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总结(精选8篇)
1.审判监督总结 篇一
市卫生监督所党务工作和廉洁从医 制度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汇报
六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011年市卫生监督所党务工作,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科学发展意识、争先进位意识和为民服务意识,切实加强干部队伍能力作风建设,积极推进精神文明,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紧密围绕政府中心工作,以专项监督工作为载体,强化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各项卫生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卫生监督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将今年以来我所党务工作和廉洁从医制度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党建和行风、政风建设,确保各项卫生监督任务的全面落实
(一)、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坚持抓好政策法规教育。
坚持把职业道德、廉洁从政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贯穿到学习实践中。一是扎实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素质。我们以“找差距,促发展”为主题,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会议精神,学习市委、市政府坚持四个第一,实现五大突破,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做好本职,奋力赶超的改革创新意识。二是坚持抓好政策法规教育。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树立卫生监督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尤其是我所在实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过程中,认真组织职工学习了《公务员法》、《公务员行为规范》等内容。采取了有力措施,加大了公务员法宣传力度,制定了《公务员法》学习培训计划。通过学习,大家掌握了《公务员法》的各项原则和具体规定,对于当前社会上普遍关注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提高了对公务员制度的认识,保证了学习效果,为公务员制度在我所顺利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三是开展了以“做优秀监督员,让人民满意活动”为主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向吴大观同志学习的活动,教育广大职工分清是非,明辨荣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利益观。四是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坚持警钟长鸣。组织职工观看警示教育宣传教育片,召开座谈讨论会,以案说纪,以案说法,教育党员干部增强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提高拒腐防变的自觉性。五是深入扎实开展了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今年2-3月份,全所集中一个月的时间,以“责任,实干,创新”为主题,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思想作风教育整顿活动;从年初开始,组织开展了全员读书和岗位大练兵大比武竞赛活动,形成讲学习、讲正气、讲团结、讲奉献的良好氛围。
通过一系列学习教育活动,提高了全体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水平,增强了党性观念,增强了工作的责任心、事业心和进取心,全所同志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理念,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在今年的国卫复检迎审期间,同志们夜以继日,加班加点,勤勤恳恳,无私奉献,许多星期天、节假日放弃休息,积极投身到工作中去,彰显了我们卫生监督队伍能够让党和人民放心,能吃苦,能战斗的良好形象,为我市国卫复检顺利通过省级、国家级验收做出了贡献。
(二)、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全面提高党员干部政治素质。
按照市卫生局的统一部署,今年3月至8月,在全所党员干部中集中开展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围绕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总体要求和“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维护健康,服务社会”的活动主题,广泛动员,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注重创新,务求实效,顺利完成了学习调研、分析检查和整改落实三个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切实解决了一些制约卫生监督事业科学发展的关键问题和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建立健全了卫生监督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广大党员和群众的认同。在学习实践活动群众满意度测评中,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对活动成果总体评价和分项测评“满意”、“较满意”率平均达到96.8%。
学习实践活动中,我们坚持高起点启动、高水平谋划、高标准实施,坚持解放思想、突出实践特色、贯彻群众路线,以正面教育为主,真正把深入学习、提高认识贯穿始终,把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贯穿始终,把解决问题、完善体制机制贯穿始终,把依靠群众、发扬民主贯穿始终,认真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富有特色、有意义的学习实践活动,促进了各项卫生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在学习调研阶段,全所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时间达到30学时,中心组集中学习4次,个人自学时间超过30学时。经检查评比,一般干部职工记写学习笔记均在1.5万字以上,党员干部笔记均在2万字以上,最多的达到4.5万字。全所干部职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知识测试考核,综合成绩平均达到94分。参加市卫生局组织的学习实践活动知识竞赛,获得第一名的好成绩。在全所开展了解放思想大讨论和“我为卫生监督事业科学发展建言献策”活动,所、科领导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撰写了9篇有分析、有分量的调研报告,对于探索、指导卫生监督工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分析检查阶段,深入扎实开展了“三走访,四座谈,五听取”活动,从履行职责、服务群众;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工作作风、工作效率;政策水平、业务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事业建设、科学发展等六个方面,全所分成11个组,开展了走访、座谈、征求意见活动,共发放征求意见信函、表480份,收回457份,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38人,社会监督员17人,被监督单位221个,走访离退休干部23人,征求职工意见52份,达到了“三个全覆盖”。共征集社会各界和群众意见360条,梳理后形成建议21条,为开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奠定了基础。在此基础上,先后4次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中层干部、党员群众、离退休职工88人参加的座谈评议,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了民主评议,反复征求意见,修改完善。
在整改落实阶段,我们以作风建设为主题,突出作风抓整改、立说立行抓整改、建章立制抓整改,以兑现诺言、体现诚意、赢得民心为主调,对分析检查报告查找出的6个方面影响和制约卫生监督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时限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位的整改落实方案。按照问题的轻重缓急和解决问题的难易程度,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完善体制机制。在全所大兴学习之风、干事创业之风、勤政廉洁之风、和谐服务之风,努力使学习实际活动成为推动卫生监督事业科学发展的群众满意工程。
通过学习实践活动,全所党员干部统一了思想,提高了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更加全面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科学内涵和根本要求,进一步增强了学习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解放了思想、拓展了思路、增强了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对当前卫生监督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制约卫生监督事业发展的突出矛盾有了新的认识,增强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保障健康,服务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科学发展理念得到进一步强化,职工队伍凝聚力、向心力得到进一步增进,党员干部的工作主动性、开拓精神不断提升,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实践、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本领有了进一步提高。
(三)、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一是狠抓廉政教育。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和创建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四好班子创建目标,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制定实施了卫生监督所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卫生监督员八条禁令》,开展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学习和讨论,组织中层以上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学习中央制定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市委的《实施意见》,学习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学习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职工观看警示教育展览和宣传教育片,召开座谈讨论会,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宝鸡卫生监督简讯》、宝鸡卫生监督网站为依托,以廉政文化“进单位、进科室、进家庭、进社区”活动为载体,积极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加强对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教育党员干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党性观念,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提高拒腐防变的自觉性,真正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利益观,树立起“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服务理念,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二是认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在充分走访听取社会各界对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召开了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紧紧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这一主题,对照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有关规定,对照党员标准深入查找班子和个人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展开了批评与自我批评。通过党内外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进一步加强了团结,增强了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增强了党员干部的宗旨意识,使党员素质水平得到提高,自觉履行党员义务,真正起到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同时,认真做好新党员的发展工作,积极地为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增强党组织的活力。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机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发展党员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今年对3 名预备党员按期转正,发展预备党员1名,表彰奖励优秀共产党员6名、优秀党务工作者1名。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拒腐防变的自觉性。
以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为主线,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加强党支部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增强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提高拒腐防变的自觉性。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一岗双责”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成立了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了目标任务,实行主要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负全责,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年初根据市卫生局党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下发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及实施意见》,所、科两级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对全所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进行专题安排部署。多次召开支委会、办公会讨论、部署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并将其纳入综合目标责任制管理,与各项卫生监督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主要领导亲自抓,全年开展专项教育和检查考核4次,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到了实处。
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各项制度。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报告制度、党政主要领导向主管上级述职述廉制度、科级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重大事项“一把手”末尾表态制度和廉政风险防范等“五项制度”。围绕容易滋生腐败、群众普遍关注的环节,坚持改革创新,完善制度机制。针对重点岗位,认真分析,查找根源,制定对策,有效防范违规违纪问题发生,促进惩防体系建设。领导班子成员认真遵守廉政准则,认真贯彻实施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思想和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工作上分工合作,团结共事,坚持民主集中制,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行政监察制度,认真落实“事务公开、财务监管、物资采购”三项规定,坚持重大事项实行领导班子按规定程序集体研究决定,科学民主决策。在发展党员、选拔干部、参公管理、物品采购等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坚持集体议事,集体讨论,集体决定,并通过全所职工大会、职代会、公示等形式及时向全所职工公布结果,使职工知事、知情、知底。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重大改革措施,交干部职工充分讨论,多方听取群众意见建议,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在工程招投标、车辆采购中认真落实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依法规范操作,做到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项目、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公开透明,全面推行“阳光操作”,保证了采购工作的规范运行。对招待餐、修车、加油、办公耗材实行定点管理,严格审批,防止了乱开支,节约了经费。在财务管理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认真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单位只报帐,不设帐。今年,经市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等多部门检查,认为我所财务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贯彻执行严格,工作细致规范,未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思想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充分走访听取社会各界对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召开了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紧紧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这一主题,对照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有关规定,对照党员标准深入查找班子和个人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逐项对照检查,深刻分析原因,开展自查自纠,全所42名党员没有发生规定列举的八个方面问题。领导班子成员能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遵守廉政准则,认真贯彻实施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没有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个人和亲属谋取私利,没有参加任何公款旅游,没有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参与非法集资等问题。班子成员在个人住房,用车和公务消费等方面,没有发生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能认真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和述职述廉制度。中层干部都能认真执行所内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有关规定,工作认真负责,团结务实,班子成员能顾全大局,政治坚定、勤政廉洁,团结协调,开拓进取,全所党员干部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社会对行风的满意度。以创佳评差活动为主线,从学习教育,提高素质入手,坚持抓好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卫生监督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责任意识。今年以来,以卫生监督规范年建设目标为基本要求,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公务员法》、《公务员行为规范》等政策法规,不断建立完善和创新卫生监督工作制度和机制,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举办了一期全市卫生监督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在全市开展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监督文书展评与交流活动。选派18名卫生监督员外出参加学习培训,着力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业务素质。同时,制定实施了卫生监督所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干部作风建设若干规定,坚持和完善了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贯彻实施《卫生监督员八条禁令》、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政务“五公开”,即公开办事程序、公开职责规范、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服务承诺、公开监督举报投诉电话。虚心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经营者对卫生监督执法管理、收费、服务态度、廉洁执法等方面进行监督。同时聘请2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为社会监督员,对卫生执法活动实施监督。一年来受理群众投诉和上级转办案件22起,均立即进行了调查处理,群众、上级都满意,未接到被监督单位的投诉,也没有发现监督员违规违纪的行为。
(六)、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认真做好扶贫帮困和老干部工作。
按照市委、市政府“突破西山”的发展战略要求,与市口腔医院继续抓好陈仓区坪头镇周川村的扶贫帮困工作。单位领导先后3次深入周川村,同村上干部商谈扶贫计划,分析存在问题,制定落实措施。以促进产业开发和农民增收为重点,组织技术培训80多人,全村劳务输出160人,向村上捐赠了1万元现金和价值2000元的救灾药品;慰问贫困户8户,为其送去了米、面、油及每户200元现金,总价值2600元,并捐献衣物、被褥200余件,受到镇、村干部、村民的好评。
按照市上统一安排,所党政领导和7名中层干部与叉车五厂11名困难职工开展了结对帮扶活动,今年春节和国庆,开展2次走访慰问和谈心交流活动,送去了党和政府的温暖。今年三月,在全所开展“扶贫助残奉献爱心”活动,全体干部职工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向市残疾人基金会捐款2800元,奉献了一片诚挚的爱心。
在老干部管理工作中,注重关心和解决他们在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今年春节和国庆节,组织对22名离退休老干部进行了节日慰问。组织召开了老干部工作座谈会,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大家观看了革命历史电影《铁人》,增强了文化的影响力、凝聚力和吸引力。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解决瓦场街家属院地下主管道漏水问题上,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积极协调,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道,投资上万元,在短时间内完成了水路维修工程,解决了老干部用水难的问题。
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在创佳评差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带动作用,开展青年志愿者服务、扶贫帮困,献爱心,送温暖活动,开展卫生下乡,卫生进社区活动。组织全所干部职工开展拔河、象棋、乒乓球比赛,组织爬山等活动。今年国庆前夕,我们在全所组织开展了庆祝建国六十周年“爱国歌曲大家唱”活动,同志们以合唱、独唱、诗朗诵、演讲等多种形式排练26个节目参赛,6个优秀节目受到表彰奖励。9月30日下午,组织全体职工观看了电影《建国大业》,在教育干部职工居安思危,珍惜现在美好的一切的同时,丰富了职工的文化生活。
二、认真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突出重点,抓好落实,保证和促进卫生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全力推进卫生监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1、市卫生局廉洁从医制度建设年活动的总体要求,积极履行卫生监督职责,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卫生监督工作的头等大事。从2月份开始,所领导班子多次召开会议,制定印发了《六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年活动方案》,所成立了党风廉政建领导组,所长、党支部书记徐维光担任领导组组长,组织力量,全力以赴投入到迎接国卫复审活动中去。先后6次召开全市性会议,就国卫复审标准中卫生监督指标进行反复分析、研究、部署,对五小门店综合整治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坚持标准、严格准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树立典型、示范引导,将整治任务层层量化分解,任务到科,责任到人。在7-9月份近三个月时间里,全所同志放弃节假日休息时间,每天从早八点到晚八点,加班加点,分12个监督、督查工作组,对市区餐饮食品、公共场所等“五小”门店开展拉网式监督检查,逐街逐门店进行规范,市、区共监督、检查单位17015户次,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186份,停业整顿1户;督导检查三区集中整治的街道、路段213条,“五小”单位362户次,下达督查意见书43份。通过落实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卫生监督公示制度、推行餐饮具集中配送等措施,使市区食品餐饮、经营性公共场所单位的面貌有了很大的改观。“五小”单位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设施基本齐全,工作人员操作基本规范;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达100%;全市3773户餐饮单位中,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单位3642户,量化率达到96.53%,圆满完成了国卫复审迎检工作任务。其中以生动的笑脸、平脸、哭脸的卡通形象表示单位卫生状况的卫生监督公示制度,受到省国卫复审专家组和广大消费者的普遍好评,宝鸡日报、宝鸡电视台、陕西人民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对我们的这一做法均以“看脸色选餐馆”予以报道。
2、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工作。今年以来,全所先后派驻254人次参与了市政协会、市人大会、全国爱卫办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09年灾后重建项目启动会、全国竞走运动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视察工作等重大接待活动卫生监督保障25次,对217餐次约45080进餐人次进行现场食品安全保障,均完满地完成了卫生监督保障任务,受到活动承办单位和省、市领导的好评。
在今年五月的两节活动期间,我所组织市县卫生监督机构力量,由所领导带队对活动的中心区域扶风县法门镇、眉县汤峪镇的餐饮单位进行逐门逐户的监督指导,先后出动卫生监督人员132人次,监督车33台次,派出驻店监督员12人,启用重大接待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现场检测食品原料112个品种,监督检查餐饮单位328户次。有力保障了盛会期间的食品安全。在今年九月“两会”期间,市上确定的接待单位达38家,来宾多,标准高,要求严,任务重,市所派出22名驻店监督员,由所领导带队,对接待单位逐店进行了执法监督、人员培训、督导检查。两会开始前,对餐饮单位在原辅材料购进、食品加工、储存、留样等进行现场监督,对部分产品进行现场快速检测,并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对定点接待单位及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坚持实施预防性消毒,严格餐饮卫生和客房卫生监督管理,指导被监督管理单位落实防控措施,切实保障了与会人员的身体健康,保证了两会的顺利召开。据统计,仅9月20日至9月28日,全所派出卫生监督员386人次,监督检查重点公共场所、宾馆饭店1262户次,为38个重点接待单位发放预防性消毒药品260件。
3、重大疾病防控卫生监督。今年以来,手足口病、甲型流感等传染病防治工作一直是我们传染病执法检查的重点。按照省、市传染病防治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结合我市监督工作的实际,我们及时制定下发了《宝鸡市2009年传染病防治监督重点检查计划》,《关于做好手足口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等,从3月份开始,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先后检查三级医院2家,二级医院31家,乡镇卫生院10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28家,其他医疗机构406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3家,采供血机构1家;乡镇中小学151所、县级中小学34所、市区中小学65所、九年一贯制学校1所、中等职业学校8所、高校1所,学校食堂121户次。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均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对8户存在问题较多的医疗单位给予了行政处罚,罚款11000元。
(二)、以规范年建设为契机,加快卫生监督规范化建设。
将卫生监督规范年建设和卫生监督岗位大练兵大比武活动贯穿到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当中,用卫生监督规范年的建设来促进各项卫生监督工作的规范实施,以岗位大练兵大比武活动的开展提高日常卫生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1、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了日常监督、行政处罚、档案管理、信息报送以及工作质量考评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今年重点对信息报告管理、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及行政处罚案卷的管理作了修订和完善。按照我所制定的《2009年全市卫生监督稽查督导实施意见》,在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集中开展了查漏补缺活动、执法文书展评活动、专项稽查活动。所领导分别带队先后对10县区进行调研、指导和培训。加强对县区卫生监督工作的督察,全年对省、市安排部署的各种专项监督检查的督察16次,开展执法文书稽查13次,着装风纪检查9次,下发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6份,印发稽查通报19份。在国家卫生城市迎审和各种专项卫生监督工作督导检查过程中,我所先后21次对全市各县区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培训,督促县区监督所岗位练兵活动的深入开展。各县区也结合自己监督工作的实际,通过举办卫生监督培训讲座、案例集体讨论、知识竞赛、测评考试、文书联评、现场模拟监督检测等形式,扎实开展岗位大练兵大比武活动。今年,走访被监管单位147个,发放行风问卷调查表1162份,收回问卷调查表1139份,综合满意率达97%。
在案卷评查活动中,对80份行政处罚案卷进行量化评分(其中一般程序案件5起,简易程序75份),达到A级的32份,占40%;B级26份,占32%;C级22份,占27%。与去年相比,A级案卷所占比例明显上升。全年受理群众投诉举报59起,均及时进行了处理和回复。今年未接到对监督人员和监督机构的举报投诉。
2、坚持预防为主,严格卫生许可。全年受理卫生许可咨询1210人次,受理卫生许可申请206份,卫生许可现场审核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办理卫生许可证192个,均建立了卫生许可档案。培训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6402名,发放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6353个,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持证率达到98%以上;调离职业禁忌人员59名,调离率100%。对6个餐饮单位、6个公共场所、3个涉及职业健康危害工种的企业分别实施了预防性卫生监督,预防性卫生监督率、建档率达到100%。
3、实行量化考评,规范信息管理。在总结去年卫生监督量化考评工作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对卫生监督业务工作量化考评办法进行修订,将考评体系中涉及监督人员个人考评指标的部分,交由科室来执行,充分发挥了科室管理的职能,调动了科室的积极性。所里制定的监督文书要求、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监督频次要求等均得到较好的落实,各科室自觉开展以岗位练兵为目的的业务学习、现场检测技术培训、取证器材的使用等活动,对监督人员工作职责完成情况也通过量化分值客观地表示出来。今年来,全所月监督户次数平均达到22户次,最多的达到47户次。
对卫生监督信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报送制度。全年共完成卫生监督年报、打击非法行医专项监督、餐饮业专项整治等近20种监督信息报表,上报及时率、准确率均达到100%;全年印发《宝鸡卫生监督简讯》19期,上网公布信息310条,其中自编信息达到227条,内容涉及卫生监督阶段性工作进展、监督结果公示、监督警示以及各项监督工作动态等。其中省卫生监督网、卫生部卫生监督网刊登报道近30份。宝鸡电视台、宝鸡日报、宝鸡电台、宝鸡新闻网等新闻媒体对卫生监督工作宣传报道22次。
(三)、以专项整治工作为抓手,全面推进各项卫生监督工作。
1、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和传染病监督执法工作。按照《陕西省卫生厅2009年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对全市唯一的血液采供单位中心血站在贯彻落实采供血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市中心血站和各临床用血单位都能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办法》,42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全部由市中心血站提供,无非法自采自供的现象。24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了输血科,其余医院指定检验科和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管理。对筛查出的法定传染病人按规定进行报告,并按规定处置医疗废物。今年3月、7月、9月分别开展传染病执法检查三次,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医疗单位215户次,市直市管医疗单位监督覆盖率达到100%。
2、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源管理专项监督。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源管理的通知精神,对106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市、县疾控机构使用的129 台放射诊疗设备进行全面的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医疗单位以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情况为重点的放射卫生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106家放射诊疗机构中持有效《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有101家。其中检查二级以上医疗放射诊疗机构33家,持有效《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有32家,从事放射工作人员573人,持《放射工作人员证》521人;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493人,体检率86%,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278人,个人剂量计监测率为48.5%;设置辐射警示标志的96家;制定放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有101家;对5个有放射诊疗设备而无诊疗人员或未安装使用的单位,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
3、继续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活动,加大查处力度。今年,我们将打击非法行医纳入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常态管理。监督检查市直市管医疗机构人员资质、诊疗科目72户次,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先后组织开展医疗机构执业人员和出租、承包科室情况突击抽查,在抽查的83个医疗单位568名医生中,取得《执业医师证》的483名;抽查486名护士,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313名;抽查医技人员442名,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354名;抽查从事母婴保健技术人员56名,均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对25个存在问题的医疗单位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对12家违法情节严重的医疗单位,给予了行政处罚,罚款22000元。在加大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同时,我们开展医疗广告的执法检查,对报纸报刊、电视、广播上刊登的医疗广告进行监测。仅2009年9月,共监测医疗广告91条(报纸报刊60条,电视15条,广播16条),其中有12家医疗广告有违规违法现象。我们以此为线索对发布违规医疗广告的12家医疗机构依法进行了监督检查,下达监督意见书12份,其中立案查处1起,警告8家,行政罚款7400元。
4、以重点职业病健康监护为重点,扎实开展职业卫生专项监督工作。按照省厅《关于开展全省企业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精神,我们充分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加大对《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深入厂矿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逐一核实、检查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市共有生产企业1385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企业268家,均建立了职工健康档案。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企业职工总人数346314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14616人;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为粉尘、苯、甲苯、二甲苯、铅烟、噪声等,其中粉尘是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涉及行业有机械制造、印刷、矿山采掘等。全年对重点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群体的监护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共监督用人单位433户次,行政警告及罚款25家。在加大对大型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我所对4个县区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指导县区开展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5、积极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不断提升公共卫生监管水平。根据省卫生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我们成立了领导小组和量化考核评审技术组,结合我市公共场所监督管理的实际,制定了我市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方案,将全省规定住宿业40%的量化分级目标提高到市管住宿业达到100%、三区达到80%,各县达到100%。5月份以来,我所分别举办了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和公共场所从业单位负责人量化分级学习班,并组织力量对各县区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结合国卫复审“五小”集中整治活动,先后四次通过电视、报纸、宣传栏进行宣传。据统计,截止目前,全市住宿场所共计355家,已经实施量化分级327家,量化率92.1%,其中,A级37家,B级101家,C级189家,28家未达到C级正在落实整改。市管住宿业单位41户,已经实施量化分级管理34户,有7户小招待所 “五小”单位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市管住宿业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率达到100%。
全年完成了133个单位空气质量、微小气候现场监测,共监测7909项次,监测93个单位顾客用具消毒效果3230份,对34家宾馆、酒店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了专项检查,顺利的完成了24家餐厅的卫生许可申请和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市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对市管30户供水单位进行了卫生许可证复核前的卫生审查,对市政供水两个水厂水源水和出厂水按季度进行4次监督监测,采集出厂水水样8份、二次供水单位水样18份、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样24份。依法对公共场所单位卫生条件、卫生监测、卫生管理不达标的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共处罚24户(含警告2户),罚款7050元。对市管44家宾馆酒店、洗浴场所的客用化妆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共检查客用化妆品84种;对市区32家化妆品零售批发、美容美发店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其中化妆品批发专营店16家,美容美发店12家,商场(超市)6家,查出不合格化妆品70种,全部依法予以处置,并对19户经营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警告1户,责令改正19户,罚款18户、罚金11300元。全年还先后组织开展了饮用水消毒剂专项检查、住宿业集中空调专项检查、艾滋病防治干预、游泳池专项监督检查、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等5次专项监督活动。
6、突出专项监督,履行好餐饮业卫生监督职责。今年6月1日起,《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按照新的法律规定,食品卫生监管职责交付其他部门施行。鉴于目前政府机构改革的现状,省卫生厅请示省政府法制办,餐饮业的日常卫生监管工作继续由卫生监督机构履行。面对现状,我所没有放弃对餐饮业的卫生监管,圆满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种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一是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按照省卫生厅打击餐饮消费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全市的实施方案,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宣传动员、自查自纠、清理整顿、规范巩固的阶段要求,举办了市直管单位负责人培训会议,将卫生部公布的添加剂黑名单印发直管的餐饮单位,并在宝鸡电视台、宝鸡广播电台和宝鸡新闻网、宝鸡卫生监督网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据统计,全市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报道专项整治工作11次,报纸3次,悬挂横幅112条、展出宣传板报32块,印发宣传彩页10220份。全市先后共出动执法人员1356人次,检查餐饮单位3864户次,整治重点区域102个,重点单位946户,重点食品73个品种,现场抽取食品样品13份,经市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全部合格。通过集中整治活动,建立和完善了餐饮单位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登记台帐溯源制度,食品添加剂的采购、使用和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强化。今年2月25日,市所接到群众投诉一餐馆供应的羊血有问题,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派出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检查,并追踪查访羊血的加工点,一举取缔了这一加工黑作坊。就这一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市所立即安排,在全市餐饮单位开展动物血的监督治理,清查全市作为食品原料加工使用动物血的加工作坊,要求餐饮单位在采购、验收动物血块时,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详细记录该产品的供应单位、卫生许可证以及原料血的来源是否为定点屠宰单位、动物是否经过检疫等,在此项活动中,市、区卫生监督所共监督检查餐饮单位2163户,对57户加工使用动物血的餐饮单位进行了追踪监督,依法取缔无任何卫生防护设施、动物鲜血来源不清的5个加工作坊,对4户加工单位进行了规范。经过整治,市区餐饮单位加工使用的动物血均按要求索取相关检疫检验资料、餐饮单位定点采购、纳入台帐进行登记。
二是餐饮业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省厅《陕西省餐饮业专项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监督工作实际,我们及时制定了全市实施方案,成立了组织机构,结合全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检工作,先后6次通过宝鸡电视台、宝鸡日报、宝鸡新闻网、宝鸡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全市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一次,组织开展餐饮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法培训2次、全所监督人员食品安全法培训考试1次,186名餐饮单位管理人员和全所50名监督人员参加了学习培训。在集中整治工作中,我所与直管的98个餐饮单位全部签定了《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所有已发证单位均在卫生许可证上加贴了量化分级标识,全部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标识加贴覆盖率、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率均达到100%。据统计,餐饮专项整治活动中,全市共出动卫生监督员1287人次,监督检查各类餐饮单位18579户次,培训从业人员3558人,责令整改286户次,行政处罚26户次、罚款26300元。截止11月底,全所先后对185户次餐饮和集中消毒配送单位的6160份消毒餐具进行消毒效果检测,合格5846份,合格率达到95%。
三是学校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结合卫生许可证年审,对学校食堂原辅材料采购索证、查验登记、食品留样、功能分区、食品加工、餐饮具清洗、消毒和保洁等环节严格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各学校食堂完善从业人员晨检制度,建立晨检记录。新学期伊始,即印发的《关于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等卫生工作的通知》,并由所领导带队对市区和各县区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结合全市餐饮业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学校周边小餐馆的监督检查频次。据统计,市所全年先后监督检查学校食堂328户次,市管学校食堂的监督覆盖率达到100%;抽查县区学校、托幼机构食堂105户次,全市1089个学校食堂全部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市管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率达到100%。
三、加强综治安全和爱国卫生工作,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一)、坚持预防为主,确保稳定和安全无事故。
在综治和安全维稳工作中,我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强化安全管理为重点,以维护单位内部稳定为中心,积极开展平安单位创建活动。一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维稳工作一把手负责,所里与各科室、科室与个人签订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把综治和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二是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经常性的综治、普法、维稳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积极组织参加普法知识竞赛,增强干部职工安全稳定意识和责任意识;三是切实加强对综治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坚持24小时安全值班、治安巡逻和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四是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和行车安全教育,下班后车辆实行统一停放,并加防盗锁,定期对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存放和行车安全。一年来,全所实现了无政治、经济、刑事、治安、安全案件、无重大差错事故、无“六害”问题、无违法乱纪行为、无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巩固提高省级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成果,全力抓好爱国卫生工作。
以国家卫生城市复检为契机,以落实长效管理措施为重点,加强卫生基础性建设,增加卫生设施,认真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健康教育、爱国卫生及“除四害”各项工作,在全所职工形成了讲文明、讲卫生、讲礼貌的良好风尚,营造了干净、整洁的办公和居住环境。
认真组织开展了爱国卫生宣传月活动、健康教育宣传活动、除“四害”专项治理活动、单位内部控烟等活动。积极参与市、区、办事处和社区组织的健康教育知识宣传、卫生清扫治理和卫生知识宣传竞赛活动。所里建立了“宝鸡卫生监督网站”、开辟了健康教育专栏,多层次、多渠道进行卫生知识的宣传。在单位卫生管理工作中,按照省级卫生先进单位标准要求,建立完善了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坚持卫生区域划片包干,任务到科,责任到人;坚持日小扫、周大扫,全天保洁、月查季评,奖优罚劣;坚持春、秋两季的“除四害”工作,实行突击消杀与常年消杀相结合、药物消杀与治理环境相结合,降低了四害密度。今年,投资3万元对办公楼卫生间进行全面的维修改造,配备了必要的卫生设施,保证了各项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通过一系列的实践活动,全体职工进一步树立了环境保护意识、卫生道德意识、文明习惯意识,把讲究文明卫生、保护爱护卫生环境变成大家的自觉行为,形成人人讲文明,个个讲卫生的良好风尚,爱清洁、讲卫生、重健康已在我单位蔚然成风。
四、存在问题
(一)监督队伍规范化管理仍需下大力气。
从今年我所卫生监督岗位大练兵大比武活动和卫生监督规范年活动开展情况来看,一是规范化管理在卫生监督工作各领域开展不平衡,比如,预防性卫生监督仍有许多制约因素,实现规范化监督管理难度较大;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复杂,方便、快捷的便民服务措施难以落实到位。二是在工作层面上还有不尽人意的地方。比如,卫生监督执法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很难做到规范、准时;卫生行政处罚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但处罚文书的规范使用一直是卫生监督员最容易出现错误和瑕疵的地方。三是受政策以及监督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等诸多因素影响,卫生监督工作的整体水平提高缓慢。
(二)落实制度、实现动态管理还需要加强。
一是就卫生监督工作本身应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不但要建立各种制度,还要建立健全各种工作规则,对卫生监督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细化要求;二是要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检查以及奖惩手段要跟上;三是要根据卫生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三)卫生监督工作系统性方面还需要提高。
纵观市卫生监督所几年来的工作,一方面面临省市下达的各项监督工作目标任务,而另一方面,要时刻应对各种临时的、指令性工作任务,全所的卫生监督工作总是在各种临时性工作的冲突下加班加点开展,在卫生监督工作的系统性方面还需要提高。
五、今后的打算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市卫监所2009年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干部职工的精神面貌良好,思想作风过硬,卫生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下一步,将继续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发展作为卫生监督工作的第一要务,切实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求真务实,真抓实干,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人员教育和培训、加强对县区工作的指导,继续推行和完善卫生监督工作量化考评制度,加大对卫生监督工作稽查力度,确保各项卫生监督工作取得新成效,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2.审判监督总结 篇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通知》、《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为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以品牌、标准、信誉、服务和效益为重点, 围绕“质量提升”, 大力实施以质取胜战略, 努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注质量的良好氛围, 努力把我国墙体屋面及道路用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提升到新水平, 根据中国砖瓦工业协会中砖协字[2010]05号文件、国家质检总局 (2010) 国监任字第03068号、第03069号、第03070号任务书的安排及建材工业质量认证管理中心、地方墙改办等有关部门的委托, 2010年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墙体屋面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全国705家生产企业的885个墙体屋面及道路用建筑材料产品分别进行了重点企业检查和国家监督抽查等各类抽查和检查, 为了总结好各类抽查和检查工作, 表扬先进, 交流提高产品质量、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方面的经验, 加强行业质量监督和管理, 促进我国的墙体屋面及道路用建筑材料行业技术进步和健康发展, 推动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进一步推进和保障我国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和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墙体屋面材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召开“2010年墙体屋面及道路用建筑材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重点企业检查分析总结会”。在此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墙体屋面材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向鼎力协助支持这次会议工作的各级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委托工作部门、协会、信息网及各类生产企业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向与会代表及热情支持我中心工作的各级领导、各级职能部门、受检企业、机械设备制造企业、质检机构、各级协会及信息网表示衷心的感谢, 并向各级同仁们表示亲切的问候。祝大家事业兴隆、工作顺利。
现就2010年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墙体屋面材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的各类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重点企业检查情况及结果做一个简要的总结分析。
1 国家监督抽查和重点企业检查结果及分析
根据中国砖瓦工业协会中砖协字[2010]05号文件、国家质检总局 (2010) 国监任字第03068号、第03069号、第03070号任务书的安排及建材工业质量认证管理中心、地方墙改办等有关部门的委托, 2010年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墙体屋面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全国的705家生产企业的885个墙体屋面及道路用建筑材料产品分别进行了重点企业检查和国家监督抽查等各类抽查和检查, 受检企业约占全国生产企业近0.8%。抽查产品分为:烧结普通砖、蒸压灰砂砖、烧结多孔砖、空心砖和空心砌块 (烧结类、混凝土、蒸压加气混凝土和轻集料混凝土类) 、烧结保温砖和保温砌块、复合保温砖 (烧结类、混凝土类) 、瓦 (烧结类、混凝土类) 和道路用建筑材料 (混凝土类、烧结类) 、隔墙板 (GRC、工业废渣、轻质墙板) 及烧结装饰板等十类16种产品, 抽查区域覆盖29个省、市、自治区, 受检企业分别隶属于多个部门。
1.1 新型墙体屋面材料产品国家监督抽查
为了更好的促进和规范我国建筑节能及新型墙体材料发展, 进一步推进和保证我国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0) 国监任字第03068号、第03070号、第03069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委托书的要求, 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墙体屋面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 牵头组织, 会同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以下简称辽宁院) 、国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以下简称上海院) , 于2010年第3季度对新型墙体材料中的发展最快的节能型和以往抽查问题较多的砖类和砌块类产品进行国家监督抽查和跟踪监督抽查, 实际共抽查了119家企业的119个产品, 抽查企业分布于北京、天津、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海南、贵州共14个省、市, 约占全国生产企业总数的0.4%。经检验和综合判定, 合格企业数为100个, 合格的产品数为100个, 实际企业数抽查合格率为84.0%, 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4.0%, 明示标准符合率为84.0%, 强标合格率为84.0%。产品实物质量合格率为84.0%, 产品销售额合格率92.3%, 加权抽查结果合格率为92.3%。本年度国家监督抽查抽查涉及的产品是新型墙体材料中砖类和砌块类两大类产品, 其中, 砖类产品抽查61个, 合格53个, 抽查合格率为86.9%;砌块类产品抽查58个, 合格47个, 抽查合格率为81.0%;砌块类产品出现1例放射性核素限量指标超标现象。
1.2 认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受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委托,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墙体屋面材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依据GB/T 21149-2007《烧结瓦》对嘉泰陶瓷 (广州) 有限公司的2个烧结瓦产品进行了国家产品质量认证监督检查, 经型式检验全项合格, 达到国家产品质量认证要求。
1.3 委托重点企业产品质量检查
受中国砖瓦工业协会中砖协字[2010]05号文件的安排和委托,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墙体屋面材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依据GB 5101-2003《烧结普通砖》、GB 13544-2000《烧结多孔砖》、GB 13545-2003《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 8239-1997《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 15229-2002《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 21149-2007《烧结瓦》、GB/T 21144-2007《混凝土实心砖》、GB/T 4100-2006《陶瓷砖》、GB/T 19631-2005《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GB 11968-2006《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JC/T 746-2007《混凝土瓦》、JC 943-2004《混凝土多孔砖》、JC/T 446-2000《混凝土路面砖》、GB/T 23451-2009《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JC 680-1997《硅镁加气混凝土空心轻质隔墙板》和GB/T 23449-2009《灰渣混凝土空心隔墙板》、GB 11945-1999《蒸压灰砂砖》、JC/T 239-2001《粉煤灰砖》JC 238-1991 (1996) 《粉煤灰砌块》、JC/T 862-2008《粉煤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JC/T 698-1998《石膏砌块》等标准,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墙体屋面材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于2010年联合地方有关部门对全国的586个生产企业的766个墙体屋面及道路用建筑材料产品分别进行了重点企业检查、地方委托检查及新标准执行准备情况检查, 561家企业的741个产品达到国家标准要求。抽样合格率为96.7%, 抽查企业合格率为95.7%。
上述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墙体屋面材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全年进行的三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及重点企业检查的705家生产企业的885个产品, 经检测, 有661家企业的841个产品分别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抽样合格率为95.0%, 抽查企业合格率为93.8%。主要产品品种统计:烧结普通砖产品合格率为87.8%;蒸压灰砂砖产品合格率为86%;烧结多孔砖产品合格率91.6%;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产品合格率为95.6%;混凝土多孔砖72.7%;混凝土实心砖86%;瓦类产品合格率为100%;道路广场砖产品合格率为96.6%;普通混凝土空心砌块产品合格率为100%;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100%;隔墙条板产品合格率为89.3%;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合格率为81.0%。
2 2010年度抽查及检查的结果呈现的特点
产品质量今年总体质量于去年基本持平略有上升, 砖混凝土多孔砖类略有下降,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类下降较大, 瓦类持平, 其他各类有所上升。
大、中型企业抽查合格率较高, 如3季度国抽分别为92.9%、90.6%, 其中, 国有、中外合资、外资和联营性质的大、中型企业抽查合格率均为100%;小型企业抽查合格率较低, 为79.5%, 其中私营 (含个体) 、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小型企业抽查合格率分别为68.8%、79.5%。
各类产品抽查合格率均有所上升, 但混凝土多孔砖 (属砖类) 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属砌块类) 产品的抽查合格率大幅下降, 如3季度国抽均低于平均水平, 分别为72.7%、81.8%。
不合格企业存在严重质量缺陷, 均属节能性或耐久性和力学性能等安全性能方面的项目不合格, 占不合格企业总数的100%, 其中有个别企业同时出现2~3个项目严重超标。且出现1例放射性核素限量超标现象。
3 不合格产品主要存在的质量问题
强度等级和耐久性能不过关。如3季度国家监督抽查的19家不合格企业中有6种砖类、7种砌块类产品强度等级和耐久性能等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其中有的产品强度项目实测值仅为相应标准规定值的40%, 抗冻性项目出现试样分层、脱皮和断裂, 此类缺陷会使得砌体达不到预定的强度, 且抵抗自然界环境风化性能较差, 该类产品对建筑工程而言等于埋下了严重质量隐患, 将导致建筑物严重损毁。
节能性技术指标不达标。如3季度国家监督抽查中有2种砖类、6种砌块类产品孔洞率、密度等级、导热系数等反映产品节能性技术指标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其中有的产品孔洞率项目实测值仅为相应标准规定值的72%, 干密度实测值超标约28%, 导热系数实测值超标约6%。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首先是所用材料的节能, 主要材料节能性不达标, 对节能建筑方面的应用影响要么拆除另选材料, 要么大量增加成本进行外墙外保温处理, 这不但加重了我国建筑节能的成本, 而且严重地影响到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总体方针。
安全性指标有隐患。如3季度国家监督抽查中本次抽查中有1种产品放射性核素限量超标。放射性核素限量指标直接影响人身生命健康安全, 这类指标缺陷对人身生命健康安全危害极大, 不能用于建筑物主体结构。因此在新型墙体材料行业提倡利用工业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的同时, 必须要加强原材料选择把关。
4 目前行业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
企业短期行为严重, 过分追求产量, 忽视质量。近几年来, 由于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极为迅速, 其产品生产企业数、产品数、产品应用数量迅速扩张, 特别是部分企业质量意识较差, 为了节省成本, 偷工减料, 减少工艺环节, 降低了产品品质, 不但影响到了新型墙体材料行业的发展和也严重影响到了产品的质量, 如3季度新型墙体材料四大类产品国家监督抽查统计结果见下表。
数据表明:四大类产品检测项目均有不合格现象, 说明造成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尤其力学性能、耐久性能和安全性能方面的问题频出。最主要的原因是混凝土多孔砖产品水泥加量少, 蒸压加气混凝土产品蒸压时间不够及原材料不合格造成的, 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小型企业重数量、轻质量。
技术、工艺装备落后, 部分新办企业的技术水平尚不过关, 企业管理水平落后。多数小规模企业多方面投入不足, 生产现场技术力量匮乏, 从业人员多为流动性很大的临时工, 生产出大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就不难理解了。不少企业管理混乱, 工艺纪律不严, 没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导致生产稳定性差, 如近三年新型墙体材料砖类、砌块类产品国家监督抽查统计结果见下表。
数据表明:相对传统的砖类产品由于近几年国家墙体材料整顿改革力度较大, 生产水平及装备水平迅速提高, 抽查合格率提升幅度很大, 接近10个百分点。相反发展较快的砌块类产品, 由于从业技术人员奇缺及装备跟不上工艺要求, 技术水平很难过关, 抽查合格率波动很大, 降幅近6个百分点。特别是混凝土多孔砖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两类非烧结制品合格率始终徘徊不前, 工艺技术环节欠缺和从业技术人员缺乏是重要原因。
建筑节能要求不严。我国的墙体材料特别是建筑物, 过去一直没有节能性指标, 近期我国宏观战略特别是建设和谐社会及节能型社会的要求, 建筑节能逐步成为我国建筑的主要功能性指标要求, 建筑规范及政策法规都已陆续颁布, 但实际情况与国家的要求相距甚远, 尤其工地进场材料复核验收环节, 未严格按照见证取样程序进行把关, 供货企业自行送检的现象占绝大多数。有些地区根本无视这方面要求, 使得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经营环境公平缺失和混乱, 建筑节能的把关和要求根本无法到位。
部分地区的总量失控, 形成恶性竞争。盲目听信宣传介绍, 对生产墙体屋面及道路用建筑材料产品的认识不足, 项目上马跟风现象严重。市场形势见好就拼产量, 市场形势不好就低价倾销的现象在某些地区比较突出, 造成低档次产品供大于求, 也对当地业已形成的新型墙材发展势头产生了恶劣的负面影响。如部分地区的混凝土多孔砖产品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
行业质量管理和约束机制乏力。我国的墙体屋面及道路用建筑材料属国家推广应用的基础材料, 因此要使这些生产企业和产品健康有序地发展除了必要的政府行为和政策引导外, 提高企业自身产品质量意识, 增强行业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约束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但目前这个以乡镇企业为主流的墙体材料行业严重缺乏行之有效的行业规范及约束手段的制约, 生产许可证及强制性3C认证也未开展, 使得行业无序竞争的现象十分普遍, 产品质量波动则更大。这一阶段中政府有要求了, 监管加强了, 则质量差的企业倒闭的倒闭、歇业的歇业。如近几年监管较严, 前些年不合格的企业大部分都倒闭了, 产品质量及达标率则出现上升, 过一段时期重心一旦转移, 这些企业又会复苏, 产品质量又开始下滑。
5 目前行业要加强的工作
5.1 树立行业宏观管理概念, 强化质量监督
目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国办发[2005]33号) 精神, 随着“禁实”工作力度的加大, 墙改工作已经进入了二次飞跃的新阶段, 这个阶段的工作方针已明确为:应“以政策为导向, 以市场需求为目的, 以科技创新为动力, 以主导产品为重点, 城乡分类指导, 全面推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7]77号《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已明确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调控措施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现阶段的迫切问题是, 各地的行业管理及墙改工作部门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本地新型墙材的主导产品, 结合当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组织技术应用规程、图集等编制或推广示范建筑等, 以此作为宏观管理、整体规划的重点和突破口, 给本地区的新型墙材企业提供足够的信息导向, 为本地区墙体材料行业的发展指明道路, 同时建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对行业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及3C强制认证等措施。在质量监督方面, 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切实做好质量抽查后处理工作, 工商、税务、工程监督等执法部门, 应积极采纳质量监督管理和行业主管的建议, 对质量较差或无生产保证能力生产企业采取必要的行政职能进行控制, 这样才能加强政府监督力度。
同时, 为了加强质量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还需要调动各级不同部门协同配合, 发挥各方面积极性, 特别是专业研究设计院所、协会、质检中心、墙材信息网等熟悉行业发展最新动向的窗口单位, 让他们发挥好政府和企业之间管理、信息等方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协助政府做好部分职能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把质量监督、行业管理工作理顺, 在引导、协调、监督、服务的宗旨下为墙材行业的质量振兴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2 切实加强建筑节能和新型节能墙体材料的监管力度
我国的建筑节能反映了我国下一步的能源政策, 可以说是我国宏观战略实现的关键, 近期建设部连续出台了建筑节能政策, 并且派出了部分督查组进行建筑节能检查, 但并没有根本解决这些问题, 还需要切实制订相关的建筑节能以及材料的监管措施和要求, 并成立相关机构如质量监督节能部门, 严把建筑节能关和新型节能墙体材料的质量关。这样才能落实到位, 促进我国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的提高。
5.3 堵住城建使用和监督部门的暗流
许多城建施工单位为了降低成本, 片面追求利润, 购买质次价廉材料, 不进行材料质量验收。特别是对产品的全项性能指标检验,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几乎不借鉴专业产品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 一般也很少作为工程验收的考核内容, 造成“重工程复检、轻型式检验”的现象。有些企业也趁机以不正当方式销售产品, 严重破坏了质量制约的公平环境, 使重点骨干企业深受其害。
为此, 建议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各级管理部门应共同加强建筑市场的工程原材料的产品质量管理, 特别是应借鉴专业产品质检机构的全项检验结果作为工程验收考核内容, 并作为建筑工程质量法规条例实施。只有这样, 才能堵住中间环节的暗流现象, 保证供应单位工程原材料质量稳定, 前后如一, 进而强化市场质量制约, 保障各类工程建筑的最终质量。
5.4 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把关, 完善检测手段
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质量控制和质量把关是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的必要手段, 也是杜绝恶性质量事故的关键 (如A类严重缺陷项目超标) 。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来说, 就是在原材料质量、原料处理、成型、干燥和焙烧或养护及成品分检等关键工序设立质量控制点,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这是提高半成品率和成品率, 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的最佳途径。
5.5 企业应树立大市场观念, 努力调整产品结构, 增加技术装备的投入, 加大技术进步的步伐, 靠新出强, 由大变强
这就需要企业更进一步解放思想, 在企业运行机制和体制上创新, 只要有利于企业发展壮大和技术创新的发展模式都可以吸收借鉴, 首先从重视吸纳人才和拓宽融资渠道入手。
5.6 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工作, 加强行业形象及行业产品质量的宣传力度, 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在国家质量振兴工作中运用和发挥新闻媒介、行业组织、群众团体的舆论宣传的监督工作, 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投身于质量振兴事业, 鼓励企业生产高档次优质产品,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立名牌产品, 形成全社会重视产品质量的环境。建议对此类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3C强制认证制度, 充分运用和发挥舆论宣传、监督作用, 加强宣传力度, 特别是加强行业质量及重要性宣传, 加大力度宣传那些质量好、产品优、档次高的优良产品及生产企业, 曝光那些档次低、质量差的劣质产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媒介如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地方有影响的重点报刊等进行广泛舆论宣传和舆论监督, 为企业及行业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及市场环境。各重点生产企业也应充分利用好各方面给予的荣誉及称号, 在产品销售方面做好宣传工作, 为企业自身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及品牌环境。
6 目前我国砖瓦行业现状概况及先进企业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高速发展, 特别是我国第十一五规划实施以来, 我国墙体屋面及道路用建筑材料工业的科技进步与发展也十分瞩目, 提高型JZK60/60、50/45等不同型号的挤砖机及大型挤砖机JZK70/70-25 (小时生产能力25000~30600块) 、JZK75Y-35型等装备已逐步在行业推广应用, 配套的湿式轮碾机、切、码、运设备和自动上 (下) 架机组系统等设备已经完善, 制砖生产用机器手也逐步开始在行业应用, 平吊顶宽大断面隧道焙3.3 m、4.6 m、6.9 m、9.2 m、10.3 m等砖瓦焙烧窑炉已在行业正常运行。节能技术 (干燥余热利用技术、焙烧窑炉密封技术、焙烧窑炉保温技术、干燥室保温密封技术、电机无功就地补偿技术、电机变频调速技术、节能风机技术、节能真空技术、内掺燃料均匀供给技术、窑门密封技术、窑炉节能测试技术等) 也已在行业广泛推广。“热风旋风”及“微波”干燥技术、全煤矸石砖厂余热发电技术等也日趋成熟, 并开始在行业实施。特别是新疆城建的全自动烧结保温砖和保温砌块的投产, 我们行业又翻开了一个新的篇章, 行业科技进步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墙体屋面及道路用建筑材料工业发展和整个墙体屋面及道路用建筑材料工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随着墙体屋面建筑材料工业发展的一批技术瓶颈取得重大突破,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及产品和装备蓬勃发展, 我国墙体屋面及道路用建筑材料工业已摆脱了产品的局面, 逐步形成多元化产品发展的态势。
今年, 随着世界宏观经济形势的好转和我国部分地区建筑市场的逐渐回暖, 墙体屋面及道路用建筑材料转型进一步加快, 技术更新、技术进步、工艺及生产设备的提高和改造更加迫切, 产品上档次、上水平, 满足新的建筑市场的需求的产品更是紧俏, 特别是满足新的建筑节能需求的产品已是行业各企业当务之急。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国策的实施, 墙体屋面建筑材料行业目前已经走到一个非常的转折时期。企业必须依靠技术进步、改善技术装备及生产水平, 推行科学化管理, 积极生产适应目前市场需要的节能、节土、利废、环保, 提高施工效率的轻质、高强产品, 才能跟上目前日新月异的市场需求及国家发展的需要, 行业整合及淘汰更加迅速, 行业各级人员应迅速动员起来应对好目前的市场及环境, 以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2010年度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和重点企业检查工作, 除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法规、规范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型式检验外, 同时仍对企业的生产规模、人员状况、常年生产的主导产品、固定资产总额的增长、主要生产设备、产量、经济效益、生产成本、土地复垦、安全生产状况、管理基础、试验室状况、文明生产、税利和资信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大量的调查, 目前, 行业在各方面转型加快, 行业重组加剧, 一部分企业开始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技术装备及技术投入进一步加大, 一部分企业已显现龙头趋势, 并逐步形成产业带头人, 另一部分低档次、装备差、质量差的生产企业, 在国家宏观调控及政策限制下正逐步被淘汰出局。墙体屋面及道路用建筑材料产品已逐步向性能稳定较好的产品方向过度, 行业进一步优化, 品质也开始朝高端产品转型。
今年的国家监督抽查及重点企业检查同样也涌现出一批优秀的生产企业, 如北京明珠琉璃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国环页岩制品有限公司、秦皇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晨砻建材分公司、大连太平洋砖制品有限公司、辽宁省黑山县第一建材厂、吉林省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双鸭山东方墙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空心砖厂、山西省长治经坊煤业有限公司新型建材厂、上海楼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省常熟市大象建陶有限公司、大胜窑业建设开发 (厦门) 有限公司同安砖厂、淄博乾龙琉璃瓦有限公司、河南省济源市众信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湖南省衡阳市迎龙硅酸盐制品有限公司、嘉泰陶瓷 (广州) 有限公司、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包家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海南省海口市长昌煤矿红砖厂、重庆金诺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市永兴彩瓦有限公司、贵州省都匀长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咸阳周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西安东凯建材有限公司、新疆疏附县华林建材厂等, 这些企业的领导及一线生产人员的质量意识都较高, 许多企业都根据自身的特点, 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艺要求, 基础管理工作十分扎实, 大部分企业的计量、标准化、全面质量管理通过了验收, 而且在生产中道道严格把关, 处处落到实处, 企业人人关心产品质量, 个个重视产品质量, 积极加强人员培训, 学习、总结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经验, 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各方面人才, 并开始完善和建立企业检验室, 加强各方面特别是工序的质量管理和出厂产品的质量控制, 企业的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系统已初具规模, 产品以良好的质量信誉取得了用户的信任和满意。部分产品出口国外, 也得到了外商的好评。在利废、土地复垦、能耗、安全文明生产、税利、资信、经济效益等方面亦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并连续几年在国家监督抽查及重点企业抽查中质量优异, 在当地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2010年度国家监督抽查及重点企业抽查中, 这些企业均达到了全项合格, 在此给予表扬, 以资鼓励。同时, 在这次会议及会后, 也将加大达标企业的登报宣传工作及宣传力度, 并将建议各地建筑使用部门优先采用这些企业的产品, 给这些质量好、能力强的生产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对未达到标准要求的生产企业,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墙体屋面材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已建议落实了职能部门及监管部门对其的整改工作, 同时也建议这些企业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针对存在的问题找出原因, 逐个认真整改, 积极克服, 以质量求生存, 以质量求效益。
7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墙体屋面材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新的一年工作的重心
根据行业目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加强的方面,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墙体屋面材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在新的一年里将会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社会这个工作的重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国办发[2005]33号) 精神, 为了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以及绿色节能建筑的发展,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有效实施节能减排、利废、环保等政策, 将着重加强以下各方面的工作:
1.保质保量地完成国家及地方委托的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专项抽查及检查考核工作, 特别是保质保量地完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砖瓦工业协会安排的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专项以及行业检查任务, 同时承担好地方各级部门、行业协会安排的委托检验工作, 完成好对全国墙体屋面及道路用建筑材料产品 (包括普通砖、多孔砖、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烧结瓦、混凝土瓦、道路广场砖、轻质墙板、蒸压灰砂砖等) 生产企业的抽查、检查等工作。
2.加大力度、积极配合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做好企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及质量体系认证工作, 推动行业贯彻实施ISO 9000标准, 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并充分运用各新闻媒介、行业组织、群众团体做好舆论宣传和监督工作, 积极实施名牌战略, 并是配合建设部、中国建材工业协会做好推荐建材产品工作, 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品牌环境, 为行业的质量振兴、技术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3.中心加大力度组织对新国家标准的宣贯学习, 加快新标准的实施, 为企业和行业正确实施新标准做好工作。
4.中心将继续加大力度, 逐步建立全国墙体屋面及道路用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测网络及委托工作部门的工作。
5.行业技术立法机构——全国墙体屋面及道路用建筑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也将加大力度促进行业标准化工作, 特别是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以及绿色节能建筑的发展的标准化工作。
6.继续进行墙体屋面及道路用建筑材料质量监督先进评比工作。
7. 中心将继续加强影响产品质量的设备、工艺及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 特别是加强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科技应用的推广和开发。
8. 设在中心的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墙体屋面及道路用建筑材料节能评价检验测试中心将进一步协助国家做好节能窑炉的测试评价工作及利废节能的免税工作。
9. 中心将继续加强各种热工及产品检测设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为生产企业提供有效、便利的生产控制及检测仪器设备。为行业的质量提高、质量振兴而努力。
2010年度的国家监督抽查和重点企业抽查工作得到许多部门和有关人士的大力支持, 特别是重庆市墙材协会、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集团) 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大连市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吉林省建材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砌体分会、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二十一站、河北省墙改办、唐山市工信局建材管理处、青县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浙江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江西省墙革办、福建省新材办、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协会、广州市建筑材料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长沙、株洲、郴州、衡阳、湘潭等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湖南省郴州市建材科研所、广西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广西墙材协会、广西建材产品质量检验站、成都市墙体材料工业协会、贵州省建材产品质检站、宁夏建材产品质检站、宁夏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甘肃建材产品质检站、新疆建材质检站等部门均派人出车协助工作, 使得本年度抽查考核工作得以顺利完成。在此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墙体屋面材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深表感谢, 同时建议给予表扬。
这次会议在协办下, 并得到了许多机械设备制造企业的支持, 得以顺利召开, 在此深表感谢。
3.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篇三
关键词:民事诉讼;审判监督;法院
一、现行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概述
1.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又称民事再审程序,其可以定义为:人民法院发现认定事实或者法律适用确有错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重新审判的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不是独立的诉讼审级,也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之路,只是纠错程序。相比于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有着自己独有的特点。
(1)提请主体法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及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具体有: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及案件当事人。
(2)事后监督性。审判监督的价值在于事后纠错,由法定机关行使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权的同时保障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适用,及时发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问题,提高司法质量。
(3)对象特殊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当事人必须依法执行该生效的裁决。只有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或者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才能对该判决、裁定或调解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4)时间严格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时限的规定与其他程序不同,除当事人申请再审须在裁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外,无论是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还是人民检察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抗诉,都不存在时间性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任何时间都可提起再审。
二、人民法院作为再审主体存在的问题
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时,带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人民法院在整个程序中拥有绝对的主导权,审判权凌驾于当事人的诉权之上。正是由于这种权力与权利严重失调,诉权对审判权几乎起不到任何监督与制约的作用,当事人的诉权沦为法院为追求某些利益的牺牲品。
1.法院启动再审无时间限制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法律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做出了明确的时间限制,以法院、检察院为主体提请再审程序并没有时间限制,这就使得再审案件范围宽泛,毫无原则可言。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任何时期发现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的都可以启动再审程序,这严重背离民事既判力理论。既判力是指已经生效民事判决裁判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项再度发生争执时,就不允许当事人提出与此相矛盾的主张,而且当事人不能对该判断进行争议,法院也不能作出与之相矛盾或抵触的判断。既判力的意义在于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不加限制的反复适用再审,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使人民法院确定判决的权威遭到严重挑战,使得两审终审制度名存实亡,已经严重背离立法原意。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出现一些再审案件存在着所谓程序合法,实体公正,但实际是老问题没解决掉,新问题又出现,执行效果很不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院裁判的既判力的同时,也造成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
2.再审指导理念存在偏差
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知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前提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长期以来,不仅仅是在民事诉讼中,“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审判监督机制的重要指导思想,内涵在于凡生效裁判确有错误,都应当予以纠正。不可否认,“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对于法院提高办案质量,充分体现了实体公正,尤其强调了个案的实体公正。但是,追求“绝对的公正”,过于强调法院的客观公正性,忽视了司法的被动性、中立性和诉讼公正的相对性。同时,“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理念亦与国际上公认的民事诉讼理念相悖。法律上将“有错必纠”作为民事再审程序发起的直接事由,对再审启动时间不作限制,允许再审主体多元并存,对于什么是错案,错案的范围如何确定,始终未达成一个明确、具体、合理的标准,致使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不断遭到破坏,不仅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也无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不利于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3.有违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中国民事诉讼中的特有原则之一,是贯彻私法自治原则的必然结果,其核心是当事人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自由支配和处置。处分原则存在的价值在于通过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通过行使权利或者放弃权利来达到对权力的适当限制,贯彻这一原则于司法中就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就行干预,防止其权力过分膨胀。
但是,在我国法院可以依职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与处分原则背道而驰。当事人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直接利害人,但是民诉法对当事人提起再审程序进行了严格限制,有申请不一定有再审,相反,法院提起却是那么轻松。当事人在再审中的处分权被弱化,而法院在再审中职权却被强化。那么此时,就不用谈权利制约权力了,而是权力指导权利的局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过更极端的情况,法院处于自身利益考虑对某一案件启动再审,但是案件当事人不同意再审,法院往往不顾及当事人利益而予以再审,这不仅是对处分原则的背离更是对人权的赤裸裸的践踏。
4.违背司法独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根据我国司法制度的设计,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下级法院在独立审判案件,不需要依靠上级人民法院的直接领导和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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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院院长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上级法院可以直接对案件进行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在此情况下启动再审,无论是在法院内部还是上下级之间,都带有强烈行的政色彩,与司法独立原则背道而驰。在法院内部,具体案件承办法院只需服从于法律,法官的审判工作不受法院内部其他组织特别是庭长、院长的干涉。审判工作的核心在于是法官凭自己对事实的了解和所认知的法律,排除任何外来干预作出判决。在法院外部,上下级法院的监督通过当事人的上诉实现,即通过二审制约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做出的裁判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的程序完成的,下级法院并没有参与这一过程,对案件事实更是一无所知。特别是在指令再审的时候,下级法院必然会揣摩上级法院的意思,下级法院的独立地位丧失殆尽。
三、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之改革
在法院层面完善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应当确立依法纠错为原则,对法院启动再审进行是适当限制,加强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建立一当事人为中心的再审制度。
1.转变指导思想
废除“有错必纠”的指导理念,树立以“依法科学纠错”为核心的指导思想。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客观世界是可知的,世界上只有尚未认识的事物,没有不可认识的事物。正是受到了这种思想的影响,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设计才采取这种有错必纠的理念,但是忽略了认识的过程是无限的,要收到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片面追求真相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再审要对案件事实重新查明属于对过去事实的再次认定,是客观事实转化为当事人和法官主观认识的事实。司法实践中,法院做出裁判所依据的是合法证据证明的事实和依照法律推定的事实即“法律事实”,并非“客观事实”。“实事求是”所要求的标准很难达到。因此,必须转变再审指导思想,在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为指导思想的同时,充分考虑客观条件,确定科学依法纠错的理念。
2.适当限制人民法院再审启动权
司法权具有被动性,要求绝对的中立性,赋予法院启动再审严重背离司法的被动性和不告不理原则。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同时,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不告不理原则以起诉作为审判的前提,民事案件必须有原告人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才能开始进行审判活动,而法院启动的再审则表现为法院同一方当事人共同对抗另一方,明显超出司法中立之意。严格按照法律明确规定的再审程序及再审改判标准来规范再审案件的启动和再审案件的改判,同时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但是,完全剔除法院的再审启动权也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因此,结合现阶段国情,可对法院为主体启动再审作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据以作出生效裁判的依据被法定机关撤销或变更,当事人因不知情而没有申请再审,为保证裁判的公正性和法律的权威性,法院可启动再审程序重新裁判;二是生效裁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检察机关怠于行使法定职权,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有责任主动启动再审程序予以审查并纠正。针对一般的程序行为违法不允许提起再审,这种违法完全可以加强内部监督,更多从建立内部约束机制予以预防和处理,当然,对有的审判组织未依法组成;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构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违反有关回避规定;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属再审之列。
同时,对法院启动再审做出明确的时间限制,改变现行的法院随时可以启动再审的规定,可以采纳当前法律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时间的规定。以法院为主体提起的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和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超过了2年期限的,即丧失了申请再审的权利,即使申请再审的理由再充分,也不能引起再审程序。
3.完善监督机制,确保司法独立
司法审判过程是一个追求理性的“公平”和“正义”的过程,即便永恒的正义和公平是不存在的,但是可以由一个全社会公认的机构予以定位和确认,这个机构就是司法机关,而司法机关也就成为不偏不倚的中立者和裁判者。独立行使司法职权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的独立性是其公正性的必要条件,离开了独立性,公正性就失去了保障,就无从谈起。
司法的独立总是建立在清正廉明的法官,完善的程序及良善的法律为基础之上的。原本宪法赋予人大监督司法权的权力贯彻在实践造成的结果是人大打着监督的名义明目张胆的干预司法,这是完全超出立法原意的。法院工作收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这是应有之意,但这种过度监督影响到司法独立就是权力滥用。应当纠正目前人大要求法院督办,要求判前汇报或协商的方式,从以下两个层次实施法律监督:①针对个别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人大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旁听案件庭审全过程,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且及时关注判决结果。②通过与人民法院建立信访联系,定期通报信访信息等方式实施监督。③人大可以采取定期听取法院报告的形式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立足于整个司法体制的運行,从宏观环境而不是个案出发去监督法院。
四、结语
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根植于我国当下的法治土壤,程序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是各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本文以法院为视角,分析了人民法院在启动再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革方案。
4.监督科总结 篇四
一年来,机构编制监督工作在区编办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经济发展的中心任务,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职能,不断完善平台建设,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一年来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0年工作回顾
(一)围绕政府机构改革中心任务,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一年来,我区机构编制监督工作按照省、市编委办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总体部署及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和•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哈编办字„2010‟9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等执行情况的管理与监督,完善了•香坊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落编减员流程‣、•香坊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牢固树立了执行第一、管理第一、服务第一、协调第一的理念,促进了机构编制管理上层次、上水平。同时实行政务公开,将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领导讲话
1及机构编制相关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2010年,我们紧紧围绕政府机构改革这一中心任务,积极做好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工作。一是在机构管理上,无论是新设、撤并或是机构规格、内设机构调整,均按有关规定履行了报批程序,严格规则,不擅自设立行政、政法机构;不增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二是在编制管理上,坚持按类管理的原则,明确编制性质及使用层级和范围,不擅自调整不同层级编制情况。同时不擅自核定机关自定编制,严格管控政法专项编制与事业编制。初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化管理模式,较好地遏制了机构编制的膨胀。三是在人员管理上,根据编制余缺情况严格进行审核把关,无论是在新招录人员或是人员流动上均坚持空编准调原则,严格执行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编制使用核准制度,无超编进人现象发生。
(二)配合政府机构改革,做好文件的备案工作
我们按照省编委办•关于建立全省机构编制电子文件库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机构编制审批文件及编制台账数据库。对全区所有单位的机构编制台帐按照其历史沿革,逐家、逐项、逐字、进行了整理与复核。对全区的人员编制、经费渠道和人员结构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在政府机构的改革工作结束后,又对新设的23家政府机构的三定方案进行了备案。并同省、市编办积极沟通,按照编制、职
数调整权限,根据政府每个部门的改革方案要求对各个部门核定的编制、职数等内容在平台上进行了更新,并建立新的编制,职数台账。同时对合并的机构进行了人员迁移划转。对区内无权调整的事项,积极请示上级编办给予调整。
(三)攻坚克难,做好机构编制平台信息清理工作 香坊区机构编制网络管理平台建成后,全区所有机关及事业单位废除原有纸制编制手册,启用新的电子编制管理证,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网上审批、网上监管。按照省编办要求,我们对平台上人员职级信息进行了系统维护,平台的信息及时进行了修改,利用近2个月的时间对已入库的11155人的电子机构编制管理证实有信息进行了专项清理与规范,共修改机构信息801次,分解为详细数据7000余条,更正数据库平台错误信息1071项。人员信息维护身份证正确人数11155人,上传照片人数11155人,完成100%。综合完成99.39%。电子编制证使用率达到98.77%。同时针对平台运行两年来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存在的职级信息重复填报、信息不准等问题进行了清理。对部分单位暂不能调整职级原因进行了分别说明。并对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检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高配人员进行了统计核准,在平台上标明高配情况。机构编制网络管理平台的建立,实现了编制部门的监督关口前移,增强了监督效能,强化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地位和作用。
(四)积极筹备,做好市编委办到我区的机构编制检查工作
按照上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要求,我们积极准备做好各项迎检工作。首先是我们进行了认真的自检自查,并形成自检自查报告。对政府改革机关的编制和实有人员进行了核实检查。对超编、超职问题进行了梳理。其次是做好检查材料的整理工作。对需抽查政府部门改革方案、“三定”文件、工资表和工资手册进行核实准备。第三是对各乡镇机关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实际配备人员进行了调查摸底。别对乡镇存在混岗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研。第四是检查结束后,我们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和整理。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二、2011年工作打算
2011年,机构编制监督工作继续按照区编委办工作思路和上级指示精神做好监督、检查,平台数据库维护及备案等工作,特别打算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继续研究探索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上切实可行、有可操作性的方式、方法。杜绝违反监督检查办法现象的发生。
2、对机关及事业单位编制、职数情况进行系统摸底,进一步明确超编超职情况。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杜绝超编进人现象,遵循空编准调原则。
3、对机构编制网络平台进行进一步维护,时刻保持平台的准确性。并及时对数据库进行更新,对文件及时备案。
4、进一步做好机构编制的数据统计工作,保证数据的决定真实可靠。
5.审判监督总结 篇五
一、积极组织学习,加强科室管理
1、我们除积极参加所组织的各项政治理论、业务学习外,还积极开展了‘提高行政执行力’、‘两项教育’学习活动,科室还坚持了每季度组织一次政治理论学习;对单位各项内部制度和工作文件也组织进行了学习,及时传达单位有关会议精神,增强了科室人员工作纪律观念,建立了科室业务学习制度,每月组织一次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2、我们根据所各项工作制度,按所要求并接合科室实际,与科室每位人员签订了工作责任书,制订了相应的科室管理制度,对工作做到有分工、有协作,职责明确,科室整体管理得到加强。
3、加强了许可文书、监督文书档案整理归档。我们对立案案卷、许可申报要求有三人以上经手制度,依法严格许可,对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卫生条件、餐饮具消毒等关键点进行严格审查,规范了各项文书的制作,严格规范许可申请资料的核实审查,即时做好文书的整理归档,做到一户一档,建档率达100%。
二、抓住工作重点、加强监督监管
1、以餐饮业监管为重点,积极深入开展餐饮业消费安全安全整治:我们积极深入的开展了餐饮业消费安全安全整治工作,并结合开展食品安全诚信企业创建,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推进大中型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加大执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落实《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加大了对餐饮业餐具消毒效果监测,共计完成检测样218份;对小型餐饮业我们也进行了积极监管,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97份,对通过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15家。
2、加强公共卫生日常工作监督管理
根据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和年初目标管理工作计划,对96家宾馆、旅店、公共浴室、桑拿、娱乐场、书店、理发店、美容美发店等公共场所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对7家无证经营 的业主进行了停业处理;查处无健康证上岗的服务员51人;审核校验卫生许可证32家;对符合卫生条件的37户经营业主进行了卫生许可;对不符合卫生要求责令整改的14家。
三、及时积极与乡镇卫生院做好良好沟通
乡镇卫生院近年主要承担从业人员体检和配合我们食品卫生执法工作,没有承担执法职能职责,我们作为基层监督员,每到一乡镇就及时主动与院相关领导以及防疫科人员作好沟通解释,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他们理解支持与积极配合,这也是我们今年在监督范围广、重大活动多、人员经费紧张的情况下,能较好的顺利完成各项任务的原因之一。
2010年上半年,尽管我们做了一些实际工作,也较好的完成了相关工作任务,但我们也认识到自己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主要有以下问题:对餐饮单位特别是小餐饮经营户的监管仍存在较多问题、对前期突击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单位监管还有些没有很到位的问题、前两年已发放卫生许可证单位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率相对较低的问题、目前普遍存在的对公共场所经营户监管相对薄弱的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强我们与城区城郊结合地带食品经营户的监管问题、如何进一步巩固前期工作成果的问题、如何适应新形式下食品卫生监管等等还面临着诸多困难,还需要做很多的工作,还有许多要探索学习的过程。
看兄弟科室,我们还有差距,今后的工作任务还很重,我们希望在所班子的领导下、兄弟科室的协助支持下,我们监督一科将继续团结奋进,努力向上,有能力、有信心,进一步推进我们的卫生监督工作,为卫生监督工作尽我们微薄之力。
6.职业卫生监督总结 篇六
不断提升职业健康监护水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探索健立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的长效机制,提高用人单位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水平,全面推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四个一”和“六进”工程,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我队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坚持以预防为主,努力构建联防联控的职业卫生监督模式,强化工作措施,在全市由点及面开展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四个一”和“六进”工程,取得了显著成效。
今年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四个一”工程我们具体做了以下工作,全市共与53家企业签订了责任书,进行职业卫生培训53家,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53家,继续大力开展职业病宣传活动,努力提升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加深对《职业病防治法》的了解,并进一步明确各自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企业的职业病防治的社会责任和劳动者健康权益保护意识。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以矿山开采、石英矿砂加工、石材加工、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制鞋、家具制造等存在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的中小企业为重点,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求企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
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同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完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档案、职业卫生管理实施档案、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档案、职业卫生监测档案、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职业病防治法》进行宣传,充分利用各用人单位和有关学校的广播、闭路电视、黑板报等载体进行宣传,进入工厂企业、农村社区、劳务市场、大中专院校、交通站点进行宣传,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布置展板、悬挂条幅和现场咨询等方式,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整个活动共发放宣传材料2000余份,接受劳动者和学生咨询780余人次,展板21块、黑板报18期。通过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了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审判监督总结 篇七
1 最高院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
民事再审事由, 被视为打开审监程序之门的钥匙。民事裁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 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不容轻易加以变更。但是, 在一些特定情形下, 如果对于判决存在的重大错误, 不加以纠正, 则有违正义之举。民事再审事由就是法定的这类“重大错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事由成立即应裁定进入再审程序。1991年颁布实施的民诉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已被司法实践证明存在诸多缺陷。如“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期限和审查方式规定不明确”, 致使许多应及时再审的案件长期得不到审查;“由原审法院进行审查、纠错”, 客观上导致了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公正性的质疑。综合了实务与理论界的各方建议, 我国于2003年12月将民事诉讼法的修订纳入立法案。
对于哪些情形应当再审, 一直是解决“再审难”的重要环节。基于此, 重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 细化了法定再审事由, 被各界普遍认为这是立法修正的亮点。民诉法列举了十三项外加一款的再审事由, 在很大程度上让当事人明白了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申请再审权利。但是这些事由的表述中仍然存在不尽明确的地方。法定事由中一些关键词如“新的证据”、“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管辖错误”等, 这些概念在司法实践把握上, 仍然存在争议和歧义。
因此, “此次修正民事诉讼法并不是对审判监督程序作详细、系统的修改, 为确保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审判监督程序部分的顺利实施, 使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进一步落到实处, 有必要尽快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细化, 增强可操作性, 减少适用中的分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可操作性将明显增强。
2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审判监督程序, 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依法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时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法。审判监督程序是因有法定事由而提出重新审判以及人民法院径行新审判的程序。所以, 审判监督程序是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之外的, 不增加审级的一种救济程序。
2.1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第一, 审判监督程序具有补救的性质。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审理每一个案件所必经的程序, 只是案件诉讼中的一种特别程序。
第二, 审判监督程序是由特定主体提起的。提起案件再审的, 有人民法院提起, 有当事人申请, 也有人民检察院抗诉。其他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无权提起再审。
第三,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再审的原因是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也只有当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并且发现确有错误的, 才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
2.2 审判监督程序与上诉审程序的不同
首先, 提起的主体、时间不同。上诉审程序是由当事人提起上诉开始的, 而审判监督程序, 除了因当事人根据法定理由申请再审外,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和发动审判监督程序。从时间上说, 上诉程序规定上诉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超过上诉期限, 即丧失了上诉的权利, 而在审判监督程序中, 当事人也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 但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人民检察院发动再审, 则不受时间的限制。
其次, 程序的性质、提起的理由和审理的程序不同。上诉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 上诉审程序是当事人提起上诉后的必经程序。而审判监督程序不具有审级的性质, 不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
第三, 两者发起程序的理由不同。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理由没有限制, 而提起再审的理由则有限制, 必须有法律规定的事由才能提起再审。
2.3 再审案件的审判
第一, 裁定原判决中止执行。对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 而人民法院尚未立案决定再审的案件, 一般不能以此为理由而停止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但是, 对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案件, 如情况紧急, 可以先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但在口头通知后五日内, 必须发出裁定书。
第二, 按法定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应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所作的判决、裁定, 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所作的判决、裁定, 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 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3 原民诉法关于审监程序的规定存在的问
题
3.1 当事人申请再审难, 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
“申请再审”是1991年民诉法全新启用的概念, 其本意在于赋予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法定权利。然而, 当事人对审判监督程序的选择与利用并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反倒是法院及检察机关享有相当大的程序决定权, 形成了审判监督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冲突。
3.2 案件的反复再审影响了裁判的稳定性。
影响司法权威性的主要因素是裁判的公正和稳定。从再审的内在制度价值来看, 若一味追求所谓的裁判公正, 而不顾程序过程的公正性及裁判的确定性, 随时推翻法院已作出的生效裁判, 这非但不能强化和维系司法的权威性, 反而会削弱甚至破坏司法的权威性。
3.3 法律规定太笼统、难以操作。
由于生效裁判种类、内容和审级制度不同, 其是否可以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应有所不同。但是, 原民事诉讼法对此规定并不够明确、具体, 造成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认为申请再审符合条件而法院不予理睬, 法院则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无理由却一再申请的难堪局面。
3.4 审级安排不合理, 原法院不应再审本级
法院自身存在再审条件的局限性, 由原审法院自行再审在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体系中是比较薄弱的环节。而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纠正下一级法院错误的裁决, 在审判监督程序的实际运行中要远比原审法院要顺畅得多。由上一级法院再审能最大化地满足当事人的诉讼心理要求, 无论再审结果如何, 当事人都比较容易接受。
3.5 未审先定, 本末倒置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将导致专横。
我国再审制度赋予法院过大的提起再审权, 以原裁判有错误为惟一条件, 别无其他实体要件限制。这一方面等于先定后审, 不符合程序中立性的诉讼原则;另一方面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无客观具体的标准, 全凭法官的主观判断, 是诱发实践中“人情案”、“关系案”的重要制度因素。
8.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探析 篇八
关键词:检察院;检察权;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2)02-0073-04
一、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概述
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是与检察权同步确立并历经变迁的,是检察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检察院对于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制度保障。
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建立于20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新中国成立之始,在最初的人民检察机关的组织条例中,对新中国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责做了最早的规定,这就是代表国家和公益,参与民事和行政诉讼。
在经历了破坏与重建后,现行的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在内容上相对于新中国成立之初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权力来源、理论基础依然一脉相承。检察机关在我国的政权组织结构中一直处于人民代表大会之下,是独立的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军事机关平行的政权序列,占有十分重要的宪法地位。检察院是1982年宪法授权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1979年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2007年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并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作出了具体规定。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在20余年的检察院法律监督实践与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法检两家各自对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问题都出台过多个意见、批复,至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印发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可以说是法检两家作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正视多年来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作出的有益的协商与探索。
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民主集中制理论以及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的基础之上的。对于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属于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体现,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以及国家法制统一与正确实施。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出于对检察院制度本身的质疑以及对于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担忧,曾出现对于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存废在理论层面的广泛争论。至今,经过长期的制度运行,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的实际效果部分打消了主张废除者的疑虑,对该制度的价值的正面评价逐渐增加,学界以及实务界也越来越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理念采取统一步调,重视对这一制度如何进一步完善的研究与探索。
二、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权的特点
现行的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是以宪法、宪法性法律、法律为依据,以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为监督对象,以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以及国家法制统一为目的,以抗诉及检察建议为途径的监督制度。其特点如下:
(1)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权是一项以宪法授权为依据的公权力,是针对法院民事审判权的监督性权力,体现了权力制约的宪政理念。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总体监督下,更注重于对法院审判权的专业性的个案监督,该监督权注重于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确保当事人在审判活动中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和平等对待。
(2)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权是一种个案监督与总体监督相结合的权力。有观点将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权等同于检察院对民事案件抗诉的权力,认为检察院只能以对个案的审判工作提出抗诉的途径实现监督权。而这并不是一个完整的理解,检察院除了抗诉外还可以就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不适用再审程序的,提出检察建议,其范围可以包括小到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小的工作瑕疵,大到某辖区内某一类型案件出现的大规模同案不同判情况或某一工作制度的改进等。这也是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3)檢察院民事审判监督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力,不具有终局性和实体性,是用一种程序性的制约权来实现实体的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且其最终要服从于有权机关的终局裁判,由此才可以避免法律监督权的特殊化,避免其因为失去制约而成为一种没有界线、凌驾于其他各项权力之上的绝对权力。因此,从理论上看检察院通过检察监督干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没有制度空间的。
三、检察院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制度从建立以来就偏于原则性,在实践操作中遇到了诸多问题。尽管在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印发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对许多困扰司法工作人员的问题做出了规定,这虽是一个有益的进步,但依然是以解决个别问题为出发点,并非系统的制度建设,且有待于实践的检验。在期盼可能的立法的同时,笔者提出一些目前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以讨论。
(一)检察院在民事抗诉案件中的法律地位问题
检察院是民事抗诉案件的启动者,这在法律上毫无疑问。现在需要研究的是,法院裁定提起再审后,检察院在再审中的法律地位,有怎样的权利、义务。从目前的法律实践来看,检察院在向法院送达抗诉书及抗诉卷宗后,唯一承担的工作就是在再审案件开庭时应法院的通知,派员出席庭审,宣读抗诉书,而后申请退庭,等待法院送达再审结案的文书,并不实质上参与庭审与诉讼的其他过程。这长期以来几乎可以被看成是法检两家的默契,检察院避免了干预法院审判权的嫌疑,而法院也减少了安排检察院参与诉讼的麻烦,因为检察院与法院都对检察院在民事诉讼结构中究竟处于怎样的法律地位,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怎样安排庭审感到茫然。
《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检察人员出席法庭的任务是:(一)宣读抗诉书;(二)对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包括有利于和不利于申诉人的证据予以出示,并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予以说明。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庭审结束或者休庭之后,向检察长报告,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这是目前对检察院参加庭审最具體的规范,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抗诉案件应开庭审理,不能书面审理,法院应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检察院应派员出庭,检察院是抗诉案件不可或缺的参与者。(2)检察人员在庭审中应宣读抗诉书,也就是作为抗诉案件的启动者要对抗诉的理由予以说明。(3)检察人员要对自己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予以出示,并对当事人的提问予以说明,作为诉讼的参与者有举证的责任,并参加到质证环节,有回答当事人提问的义务。(4)检察院依然负有监督法院庭审活动的责任。对于检察院在民事抗诉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有各种学说,如:国家监诉人说、国家公益人说、诉讼当事人说、国家诉讼人说、民事公诉人说、检察员说等,都是对检察院在民事抗诉案件中的特性有所侧重而定义。从检察院的根本立场来看,检察院并非申诉人的代理人,其关注的是对法院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的监督,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正确实施这一国家公益为核心价值,甚至不是以某一个当事人得到公正判决为核心目的的。因此,在民事抗诉案件中,检察院的地位更接近于国家监诉人,有限地介入诉讼,更多情况下只履行程序性义务如宣读抗诉书,大部分的责任还在于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
但我们也应注意,检察院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一个发展的过程。从默契的退庭到检察院在今后庭审中可能更多地留在法庭参与庭审。那么对于被申诉人对抗诉理由的质疑,检察员是否要予以回答,这可能将导致不限于法庭调查的质证阶段,而深入到辩论阶段,会不会形成检察院、申诉人一起与被申诉人辩论的局面,都是值得进一步观察的问题。
同时不得不提出的是,在检察院试图在诉讼中发挥更多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考虑出庭人员的实际情况。目前的情况是,与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对等级别的检察院对申诉立案审查,审查后认为确有错误的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有第179条第1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的,接受抗诉的法院可以交下一级法院再审,也就是实务中的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在这种情况下,正好可以达成作出原审判决的法院再审案件,而进行实体审查的检察院派员出庭,而派出的人员也必然是担任本案审查工作的人员。然而在第179条第1款第(6)至(13)项以及第2款规定的情形下,接受抗诉的法院只能自行审理,对等出庭的检察人员则来自真正进行了实体审查的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其出庭效果在宣读抗诉书时尚可,而深入诉讼就很难保证。
在司法实务中,检察院在民事抗诉再审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还需要法检两家在摩擦与协调中不断探索、发展、完善。
(二)再审检察建议应慎用
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建议的一种运用,是检察院在发现应当再审的情形后,向同级法院也就是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法院对该案提起再审。而法院提审的方式为本院院长发现。
依据《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7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本意见第5条、第65条规定的情形的判决、裁定、调解,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不予再审的决定不当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这种制度设计的合法性首先就存在疑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按民事诉讼法的表述,如果检察院发现有应当提起再审的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井没有留出检察院选择检察建议的空间。民事诉讼法规定为“应当提出抗诉”其实也是对检察院履行抗诉责任的一种约束,并不能由检察院自行变通。所以这种制度安排本身的合法性就值得商榷。
再从《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的规定看,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可见检察建议的关注点在于制度完善、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服务等层面,而不是针对个案监督。特别是有抗诉途径的情况下,还以检察建议针对个案建议法院再审,是欠妥的。
那么再审检察建议在实践中是否有必要性呢?从检察建议书的内容看,检察院意见明确,认为有确定的应提起再审的情形,所以建议法院提起再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有什么理由不直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呢?有一种解释认为,因为案件事实清楚明确,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浪费时间,程序复杂,不如直接检察建议,提高工作效率。但是这种解释是站不住脚的,提出检察建议按程序也要上检委会,同样是复杂的,而且即便是检察院的工作简单了,法院的工作量却加大了。很多法官在拿到检察建议书后感觉是在替检察院做审查工作,这并不是没有理由的。同时检察院放弃对轻松可以提高抗诉成功率的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提起抗诉而改为检察建议,是不合常理的,即便存在这种情况也不会是主流。另一种解释认为,因为检察建议再审的案件普遍是涉及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有困难或者法律适用有重大争议的案件,检察院以民行处办案人员为个位数的检察官应对多达400余种案由的民事案件的审查工作,又缺乏民事审判实务工作经验,再加上调查权上的限制,遇到事实查明困难的案件,证据认定有疑问的案件,或者法律适用有重大疑难的案件,很难特别肯定地认定是否应当提起再审,而贸然提起抗诉不但不够严肃,同时也可能影响抗诉成功率,所以才选择了再审检察建议的折中方式。本人认为第二种解释可能是比较合理的。在民事抗诉案件中,检察院以程序瑕疵或以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抗诉的成功率是非常高的,而涉及事实认定问题的抗诉成功率则较低。这涉及到检察院审查民事案件本身就有一定难度,而且在审查过程中作为监督者一方似乎也不便与法院过深入地交换意见,所以再审检察建议就成了一种沟通手段,但这种沟通手段的成本实在是过高了。
再审检察建议的操作性如何呢?就实务中的再审检察建议情况看,法院收到建议书后,要从调卷工作开始做起,书面审查。约见当事人,开展调查工作,以及必需的逐级汇报等繁复程序,如果要提起再审还要上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但依《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7条的规定,法院只有三个月的审查时间,就必须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检察院,这基本是不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不得不令人对其操作性提出质疑,而面对规定非执行不可的同时,也最终会直接影响法院接受再审检察建议的可能性。
综合分析以上因素,建议检察院在实务中一定要慎用再审检察建议,不要作为针对个案监督的常规手段使用。
(三)检察院抗诉存在的问题
1.检察院审查申诉案件应有侧重
检察院在审查申诉案件时,要审查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情形,该条文规定的情形虽多,但不外以下几个大类:(1)证据等原因导致的事实认定问题;(2)法律适用问题;(3)诉讼程序问题;(4)审判人员违法、渎职问题。其中法律适用问题、程序问题和审判人员违法、渎职问题,是检察院抗诉成功率较高的几类问题,也是检察院应当着重审查的问题。
首先,法律适用错误,很可能不是个案问题,因为在纷繁复杂的民事案件中,法院不同的辖区甚至同一辖区不同的审判庭对同一类问题的判断都有差异,从而导致同案不同判。对此法院内部也经常开内部协调会议,就这类问题协调统一,以至下发内部文件,以期达到司法统一的效果。但尽管如此也只能是事后的弥补,也可能统一的认识有不尽合理之处,也可能并没有达到统一的效果,检察院的监督就很必要。
其次,程序违法问题。例如送达问题,这可以说是基层法院的一项制度困境,怎样才算是穷尽了送达手段,才可以公告送达,实践中很难明确,送达的具体方式、手段也不统一。而且送达的成本不是用金钱衡量的,这是承担着极为繁重的审判工作的法官们的肩头几乎不能再承受之重。但无论如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必须保护,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必须纠正,程序正义必须维护。也正是在包括检察院在内的多方监督部门的纠正下,某些法院已经开始建立专门的送达机构,将这项工作从每一位法官的审判工作中剥离开来,专门化、系统化、程序化。我们希望可以在将来看到其成果显现。但这种探索本身就已经体现了检察院监督的效果。
再次,审判人员违法、渎职问题,这是检察院必须重点监督的问题,虽极为少见,但确是检察院责无旁贷的工作范围,无需论述。
最后,最值得讨论的问题,是证据等原因导致的事实认定问题的审查。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项就规定“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3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此类问题,申诉人提交“新证据”或提交诉讼后才形成的鉴定书等证明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但这并不是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的错误导致的,而且目前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对于所谓“新证据”都是采取扩大化解释的思路,关注点已经不在于是否属于新证据,而在于是否足以推翻原判决。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是有新证据的同时还有法律适用或程序问题而导致的复合型抗诉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检察院单纯以新证据为由提起抗诉就缺少了对法院监督的意义,作为检察院的立场就偏移了民事审判检察监督的初衷。建议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首先建议申诉人向有权接受再审申请的法院提出再审申请,通过法院自行提审的方式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如果接受再审申请的法院裁定予以驳回,而检察院认为应当再审的,这可以看做检察院认为法院在申诉复查中存在错误而介入,以对原审提起抗诉的方式监督了法院的审判工作,是合适的。同时,虽然对于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能抗诉,但通过检察建议等手段依然可以履行监督职责。
2.检察院抗诉的期限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而对于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期限却没有规定。
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如果没有时效的限制,在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多年,经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和事实状态已经持续多年的情形下,仍允许当事人通过再审程序动摇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改变已持续存在并可能在此基础上发生变化的法律关系和事实状态,既不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和权威,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检察院的抗诉权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权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一致的,也应该有时效性,这是司法效率与秩序稳定的要求。而检察院抗诉权的时效无限性导致了《民事诉讼法》第184条形同虚设,当事人在超过了法院接受再审申请的期限后,自然会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从而规避法律。所以为了维护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和社会生活的稳定,应当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期间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相统一。
必须说明的是,检察院接受当事人的申诉是不应受到限制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所以,检察院接到申诉后必须认真查清事实,但是接受申诉后处理的方式并不一定是抗诉。
认为规定了提起抗诉的期间就是对检察院监督权的限制甚至侵犯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在上文已经否定了将抗诉等同于民事审判检察监督的认识,抗诉只是监督的方式之一,不能提起抗诉并不等于不能进行民事审判检察监督。而且站在民事诉讼的整体制度建构的角度来看,权力之间的协调与制衡也是很正常的。检察院的检察权本身也并不是无限制的,与法院审判权的协调是必须考虑的。从结果看,即便是因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存在错误,造成了错判,也还有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制度,以及对法院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的追究。目前对渎职侵权的追究已是检察院工作的重点之一。在这些制度不断完善、衔接上的空白不断被弥补的前提下,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期间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相统一,不但在理論上应当,在实践中也必成为可行。
四、制度发展方向及逐渐凸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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