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腐败典型案例(精选6篇)
1.村官腐败典型案例 篇一
村官腐败透视:多兼职打工做生意 村民一般只能见2次 2013年09月02日 10:03 来源:南风窗 作者:石破
原标题:村官腐败透视
“这个村,有一半都是我的娃。”在三门峡市西南方,距离市区90公里左右的一个小村里,村支书张大万(化名)笑嘻嘻地对市里来的驻村工作队员说。本村的青壮劳力都外出打工去了,他们的留守妻子竟然成为张支书的猎艳对象。
但农民们对村干部普遍和最大的愤怒,并非来自男女作风甚至性侵方面。他们最在意的,是自己和集体的财产受到了村干部的不法侵占。
农民最在乎钱财被侵占
2011年初河南省纪委一项调研显示,2008年以来本省群众赴京或到省信访案例中,涉及农村问题的占73.2%;在涉及农村问题的信访举报问题中,因涉财问题引发的占88.7%。当年4月1日起,河南省纪委在全省开展对农村涉财信访举报的专项治理活动,“惩治农民身边的腐败”。在这项为期半年的行动中,共有845名村干部和党员受到党政纪处分,10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涉案金额7017.2万元。
以845名受到党政纪处分的村干部和党员来计算,平均每人涉案金额只有8.3万元。这既说明了村干部腐败的普遍性,也说明了村官级的腐败一般涉案金额不多,这跟村官职务低微,以及河南贫困农村多、资源相对较少有关。
河南三门峡市检察院的一项调查显示:村支书、村主任占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总数的46%。其中92%的村官腐败案件发生在土地转让、资金管理环节。涉案村官们总有办法抓住来之不易的机会,虽然全村老少都想要点好运气,但似乎这些村官的运气比大部分人的都要好。
当高速铁路修到三门峡渑池县洪阳镇时,村支书王某便伙同他人虚报冒领高速铁路占地补偿款及其他款项10多万元。与洪阳遥遥相望的英豪镇村民组长董某,也利用职权挪用村组征地补偿款以及赔青款合计83万余元。看来不是职务,而是机会,才是决定村官们捞钱多少的重要因素。该县的一位村主任刘某,相继贪污、挪用和侵占村里的征地款、土地补偿款,共计上百万元,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而三门峡陕县张汴乡刘寺村会计赵开让,利用负责该村退耕还林专项补贴款的领取和兑付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方法,连续5年贪污48.29亩土地的退耕还林粮食补贴款、劳务费补贴等共计47912.7元。
2011年4月9日,河南新野县上港乡政府被200多名农民包围了,他们高喊:“我们要土地!我们要吃饭!”他们所在村组的组长、会计将集体土地擅自转让给了别人做宅基地,收取的费用不知去向。因为这件事闹得很大,组长、会计在当天夜里将部分涉案钱款突击分给本组群众,有些人闭口了。但县纪委在调查中,不仅证实该村组干部侵吞转让款确有其事,而且发现了该村村支书、村主任、副支书、村委副主任、村文书5人也涉嫌非法将集体土地转让给私人作宅基地,获取转让款53.42万元的事实,其中3人被依法拘留。
腐败原因,另一种视角
义马是三门峡全市经济最发达的县级市,该市纪委在今年7月发布的一份报告中,剖析村官腐败行为产生的原因:一是“基层干部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二是村官搞家长制,独断专行,“只要他不想让人监督,是无人敢监督的。农村监委会、基层群众的监督形同虚设、苍白无力”;三是“财务管理制度极不规范,村会计科目随意设置,记账方法不统一,账账不符、账款不符、有账无证、有证无账现象较为普遍”。
这代表了相当一部分党政部门及专家学者对村官腐败成因的看法,但也有不同的声音。“村干部侵犯群众利益的后果不严重,群众也不会上访,这个上面也知道。”三农问题研究专家李昌平说,“这个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但责任不在基层。上级要求乡村干部不管用什么手段,必须解决问题,这是一种‘懒政’。结果就是:城里的所有坏事都是‘临时工’干的,乡下的所有坏事都是基层干部干的。”
村官的腐败往往从贿选开始。记者在豫西农村采访了解到,在基层民主选举中,贿选是一个普遍问题,区别只是贿赂的数额大小,东西多少。在小村、穷村,候选人给年满18岁的村民每人发几包方便面或两盒散花烟,或请选民去街上吃顿饭就行了;在大村、富村,有的给选民送2000、5000元钱,还有送羊毛衫的。
农民对村干部的看法是:“什么干部不干部,谁干都一个球样。他干几年下台了,跟咱没关系。”农民看重的是即时性实惠,谁给实惠就投票给谁。他们并不认为自己手里的这一票有多神圣,也许就值两盒烟、两包方便面或几百元钱。此外,家族、血缘因素也影响选举。有的村里,一个大家族几十口人,把票集中到一起,投给一位愿意“出血”的候选人。有些在外打工的人不想回来投票,候选人就雇一辆面包车,把在市区打工的本村人都拉上,选举完后,再把他们送回来。
农村的优秀人才很少,年轻、有文化的人都外出打工了,还留在村子的也往往清高,不愿同流合污,有思想没钱,老百姓也不选他:“他没钱,不给我东西。”
“近两年,政府把富人弄回村当村干部的很多。乡政府动员我们回去竞选,富人的得票率也高。”陕县王家后乡刘家山村支书刘铁刚说。6年前,刘铁刚是这个村的副支书,同时在外面搞实业。当时的支书年纪大了,乡里动员刘铁刚回村当支书。“书记鼓动了我两个月,我一再说,我在外面做实业,没有精力顾这一块。书记说你再不接村里就乱套了。实际上,刚接支书时,我还把实业也放弃了。”
在李昌平看来,好人不会主动当村干部,因为当村干部动不动就得违法。上级要求他们什么事都要干,却又没有合法的收入来源。记者也了解到,在陕县,村支书的补助是一个月500来元,村主任只有三四百元。“坏人去选村干部,是因为他有了权,就可以干自己想干的事了。他要不干坏事,付出的成本怎样收回来?最关键的是,现在的所谓‘民主选举’,是出自西方话语体系,它用竞争的方式将中国乡村几千年来的熟人社会、人情社会给撕裂了。你要当村干部,一定与黑恶势力结合,因为黑恶势力才有执行力,你当村干部不与黑恶势力结合能搞得了吗?但老百姓就更苦了。”正因为如此,“扯什么‘行使权利监督村干部’都是没用的”。
曾经长期在河南开封市、兰考县挂职的中国农大副教授何慧丽也说:“人心是乡村社会结构的反映,乡村社会结构歪曲了,村干部不出这些事,也会出其他事。现在大家随便说说的农村基层民主,不是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民主,这个‘民主’是泊来的词,泊来的标准,泊来的目的,怪不得与农民无关了!”
工业化、城市化大潮的影响
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首次提出“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陕县王家后乡刘家山村党支部有3名成员,分别是支书、副支书和党支部委员。这位委员还兼任村监委会主任,这是乡里要求的,因为他可以参加支部会议,“容易统一意见”。
村干部实行坐班制,每天起码要有一人值班。在豫西地区,相当一部分村干部常年不住在本村,而是住在县城、市区,有的在外开办企业,或经商做生意,村里有事时才回去。村民见到村干部的主要机会有两个:“一是让你掏钱的时候,二是换届选举时上你家里拉选票。”陕县张茅乡一位村支书说,他们班子5个人,有3个人在外兼职打工,包括他和村长。问其原因,支书理直气壮地回答:“我一个月补助只有几百元,够干啥呀?”那村里的工作岂不受到影响?支书说:“反正都有手机,有事一通知,我们就回来了。”
近年来,国家搞新农村建设,投资修路、修水、修电、土地平整、村庄合并,城乡一体化建设,以及救济、扶贫、“万名干部进农家”、“农家书屋”等,投资项目越来越多,它们也成了少数不法村官上下其手的机会。
当了村干部,首先要考虑自己的待遇问题。在土地问题、林权、修建高速公路及建厂占地等方面,包括地面附着物的补偿、上级拔下来的补偿款等,村干部认为反正分给群众也不够分,就先把自己欠发的补助补齐了。陕县张茅乡清泉沟党支部副书记陈某、村主任赵某、会计张某3人,虚报冒领土地补偿款24773元,用于冲抵乡镇欠发自己工资,给自己发放交通、通信补助等,直到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时,他们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痛哭流涕。
“乡里不管你咋干工作,他只给你布置任务,只要结果。”陕县一位村支书说,“前阵子,上面要求村里宣传十八大精神,弄各种宣传牌子,每个村花了2万来块钱。今年要求搞‘道德讲堂进乡村活动’,每个村要花几千元,现在还没结束。最近县政法委又要求我们搞‘平安建设’,村村装摄像头,建网络。”
三门峡市研究“三农”问题的学者尚柏仁当过10几年乡镇和区级干部,现在还经常往乡下跑,很熟悉农村情况。他说:“农村低保的名额往往被村干部的亲属顶了,真正应该享受低保的反而享受不到。某乡镇搞过扶贫包干,每个干部包一个村里最穷的百姓,两年内让他脱贫。村干部不选最穷的百姓让干部包,而是选个条件不错的。他们说:‘如果两年后他脱不了贫,你们领导也下不了台呀!’”
村干部的腐败,给留守在农村的孤老妇孺本来就贫穷难熬的生活雪上加霜。何慧丽说:“当前的这个社会是以工业化、城市化为本位,以官员和商人为主位的社会,很大程度上断掉几千年乡土历史的根。这是因,种这些因下去,果便出来了。”
2.村官腐败典型案例 篇二
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和依法治国方略下,我国腐败治理取得了阶段性的巨大成就,其内涵和形式都得到极大丰富。但从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的特征和趋势来看,农村腐败治理还未成为当前我国腐败治理的重心。村官在现有政权组织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他们承担着大量的公共事务职能,对于公共服务和产品提供、基层政权建设、农民对国家和政府的认同具有重要的作用。村干部行使其权力的结果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治理质量。近年来,村官腐败现象频发逐渐成为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主要因素,因此预防和惩治“村官”腐败,势在必行,图1 列举了历年“村官腐败”文献数,图2 统计了历年“村官腐败”媒体关注度。
根据图1、2 所示,近十年来无论是关于村官腐败现象的研究文献数量还是媒体对于村官腐败的关注度都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尤其近两年村官腐败现象更是成为学者们研究的热点和媒体关注的焦点。相对于机关腐败的多样性,我国村官腐败的领域相对集中,集中表现在涉土腐败上。据《2014 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统计:2014 年我国发现违法用地行为8.1 万件,涉及土地面积4.1 万公顷;立案查处违法用地案件5.9 万件,涉及土地面积3.6 万公顷,同比分别上升0.1%、1.6%;收缴土地1 983.4 公顷,罚没款17.3 亿元。以河南省为例,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的统计监测指标显示:2014 年全省全年发现土地违法共计2 919 件,同比上年增长146.54%,其中涉及土地面积1 670.04 公顷,涉及耕地面积1 060.94公顷,分别同比增长173.34%,211.04%。在现有的城镇化背景下,土地成为影响我国国民财富的重要因素,土地腐败也就成为影响人民利益实现的重要障碍,图3 列举了历年“土地腐败”文献数,图4统计出历年“土地腐败”媒体关注度。
从图3、图4 可以看出,近十年来关于土地腐败现象的研究文献数量增长了约5 倍,同时这段期间媒体对土地腐败现象的关注度增长较为缓慢,不过在经历2012 年低谷后,近三年媒体关注度也出现了爆发式增长。由此可见,土地腐败程度之重、金额之大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而在土地腐败愈演愈烈的大背景下,“村官”涉土腐败也受到了很大关注,因为在村民自治这一制度背景下发生的村官涉土腐败在极大程度上损害了村民的正当利益,其影响之恶劣,直接关系到村民对政府治理的信任和满意度,严重影响了我国在2020 年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严重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由此可见,研究村官腐败中的涉土腐败治理,无论是基于全国还是个别省份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 村官涉土腐败的现状分析
2.1 村官涉土腐败的概况
所谓村官涉土腐败指的是村官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者,在涉及土地产权流转、土地开发、宅基地审批、涉土资金管理等过程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我国的村官涉土腐败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征用、拆迁过程中,村官利用手中的管理权力寻租腐败,收受贿赂等谋取私利;二是在集体土地产权流转,集体土地资源与资产开发,集体土地资金的管理利用等过程中,损害集体利益来获取私人利益;三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当中,在建设用地、宅基地等方面欺上瞒下,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非法获取或变更土地用途,非法获取土地使用权来谋求私利;四是在以土地产权管理为条件和基础的涉农资金管理中,如在退耕还林补贴、农业补贴等基于土地数目的补贴发放方面出现吃拿卡要、虚报截留的现象,图5 统计了2014 年前三季度涉农案件分布比例。
从整体来看,村官涉土腐败案件的数量巨大,且具有多样的表现形式,涵盖和涉及土地和征地拆迁腐败、资金管理管理使用腐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腐败等多个领域,在整个涉农领域腐败范围内占有重要比例和影响,构成整个农村范围内腐败的主要部分。据央视财经频道报道统计,2015 年1 至9 月全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查办土地和征地拆迁领域案件4 386 人,资金管理使用领域案件4 172 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案件946 人,扶贫开发领域案件536 人,环境保护领域案件454 人,其中仅查办土地和征地拆迁领域案件的占比就达到了33%。
此外,具体到村官涉土腐败案件的金额来看,村官涉土腐败还呈现出涉案金额巨大的特点。据新京报报道,仅2013 年到2014 年之间,因涉案数额巨大、造成影响恶劣而引起全国媒体公开报道的“村官”违法违纪案件就有171 起,大部分集中在涉土腐败领域。在这些公开报道的案件中,涉案金额千万元级以上的案件有12起,几乎全部与涉土腐败有关系,涉案总额达到22 亿元,土地、拆迁领域成为涉土腐败的重灾区,占到这12 起案件中的7 起。
村官涉土腐败与经济发达程度有着一定联系,其在地域区分上,江苏、浙江、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村官涉土腐败较为严重和集中。在涉土腐败所占比例上,经济发达地区涉土腐败成为村官腐败的主流。以江苏为例,据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统计,2009 年至2012 年,江苏因涉土腐败被查办的村干部占到被查办村干部总体的七成,比例较高。在数量上,经济发达地区村官涉土腐败的绝对数量更大。以广东为例,据2014 年广州市政法机关数据,仅广州市白云区一个区,四年内就有101 名村干部几乎全部因为涉土腐败被查处。在腐败程度上,经济发达地区的村官涉土腐败更为严重。以广东省中山市为例,该市火炬区宫花村的3 名村官在10 年多的时间内,侵吞征地补偿款1.27 亿元,其腐败时间之长、腐败程度之深,令人发指。
2.2 村官涉土腐败的类型
研究者们对“村官”在土地管理中的腐败现象做了很多论述,整合起来可以归纳为四方面。
2.2.1 “村官”在土地征收中腐败
在城镇化大背景下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下,土地征收的数量也迅速增长,在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中,村官利用权力之便,向上虚报冒领土地征收款,对内挪用贪污土地征收款,向外收受开发商的贿赂,围绕土地征收形成多层次腐败。
2.2.2 “村官”在土地流转中腐败
在国家推动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村委会作为基层土地经营权改革的主体,拥有极大的行政权力,通常在“反租倒包”和“四荒拍卖”等土地流转想象中寻求权力寻租。以“反租倒包”为例,村委会通过支付租金,将村民的承包地集中“反租”回来,再承包给别的土地经营者来经营获利,但是在承包对象的选择上,村委会就有很大的权力,这就为腐败提供了空间。
2.2.3 “村官”在宅基地方面徇私利己
主要表现在一些村干部在宅基地审批方面巧立名目,乱收费用,不仅如此,还挪用贪污农民的办证费用,有些村民受限于人为制造的报批手续的复杂性,直接请“村官”代理办证,因此就给村干部腐败留有空间,而村干部私自规划宅基地以及在宅基地分配上不公现象也构成村官涉土腐败的重要内容。
2.2.4 “村官”在土地转让中腐败
受限于我国较为严格的土地开发管理手续,村官常常通过土地出租的手段来谋求利益,如私自将土地租给企业主,企业免去了巨额土地出让金,村官也在这个过程中获得租金分成和贿赂。另外就是村官私自改变集体土地的用途,变耕地为商业用地,通过土地转让来获取利益,这也构成了村官土地腐败的重要内容。
2.3 村官涉土腐败的路径分析
对掌握集体土地管理权的村官来说,如何利用手中的土地管理权来寻租是其腐败手段的出发点,围绕集体土地的管理权这一核心权力,村官涉土腐败的途径有向上、向外、向内三个方向,即向上欺骗政府附着于土地的各种补贴资金,向外勾结开发商,收受贿赂,向内借权力之便向农民吃拿卡要,从政府、企业、群众“三头获利”。
从向上的腐败路径来看,主要集中在政府资金方面的套取,村官多以虚报冒领的手段来套取国家附着于土地上的各种补偿和补贴,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围绕数据做文章,通过捏造数据来骗取国家的土地补偿,最后变为村官的私人利益。与此同时,在政府下发给村民的土地补偿中,截留私吞,中饱私囊,形成一定的截留,最后也化为村官自身的利益。
从向外的腐败途径来看,集中在来自企业方面的收入,村官通过收受企业主或开发商的租金和贿赂,私自出让集体土地或私自变更土地用途,内外勾结,既截留土地的一般性收益,还利用手中权力寻租,收受贿赂,造成国有利益和集体资产的损失。以广州市白云区一个案件为例,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为避免缴纳高额的土地出让金,又能在该区顺利租到土地,便与该区人和镇4 个村的村官相互勾结,非法进行利益交换,该镇29 名村干部与之一拍即合,私下收受申通公司贿赂累计达1 600 万元,在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和决议等民主程序的前提下,操纵村集体与申通公司签订了用地协议,极大损害了集体利益。
从向内的腐败途径来看,村官通过在日常的土地资源资金管理中,侵吞集体财产,贪污集体资金,在土地管理的服务时吃拿卡要,勒索敛财,也形成村官涉土腐败的重要手段。以土地流转为例,村官为谋取自身利益,通过集中回租农民承包的耕地,获得土地的集中使用权。在土地集中使用权的再次承包过程中,村官借此向承包人索贿。在宅基地审批方面,村官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规定之外的费用,不缴费则不通过审批意见,借此吃拿卡要,从群众身上谋取利益,这也是村官腐败的方式之一。
3 村官涉土腐败的特点
3.1 主体网络化
村官腐败的主体呈现网络化的趋势,这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村官涉土腐败不是单个村官的腐败,而是村官的集体腐败呈现网络化的趋势,由于涉土腐败的流程长、环节多,村官要想实现涉土腐败,单靠个人的力量不足以完成,因此村官多为集体犯罪,群体腐败。其通常采取内外勾结、上下联合、共同策划的方式实现犯罪活动。二是这一腐败的网络的外延在扩大,以村官为核心,基层政府干部、开发商、和部分村民都构成这个腐败网络的新内涵,通过严格的犯罪分工,来实现涉土腐败。
3.2 手段多样化
一是虚报冒领,即通过土地面积的虚假增加、征地农户的虚假编造等手段向政府来套取征地补偿款。二是通过直接的侵吞或中途的截流私分,或者在资金管理中的私自挪用等来变集体利益为个人利益,具体的操作手段有采取私立账户、白条入账、收入不入账、重复支出、虚列支出等。三是将管理权商品化,通过权力寻租需求利益,如在土地补偿款的管理中,利用选择存放银行的权力,收取来自银行的贿赂,在宅基地审批中,收取来自村民的好处费,在土地开发中,收取来自企业的贿赂等。
3.3 金额上升化
随着补偿标准的提高和城镇化的迅速发展,村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和土地租金的数额在原有相对庞大的数量基础上呈现较快增长,而这些巨额资金在很大程度上都由村官直接管理,随着“村官”所能直接接触或者管理的资金数额的增长,村官腐败案件的涉案金额也呈现上升趋势,更多的千万级、亿级村官腐败涌现,腐败造成的利益损失的绝对值也在逐步增大。
3.4 贪污主流化
从近年查处的“村官”腐败案件的分析中,贪污腐败成为村官腐败的主流趋势。尽管村官腐败的形式表现出多样化和综合性的趋势,但相对于收取好处费、截留政府补贴和土地出让金等向外向上的腐败途径,向内的贪污腐败占据村官涉土腐败行为的主流。村官涉土腐败面向村集体内部贪污的资金来自多个方面,既包括村集体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收益,如包括林地荒地在内土地资源的承包费、集体建设用地的租赁费等;又包括集体土地基金的一般经营性收益,如征地赔偿款集体留存部分再投资带来的增值和利息等;还包括村集体获得的涉农涉土补贴资金,如基于土地数目的退耕还林补贴、农作物补贴等。
4 村官涉土腐败的原因
4.1 法律缺位
一直以来,在土地征收方面,我国没有专门的征地补偿的法律,这为村官涉土腐败中的土地补偿腐败提供了很多制度漏洞。其次,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成熟造成在对村干部监督方面存在诸多缺陷。例如,我国村官腐败的管辖权归于公安机关,但是由于其警力不足无法有效管理。法律惩处涉土腐败的力度不足造成的威慑不足也是导致村官涉土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基层工作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出现村官腐败能捂则捂的现象,而且法律惩处中存在处罚力度偏小的问题,导致很多村官认为小规模的腐败无伤大雅,尤其是在村官涉土腐败中,法律的严肃性和量刑都偏低,起不到威慑犯罪的作用,导致小贪和不贪没有区别,大贪和小贪也没有太大区别。
4.2 “村官”自身素质缺失
当前,我国大部分“村官”文化水平和教育程度偏低,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往往为利所动,容易诱发涉土腐败行为。村官自身素质的缺失表现在多个方面。首先是传统小农思想的遗留,村干部谋求对集体资源的控制,来为自身利益服务,达到利用村集体核心资源土地来敛财的目的,这样村干部就不能保持廉洁奉公的作风,出现倒卖土地、侵吞土地资金、虚报用地等行为。
其次,村干部受教育程度的局限和传统“土皇帝”思想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法律意识淡薄的特点,不知法,就谈不上守法。出于对“村民自治”的歪曲理解,认为自身代表村集体的最高权力,法律不会管也管不到,因此在土地资源的管理过程中,不能认识到其腐败的严重性,从而胡作非为。同时,提升村干部廉洁奉公廉政教育、普法教育又不能落到实处,制约了村干部素质的提升。最后,大部分“村官”不注重自身综合能力的提升,政策理论知识及决策能力的缺失,对科技,财务等知识的匮乏都在一定程度上给“村官”涉土腐败埋下隐患。
4.3 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清晰
土地产权主体的模糊化是导致村官腐败的重要制度因素。一方面,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我国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但这个集体所有最后却沦为村官私人牟利的工具。另一方面,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对等,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不完全的,其权能范围受到限制。集体所有权下的土地可以内部使用,但是想作为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面向外部开发时,必须报批或通过土地征收变为国有土地才可以,这个产权之间的矛盾导致村官不愿意政府独占土地出让金,而选择私自出让土地或截留土地补偿资金的形式来获利,这就为腐败留下巨大空间。
4.4 村务管理体制不合理
村官涉土腐败的内在原因在于农村管理体制不成熟。在现有的村民自治体系下,党组织居于村民自治的领导核心。而且党组织的设计是单核心模式,这造成自治权力的高度集中。如果党组织内部出现腐败,则整个村官腐败不可避免。另外,村官涉土腐败的治理还受限于村内非正式组织的影响,如家族组织,如果一个家族势力比较庞大,在农村内部形成绝对的话语权,村民自治的监督就受到非正式组织的影响,不能正常开展。这就为村官腐败提供了空间,因为村官实际上就是大家族的代理人,在以土地利益为核心的农村,村官涉土腐败也就不可避免。
4.5 内外监督机制形式化
我国在村官涉土腐败在外部上并没有一个专职对口的监督机构来管理。我国基层政府通过指导村委会的工作来形成一定监督,这个监督是软约束的。在村党委方面,村党委主要受到乡一级纪委的监督,但这是党范围内的监督,而且受纪委力量薄弱和监督环境的复杂性影响,具体到涉土腐败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在村民自治制度的内部,缺乏较为成熟的监督机制的作用,以近年来逐步推行的村民监督委员会为例,其运行并非完全独立,要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其权威也没有得到树立,短期内改变不了村两委独大的局面,其人员配置和业务开展也受到村两委的渗透和同化,具体到涉土腐败的监督上,又表现出一定的专业性要求,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人员素质是不能满足的,而村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由于村干部的把持更是无从谈起,内部监督也随之流于形式。
5 村官涉土腐败的治理对策
5.1 立法司法双管齐下
在村官腐败治理的立法方面,我国刑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都有明确的规范和制裁依据,诸多党内文件也提供了思想指导,但涉及到具体的村官涉土腐败的治理时,由于涉土腐败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其类型、手段、特点、原因相对于村官腐败都有一定程度的深化,所以现有的法律体系在提供更深层次的治理依据时缺乏细节支撑,关于村官涉土腐败,立法层面应围绕治理侵占农村集体财产、侵犯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腐败行为做进一步深化,同时关注村民自治法律体系的内在完善,在法律上赋予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个人实际的监督权,加快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相关立法,建立起村官涉土腐败的法律监督机制。从司法层面来说,要特别针对村官涉土腐败加大查处和惩罚力度,以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对村官涉土腐败的威慑。在具体的司法职能上,要重视检察机关的主体作用,而并非仅仅依赖于公安机关的管理。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要延伸到村民自治中的腐败治理中来,要发挥其对职务犯罪和渎职犯罪的独立侦查权优势,同时为其可能面临的人力物力匮乏,尽早完善。
5.2 加强“村官”自身素质建设
加强村官自身素质建设的根本在于教育,且依赖于村官激励保障机制的建设。提升村官自身素质的教育应当围绕两大方面,即重视“德”的教育,又重视“才”的培养。在“德育”方面,要实现常态化德育机制的建立,加强对村官的经常性教育,使其“不想腐败”“不敢腐败”。首先注重村官“公共精神”的培养,从提升村官基本受教育程度和文化水平入手,淡薄村官小农思想,强化其为村民服务的思想观念,利用多种方式开阔提升村官的思想境界。其次,实现村官廉政教育机制和普法教育的常态化,一方面加强党风廉政教育的推进,使其真正落到实处,提升村官的防腐意识,使其“不想腐败”,另一方面加强普法工作,纠正村官对村民自治的错误认识,强化法律对村官腐败的惩戒和警示作用,使其“不敢腐败”。在“育才”方面,要重视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村官进行财务、技术、行政、法律等知识的培训,使村官实现全面提升,增强其综合素质。村官素质的稳定提升还依赖于正向村官激励机制的保障,既包括物质上的正向激励,又包括精神上的正向激励。物质上,要强化村官养老保险、村官职务补贴等综合性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减少村官因参与村务管理带来的经济压力,解除其后顾之忧;精神上,要完善村官提升制度和表彰制度的建设,加大提拔优秀村干部的力度,表彰廉洁奉公的模范村官,提升村官的工作热情,双管齐下,不断激励村官提升自身素质。
5.3 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首先,要实现集体产权和国有产权的统一化,使集体土地能实现有条件的土地出让权,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一个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减少政府低价征收高价出让的垄断。集体土地较为完全的出让权的确立,有利于增强农民的话语权,减少村官干预,也有利于土地交易的规范化,减少村官私自出让土地的空间。避免政府在发放拆迁补偿款时过多依赖于村官,减少村官截留、贪污补偿款的空间。其次,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制度的建设,加快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开展。这样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再为少数村官控制,征地补偿也不再为村官控制发放,由此限制了进行村官涉土腐败依赖的权力。最后,要实现农村土地征地工作的规范化,完善现有的土地征用制度和补偿款的发放机制。无论是征地工作、土地估值还是补偿款发放,其都不再被村官控制,而是真正让农民参与到这一过程中来,保障农民权利和利益的一致性,限制村官截留、侵吞、冒领征地补偿款所依赖的权力,继而减少村官涉土腐败的发生。
5.4 全面深化村务管理体制改革
全面深化村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就是建立以党的领导为核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开的村民自治管理体系。决策权归属于村民代表大会,执行权则归属于村委会,监督权归属于村民监督委员会,村监委和村委会由村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村委会仅有执行权而不能代替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决策,村民监督委员会则监督村党委和村委会的运行,村党委的监督工作面向乡镇一级的纪委负责,村委会的监督工作则面向村民代表大会负责。这样原有决策执行权力的分散化和监督权力的专职化的机制设计,分散制衡了村官腐败尤其是村官涉土腐败所依赖的各项权力,村官腐败的难度加大,从而在制度上减少村官腐败尤其是村官涉土腐败现象的发生。此外,要强调村级财务管理的独立性,加强村级财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村级财务的公开性和真实性,为村官涉土腐败的监督提供数据支撑。同时在程序方面,要真正做到对村级土地的管理,对一些机动土地、承包田等,要登记注册,进入财务帐目。对收取的土地发包费、土地出让金等,要及时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要加强对村级债券债务的清理,进一步理顺关系,加大对债权的清收力度。
5.5 健全我国村民自治的监督体系
村官涉土腐败的治理还依赖我国村民自治监督体系的完善。健全我国村民自治的监督体系首先要加强党的监督。党的监督有三个层次,即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村党委的自我监督,基层党员的监督。村党委的自我监督要做到在党内广开言路,实现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基层党员的监督依赖于村党委民主生活的完善。上级党组织的监督主要依靠乡镇一级纪委的监督,因此,要重视纪委监督力量的配置。这样多层次的党内监督体系为村官的腐败治理奠定了内部基础。其次,要重视村级组织监督的专职化,加快村民监督委员会建设,村民监督委员会一方面受上级纪委的指导,协助监督同级党委,另一方面对村民代表大会负责,负责监督村委会。村民自治内部专职监督机构的设立强化了村民自治系统内的监督效果,村官腐败的行为得到专职监督,增加了村官腐败的难度,尤其是随着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专业素质的提高,对涉土腐败这类较为复杂、监督水平要求较高的事务也能实现有效监督,减小了村官涉土腐败的空间。最后,治理村官腐败尤其是村官涉土腐败还依赖于基层政府、广大村民、大众媒体、检察机关等多个主体的共同参与,构建全方位多层次高覆盖的村官腐败监督体系。
6 结语
本文在对我国村官涉土腐败的概况、表现类型和路径、具体特点进行梳理后,对村官涉土腐败的原因,依照法律制度、村官自身素质、集体土体所有权制度、村务管理体制、村民自治监督体系五个维度进行了具体分析,指出我国治理村官涉土腐败在这五个维度面临的不足,并据此给出我国村官涉土腐败治理的建议。村官涉土腐败的治理是一个系统、全面、同步、协调的一个过程,其改善需要宏微观多个层次和角度的努力,因此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任务,但是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伴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我国的腐败治理已经在顶层设计和实际操作中都取得了阶段性的成就,而且各项反腐的制度逐渐形成并常态化,我国特色主义的腐败治理机制逐渐成熟,因此笔者完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村官腐败特别是村官涉土腐败能得到有效治理和基本解决。
摘要:村官腐败的现象直接发生在人民群众的身边,其造成的影响是基础性的,而涉土腐败与群众的利益关联程度巨大,近年来更是成为影响群众满意度的重要因素,因此,治理村官涉土腐败的问题就具有了双重意义。本文通过对村官涉土腐败现状进行具体分析,探讨村官涉土腐败的原因,并据此给出治理村官涉土腐败的对策。
关键词:村官,涉土腐败,治理
参考文献
[1]蒋红中.“村官”涉土腐败问题研究[D].无锡:江南大学,2015.
[2]潘其胜.“村官腐败”的原因及惩治对策[J].新东方,2006(6):51-53.
3.警惕村官腐败压制村民自治 篇三
农村经济利益增大,村官“集体贪腐”频发
湖南省益阳市检察院的一份调研材料显示,自2008年1月至2011年9月,益阳市村级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逐年上升,近4年时间内全市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相关案件109件。
“村级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窝案串案所占比例越来越大。”益阳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刘清生说,一些涉案人员的作案方式已由以前的单一犯罪逐渐向村委会成员共同作案转变。近4年来益阳市立案查办的58名村级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中,有28人属于共同犯罪,15人为窝案或串案。而从涉案人员身份来看,多为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
一些村支书、村主任先后“倒下”,与当前农村愈演愈烈的利益之争密切相关。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许多城郊村面临征地拆迁,巨额的拆迁补偿、日益升值的集体资产成为让许多人眼红的“肥肉”。即便一些中部相对落后的纯农区,随着中央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村干部掌握的资源也越来越多。在此背景下,“小官大贪”频频出现,少数村官贪污数额之大、腐败程度之深令人触目惊心。
少数村官权力“脱缰”,村民自治遭压制
日渐高发的村官贪腐和违法违纪案件,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村干部的权力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在一些地方村民自治已急剧弱化。
在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桃花庵村,自2005年至2011年,在时任村支书兼村主任刘丙弟的操纵下,全村51户村民的粮食直补卡被强扣长达7年。对于刘丙弟如此明目张胆地违反中央政策的行为,桃花庵村民多次上访反映,却始终石沉大海。桃花庵村的一些党员群众向记者透露,刘丙弟之所以成为“不倒翁”,就在于他长期身兼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会计、出纳四个职务,大小权力集于一身。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村干部从身份上讲不是官员,却是乡村政治生态链条中极为重要的一环。记者在湘西某县采访时发现,部分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对一些“尾大不掉”的村支书、村主任似乎也无可奈何。
在湖南溆浦县桥江乡,曾有10个老资格的村支部书记长期结成攻守同盟,操纵乡里的换届选举,他们甚至自称为“十大元帅”。
“一些村官私下结成小团体、小联盟,对于上级党委的意见,有利的就采纳,不利的就摆在一边。他们在各自村里都有自己的小圈子,以为村里工作反正离不了他们,只顾着自己和小团体的利益。”桥江乡党委书记黄贤华说。
湖南省农村发展研究院院长陈文胜认为,尽管我国的村民自治已开展数十年,但要冲破中国乡土社会长达几千年的以宗法家族为主的治理结构的桎梏,仍然不易,基层民主的发展依然任重道远。一些地方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拉票、贿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甚至还有在选举中借助黑恶势力威逼利诱的现象。与此同时,与村民自治相配套的财务管理、决策程序、管理机制均不够成熟,这些都为村官滥用权力留下了可乘之机。
防止“村权异化”关键在于扩大民主
部分基层干部和农村问题专家认为,防止“村权异化”,一方面要靠在“选后”加强对村官制约,更重要的还应在“选前”、“选中”加强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让群众的民主权利落到实处。
一些地方在完善村民自治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在浙江已普遍推行的村民理事会制度,在村支两委决策的同时,村民理事会可对村级政务、财务进行有效监督。这一制度实施两年多来,已取得较好的效果。
在湖南省溆浦县,自2009年以来实行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提名权改革,也被实践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其核心是将初始提名权毫无保留地交给普通党员和群众。
溆浦县规定,村级组织换届前,必须由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共同推选支委和支书人选。提名推荐候选人前,由现任村支两委会成员向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面对面”述职述廉,接受民主测评。不满意票超过三分之一或不满意票、基本满意票之和超过二分之一的,不能提名为下届支部委员候选人。在确定村支部班子候选人的初步人选时,要求村里召开“推荐提名大会”,实行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背对背提名”,初步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考察,经乡镇党委审查通过后,再确定正式候选人。
溆浦县委组织部副部长肖育民说,实施新的换届选举办法后,全县“选前体检”中被淘汰的村官共有180多人,这在当地历史上前所未有。一些群众反映强烈却无法“撼动”的“村霸式干部”终于被赶下台。
陈文胜认为,作为亿万农民的“民主培训班”,村民自治对推进中国民主化进程的重大意义不言而喻。顺利推进村民自治,必须坚持保障和不断扩大村民的民主权利,如此,村官的权力才能受到有效制约,村民自治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4.村官腐败典型案例 篇四
关键词:农村,村官,村干部,腐败,贪污
摘要: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少农村的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壮大,村财政的“腰包”开始鼓起来。在这一过程中,一些村干部法治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自律意识不强,存有“升官发财”的思想。由此也出现了“村官”腐败的现象。
正文:村官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村干部的腐败行为发生在群众身边,发生在社会生活相对贫困的人群中间,不仅直接伤害群众的感情,而且大大降低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由此引发了群众上访、举报,成为破坏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尽管近年来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了一些案件,但村干部腐败现象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村干部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日趋严重,从对查处案件的调查分析看,“村官”腐败主要呈现五个特点:
一是贪污挪用公款相当突出。从近年查处的“村官”腐败案件来看,村干部腐败的主体80%以上为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系贪污、挪用公款居多,贪污挪用公款来源主要是土地承包费,隐瞒人口差额款,占地赔偿款,低价私自出租、转让、发包集体所有耕地、林地、荒地款等等,几乎遍布支村两委职权所涉及的各个方面。此外,部分村干部同时涉嫌贪污、挪用两个罪名,贪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村官”犯罪涉案数额呈上升趋势。从过去的几百元、几千元逐步发展到现在的几万元、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万元以上的经济大案比例明显提高。
二是编造事由虚报开支相当严重。查处的案例中,大大小小涉及“村官”公款吃喝问题,部分村每年用于吃喝的费用达到几千元或上万元的已属平常,一些“村官”将吃喝费用视为正常的财务支出科目,并认为公家的钱财装在兜里是犯法,但吃在肚里不犯罪,便以待客、跑项目、购物资等各种事由吃喝招待,虚报吃喝招待开支,贪污公款中饱私囊。愈演愈烈的吃喝风为“村官”损公肥私创造了便利;有的“村官”隐瞒收入或虚列支出,侵吞公款。
三是失职渎职现象相当明显。查处的案例中,“村官”在工作中失职渎职时有发生,处理村级事务不按照议事程序办,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借宗族势力滥用职权,恃强欺弱或偏亲向友,肆意侵犯村民人身权利。部分村官还利用村里公共事项为机会,不经集体讨论,私自将事项交给自家族人办理,发放误工补贴,群众反应很强烈。
四是违法违纪手段多种多样。从的手段看,有的“村官”挪用公款,用于临时还贷、注册验资、炒股等经营性活动;以各种名义虚报冒领土地补偿款;有的利用集体资产出租、出售和工程发包过程中暗箱操作,收受回扣;有的设账外账或小金库任意侵占、截留、私分或挥霍等;有的是违反财务规定,公款私存或转借他人获取利息,或为企业、亲友提供经济担保;还有的是财务管理混乱,坐收坐支,吃喝玩乐,随意开支等。
这些村官的腐败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干群关系的紧张,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的甚至造成村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酿成群体性事件,影响农村生产、生活秩序。导致“村官” 违法违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上的因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 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村官综合素质不高。部分村官为官“动机不纯”。有的是为了光宗耀祖;有的则更加直接,为了捞几个钱;有的甚至认为,村集体的财物就是我的财物,我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有的认为当上村官就有权,“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上任捞一把,捞完就走人;有些村官甚至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干部,即便贪点钱财受点贿,也构不上职务犯罪等等,归根到底是法制观念缺乏、思想素质不高的表现。
2.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当前,绝大数村还没有形成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账目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批不严格,村官权力过于集中,所有支出全凭一把手说了算,白条自批自支现象在村级财务管理中较为常见。有的村官为谋取私利方便,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担心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含糊其辞;有的虽然公开了,但公开的内容隔靴挠痒,应付上级检查。有些村会计管账又管钱,干部批钱又花钱,为村官腐败打开了方便之门。
3.乡镇监管机制缺失。部分乡镇领导有“村官不算官”的思想,认为只要他们把工作搞好,社会稳定就行了,至于廉洁方面,反正村干部手里没什么权而且实行村账乡管了,出不了什么事;有些领导即使发现这方面的问题也是睁只眼闭只眼,甚至包庇、袒护有经济问题的村官,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村官的腐败。
4.村民监督意识淡薄。首先是自治意识、自治观念淡薄。村民奉守明哲保身的处世原则,只忙于自家发展生产,对村里事务不闻不问,只要自己利益不受损失或者能过得去,对村官的违纪违法行为也就视而不见,就不愿意去得罪村官;有的村民虽然发现村官的越轨行为,但找不到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却又怕村官打击报复,也就只好“睁只眼闭只眼”。有些村虽成立了村级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小组,但其成员往往是村官的圈内人,裙带关系比较严重,再加上理财小组每年的报酬还要由村里发放。由此,这种利益关系直接影响到了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使村民无法监督,也无从监督。5.查处力度不够。涉农案件涉案金额一般不大,关系错综复杂,村民因乡里乡亲、拉不下面而不配合,取证特别困难,在客观上助长了村官职务犯罪的侥幸心理。法院对村官职务犯罪的“缓刑”判决率较高,刑罚的威慑功能有所削弱。被判处缓刑的村官返回村后,还炫耀自己是被冤枉的,甚至扬言要打击报复。而纪检监察机关因职务犯罪的村官没有职级,又非党员,只能查处,惩治乏力,无法起到威慑作用。
防止“村官”腐败,1.加强思想教育,使村官不想腐败。要把村官廉洁教育工作列入党政干部教育体系之内,形成经常性的和有针对性的教育。乡镇党委作为村干部的直接管理者,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干部的信念教育、宗旨教育和党纪法规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增强村干部依法施政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从根本上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防止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此外,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被查处的腐败分子进行曝光。
2.完善监督机制,使村官不能腐败。坚持和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在党组织内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相互监督,防止权力过于集中,自觉抵制利己主义思想,预防腐败。村党组织、村委会负责人,每年要在规定的范围内述职、述廉一次。通过进行述职、述廉,加强对村官的监督。发挥村级纪检监察信息员的监督作用。由县纪委在各行政村聘请村级纪检监察信息员,并规定村纪检监察信息员对村组重大事项拥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反映权;对村级重大事项进行全程监督,特别是对村干部勤政廉政情况进行深入监督检查。
3.强化财务管理,使村官不易腐败。一是完善村账乡管制度。二是完善民主理财制度。理财小组成员不能由村干部指定而必须真正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其年终报酬由乡镇统一发放,以摆脱对村里的依附关系,进行独立、有效的监督;加强督促和反馈,对不按时公开或公开不规范的,应弄清情况,采取得力措施加以解决。三是建立村级财务审计制度,经管和审计部门要对各村的财务进行一年一审计和一任一审计,把村级财务纳入审计和任期审计的范围内,强化村级财务的监督。另外,建立和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加强民主监督,保障村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5.腐败案例分析 篇五
物联网14-2
甘玉婉
据新华网北京9月28日电,“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审查报告》说:“经查,***在担任大连市、辽宁省、商务部领导职务和中央政治局委员兼重庆市委书记期间,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在王立军事件和薄谷开来故意杀人案件中滥用职权,犯有严重错误、负有重大责任;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利用职权、薄谷开来利用***的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利,其家人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与多名女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此外,调查中还发现了***其他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极大损害了党和国家声誉,在国内外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了重大损失。”
从《审查报告》中可以看出,所用字眼都是“严重后果”、“极大损害”、“非常恶劣”、“重大损失”。值得一提的是,《审查报告》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中国特色里已经没有了毛泽东思想,这句话尤其意味深长。
***事件给全国带来的震动不亚于当年的“粉碎‘四人帮’”的震动,如果说“粉碎‘四人帮’”,是三十年前的大事,那么***事件就是三十年之后的大事。其影响是全面的,其教训是深刻的,需要对***事件进行全面彻底的反思。
***的问题归根结底是路线问题。这是倒退回“文革”还是坚持改革开放的路线问题。“粉碎‘四人帮’”(毛泽东)是路线问题,***事件也是路线问题,“四人帮”(毛泽东)走的是“文革”路线,***走的也是“文革”路线,二者只是程度不同。“四人帮”(毛泽东)走的是“文革”大路线,***走的是“文革”小路线,前者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后者在重庆展开,波及到全国。所谓波及一是指影响而言,二是与乌有之乡唱和而言。
***事件告诉人们:第一,“文革”走不通;第二,唱红打黑走不通;第三,靠毛泽东思想搞建设走不通;第四,通过人治反腐败走不通;第五,利用民粹主义搞运动走不通;第六,利用权力搞走共同富裕的路行不通。后五条都是“文革”路线走不通的逻辑展开。
第一,“文革”走不通。关于“文革”的性质、动机、效果、原因的在意识形态上早有定论,在中共党史上也说得很清楚,核心仍然是彻底否定“文革”。这是官方与民间的共识,尽管官方与民间在一些主要问题上有重大分歧,结论仍然是一致的。“文革”不但是革了文化的命,使国民经济达到了崩溃的边缘,更主要的是把政治专制发展到了极端。由于政治专制使经济、文化、社会都成了政治的工具,政治专制全方位浸入社会的所有层面,使所有人都成为政治动物,又
成为政治的工具。彻底否定“文革”就是彻底否定专制,就是进行宪政民主建设。邓小平在当时认识对民主认识还是很有深刻性的,所以才有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要正确处理人治和法治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邓小平的《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纲领性文献至今还没有人超越。由于历史的原因和邓小平个人原因,政治民主化并没有进行下去,但并不能因此否定邓小平对“文革”反思的深刻性和民主理论探索的合理性。
第二,唱红打黑走不通。改革开放三十年,有四个不可否认。第一是市场经济带来的经济繁荣不可否认。第二是由于经济繁荣而带来的两极分化不可否认。第三是由于经济繁荣而带来的固化的既得利益集团不可否认,第四是由于固化的既得利益集团阻碍了政治体制改革不可否认。后三个不可否认导致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出现,使社会弱势群体的合理诉求、合理预期、合理流动、合理保障、政治尊严、公民权利得不到实质性的维护。在正常情况下,他们可以通过民主来解决这些问题。在非正常情况下,他们不得不通过诉诸传统、去寻求好皇帝、清官、强人政治去解决,在现实中又没有他们需要的强人,于是寻找毛泽东、从“文革”中汲取有用的资源,毛泽东再一次成为社会弱势群体的精神领袖。“文革”再一次成为他们得以渲泄的理论来源。当然,社会弱势群体并不真的希望回到“文革”,他们只是希望通过“文革”来救赎,以“文革”的方式反抗两极分化,呼唤弱势群体的尊严,寻找基本的生存机会。社会弱势群体是利用“文革”反两极分化,利用“文革”强人表达对现实的不满。社会弱势群体利用“文革”,***利用了社会弱势群,通过弱势群体利用“文革”,实现其个人政治目的,可谓一箭三雕。
第三,靠毛泽东思想搞建设走不通。有人可能会说,毛泽东的实事求是是其精髓,革命靠实事求是,建设也靠实事求是,邓小平也持这一看法。这句话从原则上没有错。但革命与建设毕竟是两回事,革命家常有,政治家不常在。革命需要把朋友和敌人区分清楚,区分的目的是要把敌人消灭光。建设需要对社会各个阶层妥协,以人为本就是让所有人都生活在同一个蓝天下。革命的实事求是与建设的实事求是在本质上是不同的。毛泽东的主要思想是革命,在建设时期也是通过革命搞建设,三反五反、反右、大跃进、四清、“文革”都是通过革命搞建设的结果。革命式建设国家、运动式建设国家在历史上从来没有成功过。毛泽东的计划经济,也是革命性的计划。重庆这些年来的建设,确实让当地普通人,尤其是重庆弱势群体看到了希望,但革命性建设的治理方式仍然没有改变。唱红、打黑、取消广告、种树等活动并没有使重庆得到实质性的发展,通过借钱、打击私营经济、寅吃卯粮掠夺式发展必将使重庆失去经济发展的源动力,后果堪忧。
第四,通过人治反腐败走不通。在重庆,有一个重庆人津津乐道的事,那就是重庆的治官措施很见成效,重庆人认为官员们为公民服务的水平提高了,对重庆市民的服务态度好了。官员的清廉度提高了,腐败行为少了,公开腐败没有了。重庆来了一个清官,来了一个好领导,至今还有人认为***冤枉,***是一个好官、清官。就是《审查报告》里说薄“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他人巨额贿赂”重庆相当多的人也不信,认为是政治斗争的牺牲品。权力会导致腐败,绝对权力会导致绝对腐败这是一个政治铁律,在绝对权力的情
况下,没有人能逃脱这样一个铁律逻辑和控制。通过人治反腐败,握有绝对权力的人一定是最大的腐败者。
第五,利用民粹主义搞运动走不通。民与人,表面看来就是一字之差,其内容却有本质的区别。民自古就有,爱民、恤民、重民、惠民、为民等专制统治阶级喊了两千多年,实质仍然是臣民,是专制统治者的工具。即使把民替换成人民也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人民以敌人的存在为前提。英美国家只讲人,不讲人民,区别了人与人民的不同。人民是一个集合名词,是一个群体性概念,而人是不可化约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里面只讲人或公民而不讲人民也充分说明了人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民粹主义走的不是“人”之道,走的是“人民”之道,是集体主义之道,是虚幻的人民之道。民粹主义者认为个人是无力的,群体才是有力的,正所谓人多力量大、众志成城、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历史发展的动力,这里讲的都是民粹的道理。政治强人把人民捧为神来利用人,民粹的敌人是人,是政治强人的敌人。毛泽东搞无产阶级“大民主”就是充分利用了民粹来打击人,使人只有在毛泽东之下才有归属感和安全感。***也是充分运用了民粹,通过民粹运动使唱红、发短信、打黑以此横行重庆,裹挟人民以令人。
第六,利用权力走共同富裕的路行不通。毛泽东利用绝对权力搞平均主义,以为平均主义就是共同富裕,结果共同富裕没走成,走成了共同贫穷,甚至在大跃进没有自然灾难的情况下饿死人口三千五百万。邓小平则通过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来达到共同富裕,同时也不允许平均共富。现在看来,尽管这个思路也有问题,但毕竟是一个比较好的思路。好思路却因为政治体制的滞后,权贵介入共同富裕、介入市场经济,在三十年之后导致了两极分化,从而引起了社会弱势群体的严重不满。在这种情况下就有两个选择,即是通过彻底的市场经济解决先富和共富问题,通过政府解决社会社会保障底线问题,进而达到共同富裕,还是通过政府解决共同富裕问题。罗尔斯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是在平等的自由满足之后,要处理好公平问题。处理公平的好坏则取决于对社会最少受惠者照顾得好坏。罗尔斯的意思是:如果社会的不平等是确定不移的,这种确定不移必须使社会最少受惠者能够接受。罗尔斯的思路在中国是理想的理想,因为中国平等的自由严重不足,最少受惠者也不会不接受现在的两极分化的极不平等。中国的弱势群体(大部分属于最少受惠者)他们宁可不要平等的自由,不要民主,他们宁可放弃民主选择政治强人为他们实现经济平等。换句话说,宁要强人之下的平等,也不要民主的平等,宁要生存的平等,也不要尊严的平等,宁要专制下的臣民平等,也不要民主制下的公民平等。他们认为***这样的政治强人能实现他们的共同富裕,他们看到了两极分化对他们造成的巨大物质和精神伤害,他们选择强人为他们打抱不平。在***打击私营企业主的时候,以打黑的名义打击富人的时候,重庆的普通人仿佛看到了共同富裕的梦想实现。
***事件表明,“文革”走不通,走“文革”之路是死路。只有宪政民主才能走得通,这是人类政治智慧的结晶,是各个国家的政治实践证明是成功的道路。宪政约束权力,使绝对权力变成相对权力,变成相互制约的权力,政权不能滥用,党权也不能滥用,个人不能凌驾于社会之上,不能凌驾于党之上。党内要有民主,民主要有约束。党外要有宪政,党权受到宪法和宪政约束,宪政即“限政”。宪政民主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地唱红,自由地唱自己所喜爱的歌曲。可以依
法打黑,防止权力乱打。宪政民主可以保证每一个人的言论自由,自由地形成自己的思想,自由地可以学习各种思想,而不仅是学习毛泽东一个思想。宪政民主可以通过限政、通过公民权利进行制度性反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宪政民主可以使民化为人、化为公民,使每一个人、每一位公民权利得到保障,防止以民的名义、以集体的名义侵犯个人权利、公民权利。民主才能解决共同富裕,因为民主以多数取胜,真正使先富起来的成果为多数人所用。民主也需要宪法,因为民主也会滥用权力,也会通过民主的方式杀富济贫。
6.房地产腐败案例收集 篇六
挤出高房价中的腐败泡沫
楼市走向一直是争论焦点,高房价中存在腐败泡沫却是共识。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到,2009年查办发生在土地出让、规划审批、招标投标等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达6451件。
近年来,部分城市房价的攀升速度令人触目惊心。群众不禁要问,如若不是腐败作祟,不愿作为,房价成本为何总是雾里看花?捂盘惜售为何屡禁不止?囤地行为缘何视而不见?没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盘何以公然销售?这不免让人相信:房价中的某些“成本”是某些人不敢摆在桌面上的。
房地产领域日益成为腐败的重灾区。一些官员利用批地、规划、免税等权力,与房地产开发商搞“权房交易”,收受房产,或者以低价购房。从南京“天价烟”局长到上海多达14处房产的“炒房区长”,从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武龙,天津市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等人到重庆揪出的地产腐败“窝案”,房地产领域的腐败涉及官员之多,受贿金额之大令人震惊。早在2005年国务院出台的楼市调控措施中,就有关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清理闲置土地的要求。然而这些政策措施总是落不到实处,达不到应有的效力;会不会是拿了人家好处的官员故意不落实?房地产领域的腐败行为,削弱了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的执行力,损害了其公信力,难怪一些网民感叹“调控”变成“空调”。
腐败的存在,也有房地产管理制度上的漏洞。业内人士称,只要“运作”得好,土地招拍挂制度下依然可以如愿拿地。有的全国人大代表介绍,办理一个房地产项目手续竟然要盖166个公章。倘若每一步都“运作”得好,百姓要为此支付多少腐败成本?
挤出高房价中的“腐败”泡沫,一方面要高举法律利剑,坚决惩治损害民生的腐败行为,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制度建设,搭建防治腐败的制度屏障,特别是要在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等带有行政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竞争激烈、回报率高的领域增强制度约束力。
挤出高房价中的“腐败”泡沫,还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房地产领域腐败行为频现,与监督机制单一不无关系。有些内部的规章制度看似无懈可击,但由于是封闭运行,缺少外部监督,一些腐败行为被披上合法的外衣隐匿起来,其危害更大。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编织一张全民防腐之网,让腐败无处遁形。挤出高房价中的“腐败”泡沫,清除特殊利益集团对降低高房价的阻挠,让百姓不再为高房价中的腐败买单,是倒逼房价回归理性的一剂良方,关键要痛下决心,真抓真挤。
披露的数据正在与人们的常
识不断吻合。中央有关部门公布了20起工程腐败典型案件,涉及地(厅)级官员57人平均每个案件涉及金额550多万;巧合的是,近日一项媒体调查显示,62%的受调查者认为“国土局长”是风险最高的职位。
工程腐败的频发与国土局长的“风险”,都集中指向了一个领域——房地产,也都一起揭示了高房价的重要成本——腐败。无需举太多的例子,“楼歪歪”“楼垮垮”“楼倒倒”“楼脆脆”,无一不与腐败渎职相连;众多官员的落马,大多与房地产有着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
这样的背景下,与其学究式或轻飘飘地照搬概念,拿出“刚性需求论”、“供需矛盾论”、“纽约东京对比论”,甚至什么“丈母娘需求论”、“离婚推高房价论”,倒不如认真梳理一下房地产市场的真实逻辑,核算一下高房价成本的具体构成。
“我认为房地产问题应该从解决腐败入手,这是一个要害。就像足球一样,中国的足球为什么上不去?从10年前的世界41名变到了现在的97名,原因在哪?花钱少吗?人员少吗?为什么老在往后退?最后知道了,是因为腐败。”今年两会期间,国务院参事任玉玲的一番话,可谓洞若观火。
腐败,不仅蚕食人的肉体灵魂,也在扭曲市场经济规律。同样“招拍挂”制度,同样“走程序”,但由于腐败渗入,由于官商勾结的“潜规则”,结果大相径庭。“为什么大家都叫‘拿地’,而不用‘拍地’,说明里面有门道,‘拿地’条件政府可以设置,规划政府可以改变,一切主管部门说了算。”温州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曾这样直言。
这也是为什么当昆明市委书记仇和表示高房价中有腐败成本时,会产生强烈广泛的共鸣;为什么当有开发商透露,“腐败成本”占房价两成时,许多人深信不疑。
一个房地产项目,立项、贷款、工程招标、用途变更、容积率调整、监理验收„„涉及的政府部门有数十个,如果每个部门都雁过拔毛一番,将是一笔多大的数目。而从披露的案件中,连环境评价这样的环节都可以以权谋私,可见开发商的“压力”有多大。而开发商支出的成本,毫无疑问,将由普通购房者耗尽几代人的积蓄或者透支数十年的幸福去承担。
正如高房价透支人们的未来,甚至销蚀人们的价值观一样,房地产腐败也在左右着一些政府官员的决策,让房价调控政策在现实中变形走样。很难想象,当官员们收受着开发商的贿赂,或者直接在房地产项目中入股时,会真正有决心把房价降下来,很难会把精力投入在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上。而从武汉经适房六连号事件,到郑州经适房建别墅事件,更是说明,利好政策是如
何被腐败官员攻陷的。
在这个意义上,腐败不除,高房价难降。只有拿出中国足球“反赌”的勇气,铲除房地产利益链条上的各种腐败,房价才能回归理性,保证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只有形形色色的宋思明们进去了倒下了,年轻的海藻们才能有健康的出路,踏实的海萍们也才有望不再过蜗居的生活。
住建部微服私访调研称全国楼市成交量回暖。前两个月,全国住房成交量同比增长6.1%——刚刚结束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全国房地产市场调研,得出了上述最核心的数据(3月15日《扬子晚报》)。
微服私访调研楼市成交量十分必要。但楼市腐败成本更需要微服私访。
楼市成交量问题,归根到底还是房价问题。谁都知道,当下中国房价过高、导致房市低迷的基本格局并未根本改变,无论房价涨跌,大抵皆未能改变中国房价收入比远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准的事实。
而房价问题的核心是成本问题;成本问题的核心又是什么,其中有无或有多少腐败成本。“有公章之处,就有滋生灰色成本的可能”。早先,一位房地产开发商坦言:“楼盘开发成本只占房价20%,房产商能够拿到其中40%的利润,余下超过40%的利润全部被相关职能部门‘层层消化’掉了。”在近日《小崔会客》节目中,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思危就谈到:“要解决这个问题(房价中的腐败成本),首先就要反腐败,如果没人索贿,他就不是非付不可了。”
毫无疑问,弄清房价成本,让真实房价成本大白于天下,尤其是将其中的腐败成本抖落剥离出来,再按照市场规律降低成本,就能让房价回归理性。这不仅利国利民,也是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根本“救市”措施。
故而,有关部门与其急于微服私访楼市成交量真相,毋宁先微服私访楼市腐败成本原委,因为前者为“末”后者为“本”,后者更迫切更现实更有用。(陈庆贵)
监察部曝20件工程腐败案涉金最高2200万 房产占半数
近期,江苏省纪检系统举办了一个反腐教育展,其中负责城建的官员频频落马引人注目。近年来,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常州市原副市长张东林、南京市政府原副秘书长魏竹琴等相继被查处,其贪腐行为均与房地产有直接关联。
房价畸高畸涨的民情、国忧,抵不过少数地方官员与开发商“合谋”的私利,难怪国家房地产调控频出重手。围绕楼市的腐败警讯,彰显房地产宏观调控仍任重而道远。
灰色成本:购房者不该承受之重
“常州市原副市长张东林案很典型,其主因是被房产商控制,不能自拔。”江苏省纪检部门一位干部介绍说。近几年张东林在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
等过程中,被查出索取和收受17名房产商贿赂270余万元,涉及具体楼盘近30个,有的房产商每开发一个楼盘都要行贿。
为收买张东林,某开发商费尽心机地开了一家酒店,专门应承他的个人宴请,几乎不对外营业。
为让张东林与情人“浪漫”幽会,开发商送给他的两个情妇价值54.6万元和25.8万元的住宅各一套,装修奢华,并配有高档家电。某开发商还送给他的儿子38万元购房款,张东林得知后,只若无其事地说了声“我知道了”。
开发商为何如此仰赖一个负责城建的官员?因为“谁和张东林的关系铁,谁就会成为主流房地产企业”。受贿后的张东林为开发商提供的服务“细致入微”:确保审批项目顺利过关,减免土地出让金,为国有房地产企业核减亏损,为开发商协调各种关系,以审批代替土地招投标等等,权力所及,无所不包。
南京市政府原副秘书长魏竹琴案情与张东林相似。据纪检部门证实,魏在用地协调、规划审批、规费减免、项目立项及承接上,为开发商谋利,收受钱财。其随身携带的他人赠送的各种消费卡就达数十张。
城建官员腐败,还有一个突出特点,即“老子管城建,亲属搞开发”。据苏州市纪委证实,2004年8月被江苏省纪委立案调查的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利用分管城建的职务之便,不仅大肆受贿,而且伙同其子在变更土地用途过程中,非法敛财,数额特别巨大。
2004年初,江苏省纪委根据群众来信查明,姜人杰指使苏州某国企老板挪用巨款,充当其子开办私人公司的注册资金。苏州一位干部说,姜人杰曾利用职权,将苏州一块工业用地变更为房地产用地,并将这块地交给其子的公司拍卖。据透露,姜人杰的儿子开办公司时,从某大学工商系毕业才一年。
南京一位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坦言:“如果权力都在阳光下运行,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的成本能降低15%左右!”
房地产项目的“灰色成本”如何入账?这位开发商透露,虚支招待费、管理费能消化一小部分,再就是摊到建筑安装上,因这一环节税费低。当然,最后都要转嫁给购房者。以常州张东林受贿的270多万元为例,如果要摊到1000套房子上,每户要承担2700元;如果是500套房子,每户要承担5400元。
利益共生:官商合谋击穿制度缺陷
南京大学教授葛扬说,我国对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至今已有两年多,但房价在一些地区依旧快速上涨,住房结构调整在多数城市效果有限。一个重要原因是房地产腐败现象太多,而腐败高发又与房地产领域的制度缺陷有关。
开发一个房
地产项目,要办齐“五证”,盖好20多个公章,这些环节除了涉及规划、国土、建设等主流部门,还需经过房管、工商、税收、建设、交通、环保、卫生防疫、消防、地质勘探、园林、人防等众多机构的审批或备案。
江苏一位开发商坦言:“部门林立,表面上环环相扣,但却很不透明、很不规范。如果我们不一个个上门去烧香,当官的就会拖,楼盘开发是资金密集型的,哪个环节都拖不起啊。”
苏州大学一位教授说:“像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价格会直线飙升。而土地用途变更的权力掌握在土地规划领导小组手中,但实际决定权在分管副市长和副秘书长手中。其中的制度监管缺陷,很容易成为开发商集中攻关、负责城建的官员权力寻租的环节。”
“近两年房地产市场中的权力寻租色彩并没有被稀释,在一些地方反而越来越浓。有的开发商拿到的土地容积率远远高于周边地块,一个中等项目容积率提高零点几个百分点会增加数千万的销售额。而在土地出让环节,虽然在2003年实行了招拍挂制度,但‘围标’‘陪标’现象并不少见,这说明土地在拍卖前已内定了买家。”一位开发商忧虑地说。
中国城郊经济理事会理事长包永江分析说,在开发商和城建官员之间,客观上存在一种“共生”的寻租现象。开发商一方面是城建官员的“政绩推动者”,同时又很容易把城建官员拉下马,成为诱导官员腐败的“麻烦制造者”。从经济层面上分析,双方在“攻关”和“寻租”上一拍即合,容易结成“利益集团”。
2006年2月,国务院首次界定的商业贿赂重灾区中,与房地产市场密切相关的工程建设和土地出让,首当其冲。事实证明,在这两个环节中,一些城建官员与开发商形成了一明一暗、化公为私的谋利模式,急需重点查处。
楼市腐败:房价调控政策大打折扣
一系列城建高官腐败案显示,房地产能够满足地方官员两方面的需求,一方面,房价快速上涨带来的是税收增长,房地产能提升城市形象;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官员也通过权力寻租满足了私欲。这条隐藏的铁律不打破,房价调控效果将大打折扣。
长三角地区一位市领导坦言:“时下地方官员主导房地产发展的冲动依然非常明显。因为在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中,有75%归地方所有。在我们市,土地出让金的30%直接划入地方财政。而土地出让价格的高低与房价密切相关,房价越高,当地土地拍卖价也越高。”
他说,一个重要例证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听说过有哪个城市的房产局长公开表示要让房价降下来,否则局长的位子恐怕也不稳了”。
房地产市场的矛盾,反映了调控与反调控的博弈。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孙立平说,这是“目前中国涉及利益面最广、博弈技巧最纯熟、悬念最多、结局也最扑朔迷离的一场博弈”。
检视两年来的楼市调控过程,一些专家回顾说,在新政启动前,听到风声的一些地方领导就坚称当地的房价“在合理区间”;调控开始后,一些地方领导暗中鼓动开发商,力挺房价;棋到中盘时,又有一些城市急忙打时间差,很快公布某时段房价下跌的数据信息,力图让调控“见好就收”;见调控连连出招,一些利益集团便不断释出“房价下跌会导致国民经济灾难性后果”等威胁,借以瞒天过海,扰乱决策。
有关专家说,作为官商合谋的副产品之一,楼市“灰色成本”也许并非房价高企的决定因素,但它无疑助长了房地产领域的寻租行为,如果每个公章都成了腐败的机会,那么“落实”调控政策本身也可能成为下一个“腐败的机会”。真正可怕的是每个环节都出现官商合谋的“复制效应”。
目前高房价、住房难,已成为广大市民的沉重负担,超出了经济发展阶段和社会心理承受能力。有关专家说,目前的楼市调控着力点主要是拧紧土地供应和商品房信贷闸门,提高税率,控制住房供应结构。下一步的楼市调控,应考虑梳理或再造房地产项目审批和监管流程,弥补相关的制度缺陷,让每一个环节都“阳光运行”。
有关专家还建议,在明年的房价调控政策中,应考虑明确设置楼市反腐败议题。近两年来,因房价调控掺入了行政性手段,一直饱受一些开发商诟病。但城建官员腐败高发显示,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反击房地产腐败也许最有效。因为官商合谋的利益集团一旦暗中形成,楼市调控的效力就很容易被消解。(该文时间:200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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