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豫政〔2008〕37号)

2024-10-24

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豫政〔2008〕37号)(精选5篇)

1.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豫政〔2008〕37号) 篇一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豫政 〔2008〕1号 【发布日期】2008-01-08 【生效日期】2008-01-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财政国税地税系统的通报

(豫政 〔2008〕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7年,全省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抓住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利时机,依法组织收入,强化税收征管,坚持均衡支出,确保重点支出,圆满完成了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全年一般预算收入850亿元、一般预算支出1800亿元、税收占一般预算收入比重达到71%以上”的目标任务。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全省完成一般预算收入861.5亿元,比上年增长27%,增收183.1亿元,是收入增加最多的一年。国税部门完成税收收入804.56亿元,增长26.2%;组织地方收入190.11亿元,增长31.3%。地税部门完成税收收入483.4亿元,增长32.8%;组织地方收入379.2亿元,增长32.8%。全省完成地方税收收入624.5亿元,税收占一般预算收入比重达到72.5%,比2006年提高3.1个百分点。全省完成一般预算支出1868.4亿元,增支427.3亿元,增长29.7%,为调整预算的97%,支出增加额和完成预算进度均创历史最好水平,支出规模由全国第六位上升为第五位,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为此,省政府决定对全省财政、国税、地税系统予以通报表彰。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恪尽职守、狠抓工作落实的精神,进一步在全省营造自觉服务服从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氛围。各级财税部门要再接再厉,继续坚持依法征收,强化税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渠道作用,确保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收入质量进一步提高;要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管好用好财政资金,为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中原崛起做出新的贡献。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八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豫政〔2008〕37号) 篇二

【发布文号】豫政 〔2008〕8号 【发布日期】2008-01-23 【生效日期】2008-0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

(豫政 〔2008〕8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监测体系实施办法》、《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试行)》、《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以下简称“六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省政府与国务院签订的“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十一五”期间必须确保我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5.6%、17.4%。建立科学规范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个体系”),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节能减排的关系,严格按照“六个办法”的要求扎实推进“三个体系”建设。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省统计局和省环保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实行问责制。

要狠抓“六个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各省辖市和6个扩权县(市)政府对本地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节能减排管理、监测和统计队伍建设,充实相应力量,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对本地节能减排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自纠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估检查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报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质量效益提高,实现“十一五”期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4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十一五”期间各省辖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切实增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企业节能工作责任心,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节能工作积极性,促使其加快把工作重心转到又好又快的科学发展轨道上来,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责任主体及考核对象

(一)责任主体。各省辖市和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等6个扩权县(市)政府对本地节能目标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二)考核对象。

1.各省辖市和6个扩权县(市)政府。

2.重点耗能企业。全省年综合能源消费在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以下称重点耗能企业)全部纳入考核,省统计局于每年2月底前核定上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于每年3月中旬前确定并公布重点耗能企业名单。

3.省直有关部门。

(三)考核频率。

以全面完成“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为基准,分进行考核。省政府每年与各省辖市和6个扩权县(市)政府、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省辖市政府每年与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不含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

三、对省辖市政府的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包括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完成情况(以下简称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二)考核方法。采用量化方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各50分。具体考核分项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表1。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省统计局核定的各省辖市政府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为依据,完成节能目标计5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凡未完成节能目标的,本项计0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重点突出结构节能、工程节能和管理节能,根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分,满分计50分。

(三)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95分及以上且超额完成节能目标)、良好(80―94分)、完成(60―79分)和未完成(59分及以下)。

(四)考核程序

1.各省辖市政府依据豫政办〔2007〕11号文件规定于11月底前提出次年节能目标(其中2010年节能目标以必须完成豫政办〔2007〕11号文件中规定的目标为准),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省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节能减排办),经全省综合平衡,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2.每年3月15日前,各省辖市政府将上本地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节能减排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监察厅、人事厅、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考核报告,于每年5月底前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

(五)奖惩措施。

1.对各省辖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的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省组织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等规定,作为对省辖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2.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省辖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省辖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暂停对该市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3.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省辖市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节能减排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监察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6个扩权县(市)政府的考核办法

(一)对6个扩权县(市)政府节能目标的确定,需经其所在省辖市政府审核并报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上报省政府批准下达。

(二)对6个扩权县(市)政府的考核办法,参照省对省辖市政府的考核办法执行,由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会同其所在省辖市政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审定。

五、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包括企业节能量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二)考核方法。采用量化方法,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各50分。具体考核分项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表2。

完成节能目标计5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凡未完成节能目标的,本项计0分。

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重点考核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强节能管理等方面的措施,满分计50分。

重点耗能企业要与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建立的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平台实现信息联网,按时报送网上监测数据。

(三)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95分及以上且超额完成节能目标)、良好(80―94分)、完成(60―79分)和未完成(59分及以下)。

(四)考核程序。

1.各省辖市政府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重点耗能企业名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核定企业节能量指标,于3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其中,属于列入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3515节能行动计划”企业的2010年节能量指标,以必须完成“十一五”期间节能总量为准)。2.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的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各省辖市政府;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辖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省政府节能减排办。

3.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重点耗能企业进行抽查,其中对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企业的抽查比例不低于30%,于每年3月底前形成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综合考核报告。综合考核报告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

(五)奖惩措施。

1.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免检等扶优措施,省暂停对其新建高耗能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的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抄送有关金融机构。

2.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省辖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限期整改。

3.对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其中,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还要与领导班子成员的年薪挂钩。

六、对省直有关部门的考核办法

(一)对省直有关部门节能工作完成情况采取定性考核方式。

(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71号)和豫政〔2007〕46号文件,省直有关部门节能工作的责任是: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工业领域节能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建筑领域节能工作;省交通厅负责交通领域节能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商业流通领域节能工作;省农业厅负责农村、农业节能和新能源利用工作;省政府国资委负责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机关节能工作;省教育厅、科技厅、监察厅、财政厅、人事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统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各部门具体节能工作目标和任务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工作任务责任分解表的通知》(豫政办〔2008〕7号)为准,并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三)每年1月15日前各有关部门应将上本部门节能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省政府节能减排办、省政府目标办。省发展改革委将各部门节能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汇总后报省政府。

(四)对省直有关部门的节能奖惩办法,依照省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对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统计、监察、人事、财政、国有资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负责全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的监督检查和奖励工作。其中,对省辖市和6个扩权县(市)政府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奖励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各省辖市和6个扩权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加强本地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制订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和程序,完善考核工作的检查机制;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和本地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估检查,并对自查报告和本地重点耗能企业综合考核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三)各省辖市和6个扩权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节能管理、监测、统计队伍建设,充实相应力量,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确保本地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顺利完成。

(四)对在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方和企业,一经发现即视为未完成节能目标,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辖市政府对辖区内县(市、区)、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3.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豫政〔2008〕37号) 篇三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53号 【发布日期】2006-06-30 【生效日期】2006-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豫政办 〔2006〕5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强对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省辖市政府对《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市长是第一责任人。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跨市易地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等实际情况,对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平的原则。

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省政府对各省辖市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省辖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省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省辖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四)按期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并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五)没有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特别是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案件。

同时符合上述五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用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省辖市政府按照本办法每年组织自查,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统计局。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财政厅、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省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向省政府报告抽查情况。对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不好的省辖市,由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整改要求,并加强督办。

(三)在考核年,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监察厅、审计厅、统计局等部门对各省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五、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统计的各省辖市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农用地分等定级数据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省辖市政府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基础建设,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及时更新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巡查和监测,在考核年向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提交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省国土资源厅采用抽样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省农业厅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六、省政府对各省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追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整改期间暂停该省辖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七、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省辖市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省辖市,由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4.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豫政〔2008〕37号) 篇四

【发布文号】豫政 〔2007〕40号 【发布日期】2007-05-10 【生效日期】2007-05-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2007年河南省黄(沁)河防汛工作方案

(豫政 〔2007〕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2007年黄(沁)河防汛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河安危,事关大局。各地、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落实各项防汛责任制,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扎实做好各项防汛准备工作,确保黄河防洪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日

2007年河南省黄(沁)河防汛工作方案

2007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年。做好2007年黄(沁)河防汛工作,对保障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

一、防洪形势

气象部门最新预报显示,今年我国气象年景偏差。受“厄尔尼诺”现象和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高温干旱、暴雨大风等极端气候事件很可能比常年偏多。除气候因素外,由于我省黄河地理位置特殊,河道形态复杂,加之洪水泥沙尚未得到根本控制,防御措施还不够完善,防洪形势依然严峻。

(一)小浪底至花园口区间有大面积无工程控制区,大洪水威胁依然存在。小浪底至花园口区间还有2.7万平方公里的无工程控制区,其间入黄的伊洛河、沁河都曾发生过大洪水。据测算,目前花园口站百年一遇洪水仍为15700立方米每秒,10000立方米每秒的洪峰流量仅为十年一遇。加之黄河多年未有大洪水,发生大洪水的几率在逐年加大。黄河防汛仍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二)“二级悬河”形势严峻,局部河段河道工程不配套,中常洪水出险几率加大。我省河道是黄河下游泥沙淤积的主要区域,河床一般高出背河地面4―6米,最高达11米。虽经近几年连续调水调沙,主槽得到冲刷,排洪能力有较大提高,但“二级悬河”状况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变。最为严重的兰考东坝头至濮阳河段,滩唇平均高出堤脚2.9米,最高达6米之多,滩地横比降与河道纵比降之比为5―21倍。部分河段河道整治工程还不配套,按规划还有数百道坝垛未修建,游荡性河势尚未得到有效控制,中常洪水极易出现横河、斜河、滚河等不利河势,河道工程出大险、恶险的可能性还很大,甚至出现顺堤行洪,危及堤防安全。

(三)滩区、滞洪区迁安避洪设施不足,迁安难度大。我省黄河滩区居住着102万人,已建避洪设施仅能满足30余万群众的临时避洪,且大部分设施标准偏低。若遇大洪水,滩区群众大部分需外迁转移,难度非常大。北金堤滞洪区现有人口168万人,中原油田大部分在其中,若分洪运用,这些群众的外迁安置任务也十分艰巨。

(四)沁河防洪标准低,遇超标准洪水时问题较多。目前,沁河堤防标准为4000立方米每秒,仅为20年一遇,且其上游无控制性工程,下游同黄河一样为地上悬河,一旦发生大洪水,直接危及豫北平原和京广、焦枝等铁路干线以及卫河下游广大地区安全。

(五)防洪非工程措施还存在薄弱环节。一是洪水的预报精度、预见期尚不能完全满足防汛工作的需要;二是防汛机动抢险队数量少、装备不足,还不能适应抗大洪、抢大险的需要;三是防汛信息采集手段不适应防汛形势发展的需要,决策指挥系统自动化水平有待提高;四是部分干部群众存在麻痹思想,群防队伍组织难度大,缺少抗大洪、抢大险经验等。

以上存在的这些问题,对于我们做好今年的防汛工作十分不利。各级、各部门要充分估计黄(沁)河防汛任务的艰巨性,必须把防汛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防汛任务

今年我省黄河防汛任务:一是花园口站发生22000立方米每秒洪水时,确保大堤不决口,遇超标准洪水做到有准备、有对策,尽最大努力,采取一切措施减少灾害损失;二是小浪底站发生10000立方米每秒洪水时,确保温孟滩防护堤安全;三是黄河河道工程在设计防洪标准内不跑坝,遇超标准洪水做到有准备、有对策;四是在各级漫滩洪水情况下,确保黄河滩区群众生命安全,尽最大努力减少财产损失;五是花园口站发生22000立方米每秒以上超标准洪水时,若运用北金堤滞洪区,确保北金堤不决口和区内群众生命安全,尽最大努力减少财产损失;六是沁河小董站发生4000立方米每秒洪水时,确保大堤不决口,遇超标准洪水确保丹河口以下左堤安全;七是沁北自然漫溢区在发生漫溢洪水情况下,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尽最大努力减少灾害损失;八是确保三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水库防洪运用和库区群众生命安全,确保西霞院水库在建工程防洪安全。

沿黄各省辖市要根据防洪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订防洪预案,并组织实施《黄河防汛工作责任目标任务》。中原油田的防汛抗洪方案,在濮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中原石油勘探局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和组织实施。三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水库和在建西霞院水库工程抢险应急预案由管理(建设)单位负责制订,库区管理单位负责库区安全度汛预案的制订,工程所在省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施。

三、防汛职责

我省黄(沁)河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一)行政首长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本地防汛抗洪工作负总责,建立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本地防汛抗洪工作。

(1)贯彻防汛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全面部署本辖区的防汛工作。

(2)组织开展防汛宣传发动,培训防汛队伍,筹集社会和群众防汛物料,清除河道行洪障碍,协调防洪工程除险加固和水毁工程恢复,保证汛前本辖区内工防和人防措施落实到位。

(3)组织进行防汛检查,落实防汛措施,组建防汛督察组织,建立防汛督察制度,督促本地防汛抗洪工作开展。

(4)研究制定防洪预案。发生洪水时,按照防洪预案及时组织巡堤查险、工程抢护、迁安救护等工作,有效调动所辖地区人力、物力投入抗洪抢险斗争。(5)洪灾发生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群众的生活安排、卫生防疫、恢复生产及灾后重建工作。

(二)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职责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防汛准备、防洪预案实施和抗洪抢险指挥调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1)河务部门。组织制定防洪工程建设规划并负责实施,加强对各类防洪工程的管理维护,进行汛前工程普查、除险加固及水毁工程修复;编制防洪预案,组织、筹备黄河防汛会议,开展黄河防汛抢险新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提高防汛抗洪技术水平,搞好专业防汛队伍的组织调度、技术培训及演练,积极协助本地政府搞好群防队伍培训,负责国家储备防汛物资的日常管理、补充与调配;做好汛期值班,及时掌握防汛动态,随时向当地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通报水情、工情和灾情,分析防洪形势,预测各类洪水可能出现的问题,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抗洪抢险方案;负责警戒水位以下河道和涵闸工程的查险、报险工作,提出各类工程险情的抢护方案,进行抢险技术指导,及时组织调动防汛专业队伍全力投入抗洪抢险等工作。

(2)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台风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长期、中期、短期气象情报和预报。

(3)电力部门。保障防汛机构、防洪工程和抗洪抢险电力供应,制定应急供电保障方案,做好应急供电保障。(4)通信部门。为防汛机构、防洪工程和抗洪抢险提供通信保障,做好与黄河专网的衔接,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必要情况下,动用应急通信设施,保障防汛通信畅通。

(5)民政部门。制定灾民安置和生活保障方案,负责滩区、蓄滞洪区的灾民安置及救济工作,及时统计受灾情况,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民政部报告。

(6)卫生部门。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援工作,并制定和实施灾区卫生防疫、医疗救援方案,确保大灾无大疫。

(7)国资、商业、供销部门。负责社会防汛物资储备和紧急筹集防汛抢险物资,制定物资供应保障方案,保障防汛抢险需要。

(8)交通、铁路、民航部门。抗洪期间保障运输道路畅通,优先运输防汛抢险人员和物料,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提供所需车辆、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制定交通运输保障方案,并根据抗洪抢险需要及时抢修临时道路,确保抢险队伍、物资、设备及时到位。

(9)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防汛抗洪现场治安、交通秩序,严厉打击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盗窃防汛物资的违法行为。制定紧急情况下的交通道路管制方案,必要时实行防汛抢险交通道路管制,保障防汛抢险道路畅通。

(10)新闻宣传单位。制定宣传报道和洪水预警方案。负责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防汛宣传动员、洪水预警预报及紧急时期滩区、滞洪区群众迁安发布报警工作。(11)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负责承担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抗洪抢险“急、重、险、难”的抗洪抢险任务。

(12)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共保防洪安全。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保障方案,落实保障措施,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四、防汛工作要求

今年我省黄(沁)河防汛任务十分艰巨,各级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控、依法行政原则,统一思想,把握大局,求真务实,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立足于防大汛、抗大灾,早部署、争主动,扎实做好各项防汛工作。

(一)全面落实各项防汛责任制。各地要把完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作为落实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切实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的《各级地方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职责》。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抓紧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防汛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把行政首长负责制贯穿到黄河防汛工作的全过程,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汛前,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在媒体上公布防汛责任人名单和责任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依法行政,提高机构防汛工作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认清防洪形势,坚决克服麻痹思想。汛期即将来临,各地、各部门要认清防洪形势,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早部署、早发动,做好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的各项准备,牢牢掌握防汛工作的主动权,确保黄河防洪安全。

(三)抓好防汛队伍建设,搞好军民联防。各级要着重抓好防汛骨干队伍建设,强化亦工亦农抢险队技术培训,使其不仅自身能查险、抢险,而且能指导群防队伍查险、抢险,发挥专业队伍作用。黄河防汛专业队伍特别是机动抢险队要进行全员培训,开展岗位技术练兵,不断提高实战能力和抢险技术水平。要加强与驻豫部队的联系,及时向部队通报汛情,完善“三位一体”(部队、地方和河务部门组成)的军民联防体系。

今年防汛物资储备仍从国家、社会、群众三方面筹集。国家专备防汛物资、设备汛前要进行清点核实,保养维修,确保其完好。群众备料按“备而不集、用后付款”的原则进行落实,并落实料源,登记造册。社会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结合生产、经营,积极储备防汛料物。

(四)抓紧防洪工程建设,落实各项度汛及防守措施。各地要根据工程普查结果,限定时间处理水沟浪窝、獾狐洞穴,消除隐患。同时,落实涵闸安全检查及防护措施,确保汛期涵闸安全。对已列入今年基建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各地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为工程施工提供良好的环境;建设单位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汛期突出查险、抢险两个重点,严格巡堤查险、报险责任制,根据不同水情及时组织查险、抢险,必须做到险情及时发现、及时处置,确保工程安全。

对贯孟堤、太行堤、北金堤及沁河堤上修建的小型涵闸,按照“谁用、谁管、谁负责防洪安全”原则,明确防守责任人,制订防守方案,并报上一级黄(沁)河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查。对穿堤铁路、公路路口,由其主管单位制订具体防汛措施,防汛抗旱指挥部检查督促,抓好落实。

(五)做好防洪预案和工程抢险等方案修订工作。各地要结合近年来防洪预案在执行中暴露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各类防洪预案。要分析小浪底水库运用后小流量、长历时洪水河势变化趋势,尤其是要认真研究重大河势变化,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险情、灾情,制定相应的防护及保障措施,并考虑非常情况下的抢险组织、物资调运、通信保障及后勤保障措施,以及大型抢险设备和抢险新技术、新材料在抢险中的应用,又进一步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防汛责任分工,分别制定通信保障、交通管制、电力供应、灾民安置、卫生防疫和物资保障等相应的保障方案,并落实保障措施。

(六)落实滩区、滞洪区、库区迁安救护措施。近年来,我省黄河滩区群众的防洪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当前防汛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省委、省政府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制订迁安救护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洪水发生时的受灾群众迁安救护工作。主要领导要对迁安工作负总责,并重点抓好基层责任制的落实,将责任具体落实到县(市、区)、乡镇和行政村。洪灾发生后,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和卫生、医疗防疫工作,确保大灾无大疫。

(七)加大督察力度,巩固清障成果。一是大力宣传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的重要性,增强沿河干部群众水患意识;二是加大督察、检查力度,防止和杜绝在主河槽内新种植片林和设置行洪障碍;三是按要求清除影响黄(沁)河防洪安全的行洪障碍。

(八)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保黄河安澜。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自身的防汛职责,积极开展防汛准备工作。物资、铁路、交通、石油等部门,对用于黄(沁)河防汛抢险石料、铅丝、油料等物资,要优先组织并保证供应、运输;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积极搞好防汛宣传和舆论引导,必要时利用广播、电视等进行洪水报警;电力部门必须保障防汛部门和防洪工程用电;公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抗洪抢险秩序,保证交通道路畅通无阻。对破坏防汛设施、盗窃防汛物资、干扰防汛工作的行为,公、检、法机关要作为要案进行处理,从快侦破,依法严惩。

五、防汛督察

为落实黄(沁)河防汛抗洪责任制,督促各项防汛工作的开展,各级要建立健全防汛督察组织,实施分级督查、逐级负责的督察制度。洪水期间或发生重大险情时,实施专项或巡回督察,对防汛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各项防汛任务的完成。(一)督察组织省黄河防汛督察组各组长由省委、省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有关人员组成。

(二)督查内容

(1)国家防汛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防汛防洪指令的执行情况;

(2)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抗洪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履行防汛职责情况;

(3)防汛宣传发动、队伍组织和实战训练情况,工程防护、物料筹集、各类预案制订等防汛准备工作开展情况;

(4)防洪工程查险抢险、河道清障、迁安救护等重大防汛措施的落实情况;

(5)洪水期间责任领导上岗到位情况,防汛队伍上堤防守和巡堤查险情况。

(三)督察职权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防汛督察组对分管范围内的防汛工作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对防汛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责令不符合防汛工作要求的单位限期整改,纠正违反防汛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抗洪抢险紧急时刻,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督察组视情节轻重现场进行处理,直至撤职,事后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最后处理。

(1)不履行岗位职责,在抗洪抢险紧急关头临阵脱逃者。(2)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洪方案或防汛抢险指令者。(3)巡堤查险工作组织不力,或巡查不认真,对问题漏查、失察,贻误抢险时机者。

(4)玩忽职守,措施不力,给防汛抗洪工作造成重大损失者。

5.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豫政〔2008〕37号) 篇五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7〕123号 【发布日期】2007-12-13 【生效日期】2007-1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铁路沿线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 〔2007〕12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铁路沿线造林绿化工作,加快我省生态廊道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铁路沿线绿化工作的自觉性

铁路沿线造林绿化工作十分重要,做好此项工作是建立良好生态屏障的重要基础,不仅关系到路基安危和铁路交通安全,也关系到沿线地区的形象,对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建设文明铁路具有重要意义。铁路沿线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铁路沿线的造林绿化工作。

二、明确责任,为铁路沿线造林绿化提供有力保障

要根据《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2008-2012)》,严格按照铁路沿线每侧栽植10行树木的标准进行造林绿化。对铁路部门征用土地较窄达不到栽植10行树标准的路段,要做好使用土地的调整工作。需要征用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铁路部门已征用的土地,由铁路部门按照规划自行种植。对密度达不到造林标准的地段,铁路部门要进行补植补造。对于无法征用土地的造林地段,要组织农户开展造林并负责落实林木产权,铁路部门要无偿提供造林绿化苗木。对于个别村镇和农户在铁路沿线植树区域内已征用土地上种植农作物、搭建违章建筑物、堆放垃圾、挖塘养鱼等行为,要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做好清理工作,还地于铁路部门,同时铁路部门要积极配合。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铁路绿化工作的检查验收。沿线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技术服务和指导,严厉打击破坏林木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巩固绿化工作成果。

三、加强领导,全力推进铁路沿线造林绿化工作

为确保铁路沿线造林绿化工作顺利实施,沿线各级政府要站在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生态河南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动铁路沿线造林绿化工作的开展。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努力做好相关工作,为加快我省林业生态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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