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文:文明执法规范范文

2024-10-19

附文:文明执法规范范文(共4篇)

1.附文:文明执法规范范文 篇一

2011年湖南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标准表述:文明规范执法

作者:中公教育申论研发团队

【背景链接】

各地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不断出现不合规定的执法方式,比如,游街示众,这不仅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也破坏了执法人员的形象,降低政府公信力。这就需要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改进方式方法,坚决纠正简单执法甚至粗暴执法的问题。既要严格、公正,又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既要坚持执法公开,又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努力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工作中的不文明执法方式,反映出当前一些地方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轻视保障功能基本权利的观念根深蒂固,不能正确、公开、公正、文明、理性执法,执法方式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了违法人员的人格尊严。

民主,不是少数服从多数,也不是多数制裁少数,真正的民主是在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的前提下,依旧考虑到少数人的生存状态,保护少数人的基本权利。

不文明的执法方式,使得部分人员会诉诸于报复社会的发泄手段,成为极大的不稳定因素,会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措施]

中公教育专家为考生总结以下措施: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安机关应该慎用手中的公权力,保障公民的尊严与人格,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第一,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二,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强化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切实提高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三,加强行政监督和问责。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对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坚决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范行政裁量行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严格履行职责。

2.附文:文明执法规范范文 篇二

学习《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使我明白,了本规范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具有相当深刻的指导意义。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较高的政治、道德、知识、能力和身体素质,并做到:

(一)熟悉有关法律和基本业务知识,注重学习和实践,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军事化训练,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技能;

(二)准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管理机构作出的决定、命令,维护法令、政令的畅通和路政执法的公信力;

(三)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徇私情,勇于坚持原则,敢于抵制当事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说情;遇到与路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权利和人格,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查纠公路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

(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接待群众来访以及与当事人谈话时,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及时妥善处理受理事项,不得推诿或者拖延;

(三)严禁使用冷、硬、横、蛮及其他怠慢、蔑视性态度对待当事人。

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

(二)辱骂、殴打当事人;

(三)酒后上岗执法;

(四)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五)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六)违法扣留车辆、物品或者擅自使用扣留车辆、私分扣留物

品;

(七)从事与职权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包庇、袒护和纵容违法行为;

(九)无法定依据执法或者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3.附文:文明执法规范范文 篇三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公路发〔2012〕171号

2012年04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进一步规范路政执法管理行为,切实提高文明执法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部组织制定了《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提出建议并反馈部公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路政执法管理行为,提高文明执法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适用本规范。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路政执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路政执法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坚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定期举办业务培训和军事化训练,积极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路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增进服务意识,塑造文明形象。

第五条 路政执法人员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严禁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路政执法。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路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执法风纪管理。

第六条 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事和网上监督,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信息资源共享和公共信息服务,构建路政执法电子政务平台。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八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保持风纪严整,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执法时佩戴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手套,上路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二)不得在执法服装上挂胸花、胸针等装饰品,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等与执法无关的物件;

(三)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

(四)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穿拖鞋、打赤脚、卷裤腿等有损风纪的行为;

(五)非因公务需要严禁着执法服装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第九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仪表整洁,仪容端庄,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头发、长胡须、长鬓角,不得露光头;

(二)女性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得头发披肩,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佩戴首饰。

第十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举止文明,保持良好形象,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现场执法要保持端正、庄重,指挥车辆手势要明确、利索、规范,手势标准参照公安交通警察现行规定执行;

(二)2名以上路政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徒步巡查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有序;

(三)外出时遵守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维护路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四)遇有当事人情绪激动或者有过激言行的,要冷静处理,以理服人,不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

(五)遇有暴力抗法的,要沉着应对,及时报警,注意自身安全,防止事态失控。

第十一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言语热情诚恳,表述通俗易懂,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规范的文明执法用语;

(二)提倡使用普通话;

(三)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忌语》规定,禁止使用讥讽性、歧视性、羞辱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和讲粗话、讲脏话。

第十二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较高的政治、道德、知识、能力和身体素质,并做到:

(一)熟悉有关法律和基本业务知识,注重学习和实践,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军事化训练,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技能;

(二)准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管理机构作出的决定、命令,维护法令、政令的畅通和路政执法的公信力;

(三)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徇私情,勇于坚持原则,敢于抵制当事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说情;遇到与路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权利和人格,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查纠公路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

(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接待群众来访以及与当事人谈话时,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及时妥善处理受理事项,不得推诿或者拖延;

(三)严禁使用冷、硬、横、蛮及其他怠慢、蔑视性态度对待当事人。

第十四条 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

(二)辱骂、殴打当事人;

(三)酒后上岗执法;

(四)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五)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六)违法扣留车辆、物品或者擅自使用扣留车辆、私分扣留物品;

(七)从事与职权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包庇、袒护和纵容违法行为;

(九)无法定依据执法或者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十)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公众查阅室等方式公示下列执法信息:

(一)执法主体,包括机构名称、执法类别、授权依据、执法人员信息(姓名、执法证件号码、照片等);

(二)执法依据,包括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主要条款摘要;

(三)执法程序,包括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实施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四)执法监督,包括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公路管理机构的名称、监督部门、监督电话,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执法监督的措施与适用范围;

(五)执法结果,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实施结果与查询办法;

(六)当事人权利,包括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不服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时享有的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六公示”的具体内容和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六条 路政执法装备,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种类予以配备,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但应当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做到统一规范:

(一)路政执法人员在公路上执法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文书包、对讲机或者移动通信器材,可以选配录音、录像执法装备等;

(二)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灭火器、防毒面罩、急救箱、牵引绳、卷尺、照相机或者摄像机等;

(三)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按照《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备有关执法装备以及便民服务的必要设施和设备。

第三章 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平等对待、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做到不偏私、不歧视,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的项目和法律依据,应当按照规范的内容格式予以公示并实施。

第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实施行政许可:

(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权限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许可权限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文书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许可手续,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安全技术评价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使实际办结期限尽可能少于法定期限。

第二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推行行政许可首问负责制。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做好接待记录,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及时移送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办理;

(三)申请事项属于上级单位职责范围的,可以代为转交,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代转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五)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前款所称首问人,是指接待申请人咨询和办理许可手续的首位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提供以下便利或者服务:

(一)接受申请人通过书面、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二)免费提供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三)在办公场所设立监督意见箱、办事指南卡,有条件的可以设置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等设施提供服务指南,公布办理时间和咨询、监督电话;

(四)根据需要和条件,配备供申请人使用的桌椅、笔纸、饮水设施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

(五)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但应当记录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六)认真受理咨询,及时解答,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四章 行政检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路政执法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安全保护区、服务区、超限检测站点、收费站、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到: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轻拿轻放物品,不得乱翻乱扔,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

(五)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六)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七)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

(八)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第二节 许可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六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下列许可事项活动进行检查:

(一)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

(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以及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道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七条 许可检查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二)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进行查验、检验、检测,对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许可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

(二)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三)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四)被许可人是否建立和执行对涉路工程设施的自检制度;

(五)经许可修建的涉路工程设施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许可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检查频率要适度合理;

(二)能够书面检查的,要优先通过书面检查的方式进行;

(三)通过书面检查难以达到监督效果,需依法进行查验、检验、检测与实地检查的,应当仅就被许可事项及与之相关的活动场所进行检查;

(四)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谋取其他不当利益、刁难被许可人;

(六)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七)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三十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许可检查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发现未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和范围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责令改正;

(二)发现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责令停止修建、使用,并责令有关责任单位立即改正;

(三)发现构成公路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发现许可事项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

(五)发现许可事项存在法定注销情形的,依法注销相关行政许可。

第三节 超限检查

第三十一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超限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不得以目测情况作为判定依据。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固定检测和巡查检测相关的执法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提示或者引导车辆进入检测站点,注意维护好进出站口的交通秩序,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二)对车辆进行检测,向驾驶员出具检测单;

(三)经检测发现车辆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情形的,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依法予以处罚;

(四)对车辆进行复检,合格后放行;

(五)将超限运输违法信息录入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超限检查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规定未超限,或者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已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二)对超限且构成公路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其中,对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在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第四节 监督巡查

第三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路进行监督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交通特点、公路等级等因素,确定巡查频率。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举报奖励、目标责任考核等方式,充分调动和发挥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群众的积极性,以弥补巡查力量的不足,共同做好公路保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执行,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二)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文明行车;

(三)保持联络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四)严禁将车辆借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以及公车私用;

(五)严禁恶意遮挡或者未悬挂车牌行车;

(六)非因公务需要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娱乐场所。

第三十六条 车辆警示装置的使用应当以保障工作需要为准,尽量不扰民,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非紧急任务不得使用警示灯、警报器;

(二)确需使用警示装置时,能使用警示灯即可完成任务的,不使用警报器;

(三)确需使用警报器时,应当以断续使用警报器为主;

(四)车队行驶时,前车已使用警报器的,后车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七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公路监督巡查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发现公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等损毁,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设置临时警示标志,做好现场保护,同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通知公路经营企业及时补设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二)发现公路上有遗洒物并能够自行处理的,在不影响交通情况下,可先自行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处理;遗洒物为遗失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执行;

(三)发现公路进行养护作业的,指导和督促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在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并根据需要维持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时,及时启动疏导预案,会同公安交通警察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分流和疏导工作;

(四)发现群众遇到困难,需要紧急求助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和帮助;

(五)发现属于紧急情况的,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处置制度执行;

(六)发现构成公路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路监督巡查完毕,路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巡查记录,并做好交接班。巡查记录应当记载巡查时段、巡查路段、巡查人员、巡查车牌号、巡查情况及处理时间和结果等信息。

巡查记录应当每周定期进行总结讲评。巡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机制,降低巡查成本,提高管理效能。

第五节 拦车规定

第四十条 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确需拦车的,应当以确保安全为原则,并遵守下列程序:

(一)上路拦车前应当明确执法的任务、方法、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检查安全防护装备;

(二)根据公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拦车,避免引发交通堵塞;

(三)在距检查地点至少200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示标志,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四)拦车时使用停车示意牌和规范的指挥手势,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五)指挥车辆停放在安全地点,再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有关记录。

第四十一条 拦车安全防护规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不得在同一地点双向同时拦截车辆;

(二)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当事人;

(三)遇有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采取脚踏车辆踏板、强行攀扒车辆等方式,强行责令驾驶人停车;

(四)遇有驾车逃跑的,除可能对公路设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以采取通知前方收费站、超限检测站点或者执法人员进行截查,或者记下车牌号以便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拦车情况进行总结讲评,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不足,明确改进措施。

第五章 行政强制

第四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比例原则,选择适当、必要的方式、强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有关行政强制。

第四十四条 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文书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路政执法人员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检查和制止。检查和制止时,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扣留车辆或者进行违法活动的工具;

(二)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且拒不改正,或者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扣留车辆;

(三)采取故意堵塞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路政执法人员扣留车辆、工具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当场登记扣留车辆、工具的数量和品质;

(二)依法扣留车辆时,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并提醒当事人妥善处理车辆所载货物;

(三)妥善保管扣留车辆、工具,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置。

因扣留车辆、工具发生的保管费用由有关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一)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的;

(三)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拆除。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第五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三)在制作法律文书、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内部审批、送达执行等环节要从严、从细、从实,避免因个别环节上的失误而导致申请中的被动。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做到:

(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二)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吸收采纳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应当给予当事人各方平等陈述、申辩的机会;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六)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五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注意预防和化解行政执法争议,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

(二)注重执法效果,既要依法予以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以罚代纠;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要以批评教育为主;

(四)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文书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规范的案由格式认定公路违法行为并制作法律文书。

第五十五条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相当的公路违法行为,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近。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结合本地情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合理。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给路政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路管理机构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路政执法人员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对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同时构成民事违法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配合民事责任的追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对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七章 奖 惩

第五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等制度,制定和完善执法程序,加强对各项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功必奖、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十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范,为路政文明执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执行本规范,应当纳入交通运输文明执法创建考核范围。

第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对违反本规范有关执法纪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举报,及时查处路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路政 执法 文明 规范 通知

4.附文:文明执法规范范文 篇四

各市、县(市、区)交通局,连云港、南通、镇江市港口管理局,厅属各执法单位:

作为展示交通部门对外形象的重要窗口之一,交通行政执法一直是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领域。大力规范交通执法行为,全面提高文明执法水平,不仅是交通部门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的必然要求,而且对于交通部门加强机关作风和交通行风建设,加快建设“为民、务实、清廉、高效”和服务优良、人民满意的机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切实贯彻落实省委和省厅机关作风建设大会精神,针对近来媒体曝光的少数交通行政执法单位的违规违纪案件,根据今年机关作风建设和当前行风建设工作对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提出的新要求,省厅组织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希严格执行。请各市交通局和厅属各执法单位将贯彻意见书面于4月底前报省交通厅,年底前向省交通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的意见》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文明

执法水平的意见

交通行政执法内容多,涉及面广,社会性、公益性、服务性很强,一直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领域之一。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既是全面提升交通依法行政水平的必然要求,同时对于交通部门建设“为民、务实、清廉、高效”和服务优良、人民满意的机关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十五”以来,全省各级交通部门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为抓手,大力实施依法治交通战略,交通行政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受到了社会的肯定。但是,去年以来交通行政执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片面执法,乱处滥罚,利益驱动,执法不到位、不规范、不文明和与民争利、失信于民等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使交通行政执法形象受到了损害,有的甚至还产生了恶劣影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和省厅机关作风建设大会精神,解决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执法作风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高文明执法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执法动机和目的大讨论,明确执法定位。树立正确的执法动机和目的是执法的前提。各级交通部门要通过组织执法人员撰写执法心得体会、开展执法讨论、执法典型案例剖析、论文评比、召开专题会议、反思执法现状、征求社会意见、分析解剖问题等形式,在所有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中广泛开展执法动机与执法目的大讨论。讨论要紧密结合交通执法实践,注重理论与实际结合,对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中不同程度存在的权力部门化、执法趋利、以罚代管、粗暴执法等问题的成因进行深入剖析。通过讨论和剖析,一要使交通部门和各执法单位的领导以及全体执法人员正确对待党和人民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深刻理解公共权力必须用于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力必须用于服务人民、依法行政主要是控制行政权力等正确的执法权力观和“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执法荣辱观。二要围绕执法实际,认真梳理自查,重点解剖在执法动机和目的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要解剖执法中是否存在权力部门化、执法趋利、权力与利益挂钩、罚款与工资奖金挂钩等突出问题,并迅速采取整改措施。

二、开展执法整顿,纯洁执法作风

从4月1日起,在全省交通行政执法领域开展为期3个月的执法整顿。重点整顿三个方面。一是整顿执法队伍。坚决按照国务院规定,彻底清退临时工、合同工执法人员;严 格控制使用协管人员,协管人员不得从事行政许可、调查取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新上执法岗位和转岗的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合格,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方能上岗执法。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执法态度粗暴、与行政相对人普遍关系紧张的执法人员,要暂停执法,下岗学习;对明显违反治理“三乱”规定和明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吊销或暂扣执法证;触犯刑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整顿执法行为。首先要整顿规费征收行为,禁止任何地区、单位和执法人员,擅自提高或降低规费征收标准,多收或少收交通规费,禁止采用任何手段抢征规费。对规费征收中发现的开具“大头小尾”票据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其次要整顿调查取证行为,行政处罚中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采用单一证据外,其他一律要采用复式证据;确认重大违法行为,应当有三种以上证据并构成证据链。在调查取证中不得先确认行为违法,再收集证据加以证明,不得采用诱导行为人违法的方法,非法取证。再次要整顿处罚和强制措施审批程序。5000元以上的大额罚款和吊销经营证照的行政处罚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罚款处罚一般不得低于规定的下限,5000元以上起点的大额罚款,确有法定事由和情节,可以给予减轻处罚的,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凡涉及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程序中要求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的,审批权不得层层下放,更不得事先盖好负责人的审 批签字章。三是整顿执法作风。要彻底整顿在交通执法中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工作作风和“冷、横、硬”的工作态度。特别是执法一线和窗口执法服务的人员,凡存在上述问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要限期调离原岗位。坚决查处和纠正在少数交通执法部门中存在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制定文明执法细化标准,树立文明执法先进典型,对交通执法人员的外在形象、行为举止等进行规范和约束。尤其是要继续严格执行交通执法人员“五项禁令”,使“五项禁令”继续成为约束执法人员的直接规范。对于违反“五项禁令”的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和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要使交通行政执法成为传播文明的载体,树立交通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

三、大力推行人性化执法,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权 在规范交通执法行为的过程中,要大力推行人性化执法。正确处理好执法原则性与灵活性、执法动机与执法效果、部门执法与社会形象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把握初犯与累犯、轻微违章与严重违章、偶尔为之与长期为业等违法行为的区别,对初犯、轻微违章、偶尔为之等违法行为要淡化处理,以教育为主。在执法中,要多一些人情味,少一些开罚单;多一些人文关怀,少一些开口罚款。既要执法又要和谐,切不可以牺牲交通部门与社会形成的和谐 环境和部门形象为代价,而实施所谓的“依法行政”。要进一步拓宽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的范围,对可罚可不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一律免罚,并适当降低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和标准,从严控制罚款。要切实纠正以罚代管,只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的错误做法。对一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要加以控制。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充分体现过罚相当,坚决纠正轻违章重处罚、重违章轻处罚,不违章也处罚的乱用裁量权的行为,使处罚裁量真正体现立法原意,体现处罚价值。

四、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全面做好交通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根据各地政府部署,在对交通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的基础上,要明确界定各级交通部门的执法责任,将交通执法职责、目标、任务、要求分解到部门、岗位,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评议考核制度,从而进一步规范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损害要赔偿的权力运行机制。通过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交通依法行政的各项目标和措施落到实处。要根据依法行政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赋予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工程以新的内涵。各级交通部门在继续坚持严格依照法定依据,执行法定程序,适用法定文书实施交通行政执法的基础上,要围绕执法主体、执 法行为、执法程序等探索建立新的规范化工程运作方式、制度和机制。同时要研究建立执法行为规范化工程评价标准,围绕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处理等主要内容形成评价体系,引导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健全对执法行为、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通过定期不定期的执法检查、执法案件统计分析、执法文书评查、投诉举报查处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执法不规范行为,并对执法错案追究过错责任。

五、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交通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提高交通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是提高交通执法水平的根本保障。各级交通部门要在认真贯彻执行省厅关于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意见的同时,继续加大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力度,不断推进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一是要继续实施执法人员岗前强制培训制度。所有新上交通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都必须参加省厅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省厅将修订岗前培训的教学大纲和教材,调整岗前培训内容,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送培人员的资格审核,确保岗前培训质量不断提高。二是要切实做好执法人员在岗更新知识培训。各级交通部门和执法机构要把执法人员在岗培训作为今年执法队伍建设的重点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一个不漏的对全体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轮训一遍,培训内容应当以职 业道德、廉政建设和基础法律知识、业务管理知识为重点,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天。省厅将建立在岗执法人员更新知识培训考核制度,结合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和执法检查,定期不定期对各地在岗执法人员更新知识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六、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进一步提高交通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交通部门实施行政执法“阳光工程”,接受社会监督的重大举措。实践表明,行政执法公示制的推行,对推进交通执法单位作风建设、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要继续加大行政执法公示制的推行力度,结合交通政务公开的实施,把交通行政执法主体及职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向社会进行全面公示,尤其是要把交通行政执法便民措施、交通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程序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为执法公示的重点内容,使社会对交通行政执法有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从而既不断增强交通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推进实现交通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又不断增强交通行政执法的社会知悉度,为交通行政执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七、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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