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10最新版文库(共10篇)(共10篇)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10最新版文库 篇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投
料试车条件 油化字[2006]185号
一、工程中间交接完成 1 .工程质量合格;.“三查四定”的问题整改消缺完毕,遗留尾项已处理完; 3 .影响投料的设计变更项目已施工完; 4.工程已办理中间交接手续; .现场施工用临时设施已全部拆除; .设备位号和管道介质名称、流向标志齐全; 7.现场清洁、无杂物、无障碍。
二、联动试车已完成 .吹扫、清洗、气密、干燥、置换、三剂装填、仪表联校等已完成,并经确认; 9 .设备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在线分析仪表、仪器经调试具备使用条件,工业空调已投用; .仪表、计算机的检测、控制、联锁、报警系统调校完毕、准确可靠; 12 .岗位工器具已配齐。
三、人员培训已完成 国内外同类装置实习、培训结束; .已进行岗位练兵、模拟练兵、事故预案演练,达到“三懂六会”(三懂:懂原理、懂结构、懂方案规程;六会:会识图、今操作、会维护、会计算、会联系、会排除故障),提高“六种能力”(思维能力,操作、作业能力,协调组织能力,应急能力,自我保护救护能力,自我约束能力);15.操作规程、投料试车方案已按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达到任职上岗条件; .已汇编国内外同类装置事故案例,并组织学习,对本装置试车以来事故和事故苗头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分卞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相关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已进行分析总结,吸取教训; .各工种人员经考试合格,已取得上岗证; .员工已按“百分之百持证上岗,百分之百掌握岗位应如应会操作知识和技能”的要求进行考核。
四、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已落实 .岗位分工明确,岗位责任、班组生产作业、巡回检查、交接班等各项制度已建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卡、工艺卡片编制、审批已完成; .公司、分厂、车间三级试车指挥系统已落实,开工领导小组已成立,干部已值班上岗,并建立例会制度; .公司、分厂两级生产调度制度已建立; .已做到各种指令、信息传递文字化,原始记录数据格式化。
五、经上级批准的投料试车方案已向生产人员交底 23 .投料试车方案主操以上人员已人手一册,岗位操作规程、岗位操作卡已下发到岗位,工艺卡片已摆放,开工统筹图、组织网络、盲板表等已落实; 24 .已实行“看板”或“上墙”管理; .已进行试车方案交底、学习、讨论,每一试车步骤都有书面方案,从指挥到操作人员均已掌握; .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编制完成并组织演练。
六、保运工作已落实 .保运的范围、责任已划分; 28 .保运队伍已组成; .保运人员已经上岗并佩戴标志; 30 .保运设备、工器具已落实;
31.保运值班地点已落实并挂牌,实行24 小时值班; 32 .保运后备人员已落实;
.物资供应服务到现场,实行24 小时值班; 34 .机、电、仪修人员已上岗。
七、供排水系统已正常运行
.水网压力、流量、水质符合工艺要求,供水稳定; 36 .循环水系统预膜已合格,运行稳定;
.化学水、消防水、冷凝水、排水系统均已投用,运行可靠;
八、供电系统已平稳运行
.已实现双电源、双回路供电; 39 .仪表电源稳定运行;
.保安电源已落实,事故发电机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41 .电力调度人员已上岗值班;
.供电线路维护已经落实,人员开始倒班巡线。
九、蒸汽系统已平稳供给
.蒸汽系统已按压力等级运行正常,参数稳定; 44 .无跑、冒、滴、漏,保温良好;
十、供氮、供风系统已运行正常
.工业风、仪表风、氮气系统运行正常; 46 压力、流量、露点等参数合格。
十一、化工原材料、润滑油(脂)准备齐全
化工原材料、润滑油(脂)已全部到货并检验合格; 48.“三剂”装填完毕;
.润滑油三级过滤制度已落实,设备润滑点已明确。
十二、备品配件齐全
.备品配件可满足试车需要,已上架,帐物相符;
.库房已建立昼夜值班制度,保管人员熟悉库内物资规格、数量、存放地点,出库及时准确。
十三、通讯联络系统运行可靠
.指挥系统电话畅通,无线电话、呼叫系统通话清晰; 53 .直通、调度、火警电话可靠好用; 54 .岗位、直通电话已开通好用。
十四、物料贮存系统已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55 .原料、燃料、中间产品、产品贮罐均已吹扫、试压、气密、千燥、氮封完; 56 .机泵、管线联动试车完,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57 .贮罐防静电、防雷设施完好; 58 .贮罐的呼吸阀已调试合格;
59.贮罐位号、管线介质名称与流向标识完成、罐区防火有明显标志。
十五、运销系统已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铁路、公路、码头及管道输送系统已建成投用;
.原料、燃料、中间产品、产品交接的质量、数量、方式等制度已经落实; 62 .不合格品处理手段已落实;
产品包装设施已用实物料试车,包装材料齐全; 64 .产品销售和运输手段已落实;
.产品出厂检验、装车、运输已演习。
十六、安全、消防、急救系统已完善,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手续齐全,批复意见落实
.动火制度、禁烟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等各项制度、规程、台帐齐全,HSE 体系建立,人员经安全教育后取证上岗。
.现场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辐射及道路通行等各类安全标志齐全; 68 .专业消防队的消防巡检制度、消防车现场管理制度已制定,消防战斗方案已落实,消防道路已畅通,并进行过消防演习,消防车在现场监护; 69.岗位消防器材、护具已备齐
69.岗位消防器材、护具已备齐,人人会用; 70 .气体防护器具和救护措施已落实; 71.现场人员劳保用品穿戴符合要求,职工急救常识已经普及.现场急救站已建立,并备有救护车等,实行24 小时现场值班;
.生产装置、罐区的消防泡沫站、汽幕、水幕、喷淋、火灾报警仪、温感和烟感报警仪、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监测仪、工艺联锁和报警系统等已全部投用,完好率达到100 %;73 .安全阀试压、调校、定压、铅封完;
.锅炉、压力容器、行车、电梯已获相关部门确认并取证; 75 .盲板已有专人管理,设有台帐,车间挂图标,观场挂牌;
.已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等法职要求,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落实批复意见。
十七、生产调度系统已正常运行
.公司、分厂两级调度体系已建立,各专业调度人员已配齐,并考核上岗; 78 .试车调度工作的正常秩序已形成,调度例会已建立;
.调度人员已熟悉吝种物料输送方案,厂际、装置间互供物料关系明确且管线已开通;
.试车期间的原料、燃料、产品、副产品及动力平衡等均已纳入调度系统的正常管理之中。
十八、环保工作达到“三同时”要求
.生产装置“三废”预处理设施已建成投用,“三废”处理装置已建成投用; 82 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环保应急设施投用,环境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完成并经过演练;
.环境监测所需的仪器、化学药品已备齐,分析规程及报表已准备完; 84 .环保管理制度、各装置环保控制指标、采样点及分折频率等经批准公布执行;
.与环保相关的政府审批手续齐全,批复意见落实
十九、化验分析准备工作已就绪
.中化室、分析室已建立正常分析检验制度;
.化验分析项目、频率、方法已确定,仪器调试完,试剂已备齐,分析人员已上岗;
.采样点已确定,采样器具、采样责任已落实; 89 .摸拟采样、模拟分析已进行。
二十、现场保卫已落实
.现场保卫的组织、人员、交通工具等已落实; 91 .入厂制度、控制室等要害部门保卫制度已制定; 92 .与地方联防的措施已落实并发布公告。二
十一、生活后勤服务已落实
.职工通勤车满足试车倒班和节假日加班需要,安全正点; 94 .食堂实行24 小时值班,并做到送饭到现场; 95 .倒班宿舍管理已正常化; 96 .清洁卫生责任制已落实。
二十二、试车指导人员和国外专家已到现场
.国内试车指导队和国外专家已按计划到齐;
.国内成车指导人员和国外专家的办公地点、交通、食宿等安排就绪; 99,现场翻译已配好,与试车指导队和国外专家协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齐全; 100 .投料试车方案已得到国外专家的确认,国内试车指导人员的建议已充分发表。
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10最新版文库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归口管理股份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并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 股份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分为监督抽查检验、统一监督检验和跟踪监督检验三种方式。
第四条 股份公司委托下列检验机构承担股份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
(一)国家、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二)股份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三)经国家计量认证或计量认可合格的专业检测实验室。
第五条 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检测实验室在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徇私情,不得泄露抽查目录和被抽检单位、随意更改抽检项目和蓄意刁难被抽检单位,要确保数据准确可靠。上述规定,如有违反,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 计 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反映生产产品或采购产品的质量问题,和提出对有关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的建议。股份公司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向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报送下一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建议书》(见附件1)。
第七条 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会同各专业分公司质量主管部门,针对股份公司生产产品和采购物资的质量状况和有关单位或个人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建议,选择涉及健康、安全、环保、节能问题以及质量问题突出的产品,制定股份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下达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实验室。
第八条 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对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内容保守秘密。
第九条 股份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变更、调整,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商有关专业分公司后通知各有关检验机构。第十条
根据需要,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商有关专业分公司后,可随时组织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实验室对相关产品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一条
根据股份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安排,各有关检验机构持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出具的《股份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见附件2)和本单位的介绍信,直接到生产环节、储运环节、销售环节或用户中抽取样品,抽样之前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
第十二条 现场抽样时,应同时通知地区分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地区分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抽样方法应符合产品标准或国家抽样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后应当场封样,并应有详细的抽样记录。被抽样单位的陪同人员应在抽样单上签字,被抽样单位应在抽样单上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抽取的样品需要由被抽样单位协助送样时,被抽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抽样人员封样的样品送到检验机构。
第十六条 股份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所抽取的样品,由被抽样单位无偿提供。
第十七条 被监督抽查单位拒绝抽样时,抽样人员应要求被抽查单位出具拒绝抽样的书面材料,或由抽样人员对拒绝抽样的人员、时间、地点及原因等情况做详细的记录,报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抽样人员应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干涉和阻碍质量监督抽样人员的正常抽样工作。
第四章 检 验
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股份公司企业标准或合同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
对监督抽查产品的检验结果,要进行综合判定。综合判定依据不明确的,检验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会同有关专业分公司确定。
第二十一条 在跟踪监督检验中,如样品在运输或流通领域出现质量问题时,要进行综合分析,判定出现质量问题的环节和原因,报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会同有关专业分公司处理。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对监督抽查产品的检验,应有详细的记录,检验的原始数据资料应归档,保存3年备查。
第二十三条 样品检验后,检验机构应对样品妥善保存。保存期满,必须将样品退还被抽样单位按其意见妥善处理。一次性消耗样品由检验单位直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样品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将《股份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见附件3)和《检验报告》,以挂号信函及时寄送被检单位。样品检验不合格的,要用快件通知被检单位。
第二十五条 被检单位对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股份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后15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接到被检单位的书面意见后,应在15日内进行核查,确认无误的要作出书面答复。发现有误的要进行更改,或重新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检单位,同时抄报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在完成监督检验工作以后,应在30日内,将检验报告报送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同时抄送股份公司有关专业分公司质量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检验报告》要内容具体、栏目清楚,数据准确,一式五份,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第五章 公 报
第二十九条 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报送的《检验报告》,定期在股份公司内部发布《质量通报》。
第三十条
凡《质量通报》公布的不合格产品,其生产单位若属股份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后应向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提交复查申请,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销售;生产单位若不属股份公司,各地区分公司一律不得采购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对《质量通报》公布的不合格产品,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将建立质量监督检验档案,并根据需要组织跟踪监督检验。
第六章 复 检
第三十二条 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接到生产单位复查申请后,下发《股份公司产品质量复查检验委托书》(见附件4),通知原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第三十三条 检验机构接到《股份公司产品质量复查检验委托书》后,应按其原检验方案对被检单位进行复检,并将《复查检验结果报告》报送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同时抄送被检单位。复查检验的费用,由申请复查检验的单位支付。第三十四条 复查检验结果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在《质量通报》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10最新版文库 篇三
一、服务方案
1、用户办理加油IC卡时,须填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公务车辆定点加油IC卡
申请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审核盖章(公章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采购三处”)后传真至中油北京销售分公司,用户接到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通知后,到中油北京销售分公司营业室办理公务车辆加油IC卡。
2、用户办理公务车辆加油管理卡和公共加油卡各一张,用于本单位公务车辆加
油账户的管理和车辆加油。
3、每张加油IC卡上登记有单位名称及车辆牌照号码等信息,加油时必须经中
油北京销售分公司工作人员核对加油IC卡信息后,方可加油,否则,不予办理加油业务。
4、加油IC卡适用于中油北京销售分公司所有定点加油站,只限于加油,不具
有取款和加油以外的其它消费功能,也不能在银行的各种自助服务终端上使用。
5、加油IC卡因故撤销时,中油北京销售分公司负责将卡上的余额划入用户指
定的其它加油卡上。
6、办理加油IC卡免费,该卡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或遗失,持卡人凭单位证
明和本人身份证到中油北京销售分公司营业室办理挂失和补卡,挂失和补卡正常收费。
7、具有限制车号功能的加油IC卡丢失后,若出现卡内金额被他人使用等情形
造成用户损失的,中油北京销售分公司应赔偿用户损失并承担相应责任。
8、加油车辆和加油金额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加油费用由各单位与中油北京销售
分公司直接结算。各单位在办理IC卡储值时,由中油北京销售分公司将优惠金额划入加油账户上,退款时应扣除卡内余额的优惠。
9、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
10、用户分别与中油北京销售分公司结算,以中油北京销售分公司提供的IC充
值卡为日常加油结算工具。
11、付款方式:IC卡充值(支票、汇款、现金)。
二、服务承诺
1、车辆加油采用IC卡结算方式,一车一卡,具备相应的硬件条件和较为成熟的管理机制。
2、在服务网点详细情况项中提供在京所有IC卡加油站的地址、电话、油料种类以及各加油站地理位置示意图等。
3、确定专门的服务小组,由1名管理层人员担任日常负责人,负责协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加油及接受客户投诉等与本项目有关的事项。
4、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办理中油IC卡的车辆在开办洗车服务的加油站加油时可享受免费洗车服务。
5、及时向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通报各种油品价格变化等方面的情况。24小时提供加油服务,节假日照常营业。
6、建立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在中油办理IC卡单位车辆加油档案,妥善保管公务车辆加油集中采购的相关资料。
7、免费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办理中油IC卡的单位提供加油明细表,作为对账依据。
8、每月截止前2个工作日,将当月的采购人加油卡办理情况及本月加油情况报送给采购中心,报送及时、准确。
9、提供软件技术支持,保证采购中心及时、准确了解采购人加油情况。
10、提供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标准及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因货物
问题造成采购人车辆损坏时,中油负责支付全部维修费用。
11、严格遵守价格优惠承诺,在办理加油业务时,不得收取本协议规定以外的其它费用。
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10最新版文库 篇四
石油青监理[2002]1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勘探开发钻井监督管理体系,规范和明确钻井工程监督(简称“钻井监督”)与钻井地质监督(简称“地质监督”)岗位职责。根据《中油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主要对监督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及范围进行进一步明确规范,有关工程监督的管理按照油勘字[2002]28号文件(《中油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 监督是油田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派驻现场的代表,各甲方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总监、副总监、监督及副监督等工作岗位。
第四条 监督依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或规定、设计以及服务合同对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进行全过程监督或阶段监督,负责对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安全措施等实施监督,协调解决各施工环节中出现的问题,并严格按HSE的标准组织生产运行。
第二章 地质监督岗位职责
第五条 地质总监岗位职责
1.负责日常地质录井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掌握生产动态和地质监督的日常管理。
2.负责协调工程作业过程中各乙方单位之间需要配合的工作。
3.负责了解国内外录井技术的发展动向,掌握先进的录井技术和录井设备的应用。
4.负责掌握生产动态,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认真贯彻执行股份公司有关录井、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规定、标准和条例。
第六条 地质监督岗位职责
1.代表甲方执行录井合同,全面负责施工井的录井资料质量控制并定时汇报生产动态。
2.按钻井地质设计监督作业实施,确保地质任务的完成。
3.执行地质设计过程中,需修改设计的,应正式请示,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按程序修改、实施并记录在案。
4.负责对录井作业人员、设备、录井质量及所提交的资料进行检查、验收。
5.负责及时进行地层对比,并根据相关资料卡准取心层位和落实油气显示,严把资料质量关。此外,利用有关资料进行检测和预测压力异常地层的情况。
6.负责钻井地质资料的归档,包括样品入库的审查。
7.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环境保护等负责。
8.驻井地质监督是地质录井成果的报告者,负责编写录井报告和绘制相应的图表,其工作不得由他人代替。
第三章 地质监督现场工作规范
第一节 常规地质录井
第七条 熟悉钻井地质设计和录井服务合同,明确钻探目的,了解预测的地层、岩性、油气分布、地层压力和具体的录井要求,监督录井人员按地质设计和录井合同要求取全取准各项资料。
第八条 收集和了解与本井有关的区域和邻井地质资料,特别要了解钻探地区易井喷、井漏、坍塌井段和复杂井段的层位以及复杂井段的处理经过、结果和经验教训等,对本井的情况做出预测,并向有关人员提示。
第九条 检查录井设备、仪器、分析化验试剂、荧光系列对比以及取样器皿等地质用品是否规范、齐全,达到质量要求。
第十条 审查各项录井原始资料、数据和各类样品是否取全取准,随时掌握生产动态。
第十一条 钻井全过程中,对钻具资料必须清楚,尤其是特殊作业情况下的钻具倒换情况。
第十二条 监测钻井液性能的变化,及时分析引起性能变化的原因,做好压力预测和观察记录,有异常情况立即通知钻井监督。
第十三条 在钻达目的层或见油气显示时,由于井漏、井喷或井涌需要调整钻井液性能时,应尽可能使性能的调整不致影响录井资料的真实性,并记录堵漏或压井处理措施及其效果。
第十四条 在钻入目的层段,出现钻时明显变小或见油气显示时,及时停钻循环,确定岩性和荧光级别后,决定是否取心。
第十五条 取心作业时,要卡准取心井段和层位;取心工具到井底和割心前,要校准井深;出心时,应在现场监督岩心出筒、清洗、装盒各道工序和观察记录岩心出筒时的油、气、水显示情况。
第十六条 钻井过程中,与钻井监督密切配合,及时互相通报有关资料和数据,检查监督各作业单位完成指令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协助召集驻井各方参加生产协调会,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地质方面下步工作安排,下达下步工作作业指令。
第十八条 提供各项作业所需的地质数据,配合相关人员进行测井、井壁取心、试油以及下套管、固井等作业。
第十九条 及时分析判断各项作业效果、质量和完成设计任务情况,必要时提出整改或追加作业项目的建议。
第二十条 及时将所钻遇地层的岩性与设计和邻井进行对比,做好随钻分析和预告,特别是在钻达目的层段之前,要做出目的层是否按设计钻达、是否提前或推迟的判断。
第二十一条 驻井监督负责岩屑的观察和描述,负责岩心、井壁岩心含油气情况和岩性的现场观察与描述;安排录井队取样。分析样品除按设计规定选样外,针对特殊岩性、化石和地质疑难问题选取样品,并及时安排将样品送化验室进行分析化验。
第二十二条 驻井监督还需填写各种报表、记录、日志、备忘录等并汇报,具体汇报时间和周期由各庸臼泳咛迩榭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录井及对比情况,确定完钻层位和井深。
第二十四条 审查并验收各项录井原始资料,编写录井报告及图表,按规定时间送审。第二节 气体录井第二十五条 录井设备安装期间,必须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传感器是否合格并安装到位、脱气器是否安装到正确位置、气体管线是否漏气等有可能影响到录井质量的各个环节,督促调试设备,检查录井仪器的工作状况和传感器的灵敏度。
第二十六条 录井过程中,检查录井的各项原始资料和数据齐全准确,对资料齐全和柿扛涸稹?
第二十七条 收集影响气测异常的非地质因素,整理油气显示层段的资料,绘制成曲线,及时判断与对比分析油恪?
第二十八条 督促检查录井队及时收集气样,进行现场气体全脱分析。
第二十九条 定期检查H2S检测设备的灵敏性和数量及安装位置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设计和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条 完井后,检查并验收气测资料。
第三节 工程录井
第三十一条 检查并监督传感器的安装位置、质量和灵敏度。
第三十二条 检查检测和预测异常地层压力情况,配合钻井监督,确保钻井安全生产。
第三十三条 定向井钻进中,协助钻井监督计算和绘制井深轨迹图,并根据钻点和设计靶点之间的距离情况,提出修正意见,提高中靶率。
第四节 钻井液录井
第三十四条 时刻掌握钻井液性能变化,监督钻井中使用的钻井液性能,力争在安全钻进的前提下要有取全取准各项地质资料,减少污染。
第三十五条 槽面显示或气测异常的情况时,监测并记录钻井液性能的变化,及时做出分析。
第三十六条 同钻井监督、钻井液驻井工程师协调钻井液的调整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监督录井队在井漏、井涌或井喷时,在安全的前提下,按录井设计做好各项资料的录取工作。
第五节 地化录井
第三十八条 检查地化录井仪器的稳定性和空白样、标样的测试工作。
第三十九条 检查地化使用的标样,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样品。
第四十条 监督地化录井队及时分析样品,禁止使用烘干的岩样,分析样品的代表性不能低于85%。第四十一条 利用地化资料对生油岩及储集层流体性质进行解释。
第六节 其它情况下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测井作业中,向测井队提供本井与测井有关的各项地质资料,做好观察记录;测井图出来后,立即进行对比分析,落实目的层钻达情况;若有测井项目未按设计测量或需要增加测井项目时,应记录具体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送交审查,供补测参考。
第四十三条 试油作业中,向试油队提供各项地质资料,根据录井情况对试油作业提出建议,并做好各项观察记录。
第四十四条 根据资料录取情况,提出完井方法,同钻井监督共同确定下套管要求;向固井施工技术人员提供相关资料,确保完井施工的顺利和安全。
第四章 钻井监督岗位职责
第四十五条 钻井总监岗位职责
1.负责日常钻井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和钻井监督管理工作。
2.参与组织对重点井、特殊工艺井的施工及重大事故井的处理并实施监督。
3.负责协调钻井作业过程中的各乙方单位之间需要配合的工作。
4.监督各乙方服务质量,参与组织钻井的招标、评标工作。
5.负责掌握生产动态,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6.负责了解国内外钻井发展动态,掌握先进的钻井新工艺和新技术。
7.负责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有关钻井、监督、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标准、条例、管理办法等技术规定。
第四十六条 钻井监督岗位职责
1.协调钻井施工过程中各乙方的工作,对钻井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技术指标等负责。
2.按钻井工程设计监督乙方现场施工,根据现场情况,如需修改工程设计,须以书面形式请示,同意后方可实施。
3.在钻机安装期间对乙方人员配备、设备配套、安装质量,安全设施及井口工具、井下工具配备、材料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按设计、合同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参与组织开钻验收工作。
4.日费制井钻井监督在钻井作业和完井作业期间要及时向乙方下达生产指令,对装井口、试压、地漏试验、下套管、固井、取心、钻头使用前后期、钻头在裸眼段起下、井下复杂情况等大型作业和特殊施工,必须亲临现场,监督各岗位按操作规程和作业指令施工。
5.日费制井钻井监督要协调好固井、钻井液、试油、测井、录井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特殊施工要组织召开施工协调会。
6.配合地质监督取全取准各项资料。
7.日费制井钻井监督按时准确汇报生产情况,当生产中遇到重大复杂情况或事故时,要及时详细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8.按工程资料录取要求,审查各类报表、井史等原始资料,编写监督月工作总结和完井工作总结。
9.日费制井钻井监督负责指导和安排钻井副监督工作。
第四十七条 钻井副监督岗位职责
1.钻井副监督是日费制井钻井监督的助手,在钻井监督的指导和安排下工作。
2.负责按施工进度制定甲方工具和材料送井的计划、检查和验收工作,并负责乙方到井工具和材料的质量检查工作。
3.督促并检查乙方钻井队工程师做好入井钻具、工具、套管及附件的丈量、登记、制表、绘图、质量、数
量检查,确保入井套管、钻具、工具等准确无误。
4.负责甲方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完成相关文字报告。
5.协助钻井监督做好各项工作,与钻井监督分时值班,完成钻井监督安排的工作,遇特殊情况及时向钻井监督汇报。
第四章 钻井监督现场工作规范
第一节 日费制井钻井
第四十八条 钻井监督驻井期间,代表甲方对井上的工作实施有效的全方位管理,包括钻井生产管理、技术管理、成本控制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等。
第四十九条 搬安期间,作好开钻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召集井上地质监督、井队队长、钻井工程师、录井队负责人、钻井液工程师等人员进行开钻验收工作。
第五十条 开钻至完井期间,负责组织召开由地质监督、井队队长、钻井工程师、录井队负责人、钻井液工程师等人员参加的现场生产协调会,主要分析生产情况、吉下情况、设备情况,协调好各甲乙方队伍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做好会议记录。每周现场生产协调会的次数和时间,由各油田自行确定。
第五十一条 清查井上的各种设计、合同是否齐全,检查监督各乙方队伍完成指令执行情况,检查、核实入井工具及材料。
第五十二条 按设计和合同对乙方人员交底,内容主要包括钻井工程、井身质量、井身结构、钻井液、井控、取心、钻井周期、成本等。
第五十三条 每项作业前,根据钻井、地质设计要求及合同规定,下达合理的书面作业指令书。
第五十四条 负责甲方到井材料的检查验收,并签字负责;做好甲方剩余材料、废旧料的回收工作。第五十五条 主要施工作业,如钻头选型、装喷嘴、换钻头、下部钻具组合、复杂裸眼井段起下钻、取心、事故与复杂处理、下套管、固井、装井口、试压、中测等钻井监督必须亲自把关。
第五十六条 负责现场钻具管理,按规定定期进行探伤检查、倒换位置和更换工作,并对入井钻具的入井编号、钢号、外径、内径、长度等要做详细登记,确保钻具和井深准确。
第五十七条 负责套管、油管及其附件的检查、丈量、分钢级壁厚排列并按入井顺序编号,确保入井套管、油管顺序和长度准确。
第五十八条 监督和管理驻井钻井液工程师的工作;监督、检查钻井液设计、合同执行情况、钻井液性能指标及服务质量,以满足钻井施工需要;当钻井液承包单位违反合同或因渎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时,有责任提出追究服务公司责任的建议。
第五十九条 固井施工时钻井监督负责整个固井施工作业的组织、协调工作以及固井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组织固井施工会和施工总结会;与固井工程师共同制定下套管的技术措施和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到井固井工具附件、套管、水泥、添加剂等质量监督工作;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并对出现异常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第六十条 负责检查钻井队正、副队长、钻井工程师、大班司钻、正、副司钻等人员持井控证上岗情况;负责井控装备的试压和发生井涌关井工作;负责井控设备班报表和月报等井控资料的核实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井控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负责防喷演习的评分和讲评,填写防喷演习记录。
第六十一条 负责检查井控系统(防喷器、远控台、司钻控制台、节流管汇、压井管汇、分离器、放喷管线等)的安装质量、调试、试压(井口和套管)工作,并有详细记录。
第六十二条 依据设计要求,负责各项施工作业的具体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各项操作规程的实施。第六十三条 负责检查安全生产、消防设施配置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十四条 负责遇阻、遇卡、溢流、井漏、井塌、井斜等井下复杂情况的处理,要及时调整钻井技术措施、钻井液性能等,减少事故发生。
第六十五条 负责制定卡钻、顿钻、断钻具、掉牙轮、落物、井涌等井下事故处理的技术措施,并及时汇报。
第六十六条 超出钻井设计和合同之外的重大问题及时请示。
第六十七条 负责新工艺、新技术的实验和推广应用工作,特别是新型钻头、取心工具、随钻工具、钻井液的现场使用等,提高钻井速度同时要确保井下安全。
第六十八条 钻井监督负责单井成本管理,分清甲、乙方责任,做好钻井时效分析和日成本核算,并汇报日成本和累计成本。每日填写或指导副监督填写日费结算单。
第六十九条 做好完井技术总结和油气井交接书。督促乙方工程技术人员收集和整理好各项技术资料,并对各类日报进行审核签字。
第七十条 每日必须准确真实反映现场生产情况,确保汇报内容及时、准确和规范,特殊作业必须详细汇报。发生卡钻、井涌或井喷、伤亡等重大事件时,在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局势后,必须立即做专题汇报。具体生产汇报时间由各油田公司制定。
第七十一条 钻井监督要随时掌握以下生产信息:(1)钻井工程日、月报表;(2)钻井液日、月报表;(3)钻井参数仪记录卡;(4)指重表卡;(5)井控记录卡;(6)钻具记录;(7)钻头记录卡;(8)钻井液处理记录;(9)测斜记录卡;(10)固井质量测井图;(11)取心记录等。
第七十二条 完井后负责资料整理并提交以下资料:(1)钻井井史;(2)钻井施工设计;(3)各次固井施工设计及总结;(4)全井钻井技术总结;(5)钻井液技术总结;(6)复杂情况处理记录及总结;(7)事故处理记录及总结;(8)综合录井工程记录;(9)特殊施工作业设计及总结等。资料提交时间由各油田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第七十三条 要求通讯必须24小时开通,在井上出现特殊情况时必须有专人守候通讯,确保基地与现场之间通讯畅通。
第二节 总包制井钻井
第七十四条 钻井监督巡查钻井作业各重点环节和部位,随时掌握生产动态,防止复杂及事故发生,填写工作日志。
第七十五条 钻井监督必须认真研究总承包井的合同及设计的有关条款,确保对合同的准确解释和对设计进度的全面掌握。
第七十六条 钻井监督协助钻井管理人员参与组织开钻验收,对设备的安装进行检查,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开钻意见和整改措施。
第七十七条 钻井监督在井上生产正常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巡井工作制,但以下情况必须上井驻井:(1)开钻验收;(2)下套管、固井、井口试压等;(3)井上出现事故;(4)阶段承包井转日费制前一周;(5)总承包井转试油、或交开发部门的交接井期间。钻井监督巡井次数和时间,各油田公司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第七十八条 监督和巡查钻井液工程师对钻井液设计、合同执行情况及服务质量;掌握钻井液性能,发现问题督促钻井液工程师及时处理;检查现场钻井液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当钻井液承包单位违反合同或因渎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时,有责任提出追究服务公司责任的建议。
第七十九条 固井施工期间,监督和检查各乙方队伍固井技术措施、固井前准备工作、固井附件、套管、水泥、添加剂等质量,并监督整个固井施工过程。
第八十条 负责抽查钻井队正、副队长、钻井工程师、大班司钻、正、副司钻等人员持井控证上岗情况;负责井控装备的试压验收工作;井控设备班报表和月报等井控资料的核实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井控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检查钻井队防喷演习和防喷演习记录资料。
第八十一条 负责对井控、人身、机械、消防、用电等的安全检查工作,并以书面形式提示钻井队应注意的事项。
第八十二条 钻井监督负责检查乙方队伍按钻井工程设计所进行的钻井施工作业,对乙方队伍影响安全、质量和违反合同的做法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及时向甲方汇报。
第八十三条 负责对钻井工程报表、钻井液报表以及按日、按月需填写的各种资料的检查和参与完井资料的验收工作。要掌握生产时效详细数据,并有书面记录。
第八十四条 完井后负责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1)钻井井史;(2)全井钻井技术总结;(3)钻井液技术总结;
(4)复杂、事故情况处理记录及总结等。资料提交时间由各油田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第八十五条 钻井监督任何通知、整改措施、作业方案及备忘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备案。
第八十六条 日常生产汇报由钻井队钻井工程师负责,汇报的内容和格式或软件系统必须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汇报时间由各油田公司确定。
第五章环境保护职责
第八十七条 监督除履行以上监督工作职责和现场工作规范外,在环境保护方面还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工程作业过程中的环境管理进行监督,避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气体(如H2S气体)、粉尘、噪声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2.加强对有毒和有害气体防护和治理的监督,消除放射性和剧毒物的残留污染。
3.监督钻、录井期间所用到的各种化学分析药品、试剂及器皿的使用与保管,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各项化学药品及试剂。
4.监督原油回收或污油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及时、处理得当。
5.对生产、生活废弃物(包括垃圾、废渣、废料及其它固体废物等)的处理进行监督,确保生产、生活环境符合HSE管理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 各油田公司根据本指南制定适合本油田的钻井监督与地质监督工作细则。
第八十九条 本指南由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负责解释。
5.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10最新版文库 篇五
工程建设项目效能监察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提高效能监察工作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效能监察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保证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促进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操作规程。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7、《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效能监察规定》(中国石化监[2002]39号)
8、《建设项目总体统筹控制计划编制提纲》(中国石化[2000]建炼字093号)
9、《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中国石化建[2002]177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石化股份发[2002]141号)
10、《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国石化[1999]建字739号)
1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条例》(中国石化[1998]建字242号)
12、《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近期发文)
13、《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中石化[1998]268号)
15、《建设项目生产准备与试车规定》(中石化[1998]建字162号)
16、《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建办监[2002]21号)
17、其他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主要任务
1、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股 份公司工程建设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2、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及贯彻执行的情况,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能,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3、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情况,发现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促进监察对象增强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
4、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情况,促进各项廉政制度的落实,预防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对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效能监察由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主要程序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选题立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上级部署、领导交办和单位实际情况调查摸底,写出调研报告,提出立项建议。
2、项目审批。根据立项建议,填写《效能监察立项报告表》,提交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报上一级监察部门备案。
3、成立工作小组。成立效能监察项目工作小组,负责项目效能监察工作。立项单位领导任组长,工程、计划、造价、合同、财务、审计、物资供应、经营管理和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4、制定方案。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目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时间、要求和人员组成等。效能监察方案确定后,以单位行政文件印发到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根据文件要求做好准备。
5、培训人员。工作小组组织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掌握监察标准,熟悉监察方法,提高监察能力。
(二)实施阶段
1、明确分工
召开效能监察项目工作小组会议,明确效能监察的目标、任务、关键环节、监察点,对小组成员进行分工,重要环节的监察责任落实到人。
2、组织检查
下达《效能监察通知书》,深入到被监察单位,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实地核查、召开座谈会、跟踪监督等方式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剖析。
3、整改问题
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一般问题,责成被监察单位或部门及其管理人员自行整改;轻微违纪,不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下达《效能监察建议书》督促整改;对无正当理由不采纳监察建议的,下达《效能监察决定书》责令执行;严重违纪的,由监察部门立案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提出整改建议后,监察部门要做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效能监察项目工作小组,针对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三)总结阶段
1、效益认定。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经济效益
①挽回经济损失:是指通过效能监察,追回多付的款项和物资折价。主要包括:多付的工程款;索赔的各种资金;收缴的各种违纪违规款项。
②避免经济损失:是指通过效能监察,防止和避免的各种经济损失。主要包括:设计概(预)算审减值;工程预(结)算审减值;工程预(结)算审计核减值;招标投标节约资金额;施工管理中退(换)材料价值;施工管理中整改所节约资金额。
③增加和创造经济效益:通过效能监察,强化监督、科学管理,增加和创造的经济效益。
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中采纳监察建议增加和创造的经济效益;工程建设中应用新技术增加和创造的经济效益;提前竣工投产增加和创造的经济效益。
同时满足两种以上计算方法的按最低值计算。(2)社会效益
通过效能监察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发现查处案件,实施责任追究,群众满意程度等情况。
2、项目总结
效能监察项目工作小组写出总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经验,工作成果,存在问题,改进建议,整改情况等。并填写《效能监察实施结果报告表》,经本单位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报上一级监察部门。
3、立卷归档
监察部门要适时将有关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主要资料包括:《效能监察立项报告表》,工作方案,《效能监察通知书》,《效能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执行《效能监察建议书》情况总结,奖惩决定,会议记录;《效能监察项目进度表》、《效能监察实施结果报告表》,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效能监察资料,效能监察成果评审资料及获奖证书,工作总结及其它有关资料。
四、监察点和监察方法
工程建设项目效能监察要重点抓好前期准备、工程招标投标、物资采购、施工管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廉政建设等七个方面的监察工作。监察点和监察方法是:
1、前期准备
监察点:项目审批、证件审批、资金审批 监察方法:
(1)项目审批:通过查阅项目审批有关文件,检查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是否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规定的各项审批手续和权限;检查投资规模是否与审批结果相一致,有无超批复增加项目、重复建设或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
(2)证件审批:通过查阅用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有关证件,检查上述证件是否办理;有无擅自使用土地、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行为,有无违反规划许可的行为;有无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擅自开工的行为。
(3)资金审批:通过查阅可研批复、基础设计批复,投资计划文件等有关资料,检查资金筹措是否按计划到位,流动资金是否符合专款专用的规定,是否存在挪用工程款或拆借资金的行为,项目资本金是否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2、工程招标投标
监察点:招标文件、投标资格、评委组成、评标报告 监察方法:
(1)招标文件:通过查阅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检查招标文件是否按照管理权限规定报经集团公司及直属单位招标办核准备案,有无未经集团公司及直属单位招标办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行为;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标段划分是否合理,有无肢解工程规避招标的行为;公开招标是否通过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是否邀请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加投4 标;有无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歧视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招标文件中有无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检查参与编制和审核标底的人员有无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标底的行为,开标前标底是否进行密封。
(2)投标资格:通过查阅石化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格证、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技术力量、业绩等相关资料,检查投标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投标资格审查登记,并取得了石化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格证;投标单位的资格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是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内密封送达,并交纳了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
(3)评委:通过查阅评委产生的方法、程序和相关资料,检查评委产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评委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是否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是否遵守了相应的回避制度。
(4)评标报告:通过对开标、评标、定标等全过程监督和查阅相关资料,检查有无书面评标报告,内容是否齐全,评委是否签字;定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评标定标办法;检查评委是否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检查投标单位之间有无串标或采取欺骗方式谋取中标的行为。
3、物资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物资(设备)采购监督检查,参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效能监察操作规程》执行。
4、施工管理
监察点: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环保控制
(1)质量控制:通过查阅质量检验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组织或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大检查,检查是否已建立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层层落实了质量管理责任;检查有关质量检验检测报告是否真实齐全;检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是否正确履行职责、有无擅离职守、监督不到位的现象;对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进行了追究。
(2)进度控制:通过查阅项目总体统筹控制计划等相关资料和现场检查,检查是否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是否存在不合理延误工期的情况。
(3)投资控制:通过查阅投资计划和财务拨款等相关资料,检查概算、预算、结(决)算“三算”管理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检查有无超批复提高设计标准、变更设计或搞计划外工程的情况;检查是否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检查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管理,有无挪用资金、挤占成本等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4)安全环保控制:通过查阅安全环保管理有关制度文件和现场实地调查,检查是否制订了安全环保健康管理体系(HSE)和规章制度,具体措施是否得到了落实;对责任事故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了责任追究,有无隐瞒事故不报的情况。
5、合同管理
监察点:合同审批、合同签订、合同履行 监察方法:
(1)合同审批:通过查阅工程建设合同台账,重大合同的《合同立项审批表》、《合同对方资信调查表》、《合同法律审查登记表》等有关资料,检查合同审批资料是否齐全,审批程序是否规范;重大合同是否经相关部门会签、审批,是否存在越级、越权审批和不审批的现象。
(2)合同签订:通过查阅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各种合同、签约对方的法律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与签约有关的信函资料、谈判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有关资料,检查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监理等各环节是否都签订了合同;检查合同原件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有效,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明确具体;合同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质,签约行为是否经过授权委托(合同双方);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相一致,签约双方是否订立了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是否有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的行为,是否存在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的现象;检查与签约有关的各种信函、谈判记录是否妥善保管;检查是否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担保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3)合同履行:通过查阅合同、《合同履行与结算申请表》、《重大合同终结申请表》、违约行为的记录及证据、合同变更、解除的协议等相关资料,检查是否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了跟踪监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是否得到了及时有效的纠正和补救,是否及时搜集了对方违约的证据;检查是否存在合同变更、解除的情况,合同的变更、解除是否符合《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检查结算内容及款额是否与合同及其变更条款相符,审查手续是否完备。
6、竣工验收
监察点: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工程尾款支付
(1)竣工验收:通过查阅竣工验收报告、附件、竣工验收证书等有关资料或参与竣工验收工作,检查是否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了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资料是否齐全;检查是否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2)决算审计:通过查阅竣工决算报告、竣工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检查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结算;检查是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了决算审计;检查是否对剩余、库存物资提出了处理意见。
(3)工程尾款支付:通过查阅有关账簿和支付凭证等有关资料,检查工程尾款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日期、金额和方式支付,有无提前支付、拖延支付或超合同价款支付等行为;是否制订了尾工工程的监督管理措施。
7、廉政建设
监察点:《廉政责任书》签订、《廉政责任书》执行、信访举报处理(1)《廉政责任书》签订:通过查阅《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廉政责任书》、《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及备案资料,检查《廉政责任书》是否按要求签订并在监察部门备案。
(2)《廉政责任书》执行:通过召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交往中有无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的行为;有无索要或接受对方回扣、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有无到对方报销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有无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该项目的业务活动或推销产品、材料和设备等违规违纪问题。
(3)信访举报处理:监察部门要认真受理信访举报,对反映涉及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要调查核实;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鉴于工程建设项目相互之间差异较大,实施过程比较复杂,本规程提出的监察点和监察方法是基本的和主要的,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对本操作规程未列出的方面制定操作规程。
本规程原则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由其控股的企业。
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10最新版文库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经营管理,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借款人授信总量统一管理,并根据我行信贷组合管理实施进程,逐步建立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限额管理制度。第三条
我行应在全面了解客户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借款人生产规模和经营周期,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核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制定科学的贷款方案,并加强对借款人资金使用和资金回笼情况的有效监控。第四条
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守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授信政策,完善内控机制,实施贷款全程管理。第五条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授信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我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第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担保贷款方式。综合考虑借款人行业前景、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信用记录、与我行合作关系等因素,对资质良好借款人,可发放信用贷款。第八条
我行应主要叙做期限在3年(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其中: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为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第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结合我行规定执行。第十条
第三章 贷款受理与审批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授信审批流程主要包括授信发起、尽责审查、授信评审、问责审批等环节。
第十二条 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受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收集贷款申请材料,对借款人资格和授信业务进行初审后,符合我行授信政策且风险可控的,可进入授信发起程序,完成书面贷款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借款人的法律证明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借款人经过年检的贷款证或贷款卡等;
(二)借款人股权结构图和大股东、主要关联公司说明;
(三)经审计的前两个财务报告和申请借款近期的财务报告全文(包括财务报表及附注),如为新建企业,须提供股东各方出资协议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原、辅材料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进出口商务合同等(如有);
(五)相关担保条件证明材料,包括保证人财务报表、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抵质押物估值评估报告等;
(六)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业务部门应严格审查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五条 公司业务部门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对借款人进行调查评估,评估内容除须包括对借款人和授信业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审核外,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下方面进行调查,并确保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规模、行业排名、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财务状况,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以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业务部门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和其他相关协议,有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及协议示范文本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循总行相关制度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我行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三条 我行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资金的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以及采取受托支付时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五)借款人和我行均认可的其他有关贷款支付的约定。
第二十四条 我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我行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我行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指定专门的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并可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我行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的管理权力;
四)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我行同意;
(五)我行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六)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我行。
第二十五条 我行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我行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签订相关借款协议。
第五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审核与发放审核合并,在发放审核流程中增加支付审核的相关内容,即客户向我行提出放款申请后,我行依据各项提款条件进行发放审核的同时,根据客户提供的交易背景材料进行支付审核。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接收客户提供的放款申请材料和支付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发起放款和支付申请,向授信执行部门提交送审材料。授信执行部门根据借款人用款和支付申请及公司业务部门的送审意见,进行发放审核和支付审核。第二十九条 发放审核应以该笔流动资金贷款的批复文件和已签合同为依据,审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资格、是否已经落实授信批复要求的各项条件、是否已经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
第三十条 我行应采取我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我行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
7押品进行定期检查,掌握影响我行贷款偿还的风险因素。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业务部门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并根据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情况制作贷后管理报告,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中做好贷后管理记录。我行应将贷后检查情况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的合作策略和内容。
第四十四条 如公司业务部门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预警信号,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并根据我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我行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我行债权。
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提出流动资金贷款展期要求的,公司业务部门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评估确定是否需要展期,并合理确定展期金额和期限,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四十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公司业务部门应积极采取催收等措施降低我行授信风险。对于符合不良贷款移交标准的,应及时移交授信执行部门,由其进行专门管理,制定清收处臵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我行可与借款人协商贷款重组。
第四十八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我行按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授信执行部门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臵。
第四十九条 授信执行部门应定期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事项主要包括押品存在与否、是否与权属证书记载相一致、是否依法办理了抵(质)押登记或其他抵(质)押生效的必备手续、是否办理了财产保险以及保险到期后是否及时续保等事项。
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10最新版文库 篇七
中油质安字〔1999〕第19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事故或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职工家属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消防法》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务:贯彻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研究和分析生产经营活动中消防安全的特点和规律;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作好日常消防工作;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编制灭火预案,组织消防演习;加强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灭火作战能力;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调动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性,确保企业生产、生活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整体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 织 管 理
第五条各企、事业单位应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8.企、事业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各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由企业公安保卫部门或安全部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有计划地对全体职工进行防火、灭火、气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5.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6.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7.抓好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现场监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动火措施,并按规定到现场进行监护、检查和指导。
8.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
9.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统计火灾事故,分别报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政府消防主管部门。
10.负责建立和健全企业防火档案。
第八条依据《消防法》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并应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消防队主要职责是:
1.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2.对本单位义务消防队伍进行技术指导训练。
3.保证消防车辆装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4.抓好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战训能力。
5.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其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教育义务消防队员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十条集团公司按区域设立消防联防组织,指定组长单位。区域联防组织主要职责是:
1.建立救急指挥系统,编制救急预案。
2.接到联防成员单位求援信号后,应及时派出增援力量。
3.定期组织区域联防模拟演习,熟悉本区域内消防情况。
4.定期组织区域内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开展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章火 灾 预 防
第十一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开工前必须向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消防管理部门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集团公司关于关键生产装置及要害生产部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除应当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3.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在产品说明书中,应注明产品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携带火种和无关人员、车辆入内。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员、押运员、装卸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证件。
第十七条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大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单位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公共娱乐场所的装修、装饰、电器安装、紧急照明、紧急疏散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或管理混乱的,坚决停业整改。
第二十条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主要靠完善防火设施和自身灭火设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多用户的高层、地下建筑公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电器安装等,统一由建筑物的业主负责。
第二十一条消防部门要制定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检查时间、内容和组织领导“三落实”。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逐项登记,凡是单位能够整改的,要定责任人、定措施,限
期整改。凡单位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并督促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解决。重大火险隐患,要建立立案和消案制度,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火险大,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的或抗拒严重火险隐患整改的,可责令其停产整改,对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据情节给予处理。
第四章消防培训教育
第二十二条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各企、事业单位要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新闻、电视等宣传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劳资、人事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
第二十四条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五条对新入厂及转岗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第五章消防设施与装备
第二十六条各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企、事业单位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第二十七条各企、事业单位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第二十八条各企、事业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讯、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要满足战备和防、灭火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为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消防支出要列入预算。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第六章灭 火 救 援
第三十条各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三十一条企业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应及时设立临时救火指挥部,由生产单位负责人或其上级负责人任总指挥。消防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6.调动企、事业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救助协助灭火。
7.向公安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区域消防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第三十二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三十三条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消防管理部门应按要求组织事故调查。
第三十四条
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10最新版文库 篇八
HSE审核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HSE管理体系审核员的管理,提高HSE管理体系审核工作质量,促进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HSE管理体系的规范运行,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HSE审核员分为集团公司HSE审核员和企业HSE内审员。集团公司HSE审核员实行注册管理,企业HSE内审员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HSE审核员可从事HSE管理体系企业内部审核、第二方审核(包括总部对企业的审核,企业对其下属单位的审核、企业对承包方和/或供应方的审核等)和认证审核。企业HSE内审员可从事本企业的HSE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企业对HSE审核员的管理。
第二章审核员培训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HSE审核员培训应纳入集团公司培训计划,由集团公司认可的HSE培训机构进行培训。1
第六条参加HSE审核员培训的人员应具备4年及以上的工作年限、初级及以上职称。
第七条HSE培训机构应依据集团公司《HSE审核员培训大纲》安排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集团公司HSE管理政策、制度等;
(2)集团公司HSE管理体系标准;
(3)审核基础知识、审核程序、技巧和实践应用;
(4)HSE审核员管理的要求。
第八条集团公司HSE培训机构应加强对参加培训人员的管理,考核合格后,方可颁发集团公司HSE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企业HSE内审员培训应纳入企业培训计划,由企业自行组织,由集团公司认可的HSE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颁发企业HSE内审员证书,培训名录报集团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审核员注册管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HSE审核员由集团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称注册机构)具体负责HSE审核员注册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HSE审核员的注册遵循自愿原则。注册审核员分为实习审核员、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级别的晋升按
照逐级考核晋升的原则。
第十二条提出集团公司HSE审核员注册申请的人员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提交相应的注册材料。注册机构负责组织资料审核和注册工作。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HSE实习审核员的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具有大专(含)以上高等教育学历;
(2)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参加过企业HSE内部审核工作;
(3)在申请注册的前2年内取得集团公司HSE审核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申请注册HSE审核员的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具有2年及以上HSE实习审核员资格,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参加了不少于4次、累计不少于20天的HSE管理体系审核(包括第二方审核和认证审核);
(3)所有审核经历应当在申请前2年内获得。
第十五条具有国家注册OHSMS或EMS审核员资质的HSE实习审核员,可直接申请注册为HSE审核员。
第十六条申请注册HSE高级审核员的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具有3年及以上HSE审核员资格;
(2)担任3次及以上HSE管理体系审核组长(包括第二方审核和认证审核);
(3)所有审核经历应当在申请前2年内获得。
第十七条具有国家注册OHSMS或EMS高级审核员资格的HSE审核员,可直接申请注册为HSE高级审核员。
第十八条企业HSE内审员由企业负责管理。
第四章审核员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审核员权利和义务
(1)遵纪守法,诚信敬业,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2)服从安排,按时参加HSE体系审核。
(3)按要求参加再培训或继续教育;
(4)对任何在HSE审核员培训和注册管理方面的争议,可以书面形式向HSE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HSE实习审核员、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到期前需申请办理再注册,换发注册证书。
第二十一条再注册要求:
(1)注册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应向注册机构提出再注册申请;
(2)能够履行HSE审核员的义务;
(3)如有任何针对其审核表现的投诉,应已妥善解决;
(4)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审核员应参加3次及以上HSE
管理体系审核;高级审核员应作为审核组长参加3次及以上HSE管理体系审核。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HSE审核员和企业HSE内审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8学时的再培训或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注册机构应建立集团公司HSE审核员和技术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企业应结合实际,对HSE审核员合理调度使用。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对HSE审核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HSE审核员发生违章失职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或降低审核员级别直至注销资格的处分,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附则
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10最新版文库 篇九
安全目视化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人员、工器具、设备设施和生产作业区域的安全目视化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范中安全目视化管理是指通过安全色、标签、标牌等方式,明确人员的资质和身份、工器具和设备设施的使用状态,以及生产作业区域的危险状态的一种现场安全管理方法。目的是提示危险和方便现场管理。
第四条 本规范中工器具是特指脚手架、压缩气瓶、移动式发电机、电焊机、检测仪器、电动工具、手动起重工具、气动(液压)工具、便携式梯子。
第五条 各企业应统一安全目视化管理标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种安全色、标签、标牌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安全色、标签、标牌的使用应考虑夜间环境,以满足需要。
第八条 用于喷涂、粘贴于设备设施上的安全色、标签、标
牌等不能含有氯化物等腐蚀性物质。
第九条 安全色、标签、标牌等应定期检查,以保持整洁、清晰、完整,如有变色、褪色、脱落、残缺等情况时,须及时重涂或更换。
第十条 企业内部员工进入生产作业场所,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着装。外来人员(承包商员工,参观、检查、学习等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场所,着装应符合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并与内部员工有所区别。
第十一条 所有进入钻井、井下作业、炼化生产区域、油气集输站(场)、油气储存库区、油气净化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作业区域的人员,应佩戴入厂(场)证件。
第十二条 内部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入厂(场)证件式样应不同,区别明显,易于辨别。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资质,并经所在单位岗位安全培训合格,佩戴特种作业资格合格目视标签。标签应简单、醒目,不影响正常作业。
第十四条 压缩气瓶的外表面涂色以及有关警示标签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同时,企业还应用标牌标明气瓶的状态(满瓶、空瓶、故障或使用中)。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脚手架的作业过程中,应使用标牌标明脚手架是否处于完好可用、限制使用或禁用状态,限制使用时应注明限制使用条件。
第十六条 除压缩气瓶、脚手架以外的工器具,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确认其完好,并在其明显位置粘贴检查合格的标签。检查不合格、超期未检及未贴标签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所有工器具,包括本规范定义之外的其他工器具,都应做到定置定位。
第十八条 应在设备设施的明显部位标注名称及编号,对误操作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设备设施,应在旁边设置安全操作注意事项标牌。
第十九条 管线、阀门的着色应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同时,还应在工艺管线上标明介质名称和流向,在控制阀门上可悬挂含有工位号(编号)等基本信息的标签。
第二十条 应在仪表控制及指示装置上标注控制按钮、开关、显示仪的名称。厂房或控制室内用于照明、通风、报警等的电气按钮、开关都应标注控制对象。
第二十一条 对遥控和远程仪表控制系统,应在现场指示仪表上标识出实际参数控制范围,粘贴校验合格标签。远程仪表在现场应有显示工位号(编号)等基本信息的标签。
第二十二条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器具应分类摆放,并设置标牌,标牌内容应参照危险化学品技术说明书确定,包括化学品名称、主要危害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使用红、黄指示线划分固定生产作业区域的不同危险状况。红色指示线警示有危险,未经许可禁止进入;
黄色指示线提示有危险,进入时注意。
第二十四条 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生产作业区域内的消防通道、逃生通道、紧急集合点设置明确的指示标识。
第二十五条 应根据施工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进行安全隔离。隔离分为警告性隔离、保护性隔离。
(一)警告性隔离适用于临时性施工、维修区域、安全隐患区域(如临时物品存放区域等)以及其他禁止人员随意进入的区域。实施警告性隔离时,应采用专用隔离带标识出隔离区域。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二)保护性隔离适用于容易造成人员坠落、有毒有害物质喷溅、路面施工以及其他防止人员随意进入的区域。实施保护性隔离时,应采用围栏、盖板等隔离措施且有醒目的标识。
第二十六条 专用隔离带和围栏应在夜间容易识别。隔离区域应尽量减少对外界的影响,对于有喷溅、喷洒的区域,应有足够的隔离空间。所有隔离设施应在危险消除后及时拆除。
第二十七条 生产作业现场长期使用的机具、车辆(包括厂内机动车、特种车辆)、消防器材、逃生和急救设施等,应根据需要放置在指定的位置,并做出标识(可在周围画线或以文字标识),标识应与其对应的物件相符,并易于辨别。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依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1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10最新版文库 篇十
油运基建〔2011〕200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 各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各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基建工程图纸会审记录
2.分公司基建工程施工进度周报
3.非定额物料报价申请单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 基本建设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 各相关部门。
分送: 各领导、总经理助理、副总师,存档2份。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2011年8月30日印发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 各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各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各单位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促进基本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基建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基本建设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公司各单位根据企业生产、职工生活需要,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基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基本建设规划、勘察、测绘、设计、监理、造价审核、施工、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建设管理机构设置及业务分工
第四条 各单位基本建设工作统一由各单位基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编制本单位基本建设整体规划;整理并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负责办理基建工程内外部建设手续;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组织
基建工程实施,监督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负责组织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等工作。
第五条 基层单位职能部门分工
(一)负责规划计划业务部门:负责本单位拟建工程项目规划计划;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立项工作;负责办理基建工程内外部建设手续;负责联系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纸设计;负责建设工程造价(预算)审核;负责基本建设合同(委托书)签订;参与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验收、施工材料进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
(二)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基建工程承包商入网资格,并对其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现场管理进行日常评价;负责召集相关部门进行施工图纸会审;负责编制工程预算;负责施工过程监督管理和工作量签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定位放线验收、施工材料进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办理建设工程付款手续;负责组织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传递及备案工作。
(三)质量设备部门:负责审核基建工程室内外系统及相关设备安装图纸;负责按照公司标准化配送中心修理厂建设要求,审核修理厂建设施工图纸。
(四)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日常安全检查,监督相关特种作业票证办理;监督建设工程安全施工合同的签订;监督建设项目消防系统的报验备案工作;抓好施工现场综合治理及安全工作。
(五)党群(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监督建设单位自购材料程序。
(六)使用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参与提出设计意向,参与施工图纸会审,施工材料进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
第三章
基本建设业务程序
第六条 各单位基本建设工作按照建设立项、审核批复、施工图设计、图纸审查、造价审定、办理内外部建设手续、施工队伍确认、签订合同、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审计的整体程序进行。
第七条 各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一)负责规划计划业务部门根据本单位生产生活实际需要,整理拟建工程项目概况,包括建设目的、建设规模、建设选址、土地所属及现状、拟施工场地系统配套情况、工程概算等。
(二)经单位行政会研究同意后,由基建管理部门召集负责规划计划业务部门、安全环保部门、质量设备部门和使用单位讨论工程设计意向。设计意向经研究确定后交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并编制工程概算。
(三)负责规划计划业务部门起草投资请示,附带建筑方案及工程概算上报公司。经公司批准下达基建项目投资通知书后,建设项目方可正式组织实施。
(四)基建管理部门按照公司基建项目投资通知书关于基建工程建设规模、标准的相关要求,组织设计单位对建筑方案进行调整优化,并报公司基建工程管理处审核。
(五)基建管理部门联系地质勘查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出具完整有效的地勘报告。
(六)基建管理部门按照公司基建工程管理处出具的建筑方案审查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建筑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七)负责规划计划业务部门到当地政府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立项、土地、规划、环保、消防等建设审批手续。建设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即可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纸设计工作。
(八)基建管理部门收到设计单位报送的施工图后立即组织负责规划计划业务部门、安全环保部门、质量设备部门、使用单位等进行建设单位内部图纸会审,并将会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修改,形成正式施工蓝图。单位内部图纸会审需填制审图记录,图纸会审记录格式见附件1。正式施工蓝图出图份数根据建设单位办理建设手续实际情况确定,不少于8套。
(九)基建管理部门将正式施工蓝图及建设单位图纸会审记录报公司基建工程管理处进行施工图审查,并按照公司基建工程管理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施工蓝图进行修改完善。
(十)基建管理部门到政府部门办理施工图消防审查和设计审查手续,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市政建设手续。
(十一)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公司基建市场准入资格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联系具有公司市场准入资格的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进行工程监理。
(十二)建设单位按照公司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确定施工队伍,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十三)建设单位按照公司基建工程管理程序,办理公司内部开工手续。
(十四)基建管理部门组织负责规划计划业务部门、质量设备部门、安全环保部门、使用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开工前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十五)基建管理部门委派现场代表,会同监理单位共同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按施工进度填制施工日志。按照施工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材料进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安装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填制验收记录。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经理必须持有施工单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施行压证管理,即工程建设期间项目经理岗位资格证书(建造师证)必须放置在建设单位指定地点,待施工结束后取回。
(十六)建设工程竣工后,按照公司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由各单位基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竣工验收。验收
分为工程实物验收和工程资料验收等两部分内容。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报公司进行竣工验收。
(十七)施工单位将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报基建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由基建管理部门出具工程量增减初审意见书。
(十八)基建管理部门将工程结算资料及工程量增减初审意见书报本单位基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上报公司基建工程管理处进行工程结算工程量审核。基建工程管理处审核完毕后传递至审计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十九)公司投资的所有基建工程项目必须经公司审计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确需二次审计的,由公司规划计划处聘请具有造价咨询资质并获得公司市场准入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二十)财务资产部门进行财务处理,完善资产。
(二十一)基建管理部门将竣工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后交档案室。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八条 各单位基本建设整体规划必须经单位行政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第九条 在基建工程前期整理设计意向、施工图设计、图纸审核阶段,相关部门必须提供科学、准确的资料及参考意见。其中办公会议场所、信息网络设施由综合管理部门提出设计意向;休— 8 —
闲及员工集会活动场所由工会提出设计意向;职工住房由基建管理部门在征求职工意见后,按照多数原则整理并提出设计意向;标准化配送中心建设及相关配套设施由各配送中心提供基本要求,基建、规划、安全、设备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分析,提出设计意向。
第十条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要求:
(一)必须与具备相应资质并获得公司市场准入资格的基建承包商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异地承揽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当地政府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明。
(二)所有建设工程合同必须载明施工标准、验收标准。大型的施工项目施工标准、验收标准必须作为专项合同附件。安全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专项附件进行统一管理。
(三)建设施工合同审核会签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专项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图纸会审制度
各单位基建维修项目必须履行图纸会审制度。审图意见由基建管理部门进行详细记录整理,并负责向设计单位反馈。图纸审核通过后参会人员须在审图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施工日志管理制度
(一)施工日志是施工过程控制、质量监督、延期责任划分、— 9 —
工程量确认的重要资料,现场代表必须按工程施工进度如实填写。
(二)填制要求:施工日志应字迹工整,并按单项工程逐日不间断填写;施工日志记录时间从工程开工起到竣工验收合格时止;施工中途发生现场代表人员变动,基建管理部门应安排做好交接工作,保持施工日志的连续性、完整性。
(三)内容要求:1.基本内容:日期、天气情况、平均温度、施工部位,出勤总人数及各分工种人数。2.工作内容:当日施工内容及实际完成情况;施工现场有关会议的主要内容;有关领导、主管部门或各种检查组对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方面的意见和结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提出的安全、质量要求,及采纳实施情况;3.检验内容:隐蔽工程验收情况应写明隐蔽的内容、楼层、验收人员、验收结论等;材料进场验收、送检情况,以及送检后的检验结果。4.检查内容:质量检查情况,质量事故原因及处理方法,质量事故处理后的效果验证;安全检查情况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5.其他内容:设计变更、技术核定通知及执行情况;施工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停电、停水、停工情况;施工机械故障及处理情况;冬雨季施工准备及措施执行情况;施工中涉及到的特殊措施和施工方法、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使用情况。
简单工程的日志内容可以根据施工实际进行简化。
施工日志作为结算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随工程结算资料一并进入结算程序。在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后,— 10 —
随竣工资料一并移交档案室。
第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制度
(一)公司投资基建维修项目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付款时需按规定填写《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二)支付进度款时,按照公司财务资产处批准完毕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填制会计凭证,经过稽核由出纳付款。进度款总额支付达到投资计划总额80%时,不再予以支付。
(三)支付尾款时,由公司财务资产处根据有效票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及项目资金清算,并填制会计凭证,经过稽核由出纳付款。
(四)支付质保金时,由建设单位出具经基建工程管理处审核确认的《项目质量无保留意见书》后支付。
第十四条
施工进度周报制度
(一)施工进度周报由基建管理部门将工程实际进度、建设手续办理情况如实填写,经单位基建维修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向基建工程管理处上报。
(二)施工进度周报按照公司统一要求的表格样式填制,详见附件2。
第十五条 过程验收制度
(一)施工过程验收分为定位放线验收、隐蔽工程验收、施工材料进场验收、竣工验收等。所有验收过程基建管理部门必须
填制书面验收记录,并编入施工资料。验收按照分专业小组验收的方式进行,验收意见必须经基建工程验收领导小组组长签字认可后生效。
对于大宗建筑装修材料验收,需经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确认后由基建管理部门封存样品,坚持按照样品进行验收。
(二)基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除组长、副组长以外)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验收的,可以委托本部门其他人员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其验收责任依然由成员承担。
第十六条
现场代表责任制
(一)现场代表由基建管理部门统一指派,所有施工项目必须安排现场代表。
(二)现场代表职责: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组织和监督管理;详细记录施工日志,及时掌握工程进度;提请相关单位、部门进行定位放线验收、施工材料进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管理工程监理单位,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七条
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一)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建设单位统一的健康安全环保管理。
(二)在审图过程中,安全环保部门要对工程中涉及的高低压电气线路、压力容器管线(容器)、易燃易爆管线(储存设施)、防雷防静电设计、应急逃生通道、工业三废处理、光噪污染防护等涉及安全环保施工、安全使用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三)各单位所有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与施— 12 —
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安全施工合同。
(四)安全环保部门要将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定期会同现场代表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人员劳动保护用品佩戴及特种作业票证等进行检查,对违反安全施工规范的行为,向施工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整改。
(五)安全环保部门要将施工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施工特种设备的强制检验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杜绝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施工方采购非定额材料价格审定制度
对于定额中没有规定市场价格的材料,需采用市场价格进行结算的,施工单位需整理材料明细表,标明报价,填制非定额物资价格审定表(格式见附件3),交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基建管理部门初审后,交负责规划计划业务部门审核。建设、施工单位对价格均无异议,共同签字盖章后计入结算。
第十九条 工程量签证制度
(一)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量签证工作。工程量签证仅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施工范围以外的项目。工程量签证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甲方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规划计划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基建管理部门公章方可有效。工程量签证要与施工项目同步进行,不得事后补办。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量签证有异议的,由基建管理部门召集甲方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负责规划计划业务部门联合确认。
(三)工程量签证只对工作量内容进行签认,不对价格进行确认。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以下情况不得施工
(一)无有效建设依据不得施工。
(二)无施工图纸、无造价明细、无施工组织设计、无安全施工方案不得施工。
(三)无正式变更图纸不得进行变更施工。
(四)图纸未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不得施工。
(五)未签订建设工程安全施工合同不得施工;因安全问题停工未整改完毕不得施工。
(六)未进行施工材料进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不得进行后续施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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