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标管理办法

2025-03-21|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企业商标管理办法(共12篇)

1.企业商标管理办法 篇一

企业商标战略

商标是企业的“脸面”,制定并实施企业商标战略就成为有远见的企业最重要的工作内容之

一。本文从企业商标战略的内涵,制定的意义和如何实施三个方面对其加以探讨。

一、企业商标战略的内涵

企业商标战略,是指企业将与商标有关的活动运用于企业的经营管理之中,以带动整个企业发展的战略,是企业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商标战略主要内容包括:

1、把商标看作企业的“脸面”,去开拓扩大市场;

2、以商标为质量代码,宣传焦点,扩大企业及其产品(服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塑造企业良好形象;

3、将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去创造积累更多的财富;

4、视商标为企业的生命,运用合理制度、有效管理、法律武器等手段来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企业商标战略的主要特性有:

1、企业商标战略是定性的而非定量的,不规定企业在商标方面的具体指标或实施方案;

2、企业商标战略集中规划企业在商标方面的基本方向和长远目标

3、企业商标战略对制定商标方面的短期目标起指导作用;

4、企业商标战略是企业为实现其长远规划而在商标方面制定的计划。

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企业商标战略不存在固定的模式。为企业量身定制商标战略,应从企业的内部和外部条件出发,根据企业经营战略,来确定其具体内容。

二、企业制定商标战略的意义

“百年寿限不准有,百年计划不能无。”企业应当在商标方面有自己的计划,制定实施企业商标战略,其意义在于:有利于树立产品(服务)的良好声誉,提高产品(服务)的附加值;有利于将产品的品质和性能(服务的质量)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增强产品(服务)开拓、占领、巩固市场的能力;有利于促进各类生产要素向名牌产品、知名企业聚集。企业商标战略已成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战略之一。

目前,从整体上看,我国企业的商标战略意识普遍低于西方发达国家,不少企业在商标战略意识方面存在着两个不良倾向:

1、无视。这是不少企业的一个通病,原因大部分是企业经营者普遍存在的急功近利心理。注册商标是实施商标战略的基础,但是,我国不少企业根本就没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在西方发达国家,许多公司都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世界有名的大公司,如日本的丰田、日产、松下等公司所拥有的注册商标更是数以百计,甚至上千,美国史克公司在世界各国注册的商标总数甚至超过两万。注册商标总量是衡量一家企业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的重要参数,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企业在成立初期,对制定并实施商标战略的重要性往往认识不够,这点可以理解。但是,当企业进入快速成长期后,就应及时制定并实施商标战略,以便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奠定良好的基础。

2、顺其自然。有许多企业虽然拥有注册商标,但却没有制定实施商标战略。企业所处行业、发展规模、市场占有率等各不相同,制定实施的商标战略内容可能有所差异,正所谓“一个神仙一套法”,但总要有法才行,因此抱着不制定商标战略、顺其自然发展思想的企业是非常危险的。在制

定实施商标战略的过程中,大型企业在人财物方面有强大的优势,但中、小企业拥有巨大的成长空间和后发优势,制定实施商标战略,有助于企业发展壮大。

二○○八年六月五日,国务院发布国发〔2008〕18号文件即《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纲要》在四、专项任务

(二)商标中指出:“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在经济活动中使用自主商标。引导企业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驰名商标。鼓励企业进行国际商标注册,维护商标权益,参与国际竞争。”今年六月二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工商标字〔2009〕108号文件公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意见》在二、商标战略目标中写明,(二)企业自主商标拥有量进一步增加。

(三)企业管理和运用商标的能力明显增强。在三、商标战略任务中提出,(四)分类指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实施商标战略。1.引导和推动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使用和注册商标。2.大力提高企业管理和保护商标的水平。3.推进企业实施商标战略。4.引导和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5.积极搭建交流平台,开展面向企业的商标管理经验交流和宣传培训,分类指导各类企业。

企业借着国家开始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商标战略的大好时机,认识到上述两个不良倾向的危害,制定实施符合自身条件的企业商标战略,就能够:“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云。”

三、商标战略的实施

(一)制定企业商标战略目标

“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对于企业来说,不想把自己做大做强,就算不上是一家好企业。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就必须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商标战略。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根据自身的客观情况,制定企业商标战略目标。对于成立初期的企业来说,目标是设计出一至数个适合自身行业特性、产品或服务特点,有独特个性的商标,并及时申请商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拥有注册商标后,采取适当的宣传和营销策略,使自己的注册商标在市场上有一定的影响力。对于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来说,目标是确立企业的主商标,并围绕主商标选择适当的品牌经营模式,迅速提高商标的知名度,使之成为本行业或者本地区的知名商标。对于已成立数年规模较大的企业来说,目标是继续提高商品的市场占有率、商标的知名度和企业的美誉度,然后申报驰名商标,取得驰名商标后,用心去经营维护。

(二)设计、注册独特的商标

企业商标的选择设计是打开商品市场的有力武器,商标设计稿子出台后,要加强对商标的发布、测试以及信息反馈,最后选定反馈效果最佳的商标设计。要设计出独特的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首先,设计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这是商标的生命所在。其次,设计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再次,设计的商标不得与他人注册在先或者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冲突,同时,还要避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最后,设计的商标应当通俗易懂,一看即知。设计并确定好商标后,下面的工作就是立即申请注册,不能有半点拖延,因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是先申请原则。在经济活动中,不少企业因忽视商标的及时申请注册,而备尝商标被抢注的苦果。因此,企业应当将商标申请注册,放在产品投放市场前或与产品开发同时进行,以防止商标被别人抢注的情况发生。

注册时可要考虑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或类似商品

上申请注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其中一个指定为主商标或正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商标。注册联合商标是为了保护正商标不被变相抄袭使用。联合商标的使用扩大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有利于防止他人的商标与自己人的商标的近似而在市场上被消费者误认。防御商标是指某一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注册或在所有商品(服务)类别上进行全类注册的商标。注册防御商标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阻止他人在其他商品(服务)上进行抢注。

注册时还可考虑商标的国际注册。经济的全球化使得许多企业都将面对国际市场,但商标的保护是有地域性的,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受保护并不代表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都受保护。目前,国内众多的知名品牌在海外频遭抢注,企业的商标一旦被他人在海外抢注,要么被迫放弃被抢注地市场,要么向抢注者交上一笔不菲的商标使用费,损失可谓大矣!因此,正在走向国际市场的我国企业,应该有国际眼光,将自己的商标在欲进入的国家或地区注册,最好根据《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通过国家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提交国际注册申请,这样可以避免逐国申请的麻烦,达到一次申请,多国注册的目的。

(三)推进企业商标日常管理工作

做好企业商标日常管理工作,争创知名著名驰名商标,对于企业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商标管理是企业商标战略的核心内容之一。要推进企业商标管理工作,就要建章立制,配置人员:

1、制定企业商标管理办法。商标管理工作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商标的设计使用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要保证企业严格依法使用商标,必须制定企业商标管理办法加以保障。对商标的使用、标识的印制、出入库、商标档案的管理以及废次商标的销毁等,都要严格按照企业商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2、设立企业商标管理机构并配备管理人员。商标管理工作法律性较强,没有专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是很难完成这项工作的。当然,为避免组织机构的叠床架屋,可在企业内设立知识产权部,统一管理企业的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

3、进行市场调查,开展商标维权活动。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会造成市场秩序的严重混乱,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会对使用商标的企业造成重大的商誉、经济损失,因此企业必须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发现有侵权行为发生,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争创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拥有良好声誉、商品或服务质量好、市场占有率高、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企业的商标如果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就应争创驰名商标,利用驰名商标来发展自己。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商标法》修正案,第一次将驰名商标的保护纳入了我国的法律范畴。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了驰名商标认定的因素主要有: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虽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程序复杂并且难度较大,但是,由于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而且对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所属企业来说,拥有得到众多国家认可的广泛的法律权利,因此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仍然众多。企业拥有了驰名商标,不仅拥有了巨大的无形资产,而且还拥有了在激烈市场竞争条件下取得优势地位的锐利武器,因此,企业应当把争创驰名商标,作为实施商标战略的最高目标和重要步骤。

(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保护的客体是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以核定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的。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当商标所有权人发现他人有下列侵权行为时,应当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的行为;(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等。

上述侵权行为,属于商标申请注册环节的问题,当事人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争议,以阻止他人的不当商标申请、注册;属于生产和销售环节的问题,当事人可以向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查处并要求侵权人赔偿;属于侵权性质严重、数额较大的,工商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以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涉及商标纠纷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企业商标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供应链管理,商标权,商标注册,驰名商标

1 引言

供应链理模式的核心思想之一就是共享, 而与供应链分享理念相反的专有性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基本特征。当前有关商标权或是知识产权的研究, 多从宏观的立法、司法或是行政管理的层面去探讨。而且, 即便是从微观的企业层面去研究, 也多是以单个企业为研究对象, 其所提出的策略性建议也多是为了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 鲜有从供应链的角度去探讨企业的商标管理策略。本文通过对一些经典的纠纷案例的分析, 提出一些有针对性地在供应链管理模式下的商标管理策略。

2 供应链及商标权的基本理论

在供应链的管理模式下, 一般会将链上的企业分为核心企业和非核心企业。对于核心企业而言, 往往给该类企业带来商标管理风险的, 并不是其竞争对手, 而是与其有着密切合作关系的链上非核心企业。同时, 非核心企业由于在合作中处于劣势地位, 所以其自身的权益也可能遭受来自核心企业的侵害。在如今供应链管理的时代, 供应链之间由于有着不可避免的交叉, 也会导致链际间商标权的侵权。

3 供应链上企业间的商标管理策略

3.1 供应链上核心企业的商标策略

3.1.1 案例引入

美国波派国际有限公司于1995年1月向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厦门波特鞋业有限公司注册第507017号“Prop'et”商标注册不当, 请求予以撤销。理由是:此商标是美国波派国际有限公司于1985年在美国申请注册, 并在多个国家申请注册, 已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厦门波特公司仅与美国波派国际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接受对方委托大批量加工制造带有此商标的运动鞋, 但无权在其他鞋类上使用该商标。双方于1991年3月终止合作。厦门波特公司在未经波派国际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于1991年6月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此商标, 并自行生产大量带有该商标的运动鞋。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撤销厦门波特公司的商标注册。

3.1.2 案例分析

选择该案例作为供应链管理模式的典型去分析, 原因如下:

(1) 核心企业和非核心企业的合作典型。一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寻求一个上游战略合作伙伴进行跨国式的合作生产, 形成了一个供应链的生产模式。

(2) 利益的共享, 风险的共担。供应链生产模式, 既给双方带来了收益, 也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即核心企业的知识产权 (在本案中主要是商标权) , 极易被非核心企业所窃取。

(3) 风险并非不可避免。相对于公司所面临的其他风险而言, 消除这种侵权风险的成本是很小的, 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如果案例中的美国波派国际有限公司在合作前做好对商标的注册管理, 那么就不会发生其商标权被侵犯五年之久。

(4) 跨国模式的供应链模式。案例中的双方是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企业, 一般发生抢注现象也较多为发生在不同国家或地区, 这样就给作案者留有空当。

3.1.3 策略借鉴

针对以上的漏洞与风险, 最有效的防范策略就是进行及时的注册。而目前商标在国外的注册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 逐一国家注册, 该策略是指通过商标代理机构, 向某个特定的国家或地区提起商标注册。第二, 通过马德里途径注册, 该策略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 在马德里成员国之间进行的商标注册。通过该途径, 商标权利人直接向其本国或地区商标局递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便能够使其商标在马德里联盟多个国家获得保护。第三, 通过地区性的注册体系, 如,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OAPI) 有一套自己的法律制度来保护成员国的商标, 其成员国在该组织内完全接受该组织的约束。还有欧共体商标注册体系, 在商标获得注册后, 可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有效。

以上的不同策略各有其优缺点, 跨国公司可以结合自身的发展战略和所要进入市场的具体情况来实施相应的策略。

3.2 供应链上非核心企业的商标策略

3.2.1 案例引入

FLORA BERTRAND MARA公司是西班牙“NIKE”商标的持有人。并在西班牙向本国的CIDESPORT公司提供了许可证。2000年, CIDESPORT公司委托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和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厂加工制作NIKE男滑雪夹克, 并由委托人提供布料、纽扣以及带有NIKE标识的衣物包装等。该批服装在报关出口时, 被深圳海关以涉嫌侵犯美国耐克公司备案的NIKE商标权为由予以扣押。

3.2.2 案例分析

本案有关“定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 我国的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地方法院根据不同的案情做出的判决也是具有很大的差异。

西班牙NIKE公司和美国的NIKE公司, 由于所处的主体市场不同也就无法形成正面的冲突 (隐性冲突) 。但是作为贴牌加工的企业的所在地在中国, 而其中一个已经在中国进行了注册 (参考上图) 。所以, 当另一个企业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 必然会首先引发核心企业与另一条链上的非核心企业间的冲突 (显性冲突) 。

3.2.3 策略借鉴

(1) 企业策略。

作为非核心企业, 往往处于合作的劣势地位, 一般对于订单很少进行全面的审核, 这就给合作带来了隐患。为了尽量减少这样的合作风险, 企业只有防患于未然, 在开始合作时与对方签订严密的合同, 要求委托方提供授权证明, 并审查委托方是否为合法的商标许可人, 相关的商标是否在中国进行了注册, 并在出口国也具有相应的权利。最后, 在商标合同中, 尽量加入不侵权担保条款, 一旦有因为商标授权有缺陷而引发的侵权纠纷, 由委托方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2) 政府层面。

当然, 案例中不仅仅牵扯到微观的企业层面, 也涉及宏观的立法层面。现实也是如此, 经济的繁荣发展不仅仅是企业自身努力的结果, 还需要政府在其他的宏观层面进行相应配件的不断完善, 使得企业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促进经济的良性循环。如本案中, 希望立法者能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明确“贴牌加工”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 以减少该类型企业所面临的风险。

4供应链链际间企业的商标策略

4.1 案例引入

原告 (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 诉称其在与汽车相关的领域拥有“丰田”商标和“TOYOTA”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原告发现, 被告 (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和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 中, 亚辰伟业公司销售由被告吉利公司制造的带有“丰田”商标和“TOYOTA”商标的汽车产品。要求法院:第一, 判定被告吉利公司使用美日图形商标、“丰田”、“TOYOTA”商标行为构成侵犯原告商标权;第二, 认定原告的丰田图形商标、“丰田”、“TOYOTA”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等六项权利请求。

4.2 案例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 本案涉及了两条供应链上的不同四家企业, 这四家企业分别是, (日本) 丰田株式会社、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天津丰田公司。通过对案情的分析不难发现, 以丰田为中心的供应链与以吉利为中心的供应链间并非是完全的界限分明, 他们在天津丰田公司这个节点有了一个交集, 而这个交集正是他们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

4.3 策略借鉴

该案例从法律的角度凸显出了供应链上企业间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 作为同一条链上的企业, 产品的最终销售是由链上企业共同参与的结果, 一旦有一个企业涉及侵权, 那么就会在链上引起连锁反应, 导致整条链上的企业都成为所谓的“共犯”。

4.3.1 驰名商标的基本内容

本案例涉及了一个法律专属名词, 驰名商标。根据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 驰名商标可以界定为:在一定地域范围内, 具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

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驰名商标在保护方面远远优于一般商标 (参考下表) 。

4.3.2 驰名商标策略

目前驰名商标认定的主体主要有两个, 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二是人民法院, 如丰田株式会社与吉利公司纠纷案, 涉案企业采用的就是司法认定。现在驰名商标的防卫注册策略主要有联合商标策略和防御商标策略。

(1) 联合商标策略。

联合商标是指商标权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与正商标相近似的一系列商标。正商标就是最先设计注册的商标。例如, 杭州娃哈哈有限公司除了注册“娃哈哈”商标外, 又在同类商品上注册了“娃娃哈”、“哈娃娃”、“哈哈娃”等商标, “娃哈哈”是正商标, 其他为联合商标。联合商标策略对企业具有多方面的益处。从权利的角度, 它扩大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将原来的商标专有权, 变换成一个间接的禁止权。

(2) 防御商标策略。

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权人在与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同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一商标。例如, 美国的可口可乐公司在所有商品类别上都注册了“可口可乐”商标, 以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其商标。该策略扩大了商标权受保护的范围, 加强了商标的保护力度。

4.3.3 驰名商标反淡化策略

所谓驰名商标的淡化, 又称搭便车, 是指侵权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于和该驰名商标不同种类的商品之上, 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进而导致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下降并损害该驰名商标的声誉。一般情况下, 所谓的淡化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弱化 (blurring) ;第二, 丑化 (tarnishment) ;第三, 退化 (genericide) 。

4.3.4 谷歌公司的反淡化策略借鉴

目前, 很多国际著名的企业都采取了一定的驰名商标反淡化策略。例如, 谷歌公司对“Google”标志的使用就制定了严格的规范——《Google标志的使用规章》。首先在该章程中, 谷歌为了保护其徽标的完整性, 就规定到:“所有用户必须遵循的一个条件是:您不得篡改我们的徽标”。为了防止“Google”被通用化, 谷歌还向媒体发出信函, 请不要把Google当作动词使用。

为了实施商标的反淡化策略, 谷歌公司做了一系列的措施, 积极地去防范。然而作为中国的搜索引擎巨头百度, 却体现出了极大的差距。至今未见百度在这方面有什么策略的实施。所以, 当百度成为了搜索的代名词, 也就丧失了作为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就会成为社会的公共财产, 百度将不再拥有“baidu”。

5 结论

在供应链管理模式下, 企业因其在链上所处的地位的不同, 也就导致了其所面临的风险有差别, 进而也就决定了其所采取策略的侧重点不同。核心企业作为供应链的关键企业, 无论在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 都具有相当大的优势, 它的成功与否, 将决定着整个链条的命运。因此, 供应链上的非核心企业一般都会围绕着核心企业去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以配合核心企业。只有在实现核心企业的不断壮大、竞争力的持续提高和风险的合理规避, 才能使得整条链条的利益最大化, 继而链上的所有企业才能实现各自的利益最大化。

所以, 核心企业的驰名商标策略以及驰名商标反淡化策略, 应该由链上所有的企业共同配合着核心企业去实施, 这样一来, 具有专有性的商标权, 在供应链管理模式下, 就变成了一个共享式的资源, 成为了整个链上所有企业的共同资源。当然, 这并不意味着专有性的消失, 而是意味着它成为了整个链条的“专有性资产”。

3.企业商标管理办法 篇三

在今年上半年,苹果公司和深圳唯冠围绕iPad商标展开了一系列攻防战,最终双方以6000万美金达成和解。随着iPad商标案件的全面升级到全面和解,国内企业和民众对该案件的关注度也在不断提升。对于iPad商标案件,涉及多方面的问题,是合同违约、权属纠纷、商标侵权,还是品牌管理和商标管理缺失,众说纷纭。在此,我仅以企业的角度,从企业商标管理和保护的角度,来谈谈对该案件的看法以及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一、中国企业商标管理存在的误区 误区一,一些企业或员工认为公司仅有主品牌为公司的商标,而不认为公司的产品名称、子品牌、技术认证标识等是商标。 记得在一次培训课上,讲苹果iPhone商标案例时候,当问及苹果公司都有哪些商标,很多人的回答是被咬掉一口的苹果图像和Apple,对于其他,他们要么一无所知要么认为都不是。在企业中,类似iPad商标这一层级的子商标,很多员工可能都认为不是企业的商标,既然不认为是商标,那么他们觉得这个跟公司法务部或者知识产权部门没有任何关系,自然不需要事先拿到这些部门来审核,这就导致一个重大的风险缺口。以某A公司的一个案例为例,很多手机上都有一个SD卡的插槽,手机生产厂商为了标示手机具有SD卡的功能,往往会在外部标注一个SD卡的图形标识或者microSD,而这两枚商标的权利人属于SD技术联盟,生产厂商通过技术认证后可以免费使用这两枚标识。其中,microSD并不是横着书写的,而是字母SD在micro下方。然而,A公司产品部门的员工,为了节省空间,直接将mircoSD横着书写,结果这批手机在进入美国海关的时候,导致直接被扣货。实务中,一些公司产品部门或市场部门推出一款ABC产品时,往往很多时候,在外面宣传热热闹闹了,公司的法务部门才知道,而这个时候,往往是为时已晚。 图1 MicroSD商标正确使用方式 误区二,一些企业或员工认为公司产品命名是商务行为,不需要嵌入商标等法律风险管理。 以iPad商标为例(以下故事和假设纯属虚构),行业中表示平板电脑的词汇主要有pad,tab和touch,苹果公司品牌部门或者产品部门在为平板电脑启用了ipad,itab和itouch,然后针对每个名称代表什么含义进行了描述后,交给乔老板决策,乔老板一看就ipad最合适,最终苹果公司在市场上很快就推出了ipad产品。如果苹果公司将商标管理嵌入到产品命名中,那么这份新产品名称的报告还应该包括法务部门的风险评估报告,也就是增加该产品未来核心市场的商标法律风险分析,比如启用这三枚标识,风险等级排名,需要在哪些市场,到哪些权利人购买对应商标等(见表1)。最终,这份报告既包含商务分析也包含法律风险分析,那么乔老板看到这份报告后,决策时就可能会有所改变,最终苹果公司在市场上推出的平板可能会叫itab,这时ipad商标案件也就可能不会出现。在国内,很少企业将商标管理嵌入到产品命名阶段,这样的结果不但导致风险外出无法控制,很多时候往往会导致新产品名称领导决策后,被法务部门驳回,之前做了很多无用功。 表1 平板电脑命名的商标法律风险分析(部分) 误区三,企业往往过于重视专利的作用和价值,而往往低估商标的作用和价值。 有时候小小一个商标可以让一个企业继续生存,也可以让一个企业突然灭亡。一个企业通过技术创新,通过大量的专利申请,目的是为了什么,不就是为了提高企业的整体实力,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然而,通过技术、专利、版权培养好不容易起来的品牌价值,最终还是需要商标为其做支撑,通过商标保护企业的无形品牌价值。此外,商标的很多优势是专利所没有:第一、申请费用就比较便宜;第二、侵权可视度高,有利于进行市场打击;第三、便于行政保护,在行政查处中,行政机关一般对商标和版权进行查处的会比较支持,因为这两者侵权可视度比较高,也便于主观判断,而专利侵权判定那是专家们的事情。包括海关备案也是如此,商标备案相对较容易,而专利海关备案相对就比较困难,海关一般也不轻易以侵犯专利主动扣押。 二、企业如何有效进行商标管理和保护 第一,注重公司级商标架构与产品级别商标布局相结合 企业在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根据自身产品或业务的需求,对公司商标进行定位和分级,形成公司的整体商标架构,对于每一层级的商标,采取不同的布局策略。比如,对于主品牌商标,可以考虑全球多类别布局;子品牌商标考虑重要市场、知识产权发达国家的多类别布局;辅助性商标则考虑对应市场的单类别布局。在公司推出一款产品或业务时,需要找准该款产品或产品名称在公司整个商标架构中的定位,以便后续布局。将iPad定位在子品牌层级,就需要考虑重要市场即中国的商标布局,而苹果却忽视了这一点。实现产品未出商标先行,市场未到商标先行。此外,在产品级商标布局中,还需要考虑到衍生产品的布局。当Rovio公司携带Angry Birds游戏软件在进入中国市场时,在软件类产品上进行了提前布局,但却忽视了衍生产品的布局,当该公司的老板决定模仿迪斯尼的模式,开发衍生产品时,比如玩具、布娃娃和服装等,却发现早已经被中国的企业进行了布局。 第二,尝试全流程嵌入商标管理和风险控制 商标的风险的出口和入口发生于企业运行的各个阶段。因此,企业需要尝试全流程潜入商标管理和风险控制,将商标管理和保护嵌入到研发、采购、生产设计、物流、市场和销售中去。在研发阶段,考虑如何用你的商标去包装你的专利和版权;在采购阶段,考虑如何实现商标风险有担保,商标使用有授权;在生产设计阶段,将商标审计嵌入包材设计;在物流阶段,如何利用海关进行商标保护;在市场阶段,考虑如何规范商标使用行为,规范使用证据保存;在销售阶段,考虑实现商标侵权线索挖掘、商标竞情分析和商标使用证据保存一体化。 第三,主动研究竞争对手的商标布局情况 通过研究竞争对手的商标布局情况,绘制商标地图,挖掘竞争对手商标布局模式,通过预测其未来商标布局和业务走向,进行外部包围和业务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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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业企业销售商品商标管理制度 篇四

企业名称:上海崇明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市商业企业商品销售商标管理办法》,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侵权商标商品,保护商标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企业健康发展,营造本县良好的商业经营秩序,树立崇明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制定本企业销售商品商标管理制度。

一、商标管理机构设置

根据企业的情况,设立商标管理总负责人、商标事务日常负责人。

1.商标管理总负责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2.商标事务日常负责人:

商标事务日常负责人,负责对销售商品商标进货审核资料和售中管理材料的收集、归档,及商标使用的日常抽查,同时兼管其他业务。

二、商标管理机构基本职能

一、商标标识的使用管理工作

(一)销售的商品使用的注册商标属注册人使用的,商业企业应查验《商标注册证》,并审核以下相关项目:

1.商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注册商标是否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注册的商标一致;

2.商品是否在商标注册证上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

3.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

4.商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企业名称、地址是否与商标注册证上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一致。

(二)销售的商品使用的注册商标属许可使用的,商业企业除按

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查验审核外,还应查验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审核以下相关项目:

1.商标是否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2.商品是否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的使用许可商品范围内;

3.商品上是否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三)销售的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业企业应审核以下相关项目:

1.该未注册商标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2.该未注册商标是否擅自标注“注册商标”、“注”、“R”等注册标记。

(四)销售的进口商品上使用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的,商业企业应参照

(一)、(二)进行查验审核。使用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的,商业企业应参照

(三)进行查验审核。

商业企业还应查验进口商品的海关报关单、税单、商检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五)销售的商品属定牌生产剩余商品的,商业企业应查验由商标权利人签署的有效授权许可文件。无授权许可文件的,应去除商品及商品包装上的商标标识后方能销售。

(六)企业使用自有注册商标组织定牌生产的,应严格按核准注册的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规范使用。

二、商标维权工作

(一)商业企业应督促商标使用人维护商标信誉,保证商品质量,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二)商业企业应对商品商标审核后予以销售,并加强日常管理,发现销售的商品涉嫌商标侵权或其他商标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三)企业自觉接受消费者、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指导。

5.企业商标管理办法 篇五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5〕29号 【发布日期】2005-07-12 【生效日期】2005-07-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广州市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

(穗府办〔2005〕2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实施名牌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反映。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广州市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市企业竞争力,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广东省名牌产品是指由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质监局)统一组织评定并以省质监局的名义颁发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由省工商局认定并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牌匾的商标。

第三条第三条 对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称号企业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

第四条第四条 奖励标准及办法:

(一)从2005年起,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件产品或商标8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件产品或商标5万元的奖励。

(二)对有效期满后(含2005年以前评定的)复评确认的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政府未曾给予奖金奖励的,一次性给予每件产品或商标8万元奖励。

对有效期满后(含2005年以前评定的)复评确认的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政府未曾给予奖金奖励的,一次性给予每件产品或商标5万元奖励。

第五条第五条 奖励资金在每年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由市经贸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第六条 奖励企业名单的确定程序:

(一)市质监局核定获得当年度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名单;市工商局核定获得当年度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名单。

(二)市质监局、工商局向市实施名牌战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提出当年度获奖企业名单。

(三)联席会议对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核后向市政府申请以政府名义进行通报表彰。

第七条第七条 企业获得的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其他对创名牌有贡献的人员的奖励由企业自行安排。

第八条第八条 获奖企业要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名牌产品的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6.企业的商标意味着企业发展 篇六

商标虽小,但意义却很庞大,一个商标对于一个企业意味着什么,人们都众所皆知,北京国泰佳明讲述一个企业商标的事件。

做为“海力生”的商标代理公司,我们深知企业的商标,对企业发展究竟意味着什么?海力生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某企业在商标上引发的一起**,给岛城众多企业上了生动一课。

2003年7月,宁波某电器公司在11类饮水机、电热水器等商品上,申请与“海力生”商标近乎相同的商标,并于2004年11月获得初审公告。2005年1月,海力生公司提出异议。2009年11月,异议被驳回。“两家企业商标几乎一样,这对企业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说,在得知消息后,工商部门及时上门帮助指导,并积极与国家工商总局联系,出具推介函,认为“海力生”商标曾连续5届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请求国家工商总局给予跨类保护。这一诉求,最终得到了国家工商总局的认可。去年5月,“海力生”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7.中国企业,谨防商标被抢 篇七

王致和集团随即停止了对OKAI公司的货源供应, 并马上委托律师追讨商标。2006年8月初, 律师向O KAI公司发出律师函, 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复。王致和集团于2007年初向慕尼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法院判定OKAI公司无偿归还商标、予以赔偿, 并对其进行处罚。1月26日, 慕尼黑地方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从案情分析, 王致和集团胜诉的可能性极大。首先, 根据《联邦德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第三人在国外对某商标已在先申请或使用, 取得在相同的或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权利, 如能证明他与商标注册人之间有着雇佣合同或其他合同关系, 就应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也就是说, 王致和集团如能证明O KAI公司的注册行为系恶意, 那么请求法院注销O K A I公司抢注的商标的可能性非常大, 因为O K AI公司作为王致和集团在德国的代理商, 应该知道王致和商标在中国的知名度。其次, 从著作权的角度, 遭抢注的是一个组合商标, 该组合商标具有显著性的要素之一是古人头像的图形。这一图形首先是一幅美术作品, 王致和集团是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中国和德国同时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 在我国受保护的著作权也同样在德国受到保护。因此, OKAI公司将他人作品抢注为商标, 是侵犯王致和的在先著作权, 理应被撤销。再次, O K AI公司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德国的《防止不正当竞争法》, 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案的难点在于, 尽管王致和商标在中国是驰名商标, 但在德国并不知名, 其消费范围也仅限于华人群体。并且, 慕尼黑当地的法官可能并不知晓王致和商标的知名度。而O K A I公司在先的注册程序根据德国商标法的规定是完全合法的。2007年11月19日王致和集团总经理王家槐向媒体通报, 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11月14日一审宣判, 王致和诉德国O KAI公司恶意抢注商标案, 王致和集团胜诉。该案给中国企业在国外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以及应对遭遇侵权诉讼产生深远的影响。

案例二:上世纪80年代, 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和日本大荣株式会社合作, 在日本开设“狗不理”分店。大荣借“狗不理”商标在日本没有注册之机, 于1993年在日本把“狗不理”商标抢先注册在自己名下。后天津方面一直据理力争, 但是大荣株式会社却拒绝将商标注销或者归还。后迫于舆论压力, 大荣又提出无条件将商标“转让”给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 理所当然地遭到了拒绝。

事情出现转机是2005年。根据日本的有关法律, 商标在日本的有效期是10年, 期满后要重新续展, 如果逾期不续展, 则视为申请人放弃该商标。“狗不理”商标从被抢注后, 到2005年7月30日正好有效期满。利用这一有利时机, 天津方面以及其委托的日本三枝国际特许事务所与大荣进行交涉。“狗不理”已是中国驰名商标, 如果通过法律途径索回“狗不理”日本注册权, 胜诉的可能性很大。尽管如此, 天津方面考虑到大荣曾是合作伙伴, 还是希望对方主动放弃, 否则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大荣方面经过再三权衡, 最终还是放弃了续展“狗不理”商标。

遭抢注的原因

据悉, 中国商标在海外遭抢注的案件已发生过许多起, “狗不理”、“少林寺”、“桂发祥”、“六必居”、“冠生园”、“五粮液”、“红塔山”、“同仁堂”等均未能幸免。加拿大多伦多有个“中华老字号抢注公司”的网站, 竟然公开大批量买卖中华老字号。有法律人士指出, 国际炒家、自然人、国外代理商已经成为我国品牌在海外的三大威胁。

笔者认为, 中国商标频遭海外抢注有以下原因。

一是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 某些外国公司或个人以抢注商标为手段给中国企业走向世界设置障碍, 从而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二是国内企业不熟悉或不重视世界市场的游戏规则。现在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基本都是在《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等一系列条约的大框架下。然而, 很多国内企业却是在拓展某国市场时才想到在该国进行注册, 不料其商标早已经在该国被抢注了。法律总是保护有准备的人, 如“可口可乐”、“麦当劳”等均在150多个国家进行注册, “松下”先后在18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1.3万多件商标, 而中国企业在海外注册成百上千件的还寥寥无几。如果等事情发生了再通过诉讼途径救济, 不仅要付出高额的海外诉讼费和律师费, 而且耗时很长, 中国企业很少能坚持下来。况且, 根据国际惯例, 如果在先注册的商标已过5年, 挽回的可能性就极小。

三是不少企业不愿或无力承担在国外注册商标的高成本。如果单独在某个国家注册商标, 就要付出高于国内一二十倍的费用, 如注册商标数量多, 总费用就非常高, 这对于大多数国内企业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如果通过马德里体系在多个国家注册, 总费用则可以节省不少。

预防抢注的对策

中国早已成为《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根据《马德里协定》规定, 某一商标只要在知识产权国际局获得注册, 便可成为国际注册商标, 在《马德里协定》各成员国普遍生效。因此, 我国企业要积极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 获得在《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普遍保护, 从而大大降低被境外抢注的机率和在各个国家分别注册的成本。即使在不是《马德里协定》成员的国家中, 通过国家间双边协议或对等原则, 中国商标也有可能在这些国家取得注册。

做好对国外商标公告的监视, 也是防止国外抢注的一个有效方法。一旦发现国外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国内企业的商标相同或类似, 即可提出异议。这样做不仅可以降低维权成本, 还可以防止诉讼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 海外商标维权一般是由国外法院管辖, 因此, 至关重要的是要熟悉有关知识产权和商标保护的外国法律和国际条约。

8.我国企业商标国际注册浅析 篇八

一、企业商标国际注册的基础

(一)企业应树立商标国际注册意识

由于前瞻性商标战略的缺乏、费用上的短视考虑、对国际市场前景的怀疑或暂无此打算、传统的“出了名再注册”或“商品不愁销路无须注册”以及对无形资产不重视等思维惯性等原因,很多企业不重视商标的国际注册,这给了国外不法商人恶意抢注的机会。据报道,自1989年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联盟至2002年底,我国企业通过马德里系统到其他国家的注册申请总共只有2450件,平均每年不到200件:而仅2002年德国就提交国际商标申请5158件。联合利华公司在世界各国拥有注册商标7万余件,在中国注册的就超过1000多件。2004年度,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收到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29459件,比2003年超出23.5%,虽然中国是申请量增幅最大的国家,但是总量很少。截止到2004年底,中国企业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的申请总量为4931件,比德国去年一年提交的申请量还少。

由此可见,企业树立商标国际注册意识,运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这一便捷的方式,通过商标国际注册拓展国际市场,显得格外紧迫。

(二)企业应了解国际市场相关法规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企业瞬间被卷入全球市场竞争狂潮,初涉国际市场的中国企业对国际惯例与游戏规则尚欠了解。在商标国际注册方面,企业要积极了解相关的国际注册条约和注册国家的法律,依法注册。才能成功注册。

(三)政府应提供相应的环境保障

首先,市场法制环境与国际的接轨。后WTO时期是国际规则对接的时代,中国的市场成熟度、法律体系及其执行力度,较之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这是中国企业缺乏法律意识、忽视国际市场游戏规则的重要原因。中国企业只有在一个与国际市场法律体系接近的环境中历练,才能真正树立法律意识并将之内化为一种习惯,进而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游刃有余。

其次,提高国际竞争环境下为企业服务的能力,中国企业走出国门需要政府的保驾护航,为此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参加相关国际组织、参与国际规则的制订,加强与国外知识产权机构和团体的交流,熟知国际法规与惯例并进行宣贯,搭建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等,充分利用政府的影响力在可能的范围内为中国企业谋求利益和提供帮助。

二、企业商标国际注册的必要性

(一)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要求

纵观商标保护制度的历史,可以看出在不同历史阶段,商标权的取得方式的主流也不尽相同。最早以法律形式保护商标的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对商标保护的前提是商标是否在公众中享有声誉,而商标的使用又是商标建立声誉的前提,所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普通法系国家实行以使用确立商标权的制度。而自1857年法国颁布《注册商标法》,大陆法系国家相继确立了以注册确立商标权的制度。当今,世界各国对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大体上采用以下三种不同的原则,即使用取得、注册取得、混合取得。

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这一原则与使用原则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是以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谁最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权授予谁。注册原则是基于法律保障的观念形成的,一般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采用的是自愿注册制度,即由商标使用人自行决定是否申请注册。现在世界上多数成文法国采用自愿注册原则。因此,企业如果准备在这类国家销售产品,必须提前准备商标注册,以免被他人抢注影响产品的出口销售。

(二)商标权效力地域性要求

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其特点之一是效力范围的“地域性”,即一国或地区的商标注册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权人的商标专有权限制在该国或地区的领域之内,其他国家对此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规定,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在本联盟各国由其本国法律决定。”“在本联盟一个国家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本联盟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在内,各不相关。”因此。中国企业在国内进行商标注册,只是在中国享有商标专用权,一旦产品出口到国外,如果自己的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要得到保护,必须到该国或地区注册。

(三)避免企业商标被抢注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企业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事件频发,被抢注的范围越来越广。据国家工商总局不完全统计,国内有15%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平均每年中国商标被国外抢注案件超过100起,涉及化妆品、饮料、家电、服装、文化等多个行业。一些著名商标例如白酒品牌五粮液(在韩国)和“杜康”(在日本)、家电品牌康佳(在美国)和海信(在德国)、卷烟品牌“阿诗玛”和“红塔山(均在菲律宾)、墨汁品牌“一得阁”(在日本)相继遭遇了被抢注的命运,被抢注的区域遍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企业应通过商标国际注册,以避免被抢注现象。

三、企业商标国际注册的途径选择

(一)马德里协定注册体系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始建于1891年,该系统由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管理。由于我国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之一,我国企业完全可以充分利用该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在国内向我国商标局提交一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就可以取得在指定的一个或多个商品类别和在指定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家的商标注册。虽然马德里协定注册体系具有“省时、省力、费用低”等优点,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市场战略和马德里协定注册体系的特点,决定是否选择马德里协定注册体系。

选择马德里协定注册体系应注意的问题主要是:首先,商标检索。为了注册成功,企业在决定通过马德里协定注册商标时,有必要通过中国的商标代理机构对成员国进行商标检

索,以确认该商标获得注册的可能性,否则,一旦该商标注册被驳回,就会造成不必要的花费。总之,注册前的商标检索,有利于减少注册的盲目性,并可避免无效的费用开支。其次,在国外注册的商标最好与国内注册的商标一致,以达到商标效应的最佳化。而在实践中,很多中国企业在国内往往只注册中文的商标,而到国外注册商标时,一般都要注册英文商标或者与当地语言相一致的商标,以适应商标注册国际化的需要。因此,如果企业国际注册的商标与国内注册的商标一致,更便于适用马德里协定进行国际注册。第三,依据马德里协定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时,也可同时考虑逐一申请。如果逐一申请时的目标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则可享有申请优先权。逐一申请的另一好处是,企业如果通过中国商标局向WIPO的国际局提交国际注册申请,由于受人员和其他条件所限,中国商标局往往不能及时将企业申请递交到国际局,而国际局以收到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这样就导致国际注册申请被耽误。而直接逐一注册,则可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二)欧盟商标注册

1993年12月20日,欧盟会议通过的《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简称CMTR),是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盟国家开始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国家使用的商标体制。1994年9月1日成立欧洲商标局。欧盟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

根据《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申请人可以通过向欧洲商标局申请注册共同体商标而直接获得在整个欧盟的保护。

欧盟商标保护期限为十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限为十年。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加入《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民也可以提出申请。

(三)逐一国家注册

狭义上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而马德里协议国家并不是世界所有国家。广义上的商标国际注册还包括欧盟商标注册等区域注册、协定外的国家逐一注册。简言之,我国企业在中国之外进行商标注册都是商标的国际注册。如老挝、越南都不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如果企业的产品要进入这些国家市场就必须到这些国家逐一注册。

四、企业商标国际注册应注意的问题

(一)根据商标权确权的方式,采用不同的策略

商标权确权的方式主要有注册取得和使用取得。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注册原则,企业的产品如果已经进入或准备进入这类国家,则应及时地进行商标注册。

(二)根据企业的市场范围选择商标注册的国家或地区

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的产品不具有领导市场的能力,企业可不急于在国外注册商标,特别是在使用优先制的国家。如果企业产品已进入国际市场或准备进入国际市场,企业应确定商标注册的产品类别和申请商标注册的国家或地区,做到“有的放矢”和“未雨绸缪”。

(三)根据商标注册的时间性要求提前申请注册

商标注册需要一定的时间,提前注册的好处是:在企业产品进入该国市场时,就有已经注册的商标予以保护。如果在产品进入某外国市场之后再申请商标注册,商品市场没有垄断性,还很有可能被当地的商人抢先注册,最终被迫丢掉已经开拓的市场。

(四)在了解申请国或地区的法律、文化背景的基础上设计商标

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时,既要了解国外商标法的规定,也要了解国外的文化。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不准用数字作商标。所以,有企业申请“555”数字商标未被核准:法国人认为“黑桃”是死人的象征,“桃花”是不祥之物,因此,“黑桃”和“桃花”在法国是禁止作为商标的图形使用的:意大利把菊花当成“国花”,在意大利忌用菊花作为商品的商标使用:日本把菊花视为皇家的象征,忌用菊花作为商标图案:拉丁美洲国家把菊花视为妖花,在这些国家最好不要在商标上使用菊花的图案:澳大利亚忌讳用兔作为商标,因为澳大利亚盛产羊毛,重视牧草的繁殖,害怕兔子毁坏草地:在许多国家玫瑰花是作为赠送亲友的礼物佳品,但在印度和欧洲一些国家则把它作为悼念品,所以不能用作商标使用;英国人把山羊喻为“不正经的男子”,“山羊”牌产品在英国很难获准商标注册。

另外,设计的商标要有显著性。采用商标注册的国家都要求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我国企业在商标国际注册时,大量使用显著性欠佳的通用词汇,这是不明智的。如“联想Leg-end”商标是英文中固有的词汇,除显著性不强外,还容易被抢注。于是,联想不惜重金重塑Lenovo。

9.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流程 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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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流程

一.洽谈合作流程

(一):商谈合作

在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后,我们将向合作企业提供“合作协议”和“双方工作内容及工作进度表”。合作企业有权对这两个文件进行修改,直至双方达成一致。

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我们将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合作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材料准备

合作协议签订后,我们将专门成立一个项目小组,对合作企业申报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强力把控。

1、我们将尽快派人前往合作企业,对参与驰名商标申报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讲解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认定办法以及企业如何启动驰名商标申报认定工作,启动以后的工作程序以及驰名商标的申请程序等。

2、我们将为合作企业提供一份有关如何整理驰名商标个案材料和商标证据材料的详细清单。按照预先制定的“工作进度表”,合作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证据材料搜集整理工作(备注:为什么此项工作得由企业承担?这是因为一些数据涉及企业商业机密,外人不便深入了解,况且很多数据只有内部人员了解,外人无法厘清)。

3、我们将在合作企业协助下确定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的个案。根据合作企业提供的资料,我们将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检索合作企业持有的商标在其他类别被他人注册的情况,以及正在公告期商标的情况,根据检索结果以及合 兴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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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企业各地分公司及经销商提供的本企业商标被他人擅自使用的情况,认真分析合作企业商标被侵权的各个案例,选择其中一个最利于合作企业认定驰名商标的个案,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中的诉求程序,并代替合作企业起草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个案材料。

4、我们将在合作企业协助下完成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资料。按照我们提供的“商标驰名证据材料清单”和“双方工作内容及工作进度表”,合作企业基本搜集齐全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后,我们将派人前往合作企业,对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并撰写文字,并按法律要求定稿汇总。

(三):正式申报

在所有商标驰名证据材料和个案材料完成定稿并印刷成书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采取行政方式认定的,我们将协助合作企业及时将有关材料逐级上报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者商评委

(四):沟通反馈

通过行政方式认定的,在材料抵达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者商评委后,我们将负责完成最后的评审反馈、应答与沟通等方面的工作。我们的经验、技能将确保我们完成这项工作,使企业在第一时间内通过驰名商标行政认定;

二、申报阶段时间分配

(一):准备阶段

主要工作为:筛选并着手处理启动程序的个案;制作驰名商标认定的个案材料;初步填写规定的申报表格。所需时间:双方密切配合,通常需30天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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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材料上报阶段

1、行政认定

如果是通过商标异议或者商标争议进行申报,在个案材料制作完成后,可按法定程序将申报材料直接上报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者商评委。

如果是通过商标管理案件进行申报,在个案材料制作完成后,需要对个案进行投诉解决,并按法定程序将申报材料逐级上报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通常,市级工商局需要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并制作笔录,随后将有关材料报至省级工商局,省级工商局初步审查符合基本要求的,上报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所需时间:通常需60天左右。

(三):审查认定阶段

1、行政认定:

如果是通过商标异议或者商标争议进行申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者商评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通知对方在30日内答辩。但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做出裁定或评审的时限,我们可能难以掌控所需时间。

10.企业商标管理办法 篇十

一、企业基本情况

江苏康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创建于1984年,专业从事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的总承及设备的制造、安装、运营管理。是中国环境保护产业骨干企业、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十佳品牌企业、市重点工业企业。连续20多年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AAA级资信等级企业。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注册资金1200万元,占地面积10万㎡,建筑面积5万㎡,员工650人。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生产能力和完善的研发机构,通过引进消化吸收自行开发研制的“康洁”牌袋式除尘器已达11个系列300多个规格,其中: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29项、国家重点新产品5个,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6个,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7个。产品广泛应用于钢铁、有色冶金、化工、建材、矿山、机械制造、电力、垃圾焚烧、粮食加工等行业的烟尘治理和物料回收。产品销售覆盖全国28个省市,并出口新加坡、印度、越南、刚果、巴布亚新几内亚等国家。

二、实施商标战略的做法

1、统一思想,深化对实施商标战略的认识

公司成立之初,我们认识到,商标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

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反映一个企业综合竞争实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加强商标工作,对提高产品竟争力,具有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企业在实施商标战略过程中,内抓管理、外树形象,在提高了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的同时,也提升了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为企业带来了蓬勃的发展生机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2、明确指导思想,推动商标工作发展

商标工作是企业战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助推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我们紧紧围绕公司的总体工作思路和产业发展战略,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强化商标的申报工作,增强公司在市场上的综合竞争能力,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公司自1985年起开始使用“康洁”商标,1989年向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申请注册,1991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康洁”商标,并连续使用。由于1991年11月10日核准注册的“康洁”商标字体和图形是手工制作的,很不规范,2004年9月21日对原来的中文字体和图形进行修正规范后向国家商标局进行了注册申请,于2007年7月7日获准注册。

3、明确目标,加快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

制定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公司提出了以“实施商标战略为核心的品牌战略”,制定了实施规划,明确了目标。

总体目标:到“十二五”末,公司商标意识显著增强,运

用商标的水平明显提高;商标管理和维权体系不断完善,建立与公司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商标管理、使用和保护保障体系。

4、健全制度,加强领导。

公司成立了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建立了商标管理网,总经理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商标管理。

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商标管理制度。要求商标管理工作与其他经营工作同步检查,同步考核,使商标管理工作不断规范化。

5、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商标知名度。

公司自商标注册以来,就十分重视商标品牌的宣传工作。一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培育,提高康洁知名度;二是拓展宣传载体,出资为地方修建了一条“康洁”大道;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康洁杯”环保知识竞赛、“康洁杯”青年歌手大奖赛、“康洁杯”象棋围棋比赛等,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进行宣传;三是积极参加工商部门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商标培训班、经验交流会等;四是通过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来提升企业与产品形象。多来来,我们通过组织慰问敬老院老人、慰问公安干警,救助贫困,资助残疾,捐款帮助地方建路,捐助受灾地区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益活动,不断提高“康洁”知名度。

6、争创名牌,进一步拓宽商标发展领域

通过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来争取法律、法规对“康洁”商标品牌的保护,按照“本地知名,全省著名,全国驰名”的发

展思路,深入开展争创活动。“康洁”商标2003年被认定为泰州市知名商标、2005年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2013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进一步提升了“康洁”的国内、国际知名度。

三、实施商标战略取得的成效

1、品牌形象不断扩大

多年来,公司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康洁”商标,提高了社会对“康洁”商标的认知程度,扩大了“康洁”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商标的带动作用越来越明显

依托“康洁”中国驰名商标这一品牌,公司形象不断提高,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逐步提高,“康洁”牌除尘器在同行业和用户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竞争力。通过几年的努力,企业成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骨干企业、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骨干企业、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十佳品牌企业,企业综合实力在全国同行中名列第七名。

江苏康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11.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境外商标抢注 篇十一

当良品计画准备进入中国内地市场时,发现一家名为“盛能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盛能公司”)的中国香港公司早在1994年就已经在中国大陆申請注册了“无印良品”和“MUJI”商标。因此,围绕谁是“无印良品”商标的真正主人,良品计画和香港盛能公司展开了长达8年的商标权争夺战。

经过行政争议商标撤销程序和两级商标行政诉讼程序(一审和二审),最终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商评字〔2005〕第4078号关于撤销盛能公司第795636号“无印良品”商标争议裁定。当良品计画拿到二审判决书时已近是2007年的年底。良品计画夺回了本该属于自己的商标。

上述日、港公司的商标争夺战发生在中国大陆,对于良品计画来说,中国市场是国际市场,也就是说,良品计画在欲开展外国市场营销时,遭遇了来自同行业竞争对手的阻击。竞争对手的手段就是抢注商标,竖起篱笆,把你挡在目标市场之外;即使你要拆掉“篱笆”也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经过8年的争夺,最终确定商标的归属。良品计画夺回了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应该算是幸运的。

在商标争夺过程中,良品计画不能及时顺利地进入中国市场,会贻误多少商机,同时为了争议裁决和诉讼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艰难是可想而知的。我们换个角度,日本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时会遭到来自竞争对手的阻击,那么,中国企业欲在外国市场开展营销时又当如何应对竞争对手的商标抢注呢?

练好基本功

了解出口目标国的注册商标的基本制度。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目前除英、美国家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取注册在先原则,即谁先在该国和该地区注册商标,谁就拥有商标的专用权。根据商标保护地域性的规定,商标一旦抢注成功,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就不得在该国或该区域内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若违反则构成侵权,将被该国法律所禁止。

因此,不论被抢注商标的企业放弃原商标另创品牌,或是高价回购,抑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被抢注的商标,都将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延缓其产品占据市场的时间,降低市场份额。所以,营销之前,商标注册和抢注行为的监控就成为必要。

培养先行注册的意识。有些企业患有“短视病”,认为自己的商标知名度还不够,在多个国家注册为时过早,想等出了名再注册;有的认为自己的商品不愁销路,无需注册;还有的认为办理商标国际注册手续繁、费用高,不愿到商品进口国去办理商标注册。如果企业想走向国际市场,在确定某个商标为主要商标后,就应该到欧洲、北美洲和亚洲发达国家尽早注册,不论要进入哪个市场,商标永远应当走在前面。

一些有先见之明的中国企业开始意识到这一问题,纷纷出招应对境外商标抢注风险。最近一家国内知名电子企业委托律师事务所在100多个国家注册商标,欲为其将来进军国际市场作好战前准备。以前企业注册境外商标,最多也就选择十几个国家注册,像这样一次性在100多个国家注册商标国内还是首次。

建立防御机制

警惕要求独家代理权的人。一些境外商人为获取我国产品在其本国市场的垄断利益,往往向中国企业提出行使独家代理权,一旦遭到拒绝,他们便会以自己的名义在其本国注册中国企业的核心商标,利用商标权对中国企业设置壁垒,阻止他人代理该中国企业的产品。

警惕展览会上详细了解本企业产品市场的人。企业参加展览会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人详细了解产品市场情况,但又无合作意向,那么就要注意了,这个人可能就是商标抢注者。

近几年来,东南亚或韩、日投机商人曾多次利用中国企业在参加展览会时的疏忽,掌握我国产品的海外市场情况,在我国产品主要销售市场的国家抢注商标,进而倒卖商标或以侵权之名阻止中国企业的产品销售。例如,有个日本人在日本抢注了上海“英雄”金笔的商标,要求中方按“英雄”金笔在日本销售量的5%向其支付商标使用费,致使“英雄”笔的日本代销商因无利可图而停止代销。

警惕企业目标市场的竞争对手。通过商标抢注制造知识产权纠纷,近年来日渐成为许多跨国公司向中国企业设置贸易壁垒的一种新手段,海信与西门子的商标之争便是典型案例。如果中国企业所在行业竞争激烈,那就更加需要警惕来自境外竞争对手的商标抢注阻击。

构筑企业商标防抢注体系。反抢注时除要具“慧眼”之外,中国企业还必须建立一套适合自己的商标抢注防御体系,以便花适当的钱,办恰当的事。

当今世界各国主要有3种商标权确认制度:使用优先制、注册优先制和使用与注册并用制。针对此三种商标确认制度,不同企业可采取不同的商标注册和保护策略。

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取得了一定的国内业务,偶有产品销往境外,但产品在境内外均不具备领引的能力,自身商标还仅仅是一种起 “区别产品来源”作用的标识。此时,企业可不急于境外注册,特别是在“使用优先制”国家,仅需委托专业商标事务所监测企业境外潜在市场的商标注册情况,同时保留商标使用原始凭证即可,如广告、发票、合同、公证材料、报关单等。

世界多数国家均设置“商标注册公告”程序,商标事务所定期监测目标国家的商标注册公告,一旦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便可提起商标异议或争议,通过异议和争议程序可以阻止目标市场上的商标抢注。

如果是国内领先企业,企业的产品在国内市场已占有相当大的份额,同时伴有较大数额出口,其商标除具有“区别产品来源”作用之外还具备了“价值增值”功能。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开始考虑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系统”进行多国注册,以防御商标被抢注所带来的无形资产损失。

对于具有明确海外发展规划的大型企业,最好的防御商标抢注措施就是针对目标市场,委托当地专业律师事务所,将本企业的主要商标逐一地进行商标申请注册。当地专业律师事务所熟悉所在国或地区法律,具有专业的商标监测技能,可为商标注册提供准确的建议,保证商标注册申请的成功率。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根据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关于商标保护的规定,世界各国一般会提供两条保护途径,一是行政保护,另外是司法保护。

行政保护途径是中国企业可以向当地的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撤销抢注商标的请求,从而达到撤销抢注商标的目的。主要的救济途径还是司法保护,一般,各国的商标法律都会规定对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或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救济渠道和方式。关键是中国企业能够根据当地相关法律,提供商标在先注册或使用原始凭证、公证材料等,一般情况下,被抢注商标被夺回可能性很大。

例如,我国“雄鸡”牌蚊香在非洲和南美洲非常畅销,但在非洲的尼日利亚“雄鸡”商标被抢注,抢注人向中国企业索要巨额使用费。中方企业了解到尼日利亚商标注册实行“使用优先”制度,在当地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中方提供了商标在先使用的证据,经3年努力,此案以中方胜诉告终。不过,法律救济手段往往花费巨大。搜集证据、委托专业律师均需要高昂费用,而法律程序又往往一拖数年,致使企业坐失市场发展机会。

如果商业谈判可以解决抢注问题,中国企业适时地坐下来与抢注者谈判,花费较少的费用可以赎回被抢注的商标也未尝不是周全之策。但是中国企业在决定谈判前一定要弄清抢注者是出于什么目的。如果抢注者仅仅是个商标的投机者,一般用一定数量的赎金就可以解决问题。但是如果抢注者是本行业的跨国巨头,恐怕其抢注的目的就不是倒卖获利那么简单了,因为他们的目的在于竖起知识产权的“篱笆”,不让你与其竞争。

12.论商标淡化及企业的应对策略 篇十二

1.1 商标淡化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

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行为;

(2)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驰名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4) 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驰名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5) 故意为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1.2 商标淡化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淡化是在市场竞争中产生的 , 最初是一些经营者为了利用驰名商标的品牌效应采取的“搭便车”行为。由于 驰名商标的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 是优质品质的标志, 在市场中起着重要的标识和引导作用, 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但是驰名商标的创立也需要企业长期的积累和培育, 付出巨大的成本。而一些经营者不愿付出成本, 急功近利, 利用他人驰名商标的品牌效应以图混水摸鱼。淡化行为人正是利用驰名商标的信誉优势, 市场竞争力优势与消费心理优势, 误导、诱骗广大消费者轻易做出购买选择, 从中牟利。淡化行为人用这种手段省去其在市场运作中应投入的大量资本并节省了大量时间, 使同行其他竞争者处于劣势地位。这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 破坏了正当的竞争秩序, 因此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商标淡化的构成要件

2.1 要有实施商标淡化的行为

商标淡化行为从目前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弱化, 所谓商标弱化是指本来只与特定商品或服务联系的商标由于被用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 从而降低了该商标的绝对显著性, 模糊了该商标与商品或服务间的唯一联系。

弱化方式主要有三种 :

①是他人将驰名商标使用在不相同, 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让人们无法将其与原来特定商品或服务联系在一起, 而可能同时联想起几种不同的商品或服务。长此以往, 势必会削弱商标对原来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作用。

②在广告中利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宣传自己的商品, 又是一种驰名商标淡化行为。在许多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 对比较广告和摄影广告都有法律规范。在广告中不恰当的联系驰名商标的作法, 容易让消费者把二者联系起来比较, 使其降低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例如:一种酒心糖的广告称其为:“五粮液酒心糖”或“茅台酒心糖”等等, 对这种类似的行为在《商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也找不到明确的禁止规定, 但为反淡化行为所规范, 是一种对驰名商标的弱化行为。

③实践中还有一种弱化形式, 就是将与驰名商标相似的商标用在不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它不仅造成对原有商标显著性的侵害, 同时也使该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受损。

(2) 丑化。所谓商标丑化, 是指商标受到污损, 贬低或者其他相对负面的影响, 使得该商标及其指代产品的良好商誉或正面形象被冲淡的现象。其表现方式有三种:

①将他人驰名商标用于非法或不道德的商品或服务上。例如:将他人的驰名商标用于色情用品上。

②将他人的驰名商标用于质量低劣或价格低廉的商品或服务上。如, 在Steinway sons V.Robert Demars& Friends一案中, 被告将原告使用在钢琴上的驰名商标:“Steinway”用于啤酒罐开启把手。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将Steinway商标同其商业活动及其商品联系使用的行为, 如果不加以制止, 原告高质量的钢琴产品势必会同被告廉价批量的产品相联系, 同销售被告产品的小店, 超级市场相联系, 而这种联系必然会损害原告只生产和资助高品位, 高质量的产品的声誉和形象。”

③将他人驰名商标用于普通商品或服务上, 但会产生负面的或令人不快的联想 。将他人驰名商标用于普通商品或服务上, 即使这种普通商品或服务在同行业范围内属于高质量的, 甚至比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具有更高的质量水准, 更高的档次。但是, 这种使用如果使人对驰名商标产生负面的或令人不快的联想也会造成丑化。例如:将“统一”方便面的“统一”商标用在一种杀虫剂上。

商标丑化实质上是对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信誉和形象的侵害, 从而对商品或服务造成负面影响 。

(3) 退化。退化是指将驰名商标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使用。因“退化”造成的淡化无疑是淡化中最严重的一种。退化一旦发生, 商标将彻底丧失识别性, 不再是具有区别功能, 有可能导致被商标局撤销的风险。退化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使用。

2.2 淡化的对象应当是注册的驰名商标

淡化行为的一个主要目的是“搭便车”, 利用驰名商标的信誉推销自己的产品, 而普通商标并不具备这一利用价值。认定淡化行为以驰名商标为限, 既能有效的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 也没有过分的限制他人选用标识的自由, 是正确解决权利冲突的平衡点。我国《商标法》中反淡化保护只是针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第13条明确规定, 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或使用与其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为什么不给予反淡化保护呢?我认为其中是有道理的。我国法律本身就注重对注册商标的保护, 忽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不妨设想一下, 在我国的企业商标意识淡漠, 70%的企业没有注册商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 竞争是自由的, 竞争的结果自然是快鱼吃慢鱼, 思想意识落后, 行为迟缓, 其商机当然要被别人抢占, 其商标很容易被人“抢注”。

2.3 构成商标淡化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但应要求必须以商业上的使用或赢利为目的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在认定商标淡化中要让权利人证明侵权人有过错是非常困难的, 也是不经济的。事实上淡化行为者的心理动机大多数并不是要淡化驰名商标与特定商品的联系, 而是要借驰名商标的“光”, 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其本质上并无淡化的恶意, 这种情况下要证明侵权人有过错几乎是不可能的。我国过去商标法的实践也证明以过错为要件不利于打击商标侵权。为了有效打击侵权行为, 可以实行过错推定, 因为商标的使用者在设计和使用商标之前, 只要到商标管理部门或商标的核准部门查询一下, 或查阅相关的商标登记文件就可以避免与他人的商标雷同或类似。若没有做到这一点完全可以推定行为人是有过错的。实行过错推定可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但应要求行为人必须是以商业上的使用或赢利为目的。这是因为商标淡化是一种“搭便车”行为, 侵权人的目的就是要利用驰名商标在公众心中的良好信誉树立自己的产品形象, 引起消费者的误认, 借以推销商品或服务以从中牟利。所以, 商业上使用或赢利的目的性是构成商标淡化的必要条件。

2.4 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要件, 只要造成或可能造成淡化的危险就可以认定侵权成立

首先, 应当明确商标淡化的后果主要不在于因侵权人的侵权淡化给权利人造成多大损失或其通过侵权获得了多少非法利益, 这种行为的危害主要在于割裂, 模糊了驰名商标的特定商品的联系, 淡化了人们对这种特定联系的认识, 从而削弱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只要有这种危险就认为已经造成了危害后果。

其次, 商标淡化的危害不像直接的假冒等一般商标侵权行为那么明显和现实, 淡化行为往往是逐渐进行的, 很多情况下看起来也是“合法”的, 没有特别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其造成的损害也是不一被立即察觉, 给被侵权企业造成的损害也不能立刻显现出来, 往往是多年积累造成的, 而且它不同于一般商标侵权行为, 它的危害后果大多数情况下无法量化, 有无法确定是由某一具体的侵权者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渐进性、潜在性、非现实性、模糊性、积累性决定了商标淡化的构成要件。如果以造成实际损害为标准, 则会造成事实上无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这无疑会放纵侵权, 所以构成商标淡化不能以造成实际损害为要件, 只要未经许可使用就构成侵权。

3 完善立法与企业应对反淡化策略

3.1 完善立法, 为反淡化提供法律依据

第一、应当扩大反淡化保护的范围。

第二、通过立法规定商标淡化的具体表现形式, 认定条件, 举证责任和法律责任 (前文已述) 。

第三、专门立法。我国制定一部商标反淡化法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

3.2 企业应对反淡化的策略

(1) 企业一定要使用注册商标 。

首先,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 你使用了注册商标, 就减少了被别人“抢注”的风险, 保护了自己对商标的所有权。

其次, 对于驰名商标给予反淡化保护, 必须要求其为注册的驰名商标, 若未注册, 即便是驰名商标, 也不会给予反淡化保护。

最后, 企业使用注册商标, 千万不要使用任意商标。例如“长城”被注册为酒的商标, 也被用作计算机的商标, 还被用在润滑油上。在我国的驰名商标榜上有三座“长城”, 加上其他类别, 我国共有几百个“长城”, 这类商标即使成为驰名商标, 其价值也大受影响, 也为其他企业淡化其商标提供了可乘之机。我要强调的是企业使用注册商标, 一定要使用臆造商标。 (臆造商标就是由现实中不存在的词组成的商标, 如柯达 (KODAK) , 索尼 (SONY) , 耐克 (NIKE) ) 这类的商标具有绝对的显著性, 容易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这样也为反淡化保护提供了方便。

(2) 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

虽然世贸组织的TRIPS协会出台后, 对驰名商标已有法定的扩大保护, 但为了更好的保护驰名商标, 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仍有必要, 实践中也起到很好的作用。

(3) 企业应当将其商标和商号统一。

即企业应当采取商标和商号一体主义。这样便于消费者将某一商标的商品与生产该商品的厂商直接联系起来, 有利于提高商标及企业的知名度, 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别有用心的人来钻法律的空子, 将他人驰名商标用作自己的厂商名称来误导消费者, 导致驰名商标被淡化。

(4) 企业应当充分重视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功不可没。近年来, 中国海关在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增强的同时, 建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机制, 建立了从货运到行李邮递渠道, 从报关, 审单到查验环节的全方面知识产权监控体系, 将使侵权产品无法进出口。对于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来说, 应当尽快向海口总署办理知识备案手续, 这对于打击侵权产品的进出口, 防止商标淡化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5) 积极组建企业自己的知识产权维护队伍。

对于一个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言, 无论是一般的假冒或商标侵权行为, 还是商标淡化, 都有可能处处可见。如果没有一个专业的团队, 如果不积极地去主张权利, 任其侵权行为发生, 那么驰名商标迟早会变的因为不具显著性, 可能被撤销, 那么企业苦苦积累起来的商标价值, 就会归于灭失。

(6) 企业应当争取驰名商标。

对于已注册的著名商标, 因为不够驰名, 很难得到反淡化保护。因此, 企业在维护自己的商标权时, 可以在商标争议或商标诉讼中, 申请商标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 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从而实现最大范围的保护强度。

(7) 企业应当积极主张权利。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是媒体比较感兴趣而争取报道的焦点, 这无形中给公司声誉做了免费的宣传, 同时又可能得到了一笔价值不菲的赔偿金, 何乐而不为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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