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动方案(共8篇)(共8篇)
1.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动方案 篇一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要经过哪些程序?
作者:吴少博律师
近年来,中国就如同一个热火朝天的施工现场,不论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华东、华南地区,还是经济发展较为缓慢的中西部地区,建设永远是主旋律。在这其中,有国家主持进行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如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建设,也有我们老百姓自己在自家宅基地上翻新建造的住宅,自家院子里建造的车库、厂房等等。我们知道,土地是一种稀缺资源,政府也想在这块土地上建,老百姓也想在这块土地上建,那到底这块地交给谁来建?这就是现在公权与私权利益争夺的尖锐体现。
当政府希望在某地建造某项项目的时候,政府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立项、评估、审议、决定程序,之后开始征地拆迁工作,对该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进行清理。这一过程并不以老百姓或者是一些中小企业的意志所转移,并且在拆迁的过程中,政府已经逐渐改变了从前暴力拆迁的方式,随着这几年法治政府的建设,政府工作已经逐渐纳入法治轨道,所以政府在拆迁过程中非常出色的运用了法律手段进行拆迁,那就是在迁地块内大范围的认定违法建筑,这样既可以名正言顺的拆迁,又可以节省成本。其实认定违法建筑本来就是政府的行政职权,政府行使职权无可厚非,但是我们恼怒的是每当政府大范围认定违建的时候,往往是伴随着后续的政府拆迁工作,也就是说,政府想拆哪,就在哪大力整治违法建筑,政府不想拆的地方,政府有时候还鼓励你先建造起来,手续以后再说。好消息是这种以拆违促拆迁的方式并不是十分的便利,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我们家里或者我们企业里的违法建筑从认定到被拆除需要哪些过程。
第一,如果我们没有履行一系列繁琐复杂的许可审批程序,那么从第一块砖落下的时候,房屋就已经处于违法状态了,等到房屋正式竣工封顶,一座违法建筑新鲜出炉。从竣工这一天开始,相关部门就可以启动违法建筑处罚程序,并且由于非法建筑的房屋一直“矗立”在土地上,也就是说违法状态一直存在,所以有关部门可以今天来处罚,也可以十年后的今天来处罚,没有时间的限制。依据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从以上规定还可以推出,如果有一天,该违法建筑突然蒸发了,不存在了,那么政府相关部门在该违法建筑蒸发之日起两年之内,仍然可以对我们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在一个风和日丽、阳光明媚的早上,一位规划局的工作人员发现了一个违法建筑,心中突发奇想,决定对该违法建筑进行处罚。这位工作人员怀着激动的心情赶到工作单位某某市规划局,急忙向领导汇报今天的发现,结果被领导乱棍打出办公室。因为该局对违法建筑的处罚权限已经通过前天省政府一纸公文给集中到我天朝城管身上了,壮哉。以上是想说,无论程序是怎么样的,首先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要具有行政处罚权限,我们国家当下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权限比较混乱,各地都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在政府部门,有的在城管,还有街道办事处来处罚的。
第三,一位城管接到规划局某位工作人员的实名举报,说某某地有一座违法建筑。该天朝最具权力男人,穿上制服,找到另一位最具权力的男人,两人一同赶到该地,发现这个建筑物确实比别的凸出来两米,违反了建筑规划,或者说根本就没有申请规划手续。这二人在现场拍了照片,去规划局、国土局等等部门查询了资料,形成了报告交给领导,领导批准之后,违法建筑处罚程序开始。(以下以宁波市政府规定为例)
第四,老王赋闲在家,但老王精力充沛,决定凭借一己之力在自家场院盖个厂房对外出租盈利。厂房出租两年之后,老王突然看到一张公告,上面写着《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告知书》,要求老王自行拆除两年前费了半条命才盖起来的厂房,老王心想这是要我另外半条命啊。这份告知书是违法建筑拆除程序过程中我们接到的第一份文件一般均为公告形式,从这时起,我们就知道辛辛苦苦建起来的房子要保不住了。法律规定,这份告知书是行政处罚必经程序,告知内容为: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与证据,受处罚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受处罚人请求听证的权利。该公告的期限为十五天,在这十五天之内,可以提出陈述与申辩。申辩以书面形式提交,说明自己申辩的理由供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审核。另外,对于我们拆除违建告知书来说,我们还可以申请听证,听证应在接到告知书之后三日内提出。
第五,公告十五天之后,老王以为是不是要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了呀,但是他左等右等,等了三个月终于等到了这份期待已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告知书作出后行政机关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出决定书做出规定,而只是写了,在公告满十五日之后,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老王拿到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心中无限悲伤,万念俱灰,感觉明天房子就离他而去了。其实到这里离房子被拆还早着呢。该决定书与告知书不同,决定书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以这份文书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我们就以最能够拖延时间的方式来讲,首先复议期限60日,我们在街道决定书的第59天向作出该决定的上级机关或者统计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应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就又是两个月过去了。复议结果出来之后,老王很不满意,看到复议决定书后面写了这么一段话,如果不服本复议决定,请于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老王一怒之下在第十四天向法院起诉。法院对于这类行政案子的审理期限为自立案之日起最长可以达到六个月。半年又过去了,老王还是败诉了,老王心有不甘,决定拼了这把老命,上诉。在一审判决下达的第十四天,老王提交了上诉申请书,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限最长4个月,等到判决书下来那天,又是快四个月过去了,老王又败诉了。以上从老王接到决定书,到老王二审败诉大概要经过16个月,也就是一年零四个月。在这期间,行政机关不得强制拆除老王的房屋。
第七,原来城市管理局的那个接到规划局工作人员实名举报的天朝最具权力的男人,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时隔一年半之后,我们又提到了他,他还是那个天朝最具权力的男人。终于等老王折腾完了这一年半,他心里想终于可以拆掉你的房子了,然后就被领导打了出来。我国法律规定,在行政强制执行之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的,应当自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公告的期限不少于10日。也就是说,当老王二审败诉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城管要发出来一个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并公告十日。在在这十日之内,老王没有自行拆除,那么城管还要给老王一个催告书,公告期满,当事人仍未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依照本章的规定催告当事人自行拆除。催告的期限不少于10日。催告之后老王还是没有拆除,老王心里就想看看你能把我怎么样,你还能给我发什么书。其实还有很多文书。经催告,当事人仍未自行拆除,且无正当理由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自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依照本章的规定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老王终于接到了让他最害怕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第八,俗话说失败是成功之母,我们这城管自从被打了两回之后,刻苦学习,业务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他知道,城管局得到的集中实施的行政处罚权限,无论是来自于规划部门还是国土部门,都没有直接雇佣一帮人拿着大锤拆的权力。所以他精心准备了一大堆证据材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审理非诉强制执行审理期限三个月。当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出来之后,城管局的工作人员拿着这份文书才可以正式的开始强制拆迁工作。
综上,当我们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之后,不要恐慌,把握住关键的时间点,就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赋予我们的十五日起诉期限和60日复议期限,如果错过了这两个期限,那么我们的房屋会很快面临强制拆除。所以一定要在这个期限内寻找到律师帮助你维护权益。
2.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动方案 篇二
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胡昌明违法建筑一案,因胡昌明前妻唐福珍自焚身亡,在各大媒体吵得沸沸扬扬。该事件系各种复杂因素所致,涉及方方面面,现笔者仅从法律层面对本案进行简要分析。
案情介绍:
1996年8月,胡昌明与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签订了《建房用地协议》后,在未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及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修建了面积达16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及简易结构房屋,用于企业经营。此后,胡昌明对所建房屋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2007年8月,成都市决定修建市政道路金新路。为保证金新路施工顺利进行,金牛区有关方面多次与胡昌明沟通,要求其自行拆除该建筑。考虑到历史因素,金牛区有关方面拟给予适当补偿,但胡昌明拒绝接受,并提出了800多万元的要价。2007年10月2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胡昌明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事先通知书,10月29日,又给他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令胡昌明在2007年11月3日24时前拆除。胡昌明未予理睬。2009年4月10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对胡昌明建筑实施拆除,遭到其前妻唐福珍组织亲属多人暴力阻挠执法,该次执法行动终因唐福珍采取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的极端方式相威胁、为避免意外情况出现而终止。2009年 11月13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对胡昌明建筑实施拆除。
法律分析:
本案虽因拆迁工作引发,但实质上金牛区城管执法局是依据规划及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胡昌明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并将其拆除而引发的纷争。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金牛区城管执法局是否是适格主体、胡昌明的违法行为是否因时效而应免于处罚以及其是否有权实施强制拆除。下面,笔者就该争议焦点分别进行分析:
一、限期拆除建筑决定的性质
行政处罚也称“行政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限期拆除的性质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在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及行政拘留等六类行政处罚措施,限期拆除并没有归为其中之一,但是该条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因此,考察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应当考察是否有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同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也对限期拆除做了明确规定。
据此,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以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限期拆除已经明确被规定,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其性质属于行政处罚。
二、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作出拆除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之合法性分析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胡昌明兴建房屋应当获得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同时根据该法律的规定,未经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限期拆除。据此,根据该法律之相关规定,规划部门是有权对胡昌明违法建筑行为作出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2003年,成都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四川省成都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制定了《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法局依据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以上相关规定,金牛区城管执法局行使该行政处罚权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关于本案行政处罚的时效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经过一定的时间之后,便会依法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行政处罚时效分为追究时效和执行时效。所谓追究时效,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和其他有处罚权的组织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超出这一期限,则不能再行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前述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胡昌明是于1996年8月,在与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签订了《建房用地协议》后,但在未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及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违法修建的。对其违法行为是否已经过了追究时效的认定,关键在于其违法建筑的行为是否“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但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对此,笔者认为,认定本案中胡昌明违法建筑的行为是否“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关键在于,能否将胡昌明违法建筑行为建成的房屋的存续状态作为认定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依据。笔者认为,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得很明确,是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两年的追究时效。本案中,胡昌明于1996年实施修建行为且其违法修建行为已经完成达十多年之久,因此,其追究时效已经届满。至于该违法建筑存续的事实,只是违法行为的结果。只有产生该结果的行为被认定违法并被撤销之后,其结果能才能被否定,因此,违法建筑的存续不能作为认定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依据。至于,城乡规划法,因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不能作为评价胡昌明的建筑行为是否违法的依据。但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不论其行为的发生时间,均可被要求限期拆除。因此,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本案中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并没有届满,行政机关仍旧可以对其进行追究。
四、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实施强制拆除的合法性分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划分大致有以下三种: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可选择的行政强制执行。可选择的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某些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选择自力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就本案而言,《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以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分别对强制执行的主体进行了规定。其中,《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前述规定分别规定法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以及经政府批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前述法律规定之间发生冲突。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行政处罚法》之间的冲突而言,前者颁布于1992年,后者颁布于1996年,前者属于行政法规,后者属于法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属于上位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属于下位法,二者冲突之时,应当以上位法为准。而就《行政处罚法》和《城乡规划法》而言,前者是专门规范行政处罚的一般法,《城乡规划法》则是规范城乡规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的特别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适用情形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该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而本案中,《城乡规划法》并不能作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金牛区人民政府无权责成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实施强制拆除等措施。
3.强制的拆除工作方案 篇三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抓好此次“拆违”工作,成立“拆违”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副县长赵淑忠任指挥,县府办公室主任牛世亮任副指挥,平阴县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现场指挥、调度“拆违”工作。
二、拆除范围
自XXXX年3月4日《平阴县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的意见》发布后,属于下列几种情况的,实施强制的拆除。
1、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原房屋所有权证,未经规划许可拆除原有平房进行违法建设的,经规划局认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新开工建筑工程。
2、无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规划局认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正在建设施工尚未竣工的平房或者楼房。
3、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原有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规划局认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主体正在建设施工中的建筑工程。
4、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经规划许可正在违法建设施工中、经规划局认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建筑工程。
三、实施步骤
这次“拆违”工作分为宣传教育、公示告知、主动拆除、强制的拆除、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等5个阶段进行。
1、宣传教育阶段(XXXX年3月25日至XXXX年4月5日)
核实违法当事人有关情况,通过设置宣传专栏、发布通告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拆除违法建筑、打击非法房地产开发的目的和意义,揭示违法占地和非法房地产开发的危害性,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大力宣传“拆违”工作的法律、规划依据及政策要求,使绝大部分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拆违”工作。
2、公示告知阶段(XXXX年4月6日至4月15日)
县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综合执法局等有关单位联合行动,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提出拆除或者整改意见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书面通知违法当事人。
3、自行拆除阶段(XXXX年4月16日至4月2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国土局、执法局等有关单位依照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
4、强制的拆除阶段(XXXX年4月26日至5月5日)
县政府依法责成县建设局、国土局、房管局、执法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和平阴镇、工业园区办事处及相关村居,抽调专人组成专业队伍,对在规定时间内拒绝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依法予以强制的拆除。
5、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阶段(XXXX年5月6日以后)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格职责、加强执法”原则,建立和完善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筑工作长效管理机制,严格审批程序,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严防死控,坚决防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死灰复燃。由县政府与责任单位签订目标责任制,将整治或者控制违法建设工作,作为县全方位工作目标考核的一项内容,没发生一处违法建设,扣责任单位1分。
四、责任分工
“拆违”现场指挥部下设现场拆除、安全保卫、宣传报道、现场救护、后勤保障和善后工作等6个工作组。
1、现场拆除组。由县建设局牵头,县国土局、房管局、执法局、卫生局、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等部门参加,在“拆违”工作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下,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2、安全保卫组。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单位参加,负责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强制的拆除违法建筑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安全。
3、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广播电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开展“拆违”宣传工作,对强制的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实行全程跟踪报道,并组装宣传车在县城区开展轮回宣传,搞好舆论监督。
4、现场救护组。由县卫生局牵头,组织医护人员,负责强制的拆除现场的医疗救护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县政府办牵头,负责做好强制的拆除的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工作组。由平阴镇政府、工业园区办事处牵头,信访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做好群众工作。
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有关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确保完成“拆违”工作任务目标。
五、工作要求
1、依法行政,维护稳定。参与“拆违”工作的有关单位既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又要注意工作方法,做到疏堵结合,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的关系,防止工作简单粗暴,激化矛盾。县监察局要进一步加大对干部职工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对有关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对滥用职物权利、参与或者报批违法建设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于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篇四
(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的拆除。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违法建筑的处理,由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领导,并负责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第四条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当事人。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
第五条 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七日前,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
第六条 对集中成片的违法建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以通告形式告示;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拆除。
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集中成片违法建筑的十日前,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
第七条 对正在施工的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执行限期拆除决定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立即强制拆除。
对正在施工的其他违法建筑,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建筑,有权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举报。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建筑的举报,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5.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动方案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城乡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力度,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规范城乡建设秩序,确保实现违法建设“零增长”、违法建筑总量“负增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相关政策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岸区(含重庆经开区)行政区域内快速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批准或镇人民政府按职权核发的规划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规定以及在专门管理区域内,擅自实施且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以及经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查证、认定的新增违法建(构)筑物。
第三条
快速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遵循“全区统筹、属地负责、各方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由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统筹,负责做好数据汇总、路径安排、任务分解、督促检查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快速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街、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范围内防范和快速制止违法建设,及时组织开展违法建筑的拆除(回填)等工作。
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和土地储备业主(含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积极支持配合快速处置违法建筑工作,承担有关整治违法用地和拆除违法建筑的经济责任,并根据辖区街、镇工作需要,及时支付所储备(含未建设)土地的看护费用,具体标准由区国土分局牵头制定。
第四条
各街、镇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防范和快速制止违法建设,及时组织开展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工作负总责。各街、镇应成立辖区的快速处置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党政同责”制,由街、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副组长,下设快速处置违法建筑办公室(简称“快处办”),为专司辖区快速制止违法建设和拆除整治违法建筑职能的执行性机构,由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街、镇“快处办”应整合并相对固定辖区的城管执法队、环保执法队、派出所、司法所、国土所、工商所、综治办、建管办、安监办等执法队伍和力量,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制定快速发现、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建筑)的具体办法和奖惩制度,并聘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作为拆违队伍,增强辖区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的实力,切实做好快速处置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社区、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对辖区内违法建筑防控工作负总责,负责履行发现、劝阻、制止、举报和配合查处违法建筑的义务,对本责任区域发现违法建筑的,应及时向辖区“快处办”报告。各街、镇与社区、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建立违法建筑防控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目
标管理责任书,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各街、镇要建立和健全与社区、村(居)委会的违法建筑管控经济责任制度,实行经济挂钩、奖惩兑现,具体考核奖惩办法由街、镇自行制定。
区房管局负责将发现、劝阻、制止、报告违法建筑的义务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章
发现报告
第六条
各街、镇应建立以社区、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为单位的违法建筑防控网络,实行网格化管理,每个网格单元配设信息员和协管员,通过日常巡查、入户走访、排查苗头、遏制化解等措施,准确掌握辖区违法建筑基础信息,预防、制止、报告违法建设行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各街、镇应建立和完善违法建筑投诉举报机制,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人反映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对快速处置违法建筑发挥直接作用或重要作用的,可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属地街、镇另行制定。
第三章
制止违法建设
第八条
各街、镇“快处办”对违法建筑的信息通过下列途径获得:群众举报、上级批办、日常巡查、督查通知等;对经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认定的新增违法建筑或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各街、镇要立即予以坚决制止和拆除(回填),对违法建
设施工现场要进行全天候监管,直至消除违法建设状态。
各街、镇辖区内出现房屋装修、拆除旧房、储运建材、开挖地基、围挡施工等建设施工苗头时,网格巡查责任人(信息员、协管员)必须及时到场核查,对发现的涉违线索,要在第一时间报告辖区“快处办”。
各街、镇“快处办”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派出工作人员至现场调查。如属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建设的,一律视为危险建设施工行为,要立即进行制止,责令停工并限期、限时自行拆除(回填)所修建的建(构)筑物,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
区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农林水利局、区房管局、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文广新局、区安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工商分局、区食药监分局等为区级负有违法建筑查处或协助查处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各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建筑)现场快速处置(查证、勘验、认定)机制,相对固定责任人员,各负其责、认真履职、强化措施,协同配合街、镇“快处办”进行联合执法,做到及时发现、就地制止、快速反应。
第四章
临时查封违法(危险)现场
第十条
各街、镇负责对违法(危险)建设行为采取临时查封建设施工现场措施。
对当日进行发现并制止的违法(危险)建设施工场所,必须在第2日开展复查,对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危险)建设施
工或存有复建、续建行为的,各街、镇“快处办”必须将其划设为危险场所(区域)或危险建(构)筑物,并设置危险警示标识进行现场管控,禁止无关人员、车辆滞留现场,避免安全灾害事故发生。
对当事人无视安全事故责任,强行顶风抢建的,各街、镇“快处办”应立即对其违法(危险)建设施工场所(包含违法建设所使用的工具、设备)张贴封条予以临时查封,临时查封现场的时限不得超过3日,情况复杂的,经辖区街、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5日。
对临时查封的场所、设施、设备或者财物,各街、镇可以委托第三方看护或保管,第三方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临时查封发生的看护或保管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对当事人破坏封条、擅自启用、转移、隐匿生产设备和工具的,视为妨碍、阻扰、拒绝依法执行公务,由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移送辖区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拆除违法(危险)建筑
第十一条
对在执行临时查封现场措施后,当事人继续强行实施违法(危险)建设或逾期拒不拆除违法(危险)建(构)筑物的,由各街、镇“快处办”组织人员力量帮助当事人对其修建的违法(危险)建(构)筑物进行制止性拆除(回填),以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对认为涉及安全隐患、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危险)建(构)筑物,由各街、镇“快处办”组织人员力量对当事人修建的违法(危险)建(构)筑物进行强制性排危拆除(回填),避免安全灾害事故发生。
对违法建(构)筑物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各街、镇“快处办”应在临时查封期满后48小时内组织实施拆除(回填),对在临时查封期内经发现存有复建、抢建等行为的,应立即组织实施拆除(回填);违法建(构)筑物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由负有违法建筑查处或协助查处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完善司法或行政执法程序后,依法组织实施拆除(回填)。
第十二条
帮助当事人或者强制性拆除(回填)违法建(构)筑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辖区街、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名义实施;
(三)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其表明来意、说明理由、依据以及需履行的义务;
(四)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辖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见证人到场进行见证监督,不停止对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回填)的执行。
第六章
明确政策
第十三条
严禁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审批)擅
自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用于工业、农业项目招商。
第十四条
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创办企业。
第十五条
严禁工矿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在厂区或管理责任区内乱搭乱建、乱栽乱种。
第十六条
严禁街镇(村居)在集体土地和城市土地(公共区域)修建违法建(构)筑物用于招商或出租牟利。
第十七条
严禁街、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审批养殖、种植、农业生态观光旅游(农家乐)等农副业、餐饮及观光旅游建设项目。
对违反规定为违法建设(建筑)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制发相关证照和政策文件(纪要)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严肃纪律
第十八条
凡违法建设和新增违法建(构)筑物未得到有效处置,拆除不力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29号),《中共南岸区委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南委〔2009〕26号)和《中共南岸区委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开展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整治行动的通知》(南委〔2013〕1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强化监督
第十九条
快速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的督查工作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负责,采用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对发现的问题要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工作落实。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快速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进行考核,其中对各街、镇设常规考核(违法建筑管控及存量消除情况)和专项考核(快速处置违法建筑效果),区级各部门和单位设专项考核(联合执法履职情况),具体办法由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考核办制定。
第二十一条
监督考核采取邀请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抽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和街、镇参与,采取交叉检查的形式,以实地检查为主,主要任务是查找问题,督促整改。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由区综合执法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城乡建委、区房管局、区安监局负责统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南岸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6.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动方案 篇六
在区集中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会后,区法院迅速启动、周密部署,指定措施服务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动。
一是成立了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主管执行的执行局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刑事、民事、行政等业务庭的庭长。
二是加强法律和土地政策宣传力度。利用农民工日和法制宣传日加强宣传,让群众熟悉掌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土地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土地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以及违法用地和违法搭建建筑应承担的后果。
三是对涉及土地违法案件实行快立,审慎审理,依法判决,开设绿色通道,不断提高审判质量。
7.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动方案 篇七
实施意见
各行政村、各驻镇站所、企事业单位:
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秩序,狠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歪风,按照县委办、县政府办《富县清理整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展清理整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专项行动。现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有关土地、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查处力度,遏制违法违规建设蔓延态势,为全镇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清理整治的范围、内容和原则
1、清理整治范围
2005年5月1日以来全镇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问题和房地产开发项目。2005年5月1日前严重违法建设、违法用地问题。
2、清理整治的内容
(1)非法占地、非法交易提地、以租代征等违法用
地。
(2)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或超越审批内容、改变用地性质的违法用地。
(3)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含临时)或未按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
(4)未按审批时限开工且停工超过规定时间的建设项目,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企业。
(5)改变项目用途,违规出租、典当等变相出售的项目。
(6)违法减免或长期欠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等问题。
3、清理整治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整治原则。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清理整治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2)坚持尊重历史、区别对待的原则。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产生要根据当时的政策法规,结合实际,科学划分,区别对待。
(3)坚持经济处罚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机要处理事又要出科里人,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4)坚持源头治理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追究基层村组和有关部门、违纪人员的责任,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管理秩序。
(5)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打击违法与保障环境相结合,切实维护正常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秩序。
(6)坚持广泛宣传动员的原则。鼓励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制止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
三、清理整治的时间步骤
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为期6个月,整个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教育和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6月10日至7月31日)。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召开清理整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工作暨专项行动部署动员大会,发布清理整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通告,各村、各相关驻镇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公路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按照镇清理整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以村为单位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做到实事求是,不得瞒报、漏报。由各村(社区)于7月14日之前登记造册后分类汇总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数据准确、情况真实。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8月1日至8月20日)。由镇村两级分别组织人员深入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现场和当事人家中进行宣传教育,督促自行纠正、拆除。
(三)组织拆除阶段(2012年8月21日至11月30日)。以《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县委办、县政府
办《富县清理整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莆委办[2012]70号)为依据,以联合执法和依法行政为原则,各相关部门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齐抓共管,排除阻力,严肃依法组织拆除一批典型违法占地建房、违章建筑,营造一个良好的清理氛围。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由镇领导小组组织对整治清理工作进行考评,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清理整治工作职责,造成违法建设、违法用地问题严重的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诫勉谈话、纪律处分或组织问责。建立健全清理整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长效管理机制,努力构建制止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共同责任体系。同时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做到堵疏结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日常监管机制,巩固集中清理整治成果,提高城镇管理水平。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清理整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牛武镇清理整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工作领导小组,党委副书记、镇长董小军担任组长,党委委员种晓乐、蔺勇担任副组长,土地所、财政所、派出所等驻镇有关站所负责人及各片长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委员、副镇长蔺勇担任。
各行政村、驻镇站所和企事业单位要相应成立清理整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工作领导小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清理整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重要意义,增强全局意识,把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全力以赴抓好落实。
(二)掌握政策,依法处置。这次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分析原因、分清情况、区别对待,由所在村督促违法当事人主动自行纠正,对不自行纠正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照各自职责,按法定程序依法依规办事,由县、镇牵头组织拆除。
(三)健全机制,有效监管。各村、各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落实《牛武镇清理整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精神,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
关于成立牛武镇清理整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为保障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镇党委、镇政府决定成立牛武镇清理整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董小军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种晓乐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蔺勇党委委员、副镇长
成员:王东红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李虎副 镇 长
孔建刚人大副主席
杨利军果菜站站长
贺润昌财政所长
缑永龙公安派出所所长
张小强林业派出所所长
张发平土地所所长
魏文霞镇长助理
邬建国民政办主任
樊国强党委文书
8.关于拆除违法建筑若干问题探讨 篇八
违法建筑,一直是拆迁案件中存在的非常重要同时也颇受争议的概念。无论是市政规划,还是因项目建设征收房屋和土地,违法建筑的界定和拆除都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很难找到关于违法建筑一系列问题的具体法律规定,只能从法律中某些概括性规定出发,参考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适用。在这里,笔者结合办案经验对违法建筑若干问题进行浅析。
一、违法建筑的界定
所谓“违法建筑”,从字面上理解,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但是“违法”的“法”究竟指的是哪部法律法规,值得探讨。目前我国《城乡规划法》有明确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由此可知,如果在建设工程时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则视为违反《城乡规划法》。但建设一项工程需要多项审批程序,即使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也不能认定为合法建筑。所以,违法建筑需要一个明确、合理的界定,这样在实际操作中才能避免各个部门执法混乱,以便更及时、合理地纠正违法建设行为。
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在新疆自治区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法〔2012〕43号和9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得到了较为合理的解决。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首先取决于建设时所在区域是否有关于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如果有控制性规划,违反当地控制性规划的即为违法建筑;对于没有控制性规划的,以下两种情况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前建设未办理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二是实施建设活动时,所在区域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且建设项目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的。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既考虑到公民的利益,符合法律精神,也具有实际操作性,各地应该积极借鉴。
二、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
建设一项工程需多项审批程序,而认定其违法,如果再经各项环节则显然违背了行政法的效率原则。在办案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违法建筑的调查权由城管部门行使,城管部门调查后认为符合违法建筑的,向规划部门发出申请函,由规划部门最终认定涉案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也有些地方,直接由城管部门调查后裁定是否为违法建筑。
笔者认为,规划部门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主体和规划许可证的作出主体,对建筑物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最了解,结合上文对“违法建筑”的界定,由其担任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最为合理。而城管部门,作为执法部门,显然缺乏认定违法建筑的资格。并且,由城管部门认定违法建筑,显然违背了调查权和裁判权相分离的原则。结合我国目前执法现状来说,对违法建筑的最终裁定权由规划部门来行使还是较为合理的。
三、“责令限期拆除”的法律性质
认定为违法建筑之后,政府部门通常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那么“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究竟是什么性质呢?是行政处罚?行政决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
笔者从几个方面对其性质进行分析:
第一,《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共七项,其中前六项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没有明确包括限期拆除。但是,其中第(七)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因此,《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成为一种处罚类型。
第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就将责令限期拆除规定为行政处罚,该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条文的法律责任里面将责令限期拆除和罚款并用,既然罚款作为并处的处罚种类,则说明责令限期拆除就属于行政处罚。
第三,从限期拆除的内容来看,也属于一种改正措施,但是这种改正措施的效果显然不同于一般的改正措施,且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巨大,远超过警告、罚款等一般行政处罚,其效果与《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相当。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责令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有关告知、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严格依法作出,而不能当作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对象
上文中笔者已将“责令限期拆除”的法律性质定位为行政处罚。那么,“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对象是什么呢?
一种观点认为,“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对象是违法建设行为人,因为违法建设的房屋也可以私下交易,交易的合法性暂且不论,若第三人购买了违法建设的房屋之后,该房屋才被查处并责令限期拆除,那么处罚应该针对违法建设行为人,而不应该由购买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
另一种观点认为,“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对象是建筑物的违法存在状态。无论建设行为人是谁,之所以要拆除,是因为建筑物的存在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用地和建设规划,而拆除的目的也是结束这种违法状态。笔者认为,“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对象是违法建设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该条规定已明确,行政处罚的对象都是违法行为。既然“限期责令拆除”已被定位为行政处罚,那么其处罚对象必然也是违法建设行为。限期拆除的客体虽然是房屋,但是房屋的存在是否合法,取决于建设行为或者说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即便是责令行为人自己拆除,其本质也是责令行为人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所以“责令限期拆除”最终的处罚对象是违法行为。
五、对违法建设行为处罚的时效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处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法〔2012〕9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存续期间和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之日起两年内实施。从该文件的规定可知,无论违法建设行为已经结束多久,但只要违法建筑仍然存在,或者违法建筑已被拆除的两年之内,主管部门都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在实践中,违法建筑通常由规划局认定,或者有些地方由城管局直接认定,然后由县级以上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通常是城管局)进行强制拆除。那么针对强制拆除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责令拆除的县级以上政府是否和强拆的执行机关列为共同被告?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县级以上政府毕竟是做出了责成的决定,并对房屋建设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所以应该被列为共同被告或者作为单独被告;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中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既然是“可以”,不是必须程序,作出责成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必对强制执行行为承担责任。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在就《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中指出:如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责成”行为直接产生外化效果(如作出“责成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直接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强制执行的决定是由被责成的部门作出的,则当事人可以以该部门以及作出责成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笔者认为,该规定是较为合法合理的。因为县级以上政府才是强制拆除的最终决定机关,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责成”行为直接产生外化效果,如作出“责成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这些书面文件上印有责成主体的印章,这就意味着责成主体要对该决定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此时执行机关仅仅是遵照决定执行命令,而不对决定承担任何责任;但如果决定是由被责成部门作出的,显然被责成部门应该对该决定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但是考虑到被责成部门毕竟没有权力直接作出决定,终究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或者说授权的,所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仍然要承担责任,被列为共同被告。这样更有利于厘清权属界限,规范强制拆迁行为。
七、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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