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实习报告(精选11篇)
1.法院实习报告 篇一
毕业那年,我在宜昌一家基层法院实习了一个月,读书期间,很少自己动脑子写东西,都是东抄一点,西搜一点,这次,是真的自己写的,四年后,再来看,在百度上一搜,居然被别人改的七七八八,后来的师弟师妹们都拿我这篇来改造了,我自己在文章库里查阅,居然还要收钱,幸好,我保留了这篇,回味一下,聊作纪念
实习人杨小明
学 号:2002131208
实习地点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实习时间 一个月
2006年2月19日到3月20日间我在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毕业实习,短短一个月时间,除去周六周日,实际呆在法院里的时间只有二十多天,但这二十多天来却感触颇深。
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的安排,我们大四快毕业这半年必须进行一个月的实习,学校不做统一安排,要我们自己去找,这对我们可是一件难事,要知道进公检法的门不是件容易事,自己又没有什么熟人,法院会不会接受我们去实习呢?19号一下火车,就跟一班的***一起到夷陵区法院去联系实习单位,之所以找比较偏远的夷陵区法院是因为担心别的法院去找实习的人太多,能锻炼的机会太少。第一次进法院的门,心里砰砰直跳,该去找哪个领导呢,在门口向值班的法警问了一下,应该去找法院的政治部。上了五楼,递上学校开的连抬头的没写的介绍信,没写抬头是防止万一这家法院不要我们的话我们还可以用这张介绍信到别的法院去找,政治部的韩主任热情的接待了我们,在了解了我们的来意后对我们来实习表示欢迎,并给我们讲了些法院的一些工作纪律,主要是关于保密方面的。联系实习地点这件事使我懂得了,出门在外,胆子要放大些,去找实习的地方又不是做什么坏事,别人不要我们就不要,大不了再找别的地方,不过幸好,一次成功。
我被分在了民一庭,这对我是有点难度,在民商这一块我以前学的都差不多忘光了,特别是在民事程序这方面,平时我的兴趣和爱好都偏重于法学理论,考研考的方向也是宪法,可法院里似乎没有哪个部门需要偏重宪法的,别人都说学法学的,得民法者得天下,看来这法学这一块,我还是得重新学起了。
在民一庭实习的一个多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整理卷宗,帮助杨届平法官整理卷宗14份,边整理边看,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
2、旁听案件。夷陵区法院管辖人口较多,民一庭又是全法院管辖的事最多最杂的,到三月底已经立案待审的案件就有两百多分,民一庭5位审判员(其中有一位因车祸休长假)平均每人有案子40多件,几乎每天都有两个庭要开,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听的案子就比较充足。以前在学校法制宣传周活动中我参加的模拟审判是刑事方面的案件,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比较严肃,但在听了这里的民事审判后觉得庭审很随便,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都省略了,法官审案子就像唠家常一样,特别是简易程序时,离婚案件一般是不公开审理的,但我也以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进去旁听了。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人为的拉大法官和群众的距离。
3、做合议庭评议案件的临时记录。一些疑难案件必须采取合议庭的方式审理,在开庭审理休庭后要对案件的疑难点进行合议庭成员合议,我担当过几起案件评议时的记录,由于法官们在讨论案子时都是用宜昌方言,在记录的时候不能全面的记录下来,只能记住一些重点和大概,在他们开完会后再来整理一遍才能让他们签字,其实他们即使是用普通话讲的话我也不能完全记录的准确,平时我们在速记这方面锻炼较少,搞模拟审判时的书记员记录都是假的,庭审笔录都是早就准备好的,我觉得我们的教学活动中应该增加速记这方面的培训,因为虽然现在庭审笔录全国的法院系统都是用亚伟速录系统电脑记录,但在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在开合议庭评议这样的临时会议的时候还是用的手工记录,并不是每个场合都能用得上电脑,过分的依赖现代化办公设备会使人类退化。
4、写一些法律文书,在实习的一个多月里,曾帮王志法官草拟过4份民事裁定书,帮杨介平法官写过两分公告启示,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还是照着模板写的,但还是出了不少错误,记得写的第一份裁定书是一方当事人撤诉,基本格式就是先介绍当事人情况,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案由,撤诉的理由,然后是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准予起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由原告承担,就这么简单的一份裁定书我写了四遍才合格!原因就在于措辞不严谨,王志法官让我改了三次才送给庭长签字,真是惭愧!回来后狂看司法文书写作的格式,后悔当初老师讲时自己没好好听,真是应征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
5、跟随杜支军警官到三斗坪、太平溪、乐天溪、官庄、张王场、宜昌市区等地方调查案件,送达法律文书。原先总以为送达文书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现在才知道不是那么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难处和方法,一份传票送给被告有时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就是签收个送达回证就要给他们解释半天,因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里,签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们心里在想,这签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会不会对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把门关起来故意不让我们进去,杜警官给他耐心的解释半天,给他说明送达回证签收只是表明你收到传票和开庭通知了。现在才体会到中国法治进程缓慢的程度了,普法教育任重道远。跟着杜警官出去办案确实学到了不少东西,夷陵区个乡镇都去见识了一下,对那里的乡土风情有了一些了解。
在法院里呆了个把月,对这里受理的案件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夷陵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
1、离婚纠纷,特别是过完年的头三个月,离婚案件大概占了总案件的一半左右,覃庭长审理过一个77岁的老爷爷和66岁的老太太离婚的事,老爷爷还是躺在担架被抬进法院的,还有一对官庄的刚结婚不到半年的小夫妻也闹离婚,法院对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第一次离婚的如果不是婚姻法规定的那几种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改,一方有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夫妻分居满两年的等等这些强制规定的,一审都是经调解无效后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但如果半年后原告再以相同理由提起要求离婚的,法院审理时如果调解无效一般都会判决支持离婚,所以现在要离婚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一次不成,再来一次准行。经过平时和法官们的探讨以及一些自己听过案子,看过的案卷,我发现现在离婚案件有一些新的特点:①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 ②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30岁以下的离婚的占多数 ③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整理案卷中有10份离婚案件,其中有9份是女方提起的,这反映出当今妇女维权意识增强,妇女地位提高 ④一方不出庭,诉讼文书采取公告送达的增多 ⑤因家庭矛盾引起离婚较多,多集中于外出打工者,且都是在春节后不久提起离婚。
2、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案件的共性:一是受害人及其亲属依法维权意识增强,案件增长幅度大。二是原告索赔数额高,原告胜诉率高,获赔数额相对较少,精神损害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唯有一件因受害人死亡,法院才支持了原告方精神损害赔偿一万元。三是车辆及人员的流动性,法院受理案件后,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比较难,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增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审理周期相对较长,有一件案子是一辆武汉新洲籍的车在小溪塔撞了人,诉讼当事人涉及还涉及到武汉保险公司新洲支公司,关系错综复杂。四是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赔偿执行不到位现象突出,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大多是肇事者无能力赔偿或双方就赔偿额度未达成一致意见,交警部门调解不成的情况,这严重影响当事人权益和司法权威。对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疑问: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这个问题至今还没找到准确的答案,各地的做法都不一致,因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适用规定不一致,夷陵区法院在审理中是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
3、劳动合同纠纷,在法院听了几起关于劳动合同的案件后,发现在辩论过程中,用人单位的代理人总在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或者强调是雇佣关系,而劳动者的代理人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是一种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审理这类案件还要涉及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要认定工伤的提起赔偿的话要先有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劳动关系的认定。我旁听的一个案子是原告宜昌森金木业有限公司诉 被告宜昌市分乡镇界岭村7组唐天龙关于撤消(2005)夷陵劳仲裁字第29号裁决书,驳回原告方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当时听了后觉得好笑,这原告方律师怎么提出了这样的请求,虽然我民事程序法没学好,但有一点我还是记得的,法院怎么能撤消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呢,好像是只能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予采信而不能撤消,由于自己也快毕业就要走上工作岗位了,所以对劳动争议这方面的案子关注的比较多。劳动争议案件要提起诉讼一般有个先决程序,就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服仲裁的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总结一下有这几个特点:
1、并非行政机构,因此如果对其仲裁裁决不满意,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其是社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仲裁组织,专门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3、其设立和管理主要有劳动部门负责,仲裁员也多为劳动部门人员,因此具有半官方性质。
对经常提到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庭审后我也做了如下整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二)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定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三)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资,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四)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
法院里的实习让我知道了自己的不足,把全国三百多所开设法学的院校比做一个瓶子,北大人大武大就是那个瓶子的盖子,我们的学校就是那个瓶子的底,现在法学没有专科生了,我们就成了垫底的,原来我总以为法院里的法官素质都很差,混了这么多年都没过司法考试,我现在才知道自己的想法是多么的幼稚,不是法官不想学,是他们没有时间去学,整天被案子压着,总以为基层法院里法官们学历低,在法院呆了一个月后,才了解到,我坐的那张办公桌是武汉大学民商法硕士冯杨勇坐过的,而他现在在黄花法庭里工作,我对面的王志法官是91年中南政法学院毕业的,杨介平法官是中专学历,但是是90年代初的中专生,要知道,那时候考上中专的难度并不比考上大学小!深入了解了才知道自己的盲目自大,知道了自己的无知,其实自己什么都不懂,现在本生满大街都是,而自己就是那种底层学校出来的,原来心里总想着毕业后能找个待遇好的工作,这不想干,那个太苦太累了,不出去闯闯永远不知道自己有几斤几两,在法院实习,做错了什么事,法官们可以说你还是学生,可以原谅你,但当走上工作岗位后再出错,就要承担责任,设身处地为法官们着想一下,假如自己是法官,当在判决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时就意味着一种神圣的责任,前提是要公证,这代表的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法院专门有审判监督庭,专门负责错案追查制,实习让我在学生和走上社会进入工作岗位之间有个良好的过度,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使我提前了解了社会,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做好了思想和能力等方面的充分准备,为就业打好了基础,对我的将来有着极大的帮助。
看着自己写的这些东西,感觉杂乱无章,似乎还有很多要说的话,实习的最大收获就是悟出了一个道理,路还很长,要学的东西还有很多!
2.法院实习报告 篇二
1 项目概述
该法院是在加强全国政法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的大背景下进行修建的, 建设单位要求既解决目前法院审判用房不足, 附属设施不配套等问题, 还希望能够创造一个严肃、公正、体现法律神圣庄严的建筑新形象, 为当地城市建设做出贡献。
审判大楼总规模约6928m2左右, 建筑高度23.5m, 总体布局呈“L”字形, 东西长约65.4m, 南北纵深35.2m, 主要由二个部分构成, 主楼办公部分及一、二层法庭部分。新建审判法庭8个, 其中大法庭一个, 中法庭两个, 小法庭五个, 另设有相应配套及办公用房35余间。
2 总体布局
该法院用地选址在某城市规划路北侧, 南面为城市广场, 东面为一规划城市次干道用地, 地块东西方向长约为102m, 南北纵深约为133m, 占地面积约1.5ha。地形较方整, 地势略高于城市路, 交通便利, 具有良好的建设条件。为方便法院工作人员上下班, 人民群众上访和旁听, 总体布局时, 把法院的审判区入口放在南侧和东侧, 与城市主道路 (规划道路) 相邻;犯罪嫌疑人羁押口放在西侧, 方便犯罪嫌疑人的运送和看管。为方便工作人员和审判时警车的停放, 在建筑物南侧和西侧, 设置临时停车位。用地北侧规划了一个训练场和一片绿化用地, 一方面有利于法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之余活动和训练, 另一方面也为今后法院的扩建留有余地。 (图1)
3 主要出入口及交通流线组织
法院建筑流线相对复杂, 包括法官及内部工作人员流线, 当事人及公众流线, 刑事被告人流线, 律师及公诉人流线等。其中公众通道与法官通道的设置是流线组织的核心。
3.1 平面交通组织
法庭公众入口和办公入口, 及犯罪嫌疑人羁押入出口, 分别设于基地的东侧, 南侧和西侧, 做到公众, 审判员, 内部员工, 和犯罪嫌疑人严格区分, 各自独立。其中办公、法官人流主要从南面进入, 外部人流及当事人流由东面正中入口进入, 考虑到要杜绝犯罪嫌疑人逃跑, 串供, 自杀和被害的可能性, 羁押室设置单独隔离的出入口, 由西侧入口进入, 警车能够直达, 尽量缩短与审判区的距离, 设置了完全隔离的安全通道, 不与其它人流路线交叉重叠。为了保证残疾人享有司法公正的权利, 在主入口及办公次入口处设置无障碍坡道;并在大法庭主入口处也设置了无障碍坡道, 保证该设施的完善。
3.2 竖向交通组织
本案交通流线系统由三部楼梯、各层走廊和大厅构成。主楼东西端楼梯贯穿至顶层出屋面, 主要为法官及内部办公人员服务, 北部楼梯主要供当事人及公众使用。大量的外部人流被控制在二层以内。各大、中法庭设有单独的法官及被告出入口。
4 平面功能组织设计
4.1 功能分区
按法院建筑的特点, 从使用功能上大致可划分为三个区:立案接待区、审判执行及相应配套用房区、办公区。各区自成一体又相互联系, 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平面功能安排如下:首层设入口大厅、立案办公、收费室、诉前调节室、法警羁押室、法律资料室、值班控制室、及二个小法庭 (68m2) 、二个中法庭 (128m2) 。首层的法庭部分设在中部, 立案及收费部分在公众厅的北面, 中部入口大厅是整个空间组织的核心部分。 (图2)
二层设置了三个小法庭 (面积在68m2左右) , 及一个大法庭 (322m2左右) , 另外设置了法警值庭室、庭外调解室、律师办公室及证人室、审委会会议室、合议室) 。三~四层为办公部分, 设有院长办公室, 审委会会议室及普通办公室、合议室、陪审员室等。顶部为出屋面楼梯间。 (图3)
5 建筑形象
在立面造型的处理上, 吸收了传统建筑的构图手法, 端庄的形体、粗旷的轮廓、对称的立面、虚实的对比、夸大的尺度、坚实的材质等, 充分体现出法院作为国家机器的尊严。在中轴线上设置宽大的直上一层的台阶和门厅, 四层楼高的柱廊环抱广场, 营造出法院庄严肃穆的气氛。大楼主立面有意识地在规整的体形中间嵌入一块大玻璃幕, 隐喻“明镜高悬”。大楼主体简洁的楔形体块犹如一块巨大的惊堂木座落在广场上, 强调“执法如山”;顶部对称均衡的造型象征公正与公平。这些设计元素及符号, 塑造出法院鲜明的建筑性格及独特的建筑形象。 (图4)
6 保安监控系统和出入口管理系统
主机房设于二层微机总控室, 内设监控主机、分组切换监视器、操作键盘、长时间录像等设备, 在主要出入口、羁押室、档案室、立案大厅、法庭、门厅、走道、客梯及电梯前室均设保安监控摄像头, 在监控中心可实现对全楼的监视。在院长办公室设分控键盘, 满足异地监控需求。
在楼内 (外) 主要通行门、出入口、重要办公室门等处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本设计采用联网型, 控制机房设于一层监控中心, 按各种不同的通行对象确定其准入级别, 对其进、出实现实时控制、记录与管理。
7 结束语
由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 法院建筑与普通办公建筑有很大区别, 在设计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合理地组织人流。法庭各类房间既要便于候审活动的联系, 又要有利于审判程序中必要的人流回避。这四股人流在进入候审大厅前均应相互回避, 尤其是第二与第三两股人流不应交叉。 (2) 在设计中应当采取周密措施, 防止罪犯在审判前后和临时关押期间或在审判过程中逃跑、自杀或寻衅闹事等。 (3) 法庭建筑设计。无论在平面布置, 外部形象和室内的装修、陈设、色彩、灯光等形成的气氛, 主基调应定位为明快、沉稳、宁静, 着力追求严谨方直, 衬托法院建筑所特有的崇高的庄重威严。 (4) 必须设置保安监控系统和出入口管理系统。
参考文献
[1]屈浩然.寿民:法院建筑设计 (下) ——法院建筑的性格, 建筑师, 第21期.
3.法院实习报告 篇三
一、为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护工作的总体情况
(一)审理案件方面
(1)依法打击生态环境刑事犯罪。2011年以来,我院共审结涉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182件,涉及被告314人,涉案金额1358万余元。对偶犯、年老体弱以及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涉生态资源犯罪,立足于教育和感化,从轻处罚。
(2)积极化解生态环境民事纠纷。2011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涉生态环境民事案件234件,其中判决90件,调撤133件,涉案金额914.8万元。我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实行全面、全员、全程“三全调解”和法院、林业部门、基层组织“三调联动”。2011年建阳市回龙乡发生特大森林火灾,造成16名山场伐木工人不同程度烧伤。火灾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时任省委书记孙春兰、省长黄小晶均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妥善解决灾后事宜。我院受理该系列损害赔偿案件①后,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受伤工人提供法律援助,主动为当事人缓免诉讼费,在充分把握案件脉络的基础上,合议庭灵活运用调解方法,因案制宜,对症下药,先后数十次与原、被告进行沟通,通过释明利害关系,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林场得以迅速恢复生产,被烧山区重新披上“绿衣”。
(3)妥善审理环境保护行政案件。2011年以来,共审理涉生态环境行政案件8件8人。坚持“一案三建议”工作模式②,力促司法、行政、生态的良性循环。2012年初,在审理原告谢乌迓请求撤销被告建阳市水利局颁发给第三人白植福河道采砂许可证案的过程当中,发现建阳市水利局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存在缺陷,出现未划定禁采区等问题,容易导致滥采现象,造成对河流生态的破坏。发现上述问题后,我院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书。建阳市水利局收到建议书后,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使得采砂管理更加有序,滥采现象得到遏制。该司法建议被福建省高院评为2012年度优秀司法建议。
(4)坚持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案件质量是衡量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也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我院始终把案件质量放在审判工作的首位。一是实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二是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二)创新机制方面
(1)建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2010年,我院与林业部门共同制订了《关于建立健全涉林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并在建阳市林业局处纠办设立涉林纠纷调解室,支持、参与调解工作人员的司法业务培训工作。
(2)引入“补种复绿”机制。自2012开始,我院逐步在涉林刑事案件中引入“补种复绿”机制,针对失火案件中被告人没有赔付及履行罚金能力的,以“监管令”的形式确认被告人以“林木补种或管护”劳务方式进行赔偿和履行罚金义务;对不适宜进行补种或管护的,要求被告人按林木损失的金额,缴纳生态补偿金,由林业部门挑选重点山场进行集中改造,提升林区整体生态效果。该机制启动以来,我院共判决被告人“补种复绿”近2000亩。
(3)创新环保审判组织。针对生态环境案件专业性强、处理难度大的特點,我院积极进行审判组织改革,于2013年5月26日,成立“生态资源审判庭”,并将法律素养高、有一定环保专业知识的法官调整到该庭,专司与生态环境相关的刑事、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实现办案专业化,提升了生态环保司法水平。
(三)延伸职能方面
(1)巡回审判,深入山区林场。健全完善林区巡回法庭制度建设,加强巡回审判力度,力争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林区。
(2)法制宣传,坚持全员参与。2011年来,我院共集中走访林区、林区企业及基层组织、林农156人次,发放普法传单560余份,全院具有法官职称的干警全部参与。去年6月份,我院民二庭组织法官到我市黄坑镇坳头村茶叶产区进行法制宣传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3)深入基层,回应群众需求。深入开展“司法走转改”、“我与百姓拉家常”活动。2012年以来,我先后8次带队深入挂点的水吉市头村开展结对帮扶活动,三次共拨付15万元资金,资助村里发展农村生态产业,还帮助农民周歧瑞、林满奴贷款5万余元,发展鱼塘养殖业。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调研过程中,发现审判实务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林权属于一种特殊物权,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形成完备的林权制度,有关林权制度仍停留在行政管理的层次,对林业民事纠纷大多是根据现实情况,出台相应的政策予以规范和调整,给林业民事审判工作带来困难。
(2)缺乏规范的生态资源物证鉴定机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和机构应当经过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但目前生态资源刑事案件的物证鉴定报告,基本由林业部门内设的评估中心出具,达不到法律和规章的要求。
(3)村委会不规范行为是生态资源纠纷的主要根源。少数村委会至今没有落实“民主议定”原则,林业承包、林权转让程序不规范,合同标的与实际山场不符,都周期性地伴随涉林纠纷大量出现。
(4)一些基层组织人员对涉生态资源矛盾纠纷诉前化解工作认识不到位,积极性不高,影响矛盾化解的效果。
(5)生态资源审判作为一项新课题,由于案多人少的原因,审判人员疲于应对大量案件,对生态资源审判工作的拓展、推进思考不足,与案件相关的审判延伸工作无暇顾及,影响生态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建议和对策
(1)加大法制宣传。结合“百名法官进百企”、“法官进园区、社区、校区、林区”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等活动,深入林区、工业园区和街道社区等大力宣传生态保护理念,提高企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2)加强执法联动。加强与环保、林业、公安、检察等部门协调联动,探索建立案件沟通和联席会议制度,研判生态发展保护形势,研究司法对策与服务措施,形成打击涉生态犯罪合力。
(3)提高司法能力。切实做好法官的选拔和培训工作,选任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负责涉生态保护的审判工作。
(4)强化司法建议。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宣传,不断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效能。针对涉生态环境案件的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在制度上、执法上、监管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有价值的司法建议,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注释:
①其中13名工人因同林场所有人吴某胜就损害赔偿纠纷向我院提起诉讼。
4.法院实习报告 篇四
一、实习目的1、理论联系实际,将自己在校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加深对理论知识理解的深度和高度,学会用一个法律人的身份和思维去思考问题,并学会解决之道。
2、深入司法实践的第一线,了解司法审判的全过程,从而加深对中国司法现状的认识,并进行理性和现实的思考。
3、丰富自己的人生经验,提高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学会与各式各样的人打交道,加深自己对社会的认知能力。
二、实习内容
7月11日上午8时,我准时来到法院民一庭报到。都说初生牛犊不怕虎,但对我这个几乎没有接触过法律实务的大二学生来说,去实习之前,我的心情是十分忐忑的。担心法院的工作气氛特别严肃,每个人都不苟言笑,自己不能适应;也担心自己学的法律知识不够多,老出错,给法院和指导老师添麻烦,甚至被别人嫌弃;还担心表现得不好,丢了父母和学校的人,让别人有北京高校出来的学生也不过如此的感觉。
当我进到办公室,见到我的指导老师葛老师的时候,才发现一切担心都是多余的。民一庭共有四名办案的法官,宽敞的办公室被中间一排书柜隔成两个单独的房间,书柜里满满地摆放着各种法律文书和尚未审结的案件卷宗。每个房间有两张办公桌,还陈列着茶几和长沙发,一些简单的案件就在这里开庭。房间的角落里还摆放着几盆绿色植物,一看就知道是经过精心照料的,有了它们,人们的心情也会平静不少。
办公室的法官们都对我的到来表示了欢迎,葛老师很和蔼地跟我说:“来这里就是为了学习的,不要担心犯错,要多问、多学、多做,我们也是从学生过来的,刚开始都是一窍不通,所以千万别因为那些无谓的负担而错过了这次难得的机会。”听到老师的鼓励,我内心也充满了希望和斗志。少年的时光,用大把时间彷徨,只用几个瞬间来成长,希望这段来法院实习的时间,是我人生中几个成长的瞬间之一。
之后,实习工作就步入了正轨。我每天都第一个来到办公室,打扫一下卫生,帮法官们收拾一下桌子。刚开始的几天,我学习了填写、送发各种法律文书,如怎样填写传票,根据接收人的不同如何填写送达回证,用EMS邮递法律文书的时候如何写封皮的资料等。我本以为这些打下手的工作很简单,就是把起诉书上的一些资料抄写在不同的法律文书上,可在实际操作中,总是存在瑕疵,需要老师帮我修改。后来我对这些工作重视起来,多练习了几次,并且系统地总结了每种法律文书在不同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填写,这才做到了丝毫不差。通过这件事,我明白了不能轻视司法程序中的任何一个细节,因为法院的判决结果影响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对当事人的影响十分重大,在任何环节上出现错误,都可能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
掌握了填写法律文书的部分后,葛老师开始教我整理卷宗和补足材料。每个案件审理结束后都要将法律文书、证据材料、裁判文书等按照一定的顺序装订起来,并制作目录备查。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同,卷宗的整理也就显得比较复杂,比如在缴费通知后要附上收据,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还需附上申请书和批复的文件;任何一个法律文书送达后都要有送达回证,邮寄送达的要附上接收人签名的邮单;合议庭的合议笔录要装订在副卷中;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在判决书前附上开庭审理的公告等。还有些由于时间问题,法官没有写上的信息都要由我进行补足,比如卷宗封面的信息、卷宗的页码标注及目录整理、有些法律文书的抬头以及最后的备考表等。刚开始学习的时候,我一头雾水,觉得非常的乱,葛老师让我勤加练习,每天必须整理一个案卷。果然,几天后,我逐渐掌握了它们的规律,这些顺序也在我的脑中清晰起来。“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无论多么困难的事,只要勤奋加用心,就一定能够做到。
作为书记员,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担任法庭记录。我本身写字比较快,因此这项工作对我来说比较容易上手,但难的是需要把握一个度。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说话都是非常快的,一字一句的记录速度肯定是不实用的,有时需要把他们的话简单提炼一下,但是应该提炼到何种程度呢?在庭审现场的严肃气氛下,一紧张就容易漏记或错记,针对这个问题,我自己总结出以下办法:①庭审前仔细阅读案卷材料,熟悉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头纸”上可以确定的信息提前填写;②审判过程中不要紧张,如果有部分信息没有记上也不要过度纠缠,做上记号,结束后向当事人求证;③对起诉书、辩论意见等比较集中的发言,可以总结一下,按要点记,这样不容易遗漏,还简单明了。就是凭借这三个办法,我的庭审记录得到了办公室里法官们的一致好评。在院里的案件庭审视频直播中,他们特地挑选我担任书记员,审理的录像直接上传到“河南法院网”的“庭审直播”版块,所有网友都可以观看监督。
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我还积极学习其他知识。有时,葛老师写了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底稿,会让我帮她打成电子版并打印、盖章,在打字的过程中,我也有心学习判决书的格式和内容,不同的案件应该如何撰写,有不清楚的地方就马上询问。后来,老师看我已经学习了好几类案件的判决书,就把一个离婚案件的判决书交给我写。第一次写真实案件的判决书,我感觉压力很大,因为我的判决很有可能就决定了一个家庭的存在与否。我认真地看了所有的案卷材料,仔细思考了其中的法定情节,最后按照格式写了一份底稿交给老师修改。虽然其中还有一些瑕疵,但老师很满意,并鼓励我继续努力,这让我体会到了作为法官,依法判决、维持正义所获得的成就感。
三、实习心得
转眼间,3个星期过去了,我在法院的实习即将结束。在此期间,对于自己所看到的、所听到的、所经历到的,我也有一些自己的思考,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两个问题:
1、群众的法律意识仍待增强。由于我实习的是基层法院,工作中接触的也都是普通的老百姓,我发现了很多奇怪的现象。比如,原告认为自己很有理,所以就什么证据也不准备;或者被告认为反正做错了,法院该怎么判怎么判,不请律师,也不发表辩护意见;又或者一方当事人把亲朋好友都叫来旁听,以期借助人多势众来压倒对方。这使得庭审很容易被打断甚至重新审理,也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因此,国家应加强基层群众的普法教育,真正做到普法进万家。
2、庭审中重实体而轻程序。在我实习的法院,由于法庭的条件简陋,没有空调,夏天的时候一般都在办公室里审理案件,原被告坐在一起,旁听人员随时插话,无关的人员也随意进出,中间还会不停地有手机响;并且开庭的时候,有些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只有审判长出庭,一般都不宣读法庭纪律。这些现象,都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也有损于最后判决的权威性。我认为,在审判中我们只能追求“法律事实”,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完全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我们还不能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来充分保护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证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话,又如何能使判决的结果令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呢?
当然,我也对自己的学习和思想有了一定的反思。以前,我一直有一个疑惑,平时上课的时候老师也会提供很多的案例供我们练习,那为什么我们仍然存在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现象呢?通过实习,我明白了:首先,上课所用的案例一般都是为了某个知识点设计的,情节比较简单,考察的方面比较明显,而现实中的每一个案例都有“特殊情况”,牵涉到的知识也是全面的;其次,知识你记得再熟练,不经过实践的打磨,都不能真正理解,只有亲身去做,才能理解地更透彻,印象更深刻。我认为,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它为国家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这种人才必须是面向社会,面向实际的。因此,我们就更应该多参与到实际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去,到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进行实习,避免毕业后眼高手低的现象,成为社会需要的全面、优秀的实践型人才。
四、结语
5.实习报告法院 篇五
第三周我的实习内容主要还是订卷,或者是帮着送快递、盖章、复印等。让我自己觉得很有成就感的事就是当书记员,以前都是看着别人开庭,到自己了,真的很紧张,就怕自己跟不让,不过幸好的是法官很照顾我,也就是许姐,她先提前把想要问的问题在开庭前给了我,让我先打上问题,省得到时候跟不上,而且许姐在别的方面也很照顾我,每个星期一她都会带我去拿新的案件,也很信任我。这个案子比较简单,就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因为上诉人的地被被上诉人占了,双方发生口角,打起来了,上诉人被打伤,要求医药费方面的赔偿,不过这是个单方的笔录,因为被上诉人在一审就没有到庭,这次也没有,这个笔录也算是我圆满结束了。订卷我是越做越熟练了,当然也不能马虎,因为出错后你要想改就很不容易了,这样的错我就出过,幸亏到后边检查出来了,不然到时候当事人或者律师什么的查看笔录发现错误那就不好说了。
6.法院实习报告精选 篇六
编辑点评:我在法院呆了大概两个月了,在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法官交办的工作,得到各位法官人员和书记员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一些不足之处,今后将努力加以改正。
在实习报告正文之前,我要感谢烟台市芝罘区区人民法院为我提供实习场所;并感谢行政庭里面的庭长和法官们在实习过程中给我的照顾,使我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实习中,我学了整理正、副卷宗,制作宣判笔录、询问笔录,给当事人打长途电话,送达判决书,到6楼去盖法院的印章,到档案室调档等。在一些案件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正、副案卷整理工作。这些也使我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有了一个全面的,具体的,深刻的认识。通过这次专业实习我进一步学习了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有关知识,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不一般。这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认识了一些法官老师,他们对于我的实习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悉心的指导,在指导我理论学习的同时也教了我很多做人与处世的礼节、道理。
以下就是我在实习过程经历、体会和学到的一些知识总结报告,不过写的有点杂,却是自己实习中的真实体验与想法,我想称为实习报告还是可以的。
这是我第二次来到法院实习了,第一次只工作了不到一个月,学到的东西甚少。本以为这次还能到原来的庭实习,可是没有安排到,虽然有点小失望,但这样也好,就当是第一次实习,好好工作。
领导把我安排在行政二庭,让我见了见庭长,让我好好工作。我有点紧张,但因为有了一次经验,所以很快就放松了下来。
来到庭里面第一件事情就是帮助法官打印文件,整理卷宗。我实习的第一项工作就是上电脑打字。帮助陈法官打印一份判决书。还好,虽然我不会五笔但是我还是把法官要求的文件给打出来了。通过实习我想今后应该加强电脑技能方面知识的培训了,五笔打字的速度快,所以一定要学会。虽然自己是学法学的,但是现代化的办案是离不开电脑的。后来的一次开庭更是让我坚定这一想法,原告的代理人当庭就使用了笔记本电脑,那laptop上还有几行大字,不过我没有看清楚,简直就像CCTV-5直播时那些人用的laptop一样。但是他的电脑里面存有很多法律条文,这在法庭是很方便的,以后工作中这个“作战武器”是大有裨益的,高科技的工具我们学法的同样要用,要与时俱进,同样是做一件事情,但是办事效率就是不一样。
第二天,我们行政庭就有一个案子开庭审理。我的任务是学着做书记员,记录开庭过程中的内容。这些对我来说已经是轻车熟路了。虽然打字速度还是有缺陷,但庭长和当事人的对话我基本上还是能记下来的。开完庭,庭长就表扬了我,说我做的真不错,嘻嘻,小高兴一个。下午,李法官让我把她自己打印好的一份判决书递给我,让我帮她修改。我心里又担心了一下,我可以胜任这一工作?上一次就是这个任务让我伤透脑筋啊。能够做的令她满意吗?说实话,看审判书是真的很乏味的一下任务可是又不能不看,在两难的情况下我还是仔细看了十多页的判决书。不过也只找出了两个错误,一个是“()”应为“[]”,另一就是数字差额计算错了,这可能是当事人引起的。得到法官一句:“你看的挺仔细的,这个错也发觉了。”后来又有一次帮助她改判决书,我做得就更加好了些。
在庭里面的时候,还有些事情都是应该做的。比如说早早来到办公室拖地、倒水、洗烟灰缸等等。没有抱怨,因为自己是新手,面对的都是前辈,自己多多干活,是自己的福气,而且还能让别人知道,自己是个称职的书记员呢。
那天下午,全部行政庭的人员都在9楼听报告,是高院院长的电视报告。讲座是关于行政受案范围的。重点是行政行为。法官说现在的行政受案范围逐渐扩大了。行政行为就是行政法律行为的简称,是与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种法律行为,是行政权运行的外在表现形式。行政行为是指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
(一)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一切与行政管理有关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一切法律行为。
(三)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采取具体行政措施的行为。
(四)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有第一,行政行为的单方性。第二,行政行为的强制性。第三,行政行为的无偿性。第四,从效果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能够直接或间接引起行政法上法律效果的行为。国外有衡量的标准,蛮简单的。是公法上的行为就是行政行为,是私法上的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涉及电、水、煤气、公交的都是。1986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设立了行政审判庭,通过《人民日报》海外版向国外发表。中国还不是法治国家(专家说的)。衡量法治国家的标准是,一,是不是实行宪政;二,是不是司法中立;三,是不是总统直选。“法轮功”的行政案件不受理,虽然公安机关在作出的决定中交代了诉权。以上都是我当时记的记录,记的很乱。后来他又讲了可诉的行政行为有: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给付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强制行为(及时性和强制性),行政规划行为,行政合同行为,行政指导行为等等。不可诉的行为有: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对象不特定的,抽象行为反复使用,具有普遍原则);3,内部行为(法官讲到这里时举了鲁迅先生的教育部免职案件)。不过法官最后说了中国的情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这次会议真是让我汗流浃背呢,实在太紧张了。还好,还有一位姐姐和我一起记录,这个任务我们最后完成的不错。通过这次实习,我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我在学校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和实际中的操作还有一定的差距。在记录发现自己的法学理论知识基础还是薄弱了,很多都忘记了,平时学的也仅是为了应付考试而已,考试过去了,该忘记的还是忘记了,似乎没有学到任何东西,看来实务中更能检验一个人的知识水平到底怎么样,而且会促进他奋进学习,力改现状。记得有次法官在卷宗中漏了开庭公告,不得不重新编号。看来有经验的人在工作中也有小错误。我要铭记这一点,今后做事情要小心、细心,不得马虎。再熟练多做的事情也要认真。公告要有法院的印章。不过我后来还是犯了次错误,我帮助郑法官整理正、副卷宗时,我把宣判笔录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写错了,而且是在看了签名的情况下写错的,我因而心里自责了,幸好他没有指责我,而是耐心的教导我。对于自己的不足,以后是一定要改正的。
当我走的时候庭长给我写评语的时候,庭长和几位法官给我的评价都很好,说我很能做事,表现积极,说我人都机灵、灵活;还说我规规矩矩,上班按时按点,不像以前实习的,想来就来,想走想就走。在我的实习鉴定表上,法官这样写到:“该生在实习期间,勤奋好学,态度积极认真,踏实肯干,能够很好地完成庭里布置的任务,是一名优秀的实习生。”当然这些好的评价与我早早的来办公室拖地、倒水、洗烟灰缸是分不开的。
7.法院实习报告 篇七
一、古典特殊关系理论:Cady案
1961年的Cady, Roberts&Co.案 (2) 是SEC在10b-5规则颁布10年后处理的第一起重要内幕交易案件。基本案情:Cady, Roberts&Co.是一家经纪商, Curtiss-Wright是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1959年12月25日, 上午, Curtiss-Wright董事会讨论四季度的股利分配事项。经过讨论, 董事会决定大幅减少四季度的股利分配金额, 从前三季度惯常的每股0.625美元降至每股0.375美元。在做出股利分配的决议后, 董事会暂时休会。其中一名董事Cowdin是Cady公司在该公司的代表。Cowdin利用休会间隙, 打电话回Cady公司, 并留话给Gintel, 告诉他股利分配大幅减少的消息。Gintel收到该信息后, 立即在信息公布前将其客户帐户中的股票抛出。在股利分配的决议在11点48分正式公布后, Curtiss-Wright公司的股价大跌。SEC调查并裁决经纪商Cady违反了《1933年证券法》17节 (a) 款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10节 (b) 款和10b-5规则, 构成内幕交易。
SEC在裁决书中分析并认为, 公司股东和通过其在公司的地位而获取信息的内部人之间存在信任和信赖关系, 这种特殊关系使内部人负有披露义务。因为, 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公司内部人利用不公平的优势来损害不知情的小股东的利益。内部人在掌握重大非公开信息时, 要么在买卖该股票前予以披露该信息, 要么在信息公开前不要买卖。这就是著名的“要么披露, 要么不用”规则。 (3) 本案的分析和结论, 很快在TGS一案中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认可。 (4)
二、信息泄露理论:Dirks v.SEC案 (6)
基本案情:Dirks是纽约一家证券机构的证券分析师, 主要研究保险公司的证券。Secrist是美国权益基金 (Equity Funding of America, EFA) 的前高级管理人员, 他告诉Dirks, 美国权益基金弄虚作假, 其资产价值严重高估, 希望Dirks将之曝光。Dirks进行了调查, 走访了该公司的总部, 询问了一些职员, 证实了Secrist的话。但是, 他在告知华尔街日报和SEC的同时, 也和自己的客户讨论过该问题。其中五家机构客户持有价值1600万美元美国权益基金证券, 在欺诈丑闻公开前, 卖出了证券, 从而避免了巨大的损失。此后, SEC开始调查Dirks, 并提起行政指控。SEC认为, 无论其动机和职业是什么, 只要接受信息者知道其获取的重要的公司信息是机密的, 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信息来源于公司内部人, 就必须披露该信息或戒绝交易。本案中, Dirks把其调查到的内幕信息传递给客户, 属于协助和教唆, 构成次级责任。但考虑到其在揭露欺诈的过程中起到了重大作用, SEC决定减轻处罚, 裁决予以谴责。Dirks不服, 向特区巡回法院上诉, 法院支持SEC的裁决。Dirks继续向最高法院上诉, 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巡回法院的判决。
Cady案和Chiarella案涉及的都是如何处理内部人的披露义务问题, 而本案涉及的是如何处理从内部人那里接受信息者的披露义务问题。主笔判决意见的Powell法官重申了其一贯的观点, “披露的义务来自于各方之间的关系, ……而不仅仅因为他在市场中的位置而有能力获取信息。”但是, Powell也承认, 有必要禁止某些接受信息者的交易, 但这种禁止必须建立在普通法的基础原则基础上。在平衡各种因素后, Powell的结论是, 接受信息者的披露义务, 衍生于内部人的披露义务。也就是说, 只有在当内部人不适当地向受信人透露信息时, 接受信息者才负有“要么披露, 要么戒绝交易”的义务。而什么又叫不适当地透露信息呢?Powell法官认为, 透露信息是否适当的标准是, “内部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地从披露行为中获得个人利益。如果个人没有获得利益, 就没有违反对股东的义务。如果内部人没有违反, 也就没有接受信息者衍生义务的违反。”本案中, Secrist是Dirks的信息源, Secrist作为内部人披露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揭露欺诈, 个人并未因披露而获得好处, 因此Dirks的责任也就无从说起。最高法院据此撤销了上诉法院地判决。
三、盗用理论:Carpenter案和O'Hagan案
古典特殊关系理论和信息泄露理论分别约束的是内部人和接受信息者, 但现实情况中, 那些既不是内部人, 又不是接受信息者, 但却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是否应当承担10b-5规则下的欺诈责任呢?例如在Chiarella案中, Chiarella违反了对其雇主印刷厂的义务非法盗取信息, 然后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是否应当10b-5规则下的欺诈责任呢?尽管由于一审法院指示的错误, 导致Chiarella逃过一劫, 但其中提出的问题却必须回答。这种情形正是盗用理论要解决的问题。
早在Chiarella案中, Burger首席法官就坚决认为应当将Chiarella绳之以法。他认为, 盗用非公开信息的任何人都有绝对的义务披露信息或戒绝交易。按照通行的规则, 一般交易中的任何一方都没有义务向对方披露信息, 除非当事人之间存在一种信赖或信任关系。这一规则使商人能利用其经验和技能来保护和评价有关信息, 鼓励人们努力工作、仔细分析并作出精明的预测。但是, 这一规则赖以存在的内在原则也要求限制其适用的范围, 特别是当信息优势的获得不是通过超人的阅历、远见或勤奋, 而是采取非法方式的情况时, 这一规则不能适用。除了从理论上说明以外, Burger法官还分析了10b的文义及立法背景, 认为法律的规定也支持这种观点。Burger法官这一精彩的论述成了盗用理论的发展源头。
盗用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演变过程。在Dirks案中, Blackmun法官Marshall发表的少数意见认为多数意见关于接受信息者衍生义务的推理存在严重错误。他指出, 内部人没有从违反义务中获利, 并不能消除对股东的损害。对股东来说, 内部人是否已从或旨在从交易中获利并没有区别, 内部人滥用非公开信息都将使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个人获利与否并不是违反义务的要素。Blackmun法官重申了Burger法官Chiarella案中阐述的盗用理论, 认为, 由于Dirks使其客户得以利用非公开信息从事了交易, 因而违反了第10节 (b) 和10b-5规则的规定。其它任何后果都是和尽可能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和效率的努力是背道而驰的。
尽管Burger法官在Chiarella案、Blackmun法官在Dirks案中都对盗用理论作了精彩的阐述, 但是由于是少数意见, 盗用理论始终没有得到肯定。在United States v.Carpenter案 (7) 中, 最高法院差一点就肯定了盗用理论。基本案情:被告Winans是华尔街日报“街闻巷议”栏目 (Heard on the Street) 的专栏作家, 被告Carpenter是华尔街日报负责新闻的职员, 被告Felis是Kidder Peabody公司的股票经纪人。Winans将次日登载的有关证券的文章通过Carpenter传递给Felis, Felis根据这些文章提供的信息买卖证券, 三人从中获利69万美元。华尔街日报明确规定, 所有的新闻信息都是公司资产, 在未公开之前视为保密材料。SEC展开调查并由司法部提起公诉。
第二巡回法院确认合谋者犯有邮政欺诈、电信欺诈、证券欺诈罪。关于证券欺诈, 辩方提出, 盗用信息的受害者不是证券交易的对手方, 而是华尔街日报, 因而盗用理论不适用。而第二巡回法院援引前例, 以盗用理论认定欺诈成立, 因而否定了辩方的意见。被告上诉到最高法院。 (8) O'Connor法官和Rehnquist首席法官等四位法官坚持披露义务的存在应以特殊的信任和信赖关系存在为前提。而本案中, Carpenter和其他被告之间没有受信关系, 与买卖证券的对手之间也没有此类关系。因此, Carpenter没有违反10b-5。但是, 其他四位法官却支持上诉法院的盗用理论, 认为Carpenter盗用华尔街日报的资产进行证券交易就构成了10b-5规则下的欺诈。由于但是当时Powell法官已退休, 表决结果是四比四。按照诉讼规则, 在最高法院出现平局时, 应该采用上诉法院的判决, 即Carpenter有罪。
由于最高法院在Carpenter案中并没有对盗用理论是否有效做出结论, 下级法院的态度截然不同。直到1997年的United States v.O'Hagan案 (9) , 最高法院才最终对盗用理论的有效性给出答案, 以6:3的表决结果确认了盗用理论的有效性。
基本案情:O'Hagan是Dorsey&Whitney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律师。1988年7月, Grand Met公司拟收购Pillsbury公司, 请Dorsey&Whitney做法律顾问, Grand Met和Dorsey&Whitney都采取了相关的保密措施。从8月18日到9月30日的期间, O'Hagan买入Pillsbury公司的看涨期权和股票, 成为持有该公司期权最多的个人投资者。9月9日, Dorsey&Whitney不再担任此次收购的法律顾问。10月4日, 收购要约公布, 股价大涨, O'Hagan获利430万美元。SEC调查并由司法部提起公诉。控方以盗用理论为理论依据, 指控O'Hagan涉嫌内幕交易。第八巡回法院不同意盗用理论, 但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确认了盗用理论适用于10b-5规则下的欺诈责任。
主笔的Ginsburg法官指出, “盗用理论旨在防止那些对公司股东并不承担受信义务或其它义务的公司外部人滥用其获得的一旦披露将影响证券价格的机密信息, 以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至此, 盗用理论作为约束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外部人的理论地位终获承认。
四、结语
通过上述介绍和分析, 我们可以看到, 美国法院为管制内幕交易提供了三种理论, 并且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古典特殊关系理论适用于追究传统内部人和推定内部人的责任;信息泄露理论适用于追究外部人利用内部人所泄露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责任;盗用理论适用于追究外部人盗用、窃取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责任。古典特殊关系理论来源于普通法的基本原则, 即具有特殊的信任和信赖关系的受信人必须将委托人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而信息泄露理论本质上也是基于这一基本原则, 只不过是在公司内部人的披露义务和接受信息者之间加了一个连接二者的桥梁:不适当透露。盗用理论则基于不同的论证进路, 其主张, 违反受信义务而盗取非公开信息的人, 将该信息用于交易而未告知交易多少其信息源应当承担欺诈责任。三种理论都基于受信义务, 但来源不同。特殊关系理论和信息泄露理论是基于对公司股东的受信义务, 而盗用理论是基于对信息源的受信义务。这三种理论相互配合, 共同为美国内幕交易的管制, 以及进一步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①参见杨亮:《内幕交易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 第134页。
②See SEC:In the Matter of Cady, Roberts&Co., 40 S.E.C.Release No.6668, Nov 08, 1961.
④See SEC v.Texas Gulf Sulphur Co., 401 F.2d 833, 2 A.L.R.Fed.190 2d Cir. (1968)
⑥See Dirks v.SEC, 463 U.S.646 (1983) .
⑦See United States v.Carpenter, 479 U.S.1016 (1986) .
8.法院“挑战”河南首富 篇八
近年来,天瑞集团的铝业板块深陷泥潭。2009年电解铝行业开始每况愈下,至2012年成本竟高于市场价,全行业亏损严重,由天瑞集团控股67%的天元铝业和全资持有的渑池天瑞铝业更是负债累累。而天瑞集团则为这两家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必须为它们偿债。
自2009年开始,上述两家企业遭遇诉讼不断,分别被三门峡供电公司(电是电解铝的最大成本来源)、三门峡商业银行、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等单位起诉。案件大多已在三门峡中院审理终结,进入执行阶段。天瑞集团的资产被盯上。
今年3月13日,郑州市郑东新区管委会计划财政局下属非税收入管理中心的农行账户里被三门峡中院划扣9027.5万元,这笔钱是天瑞集团此前缴纳的土地竞买保证金中的一部分。2011年5月,天瑞集团竞拍土地价款为15.046亿元的“郑政东出【2010】066号宗地”,竞拍前缴纳了6.3亿元土地竞买保证金,竞拍成功后却一直未缴清土地价款。
三门峡市中院相关执行裁定书显示:“因土地款未按合同规定时间缴清,故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将土地收回,并退回土地竞买保证金3.29亿元……另查明,郑州市郑东新区管委会计划财政局的财政土地专户已于2012年底注销,其所收的土地竞买保证金全部存入其下属的郑州市郑东新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必须指出的是,上述财政土地专户早已被查封冻结。据记者掌握的情况,2012年4月至今年1月,针对该账户共计有1次预查封和13次轮候预查封,实施预查封、轮候预查封的法院达9家之多,三门峡市中院是最后一家。
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颁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缴清土地价款最长期限是签订合同后的半年内,按照规定,郑州市政府应当没收全部竞买保证金,并收回土地。但本案实际上是退还了部分保证金,而退回的保证金被预查封后,按规定应该交由法院处理。”河南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
排在第1位,预查封这笔账户资金的是山东省胶州市法院,而前述三门峡市中院划扣9027.5万元的轮候预查封,排在第11位。按照法律规定,胶州市法院应首先享有处置权。前述法律界人士称:“政府不应该把这笔钱给三门峡市中院,三门峡市中院也不应该要这笔钱,双方都是违法的。”
这还只是开始。今年3月13日至18日,三门峡市中院从郑东新区管委会计划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中心的农行账户上,共扣划了4笔共计1.68亿多元。此前的2012年12月24日,三门峡市中院又从建行汝州分行的天瑞集团贷款保证金账户中扣划了2974万元。
天瑞集团对此反应迅速。3月19日,其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的一封情况反映信称:“上述款项性质属我公司缴纳给郑东新区管委会计划财政局的土地价款,且该款项存在争议,正处于政府调解中。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不属于执行财产范围,故请贵院依法责令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予以纠正。”
分析人士称,天瑞集团依靠收购天元铝业等国企迅速完成产业扩张,因而积累了雄厚的政界资源。针对三门峡市中院的上述行为,必然会调动所有资源处置此事。
9.学生法院实习报告 篇九
通过实习,在自身的专业领域获得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几年来学习的知识水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学生法院实习报告范文,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学生法院实习报告范文一
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
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
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
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我爱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学生法院实习报告范文二
这次实习我主要是在我们荣成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在和庭里的同事相处的半个月的时间里我学多了很多我课本里学不到的内容,其中有很多的体会是
我在上课的时候是无法理解的,到现在为止我有几点的体会是让我自己都很吃惊的,在实际的工作中我发现我们书生是有很多的东西是很不切实际的,想出来的东西在实际的应用中是无法进行的!
其实在实习的过程中还是有很多的感受的,有许多都是我一辈子的财产的,在去检察院的联系中我们知道了许多检察的内容的,还有我还去了几趟的看守所的,和里面的干警和犯罪嫌疑人接触,我知道了很多其中不知道的内容,像是看守所的收费,我所知道是看守所的时间里要家里出钱的,但是他们在看守所的期间还是要干活的我就有点想不太明白的,既然都要干活了难道就不算钱了么?为什么还要家里来承担费用呢。还有在对待法院的关系中我也有多认识,在一些小的知识上的学习就是更多了。最后还要说的一点是,我在实习前曾经是听严本道老师说我们实习就去学了订案卷的活了,其他的什么都没学好,我就在开始的时候就把自己定位了,我
去就不是订案卷的,我要做其他的东西,我来不是出卖劳动力的,我要做我们法学院应该搞的。所以第一天我就争取到了写上诉状的机会了。后来我就做的就很好了。我也还是在期间学会了订案卷了。还是很复杂了。但是我绝对不是把它当作我主要做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半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
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
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学生法院实习报告范文三
在实习当中,我把所学的知识应用到实践上,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
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
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我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
10.暑期法院实习报告 篇十
一.实习目的。本次实习的目的主要有三个:
(一)深入司法实践的第一线,了解司法审判的全过程,在熟悉审判程序的同时,发现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与缺陷,从而加深对中国现实司法的理性和现实性思考。
(二)理论联系实际,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加强对理论知识的更深度认识。
(三)利用本次机会找到从法学学习者到法学工作者身份转变的现实途径,了解理论与实际的脱轨,从中找到平衡点,给自己的专业修养和现实能力一个准确的定位。
(四)锻炼自己在不同领域的人际交往能力。
二.而实习单位及岗位介绍。本次实习单位是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七成立于二十世纪中
叶,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发展逐步得到完善。七内设机构有政治处、纪检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审判监督庭、案件质量评查室、司法技术鉴定管理办公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第三厅、行政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局和法警大队等。各机构相互独立而又相互关联不可分割,为了保护人民利益和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共同目标而相互协作共同努力着。
三.实习内容及过程。本次实习我对具体工作岗位是民事审判庭第三庭书记员。书记员主要
是在法官的指导和指挥下负责完成审判和执行中的辅助性工作,所以书记员的工作是琐碎而又需要细心的。书记员的主要工作范围包括整理并装订卷宗,扫描案卷,作庭审、调解、谈话笔录,送达法律文书等。除此之外我还参加了一次旁听,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司法审判活动。本次实习过程中我做的最多的一项工作就是整理卷宗及扫描案卷,整理卷宗包括排序、编页码、、填写证据目录和卷宗目录、装订案卷等。虽然这种工作很琐碎,只是一遍遍地重复几个动作,但是每当看着一沓沓的案卷被我从第一页翻阅到最后一页时,心里还是挺有成就感和满足感的。其实这看似简单的工作对我这个专业课还没有学完的学生来说还是不太容易的,比如有的卷宗里的资料不是很详细,或者遇到新的没接触过的东西,每当碰到这种情况时我只好一遍遍地庭里的正式书记员请教,而她们也会耐心地教我,真的很感谢她们。当然,因为她们有些不是法学专业毕业而且从事法院工作的时间又不长,所以也会有被我问地无法回答的时候,这是我就只好请教一下同学然后按自己的理解行事了。所谓送达开庭传票及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大多数情况下就是通过电话叫当事人到法院来将文件交给他们并告知他们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然后让他们填写好送达回证就行了。当然也会出现当事人不肯配合的情况,这时法院法院可以采用公告或邮寄的方式送达,也可以留置送达,而并不影响效力的发生。
四.通过这次实习我还发现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因为书记员的工作有很多是不具备专
业法学知识的人也能够胜任的,所以像这种基层法院也会招不具备法学专业知识的人做书记员,甚至有些法官也并非受过专业教育,这势必会负面影响法院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从而减慢我国建设现代化法制国家的进程。所以我想说的是,要想法院的运行更
加专业化、水平化,在注重工作人员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必须提高其专业素养。
(二)我真的要提高自己的计算机水平了,因为我了解到有些法院的笔录基本全部是电脑输入,这对于没学过速录的我来说还真是具有挑战性。
(三)对于大多数当事人来说,他们只知道自己享有诉权,却对诉讼过程中的义务一无所知,这给法院的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看来将设法治国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1.话说美国最高法院 篇十一
稍有国际知识的人都知道,美国是三权分立的国家——立法(议会)、行政(政府)、司法(最高法院)三足鼎立。然而,相较于聚光灯下的国会和政府,最高法院似乎远不为世人熟知。但是,这丝毫无法减损其对美国历史进程的重大影响和在民众心目中的至尊地位。
掌控终极诠释宪法的
“话语霸权”
要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震撼世人的权威之举,还得追溯到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的世纪判决。那年,布什抑或戈尔进白宫,全凭最高法院的一级终审裁决定夺。两个多世纪(1790年在纽约成立)以来,联邦最高法院在解释美国宪法和法律、裁决最引人注目的法律纷争、解决重大社会争端、影响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活动等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18年前,美利坚合众国的开国元勋们在费城宾夕法尼亚州议会厅,以宪法中的寥寥数字——“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勾勒出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理想王国,并特拟条文以维系司法的权威与尊嚴:“联邦法官须由总统提名,获参议院批准,一经任命即为终身制,除非自动请辞或因品行不端而遭弹劾。”
在终身制庇护下,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享有“大法官”(Grand Justice,含“正义、公平”意蕴)的专门称谓,以区别于“法官”(Judge)的通称。他们任职二三十年甚至终老任上是很常见的事。大法官们既无因选票受制于舆论而影响自己独立判断之忧,又无虞党派纪律、总统喜好而动摇其断案立场之虑。美国历史上的17位首席大法官,虽然人数不足历任总统的半数,可任职时间却比每位总统都长得多,对美国社会历史进程的影响也要大得多。最高法院在大法官们独立尊严的支撑下,凭借着终极诠释宪法的“话语霸权”,超脱外界影响的“特立独行”,维系、夯实着它的尊严和权威。即使贵为总统的伍德罗·威尔逊也曾无望地抱怨,最高法院“在不间断地开着制宪会议”。
最初是“分立的三权中
最弱的一个”
然而,成立之初的最高法院却远未达到先贤们的期望,难与代表立法权的国会和行政权的联邦政府并驾齐驱,就连参加起草宪法的先贤汉密尔顿都叹息司法部门是“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根据华盛顿总统签署的《1789年第一司法条例》,美国最高法院于1790年正式成立,设有六名大法官,其中一名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的人数时有变化,经过反复实践,1869年固定为九位并延续至今。
当时,宪法既未正式确定联邦最高法院高于各州法院,也没有明确给予其司法审查权,在此条件下,最高法院几乎无事可做。更可怜的是,作为美国的最高司法机构,最高法院连独立的办公场所都没有,它先是借占纽约皇家证券大楼一隅,后迁至华盛顿国会大厦的“偏僻角落”。大法官的名额也常有空缺,在最高法院的第一次会期,六位大法官到任的仅有半数。第一位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苦撑六年,在向总统抱怨最高法院“缺乏必不可少的活力、分量和尊严”无果后,干脆撂挑子出任“更体面”的纽约州长去了。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奠定
最高法院权威
最高法院的尴尬状况一直延续到1803年。3月,竞选连任失利的亚当斯总统在卸任的前夜,大搞“午夜派职”,竟一口气签署了一大批本党人士出任法官的委任状。挂着国务卿头衔的马歇尔加盖了大印后,委任状陆续寄出。但因马歇尔第二天要以首席大法官身份主持新总统就职仪式,并交接国务卿职务,忘记了寄发最后一批17张委任状。这批文件落到新任国务卿麦迪逊手中,最后被捅到了白宫。
新总统杰斐逊对前任临去“派官”的行为怒不可遏,吩咐麦迪逊扣留文件并准备作废,其中就有一张是马伯里的委任状。马伯里咽不下这口气,拉上了三位“难兄难弟”上诉最高法院,要求高院裁决麦迪逊交出委任状以走马上任。最高法院以五票一致通过的判决书宣告:马伯里只能从基层法院开始上诉,因为其依据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因“扩大司法权限、与联邦宪法相悖”而无效。马伯里无奈撤诉。这一判决开了最高法院宣布联邦法律违宪先河,为最高法院赢得了司法审查权威,并以此确立了高院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何谓法律,其解释应属于司法机关……法律与联邦宪法抵触者无效……宪法之效力优于任何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单凭此次树立的权威,最高法院足以使“国会、总统、州长以及立法者俯首就范”。
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扩大联邦权限的判决赢得了尊严、走出了窘境,并奠定了自身在美国政治框架中三权鼎立的权威地位。最高法院通过众多的判决,一步一个脚印地强化着上衡总统、下监国会、日理百姓纷争的司法审查权权威。
除了牢控对宪法的最终、最权威的解释权,最高法院还坐拥违宪审查权。由此,它既可通过具体案例审理,宣布总统政策、政府行为或者国会法律违反宪法而无效,也能通过其判决影响美国的社会现实与未来。一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就具有终极效力,其中所确立的原则和标准将直接影响联邦、州法院日后相关案件的判决,从而极大地影响着美国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文化思潮以及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斯科特案”判决引发内战
在最高法院的众多判决中不乏败笔,其中最著名的就是19世纪中叶,最高法院对“斯科特诉桑弗特案”的判决,它不仅创下美国司法史上歧视黑人之最,也成为引发美国内战的重大肇因。1846年,曾跟随主人在自由州(即不允蓄奴的州)生活过的黑奴斯科特在主人去世后,向密苏里州初级法院起诉主人遗孀继续奴役他。法院根据限制奴隶制扩张的“密苏里折中案”的条款,裁决斯科特胜诉而恢复自由身份。其主人遗孀不服,向州终审法院上诉获胜,并把斯科特转给自己的弟弟桑弗特为奴。不服裁决的斯科特又把新主人告到联邦巡回法院,法院以斯科特不符公民身份而不受理此案,万般无奈的斯科特只好求助联邦最高法院。
当时,美国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北南矛盾日渐凸显,主要集中在蓄奴还是废奴问题上。摇摆了一年多后,最高法院于1857年以7∶2票的判决驳回斯科特上诉,宣布“密苏里折中案”违宪,裁定黑奴不是美国公民,无权起诉主人,领区内的奴隶制应由国会掌控。以奴隶制问题为主题的“斯科特案”,纠结了经济利益、政治、历史和社会多重矛盾于一体,堪称美国宪政史上最棘手的难案。但最高法院从宪法高度保护奴隶制的裁决,不仅使自身威严尽失,而且给本已十分尖锐的南北矛盾火上浇油。南方奴隶主找到据此脱离联邦的法理依据,打起瓦解南北“一国两制”的独立大旗;而北方在谴责最高法院判决的同时,要求南方立即废除奴隶制。愈演愈烈的南北矛盾最终导致1861年爆发内战——著名的南北战争(1861年~1865年),该案也因此成为最高法院永久的痛。此后很长时间,最高法院不得不一面为恢复尊严而战,一面对介入重大政治问题“心有余悸”。
“华人官司”奠定
平等保护法律的基石
19世纪初,随着加利福尼亚兴起淘金热,华人劳工加入移民行列,成为当地淘金和修路等艰苦行业的主力军。由于华人劳工吃苦耐劳,很少自觉地为自己的权益抗争,一股排华浊浪在加州兴起并逐步向全美蔓延。加州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出于对华人的歧视和偏见,经常做出不利于华人的判决,为当地的排华暴行推波助澜。在此背景下,华人创业成功标志的洗衣店也成为排华势力打击的“重灾区”。
1877年7月,旧金山的一伙暴徒连日洗劫了华人洗衣店,当局不但不制止、惩罚凶犯,反而推出一系列繁复的“洗衣店条例”,企图通过不发新营业许可证等手段把华人赶出洗衣业。面对市政当局的打压,华人洗衣店主组织起行业协会,继续营业,却全部遭警察局逮捕。为维护华人的经营权,协会推举在当地经营时间最长、信誉最好的“益和”洗衣店老板,代表150家同业控告逮捕他们的警长霍普金斯。该案从加州最高法院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1886年,最高法院把“益和”案与另一同类案件并案审理,并做出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上诉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应立即予以释放。更为重要的是,宣判书针对州法院的不公判决指出,公权部门在执行平等条例过程中,恶意以不平等方式执行,这种“对平等的公正的否定仍为宪法所禁止”。最高法院通过上述判决确定,法院可以从宪法的角度来考察法律是如何执行的以及是否违宪,并赋予了宪法平等保护条款以新的解释。该案也成为美国有关平等保护法律的重要基石,为此后少数族裔维护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支持。
“布朗案”挑战
美国种族隔离制度
虽然南北战争后奴隶制被废除,但南方各州“黑白隔离”现象愈演愈烈,最高法院不断受理此类案件,其中,最具有代表性和影响深远的当属“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
1951年,堪萨斯州托皮卡小镇黑人牧师布朗的女儿行将入学,但由于“黑白分校”不得不进入条件很差的黑人学校,布朗一怒之下带领12名黑人学生家长,联名把州法律和镇教育管理委员会告上区法院,要求法院禁止“黑白分校”,却遭败诉。在“全国有色人种促进会”的支持下,不服判决的布朗等黑人家长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1951年12月,最高法院把来自各州涉及“黑白分校”、种族隔离的五个案件并案审理。因案件关系到美国人日后的生活方式,故受到各方瞩目,最高法院出于谨慎,案件审理期从1952年底断断续续拖到1953年底,直至关注弱势群体的沃伦出任首席大法官。
1954年5月,最高法院在沃伦的推动下,以九票对零票的判决宣布,以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为代表的公立学校“黑白分校”违宪,“公共教育事业绝不允许‘隔离但平等’原则存在”。该案的判决虽遭到南方各州强烈抵制,却吹响了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为马丁·路德·金领导的民权运动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支持。此后,最高法院和联邦司法系统秉承该案的立场,推动黑白混校,不仅逐步消除了以“黑白分校”为标志的种族隔离制度,也成就了最高法院足以载入史册的经典判决。
“美国诉尼克松案”
令总统丢了宝座
1972年,尼克松竞选连任班子的法律顾问等,派人在民主党竞选总部所在地水门大厦安装窃听器,被警方当场抓获。这一被媒体称为“水门事件”的窃听案一经渲染,全国哗然。由于窃听属违法行为,涉案人员受到联邦检察官控告,法院启动调查程序。乱作一团的白宫涉案人员百般掩饰、抵赖,尼克松总统不仅不承认过失,反而包庇下属。1972年9月,大陪审团对五名窃听人员提起公诉,次年2月,国会参议院成立民主党议员占多数的水门委员会介入调查。7月,尼克松接到交出记录他召集白宫人员商讨对策的录音带的传票,但他启用总统行政特权,拒绝交出录音带。随后,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判决尼克松交出全部录音带,但再次遭到拒绝。
此后,尼克松虽被迫交出部分录音带及文字副本,但仍拒不交出全部录音带,该案遂于1974年5月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这就是美利坚合众国控尼克松案。该案给最高法院提出了一个真正的宪法问题:它不仅涉及确定是司法机构还是总统为宪法的真正解释人,还涉及总统行政特权、国会调查权、法院传唤证据权及其相关关系,而且事关民选总统能否被弹劾的大事。当时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中,伦奎斯特大法官因与尼克松“过从甚密”而自动回避。7月23日,最高法院在内部斗争、妥协下,秉持集体一致原则,以8∶0票决定维持联邦下级法院原判,命令尼克松交出录音带,并在判决书中裁决:“总统如拒绝交出这批录音带,势必构成妨碍适当法律程序之罪嫌。”而针对总统行政特权问题,裁决书也做出了明确限制。面对最高法院判决,尼克松只得交出录音带。录音带详实的记录成为尼克松及其助理妨碍司法公正的确凿证据,震怒的国会随即决定对尼克松提出弹劾。8月9日晚九时,无望的尼克松面对全国电视观众发表辞职演说。一个月后,涉案嫌犯被判入狱。
最高法院在该案中打破常规,协调立场,以司法审查化解了一场宪法危机,成就了一桩名垂千古的司法杰作。此后国会相继通过限制总统权力的多项法律;白宫所属行政管理和预算局局长改由参议院批准;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不复拥有基辛格当年一言九鼎的权势。带“门”字的英文词尾,至此成为政治丑闻的代名词。
“布什诉戈尔案”
开最高法院“判”总统之先河
20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上演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世纪司法大战”。大选的投票结果显示双方孰胜孰败的问题仅在毫厘间,戈尔与布什谁赢得佛罗里达州25张选举人票,谁就坐上总统宝座。民主党人要求在棕榈滩县几个“自己的地盘”上重新进行人工计票。与此同时,共和党人州务卿哈里斯宣布了计票的最后期限。无法按时完成人工计票的民主党将官司从州法院打到州最高法院。布什阵营则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对佛州最高法院有利于民主党判决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并于12月4日做出九票一致的判决:搁置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将案件发回。12月8日,佛州最高法院以4∶3票给予戈尔最后的计票机会。布什阵营再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紧急上诉。最高法院以5∶4票发出立即停止计票的紧急命令。12月12日,最高法院以同样的票数作出最后裁决:“推翻佛州最高法院继续人工计票的决定。”此后,作为首席大法官的伦奎斯特曾托人捎话给戈尔:“戈尔先生,委屈你了,但我不能让美国陷入第二次内战。”当美国人为民主与法制的平衡而大伤脑筋时,最高法院却再次向世人展示了它的绝对权威。
光环背后的阴影
虽然最高法院标榜司法公平、正义,追求政治中立,但仔细研读最高法院的断案史,从歧视黑人的“斯科特诉桑佛特案”,到在二战时期认可联邦政府无理拘留日裔美国人的“松案”,你会发现其光环背后的斑斑污点。最高法院强调不偏不倚,但组成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却是充满七情六欲的凡人。最高法院也不是世外桃源,党派政治的硝烟或多或少地弥漫其间。单是大法官的人事更迭,就成为最高法院难以摆脱党派政治的“胎记”。由于大法官们在任时间普遍较长,美国总统都希望借提名与自己政策理念接近的大法官,来改变最高法院里的意识形态组合,留下重要政治遗产。因此,大法官的任命一般都会受到上至总统、国会,下至政党、各种政治利益集团的高度重视。据统计,从19世纪以降,美国历届总统任命本党成员或与己“志同道合”者出任该职的比例超过90%。
因为由不同总统任命,最高法院中会有自由派、保守派、中间派等区别,中间派常常成为关键,所以最高法院的判决有时是妥协的结果,模棱两可,体现高院不希望做出太具争议、与过去断裂判决的倾向。当然,大法官们没有效忠党派和受命于总统的义务。
历史上,总统反被自己提名的大法官“背叛”的事也时有发生。艾森豪威尔总统就曾为“犯下此生该死的最大错误”——提名沃伦担任大法官而懊悔不已。当尼克松在好友伯格首席大法官的一纸判决下终结总统生涯时,不知其心境怎样。因大法官与总统的私交,最高法院也时常笼罩在政治干预司法的阴影下。以尼克松政府为例,大法官佛塔斯与总统“胜似亲兄弟”,不但是尼克松国情咨文的主要起草人,还是其越战政策的重要顾问。就因为这般“干政”,尼克松在国会强烈反对下不得不撤回对佛塔斯接任首席大法官的提名。在各方压力下,佛塔斯甚至被迫辞职,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因“丑闻”而辞职下台的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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