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分配方案

2024-06-24

工作分配方案(精选8篇)

1.工作分配方案 篇一

教师工作量绩效工资分配执行方案

(修改稿)

一、指导思想

教师工作量绩效考核工作以上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职工的队伍素质为核心,着力制定符合小学实际情况、标准科学的教师工作量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二、分配原则

尊重规律,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注重实绩;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三、教师工作量分值计算方法:

教师的周课时数×相对应科目的分值系数﹢管理分值=教师工作量个人分值

四、教师工作量核算办法:

1.课时分值:语文每课时计1.1分;数学、英语每课时计1分;科学每课时计0.95分;其他课程计0.9分。所任班级人数45~55人每课时加0.05分,55人以上(含55人)每课时加0.1分。

2.管理分值:校长计10分/周,副校长及校委会成员计6分/周,少队辅导员、教务处副主任、总务副主任计2分/周,办公室主任、教研组长、远教、仪器、图书室管理员计1.5分/周,其他由学校安排的管理人员视工作实绩分别计0.5~1分/周。但除校委会外的部门工作总分累计不超过3分/周。

3.班主任计2分/周。

教师教育教学业绩考核方案

(修改稿)

一、指导思想

教师教育教学业绩考核工作以上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学校教育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职工的队伍素质为核心,着力制定符合实际情况、标准科学的教师教育教学业绩考核方案。

二、分配方式

教师教育教学业绩占绩效工资总额的20﹪,主要从以下方面考核:该项绩效工资总额÷教育教学业绩总分值×个人分值=教师教育教学业绩绩效工资

三、教学质量奖:

1.教师教学质量综合分值计算办法:人平(30﹪)+及格率(40﹪)+优秀率(30﹪)=综合分值

2.在上级组织的质量检测中,所任学科考试成绩达到同类学校平均计12分,成绩优异者加2分(综合分值位居前四分之一)。

3.在上级组织的质量检测中,所任学科考试成绩未达到同类学校平均计10分,成绩低劣者减2分(综合分值位居后四分之一)。4.由学校自行组织考试的学科教师及其他人员按10分计。

四、教学业务竞赛奖:

1.学科教学调赛获国家、省、地、市、办一等奖分别奖励6、5、4、3、2分,每降一等减0.5分。

2.说课参照上款执行,录像课按上款降一个奖次计分。3.辅导学生参加竞赛每项按国家、省、地、市级分别计2、1.5、1、0.5分。以上各项不重复计分,均以最高奖励单项值计分。

五、教学科研成果奖:

1.教学论文、课件制作、教具创新获国家、省、地、市分别计2、1.5、1、0.5分。

2.教研课题立项按国家、省、地、市级分别计4、3、2、1分,中期评价及结题优秀课题按国家、省、地、市级分别计4、3、2、1分。3.按照学校安排积极开展校本研究,并及时上交各项资料,表现突出的奖励1分。

以上各项不重复计分,均以最高奖励单项值计分。

2.工作分配方案 篇二

1 正常情况下, 制动力的分配方案

目前, 大多数城轨车辆的制动方式由电制动和空气制动组成。城轨车辆中, 提供动力的动车拥有电制动和空气制动两种能力, 而无动力的拖车仅具有空气制动能力。因此, 车辆一次制动过程中制动系统提供的总制动力F满足如下关系:

式中:FED为所有动车提供的电制动力, FEP为编组车辆提供的空气制动力, FEP-T为所有拖车提供的空气制动力, FEP-M为所有动车提供的空气制动力。

根据列车的运营要求, 车辆所需总制动力FR与列车的垂直静载荷M和目标加速度at有如下关系:

FR= (M+Mr) ·at

式中, Mr为列车的旋转质量, 其大小按AW0载荷下列车重量的一定比列计算获得。

制动过程中, 为防止滑行, 充分利用列车的电制动能力, 需要考虑铁轨与车轮间的粘着限制。因此, 拖车提供的空气制动力FEP-T及动车提供的电制动力FED和空气制动力FEP-M满足如下关系:

式中:n为车辆编组中动车的数量, N为车辆编组中拖车的数量, FμEP-T为仅考虑粘着限制时拖车可提供的空气制动力, fiEP-T为仅考虑粘着限制时第i节拖车可提供的空气制动力, mi为第i节拖车的垂直静载荷, αi为旋转质量分配到第i节拖车上的比例, FμED为仅考虑粘着限制时动车可提供的电制动力, f jED为仅考虑粘着限制时第j节动车可提供的电制动力, f jEP-M为仅考虑粘着限制时第j节动车可提供的空气制动力, mj为第j节动车的垂直静载荷, αj为旋转质量分配到第j节动车上的比例, μ为制动计算用最大粘着系数。

此外, 制动过程中, 列车提供的电制动力和空气制动力还与牵引系统的电制动容量FEDMax和空气制动系统的制动容量FEPMax有关。

在实际运营中, 列车制动力施加采用电制动优先的原则。这样不仅可以实现能源的再利用、节约能耗, 还可以减少因空气制动引起地制动部件的机械磨损, 延长其使用寿命。

因此, 列车制动过程中, 首先在动车上施加电制动力。电制动力的分配可采用平均分配的方式, 也可采用按载荷分配的方式。前者是将牵引系统提供的电制动力平均地分配到车辆的所有动车上, 其优点是内部计算程序简单, 制动响应时间快。后者是将电制动力按动车载荷成比例地分配到各动车上, 其优点是保证动车制动力分配均衡, 防止由于滑行造成电制动效率的降低。

如果动车上提供的总电制动力FED无法满足总的制动力FR的要求, 则需要补充空气制动力。由于拖车和动车均可提供空气制动力, 因此所需补充的空气制动力:FEP=F-FED=FEP-T+FEP-M为了使各车制动力分配均衡, 防止动车车轮滑行, 首先在拖车上施加空气制动力, 则拖车所需提供的空气制动力为:

如果拖车所提供的空气制动力达到拖车空气制动系统制动容量FEPMax-T或粘着系数的限制后, 仍不能满足列车制动力的需求, 则最终需要由动车的空气制动力来补充不足的制动力, 则动车所需补充的空气制动力为:

当电制动和空气制动采用平均分配方式时, 制动力的分配方案可归纳为如图1所示的计算流程。

2 故障时, 制动力的分配方案

故障时, 制动力的分配策略主要考虑动车电制动失效情况下, 车辆的电制动力和空气制动力分配方式。而空气制动失效时, 列车控制系统将按预设的安全措施降级运营, 以保证余下制动力能使列车安全停车。

当车辆制动过程中, 某节动车的电制动力失效时, 遵循电制动优先的原则, 缺失的制动力首先根据其余电制动力正常的动车的制动容量及粘着限制由其共同分担。然后, 不足部分由失效动车的空气制动和拖车的空气制动进行补充。

3 某项目车辆制动力分配方案

该项目车辆的制动系统由电制动及空气制动系统组成, 电制动包括再生制动和电阻制动, 两者能连续交替使用。列车由两个单元共6辆车组成, 每个单元由一节带司机室的拖车 (Tc车) 、一节带受电弓的动车 (Mp车) 和一节动车 (M车) 组成。各车不同载荷状况下的重量如表1所示。

根据列车的运营要求, 列车从最大时速80 km/h到0的平均加速度:at=-1.1 m/s2, 制动计算用粘着系数:μ=0.17。因此, 各负载状态下, 所需的制动力及仅考虑粘着限制时动车所能提供的电制动力和拖车所能提供的空气制动力如表2和表3所示。旋转质量Mr为30 503 kg。

由于牵引系统的电制动容量为400 KN, 因此, 根据上述两表, AW0和AW2载荷下, 电制动力可以完全满足列车总制动力需求, 但AW3负载时, 需要拖车的空气制动系统补充空气制动力。该项目中电制动力依据动车负载按比例分配, 空气制动力平均分配的分配方案。因此, AW3载荷下各车的制动力分配结果如图2所示。

当牵引系统出现故障时, 故障的牵引系统丢失的制动力根据其它可用的制动容量分配给其它牵引系统。可用的制动容量取决于牵引系统和实际粘着系数可能的最大制动力。

一旦达到其它牵引系统的容量或实际粘着系数限制, 列车所需的总制动力和电制动力之间的差距平均分配给拖车和牵引系统故障的动车转向架的空气制动。图3表示一套牵引系统故障时的制动力分配情况。

4 总结

列车制动力的分配策略遵循电制动优先的原则, 首先在动车上按载荷比例或平均分配电制动力, 如果所需总制动力超出动车电制动力容量或粘着系数的限制, 则两者的差值先由拖车的空气制动力补足, 直至达到最大容量, 如果仍未满足总制动力要求, 再由动车的空气制动力补足。所需空气制动力在拖车或动车上平均分配。当牵引系统故障时, 故障的动车将视为拖车。首先丢失的制动力将根据其它可用的制动容量分配给其它牵引系统, 不足部分将平均分配给拖车和故障动车的空气制动。

参考文献

[1]张昱, 刘钊.列车制动力分配决策及其在不完整信息条件下的协调[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 2007, (11) .

3.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为何难产 篇三

据资料显示,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负责的方案起草工作,自2004年启动以来,官方曾多次给出出台的期限,但却屡次延期。按照最新的国务院工作计划,方案原定于2012年6月底出台,但由于有关部门间的分歧较大,出台时间推迟到了10月底。后又因诸多因素干扰,方案拟推迟到12月底出台。如今已时至2013年,但方案出台的具体时间仍未明确认定。

那么,到底阻碍改革方案出台的根本因素是什么?收入分配改革的关键点又在哪里?

利益群体的阻碍

中国的收入差距到底有多大?这可能是个难以说清的问题。

中国官方自2000年公布基尼系数为0.412后,再未公布过这一数据。按照国际一般标准,0.4以上的基尼系数表示收入差距较大。

但这一数据仍与居民实际感受相差甚远。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2010年所做的调研报告给出的结论显示,中国收入最高的10%家庭与收入最低的10%家庭的人均收入相差65倍。

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研中心近期发布的报告称,2010年中国基尼系数为0.61,在全世界处于较高的位置。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2010年全球基尼系数平均为0.44。

可以说,中国的收入差距调整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但是,为何形势如此迫切而方案却又迟迟拖延?多数学者表示,利益调整难以达成共识是最大阻碍。

“到利益关系动真格的时候,很多人本能地会有抵触,由此导致收入分配改革方案迟迟难以出台。”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对《英才》记者表示。

据了解,收入分配改革是在由发改委牵头、多部门参与的方式下进行的。有分析人士称,在部门分割的体制下,部门之间缺乏规范的磋商沟通机制,牵头部门往往需要付出极大协调成本,加上部门之间利益的博弈,导致改革方案的出台极其困难。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勋认为,方案这么多年出不来,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触动很多人的利益,特别是收入比较高的国企、银行、石油、电力垄断部门以及公务员群体等。

“一方面要触动高收入群体,一方面他们又是政策的制定者,方案迟迟出不来也很正常。”王建勋对《英才》记者说。

公开数据显示,2009年国企实现利润1.3万亿元,2010年盈利近2万亿元,但2009年利润上缴比例为6%,2010年为2.9%,且上缴红利主要在企业体系内部转移,没有明显惠及民众。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总量为800.61亿元,支出769.54亿元,其中723.6亿元又以各种名目返回企业,调入公共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等支出的只有40亿元,仅占国有资本经营支出的5.2%。

有关官员称,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比例,需要根据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现阶段不宜过高。

不过对于最终的方案,王建勋并不太乐观。他直言,由于受到利益群体的阻碍,最终出台的方案极有可能是相互妥协的产物,可能只是原则性、框架式的方案,“期盼方案能解决根本问题是不可能的。”

改革必须改善民生

一个不容乐观的问题是,我国收入分配差距仍在逐年拉大。

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联合中国社科文献出版社发布的首部《社会蓝皮书——中国社会创新报告》指出,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基尼系数0.275,2010年达到0.438,20世纪90年代以每年0.1个百分点提高,并且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

报告中提到,当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达到3.3倍,国际上最高是2倍。而我国行业之间职工工资最高与最低工资相差15倍,上市国企高管与一线工人收入差距18倍。中国贫富差距正在进一步扩大,逼近社会容忍线。

所以,改革如何进行,则成为学界和决策层讨论的重点。

王建勋表示,解决贫富差距,应该从制度建设入手。中国最大的差距是城乡差距,现在农民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土地几乎是其最重要的财产,但是土地不属于自己,不能买卖、抵押,农民不能从土地获得收益。应该土地私有化,让农民拥有土地,以获取收益。另外,现在很多政策如户籍制度、教育制度、税收制度、金融制度,都在歧视这个社会的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农民。这些制度如果不改变,搞收入分配方案一点儿意义都没有,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如果把这些制度性的壁垒都改变了,低收入群体自己会想办法致富。最重要的是要给他们公平竞争的机会,打破阻碍他们致富的制度。

长期研究收入分配问题的王小鲁对《英才》记者指出:“光讲改革收入分配体制,但触及不到根源问题,不推动更深层次的制度改革,解决不了收入分配问题。制度改革,根本上来说要靠扩大民主、建立法制,让老百姓监督政府,大方向要明确。在这些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不要指望制定一个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就能解决所有问题。”

王小鲁认为,要解决问题,就需要改革制度。首先要打击腐败,保证公共资金合理使用。另外,垄断收入、资源性收入如何分配是一个重要问题。土地、矿山资源的管理,资本市场的管理和运作,都需要公开透明。其他垄断部门的收入也要推进税制改革,还需要扩大竞争,减少垄断。

“要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实现社会保障的全民覆盖,这些都需要从制度上来解决。改革必须改善民生,让全民共享发展成果。”王小鲁说。

4.工作分配方案 篇四

发布时间:2007-09-29 20:57:02 发布人:中国人事工资网 新闻来源:国家人事部

国人部发〔2006〕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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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人事、财务、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文件精神,制定了《高等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六年十月七日

高等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高等学校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建制成人高等学校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企业举办的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但由学校派遣到校办企业工作,现仍属学校事业编制、工资关系仍在校内的工作人员,列入这次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高等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高等学 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9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高等学校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1.专业技术人员。

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教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教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教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教授四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教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教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教,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教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教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高等学校中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在高等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任)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教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教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讲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教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3.工人。

高等学校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人员,以及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国家对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高等学校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意见。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高等学校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调控本地区所属高等学校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综合考虑所属高等学校的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事业发展、人员规模、岗位设置等因素,具体核定所属高等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高等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分配。

1.高等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并适当高出一定幅度。目前,暂按现行工资管理办法核定。在首次核定时要保持合理存量,严格控制增量,以后按照绩效考核进行调整。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依据考核结果核定高等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高等学校,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高等学校,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2.高等学校依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绩效工资分配的意见,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具体实施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高等学校要健全内部绩效评价机制,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绩效工资分配要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水平合理、规范有序,向关键岗位、优秀拨尖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同时,要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各类人员之间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高等学校工作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高等学校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高等学校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高层次人才和高等学校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高等学校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选择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其收入分配。结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主要领导的收入水平,使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学校的社会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加强对高等学校主要领导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级人事、财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按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高等学校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同时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六、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长学制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可适当提高。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到地处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高等学校就业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以及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七、相关政策

(一)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二)到高等学校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三)高等学校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各部门所属在京高等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高等学校按各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八、离退休人员待遇

高等学校离退休人员待遇以及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的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在离退休时均按100%发给。

九、经费来源

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事业单位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及资金来源渠道解决。

十、组织实施

这次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各部门所属在京高等学校由人事部、财政部组织协调,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和各部门所属京外高等学校,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纪律,做好改革实施的有关工作。各高等学校要周密部署,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建立工作责任制,认真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深入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本单位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中小学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中小学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普通中学、普通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职业初中和成建制中、初等成人学校。

现隶属于各类企业的上述学校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其工作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中小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在新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工作人员按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1.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中小学实行统一的教师职务制度,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各地根据国家的有关意见,在实施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并完成岗位设置和聘任后,中小学教师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

目前,中小学根据现行教师职务制度和国家关于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设置教师岗位。在完成教师岗位设置并经核准后,教师按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和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和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和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和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和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三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一)。对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较重、业务水平较高、表现突出的骨干教师和优秀班主任,优先聘任到较高等级岗位,并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中小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各地按照现行教师职务制度,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和聘用(任)工作之前,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中学高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学三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2.管理人员。

中小学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二)。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三)。(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中小学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人员,以及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国家对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中小学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意见。地方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中小学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调控本地区中小学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所属中小学的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事业发展和岗位设置等因素,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具体核定各中小学绩效工资总量。各中小学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分配。

1.中小学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中小学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目前,暂按现行工资管理办法核定,其中,对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地区,应将当地出台的教师应享受的津补贴项目纳入绩效工资核定范围。在首次核定时要保持合理存量,严格控制增量,以后按照绩效考核进行调整。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依据考核结果核定中小学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中小学,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中小学,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2.中小学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中小学要健全内部绩效评价机制,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绩效工资分配要充分体现中小学工作特点,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坚持多劳多得的原则,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坚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特别是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教师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同时,要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中小学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共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中小学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工读学校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今后按国家关于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政策进行调整。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对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中小学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中小学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高层次人才和中小学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2.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小学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逐步建立中小学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分配程序,合理确定收入水平,加强监督管理,使其收入与学校的社会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中小学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收入分配方案和考核情况,在统筹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对在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水平、改变薄弱学校面貌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在收入分配上给予适当倾斜。

五、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资分级管理体制的要求,形成分工合理、各司其职、保障有力、运转有效的中小学工资管理体制,人事、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总量调控。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中小学收入分配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小学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支付的管理,完善中小学可用于工作人员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逐步建立完善的中小学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中小学工作人员工资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拨付,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工作人员工资财政统一发放机制,财政部门按照工资统一发放的程序,按月将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通过银行直接转入工作人员个人账户,将核定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划入学校工资专用账户。

六、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长学制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可适当提高。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 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在教师岗位工作的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工资标准提高10%。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含乡)以下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以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具体实施按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以及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七、相关政策

(一)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出台之前,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站)等教育事业单位,以及少年宫、少年之家等校外教育机构中执行中小学教师工资系列的人员,这次暂按中小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执行。(二)中小学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体办法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八、离退休人员待遇

中小学离退休人员待遇以及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教师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计入离退休费的基数。中小学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教龄津贴和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在离退休时均按100%发给。

九、经费保障

中小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十、组织领导

中小学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中小学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纪律,做好改革实施的有关工作。各中小学要周密部署,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建立工作责任制,认真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深入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本单位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中等职业学校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各类企业所属上述学校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其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在新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1.专业技术人员。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讲师、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讲师、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教员,中学三级教师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一)。对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较重、业务水平较高、表现突出的骨干教师和优秀班主任,优先聘任到较高等级岗位,井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中等职业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在中等职业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教师岗位设置并完成岗位聘用(任)前,教师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讲师、中学一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讲师、中学二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教员、中学三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2.管理人员。

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二)。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三)。(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 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 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人员,以及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国家对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中等职业学校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意见。地方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调控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绩效工资总体水平。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根据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的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事业发展和岗位设置等因素,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具体核定各中等职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各中等职业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分配。

1.中等职业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中等职业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目前,暂按现行工资管理办法核定。首次核定时要保持合理存量,严格控制增量,以后按照绩效考核进行调整。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依据考核结果核定中等职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中等职业学校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2.中等职业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中等职业学校要健全内部绩效评价机制,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绩效工资分配要充分体现中等职业学校工作特点,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坚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特别是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教师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同时,要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中等职业学校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今后按国家关于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政策进行调整。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对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的,薪级工资不变。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 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高层次人才和中等职业学校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2.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等职业学校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人事部、财政部选择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试点,探索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分配程序,合理确定收入水平,加强监督管理,使其收入与学校的社会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在绩效工资分配上要给予适当倾斜。

五.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资分级管理体制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政策,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收入水平,加强对学校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支付的管理,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同时学校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原则上只能以银行卡的形式支付工资,逐步完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六、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长学制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可适当提高。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 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在教师岗位工作的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工资标准提高10%。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等职业学校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含乡)以下职业高中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以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二)新参加I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以及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七、相关政策

(一)中等职业学校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体办法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执行。(二)军队转业于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八、离退休人员待遇

中等职业学校离退休人员待遇以及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

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的规定执行。

为鼓励教师长期从事中等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等职业学校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计入离退休费的基数。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教龄津贴和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在离退休时均按100%发给。

九、经费来源

中等职业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事业单位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及资金来源渠道解决。

十、组织领导

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直接关系到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纪律,做好改革实施的有关工作。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周密部署,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建立工作责任制,认真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深入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本单位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5.项目奖金分配方案 篇五

1.目的

为使项目奖金公正合理地分配到项目组成员手中,特制订本方案。

2.适用范围

技术、开发部全体成员。

(参与开发项目的其他技术人员)3.基本原则

以公司《工资及奖金发放管理办法》为基本依据,结合部门实际,力求公平,充分体现个人价值,兼顾团队。4.项目奖金发放步骤

1)市场部下发《新产品开发建议书》。

2)技术、开发部部长下发《产品设计任务书》,根据部门当时人员配置情况,确定项目负责人;若其他人员有异议,可通过公开竞聘方式决出项目负责人。3)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开展需要确定项目组成员,并编制《产品设计计划书》。

4)根据分工难度和工作量大小确定项目奖金分配比例。5)项目小组完成开发任务。

6)项目验收、确认。

7)发放项目奖金。

5.项目奖金分配比例的确定

5.1项目奖金总体分配比例

项目总奖金30%交由部门平均分配。项目总奖金70%交由项目组分配,项目负责人从中直接获得20%,剩余奖金由项目组全体成员按工作难度和工作量大小确定的定比例进行分配(原则上项目 负责人的比例不低于50%)。5.2工作难度及工作量的确定

5.2.1项目评估

对项目难度进行评估,将项目分为大项目、中项目、小项目。大项目:整机设计,包含结构、软件、电路全新设计;

中项目:部分设计,结构、软件、电路部分全新设计;

小项目:局部设计,其中一部分设计。对项目时间的评估参考:

大项目:3-4个月以上;

中项目:1-3个月;

小项目:1周-1个月。

5.2.2开发难度等级的确定

1级:非常容易。有现成的方案,不需要重新构思,不需要修改原理。只是移动或替换。

2级:容易。公司内部有类似的方案,做局部的修改就可以完成。可以部分 移植。

3级:困难。公司内部无类似的方案,需要找外部类似的方案做全新设计。4级:比较困难。公司内无类似的方案,公司外有类似方案但我们无法寻找 到,需要重新构思形成新的方案。5级: 非常困难。寻找不到类似的方案,在同类产品上属于新功能、新外观,达到同行业领先水平,需要做全新设计。5.2.3工时系数的确定 1级:占20%以下 2级:占21-40% 3级:占41-60% 4级:占61-80% 5级:占100%

5.2.4责任程度等级的确定 1级:结构工程师

2级:硬件工程师、软件工程师、测试工程师 3级:项目负责人

5.2.5各种系数权重比的确定 开发难度系数:50% 工时系数:40% 责任程度系数:10% 5.2.6系数百分比的分配 难度系数、工时系数、责任程度系数由公司规定形成固定的比例。难度系数等级由评估委员会投票计算得出。

工时系数等级由开发计划中的每个工种占项目的工时百分比计算得出。责任程度等级由公司规定每个工种的等级。5.2.7难度系数的评估

由评估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平均其他几个有效分为该项的得分。

评估委员会由总经理、总工程师、技术部长、开发部长、软件工程师

一、软 件工程师

二、硬件工程师

一、硬件工程师

二、结构工程师、测试工程师共十人组 成。5.2.8 举例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软件工程师、硬件工程师、结构工程师、测试工程师,共5人组成;

项目组成员系数评定等级为: 难度系数:50% 工时系数:40% 责任程度系数:10%

项目负责人 4 3 3

软件工程师

3 2

硬件工程师

2 2

结构工程师 1 1

测试工程师

2 2

项目组成员各自所占权重为:

6.职工宿舍分配方案 篇六

(2011年 2月 27日公司工会会议通过)

一、指导思想

考虑到新生产线投产后,生产用工人员增加。为充分利用住房资源,优先创造条件安排远道职工及企业引进人才住宿,适当照顾困难职工。预留空间着眼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二、基本思路

对照自身条件,个人自行申报,公司组织审核,实行公开分配。

三、享受条件

1、公司聘用的工程师,选拨聘用的车间主任、工段长等(要值班人员)有权享受单个房间。副职中层(要值班者)享受二人一个房间。不值班者不享受房间。

2、双职工有权利享受单个房间。

3、确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的职工或因公司工作的特殊原因可享受单个房间。

4、公司料场承包人员可享受单个房间。

5、未符合上述条件的,享受三人以上合住一个房间。

四、有关规定

1、职工分到的宿舍,只能本人居住(或与家属同住),不得借给他人居住,否则公司将收回宿舍。上白班不值班的人员不得申请享受房间。

2、分到的宿舍不得自行调换,确有充分理由允许调换的,须先征得公司同意。

3、安排宿舍时,按常住申报,安排后没有常住的,公司将核实情况,集体研究作出收回宿舍的决定;若职工拒绝执行,公司将按200元/月的标准收取房租(在工资中扣除)。

4、房租费收取标准:符合住宿单个房间标准的收取20元/月房租;不符合住宿单个房间标准确有困难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司同意后住宿的,按50元/月收取房租;双职工宿舍按40元/月收取房租。二人合住一个房间的按50元/月收取每间房租;三人合住的按每房间21元房租费收取。四人合住一间宿舍的不收房租(其中30平方米/间的房间五人合住不收房租),只收取水电费。

5、每个宿舍公司都装有水表与电表。公司每月免收一吨水费,超出部份按规定单价照实收取;电费照实收取。

6、职工要注意节约用水、节约用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做到人走水停、人走灯关。白天尽可能不用电,少用电。

7、不准在宿舍私接电源,不得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用电器。职工宿舍水电设备如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公司办公室人员维修,如有意损坏,按破坏公物论处。并按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8、本方案于2011年3月份开始执行。

7.新医改下医院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篇七

一、新医改下医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难点

(一) 公立医院财政补偿问题制约绩效工资分配。现阶段, 虽然我国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支持力度, 但是公立医院仍然要面临较大的生存危机, 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补偿拨款逐渐减少, 加之公立医院开展市场化运营, 加重了医疗机构间的竞争。同时, 由于现阶段医院绩效考核过分强调创收, 却没有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重视起来。这种将“按劳分配”转变为“按收入分配”的做法, 导致科室、医护人员将业务收入作为主要衡量指标, 进而形成绩效考核与创收相结合的绩效激励机制。

(二) 模糊发展战略导致绩效工资分配目标不明确。现阶段, 我国多数医院岗位绩效工资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即岗位、薪级、绩效, 绩效工资往往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体现。新医改明确指出, 绩效工资应由政府出资, 但是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 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对公立医院的投入明显不足。同时, 由于很多医院模糊发展战略目标, 一味要求职工为医院创造价值, 进而出现管理者忽视医院经营目标的现象, 进而逐渐形成医院工资制度改革的难点。

(三) 忽视管理流程导致绩效工资评价指标不够科学。绩效管理流程具有动态性, 可对公立医院整体管理方向提供有效指导, 同时也能够为职工晋升提供一定的帮助。但是, 现阶段很多医院在开展日常管理时, 常常会受到传统管理理念的制约, 且不能正确认识到绩效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 更无法深入了解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流程。这样一来, 等于人为地将绩效考核与绩效管理混为一谈。另外, 由于绩效考核缺乏制度作为有效保障, 导致绩效工资分配缺乏有效性和针对性, 加之考核工作所参考的指标比较繁杂, 因此, 对绩效工资分配带来严重影响。

二、新医改下医院绩效工资分配的可行性方案

(一) 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管理组织。我国卫生部门明确规定, 公立医院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 因此必须对传统运行模式进行改革, 绩效考核就是改革工作中的核心问题。医院管理者要根据医院发展实际, 结合新医改政策中相关内容, 制定科学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努力缩小广大职工间的实际收入差距。同时, 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 满足医疗机构自身发展需要。建立良好的行业监管体系, 保证医院、职工主动参与到绩效工资分配中。

结合当地财政、医疗条件, 建立与自身发展相契合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公立医院在开展绩效工资分配时, 要在不违反新医改原则下, 对绩效管理制度进行不断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在建立过程中要以绩效考核为重点, 并根据国家工资改革制度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制度。

(二) 制定医院未来发展目标, 明确绩效工资分配目标。绩效工资应具备激励性质和功能, 是新医改工资制度改革中的重点部分。现阶段, 很多公立医院往往是在上级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实施绩效管理的, 因此应根据医院实际发展状况, 制定经营管理战略发展目标, 通过绩效工资分配将这些目标一一体现出来。但是, 在明确中长期总体考核指标过程中, 要遵循一定规律, 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对岗位工作权限和职能进行完善和明确, 进而将绩效工资分配落到实处。

与此同时, 制定绩效考核指标, 并与职工岗位职能相匹配, 避免其出现较大抵触情绪。例如, 对医院未来发展战略目标进行详细分解, 逐渐形成个人目标、科室目标、部门目标, 并促使其相互统一, 进而共同为医院未来发展服务。只有这样, 才能使广大职工绩效工资分配与医院日常工作紧密联系起来。执行过程中, 要注意绩效工资分配目标应具备时效性、权威性及稳定性, 保证绩效工资分配目标具有可调整性。

(三) 重视绩效管理流程, 推进绩效工资分配顺利实施。绩效工资分配是医院开展管理的现实需要, 可促进医院内部广大职工成长。职工需要通过有效途径获知自己在岗位上的正确定位, 并通过绩效考核来得到客观评价, 进而不断完善自身。对绩效管理流程进行不断规范, 并在此过程中对考核标准进行完善, 能够充分发挥激励作用, 且能够为薪酬管理提供全面科学的依据, 进而对医院人事管理进行优化, 提高医院管理水平。与此同时, 要制定合理的绩效工资分配评价指标, 保证评价指标在符合行业标准的同时, 兼顾到公立医院发展实际, 进而为绩效工资分配顺利实施夯实基础。

三、结束语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对促进我国公立医院分配公平、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绩效工资分配问题属于系统性工程, 其复杂性决定了自身在实施过程中要面临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为此, 应在实践工作中找出工资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 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对其进行完善, 同时对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进行优化和完善, 进而不断提高医院绩效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祁爱爱.广东省中医院绩效工资改革研究——以某县中医院为例[J].广州中医药大学, 2014, 06 (01) :73-77.

[2]闫学艺.新医改形势下公立医院绩效管理问题研究——以吉林省H医院为例[J].吉林大学学报, 2012, 10 (01) :106-110.

8.工作分配方案 篇八

关键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合理调节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必须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多种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即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决定收入分配结构。而定义按劳分配,是社会作了必需的扣除之后,按照劳动者向社会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收入的分配方式主要是按劳分配的方式。因为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条件;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的特点(劳动还存在着重大差别,还是谋生的手段),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

不过,我们目前实行的按劳分配的方式同马克思当时的设想有着很大的区别,有其自身的特征:第一是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主体,不是社会唯一的分配原则,而是由企业;第二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消费品的原则,还不可能在全社会的公有制经济范围内按统一的标准实现;第三按劳分配只能以商品交换实现的价值量所曲折反映劳动量为尺度还而不能以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为尺度。第四按劳分配必须借助于商品货币的形式来表现而不是以“劳动券”的形式。

2.收入分配不平衡所面临的严峻挑战

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的深入发展,国内出现了收入分配差距日益加大的形势,特别是东南沿海与中西部之间的地区差距大幅攀升,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与此同时,城市和农村内部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迅速拉开。至九十年代中期,中国的总体基尼系数已上升到0.45的高度。若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已是相当不平等的差距。除此之外,经济体制不健全,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明显拉大,贫困人口及失业率节节攀升。

上述这些严重的社会问题必然会引起对国内社会大面积的负面影响。一方面会使发展丧失本来的意义,使大多数社会成员不能共享发展成果,从而形成一种“无发展”的增长情形。如邓小平曾指出的那样,“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另一方面,大量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会油然而生,进一步发展还可能形成社会动荡,使发展从而失去最为基本的前提条件。综上所述,要想保证中国社会的健康发展和安全运转就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高度重视社会建设,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因而针对我国存在的城乡、地区和行业间收入差距过大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并出台了一系列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对于遏制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推动了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但收入分配领域依然存在许多问题。

3.正确认识收入分配差距及其应对之策

目前,要想解决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根由有两点:一是收入初次分配的政策缺乏统一和规范,二是国民经济发展不平衡。例如,据有关部门统计,2001年前20%的人拥有80%的存款但80%的人却只占有20%。

而导致现在收入分配不合理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因此,利用财政税收等手段调节各行业、部门的收入差距,也必须综合治理。尤其突出的是垄断行业与其他行业本来就存在很大差异,而各部门之间的制度外收入又有很大的距离,同一行业内部各收入层次又拉开档次,再加上制度外收入易于偷、逃税,所以这些层次、因素的附加作用更使分配失衡越发地突现出来。

首先,要通过加大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来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

其次,积极扩大就业是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途径。

再次,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要建立一个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的社会保障体系。

最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还必须加强税收调节的功能和力度。

总之,合理解决中国收入分配差距问题,既要防止两极分化,也不能实现平均主义,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实现共同富裕是最终目的。

4.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后富的关系

效率与公平两者的关系是互相制约、辩证统一的。一方面,一个有效率的社会其资源配置和运行机制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并通过高效率来创造越来越多的物质财富去实现分配的公平;另外,公平是提高效率的前提,资源合理配置、劳动者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尽可能全面地发挥需要收入分配公平合理,也有助于提高效率,树立坚持公平和注重效率的价值观,从而把效率和公平统一协调。

社会主义运行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坚持效率优先,公平应当服从效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是个人收入分配必须坚持体现的。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之上,在不同的分配层次中效率和公平的侧重要有所不同。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第一,必须克服平均主义。第二,必须处理好先富与共富的关系。处理好先富与共富的关系对我国改革、发展与稳定有着重要作用。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曾强调指出:在经济政策上,共同富裕不是同时富裕,而是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先富的帮助后富的,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后来他又多次指出:要让一部分地方先富裕起来,搞平均主义不行。第三,必须防止两极分化。党的十五大为了纠正某些带有两极分化特点的现象,提出规范收入分配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的措施,保护合法收入等。综上所述,达到共同富裕的捷径即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在合法经营劳动的基础上先富起来,再带动大部分地区和大部分人后富起来。

结语

现阶段中国收入分配差距巨大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制度运行的结果是其中之一,其次也存在着一些不合理和非法的因素。如有分配过程中的不平等;灰色收入、黑色收入、地区差异等种种的问题与现象从某方面来说,是国民经济发展及提高、构建现代主义市場经济体制的结果,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经之路,但从客观的角度来说,收入分配差距拉大也是社会不公正现象的结果。但是只要对个人收入进行合理的调节,提高劳动收入所占比例,推动农民收入增加,逐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和地区间收入差距,消除行业垄断利润等举措来调整与完善分配制度,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后富的关系,我们国家的经济将向繁荣稳步发展又迈进了一步,社会将会越来越和谐,国民经济也越来越强大。(作者单位:武汉纺织大学)

参考文献:

[1]胡锦涛.第十七次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2]孔祥云,刘敬东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编》.清华大学出版社

[3]邓小平文选(第3卷):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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