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制度

2024-09-19

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制度(精选9篇)

1.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制度 篇一

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工作方案

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有效控制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进一步提高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救治水平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成立院内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组织管理工作,成立院内急救小组,负责院内急危重孕产妇的会诊、转诊及监护等医疗。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危重预警、汇报制度。

1、产科危重、重症标准:

(1)产科急重症:产前出血(前置胎盘、胎盘早剥)、子痫、羊水栓塞、脐带脱垂复、子宫破裂、肩难产、产后出血。(2)产科重症:重度子痫前期,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妊娠并发心脏病、重症肝炎、重症肺炎、重症胰腺炎、血栓性疾病(肺栓塞)或系统性红斑狼疮等。

(3)一旦确诊为危重症患者应立即启动急预案,立即向科主任汇报病情,下发危重病通知书,以及向患者及家属交代病情。科主任必须亲自查看患者并相应处理,同时向医务科汇报病情,组织科内与院内危重病例讨论,必要时向领导小组汇报,由领导小组迅速安排相关专家参加院内大会诊。

二、抢救制度

1、各级医护人员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仔细观察病情,明确诊断,及时处理。

2、抢救工作必须有本院副高以上的医师主持抢救,重大抢救必须由科主任、专家小组或领导小组主持,参加抢救人员必须听从指挥,积极配合。

3、抢救过程中遇到困难需要相关科室帮助时,应及时向医务科汇报,由医务科协调解决。

4、抢救记录由一线医护人员书写,要求及时、准确、清晰、简明、完整。如因抢救患者,未能及时记录时,在抢救后六小时内据实补充完整,主治以上医师必须严格审查抢救记录。

5、规范急救物品管理,保证抢救顺利进行。

6、抢救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操作常规,注意传染病人的消毒隔离,以免造成医疗事故和交叉感染。

三、院内会制度。

1、因病情需要,应及时要求相关科室急会诊,情况紧急可先电话邀请后补会诊单。各科室主任接到协助抢救的会诊通知,应安排主治以上医师在10分钟内到现场,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如病情危重,由副高以上医师向医务科申请,启动院内危重症孕产妇抢救领导小组。

3、会诊的科室有责任完善相应检查,收集所有检查结果,并整理备查。

四、相关科室全力协助救治的制度

1、各医技科室门诊部积极配合,全力协助,优先安排检查。

2、医技部门接到临床科室床边检查的紧急申请后,需在10分钟内到达抢救现场,情况紧急时可电话联系补单,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3、送检标本上粘贴红色标记,原则上各类检验、检查报告30分钟内出。

4、如遇到病危患者经济拮据、无家属在现场或无法缴纳医疗费用时,由主治以上医师报告科主任,并向医务科申请开通急诊通道。医务科结合实际情况处理。

5、产科紧密合作,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新生儿窒息等危重疾病,有效降低围产儿发病率和死亡率。

6、血库优先保障急危重孕妇的抢救用血。

7、手术室优先安排危重孕妇进行急诊手术。

医务科

2017年1月20日

2.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制度 篇二

高危妊娠是指凡妊娠时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及新生儿健康或导致难产的妊娠[4]。 根据北京市孕产妇高危因素分类标准,将高危孕因素定义为不良产史、妊娠合并内科病、妊娠合并肿瘤、妊娠高血压病、产前出血、羊水异常、胎膜早破、胎儿生长发育受限、多胎、先兆早产、ABO以外的血型不合、不宜妊娠因素等。危重孕产妇是指妊娠开始至产后42 d内发生的严重威胁孕产妇及围生儿生命的急危重症[5]。 包括产后出血、子痫、重度子痫、羊水栓塞、子宫破裂、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妊娠合并心衰、重症肝炎、急性脂肪肝、 重症感染、急性胰腺炎、多器官功能不全综合征等。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择2012年1月 ~2014年12月收治我 院的7794例高危及危重孕产妇病例为研究对象,年龄15~ 52岁,平均(30.59±4.02)岁。

1.2观察指标

对数量、年龄、平均住院日、总费用、高危因素分类、危重疾病病种及其发病率、死亡评审情况等指标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1.3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3.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分析, 计量资料呈正态分布用均数±标准差表示数据的集中与离散趋势; 非正态分布用中位数M, 四分位数间距Q (P25,P75)表示。 计数资料采用频数和百分率表示。

2结果

2.1 2012~2014年高危及危重孕产妇情况

2012~2014年所收治的7794例孕产妇 , 高危妊娠发生率为74.88%,危重孕产妇占3.40%。 高危孕产妇平均年龄为(30.59±4.62)岁,中位住院日为4 d,中位费用为3572.48元。危重孕产妇平均年龄为(29.92± 4.34)岁,中位住院日为6 d,中位住院费用为6780.48元 。 位居前五 位的高危 因素分别 是 : 胎膜早破 (14.55%)、妊娠合并糖尿病 (13.50%)、胎儿宫内窘迫 (10.33% )、 羊水过多 /过少 (6.68% )、 先兆早产 /流产 (5.39%),位居前五位的危重疾病为重度子痫前期和/ 或子痫(59.25%)、妊娠合并心脏病(16.98%)、胎盘早剥和子宫破裂(9.81%)、HELLP综合征(4.15%)、急性重症胰腺炎(3.77%)。 见表1~4。

注:高危孕产妇百分率=高危孕产妇例数/孕产妇总数×100%;危重孕=危重孕产妇例数/高危孕产妇×100%

2.2 2012~2014年孕产妇死亡情况

2012~2014年共发生4例死亡孕产妇 ,均为转诊患者,死亡原因分别为产褥期肺栓塞、产褥期恶性肿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市级死亡评审结果无一例可避免死亡。

3讨论

3.1单独二孩生育政策调整与高危因素的关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国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标志着“单独二孩”政策正式实施[6]。 2014年2月,单独二孩政策开始在北京正式实施。 从研究结果可以看出,生育政策调整后,近期我院高危孕产妇比例并无明显增加,但从长远而言高危孕产妇比例会有所增加,因为再生育人群的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会高于首次生育人群[7],如剖宫产再孕 、高龄等因素在这个群体突出体现,有些如年龄、双胎、不良孕史、骨盆异常等是固定性因素,是不能改变的,有些动态性因素如胎位不正、高血压、糖尿病等是可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这对医院的救治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2高危因素分析

高危妊娠会影响妊娠结局,对孕产妇、胎儿和新生儿产生不良影响,增加围生儿病死率[8]。 筛查高危因素并进行高危孕产妇动态管理是降低孕产妇和围生儿死亡的重要措施[9]。 通过对我院孕产妇高危妊娠调查分析发现,高危妊娠发生率为74.88%,远高于我国宁波江北区、余姚市、舟山市,这些地区的发生率分别为51.22%、51.30%和64.97%[10,11,12]。 这与北京市对加强孕产妇管理工作制度有关,我院作为市区两级片区化转会诊管理中心,承担着朝阳区和通州区的高危及危重孕产妇的转会诊工作。研究结果显示,位居前五位的高危因素分别是:胎膜早破、妊娠合并糖尿病、胎儿宫内窘迫、羊水过多/过少、先兆早产/流产,这与既往的大量研究报道的高危妊娠构成不一致[10,13,14,15]。 胎膜早破是围生期最常见的并发症,可以对孕产妇、胎儿和新生儿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胎膜早破可导致早产率升高,围生儿病死率增加。 胎膜早破的原因如创伤、宫颈内口松弛、生殖道病原微生物上行性感染、支原体感染、胎膜发育不良等,这与人工流产术增多有关[4]。 因此要做好健康宣教,减少人工流产术,保障优生优育。

3.3危重因素分析

加强重症孕产妇救治和管理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重要措施[16]。 子痫或子痫前期是妊娠期特发疾病, 是孕产妇及围生儿病率及死亡率的主要原因[17]。 研究结果表明,超过一半的危重孕产妇主要诊断为重度子痫前期和/或子痫,为直接产科因素,说明此类疾病应给予高度重视,对此类高危因素的孕产妇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至关重要。 此次研究结果显示,排名第二位的高危因素为妊娠合并心脏病,为非直接产科因素,因此必须重视建档和加强孕期监测,及早做出正确诊断及鉴别诊断,及时准确进行风险评估,对孕期发现的不宜妊娠患者要坚决劝阻并适时终止妊娠。

3.4积极落实市区两级片区化转会诊管理中心职能

近年来北京市和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台了系列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了各级助产机构的工作职责、功能定位和转会诊工作关系,我院作为市区两级片区化转会诊管理中心,承担着朝阳区和通州区的高危及危重孕产妇的转会诊工作。 朝阳区卫计委在借鉴医联体推行模式的基础上[18],制订了朝阳区片区化转诊制度,将全区26家助产机构划分为7个片区, 构建起以区级救治中心为牵头单位的片区化管理模式。 从研究结果可以看出,近3年来我院收治的高危孕产妇比重不断增加,而且大部分是转诊患者,这充分体现了我院作为市区两级片区化转会诊管理中心所发挥的巨大作用。 高危孕产妇比率上升,而危重孕产妇比率基本不变,说明我院高度重视孕产妇救治工作,有效落实多学科会诊,及时准确的诊断和积极有效的治疗避免了由高危转为危重。 这种片区化转会诊管理制度大大提高了高危及危重孕产妇的救治效果和成效。

3.5充分发挥门诊平台会诊功能

为使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后续诊疗工作更加明确,我院借鉴精细化管理模式[19],成立了高危孕产妇门诊平台会诊,优化了会诊流程,有效提高了会诊的质量和效率,对于减少医疗隐患发挥了重要作用[20]。 门诊平台会诊工作由产科负责具体实施。 会诊对象为已看过高危孕产妇专家门诊且判定需要转诊至我院产检分娩者,在入院前进行门诊平台会诊。 平台会诊由麻醉科、呼吸内科、心脏中心、SICU、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等相关科室的专家组成,负责向高危孕产妇告知孕期及产褥期注意事项,并与产科一起制订个人诊疗计划,为产科处理提供必要帮助和建议。

3.孕产妇、重症儿童转诊制度 篇三

转诊是指将转诊对象由转诊转出单位转送.到转诊接受单位或请转诊接受单位会诊与观场抢救。

转诊对象是指符合《广州市孕产妇三级转诊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的‘般孕产妇及有抢救指征的危重孕产妇。转诊转出单位:广州地区所有按《标准》规定须转送转诊对象的一、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转诊接受单位:厂州地区凡按照《标准》规定应接受转诊对象的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所有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及广州市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转诊分为一般孕产妇的转诊及危重孕产妇的抡救转诊两类。转诊区域

以区、县级市行政区域作为一个转诊区域,区域内应具有三级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区域内转诊对象的收治任务。

无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区、县级市,以就近的原则按《划分转诊区域的指导意见》(详见附件一)与1-2个有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区划为转诊区域。

转诊区域内转诊转出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的挂钩关系由区、县级市卫生局负责协调、确定,报市卫生局妇幼处备案。原有的医院之间转诊挂钩关系,经区、县级市卫生局确认,报市卫生.局妇幼处后可继续有效。转诊分级管理

成立广州市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与产科抢救指导小组

由广州市卫生局负责建立广州市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高危孕产妇监测,并组织协调危重孕产妇的市级会诊、接诊与现场抢救工作。

由广州市卫生局负责建立市产科抢救会诊指导小组,以市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委员会围产保健专家组成员为基础,承担全市产科危重疑难孕产妇的会诊和指导工作。(成员名单另发)成立区、县级市产科抢救小组

白云、天河、芳村、黄埔四个区和番禺、增城、从化花都四个县级市由区、县级布卫生局负责建立区、县级市产科抢救小组,以区、县级市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委员会围产保健专家组成员为主,增加部分内、外、麻醉、新生儿科等专家,承担辖内产科危重孕产妇抢救、会诊和指导工作,对有需要转诊的危重孕产妇按规定的转诊区域及时向三级医疗保健机构或市重症救治中心转送孕产妇。

无—级医疗机构承担产科业务的东山、越秀、荔湾、海珠四个区卫生局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所在区内三级医疗保健机构挂钩,直接转诊危重孕产妇。开发区可按转诊区域直接向东山区的挂钩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转送孕产妇。成立医院内产科抢救小组

各级有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设立产科抢救小组由妇内、外、麻醉科等有关科室人员组成,在医院主管院长与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进行院内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每年向所在区、县级市卫生局汇报转诊情况。转诊与抢救工作的监督管理

广州市卫生局妇幼处和各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业务转诊和抢救管理工作,负责对本转诊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定期组织辖区围产保健委员会专家检查本规定的落实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本规定第九条作出处罚,并根据存在问题,及时制定干预措施。

各区、县级市围产保健委员会应定期在围产保健例会上对本地区各医疗保健机构的转诊情况进行分析讦估,提出干预措施,并报区、县级市卫生局。市围产保健委员会应每年对全市转诊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提出干预措施,并报市卫生局妇幼处。一般孕产妇的转诊程序

转诊转出单位首先须认真填写转诊病历,内容应包括诊断、主要病情介绍和治疗经过及转诊原因,医院名称及当班医生签名。将转诊病历交转诊对象自行带到转诊接受单位就诊。病情较重的孕产妇须由医务人员护送到转诊接受单位,当面向接诊医师介绍病情。

转诊接受单位接到转诊孕产妇后,应立即检查处理,需住院治疗者应及时收治入院;并负责向转诊医院反馈转诊孕产妇情况。(反馈单另发)。危重孕产妇的抢救转诊程序 一、二级医疗保健机构院内抢救:凡有抢救指征的危重孕产妇,须立即报告医院主管领导及业务主管部门,医院有关领导与院内产科抢救小组及时到场抢救,病情稳定后转诊或视病情需要请求区、县级市会诊抢救。在请区、县级市产科抢救小组的同时视病情须报告区、县级市卫生局。区、县级市现场抢救:

在区、县级市产科抢救小组到达现场之前,医院必须按常规积极进行院内抢救,做好输血、手术或转诊的各项准备。

区、县级市产科抢救小组到达之后,双方积极配合进行观场抢救,视病情需要联络转诊区域内挂钩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现场抢救,病情稳定后转诊。市级现场抢救:

在区、县级市抢救基础上,视危重孕产妇病情需要,可呼叫市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派出抢救小组到现场抢救,并由中心根据病情通过市卫生局妇幼处组织市产科抢救指导小组现场会诊指导。

请市产科抢救指导小组专家观场会诊指导的原则为就近、根据专家的特长及根据病情需要每次请2—5人。转诊与接诊单位的要求

建立转诊转出单位的首诊负责制。凡接诊危重孕产妇时,应及时诊治。在孕产妇不宜搬动时,首诊单位应负责在上级会诊医院指导下继续治疗。

转诊转出单位与转诊接受单位均应建立孕产妇三级转诊登记册,内容包括:病人姓名、年龄、主要诊断、主要治疗经过、转归、转诊或接诊单位名称、转诊后追踪及必要的分析与建议等。

每季度统计一次转入、转出人数等资料,填写“广州市产科质量季(月)报表”报辖内区、县级市围产委员会秘书单位一一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所)。广州市孕产妇三级转诊标准 一级医疗保健机构(略)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首次产检发现有不宜妊娠因素:(如妊娠合并严重内科疾病等),而本人又要求继续妊娠者,应予以转诊。

产检中,妊娠图显示宫高连续三次小于第十百分位或大于第九十百分位者,应建议病人到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检查,必要时转送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有疤痕子宫病史,若要阴道试产者,视疤痕子宫病史情况,2年内者一律转诊。2年以上者,只能在具备子宫全切产科抢救能力和技术条件的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否则应予以转诊。在负责监护与处理的范围内:具有固定高危妊娠因素的高危妊娠者、妊娠合并轻度内科疾患者、中度妊高征,凡经积极治疗症状未见缓解或病情严重者,应尽快予以转诊。

城市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对凡属于重度妊高征,先兆子痫,子痫紧急处理后者,孕34周前或胎儿体重预计小于1500kg的早产或胎膜早破者,>2次的死胎、死产、自然流产史者,有心功能不全的心脏病孕妇或妊娠合并重度内科疾患者,必须予以转诊。县级市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对凡属重度妊高征,先兆子痫,子痫紧急处理后者,有心功能不全的心脏病孕妇或妊娠合并重度内科疾患者必须及时请县级市产科抢救小组会诊,必要时予以转诊。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负责收治一、二级医疗保健机构转送的转诊对象.

4.影像科危重患者救治预案 篇四

影像科危重患者救治预案

1.在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生各种危及患者生命的病情变化和过敏反应,应立即停止检查。

2.在场的医生和护士立即处置病人,吸氧、测血压、吸痰,使用必要的急救用药。同时将身体放平,头侧转,以防呕吐物堵塞喉道。必要时使用气管插管。

3.放射科医技人员一方面配合医生护士急救,另一方面电话通知医院总值班,同时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赶至现场组织抢救。

4.注意与患者及家属沟通,使医患建立协调配合的良好关系,以利于对患者的抢救治疗。

5.当现场急救后确认病情趋于稳定时,应立即转入相关科室进行进一步的观察治疗。

6.确保各种医疗急救设备及药品状态良好,能够随时投入使用。

5.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制度 篇五

1.成立产科危重孕产妇抢救小组,负责危重孕产妇抢救的组织和实施。

组长:院长、业务副院长

副组长:医务科长、产科主任、产科护士长 成员:产科全体医护人员及相关科室人员

2.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重点加强原则。(1)值班医护人员120救援电话后,应详细询问记录病人情况,出诊接诊的医护人员要携带抢救药品、氧气、产包等器械,产后大出血的,要询问血型并通知检验科备血。赶往现场后立即实施紧急抢救措施。能转院的尽力转回医院抢救,在车上仍要继续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不能转院的要就地组织抢救并通知医院和科室抢救小组,以便进行增援。对需要输血而又不能转院者,备血后由检验科安排人员携带血液送达抢救现场。要转回本院的,通知科室抢救小组组长和小组成员以做好接应和抢救准备工作。(2)门诊发现危重孕产妇要马上通知病房做好抢救准备工作,接诊医生要亲自护送孕产妇到病房。(3)病房日常分娩的产妇,要严密观察病情,有危重病情发展趋向的,应当及时诊治和组织抢救。对入院待产的高危孕产妇,入院时要制订治疗方案,并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和及时组织抢救。

3.救护车接诊产妇,回院后直接送到科室进行抢救。抢救小组人员接到通知后要快速到达科室,不得有误。各有关人员要坚守岗位,以便及时抢救。孕产妇到院后立即进入抢救程序,抢救小组以科主任为现场指挥。由抢救小组及值班人员根据病情确定抢救方案。需要科间会诊的,应当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必要时通知医务科或医院急救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组织、协调、参加抢救。

4.参加抢救的医护人员要服从指挥、密切配合、分工负责、通力合作、规范操作。要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口头医嘱要求准确无误、清楚,护士要复述一遍,以免发生差错,必须注明执行时间。严密观察病情,认真及时做好各种记录。由一名人员认真书写医疗文书,记录各种治疗方案、方法、医嘱。各种记录要求准确无误、清晰明了、扼要完整,而且必须注明时间。

5.危重病人需设专人护理,制定全面细致的护理计划,及时准确地做好护理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床前交班),对病人的病情变化、抢救措施及所有药品均应详细交班。注射用药品、空安瓶、输液空瓶、输血空瓶等用完后须经二人核对无误后方可按规定处理。

6.在抢救工作中遇到困难需要支援时,需要多科协作和上级医院技术支援的,应及时通知医务科负责人员调度、联络、求援。需要转诊的要在医护人员的护送下转往上级医院。

7.及时与病人家属交代病情,抢救的同时通知病人家属补办门诊病历、住院手续。抢救结束后,及时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入院记录、抢救记录等相关医疗文书。要由了解病情的大夫向患者亲身交代病情,以取得家属的配合。有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及时向医务科或院领导报告。

6.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制度 篇六

知卫办医政函〔2011〕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10年4月,我部印发了《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指导医疗机构开展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手足口病重症病例多由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引起,病死率较高。现我部组织手足口病临床专家组制定了《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重症病例临床救治专家共识(2011年版)》(见附件1)及《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临床处置流程图(2011年版)》(见附件2),作为《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版)》的补充,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考使用。

附件:

1.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重症病例临床救治专家

共识(2011年版).doc

2.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临床处置流程图(2011

年版).doc

7.孕产妇健康教育制度 篇七

1、早孕检查:妇保人员通过了解所辖范围的已婚育龄妇女疑有早孕者,督促在停经12周内到基层妇幼保健机构做早孕检查,建册同时针对孕期营养、心理、优生筛查等知识向孕妇宣传。

2、产前检查:督促孕妇进行至少5次产前检查,高危妊娠者酌情增加检查次数,并转诊至上级医院进行检查。凡可能分娩出生缺陷儿者,应在孕20—24周前尽早明确诊断,必要时终止妊娠。

3、孕期检查过程中让孕妇了解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如贫血、糖尿病、高血压等)的危害,增加孕妇的自我保健意识。

3、住院分娩时,各产科单位应积极宣传自然分娩的好处、母乳喂养有关知识以及一些育儿常识及产褥期注意事项。

4、产后访视:至少2次,要求于产妇出院后7天内、28天进行,并填写《辽宁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孕产妇健康档案。

5、产后健康检查:妇保人员督促产妇于产后42天,到分娩医院或社区卫生院接受产后母婴健康检查。

8.高危孕产妇风险评估制度 篇八

为保证母婴安全,加强高危孕产妇风险评估管理,根据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产科门诊应严格按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并将评估日期、评估结果等详细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和《四川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来自于省外的就诊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及妊娠风险评估内容记录于《母子健康手册》或门诊病历上。

二、对首次建册的孕产妇按照《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对于筛查未见异常的孕妇,标注为绿色;对于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妇,标注筛查阳性,并按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标识进行标注。

三、对于妊娠风险筛查阳性的孕妇,产科门诊应当对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进行首次妊娠风险评估,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中颜色进行分级标识,加强分类管理。对于妊娠风险评估分级为“橙色、红色”的孕产妇,首诊医师应当填写《绵竹市高危孕产妇报告卡》,在3日内将报告卡报送绵竹市妇幼保健院基层科。如孕产妇风险分类为“红色”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

四、产科门诊在提供孕产妇保健服务过程中,定期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相应管理措施,并在《母子健康手册》和《四川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顺序标注评估孕周、日期和结果。

五、我院妇幼人员在进行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时,应当落实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有关要求,再次对产妇进行风险评估,若发现阳性症状和体征,应当及时进行干预。

六、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登记标识应保存完整、清晰,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隐私保护。

七、建立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自查制度,完善院内管理机制。对本机构内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总结和自查。

9.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制度 篇九

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重要性

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2003年8月1日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我市救助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2006年4月,我市组建了公安、城管、民政联合执法大队,专门负责救助重点区域、路段的流浪乞讨人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是,对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在实施救助管理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关系我市社会治安和城市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重要性,改进工作方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切实把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依法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

二、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不断完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救治管理各项工作,切实保障流浪乞讨病人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基本原则。对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既要保障需要紧急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又要充分考虑到地方财政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严格限制救治范围和救治标准,加强甄别核实工作,防止骗取救治行为。

三、救治对象和救治定点医院

(一)救治对象。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精神病人。

(二)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由市康宁医院负责救治;

流浪乞讨危重传染病人由市东湖医院负责救治;

其他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就近救治。

宝安区、龙岗区定点医院由各区自行商定,并向市民政部门备案。

四、救治费用标准、救治经费来源及结算

(一)救治费用标准。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提供基本医疗救治,应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救治。

(二)救治经费来源。医疗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民政部门现行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

(三)救治经费结算。对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流浪乞讨病人,其救治经费每季度由定点医院出具结算清单、《救治登记表》和相关凭证,经救助管理站或民政部门审核后,由救助管理站统一与定点医院结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核定的医疗费用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拨付。

五、建立协调有序高效的救治工作机制

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继续巩固我市行之有效的公安、城管、民政联合执法队救助送治流浪乞讨病人的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救治工作格局。

(一)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联席会议由民政部门牵头,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召集公安、城管、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研究解决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

1.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职责

①民政部门综合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救助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返乡工作,提出无家可归流浪乞讨病人的安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及时予以妥善安置。

②负责印制《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登记表》(以下简称《救治登记表》),并发放至各定点医院和有关机构。

③在救助管理站内突发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及时送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④负责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救助管理站负责甄别和确认从各种途径送到定点医院收治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并在《救治登记表》上签署意见,作为医疗救治凭证。

⑤对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且经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确需紧急手术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由其亲属或亲属委托人签字,无法提供其亲属住址和联系方式或无法找到其亲属的,由救助管理站负责人或负责人授权的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⑥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病人,待其基本治愈或病情稳定、具备出院条件后,由救助管理站负责办理出院手续并定期结算相关治疗经费,购买乘车凭证或护送返乡。

⑦对在市康宁医院积极治疗2个月以上,仍无法达到出院标准也无法查清住址和家庭情况的流浪精神病人,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转移到异地进行康复、安置。由救助管理站、康宁医院和异地医院签订协议,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

2.公安、城管执法部门职责

①对日常巡查和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或有明显传染病症状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应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将其护送至定点医院救治,还应派员随同到医院处理救治事宜,并在《救治登记表》上签署护送单位意见;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应直接送往精神病人救治定点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并在《救治登记表》上签署护送单位意见,同时提交由本单位盖章的有关发现经过的书面材料。

②协助定点医院和救助管理站做好病人身份的核查工作。

③对于有肇事、轻微滋事行为并已立案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由公安机关直接按相关规定处理。

④发现死亡、重伤的流浪乞讨病人有遭受不法侵害嫌疑的,或者在抢救途中、救治期间发生流浪乞讨病人死亡的,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3.卫生部门、定点医院职责

①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定点医院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

②定点医院接收民政、公安、城管等护送单位或其他途径送来的流浪乞讨病人后,应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并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积极抢救和治疗,切实维护救治对象的合法权益。因拒绝收治或延误治疗造成死亡的,要依法追究医院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③对病情特别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危重病人,在距离定点医院较远时,附近的非定点医院也有协助抢救的义务。非定点医院抢救危重病人发生的救治费用,也按定点医院的结算程序进行处理。

④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实施基本医疗救治。在诊疗项目、用药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条件等方面,要严格执行《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者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定点医疗负责人签字并经救助管理站同意后,方可实施(抢救时除外)。定点医院在救治中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超范围用药或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院自行负担。

⑤定点医院对救治对象应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包括病历、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账单、门诊医疗费用记帐单等),作为备查和结算的凭据;发生的费用,应单独记帐。对住院治疗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流浪乞讨病人,陪护费、伙食费由定点医院商救助管理站确定。流浪乞讨病人病情稳定后,定点医院应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办理出院手续,并结算医疗救治等费用。

⑥对需转院治疗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由定点医院负责为其办理转院手续,相关救治费用统一结算。

⑦对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转移到异地进行康复、安置的流浪精神病人,定点医院需对其情况进行监管和技术指导。

4.财政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要把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助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救治工作的需要,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市级定点医院救治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宝安区、龙岗区定点医院救治经费由宝安、龙岗区财政负担。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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