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债券发行条件(精选8篇)
1.商业银行债券发行条件 篇一
企业债券发行程序、条件及要求
本文主要介绍企业债券发行程序、条件及要求等等法律知识,让您更深入地了企业债券的发行,该文由法律快车公司法小编为您整理,感谢您的阅读与关注!
【延伸阅读】股东权益、公司法全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一、发行依据: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2号)
4、《公司法》
5、《证劵法》
6、《公司法》
二、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2.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
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7.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目前执行30%);
9.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
三、办理流程:
1.批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按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的格式,提出债券发行规模申请。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其他企业由各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转报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审核后,集中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我省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2)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情况和已下达债券发行规模发行情况,不定期受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
定的发债条件,对企业的发债规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的,核定发行规模和资金用途,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发债规模,再经省发展改革委统一转发涉及省直属企业和相关市的企业发债规模并提出有关要求。
2.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债券发行人获准发债规模后,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逐级上报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后,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规模通知的要求,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反馈意见,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
(3)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反馈意见,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4)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并抄送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单位。
(5)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给省发展改革委后(中央企业除外),再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给企业或相关市发展改革委。
四、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书(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通过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申请);
(2)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资料;
(3)发行人投资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
(4)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
(1)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本次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文件;
(2)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书;
(3)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4)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5)经审计的发债主体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6)经审计的担保人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7)企业债券发行章程;
(8)企业债券发行公告;
(9)承销协议;
(10)承销团协议并附承销网点和承销金额一览表及承销网点所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11)担保函;
(12)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13)发债主体和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法律意见书;
(15)各中介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6)其他必要文件,如发行公司债券的,需报送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17)本期债券发行有关机构联系方式;
(18)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申报材料用A4纸印刷、装订成册,一式3份。
注:出具的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材料、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商业银行债券发行条件 篇二
一、公司债券的发行
企业发行的超过一年期以上的债券,构成了企业的长期负债。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有三种:面值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企业应设置“应付债券”科目,并在该科目下设置“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明细科目,核算应付债券发行、计提利息、还本付息等情况。
企业按面值发行债券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应付债券——面值”科目,如果是溢价或折价发行则按实际收到的款项与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二、利息的核算
利息调整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可以采用直线法或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应付债券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是指将应付债券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债券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一)平价发行债券利息的确认
企业平价发行债券时,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名义利息与实际利息相等。企业应按照这个相等的金额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对于分期付息的债券)或者贷记“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科目(对于到期一次付息的债券)。
(二)溢价发行债券利息的确认
企业溢价发行债券时,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名义利息大于实际利息,应按照实际利息的金额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名义利息的金额贷记“应付利息”或“应付债券——应付利息”科目,将二者的差额(即债券溢价的摊销)借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例1:2005年12月31日,A公司经批准发行5年期一次还本、分期付息的公司债券50 000 000元,债券利息在每年12月31日支付,票面利率为年利率6%。假定债券发行时的市场利率为5%。A公司该批债券实际发行价格为52163500元。
A公司根据上述材料,采用实际利率法和摊余成本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尾数调整
1.2005年12月31日发行债券时:
2.2006年12月31日计算利息费用时:
2007年、2008年、2009年确认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同2006年。
3.2010年12月31日归还债券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费用时:
(三)折价发行债券利息的确认
企业折价发行债券时,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名义利息小于实际利息,应按照实际利息的金额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照名义利息的金额贷记“应付利息”或“应付债券——应付利息”科目,将二者的差额(即债券折价的摊销)贷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例2:B公司于2006年12月31日发行面值为500000元,期限为4年的债券。该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债券利息在每年12月31日支付。债券发行时的市场利率为8%。B公司该批债券实际发行价格为466860元。
在债券发行期间,B公司应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每期的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计算过程如下表:
单位:元
*尾数调整
*尾数调整
1.2006年发行债券时:
2.2007年12月31日计算利息费用时:
2008年、2009年、2010年确认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同2006年。
3.2010年12月31日归还债券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费用时:
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债券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三、债券的偿还
3.商业银行债券发行条件 篇三
关键词:商业银行 次级债券 可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2012年我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起,合格的非普通股资本工具必须含有减记条款或转股条款,现存次级债将逐年减记。新政策对商业银行今后次级债的发行是否会产生影响?发行次级债与商业银行可持续经营能力之间关系如何?本文将运用固定效应面板模型,对两者的相关性进行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次级债发行现状
2003年12月,我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决定将符合条件的次级债计入银行附属资本。当月,兴业银行发行了国内第一笔商业银行次级债。截至2012年12月10日,我国商业银行共发行次级债10729.6亿元(见图1)。
从发行规模来看,次级债的发行人主要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其中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及交行5家银行发行规模占比达70%以上。从期限来看,主要集中于10-15年,其中,在存续期内设定前提条件的提前赎回选择权。从发行方式来看,从最初采取定向发行模式逐渐转变为目前的承销团模式。从票面利率来看,以固定利率债券为主,浮动利率债券占比较小,基准利率为银行存款利率或银行间市场利率。次级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且多为金融机构相互持有。
商业银行次级债的作用分析
次级债券的推出,一方面对商业银行补充资本起到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丰富了债券品种,推动了债券市场的创新。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存款利率上限受到严格管制、资本市场发育程度较低、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较高,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被动地依赖存款。次级债作为长期主动负债工具,在补充商业银行资本金的同时,也利于商业银行加强和完善主动负债管理。借助主动负债管理工具,商业银行能够更好地实现结构性对冲,防范和控制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次级债的发行有利于改善资金来源结构,转变资产带动负债的经营模式,进一步增强规模扩张下的自我约束激励。
2011年,银监会发布了《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新监管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因此,出于稳健经营的需要,许多银行通过发行次级债的形式来补充附属资本以实现较高的资本充足率。与采用股权融资补充资本金相比,由于制度上对于包括增发和定向增发在内的股权融资方案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并且受资本市场行情影响较大,而次级债具有发行简便、快捷、低成本等诸多优势,因此成为补充附属资本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重要手段。在核心资本充足的情况下,通过发行次级债券适当增加附属资本,有利于提高股东的回报率,改善资本结构,拓宽银行业务规模,提高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发展后劲,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此外,次级债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融资规模大、期限长,直接满足了商业银行业务周期长、发展多元化的需要,增强了银行的资金流动性。而且商业银行在发行次级债后,必须进行较严格的信息披露,接受债券评级和信用跟踪评级。投资者通过对银行经营情况的分析,将间接对债券的二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这将对商业银行的管理层形成外部监督,有利于公司治理的改善。
但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也可能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如可能会加大银行的长期财务成本压力,导致银行利润下降,可能造成银行业整体资本量虚增等。
商业银行次级债发行与经营能力的关系
(一)指标选取
本文运用面板数据对发行次级债与商业银行可持续经营能力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由于银行发行次级债的历史较短,样本数据不足10年,本文选择12家商业银行12004年至2011年的数据2作为样本数据。采用面板数据分析的优势在于,不仅可以扩大样本量,同时可以增加自由度,减少了自变量间的多重共线性影响(Hsiao,2003)。
在指标的选取上选择银行资本利润率R、存贷款比率L、不良贷款率B、资本充足率C、净利润增长率F,这5个指标分别从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竞争力与发展能力方面反映银行的经营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银行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另外,选取了能够代表商业银行次级债发行规模的数量指标Q。所有的指标除不良贷款率B以外都采用对数值。
1.盈利性指标
实现利润最大化既是商业银行充实资本、增强实力、巩固信用、提高竞争能力的基础,也是股东利益所在。目前评价银行盈利能力的指标比较多,因为要研究银行发行次级债与银行经营能力的相关性,主要是通过资本的补充间接影响银行的盈利能力,因此本文选择资本利润率R,该指标反映了银行资本的获利能力。
2.流动性指标
保持适当的流动性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前提。本文运用存贷款比率(贷款余额/存款余额)L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状况进行实证分析。
3.资产质量指标
资产质量是衡量商业银行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贷款在其资产中所占比重最大,贷款质量的高低不仅在微观上会影响银行自身的安危,而且在宏观上对一国的金融体系乃至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都会产生巨大影响,本文采用不良贷款率B对资产质量进行分析。
4.发展能力指标
商业银行经营状况良好,其利润增长就快,因此,净利润增长率是反映银行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净利润的多少反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而净利润增长率代表银行当年净利润比上年净利润的增长幅度,指标越大代表企业发展能力越强。因此,本文采用净利润增长率指标F分析我国银行业发展能力。
nlc202309030457
5.竞争力指标
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和一个国家的银行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本文主要采用资本充足率C对竞争力进行分析。
为了避免伪回归现象,我们对相应的数据进行了单位根检验,采用的是检验面板单位根的LLC 法。Levin et al.认为该方法允许不同截距和时间趋势,异方差和高阶序列相关,适合于中等维度的面板单位根检验。检验方法为带截距项、对水平序列检验单位根。从检验结果(见表1)来看,所使用的数据均为平稳数据。
(二)模型构建
面板数据模型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混合估计模型(Pooled Regression Model),如果从时间上看,不同个体之间不存在显著性差异,从截面上看,不同截面之间也不存在显著性差异,那么就可以直接把面板数据混合在一起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估计参数;第二种是固定效应模型(Fixed Effects Regression Model),如果对于不同的截面或不同的时间序列,模型的截距不同,则可以采用在模型中添加虚拟变量的方法估计回归参数,固定效应模型又分为个体固定效应模型、时刻固定效应模型、时刻个体固定效应模型;第三种是随机效应模型(Random Effects Regression Model),如果固定效应模型中的截距项包括了截面随机误差项和时间随机误差项的平均效应,并且这两个随机误差项都服从正态分布,则固定效应模型就变成了随机效应模型。
在选择面板数据模型时,首先,通过F统计量检验决定选用混合估计模型还是个体固定效应模型。由分析lnR、lnL、lnF、lnC、B与lnQ之间的关系所建立的混合估计模型和个体固定效应模型中,数据显示(见表2)f均大于F,因此,建立个体固定效应模型更加合理。
其次,根据Hausman检验确定应该建立随机效应模型还是固定效应模型。实证结果(见表3)得出关于lnR、lnL、lnF、lnC、B 五个方程的Hausman的统计量分别为14.55、14.87、13.71、12.23、13.89,所对应的概率是0.0001、0.0001、0、0、0,即拒绝原假设,应该建立个体固定效应模型。
最后,设定面板数据模型即个体固定效应模型可表示为以下线性形式:
Yit=αi+Xitβ+εit
式中,Yit是因变量,Xit是自变量,β是回归系数,α是常数项。该模型的具体形式称为固定效应方程。
(三)实证结果
本文通过构建个体固定效应模型,运用OLS方法分别研究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对商业银行资本利润率R、存贷款比率L、净利润增长率F、资本充足率C、不良贷款率B所产生的影响。根据计算(见表4)得出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对其资本利润率、净利润增长率、资本充足率都产生了正向影响,并且降低了不良贷款率,但是却降低了银行流动性,出现了实证与理论相悖的结果。
注:解释变量为lnQ
1.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结果显示,商业银行次级债的发行对其盈利能力具有正向影响,但是显著性不高。由于影响银行盈利能力的因素主要是利差和中间业务,次级债的发行主要是通过资本的补充而对银行的盈利能力产生间接影响,因此,次级债的发行并不是银行盈利的主导性因素。
2.对流动性的影响
结果显示,商业银行次级债的发行对其流动性具有负面影响,回归系数为正,说明次级债规模的放大会提高存贷比率,降低银行流动性,这一实证结果与理论相悖。主要原因是流动性指标的选择为存贷比,而影响该指标的因素比较复杂,如银行的发展战略等;同时,样本数据中次级债规模相较于银行同期资产规模来说较小,各年度次级债发行规模分布不均,样本期较短,而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在发展初期的存贷比率较低,随着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和银行规模的扩大,该比例会不断上升。从我国近几年实体经济发展来看,银行贷款规模一直居于高位,而国家提倡刺激内需扩大居民消费,储蓄年增长率远低于银行贷款年增长率,因此存贷比逐年上升。
3.对发展能力的影响
从实证结果来看,商业银行次级债的发行与净利润增长率正相关,而且显著性比较高。结合中国银行业现状,次级债的发行对净利润增长率的影响更多体现为间接作用。由于当前尚未实现利率市场化,存在一定水平的净利差,中国银行业的盈利模式是依靠信贷规模的不断扩张来获取利息收入。这种盈利模式对资本消耗很快,商业银行通过次级债的发行补充了资本,获得了信贷规模持续扩张的能力,进而带动净利润与净利润增长率的提升。
4. 对竞争力的影响
结果显示,次级债的发行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增强了银行的竞争力。自2004年以来,次级债的发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先天不足、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
5.对资产质量的影响
结果显示,次级债的发行有效降低了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银行发行次级债的前提是对资产质量的监控,资产质量的高低决定了商业银行能否发债以及发债的成本高低,因此,发行次级债与银行资产质量高低就形成了联动制约机制。通过发行次级债对商业银行的管理体制和资产质量形成外部监督,有利于资产质量的改善。
6.银行间差异比较
在模型设定时,各自变量系数都是固定的,虽然个体异质项Ci能反映由于不可预测的因素所导致银行资本利润率R、存贷款比率L、净利润增长率F、不良贷款率B、资本充足率C的变动,但就所有商业银行固定同一个弹性系数所获得的结论有失偏颇,银行性质不同,其发展情况有很大的差别。因此,下文将12家银行样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商业银行,另一类是全国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将两类银行进行比较研究,研究方法与前文相同。
回归结果(见表5)显示,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全国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次级债的发行对其盈利能力、竞争力、发展能力的正面影响效果更强,而对流动性的负面影响更弱,这并非偶然。原因在于股份制银行具有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较高的运营效率以及资金运用能力。发行次级债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改善的效果更加明显。由于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受产权制度因素的影响,资产管理缺乏约束和激励机制,自2000年以来不良贷款率曾一直居于高位,近几年来,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显著改善,因此分析呈现出的效果明显。
4.商业银行债券发行条件 篇四
各承销团成员单位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增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临时发行额度的函》(银市函〔2016〕2756号)精神,我行拟增发2017年第一期1年期、增发2017年第二期3年期、增发2017年第三期5年期、增发2017年第四期7年期和增发2017年第五期1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金融债券,现定于2017年1月11日下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上网招标确定价格。欢迎承销团各成员积极参与投标。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本招标书发标。本次价格招标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增发2017年第一期、增发2017年第二期、增发2017年第三期、增发2017年第四期和增发2017年第五期金融债券的发行办法》执行,现将招标条件公布如下:
一、发行总额: 2017年第一期 50亿元
2017年第二期 50亿元 2017年第三期 50亿元 2017年第四期 50亿元 2017年第五期 60亿元
二、招标时间: 2017年第一期 14:00至15:00 2017年第二期 14:00至15:00
2017年第三期 14:00至15:00 2017年第四期 14:00至15:30 2017年第五期 14:00至15:30
三、债券面值: 100元
四、招标标的: 发行价格
五、价格上下限: 无
六、步长: 2017年第一期价格步长为0.009元
2017年第二期价格步长为0.03元 2017年第三期价格步长为0.05元 2017年第四期价格步长为0.06元 2017年第五期价格步长为0.08元
七、投标量基本单位: 1,000万元
八、每标位最低投标量:1,000万元
九、每标位最高投标量:100,000万元
十、起息日: 2017年第一期 2017年1月6日
2017年第二期 2017年1月6日 2017年第三期 2017年1月6日 2017年第四期 2017年1月6日
十一、缴款日:
十二、付息频率:
十三、到期日:
十四、发行手续费: 2017 20172017年第五期 2017年1月6日
均为2017年1月13日 第一期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第二期 按年付息 第三期 按年付息 第四期 按年付息 第五期 按年付息
年第一期 2018年1月6日
2017年第二期 2020年1月6日 2017年第三期 2022年1月6日 2017年第四期 2024年1月6日 2017年第五期 2027年1月6日
2017年第一期 0.05% 年第二期 0.05% 2017年第三期 0.10%
2017年第四期 0.15% 2017年第五期 0.15%
十五、兑付手续费: 无
十六、基本承销额度: 无
2017年第四期、2017年第五期债券首场招标结束后,发行人有权以数量招标的方式向首场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分别追加发行不超过15亿元、20亿元的当期债券。如发行人确定进行追加发行,中标承销商即可追加投标,追加投标时间为首场中标确认后30分钟。价格为首场中标价格,首场中标量大于3亿元(含3亿元)的成员最高认购投标量为5亿元,首场中标量小于3亿元大于1亿元(含1亿元)的成员最高认购投标量为3亿元,首场中标量小于1亿元的成员最高认购投标量为1亿元,每家承销商的认购投标量必须为1000万元的整数倍。
5.商业银行债券发行条件 篇五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所属执行。在组织发行债券工作中,各行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实施办法1991年建设银行按国家核定的.谟全国范围内发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投资债券”(以下简称投资债券)。为了做好投资债券的发行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发行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行国家投资债券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是投资债券的债务人,投资债券由财政部提供担保。债券由总行负责印制并统一组织调运、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
第二条1991年全行计划发行投资债券80亿元。
第三条投资债券于1991年9月起完全采以经济发行方式公开发行。由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自愿认购。
第四条投资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面额分为100元、500元、100元和5000元四种。
第五条投资债券期限三年,年利率10%;按月发行,当月1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再另计付利息;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六条投资债券可以抵押,但不记名、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购券之月起满四个月可以进入证券交易市场转让。
第七条投资债券到期后,全国建设银行兑付网点通兑。
第八条投资债券入库时,由筹资部门填写“国家投资债券入库单”一式三联,在三联入库单“业务”处盖章后,连同债券一并交金库保管。金库保管人员根据入库单点验投资债券无误后,办理投资债券入库。在三联入库单“出纳”处盖章后,第一联送会计部门代“088未发行国家投资债券”表外科目收入凭证,登记表外科目明细帐,第二联由出纳部门留存,凭以记载“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登记簿”,第三联退筹资部登记业务台帐。
第九条投资债券由总行筹资部分配调拨给各分行。并填制国家投资债券调拨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筹资部留存,凭以登记业务台帐;分行持调拨单第二联办理领券手续;第三联分行债券管理部门留存;第四联分行财会部门作记帐凭证附件。
第十条分行及以下各级行(处)向所属机构调拨时,均比照第八、第九条办理。
第十一条投资债券票样和暗记原则上发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分行可以根据需要分发所属和与债券反假工作有关的部门。下发票样单位均要建立“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票样登记簿”,分别载清下发票样单位,收票样单位及经办人等内容。票样及暗记要存放在保险柜里,要有专人保管,严防泄漏。管理人员变更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投资债券票样禁止流通。
第十二条投资债券采用按计划承销的发售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按国家安排计划发行额承销。各级行9处)的营业柜台和储蓄网点均可对外销售,但不得设临时销售网点。单位用转帐支票购买时,购券人应持本单位介绍信到发行经办行营业柜台办理转帐及购券手续,在他行开户的单位购券,发行经办行在票据收妥后方可付券。储蓄网点不办理非现金购券业务。
第十三条投资债券视同现金
6.企业债券发行操作实务 篇六
一、发行依据: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2号)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
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 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2.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实际操作中,净资产指标远高于该条规定。
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注:(1)由于可供分配利润操作空间比较大,实际操作中按照最近三年平均净利润来计算;(实际操作中要求企业债发行人3 年连续盈利)
(2)三年内连续发债,是否要合并计算债券总额,要分情况。
二、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a、如果是短时间内连续发债,需合并计算。如09 年下半年发了10 亿债,10 年上半年又发10 亿,则需要合并考虑企业三年平均净利润指标是否能支撑20亿元债券的利息负担;
b、如果间隔时间比较长,则不需要合并计算。如07 年发了10 亿债,09 年再发10 亿债,考虑到08 年的年报里已经体现了07 年发行债券产生的利息的影响,只需单独考虑相关净利润指标是否能支撑09 年发行的10 亿债券的利息负担。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7.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目前执行30%);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40% 注:
(1)同一集团母子公司同时发债,应同时满足下列标准:
a、母公司累计发债余额不超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40%; b、子公司累计发债余额不超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40%;
c、母公司和子公司合计发债余额不超过母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合计额的40%。
(2)累计债券指的是“企业债+上市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债”总额,不包括短期融资券。
9.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债券的利率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利率的确定:通常为Shibor基准利率+基本利差
Shibor基准利率:公告日前5 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 利率的算术平均数
基本利差的影响因素:信用风险、发行期限等(1)信用风险的判断:
信用评级:2007年开始双评级制度,即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对评级机构的要求:具有企业债券评级从业资格;不得更换。
信用评级高,发行利率低;评级低,发行利率高。
实务中,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在AA以上的,可以无担保(2)期限对利率的影响
国债利率一般不超过5年,企业债利率通常为M+N 如发行7年期债券,即债券期限为7年固定利率债券,同时附加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即5+2 M+N的年限时国家发改委不赞成前短后长的模式,如2+3的模式。
三、发改委对于城投类、园区开发类企业的特殊要求
1、城投类企业所在地政府性债务监管要求
(1)对于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提供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其他情况也建议提供。若投融资平台公司所在地方政府负债(包括本次拟发债金额)水平超过100%,其发债申请不予受理。但根据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企业发行债券,将不与地方政府债务率和地方财政公共预算收入挂钩。
(2)城投类企业所在地方发改委部门需出具当地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情况报告,该项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比值超过12%的,暂不受理该地区城投类企业发债申请。
2、发行人资产有效性的要求
(1)发改委要求对于注入发债主体的土地资产,必须手续齐全且按照法律法规缴纳土地价款和税金。对于出让性质的土地,需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出让方式获取)或招拍挂流程文件(招拍挂方式获取)、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契税发票;对于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除需提供政府划拨注入的红头文件外,其土地入账价值按评估价值入账的,需经有证券从业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企业债券预审工作时,需实地勘察企业土地资产状况,检查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缴纳情况,并认真对比核实评估入账土地的评估价值是否虚高,并出具勘察报告;土地管理部门、相关土地资产评估机构需为出具的土地资产证明文件出具加盖公章的信用承诺书。
(2)对城投企业注入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以及存续不满3年合并进入公司的资产,在计算发债规模时需从净资产规模中扣除。
(3)净资产的年增长率不能超过100%。
3、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必须来自自身收益
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营业类收入与补贴类收入之比大于7:3(其中2011年上报的仅以2010年报表数据为准;2012年上报的以2010和2011两年平均数为准;2012年及以后上报的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准)。
4、近三年平均净利润需可覆盖债券一年的利息
在计算该发债条件中“净利润”时,可按照公司三年连审报告中“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孰高者测算。
5、募投项目需可自身盈利,不能来自政府回购或补贴 受43号文影响,目前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投向需在未来产生足以覆盖投资的现金流回报,且现金流不能来自政府回购或补贴。因此现阶段企业债券多采用如棚户区改造,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可收费道路、桥梁建设,发电等未来有足量现金流收入的项目。但发改委对项目收益债的收入来源要求大大放松,政府补贴可占项目收入的50%。
6、发行人应收款项要求
(1)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合计超过企业净资产规模的40%,需对上述科目及在建工程等科目进行详细的风险分析。
(2)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合计超过企业净资产规模的60%,暂不受理企业发债申请,有特殊理由且已核实政府有关部门不存在违规调用资金或违约情况的,经司专题会研究同意再予受理。
7、债券担保要求(1)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上限放宽至65%和75%;二者主体评级为AA+的,资产负债率分别放宽至70%和80%;主体评级为AAA的,资产负债率上限则放宽至75%、85%。
(2)资产负债率在85%以上的企业,暂不受理企业发债申请,特殊情况经司专题会研究同意再予受理。
8、对发行人连续发债的监管要求
(1)本期债券申报日距上次债券申报受理日应超过1年。
(2)已发债两次及以上,再次申请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需提供对已发债资金使用绩效、偿债压力及风险状况的评估报告。
9、对发行人高利融资相关要求
(1)城投类企业需出具不进行与项目投资收回期限不匹配的短期高利融资的承诺性文件。
(2)对于发行人2013年以后的短期高利融资综合成本达到银行相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1.5倍以上的,确认该项累计额度未超过总负债规模10%,累计额度不超过10%的,将不予受理。
10、对发行人私募融资要求
对发债城投企业,如投资项目涉及财政补贴,回购等有关政府偿债保障,企业利润主要来源于财政补贴,主要业务收入主要依据与政府的合同收入的,需承诺债券存续期内不会采取私募融资方式。
四、办理流程:
1.批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按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的格式,提出债券发行规模申请。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其他企业由各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转报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审核后,集中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我省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2)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情况和已下达债券发行规模发行情况,不定期受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对企业的发债规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的,核定发行规模和资金用途,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发债规模,再经省发展改革委统一转发涉及省直属企业和相关市的企业发债规模并提出有关要求。
2.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债券发行人获准发债规模后,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逐级上报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后,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规模通知的要求,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反馈意见,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
(3)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反馈意见,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4)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并抄送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单位。
(5)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给省发展改革委后(中央企业除外),再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给企业或相关市发展改革委。
3.企业债发行程序
(一)选择具有从事证券资格的券商作为主承销商,联合其他券商组成承销团队,主承销要承担组织发债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主承销商对本次发债可行性研究报告、募集说明书及募集说明书摘要、信用评级机构对发债人主体评和债项信用评级报告,法律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具有从事证券资格会计事务所对发行人近三年财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本次发债承销协议,监管银行债券受托管理人协议、募集资金归集帐户监管协议、偿债专户监管协议,募投项目相关批复文件及市政府同意发债意见、地方政府综合财力表等。
(二)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发行申请材料由所在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逐级转报至国家发改委。
(三)国家发改委受理企业发债申请后,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出具预算意见,再由发改委财经司复审。申请材料存在不足或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出反馈意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重要问题应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除外)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说明理由。
(五)发改委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本次发债确定利率区间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发改委收到中国人民银行会签文件后,确定印发企业债发行批准文件,并抄送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单位。发改委批复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再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给企业。企业债须在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发行。
五、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书(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通过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申请);
(2)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资料;
(3)发行人投资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
(4)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2.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
(1)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本次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文件;
(2)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书;
(3)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4)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5)经审计的发债主体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6)经审计的担保人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7)企业债券发行章程;
(8)企业债券发行公告;
(9)承销协议;
(10)承销团协议并附承销网点和承销金额一览表及承销网点所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11)担保函;
(12)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13)发债主体和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法律意见书;
(15)各中介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6)其他必要文件,如发行公司债券的,需报送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17)本期债券发行有关机构联系方式;
(18)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申报材料用A4纸印刷、装订成册,一式3份。
注:出具的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材料、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六、不同类型企业债券的发行要求
不同类型企业债券,发行要求也不一样,不同类型的企业债券分别有平台债、保障房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这四个类型的企业债券都有其特殊的发行和审核要求,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平台债的特殊要求
1、主体资格认定
拟发债企业应为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及《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等文件精神,并已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加强管理和清理规范后的平台公司。上报发行申请材料时地方政府应出具相关文件对拟发债企业的主体资格加以确认。
2、收入结构要求
(1)拟发债企业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其自身收益,该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可包括已注入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收入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2)铁路投资公司、地铁及高速公路公司发债,对其前期营业收入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3、发行规模认定
(1)不得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和储备土地作为资本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对于已注入的,在计算发行规模时,必须从净资产规模中予以扣除。对于在财预〔2012〕463号文件下发后注入的上述性质的资产和土地,需从平台公司资产中剥离,如前期已发行过企业债券,需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相应换入有效资产。
(2)对政府应收账款说明产生原因、还款计划、政府还款安排措施。应明确以具体地块(红线图)出让收入作为还款资金来源。应收账款规模较大的,应适度调减发债规模。
(3)发债规模尽量与地方政府财力和企业实力相匹配,原则上申请发债规模不能超过所在地政府一般预算收入。
4、提前分期还本要求。
(二)、保障房债券的特殊要求
对于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房建设的发债申请列入审核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对保障房类项目手续要求如下:
1、发债募集资金拟投入的保障房项目应纳入省级保障房计划,或省级政府与地市政府签订的保障房建设目标责任书,并严格限定在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内。对省级计划和目标责任书之外的住房建设项目发债融资,按照一般企业对待。
2、保障房项目的审批、土地、环保等文件应齐备,偿债资金来源明确。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不得采取政府回购方式回笼资金。
3、将50%(含)以上募集资金用于纳入省级计划(规划)的保障房项目,以及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发债申请,纳入审核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性旧城改造、城乡一体化项目仍按照正常发债企业申请对待。
4、需要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关于保障房情况的说明文件及目标责任书等。
(三)、中小企业集合债的特殊要求
1、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单个企业发行规模小于1亿元的,可全额补充企业营运资金,但须由所在地市政府承诺其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对于民企需要重点关注实际控制人,了解更为充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籍、个人及家庭主要资产、持有企业股权等。
(四)、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要求
1、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主承销商可以是具有企业债券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具备固定收益类产品承销经验且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开展良好的商业银行,也可由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联合主承销。
2、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由单一企业(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行,募集资金在有效监管下,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给小微企业。
3、发行人、发行人所在地市政府和负责转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在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中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政府应在协议中承诺提供不低于债券发行规模5%的风险缓释基金,并制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定期核查债券募集资金转贷情况。
4、商业银行在办理募集资金转贷业务时,应按照自营贷款的标准和程序,认真审慎选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发放对象,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放款。
5、商业银行应在自营贷款和债券资金转贷业务之间设置防火墙,转贷利率综合水平应不高于自营贷款利率综合水平。
(五)、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分类管理的规定
1、为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以及“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有保有控,支持重点,防范风险,处理好推进改革、提高效率和防范风险之间的关系。
2、属于“加快和简化审核类”的情况包括:
(1)主体或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
(2)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主体评级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
(3)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且债项级别在AA+及以上的债券;
(4)资产负债率低于30%,信用安排较为完善且主体信用级别在AA+及以上的无担保债券;
(5)地方政府所属区域城投公司申请发行的首只企业债券,且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低于50%的债券。地方政府所属区域包括并仅限于地市级及以上城市和财政百强县(暂按2012年财政统计年鉴数据),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非财政百强县不在此列;
(6)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7)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3、属于“从严审核类”的情况包括:
(1)募集资金用于产能过剩、高污染、高耗能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领域的发债申请;
(2)资产负债率较高(城投类企业65%以上,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75%以上)且债项级别在AA+以下的债券;
(3)企业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或为其提供承销服务的券商有不尽职或不诚信记录;
(4)连续发债两次以上且资产负债率高于65%的城投类企业;
(5)企业资产不实,运营不规范,偿债保障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
4、除符合“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两类条件的债券外,其他均为“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
七、企业债券发行及应考虑的因素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需要使用大量资金,如扩大业务规模,筹建新项目,兼并收购其他企业,以及弥补亏损等。在企业自有资金不能完全满足其资金需求时,便需要向外部筹资,比如:发行债券。下面我们就来讲一下企业发行债券应考虑的因素。
由于股票经常是溢价发行,故股票筹资的实际成本较低,而且筹集的资金不用偿还,没有债务负担。但股票发行手续复杂,前期准备时间长,还要公布公司财务状况,受到的制约较多。此外,增发股票还导致股权稀释,影响到现有股东的利益和对公司的控制权。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通常较为方便,能较快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但信贷的期限一般较短,资金的使用范围往往受到严格的限制,有时信贷还附有一定的附加条件。而且,在企业经营情况不佳时,银行往往不愿意提供贷款。
相对而言,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期限较长,资金使用自由,而已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无权干涉企业的经营决策,现有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不变,从这一角度看,发行债券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股票筹资和向银行借款的不足。因此,发行债券是许多企业非常愿意选择的筹资方式。
企业在决定通过债券筹集资金后,接着就要考虑发行何种类型的债券以及发行债券的条件。债券发行的条件指债券发行者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时所必须考虑的有关因素,具体包括发行额、面值、期限、偿还方式、票面利率、付息方式、发行价格、发行费用、有无担保等,由于公司债券通常是以发行条件进行分类的,所以,确定发行条件的同时也就确定了所发行债券的种类。适宜的发行条件可使筹资者顺利地筹集资金,使承销机构顺利地销售出债券,也使投资者易于做出投资决策。
在选择债券发行条件时,企业应根据债券发行条件的具体内容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发行额。债券发行额指债券发行人一次发行债券时预计筹集的资金总量。企业应根据自身的资信状况、资金需求程度、市场资金供给情况,债券自身的吸引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后再确定一个合适的发行额。发行额定得过高,会造成发售困难:发行额太小,又不易满足筹资的需求。
2、债券面值。债券面值即债券系面上标出的金额,企业可根据不同认购者的需要,使债券面值多样化,既有大额面值,也有小额面值。
3、债券的期限。从债券发行日起到偿还本息日止的这段时间称为债券的期限。企业通常根据资金需求的期限、未来市场利率走势、流通市场的发达程度、债券市场上其他债券的期限情况、投资者的偏好等来确定发行债券的期限结构:一般而言,当资金需求量较大,债券流通市场较发达,利率有上升趋势时,可发行中长期债券,否则,应发行短期债券。
4、债券的偿还方式。按照债券的偿还日期的不同,债券的偿还方式可分为期满偿还、期中偿还和延期偿还三种或可提前赎回和不可提前赎回两种;按照债券的偿还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以货币偿还、以债券偿还和以股票偿还三种。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投资者的需求灵活做出决定。
5、票面利率,票面利率可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一般地,企业应根据自身资信情况、公司承受能力、利率变化趋势、债券期限的长短等决定选择何种利率形式与利率的高低。
6、付息方式。付息方式一般可分为一次性付息和分期付息两种。企业可根据债券期限情况、筹资成本要求、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等确定不同的付息方式,如对中长期债券可采取分期付息方式,按年、半年或按季度付息等,对短期债券可以采取一次性付息方式等。
7、发行价格。债券的发行价格即债券投资者认购新发行的价格。
8、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格。债券的发行价格可分为平价发行(按票面值发行)、折价发行(以低于票面值的价格发行)和溢价发行(以高于系面值的价格发行)三种。选择不同发行价格的主要考虑因素是使投资者得到的实际收益与市场收益率相近。因此。企业可根据市场收益率和市场供求情况抉择。
9、发行方式。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自身信誉和销售能力等因素,选择采取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私募方式、还是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公募方式;是自己直接向投资者发行的直接发行方式、还是让证券中介机构参与的间接发行方式;是公开招标发行方式、还是与中介机构协商议价的非招标发行方式等。
10、是否记名。记名公司债券转让时必须在债券上背书。同时还必须到发行公司登记,而不记名公司债券则不需如此。因此,不记名公司债券的流动性要优于记名公司债券。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等情况决定是否发行记名债券。
11、担保情况。发行的债券有无担保,是债券发行的重要条件之一,一般而言,由信誉卓著的第三方担保或以企业自己的财产作抵押担保,可以增加债券投资的安全性,减少投资风险,提高债券的吸引力,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以担保形式发行债券,通常,大金融机构、大企业发行的债券多为无担保债券,而信誉等级较低的中小企业大多发行有担保债券。
12、债券选择权情况。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指在债券发行中,发行者给予持有者一定的选择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有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可退还的公司债券等。一般说来,有选择权的债券利率较低,也易于销售。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成公司发行的股票,有认股权证的债券持有人可凭认股权证购买所约定的公司的股票等,因而会影响到公司的所有权。可退还的公司债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退还给发行人,因而增加了企业的负债和流动性风险。企业可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资信状况、市场对债券的需求情况以及现有股东对公司所有权的要求等选择是合发行有选择权的债券。
13、发行费用。债券发行费用,指发行者支付给有关债券发行中介机构和服务机构的费用,债券发行者应尽量减少发行费用,在保证发行成功和有关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选择发行费用较低的中介机构和服务机构。
在这您还需要注意的是:债券筹资也有其不足之处,主要是由于公司债券投资的风险性较大,发行成本一般高于银行贷款,还本付息对公司构成较重的财务负担。所以,企业应该在权衡它的利弊得失后,再选择最恰当的形式筹集所需资金。如果您不知道该如何考量,那么建议您最好是去咨询一下专业人士,避免出现大纰漏。
八、企业债券发行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目前国内企业发行债券的主要增信方式之一。实践中所采取的“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再发行债券”的抵押担保模式,由于企业债券发行前债券持有人身份尚未确定,以“抵押权代理人”或者尚未确定的“全体债券持有人”名义进行抵押登记,存在被抵押登记部门拒绝或即使抵押登记部门予以办理,但抵押登记无效的潜在法律风险。那么,采用抵押担保的增信方式发行企业债券,在债券发行前就办理抵押登记是否可行?如果采取事前抵押登记,如何办理才能规避此类风险?以下笔者将结合工作实践进行深入探讨。
企业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发行债券的实践
(一)企业债券增信方式的演变
在2007年之前,企业债券发行的增信方式主要是由商业银行向债券持有人出具担保函,承诺对本期债券的到期兑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1。
2007年10月12日,银监会颁布了《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其中规定“即日起要一律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具银行担保;已经办理担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时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
2008年1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明确指出“完善企业债券市场化约束机制,企业可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
随着上述文件的出台,国内企业发行债券的增信方式逐渐从原先较为单一的银行担保方式演变为包括无担保信用、第三方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财政增信等方式在内的多样化担保方式。
(二)企业债券抵押担保财产的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包括:(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但考虑到抵押资产的价值波动率、变现成功率等因素,不是所有依法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都会成为企业发行债券的抵押担保物。
目前实践中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发行债券所提供的抵押担保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及其地上建筑物,这是最常见的抵押担保资产类型;二是海域使用权;三是采矿权。
(三)企业债券发行抵押担保的登记方式
目前企业发行债券采用的抵押登记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先发行债券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在发行本期债券前,抵押人先出具《抵押资产承诺函》,承诺将明确的抵押资产用于为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本期债券发行完毕后的一定期限内完成抵押资产登记手续。同时,抵押资产相对应的政府主管部门(比如:抵押资产是土地使用权的,其对应的政府主管部门为国土局)出具有关抵押资产抵押问题的书面说明,证明抵押人对抵押资产享有完整的权利,并同意为抵押人发行本期债券的抵押资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发行人还要为本期债券发行聘请一家机构(一般为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作为抵押权代理人和抵押资产监管人,由发行人/抵押人与该机构签署《抵押担保协议》和《抵押资产监管协议》。
(3)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审批机构批准发行债券后,发行人开始发行本期债券,并在本期债券发行完毕后的规定期限内办完抵押登记手续。
采用这种方式,由于本期债券已经发行完毕,债券持有人身份已经明确,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就不存在法律障碍。
2.先办理资产抵押登记手续,再发行企业债券
由于企业债券发行前债券持有人身份尚未确定,采用这种方式发行企业债券,通常的做法是:
发行人先行为本期债券聘请一家抵押权代理人和一家抵押资产监管人(抵押权代理人和抵押资产监管人一般为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可为两家不同机构,也可为同一家机构),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代理人签署《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抵押人应当在本期债券发行之前与抵押权人办理完成抵押资产登记手续,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双方应按照抵押登记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登记资料及文件。抵押登记机构就《抵押担保合同》项下资产抵押登记核发的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抵押登记证明文件的正本原件由抵押权人保管。在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审批机构批准发行债券后办妥资产抵押登记手续,再按照发行计划发行债券。
采用这种方式,由于本期债券尚未发行,债券持有人身份尚未确定,因此,存在被抵押登记部门拒绝办理抵押登记的潜在风险。
先办理抵押再发行债券的抵押担保效力分析
(一)抵押权代理人代表尚未确定的全体债券持有人登记成为抵押权人的法律效力分析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二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因此,作为物权种类之一的抵押权,它的设立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凡是与法律规定不符的抵押登记,都面临着抵押担保设立无效的潜在法律风险。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物权法》上的抵押权项下的当事人只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并没有“抵押权代理人”这一概念。换句话说,“抵押权代理人”并不属于《物权法》上抵押权的内容。同时,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立办理抵押登记的统一机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抵押登记散布于各个主管机构,涉及的抵押登记规定散见于《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发[2006]28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等。尽管抵押登记部门不同,但抵押登记时都要求提交抵押合同,明确抵押权人。由上可见,《物权法》项下的抵押权的成立要件之一就是抵押权人的身份必须是确定的。
对于采用先办理资产抵押登记再发行债券的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债券持有人的具体身份是在债券发行后才能确定,为了能在债券发行之前完成抵押登记手续,通常由抵押人在本期债券发行之前与抵押权代理人办理抵押资产登记手续,抵押权代理人成为抵押登记证书上的“抵押权人”,或者抵押登记证书的“抵押权人”一栏直接填写为“全体债券持有人”。同时,由发行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代理人签署《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凡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承继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抵押权代理人代为办理抵押资产登记手续的约束。
尽管上述先抵押登记后发行债券的操作流程设计得十分详尽,但在抵押权人不确定的情况下以“抵押权代理人”或者尚未确定的“全体债券持有人”进行抵押登记,显然不符合《物权法》有关抵押权的规定。基于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这种资产抵押将面临被依法认定为无效的潜在法律风险。
(二)在债券发行成功后,先前办理的抵押登记能否在未经变更登记的情况下直接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发生法律效力
如前所述,在债券持有人(抵押权人)不确定的情况下,先由债券发行人(债务人)与其选定的抵押权代表人签订相关的抵押担保合同,并将相关抵押资产登记在该抵押权代表人名下,不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一旦债券发行成功,债券持有人的身份得到确认。那么,上述抵押登记存在的法律瑕疵能否在债券持有人身份明确的情况下自动得到弥补修正?《物权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对此问题都没有进行明确规定。
笔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物权法》实施前,通过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务认可了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非变更抵押登记的补正措施来弥补先前抵押登记中存在的法律瑕疵问题。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这表明目前我国最高审判机关认可通过事后补办权利证书的方式直接弥补先前抵押登记中存在的抵押物无权属证书的法律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诉昆明策裕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张锦、张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2000)经终字第224号]和“甘肃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2005)民二终字第64号]中,也都认为抵押人在未办理产权证的情况下将房产抵押登记给抵押权人,但事后取得抵押房产产权证的,抵押有效,无须再行补充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司法解释以及审判案例所体现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精神,是否意味着抵押登记中存在的任何法律瑕疵问题,当事人都可以通过事后采用非变更登记的补正措施来弥补?对此,笔者持否定态度。
上述司法解释以及审判案例都是发生在《物权法》实施前,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抵押权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为准。而且上述司法解释及审判案例中的抵押财产所指向的对象都是确定的,只是在抵押登记时还未办理权属证件而已。然而,《物权法》出台后,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只有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内容,才具有抵押权的效力。在采用先办理资产抵押登记手续,再发行本期债券方式发行债券项目中,抵押物的权属都是清晰、无权利瑕疵,通常情况下相关权属登记部门还会配合出具相关文件用以证明抵押物的权属状况。唯一存在的法律问题就是抵押登记簿上的抵押权人身份尚无法确定。这与上述司法解释以及审判案例所对应的背景不同。明确的“抵押权人”是抵押权项下的最为基础的一项权利内容,抵押权人身份不确定,抵押权的法律效力无从谈起。
由于债券发行前办理的抵押登记中,债券持有人身份尚无法确定,抵押登记簿中并没有记载明确的债券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因此,即使债券发行成功后,债券持有人的身份得到确认,在未补充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将债券持有人的身份信息记载于抵押登记簿的情况下,先前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并不能直接对债券持有人发生效力。只有补充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将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姓名/名称记载于抵押登记簿,抵押权才会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发生法律效力。
然而,对于采用先办理资产抵押登记手续,再发行本期债券的情况,根据其他公开披露的企业债券发行文件及后续信息披露文件,笔者尚未查阅到有关债券发行成功后债券持有人补充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信息,这不得不说是种遗憾。
债券发行前无法先行办理抵押登记问题的解决途径
企业债券发行方案设定为采用先办理抵押登记再发行债券的方式,一般是基于债券发行后兑付的安全性考虑。毕竟,如果先发行债券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债券发行完毕后至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的这段时间内,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债券实际上处于一种无担保信用的境地。一旦该期间发生意外情况(比如:发行人或者抵押人发生债务纠纷,拟抵押资产被第三方债权人申请诉讼保全;又如:抵押资产因意外情况灭失损毁,等等),将导致本期债券发行的前提条件(抵押担保)无法实现,那么,债券的兑付就存在较大风险。
为了避免因无法先行办理抵押登记而影响债券顺利发行的情况,笔者建议考虑采用下列两种变通方式:
(一)将原计划作为抵押登记的资产抵押给第三方担保公司,由第三方担保公司为债券发行提供保证担
这是一种法律关系比较清晰的抵押担保变通方式,具体是由第三方担保公司为发行人发行债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增加信用等级,作为担保条件,将原计划作为债券发行抵押担保的抵押资产转为抵押给第三方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由于第三方担保公司作为抵押权人,身份是明确的,因此,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存在“抵押权人”身份不明确的法律障碍。
(二)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过渡性阶段担保
为了避免在债券发行完毕后至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期间,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债券实际上没有担保信用而引发的潜在法律风险,在抵押登记部门不同意在发行债券之前先行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可考虑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为上述过渡期提供过渡性阶段担保。一旦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第三方担保公司的阶段担保责任就可解除。然而到目前为止,笔者尚未查阅到已经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项目中有采用这种阶段性担保方式的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两种变通方式都会额外增加发行人的发行成本。第三方担保公司为发行人发行债券提供担保,需要向发行人收取一定金额的担保费用。这是发行人必须要权衡的一个问题。
注:
1.也有例外情形。2006年6月份发行的2007年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亿元10年期企业债券是国内首单以资产抵押为发债担保的企业债券。在本期债券中,建行承担了抵押资产监管和偿债专户监管的职责,成为国内首家提供此类服务的商业银行。
7.我国发行新农村建设债券的探讨 篇七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二五”规划建议提出了“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按照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要求,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必须坚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新农村建设是新时期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农村政治经济、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农民生活等诸多方面。新农村建设资金投入是一笔巨额的长期投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测算,到2020年,我国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总量为15万亿元左右[1]。增加资金持续投入,拓展投资渠道,突破资金“瓶颈”,是加快新农村建设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农村已经形成了政府、金融、农户、农村集体和企业以及外资共同构成的多元资金投入新格局。然而我国新农村建设资金投入面临诸多矛盾:(1)农村资金外流现象比较突出。(2)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弱化,难以满足新农村建设对金融服务提出的需求。(3)财政支农绝对值上升,比重却出现下降。目前农村金融机构无法为农村发展提供足够金融支持、财政投入有限的情况下,新农村建设资金缺口大,我们可以探索利用资本市场建立机制,发行新农村建设债券,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2 发行新农村建设债券的可行性分析
2.1 居民高储蓄率为新农村建设债券的发行提供了经济条件[4]
随着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居民收入有了很大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增多。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每年新增1万多亿元人民币左右,2009年底银行储蓄存款总额268645亿,其中活期存款约占三分之一,定期存款约占三分之二。2010年底预计银行储蓄存款总额能达到30万亿。按照30年来平均增长速度,预计2020年底银行储蓄存款总额将达到100万亿左右。2010年10月20日起央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2010年12月26日起再次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央行的两次加息,只能使居民储蓄存款有增无减。由于发行新农村建设债券筹资成本低于银行利率,加上免征个人所得税,债券的吸引力会越来越大,因此发行新农村建设债券时机已经来临。
2.2 发行新农村建设债券的市场条件正逐渐成熟[4]
从发行方面而言,我国证券市场日益发达和证券监管机制日益健全,且我国具有多年发行国债、企业债、金融债的经验,完全有能力保证新农村建设债券的顺利发行。一是市场体系日益成型。已经形成了以银行间场外市场为主、交易所场内市场为辅,场内外市场并存、分工合作、互通互联的债券市场体系。二是产品品种日益丰富。顺应市场需求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地方政府债、汇金债等创新产品不断涌现。三是市场规模快速扩大。市场规模已跃居亚洲第二、世界第六。四是市场主体不断丰富。市场发行主体从政府、大型国企、金融机构拓展到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市场投资主体现已涵盖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信用社、企业等各类机构。五是基础制度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有关市场规章制度互为补充,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2.3 新农村建设债券的市场潜力巨大
在我国专项政府债券由于信誉度很高,安全性强、收益稳定的特征,是稳健型投资产品,一直受到我国居民投资者的青睐。新农村建设债券作为专项政府债券,可以解决我国农民有钱没有投资项目的问题。我国农民思想保守,有钱不舍得消费,可以通过发行农村建设债券将民间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投入到目前急需资金的新农村建设的领域中去,发挥这部分资金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巨大效应,实现债券政策在筹集资金方面的重大功效。虽然新农村建设债券与一般国债相比风险略高,但是在新农村建设债券的发行过程中是以中央政府信用为担保,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发行短期信用证为新农村建设债券提供担保。这些做法都从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债券的信用等级,从而增强了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在我国,由于投资国债可免利息税,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如果新农村建设债券的发行能够借鉴国债发行的经验,也实行免税政策的话,可以预见,新农村建设债券必然会成为投资者的新宠。
3 发行新农村建设债券的思路
发行新农村建设债券,将缓解我国各级政府的大量的财政压力,同时,将有力地保证新农村建设资金的持续投入,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下,为我国农村经济注入新的活力。目前已经完全具备通过发行新农村建设债券来解决新农村建设资金不足的条件。
3.1 新农村建设债券的主体的界定
在发行初期,因缺乏具体的实践经验,必须确定新农村建设债券发行主体。目前可将发行债券主体初步确定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省辖市两级地方政府,并选择重点省市先行试点。但在对试点的经验教训进行全面评估后,即我国新农村建设债券发展相对成熟后,发行主体应以县(市)政府或镇(乡)为主。此外,还应对发行主体的资格进行严格评估和审核,评估和审核过程中,要重点围绕偿债能力,综合考虑一个地区现有的GDP、经济效益及财政收入水平和未来的经济增长与财政收入增长潜力等因素,并认真考核其对现有债务的偿还业绩和债务资信。
3.2 债券发行规模与期限的确定
发行新农村建设债券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显然不是发行规模越大越好。因为债券到期要还本付息的,发行规模过大过多,则可能会难以偿还,因此,必须根据各地方政府的财力及新农村建设总的资金供求量来决定各地政府发行新农村建设债券的规模。发行新农村建设债券的目的是为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筹资,发行期限确定应结合各地建设项目的投资周期,不能太短,以中长期宜,要充分考虑缓解政府财政的压力。
3.3 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投向“十二五”规划建议提出了“加
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新农村建设债券所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农业主产区投入、农村小型水利基本建设支出、农业科技与推广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检测支出、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和市场服务体系投入、农民职业培训教育支出。
3.4 强化监督管理
我国新农村建设债券的监控体系应由中央政府、地方权力机关、地方审计部门组成,对是否发行债券,其规模、期限、利率、偿还办法以及具体的用途及效益等进行全面的全过程的监控。同时应该建立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公众和社会舆论对债券募集到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5 建立偿债保障机制政府按照新农村建设实施规划的时间
表和路线图制定偿债计划,并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做到偿债能力与投资收益、盈利保障、资金供给能力有机结合。偿债资金的来源由三块组成:一是地方政府年初预算时必须按一定比例安排债券的还本付息支出,二是发债所投资项目建成后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三是上级政府的新农村建设专项转移支付。
摘要: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新农村建设发展的瓶颈。目前,在政府财政投入有限,农村金融机构无法提供足够金融支持的情况下,通过发行新农村建债券解决新农村建设资金问题。分析了发行新农村建设债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讨了发行新农村建设债券的思路。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债券,资金瓶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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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浩坤,罗湛君.我国农村资金外流分析:规模、渠道与机理[N].中华合作时报,2009-3-20.
[3]国家统计局,中国农村统计年鉴[Z].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
[4]龙海阳,徐智华.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可行性的经济学探微[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8.中小企业更需要发行债券 篇八
2005年10月27日,在“第一届东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与投资高层研讨会”上,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表示,中国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债券;据《财经时报》报道,国家发改委与深交所正在合作研究成长型企业的育成体系;人民银行也在考虑允许优质中小企业进入短期债券市场;《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已经修改到第3稿,不久可能出台,修改后的《条例》将大大降低企业债券的发行门槛,这意味着,以往只有大型企业独享的融资方式,中小企业也能参与。
过去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企业发行债券作了严格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必须通过国家发改委的审批,甚至是国务院审批,且强制进行银行担保。这使得通常只有大型企业才能获得发债资格,中小企业想公开发债比登天还难。事实上,上述大企业融资渠道较多,他们既是银行的黄金客户,可以很容易地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也很容易通过股票市场筹集资金。因此,这些大企业通过发债融资的需求并不强烈。而大量的中小型企业,尤其是大量有市场前景的技术创新企业,虽有强烈的融资需求,却很难通过发债方式得到解决。
然而,2005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称,公司债券交易流通审核将从事前审批改为核准制。这一手续的简化,将使一直低迷的公司债券进入真正放量时期。不过公司债此次开闸放水,尚不能立刻惠及中小企业。央行发布的公告中明确规定,公司债的实际发行额不能少于人民币5亿元,对广大中小企业来说,这依然是一个相当高的门槛。也就是说,按目前国内企业的规模,只有大企业才能通过公司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同时,这也意味着像萧总的中小企业主想通过尝试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的愿望破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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