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区法治政府建设

2024-10-05

大渡口区法治政府建设(精选8篇)

1.大渡口区法治政府建设 篇一

建设法治中国 建立法治政府

要建设法治社会,一定要从建立法治政府开始。法治是建立现代化服务型,阳光型政府的先要。正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对政府来说,不可以逾越法治政府的行为边界,不可以触碰法治高压线。但当下仍然存在政府执法行为失范、执法牟利、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以及不作为等现象,这些与建设法治中国理念格格不入。所以现代政府只有敬畏法律,时时刻刻以法律为准绳,才能真正实现用法治理念来建立现代政府,建设法治中国。

坚持执政为民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动力。习总书记强调中国共产党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民心,为的是人民过上好日子。所以作为公职类人员,我们要时时刻刻以为人民服务为己任,把人民的冷暖安危放在心里最高点,坚持执政为民,法治为民。真正用暖心之举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办群众满意的事。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提升百姓的生活幸福指数。真正将行政机关打造成为民服务的重要窗口。

提升法治意识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基石。正确的意识决定前进的方向,提升法制意识才能更好的坚持建设法治中国的信念。“无规矩不成方圆”,所以作为各级行政机关的广大公务员理一定要遵守“规矩”,做好法制政府建立的表率。要领会习总书记及党中央重要的法治中国精神和指示,时刻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工作上保持高度一致,才能不畏浮云遮望眼,乱云飞渡仍从容,也要引导公务员们从思想入手,提升自主学习法律知识的意识,主动掌握法律法规精髓,自觉树立起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识。

推进依法行政是建立法治政府的保障。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人民是水,行政机关是船。党和国家的发展和前进离不开人民的维护和支持,所以自当服务于民,不辜负人民群众对于党和中央的信任。敬畏民意,要从依法行政开始,一针一毫不差民之情,不违民之义。不能让执政为民之事,成为“危”民之事,行政机关不执政为民,就会动摇百姓的拥护党之心,破坏干群关系和血肉联系,也会让广大群众因此模糊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更会对政府失去信任和依赖。行政机关只有做到依法行政,才能用实实在在的服务让广大群众看到政府的“法治名片”,才能保证法治政府,法治中国的建设。

“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民生无小事,民事是大事。要让心系百姓,执政为民,提升法律意识,依法执政成为政府发展的底色,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成色。官心连民心、政意通民意抓好法制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建设添砖加瓦。

2.大渡口区法治政府建设 篇二

1978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 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 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出要求建立与之相应的社会主义法制, 我国依法行政也得到重视和迅速发展。

1984年,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同志提出:国家管理“要从依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 依法办事”。

1993年, 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 严格依法办事”, 确立了依法行政原则。

1997年, 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 自此依法行政准则基本确立。这标志着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之一。中国适时地开始了由“法制”向“法治”的迈进。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政府是法治政府。

1999年, 《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法,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一项宪法原则, 赋予了依法治国方略以宪法地位, 使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获得宪法性的根本保障, 加速推进中国法治建设。

1999年底, 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法治的关键在于治权, 而治权的重点则在于行政权的控制, 鉴于依法行政在法治国家中的关键地位, 出台了《决定》, 试图推动国务院自身及其治下的所有行政机关的法治建设。此后, 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开始加强制度建设, 严格行政执法, 强化执法监督, 依法行政的能力有所提高。

2002年, 党的十六大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一条基本经验, 同时明确这是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个重要内容。十六大报告指出, 要做到“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要“加强立法工作, 提高立法质量, 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 推进依法行政”。

2004年3月, 国务院出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这是具有行政法制建设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文件, 它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 对改善行政管理、推进法制革新、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实施纲要》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和具体要求,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 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即到2014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但《实施纲要》只是在体制、机制、法制和领导干部观念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表述, 而至于法治政府是一个什么样的标准、符合哪些指标体系才是法治政府, 并未细化。

2004年9月,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三大目标, 明确依法执政是党执政转型的三大目标之一, 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依法治国理论的进一步探索和深化, 是从依法治国出发对党执政转型提出的必然要求, 是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依法执政”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丰富和发展, 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注入了新的活力, 拓展了新的发展空间。

2006年5月1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世界银行在京联合主办了“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国际研讨会”, 在这次会议上首次提出了中国要“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

2006年9月4日, 温家宝总理发表了题为《加强政府建设, 推进管理创新》的重要讲话, 强调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 深入开展反腐倡廉, 防止行政权力滥用, 提高行政效能, 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这是贯彻《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

2007年, 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推进依法行政”;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加强政法队伍建设, 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2008年1月15日, 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对截至2006年底的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 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三级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体制, 促进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

2008年, 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决定》指出,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 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紧迫任务。规定了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等内容。

2010年, 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这是继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来, 配合《实施纲要》出台的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意见, 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又一重大举措, 再次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步伐。这份意见从配合《纲要》入手, 提出了具体的措施、作法, 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要全面推进依法执政, 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发生, 要求行政机关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 用权受监督, 侵权要赔偿”, 以此切实保护公民权利和民众利益, 充分体现法治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本质就是“治官”和“治权”。

2012年12月4日, 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 习近平提出, 领导干部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他指出, 宪法的权威和生命在于实施, 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拥护, 宪法的根基在于广大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要树立法治思维, 就必须信仰宪法和法律、相信法律,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2012年, 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目标。十八大报告指出, 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 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如果没有一个法治政府, 到2020年建成小康社会是不可想象的。反过来说, 法治政府建设也是小康社会建成的保障。十八大报告把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小康社会建设的一项内容、一项新要求提出来, 这是一个全新的高度, 这不仅意味着法治政府建设的速度将要加快, 且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心将从“规范执法”行为转向“规范决策”行为, 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转移。十八大报告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框架下, 超出了国务院在2004年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立足点, 法治政府建设的地位和政治依据也发生了变化。自此之后, 法治政府建设成为党的号召, 成为治国理政的目标, 成为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它已经是全党、全国都要做的事情, 而不再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事情。”

十八大报告还指出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这四个方面的能力;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继续推进行政执法创新和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十八大报告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也为法治政府建设输入了一些精神和原则层面的内容, 如公平、平等、公正、法治、民主等, 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价值取向更加清晰。

2013年年初, 习近平总书记在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问题上的一个重要批示中, 首次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为法治建设的新目标。

2013年3月23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 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的主体, 要带头严格执法, 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 这是习近平对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有关论述的进一步重申。习近平还指出,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一个新的观点。意思是说, 在国家层面上, 通过依法治国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执政党层面上, 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依照宪法执政, 介入或影响国家政权, 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领导;通过长期坚持不懈地依法行政, 到2020年实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 所以要把依法行政放在整个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中, 来共同推进、一体建设。这是运用全局思维、战略思维, 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关系以及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一次新的解读。

2013年11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建设法治中国”正式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并确立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改革方向和工作方向。它是自党的十五大以来, 有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版、升级版和综合版:是将法治的共性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 是对自党的十五大以来依法治国方略的升级, 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综合体。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则构成了建设法治中国的两大重要支柱和改革内容。

综上, 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经过30多年的发展, 从“和尚打伞, 无法 (发) 无天……宪法有什么用, 我们用文件治国就够了” (毛泽东语) , 到现在的依法治国;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老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16字方针到十八大的新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依法行政到依法执政, 再到“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三位一体;从“2014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新目标;从法治政府建设到法治中国建设;从法治政府建设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中国用60多年的时间建立起别国几百年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用30多年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而且基本适应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 这件事本身就是一个奇迹。

参考文献

3.透视法治政府建设三大走向 篇三

今年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举行的首次全国两会,如何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政府,成为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

立规矩 法无授权不可为

“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任何政府部门都不得法外设权。”“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政府工作报告里的话语掷地有声。

于法有据的对立面自然是法外设权。以名牌评选为例,一些地方是由质监部门来负责此项工作。虽然名牌产品的评定表彰,对于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品牌意识、提高品牌竞争力具有一定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但事实上这种评定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因此在一些地方就频频出现“花钱买名牌”、“名牌漫天飞”现象。

代表委员认为,发生在一些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身上的权力“越位”、“缺位”、“错位”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因为权力运行偏离了法治轨道。今年国家提出公布省级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是切实迈向“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有力措施。

浙江是全国最早公布权力清单的省份之一。制定清单时,省政府要求各部门一个月内上报所有的行政权力,逾期不报一律作废,结果57个省级行政部门合计上报各项权力12333项,远远超出原先七八千项的预期。

经过半年时间清理,去年浙江正式公布的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里,权力从12333项减少到4236项。此外,浙江还推出了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政务服务网,“三张清单一张网”,构成了浙江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自身改革的主抓手。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省长李强说,审批制度改革错综复杂,政府部门很难割自己的肉。有的部门减的都是次要的或次重要的审批事项;即使明令削减的,也会通过备案制、承诺制等多种形式“复辟”。“只有完全依据法律法规来划定权力界线,把审批制度改革与行政权力的整体改革结合起来,审批制度改革才能不断深化,并真正起到撬动政府自身改革的作用。”

真转型 全面提高政府效能

“宁可项目早批半年,也不要1000万元的财政资金扶持。”记者在基层调研时,许多企业家对政府部门审批难、审批慢的意见最为集中。

许多代表委员在审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时说,去年中央提前完成了本届政府减少三分之一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成绩确实来之不易。但同时也要看到,“简政”只是“放权”的第一步,权力是否切实下放,关键还是要看政府行政能否由以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成功转型,这样才能有效提高政府效能。

全国政协常委、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担心,“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问题会阻碍简政放权的实际效果。所谓“最先一公里”是指简政放权仍不到位,例如目前国家部委仅关于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的审批事项仍高达700多项。“放小不放大、放虚不放实、含金量不高等问题仍普遍存在。”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是政策措施落实存在“中梗阻”,改革措施被层层过滤,“滤一次就减少许多,真正能落实到民营企业的已是少之又少了。”

政府真转型,首先要放真权。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发展改革委主任王金笛说,要放就真放,不能放了这项权力,还有其他权力来制约你。例如电力审批权下放到地方了,但规划权还在上面,项目没在规划里地方照样审批不了。

政府真转型,还要切实推进政务公开。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兆安说,近年来一些地方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办事人员跑一趟就能把过去跑几趟才能办完的事情办好,电子政务系统里还有最晚办结时间警告来督促,这些都是有效提高政府效能的好办法。

政府真转型,还要把精简的权力转好。身为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全国人大代表朱国萍说,现在不少基层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老百姓提供养老、慈善、物业维修等公共服务,效果都很好。“我觉得政府放权不能一放了之,还是要把权力交给可以信赖的中介组织,并加强监督。”

强监督 扎住制度围栏打掉寻租空间

“腐败现象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权力寻租,要以权力瘦身为廉政强身,紧紧扎住制度围栏,坚决打掉寻租空间,努力铲除腐败土壤。”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表述,引起代表委员的强烈共鸣。

东部某省曾经做过一个统计,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需要由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占到90%,省政府40个工作部门中只有办公厅、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制办和研究室等5个单位没有审批职能。

过于集中的权力若失去监管,小则人浮于事,热衷审批轻视监管;大则成为腐败高发地、重灾区。近年来查处的腐败大案往往发生在公权力大的部门和岗位,正是因为这些官员容易成为被“围猎”的对象。

扎住制度围栏,打掉寻租空间,必须要有体制机制保障。辽宁省阜新市近年来在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理、城市规划审批等“风险点”制定重点监督的制度措施,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价格、重点项目招商合作等领域实行决策事项集体审议制度。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阜新市委书记张铁民说:“政府管好自己分内的事是最重要的,不要留恋所谓的权力。权力减少了,一些腐败分子利用权力寻租的空间也就小了。”

代表委员建议,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现在还要重点整治“中介机构”的隐性腐败。有的中介机构是政府审批部门指定的,存在一定的利益输送,企业没有选择权;有的中介服务耗时较长,没有明确时限要求,严重影响审批进度;有的中介机构收费偏高,动辄几十万元,“盖章收费”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办事态度不好、办事效率较低。这些问题都要切实引起重视,拿出解决方案。

始终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对腐败分子零容忍、严查处,为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有效保障。代表委员希望,通过更为严密的制度建设,有权不仅不可任性,也不能任性。

4.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篇四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政府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起着特殊的推动和保障作用;现代行政法治视野中的诸多地方行政改革创新经验值得高度关注和认真研究。在行政改革深化和行政法制转型的进程中,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出地方政府机关推动行政改革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以及创造性,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改革的许多地方经验就是一个缩影,能够看出许多进路、问题和成因;必须正确认识我国行政改革创新的背景因素、基本趋势、基本路向和工作重点,在科学发展观、行政民主观和依法治国方略、依法行政理念的指引下,由过去的集权行政、粗放行政、人治行政、管理行政,逐步转向民主行政、科学行政、法治行政、服务行政,稳健推进政府法制建设,才能最终实现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目标。

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1.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纲要》实施7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国内外环境更为复杂,挑战增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任务更加紧迫和艰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不公平和差距扩大,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部分地区和一些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一定要正确看待我国经济社会环境的新变化,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2.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纲要》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3.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4.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5.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完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6.突出政府立法重点。要按照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与制度建设。重点加强有关完善经济体制、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立法。对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要作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关,尽早出台。7.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政府立法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按要求及时回复意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涉及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坚决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加强行政法规、规章解释工作。8.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9.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10.强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要重点加强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搞地方或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对违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备案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11.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系统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决策对各方面的影响,认真权衡利弊得失。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12.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臵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13.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14.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15.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臵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关机制,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完善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的机制,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16.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执法。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17.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臵、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全部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的预算和执行情况,以及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情况都要公开透明。政府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具体。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18.推进办事公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要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19.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要把政务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推行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20.自觉接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21.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22.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八、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23.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24.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依法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告知工作。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办理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25.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5.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篇五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现就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现有审批和许可事项逐一深入论证,除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的项目外,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尽快下放,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不再保留审批和许可。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证照分离”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电力用户办电平均时间压缩三分之二以上、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

2.完善清单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和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动态管理。严格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目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清单动态调整和管理。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行“多评合一、联合评审”试点和“先建后验”管理模式试点,对国家鼓励类企业投资项目探索不再审批,对不新增用地技改项目推行承诺备案制,推动最终实现“零审批”管理。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做好政府定价目录动态管理相关工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4.加强市场监管。全面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全面实施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落实外商投资备案管理的开放、便利措施,将外商投资设立、变更及备案下放至市(州)、县(市、区、特区)商务主管部门。改革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和公正监管制度,加快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治理中介服务乱收费,依法整治“红顶中介”,督促取消、降低相关单位中介服务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重点查处将本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行为,依法整治和打击“灰中介”“黑中介”。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建设,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5.优化公共服务。优化提升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实现企业和群众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只进一扇门”。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督平台,完善场内交易规则。全力推进“一网通办”,年底前实现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100%,市县达到80%。建立政务服务评价制度,实现办件和评价信息集中公开。深化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对确需保留的证明,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索要证明。规范审批服务事项运行流程,完善并严格落实“网上办理、当场办理、就近办理、便民化、限时办理、从严监管、承诺办理”等七张服务事项清单。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年底前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体系。(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立法,重点推动《xx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规的立法工作。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相关制度,大力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任务落实,年底前制定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办法。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土地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五场战役,深入开展14项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严密组织“守护多彩xx·严打环境犯罪”执法专项行动,推动跨区域、跨流域环境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全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审计厅)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7.完善行政立法体制机制。完善行政立法立项机制,规范立项调研、申报、审查和立法前评估等环节,科学制定行政立法计划,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完善立法机关主导,有关部门参加,人民团体、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深入推进政府立法委托第三方起草和评估工作。完善立法意见收集、处理、反馈和公布程序,对相对集中的公众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及时反馈说明。制定涉企法规规章应当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8.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全省重大决策部署,突出服务全省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和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生态文明试验区、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需要,切实做好相关立法工作。(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9.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按照轻重缓急,分批做好机构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修改工作,严格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10.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定《x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严格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责任追究。创新备案审查工作,强化备案纠错功能和实效。做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的回复工作。健全审查专家库,建立以法治机构为主体,专家、学者为补充的审查机制。(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1.加强行政决策制度建设。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推动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掌握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年底前健全依法决策制度体系。(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12.完善行政决策论证评估机制。健全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完善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估、专家咨询论证、公众参与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探索制定行政决策执行纠偏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机制。(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13.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管理考核机制,加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力度。把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4.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加快推进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综合执法队伍改革,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解决多头执法等问题。(牵头单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15.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对本系统具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种类或事项进行梳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向社会公布实施,实行清单化动态管理。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规范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牵头单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16.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制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全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运用“云上xx”平台,通过大数据技术,推动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信息收集、部门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机制,全面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局)

17.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评议考核制度,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深入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典型行政执法案例宣传。完善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18.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级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严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动态管理,未经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19.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建立领导干部违法干预行政执法记录和处理制度,依法处理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责的违法行为。执法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预算,保证足额拨付。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等方面的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0.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动态调整。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年底前,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完善各方面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21.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政府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按规定定期向政协通报有关情况,为民主党派、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依法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和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反馈制度。(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22.加强内部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平台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牵头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23.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及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认真执行省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加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建设,推进xx政务服务网无人自助服务终端(站)进村寨、学校、商场、企业、社区。依法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4.健全行政纠纷化解机制。构建完善行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建设,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组织起草《xx省人民调解条例》。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完善仲裁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加强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牵头单位:省信访局、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5.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探索整合集中行政复议办案力量,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严格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提升行政应诉答辩和举证工作质量。探索建立行政应诉败诉分析通报和自查整改制度。(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26.加强法治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分层次、全覆盖的学习培训活动,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落地生根、取得实效。完善学法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每年至少举办两期法治专题讲座,将学法用法纳入行政学院主体班教学计划,列入干部教育必修课。加大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治培训力度。(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27.完善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完善领导干部宪法、法律学习教育制度机制。在全省国家机关广泛开展宪法宣誓活动,加强领导干部任职前宪法和法律知识能力考查,将考查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优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查内容,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探索推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八、健全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28.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谋划和落实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各项任务,每年召开法治建设相关工作部署会议,出台工作要点。建立县级以上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学法制度,每年至少听取两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突出问题。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请党委研究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和部门法制机构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配齐配强法治力量,并作为检验是否真正重视法治建设的一个标准。加强司法行政和法制机构建设,使其机构设置、编制与其承担职责任务相适应。严密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29.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各级政府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30.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及时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核查,形成工作台账。突出问题导向,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将督察结果作为对各地区各部门政绩考核和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抓好问题整改落实,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6.大渡口区法治政府建设 篇六

人民政府2017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2017年以来,我市以迎接党的十九大和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为主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各项部署,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围绕“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目标,以“三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主要抓手,聚焦聚力,狠抓落实,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体抓了九个方面:

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一)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推行“三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勇书记、晓宇市长、永会常务副市长多次作出专门批示指示。2017年3月29日全省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会后,我市立即召开全市会议进行系统部署,迅速成立了以市政府市长为组长、常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均成立相应机构,全市上下形成各级政府领导、法制机构综合协调、相关部门主动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制定方案,明确标准。按照中央、省有关要求和领导指示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市委深改会审议通过,专门制定了《xx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对“三项制度”改革的内容、时间、责任部门等进行了明确与细化,明确在全市553个执法主体、40类执法领域、6种执法行为中推进“三项制度”。

(三)强化培训,广泛宣传。集中组织开展了“三项制度”工作培训,行政执法部门思想认识更加统一,任务目标更加明确,责任标准更加清晰。同时,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专栏、《法制动态》“三项制度”专刊、公益公示屏等形式及时宣传报道,努力营造推行“三项制度”改革试点的浓厚氛围。

(四)创新机制,强化督导。严格落实月报告制度,建立微信工作群,强化沟通联络。结合“一问责八清理”和“放管服”改革专项行动,对出现的问题集中梳理,限期整改。截止目前,共梳理8个专项问题。针对推行“三项制度”改革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交由纪检监察部门督促整改、问责追责。

(五)积极探索,打造典型。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典型案例,在全国“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推介会上专场演示;市城管局执法全过程记录模式,被住建部列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示范典型;5项制度文本被省《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参考文本》选录;市城管局“挂证”执法、巨鹿县地税局执法记录仪使用规范视频片在全省“三项制度”培训会上展播。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开展“点菜式”放权,认真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审批和调整中介服务事项衔接要求,取消审批事项14项,调整中介服务事项2项,市本级衔接取消7项中介服务事项。向县市区下放审批类权限12项,向市开发区下放行政权力300多项,向滏阳高新区下放审批类权限30项。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29个部门、331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市级审批局,实现51枚印章合一。不断完善县级行政审批局改革,推动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审批与服务互补融合。

(二)不断拓展清单领域和范围。根据简政放权情况,调整完善了权力、责任、中介、服务等清单,新编制公开了证照事项、行政许可、政务服务、开发区权责、民生领域证明等8张清单,有效构建了“综合清单+专项清单”的新型政府清单管理体系。

(三)推进审批效能不断提升。以优化流程、网上审批、信息共享为抓手,市本级453项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超过总服务事项半数。按照“全面兜底、能减则减、疏堵结合”的原则,取消非必要证明73项,保留村(居)证明18类。新增南和、沙河2个县级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农业、城管、文化旅游等领域探索“行业一支队伍管执法”;威县洺州镇、南和县贾宋镇、沙河市白塔镇和内丘县大孟镇探索实施“乡镇一支队伍管执法”。

(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多证合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走在全省前列。市工商局联合35个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重点领域签署信用惩戒协议。全市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信息157594条,已受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18788条(次)。工程招投标领域限制5人次,授予荣誉称号领域限制2人次,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注册登记453人次,形成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高压态势。“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进展顺利。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实现“二十五证合一”,外资企业“二十三证合一”,办事创业的制度性成本进一步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向纵深推进。通过健全组织、交流培训、制度建设、督导考核等措施,“双随机一公开”实现监管部门全覆盖。建立了涵盖462个主项、557个子项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实现全覆盖。全年开展“双随机”抽查3990次,检查监管对象41375个。

三、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一)积极推进政府立法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注重拓宽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途径,通过书面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相关领域专家和社会各界意见。积极做好地方性法规的基础性工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xx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起草制定了《xx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将热点领域的热点问题,上升到法律规定予以管理规范。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落实《xx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水平逐步提升。2017年共合法性审查市政府文件(含规范性文件)54件,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备规范性文件11件,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备规范性文件62件。

(三)组织开展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落实国家和省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对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市政府规章1件予以保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58件,其中,保留104件,废止10件,宣布失效39件,修改5件。清理结果已经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一)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施行程序。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征集意见建议,行政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按照《2017xx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要求,依法依规制定了《xx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编制了《xx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等全市性重大决策文件。

(二)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专家论证作用。认真落实省《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全部组建了法律顾问团队,总人数超过1100人,基本实现了市、县、乡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2017年,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出具意见1200余条,参与起草、论证规范性文件320余件,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及审核协议830余件,参与处置信访案件800余件,为重大复杂复议案件提供法律咨询350余次,协助法制培训授课230余人次。

(三)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完善重大决策责任倒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拓宽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严格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等,保证重大决定的科学性、民主性。

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强化组织管理。完善《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制度》,严格证件申报、注销、发放和使用标准,认真组织执法培训和年检考试。会同编办对执法人员进行梳理,对新增人员进行审核,确定现行有效行政执法人员15853人。平乡县492名执法人员全部“挂证上岗”,“三项制度”全国推介会上专门对此作了展示介绍,《法制日报》也专题报道。

(二)提高素质能力。组织全市18000余名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并集中进行了知识测试。15898人通过了年检考试,合格率为84.2%。对因调离、退休、转岗等原因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依法定程序上报省政府予以注销,并在政府法制网对该批行政执法证件公告作废,确保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执法。

(三)加强监督检查。注重发挥执法监督检查的督导作用,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规范依法行政。2017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390余次,涉及执法单位267个,检查各类行政执法卷宗5760本,发现问题764个,责任追究432人。

(四)健全衔接机制。依靠“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之间、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之间信息共享,完善了依法打击各类犯罪行为长效机制。2017年,上报“两法衔接”案件115起。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一)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政府法制机构对各级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所涉及到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卷宗进行联合评查,提出评查意见及整改措施。坚持主动监督与受理举报投诉监督相结合。定期或不定期“走下去”,积极主动对政府部门进行检查监督。同时,通过受理群众举报和管理相对人的投诉进行监督,通过行政复议和监督通知书的形式进行处理。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实行条块结合、双重层级监督,增强监督检查的实效。

(二)自觉接受各界监督。出台《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政府同人大工作联系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政府同政协工作联系的规定》和《进一步加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及时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共承办人大建议434件,政协提案787件,按时办结率、答复率、走访率均为100%,人大代表满意率达99.5%。

(三)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印发了《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和《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市级77个责任主体发布政府信息6万余条,同比增长10%。公开受理60余件信息公开申请,因公开引起的3件行政复议、3件行政诉讼案件,均未发生败诉现象。

七、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健全纠纷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推广以任县为代表的县、乡、村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平台建设,以内丘为代表的“品牌”调解工作室建设,以桥东区为代表的民调员进驻法院做好“诉调衔接”等经验做法,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目前,全市人民调解组织5655个,涉及13个领域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81个,基本实现全覆盖。清河县油坊村调委会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强化对重点领域问题治理。坚持违法严惩,健全食安、农安、公安“三安联动”机制,强化行刑衔接,严惩重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立案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违规案件1823件,行政处罚831万元,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20起,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1个,吊销、缴销了19家药品流通企业认证证书和许可证,食品药品稽查办案工作连续三年位居全省前三位。牢固树立治本安全观,切实加强重点人群监管。加强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全面提升市戒毒所软硬件系统,完善定时通话、巡逻通报、重点防控等监管机制,市戒毒所被司法部授予全国“安全管理六无戒毒所”称号。狠抓社区矫正监管、工作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监管手机定位覆盖率和成功率均在全省前列,全市4000余名社矫人员无一人重新犯罪。

(三)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提高复议案件办案质量。受理行政复议案件316件,审结268件。其中驳回30件,维持121件,撤销48件,决定确认违法、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和责令履行职责39件,经调解终止30件。综合纠错率达到44%。创新复议方式方法,注重打造“阳光复议、公开复议”,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均实现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行政复议办案公信力进一步提升。着力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严格落实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行政应诉工作进一步强化。2017年,共发生行政诉讼322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必出率100%。市政府作为应诉机关的案件70件,一审44件、二审或再审26件;已开庭结案的41件,胜诉39件、败诉2件。

(四)全面提升仲裁工作水平。2017年,共受理仲裁案件885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2.5%,涉案标的额68620万元。现审结案件801件,其中调解和解案件619件,基本实现了“案结事了”。

八、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一)持续抓好领导干部学法。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关于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意见》,以及《关于报告领导干部法治实践活动开展情况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邀请中国浦东干部学院王丹教授来邢,对市县四大领导班子和市县直部门主要领导开展了题为“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的法治专题讲座;联合xx师范大学,对市县部分处级领导开展了以“阳光心态和法治思维”为主题的法治培训。市政府常务会学法7次,市县两级政府共开展常务会学法200余次,举办法治讲座180余次,理论中心组学法300余次,市政府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学法240余次。

(二)切实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按照《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测试考察制度》规定,全市对新任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均实行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测试合格后予以正式任命。2017年以来,全市共有240余名干部参加了任职前法律知识测试。

(三)扎实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印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全面部署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推动“以案释法”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深入落实。大力推进普法阵地建设,平乡县法治宣传教育基地被省法宣办命名为“xx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示范点”。大力加强新媒体普法宣传,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市、县(市、区)司法局、法宣办全部开通法治宣传教育微信(微博)和公众号,桥东区司法局“清风普法”等一批“官微”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前列。严格落实省政府法制办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积极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征文活动,向省报送论文11篇,2篇获得二等奖。向国务院法治网、xx政府法治周刊等媒体报送稿件30余篇,被采用十余篇,起到良好宣传效果。

九、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

(一)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成立了市长任组长、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各级各部门相继建立健全了领导小组,专司法治政府推动工作,形成了全市上下共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合力。按照省《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要求,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的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实施办法》制定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切实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按照《xx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要求,严格按照县级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考核标准积极组织开展依法行政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系统,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三)认真落实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按照省《关于印发xx省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精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和部门均已按要求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市政府《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经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政府,报送市委、人大,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2017年,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一些进步,但对照中央、省有关要求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标准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展不平衡;二是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待完善,个别单位和部门未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五步法”程序予以决策;三是法制机构力量依然薄弱。随着“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的时限日趋临近,法治政府建设的任务日益加重,法制机构专门力量与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法制力量不增反降趋势明显。

7.论廉政建设与法治政府 篇七

一、廉政建设:迈向法治政府的一条黄金通道

廉政建设与法治政府的实现有着原本的亲缘关系。“廉政”一词最早见于春秋时期。廉政就是政治上的廉洁清明。现在, 廉政从广义上来说, 就是国家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各项公务活动中, 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 遵纪守法, 廉洁奉公, 秉公尽职, 不以权谋私, 不贪污受贿, 不贪赃枉法, 和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而制定的法规、制度的总和。廉政的主体是国家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者, 政之本也”。

大卫·休谟明确提出, 共和国的政府应该是“法治政府, 而不是人治政府”[1]。现代法治理论认为, 建设法治政府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法治政府的基本含义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 受法之约束, 不得越位 (即政府内部越权) 、错位 (即政府外部越权) 、缺位 (即政府不作为) 。法治政府在功能上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决然否定和对民主政治的完善和维护, 在价值取向上意味着对正义的追求和对人人平等自由权利的保护。

由此观之, 廉政是法治的重要内容, 没有廉政作基础, 法治将难以实现。而加强廉政建设, 法治不仅是前提, 也是目标。所以说, 廉政建设是21世纪的中国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迈进过程中的必经之路。而建立和推行廉政建设, 既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现法治国家的一条黄金通道。

二、廉政建设迈向法治政府的内在制度要求

廉政建设由权利制约权力的精神而提起, 它是针对行政机关以权力为中心的权力本位主义而提出的, 本身就具有理论价值;与此同时, 廉政建设的推行, 也具有理论指导实践的作用。廉政建设的理论指导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必然要求按照一系列的制度行事。

(一) 廉政建设需要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首先必须依法治权, 而依法治权必须依法治理行政权。因此,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应包含依法行政, 而且依法行政应成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内容。在社会公共生活中, 一方面, 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在权力体制中是极不对称的, 行政机关掌握着国家公权力,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公民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是由自身并不强大的物质力量来实现的, 他们依靠的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国家机关来保障自己的权利的。另一方面, 我们不能忽视权力还具有极大的腐蚀性、侵略性、扩张性。因此, 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是一种经常的、不可忽视的现象。依法治国不仅是我们的治国方略, 而且是每一个百姓自身权利和自由的根本保障。法治政府要求推行廉政建设, 依法行政, 对行政权实施有效的制约。

(二) 廉政建设需要民主行政

廉政建设必然要求民主行政。民主行政以承认和尊重公民的理性能力为前提, 以参与自由的实现为价值取向[2]。民主行政强调公民的参政权, 要求政府必须为公民个人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开辟广阔的自由空间, 增强公民的决策权、管理权、参与权、监督权, 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民主权利、社会权利, 实现人民至上地位和权力源泉的正位和还原。现代民主理论认为, 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让渡, 权力的行使要向人民负责, 满足人民的各项权利、受人民监督是民主的合乎逻辑的要求。可见, 民主行政是廉政建设的应有内涵, 民主行政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就在于对权力的有效制约问题, 核心是建立公民权利监督、控制政府权力的机制问题。因为民主本身就表明了行政权力从集权走向分解, 公民权利实现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民主行政是廉政建设的内在精神, 它不仅体现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想追求、以人为本的法治情怀, 而且更考虑程序性的民主操作, 强化廉政层面的制度化建设, 架设和构筑起顺畅通达的民意表达途径, 以完善的制度结构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最大化。这也正是法治政府的价值取向。

(三) 廉政建设需要服务行政

廉政建设内在地蕴含着服务行政的理念。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 要加快行政体制改革, 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行政是从治民观念转到服务于民的观念上来的一种表现。治民观念是依法行政的拦路虎, 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绊脚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如果不从治民观念转到服务于民的观念上来, 政府及其官员就不能以平等的姿态与公众之间达成一致, 立法就不能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 执法就不能达到“执法为民”的要求。政府依法提供服务和接受监督, 乃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应有内涵。服务行政必然要求行政主体是服务主体。行政主体特别是行政机关是全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代表者, 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权利和责任是对等的, 拥有一定的权力就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只有权力而无责任, 权力就会被滥用。我国《宪法》第27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 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 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接受人民的监督, 努力为人民服务。”仅仅明确政府应承担责任还远远不够, 还要加强工作责任落实和监督力度, 强化政府责任与权力的统一, 完善责任追究和监督制度。

综上所述, 依法行政、民主行政、服务行政是廉政建设迈向法治政府的内在制度要求。而推行廉政建设, 恰恰与法治政府的内在制度要求达到了高度的契合和一致,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 廉政建设才构成了迈向法治政府的黄金通道。

三、廉政建设迈向法治政府的现有制度反思:完善的对策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指出:“坚持惩防并举、重在建设。以建设性的思路、举措和方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使惩治与预防、教育与监督、深化体制改革与完善法律制度有机结合, 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 更加注重治本, 更加注重预防, 更加注重制度建设。”针对上述推行廉政建设对于实现法治政府的重要性以及所应具备的内在制度要求, 审视我国目前的廉政建设和法治现状, 不难发现, 在实践中, 主要存在着三个缺位:一是程序规则缺位;二是责任制度缺位;三是体制制约缺位。针对以上三个缺位, 笔者试作以下构思:

(一) 推行廉政建设的关键点——制定一个专门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程序法》

程序, 实际上就是操作规程。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程序作为规范行政权、体现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为过程, 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行政程序发达与否, 是衡量一国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中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法治行政发展的历史已经表明, 是否依程序行政是区别“法治行政”和“人治行政”的分水岭。在现代法治建设中, 行政程序对实现法治政府、推行廉政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 行政程序本身所具有的可控制行政行为的功能, 决定了行政程序具有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主权的作用。行政程序要求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同等、充分的机会来陈述理由和要求, 明确告知其程序权利以及程序结束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 行政程序可以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可行性的监控, 为行政权趋于正当、合理起一种引导性功能。中国素有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传统, 再加上行政程序的多样性和分散性, 导致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已有的一些程序规定也不统一, 更不具体。可见, 程序不完备必然不利于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众所周知, 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最佳方案选择来看, 事先监督显然优越于事后监督, 预防性监督显然优越于追惩性监督, “防患于未然”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因此, 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已势在必行。

为推行廉政建设, 完善依法行政、民主行政、服务行政的制度, 实现法治政府, 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可对行政机关设定一些原则, 如便民原则、及时高效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也可建立一些制度, 如听证、信息公开、说明理由等, 这些原则和制度一旦设定, 就成为了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 同时也就成为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 湖南省先行试水制定的《行政程序规定》, 不仅具有开全国之先河的特殊价值, 而且对于推动当地政府依法行政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这种“先地方后中央”的做法可为将来国家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做出铺垫。

(二) 推行廉政建设的突破点——制定《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条例》

如果说《行政程序法》是在事前控制行政权的范围和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 那么《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条例》则是事后对行政权进行制约。领导就是责任, 政府就要服务, 预防和惩治是紧密相连的, 有了健全完美的法律, 才能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我国目前法治建设而言, 在实践中尚缺少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 在许多领域, 至今仍然存在着“无法可依”的状况, 如《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条例》, 多年来仍然是“千呼万唤难出来”。因此, 必须加快法制建设, 制定《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条例》, 以法制建设推进法治进程。

(三) 推行廉政建设的着力点——监督机制化

诚如孟德斯鸠所指出的那样:“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3]权力本身具有腐蚀性和扩张性, 必须为权力套上法治的枷锁。廉政建设,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 就是廉政监督, 它把监督贯穿于始终。监督机制的健全, 全方位监督体系的形成, 对廉政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 在推行廉政建设过程中, 各种监督机制的作用还未能得到发挥:一是有关监督的规定还比较原则, 有些监督流于形式, 缺乏具体操作性;二是缺乏外部监督的力度。有鉴于此, 笔者认为廉政监督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完善廉政建设的内控监督机制。

随着行政权的扩大, 行政人员增加, 行政机构膨胀, 机构之间、办事人员之间互相推诿、扯皮, 造成人、财、物资源大量浪费, 形成了效率低下的“帕金森定律”。为建设法治政府和高效政府, 必须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组织法。第一, 对行政机关的义务和责任要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 以便对行使权力的后果负责;第二, 要单独制定行政机关组织法和编制法, 主要规范行政机关人员的总定员和对编制的管理, 规定行政机关在内部调整人数时, 关于编制的提出、审查、论证和批准的程序, 使机构调整、职权划分和人员编制法律化、规范化。

2. 完善廉政建设的外部监督机制。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权力机关, 对各级政府而言是当然的监督机关, 但人大的监督方式应有所改革。笔者认为, 人大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在廉政建设方面实施监督:一是人大机构要进一步优化, 增设监察委员会。增设专门监督机构, 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实践以及党中央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工作方针政策来看, 监察委员会是急需设置的。二是人大代表要逐步职业化。按规定, 人大代表应该代表人民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监督政府, 现在倒形成了前届政府监督后届政府的怪状。所以人大的监督应当是在职龄的制度性安排, 而非卸职、超龄后的“照顾性”安排。

我们正经历着一个变化十分深刻的社会历史转型期, 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治国方略的推动下, 政府正在告别传统的“人治”治理方式, 而逐步向法治政府迈进。而推行廉政建设, 作为转型过程中改革治理方式的突破口, 既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也是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最佳切入点, 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条黄金通道。为此, 我们应从实践中总结, 从理论中升华, 以寻找出实现法治政府更加科学的良策。

参考文献

[1][英]大卫.休谟著.张若衡译.休谟政治论文选[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3.59.

[2]陈峰.适应现代化行政价值观——公共行政现代化的另一侧面分析.公共行政与人事资源, 1997, (6) .

8.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思考 篇八

关键词: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法治国家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对我国法治政府确立的6个层面、24个字的基本标准,使得我国法治政府的内涵更加丰富,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发展明确了方向。

一、加快推进政府职能科学化和权责法定化

政府职能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基础,也是政府行政权力作用的范围。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的职能范围很广、权力很大,政府在某种意义上几乎是“全能政府”和“无限政府”。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当今法治条件下,要求政府不要过多去干预市场上的事情,要靠市场自身去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事情,要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解决,所以在当今条件下,我们要求政府的职能是有限的。2004年国务院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作了明确的界定:“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

要用法治造就一个“有限与有效”的政府。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进政府职能法治化建设要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当前,我国有关政府职能的组织法规范有《国务院组织法》、《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组织法对规范政府职权、约束公务员行为起了积极的作用。例如《国家公务员法》是一部重要的通过组织法规范政府职权的行为法律。该法规定了公务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培训、退休以及国家对公务员其他管理等问题,是我国在行政组织制度方面的主要法律规范之一,也是一部适应我国管理行政组织人员重要法律。但我国的行政组织法律体系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具体的法律规范也有待修改,以更加适应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

权责法定就是政府的所有权力均要用法律明确规定,“推进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要规定政府权力的边界,政府不作为的标准,政府行为的责任。“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行政权力来自于法律的赋予,行政职权法定是法治的基本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这是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要求。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行政决策机制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2004年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都强调行政决策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对于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重要手段。其实在2010年国务院作出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指出,“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和强势部门以各种理由不遵守合法性审查程序,使这一制度形同虚设。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我国的法治进程很大程度上是“政府自上而下推进”的,其特点是,政府是法治建设的领导者和主要推动者,民众的作用则比较消极被动。改革开放以来,即中国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和社会转型是政府主导的。因此,中国的法治进程也表现出强烈的政府推进型特征,有能力推动社会变革的政府必然是强势政府,即拥有高度决策权和高度治理能力的政府。行政权力是一种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公共力量,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成为维护公共利益的有效工具,又可能成为侵害公民个人权利的手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决定、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执法法治化建设

行政机关是执法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这一要求强调了行政执法的重要性。针对我国当前执法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执法不公,执法过程缺乏有效监督等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推进执法法治化建设。“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村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跨部门综合执法。”“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这是对当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城市管理等领域存在的执法不力、执法暴力问题的回应。当前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应以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为重点,以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体制为目标。

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当前应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作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针对各类执法行为,制定具体执法细则、裁量标准和操作流程,切实做到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罚没收入管理、执法争议协调等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制定执法自由裁量行使规则,对执法自由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和严格规范,并公布执行。

健全行政执法制度保障机制,要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必须加强行政执法制度保障建设。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只把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希望寄托于执法队伍建设,还远远不够,还必须从制度层面加以规范和约束。为了保障执法机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仅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依法办事,遵守法律,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意识,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还需要加强行政执法制度保障建设,推动行政执法法治化建设。

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打造“阳光政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法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政务信息,增强行政透明度,是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由之路。

2006年,我国中央政府的门户网站正式开通,随后全国县级以上政府及所属部门先后建立了门户网站,国务院各部门和单位及省级人民政府也建立了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2007年,国务院通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了保障,也为构建阳光政府提供了重要基础。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化是一个循序渐进,长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它需要社会各界从思想、制度、实践、法律等方面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才能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深化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使权力行使更加规范有序。加强基层政务公开,使群众享受到更多优质高效的服务。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有利于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发挥。法治政府应当力求做到阳光政府。这就要求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政府作出什么样的决策以及如何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结果都要及时公布,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让公众了解、监督政府是否依法行使权力。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加快舆论监督的法治建设,建立健全舆论监督引导机制、纠错机制、反馈机制,提高舆论监督的导向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善待媒体、善用媒体,提高通过舆论监督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的意识和能力,真正做到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和程序规则,有效促进各级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履行职责,大力推行行政决策公开,落实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 号).

[2]温家宝.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N].人民日报,2004.

[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J].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4]马怀德.法制现代化与法治政府[J].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5]马怀德.法治政府特征及建设途径[N].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2).

[6]马凯.忠实执行宪法法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M].中国人大.2011.

[7]江必新等.国家治理现代化[J].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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