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风险自查(精选8篇)
1.证券业风险自查 篇一
证券营业部营销人员自查报告
按照营业部的安排,根据公司法律合规部4月20日下发合规公告和经管委业务管理部5月4日下发通知,近日,我认真学习了规定。通过学习,我进一步提高了思想认识,更新了观念,振奋了精神,综合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对照规定精神,对照证券营业部营销人员从业规范,看到了不足,找到了差距,进一步增强了发展的紧迫感和自觉性。为加强自身建设,做好证券营销工作,促进证券行业健康持续规范发展。现将我的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的基本工作情况
1、认真学习,提高政治思想觉悟与业务工作技能
要做好证券营销工作,当一名公司和客户满意的营销员,必须要有正确的政治思想。我认真学习国家证券方针政策,学习公司发展目标和制度规定与工作纪律,武装好自己的头脑,树立全心全意为公司和客户服务的思想,做到无私奉献。在工作上我养有吃苦耐劳、善于钻研的敬业精神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我服从营业部领导的工作安排,紧密结合岗位实际,完成各项营销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我坚持“精益求精,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对待每一件事,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坚持把工作做完做好,保证工作质量,为公司的发展作出自己的努力。我认真学习证券业务知识,用专业知识武装头脑。在学习中,有目的,有方向,进行系统思考、系统安排,与推动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在实践中善加利用,切实提高自己的业务工作能力,服务好公司,服务好客户,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和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做出自己的努力。
2、严格遵守行为规范,努力做好自身工作
我在工作中严格遵守行为规范,做到“守法、自律、规范、公平、诚信、服务”,以此提升营业部的形象,提升客户对我工作的满意度。一是认真学习规定与营销员行为规范,了解掌握其精神实质与深刻内涵,落实到自己的日常具体工作中。二是牢记营销人员的保证行为,对十四条规定一条一条落实到工作中,按照十四条规定去做好证券营销工作。回顾检查自己的营销工作,基本上符合营销人员的保证行为要求,没有出现违反情况。三是自觉遵守营销人员的十九条禁止行为,把它视作高压线,坚决不去碰撞,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营销员。
二、存在的不足问题
我严格遵守规定与营销人员行为规范,按照营业部的工作安排与工作部署,树立服务意识,勤奋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取得一定工作成绩,获得营业部领导的肯定与客户的满意。但是按照不断发展的形势与新的工作要求,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是以下3点:
1、学习不够。我虽然按照营业部的要求加强平时的学习,但由于工作忙,有时便产生了以干代学的思想,放松了学习,没有学深学透。在平时的学习中,满足于已经下发的书籍资料,主动去看其他书籍较少。虽然学习了一些知识,但理论的深度和广度缺乏,对思想和灵魂的触动不够,通过学习来指导实践不够。
2、业务工作技能还欠缺。要做好证券营销工作,需要全面的业务工作技能。我虽然认真虚心向老员工学习、向先进员工学习,掌握了一定的业务工作技能,但对照新形势下的证券营销工作,业务工作技能还是欠缺,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改进和提高。
3、遵守行为规范需要进一步提高。要做好证券营销工作,必须要严格遵守营销员行为规范。我在平时的工作中,基本做到严格遵守,但按照公司与营业部的要求,特别与合法、合规、防范证券风险相比,还是需要进一步提高。
三、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
1、勤奋学习。要做好证券营销工作,必须要勤奋学习。作为一名营销员,必须首先学好公司的工作方针与政策,吃透其精神实质,以便更好地把握、理解公司发展的新思路、新战略。勤奋学习是贯彻落实公司精神,提高本领,做好工作的前提。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思想境界,增强自己做好证券营销的本领。
2、提高素质。要做到证券业持续发展,就要有高素质的营销员,我要改正以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从理论学习、业务知识培训上探索新思路和新方法,贯彻落实公司和营业部的工作方针与政策,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加强道德品质修养,以高素质的要求,充满工作干劲,树立服务意识,全面做好自己的工作,为营业部证券业的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努力与贡献。
3、遵纪守法。要做好证券营销工作,必须做到遵纪守法。我要进一步学习规定,严格执行规定;继续加强营销人员行为规范学习,树立合法、合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努力做好自己的证券营销工作,保证不出现违纪违规情况,让公司和营业部领导放心,让客户放心,促进证券业健康持续发展。
4、严格执行。要做好工作,完成营业部布置下达我的工作任务,必须提高自己的执行力。我要强化时间观念和效率意识,坚决克服工作懒散、办事拖拉的坏风气。抓紧时机、加快节奏、提高效率和工作进度。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执行命令。敢于突破思维定势和经验的束缚,不断寻求新的思路和方法来完成任务,使执行的力度更大、执行的速度更快、执行的效果更好,保证我的工作获得上级领导与客户的满意。
2.证券业风险自查 篇二
一、我国证券风险投资的发展现状
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国际风险投资公司进入我国投资市场以来, 我国的证券风险投资业取得了快速的发展, 当前我国风险投资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从投资模式来看, 风险投资偏向于权权合并形成联合投资, 方便投资人短期回报;从投资领域来看, 风险投资主要投资与高科技产业, 另外第三产业等行业也有大量的投入, 形成了高科技为主, 其他行业为辅的局面;从投资阶段来看, 风险资本不仅仅用于新兴的富有成长性的企业, 还被广泛用于破产企业的重建、成熟企业的股权转移以及并购融资等。总的来说, 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迅速, 但是毕竟还处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 风险投资亦处于起步阶段,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 还存在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证券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
1. 我国证券风险投资渠道单一。
目前, 我国的证券风险投资主体相对单一, 主要是集中于财政拨款和银行的贷款为主,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的风险投资规模和数量不能有较大提高, 也不能满足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要求, 不能达到投资组合的最佳要求。
2. 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税收环境不健全。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制以及优越政策等外部运行环境, 是风险投资顺畅运作的前提条件, 风险投资在我国已经开始了20多年, 但至今仍未对风险投资进行立法, 由于缺少有关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等方面的法律, 束缚了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另外, 政府引导调控不足以及金融体制及配套机制落后, 也阻碍了风险投资的发展。
3. 风险投资专业人才严重缺乏。
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是风险投资的灵魂, 我国目前是高层次、国际化的专门风险投资人才急缺, 既有相应科技知识、管理经验, 又懂金融的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很少, 这与风险投资业的健康运行不适应。
4. 资本退出机制还不够顺畅。
资本退出是风险投资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 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决定了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和时机, 在一定程度上, 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最终取决于资本退回的成功与否。因此, 为了促进风险投资事业的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其对高新科技的推动作用, 必须要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
5. 风险投资的中介机构不够完善, 缺乏权威性机构。
当前, 我国还没有专门从事风险投资的评估机构和风险投资咨询顾问机构等, 要建立和完善这些结构还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
三、证券风险投资应对策略
1. 拓宽资金来源, 实现多元化的市场主体。
在保持原有的财政科技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的基础上, 根据国外成功经验和我国发展趋势, 积极地拓展其他资金来源:加大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投入;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行业;要充分的利用国际金融市场, 加大外资的引进力度, 使外资成为风险投资的重要来源。
2. 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
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是与政府的支持密切相关的, 为了鼓励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在这样的大趋势下, 我国也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 研究制定支持风险投资的相关利好政策, 同时, 要对风险投资贷款实行利率优惠, 积极探索建立风险投资补偿机制, 如:设立高科技发展风险基金, 发行高科技债券, 推出高科技企业股票上市等。
3.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和规范。
由于风险投资的社会性、复杂性和高风险性, 这就要求其运行环境必须建立在一个完备的法律规范架构下。因此, 要研究和制定规范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 加强风险投资的监管工作, 并颁布一些与此配套的优惠政策, 为风险投资企业提供优惠, 为风险投资的健康运转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
4. 规范风险投资运作, 建立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风险投资资本的退出不仅仅是投资的高额回报, 而且也是其继续循环投资的基础。风险投资者之所以从事该项活动, 其价值是为投资者带来了很高的投资回报。为了实现这种回报和规避风险, 这就需要可靠的退出机制, 如:借壳主板上市、开设创业板、企业并购与企业回购、清算退出等, 为风险资本安全退出、实现价值提供保证。同时, 我国要积极地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结合我国的国情, 探索适合我国经济运行机制的退出模式。
5. 加强风险投资人才的培养。
人才是风险投资发展所需的第一要素, 风险投资是靠风险投资家来运作, 我国要推动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必须要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对口人才培养体系, 并在此基础上, 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 这样才能早就出一批高素质的, 具有强力的风险意识, 用于创新的专业人才队伍, 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6. 完善中介服务体系。
结束语:总之, 由于证券风险投资的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全面的了解其运行机理, 总结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风险投资的成功经验, 作为我国发展风险投资的重要借鉴, 促进证券风险投资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董莹莹赵立响: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现状与对策[J], 消费导刊, 2006, (11)
3.证券业流动性风险管理之我见 篇三
关键词:证券业;流行性风险;创新业务;监管国际金融危机之后,金融市场流动性的迅速枯竭凸显了原本潜在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机构也渐渐将流动性风险监管提到了与净资本监管相同重要的位置。巴塞尔委员会在2008年和2010年相继出台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2014年初,银监会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出台《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用于规范国内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长久以来,提到流动性的概念大家首先想到的是商业银行,但随着证券业创新业务和产品的引入,其业务结构以及资产负债结构更加复杂,随之而来的表外负债增加和流动性风险的增加也引起了业内人士的重视。2013年9月到10月之间证券业协会对14家证券公司进行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现状进行了调研,以此次调研结果为基础,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2月发布了《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达到
80%,在2015年6月30日钱达到100%”。我们不难发现,证券业的风险管理落后于银行业,它们的业务开展又有一定程度的重合。券商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的构建和操作与银行基本相似,甚至于很多券商风控部门员工也是直接从银行挖角。这种从实务到监管上的惊人相似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抛开券商具体的业务特点、经营战略、融资能力等因素而简单依靠指标“一刀切”,流动性风险管理只会流于形式。
根据《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定义,流动性风险是指“证券公司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作为一名实务工作者,作者认为流动性风险管理有着不同于其他类风险的难点:之一在于它不是独立存在的,往往伴随着其他金融风险产生,更难以控制。之二在于突发性强,即使经营运转正常资产状况良好,也可能遭遇市场突然的流动性紧缩。之三在于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风险不仅仅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很多表外业务都具有支付义务,尽管不在表内,但公司债权交易员跟交易对手签订的远期协议,甚至口头协议,实际上都会对公司造成到期支付的压力。之四在于券商融资难,主要体现在缺乏3月至1年期限的短期负债工具,无法进行有效的资产负债匹配,而中长期发行额度受限且审批周期长,无法及时补充资金需求。
针对以上种种难点,作者认为建立一个健全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树立自上而下的流动性管理理念,提高从业人员素养。证券公司管理层应该注视流动性风险的控制,建立有效的组织构架,明确自上而下各层级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在绩效考核中考虑风险控制因素。事实上,在国际金融危机前全球金融机构对于流动性风险的管理都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对雷曼倒闭的案例研究表明,在定价模型和风险模型中金融风险经理们几乎模拟了所有可能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却完全没有将流动性风险建模和定价。而且,由于大量结构性产品被放在雷曼表外的交易账簿上,使某些本应被发现的风险问题及由此产生的流动性压力未被察觉和重视。这是危机的根源之一。我们应该吸取金融危机的教训,好的实践从树立正确的理念开始。
(2)根据业务特点管理流动性风险,重点关注资金占用型创新业务规模增长所积聚的流动性风险。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经营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底115家证券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如图1所示,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占据主导48%,其次是近年来增长迅猛的证券自营业务投资收益19%、融资融券业务收入11%、证券承销与保荐收入8%、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收入4%、财务顾问业务收入3%以及投资咨询业务收入2%。传统经纪业务、承销保荐业务(包销型除外)、财务顾问以及投资咨询业务都通过收取佣金受益,业务过程不影响资产负债表,基本没有流动性压力。然而在竞争不断加剧且佣金不断压缩的市场条件下,此类业务已经不是券商的主要盈利增长点。2014年各家上市券商的上半年业绩预告或快报显示,在A股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券商仍实现了显著的业绩增长,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于自营业务、融资融券、资产管理等创新业务。其中,融资融券业务近几年来规模增长迅猛,Wind统计数据显示,仅
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一个季度间,券商的融资融券规模已从34,652,693万元增加至39,539,937万元,同比增加14.1%。该类业务的杠杆交易性质决定了其属于流动性风险监管的重要风险点。如果某只股票出现连续跌停,大量抛单随之涌出,券商和融资客户很可能就会面临平不了仓的局面。同样,在某只股票连续无量涨停的情况下,融券客户也会陷入无法买券回补的困境。与之相似的融资类创新业务还有约定式购回、股票质押式回购,均对资金有一定要求。伴随着此类创新业务的不断发展,整个行业的杠杆亦有上升之势。2014年一季度,据Wind数据披露,20家上市券商中17家的杠杆率上升,上升前三名分别是兴业证券15.68%,东吴证券14.63%,国海证券13.99%。从整个金融行业来看,券商的杠杆率目前约在2.5左右浮动,远低于国内银行业16.3以及保险业11.1的杠杆水平,也低于国际投行在一系列“去杠杆化”举措后的13倍杠杆率。出于抢占创新业务市场以及提高资本回报的需求,业内对于加杠杆的呼声很高,但是必须承认的是国内券商的风险管理能力与国际投行有差距,在相应的风险管理水平跟上之前,提高杠杆发展创新业务不宜操之过急。此外,虽然理论上资管业务不占用券商自有资金,但是在银行资管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大环境下,为了赢得客户大部分的券商资管产品对于收益率也是有一定的隐形承诺的。当券商卯力争抢资管这块大蛋糕时,也不应忽略表外支付义务所带来的流动性压力。
(3)实践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积极摸索风险管理技术。由于国内券商流动性风险管理经验匮乏,在短期之类很难迅速完善,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例如各家券商都认为有必要建立流动性储备池,但是技术上无法将规模与各业务线压力情景下的资金缺口有效挂钩,只能根据经验数据主观设定。这就需要在经验数据基础上进行一段时间的模拟,并选择合适的资产品种择机购入进行专库管理。又例如各券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低,普遍停留在手工台账的阶段,影响了数据质量及后续压力测试结果的有效性,但是市场上又没有成熟的系统可以直接外购,那么在自身开发的过程中如何集成实现资金预约、资金期限匹配、风险敞口计算、监管指标计量等功能也需要进一步摸索。
(4)针对融资渠道单一的固有问题,呼吁监管机构适当调整。融资渠道的单一增加了券商资产和负债的期限错配,使得证券公司的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足。这一天然劣势无法绕过监管有所改善,建议监管机构简化融资发行审批环节,灵活分配不同融资工具的融资期限。
不管未来监管结构是否根据市场需求有所变化,在新的业务环境下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已经认识到,适当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能够帮助其维持稳健的流动性状况,这种稳健的流动性反过来又会增加投资者和评级机构的信心,同时改善融资成本和融资便利程度,提升公司价值。
参考文献:
[1] 李新,庞介民.中国证券业流动性风险防范[J].证券市场导报.2004年4月.
[2] 陆亚,杨明海,庄亚明,李光青,徐萌.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现状调查报告[J].中国证券.2014年第3期.
4.证券业风险自查 篇四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自查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制度规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准备工作,公司制定了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和业务流程,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审,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联网测试,取得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号),目前,公司已完全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各项条件。
公司根据《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对我公司**证券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准备工作进行自查,我们就营业部相关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人员配备、投资者教育场地准备和业务影像留痕以及技术准备等方面逐项检查,并对营业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就融资融券业务知识进行测评,认为该营业部完全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各项条件,经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意该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并下发《关于同意***等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通知》予以确认。
在我公司****证券营业部取得贵局同意并正式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以后,公司将继续督促营业部加强人员培训,努力提高专业服务水
平,并严格按规定做好投资者教育和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确保融资融券业务顺利开展!
特此报告!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关于证券投资风险分析 篇五
一、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是指投资者(企业或个人)购买股票、基金券、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这些有价证券的衍生品,以获取红利、利息及资本利得的投资行为和投资过程。证券投资是对有价证券的风险投资,包含投资和投机两种不可缺少的行为。
证券投资对金融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证券投资是重要的融资渠道,对金融市场的发展会起到推动作用;证券投资有助于调节资金投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资源合理流动及实现优化配置;证券投资有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增强企业再生产能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知名度,促进企业行为合理化;证券投资为中央银行进行金融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手段,为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
1.市场风险。所谓市场风险是由于国民经济形势的变化或证券市场上不可预见的变动而影响到证券价格以致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它主要是由下列因素引起:
(1)政治因素。主要指能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国内外政治形势、社会政治重大事件、政权的更替、领袖的替换、战争的爆发、局部社会**等因素。
(2)经济因素。主要是指能对证券市场价格变动产生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的各种经济因素。它又包括宏观经济因素和微观经济因素二大部分。①宏观经济因素:包括经济增长、经济景气循环、利率、通货膨胀率、汇率、税制、财政收支、国际贸易、国际收支等。②微观经济因素:包括证券发行公司概括、经营特征和经济状况等。
2.金融风险。所谓金融风险是指投资者由于受利率变动和货币贬值的影响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主要包括:
(1)购买力风险。它主要是由物价上涨,货币贬值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购买力风险对固定收益的投资波及较大,如债券投资、优先股投资的利率、股息都是固定的,不象普通股股息有水涨船高的变化。这样,由于受通货膨胀的影响,投资者定期所获固定收入的实际购买力必然下降。例如一张面值为1000元,期限为的债券,每年可得利息为100元。若目前通货膨胀率为7%,则在债券持有的每一年里,10元利息的实际购买力都比上年减少7%。到第末,100元的实际购买力降为50.83元。20年后债券到期时,10元的利息收益和1000元本金的实际购买力将分别下降为25.84和258.4元。另一方面,投资者还要遭受资本价值降低的损失。因为在通货膨胀时期,由于市场利率往往会上升,有固定收益证券的市场的价格往往也会下降。由此可见,通货膨胀风险会使投资者蒙受购买力减少和证券资本价值降低的双重损失。
(2)利率风险。所谓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的变动影响证券市场价格,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市场利率与证券价格呈反方向变化。当市场利率上涨时,由于存款收入可观,且无风险,部分保守资金会从证券市场中抽出,证券价格必然下跌。而固定利率的投资者若此时将其出售,价格上受损失。若不出售,则利息上受损失。另一方面利率风险对持有不同期限投资者有不同影响。一般说来,长期债券对利率变动的敏感性要大于短期债券。利率上升,长期债券持有者遭受的损失大于短期债券。利率下降,长期债券获利率要高于短期债券。
3.企业风险。企业风险是指投资者由于受发行者本身各方面的影响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主要包括:
(1)企业经营风险。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失误而给投资者造成风险。如产品不能适销对路、销售渠道选择失误、信息来源失真、领导者自身素质等造成企业盈利下降等,从而影响证券价格,使投资者达不到投资的预期收益,甚至完全损失。
(2)破产倒闭风险。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达到国家规定的破产标准且又无力挽回,’夔着芙部行审批后宣布破产,宣布破产后企业着手处理变卖股份企业所有制剩余财产,企业破产财产优先拔付破产费后,再按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后,所余金额按股票比例进行清理,如资产不抵债务则不清偿股金。可见这种风险对于投资者来说是灾难性的,因为他会因此而损失全部或大部分的投资及收益。
(3)违约风险。指发行公司因各种原因在证券到期时不履行或延期履行还本付息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公司由于种种原因,盈利常常发生变动。当盈利增加时,往往增加对投资者的支付能力;而当盈利减少时,则减少这种支付能力。可见,公司的盈利与否决定着违约风险的存在与否。
三、证券投资风险的应对
1.对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动和出台密切关注。政策风险是系统风险中较为重要的因素,证券投资者应当密切关注国家政策、法规,根据其变化调整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做到有效规避政策风险。
2.采取组合证券投资。证券投资的非系统风险是可以通过组合证券投资进行分散的。早在1952年,马科维茨就在《证券组合选择》一文中建立了证券组合理论。他在文中指出: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将风险证券按一定方式进行组合,能实现组合证券风险低于单独投资其中任何一种证券的风险。投资者可以采取组合证券投资的办法,投资相关系数为负的多个证券,以抵消非系统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障证券投资收益。
3.对证券发行企业进行财务分析并考察其信用评级。要进行证券投资,一定要先了解清楚证券发行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可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盲目投资。证券信用评级就是对证券发行者的信誉及所发行证券的质量进行评估的综合表述。投资者应参考专业评级机构对证券各证券的评级状况,优先选择信用等级较高的证券进行投资。同时要注意分析证券发行企业的财务状况等综合情况,避免投资风险较大的证券。
4.减少投机性投资。过渡的投机行为会给证券市场造成巨大风险,投资者应尽量减少市场投机行为,选择正确的投资方式和投资时机,不可盲目跟庄投资,才能保证投资收益,有效规避证券投资风险。
四、结语
6.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篇六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风险的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要求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提供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在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净资本计算表和风 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四条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至少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获得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月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抄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按周或按日编制并报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八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5千万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千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千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同时经营第(五)项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千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同时经营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业务之一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以及同时经营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5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二)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三)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四)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五)对外担保金额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10%;
(二)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1千万元。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倍;
(二)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倍;
(三)持有一种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
(四)持有一种非股票类证券的市值与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10%。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单项承销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80%;
(二)合并承销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0%,且合并股票承销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50%。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
(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倍;
(三)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倍。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对单个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
(二)对所有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
(三)对单个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
(四)对所有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臵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第三章 监管要求与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即证券公司每个会计期间的风险控制指标都应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机制和补足机制,确保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保持充足、合理的水平。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在开展自营、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各项业务及向股东分配利润时,应事先就有关业务及向股东分配利润等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或带有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证券公司应就涉及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证券公司说明该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证券公司限期纠正、重新编制净资本计算表;证券公司未限期纠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计算与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预警标准或规定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在该情形消除的次日,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预警标准 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区别情形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下发监管关注函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要求公司对潜在风险和控制措施作出说明;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公司采取限制高风险业务规模、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等措施提高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水平;
(三)要求公司在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专门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
(四)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五)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区别情形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下发整改通知书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责令公司限期整改;
(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停止批准新业务;
(四)限制分配红利;
(五)限制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六)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七)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八)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九)限制公司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十)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逾期未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二)撤销公司有关业务许可;
(三)责令公司停业整顿;
(四)责令公司关闭。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拒不报送或者提供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等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等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给予处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谈话、警示或公开警示、记入诚信档案、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和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导致经审计的净资本计算表或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谈话、警示或公开警示、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和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定义如下:
(一)负债、流动负债是指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含代买卖证券款;资产、流动资产是指公司自身的资产,不含客户资产。
(二)自营股票规模是指证券公司的股票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金额;自营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的金融产品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金额,基本计算公式为:自营业务规模=股票投资成本+衍生产品投资成本+基金投资成本+债券投资成本。
(三)单项承销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为一家发行人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合并承销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同时为多家发行人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合计,“同时”是指多家发行人的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
(四)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委托进行管理的本金合计。
(五)重大业务是指可能导致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第三十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需要,对风险控制指标及其标准,自营、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
7.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分析 篇七
一、初探商业银行AMBS风险特征
(一)放大传导性
一般整个AMBS过程中不仅包含了商业银行以及投资者,还包含了信用机构以及发起人等等利益相关者。AMBS具有较强的复杂性,任何AMBS环节一旦出现不良影响则均会波及该环节主体以及各个程序。加之证券所具备的衍生以及流动功能,因此也就促使了商业银行AMBS过程能够对风险带来放大传导影响。以往美国之所以出现次贷危机正是由于AMBS对次级贷款较低质量形成的不良影响进行了放大传导进而波及全球经济。
(二)不对称信息性
现今商业银行AMBS流程主要是集中在发起人向商业银行出售证券化的相关资产,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汇集资产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支撑进而在金融市场进行证券融资的发行。而上述AMBS流程中融资证券与资产两者之间被分隔,也就是说投资者进行有价证券的实际购买时没有对资产信息予以充分了解。对于基础资产实际质量状况也并没有掌握较为可靠以及准确的信息来源依据[1]。从以往美国出现的次贷危机源头次级贷款来讲,仅仅就其质量可以归属为垃圾债券,投资者如果提前对该种状况予以了解也并不会购买,而正是由于融资证券与资产两者之间的分隔,进而造成了不对称信息的出现,因而投资者对于资产质量仅仅是依据中介机构来判断以及评估,由此出现的证券风险自然较大。
二、探析商业银行AMBS风险管理
(一)严格管理资产池
现今商业银行进行AMBS风险管理首先是集中在资产池的严格管理方面。具体来讲质量较低证券化相关资产往往会加大商业银行潜在风险,而就当前我国证券市场而言资产质量并不理想。因此商业银行在推进AMBS时候则需要对资产池予以较大关注并对资产池予以严格管理。必须要坚持审慎工作原则严格依据AMBS要求进行证券化相关资产的良好选择,如可以呆滞贷款以及汽车方面的消费贷款和相应房地产方面的抵押贷款等作为主要经营对象,但是前提是这些贷款均具有较为明确的债务以及债权关系。此外还需要对确定的证券化相关资产予以科学组合,并严格依据交易主体提出的具体要求以及主体实际资产质量、规模等予以有效分类并科学组合。进而在严格管理资产池的同时将资产质量予以最大化提高。
(二)构建信用保障制度
现今针对银行AMBS方面还缺乏运作规范以及较高水平的信用保障制度,而该种状况也对现今商业银行安全有效实施AMBS带来了阻碍。因此构建商业银行AMBS方面信用保障制度就显得至关重要,而构建AMBS信用保障制度则需要从评级机构入手,针对现有的相关评级机构如税务所以及会计事务所等等,政府需要对其予以统一的管理以及严格规范,强化评级机构实际工作质量[2]。此外还需要在原有评级机构基础上构建新型评级机构,政府需要引进国际先进评级机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设立针对商业银行的专门性评级机构,并严格提高新型评级机构相关服务质量。除了上述内容,信用评级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尤其是需要对信息披露予以不断强化同时对不对称信息予以严格管理。进而通过现有相关评级机构的优化以及新型评级机构的构建等等完善信用保障制度。
(三)创新证券保障体系
商业银行进行AMBS风险管理除了需要严格管理资产池以及构建信用保障制度之外,还需要创新证券保障体系。具体来讲,现今欧洲等发达国家在AMBS方面具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同时AMBS也具有较为广泛的应用范围。而我国也需要向欧洲国家不断学习。针对证券保障体系的实际创新可以从两方面着手,其一是对产品予以良好创新,商业银行需要将传统思维予以打破同时扩大证券化相关资产的实际范围并对产品种类予以不断丰富,对基础资产予以良好的风险防范以及风险管理。其二是对服务体系予以良好的创新。商业银行可以在AMBS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程序服务上予以创新,如对资产回购程序服务进行优化创新或者是对信誉较高客户提供相应的优先权以及回避工具[3],进而通过上述方法真正将证券保障体系予以有效创新,最终起到优化商业银行AMBS风险管理的作用。
三、结束语
综上分析可知,商业银行AMBS从其本质可以说是具有较强综合性融资业务,而随着我国现今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AMBS对于经济的影响意义也在不断提高。要想良好发挥AMBS应用价值,商业银行就需要对AMBS风险特征予以充分掌握同时对AMBS予以良好的风险管理。进而才能真正的促进商业银行自身开展AMBS的有效性以及顺利性。
摘要:纵所周知华尔街出现的金融风暴之所以能够蔓延全球,资产证券化(又被称为AMBS)起着一定内部推动作用。由此AMBS开始成为国内外企业以及学者关注的焦点。而现今对于AMBS研究则集中在其内在风险以及完善的风险管理方面。本文基于此就商业银行AMBS风险予以研究,从商业银行AMBS风险特征进行着手分析,之后研究商业银行AMBS风险管理。以期为后续关于AMBS以及商业银行方面的研究提供理论上的参考依据,更为商业银行的良好发展献出一份微薄之力。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商业银行
参考文献
[1]郭桂霞,巫和懋,魏旭等.银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自留监管:作用机制和福利效果[J].经济学,2014
[2]陶涛.基于层次分析法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分析[J].统计与决策,2013
8.证券市场风险防范问题研究 篇八
【关键词】证券信用交易;风险控制制度;证券存管机制
1.证券信用交易及其风险控制
1.1证券信用交易概念和特征
1.1.1证券信用交易的概念
所谓证券信用交易,是相对于一次性的“钱券两清”的现货交易而言的,它是指投资者在买卖股票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现金或股票,其差额部分通过证券公司或银行借贷而补足。
从广义上说,证券的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都可能会涉及到信用交易;而狭义的证券信用交易仅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也称为证券融资融券交易。
1.1.2证券信用交易的基本特征
(1)资金融通性。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只有两个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保持顺畅状态,才能避免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率低下。证券信用交易以证券金融机构为中介,联结银行等金融机构和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引导资金在这两个市场之间有序流动,从而提高证券市场的整体效率。
(2)信用双重性。在证券信用交易中,一方面存在着因证券金融机构向客户垫款而形成的证券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信用关系,这是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第一重信用关系;另一方面还存在着因证券金融机构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而形成的银行与证券金融机构之间的信用关系,这样便在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形成了第二重信用关系。
(3)财务杠杆性。由于信用交易机制是以信用授受关系为基础的,因而能够把投资者虚拟的资金需求 (贷款)和虚拟的证券供给(贷券)导入市场,使资金充分发挥效能。投资者可用同样的资金购买更多的证券,或以较少的资金购买同样数量的证券,从而提高投资的财务杠杆比率。
(4)利息支付的双重性。由于信用交易中存在双重信用,因此也就自然而然地存在双重利息支付问题。一方面垫资的证券金融机构会获得来自于投资者的垫资利息,另一方面向证券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银行也会收到来自证券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因此,从利息的支付视角来看,证券信用交易具有利息支付的双重性。
1.2证券信用交易的风险和控制监管
1.2.1证券信用交易的风险识别
体制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体系由于存在缺陷而隐含的风险。我们知道,信用交易机制具有创造虚拟供求的功能,可以通过银行信贷融资,扩大银行的信用规模,并导致虚拟资本的几何级数增长,这比一般信贷引起信用扩张的乘数效应更为复杂。而虚拟供求的瞬息万变又对证券价格的波动起推波助澜的作用,形成证券价格严重脱离实际经济状况的泡沫现象。
信用风险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在代理业务中由于给予客户融资融券而可能给其带来的损失,即交易一方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风险。从根源上说,引发信用风险是由于交易双方拥有信息的不对称,从而导致 “逆向选择”和 “道德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必须解决的风险。
市场风险则是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引起的风险,其形成的根源在于市场不完全信息、各种行政垄断和人为操纵行为所导致的市场失灵和市场巨幅震荡。从信用风险的层次上判断,体制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是最基本的风险,其他风险属于派生风险。
1.2.2证券信用交易的风险控制和监管
通常的做法主要包括:
(1)法律监管。把信用交易纳入证券市场法律框架之内是各国证券市场通常的做法。美国在1929年股市大危机之前并没有对信用交易作相应的法律规定,但在股市大崩溃之后,为防止故伎重演,于1934年颁布了《证券交易法》,对信用交易中初始保证金比率作了相应规定,从法律法规上对证券信用交易作了明确规范。
(2)调整保证金比率。一般而言,信用交易量的大小取决于一国政府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率的高低,通过调整保证金比率来调整和控制信用交易量是国外通常的做法。对初始保证金比率的调整,美国自1934年到 1974年大萧条时期,共调整了24次;以日本最为频繁,从1951年开始,到1988年共调整了100多次。
(3)实行抵押制度。证券抵押制度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认定从事证券抵押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资质。如美国规定进行证券抵押贷款业务的银行只限于美联邦储备制会员银行,或者符合证券交易法、各州银行法和联邦储备法规定的非联邦储备制会员银行。二是规定除支付保证金外,还必须提供相应的抵押品。如进行买空时购入者的证券即为经纪商的垫付价款的抵押品。
2.加强我国证券市场信用交易风险控制的几点建议
2.1加强法律监管
法律监管的执行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委员会,制定规范有关信用交易活动的基础性法律《证券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这是指导证券市场以及相关市场主体参与信用交易活动的根本准则。
2.2加强行政监管
行政监管的执行主体包括证监会、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它们分别从证券流通和货币影响两个方面制定相应的融资融券交易操作规则和管理规则。证监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部门,其负责对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负责监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公司融资交易的业务运作;银监会负责制定商业银行向券商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央行负责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直接监控,对证券融资交易的信用扩张情况进行管理,确定货币政策、市场放贷规模以及融资利率(或基准利率)。
2.3加强一线监管
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发挥市场监管的作用:负责制定融资交易、证券存管、资金结算等的管理规则;拟定融资交易的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与维持保证金比率,并可根据整个市场的交投情况,来适时调整维持保证金比率;决定融资交易证券的资格,定期公布允许从事融资交易的证券,临时决定取消该证券的交易资格;披露证券融资交易信息;对异常交易进行监控,必要时与证监会密切配合展开深入调查。
2.4加强证券存管
建立证券存管机制。证券融资交易要求建立净额结算模式,即结算公司与证券公司进行股份与资金的净额清算交收,证券公司与投资人完成证券与资金的最终结算,对证券与资金结算分别建立“结算公司一证券公司一投资人”的组织体系,结算公司对证券与资金均实行净额结算。客户融资买进的证券登记于客户的信用交易账户,与现金交易账户分开,信用账户由券商管理使用。这就要求确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抵押担保制度等。
3.结束语 证券信用交易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一种成熟的交易制度,是證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我国证券市场处在新兴加转轨的发展阶段,引进证券信用交易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创新,是完善证券市场机能的积极举措,是进一步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的重要环节,对投资者、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以及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我认为,经过努力,我国证券市场可以形成现款现券交易方式与融资融券交易方式并存的格局。这将为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提供合规渠道,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业与银行业,保险业三业协调发展。 [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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