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学(精选15篇)
1.政法干警民法学 篇一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重点点拨
重点一:民法总论
重点知识: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等。
重点举例: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民事法律行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
出生属于自然事实,与有没有户籍没有关系。但户籍可以作为何时出生的证明,《民通意见》第1条中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民事权利能力作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自无疑义。但对于尚存于母体内的胎儿,虽尚未出生,但继承法为了保护胎儿利益,其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
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非一定同时存在,有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是分离的。有权利能力未必有行为能力,但有行为能力则必定有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存在和消灭的,法人成立的同时就获得相关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撤销的同时也就丧失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受成立时的章程和核准的业务范围限制,行为能力有限,与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比比较狭窄。
2.政法干警民法学 篇二
政法干警面试与其他公务员面试不同点在于, 政法干警考试招录职位是既定的, 因此面试会加大对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的考查, 面试突出了“专业性”的特点。从各省的政法干警考试历年真题来看, 专业相关题目占了很大的比例, 超过53%, 综合题占40%, 所以要引起考生的充分重视。笔者结合安徽近三年的政法干警面试真题, 对面试中专业性考题进行深入分析, 总结答题技巧, 助考生们一臂之力。
职业认知题
人民警察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 但又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 人民警察不同于政府其他部门的公务员。警察队伍要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考生必须在思想上认识到警察职位的特殊性。
【真题1】请用自然界两种植物概括一下警察的工作特点。
【分析】该题主要考查考生对警察岗位的认知, 通过考生对植物的描述, 考查考生对政法干警职位的了解和认知。该题的发散性较强, 考生可以从警察工作特点和职责出发来联想植物, 也可以从熟悉的植物特点进行思考, 来联想警察工作的特点。如, 竹子代表正直、清廉;而不畏困难、迎难而上的品质可以联想到白杨、松树等。
【范例】自然界每一种植物都象征着一种精神和品质, 人民警察的工作环境复杂、危险, 具有易腐蚀性。如果让我用两种植物来形容的话, 我会选择梅花和莲花。
“宝剑锋从磨砺出, 梅花香自苦寒来”, 梅花, 她向我们展示出一种不畏艰难、吃苦耐劳、自强不息、淡泊名利的品格。作为一名基层人民警察, 我们所处的环境、面对的警情是不断变化的, 会遇到很多困难, 这对我们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因此我们要积极发扬一种坚毅、不畏困难的梅花精神, 才能不断地克服困难, 取得成绩, 不愧一身警服。
“出淤泥而不染, 濯清涟而不妖”, 莲花, 她给我们展示出一种廉洁自律的高尚品质。人民警察的工作会遇到很多黑暗面, 也会遇到很多的诱惑, 我们经常跟“淤泥”打交道, 所以在未来的工作中, 我们时刻需要提高警惕, 要像莲花一样出淤泥而不染, 加强对自身的严格要求, 廉洁自律, 真正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这样才对得起身上的警徽。
在我们身边涌现出很多的人民警察光辉形象, 如扎根基层从警26年, 甘当孤寡老人的儿子的刘安, 等等, 他们都在用自己的行动践行人民警察的职责。作为基层人民警察, 我们要从思想上加强对自身的自律, 像莲花一样, 不染于污泥。而在日常的工作中, 面对复杂、艰苦的环境, 要像梅花一样不畏艰难、迎难而上, 真正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人民警察的职责。
业务能力题
人民警察必须具备精良的业务素质。业务素质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 完成各项任务的实际本领, 是公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综合体现。人民警察必须熟悉和掌握做好本岗位工作应知应会的知识和操作方法, 胜任本职工作。
【真题2】你是一位人民警察, 接到举报说有人借着收废品为名, 实为偷窃, 所长让你负责此案, 你该如何处理?
【解析】该题主要考查考生的业务能力, 即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为一名人民警察, 必须具备专业的业务素养, 考生回答该类题切不可仅仅按照计划组织题的模版来答, 一定要结合实际作答, 不能有套话、废话。以下范例是一位考场高分考生的回忆版。
【范例】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 以收废品为名来行窃的犯罪手段隐蔽, 我必须冷静分析, 果断采取有效措施。
一、深入辖区群众了解大概情况。认真做好被偷盗群众反映的过程记录, 仔细询问犯罪分子的特征、性别、年龄、口音、偷盗手段、作案时间等详细信息。掌握这些信息之后, 进行案情分析, 大概掌握后以书面形式报告分管所长, 建议所长成立专案小组。
二、开专案组会议。部署抓捕行动, 根据案情可以制定三套备选抓捕方案, 根据具体案情来定夺。第一套方案是通过线索, 看是否能找到犯罪嫌疑人的住所, 户籍所在地, 如果能锁定目标, 可以去原籍抓捕, 联合当地派出所一起行动。第二套是“守株待兔”, 对于案件频发的居住区, 进行监控, 实地蹲点抓捕。第三套是联系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群众提供的信息进行画像, 在一些醒目的地方, 比如街头、路口张贴犯罪嫌疑人的画像, 发动群众来抓捕。
三、实施抓捕行动。行动前要做个简短的动员工作, 并宣布保密纪律, 所有专案组成员手机上交, 分工明确, 比如, 分成蹲点、望风、抓捕三个小分队。特别注意的是, 行动前, 要深入了解辖区实情, 并请辖区熟悉地形的群众密切配合。抓捕归案后要进行审讯, 要全面、深入搞清楚案情, 比如, 是个人作案还是团伙作案, 具体销赃地点, 争取扩大战果。
四、将办案情况汇报给分管所长。针对辖区出现的盗窃案件, 反思工作疏漏之处, 下一步要增派警力, 加强巡逻, 并对辖区群众进行防窃防盗知识宣传, 提高辖区村民防窃防盗安全意识。
应急能力题
人民警察必须具备较强的应急处理能力。警察工作特殊, 经常会遇到突发事件, 作为人民警察要临危不惧, 具有较强的应变决断能力, 利用有利条件高效解决问题, 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或少受损害。
【真题3】作为一名人民警察, 接到辖区保安的报警, 有一位精神病阿姨把刘阿姨打伤了, 你该怎么处理?
【解析】该题主要考查考生的应急处理能力, 考生要及时有效地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要按照轻重缓急的程序来解决问题。按照紧急重要、紧急不重要、重要不紧急、不紧急不重要的顺序来解决。要言简意赅, 切忌大话、套话。以下范例是一位考场高分考生的回忆版。
【范例】接到报警, 我会快速反应, 必须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工作思路如下:
第一, 接警后立即出警, 并指导保安或现场的社区工作人员做些协调工作, 比如, 保护刘阿姨, 安抚精神病阿姨情绪, 防止事态恶化。我和同事迅速赶赴事发现场, 在途中商讨应对方案, 明确职责分工。
第二, 赶到事发现场, 分头解决问题。一方面, 设法控制精神病阿姨, 安抚情绪, 防止她情绪激动再伤及辖区其他人员和自身。另一方面, 迅速查看刘阿姨伤情, 如果伤势不重, 可送至社区医院进行简单的包扎, 再进行观察;如果伤势较重, 要拨打120尽快送到医院。
第三, 将精神病阿姨送往精神病院, 并通知其家属 (监护人) 赶往。要对其家属 (监护人) 进行简单口头的教育引导, 要求他们看护好精神病阿姨, 防止类似情况复发。派代表去看望刘阿姨及家人, 安抚他们的情绪。
第四, 找到报案的保安人员, 表示感谢, 并向保安、居民了解事发当时的一些具体情况, 询问精神病阿姨以前是否也有过伤及其他人的情况发生, 以及在小区内是否有类似情况发生, 为下一步做好预防工作奠定基础。
3.政法干警民法学 篇三
摘 要:在对近两年海南省上万名在职政法干警到海南政法职业学院进行短期业务培训期间,通过问卷调查及训练前的体能测试发现,目前在职政法干警的身体素质情况不容乐观,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战斗能力,要想提高广大干警的身体素质,通过加强身体素质训练以及监测体系创新等方面极为重要。为了保证训练活动的长期开展,文章针对身体素质优化措施以及监测体系创新等方面展开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政法干警;身体素质;优化;监测体系;创新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为了保卫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到破坏与侵犯,广大政法战线上的干警应形成高度的责任感,锻炼出过硬的专业技能,这样才能对各种突发事件进行积极的应对。在现阶段的形势下,政法干警的专业技能、身体情况以及生理条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未受到重视。为了保证他们可以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不仅要不断提高政治与文化素质,同时还要提高他们的身体素质。
1 政法干警应该具备的良好身体素质
1.1 力量素质 政法干警的所有身体机能都不能离开良好的力量素质,如果他们在肌肉力量上存在不足,那么在格斗时的出拳、踢腿就会显得没有力量,在打击对方的时候也不能给对方造成伤害,这时并不能很好的发挥擒敌技术将违法犯罪分子捉住。当他们感觉到肌肉乏力的时候,往往不能禁住犯罪分子的反击。
1.2 耐力素质 政法干警需要具有超人的身体耐力,这主要是由公安工作的艰苦性与长期性决定的,良好的耐力素质直接决定了公安干警旺盛的战斗力与坚强的意志品质,尤其面对打斗与追捕的过程中,一定要具有较强的野外生存能力,这时如果干警在肌肉耐力素质上存在不足,就不能树立起长期追打的意志,那么就难以完成追捕等工作。
1.3 速度素质 干警的头脑反映要快,同时各项工作完成的也要快,這种身体素质可以帮助干警更加顺利的制服违法犯罪分子。如果干警具备良好的速度素质,就可以在打斗过程中先发制人,凭借速度优势迅速的制服敌人。在多种身体机能当中,例如快速掏枪等是干警良好反应速度的一种典型的表现。
1.4 灵敏与柔韧素质 在很多锻炼过程中都需要干警具备良好的关节柔韧性,如果没有良好的灵敏性和柔韧性,就不能对各种突变环境进行积极的应对,也不能很快的对身体运动的位置进行协调和改变,尤其是面对违法犯罪分子手持凶器,处于不利的情况下,更需要干警具备良好的灵敏素质。
1.5 良好的综合身体素质 政法干警工作的艰苦性和长期性决定了干警一定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加强身体锻炼,这样才能拥有一个强健的体魄,更好的应对来自生活与工作中的各种压力。加强身体素质的锻炼,可以提高干警骨骼对外力的抵抗能力,还能提高肌肉的力量,对呼吸系统功能进行改善,提高大脑皮层的灵活性,同时还能提高身体的免疫能力,对各种疾病进行预防。
2 政法干警身体素质优化对策
政法干警如果不能长期坚持训练,很难满足工作的需要,所以应该站在21世纪人才需要的角度上对干警身体素质优化进行认真的思考,通过一系列措施促进刚劲身体素质的提高。
2.1 贯彻终身训练意识 不断深化思想认识,不仅要对干警的思想认识进行强化,同时还要对领导的思想认识进行强化,只有领导认识到位,才会积极采取措施,从不同角度为干警身体素质训练提供有效的保障。近年来,海南政法干警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展开了有针对性的大练兵活动,极大程度的推动了政法干警队伍的业务技能和身体素质。所以,各级领导一定要站在战略高度上加深对大练兵活动的长期性与紧迫性的认识,加大力度将大练兵活动抓好。此外,还要加大力度对干警展开各项身体素质训练,各级领导均应该不断深化认识,扎扎实实的将训练工作做好。还要认识到加强身体素质训练对于干警来说是一种人文关怀,同时也是工作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引导广大干警树立起终身训练的意识,自觉进行训练,并在训练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
2.2 建立干警身体素质训练的长效机制 警察工作是一种长时间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的工作,因为工作的性质需要,要求干警要时刻保持良好的技能与体能,因此广大干警应该将身体素质训练纳入到训练体系中,并对干警身体素质训练的长效机制进行建立。第一,对身体素质训练活动的运行机制进行完善,保证各尽其责,保证活动可以得到有效的运转。第二,对训练活动检查监督机制进行完善,政工、督查等相关部门应该将其督查与监察等职能充分发挥出来,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认真进行整改。第三,对训练考核建成激励机制进行完善,将训练考核成绩和认识制度结合起来,给予成绩突出的集体或个人表彰奖励,给予考核不合格的集体或个人相应的惩罚,并限期达标,如果仍然不能合格,应予以辞退。第四,对训练经费保障机制进行完善,多方共同努力,对资金进行积极的筹集,对训练条件进行改善,这样才能更好的为训练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
2.3 健全政法干警身体素质培训制度 对各项制度进行完善,保证训练能够得到长期的进行。第一,对上岗培训、晋升培训制度进行落实,并与实际情况相结合,促进身体素质训练活动能够得以长期开展。第二,对身体素质训练领导目标制度进行建立,将政法干警身体素质训练考核与组织纳入到各级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中,各项要求与考核都要严格,保证各级领导可以充分投入到实际工作中去。第三,对民警岗位资格认证制度进行落实,训练不合格的干警,没有得到岗位资格证书的干警不能进入到专业岗位中,也不能从事实际工作,换句话说岗位工作和资格证书是挂钩的,同时还应该将岗位证书和干警的身体素质考核成绩相挂钩。
2.4 加强训练基础建设 加强基础建设可以为干警训练提供良好的物质保证,同时还能有效的激励广大干警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训练。首先,要加强对教官与基层骨干队伍的建设,并在海南地
区选拔一批体能教官,保证每年集训和日常训练能够得到顺利实施。
3 政法干警身体素质监测体系的创新
3.1 建立健康监测评价制度 政法干警应该将力量素质、耐力素质、速度素质、灵敏与柔韧素质等身体素质作为重点研究对象,将其纳入到监测体系改革与创新工作中,并形成科学规范、保障有力的政法干警健康监测评价制度,同时还要加大投入力度,组织开展体质健康测试等工作,加强测试设施、器材以及场地等条件的建设。
3.2 将监测体系纳入到督导检查计划中 政法干警应该将身体素质训练工作评估作为监测体系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落实,并将其纳入到督导检查计划中,还可以建立专业督导制度,划分出重点区域,对工作挂牌督导制度进行落实。此外,还要对身体素质训练过程中的经验进行积极的总结,及时发现其中的问题,并对其进行相应的改进。
3.3 從多种渠道对干警身体素质变化趋势进行分析 海南各地政法干警应通过多种渠道,对干警们的体质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并积极分析身体素质训练进展情况。各地还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干警身体素质变化情况的公示平台进行建立,在平台中分享、交流经验,接受公众监督。
4 结语
综上所述,近年来政法干警在打击违法犯罪斗争中英勇牺牲或者身负重伤的情况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不断提高广大干警的身体素质,使干警的战斗力得到切实提高,这是现阶段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文章与笔者的实际工作经验相结合,从不同角度针对海南政法干警身体素质优化和监测体系创新展开了一系列的分析,供大家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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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2015年度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青年课题。
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人身权 篇四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身权是指与人身权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也称人身非财产权,
人身权的特征:
(一)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不能转让、继承和赠与。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同,财产权一般可以转让、赠与、继承。
(二)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权利。人身权中的部分权利,如配偶权、荣誉权必须具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取得。
(三)人身权是非财产性权利。侵害人身权影响他人经济利益的,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誉权、名称权、隐私权,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人身权的分类
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一)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1)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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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3)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4)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
(5)肖像权
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肖像反映的事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6)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7)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二)身份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身份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不仅为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立,同时也为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立,因此权利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身份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5.政法干警民法学 篇五
此外,经过长期的历史积累,民事法律理论形成了丰富的文化底蕴,存在众多的民法学派,很多考生经过了法律的学习之后,往往对于一些民法学派的观点各执一词,但是现行民事法律条文的规定内容才应当是考试的标准答案,千万不要去研究过多的学术争议,考试中一定不会涉及有争议的问题。
当然,熟悉民事法律条文,并不是让大家背诵法律条文,而是应着眼于把握这些法律中所体现的立法内容。由于我国目前尚无民法典,所以,民法考前复习和应试时所涉及的单行民事法律文件较多,其中,比较重要的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婚姻法》等,
在掌握法律条文的过程当中,很多考生感觉民事法律理论所包含的具体民事制度较多,互无联系,又缺乏系统性。但这只是表面现象,从本质上讲,民事法律理论中的各项民事制度绝非一盘散沙,它们彼此之间均存在着内在联系,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如果大家能够把握民事法律理论的系统性,自然可以提高民法的复习效率,取得较好的复习成果。
把握民事法律理论系统性的关键在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对其调整对象―――市场经济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调整后产生的法律结果,即上升为思想意识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民法的这一调整功能涉及到整个民事领域,故此类民事法律关系普遍存在于各项民事活动中。由于每个民事法律关系均包含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而每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以相应的民事法律事实作为前提。由此可见,每项民事活动都表现为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而均通过其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相应的民事法律事实来表现该民事活动的具体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三要素构成的普遍性和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普遍性,成为贯穿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的主线。
6.政法干警民法学 篇六
民法考试内容包含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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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总论、物权、债权、民事责任各占20%,其余内容占20%。各部分所占分值如下表所示:
7.政法干警民法学 篇七
“行政”一词最早出现在顾炎武的《日名录》中, 将前人的政事统称为“用人行政”。而我国现代意义上的“行政”一词来源于日本, 日本为制订“明治宪政”, 曾派人到各国考察学习。我国是将日本字形相同的“行政”两字引入中国, 演变为今天的行政法而得以实用。
《谢尔曼法》是经济法的最早表现形式,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 微观经济日渐放开, 政府职能也不断转变, 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其他国家一样, 都是随着公有制的确立和对国民经济计划的管理而逐步形成的,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而得以完善。在继刑法、民商法、行政法充分发展之后, 经济法也自然“分娩”了。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出现表明, 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是民商法, 民商法在逐步发展过程中, 经济法才得以显现, 如果没有民商法的发展, 就不可能会有经济法的出现, 经济法是民商法的一部分, 之后才独立于民商法的。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则进一步促进经济法的发展, 行政法的调整手段是经济法微观管理和宏观调控手段的重要来源。
从调整对象来看, 行政法调整公权力机关与普通公民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传统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参加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属于私法范围。而经济法则是这两者的综合, 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不调整人身关系, 它既要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权利, 又要维护市场秩序的和谐发展。在弥补民商法无法强制保护弱者权利的同时, 又限制行政权力对于公民权利的侵犯。
从主体来看, 传统民商法只包括平等的市场主体, 一般为法人和自然人。行政法则是公权力机关与普通公民, 不包括企业内部组织, 经济法则是把公权力机关对市场主体的影响纳入到调整的范围内, 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和农民, 直接在民商法和行政法之间建立了一种联系, 在两者之间的权利 (权力) 义务 (职责) 之间进行了一次明确的再分配。
从调整手段来看, 传统民商法采取的是一种消极的调整方法, 即以民事制裁的方式为主, 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很少强制性的对主体的行为做出规定, 该法以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为主, 学习难度一般, 就业前景主要针对律师和公司的法律顾问。行政法则正好相反, 除了实行奖励以外, 采取了以行政制裁的方式, 积极地调整社会生活, 维护秩序, 规范人们的行为。经济法介于两者之间, 采取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 可以说经济法就是用行政法的手段来调整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 到今天仍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许多学者认为应归行政法调整或者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 这也一直是经济法最主要的争议焦点。行政法与刑法、民法构成了我国三大基本法律部门, 占据着重要的法律地位。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 就要看民法是否完善。一个公民心中是否有主体观、人格观念、权利观念、自由观念和责任观念, 就要看他是否具备民法理念。
可见, 经济法在与行政法、民法相比之下, 法律地位是最低的, 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而我国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已经含盖了行政法、民法。故此, 在以后的法制建设中, 行政法、民法将起到积极的带头作用。
参考文献
[1].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2].李昌麒.经济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8.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应用 篇八
关键词:民法规范;行政法;应用
行政机关和法院属于法治过国家的法律适用机关,法律机关对法律具有从属性和适用义务。法律包括民法、行政法等各种分门别类的法律,并各有其特定的功能,民法具有非常完美的理论体系和规则体系,而行政法的形成较民法晚,并且还不是特别成熟,因此,行政法存在一些缺陷,如理论和法律法规不够完整,人们一直关心的问题是否能够用民法规范来调补行政法的漏洞。
一、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应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分析
民法与行政法前者作为私法而后者则作为公法,两种在法律性质上是天壤之别的,但同时又存在着一定的共通性。民法规范适用在行政法中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具体依据为:现如今已经出现了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兩种趋势。我国由于受到了西方国家的影响,并为了促进和尊重社会公益,从而出现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相互交融,从而出现了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的两种趋势。在民法中已经引入了大量诚实守信、工序良俗等社会性原则。并且在行政法中广泛应用了行政合同、行政计划等非强制性行政方式。因而,公法和私法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这为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应用创造了条件。私法与公法两种存在着共同性,公法与私法均具有约束力的作用。国家规定人与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上面私法与公法之间具有共同点。并且行政法需要借鉴其他法律的工程经验实现现代化。因此,行政法必须向民法学习,因此,两种之间必联系越来越紧密。民法是有经济高速发展而形成的,民法的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和规范在行政法中具有借鉴作用。
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具有适用的可能性,因此,对于中国而言,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有适用的必要性吗。我国缺乏私法精神,私法自治属于私法精神的精髓,而只有拥有了独立人格,才能拥有私法自治。虽然从古至今,我国的私法精神局面在一步一步完善,但仍然没有达到真正的私法精神,鉴于这种情况,就需要尊重市场逻辑,将市民社会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通过将民法规范适用到行政法中,逐渐将私法精神深入到公法领域,由此可知,民法规范适用于行政法中是非常必要的。
行政法新理论合作与服务的确立增加了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应用必要性。对于现代社会而言,必须强调行为的相互合作和利益关系的一致性。行政法形成了新理念,要求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以及行政主体的服务,行政新理念的产生转变了传统的命令-服从的模式,产生了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将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的平等性体现出来,从而增大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空间。另外从另一角度上说,将民法规范应用于行政法中可起到避免行政机关进行部门寻租或设租的现象。例如某些部门利用行政特别法进行非法寻租,在特殊情况下通过民法规范适用于行政法可避免行政主体利用法律的保护谋取暴利。我国利用行政法进行非法设租的现象并不少见,因此,将民法规范应用于行政法中是非常必要的。而对于行政法而言,行政在裁决或行政调解等行政司法行为同样也有必要适用民法规范。由于行政司法行为对象均是民事争议而不是以行政主体为纠纷的行政争议,因此,在对其进行处理时必须以民法规范为依据,此时,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性就很明显地显现出来了。
二、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具体应用的条件和范围分析
虽然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具有应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但并代表其能够无条件地应用于行政法中,其还是必选满足一些条件的。某些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总则性规定并不完全专属于民法,其可在所有的法律部门中适用,所有这类民法规范可直接适用于行政法中。有些民法规范可通过类推的方式适用于公法领域,前提是其是建立在政策、公理和衡平的基础上、在处理方式上比照民法中类似的基本原则或规定。
民法和行政法具有不同的功能和出发点,民法主要是对潜在的或已经发生的利益冲突起到调整作用,而行政法的原则为主体,作用是在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之间进行调整。那么,在民法规范适用于行政法中必须是符合相关条件的,决不允许行政机关有私人自治的行为,也就是说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也是存在一定的范围的。其具体适用范围为两大类,一种为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民法规范,另一种为民法总则中的一些基本原理和制度。财产权有民法财产权和行政法财产权两种,两种之间具有相似性,为符合公平的原则,两种相类似的法律关系应该由同一种法律规范进行约束,因此,在财产关系上处理特殊情况以外,民法规范可应用于行政法中。民法和行政法所共同拥有的民法基本原理和具体制度是可以在行政法中适用的。
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具体适用可分民法总则、债权法、其他民法三个方面。由于行政法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多变性,难以制定统一的行政法典来规范,因此,民法总则在行政法中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为行政法中可直接应用民法总则中的一些基本原理、法律主体的民法规范、民法有关法律行为的规范、有关物的民法规范。法律主体无论是在民法上还是在行政法上,均是用来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如有关住所、亲权、宣告失踪制度等,均可在行政法中适用。最初的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概念是从民法中移植来的,因此,两者之间在法律行为概念上关系较为密切,有关物是民法行政法法律关系的客体,其的一般规定是可以在行政法中应用的,但两者中的物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同样存在着较大差别,所以并不能完全将有关物的规定应用于行政法中。合同法中的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的规定、合同担保权、合同转让规定、合同履行规则、合同解除规定、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原理以及侵权行为规定均在特定条件下可应用于行政法中。
三、结束语
民法和行政法的划分具有相对性,行政法在某些方面存在漏洞,而这些漏洞是可以通过民法规范来弥补的。因此,在不违反民主和法治的原则的前提下是可以将民法规范应用于行政法中,并且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1]王贵松.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J]. 法学家,2012,04:40-53+177.
[2]何渊.论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J]. 南京社会科学,2001,07:69-73.
9.政法干警民法学 篇九
A、配偶
B、兄妹
C、父母
D、祖父母
2、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的是:
A、实物
B、劳务
C、知识产权
D、土地使用权
3、下列选项中,属于要式行为的是
A、买卖
B、结婚
C、承揽
D、保管
4、甲公司业务员江某外出采购茶叶时,擅自代表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一批奶制品。乙公司明知江某无此权限仍与其签订合同。该合同的效力为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5、下列债权请求权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是
A、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B、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C、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D、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权
6、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可分物的是
A、大米
B、茶叶
C、水牛
D、花生油
7、下列选项中,属于动产物权的是
A、留置权
B、宅基地使用权
C、土地承包经营权
D、建设用地使用权
8、张某与好友李某共同出资购买一处房产。现张某拟转让其份额,下列人员均欲购买,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是:
A、李某
B、张某的叔叔
C、张某的弟弟
D、张某的父母
9、下列财产中,不能设定抵押的是
A、汽车
B、正在建造的船舶
C、生产设备
D、公立医院的医疗设施
10、以下列财产设定质权的,质权自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的是
A、珠宝
B、股票
C、专利权
D、基金份额
11、刘某误将同事的手机当成自己的手机带回家,刘某对手机的占有属于
A、有权占有
B、间接占有
C、善意占有
D、恶意占有
12、甲公司欠乙公司贷款10万元,后甲公司并入乙公司。甲、乙之间债消灭的原因是
A、清偿
B、抵消
C、免除
D、混同
13、下列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是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捐赠给乙图书馆100本书
C、甲踢球时打碎乙家的玻璃
D、甲家鱼塘的鱼跃入乙甲鱼塘
14、下列事实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A、甲将借用的电脑转让获利3000元
B、甲赌球赢得1000元
C、甲的房屋因地铁通车增值50万
D、甲银行收回贷款40万元
15、以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
A、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B、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C、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D、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6、某出版社给某图书馆赠送最新图书价目表,该行为属于
A、要约
B、承诺
C、单方允诺
D、要约邀请
17、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交货,乙后付款,履行期界至,甲要求乙先付款,乙拒绝,乙行驶的权利是
A、先诉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同时抗辩权
18、甲将储存于乙处的一批货物卖给丙,并委托丁运输至丙所在地交货,在支付运输之前,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灭失风险的承担人是
A、甲
B、乙
C、丙
D、丁
19、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A、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
20、甲偷看了乙的日记,知悉其有一非婚生子的秘密并向他人宣扬,乙得知后不甚压力而自杀身亡,甲的行为
A、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乙的生命权
C、侵害了乙的隐私权
D、侵害了乙的名誉权
21、自然人和法人均享有的权利是
A、生命权
B、身体权
C、财产权
D、肖像权
22、下列亲属中,属于直系血亲关系的是
A、兄妹
B、甥舅
C、叔侄
D、祖孙
23、下列情形中,属于无效婚姻的是
A、双方为四代旁系血亲
B、因欺诈而结婚
C、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
D、因胁迫而结婚
24、甲、乙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所有的是
A、甲因科研获得的奖金
B、乙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的遗产
C、甲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
D、乙从事个体经营获得的收益
25、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A、由法院判决恢复
B、可以由双方协商恢复
C、由成年养子女决定是否恢复
D、由生父母决定是否恢复
26、张某死亡是留有遗产若干,其生前未立遗嘱,张某的下列亲属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是
A、张某的祖父
B、张某的哥哥
C、张某的父母
D、张某的妹妹
27、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乙的儿子丙继承甲的遗产,该继承属于
A、转继承
B、代位继承
C、遗嘱继承
D、第二顺序继承
28、张某生时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将其唯一的房产留给长子,后张某自身遗嘱一份,将房产留给次子。张某生病期间,又立了一份代书遗嘱,将房产留给女儿,张某死亡后,该房产应归属于
A、长子
B、次子
C、女儿
D、国家
29、甲生前与乙签订遗嘱扶养协议,后甲又立下遗嘱,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相抵触,甲死亡后,其遗产应
A、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B、按遗赠扶养协议进行分配
C、按遗嘱进行分配
D、归甲生前所在的集体组织 30、以承担民事责任主体的数量为标准,可将民事责任分为
A、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B、共同责任与单独责任
C、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D、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31、甲、乙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为报复丙,唆使乙将丙打伤,丙的损害应由
A、甲独自赔偿
B、乙独自赔偿
C、甲、乙连带赔偿
D、甲、乙按份赔偿
32、周某到酒馆饮酒大醉,与邻座的王某发生口角,王某离开后,周某将酒馆酒柜里的酒全部砸碎,该损害应由
A、周某独自赔偿
B、酒馆自担
C、周某与王某按份赔偿
D、周某与王某连带赔偿
33、张某在医院就医过程中,因医疗器械缺陷遭受损害,张某
A、只能请求医生赔偿损害
B、只能请求医院赔偿损失
C、只能请求医疗器械生产者赔偿损失
D、可以请求医疗器械生产者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医院赔偿损失
3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高度危险责任的是
A、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责任
B、啤酒瓶爆炸致人损害责任
C、剧毒性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
D、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损害责任
35、下列行为认定侵权责任时,适用过错责任推定的是
A、产品缺陷致人损害
B、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C、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D、林木折断致人损害
二、简答题
36、简述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37、简述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38、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论述题
39、论述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与效力
四、案例分析题
40、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同时,甲以自有的一套房屋设定抵押担保。但未办理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引起争议。问:
(1)乙是否有权主张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2)乙是否请求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什么?
10.政法干警民法学 篇十
福建政法干警考试信息: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之民法
——债权
债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法律特征是:(1)债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3)债的客体不限于物,还包括行为等;(4)债权的实现须以债务人的一定行为作条件;(5)致使债产生的事实或行为,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
债产生的根据
债发生的根据,即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使自己受益、他人受损;(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4)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主要有:(1)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3)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5)主债与从债;(6)财务之债和劳务之债。债的履行
1.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债所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完全实现。
2.债的履行原则主要有四个:(1)实际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4)适当履行原则。
债的消灭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消灭的原因或方式主要有:(1)清偿。又称履行,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2)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消灭。(3)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的制度。(4)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5)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此外,作为债的主体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也可能造成债的消灭。
11.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研究 篇十一
关键词:民法规范;行政法;适用性;研究
0引言
对于一个国家来讲,法律是捍卫其尊严、维护其内部社会安全稳定、保障国家公民根本利益的主要手段,具有较高的强制性。并且,作为治理国家的一种工具,法律具有捍卫和平、教育人民群众遵守法纪以及提升国内公民内心凝聚力的功能。因此,民法规范和行政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二者之间带有一定的同性,并且,由于各类型法律具有的一定程度的不完善性,所以,研究民法同行政法之间的适用性,对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提升法律作用十分重要。
1民法规范和行政法的概念与关系
1.1民法和行政法的概念
从法律性质方面来看,民法规范主要针对的是国家、社会、人民群众等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等方面的处理协调工作,其主要遵循的是公平公正和平等的原则,强调的是公民之间、人与法律之间以及其他类型的非法人组织等之间关系的一个法律规范总称。而行政法主要指的是各个行政主体之间在行使相关的行政权利与接受行政法律制度监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对人和行政法律观念监督主体之间关系进行处理,以及行政主体其内部发生的各种类型关系法律的总称。从内容上来看,行政法主要被分为一般和特别两大种类。
1.2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简单的来讲,民法同行政法之间存在的最本质的区别就是:民法处理的主要是人民群众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而行政法主要处理的则是人民群众同官员以及关于与官员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来看,民法与行政法在宏观上都带有一般法的性质;但是,从微观角度来看,民法属私法,而行政法则带有较强的公法性质。因此,当一些民事诉讼纠纷的严重性上升到一定的法律层次时,案件的性质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发生改变,此时,民法就无法处理此类型问题了,而行政法的作用就会在此时凸显出来。此外,二者都是以平等公正为原则、以维护社会公平为主要目的的,所以,民法中包含的一些制度与原则是可以适用到行政法之中的。
2行政法中民法的应用情况
2.1行政法中民法的直接应用
在行政法使用的过程中,民法的直接应用主要分为法律制度与一般法律原则两方面的应用。其中,一般法律原则指的主要是诚实信用这一原则,即在利用法律处理案件时,既要尊重客观事实,坚持秉公执法,还需要将实际发生的事件同其相关的法律有效的结合起来,坚持对案件进行公平公正的处理,从而达到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化解官民矛盾的根本性目的。但是由于这一原则并没有在行政法律中全面的提现出来,而民法中有这一原则的表现,所以,这一原则也成为了民法在行政法中应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所谓的一般法律制度指的主要是民法中的一些法律制度在行政法中的适用,而这一适用性的存在也是因为二者之间存在着一些共同法理,所以,在处理一些带有争议纠纷的案件时,这两种法律带有一定的相通性,这种相通性就使得一些行政法律问题可以利用民法中的部分法律规定进行处理。除此之外,一些发垃圾属性规定也可以被直接的应用于行政法中被执行;并且,由于在行政裁判中的一些有关于法律技术的问题时带有一定的约束性的,而这种约束性则需要采用民法中的一些计算规则来解决,其在处理当事人问题时遵循的也是民法中的部分规定。
2.2判断标准可以被直接适用
当然,从法律本质上来看,民法同行政法之间还是寻在着一定差异的,这种差异性使得民法不可以被全面的适用到行政法之中,二者不能够一概而论,所以,民法在行政法的这种适用性是具有一定的判断标准的,只有通过了这种判断标准,才可以进一步的考虑民法中的部分内容是否可以被应用到行政法之中。从法律关系性质的角度来说,作为一种私法,民法是适用于公法的,但是依据一般法技术的原则来说,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都可以作为适用于一般法之一的民法中,或者是在处理一些行政案件时包含的对法律技术性中的约束性规定,也可以应用到民法当中包含的期间计算法法则,所以,在这两种情况下,民法都可以被适用于行政法中。此外,从特殊行政需要的角度来看,民法是是否适用于行政法的半段标准主要看的是民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同需要解决的行政争议问题的性质相适应;从法律规范和关系属性的角度来讲,法律关系在行政上的分类主要分为权力性与非权力性两种。
3结论
总而言之,通过上文的分析研究可以发现,虽然民法同行政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但是,二者也拥有一些共通之处,所以,民法规范中的部分内容是适用于行政法规的。因此,本文通过对二者法律概念和关系的分析,找出研究其适用性的重要性,从而对民法规范在行政法律中具体的应用情况进行简单的介绍。
参考文献:
[1]杨登峰.行政越权代理行为的追認——以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应用为路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04:74-78.
[2]王贵松.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J].法学家,2012,04:40-53+177.
[3]何渊.论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J].南京社会科学,2001,07:69-73.
[4]江河.行政诉讼中民法规范的适用[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01:87-95.
[5]王伟.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J].法制博览,2015,18:266.
作者简介:
12.政法干警民法学 篇十二
在我国实际生活中,常见的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法律依据。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和共同劳动收入,以及各自因继承或者接受赠与取得的财产,等等。
依照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可以约定以其他方式确定夫妻间的财产归属,如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约定某项或者某几项取得的财产归取得一方所有,其他财产仍归夫妻双方共有。只要夫妻双方的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依这种约定来确定夫妻间的财产归属。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妇女广泛地参加工作和其他社会活动而取得收入,在财产上将会有更大的独立性。这样,夫妻依约定的方式确定夫妻间财产的归属将会更加普遍。
夫妻的婚前财产,是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婚前财产在婚后经过长期共同使用,财产在质和量上发生很大的变化,就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将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如果用共有财产进行重大修缮,通过修缮新增加的价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例如,夫妻居中的房屋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又以共有财产作了重大的修缮的,房屋价值的增加部分,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尤其是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夫妻一方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亲自参加处分为由而否认处分的法律后果。例如,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一般应有夫妻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民间习惯上往往是由夫妻中一人出面签订合同,另一方虽未签订合同,但知道买卖的事实并未表示异议,应当认为其默示同意。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并不是说双方共有的任何意见物品都必须双方共同处分才有效,而是说对于那些价值较大或者重要的物品必须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处分才有效。
(二)家庭共有财产
在我国,家庭关系不仅限于夫妻关系,还存在着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之间的关系,
备考资料
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者生产为目的的财产,它的来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以及家庭成员共同积累、购置、受赠的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所有。但是,对于哪些家庭成员是财产的共有人,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凡是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或其他成员,不论其是否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做出过贡献,都应当视为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对家庭财产的形成做出过贡献的家庭成员,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按照这种观点,未成年子女不能享有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权。至于子女成年以后,自己独立生活,并“分”得父母的财产部分,这是父母赠与的财产,而不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从我国固有民族习惯和现实家庭的社会职能来看,家庭共有财产一般是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需的,所以认为所有的家庭成员都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促进家庭的和睦团结。
每个家庭成员对于家庭共有财产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应当由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进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人,尚无行为能力,其父母或者家庭中的其他近亲属是其监护人,因而未成年人虽然也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但其共有权的行使要由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
(三)共同继承的财产
这是指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以前,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对之享有继承权的遗产。在分割遗产时,共同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各自的份额或者按遗嘱确定各自的份额。
(四)合伙财产
合伙财产的共有状态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共同共有主要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除此之外还包括合伙财产。这主要是因为对于共同共有的特征的不同认识。
上述第一种观点主要是就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来提出共同共有的一些基本特征,如“在共同共有财产中,财产不分份额”、“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依此将合伙财产排除于共同共有财产之外。实际上,这样的理解是不准确的,第一,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按份共有是数人分享一个所有权,而共同共有则是数人结合为一个共同关系,共享一个所有权。第二,按份共有人按应有部分对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而共同共有物的所有权属于共有人全体,不是按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而对于其共有物全部,共同共有人并没有应有部分存在。第三,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应有份额并请求分割共有物,而共同共有人则无份额可处分,在其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也不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
13.政法干警民法学 篇十三
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之民法练习题与答案
(一)中公教育 推荐: 政法干警考试网
1.下列属于我国民法调整的是()
A.交警对小王的交通违规行为所进行的行政处罚
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批买卖电脑的合同
C.小偷甲因偷盗他人财物被警察逮捕拘留
D.甲市政府因市政规划需要将乙家所在区域划入拆迁范围
2.下列不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宪法中的民事法规
B.《民法通则》
C.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D.判例法
3.民法的溯及力属于()
A.民法的时间效力
B.民法的空间效力
C.民法的对人效力
D.民法的性质
4.下列关于我国民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B.《民法通则》中关于自然人的规定,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也应适用我国法律。
D.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司法解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不属于我国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A.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B.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C.平等的受法律保护
江西中公教育总部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阳明路310号江西省出版大厦8楼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D.民事主体自愿行使权利
6.下列属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A.公示公信原则
B.公平原则
C.过错原则
D.男女平等原则
7.不属于我国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是()
A.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B.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C.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D.民事法律事实
8.甲在丙开的专卖店买了一块手表,后因为手表机芯问题,找到店员丁要求退货,在该法律关系中,主体是()
A.甲和丁
B.甲和丙
C.甲和丙、丁
D.丁和丙
9.下列事实中,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
A.李某就出卖自己的旧汽车与张某达成协议
B.王某将李某打伤
C.小张每天坚持踢一个小时的足球
D.80岁的老张因病去世
10.下列属于表意行为的是()
A.买卖合同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侵权行为
江西中公教育总部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阳明路310号江西省出版大厦8楼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1.【答案】B
【中公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法》第2条规定,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说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选项A,交警对小王进行了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此时,交警属于管理者,小王属于被管理者;选项C,小偷甲被警察逮捕,属于刑事法律关系,警察属于社会秩序的管理者,小偷属于罪犯;选项D,甲市政府把乙家划入拆迁范围,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甲市政府属于管理者,乙家属于被管理者。
2.【答案】D
【中公解析】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者表现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利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主要包括:
(一)制定法: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二)习惯,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交易中形成的经常性做法。而衡平法和判例法都属于英美法系。因此,此题选D项。
3.【答案】A
【中公解析】民法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包括以下内容:民法生效的时间,民法失效的时间,民法的溯及力。民法的溯及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4.【答案】C
【中公解析】<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的法律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答案】D
【中公解析】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其含义是: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主体具有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任何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其民事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3.民事权益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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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也意味着对不同的民事主体实行平等的法律保护。此题属于选非题,A.B.C三项都是正确的,因此,此题选D项。
6.【答案】B
【中公解析】选项A,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选项C,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之一;选项D,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只有选项B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7.【答案】D
【中公解析】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某一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所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部分。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以,选项A、B、C三项都是民事法律关系要素,此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应该选D项。选项D,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8.【答案】B
【中公解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此题中,甲在丙开的专卖店买了一块手表,参与给买卖关系的就是甲丙双方,甲是买方,丙是卖方。丁是店员,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以,在该法律关系中,主体是甲和丙,应选B项。
9.【答案】C
【中公解析】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每天坚持踢一个小时的足球没有引起法律关系,而是一种普通活动。
10.【答案】A
【中公解析】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又称民事行为,如合同等。
非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但依法律的规定,客观上引起了某种法律效果之发生的行为,又称事实行为。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紧急避险行为、正当防卫行为、拾得遗失物、先占、添附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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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政法干警民法学 篇十四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利益,破坏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贪污贿赂罪,是以贪污罪、贿赂罪为中心构成的一类犯罪,此外还有相关的行贿、介绍贿赂等犯罪。
二、贪污贿赂罪的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多数犯罪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或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少数犯罪还侵犯了公民私人财产以及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本类犯罪的本质就在于以公权牟取私利,具有渎职性与贪利性犯罪的双重特点。
2.客观方面表现为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不报、私分国有财产等行为。
3.犯罪主体多属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少数犯罪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由一般主体构成。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类犯罪。
15.政法干警民法学 篇十五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也不同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它们之间的区别,考生应当能准确理解。还应当注意的是,我国法律中所确认的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不仅包括《民法通则》中所确认的两类: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和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还包括《合同法》第53条所确认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民事行为是民法当中每年必考的内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因为与无效行为类似而容易混淆,这个地方一定注意区分。
2.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制度的核心在于使某些无权代理行为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考生在复习此内容时,要注意把握表见代理应具备的构成条件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制度背后总有其规定的意义,表见代理的规定,从表面上看来有些不合理之处,但是盒子要能够掌握,“表见”的含义,就能够理解为何表见代理能够以无权代理的形式产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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