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最新政策

2024-07-20

银行最新政策(精选11篇)

1.银行最新政策 篇一

2010年银行信贷政策(四大银行)

随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闭幕,明年的货币政策目标也有了明确的指向:在继续保持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同时,货币政策也要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针对性和灵活性,密切跟踪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把握好货币信贷增长速度。

作为货币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国有控股的四大商业银行也在第一时间分别对外明确了明年的信贷投放政策。

建设银行(601939)则有望在信贷投放和产品创新方面延续今年所呈现的稳健风格。建行董事长郭树清称,建行将坚持稳健经营,全面强化风险内控工作,坚持严格的信贷审批标准,不断提升风险管理的精细化、专业化水平。及时分析、跟踪和密切关注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系统性风险,高度重视贷后管理,优化贷后管理流程和工具,将贷后管理真正打造成为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的核心竞争力。

建行方面还特别强调,将下大力气加强对中小企业、“三农”、节能减排、医疗卫生和文化产业等方面的金融支持力度,同时严控对产能过剩及高污染、高耗能产业贷款。建行指出,将发展民生领域金融服务,通过打造民生系列产品综合服务方案,重点支持教育、医疗、社保、安居工程等民生产业的发展。

工商银行(601398)董事长姜建清指出,工行将加快信贷业务创新,拓展信贷业务新领域,支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其中,要求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高于全行贷款增幅;稳步提升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和县域机构信贷比重;创新消费信贷发展方式,加大对直接消费的信贷支持。

在支持经济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方面,工行将支持新能源、信息网络、新材料、生命科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实施,支持医疗卫生、物流配送、电子商务、文化旅游等现代和新兴服务业加快发展,支持节能减排、城市环保工程项目建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快网络融资业务的发展。与此同时,继续加快退出“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积极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而中国银行(601988)董事长肖钢则表示,中行将统筹国内外两个市场,进

一步发展扩大境外业务,充分利用该行全球化的机构网络和多元化的业务平台,延长服务链条,拓宽服务领域,以适应企业“走出去”的新趋势、新需求。

与此同时,中行将坚持有保有压,优先满足重点行业、重点客户和重点项目的信贷需求,继续加强对国家重点工程、中小企业、保障性住房、重大科技专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加强对战略性新兴行业的研究,积极创新业务产品和服务模式,大力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坚决压缩落后产能项目贷款,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市场准入标准、达不到国家环保评估和排放要求的项目,不得新增信贷投放,对于已投放的贷款要采取果断措施加快退出。

以“三农”服务为重点的农业银行则明确提出,将大力推进城市业务改革和转型,构建城乡联动的特色发展模式在体制机制、产品、服务等各个方面寻求突破,逐步建立起推动城乡业务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

2.银行最新政策 篇二

政策性银行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根据不同历史时期、不同阶段经济社会政策目标的不同需要和侧重点, 通过政策性金融活动, 充当政府对经济与社会调节管理的工具, 促进了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本文旨在通过各国政策性银行的比较研究, 为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提供借鉴意义。

1 法律地位比较

1.1 德国复兴信贷银行

二战后, 为配合欧洲复兴计划的实施, 德国政府依照《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于1948年11月成立了德国复兴信贷银行, 主要目的是协助政府重建战后的德国经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规定, 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团体。由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是根据专门法设立的政府银行, 因此, 《德国银行法》和德国有关的商业法典不适合它。

1.2 日本政策投资银行

《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法》是日本国会于1999年6月6日正式通过的, 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依此法而成立的。由于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是根据专门法成立的, 因而其法律地位较为特殊。《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法》规定该银行是一个法人, 但实际上它首先是一家政府的银行。它由政府全资拥有, 贯彻政府政策, 不受《银行法》约束, 自主经营, 不以盈利为目的, 但必须保证不亏损, 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

1.3 韩国产业银行

韩国产业银行于1954年4月依据《韩国产业银行法》成立的, 在第一章的总则中指出, 韩国产业银行是独立法人, 应遵守该法案以及行规, 任何对韩国产业银行规章制度的修改都必须先由董事会通过, 并征得财政经济部的同意。同时, 韩国银行法和银行法不适用于韩国产业银行, 从而明确了适用于该银行的法律文件。

1.4 我国政策性银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设立政策性银行的目的是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 以解决有关专业银行身兼二职的问题;政策性银行要坚持自担风险, 保本经营, 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政策性银行设立监事会。这些规定只说明了设立政策性银行的目的、经营方式等, 并没有明确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 导致我国政策性银行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 受政府不当干预比较多。

目前我国政策性银行正在计划商业化改革, 将政策性银行推向市场, 参与市场竞争, 脱离政府政策壁垒, 从这个方面来讲, 更需要建立现代银行法人制度, 并且从法律制度方面进行规范, 可从三个方面进行: (1) 要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企业所具有的法人地位, 使它们面向市场,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拓展业务、变更经营方式, 引用现代商业银行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政策性银行商业化应当完善政策性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现代银行制度, 应当明确产权关系, 实现股权多元化, 按商业银行标准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公司管理层等治理结构, 完善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 增加透明度; (2) 强化政策性银行内部管理, 提高经营效益。建立开放性的人才竞争机制, 吸引和激励人才;强化内部制度建设, 建立和完善信贷考察、财务管理、系统风险管理体系等措施, 力求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 (3) 是要解决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来源和补充问题, 降低其资金成本, 提高其抗风险能力, 满足其信用评级的需要, 增强公众对政策性银行的信心。

2 资金来源比较

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成立初期, 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欧洲复兴计划特别基金。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注册资本金为10亿马克, 德国政府给予将利润转入特殊准备金、免交所得税、不给股东分红的政策。

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主要依靠财政投融资计划获得资金来源, 资金绝大部分来源于邮政储蓄, 仅仅有很小一部分来源于海外资本市场发行债券, 而且海外发债也是由政府担保的。

韩国产业银行作为韩国最大的银行, 1954年成立到1962年的期间基本依靠财政融资, 但到1999年政府借款仅占3%左右, 其余资金都靠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或借款筹资。

而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基本特征和运行模式是以信贷融资为基础, 政策性金融债券的主要发行银行是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政策性金融债券是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 90%以上的贷款以债券资金发放。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融资模式和资金来源与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有着密切的联系。商业化改革的政策性银行, 由于要与商业银行处于同等竞争地位, 所以政策性银行资金来源是否利用国家的担保而取得优惠等问题, 需要在商业化改革之时区分清楚, 以便为国内银行业的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3 盈利水平比较

政策性银行的盈利水平应该如何把握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根据国家的发展计划, 针对性的对国家发展比较薄弱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 起到更快的发展该行业的目的。但是, 政策性并不等于亏损性, 具有一定的利润才能抵抗和化解风险, 政策性银行承担的责任是配合国家的宏观政策, 对投资起到引导作用, 政策性领域不只有政策性银行才能介入, 其他的金融机构也可以介入, 政策性银行在项目的选择上是在国家政策指引下进行的。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 盈利性一直是这些政策性银行所追求的目标之一。据统计, 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的盈利非常乐观, 1998年净收入达到4.52亿马克;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在1998年底, 总资产盈利率为9.24%, 自由资本的盈利率为2.91%;1999年, 韩国产业银行的总资本为55亿美元, 总资产为703亿美元, 盈利为2120亿韩元, 净利润1.84亿美元。

当把目光投向国内市场时, 情况却并不令人乐观。国内政策性银行还是停留在被动地执行政策性的功能, 虽然近年来经营状况有了一定的好转, 但是盈利水平比较低。

关于这个方面, 我国可以借鉴日本政策投资银的经验:尽管政策性和商业性的经营目标不同, 但管理风险的方法和手段应该是一致的, 不如对政策银行实行的资产负债管理。采用商业化手段管理的目的并不是要向商业化转变, 而是要向社会证明, 政策银行既能管理风险, 又能贯彻政府意图。日本政策投资银行长期以来坚持“不亏损”原则, 保证不亏损和合理的盈利, 除政府提供的免税和资金等支持外, 有3个原因:一是追求高效率的融资活动, 精简机构, 压缩人员费用, 提高效率。二是融资的数额大, 资产质量好, 逾期贷款小于1%, 不良资产小于3.5%。三是盈利不仅靠利差, 而且主要靠自有资本。

我国正在努力进行政策性银行的改革, 期望能达到自负盈亏、提高盈利水平的目的。2008年初, 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方案定为:按照四大国有银行的改革思路,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将根据各自条件, 按照一行一策的方针进行商业化改革, 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可见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方向更明确为商业性, 目的在于提高政策性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和盈利水平。

4 政策性银行改革比较

在政府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关系上, 一些国家正在由政府主导逐步向政策性金融机构自主经营、国家仅起指导性作用的方向过渡。相对于过去而言, 政府由强调其“政策性”转向更加注重强化这类机构的自主经营和稳健性, 更加注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协调性。由强调为支持对象提供低成本资金转向注重不同市场主体在获得金融资源上的公平性。一方面在法律规定和政府总体规划的范围内, 允许其独立决策和进行经营活动;另一方面, 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管理更加透明, 监管方式和内容也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趋于一致。从改革的方式来看, 德国和韩国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对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进行分类, 分为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 实行差别对待。从国际上看, 比较典型的案例主要有韩国产业银行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等。于1948年成立的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最初被定位于对“联邦政府特殊政治或经济利益的项目”进行投资。但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加速和国内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 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走上了市场化转型之路。其转型的做法是, 将其已与商业银行产生竞争的出口信贷和项目融资业务等独立出来, 纳入到新建的全资子公司IPEX-Bank中, 该公司在2004年初至2007年底前, 先作为行中行进行独立前的试运行, 从2008年初起则正式作为标准的商业银行运作, 不再享受国家优惠待遇。通过这样的改革, 既可以避免KFW利用国家优惠政策与商业银行进行不公平竞争, 同时也能使KFW通过较长时间建立起来并已具备了一定竞争优势的市场业务得以保留。而成立于1954年的韩国开发银行也是一家经历了转型的传统政策性银行。

韩国政府同样允许转型后的韩国开发银行进行混合经营政策性和商业性两类业务。但它的不同之处在于, 韩国政府要求韩国开发银行在其内部设立不同的业务部门进行经营并分帐户独立核算。政策性业务和政府的补贴等归入国家帐户, 而商业性业务则归入市场化帐户并实行风险自担。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下, 韩国开发银行既可以立足和服务于政策性金融业务, 同时又可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不断拓展新的市场化业务, 如项目融资、企业并购、债务重组、承销债券和风险投资等业务。

目前, 我国政策性银行只是提出了商业化改革的总体方案, 具体改革的步骤和措施并未出台。政策性银行改革中, 最重要的是处理好政府的补贴、享受国家优惠待遇的资金来源与市场化的资金来源的区别、处理好改革前的政策性业务与改革后的商业化业务的区别、处理好改革中的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区别等等。总的来说, 政策性银行建立市场竞争机制, 并妥善解决好政策性功能和商业化竞争之间的关系, 避免再次出现打政策牌进行不公平竞争。

5 小结

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化改革, 是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是实现政策性银行自负盈亏、独立经营的需要。在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 我国政策性银行要加快改革, 加快金融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 提升自身竞争力, 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开发新的金融产品, 拓展市场占有率, 实现自负盈亏, 在市场竞争中成长壮大, 彻底摆脱政策壁垒的保护。

参考文献

[1]段京东.中国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2]陈剑英.中外政策性银行比较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01.

[3]万伟力.国内外政策性银行比较.金融与保险, 2002, 5.

[4]朱崇实.金融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

[5]白钦先.各国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体制比较.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5.

[6]杨胜刚.比较金融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7]郑新华, 黄剑辉.经济研究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开发性金融经验借鉴, 2005, 62.

3.银行最新政策 篇三

进出口银行要发挥实施“走出去”战略中的主要功能

农发行需坚持为国内农业公司和食品生产商提供融资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政府网4月12日公布,国务院已经批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的改革方案。批复文件显示,国家开发银行“要坚持开发性金融机构定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要强化政策性职能定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要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

虽然该改革方案还缺乏细节内容,但其宗旨就在于扭转这三家政策性银行中至少两家日益商业化的倾向,重新定位及强化这些政策性银行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

当前的经济形势下,重新定位三大国家政策性银行的功能,让这些银行发挥独特的作用,既可对商业银行通常缺乏吸引力的项目提供低成本贷款,保证这些项目及产业的发展,也可弥补政府宏观政策融资达不到的地方与行业的不足,以此来促进国家经济的稳定增长。

政策性银行既有功能在减弱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在银行都是1994年组建的,当时也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起步时期,政府希望组建三家政策性银行来承担政府的一些政策性融资业务,以此来推动当时的金融改革。从1984年中国成立第一家商业银行以来,中国的银行业根本就没有走出政府对银行业主导与管制的窠臼。当时的几大国有银行(如中农工建)事实上还在承担许多由政府所指令的政策性业务,在转制以后,几家国有银行就必须去除这种政策性业务,建立起全新的商业银行体系。

而建立相应的政策性银行,就是要把这些政策性业务分离出来让政策性银行来承担,这样既有利于国内商业银行改革顺利推进,也能够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效执行。

根据当时组建三大政策性银行的功能定位,国家开发银行的政策性业务主要放在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等重点领域建设,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和金融合作,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金融政策和外交政策,为扩大中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职责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也就是说,当时国家三大政策性银行主要分别在城市、农村、进出口贸易上给相应的融资活动提供政府的政策性服务,以帮助这些基础产业、弱势行业能够得以持续稳定发展。

20多年来,这三家国家政策性银行在既有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在各自的政策性业务领域里都取得了相应的成绩,也走上了各自的发展之道路。不过,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地发展与深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政府对经济的参与、调控、干预也在这过程中逐渐淡化。也就是说,随着国内商业银行的快速崛起,政策性银行在我国目前经济运行中所起到的作用在逐渐减弱,三大政策性银行在经济运行中也失去了主导地位。这不仅使得社会上对三大政策性存在性产生的质疑,也使得三大政策性银行开始具有向商业化银行转身的倾向。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三大国家政策性银行功能重新定位,就是要重新确定三大国家政策性银行存在的必要性,也得明确通过改革确定三大国家政策性银行未来发展之方向。

发挥政策性融资工具作用

这次国务院对于三大国家政策性银行改革方案的定位,在口径上是有差别的。对于国家开发银行,国务院要求坚持开发性金融机构定位,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进一步完善开发性金融运作模式。也就是说,当前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职能不仅在于为国家重大投资项目提供资金上的支持,也得坚持商业化的效率原则。对于没有效率的大型投资项目,没有商业性的投资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要采取更为慎重的态度。

对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则未提市场化要求,而是分别要求“强化政策性职能定位”和“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也就是说,对于这两家银行,以往的政策性融资功能还得坚持,但是还得改革向前发展。国务院要求这两家银行合理界定业务范围,对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实施分账管理、分类核算,明确责任和风险补偿机制,这有利于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规范。

因为,对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务院要求该行发挥在支持外贸发展、实施“走出去”战略中的主要功能。为了帮助该行强化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中国政府最近改组了该行的高级管理层,任命央行副行长胡晓炼为该行董事长。而对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要基本上坚持为国内农业公司和食品生产商提供融资的职能。

在当前中国经济体制转型的重要关头,政府管制下的经济运行方式已经被打破,新的有效价格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因此金融市场的资源是无法完全通过市场的方式配置到最为需要的地方。比如说,当前国内银行金融脱媒严重、影子银行盛行、民间借贷泛滥,都体现出在货币政策最宽松、市场流动性最充分的情况下,金融都不会自动流向实体经济,特别是不会自动地流向弱势产业及中小企业。所以,这些产业及行业就需要政府倾向性政策来帮助。

中国金融改革越是深入发展,利率市场化的程度越高,弱势企业或弱势行业越是容易受到忽视。因此,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政府的政策性融资工具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4.民营银行设立政策 篇四

一、中资民营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6、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二)设立中资民营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2、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3、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4、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5、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6、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

设立中资民营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其中境外金融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

(三)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民营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2、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3、最近3个会计连续盈利;

4、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5、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四)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民营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

2、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3、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

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5、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6、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7、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8、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民营商业银行

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民营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其中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机构所持股份占中资民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比例。境外金融机构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应当与境外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五)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民营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4、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5、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连续盈利;

7、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8、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9、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中资民营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

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2、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6、代他人持有中资民营商业银行股权;

7、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二、中资民营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

中资民营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一)筹建

1、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银监会提交,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2、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3、中资民营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未能按期筹建的,该机构筹建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该机构筹建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二)、开业

1、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开业申请应当向银监会提交,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2、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开业申请应当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抄报银监会。

3、中资民营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中资民营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中资民营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三、设立中资民营商业银行报送的资料

(一)、申请筹建中资民营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

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1、各股东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联合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各股东名称和出资比例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结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亏预测,与业务经营相关的信息系统、数据中心及网络建设初步规划;

3、拟设机构的章程草案;

4、拟设机构各股东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

5、拟设机构各股东的章程;

6、拟设机构各股东及其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

7、拟设机构各股东最近3年的年报;

8、拟设机构各股东的反洗钱制度,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可不提供反洗钱制度;

9、拟设机构各股东签署的在中国境内长期持续经营并对拟设机构实施有效管理的承诺函;

10、拟设机构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11、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拟设中资民营商业银行申请开业,应当将开业验收合格

意见书连同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1、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拟任董事长和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的姓名等;

2、开业申请表;

3、拟任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

4、开业前审计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拟设机构组织结构图、各岗位职责描述、内部授权和汇报路线;

6、拟设机构人员名单、简历和培训记录;

7、拟设机构的章程草案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章程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8、营业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证明复印件;

9、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10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民营银行主要股东标准

1.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连续盈利; 2.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

3.权益性投资余额(含本次投资)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4.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5.同一股东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2家,如取得控股权只能投(或保留)一家。

6.发起人以自有资金入股,不能代持,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7.主发起人至少为两个,持股比例在10%以上。8.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9.民营银行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民营企业 10.发起人应全部为民间资本。

11.发起企业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为中国境内公民且不得持有绿卡(外国永久居留权)。

12.对民营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如东部),优先选择单家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终极受益人和剩余风险承担者个人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对欠发达地区(如西部),可适当降低净资产要求。

13.经投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出具的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股东接受监管的协议条款、合法可行的恢复和处置计划的情况说明。

5.2013银行房贷新政策 篇五

2013年房贷新政策有所调整

相对于二套房利率上浮10%的统一政策,首套房的贷款政策相对宽松。除了北京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等维持房贷利率85折的优惠优惠政策不变之外,包括中国银行在内的6家银行都在去年年底执行的政策上有了一些调整。

徽商银行针对个人房贷业务目前可以给到8折的优惠

中国银行、浦发银行及华夏银行的85折优惠仅限于合作楼盘,普通在以上银行办理贷款最多只能享受9折的优惠

广发银行将利率优惠从85折调整为9折,平安银行则直接取消了去年年底的9折利率优惠,按基准利率执行

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建行要求,所属分支机构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形势的研究,并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评估贷款风险,调整政策;对房地产波动较大的区域,以及波动较大的住房楼盘项目,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

继农行、招行、交行等银行后,建设银行昨日也公布了房贷细则。建行称,将加大对居民普通自住房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新政策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调整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建设银行表示,具体情况将根据借款人是否是首次购房或非首次购房、自住房或非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是否系普通住房,以及借款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因素等区别确定。对居民首次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贷款利率可以给予优惠,首付款比例可降低。对居民其他类型住房的,将适当提高贷款条件。具体操作由各地分行及房贷中心掌握。

宁波新楼盘

同时,建设银行要求所属分支机构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形势的研究,并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评估贷款风险,调整政策;对房地产波动较大的区域,以及波动较大的住房楼盘项目,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同时要求各行切实加强贷前调查,严格审查借款人信用记录,合理判断和评价借款人还款能力,严格落实面谈面签制度和真实性调查,加强风险监测与贷后管理,防范贷款风险。

6.论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的竞争 篇六

课题组组长:黄贤输 成员:蔡明泉 邱沁华

执笔人:蔡明泉

摘要: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竞争与合作的关系也日益加深。本文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例,就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银行竞争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竞争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成立以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粮棉油购销政策和有关经济、金融政策,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保护广大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 ,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银行的支农职责和业务范围交叉逐渐加大,竞争与合作的关系也日益加深。下面以农发行为例,就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银行的竞争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政策性银行参与竞争的必要性与政策依据

(一)有关政策依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求“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各类金融机构都要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

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今后,对政策性金融业务要实行公开透明的招标制,由财政给予必要的贴息等风险补偿;各家银行都要按照市场竞争原则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通过优质服务和良好的管理提高竞争能力。”可见,深化政策性银行体制改革将成为我国国有银行改革的重点,政策性银行向开发性金融机构转型将是未来趋势。今后商业性银行不仅在商业性业务与政策性银行展开竞争,而且在政策性业务上也可以通过投标的方式参与竞争。

(二)竞争的必要性。一是进一步发挥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的需要。2007年中央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指出,要进一步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这一作用的发挥需要通过一定的指标来衡量,一定的业务领域和项目来承载和支撑,包括信贷支农范围的扩大,功能的完善,信贷市场份额的提高,项目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力的提高等等。只有更好地支持和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发行才有能力在农村金融中发挥骨干和支柱作用。同时,参与竞争还可以提高农发行的市场份额和整体实力。二是实现农发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作为政策性银行,农发行必须把政策性业务放在首位,保持政策性银行的本质属性。要实现政策性与商业性的统一,就必须贯彻执行政府的政策意图,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三农”领域,坚持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通过竞争获得优质的客户群,形成贷款规模效应,提升自身的经营能力,并在生存和和发展的基础上,持续有效地支持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三是加快建立新型农村金融体系的需要。农发行与商业银行适度有序的竞争,可以形成一个较为合理的资金价格和利率水平,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农村,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通过竞争,政策性金融可以发挥其政策性信贷资金的功能和作用,缓解公共财政的压力,弥补商业性金融的缺失,纠正商业银行在农业信贷领域作用不足和偏差。四是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的需要。向开发性金融机构转型是当前政策性银行改革的主要导向。开发性金融是一种介于商业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之间的一种金融形态,需要利用市场化手段,按照商业性金融规律运作,在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为实现国家政策和战略导向服务。改制后,政策性银行从完全依靠政府的支持,到部分地依靠市场的竞争,做到政策性业务与市场业务的统一。农发行在业务拓展过程中与商业性银行的竞争可以更快地适应改革的需要,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农发行与商业性银行竞争合作的现状

(一)竞争方面。农发行与商业性银行的竞争主要体现在支农职责和业务范围交叉的领域,具体包括以下几项:一是资产类业务,主要指贷款业务。目前农发行开展的涉农领域商业性贷款与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基本相同,现有的非政策性优质客户大多与其他商业银行已建立信贷关系。二是负债类业务,主要包括企业存款、同业存款、财政性存款等。由于农发行同业定期存款主要来自农村信用社和其他商业银行,加上农发行的客户多数在商业银行也开立了账户,有些商业性银行在吸收同业存款时往往以更高的利率吸收该类存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发行吸收同业存款的额度和价格。三是中间业务。包括代理保险、代收代付业务、国际结算等等,中间业务是各行增加收入、调整收入结构的重要手段,当前,各银行都努力拓宽该项业务,农发行在该项业务领域处于弱势地位,缺乏竞争力。

(二)合作方面。由于政策因素决定了农发行与商业银行竞争具有局限性和阶段性,即农发行的经营范围决定了其竞争只能在为“三农”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务和新农村建设等领域。现实情况下,政策性

银行与商业性银行更多地存在着合作,目的也是为更好地发挥支农作用,共同完成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使命。如:农发行与工商银行在联名卡、网银系统等方面的合作就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农发行通过商业银行网络优势和结算服务优势来弥补自身服务功能单一的缺陷,商业银行则利用农发行支农领域企业来增加存款。又如:农村信用社及商业银行将同业存款存放农发行,将资金回流到农村,不仅支持了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并为自身发展创造了契机。

(三)农发行在竞争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法律保障。农发行从成立以来,业务范围经历多次变化,都是以某个文件的方式予以明确,缺乏政策性银行法规及相配套的体制机制,致使农发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定位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不利于农发行的健康稳健发展。

2.社会影响力不够。多年来经营单一的粮棉油信贷业务及纯政策性业务,客户群比较固定,新的业务又未得到及时有效的宣传,使得社会各界对农发行的认知程度较低,影响力有限。

3.缺乏竞争优势。一是由于长期从事非竞争领域的业务,农发行大部分员工竞争意识不强,在市场营销、项目评估、贷款审查、风险管理等方面都无法与经验丰富、技术技能较全面的商业性银行相抗衡。二目前农发行的机构设置基本上维持成立之初粮棉油所形成的贷款业务量的大小来布局,机构数少。三是信贷产品和结算手段单一,结算上没有自己的网上银行、信用卡、自助终端、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结算工具,结算速度较慢,难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金融服务,与商业银行功能全面完善的信贷产品和结算服务体系有较大差距。

三、关于农发行参与竞争的建议

(一)在竞争中加强合作。一是根据不同时期、不同使命决定是否参与竞争。农发行的业务范围,由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需要来界定。如,1998年6月-2004年7月,国务院要求农发行主要从事非竞争性领域的业务,这时,就应专心做好国务院赋予的职责。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粮改的基本到位,2004年7月以来,国务院要求农发行逐步拓展业务范围,适当开办商业性贷款业务,以弥补近年来因商业银行大量撤并机构对农村金融服务的不足。二是要在合作中竞争。目前,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银行的竞争目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支农作用,完成国家赋予的使命。因此,竞争应该采取适度有序的方式,避免因单纯强调盈利而发生业务摩擦甚至出现恶性竞争,影响双方的合作关系。

现实情况下,政策性银行需要与商业性银行更多地展开合作,弥补农发行自身在机构、人员、业务品种、服务手段等方面存在的缺陷,目的也是为更好地发挥支农作用,共同完成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使命。当前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信用社等机构的开展合作,都取得互利共赢的效果,今后,可在更大范围与商业性银行开展合作,特别是探索银团贷款、引存邮政储蓄银行资金等方面。

(二)参与竞争的建议。

1.加强政策性法律支持体制建设和政策扶持。尽快出台《政策银行法》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条例》,从法律上明确农发行的法律地位、功能作用、经营目标、业务范围、管理方式、筹资机制以及利益补偿机制等内容,明确界定农发行与政府、财政、中央银行以及银行业监管机构等外部主体的关系。制定有别于商业性银行、符合我国农业发展特点以及农业政策性银行实际的监管和考核评价办法;建立

健全风险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应充实农发行资本金,增加核心资本,或通过减免或者返还部分营业税、所得税的政策,充实农发行资本金,提高农发行自身防御风险的能力,壮大农发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允许农发行用一定比例的利润充实资本金,留出一定比例的利润用于改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用于员工的工作考核激励;中央和各级财政应拿出一部分资金,建立金融机构支农风险补偿基金,用于提供一些支农项目的贴息支持;对农发行支农贷款因不可抗力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经评估核实后予以全额或一定比例的核销;中央银行对支农资金投入大、效果好的农发行降低存款准备金,实行差别的再贷款利率,以有利于农发行以更优惠的价格支持新农村建设亟需的公益性项目和准公益性项目。

2.拓展支农领域,多元化发展业务。一是要立足政策性业务,这是政策性银行的立行之本。二是开发性金融业务更主要地集中在商业性金融缺失、但具有较高的社会效益,政府高度关注,并积极引导扶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瓶颈”领域。按照“十一五”期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任务的要求,农发行应积极争取逐步扩大支农领域和渠道,加大对农村领域的信贷投入,把质量、效益寓于业务规模增长之中,根据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当前应把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公共事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小企业等领域列入农发行重点支持的领域。同时,加快发展中间业务,努力争取其他政策性银行、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委托的转贷业务、农产品进出口信贷等新业务,探索开展筹资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租赁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业务,积极探索进入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及农业高新技术项目风险投资等领域,推进农发行业务发展多元化格局的形成,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影响力。一是宣传推广统一的农发行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提高社会对农发行的认知度,树立农发行现代银行的形象。二是多渠道地扩大对农发行性质、职能、办行宗旨及服务方向等方面的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三是及时传导农发行变化较快的信贷政策和不断拓宽的业务领域,发掘客户群,更大范围地发挥支农作用;四是突出对地方经济的支持是扩大自身影响力的关键手段,农发行应利用不断丰富的业务品种,延伸支农触角,做强做大业务,占据一定市场份额。

4.充分利用现有优势,做大做强业务。农发行作为政策性金融具有政策优势、利率优势、资金优势和国家信用优势等有利条件,加上农发行专门从业农村金融服务,与商业银行相比具有专业优势和系统优势,农发行应加大优势宣传,吸引优质客户;同时利用多年来与政府合作的关系,加快建立政银企合作平台,利用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政策、信息、人脉等优势,走政府推荐项目、农发行独立审贷之路,提升竞争力。

5.增强内部控制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农发行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在盘活存量资产,同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防控增量风险,提高资产质量。必须建立健全切合其实际的内部控制体制和风险防范管理机制,达到内控有标准、部门有制约、操作有制度、岗位有职责、过程有监控、风险有监测、工作有评价、事后有考核。确保国家法律、政策和农发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确保农发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确保业务有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善;确保农发行整体风险控制在监管要求范围之内。逐步实现以构建健全的内控组织体制,建设良好的管理流程,制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和

问责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手段;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风险报告制度;真正实现一级法人垂直管理的审计体制。

6、完善功能体系。要按照现代银行要求,加强自身建设,缩小与商业银行的差距。一是重视人才培养。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尽快建立一支了解市场、熟悉业务、擅长管理,懂政策、懂法律、懂市场,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创造性的专业队伍。二是完善机制。改变目前以利润为核心进行设计的考核评价体系,纠正由此造成的误导和偏差,重塑政策性银行的办行方向和初衷。要健全和完善员工的激励约束机制,优化人员结构,促进人员素质综合水平提高。同时完善各项管理机制,如科学决策机制、决策执行机制、权力监督机制、客户营销机制、客户维护机制等等,确保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经营管理科学。三是优化组织体系。要改变目前的机构布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优化分支机构的设置,将人力资源配置到客户资源较丰富、企业发展程度较高、发展速度较快的地区;同时要推进机构扁平化和营运集中管理,加强二级分行经营管理职责,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增强整体竞争力。四是加快现代科技手段建设。技术创新是银行核心竞争力的源泉。现代科技特别是信息技术,正日益成为现代银行的标志,成为银行客户管理、风险防范和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为经营决策和业绩考核评价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农发行的经营管理要以现代科技水平为支撑,加大科技投入,加快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步伐,建立具有农发行特色的客户管理、风险控制和结算系统。参考文献:

①周小川,2005:《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学习时报》第311期,2005年11月14日。

7.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思考 篇七

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创立或担保, 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具有特殊融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我国1994年成立政策性银行以来,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 加大了对重点产业、基础设施、进出口企业和农产品流通等领域的政策性信贷支持, 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最初设立三家政策性银行主要源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 为了弥补市场资源配置不足。20世纪九十年代初, 我国市场经济刚起步, 经济结构不合理问题一直困扰着经济发展。房地产热、开发区热导致投资过度膨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占用了大量信贷资金, 使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因缺乏投资, 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同时, 投资效益低下使金融体系孕育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其次, 为解决收购资金“打白条”需要。1994年以前, 我国粮棉收购资金采取“地方财政、购销企业和农行各三分之一”的解决办法, 地方财政和购销企业资金经常出现缺口, 给农民“打白条”现象严重, 直接侵害了农民利益, 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最后, 为专业银行商业化经营需要。专业银行既按国家要求办理政策性贷款, 又按利润最大化原则开展商业性业务;另一方面, 专业银行经办政策性业务掩盖了实际经营亏损。为解决上述问题, 确保央行调控基础货币主动权, 1994年我国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

1998年以来, 三家政策性银行每年近3, 000亿元的信贷投入, 成为我国GDP年均增长7.7%的重要推动力量, 2002年末我国政策性银行贷款已占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总额的12.16%。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制度缺陷

1、缺乏相关法律制度保障业务运营。

我国政策性银行至今没有单独的立法, 成立时国务院的批复文件也没有根据发展条件的变化而修订, 成为政策性银行业务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而国外政策性银行一般是先立法, 再依法设立并经营, 金融制度通过立法确定, 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补充, 如《日本开发银行法》、《韩国产业银行法》等。

2、国家信用和担保内容缺失。

开发银行属于政府独资经营的政策性银行, 享有准财政资信等级, 这是开发银行运营的基础。但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国家信用缺乏实质性内容, 在资本金补充、财政补贴、税收政策等主要方面的支持有限, 与国际上规范的政策性银行相比, 存在较大差距。

3、资本金及充足率不足。

我国政策性银行目前尚未形成资本金补充机制, 资本充足率有下降趋势。而国外政策性银行除了实收资本外, 还注重增加资本准备, 资本充足率与政府给予的国家信用支持相匹配, 通常高于一般商业银行。

4、银行功能不完善, 管理手段不到位。

近年来, 国外开发性银行正由专业银行向综合银行转变, 在传统银行业务基础上开拓资本市场业务。而我国开发银行的业务范围过于狭窄, 主要资产业务仍为单纯贷款业务, 缺少国外同业所从事的债券、股本投资以及担保等创新业务, 难以运用市场化、商业化手段实现政策性目标,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市场开发程度的深入, 将难以满足客户日趋多样化的需求, 难以适应市场要求。

5、缺乏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国外政策性银行主要通过构筑政策支持体系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保证贷款回收和防范化解风险, 其核心是建立可靠的担保体系, 优先清偿债务, 以及资产证券化等。而我国政策性银行这方面的支持和手段较少, 运营中有较大的风险。因此, 提高信贷决策质量, 建立和改进信贷风险管理是政策性银行发展的迫切需要。

三、政策性银行商业化改革的必要性

回顾历史, 我们在1994年建立三家政策性银行时, 基本思路是模仿日本模式, 即以政府补贴和非盈利为目标, 该模式此后逐渐陷入困境。进入21世纪, 改革政策性银行的呼声日渐高涨, 而国家开发银行也通过有效引入商业化运行模式, 成为三家政策性银行中最成功的典范。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 曾经是中国金融体系改革中的重大制度突破。随着金融问题逐渐成为决定中国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环节, 金融体系中各个层面的制度优化问题再次摆到了我们面前。其中, 对于政策性金融在中国金融发展中的重新定位, 也成为推进金融改革与提高金融效率的重要突破点。改革开放多以来, 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 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

政策性银行商业化改革是进一步促进开发性金融的必然选择。开发性金融是适应制度落后和市场失灵, 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增强经济竞争力而出现的一种金融形式, 在国际上已有百年历史。从各国的实践看, 开发性金融通常为政府所拥有, 赋权经营, 具有国家信用, 用建设制度和开发市场的方法实现政府的发展目标, 承担着支持经济发展、投融资体制改革及相关金融市场建设的重要任务。开发性金融对经济增长产生作用的主要渠道是投资资源的有效使用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 完成的途径是通过较高水平的金融发展与金融深化。

政策性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是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必然选择, 并且在另一方面能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贡献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 金融业全球化的竞争时代将不可避免的到来,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如何在与国外优秀商业银行的竞争中保持自身的优势, 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是政策性银行在未来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商业化改革后, 依靠自身的优势和不断发展的中国市场, 逐步发展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 并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支持。

通过分析, 在当今金融体系发展及改革的形式下, 为了尽可能地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鉴于我国政策性银行所存在的种种弊端, 对政策性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革势在必行。国家开发银行的商业化改造为其他政策性银行今后的改革与发展奠定了基础。为了更好地实现政策性银行的改制, 我们应该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为依据, 通过规范化改革, 将政策性银行办成机构体系完善、经营目标明确、治理结构科学、资产状况良好、业务管理规范、内控机制健全、管理手段先进、具有较强政策执行能力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参考文献

[1]金融时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努力把金融改革发展推向新阶段》.

[2]上海证券报.《政策性银行改革有望取得实质性进展》.

8.银行最新政策 篇八

正式挂牌仅半年时间,宜宾金江农商银行就在四川林权改革试点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领头作用,可谓“初生牛犊不怕虎”。

2015年6月23日,四川省林业厅传出消息称:全省林权抵押贷款改革已成功破题!

当天,宜宾县作为全省林权抵押贷款改革试点县,率先举行了新机制下首批经济林木(果)权及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仪式。其中,宜宾金江农商行向泰和园林公司、聚森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发放了998万元、50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是当时金融机构发放的最大两笔林权抵押贷款,有效推动了宜宾县林权抵押贷款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作为县政府确定的改革试点行,为确保林权抵押贷款改革试点工作落地有声,宜宾金江农商银行相应成立了“一把手”亲任组长的工作组,实施专题推动,并积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把握政府林权抵押融资改革精髓,于4月修订出台《宜宾金江农商银行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并与县府成功签订《关于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协议》,与财政局签订《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专项补偿金管理协议》,为林权抵押贷款的开展划定了框架和范围,提供了制度保障。

宜宾金江农商银行行长李春强说:“林业是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的产业,资金是林业发展的总开关和总钥匙,推行林权抵押贷款,是破解林业发展难题的关键。在县政府基本完成林权确权颁证工作,搭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立森林资源评估咨询机制和森林资源资收储制度,并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承担损失贷款本息70%的补偿比例的基础上,我行以更优惠的利率、更简便的手续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据了解,金江农商银行专项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贷款期限最长可达5年;政府对贷款人进行不低于基准利率一半的贴息,政银联合,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用林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融资成本,有效破解了林业产业融资慢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为盘活森林资产、促进现代林业快速健康发展、实现林农增收提供了有效途径。

自宜宾县林权抵押贷款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宜宾金江农商银行便组织专门的林权抵押贷款营销队伍,对县内林业资源进行全面摸查,对有融资需求的林农、业主、大户实施主动营销、上门营销和电话营销,与有意向融资的客户召开座谈会、对接会,积极宣传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的优惠政策。经过审慎调查、核实和分析,对经营历史较久、企业实力较强、资金需求迫切同时又具备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宜宾县泰和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宜宾县聚森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发放了998万元、50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

目前,与宜宾金江农商银行对接的林业企业共有37户、林业专业合作社60个、林业个体经营户50户,正在办理过程中的林权抵押贷2笔,合计金额1100万元,已达成合作意向的客户20余户,合计金额超5000万元。

在精准扶贫中“扶志”

除了在四川林权改革试点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外,宜宾金江农商银行也积极响应政府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号召,到村到户开展精准扶贫工作。

2015年5月22日,金江农商银行副行长袁兴童带队前往宜宾县横江镇柏林村、丘林村开展扶贫工作,到贫困户家中走访慰问,了解贫困村生产生活状况,宣传精准扶贫政策,听取困难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摸清帮扶需求。

跟随横江镇刘镇长的脚步,帮扶小组来到柏林村贫困户罗某的家中走访。原来,现年36岁的罗某父母早年因病去世,自己外出务工造成肢体残疾,妻子因不堪忍受贫困离家出走,膝下无儿无女。务工致残回村后,罗某无任何经济来源,因房屋破漏不堪无法住人,而在村公所居住了一段时间,当地政府在了解情况后为其申请了救助金用来建房,并为他联系学习了孵化鸡仔的技术,现在罗某已基本脱离社会救济,能依靠自己的能力生活。

得知这一情况后,袁兴童对罗某能依靠自己的能力逐步脱贫表示欣慰:“脱贫不仅要靠帮扶,更要靠自立,扶贫要先扶志,外界要发挥支持、铺垫、引领和桥梁作用,困难群众更要摈弃‘等、靠、要’思想,真正自力更生,用自己的双手建设自己的家园,才是从根本上实现脱贫致富。”

在走访过程中,帮扶小组除了对柏林村和丘林村贫困户的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来源、致富脱贫计划进行了详细了解,对两个贫困村的道路状况、饮水安全、水利设施、住房情况等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及公共服务等情况进行调查记录外,还分别为两个村15户困难户送上大米、食用油等爱心物资,鼓励他们在政府和社会帮扶下自立自强,早日脱贫致富。

袁兴童表示,此次帮扶是金江农商银行精准扶贫工作的第一步,在今后工作中,金江农商银行帮扶小组将根据本次了解的情况,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的脱贫规划,在帮助当地村民脱贫致富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修身与立德并重

2014年12月29日,宜宾金江农商银行在原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基础上,由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组建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并正式挂牌,注册资本34989万元。

去年起,金江农商银行结合县域实际,拟定了宜宾县“三农”金融服务民生工程实施方案以及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产品手册、产品优惠定价办法、农贷“四包一挂钩”等一系列办法,并于2014年8月5日在宜宾县率先落地实施,开创了信贷与财政资金联动支农、“三农”金融服务民生工程重点扶持名单制、“三农”发展金融风险补偿等“三项惠农富农强农机制”,全力搭建了农村信贷支持、农村支付结算、农村综合金融服务等“三大金融支农服务平台”,并进一步优化完善了服务产品、服务渠道和服务功能等“三大普惠金融服务体系”。

通过抱团合作,整合行政资源、金融资源和社会资源,进一步放大服务“三农”的综合能力。截至2014年末,金江农商银行完成了对21.65万农户的评级授信并为其颁发小额信用贷款证,农户小额贷款核定信用限额达8.02亿元;发放涉农贷款余额44.08亿元,净投放6.46亿元,占当年贷款净投放的90%,其中向“三农”金融服务民生工程重点扶持名单内成员共发放贷款1462笔,金额共计8359万元(含续贷);还投放了占县内金融机构98%以上的农业贷款,90%以上的下岗再就业贷款和100%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同时以农村支付结算平台为依托,继续以零收费原则代理了粮食直补、退耕还林、综合补贴等20余项财政补贴资金和新农保、城居保等社会保障性资金近17亿元,成为名副其实的农村金融主力军。

此外,金江农商银行还大力加强小贷、微贷技术复制推广力度,除“横向辅导”泸县、资中联社外,继续加快“纵向复制”,提高了小贷、微贷技术在本行的覆盖面,逐步实现技术本土化。截至2014年末,全行共投放小微企业贷款1220笔,积极满足了经济下行期县域小微企业的有效信贷需求8.4亿元,为宜宾县小微企业发展注入了金融活水。

近十年来,宜宾金江农商银行更勇担社会责任,向宜宾县二中、县内特殊学校、横江镇燕子村小学等教育机构捐资捐物五十余万元,更计划探索与宜宾县政府联合建立教育基金,以更大力度、更广泛地支持教育公益事业。

9.银行员工最新党员自我评议 篇九

又是一年的党员自我评议时,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回首过去的一年,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都收获颇丰。以下是我在过去一年中的所得、所感及所悟。

在思想上,我始终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在工作之余关注国家大事,关注我党的最新动态,与时俱进。并且认真学习共产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十八届三总全会精神以及习主席一系列的意义重大的讲话内容,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深入学习领会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中央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新部署,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努力在自己的工作生活中进行实践,不断进行自我提高。

虽然在过去的半年中,收获颇丰,跟卢经理和彩云学习了很多公司业务的知识和技能,但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一个人的进步往往和他遇到的挫折是同步的。因此,在不断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时,自己业务素质也得到了提升,但还远远不够。反思过去的这一年,自己的工作积极性及主动性不够持久,针对自身的问题,我具体定在接下来的时间里通过采取以下行动,不断提升自己,努力为公司核心竞争力贡献一份力量:

一、不断让自己的心态“清零”,时刻提醒自己还有好多东西要学习,珍惜每一个学习的机会,每一个经历的岗位,不断地充实自己的业务能力,沟通交际能力,要积极主动地去寻找一切可以学习新知识的机会;

二、在日常工作中,努力将每一件事情做的有条不紊,条理清晰,提高自己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整个工作流程有一个透彻的认识。

10.工商银行融资政策文件 篇十

一、主要融资业务

(一)出口信贷

1、出口买方信贷

业务简述

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覆盖政治险和商业险,且赔付比例不低于95%的保险的前提下,向国外买方、买方银行或政府机构提供的中长期贷款,用于购买中国出口货物或服务的融资方式。

适用范围

出口货物为国家鼓励出口的资本货物,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

出口货物来源于中国的比例不低于70%;

贷款金额不超过商务合同金额的85%。

办理流程

借款人(或委托出口企业)向我行提出融资需求;

借款人或出口企业直接或通过我行向中信保提交保险申请,并获得中信保的支持意向函;

我行对借款人企业资信及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满足我行需求后可向借款人出具融资意向函、融资兴趣函,并签订融资委托书;

借款人与我行磋商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等合同文本;并和出口企业按照中信保和我行的要求签订商务合同;

我行完成尽职调查、行内审批,并签订相关融资协议;

中信保出具保单,并书面宣布保单生效;

借款人落实贷款协议提款前提条件后,提交提款文件,完成提款。

典型案例

中石化美国Jumbo项目

CMEC安哥拉SOYO联合电站项目

特变电工赞比亚输变电项目

中电工俄罗斯铁矿建设项目

华为尼日利亚MTN电信项目

天辰土耳其KAZAN纯碱及配套电站项目

2、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

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覆盖政治险和商业险,且赔付比例不低于95%的保险的前提下,由我行无追索权地买断出口商务合同项下的中长期应收款。从实际操作来说,无论出口商是否已事先投保过卖方信贷保险,原则上只要出口商在商务合同项下的履约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我行在中信保保险覆盖前提下就可受让债权,用于解决出口商的资金压力。

3、境外应收账款融资

境外应收账款融资特指中国出口商或承包商将我行可以直接接受的境外应收账款或者中信保保险项下境外应收账款卖断给我行。可以降低出口商的负债率和汇率风险。按出口商责任可分为有追索权、无追索权和部分追索权。

4、国际商业贷款

我行直接接受境外信用较好的大型公司、银行、政府的风险,以它们为借款人或者担保人而提供的中长期融资,用于支付中国企业的机电产品货款或工程款回款;

一般与出口买方信贷结合使用,用于支付商务合同的预付款、建设期利息、保费;

境外企业所在国通常为主权评级较高、政治经济环境相对稳定的新兴发展中国家;国家评级一般具有或相当于标普/穆迪外币长期信用评级BB-以上。

(二)全球电力融资

业务简述:

为中资客户全球电力投资、工程承包、设备出口等提供金融服务。

适用范围:

1、具有行业内较高知名度和综合实力的企业;

2、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

特色优势:

在全球各大洲均有成功案例,经验丰富的多结构、多品种金融服务团队;

全球电力团队为客户在跨境电力投融资过程中提供解决方案;

针对客户不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方案;

专属项目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交易撮合、交互式财务模型、项目关键路径优化、风险矩阵分析、辅助商务谈判等。

办理流程:

选定项目;

设计专属金融服务方案;

评审,签订协议。

典型案例

俄罗斯杰宁斯卡娅燃气电站项目(中资投资类项目融资)

肯尼亚重油发电站项目(中资工程+运维承包类项目融资)

洪都拉斯帕都卡水电站项目(中资工程承包项目融资)

(三)全球资源融资

业务简述:

境外借款人与国内企业签订资源产品长期购销合同,以购销合同项下资源销售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向借款人提供的结构性融资。

适用范围:

借款人或其母公司是资源储量丰富、销售量较大的国际资源、能源生产商;

国内主要资源采购商是其销售合同境外交易对手;

借款人或其下属相关企业的工程承包项目授予中国企业为佳。

特色优势:

可满足借款人中短期大额资金需求;

以对华长期资源销售协议相关权益为主要担保

货款扣除本息后剩余部分流回出口商,不影响企业日常资金运作;

可帮助境内企业获得资源或承揽工程;

贷款用途灵活,可用于公司一般用途或中资企业承建项目的建设;

利用工商银行全球网点布局,合理安排与贷款相关的税务、法律、商业交易等事宜;

可与境外投资类项目融资、境外投资股本金贷款结合使用;

广泛适用于油、气、煤及各类金属、资源。

办理流程:

借款人(或委托其工程承包企业或购销合同交易对手)向我行提出融资需求;

对借款人企业资信及所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商定融资主要条款。满足我行信贷政策后可向借款人出具融资意向函、融资兴趣函,并签订融资委托书;

与借款人协商贷款协议(担保协议)、账户协议等合同文本;

完成尽职调查、行内审批,并签订相关融资协议;

提款前借款人与境内交易对手签订商务合同(油贸合同或/及工程承包合同);

落实贷款协议提款前提条件,完成提款。

借款人申请业务所需材料:

公司注册证明;

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表;

资源储量情况及评估报告;

长期对华资源销售合同;

商务承包合同(如有);

其它工商银行评估贷款风险需要的资料。

(四)跨境并购融资

业务简述:

满足并购方在跨境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进行的融资

适用范围

中国企业在境外进行产业相关的战略性并购,包括企业整合与资源整合;

主业突出、经营稳健、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良好发展潜力的企业;

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并购交易依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或即将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

办理流程

借款人(并购方)向我行提出融资需求;

我行对借款人资信及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满足我行需求后出具融资意向函、融资兴趣函,并签订融资委托书;

并购双方签订并购协议;

借款人与我行协商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等相关协议; 我行按照流程完成尽职调查、行内审批; 签订合同,落实提款前提条件,提取贷款。典型案例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南洋商业银行并购融资 中国广核集团收购马来西亚电力公司并购融资

中国国家电投收购澳大利亚太平洋水电公司并购融资 首旅集团收购如家酒店集团并购融资

万达集团收购瑞士盈方体育传媒公司并购融资

(五)国际银团贷款

业务简述

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方式。

适用范围

并购融资、资源项目融资、基础建设项目融资、公司融资等;

具有较高的行业内知名度和综合实力的公司;

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

有长期、大额贷款资金需求的公司。

业务特点

贷款金额大、期限长,一般用于交通、石化、电信、电力等行业;

融资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少,不同阶段工作由牵头行和代理行负责安排完成;

银团贷款形式多样;

有利于借款人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典型案例

中国化工集团收购倍耐力银团

中国三峡集团收购巴西水电站特许经营权银团

中国五矿集团收购秘鲁铜矿银团

海航集团收购瑞士国际空港服务公司银团

武岳峰联合体收购美国ISSI半导体公司银团

(六)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含境外工程承包)

业务简述

在有限追索或无追索权基础上就境外项目提供的信贷支持,以项目本身的收益作为信用基础,并结合保险、第三方担保等工具和信用增级措施进行融资的方式。

适用范围

应用于电力、水利、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厂和路桥、隧道、铁路、机场等投资规模大、具有长期稳定收入的大型基建项目。

办理流程

借款人(项目公司)向我行提出项目融资贷款需求;

借款人与我行就(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协议、工程承包合同、运维合同、长期销售合同、长期供应合同以及保险权益转让、项目资产抵押、项目收益权质押、项目股东股权质押等各项融资相关事宜进行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我行按审批流程对项目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项目贷款获得批准后,借款人与我行就全部融资协议文本进行磋商;

借款人签署协议并落实提款前提后可根据项目进度提款。

典型案例

澳大利亚维州海水淡化PPP项目(PPP项目融资)

(七)全球制造与租赁融资

业务简述

基于全球大型制造厂商或租赁公司的综合信用,通过管理设备租赁所产生的现金流,再结合保险、抵押、质押、保证等信用增级措施设计的结构化融资产品。

适用范围

全球大型制造商;

全球大型租赁公司及其SPV;

设备涵盖能源、交通、电信、医疗、工程机械等领域。

业务特点

促进高端装备的全球销售;

解决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

支持承租人设备升级;

利用租赁在税收、会计等方面的灵活性优化企业的 负债、税务等。

办理流程

借款人向我行提交融资需求及相关文件;

我行对借款人及相关当事人资信进行全面审核,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根据申请人需求出具融资意向函、兴趣函等,并签订融资委托书;

借款人与我行协商贷款、担保等相关协议;

我行按照流程完成尽职调查、审批;

审批通过后,借款人与我行签订融资协议;

落实提款前提条件后,完成提款。

申请业务所需材料

借款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租赁物采购合同及发票等;

租赁合同及租赁物验收合格证明等;

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表;

其它需要的资料。

典型案例

支持某大型租赁公司在全球租赁设备

支持某制造商通过租赁结构融资扩大设备出口

(八)飞机融资

业务简述

中国工商银行为全球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租赁公司提供长期稳定的金融支持,满足客户在飞机建造、购置、租赁、维修方面的大额资金需求。

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内外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租赁公司等企业。

产品优势

国际接轨:航空业是工行的重要服务领域,依托工银集团雄厚的资源优势和全球的网络布局在飞机融资领域,与全球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及租赁公司建立密切合作关系。

专业服务:作为国内最早从事飞机融资的商业银行,工商银行的专业化飞机融资团队为您度身设计适合企业和行业特点的融资产品结构,满足航空企业多方面的融资需求。

主要产品

1、预付款融资:满足航空公司向飞机制造商支付一定比例飞机购机预付款的资金需求。向航空公司提供贷款或开立付款保函。

2、飞机抵押融资:以飞机作为抵押,并投保我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等条件下,为航空公司提供中长期贷款。

3、融资租赁融资:通过境内或境外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出租人提供购机融资,或者通过结构型方式帮助航空公司实现新购机融资目的。

4、经营租赁融资:为境内或境外飞机经营租赁公司提供所出租飞机的购置融资或再融资,也可通过此方式实现航空公司的表外融资。

5、售后回租融资:为航空公司或飞机租赁公司安排售后回租并提供必要的融资服务。

6、出口信贷支持下的飞机融资:航空公司购买飞机的融资得到飞机制造国出口信贷机构支持,可视不同情况提供外汇转贷款、商业贷款、出口信贷、担保或反担保等融资服务。

7、租赁担保和反租赁:以航空公司为被担保人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循环信用证等,提供航空公司按时支付租金的担保,或对已向航空公司提供类似担保的债券银行提供反担保。

8、财务顾问服务满足航空公司在飞机买卖、报表优化、业务重组的需要,为航空公司提供个性化的结构融资方案。

(九)航运与海工融资

业务简述

中国工商银行紧抓市场机遇、满足多样化融资需求,为目前船舶制造业、航运业、海工设备等领域的优质企业提供专业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球范围内具有航运与海工融资需求、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具有行业内较高知名度和综合实力;

2、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

特色优势:

工商银行作为国内最大的船舶融资商业银行,为国内外客户提供船舶融资累计达60亿美元,在航运金融领域客户基础广泛、市场影响力巨大;

船舶融资资金需求量较大,工商银行以其雄厚实力为该业务提供资金保障;

通过工行国际化战略布局,为全球航运与海工事业提供金融服务“全覆盖”;

拥有强大的项目融资专家团队,针对客户不同需求提供“量身定做”式的融资方案。

办理流程

客户向我行提出航运与海工业务领域的融资需求;

工商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前项目评估,对借款人资信及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工行要求后出具融资兴趣函、意向函,并签订融资委托书;

工行与借款人协商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等;工行按照流程完成尽职调查、行内审批;

11.中小银行有望获定向宽松政策支持 篇十一

有消息称,银监会已将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具体措施上报国务院,将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超过55%的银行分支机构放宽准入限制,将容忍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在5%以内。据了解,以前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银行内部掌握的容忍度和其它贷款为1%左右。

另有接近监管层人士对表示,这次对小微企业的定向宽松政策或将带来更多的对中小银行的定向宽松政策,尤其在贷款风险权重和存款准备金方面。一些存贷比较低且支持小微企业力度较大的中小银行还希望央行能放宽信贷额度管控来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

国务院首提“小微”

包商银行副董事长金岩表示,此次国务院推出的一系列措施中,“中央政府不再采用概念宽泛的中小企业这个概念,而采用指向更加明确的‘小微企业’这个概念,为未来出台一系列针对性的支持政策打下基础”。

今年初工信部正式确定了“微型企业”这一划分,国务院此次更是专门出台了针对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的政策支持。

国务院明确要求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贷款监管和最终用户监测,确保用于小型微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目前一些银行的小企业贷款业务也是把500万元左右作为支持重点,比如邮政储蓄银行,其小企业贷款单户授信上限即为1000万元,授信额度在400万-500万元之间的累计发放笔数相对较多,占比28%,授信额度在100万-200万元之间的累计发放笔数次之,平均单笔贷款仅为200万元。“国务院明确提出了小微企业的概念,对此前所说的中小企业又有了进一步的划分,这一提法更加明确和清晰,而这部分也是邮政储蓄银行转型四年间在做的主流信贷业务。”邮政储蓄银行副行长吕家进直言。

对中小银行定向宽松

对支持小微企业力度较大的银行实施差异化准入政策,银监会早就在部署和研究。今年7月,银监会原刘明康曾会见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时指出,对小微企业贷款占贷款总额六成以上的支行升格为分行的,可实行差异化的准入政策,不受到现行规划数量的限制。

而这次国务院会议所确定了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中也有类似的一条,即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

包商银行副董事长金岩认为此次推出的政策中,对从事小微企业的银行最有潜在价值的就是差别化的监管政策这一条。“在我们目前的异地分行中,根据我们的调研,北京有133.62万户小微企业,成都有85.2万户小微企业,如此广大客户中的大多数都没有享受过正规金融服务,此前我们受到单个网点制约,如果在批量筹建同城支行等方面获得政策突破,对我们受益将比较显著。”金岩表示。

据悉,国务院政策中的“一定比例”或为55%左右。具体而言,就是支持500万元以下贷款占该分支机构贷款比重55%以上的,开设延伸的分行,也支持此类支行升格分行。开设延伸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则为5%。另外对以小微企业信贷支持业务为主的城市商业银行也将采取比其他城商行更为宽松的监管政策,无论是在异地业务比重的监管上,还是异地设立经营性内设机构上,都将获得更为优惠的政策。

华夏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部相关负责人也提出了一些细化现有政策的建议,希望进一步明确实施商业银行办理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该行还希望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小企业金融债的发行条件。华夏银行已公布在2012年发行不超过300亿元金融债券的计划,用于小企业贷款的发放。

除了差异化监管政策之外,贷款不良率容忍度、贷款风险权重、存款准备金率方面的政策倾斜,也将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些分析人士认为,如果这些监管政策按照国务院的理念扎实细化,无疑等于给予支持小微企业力度大的中小银行以定向宽松的政策,甚至认为在目前已经差异化的基础上,再对中小银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的货币政策推出也指日可待。

上一篇:打造茶马古道茶文化游下一篇:社区调解委员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