小区物业用好维修基金(6篇)
1.小区物业用好维修基金 篇一
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大家主要了解下面几点:
1.共用部位是指建筑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2.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区单幢物业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用具、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3.本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由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
4.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均应建立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使用计划、维修工程预决算、维修基金使用分摊方案的审核和维修工程质量验收,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均由业主委员会负责。
5.维修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按栋建账、核算到户的管理原则。
6.物业维修基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审议批准后或60%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后实施)
7.公有出售住房中属多层住宅的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款中提取20%、属高层住宅的提取30%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款2%缴交;
8.多层商品住房出售时,由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高层商品住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住房出售时,由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
9.拆迁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安置多层房屋的按安置房评估价的2%、安置高层房屋的按安置房评估价的3%由被拆迁人缴交;
10.售房单位在售房时或拆迁人在安置房屋时应代为归集首期维修基金。并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须将归集的首期维修基金移交市房屋产权督理局代管。(委托商业银行,按国家规定的活期利率计息,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11.维修基金属业主所有,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维修基金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将物业维修基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的其他单位代管、业主大合未决定移交的,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继续代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单位代管物业维修基金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12.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维修基金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双方负责人同时到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手续。办理移交手续应提交下列资料:
1)业主大会决议; 2)委托合同; 3)银行账号
4)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5)物业管理企业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13.维修基金代管单位代管维修基金的活动应当接受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14.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用途外,严禁挪作他用。
15. 使用维修基金,由业主按其拥有产权的房屋建筑的面积分担,每使用一次后应及时核算到户,在该户所缴维修基金中扣减。
16. 维修基金不足首次归集的维修基金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按业主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续筹额应不低于首次归集的维修基金总额的70%。
17.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基金余额随着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原业主交纳的维修基金剩余款,由物业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8.因拆迁或其它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物业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账面余额退还给业主。
2.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篇二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管理、使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维修基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第3条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小区内的道路、小区内的路灯、小区内园林绿化地、小区内的地下排水管、小区内的文化体育场所、小区内的停车场及其他公用设施。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房屋的承重墙的结构部位、抗震结构部位、墙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公共屋面、电梯、机电设备、本体消防设施、公共天线、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共用防盗监控设施及其他房屋本体共用部分。
第2章维修基金的管理控制 第4条维修基金的收取
1.开发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计算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将一次性划拨到区住宅管理部门的专用账户上。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公司财务部在小区住宅保修期满以后开始计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由财务部会计编制住户下月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收明细表”,客户服务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收取。
3.维修基金不足时,可由财务部编制筹集方案报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征集。第5条维修基金的保管
1.维修基金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交物业管理公司代管。
2.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一般每个小区设立一个专用账户,本体维修基金则按每栋楼宇设置一个专用账户。
3.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
(1)公用设施的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公司设立专门账户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干涉业主委员会对基金的正常使用,但有权严格按使用审批程序审查无误后支出。
(2)小区业主或其他相关人员及单位,如果对公用维修基金的收支账目有疑问,可向业主委员会、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提出质询。
4.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管理。
(1)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房屋每栋为单位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并设立专用账号存储各栋物业的本体维修基金。
(2)经办人凭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原始凭据,按企业的“费用审核报销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3)财务部会计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报销单据根据企业的“会计核算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4)如果小区内的日常小修超过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比例,则应经过业主委员会或所需进行维修的单栋房屋的50%以上的业主同意,将超出的部分在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小修费里冲抵,或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提高本体基金标准来弥补。
(5)小区内的业主、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如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存有疑问,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查询,向公司财务部查询,管理处接到咨询后应认真予以解释。
第6条维修基金的使用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1)提出使用申请。物业公司需要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时,应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①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用章的使用申请。②相关项目的有关图纸、预算资料。③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料。
(2)业主委员会审议。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接到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后在规定日期内召集业主大会进行审议。
(3)如果业主大会不同意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而物业公司认为有充足理由的,应根据不同意的意见进行整改,再次申请。
(4)业主委员会可以对使用维修基金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及材料消耗等进行监控,并按工程要求进行验收。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
物业公司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原则上×%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中修以上维修工程,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在确实需要使用时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1)向业主委员会提交资料。管理公司因需要进行中修以上的维护工程时,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①公司总经理签名的申请计划。②项目的预算资料。③其他相关资料。
(2)经业主委员会审议。经审议,如业主管理委员或该栋50%的业主不同意,而公司或下属管理处认为有足够理由实施该项工程的,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可向小区住宅管理部门申请,经管理部门核定后实施;如果业主委员会或该栋50%的业主书面同意,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应按计划执行该项工程。
(3)年底制订基金使用计划及预算并予以公告。公司财务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下一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及预算,在业主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应在公告栏予以公告,让全体业主知晓。
第3章物业维修基金资料的保管
第7条应在每月月末将本月物业维修基金的发生凭据汇总、记账并按“会计核算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8条财务部经理对物业维修基金的财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加密后在财务部保存。
第4章附则
3.物业动用维修基金要征得2 篇三
维修资金业主保管
原规定:物业维修基金缴至主管部门指定的维修资金专户。
新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地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业主大会可以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影响:这是建设部和财政部首次明确业主大会可以在商业银行开设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这样一来,无论业主大会成立前、后,维修资金都由银行掌管,专款专用。不管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如何更换,维修资金不会跟着走,提高了维修资金的安全性。
如何用由业主决定
新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影响:新规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进行了简化,可以很好地解决
目前困扰很多小区的住房维修资金提取难、使用难问题。如小区某幢楼的楼道灯坏了,如果这幢单元楼有30户住户,只要其中20户住户同意就可列支维修资金。
四项费用不得算入专项维修资金中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今后以下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试对比中外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制度 篇四
关键词: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
物业管理中,有一项很重要的制度,是物业公共维修基金制度。尤其是在住宅小区中,如何很好的使用公共维修基金,已经成为每个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需要共同面对的一个问题。如果使用的不好,会导致业主不满情绪的增加,不利于更好的进行小区的物业服务,也会对物业服务公司的发展形成阻碍。因此,为了形成统一的物业服务专项资金标准,国家在这一方面的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指出: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专项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物业服务收费办法》也指出: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中,不得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在2008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对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标准重新进行了规定:提高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比例提高到5%-8%,也就是说,首期支付专项维修资金的时候,最多要多支付4%左右。另外,当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不足30%时,业主还需要再交纳。不过由于目前具体细则并没有出台,所以有关部门还没有制定出准确的数字来。
而同时,该项制度也对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提出了要求: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地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业主大会可以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同样的,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也重新得到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除此之外,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还删掉了一些原来可以列入公共维修基金的项目: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通过这一新规定的实施,我们国家的公共维修基金制度得到了规范化。
那么在国外,公共维修基金又有怎样的规定呢? 物业管理经费中建立具有管理特征的大型维修储备基金的做法起源于英国。因此在英国,应急性的工程费用与工程储备性开支,通过建立大型维修储备基金加以解决。建立方式是由物业公司发起,向入住户私募基金的1%~2%,其余的则吸引开发商或金融、保险业投资者出资。
在美国,公共维修资金的管理是完全市场化的操作。业主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都是由基金公司来负责管理。如果房屋需要维修,就由物业公司报到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到市场上寻找维修公司进行维修。而在资金的闲置期,在留足15%的资金后,可以以借支的方式借给世界银行等大银行,银行要付给基金公司利息。而在新加坡,如果业主无力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物业管理公约的规定,业主的房子就不能进入市场交易,直到你补交了这笔费用为止。
而在新加坡,物业管理资金来源于五个方面:政府补贴;建屋发展局在售屋及租屋中的利润;向业主和租户收取管理费;建屋发展局下设的物业管理处出租商业中心、商务的租金收入及服务收入;物业管理单位开展便民服务等收入。对组屋等住宅的维修资金则主要依靠物业管理费。
在我国香港地区,大型维修改善储备基金包括在管理费中。物业公司要增加管理费时,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和业主法团同意方可。如果业主法团开会决议否定了新的收支预算案,经理人应视预算管理费总额与上一相同。如果经理人在新的财政开始没有按其大厦公约规定的程序制备收支预算案,则管理费可以有任何增加。如果管理费赤字额巨大,有时会需要大厦全体业主集款一次性填补赤字,或暂挪用管理费押金或储备基金,待管理账户有盈余时再拨回填补。
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我国的物业管理制度还没有很好的完善。不过我们相信,经过不断的发展和摸索,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会越来越成熟和充实。
参考文献:
1、《物业管理概论》 张作祥主编
清华大学出版社
2、《社区物业管理》 潘茵主编
电子工业出版社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4、《物业管理条例》
5.小区物业用好维修基金 篇五
关于印发《云浮市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房[2008]28号
各县(市)房管局,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
经云浮市法制局审定,现将《云浮市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物业与白蚁防治管理所反映。
2008年7月25日
云浮市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范围包括: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拆迁补偿安置房等),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收集、管理和使用,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维修资金的含义是指物业保修期满后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时,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等所需储存的资金。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暂行规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的日常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等相关物业出售后都应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
第六条 维修资金归全体业主所有,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原则。
市房产管理局指定代管银行承办维修资金业务,接受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缴存
第七条 商品房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维修资金的缴存方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应在售楼处明示缴存维修资金的方式、比例、构成、总数,并向购房者作出书面告知。
第九条 维修资金具体缴存主体及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缴交主体 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主体分两个时间段确定:
1、在1998年10月 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物业(含至今未销售的物业),购房者与建设单位在 2003年 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且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未约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者交纳的,缴交主体为建设单位。
2、在 1998年9月30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购房者与建设单位在2003年9月 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签订物业买卖合同的物业,缴交主体为业主。
(二)缴交标准
1、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经调查目前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成本造价每平方米为800元。因此,我市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住宅(含别墅)建筑面积30元/M2的比例缴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文规定标准最低点的75%为起缴点)以后视乎情况再作相应调整。建设单位缴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物业总投资1.5%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由业主缴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购房款1.5%的,购房者应按照规定缴纳。
2、批准预售两年内未售出的物业由建设单位按住宅(含别墅)建筑面积 30元/M2的比例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建设单位可在售出物业时向购房人收回结余的维 修资金。
3、已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第十条 维修资金的缴交方式和时限:
(一)缴交主体为建设单位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在规定限期内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到指定的银行专户。
(二)缴交主体为业主的,由业主自行到指定的银行缴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应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督促业主按规定缴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购房者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在2003年9月l 日后的,购房者应在办理收楼手续前按规定标准缴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负责督促业主在办理收楼手续前缴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将缴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作为业主收楼条件之一。
(四)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五)过去由建设单位代收的维修资金,应当自本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收取的维修资金缴存到指定的代管银行。
第十一条 维修资金的续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一个物业区域或一幢房屋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资金30%时,业主大会应当再次筹集维修资金。具体续筹工作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续筹维修资金的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续筹资金应及时缴存到指定代管银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购房者在办理产权登记时,须提供维修资金缴存凭证。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维修资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维修资金的帐务管理遵守下列原则:
(一)维修资金由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在银行设置一级帐户,以各物业小区(大厦)的名称设置二级帐户,以小区内每幢楼房设置三级帐户,以缴交维修资金的业主或对应房号设置四级帐户核算管理。
(二)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净收益计入四级帐户,转作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三)代管银行应当每月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维修资金帐户对帐单。
(四)银行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后,出具缴款凭证,业主在拿到自己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折后,可随时到指定银行的营业网点柜台查询余额。
第十五条 业主转让房屋时,应当结清欠缴的房屋维修资金,该房屋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六条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原房屋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证明向代管银行提取其维修资金个人帐户中的余额,并办理帐户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另行决定用途的除外。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 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的程序:
(一)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原则上不得使用维修资金。如确需使用的,由区域受益业主代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填写《云浮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1)及《云浮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受益人分摊明细表》(附件2),同时提供维修项目经费预算方案和经区域受益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的证明,在物业区域内公示5日,签名业主无异议的,报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填写《云浮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及《云浮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受益人分摊明细表》,同时提供维修项目经费预算方案和经区域受益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的证明,由业主委员会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在物业区域内公示5日,签名业主无异议的,报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三)既没有实施物业管理同时亦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维修资金的使用,应由区域受益业主代表填写《云浮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及《云浮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受益人分摊明细表》,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并由业主代表委托施工单位组织维修。施工单位提供的维修项目经费预算方案和经区域受益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的证明,在物业区域内公示5日,签名业主无异议的,报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应当遵循责任人和受益人相一致的原则。
(五)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需紧急维修的情况,如不及时维修将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业主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时,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在物业小区内进行公示,办理相关使用手续,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如物业管理企业不及时组织维修,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强制抢修,所需费用由相应受益业主分摊。
第十九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后,受益业主应根据竣工结算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维修资金分摊,并在物业区域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用中支出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房屋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公共事业等专业部门应依法承担其负责管理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业主或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维修资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挪用维修资金的,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维修资金的收集、管理和使用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云浮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颁布施行。
6.业主该如何正确使用物业维修基金 篇六
经常有业主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关于商品房物业维修基金的问题,问什么叫物业维修基金,什么时候可以用物业维修基金,该怎么用物业维修基金等等。前日就有一位马小姐来电说她家监控门坏了,问律师,修此门的费用可以在物业维修基金里开支吗?可见,业主对物业维修基金缺乏必要的了解,只知道有物业维修基金,但不知道该如何使用,这不利于业主行使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4年11月起实施的《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对商品房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方面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现结合《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让广大业主对物业维修基金有个初步的认识。
一、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
首期物业维修基金是由购房人按建筑面积以不低于房屋建筑安装造价5%的比例缴纳,由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预售)时向购房人代收。当物业维修基金本金余额不足首期缴纳维修基金的30%时续筹维修基金,续筹维修基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筹维修基金的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拟订,并经相关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续筹后维修基金的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基金。
二、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
物业维修基金由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存入银行物业维修基金专户,并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管理单位,按幢设置,核算到户。物业维修基金闲置期间,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将其存放于银行。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每年通过报刊、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等媒体,公布上一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公布的内容包括维修基金缴纳、使用、增值收益、结余情况等。
三、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
1.物业维修基金是为了维修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而设立的基金。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通道、垃圾箱(房)、电视天线、电梯、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避雷装置、消防器具、防盗门、邮政信箱、娱乐设施等设施设备。
但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不属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需要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使用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相关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审核后,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定。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费用以及中修以下的维修和更新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性收入中列支,不得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因人为损坏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的,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4.物业转让时,原业主缴纳的物业维修基金剩余款额一并转让给物业受让人。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物业管理单位持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和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使用方案,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二)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核实后,拨付核实额度70%的维修费用;(三)工程完工后,物业管理单位持下列资料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核实后,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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