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报告制度

2025-01-23

个人报告制度(精选7篇)

1.个人报告制度 篇一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报告的对象和范围

货运所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以上干部。第二条 报告的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主持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和在境外活动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处理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以及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或受聘于外国驻华,或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三条 报告的时限和方式

下列事项必须事先向运管局党组报告:

(一)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和买卖私房;

(二)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

(三)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

(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

其他报告事项应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四条 报告的受理

(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纪检组受理。纪检组在受理报告后10天内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二)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纪检组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条 报告的督察和要求

(一)如有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纪检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受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内容,并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东胜区货运管理所党支部

2014年8月29 日

2.个人报告制度 篇二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作为债务人的个人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 经过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由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由所有债权人平均分配其全部财产, 债务人在破产申请被获准后就不能清偿的部分予以豁免的法律制度。

学者们对个人破产制度中“个人”的理解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个人”就是指自然人。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把举债的个人, 比如商人和消费者纳入破产主体。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个人破产不等同于自然人破产, 是指所有法律上和实质上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和自然人的破产。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 即个人破产的主体, 它包括所有的非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经济主体。

从破产法的发展史中我们可以看出个人破产制度是破产法的源头, 相较于出现在18世纪上半叶的公司法人来说, 个人作为破产法的适用对象的历史更为久远, 对发达国家破产案件的统计可以看出, 个人破产案件在数量和对社会的影响上都较之企业法人破产更为值得关注, 因此个人作为破产法的调整对象在破产法中适用具有非常重要地位。

二、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现状及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一) 中国的个人破产立法现状

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 古代君王为便于进行思想“嵌控”推行“重农抑商”政策。民间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盛行, 工商业发展格外缓慢, 因此不能也不会出现专门处理民间纠纷所造成个人破产的习惯法。2006年新的《企业破产法》出台, 至今也没有专门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规定, 制度的缺失已经无法与我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 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二)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1. 个人破产制度是平等竞争精神的具体体现

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 市场经济的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公平竞争”, 它要求市场主体必须接受法律的规制和约束, 并且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运行才能正常运转。实现公平竞争就必须要求参与市场运行的经济主体的地位平等。

因此无论市场主体是个人、法人, 还是非法人组织, 只要置身在市场竞争之中, 那么它的市场主体地位就应当得到平等、公平一致的对待。我国《企业破产法》只承认法人破产而不承认个人主体破产, 这种主体的其实待遇将导致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人得不到公平受偿, 这显然是与平等竞争精神相违背的。

2. 个人破产制度彰显了人道主义精神

个人破产制度因其体现出的人道主义精神被各国所推崇。我国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经济领域我们提倡遵循市场规律、公平竞争、适者生存等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 但我们更加注重以人为本, 只有我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把人道主义、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融入进去才能使法律保持强大的生命力。市场主体的竞争, 股票期货市场, 银行按揭贷款及第三人的欺诈等因素常常使个人陷入债务危机, 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个人在市场竞争中无力承担其风险的时候, 社会和法律必须出于宽容的态度“得饶人处且饶人”容许他破产。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将会使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消失, 社会将更加和谐稳定。

3. 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预防私力救济问题

我国目前个人破产退出机制的缺失使债权人在不能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其债权的情况下可能寻求私力救济的手段来实现其利益, 诸如非法拘禁、绑架人质等刑事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成为威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全社会安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如果我们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 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都得到了清偿, 诚信债务人被免除了的确无法偿还的债务, 那么私力救济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

4. 个人破产制度是适应国际发展的需要

世界是普遍联系的, 中国不能脱离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国际环境而独善其身。本国判决在其他国家的域外效力和国际私法协助等一系列问题使不同国家在国际法范围内的合作更加密切。中国加入WTO之后刺激了跨国公司的发展, 我国的涉外破产案件数量激增, 需要适应国际潮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以消除与其他各国之间的成本和障碍。

三、个人破产制度之实体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一) 建立自由财产制度

1. 自由财产制度的概述

目前世界各国大多适用破产无罪原则, 在破产清算时要求必须从破产财产中扣除债务人及其负有抚养义务的近亲属维持其生存的必要财物后才可以清偿债权人的合法债权。自由财产设置最初是以维持破产债务人基本生活目的的, 其实质是个人破产制度中所特有的一种对个人财产的豁免制度, 法人破产则不适用此制度。我国没有规定自由财产制度, 只在《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至223条中规定了不得予以执行的财产范围。

2. 立法模式选择

纵观各国立法例, 自由财产制度主要有概括主义和列举主义两种立法模式:一般来说, 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用列举主义, 而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主要采用概括主义。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各地区的经济水平和人们消费水平等方面有很大差异, 采用单一的列举主义不能把所有自由财产的范围完全包容在内;完全采用概括主义则会较多地运用法官的自由心证, 对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要求极高, 会给我国司法审判带来巨大的挑战。笔者认为应整合两种形式的优点, 在我国适用概括加列举、概括为主的模式来构建我国自由破产制度。

3. 自由财产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在适用概括主义方面我国可适当地借鉴英美法系普遍做法:首先, 按类别分别界定不适用强制执行程序的财物有哪些;其次, 对具有普遍意义上的财物在其数量和价值方面给以限制;最后, 对某些具有特殊精神价值和纪念意义的财物不得列入破产财产。

在适用列举主义方面应当考虑以下几点:首先, 必须予以维持破产债务人及其负有抚养义务的近亲属正常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其次, 必须予以保留破产债务人及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被褥、炊具等财物;再次, 与特定人身利益有关的财物必须予以保留, 包括人身损害赔偿金、伤残补助金等;最后, 对破产人有特殊感情寄托的财物比如结婚照、传家宝等不得予以强制执行。

(二) 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1. 个人破产制度概述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源起于英国, 又称破产豁免原则, 它指在破产还债程序中, 诚实信用积极配合的破产个人不能清偿其全部到期债务,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个人不再对其没有清偿的债务部分进行偿付的制度, 但各国对这种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都设置了限制条件。

因为个人同法人相比, 其在生产经营和财产处置上缺少约束性, 破产财产的范围不容易确定经常与其他财产混同, 这种便利条件常常被破产的个人利用, 用来从事个人财产转移、避免破产财产被强制执行的行为。为了使恶意逃债的破产人继续履行其破产债务、使诚信还债的破产人不再受破产债务的束缚因而出现了破产免责制度。

2. 个人破产免责的立法例

根据免责条件的不同,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分为当然免责制度和许可免责制度两种。当然免责制度指随着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人不需要经过申请法院的许可就自动获得免责, 现今采取当然免责主义立法例的国家和地区已经为数不多了, 美国和我国台湾是当然免责制度的代表。美国破产法第727条对不能自动免责的情况作出了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第149条规定:“破产债权人依调协或破产程序已受偿者, 其债权未能受偿之部分, 请求权视为消灭。但破产人因犯诈欺破产罪而受刑之宣告者, 不在此限。”。许可免责制度是指随着破产程序的终结, 由债务人提出免责申请, 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予以免责。德国和日本为其典型:德国德国新破产法第287条和258条规定分别规定:“剩余债务的免除以债务人申请为前提。”“在最后日期听取破产管理人及破产债权人对债务人免责的陈述意见后, 破产法院以决定的形式作出裁判”;日本破产法第366条的规定:“免责的申请由破产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期间原则上应在破产宣告终了之前的时间。债务人提出申请后, 法院应确定询问日期, 调查有无免责不许可的事由, 然后作出裁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该裁定提出即时抗告。

3.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首先, 我国应该适应国际趋势适用许可免责制度。虽然当然免责制度更利于实现对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但适用当然免责制度会使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失去了法院的监督管理, 由此可能会产生破产债权人滥用此制度的情况发生, 同时当然免责制度容易出现债权人和债务人纠纷的现象, 所以结合我过国情我国更适用于许可免责制度。

其次, 在免责条件的设定上宜从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以及不应免责的范围三方面来考虑, 并且不易设定的过于严格:一是积极方面, 适用免责制度的主体应为债务清偿率已达一定比例的诚信破产人, 具体清偿率可根据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定。二是消极方面, 对出现的扰乱破产清偿程序的一些破产违法行为人追溯的不适用破产免责制度, 并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惩罚。三是不适用破产免责的范围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情况:首先, 因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失;其次, 因破产债权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必须课处的罚款和罚金。

四、结语

把个人破产制度引入我国《企业破产法》是大势所趋, 在实体制度的构建方面应当主要从建立自由财产制度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方面来入手, 只有将这两种制度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好, 协调好才能使我国破产制度更加完善、更好与国际社会接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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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央行大修个人外汇管理制度 篇三

根据这一修改,今后中国老百姓在使用外汇上将更具灵活性,这个改变对个人外贸企业,个人境外投资等都是实质性的利好。

2006年12月29日,当大多数老百姓都沉浸在对即将到来的元旦假期的憧憬中时,中国人民银行“悄悄”地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个人结汇由单笔限额管理改为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取消了“现汇”和“现钞”之间的界限。

很快,这个将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在大量留学人员、个人外贸从业者、拟在境外投资者以及QDII投资者中引起了强烈的震荡。

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外汇

让我们先来看看这个《办法》的主要改变内容。

《办法》对个人外汇收支活动按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按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进行管理。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贯彻可兑换原则,对资本项下外汇收支进行必要的管理。

“可兑换原则”指的主要是对个人结汇和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其中,首次明确境内个人可进行5类资本项目交易,将个人结汇由单笔限额管理改为年度总额管理。

这5类资本项目交易包括:在履行必要的核准、登记手续后,可进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境外投资;可通过银行、基金公司等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进行境外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买卖;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对个人结汇由单笔限额管理改为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统一了个人结汇与购汇管理的政策。根据新政策,在年度总额内的,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就可办理,与以前逐笔审核的办理方式相比手续将非常简便。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外汇资金需要个人提供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经银行审核后结汇。

而2006年4月公布的《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规定,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也就意味着在这个额度内,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购汇。

央行的发言人表示,目前我国已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但资本项目仍实施必要的管制,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仍然进行真实性审核。

鼓励投资全球化

此外,国家对个人资本项目下用汇也将逐步放宽限制,此举有利于大量的居民手中的外汇到境外投资。这次政策调整的重点还包括:在个人购汇已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的基础上,实行个人结汇年度总额管理;对个人贸易外汇收支给予充分便利,只要符合有关规定,个人真实贸易项下的外汇不论结汇还是购汇,都没有总额限制,按实际需要办理;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对外币现钞存取和携带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根据《办法》,境外个人可进行的资本项目交易包括:在遵守实需自用的原则下可购买境内商品房,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但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可购买B股,或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与国内人民币股票买卖;个人境内合法财产可按规定对外转移或对外捐赠。

“今后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对个人资本项目外汇交易也将逐步有序地放宽。”央行明确表示。

今后,境内个人可通过银行、基金公司等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进行境外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买卖,个人境内合法财产可按规定对外转移或对外捐赠。而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境内进行直接投资;境外个人在遵守实需自用的原则下可购买境内商品房;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大额外汇存款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通过多项措施鼓励居民持汇。

同时,央行在大部分个人外汇收支由商业银行审核真实性的同时,还将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测个人外汇收支情况,完善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的记录、分析和报告,并加强对大额提钞的管理,加强对个人跨境收支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的监管。央行还特别启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要求银行必须通过该信息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央行表示,个人资本项下的结售汇也适用个人年度总额管理的规定,总额以内的,可持有效身份证明直接在银行办理;总额以上的,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不过,央行将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个人外汇收支情况,适时、适度地调整年度总额。

取消现汇和现钞账户

《办法》中尤其明显的一个改变是:“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有些平时很少换汇的读者可能还不是很明白现汇与现钞的异同,而事实上这个制度也是我国特殊的货币管制环境催生出来的“中国特色的外汇制度”。

简单地说,现钞是具体的、实在的外国纸币、硬币。现汇是账面上的外汇。境内居民个人不可以将其外币现钞存储变为现汇存储;境内居民个人本人境内同一性质外汇账户(含外币现钞账户)之间的资金可以划转,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账户不得用于办理境内账户间的划转及结算。

在外汇指定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现钞买入价小于现汇买入价,而现钞、现汇的卖出价则相等。这说明国家的外汇管理政策是:鼓励持有现汇,限制持有现钞,因为现汇作为账面上的资金比现钞更便于外汇管理。

4.个人报告制度 篇四

一、报告人员范围

全站副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二、报告内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购买的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购买车辆的情况;

2、本人及配偶、子女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3、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4、本人及配偶、子女用公费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

5、配偶、子女工作安排(含军队干部转业、战士退伍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调动情况;

6、配偶、子女在本地经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情况;

7、本人发生重大意外事故的情况;

8、个人或家庭一次性收入在万元以上的(包括接受国内外亲属赠予的),或者少于本款规定数额,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情况;

9、配偶、子女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或判刑的情况;

10、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重大事项。

三、报告方式

1、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全市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2、报告重大事项采用书面形式,由干部本人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样表附后)。在报告事项内容栏,须认真填写事项发生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物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

四、报告时限

凡属可以预见的报告内容,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报告;不可预见的,须在事后一周内履行补报手续。

五、报告工作的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制度的规定,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自查和干部考察、民主评议时个人述职的内容,如实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负责受理报告的组织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先请示批准的事项,受理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3、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上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同级领导班子内部或本单位机关内部予以公开。

4、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的内容。

5、乡(镇)和县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中的乡(科)级党员干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乡(科)级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

6、本制度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5.个人报告制度 篇五

尊敬的党组织:

此刻,我怀着愧疚的心情向组织写这份检讨书。由昨天缺席党支部会议,经过自我反省与批评后,认识到自己做为一名预备党员,如此态度是非常不应该的,现通过此检讨书向组织表达我坚决改正错误、端正态度、完善自我的决心。

对于作为一名预备党员,认真学习党章内容是必须的,党章严格规定了作为党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党的目标和一些党的相关知识,现在我深知这种无视自己身份、懒散的态度不是一个党员的行为,对于我的这种行为态度感到懊悔。如今,错误已成,我深深懊悔不已。深刻检讨,认为深藏在本人思想中的致命错误有以下几点:

1、纪律性不强,自由主义泛滥。由于各种不适应,加之自由主义在心中作祟,才犯下了今天这样严重的错误。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则办事,认真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组织纪律,做到早请示、晚汇报。在努力工作的同时,要毫不留情地铲除掉隐藏于我身各个角落的自由主义成分。自始自终相信“不以规矩,难成方圆”这一古训。通过这次事件的发生,给我教训最大也是震憾我灵魂最深的经验只有一句话:无论做事还是做人,都要循规蹈矩。也只有循规蹈矩,方可成圆。

2、思想觉悟不高,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作出深刻思想检讨,反省自己的行为,加强党员理论修养,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希望以自己的教训对大家起警示作用。

3、作为一名即将入学的研究生,应该加强学习。要制定学习计划,不要一味地放松自己,认真克服生活懒散的缺点,和老师、同学、班干加强沟通。

4、对党性认识不够,忽视了预备党员应有的作用。对不起大学生预备党员这个称号。

总之,作为一名预备党员,我辜负了组织对我的期望和信任,并没有引起思想上的重视,影响比较恶劣,教训比较深刻。如果不是黄老师的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后果将不堪设想。如果这个思想上的错误早期形成,长期发展,千里之堤必将溃于蚁穴,对自己的发展将产生不利影响,都不应再犯这样的错误。

通过此次教训,我将当作极其宝贵的经验财富加以吸取,并深刻铭记于心,时常警醒自己。对此,我做出如下保证:以后我保证积极参加学院党委组织的活动,从思想上给予足够的认识,从行为上给予足够的重视。绝对不会缺席类似活动,如有重要事情不能参加,一定经过党委的批准和允许。时时刻刻以一个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反省自身,检讨自己。并给周围的同学作出榜样,争取早日转正,加入到党组织这个温暖的大家庭中去。也希望领导能够对我的言

行进行监督。

此致

敬礼

检讨人:×××

干部个人事项漏报检讨书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联合抽查组:

我叫xx,今年xx岁,中共党员,现任xx单位xx职务。在这次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联合组织开展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核实中,本人因漏报住房(阁楼)面积、瞒报妻子持有股票被组织查证。经联合抽查组领导批评教育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在此,我诚恳接受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对我进行“诫勉谈话”的组织处理决定。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作为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本应该带头模范遵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但由于对《规定》思想认识有偏差,主动性不强;侥幸心理作祟,态度不端正;法纪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所以才导致犯下今天这样的错误,在深深自责懊悔的同时,近几天,我也对自己的思想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和反思。作为一名受党教育多年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向纵深推进的今天,法纪意识如此淡薄,对党的纪律规矩置若罔闻、我行我素,漏报瞒报个人有关事项,不仅枉费了组织多年的培养和教育,而且有损党员这一光荣称号,虽然现在后悔已经晚矣,但在此我想用我的检讨换来警示,愿大家以我为戒,吸取教训,正确对待组织监督。

一是思想认识有偏差,主动性不强。

实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从2010年中办、国办联合发布通知迄今已有十几年的时间,今年又新修订颁布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可以说本人对这一规定并不陌生,不仅多次学习过,而且从2009年进入领导班子后每年也都填报过。

我怀着万分懊悔的心情写下这份检讨书,以此向尊敬的领导们和亲爱的同志们表达我对于我名下持有的股票漏报违规行为的检讨,这次犯错误,自己想了很多,反省了很多的事情,自己也很懊悔,很气自己,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也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到羞愧。我知道这些事项的漏报是不应该的。

我深刻的明白,纪律是一切党员领导干部行为的基础,所以组织一直以来反复强调个人情况上报制度的重要性。可是我漏报的行为不光是辜负了领导对我关心和栽培,也给我们的组织抹黑了.错就是错,我不想找任何的借口。对于这次行为,我深知自己影响了集体的形象,影响了组织的整体纪律性。

通过重新学习,我深刻领会了近年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发生的一些新的变化,扩大了申报范围、细化了申报事项,尤其是领导干部持有的股票代码也要填写,此项制度必定会成为打击腐败、预防腐败的有力举措。之前我对上级精神没有领会到,这是对我的工作将会是重大的损失和遗憾。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以此次漏报事项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学习。我也要通过这次事件,以后工作会更加认真负责,兢兢业业,我对此很惭愧。我保证此类事情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

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深刻检讨,认为深藏在本人思想中的致命错误有以下几点:

1、思想觉悟不高,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

2、思想觉悟不高的根本原因是自以为是,没有认真按照上级要求去做。

3、平时对自己要求懒散,没有认真将上级的规定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俗话说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上级的规章制度,不光是做到应报事项不迟报漏报,在平时的工作和学习中加倍努力以实际行动来践行我今天所做下的保证。

请领导看我的实际表现!

再次诚挚向您检讨!

检讨人:

关于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漏报有关事项的检讨

尊敬的xx党组:

组织给予诫勉是对我的关心和爱护,诚恳接受!我将从此次漏报中汲取教训,站在对组织、对个人、对家庭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敬畏纪律、严守规矩,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三严三实”的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在此,我就漏报个人有关事项问题作深入检查!

实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制度创新。对报告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就是要发挥报告制度的作用,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把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引向深入。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应当充分认识实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报告的主动性,做自觉接受监督、从严从实自律的表率。

在xx开展的随机抽查核实中,我个人存在少报告房产面积xx平方米(或股票xx万元、基金xx万元)的情况。虽然漏报主要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本人没有瞒报的主观故意,但是此次漏报反映出我在深入学习、切实把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要求上还有较大差距,在带动家属积极参与、主动融入到从严从实的氛围中还有较大差距等,这些问题归结起来,警醒我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必须继续加强政策学习、增强党性修养、严格修身齐家,全面落实好从严管理相关规定。

经深入查摆,对产生问题的根源作以下剖析:

在积极主动融入从严从实氛围上还有差距。近年来,按照党组部署,认真参加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但在融会贯通、触及思想、学以致用。

我知道这些事项的漏报是不应该的。

我深刻的明白,纪律是一切党员领导干部行为的基础,所以组织一直以来反复强调个人情况上报制度的重要性。可是我漏报的行为不光是辜负了领导对我关心和栽培,也给我们的组织抹黑了.错就是错,我不想找任何的借口。对于这次行为,我深知自己影响了集体的形象,影响了组织的整体纪律性。

通过重新学习,我深刻领会了近年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

制度发生的一些新的变化,扩大了申报范围、细化了申报事项,尤其是领导干部持有的股票代码也要填写,此项制度必定会成为打击腐败、预防腐败的有力举措。之前我对上

级精神没有领会到,这是对我的工作将会是重大的损失和遗憾。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以此次漏报事项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学习。我也要通过这次事件,以后工作会更加认真负责,兢兢业业,我对此很惭愧。我保证此类事情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

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深刻检讨,认为深藏在本人思想中的致命错误有以下几点:

1、思想觉悟不高,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

2、思想觉悟不高的根本原因是自以为是,没有认真按照上级要求去做。

3、平时对自己要求懒散,没有认真将上级的规定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俗话说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上级的规章制度,不光是做到应报事项不迟报漏报,在平时的工作和学习中加倍努力以实际行动来践行我今天所做下的保证。

请领导看我的实际表现!

干部个人漏报事项检查

党组织:

作为一名受党教育多年的党员干部,在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向纵深推进的今天,本人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出现了漏报的问题,经认真反思和检查,现作出深刻检讨。

一、情况说明

本人于今年X按规定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少报告了一项个人持有的1支投资性保险,xxxxxx,累计缴纳保费xxx万元。

由于此保险是自己多年之前购买的,之后也一直没有关注过,也没有继续购买过,久而久之便忘记了此事。

但去年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有关规定》首次把金融投资事项明确为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3种情况,对照新的规定要求,确是由于自己的疏忽出现了漏报的现象。

二、原因教训

虽然这主要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本人没有瞒报的主观意愿,但是此次漏报及时反映出我在认识把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要求上还有一些不足,究其思想根源,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思想上还不够非常重视。

对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我及时进行了学习,对变动的内容也进行了反复研读,加强学习,提高认识。集中利用专门的时间,对个人事项“两项法规”认真学一遍、记一遍、想一遍,真正理解个人事项报告的重要意义,清楚填报要求,并以此为契机,抓好其他理论法规的学习,彻底武装头脑,提高认识。

但尽管如此仍然没有想到自己多年前购买的投资性保险属于必须上报的内容,这是我个人思想还不够充分重视的体现,认识还不全面深刻,没有将高度的思想认识落实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上。

我深刻的明白,纪律是一切党员领导干部行为的基础,所以组织一直以来反复强调个人情况上报制度的重要性。

可是我漏报的行为不光是辜负了领导对我关心和栽培,也给我们的组织抹黑了.错就是错,我不想找任何的借口。对于这次行为,我深知自己影响了集体的形象,影响了组织的整体纪律性。通过重新学习,我深刻领会了近年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发生的一些新的变化,扩大了申报范围、细化了申报事项,尤其是领导干部持有的股票代码也要填写,此项制度必定会成为打击腐败、预防腐败的有力举措。

之前我对上级精神没有领会到,这是对我的工作将会是重大的损失和遗憾。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以此次漏报事项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

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学习。

我也要通过这次事件,以后工作会更加认真负责,兢兢业业,我对此很惭愧。

我保证此类事情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

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深刻检讨,认为深藏在本人思想中的致命错误有以下几点:

1、思想觉悟不高,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

2、思想觉悟不高的根本原因是自以为是,没有认真按照上级要求去做。

3、平时对自己要求懒散,没有认真将上级的规定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俗话说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上级的规章制度,不光是做到应报事项不迟报漏报,在平时的工作和学习中加倍努力以实际行动来践行我今天所做下的保证。

6.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探略 篇六

在我国,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也是进行再分配的主要手段。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 个人所得税是实现税收公平分配职能的首要税种, 具有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在许多发达国家, 个人所得税是其主要税种, 占其税收总收入的比例在30%以上。我国则很低。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从开征之初一直沿用分类所得税制模式,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工资、薪金所得等11个征税对象, 对不同的项目采用不同的税前扣除标准和适用不同的税率等级, 采用分类课征模式, 实行双向申报制度。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正式开始于1980年, 至今为止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改革开放后的1980年到1993年, 这一阶段个人所得税是区分纳税人不同性质分别制定税法, 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法。第二个阶段是从1994年税制改革到现在, 这个阶段是所有纳税人适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 实行统一分类征收模式。在第一阶段,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构成。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

2011年的最后一次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 主要体现在降低所有纳税人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 对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税率的级次级距、申报纳税时限等方面。

(一)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特点

具体来看,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定主要有三处变化:一是减除费用扣除标准的变化。减除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二是税率级次及结构的变化。将原来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为7级, 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 将最低税率由5%降到了3%。三是级距 (税率适用范围) 的变化。分别扩大了低档税率和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适用3%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提高为不超过1500元的部分, 而原来适用5%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相比之下, 适用最低档税率的部分提高了1000元;适用1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而原来适用1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即下限调高了1000元, 上限提高了2500元;适用45%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原来超过10万元的部分降低为超过8万元的部分, 降低了2万元。

对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其变化主要体现在扩大了税率级距, 但仍然保留5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中, 第一级适用5%税率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由5000元以下提高为1.5万元以下;适用10%税率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由原来的超过5000元至1万元的部分提高为超过1.5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适用20%税率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由原来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提高为超过3万元至6万元的部分;适用30%税率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有原来超过3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提高为超过6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适用35%税率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由原来超过5万元的部分提高为10万元的部分。

税收制度的改革, 使2012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同比下降3.9%, 比上年增速回落29.1个百分点。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5.8%。

显然, 这种结果并不是税制改革的最终目的。个人所得税在调整个人收入、缩小收入差距的同时, 应当增加税收的总量。因为在发达国家, 个人所得税在他们的税收中是一个主要税种, 占比30%以上, 有些国家甚至达到40%-50%;在许多低收入国家中, 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平均比例也在10%左右;而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 GDP翻番增长, 个人财富也大幅度增加, 且贫富差距已经颇为悬殊, 面对这种情况, 应当加大对高收入征税的力度, 达到个人所得税税收总收入增长才对。

(二)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 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不合理。

我国所采用的分类所得税制模式, 基本实现了易于征收管理, 便于从源头代扣代缴的设计初衷。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个人收入来源和渠道呈现多样化, 分类所得税制模式难以达到“劫富济贫”的社会效果。因为, 收入水平相当的两个人可能由于家庭人口、支出结构因素的不同, 最终以家庭为单位的人均收入差距很大, 难以体现“多得多征、少得少征”的量能负担原则。

2. 税率设计不尽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率的设计存在着不合理之处,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税率结构方面,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这种税率结构是不合理的, 税率级次过多, 这与当前国际上简化税率结构、降低税收负担的所得税改革趋势是不相适应的。例如, 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已经从11级减至4级;另外不同类别的收入使用不同的税率会刺激纳税人更改收入来源名称以偷税。二是对属于勤劳所得性质的“劳务报酬所得”和“偶然所得”等采用相同的20%税率未加以区别对待, 有弊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公平分配的财税政策。

3. 税收征管不力。

个人所得税涉税范围广、所得以现金交易居多、计税复杂繁琐, 是税收征管难度最大的一个税种, 这在客观上要求税务机关要有健全的管理机制及有效的征管手段。而地税部门由于征管的税种多而征税人员有限、征管力量不足, 加之目前使用的征管软件还无法满足要求, 计算机网络化还未普及应用, 难免造成在个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 征收机关掌握的信息不对称, 执法和稽查力度不到位, 个税征管效率不高。另外, 惩治偷税不严, 导致个人所得税征管漏洞较多, 造成税款的流失。个人所得税的处罚是与其违法行为联系在一起的, 而其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偷税、逃税。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 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与处罚, 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税务部门对于偷税、逃税的处罚力度并没有完全到位, 对于偷税、逃税者来说, 其偷税、逃税的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都相对较低, 促使一些人具有偷税、逃税之后能够躲避惩罚侥幸心理, 而且即使被查出有偷税、逃税行为, 处罚的程度也不重;一旦查不出, 则可以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 从而增加自身的收入。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措施

(一)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征收模式

根据现实国情,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应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征收制。

在这种征收模式下, 要将不同来源的应税所得科学、合理地划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通过劳动、投资等获得的所得, 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 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项目, 对于这些项目实行综合征收制;可以先分类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年终时综合其全年所得 (综合制订一个减除费用标准) , 再按照综合累进税率计算应缴纳的综合所得税, 与之前预缴税款进行对比, 多退少补。另一类是第一类之外的其它所得, 如偶然所得, 继承等非劳动所得以及一次性劳务所得, 实行按次分类课税, 年终不汇算清缴。

综合所得税制必然要求以家庭为计税单位。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难度, 但并非不能实现。在改革初期, 可以对综合申报家庭的总所得划定一个分界线, 高于一定收入的家庭才实施综合申报, 而未达到标准的家庭则可继续按原来分类税制计征个人所得税款。这样减少了申报人的数量, 有效控制了征管成本的增加。具体设想是:首先由公安机关建立和完善以户为单位的家庭信息平台。每一个人的户籍信息早已纳入到了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 建立以户为单位的综合征收模式, 无非要求公安机关及时更新户籍信息, 以保证计算准确;其次, 将每个人的户籍信息由公安、税务、银行、工商等部门共享, 以确保征收过程中的相互协作。最后, 用人单位及时申报职员的工资、薪金信息, 由税务部门汇总掌握纳税人的纳税额度及比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与单纯分类征收模式相比有如下明显优势:一是可避免因收入来源不同而存在税负差异的缺陷;二是简化了税制, 避免纳税人分解收入而偷税、避税;三是以家庭为计税单位, 可以客观反映纳税能力。

(二) 改革计税方法, 减少税率档次

在实行以综合征税为主、分类征税为辅的混合征税模式下, 对家庭的综合收入仍按累进税率计征。起征点为家庭人均月收入3500元, 分三级, 第一级为人均3500元—6000元, 税率10%;第二级为人均6000元—15000元, 税率20%;第三级为15000元以上, 税率40%。分类应税项目按比例征收, 税率30%。

(三) 加强征收管理, 使个人所得税收入应收尽收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水平不高, 征管手段落后, 也是影响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功能和税收调节功能正常发挥的制约因素。因此, 我们应该深化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的改革, 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 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执法力度, 使个人所得税真正成为有效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税收。

1. 加快建立国民收入记录或统计制度, 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监测体系, 为政府调整利益分配关系和调节贫富差距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通过监测体系, 使每个人的收入如工资薪金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劳务报酬、银行利息收入, 都能从雇主、银行、海关、公司等收入源头统计汇集到税务部门, 为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提供基础依据, 防范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2. 高度重视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近些年, 随着人们收入的增加, 个人纳税额不断增长。但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 其中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情况更为严重。为此, 国家各级税务机关一直致力于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着力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2007年,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对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监控。

3. 加强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力度, 增加偷税者的违法成本。

一是税务机关建立“个人缴税不良信息库”, 将偷税的信息及时记入个人信息档案, 并将该信息通知偷税者的用人单位、金融机构、工商管理等部门, 对偷税者在评优、奖励、升迁、借款、开办企业等方面予以限制, 从而形成压力。二是加大对偷税者的处罚力度。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偷税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只给予罚款处罚, 罚款幅度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这样的处罚显然不足以震慑偷税者。因此提高罚款下线和上线、限制税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势在必行。基本设想是:对偷税行为 (不构成犯罪) 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三是鼓励人们对偷税行为进行举报, 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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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汭龙.促进居民收入公平分配的税收政策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 2011

[3]胡绍雨.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根本问题[J].湖北社会科学, 2013 (1)

[4]崔军, 朱志钢.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历程与展望[J].公共经济与管理, 2012 (1)

7.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 篇七

关键词:税收公平原则;个人所得税;完善

公平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追求,没有公平就没有和谐。税收制度作为调节收入再分配最为重要的工具之一,对调节社会收入差距至关重要,也就成为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保证税收公平则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2007年我国反映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了0.48,作为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主要手段的个人所得税显然未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如何运用税收公平原则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提高调节个人收入分配能力,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税收公平原则

自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威廉•配第第一次提出“公平、简便、节省”的税收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就正式进入了法制发展的轨道。从历史发展过程看,税收公平经历了一个从绝对公平转变到相对公平,从社会公平拓展到经济公平的发展过程。税收公平原则,从纳税人角度来说是指纳税人在相同的经济条件下应受到同等的对待;从国家角度来说是指国家征税应使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不能差别对待。它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前者是指相同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相同数额的税收,国家制定的课税标准应该平等对待经济条件相同的纳税人;后者是指具有不同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应当缴纳不同数额的税收,国家制定的课税标准应该区别对待经济条件不同的纳税人。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必须普遍征税、平等征税和量能课税。

虽然我国的税收并没有明确提出税收公平原则,但是所实行的普遍征税、平等征税和量能课税的原则实际上体现了税收公平的精神。另外还可以从宪法中引申出这一原则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因此在课税上,对于同等条件者要一视同仁,对于处于不同条件的纳税人,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理清税收公平原则相关原理及其发展脉络,对于我们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原理具有一定意义上的借鉴。作为最重要的税收原则之一,税收公平原则应是同一群体中不同纳税人之间的负税公平,同时也应为不同纳税群体之间缓解社会矛盾、减少贫富差距提供有效的措施。我国的税收公平原则实际上并没有有效的关注社会资源配置的扭曲问题,应该同时注重效率问题而不是永久的停留在公平问题上。我国的税收公平原则“最终要转到公平个人收入、财富和社会福利的内容上”。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税收公平原则上的缺失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横向与纵向公平方面尚未充分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贫富差距及两极分化有进一步加大的趋势。从税收公平原则的角度看,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制度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分类所得税制难以体现公平原则

个人所得税不仅仅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税种之一,它在更大程度上该是调节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收入差距,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实现纳税人之间的公平。但从总体上说,我国现行分类税制却呈现出“一边倒”的现象:重政府的财政收入,轻居民之间的收入调节。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把征税对象分为11大类,对不同来源的所得分类征收,分类制定征收标准,虽然其规定详尽明确,征管方便,可以对每项所得从源泉上进行扣缴,控制税源,节约征收成本,与我国尚待完善的法律制度相呼应。但是也正因为法律的不完善,我国所制定的分类所得税制不能全面、真实的反映纳税人的负税能力。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不但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缓解贫富差距的作用,反而逆向发展,有违初衷。有人曾精辟地指出:“导致穷人税负重而富人税负轻,即富人更富,穷人更穷的'逆向调节'后果,社会财富差距因此进一步拉大,实际上个人所得税变成了一个不公平的税种。甚至可以说,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在中国几乎完全丧失。”

(二)工薪阶层成为个税征收的主要纳税主体难以体现公平原则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征税标准和方法,主要采用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两种方式,并且还设计了超额累进的税率制度,但还是不能全面而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且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吻合。据有关资料统计,工薪阶层是目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主体,且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共设计9档。尽管工薪阶层队伍庞大,但其大部分只是领中、低档薪水的人,且很少有人还有其他所得来源,但他们却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且大多适用5%-25%的税率档次。虽然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超额累进税率达到45%,但月收入极高者占少数,这少数人也会因为税率太高而产生逃税的动机,也影响了高收入者的工作积极性。有关资料显示,“200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的41%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总量的10%不到。工薪阶层构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人。” 根据2004年的税收资料显示,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65%来自于工资和薪金收入,且绝大多数又来自于中低收入阶层。而对高收入者,如私营企业主与个体工商户,演员、经纪人等娱乐界人士,还有乡镇企业老板等,其个人所得税却很难征够、征足。由此可见,分类制在当今中国社会已不能体现开征个税多得多征、公平税负原则的初衷。

(三)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费用扣除标准有失公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标准方法过于简单,没有计算“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必要费用和为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及家庭开支所发生的生计费用”。特别是对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征税,没有考虑到纳税义务人的实际情况,如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情况,所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水平等等。正如世上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没有两双相同的手,不同的纳税人,其家庭负担、子女教育费用、父母赡养费用、医疗保险等也都千差万别。对不同纳税人统一按照一个标准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实行相同的税收政策,这对于那些所得相同但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的纳税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社会公平原则,尤其是纵向公平,难以实现防止收入两极分化的初衷。最终结果只会导致制度性漏洞增多,危及社会的稳定,偏离共同富裕、创造和谐社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预期轨道。

(四)各类应税所得项目无配套的征管制度致使公平难以实现

性质一样的如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所得,本来应该适用相同的税率,相同所得征收相同的个税,但即使是2005年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在设计中依然将其分开,采用不同的税率。这不但违背了简化税制的原则, 并且加大了征管操作上的难度,也对那些只领取工资、薪金的工薪阶层不公平。还有,税制中规定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同样是利息却有两种截然相反的税收政策,这又是一个不公平。此外,对一些所得按月征税,对另一些所得按次征税,对于不同类型的所得来说, 同一笔所得通过改变取得方式,不但使扣除额发生改变,而且可以调整其适用的税率,扣除额和适用税率的变化均会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发生改变,由此产生更多、更大的税收漏洞,方便纳税人的偷逃税。又如一些减免税的不合理,比如我国附加福利在个人收入中占一定的比重,但是同行业的附加福利存在较大的差异,特别是垄断行业和利润率比较高的行业的附加福利比重较大,这也加大了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不利税收公平的实现。

(五)税收优惠政策不一致以及合法收入征税、非法收入不征税成为实现公平的障碍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优惠政策方面的制定对本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无国籍人适用不同的扣除标准,对外国公民与无国籍人适用比本国公民更高的扣除标准,这使得本国公民在纳税人地位上处于比外国公民与无国籍人税负压力更重的情境,造成本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在缴纳税款上的不公平,无法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我国法律不承认非法收入的合法性,《个人所得税法》也未对个人的非法收入做出规定,不仅使国家的税收白白流失,而且也让那些因非法收入牟取暴利的个人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导致社会分配不公。可见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仅仅是让那些取得微薄、合法收入的本国公民来担负起国家个税的主要来源,被法律套上沉重的枷锁;而那些高收入者、非法收入者以及享受超国民待遇的外籍人士只是缴纳少量的税额甚至不缴税。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善

“在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开、公平、详细、有效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实现个人所得税科学、合理和公平的基础。根据税收公平的要求,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必须进行必要的改革”。笔者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实行以综合征收为主、分类征收为辅的征税方法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应逐步实现从分类所得税制向混合所得税制的转变,再分类课征各项所得的基础上增加对综合所得的课征。首先,由于我国税收征管还比较落后,纳税人意识还比较淡薄。其次,对高收入的纳税人如果其收入超过一定数量界限,再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综合所得税;而对绝大多数中低收入的纳税人免征其税,以体现量能负担、公平分配的原则。此外亦可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经常性所得先源泉扣缴,年终综合起来若达到一定数额对其按超额累进税率再行征收综合所得税;对其它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偶然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偶然性所得仍然继续征收分类所得税。

(二)规范费用扣除标准,以充分体现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同时实行双向申报制度,实现公平税负

现在我国以个人为纳税主体实行源泉扣缴,这没有从根本上考虑其实际纳税能力。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美国,纳税人的申报身份包括“未婚单身申报、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分别申报、户主申报及符合条件抚养孩子的丧偶者申报5种情况”。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分为两种:未婚单身申报和已婚家庭申报。对于已婚人士来讲,以家庭为纳税主体更能体现综合纳税能力。同时扣除费用方面应全面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如赡养老人、抚养小孩、婚姻状况),所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等,改变“一刀切”的现行方式,合理体现“区别对待”不同经济状况的纳税人,实现公平税负、量能负出。“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标准有违纵向公平原则,如对一个单身人员和一个上有老下有小,或家有失业的人规定相同的扣除

标准。反之,应该根据纳税人需要抚养的人数从纳税人所得中扣除相关的费用。

此外,还应落实双向申报制度,这需要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双方都应该如实申报纳税人的全年收入,在核实双方申报情况中税务机关可以较准确的了解纳税人的真实收入。与此同时,向综合所得征税制度的迈进为实现纳税申报制度创造了条件。我国可以将在现行的少数人中实行的纳税申报制度逐步扩大范 围,可以首先在大城市和发达的中小城市推广纳税申报制度,最终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纳税申报制度。

(三)扩大税基范围,规范减免税项目,逐步废除一些免税项目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我国只有11种应税所得,税基太过狭窄,急需扩大,开辟新税源;同时,由于目前个人收入中尚有不少非货币化的部分,因而在征税对象上不仅应考虑货币性收入,而且还应考虑非货币性的收入以减少税源流失,促进税收公平。在虚拟经济越来越成为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的当下,随着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市场的发展,资本收益带来的收入会不断增加,其中股票转让所得已成为个人收入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在当前国情下,我国可以先将股票转让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这样既可以减少税源的流失,也可以避免股票市场的投机倒把活动越来越猖獗。在税制设计不完善的今天,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除列举少数几项收入如抚恤金、救济金等给予免税之外,其余都应纳入征税范围。例如对于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笔者认为应该征收所得税而不应免税。

(四)降低税率,扩大税级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率级距规定过细也是一大难题,如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级数过多,且最高级边际税率达45%。可以参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一样实行五级累进税率,降低最高税率。笔者认为实行五级累进税率不仅符合我国现有国情,而且也与国际接轨。在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维持现行低税率5%的部分,可使低收入者接受之;与此同时,将最高边际税率降低也可使高收入的纳税人因感觉税率降低而主动纳税,避免税源流失。降低税率可达到同时降低不同纳税层次的纳税人的税负负担的目的。扩大级距也可以合理税收负担,使高收入者适当增加税负,还可以刺激居民的消费热情。

(五)完善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手段,提高征管水平

改进税收征管技术,建立与税收法律法规配套的涉及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收检查以及监察监督等内容的税收征管制度体系。还应再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联网,提高对纳税人收入的监控和征管。此外,还应严格执法,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求税务执法人员首先开始做起榜样,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加强税务监督,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重点是加强对高收入者违法行为的治理。同时,国家应制定详细的执法实施细则,建立不良纳税记录档案,将偷漏税者的行为记入档案,与个人的发展紧密联系;对依法诚信纳税的人,则根据建立的信用记录,确定相应的奖励制度。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偷税漏税现象。同时与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信息管理相结合,使其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综合运用,从而最大限度的掌握纳税人的纳税信息。

(六)对于涉税案件加大稽查、惩罚力度

在讲究秩序、公平、正义等理念的现代社会,平衡偷税、漏税的刑事犯罪行为与其相应的责任和量刑至关重要。而一直以来,我国税务机关等部门对于这类案件惩罚不够,甚至是视若无睹,使纳税人抱侥幸的心理,肆无忌惮的偷逃税。因此,税务机关等部门要加大稽查力度,最好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联网,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对一些偷、逃、漏税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除加重金钱惩罚外,还要对其施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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