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

2024-06-28

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精选10篇)

1.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 篇一

天津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促进相关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规范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文件管理,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文件是工程项目就施工现场围绕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要求,依据科学严谨的安全策划而采取的安全措施、资源和活动顺序,以保证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实现的相关保障体系文件(以下简称保障文件)。

第三条 施工项目制定的其他计划(如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等)应与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文件相适应。

第四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建设工程相关的从业单位均应依此规定执行。第五条 保障文件要建立总目录及分卷目录。

第六条 保障文件中,所有涉及签字确认的文件必须由本人签字,严禁代签字和使用图章、复印件等。

第二章 建设单位保障文件

第七条 建设单位保障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并满足相应的要求。

1、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内容包括各项安全生产管理的根本依据性法规、条例以及行业强制性标准、规范以及设计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部分的内容等。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协议

包括项目经理部按照本项目特点制定的内部管理和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以及开工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各项安全生产协议及安全生产责任状。其中安全生产协议必须每年与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签订

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

本项目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定期考核结果、奖惩处理决定等。

4、安全生产管理

包括日常巡查的记录、例会纪要、整改通知及反馈、日常通知及反馈等内容。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基本情况

包括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框图、施工现场起重设备登记、特殊工种人员登记。

6、各项预案登记

经过监理单位审批的各项预案的备案,重大危险源报告、备案文件等。

7、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定期向上级单位报告的安全生产事故报表。第三章 监理单位保障文件

第八条 监理单位保障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并满足相应的要求。

1、监理规划中的监理方案

监理工程师在编制项目监理规划中,应将安全生产监理方案单独列为一个章节,且应具有对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指导性。安全生产监理方案的编制应根据法律法规、委托合同中安全生产监理约定的要求,以及工程项目特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目标,确定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制度、方法和措施,并根据施工情况的变化予以补充、修改和完善。

2、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开始前依据已批准的包含安全生产监理方案的监理规划、相关的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编制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特点和施工现场环境状况;(2)安全生产监理人员安排与分工;(3)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监理检查、控制要点;(5)相关过程的检查记录(表)和资料目录。

3、安全生产例会纪要和工地会议纪要中的安全生产监理内容;

4、监理工程师安全教育培训

5、监理安全工作交底

6、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工作指令、工程暂时停工指令及复工指令;

检查记录要客观、具体。特别是对安全生产隐患的记录,要详细记录隐患的地点、位置、隐患的危险性程度、对隐患的处理方式及处理意见等。对经评估没有达标的项目,要列出需要整改的具体内容。同时,签发工作指令,必要时下发工程暂时停工指令。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消项。如果在复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进行整改或虽然整改仍未达标,则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整改,直到达标。检查结果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尤其是在检查中所发现的没有达标需要整改的项目以及有待改进或需要完善的方面。遇有拒不整改或未进行整改谎称已进行整改的现象,除了向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报告外,还需以专题报告形式向建设单位甚至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方案等报审材料的审核台账、记录等; 监理工程师应审核的方案包括:(1)施工组织设计

(2)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3)结构复杂、危险性大的施工作业项目的专项方案。(4)危险源辨识、安全生产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危险源辨识资料进行复核、审批,对重大危险源要实施每日巡视并留有记录。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重大危险源上报。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经演练验证可行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核,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生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送建设单位备案。

8、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报审资料;

9、施工分包单位的资质(含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报审资料;

10、大、中型施工机械、安全设施验收报审资料;

1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理检查记录;

12、安全生产监理日志;

安全生产监理日志应包括以下内容:(1)天气记录

(2)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投入的人力、材料、机械设备的详细情况(3)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

(4)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处理措施(口头指令或书面指令情况)(5)其他监理工作活动记录(6)上级部门检查情况等

13、监理月报中的安全生产监理内容 监理月报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1)本月施工现场的主要危险源控制实施情况

(2)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投入的大、中型机械设备的数量和施工现场主要工种(岗位)作业人数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3)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情况

(4)现场安全施工状况及对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的处理情况(5)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6)本月中,安全生产监理的工作开展情况(方案审批、交底告知、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及机械、人员等各类材料报审、安全生产检查等)

(7)监理对所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或隐患的处理和采取的措施(包括口头指出、签发工作指令、工程暂时停工指令等)

14、安全生产监理专题报告;

15、监理单位的应急预案及演练;

监理单位要针对自身可能发生的事故及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后的处置制定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16、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资料;

17、监理工作总结中安全生产监理内容。第四章 施工单位保障文件

第九条 施工单位保障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并满足相应的要求。

1、制度汇编;

各类管理制度要健全、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各施工单位要将各类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封面加审批页并加盖项目经理部公章。相关单位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加以补充完善其他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验收制度(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交底)制度(6)安全生产奖惩制度(7)安全生产值班制度(8)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9)重要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10)消防保卫管理制度(11)风险告知制度(12)例会制度

(13)班组安全活动制度(14)危险源辨识、管理制度(15)应急救援制度

2、安保体系组织机构框图。

3、操作规程。

要依据工种、工序、机械设备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审批后组卷。

4、安全生产责任制 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各级部门、各班组、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3)责任制考核记录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级管理机构与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有效;责任制考核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落实,考核人、被考核人均需对考核结果签字认可。

5、资质证明文件 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三类人员证书

“三类人员”合格证书,专职安全员人员数量应满足每5000万合同额不少于一人的要求(3)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合同(含租赁协议)、安全生产协议书 分包合同(含租赁协议)、安全生产协议书必须由中标单位与分包商签订,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凡由授权人签署的,须有法人的授权文件。分包合同(含租赁协议)、安全生产协议书必须注明其有效期。

(4)农民工花名册(含身份证号码等必要信息)实名制;

各类资质文件必须保证其真实有效,对于复审、换证的要及时进行更新。

6、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2)发票和账目明细(3)安保用品发放台账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公路建设行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7、意外伤害保险保单

施工单位应对现场全体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保单、被保险人花名册统一管理。发生人员更替的,要及时变更被保险人资料。以人员方式投保的应附被保险人花名册。

8、危险源辨识

危险源辨识要有针对性,并根据评估结果编制重大危险源清单和重大危险源立、消项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跟踪方案。

危险源辨识和重大危险源清单要报监理审批。

重大危险源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备案。

9、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全面分析在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事故的危害程度,确定事故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事故危险源和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救援预案中要详实、具有可操作性,并及时更新。应明确如下内容:(1)应急组织体系。确定应急组织形式,构成单位和人员,并尽可能以结构图的形式表示出来。

(2)指挥机构及职责。明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相应职责,可以设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小组,明确各小组的工作任务及职责。(3)应急响应、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等内容;(3)信息报告与处置:

包括信息报告与通知:明确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事故信息接收和通报程序;信息上报:明确事故发生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的流程、内容和时限;信息传递:明确事故发生后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事故信息的方法和程序。

应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演练结束后总结经验,编写演练评估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予以改进并跟踪。

10、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要有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单独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11、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

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隧道等;(6)爆破工程;

(7)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的加固与拆除;(8)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工程,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12、教育培训计划、记录

施工单位每年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主要包括:现场全部从业人员接受教育和培训的实施记录、培训合格证书、上岗证书和其他有关培训、教育的确认记录。现场教育培训资料中应包括如下记录。

(1)接受教育和培训人员的姓名、性别、工种等详细的个人信息;(2)所属单位、所属工种的记录;

(3)从事现工种的时间及本单位录用的起始时间;

(4)上岗前三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即企业培训教育、分公司或项目部培训教育、班组培训教育。三级教育和培训必须有书面记载的完整资料,且岗前培训必须有考核合格的相关记录。

13、安全技术交底资料 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认真落实班前培训教育,确保操作人员了解所进行工序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有效的应对措施,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要做到以下几点:(1)对施工场所、作业环境,如高压线、地下管线、施工用电、现场防火和季节性特点等作业明确交底;

(2)对多工种交叉作业时的安全技术及防范措施应作详细交底;(3)对防止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劳动保护要求”作明确交底;

14、安全检查记录

安全检查记录(含整改通知、反馈意见、整改结果、处理意见)应详实、具体,实施检查工作要严格按照“三定、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15、安全例会记录

16、安全日志

安全施工日志是施工单位在一天中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天气记录,一般以工程建设所在地附近的气象站所报的记录为准,且应视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确定所记录的内容;

(2)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投入的人力、材料、机械设备的详细情况;(3)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

(4)发现的安全隐患及处理措施(口头指令或书面指令的情况);

(5)监理及上级部门检查情况,下发的有关安全的口头及书面指令性文件;(6)其他施工安全工作活动的记录;

安全施工日志必须对各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整改的措施、过程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且确保内容的真实可靠。

17、特种作业管理资料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人员花名册,掌握人员的进退场时间及所持证书的发证、复审情况,确保现场人员持证上岗,且所持证件真实有效。

18、特种设备管理资料 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机械、设备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2)特种设备施工检查、维修、保养、使用台账;

(3)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书和验收记录;(4)起重设备吊装试吊记录;

19、临时用电管理资料

临时用电专项方案(含计算书及平面布置图)应详尽、可行,并经监理总工程师审批合格后方可实施;

电工巡视、维修、保养记录要全面连续、如实反映所发现的隐患和处理结果。20、消防管理资料

要建立、健全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建立消防器材和危险品管理使用台账,并及时更新、补充、完善。

21、驻地管理资料 应包括以下内容:

(1)驻地平面布置图(含消防用品分布);(2)装配式房屋合格证书;

(3)食堂卫生许可证、务厨人员健康证。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相关从业单位完善本文件中各项要求的同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管理内容,本规定未明确的其他从业单位保障文件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内业保障资料的监督检查,对忽视保障文件整理、弄虚作假等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处罚。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 篇二

公路桩号K68+880~ K73+600、K80~ K164+128 (其中K59+511~K68+880、K73+600~K80两段位于河北省地段) 。车道数为4、6车道, 路基宽度为26m、33.5m。路线总长88.848km。沿线与芦堂路 (规划一级公路) 、汉沽外环 (城市干路) 、津汉公路 (现状二级公路, 规划城市主干路) 、京津高速 (高速公路) 、京津塘高速 (高速公路) 、津塘公路 (城市主干路) 、津晋高速 (高速公路) 、津港公路 (城市主干路) 、津淄公路 (城市主干路) 等公路, 以及京山铁路相交或平行。

目前公路车流量大, 堵车现象严重。沿线两侧主要为居住区、厂房以及农用地, 其中居住区为声环境保护目标, 共34处, 集中于路段桩号K70+50~ K72+200、K80~ K86、K117+700~ K143+50、K151+50~ K153+50两侧。部分路段敏感点设有3m高塑料板材质的声屏障, 但破损现象比较普遍, 沿线敏感点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4a/2类标准。

2 监测布点现状分析

沿线噪声源主要是居民生产、生活噪声和现有公路、铁路交通噪声。为充分了解公路沿线现状噪声以及背景噪声情况, 按照“以点代线, 点段结合, 反馈全线”, 以及“根据敏感点的不同环境功能区, 尤其考虑受现有公路交通或其他声源噪声影响”的原则对沿线进行了布点, 共设置24个具有代表性的声环境现状常规监测点、1个24h连续监测点和2个衰减断面监测点。监测于2010年5月30日~2010年6月11日进行。

(1) 常规噪声敏感点。

在临路较近住宅的窗外1m (距地面1.2m) 处设测点, 分别进行昼间2次, 夜间2次20min连续等效A声级监测。

(2) 24h连续监测点。

在临路处监测该点的每小时的连续等效A声级, 连续24h, 给出昼间16h (早6:00至晚22:00) 和夜间8h (晚22:00至早6:00) 的连续等效A声级, 连续监测2d。

(3) 衰减断面监测点。

针对不同路段车流量变化较大的情况, 选择线路平直, 与弯段、桥梁距离大于200m, 纵坡坡度小于1%, 运营车辆能够正常行驶, 公路两侧开阔无屏障, 监测点与高速公路的高差较小的地段, 监测时, 布点于距路肩20m、40m、60m、80m、120m。

(4) 监测背景噪声。

应考虑是否受到其他道路影响, 如受到其他道路影响, 可用不受唐津影响、仅受其它道路影响的位置的噪声作为背景噪声, 否则, 在远离唐津的位置监测背景噪声。特别是如果受到铁路影响, 昼、夜各应测量不低于火车平均运行密度的1h等效声级作为背景噪声。

(5)

具体监测方法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等国家有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3 监测结果的分析和比较

3.1 常规点监测结果

监测结果表明, 公路沿线部分敏感点由于受到现状交通噪声和生活噪声等影响, 监测结果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超标, 见表1。

3.2 24h连续监测

该处24h噪声监测结果昼间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中4a类标准的要求, 而夜间由于受到现状唐津公路交通噪声的影响, 各时段均超标。目前该处路段全天的交通量约40 000pcu/d, 其中昼间交通量占全天交通量的73.5%~74.4%, 车流量的平均日昼比达到1∶0.74。具体见图1、图2、表2。

注:昼间 (早上6:00~晚上22:00) 夜间 (晚上22:00~早上6:00)

3.3 衰减断面监测

同步监测值中20m处的噪声值最大、处于67.7~70.6 dB (A) 间, 120m处最小、处于58.9~62.6 dB (A) 间, 符合噪声随距离增大而逐渐衰减的原理。距离路肩20m~40m、40m~80m、60m~120m昼间噪声监测值的衰减值分别为3.1~3.2、3.5~4.9、3.8~4.6dB (A) , 对应夜间衰减值分别为2.8~3.1、3.8~5.2、3.6~3.8 dB (A) 。监测到车流量为44 286pcu/d, 昼间为29 064~33 228pcu/d, 夜间为11 010~15 270pcu/d。

4 结语

唐津高速公路 (天津段) 现状平均交通量已超过40 000pcu/d, 越来越多的车流量, 不仅将超出现有唐津高速公路的通行能力, 而且对沿线声环境质量产生了严重影响。根据监测结果, 沿线敏感点超过半数的昼间噪声超标, 而夜间噪声均有不同程度的超标。因此公路管理单位应积极开展对沿线声环境保护措施的论证, 结合将要实施的改扩建工程采取合理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

参考文献

[1]杨秀妍, 余乐.唐津高速公路 (天津段) 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R].天津:交通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2010.

3.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 篇三

针对行业主管部门对供水企业等单位的监管手段不足,通过建设城市供水管理业务应用信息系统,提供行业统计、水质监测、二次供水、服务热线等数据的网上录入传输,实现数据汇总、查询、统计分析、评价、超阈值报警等功能,从而提高城市供水管理效率和水平,及时掌握行业动态和供水信息,实现城市供水行业管理业务的信息化、规范化。

一、信息系统的总体结构

(一)总体框架

城市供水管理业务应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集信息采集、传输、管理、分析、展示为一体,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布设在天津市供水管理处的信息系统和门户网站,使用人员包括供水处、区县供水管理部门、供水单位、水质监测站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单位。

信息系统为16个区县供水管理部门、32家供水单位、5个水质监测站和39家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提供网上信息填报途径,并为供水处业务管理人员提供行业信息的统计、汇总、分析等功能,部分水质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实时发布。

同时,门户网站对外发布相关的行业信息,实现政务公开、信息服务、新闻发布等功能。

(二)系统划分

信息系统采用B/S架构,建设内容包括:信息采集、网络传输、支撑平台、业务应用和门户网站等五个方面,其系统划分如图1所示。

1.信息采集

信息采集是信息系统的数据源基础。信息采集方式包括自动采集和人工填报两种方式。本次项目建设中主要采用人工填报方式实现信息采集,信息采集内容包括供水单位的基础信息、水质检测信息和行业文件信息。

2.网络传输

网络为天津市供水处与区县供水管理部门、供水单位、水质监测站和为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之间信息的传输提供高速可靠的通道。

3.支撑平台

支撑平台包含系统运行环境、数据库和应用支撑三部分内容。

系统运行环境为信息系统提供整体运行环境,包括为系统运行配置服务器、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

数据库是数据的存储与管理中心,用于存储基础信息、水质检测信息和行业文件信息,为业务应用提供有效可靠的信息支持服务。

应用支撑在信息系统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向上负责支撑业务应用,向下管理数据资源。

4.业务应用

业务应用包括行业统计管理信息系统、供水水质监测数据分析系统、二次供水管理系统、服务热线管理系统和行业文件管理系统五部分,为实现水质监管科技化、行业统计信息化、供水处内部办公无纸化提供管理平台。

5.门户网站

门户网站依托天津市水务局网站软硬件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供新闻发布、政务公开、信息服务、信息发布、信息维护功能。

(三)安全体系

信息系统通过权限控制实现分级别访问,可以设定不同用户对特定模块及操作的访问权限,以保障机密信息的安全性,实现业务系统级别的信息安全。

针对本系统的数据安全需求,对系统数据信息采用磁带机定时备份方式,并将备份介质存储于不同地点。

二、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和流程

信息系统是采用行业统计、水质监测数据分析、二次供水、行业文件、服务热线等五个业务管理平台,以系统数据库为核心的业务支撑平台,以信息采集和网络传输为供水业务的动态数据获取手段,通过数据汇总、查询、统计分析、评价、超阈值报警等功能,对城市供水行業进行实时管理的系统。

(一)主要功能

该系统在结构上主要由信息采集、行业信息统计、供水水质分析、二次供水、服务热线、行业文件等主要业务应用模块构成。

1.信息采集

为供水处、区县供水管理部门、供水单位、水质监测站、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提供数据录入界面,实现数据的自动存储和集中管理,具有接入扩充能力,并为在线监测信息预留标准的自动接口。

2.行业信息统计

对采集的行业信息进行统计管理,实现对行业信息变化趋势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3.供水水质分析

根据预先选定的方法对采集的水质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并根据预先设定的阈值实现自动报警功能。

4.二次供水管理

对采集的二次供水信息进行统计管理,实现信息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5.服务热线管理

对采集的服务热线信息进行统计管理,实现对服务热线信息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6.行业文件管理

管理行业文件信息,在供水处、区县供水管理部门、供水单位范围内,实现公文流转、业务督办和信息发布等功能。

(二) 业务流程

城市供水行业管理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信息采集、信息管理和应用、信息发布三部分,即在采集供水处、区县供水管理部门、供水单位、水质监测站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的供水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行业统计、水质分析和行业文件管理,并通过网络传输将部分供水水质信息上报至门户网站,为社会公众了解城市供水状况和参与供水行业管理提供平台。

(三)数据流程

4.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 篇四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当合同文件发生矛盾时,应按顺序进行解释。下列排序中正确的是__。

A.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B.中标通知书、专用条款、协议书 C.中标通知书、专用条款、投标书 D.中标通知书、专用条款、标准

2、联合体主办人所承担的工程__。A.必须是主要的工程量

B.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 C.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80% D.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60%

3、国产设备的原价一般是指()。A.出厂价

B.出厂价与运费、装卸费之和 C.设备市场价 D.设备成本价

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__时合同成立。A.签字加盖章 B.签字或盖章

C.只能签字,不能盖章 D.只能盖章,不能签字

5、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监理内容是__。

A.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开工报告,对施工方案中环保目标和环保措施提出审查意见

B.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中的环保措施是否可行 C.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提出环保监理目标、环保监理措施及要求

D.审查施工单位的临时用地方案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历史用地的恢复是否可行

6、FIDIC条款中,监理工程师有权__。①撤换不称职的承包商代表;②撤换不称职的监理工程师代表;③批准承包人转让合同的要求; ④下令对不合格的工程停工整顿;⑤终止业主与承包商的合同关系 A.①②④ B.②③④ C.①④ D.③④

7、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所必需的生活用临时设施费用应计入__。A.直接费用 B.其他直接费用 C.间接费 D.现场经费

8、某企业利用长期债券融资5000万元,债券的利息率为10%,筹资费费率为3%,所得税税率为33%,则债券的成本率为__。A.6.02% B.6.91% C.9.7% D.10.3%

9、对数据的解释,最准确的是__。

A.数据就是信息,数据是客观规律的记录

B.数据是客观实体属性的反映,是一组表示数量、行为和目标,可以记录下来加以鉴别的符号

C.数据是信息的载体,信息是数据的灵魂

D.数据是一组表示数量、行为和目标,可以记录下来加以鉴别的符号

10、保留金的最高限额一般为合同总价的__。A.4% B.5% C.6% D.7%

11、__是建设监理主管机构对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的依据。A.监理规划 B.监理合同 C.监理方案 D.监理细则

12、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从国外进口的设备,其增值税按照()计算其应纳税额。A.离岸价格 B.到岸价格

C.组成计税价格 D.交货价

13、下列评价指标中,属于动态指标的是__。A.投资利润率 B.投资利税率 C.内部收益率 D.流动比率

14、《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规定,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__天内,监理工程师应签发保留金支付证书,将保留金退还给承包人。A.14 B.21 C.28 D.35

15、重力式墩台的受力特点是靠__来平衡外力而保持其稳定。A.与土的共同作用 B.本身材料的强度 C.自身的重量 D.以上都不对

16、板跨中截面的主筋应放在__。A.上面 B.中间 C.下面 D.侧面

17、施工合同发生争议后,除__外,业主和承包商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①合同确已无法履行;②双方协议停止施工;③合同一方要求停工;④仲裁机构或法院要求停工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18、监理工程师越权下达了对某项工作的指令后,承包人执行了,可能会出现__。A.承包人无权得到该项工作的付款

B.承包人是否能得到该项工作的付款由业主决定 C.业主给予承包人一定的补偿

D.承包人有权得到该项工作的付款

19、路面弯沉值一般可用__测量。A.刚性承载板 B.贝克曼梁 C.3m直尺 D.水准仪

20、不属于要约的是__。A.自动售货机售卖商品 B.商店橱窗展示商品样品 C.悬赏广告

D.顾客在商店询问商品的价格

21、《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规定,承包人申请交工的工程,在经交工验收后,被认为完全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则__在交工验收工作完毕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工证书。A.业主

B.监理工程师 C.质监站

D.上级主管部门

22、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属于__。A.法院或仲裁机关 B.法院 C.工商局

D.建设管理部门

23、工程师对已经同意承包人隐蔽的工程部位施工质量产生怀疑后,要求承包人进行剥露后的重新检验。检验结果表明施工质量存在缺陷,承包人按工程师的指示修复后再次覆盖。此项事件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对增加的施工成本和延误的工期处理应是__。

A.工期顺延,施工成本的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B.工期不予顺延,施工成本的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C.顺延工期,补偿剥露和重新覆盖的成本,修复缺陷成本由承包人承担

D.工期不予顺延,补偿剥露和重新覆盖的成本,修复缺陷成本由承包人承担

24、发包模式的缺点是__。A.进度控制难度大 B.投资控制难度大

C.业主选择承包单位范围小 D.质量控制难度大

25、职能部门与指挥部门易产生矛盾的监理组织形式是__监理组织。A.直线制 B.职能制

C.直线职能制 D.矩阵制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费用成本分析包括__。A.量本利分析法

B.事前的成本预测分析 C.施工过程中费用成本分析 D.因素分析法

E.事后费用成本分析

2、财务评价的基本报表有__。A.现金流量表 B.利润分配表 C.资产负债表 D.损益表 E.外汇平衡表

3、《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规定,工程承包合同中,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和方式有__。A.对合同进行公证 B.提交工程师处理 C.仲裁或诉讼

D.当事人友好协商 E.忍让

4、监理招标文件中,__是财务建议书的主要内容。A.执行监理任务的计划表 B.承担监理工作的人员组成 C.人员酬金报价表

D.要求监理单位提供的设备清单 E.提供自备仪器设备的报价表

5、下列对水泥稳定混合料的设计叙述正确的是()。A.应考虑气候.水文条件等因素

B.通过试验选取最适于稳定的材料,确定最佳含水泥剂量和最佳含水量 C.工地实际用水泥剂量可比室内高1.0%~2.0% D.施工实际用水泥剂量按设计办,无须批准

6、在《合同法》的条款中,有些条文使用了“一般包括”,这样用词的目的是__。

A.说明这些条款是强制性的,如果不依照这些规定的话,国家就要主动进行干预

B.可以帮助当事人防止因缺少某些条款而导致出现合同漏洞 C.说明这些条款是倡导性的,可以由合同当事人自由选择 D.没有特别的意义

E.说明这些条款会随时变动

7、我国现行《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2006)规定,下列哪些指标不代表路面整体强度刚度的设计指标__。A.容许弯沉值 B.计算弯沉值 C.设计弯沉值 D.实测弯沉值

8、影响路基稳定性的自然因素有__。A.地形 B.地质条件 C.植物覆盖 D.荷载作用

9、费用索赔成立的基本条件为__。A.承包人提交索赔报告 B.索赔事实真实,资料齐全 C.索赔费用在合同中未被包含

D.承包人人员设备确进场,且无法另行安排 E.承包人利润受到损失

10、现场管理费中的其他单项费用是__。A.现场管理人员工资 B.主副食运费补占 C.办公费

D.固定资产使用费 E.职工探亲路费

11、改善沥青混合料高温稳定性的措施通常包括__。A.采用改性沥青 B.降低沥青黏度 C.增加粗集料 D.减少粗集料

12、下列费用中属于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的是__。A.研究试验费 B.建设单位管理费 C.企业管理费 D.勘察设计费 E.财务费用

13、关于FIDIC条款中合同通用条件与合同专用条件间的关系,表述错误的是__。

A.通用条件是主条件,专用条件是从属条件,故通用条件较为全面 B.专用条件是主条件,通用条件是从属条件,故专用条件优先 C.专用条件是钋对通用条件有关条款进行的补充、修改或具体化 D.专用条件和通用条件均为主条件 E.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均为从属条件

14、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可划分为__。A.重大质量事故 B.严重质量事故 C.一般质量事故 D.质量问题

E.极端严重质量事故

15、按照FIDIC条款,下列事件出现后,承包商有权延长工期__。A.监理工程师延发图纸影响了施工进度 B.分包商违约

C.非承包商责任的暂时停工

D.承包商负责的风险发生导致工期延长

16、__情况下,施工合同可以解除。A.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

B.由于不可抗力的作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C.由于一方法定代表人的变动

D.由于一方违约,使施工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E.当事人一方破产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17、有资格代理招标的机构应条件包括__。A.必须是法人组织

B.不得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 C.有从事招标代理义务的场所 D.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E.有自己的评标专家库

18、支架安装完毕后应对__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A.平面位置 B.顶部标高 C.节点连接

D.纵横向稳定性 E.强度

19、钻孔灌注桩的成孔方法常用的主要有__。A.正循环回转钻机成孔 B.反循环回转钻机成孔 C.冲击钻机成孔 D.打桩锤成孔 20、主要依据孔隙比及有机质含量,同时结合下列指标__等将软土分为五种类型。A.含水量 B.压缩系数 C.饱和度 D.塑性指数

21、招标工程的标底,在施工图预算基础上作出外,还应考虑__因素。A.目标工期的要求

B.概算定额及单价的水平C.招标方法的质量要求 D.施工现场条件 E.投标单位实际水平

22、在施工过程中,__引起承包人费用增加,可向业主提出索赔。A.不可预见的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 B.施工机械的故障 C.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 D.业主原因的工程延误

E.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

23、在实施施工监理过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__。A.施工监理的行为主体是施工单位 B.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合同关系 C.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合同关系 D.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没有合同关系

E.监理单位在监理中为施工单位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24、工程施工合同条款规定的索赔程序中,__是承包人应完成的工作。A.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B.提交索赔额的最后账目 C.审查索赔报告

D.做好现场同期记录 E.核实索赔数额

5.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 篇五

凡是不包含以下述LS、PD、XK、Q等英文字母开头的三证号,往往是擅自编写的,不受法律保护,其质量值得怀疑。

1.农药登记证临时登记证号以 LS或WL开头,如LS96030(农地乐52.25% 乳油)、WL93614(神煞0.2%气雾剂)。正式品种登记证号以PD、PDN、WP、WPN开头,如PDI-85(敌杀死)、PDN2-88(丁草胺)WPI-92(驱蚊液)等。分装农药的尚需办理分装登记证,证号如LS981606—浙99042等。

2.生产许可(批准)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格式如XK13-067009等。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格式如HNP33055-C0440等。

6.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 篇六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蔬菜的供给,促进蔬菜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基本菜田,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人民对蔬菜的需求和建设用地发展趋势的预测,批准确定的从事商品蔬菜生产的常年专用菜田以及蔬菜科研、教学、示范、良种繁育用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基本菜田的土地管理工作,并依法加强基本菜田的保护。

第五条 计划、城建、规划、财政、审计、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菜田的义务,有权举报侵占、破坏基本菜田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基本菜田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区域划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总需求以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本市的基本菜田面积实行指标控制管理,按照本市常住人口人均占有面积不少于三十三点三三平方米的标准核定,保持基本菜田总面积动态平衡。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逐级核定基本菜田的面积和地块,绘制图表,设置统一的保护标志。

7.天津港引航工作评价及安全管理 篇七

关键词:引航 风险评估 安全对策

近年来,随着天津港的迅猛发展,天津港货物吞吐量不断攀升,2012年突破4.76亿吨,其中集装箱1230万TEU。与此同时,船舶到港的总艘次飞速增长,大型化船舶到港密度飞速提高,天津港年度引航调度的船舶总艘次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然而,天津港的通航环境日趋复杂、通航压力日渐突出,港口建设大规模开展等因素制约着天津港船舶引航安全工作,这一系列因素给船舶的安全引航带来极大隐患。为了解决天津港港口经济发展与船舶安全引航之间的矛盾,因此很有必要选择合适的方法对船舶引航风险进行评估,对影响船舶引航安全的因子进行识别,提出引航风险预防、减控措施及提高船舶引航安全的决策建议,保证船舶引航的安全,提高天津港船舶的引航效率。

天津港引航事故风险

风险具有频率和后果程度的双重特性,即:RISK=f(F,N),其中:F为事件发生频率;N为事件后果程度。

频率是描述有害事件或非正常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是概率事件的通常计量值。对于船舶引航作业而言,频率是在单位时间内引航事故发生的次数与船舶活动量的比值,即:

F=?鄱Ci/?鄱Qi,其中Ci为发生事故等效次数;Qi为等效船舶活动量。

在船舶引航工作评价研究过程中,要求对频率的定量数值进行定性划分。一般地,对于频率的描述使用频繁、很可能、偶尔、极少等。对于船舶引航作业其频率衡准表见表1所示。

表1 船舶引航作业中的频率衡准表

依据天津港近年来船舶引航事故统计资料和上述船舶引航作业中的频率衡准表可得:船舶在引航过程中发生碰撞和触损的频率为5.55181E-05,频度为偶尔;船舶在引航过程中发生搁浅和浪损的频率为7.93116E-06,频度为极少。船舶在引航过程中发生小事故的频率为8.72427E-05,频度为偶尔;船舶在引航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频率为2.37935E-05,频度为偶尔;船舶在引航过程中发生一般事故和大事故的频率为7.93116E-06,频度为极少。

后果是描述有害事件或非正常事件发生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对于船舶引航作业而言,事故等效后果PN是在单位时间内事件发生的后果与事件发生次数的比值,即:

PN=?鄱PNi /?鄱Ci,其中PNi 是事故的等效事故后果;Ci是发生事故的等效次数。

在船舶引航工作评价研究过程中,要求对后果的定性划分进行定量赋值。一般地,对于后果的描述使用非常严重、严重、一般、轻微等。对于船舶引航作业,船舶引航作业中的后果衡准表见表2所示。

表2 船舶引航作业中的后果衡准表

按照事故统计资料,将事故的后果的定量参数按等级分为60,10,4,l,0.1。同时将事故隐患列为小事件,计后果数值0.05。见表3。

表3 船舶引航作业中的后果相对衡准表

上面已述,风险具有频率和后果程度的双重特性,则:

为了综合考虑事故频率与后果程度的情况,本文采用风险矩阵这一表示方法对引航工作进行分析,风险矩阵是针对风险分析的有效分类识别方法。风险矩阵能综合表示风险的两项要素:事故发生频率与后果严重性。如表4所示,将事故发生频率(F)和后果(S)的分级情况(相应的系数),按照计算结果确立风险(R)的数值。然后就计算的结果对风险加以分类,得出“可以忽略的风险区”、“合理可行的低风险区”、“不可容忍的高风险区”三个不同风险类别和区域。在下表中,(R9-R11)为不可容忍的高风险区,(R5-R8)为“合理可行的低风险区”,(R2-R4)为“可以忽略的风险区”。

表4 不同风险级别的划分

依据天津港近年船舶引航事故统计资料和上述不同风险级别的划分可得:船舶在引航过程中在船闸、大沽灯塔附近、G35和主航道19与20号浮之间发生的碰撞或触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后果严重甚至非常严重,在其他区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后果一般或轻微。

天津港引航工作评价

为评价天津港引航工作,本文选择船舶引航人员配备、船舶引航事故频度、船舶引航环境压力作为评价指标。船舶引航人员配备指标主要评价反映从事船舶引航的人员数量、级别和结构是否合理。评价从事船舶引航的各级引航员人员数量和结构是否满足天津港引航工作的需要。船舶引航事故频度主要评价船舶在引航过程中发生碰撞、触损、浪损、搁浅等事故的频度以及发生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小事故的频度,该指标是评价天津港引航情况的状态指标,也是直接反映引航员水平能力的指标。船舶引航环境压力主要评价天津港口通航环境(包括天津港航道条件、天津港通航密度、天津港水文气象特征、待引船舶类型等)对天津港船舶安全引航的影响,该指标是评价天津港引航情况的压力指标。

配备充足的引航人员一方面能够减少到港船舶的等待时间,另一方面可以减低劳动强度,防止引航事故的发生。近来由于引航人员数目不充足(部分是由于助理引航员和三级引航员较多,结构不合理),使得加班引航艘次与正常引航艘次比值较大,从而计算出还应增加有效引航人员。

依据天津港近年来船舶引航事故统计资料和船舶引航作业中的频率衡准表可得:船舶在引航过程中发生各类事故的频率和频度如表5所示。

表5 天津港船舶引航事故频度表

天津港船舶引航事故频度在偶尔或低于偶尔时为优,因此船舶引航事故频度指标取值为0。

船舶引航环境压力按照九级标度法通过专家打分对航道、码头、通航密度、船闸、油田等对引航安全的压力进行评判来确定,该指标取值为0.39。

天津港船舶引航”评价指标取值,通过加权求和计算得到,其中三个指标的权重通过对偶比较法确定,分别为0.4、0.267和0.333,计算可得 “天津港引航工作”指标取值为0.19。

提高天津港船舶引航安全的对策建议

进一步加强船舶引航安全管理,强化安全引航意识,注重天津港通航环境对引航员心理的影响,注重人为因素对引航安全的影响,加强安全意识教育,降低引航员业务水平因素在引航安全中的影响。利用大型船舶操纵模拟器对引航员进行培训,提高引航员的业务技术水平。进一步调整引航员的数量、级别、文化程度与结构,积极采取措施,减轻劳动强度,避免引航员疲劳从事引航作业。

加强影响船舶引航的小型施工船、运沙船、渔船的治理,有效降低这些船舶对船舶的安全引航航行造成的隐患。对危险航段和水域采取专项安全措施。增加引航交通工具的配备,增加先进的引航船艇的配备,考虑购置专门的直升飞机用于引航员的运送,减少非引航时间损耗,提高引航效率。

加大科技投入,坚持科技引航,继续进行引航监控系统、监控中心的升级改造,使引航监控设备成为安全引航的科学保障。同时增加现有引航信息化的水平,使得引航员通过现代化的装备能够对于水域环境条件、交通态势等信息有更多的获取手段。

提高引航人员语言能力。天津港外轮日趋增多,要专门针对引航人员进行语言培训,增强引航员和船方的沟通能力,提高引航服务水平。

倡导引航安全文化的建立。继承发扬所积累的安全引航优秀经验,更新船舶引航安全理念,不断提高安全文化的水平。

参考文献:

[1]方泉根,王津,Datubo A. FSA 及其在船舶安全中的应用[J ] .中国航海,2004 ,61(1) :125.

[2]Jin Wang. The Current Status of Future Aspects of Formal Safety Assessment of Ships[J] . Safety Science

[3]马飞.综合安全评估在船舶引航安全评估中的应用:[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 2008.

8.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篇八

第三十八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

第三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物业,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售房时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规划、设计新建物业项目时,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设施,并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和业主活动。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并向业主进行公示。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管理用房无偿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并接受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第四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二)物业竣工验收资料;

(三)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五)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新建物业项目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共有部分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五条 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业主对专有部分负责维修、养护;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维修、养护。

在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或者影响他人正常使用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

第四十六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第四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建成后,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路灯等设施,按照规定移交给专业经营服务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擅自改变住宅房屋使用用途、随意占用共用部位、损坏共用设施设备、侵占或者毁坏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侵占通道、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大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般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内容和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置以及相关费用等。

第五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大会收取的相关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一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并征得业主大会同意。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

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公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每年第四季度将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五十三条 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给业主计息。

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业主交纳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十四条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定,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资金中列支。专项维修资金增值资金除核定管理费用外,应当建立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房屋应急解危支出。

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应当与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三)服务的内容;

(四)服务的标准;

(五)服务的费用;

(六)合同的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解除条件;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电梯、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服务;

(三)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四)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

(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服务、管理;

(七)物业资料的查询服务和管理;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两年。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的三个月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应当协商续约事宜。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不再续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终止。

第五十九条 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三个月前将解除时间、原因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除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同时移交下列资金、物品和资料:

(一)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和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

(二)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有的场地、设施设备;

(三)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

(四)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移交管理期间的财务资料。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移交。

新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本条第一款所列资金、物品和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协商确定。

第六十二条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格标准以及上下浮动比例,依据社会平均物价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确定和调整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时,有关部门应当听取群众意见。

第六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部分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季度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六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月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五条 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可以将服务和收费事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并支付代办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六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建,并可处以物业管理用房总价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处以物业管理用房总价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三)未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将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的,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出售新建房屋时,未向购房人明示并组织购房人书面确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资料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三)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四)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项目全部委托给他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委托项目收益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五)未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照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七)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相应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除妨害;造成损失的,由违规行为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法定时间内将保管的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财物毁坏、灭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四条 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示范文本,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十六条 业主自行管理物业、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和原有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的,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9.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篇九

二、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删除第五项。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转让共有的房地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书面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正在依法查处的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立案查处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限制该房地产转让。违法情形消除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解除对该房地产的转让限制。”

四、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

五、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房屋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转让。”

六、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房地产转让的,转让人应当如实书面告知受让人所转让房地产的权属、抵押、租赁以及房地产是否附有违法建筑等相关情况。”

七、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待售新建商品房信息输入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取得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与购房人签订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打印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全部准售房源等有关信息。”

八、删除第二十条。

九、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两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其中至少含一名注册执业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应当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两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

十、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并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布。”

十一、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服务内容和执业人员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终止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十二、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服务内容、范围、合同示范文本和收费标准;”

十三、删除第二十九条。

十四、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地产估价、咨询、经纪服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十五、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中介服务资质证书、备案证明、注册执业证书、执业专用章;

“(二)对当事人隐瞒涉及房屋交易的重要信息;

“(三)收取房款或者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

“(四)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和信息;

“(五)违反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用;

“(六)为禁止交易房屋的当事人提供经纪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房地产经纪人员、估价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十七、删除第三十四条。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销售现场公示相关信息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在经营场所公示相关事项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责令其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六、七项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十二、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处罚结果记入其信用记录。”

二十四、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擅自泄露房地产交易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 篇十

[关键词]改革;使用性能;维护与管理

[中图分类号]U448.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6-0287-01

社会在不断的发展,中国的经济建设、公路建设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公路里程日渐增加。每当我们看到了平整、畅通、井然有序的公路交通,横卧在两岸,腾空而起的高架桥,可以使农民通向村外的广阔的柏油公路时,我们就会自发地产生一种用任何语言都无法表达的喜悦感、骄傲之情,感叹生活环境的美好、感叹人类的伟大。然而,光明的背后,人们会看到“老龄化”的公路、桥梁,它会有裂缝、坑洼等等问题,这些事实情况的出现给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带来很多恒定的不便,有时严重的甚至可能威胁的生命安全及财产损失。因此,维护,管理和保护良好的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是道路管理者面临的新的挑战。

维护工作的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使用道路的意义和生活,也影响社会经济效益。因此,如何提高道路的养护和管理是摆在前面的公路部门和企业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下面就公路养护管理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的作用和特点进行论述。

一、公路的维护和管理

公路养护就是对公路的保养与维护,保养侧重于从建成通车开始的全过程养护,维护侧重于对被破坏的部分进行修复。公路建成通车后,因承受车轮的磨损和冲击,受到暴雨、洪水、风沙、冰雪、日晒、冰融等自然力的侵蚀和风化,以及人为的破坏和修建时遗留的某些缺陷,公路使用质量会逐渐降低。因此,公路建成通车后必须采取养护维修措施,并不断进行更新改善。公路养护必须及时修复损坏部分,否则将导致修复工程的投资加大,缩短公路的使用寿命,并给用路者造成损失。公路维修还必须注意进行紧急服务和抢修,保持公路畅通无阻。在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公路养护还要对原有技术标准过低的路段、构造物和沿线设施进行局部改善、更新和添建,以提高公路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加强养护管理的若干问题

公路养护管理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养护管理政策不健全,养护管理体制不顺畅,“重建轻养”思想严重,缺少定额和规范,养护资金投入不够,养护工区规划与公路发展不够协调等问题已经突出出来,并将成为影响公路运营管理的障碍,影响公路养护水平的提高和养管机制的创新。以下介绍在公路养护方面我们做出的几点改革创新机制。

(一)、机制创新

本人从事公路管理多年,深刻认识公路建设,现将体制改革分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国际道路会议常设协会将公路养护统一划分为日常养护、定期养护、特别养护和改善工程四类。要根据道路维护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立合理的养护和管理系统,这样既提高了公路质量到又实现了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第二:目前的道路养护管理站布局与路政管理人员,需要科学合理的配置,有利于优势互补,降低经营成本,符合公路的发展趋势和行业的特点。建立了公路养护管理系统,优先给予集中统一的原则。第三: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养路经费是从公路资金中拨付的。养路经费占公路建设总投资的比重,一般为30%~50%。养路费是一笔很大的开销。所以我们要考虑成本:首先是选择施工队伍,要通过招标竞争机制;其次是企业的管理机制,要实施劳动就业分配制度,建立维修工程计划任务的形式及合同管理的形式,以适应公路养护的特点,使工程逐步向信息技术化、市场化迈进。

(二)、人员配置合理化

养护工作的优劣直接关系到驾驶人的安全,快捷,经济,舒适。现如今因保护专业化水平不高,保护和管理人员薄弱,整体素质普遍偏低。所以我们面临着一个严峻的人员配置考验。能适应公路养护管理,建立一个敬业,甘于奉献高品质、高层次、专业的、全面发展、养护队伍是非常必要的。只有人员精干、操作熟练、训练有素、并有强烈的责任感的全面的专业技术的维修队伍,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每一个项目、每一个过程的质量,然后完成各种道路事故修复工作。人员素质的提升还要做到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定期给予工人充分的休养和度假时间,以提高养护人员的精神状态和健康的身体素质,树立“安全工作”的思想。最后要提到的是必需做要到调节的维护操作。首先,养路工人必须穿戴安全标志服装;其次,我们应该加强管理,如施工车辆是否安全,道路状况是否良好,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别是维护工作是一个高风险行业,要做到维护好每一名养护工人的人生安全工作。

(三)、设备更新

目前公路养护工作设备陈旧,养路机械匹配率低,设备的大小不能跟上,技术含量保护低。所以我们必须加大投入力度,以增加保护资金,通过补助资金,招标惯例,支持和引导道路维修单位和企业在维护设备的更新,投入资金的增加,机械化过程的加快中。要求在有限的财政资源下做到节约预算的合理性,并使科学决策发挥最大的效益。然后,逐步更新和淘汰那些高污染、技术含量低的传统工艺和落后的设备,应使用与经营能力、经营业绩、自动化程度得以提高。用无污染,高速度和其他特性的机械和设备来确保维护工作的效率。最后,学习、引进国外先进的加工设备和技术,提高养护机械制造技术和工艺,提高产品质量的可靠性,使用高功率的机械性能的设备是养护工作的必要保证。

(四)、技术要求

早期的公路多是土路或低级路面,桥涵以木制和石砌为主,交通量也很小,故养护技术比较简单,要求也不高。随着交通量的增长,高级路面以及高速公路的出现,养护技术要求也不断提高。为此,各国都制定了养路条例,如苏联制定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日本制定有道路养护维修纲要,美国有公路养护手册。这些技术条例的共同要求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消除导致公路损毁的因素,增强设施的耐久性,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2、重视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积累技术资料,加强科学分析,针对病害产生的原因,采取正确、有效的技术措施。

3、因地制宜,充分发掘原有工程设施的潜力,以达到适用、经济的目的。

4、尽量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推行科学管理方法,加强情报系统,及时处理公路上发生的问题。

5、革新养路机具设备,相应地改革操作方法和劳动组织,提高效率,保证工程质量。

(五)、质量考核

一般采用定期检查路况变化的方法来考核公路养护的工作质量。一些工业发达国家,主要检查路面的使用性能,包括破损率、不平整度、抗滑能力和整体强度等技术指标,据以确定科学的养护对策。中国自60年代起,对每公里公路的路面、路基、桥涵、标号志和绿化等五项每月进行检查评定,综合按百分制计分。总的养护质量要求是: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顺畅;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沟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清洁;标号志完善鲜明;路旁绿化、宜林路段路树齐全。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部位和数量进行详细记录,按统一的规定扣分。各项的最高分数规定为:路面50分,路基20分,其他三项各10分。并按每公里所得分数将路况分为优、良、次、差四等,将每个养路单位所管路段中优等和良等路占总里程的百分比(好路率)作为考核该单位养护工作质量的主要指标。根据好路率的升降和差等路的增减来评定其成绩,并据此掌握路况变化,积累资料,以便制定下一步养护工作计划。

结束语

随着国家公路网的建设,公路,总里程的加长,公路养护的需求与日俱增,因此,国内优秀的公路养护运营企业愈来愈重视对行业市场的研究。公路养护行业发展前景广阔。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公路的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是公路管理部门和经营企业一项艰巨的任务。

参考文献

[1]张有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发展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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