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合同

2024-07-10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合同(精选13篇)

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合同 篇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鉴定问题

内容提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的确认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对工程价款作出明确约定,事后又达不成一致意见,对诉争工程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就成为解决争议的主要手段。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突破了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提出了全新的诉讼理念、诉讼结构和诉讼方式,也不可避免地对工程造价的鉴定问题产生重大影响。笔者从审判实践出发,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鉴定问题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鉴定程序的启动

司法鉴定是鉴定的一种形式,除此以外,鉴定还包括自行鉴定、行政鉴定等。最高人民法院11月16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将司法鉴定界定为:“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鉴定程序的启动主体包括两种,一是人民法院,二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但是具体到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笔者认为,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严格限制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这是因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审判实践中,鉴定结论都被视为一种重要的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也把鉴定结论明确规定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因此,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范畴。而《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针对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进一步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应主要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不同情形,我们可以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1、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情形

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合同 篇二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委托, 对纠纷项目的工程造价以及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经济问题依据其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委托人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造价鉴定称之为司法工程造价鉴定。

1 司法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则

1.1 合法性原则

是指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表现在鉴定委托人资质符合鉴定项目的要求并列入为委托人鉴定企业名录范围、鉴定资料的取得和程序符合法律和行业规程的要求、鉴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鉴定范围符合委托书的要求、鉴定方法与标准符合与鉴定项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鉴定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

1.2 独立性原则

是指鉴定活动中鉴定人的行为必须独立、中立。主要包括鉴定机构和组织必须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且与委托人、当事人没有利益和从属关系、鉴定人员工作应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独立完成不受他人佐佑。

1.3 公正性原则

是指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应满足公信度和公正性要求, 是诉讼所追求目的的基本要求。包括鉴定人的立场公正、鉴定人的行为公正、鉴定人的鉴定程序公正、鉴定人采用的鉴定方法公正和出具的鉴定意见公正。

1.4 客观性原则是指鉴定人员的主观意见要以客观性和科学性为前提, 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2 司法工程造价鉴定委托鉴定的内容与鉴定材料的提供

虽然鉴定机构的委托书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 但鉴定事项和范围则却应是为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中的专门性的问题, 因此, 当事人对要求鉴定的内容应围绕案件的争议和主张而确定。例如, 原告的诉讼请求既要求支付所欠工程款, 又要求支付停工损失费用索赔, 而被告对这两项诉讼请求都有异议, 那原告就应当对所欠工程价款和工程损失费用索赔都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根据“谁主张, 谁举证”的司法原则, 司法鉴定资料应由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提供。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材料, 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 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司法鉴定意见是根据委托鉴定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经鉴定机构分析、计算后作出的, 鉴定人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就本案鉴定事项需提供的鉴定材料清单, 因此, 当事人提供送鉴的材料是非常重要的, 凡鉴定人要求提供的与鉴定的事项有关的所有材料, 都应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供给鉴定委托人或鉴定人。当事人提出的材料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经过举证、质证后便成为鉴定材料。

3 从司法案件审理谈司法工程造价的鉴定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往往繁琐复杂, 且现在我国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的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争议和鉴定的少之甚少, 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较多, 经常出现鉴定机构乱下结论, 以鉴代判, 同时法官或仲裁员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又疏于监管, 指导不力, 造成鉴定结论背离事实, 难以服众。本人通过多起司法鉴定案例对其进行分析和梳理, 提出如下观点供大家借鉴和参考。

3.1 对固定价合同不予支持鉴定的规定, 应结合司法

解释和案情的实际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 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 不予支持”, 这是最高院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范围的有关规定。对此规定应准确理解, 首先要了解建设施工合同的价款形式有三种价款形式, 既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实际工作中采用最多的是固定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 无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 其固定的价格都是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固定的, 当出现了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的事件, 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也就不再是固定不变了, 超过风险范围的价款应按合同约定据实调整。因此, 应当明确司法解释该条规定的“不予鉴定”仅是对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固定价部分不予鉴定。对于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偏差、市场价格变化、索赔、政策变化、因建设方原因引起的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等不应包括在固定价格中的部分应属可鉴定范围, 当然上述原因引起的合同价款变化也理应进行调整。

3.2 司法鉴定的范围, 应严格按委托书中的委托鉴定内容执行

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 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 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 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以下简称鉴定规程) 第4.1.1条规定“鉴定机构接受鉴定业务的依据是鉴定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文书”, 因此鉴定单位和当事人对此规定都要仔细研究并严格执行。所鉴定的内容应为且仅为委托书要求鉴定的内容和范围, 鉴定人的鉴定行为应紧紧围绕鉴定范围进行, 决不能擅自扩大鉴定范围, 引起新的法律纠纷和诉讼。

3.3 无论合同是否有效, 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是应支付工程价款前提

司法解释第2条“合同无效质量合格的处理原则”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应予支持。”;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 应予支持; (2)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 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 发包人有过错的, 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大家注意:上述两条规定虽然是对合同无效情形所作的规定, 但也适用于有效合同的规定。合同有效, 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 司法造价鉴定一般仅对在建工程的已完部分工程的价款结算处理, 但也应关注已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的标准。在鉴定过程中如无质量是符合合同要求的鉴定材料, 鉴定人就应在鉴定意见中表明价款鉴定是在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前提下作出的, 如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鉴定价格应经过相应调整和处理后采用。综上, 司法解释明确的原则是:不论合同是否有效, 工程价款的结算必须与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直接挂钩处理, 鉴定人在对造价进行鉴定时一定要审查已完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4 如合同无约定, 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也不能作为司法鉴定的结论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 时常会碰到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就工程结算价款既有双方当事人确认的结算文件, 也有审计机关就同一项目出具的审计报告, 上述2个结算文件的结算价款不同应采用哪个价款确定工程的结算价款呢?2001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审计报告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结算文件的采用的专题请示的答复 ([2001]民一他字第2号) 中明确:“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 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当事人的约定应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对工程的结算的时间、结算方式都有明确的约定, 且约定为合同双方的真实意识的表达, 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只有约定不明确或合同为无效合同时, 其他结算方式和方法对双方才可能有法律效力。

3.5 鉴定人不得以鉴代判, 对鉴定人依据现有资料难以确定价款的应适用由委托人取舍原则

鉴定规程总则第1.0.3条确定的造价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原则, 要求鉴定人只是对案件的客观事实进行分析评判, 鉴定人只是受托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做出技术层面的分析, 对自己难以确定的事项或超出确定权利的应根据案情提出鉴定参考意见和结果供委托人参考, 决不能对案件事实、当事人的是非、应由法官定性的问题如合同的有效性、存在事实争议的签证等证据的采纳判断等直接作出鉴定结论, 否则就是以鉴代判, 程序违法。

3.6 鉴定人应服从当事人施工合同和工程签证的约定, 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合同和签证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包含工程施工、结算、争议解决等条款的纲领性文件, 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修改的权利人是合同双方当事人, 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机关是人民法院, 因此在鉴定过程中, 合同价款条款 (包括价款调整) 应严格按合同执行。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 鉴定应采用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 除非合同纠纷各方另行达成一致的约定, 否则不得采用不符合原合同约定的其他计价方法作出鉴定意见, 也不得修改原合同计价条件而作出鉴定意见;如果当事人纠纷项目的合同出现合同无效、合同对计价依据和方法约定不明、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和方法无法对纠纷进行鉴定, 鉴定人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权机关发布的标准, 选择适用的计价依据和方法形成鉴定意见。但选择的理由应在成果文件中表述。

工程签证是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按合同的约定, 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协商一致的意见的证明, 其实质上是当事人的补充协议。按着“有约定从约定的, 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 对于当事人的签证内容和费用, 如果是不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是应该直接采用的, 而不能抛弃当事人的约定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标准作为鉴定的标准。

3.7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按实结算工程价款鉴定的应扣除利润

建设工程的司法造价鉴定是在法律、法规的支撑下解决建筑经济纠纷的必要手段, 鉴定人和鉴定人员是执行造价鉴定的主体, 鉴定人的执业水平和能力直接影响到鉴定成果的质量和鉴定结论的科学和公正, 鉴定人员应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努力, 提高和掌握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 来满足司法造价鉴定的工作对其高标准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沈玮玲.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规程及遵循的基本原则[J].科技风, 2008 (12) .

[2]吴敏华.建筑工程结算纠纷司法鉴定的几点探析[J].建筑施工, 2010 (7) .

3.建设工程合同风险分析 篇三

【关键词】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分析;对策建议

一、建设工程合同风险

在实际建设工程中,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承包单位急于拿下此工程而做出一些不适当的让步等原因,导致签定的合同存在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乙方承担的风险。大量的承包工程合同中都有对乙方承担风险的条款规定。例如,××工程合同条款中,规定该工程单项工程变更的费用总额当超过200万元时,才作为Ⅰ类变更予以计价,小于200万元的属Ⅱ、Ⅲ类设计变更,这部分费用包含在风险包干费里,不再另行计价,一般情况下,风险包干费只占合同总价的1%左右。显然,乙方若遇到单项工程变更较少的而变更的项目又很多的工程,就只能自行承担这部分变更增加的工程费用。反之,当该工程变更数额较大或变更项目较少时,乙方将会有盈利。

2.合同条文不完整,隐含潜在的风险。某合同中规定每月20日支付上个月的工程进度款,但因甲方资金筹措受阻,连续三个月拖欠工程款。乙方为了工程的进度不受影响,垫入了大笔资金。但由于合同中没有具体写入拖欠工程款的处罚规定,导致乙方向甲方对垫支资金利息的索赔失败,蒙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类似情况在当前合同中并不少见,有的合同中只规定了甲方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但没有规定出具体范围和违约(没有按时提供)的处罚条款。

3.合同中仅对一方规定了约束性条款的不利合同风险。××工程合同中规定,从甲方全部提供施工场地之日起15日开工,并按实际开工日计算工期,而后乙方应负延期一切责任。该工程合同开工日为2006年2月15日,由于征地拆迁碰到难题,到2006年9月20日才具备开工条件。基础工程因工程数量大,又赶上冬季施工,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进度缓慢。当乙方想起应提出索赔延期时,因合同签定的条款对乙方十分不利而致使索赔无力,乙方只好自费赶工,避免拖期受罚。

二、签定有利的工程合同

合同风险是属于不确定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但任何承包工程的乙方都愿意签定一个对自己有利的合同,减少工程施工中的风险损失,获得更多的利润。对于承包工程的乙方来说,对自己有利的合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定性的评价:

1.合同的条款、内容要完整、全面。对自己比较有利或比较优惠的条款都已明确表达,不会使对方发生误解。

2.合同价格较高,如在正常管理状态下,施工应有较好的盈利。

3.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比较平衡,没有苛刻一方的单方面约束条款。

4.合同内容条理清楚,责权分明,前后一致,概念准确,执行中不易产生争执。

5.合同风险较少,甲方承担的风险较多或对某些风险明确了乙方承担的责任等。

但由于合同是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许多对自己单方面的意愿在合同谈判中并非都能够实现。所以要签定一个有利合同,必须从制定投标报价、深入了解工程情况开始,尽可能掌握签定合同的主动权。安排精明有经验的合同人员进行具体谈判,分析合同条款中各种可能情况下的不利因素。采取对特殊问题单独谈判的方法,逐步达到签定对自己有利合同的目标。

三、处理合同风险的对策建议

合同中的问题和风险总是存在的,不可能绝对的完美和均衡。有利合同的签定,不可能完全杜绝风险的发生。合同一经签定,即使对自己非常不利的条文也是不可能单方面进行修改。合同管理人员在合同实施中,首先是发现合同中的风险,然后是根据工程实际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采取技术上、经济上和管理上的措施,尽可能避免风险发生,降低风险损失。

1.采取组织措施。对风险较大的工程项目应派一名得力的项目负责人,配备能力较强的工程技术人员及合同管理人员,组建精明强干的项目管理班子。对风险较大的某一项工程,应成立专门的指挥管理组织,配调经验丰富的专家组织攻关。

2.采取技术措施。对工程设计变更及费用调整较大的合同款应采取技术措施为主的对策。如设计变更较多且费用调整受限制的工程,应召集有丰富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全面分析可能变更的各种问题,提出甲方能够接受的,且乙方便于施工、费用少调或不调的合理化建议,减少乙方增加施工成本而得不到补偿的变更,或提出合理建议后甲方能主动提出修改设计,使问题脱离对乙方有风险的合同条款限制。

3.采取经济措施。对工程风险较大的某一部分工作,为避免违约承担风险,可相应的采取经济措施减少风险损失。在工程中常见的情况有:在雨季施工前抢施地下基础工程及水下作业工程;在竣工交用前大幅度增加人员;增加工作班次以保证工期。所有采取的这些抢施工程无非是增加了机械设备,增加施工及管理人员,增加工资、奖金或加班费用。但这些支出使乙方保证了施工进度,保持了信誉,避免了风险。从经济观点上说,所采取的经济措施费用比承担风险实际损失要合算得多。

4.加强索赔管理。在工程施工中加强索赔管理,用索赔和反索赔来弥补或减少损失,是施工单位广泛采用的风险对策。认真分析合同,详细划清双方责任,注意合同实施中每一事件的详细过程,寻找索赔机会,通过索赔和反索赔提高合同总价。争取总价的调整,达到风险损失补偿的目的。

5.组建联合体,共担风险。在一些大型工程项目中,由于专业技术、工程经验和处理工程风险能力的不同,乙方应注意发挥自己的长处,避免自己的弱项,与其他专业工程单位组建联合体,共同分担风险。由于专业公司具有各种情况下的施工经验,都具有较强的处理合同风险的能力。

6.争取对风险化解机会。合同中必然存在的风险条款是合同双方中一方对另一方的制约条件。在合同实施中,当双方都能认真执行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合作满意时,双方都可能在不影响总目标的情况下,不甚计较个别条款的严格程度。乙方有时可利用这种友好的气氛,对一些隐含风险的条款进行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并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或会议纪要形成资料。使一些本来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得到化解,使风险分担比较合理。

7.当履约比毁约损失更大时,果断毁约。这是极少见的特殊情况,但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当采取欺骗手段签定合同时往往受骗一方只有当合同实施到一定程度时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这时应认真分析履行合同的后果,确定是否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当履行后的损失远大于毁约的损失时,应果断毁约。

采取上述措施的效果取决于每一工程的实际情况,针对某一风险可以同时采取多方面的措施,但关键问题是管理人员的实际工程管理经验和对合同风险分析能力及应变能力。

四、风险跟踪,实行动态管理

找出合同中的风险条款,确定了相应的对策,并不意味着风险问题的解决。在工程合同实施错综复杂的变化中,只有进行风险跟踪,才能更好的解决合同风险问题。风险跟踪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1.进行风险跟踪,可以及时掌握风险发生、发展的各种情况。当发现与事先预料有较大出入时,可及早采取新的对策,调整工程安排,以控制风险的发展。

2.进行风险跟踪,及时对风险损失情况及采取的对策效果进行评价。对风险发展趋势和结果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以便采取果断措施。

3.在合同风险跟踪过程中,可能会发现新的索赔机会,为后期索赔工作作好充分准备。

4.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合同 篇四

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原告为承包方,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10月经协商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为1幢11层框架结构的建筑,后经设计变更为1幢6层框剪结构的建筑,建筑面积30000m2,合同价为暂定价,结算按实计,合同工期600天。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告以被告不办理工程结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起诉状、答辩状、施工图、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设计变更、修改通知、现场签证、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设计、原告单方结算书、被告未确认施工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土方运距,商品砼运距,停窝工损失费用等。

四、鉴定说明㈠工程量计算:依据原、被告双方确认的送鉴资料计算。原告提供的停工证据资料仅为停工报告、被告的复工通知及被告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由于证据资料说明停工事实存在且原因明确,鉴定人依据深圳市计价规定,停工损失按下列方式计算,供仲裁委庭审参考: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现场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及外墙脚手架工程量,现场施工人员计10个窝工工日/人,可移动施工机械计10个台班/台停滞费,不可移动施工机械按停工期计算停滞费,外墙脚手架工程量按实搭面积计算。㈡计价: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计价。鉴定资料中无土方运距确认资料,由于工程位于市区,余土确须外运,鉴定人暂按土方外运1km计算造价,并计算土方外运每增1km运距的单价,供法院庭审调查确认实际运距后调整土方外运造价。商品砼运距原告提供的停工证据资料为原告与商品砼供应商的供货合同,超运距未经被告确认,不计。停窝工单价及施工机械停滞台班单价按当时深圳市计价规定计,外墙脚手架摊销单价按停工期计算。

5.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合同 篇五

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挖孔桩工程原告为承包方,被告为总包方。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经协商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暂定为550万元,结算按实计,合同对计价原则进行了约定,合同工期90天。工程因资金不足,造成停工,原告以被告未办理结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分别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及施工方无施工资质进行鉴定。送鉴资料:委托书、合同、诉状、答辩状、法院调查笔录、施工图、挖孔桩成孔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方案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双方对泵送砼增加费,525#水泥费用调增,原告代被告支付费用,工程量等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

㈠工程量计算:根据合同、送鉴资料按实计算。

㈡计价: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计价。合同未对工程采用泵送砼进行约定,原告提出泵送砼增加费的证据为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无相关经济签证,鉴定人不予调整。原告称孔桩砼实际采用525#水泥(提供水泥采购合同),要求对定额子目使用的水泥标号调整价差,无其他证据资料,鉴定人不予调整。原告代被告支付费用(仅提供了支付凭证)不属工程造价鉴定范畴,由法院庭审处理。由于该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原告诉讼请求的部分工程因无相关证据资料,鉴定人单列,由法院庭审调查后酌情处理。

五、案例评述

㈠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工程量按实计算且约定计价标准的合同其计价超标准费用均未办理签证,工程中途退场双方未签署清场协议,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清点。

㈡评述

1、泵送砼增加费仅提供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是不够的,施工组织设计批准的是同意使用泵送砼,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没有提出费用调整,因此,泵送砼增加费应根据具体使用情况办理签证。

2、材料的更改涉及费用增加应按合同条款约定办理签证。

6.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探析 篇六

1.1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 要求政府管理部门转变政府职能, 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 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 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 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 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施工合同是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 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1.2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

目前, 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 少数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 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 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 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不规范。因此,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 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 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1.3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

我国加入WTO后, 建筑市场全面开放。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 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 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 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另外, 由于我们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 特别是对FIDIC条款的认识和和经验不足, 将造成我的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同时, 使工程发包商认识不到遵守规则的重要性, 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 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 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 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2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

(1) 君子协定。

君子协定指合同当事双方的口头承诺。由于许多工程合同的履约过程时间跨度较长, 若没有书面协议, 一旦一方毁“约”, 将给另一方造成很大的损失。

(2) 签订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3) 合同主体不当。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 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 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其次, 承包商应当具有承建相应工程的资质。

(4) 合同文字不严谨。

不严谨就是不准确, 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 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 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

(5) 合同条款挂一漏万。

就是说不全面、不完整, 有缺陷、有漏洞, 常见的往往是漏掉违约责任。一旦发生违约, 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

(6) 无主合同。

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 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 就像不存在的“无源之水”。

(7) 国际间合同的疑问。

加入WTO后, 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 由于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 加上翻译问题, 这些合同文本存不少疑问。对这些疑问不能回避, 必须在合同上加以澄清, 弄清其含义, 或堵塞其漏洞, 以免造成损失。

2.2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

(1) 应沟通的没有沟通。

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缺少沟通。相关的部门各自为政, 互不沟通, 出了问题相互推诿。

(2) 应变更的没有变更。

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 使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及时变更的意识, 结果导致了损失。

(3) 应发出的书函没有发。

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 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 是履约的一种手段, 也是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 这一点是不容忽视的, 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4) 应签字确认的没有签字确认。

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 当发生纠纷时, 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5) 应追究的过了诉讼时效。

履约中出现了应该诉讼事件而没有及时诉诸法律, 当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无法挽回损失。

(6) 应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

《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 但有的企业对抗辩权认识不足, 不会合理的行使。

(7) 应重视证据 (资料) 的法律效力的没有足够重视。

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 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 (或) 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

(8) 合同的履行仅注意了主要义务的履行, 没有注意随附义务的履行。

有些义务要求对方的履行时间长。如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 及时向对方反映, 这不仅仅是服务质量的问题, 更是一个法律问题。

3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对策

3.1建立专门合同管理部门

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 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 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 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 涉及了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 企业应专门成立法律事务部门或设置法律顾问, 来统一审核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履行。这是由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任务所决定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有“管理企业合同, 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的职责, 同时, 该办法也赋予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经济合同的任务。

3.2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 又是当前的迫切需要。选好人员, 企业领导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 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 通过强化合同管理人员培训, 培养和锻炼一批与企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懂法律、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外语的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合同管理队伍。

3.3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随着现代工程建设项目规模的不断扩大, 工程信息量也不断扩大, 信息交流的频率与速度也在增加, 相应地工程管理对信息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信息化管理给工程项目管理提供了一种先进的管理手段。合同在签订、履行乃至终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信息资源, 这些信息资源既是现有合同的总结, 又为今后的合同管理提供宝贵的经验资料。加强合同实施过程的信息管理, 必须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建立项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对有关信息进行链接, 做到资源共享, 加快信息的流速, 降低项目管理费用;二是加强对项目参与方的信息管理, 信息发出的内容和时间应有对方的签字, 要及时处理对方信息的流入。

3.4实行合同实施监督

工程实施监督是施工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施工合同监督可以保证施工合同实施, 按合同和合同分析的结果进行。首先要协调业主、工程师、项目管理各职能人员、所属的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之间的工作关系, 对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进行工作指导或做经常性的合同解释, 使工程小组都有全局观念;合同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员每天检查、监督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的合同实施情况, 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对工程变更进行有效管理。其次是实行合同评审制度, 每份合同签订前就进行严格、细致的合同评审, 找出其中存在的缺陷和潜在风险, 制定防范措施, 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法律风险。还要跟踪合同实施情况。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 可能导致合同实施与预定目标偏离。这就需要合同实施情况跟踪, 以便尽早发现并纠正偏离。

3.5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

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 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 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 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 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合理履行合同, 不仅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 提高企业未来的生存能力。

4总结

总之,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既是项目实施的有力保证, 又是企业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 作为工程项目的各参与方必须认真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从而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摘要:为了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从加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建设的意义着手, 分析了当前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并从5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工程建设,合同管理,项目管理,合同

参考文献

[1]尹贻林.合同法与工程合同管理[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 2000.

[2]丁土昭.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4.

[3]王洪会.入世后我国企业争端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2003, (3) :54-55.

[4]戴杭菊, 戴为民.浅谈工程建设的索赔和争议及解决方法[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 2003, (8) :60-62.

7.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 篇七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问题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在诚信方面存在的缺陷

造成诚信缺失的成因主要有外部环境和自身内部的原因。外部环境原因主要包括经济体制转型、道德秩序失衡、政府行为不规范、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因素;自身内部的原因包括经营者有不诚信的动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薄弱、重视短期利益,忽视长期利益等因素,具體体现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方面主要体现在下面两点:

1.信用管理体系先天不足

一些企业高级管理和财务主管人员信用意识薄弱,对现代企业必须具备的信用管理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出现授信不当和对合同履行计划缺乏管理工作等现象,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埋下了一定的信用风险。

2.合同管理跟不上时代步伐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和改制的推进,加之投资体系的市场化,工程项目竞争日趋激烈。网络和电子时代的到来,对仍停留在传统管理模式上的企业而言,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人,都将无法生存下去。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表面看已经完全市场化而且公平、公开和公正,如专家库的建立,公开招标信息,但更深层次的问题是,专家们对工程的了解、对企业的了解、评标时间的影响以及专家责任心都会对选择的中标单位造成影响;施工企业中标后,若由于资金问题导致其无法正常运转,业主的责任如何落实施工企业在工程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客观而言,诚信谈不上,合同管理基本上就是没有管理。

(二)阴阳合同扰乱市场秩序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招标条件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业主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后,根据业主的附加条件及其他不合理要求被迫与业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这种补充协议通常表现在工程进度不合理压缩、要求承包人垫资施工、指定建筑材料及设备供应商、肢解中标工程指定分包等方面。

(三)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程度低、索赔难

目前,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筑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目前建筑市场运行尚不规范,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相互扯皮,形成延期工程,影响了建筑市场的环境。

建筑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而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于扰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受损害者往往是承包商。

(四)建设工程合同不规范不统一

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但有些业主和承包商不能完全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对于业主主要是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

(五)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在买方市场中施工企业所谓的适应市场要求基本上可等同于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而建设单位本着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普遍存在着违背客观规律、随意压报价和减工期的现象,将本应由建设单位分担的风险全部或部分强加给施工企业。甚至有的建设单位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承包,并以此作为对外发包工程的前提条件。这样便搅乱了建筑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最终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

二、国内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所存在主要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建立工程进度控制计划的合同立项预警系统

工程项目管理应以合同为核心、以进度为主线,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进度控制计划为合同管理系统的工作启动提出时间约束。如果缺乏相应的提示机制指导管理者应及时地进行合同立项,否则可能导致工作瓶颈出现。

合同立项预警系统是指系统通过科学的决策机制,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从进度控制系统中获取工程关键线路信息,形成合同启动报告,按设定的时间给出立项提示,并将项目金额、工期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如果各部门工作安排影响了工程关键线路,则用户需要调整合同计划信息以满足工程要求。

(二)解决措施

1.改革承包商的资质管理办法,维持建筑市场的供求平衡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的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消除“阴阳合同”。

2.推行国际通行的FIDIC合同条件示范文本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FIDIC合同条件会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FIDIC合同条件是国际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学会应用FIDIC合同条件。FIDIC合同条件是在总结各个国家、各个地区的业主、咨询工程师和承包商各方经验基础上编制出来的,也是在长期的国际工程实践中形成并逐渐发展成熟起来的,是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高水平的、规范的合同条件。这些条件具有国际性、通用性和权威性。其合同条款公正合理,职责分明,程序严谨,易于操作。它的优点是对参加投标与招标的各方具有公平性,标价合理,风险责任分担:合同条件条理清楚,逻辑性强,使用灵活,可操作性强,也便于与国际惯例接轨。

3.严密制订合同主要条款,保证合同履行的规范化对招标文件的编制不能仅仅满足于重大偏差条款的审慎,同时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结合工程的实际细化工程计价规则严密制订。

4.增强合同法律意识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抓住时机,积极组织宣传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使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普遍得到加强。此外,还应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包括用一些合同订立不规范、合同违约等案例,从正反两方面进行宣传教育。

5.建立国际化的总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应改进企业的资质管理办法,调控行业总量,优化行业结构逐步发展智力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的施工企业,形成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劳务承包三个层次的组织结构。借鉴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分包合同条件,制订适合于我国实际情况的分包合同文本,建立和完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管理体制,制订相关的法规和管理办法,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市场,健全工程总分包管理体制,建立一套符合国际惯例的总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6.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8.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篇八

第1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段。

第2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3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二节 咨询人的义务

第4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5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6条 咨询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委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7条 咨询人对于派驻人员负有完全的选定义务,应当保证派驻人员具有提供本合同约定咨询服务内容的相关资质及能力,并对派驻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节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及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十条 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四节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利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www.fwsir.Com)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第五节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 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 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委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咨询人增加派驻人员的数量。

第六节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五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七节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八节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20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九节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十节 合同争议的解决

9.土木工程建设中的合同管理 篇九

关键词土木工程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

1 土木工程建设中的合同履约管理

1.1 履约管理的法律手段

1.1.1 抗辩权和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双方都拥有的三大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合同中的规定可能非常苛刻,比如以FIDIC条款的“合同条件”规定,“如果承包商未能或者拒绝按工程部经理合理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完成某部分工程,则业主可在向承包商发出书面通知12天后,从承包商手中接管这部分工程并自行施工,或雇用其它承包商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应从合同总价中扣除,或者作为业主可向承包商追索的债务。根据本款规定,从承包商手中接管的部分工程并不减免承包商任何合同规定的责任,也不影响合同中规定的业主和工程部经理的权利和权力。”这样,承包商损失的已不仅仅是该部分工程款,还可能导致业主的诉讼,如果该部分被业主选择由其它承包商施工的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承包商仍要遭受连带责任。

1.1.2 合同保全与法定优先权

保全指为防止债务人消极对待债权导致没有履行能力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可以对债务人放弃对他人的债权、无偿转让的财产等向法院中请给予撤消的权利(撤消权)。

法定优先权是指债务人不能并经过催告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中请将归债务人所属的合同标的(如正在建设的工程)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于债权人应得的债权。

应该说明的是,无论对业主还是承包商,在应用这些权利时都必须非常慎重。因为这些权利的运用意味着合同终结,并且要证明对方违约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必须准备并提交充分的证据,否则可能被对方反诉。

1.2 履约管理的合同控制

合同控制是指双方通过对整个合同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比、引导和纠正来实现合同管理目标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具体方法如下:

1.2.1 分析合同,找出漏洞

对合同条款的分析和研究不仅仅是签订合同之前的事,它应贯彻于整个合同履行的始终。在合同执行的不同阶段,分析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这样可以提前预期发生争议的可能性,提前采取行动,通过双方协商、变更等方式弥补漏洞。

1.2.2 制订计划,随时跟踪

由于计划之间有一定的逻辑关系,比如工程建设中某项里程碑的完成必定要具备一些前提条件,把这些前提条件也做成合同计划,通过分析这些计划事件的准备情况和完成情况,预测后续计划或里程碑完成的可能性和潜在风险。

1.2.3 组织协调和合同普及

合同的执行需要双方各个部门的组织协调和通力配合。因而,合同部门应该根据不同部门的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合同内容的讲解,用简单易懂的语言和形式表达各部门的责任和权利、对承包商的监督内容、可能导致对自身不利的行为、哪些情况容易被对方索赔等合同中较为关键的内容,以提高全体人员忠实执行合同的良好氛围。

2 土木工程建设中的合同变更管理

引起变更的原因有多种,如更改工程量、工程进度、质量标准、甚至更改合同的当事人。由于大部分变更工作给承包商的计划安排、成本支出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重大的变更可能会打乱整个施工部署,同时变更也是容易引起双方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必须引起合同双方的重视。

一般情况下,变更的实施必须事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可以执行,但国际工程合同尤其是采用FIDIC条款为蓝本的合同则例外。合同授予了业主直接签发变更令的权力,承包商必须无条件地先执行变更令,事后再与业主协商处理因执行该变更令而给承包商带来的费用或工期等问题。

3 土木工程建设中的合同索赔管理

许多国际工程项目中,成功的索赔成为承包商获取收益的重要途径,很多有经验的承包商非常熟悉“中标靠低价,赢利靠索赔”的策略。因而索赔受到合同双方的高度重视。

3.1 索赔动因

一般来说,只要是业主的违约责任造成的工期延长或承包商费用的增加,承包商都可以提出索赔。业主违约包括业主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未提供合格场地、业主指令错误、延迟付款等。但因恶劣气候条件,FIDIC条款则规定不能提出索赔。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能否作为索赔的理由,要看合同的具体规定。

向业主索赔以及业主对承包商的反索赔是合同赋予双方的合法权利。索赔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正常的合同管理活动,大多可以通过协商、谈判和调解等方(下转第155页)(上接第150页)式得到解决。

3.2 索赔管理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1)对于业主无过错的事件,比如恶劣气候条件和不可抗力等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承包商不仅不能向业主索赔,还有责任及时予以处理,及早恢复施工。

(2)工期索赔中要注意引起工期变化的事件对关联事件的影响。如对关键路径没有造成影响,则不会得到工期索赔。

(3)重视研究反索赔工作。习惯上将业主审核承包商的索赔材料以减少索赔额、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等称为“反索赔”。通过收集必要的工程资料、加强工程的监督和管理,不仅可以减少承包商对业主的索赔,还可以作为业主向承包商提出反索赔的依据,作为业主的谈判砝码。

4 土木工程建设中合同争议的解决

4.1 仲裁

4.1.1 仲裁的特点

第一,属于法律程序,有法律效力。目前,有70多个国家加入了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有强制执行不遵守仲裁决议的当事人的权利。即使未加入该公约,一般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也会保证仲裁协议的有效执行。

第二,双方有选择仲裁方式的自由。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在争议发生后再行约定仲裁条款。

第三,仲裁一般只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不具有公开性,仲裁对各方当事人的商业信誊的影响比司法程序要小。

第四,仲裁环节相对简单,费用较低,解决问题迅速。一般司法程序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程序相当复杂。因此,合同当事人大多倾向于通过仲裁的形式解决争议。

4.1.2 仲裁的注意事项

第一,仲裁应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或裁或审制和一裁终局制,以保证仲裁机构决议的权威性。一些国内企业对此在认识上存在误区,片面地认为只有诉讼才是最具权威性和最有法律效力的措施,这是错误的。

第二,最好选择仲裁规则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相一致的仲裁。合同双方都希望仲裁能够在自己的国家适用本国法律进行,这是不公平的,除非一方的合同地位占据绝对优势。最常见的处理办法是选择第二国并按该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就要求对该国的仲裁规则有清楚的认识。

第三,坚持能协商就协商,能调解的就调解,能不仲裁诉讼就不仲裁或诉讼的原则。不管怎样,走上仲裁庭或法院对合同双方都不是一件好事,除非一方违反了合同的基本原则进行恶意欺诈。

4.2 诉讼

对有些不接受仲裁的国家或双方当事人不愿意采用仲裁的情况,除了协商、调解之外的唯一解决办法就是诉讼。对国际合同的诉讼,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中尽量写明法律的适用规则以及争议提交某一指定国指定地点的指定法院。要知道,如果合同中未指定法院,那么可能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有资格做出判决,而不同国家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是不同的,甚至某些国家不同州的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是不同的。

10.浅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篇十

1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

1) 合同主体不当。2) 合同文字不严谨。3) 合同条款挂一漏万。4) 只有从合同而没主合同。5) 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6) 境外合同文本的疑问。

1.2 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

1) 未及时对合同进行变更。2) 在履约过程中未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3) 没有书函的签认。4) 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5) 未及时收集有效证据。

2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 历史根源:当今的建筑施工企业, 特别是老的国有企业, 大多数是从计划经济时期走过来的, 不少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思想方法和管理方式以及管理制度都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长达30多年的计划经济年代里, 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上没有合同, 因此也就不存在合同管理了。

20世纪80年代初期, 建筑业开放改革, 由计划经济逐步转向市场经济, 出现了市场竞争, 施工任务的取得也不再由上级下达, 而是通过招标投标, 中标的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建筑业的广大从业人员开始接触合同, 引入合同意识和合同管理, 但由于处在起步阶段, 因此, 当时的合同很不规范, 也没有示范文本, 合同的内容过于简单和粗糙, 甚至有漏洞, 并由此引出了不少教训, 交了不少学费。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领导, 深感合同的重要, 深感加强合同管理的重要。

2) 认识根源:主要是建筑业不少从业人员对市场与合同、合同与合同管理两对关系缺乏认识。

首先是对市场与合同的关系缺乏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这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 市场的运作需要合同。另一方面, 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市场为前提。没有市场就谈不上合同。合同是市场的产物, 是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有些业内人士不了解市场与合同的必然联系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只顾到市场承揽任务, 却不去签订合同或者草率签订, 结果遇上纠纷就没有协商与调解的依据, 或者依据不足。

其次是对合同与合同管理的关系缺乏认识。这也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合同管理是合同洽谈、草拟、签订、履行、变更、中止、终止或解除全过程的管理。合同产生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在这一阶段往往受到高度重视。合同管理的问题大多数产生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阶段, 但这并不是说前期阶段就没有问题。前期阶段所出现的问题, 多数是由于急于签成合同而过于草率或者对发包人的迁就。正因如此, 就产生了本文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

对市场来说, 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于:实现企业对市场的承诺, 体现企业的诚信, 提升企业的品牌和形象, 使企业更牢固地立足市场, 实现可持续发展。

对企业来说, 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于:一方面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市场接轨, 满足市场的需要, 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另一方面是使企业在履约过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3) 法律根源:这里是指合同的法律根源。根源在于两个滞后:合同法律滞后和人们的合同法律意识滞后。

由于合同法律滞后, 再加上上述的历史根源和认识根源, 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的合同法律意识更为滞后, 以致产生了本文第一部分的问题, 造成不少失误和损失。

4) 制度根源:这里是指企业缺乏一套严谨的合同管理制度, 对合同管理未能体现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要求。

由于存在以上四个根源, 因而也导致了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滞后, 跟不上合同管理的客观要求。由于有以上四个根源, 加上旧的习惯势力的影响, 有章不循的现象还不时出现。因此, 也就产生了本文第一部分析暴露出来的问题。

3解决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对策

3.1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1) 选好人员。企业领导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 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 也可以通过公开考评和竞争招聘方式选拔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 把优秀人才放在这个岗位上。2) 组织好在职学习。可根据企业与市场的实际, 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在职学习。方式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布置学习任务, 定期检查;进行短期培训;结合实际进行正反两方面的事例分析总结;听电视讲座, 参加法律专业或经济管理专业的考试。同时必须进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以上努力, 使其在岗位上成才。3) 选送有关院校深造。每个企业都应培养出类拔萃的合同管理人员, 所以应选择热爱社会主义、工作出色、有发展前途的骨干进有关院校深造。企业要舍得花钱进行智力投资。4) 建立岗位责任制。对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 明确他们的责、权、利, 建立竞争机制, 对有贡献的企业领域和合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3.2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

主要是建立和健全企业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

组织网络是指企业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 (包括专职机构和兼职机构) , 使企业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 延伸到各个角落。一般地说, 大中型的建筑施工企业, 总部应当设合同管理专职部门, 分公司设合同管理专职或兼职部门, 项目经理部应设合同管理岗。

制度网络:指企业要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 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 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2) 指企业各层次都应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总部要建立和健全总的合同管理制度, 分公司则根据自身的需要补充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 项目经理部也可以作一些必要的补充。

3.3积极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

企业应主动、积极参与“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营造“重合同守信用”的氛围。

1) 企业领导要主持制订开展活动的计划, 明确当年的目标, 指定合同管理部门, 落实人员从事这项工作, 并且定期检查开展情况, 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 使活动持续、健康地开展。2) 根据活动的六项标准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把这项活动与企业管理结合起来。3) 大力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4) 争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合同的监督管理, 争取得到指导和支持, 不但有利于企业宏观合同管理, 还可以从微观上防止无效合同和诈骗行为的发生, 有利于协调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 提高履约率, 争取成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参考文献

11.建设工程合同 篇十一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勘察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书: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特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预计勘察工作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开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计取费用;或以“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

4.2.2本工程勘察费预算为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计________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勘察规模大、工期长的大型勘察工程,发包人还应按实际完成工程进度________%时,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_________%的工程进度款,计___________元;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________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________%,计__________元;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5.1.3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

5.1.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5.1.5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6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7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_____________元。

5.1.8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计算方法见6.1);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_________元计算加班费。

5.1.9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10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________%。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6.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运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计________元;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6.4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5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6.6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发包人、勘察人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拆。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发包人__________份、勘察人__________份。

发包人名称:__________ 勘察人名称:__________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字)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字)

住所: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__________鉴证意见:__________

(盖章) 盖章)

备案号: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

12.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篇十二

第一,建设工程合同对合同主体具有严格的限制。

发包人只能是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承包人也只能是具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资格的法人;而承揽合同的承包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承揽合同的主体取决于当事人,并无强制性规定,内容随意性较建设工程合同强。

第二,合同的标的不同。

即承揽建设工程的为建设工程合同,而且是按一定标准确定的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的标的没有限制,可以是动产,也可是不动产。不过,以不动产为标的的承揽合同,其标的价值较小或者工作内容比较简单。由此二者的`区分问题可转化为如何界定建设工程问题。

第三,前者是要式合同,承揽合同的形式没有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而纵观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法条规定,对此无强制性要求,因此可认为对于承揽合同可书面,也可口头约定,这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选择。

第四,国家的管理。

13.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篇十三

关键词:施工合同,合同管理,工程量清单

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规范双方行为、协调工作关系、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中的主要合同, 其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投资和总体目标, 并对工程后期产生深远影响, 甚至决定工程项目的成败。下面结合个人经验从发包人角度谈谈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管理的几点浅见。

1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合同管理的基础, 合同要求合法、公平。

合同订立时首先应确定合同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签订的计价合同模式主要有两类, 即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可变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的工程量由发包人提供,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其中固定单价合同, 适用范围尤为广泛, 特别是在设计文件深度不够或地质条件复杂且资料不够完善, 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存在变化时, 其优点更为明显, 在工程结算时, 按照合同约定, 可以按单价适当追加合同内容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 在工程全部完工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可调单价合同, 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 根据合同约定的, 如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通货紧缩等因素引起物价发生变化等, 工程量单价可作调整。部分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 因某些不确定因素存在而对合同中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进行暂定, 在工程结算时, 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单价调整的方法、内容应在合同中明确。总价合同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可变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就是指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工程项目实施内容、工程量清单、相关报价要求、风险范围及幅度, 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报价, 除工程项目实施内容发生变化、工程量清单发生偏差、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及幅度时应予以调整外, 工程造价不予调整。可调总价合同又称为变动总价合同, 合同价格是根据设计图纸及国家相关规定、规范为基础, 按照现阶段市场价格进行计算, 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时性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由于通货膨胀、通货紧缩等原因而导致工、料成本增加时, 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 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以及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应当予以调整。可见单价合同中由工程量带来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而承包人则对所报成本、单价承担风险, 这种合同形式相比之下风险分配比较合理; 而总价合同特别是固定总价合同, 由于除大变更等特殊情况外, 价格基本保持不变。对一些设计深度较高、预计变更较少或工程范围非常明确的项目, 固定总价合同相对风险还较少, 而大型的、较复杂的、工期长的工程,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是相对较大的。所以在签订合同时,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对工程内容、市场的实际状况以及发展趋势进行认真仔细的调查和分析, 根据实际情况, 谨慎确定施工合同模式, 避免由于合同形式的选择不当而影响工程的正常进程, 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合同中工程费用的支付是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在签订合同时, 双方必须对工程的预付款、进度款支付, 竣工结算申请、竣工结算审核和最终结清等时间、方式以及发生纠纷时的处理方法进行认真研究协商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数量和时间满足工程建设要求并与发包人的资金计划保持一致。

如果存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 在合同中应对材料的规格、性能数量以及供应时间进行详细说明, 发包人必须保证规定与其相关供货合同相统一, 对材料的检验、保存等内容应在合同中详细说明。

对存在暂估价及保修金要特别注意。在实际操作中, 由于部分材料的特殊性, 如价格变化频繁的装饰材料, 单价无法在签订合同时确定, 在部分工程中对总造价影响很大, 但由于承发包双方对合同重视程度不够或者对此缺乏了解, 对具体建设中如何操作往往含糊其辞, 易引起争议, 所以必须对这项内容的操作方法、步骤进行明确, 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矛盾; 如何扣取和返还保修金也是常常存在争议的一个问题。具体执行中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往往发生混淆, 根据现行相关规定, 保修金应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完成后返还给承包人,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 个月和12 个月, 最长不得超过24 个月, 远低于目前我国的最低工程保修期限。所以合同中对缺陷责任期一定要明确, 对保险金的数额、扣除和返还的时间及方式应表述清楚。

对于工程中有存在的停工现象、不可抗力因素、合同的争议以及合同解除等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定要明确而详尽。

2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管理的关键部分。

合同的履行涉及的主要内容有工程变更计价和计量支付及竣工结算。

工程变更计价一般有可以计量的变更和不可计量的变更。可以计量的变更一般按报价形式、计价规范或以工程量清单已有单价为基础进行合同调整后进行计价; 而不可计量的变更如拆除和修补等工作, 其变更计价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当然, 有时也存在双方无法就变更计价达成一致的, 发生时可根据事前约定进行调解仲裁甚至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计量支付和竣工结算,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已完成的项目工程量进度款 ( 包括已完成工程的进度款项和已确定的变更、索赔、工程价款调款项等, 并扣除应抵扣的预付款等) 。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全部完工, 并经验收合格后, 承包人应及时将实际完成的清单项目工程款项和由于变更、索赔及其他合同约定应计入的款项, 计算竣工结算价款, 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报送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接到监理工程师认可的相关手续后, 应按照合同约定, 及时付款, 避免影响工程进度和承担违约责任。

3 索赔的处理

“低价中标, 高价索赔”, 在定额计价合同模式下, 是承包人常常使用的方法, 这就需要在签订合同时考虑的尽量详尽, 用词严密, 杜绝合同漏洞;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 由于工程量和清单单价比较明了, 索赔事件就相对较少, 但如果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大的偏差时, 就会引起索赔, 这就需要发包方选择比较优秀的中介机构, 提供比较准确的工程量清单。

停电、停水、气候和社会因素也常常引起索赔, 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对产生索赔的情况应明确, 当发生索赔的情况时, 应当正确对待。

4 其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其管理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这就需要首先树立大局意识, 在合同签订时内容尽量考虑周全, 措辞准确严谨, 并且与自己的其他相关合同如设计合同、材料供应合同、资金供应合同等保持一致, 保证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 在合同履行中要认真及时, 避免影响工程进展; 在索赔处理中必须严格遵守合同规定, 换位思考, 一切以有利于工程建设的目标为目标。

除此之外, 合同管理必须在工程建设中实行动态管理, 在工程建设中逐步完善合同内容, 从而保证工程的正常进行。

5 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 是协调承发包双方关系、规范双方行为的基础和关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提高合同意识, 加强合同动态管理, 对于实现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等总体目标, 最终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使用指南[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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