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共10篇)
1.江苏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 篇一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 【发布日期】2014-01-16 【生效日期】2014-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1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月16日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
(2014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社区服刑人员,是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法律规定实行社区矫正的其他罪犯。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惩罚犯罪与教育矫正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维护社会稳定与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落实社区矫正措施。
鼓励、支持志愿者、志愿者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依法设立的社区矫正协会,依照章程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
第二章 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
(二)办理接收和解除社区矫正手续;
(三)组织和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
(五)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帮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第八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组成。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公务员担任。下列执法事项应当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办理: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宣告和解除宣告;
(三)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批;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社区矫正工作证件。
第十条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开招聘的社会工作者;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派出的人员。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第三章 矫正执行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全面了解核实情况,公正作出评估结论,及时向委托机关提交调查评估报告。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三条 对决定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交付执行,并在交付执行前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法律教育。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手续,指导司法所制定矫正方案,落实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五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确定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矫正小组组长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担任,成员包括社区民警、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代表、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代表、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社区服刑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矫正小组成员按照社区矫正责任书履行下列义务:
(一)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按照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二)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情况;
(三)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四)协助司法所开展教育帮扶工作;
(五)社区矫正责任书确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社区服刑人员需要遵守的禁止令内容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协助执行。
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指导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实施分级管理。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应当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法律常识、公民道德等内容的集体教育活动,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等具体情况,进行个别教育。第十九条 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等情况,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
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实施心理矫治。
第二十一条 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根据其年龄、心理特点、身心发育需要和家庭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分开进行,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指导司法所通过实地查访、通讯核查、电子定位等措施,监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
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电子定位监管措施的,应当告知其监管的内容、要求以及违反监管规定的后果。
第二十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督管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追捕。
第二十四条 司法所应当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调整矫正方案。
第二十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减刑条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提请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符合申请宅基地、承包农村土地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者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者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第二十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吸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按照实际招用的人数,对单位缴费部分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限届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解除社区矫正手续。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社区服刑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按照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对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给予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社区矫正经费。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的场所,为社区矫正工作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装备。
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规范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发挥其整合社区矫正资源、协调调度监督管理、落实教育帮扶措施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行为矫治、心理疏导、关系调适和社会功能修复等专业服务。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阻止社区服刑人员出境,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协助司法行政部门查找脱离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追捕被决定收监执行的在逃社区服刑人员,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将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羁押并投监执行。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范围,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协助、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培训机构和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与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社区服刑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网络化管理。
第四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书面通报情况:
(一)被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被作出审查起诉决定的;
(四)被作出刑事生效判决的。
第四十一条 鼓励依法对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捐赠。单位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社区矫正教育培训和社区服务基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担任矫正小组成员的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不按照社区矫正责任书履行责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关单位、个人经通知后,不协助执行禁止令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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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苏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 篇二
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间接目的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根本目的在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宜树立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教育帮扶为主,惩治处罚为辅的监管理念。不可否认,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是达到社区矫正目的的重要抓手,如果能真正将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切实落实下去,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和警示功能都将更进一步的发挥出来。目前我市共有社区矫正人员五百多名,辖于19个司法所中,司法所所辖社区矫正人员多的有七十多名,基本都能将每月一次的教育管理工作开展起来。
一、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现状分析
目前我局对教育学习相当关注,也为司法所提出了很多有现实意义的意见,目前我市矫正教育管理工作还有几个普遍存在的困境:
1、部分离市区较远的司法所,其所辖社区矫正人员很多是长期租住在市区打工的,对于这些社区矫正人员来说,参加每月八小时的集中教育需要事先请假,并坐车赶到所在司法所,路途较远的花去的时间和费用更多,也导致他们来司法所参加集中教育的时间参差不齐,很难统一,且在途中的安全问题也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谁能对他们在途中的安全负责呢?这些是切实摆在面前的现实问题。
2、缺乏健全的社区矫正工作场所,现在大多数司法所都依附于乡镇街道办公,无独立的办公场所,乡镇街道前来办事人员较多,人
多混杂,且也没有专门的集中教育场所,导致很多集中教育都是在比较局促的环境中进行的,这大大降低了教育成效,有时由于公用集中教育场所的关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学习也相当仓促,社区矫正人员也抱着一种敷衍了事的态度,对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3、人员专业性和经费欠缺导致教育工作常常流于形式,教育及惩戒的作用没有最大限度的发挥。教育的目的是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以及帮助和服务,工作量大、专业性强、涉及部门众多,在实践中由于人员专业性不强,经费不充裕,对教育工作有相当大的影响,比如无法多元化多领域的开展教育学习活动,教育的场地、形式、内容相对单一,无法将教育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因此,建立一支经过专业培训、掌握专门服务技能和业务知识的专业队伍是非常必要的。而现实中,首先人员配备不够充足;再者,对教育工作人员的培训也显得不够到位,这势必对教育学习的效果有所影响。
4、形式单一,缺乏生动性。虽然教育学习在形式上并不拘泥,但实际工作开展中,往往以授课式教育为主,且都是由公检法司工作人员授课的,使相当部分的社区矫正人员产生倦怠情绪,接受教育学习时精神无法集中,在这种情绪的影响下,教育学习工作人员与社区矫正人员无法很好的沟通并对其进行良性引导,因此教育中的气氛和最终的教育效果都有予以改进的地方。
5、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由于社区矫正的对象具有特殊性,一般都是社会危害性较小、年龄较小或身体状况不允许在监狱执行的特
殊人员,因此教育人员中,有一部分是未成年人,一部分是过失犯(如因交通肇事被判缓刑的),也有一部分罪犯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如经济类犯罪被判缓刑的),同时也有其他类型的在矫人员,显然将这些人员放在一起进行教育学习,教育内容一致,似乎显得不大合理,我们在进行教育学习的过程中确实也发现这样的教育方式容易造成一些问题,比如我们在讲授比较专业的法律知识的时候,一些年龄比较小的和受教育程度较低的社区矫正人员不大容易接受,因此也起不到教育和感化以及警示的作用;而我们在进行在刑意识教育的时候程度的把握也存在困难,一些恶性相对较重的犯人,需要程度较高的教育,一定情况下甚至可以进行训诫。但是对于一些主观恶性较小,悔罪态度较好的社区矫正人员,过激的语言也许会对他们的心理造成负面影响甚至产生惧怕社会,惧怕人群的情绪,而阻碍他们顺利的回归社会。
二、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应对建议
1、建立社区矫正教育工作场所,切实提高教育成效。当然首先是要建立独立健全的社区矫正办公场所,应遵循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便民化的原则,夯实社区矫正工作堡垒,一些地方已建立了“一中心、二基地”,即教育管理和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社区服务基地、技能培训基地,我们也应抓紧先机,将这些中心和基地建设起来。
2、加强教育工作人员的素质培养,不但培养专业理论,更注重责任与感化,增强心理方面的干预与疏导,要将懂专业、有能力、责任心强的优秀人才吸纳到教育工作队伍中来,保证教育所需的人员力量和教育工作者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水平。同时,应建立一整套的培训
和教育机制,加强对教育工作人员的素质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能力和水平,使教育工作者在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素质方面与教育的需求齐驱并进,保证教育工作实现预期目标。再次,建立完备的财政保障体制。
3、拓展教育形式,丰富教育内容。在保证教育质量的情况下,应当适当拓展教育形式,丰富教育内容。比如以参观、座谈等形式的教育效果明显要好于传统的授课式教育形式。因此,在今后的教育活动中,要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拓展教育的平台,将教育的形式多样化,可以适当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观看守所等,唤醒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更有利于他们融入社会;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组织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座谈,让改造表现较好的社区矫正人员与其他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一起得到良性互动,使教育的作用最大化的发挥出来。
4、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根据年龄、犯罪类型、行为特点和心理状况、家庭情况等将社区矫正人员分类进行分别的深入的教育。在解决社区矫正人员共性问题的同时,加强不同类别和不同需求的人员安排具有针对性地分类教育学习内容。为保证分类教育学习规模,可以尝试在市区建立专业性的社区矫正教育基地,或者组织多个街镇相同类别人员一起进行教育学习;为保证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可进一步加强各司法所之间课件的交流和共用。
目前,我市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开展了七年,在教育和社区服务工作上也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预防和减少
3.社区矫正集中教育讲稿 篇三
适时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活动的主要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直接目的:按照常规的警示教育活动,达到配合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使大家服从监外执行的纪律。二是间接目的:通过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将来成为一名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三是根本目的:预防再犯罪,促进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诚然绝大多数社区服刑人员都能积极改造,按时报到,认真履行请销假制度,取得了可喜进步,希望在座的社区服刑人员激发改造热情,坚定改造信心,加速改造步伐,争取早日解除矫正,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
近年来,司法所积极探索改造社区矫正的手段和方法,大力实施人性化管理,努力推进改造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和社会化,取得了可喜的工作成效。主要表现在:人防、技防取得了明显进展(手机定位),司法工作水平有了新的进步,社区服刑人员改造质量有了新的提高,认罪伏法有了新的认识,为维护全镇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贡献。今天借这个月的教育活动,我强调三句话:
一、失足未必千古恨,回头才会春满园。
古人云,一失足成千古恨,我想对你们说的是“失足未必千古恨,回头才会春满园”。服刑人员因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伤害,受到了法律的应有制裁,也给自己的家人亲属带来了严重的身心创伤甚至心理障碍。但是,党和政府、社会各界和家人亲属并没有嫌弃你们,不抛弃不放弃,对你们的未来仍然寄予厚望,希望你们迷途知返。我们司法行政部门怀有开放心态包容你们,不歧视不另眼看待,对你们的未来仍然关怀、关爱。去年底,我们组织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积极分子奖励、扶贫的活动,一种是表现最好的、一种是生活上最困难的,我们给他们送上慰问品。今后,我们将加大奖惩力度:对表现好的生活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伸出援助之手;另一种是在监管过程中表现最差的,我们将进行批评教育、训诫,警告乃至行政处罚(我们评选出这三类人员是有依据的,是根据他们的平时表现)。
从改造积极分子身上折射出我镇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成果,同时也表明广大社区服刑人员真诚悔改,弃旧图新,重新做人的强烈愿望。所以,希望你们“常怀感恩心,珍惜靠自己”:一是要正确认识自己,摆正位置,认罪服法,彻底悔罪,改恶从善,切切实实告别昨天,认认真真把握今天,堂堂正正看好明天。二是要通过公益劳动改造,脱胎换骨,用汗水洗刷过去肮脏的灵魂,把走记功减刑之路作为唯一的选择。三是要把刑期当学期,努力学文化、学法律、不断提高自身学法意识,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四是要深挖违法犯罪根源,重树生活信心,每一位社区服刑人员都要做到(悉心改造知廉耻,励志修身成新人)。
二、依法履职抓监管,关爱帮教暖人心。
希望在座的每一位社区服刑人员记住,要悬崖勒马、回头是岸并痛改前非,在日常监管中在座的有个别对象不服从监管,日常报到不自觉,也有个别对象不请假私自外出,外出不配带GPS手机,这一次先不点名,在这里我可以告诫你们,你们现在是在铁窗门口再次徘徊,改变了就能成为新人,我们的立场、我们的方针是“尊重人、教育人、关爱人”的工作理念,大力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感化、疏导、帮扶等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地优化你们的心理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诱发滋生违法犯罪的社会消极因素。但有些人如再不服从改造,不服从监管,不遵守纪律,我们决心将用铁的手腕、铁的决心,铁的纪律该上报到县司法局的绝不手软,该上报收监的,绝不姑息,你们要成为适应和谐社会发展的守法公民。一是要强化三种意识。即强化服刑在矫意识,积极接受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要强化责任意识,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要强化学习意识,学政治、学法律、学文件、学技术,不断增强综合素质,为今后的立足与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二是要把握正确的教育改造方向。要把认罪服法作为决裂旧我的转折点,把遵规守纪作为重新做人的起点、把刑期当学期作为重塑新我的关键点,把学习先进典型作为完善自我的着力点,把掌握一技之长作为重返社会的保障点,把自我改造作为早日新生的根本点。
三、浪子回头金不换,守法创业是前途。
社区矫正是一座“没有高墙、没有电网的监狱”,下一步,我们还将推出社区矫正心理咨询人员,将其分“四类人员”:一是领导管理类人员,即负责社区心理咨询工作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二是亲属类人员,即社区矫正对象的夫妻、儿女、父母兄妹等;三是志愿者类人员。
为巩固接受矫正期间的成果,对解除矫正后进行跟踪随访,对其家庭成员或亲友通报矫正对象的不足之处,指导家庭及亲友继续督促其改正,真正脱胎换骨,弃恶从善,成为社会有用之人。希望在座的各位要加倍珍惜改造机会,用心构筑未来,把过去作为新的起点和加油站,在改造的道路上严格要求,继续奋进;希望还存有抵抗情绪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加大人格重塑力度,自觉将自己的言行纳入法纪轨道,培养遵纪守法的良好品质,树立正确的改造目标,把握正确的改造方向。
人生短暂,你们要好好珍惜自己,珍惜所以与你们结缘的亲人、朋友,不要与自己过不去,更不要与过去计较,坦然面对现实,不要在某些事中死钻牛角尖,记住人的一生中其实只有三天……昨天、今天、明天,痛恨告别昨天,珍惜已到的今天,憧憬、奋斗明天,做好过好三天的准备,用自己的一技之长回报和造福社会,用实际行动赢得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大家都从今天起,决心彻底告别昨天,做好今天,迎接新的明天!
4.江苏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 篇四
孙浩波一行来茶调研社区矫正工作
3月22日,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处处长孙浩波,率省厅社区矫正处工作人员到茶陵调研社区矫正工作。陪同调研的有省厅黄瑛副处长、市司法局政治部主任程建梓等领导。
这次调研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档案资料、走访司法所等形式。
县司法局局长尹焦乐从三个方面作了汇报。一是茶陵县司法局基本情况。二是茶陵县社区矫正工作。三是茶陵县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工作。在座谈会上,平水司法所所长对社区矫正工作在开展中,社区矫正对象要求外出务工问题难以解决;管理方面产生压力大;经费保障和人员保障跟不上,下东司法所所长谈到下东处在城乡结合部;矫正对象多;司法所工作人员少;乡镇中心工作、维稳工作占用时间多的情况向工作组进行了畅谈。
市局政治部主任程建梓对茶陵县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一是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新的职能;二是茶陵县社区矫正工作底子清、起步稳。但在开展工作中也存在三个不足:一是认识不足。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没有充分的认识,没有将这项工作充分认识到是在执行刑罚;二是工作规范不足。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行政一项新工作,去过没有统一模式,尽可能按照要求去做;
1三是保障不足。各级财政要预算一定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最后他要求茶陵县司法局针对存在不足搞一次回头看,加大宣传力度。
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处处长孙浩波对茶陵县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了表扬。一是茶陵县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开走在全省的前面;二是建立了社区领导机构;三是保障了一定的经费;同时对茶陵县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工作也给予了肯定。孙处长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对茶陵县社区矫正工作也提出了不足之处:一是社区矫正人员监管不到位;二是对社区矫正对象没有实行宣告程序;三是社区矫正对象没有主动汇报思想情况;四是司法所长不能专职专用,基本上都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最后他对茶陵县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加强社区矫正管理保障、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二是司法行政工作中具有强制职能的就是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一定要加强日常管理,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三是加强司法所人员素质,增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四是加强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五是加强对司法所矫正工作指导,确保矫正工作落到实处。
茶陵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
5.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篇五
社区矫正工作作为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方式,是司法行政机关一项新的工作职能,为此我所在县局的正确领导下和乡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关心下,紧紧依托乡综治办、城镇派出所和村(居)委会、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发挥全社会力量加强对监外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和监管,促使他的的思想、行为、行动等方面得到矫治和转化,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汇报:截止到2012年8月15日,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8人,已解除社区矫正对象8人,重新犯罪收监1人,目前在册共有49名社区服刑人员(都镇39人,北山10人),男性43名,女性6名,其中管制5名,缓刑35名,假释7名,剥夺政治权利2人。
二、主要作法:
(一)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配合。我所与派出所、综治办、村(居)委会进行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在矫人员的情况,做到家庭底数清,生活情况清,现实表现清,就业情况清。
(二)严密监管措施。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向社会招募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工作者,让全社会行动起来参与这项工作,我所在年初公开招募6人,其中老党员、老教师4人、离退休干部2人,他们主要协助社区矫正工作者抓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帮助教育。加强对流动对象的管理,严格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务工的请销假制度,对外出人员必须有家长、村委担保,完善请销假手续。
(三)定期组织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对社区矫正对象采取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严把入矫谈话关,认真做好第一次谈话教育。明确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他们什么时间干什么事,对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思想出现波动等情况的及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内容主要采取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认罪悔罪、生活信念、思想道德、劳动技能以及“回归社会、重塑人生”的价值观、人生观教育。
(四)强化日常汇报。充分利用短信息和电话进行日常汇报,在办理入矫手续时,相互之间留下通信联系方式。矫正对象每周发信息到工作人员的手机上,报告自己的工作生活情况。严格按照各类人员的管理进行监管。明确什么人员什么时候进行日常汇报、思想汇报和参加劳动,工作人员对他们的汇报和报到情况进行造册登记。
三、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对象的手续等材料不齐全。法院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督促不够到位,没有及时督促他来司法所报到,没有联系方式,家庭住址有的是空挂号,一些基本情况掌握不了,从监狱回来的,有的是自己把材料带来,这对档案管理造成一定难度,监狱邮寄来的材料往往要迟到一段时间。
(二)各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公、检、法、司、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共同配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矫正对象的执行主体是司法机关,其他部门体现的职能不是很明确。
都昌县北山司法所
6.社区矫正工作征文 篇六
――柳树湾司法所
摘要: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为规范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于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制定本条例。《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的出台及实施,不仅为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还对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学习《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积极意义、工作体会
引 言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的推行对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意义及结合清河区司法局柳树湾司法所的实际情况谈谈自己的工作心得。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的积极意义。
1、《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从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实施到解除矫正整个工作流程。制定出台条例,是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要求和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严格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具有重要 的意义。
2、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主体地位及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更加明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正式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主体,非监禁刑的执行由司法行政部门来管理。
3、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司法所的责任及义务和矫正小组成员按照社区矫正责任书履行的义务。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处罚措施更加清楚。《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个多的是明确了各部门之前的协调配合,共同严谨、规范的开展起社区矫正工作。《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建立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按照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同时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阻止社区服刑人员出境,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协助司法行政部门查找脱离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追捕被决定收监执行的在逃社区服刑人员,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将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羁押并投监执行。明确公检法相互协作。这些规定,明确了执法责任主体,规范了相关国家机关的执法行为,建立了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罚执行的制度对接,可以有效发挥处罚措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学习《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工作体会
为了更好的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提高矫正质量,清河区司法局柳树湾司法所全方位开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学习宣传活动。
通过讲解释义,使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深入了解《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讨论了如何围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要求更好地开展工作。同时要求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各司法所通过集中教育、借阅图书、谈心得体会等方式,为社区服刑人员讲解《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内容,并让社区服刑人员攥写心得体会,不断提高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的意识。
针对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柳树湾司法所按照《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具体要求,全面梳理工作难点,将信息化建设和心理矫治作为重点工作。细化具体措施,不断完善信息核查、矫正小组建立、志愿者参与等制度,统一规范从接收宣告、管理教育、考核奖惩、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落实电子定位、监督走访双100%、风险评估、困难扶助等相关规定,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的实施,是机遇,更是挑战。它既是司法行政社区矫正工作新的起点,同时也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为此,柳树湾司法所高度重视,充分准备,在日常工作中,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力争做到“四个到位”,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良性循环奠定坚实基础。
1、专业人员培训到位。以司法所为依托,明确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网格员,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定期组织他们学习《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使他们掌握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方法,强化他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心与使命感,努力构建一支业务素质高、社会责任心强的社区矫正队伍。
2、社区服刑人员摸底排查到位。要非常重视社区服刑人员的摸底排查工作,通过定期开展对辖区社区矫正人员的大走访活动,不仅要准确地摸清在矫人员的底数,了解了他们的`思想动态及矫正效果,利用每月8小时的集中教育机会组织他们学习《阳光手册》(清河区社区服刑人员行为准则)。更要进一步明确今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目标和方法,真正做到不脱管、漏管,真正做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有效监管。
3、思想认识到位。要提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思想认识,增加社会责任感与工作紧迫感,要在理清社区矫正工作思路及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积极与街道党委主要领导沟通、交流,争取他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大力支持,并将省、市、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及需要街道党委帮助解决的问题向党委主要领导进行专门汇报,统一思想认识,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7.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篇七
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
我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今年4月17日正式启动以来,在区委、区政府和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在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有力配合和大力支持下,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克服困难、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截止7月9日,已完成交接工作,于7月10日起转入正常接收,步入常态化管理的轨道。目前,全区已经累计接收各类矫正对象92名,已经解矫8名,新接收26名。其间缓刑63人;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19人;假释6人;暂予监外执行的2人;管制2人。我们的主
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精心组织,规范运作,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
自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行以来,区司法局作为牵头部门,按照两办转发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全面组织开展工作。
调查摸底、理清思路。今年3月,我们指导各街道、慈城镇,对各辖区内现有的五类矫正对象进行地深入细致排查,3月底进行了汇总。与此同时,局长亲自带队,多次走访宁波市社区矫正试点单位鄞州区司法局,咨询社区矫正工作难点和经验。在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召开前,我们通过走访街道、慈城镇,及相关部门进行交流听取意见,积极赢取各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并在指导思想上、工作经费、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的落实等方面形成共识,初步理清了工作思路。为社区矫工作的全面推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建章立制,规范运作。为了规范社区矫
正试点工作,在起草《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同时,制作出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市里要求的三个阶段,结合我们江北实际将工作任务细化到每一天。以区委办文件形式下发了《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与分工、工作原则及目标、工作范围及任务,实施步骤、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并建立了例会、请示报告、档案统计、教育培训和奖惩考核六项制度。同时我们在档案建设上下功夫,统一印制各类登记表、社区矫正人员登记名册及帮教志愿者名册。在排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社区矫正对象人户分离,针对这一现象,及时研究,结合我区实际,参照试点单位制定了《关于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日后的规范运行。
指导督促,深入推进。为了加强指导,由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牵头聘请了宁波大学法学院资深心理学教授组成江北区
社区矫正法律事务和心理学专家咨询指导组。同时为了推进工作,区司法局多次到区法院、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就社区矫正工作的运作和衔接,争取成员单位支持,深入推进。并坚持工作重心下移,从“排找困难,强化指导”入手,区司法局多次深入到各街道、慈城镇,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排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各街道、慈城镇做好矫正基础性工作。
4月17号下午。我区召开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区政府分管领导作了动员报告,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公安局江北分局分别部署工作。为我区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求真务实,坚实基础,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运行的关键
我区把求实效作为工作目标,注重基础,大胆实践,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运行。
领导重视,组织健全。为加强社区
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我们分别向分管领导、分管部门、区常务会汇报情况,主动上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已便获得最大的支持。同时,成立了江北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并按委员会统一要求,人事部门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报请并同意,通过内部调整,成立了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科。财政部门按照需求,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启动经费和人头经费;公、检、法三部门全力协助配合,为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同时各街道、慈城镇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明确由街道、镇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长。各街道、镇结合工作任务,将民政、教育部门列入领导小组成员。各司法所落实了相对专一的工作人员,全面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
加大宣传,营造声势。社区矫正是公共治理的重要方面,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所以广泛宣传,提高人们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认识,转变观念,是做
好这项工作的基础。为此,我们在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初期,就着手编制印发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学习资料和宣传册,其中《社区矫正工作指南》共印册,《社区矫正工作资料汇编》共印500册,同时从省里购买了《社区矫正实务》《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资料汇编》60多册。确保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成员及各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村、社区干部、社区矫正工作帮教志愿者以有社会服刑人员的单位负责人人手一份。同时,充分利用我区《新江北》报刊及广播电视台这一新闻阵地。发布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专访报导,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活动及时予于宣传。各街道、镇充分利用宣传厨窗、板报栏和横幅等广泛宣传。从而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汲取经验,强化培训。为了避免在工作中走弯路,局领导亲自带队多次走访兄弟单位。在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启动后,又组织各街道司法所分管领导与司
法所所长一同,到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单位学习参观,听取经验,翻阅档案。在社区矫正工作者上岗之前,我们组织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工作专门负责人和内勤进行岗前培训二天。聘请了区法院专业人士,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考核、档案建立等知识进行了系统讲解。同时,各街道、镇分别集中组织社区矫正工作帮教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了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严把三关,是做好社区矫正起步工作的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可鉴见的经验有限,大多数工作还是要靠自己边实践、边探索、边提高,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我们严把工作环节。
把好移交关。首先是社区矫正对象相关材料的移交。为了确保衔接工作准确无误,我们采取了由公安局江北分局相关部门收齐整理后,统一移交给区司
法局的形式。公安机关按照工作要求,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档案进行整理补缺,做到档案不补齐不移交,人档不对号不移交,对象下落不明不移交。在接收材料时,我们按照事先印制的各类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所需材料名细表,一一对照,查看是否有缺失。其材料做到了百分百合格,全部一次性过关,通过签字确认移交。再由我局基层科分别移送给各司法所,确保材料齐全。其次在社区矫正工作的移交型式上,我们对会议流程、相关材料,做了统一规定,并多次组织人员到场进行指导,确保交接会议不图形式走过场。同时各街道、镇现场会结束后,按计划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了第一次集中政治学习。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宣讲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与义务,治安处罚法有关内容及请消假、会客、搬迁等相关制度。全区8个街道、镇在移交、学习过程中都平稳有序,社区矫正对象积极配合,表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把好首次谈话关。做好首次谈话有利于矫正对象感受社会化教育,促使他们摆正位置,调整心态,认真接受教育和改造,所以我们一直很重视第一次与社区矫正人员的谈话工作。在各种会议和培训班上多次强调,并对首次谈话的参加人员、谈话内容以及所做事项都进行了详细规定,统一印制下发了谈话笔录格式。各街道、慈城镇都由司法所为主、公安派出所配合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首次谈话,了解掌握矫正对象的家庭、工作、生活情况和他们的思想动态,工作人员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社区矫正人员须知》,宣讲在实施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重点强调违反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把好重大事项汇报关。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始前,我们就详细制定了六项制度,其中一条就是“请示报告制度”即“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遇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各街道、慈城
镇认真执行,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汇报,共同探讨,及时采取措施。
四、因地制宜,注重特色,是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新方法的基础 在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我们要求各街道、镇要坚持标准、注重发挥优势,彰显特色,不断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新方法。
就地取材,共驻共建。为了充分发挥地方和学校各自的地域优势和人才优势,整合资源,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与宁波大学法学院签订地校法制共建协议,率先在孔浦街道开展了“法律人在行动”活动。首先我们聘请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讲师组成社区矫正工作法律事务和心理学专家咨询组,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研究有关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及心理问题,探讨、提出立法建议。其次,我们聘请了在校大学生为社区矫正工作帮教志愿者,深入到村、社区,提供司法协助。一来较好地
解决了社区法律专业工作者紧缺的难题,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输入新鲜血液;二来为大学生学以致用提供一个实践场地。充分发挥大学的学术优势和人才优势,实现共建单位的双赢。做到因地制宜,抓出各自的工作特色,努力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配合有力,齐抓共管。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完全的社会环境中实施,必须依托社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我们通过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慈城镇、庄桥洪塘街道与当地敬老院建立公益劳动基地,其中庄桥并自制了矫正对象考勤卡。中马、文教、白沙、孔浦等街道鼓励社会有识之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包括村居、企业、楼道、村民小组等各方力量参与到对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中来。以社区老人养老场所为社区矫正人员的公益劳动地点,中马街道还两名矫正人员自源出资帮助贫困学生。截止目前,我们聘请了100余名社区矫正
8.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篇八
为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保证社区工作计划的顺利开展,根据《沭阳县社区矫正工作工作要点》,并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研究解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乡司法所在矫正对象办理手续时。对矫正对象进行第一次谈话,告知其权利、义务,宣布社区矫正执行中的学习、教育、奖惩、公益劳动等各项规定,并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三、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后7日内,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与有监管能力的矫正对象近家属或其原单位、村(居)委会签订矫正监督协议。
四、每月的20日监督人必须向司法所报告矫正对象上个月的生产、生活及日常表现情况。
五、每周五上午矫正对象必须向司法所报告上周的活动情况,可电话汇报,司法所做好记录。
六、每月的25日矫正对象必须到司法所汇报一次,递交书面情况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并对矫正对象进行一月一次的谈话教育。
七、每个月司法所工作人员将尽可能地走访矫正对象家庭、单位或村(居)委会,了解掌握矫正对象的情况。
八、每月26-28日司法所对矫正对象综合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填入《社区矫正对象考核表》。
九、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6个月召开一次评议会,并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对矫正对象进行综合评议作出鉴定。
十、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一个月,指导矫正对象进行自我总结,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十一、每月28日按时报送社区矫正数据信息及其它相关信息。
十二、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在每月10、20和月末进行一次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3小时。
****司法所
9.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篇九
一、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1、乡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每年不小于一次,遇有重大事宜随时召开。
2、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将有关决定事宜整理存档。并负责决定事宜的督促落实。
4、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应按时到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
二、请示报告制度:
1、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在报告同级领导小组的同时,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报告;遇到超越现行规定的事项,必须报请上级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后方可实施。
2、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对下一级社区矫正组织的请示报告事宜,应及时予以答复;超越职权范围的,应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请示。
三、学习培训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2、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学习培训可采取集中、以会带训,参观考核等多种形式。
3、培训工作由各级社区矫正培训组织分级实际。社区矫正工作者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培训情况作为社区矫正工作
1者考核的依据。
四、信息宣传制度
1、信息宣传要严格遵守政法工作宣传的有关规定,以正面宣传为主,客观真实,注重社会效力。
2、信息宣传应主要反映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具有推广借鉴价值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 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活动等内容。
3、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的宣传报道应征得本人同意,依法维护其合同权益,宣传报道的有关内容未经批准,不得上网。
4、宣传工作应注意保密。内部文件、资料不得擅自公开,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监督制度
1、社区矫正工作监督主要有法律监督、矫正组织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等形式。
2、检察机关予以对社区矫正工作予以监督,发现矫正工作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3、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矫正组织未按法律规定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矫正对象有权向当地检察机关检举反映,向上级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4、上级社区矫正组织应定期检查、指导、监督下级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同级社区矫正组织内部应加强相互监督,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督促其改正。
5、社区矫正组织应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工作程序、有关制度等,接受社会监督。
6、社区矫正组织可从有关部门、知名人士、离退人员和矫正对象亲属等聘请执法监督员。
7、社区矫正组织应及时处理矫正对象或群众的举报、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8、举报、投诉和处理结果应登记归档,并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统计制度
1、基层社区矫正组织应按照统计工作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统计纪律、明确专人负责。
2、统计方法要科学规范,统计数字要真实准确,统计资料要按有关规定程序审签报告。注重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动态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七、档案管理制度
1、基层社区矫正组织应按照规定建立矫正对象档案和矫正工作档案。矫正对象档案要一人一档,单独立卷,指定专人保管。有条件的司法所可对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
2、矫正对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矫正对象的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假使证明书、执行通知书;
(2)矫正对象情况登记表;
(3)矫正对象阶段考核材料;
(4)矫正对象奖惩情况登记表和相关材料;
(5)矫正对象思想汇报;
(6)矫正对象参加矫正活动的材料;
(7)协助监督管理协议书;
(8)依法解除监督管理和社区矫正期满通知书;
(9)其他应当存档的材料;
10.社区矫正工作 篇十
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是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是中央提出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经中央批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3年开始,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88万余人,累计解除矫正48.2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40万人,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在试点试行工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配合。各地普遍建立完善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三项工作任务,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确保了试点试行工作的扎实推进。试点试行成功经验表明,中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是正确的,社区矫正工作适应了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形势和需要,契合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是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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