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2024-11-12

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精选5篇)

1.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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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篇二

1. 审计目标

我国正处于一个变革的时代, 虽已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 但离真正实现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还很远,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长期过程中, 政府向宏观决策调控、服务型政府方向发展。与此同时, 随着经济管理、财政财务收支活动逐步实现规范化, 经济领域里工作的主要矛盾由操作过程不规范而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 向由于决策管理能力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转移。经济责任审计的战略目标即经济责任审计的长远目标, 已从财政收支合规性、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向经济性、效益性、效果性目标转移, 即从财政财务审计目标向绩效审计、决策管理审计目标转移。乡镇经济责任审计目标也处在这个转移过程之中, 既要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监督性审计, 又要对其经济行为决策管理能力所产生的绩效进行评价性审计, 最终使乡镇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服务于乡镇经济发展的大局, 服务新农村建设, 关注国计民生。

2. 审计范围

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审计的范围取决于审计目标的要求。乡镇党政领导每届任期, 从审计的时间范围上讲, 是任期内审计, 如果任期超过3年的, 以最近3年为重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进行追溯或延伸。从审计单位范围上讲, 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审计不同于对一个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按照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行使权力的环节和方式以及所担负的直接经济责任和间接经济责任的相关程度, 可以划分为必审、抽审和延伸审计调查3个层次。乡镇财政所、乡镇党政办和直接分管单位为必审单位, 镇属行政事业单位、镇办企业和村则根据乡镇的实际情况进行抽审或延伸审计调查。从审计的内容范围上讲, 包括乡镇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

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是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所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通过近几年来的乡镇经济责任审计实践, 对于乡镇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内容已形成共识, 但内容的重点与深度有待于探索与发展,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方面, 审查乡镇党委、政府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制度, 出台的“土政策”与现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导向是否相符, 是否有利于本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如:工业企业的投入与结构性调整是否科技含量高、产出大、清洁节能、竞争力强;农业是否走现代农业化、生态化之路等。

二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 审查乡镇党委、政府的决策是否重点关注农村民生问题, 如农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农村文化与教育、农村道路、农村环境、农民负担、拆迁征地与租地补偿、扩大内需等项目方面的专项资金审计与审计调查已成为当前和今后审计的重要内容。

三是在乡镇预算、决算和金库管理制度执行方面。近几年, 随着财税体制改革和地域经济的发展, 有些乡镇成立了乡级金库。因此, 应审查乡镇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及金库管理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 是否真实、合法。

四是在乡镇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方面。几年来, 乡镇财政经过零基预算、收支两条线、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集体资产管理、招投标等一系列的配套改革, 虽已基本形成了乡镇财政新型的管理体制, 但财政财务收支与资产负债真实性和合法性仍然是当前和以后乡镇经济责任审计必不可少的审计内容。鉴于目前绩效审计的综合能力还不具备, 乡镇党政体制还有个理顺的过程, 政府职能正处在转型过程之中, 我们现阶段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仅仅处在真实性和合法性审计向绩效性审计转移的初始阶段, 一些绩效审计的内容还大量来自于财政财务审计内容, 这样的绩效审计是不完整的。目前, 我们可以从重点专项性资金入手开展效益审计。同时, 要注重对乡镇负债情况进行审计, 并审查偿债准备情况。

五是在国有和集体资产改革及保值增值方面, 主要审查:乡镇国有和集体企事业体制改革操作程序的规范性;回收企事业改制资金的到位、使用及管理情况;企事业国有集体股本、土地出租的获利和管理情况;土地存量及其开发利用情况等。

六是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方面, 主要审查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抓住重点经费、重点投资项目, 对其决策、资金的收入、拨付与使用、业务操作流程管理中的关键控制点进行符合性测试, 对发现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审查。

七是在重大经济决策方面, 除重大经济政策性决策外, 审查重点投资项目决策是否科学合理, 资金与业务管理是否规范, 绩效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八是在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方面, 要抓住财政财务收支、工业应税销售收入、税费收入、农村社会保障、基础设施与社会事业投入等能说明情况的实实在在指标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将各指标完成情况与责任目标进行比较, 考核其完成情况, 同时与以前年度比较说明发展情况。

九是在廉洁自律方面, 审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廉政规定的情况以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审计内容的范围一般为近两年的, 必要时追溯其他年度。

最后, 由于审计对象不同, 对乡镇长和党委书记的审计内容应有所区别。党委书记和乡镇长是党政主要负责人, 从党政分开来讲, 对乡镇党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于经济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活动的审计, 重点是任职期间重大经济决策的效果、重大投资项目的效益、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政策情况、财政收支、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民负担等重要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和变化情况。政府是行政执行机关,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同时也对上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乡镇长的审计应当侧重于经济决策, 侧重于审计乡镇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3.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篇三

责任审计规定》释义

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2月8日向社会公布。为了便于理解和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制定本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条文]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规定》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从宏观层面讲,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是制定本规定的主要宗旨,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要求。1997年胡锦涛同志的批示明确指出,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加强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很有好处。党的十六大强调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已经成为新时期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从微观层面讲,《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科学总结十多年来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经验,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审计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但是只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和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审计机关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仍然没有具体的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1999年 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以下称两办暂行规定),在审计对象、审计内容等方面已不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各地依据不同层次的文件和规定开展工作,影响和制约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规定》在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的基础上,面向经济责任审计的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在审计对象、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审计评价、责任划分和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了统一和规范,以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三)《规定》的制定依据是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关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规定》要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时经济责任审计又是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依据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关规定。[条文]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释义] 第二条、第三条是关于审计对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该条在两办暂行规定确定的审计对象基础上有了较大突破,与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相比,更加直接、明确、具体。

(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所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主要包括三类人员:

一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是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中包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条文]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内涵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本条在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对经济责任内涵作了更加明确和清晰的规定。

(二)经济责任的内涵,首先是基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的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领导职务;其次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因所任职务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再次是与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相关联的职责和义务。[条文]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审计依据和审计方式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第一款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依据,与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相衔接,明确提供了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领导干部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依据。

(二)第二款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两种方式,包括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来选择审计方式。

(三)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是各地在审计实践中,逐步探索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式。离任审计有利于全面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但存在实效性不强、不利于整改和审计结果利用等问题。近年来,各地在开展离任审计的基础上,前移监督关口,积极推行任中审计,增强审计的实效性,避免“秋后算账”,注重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设性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规定》认可了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两种审计方式。[条文]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审计对象确定原则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第一款规定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开展财政财务收支和绩效审计时,按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来划分审计管辖范围,确定审计对象。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不同,审计对象是领导干部。因此,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原则是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而不是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二)为了回应社会公众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由谁来审计的问题,《规定》对其确定原则和组织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

第二款明确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即按照“上审下”的原则进行。

第三款关于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于审计署是最高审计机关,无法按照“上审下”的原则进行,《规定》明确在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按照国务院总理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条文]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独立性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不能超越法定审计监督职权范围,不能滥用审计权力,侵害被审计领导干部或者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挟私偏袒。

(二)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经济责任审计,据实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情况。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审计机关或者审计人员依法进行的审计工作。

(三)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审计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条文]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保密义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和形成的审计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经济责任审计无关的目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条文]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持经济责任审计独立性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随着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经济责任审计需求不断增长,审计机关审计任务日益繁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量目前已经占到审计工作总量的40%以上。但是部分审计机关仍然存在未设立专职机构、审计人员和经费不足等与审计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为了有效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可持续发展,《规定》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提出了明确要求,必须为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提供有效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证。

(三)审计机关应当有效整合审计资源,不断改进审计方法,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节约审计成本,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二章 组织协调

[条文]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组织管理制度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与支持,是经济责任审计事业发展的关键。《规定》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二)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制度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行之有效的组织管理制度。目前,全国已有90%以上的省、市、县,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在总结全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明确要求中央和地方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规定》没有对建立领导小组作出专门规定,但也未加以限制,已经成立领导小组的地方,仍可以保留领导小组,通过改进组织领导方式,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三)干部管理监督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是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重要保障。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大多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这些成员单位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了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规定》认可了这一做法,明确联席会议由上述部门组成。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本条第二款对其机构设置和领导人员配备作了进一步规定,即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这对于推进经济责任专职审计机构及其领导人员级别的提升,确保审计机关有效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具有重要意义。[条文]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释义]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联席会议主要是发挥组织、协调和管理作用。各成员单位既要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发挥作用,又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规定》明确了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共同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制度和审计计划、共同研究利用审计结果、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是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主要为联席会议组织、管理、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服务。《规定》明确了其主要职责,包括研究起草有关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计划草案、总结推广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等。[条文]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制定的科学性是有效实现审计目标、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是增强审计效果的关键。目前,部分地区经济责任审计任务重与审计机关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规定》明确经济责任审计要有计划地进行。

(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制定审计计划,这一计划通常指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将其纳入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之中。遇有临时增加项目的特殊情况,应当履行追加计划程序。二是审计实施应当按照审计计划来进行,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及时完成审计任务。

(三)根据目前审计实践中的做法,按照党管干部原则,《规定》明确每年制定审计计划时,首先由组织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审计委托建议。

(四)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是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共同任务,《规定》明确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组织部门的委托建议,共同研究提出年度审计计划草案。

(五)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规定》明确年度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条文]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审计内容确定原则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核心在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经济社会和事业科学发展。同时,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和评价,要以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作为切入点。基于以上考虑,《规定》明确将上述内容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重点和基础,是确定审计内容的重要原则。

(二)审计机关和纪检、组织、监察等部门在干部管理和监督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责。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仅限于领导干部有关经济活动职责的履行情况,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赋予审计机关的职权界定审计内容,既不能“缺位”,更不能“越位”,严格做到依法审计。[条文]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释义] 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

(二)第十八条明确了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关注的事项,这也是审计的重点内容。制定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强调领导干部行使着管理经济社会的重要职权,履行着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经济社会和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职责,为了更加全面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经济责任审计不能仅仅局限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具体事项,要更加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过程和效果。[条文]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审计对象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时如何确定审计内容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该领导干部是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二)对该领导干部进行审计时,审计内容应当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而不涉及该领导干部所任其他领导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条文]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实施审计的计划依据和组织形式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是经过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的,是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审计。

(二)审计组是审计机关实施项目审计的组织形式,审计机关应当按照项目管理和质量控制的要求配置审计资源,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条文]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审计机关送达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在正常情况下,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在特殊情况下,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但必须经过本级政府批准。特殊情况是指:

1.办理紧急事项的。比如党委、政府基于特殊要求且情况紧急的,或者相关部门有特殊要求且情况紧急的。

2.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比如相关部门掌握被审计领导干部或者相关人员涉嫌经济犯罪,需要协同相关部门,立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3.其他特殊情况。

(三)明确了审计通知书的送达对象。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为保障和维护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规定》在审计法和两办暂行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审计通知书首先应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考虑到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到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审计通知书在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的同时,也应送达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条文]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和审计公示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召开审计进点会和进行审计公示,是各级审计机关在多年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是保证审计质量和提高审计效率的重要措施。

(二)审计进点会。

1.召开进点会的目的,主要是介绍审计依据、审计内容、时间进度安排、有关要求等,以保证审计工作顺利实施。

2.召开进点会的时间,本条仅规定“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没有规定具体时间。在审计实践中,一般在审计组开始现场审计前,也可视具体情况,在开始现场审计后的合理时间内召开审计进点会。3.进点会的参加人员,包括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考虑到经济责任审计是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管理的工作,在目前审计实践中,部分地方的纪检、组织、监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派人参加审计进点会,取得了较好效果。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可以派人参加审计进点会。

(三)审计公示。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但对审计公示方式没有具体规定,审计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公示。[条文]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听取意见、了解情况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听取有关领导同志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是审计机关在审计实践中总结出的成功经验之一。通过听取他们的意见,可以帮助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把握有关问题和线索,突出审计重点,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也为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奠定了基础。

(二)听取意见和了解情况,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必经程序和要求。[条文]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释义] 本条是关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提供资料义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经济责任审计。

(二)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为了保证审计机关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在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本条明确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除了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之外,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还应当提供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三)本条所称的“其他有关单位”,是指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外的单位。[条文]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释义] 本条是关于确立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承诺制度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本条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规定,即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以及有关单位均需要作出书面承诺。

(二)书面承诺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仍然担任所任职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作出书面承诺;二是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已不再担任所任职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原任职单位应当作出书面承诺。[条文]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审计机关提请协助权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审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其他机关予以协助。审计法的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经济责任审计。

(二)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都是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承担着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和协调职责。本条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除包括审计法规定可以提请协助的上述机关外,也包括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条文]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首先应当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该报告是审计组就审计实施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

(二)征求意见范围。

1.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提交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经济责任审计。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领导干部,为保障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

2.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被审计领导干部接受党委、政府的领导,本级党委、政府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较为了解,党委和政府的意见可以作为审计评价的参考依据,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也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的意见。

3.纪检、组织、监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是干部管理监督部门,也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的意见是全面客观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也可以征求本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

(三)征求意见方式。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有关单位的意见。

(四)反馈意见时限。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本条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对于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反馈意见的时限,本条未作具体限定。[条文]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按照有关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经济责任审计。

(二)经济责任审计是为干部管理和监督服务的,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向组织部门提交审计结果。由于审计报告的专业性较强,篇幅较长,为了便于干部管理和监督等部门阅读和使用,在审计报告的基础上进行精简、提炼后,审计机关向有关部门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条文]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释义]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是关于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送达对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审计报告主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

(二)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的送达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必须送达的对象,包括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组织部门。审计机关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在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必须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经济责任审计是接受组织部门委托建议开展的审计,是为干部管理和监督服务的,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应当提交组织部门。

2.根据工作需要送达的对象,包括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如果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出要求,审计机关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同意,可以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抄送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具有管理监督职能的有关成员单位。[条文]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处理处罚权和移送处理权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设定的审计处理、处罚权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同样适用,解决了经济责任审计发现违纪违规问题能否进行处理处罚的问题。

(二)审计机关在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后,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和后果,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果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条文]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时救济途径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七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为了保障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保证审计质量,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本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救济途径作出了规定,建立了申诉和申请复核制度。

(二)申诉条件。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时,才能提出申诉。对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时,应当在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反馈意见中说明。

(三)申诉时间和对象。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

(四)审计机关受理申诉的时限和要求。审计机关应当根据申诉的内容,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查,履行必要的复查程序,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五)申请复核的时间和对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

(六)审计机关受理复核的时限和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根据复核请求,对作出复查决定的审计机关的复查行为和审计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复核,并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七)复查决定和复核决定的效力。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条文]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审计评价依据和原则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审计评价依据。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依据包括: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责任制考核目标、行业标准、以及其他有效的依据等。

(二)审计评价原则。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原则包括: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有充分审计证据支持等。即在法定审计内容范围之内,应该审计什么必须审计什么,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审计到什么程度就评价到什么程度。[条文]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责任划分种类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对其作出界定。

(二)本条是在两办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对责任划分种类作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两办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将责任划分为两种,即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又将主管责任划分为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十多年来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经验,《规定》在此基础上,对责任的划分作出了完善,将其直接划分为三种,即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更为明确和具体。[条文]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释义] 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是关于责任划分标准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界定责任的前提。必须是针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行为,其他行为不属于界定责任的范畴。

(二)直接责任的划分标准。《规定》明确了五种情形,与两办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相比,删去了“失职、渎职行为”一种情形,相应增加了两种情形:一是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二是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主管责任的划分标准。在两办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对主管责任进行了明确和细化,确定为两种情形:一是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二是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领导责任的划分标准。按照排除法将领导责任确定为一种情形,即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条文]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人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释义]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审计结果运用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发挥和目标的实现,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的可持续发展。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审计结果运用的主体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组织、监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运用审计结果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明确规定要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三)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等干部管理和监督规定的相关要求,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条文]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规定》未尽事宜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规定》是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经济责任审计专门规定。在《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执行。

(二)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有关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同样适用于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未作规定的应当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条文]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规定》适用范围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适用《规定》。

(二)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参照《规定》组织实施。

(三)《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涵盖了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其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由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由于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定职权有别于审计机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条文] 第四十二条:“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同时废止。” [释义] 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是关于制定有关配套文件、《规定》解释权和生效日期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规定》,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规定》的解释权授予审计署,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4.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篇四

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为主要内容,注重对关系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经济事项和重要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情况的审计,突出重点,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第三十四条

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一)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1.预算内外资金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

(1)是否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预算与实际是否相符;财务收入计划的执行情况;主管部门有无拨款不及时,克扣、截留基层单位经费问题。

(2)预算外收入来源是否合法,收入是否全额、及时入账,有无隐瞒收入、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问题;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问题;有无将应缴财政的罚没款和应缴财政的专项款计入本单位预算外收入,截留国家财政收入的问题;有无拖欠、坐支、截留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的规费收入和应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入问题;

(3)其他收入包括不必上缴财政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利息收入、房租收入等,其来源是否合法,收入是否全额、及时计入单位财务账,统一管理使用,有无账外账和“小金库”以及贪污、私分等问题。

2.预算内外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1)各项支出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有无会计核算失真、白条抵库、大量公款私借、多头开设银行账户、账实不符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2)是否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列支,有无违反预算列支问题;有无违反规定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问题;有无贪污、私分、侵占公有财物和挥霍浪费问题;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问题;有无违反专款专用原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和专项资金问题。

(3)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是否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二)资产情况

主要审计核实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各类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款项、库存材料、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其他资产等,其中对外投资要进行重点审计。

(三)负债及信用担保情况

主要审计核实任职初、离任时所在部门、单位各类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重点审查向银行贷款规模,摸清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去向,特别是基建工程举债是否有偿还能力,是否存在急功近利、搞短期行为,造成入不敷出、干部职工工资难以兑现、行政职能无法履行等问题;往来款项的清理是否及时,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呆账、死账和账外债务;债务的增减变化情况以及有无违反规定进行信用担保的问题等。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管理情况

通过审计任职初、离任时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一般利用净资产指标分析),确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管理情况,检查资产核算是否合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国有资产有无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代政府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

主要审计有无隐瞒、少交、漏交、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各种基金、资金是否安全、完整,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按规定投入使用后,是否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经济工作目标或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针对不同部门、单位的性质、职责、任务和特点,围绕财政、财务收支的内容,具体确定各自的审计内容。

(七)重大经济决策及实施效果(益)情况

(八)本人遵守财经法纪情况

重点检查有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贪污私分公款、侵占公有资产、挥霍浪费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外收支审计

1.各项财政预算收入的征收、解缴、退库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是否完成预算,有关基金、行政性收费及罚没收入等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2.财政支出的预算分配、调整以及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情况,是否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和用款计划执行,并有重点地延伸抽查下级政府的专项补助支出。

3.财政收支平衡情况,办理的结算是否准确、合规,有无人为减少财政结余或隐瞒赤字等问题。

4.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来源是否正当,是否纳入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合规有效。

5.本级政府债权、债务情况,有无违规投放财政资金或举债等问题。

6.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情况,有无因为监管严重失控或处置不当给国家财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分配使用是否合规,有无在财政体外循环。

(二)财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审计

1.审查地方政府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政策以及“收支两条线”管理和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2.审查各项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体制是否得到贯彻落实,有无超越权限,违反规定自定政策侵蚀税基、开政策口子减免税收、擅自降低税率等问题。

(三)重点部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1.审查各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项目的设置、规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2.审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发放情况,有无拖欠、截留、挤占、挪用、转移资金等问题。

3.审查教育、交通、农业、水利、扶贫、救灾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4.审查国有资产、国有土地划拨、转让、处置及其收益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四)主要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重点围绕上一级政府与该级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的有关经济指标进行审计。除财政、财务收支等情况外,其他经济指标可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在审查各项经济指标的真实性的基础上,将各指标与责任目标进行比较,评价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效果情况

通过查阅党委政府关于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文件,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重大决策过程中的行为。重点审查决策的依据是否充分;决策的事项是否经过科学论证;决策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超越职权决策、盲目和个人独断决策,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决策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及建成投产后的效益情况。

(六)本人遵守财经法纪情况

重点检查有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贪污私分公款、侵占公有资产、挥霍浪费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七)其它需要审计的问题。

党委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于其任职期间的经济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活动的审计;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于其任职期间财政预算执行、财政收支和经济决策执行情况的审计。

第三十六条

乡镇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乡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1.乡镇财政、财务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

(1)财政收入真实性。主要审查:财政收入来源是否真实,有无虚假收入;核算是否完整,有无将财政收入不入账或转作往来挂账;各项收入的征收数与入库数、上解数是否一致,有无隐瞒、截留、转移收入等问题。

(2)财政收入合法合规性。主要审查:各项收入来源是否合规,有无自定项目或扩大范围、标准乱收费、乱罚款,加重农民负担等问题;各项税款征收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征收或擅自减免税问题;预算内收入是否按规定上解,有无坐支挪用;征收机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因管理不善造成财政收入流失问题;

2.乡镇财政、财务支出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

(1)财政支出真实性主要审查:支出项目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支出项目,套取财政资金;支出内容及支出报销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无假发票报销问题;支出资金去向是否真实,有无人为调节财政收支结果,造成会计核算失真等问题。

(2)财政支出合法合规性。主要审查:支出内容和支出标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规搞非生产性建设、超标准购买小汽车和专控商品、浪费国家资财等问题;支出去向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私设小金库、贪污等问题;支出凭证和支出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白条或不合规的原始凭证报账和自签自报问题。

(3)财政支出效益性。主要审查:专项资金支出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对支出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乡镇政府和财政部门是否进行了有效监督;财政专项资金是否做到了专款专用,有无损失浪费。

3.财政结余和乡镇负债的真实合法,财政结余是否真实,有无水分;债务是否真实,负债资金的来源、去向是否合法合规,有无举债购车、建房和平衡机关财务收支,加重农民负担等问题;核实接任与任期债务数额。

4.乡镇本级党委、人民政府部门和重点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二)执行国家经济政策情况

重点审查农民负担、税收政策、财经法纪执行等情况。

(三)投资决策与效益情况

主要审查投资决策是否科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合法;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

(四)乡镇经济发展情况

围绕县(市、区)政府与该乡镇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的有关经济指标进行审计。除财政、财务收支等情况外,其他经济指标可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在审查各项经济指标的真实性的基础上,将各指标与责任目标进行比较,考核完成情况。

(五)本人遵守财经法纪情况

重点检查有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贪污和分公款、侵占公有资产、挥霍浪费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审计方法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除采用一般常用的技术方法,对上述内容进行审计外,还要注重搞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结合:

(一)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类型审计相结合。合理利用审计部门(当地审计机关、社会审计、部门单位内部审计)以往的审计资料,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专项资金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资产负债损益审计、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审计等其他类型审计的结果。

(二)地区、部门、单位自查与审计机关重点检查相结合。审计前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提供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自查报告。

(三)账目审计与账外调查相结合。审计中除审查账簿等会计资料外,还需要进行群众性的调查,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通过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有没有典型的举报,有没有案件遗留,掌握一些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等,以获取较为全面的信息,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确定审计重点。

5.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篇五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京办发[2000]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指南。

1.2行政部门领导干部,是指由市、区(县)组织部门管理或由市、区(县)政府任命的行政部门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1.3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1.3.1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以下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3.1.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1.3.1.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1.3.1.3失职、渎职的行为。

1.3.1.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1.3.2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1.4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1.4.1审计时间范围。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常包括行政部门领导干部所任职务的整个任职期间,一般指到任的次月起至离任的当月;任期内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时间范围,一般指到任的次月起至决定审计的上月。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时间较长,且未进行过审计的,应审计全部任期,但重点审计近三年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已进行过年度审计的,可重点审查未审计年度;但对重大事项和问题应予以追溯。

1.4.2审计资产范围。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主管会计单位,审计资产不低于该单位资产总额的80%。

1.4.3审计对象范围。

1.4.3.1行政部门按会计组织体系划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

1.4.3.2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主管会计单位以及被反映有各类问题的二、三级单位应重点审计。

1.4.3.3对基层会计单位可有重点地进行延伸审计。

第二章 审计准备阶段

2.1审计准备阶段是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下达的审计指令或组织部门的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立项,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确定项目审计组、搞好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过程。

2.2 审计立项。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指令或组织 部门的委托,作出审计安排。

2.3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由审计机关有关业务处(科)编制,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审计组执行,审计组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2.3.1重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2.3.2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2.3.2.1审计工作目标。2.3.2.2审计范围。2.3.2.3审计对象。2.3.2.4审计内容与重点。2.3.2.5审计组织与分工。2.3.2.6工作要求。

2.4审计组是代表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基本单位,由两名(含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后成立。审计组长由审计机关业务处(科)负责人从具备审计组长任职资格的审计人员中确定。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2.4.1重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审计机关的局长或主管局长担任组长。

2.5审计组在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2.5.1 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必要时,可以向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2.5.2审前调查包括的内容:

2.5.2.1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及本年度收支状况等基本情况。

2.5.2.2 被审计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2.5.2.3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被审计行政部门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

2.5.2.4对实行会计电算化、需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的单位,应了解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等,为计算机辅助审计做准备。

2.5.2.5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2.5.2.6以往接受审计的情况。2.5.2.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2.5.3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 2.5.3.1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5.3.2行政部门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2.5.3.3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2.5.3.4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2.5.3.5审计档案资料。

2.5.3.6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2.5.3.7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2.5.4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 2.5.4.1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2.5.4.2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试审。2.5.4.3查阅相关资料。

2.5.4.4走访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2.5.4.5其他方式。

2.5.5审计组应根据《北京市审计机关审计方案编审实施办法》和审前调查了解的情况,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2.5.5.1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2.5.5.1.1编制的依据。

2.5.5.1.2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2.5.5.1.3审计的目标。

2.5.5.1.4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方式、具体实施步骤。2.5.5.1.5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2.5.5.1.6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2.5.5.1.7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2.5.5.1.8编制人员和日期。2.5.5.1.9其他有关内容。

2.5.6审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编制,经审计组所在处(科)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主管领导批准后,送综合、法制部门备案,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2.6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起草,经审计组所在处(科)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签发。

2.6.1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并取得审计通知书送达回证。2.6.2与审计通知书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的还应当有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和审计组廉洁情况反馈表。

2.7收集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资料。依据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供如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

2.7.1审计组可以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于现场审计开始之日起五日内,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材料:

2.7.1.1 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

2.7.1.2任期内单位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2.7.1.3任期内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及其落实情况。

2.7.1.4任期内完成上级部门下达或交办有关经济方面任务的完成情况。

2.7.1.5 任职前及任期内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的情况。2.7.1.6 单位和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个人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2.7.1.7 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2.7.2 审计组可以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提交的材料: 2.7.2.1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年度工作总结。

2.7.2.2单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经济活动分析资料。

2.7.2.3年度计划及目标完成情况,上级部门下达或交办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及考核指标的完成程度。

2.7.2.4与重大投资、担保、资产处置等重要经济活动相关的的合同、协议及办公会议纪要(记录)、档案等资料。2.7.2.5有关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重大诉讼事项、或有事项;

2.7.2.6年末财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存货清查盘点明细资料等。2.7.2.7有关经济管理监督部门对单位的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社会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2.7.2.8其它资料。

2.8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要求审计人员回避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重新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三章 审计实施阶段

3.1审计实施阶段是审计组依据审计实施方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行政部门的资产、负债、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对被审计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有无重大决策失误、严重损失浪费及可能存在侵占国有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等问题,进行审查和初步评价,收集、判断审计证据和编制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意见的过程。

3.2召开审计组进点会议。审计组开始实施审计时,可召开一定形式的座谈会,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应派人参加会议。会议由审计组长主持,并指派专人做好记录。会议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组介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目的、范围、程序和审计内容以及审计的工作纪律、廉政要求;被审计领导干 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围绕审计事项,介绍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机构设置、业务分工、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目标、廉政纪律等情况。

3.3.审计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询问等调查方式,深入了解被审计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调查的对象一般包括被审计行政部门的其他党政领导干部、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等。通过调查,听取他们对本单位完成任务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完成情况、涉及管理等其他方面问题的看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和评价。

3.4内部控制制度测试。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对被审计行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健全性、有效性测评。测评的主要方法是:文字表述法、流程图法和测评表(调查表)法。测评时,可以任选一种方法,也可以几种方法同时并用。根据测评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审计实施方案,进一步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范围、内容、重点和审计方法。

3.5审计组实施审计前(或实施审计中),应结合对了解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内部控制测试结果,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3.5.1审计实施方案与被审计单位情况不相适应的;

3.5.2内部控制测评结果显示审计组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

3.5.3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的; 3.5.4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3.5.5其他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3.6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审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审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可以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必须客观、充分,取证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6.1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和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和盖章的,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并由两人签字予以证明。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3.6.2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进行督导,并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核。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3.7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中分工负责审计事项的审计过程,运用专业判断得出的审计结论或者查出问题及其依据进行记录,编制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

3.7.1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逐日(逐项)编写审计日记,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全过程,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

3.7.2审计中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在财务收支、经营活动中有重大决策失误、严重损失浪费及可能存在的侵占国有资产、违反领导人员廉洁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等问题,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 底稿。

3.7.3审计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3.7.3..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执行;

3.7.3.2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3.7.3.3事实是否清楚;

3.7.3..4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3.7.3.5引用的法规是否准确; 3.7.3.6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3.7.3..7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3..7.4必要时,审计组长可以对审计日记进行审查。

3.8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前,由审计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等资料进行初步整理,审查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是否按要求已全部实施,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对审计事项进行初步评价,并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初步交换审计意见。

3.9审计组实施审计后,由审计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在对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撰写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集体讨论,由审计组长审核定稿。

3.9.1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格式及主要内容: 3.9.1.1标题。关于***(姓名)同志任***(单位名称和职务)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如被审计对象已离任,在标题中应注明为原领导干部。3.9.1.2主送。本级人民政府或组织部门。

3.9.1.3导言。主要是概要说明审计的依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起止时间,延伸、追溯审计重要事项的情况,以及被审计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况。

3.9.1.4基本情况。

3.9.1.4.1主要是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主要工作职责及业务范围,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结构,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及核算形式。

3.9.1.4.2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情况。3.9.1.4.3承诺情况等。

3.9.1.5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重大经济决策,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执行财经、廉政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9.1.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本级人民政府指令中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中特别指定的审计内容,由于审计手段的限制,审计中发现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查证的疑点;审计过程中,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情况。

3.9.1.7审计评价。根据审计结果,综合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主要成绩,指出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应承担的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说明领导干部本人遵纪守法情况。

3.9.1.8审计建议。对审计查实的被审计行政部门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提请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理处罚的建议;针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的意见;对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规范管理的建 议;针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他人员有关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提请有关部门进一步审查、核实的建议。

3.10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征求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意见。

3.10.1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组写出书面说明,两人签字予以证明。

3.10.2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予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

第四章 审计内容

4.1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在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财经法规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财政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4.2 审查部门预算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方法编报和批复;预算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是否按照收支平衡和分清轻重缓急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是否按实际或标准核定,项目支出安排是否符合事业发展计划,项目论证、评估的管理制度和控制程序有无随意性。

4.3 行政部门收入审计。4.3.1 拨入经费审计。审查预算数与拨款数是否一致,收入是否全额、及时入账;拨入的专项经费与拨入的经常性经费是否分别核算。

4.3.2 预算外资金收入审计。审查预算外资金收入来源是否合法;收入是否全额、及时入账, 有无私设“小金库”问题;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乱集资问题;有无将预算外资金收入挂暂存款隐瞒;有无将应缴财政的罚没款和应缴财政的专项款擅自直接计入本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化大公为“小公”,截留国家财政收入的问题;预算外资金收入是否按经常性收入和专项收入分开核算,有无相互挤占的问题。

4.3.3 其他收入的审计。审查收入来源是否合法;收入是否全额、及时入账、统一管理、统筹使用;有无 “小金库”,有无截留收入和违规开支;有无贪污、私分等违法违纪问题。

4.4 行政部门支出审计。4.4.1 经费支出审计。

4.4.1.1 审查行政单位各项支出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有无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重大开支项目是否经过集体讨论决定,有无领导干部随意开支;有无会计核算失真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4.4.1.2 审查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不正当开支报账、虚列支出转移资金、私分国有资产问题;有无违反国家规定请客送礼、到娱乐场所挥霍国家资财;有无违反政府公开采购制度,自行购置高档商品,个人索取回扣;有无挪用公款出国旅游,有无在下属单位报销费用等问题。

4.4.1.3 审查专项支出和经常性支出是否分别核算,有无改变专项支出的用途,挤占挪用专项资金。4.4.1.4 人员经费审计。审查是否严格执行北京市《关于清理整顿本市机关津贴、补贴、奖金,规范国家公务员收入的通知》有关规定,有无乱发补贴奖金、补贴和实物或有价证券等问题。

4.4.1.5 公用经费开支审查。审查各项公用经费管理有无严格的制度,开支有无完备的手续,使用是否合理、有效。审查公务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超预算支出问题;对办公费用开支有无严格的控制制度,办公用品采购、保管和领用是否办理必要的手续;邮电费、水费、电费等支付或报销有无严格的审查制度,有无公私不清的现象;差旅费报销有无必要的批准手续,是否严格遵守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冒领现象;行政会议费开支是否建立了预算审批制度,是否严格执行预算,有无向下属单位转嫁会议经费问题;招待费开支是否遵守了国家有关规定,有无超标准招待和铺张浪费等问题。对公用经费审查时,应注意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各项报销中有无虚报冒领和超范围、超标准报销等多占多用问题。

4.4.1.6 业务费开支审查。审查业务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建立必要的控制制度;各项业务费支出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开支,对大宗业务费支出有无严格的批准授权制约;有无将业务费挪作它用或将业务费开支列作公用经费报销,有无将业务收入转入“小金库”乱支乱用。

4.4.1.7 房屋修缮费审查。审查修缮费开支是否符合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修缮费开支是否真实;有无化整为零搞基本建设。

4.4.1.8 设备购置费审查。审查设备购置资金来源是否正当,财务处理是否正确,帐实是否相符;凡涉及控购商品购置,有无办理审批手续,有无违反规定超标准购置等。4.4.2 拨出经费审计。审查对下属单位的预算拨款是否按照预算项目的内容及时、足额拨付,有无擅自改变拨款单位或投资方向、截留、拖欠、隐瞒等问题;有无领导干部超职责范围或直接干预越级拨款等问题。

4.4.3 自筹基建支出审计。审查建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招投标运作管理是否符合规范;初步设计概算是否真实、合规;建设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项目使用建设资金,有无挤占挪用和侵占建设资金、损失浪费问题;征地拆迁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竣工决算是否真实;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各项规定,是否达到预期的工程质量标准;有无利用基建工程串通施工方高估冒算,领导干部从中贪污、受贿,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金流失;有无盲目决策,造成工程重大经济损失等问题。

4.5 行政收费、罚没收入审计。

4.5.1 行政性收费审计。审查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4.5.2 罚没收入审计。

4.5.2.1 审查执法部门是否按规定执法,有无乱罚款问题。4.5.2.2 审查执法部门是否存在转移、截留、坐支或未经批准提取留成等问题。

4.5.2.3 审查是否使用财政部门印发的票据,罚没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4.5.2.4 审查罚没收入处理决定书与实际财政罚款收据金额是否一致,有无截留或以实物抵罚没收入等违纪行为。

4.5.2.5 有无贪污、挪用罚没收入。4.6 资产审计。4.6.1 库存现金审计。审查库存现金,有无账实不符、白条抵库、超限额库存、坐支和套取现金等违反现金管理规定问题。

4.6.2 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审计。

4.6.2.1 审查银行账户的开立是否经过有关金融机构审批,有无擅自开户、多头开户或在非金融机构开户,有无出租、出借账户等问题。

4.6.2.2 有无违反规定将财政性资金转作储蓄存款。

4.6.2.3 银行存款账面数与银行对账单是否一致,有无账实不符,将资金挪作炒股、经商办公司或随意借出不作账务处理等问题。

4.6.2.4 有价证券账实是否相符;有价证券变现的溢价和折价是否如实反映;有无违规购买和炒作有价证券等问题。

4.6.3 暂付款审计。审查暂付款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利用暂付款账户隐瞒收入、直接列收列支,有无长期挂账或资金被领导干部、其他单位长期挪用等问题。

4.6.4 库存材料和固定资产审计。

4.6.4.1 审查库存材料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统一核算;资产管理部门库存材料和固定资产的采购、收发、领用、保管、调拨、转让等环节手续是否健全,有无因保管不严盘亏、毁损;有无库存材料和固定资产不入账、账实不符、损坏浪费等问题。

4.6.4.2 审查任期内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是否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其变价收入或残值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等问题。

4.6.4.3 对外出租固定资产是否坚持有偿占用原则,取得收益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属无偿占用单位资产或改变资产所有权,侵占国有资产等问题。

4.7 负债审计 4.7.1 审查应缴财政预算收入是否年终全部足额缴清,有无转移、截留或在暂存款帐户挂帐,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4.7.2 审查暂存款的真实性、合法性。

4.7.3 审查应交税金及代扣款是否及时缴纳,有无拖欠和偷漏税款等问题。

4.8 净资产审计。

4.8.1审查领导干部任期内部门的收、支相抵是否平衡,有无搞虚假平衡、赤字挂账。对其赤字要分析原因,对挥霍资财或搞短期行为造成的赤字要予以揭露。

4.8.2 审查结余资金是否全额入账,有无虚列支出隐瞒结余资金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问题。

4.9 行政部门划转撤并审计

4.9.1 划转撤并交接手续审计。审查划转撤并是否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是否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资产作价是否合理,是否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接受和划转手续,有无个人使用国有资产未交公。

4.9.2 资产清理审计。审查所提供的资产清查目录及明细表是否完整,有无借行政单位划转撤并之机,擅自处理国有资产,弄虚作假、隐瞒资产或私分国有资产等问题;划转的往来账款是否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有无“无债主”现象;有无擅自核销往来账款问题。

4.9.3 资产处置审计

4.9.3.1 审查资产处理方案是否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4.9.3.2 改变隶属关系的或由行政单位转为行政部门的,资产是否无 偿移交,资产是否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部门的国家资本金;撤销的行政单位,资产是否全部移交国资管理部门处理;合并的行政单位,资产是否移交新组建的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是否移交国资管理部门统一处理。

4.10 行政部门事业费审计与行政部门经费收入、支出审计内容相同。4.11 行政部门专项资金审计。

4.11.1 教育、科技专项资金审计。审查各项专项资金是否按预算及时批复和拨付;项目立项决策是否科学;项目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按项目核算,是否按规定用途和定额标准使用资金;资金结余的处置是否合理,完工项目是否及时组织验收,分析资金结存的原因,评价资金使用效率。

4.11.2 支农专项资金审计。审查有关部门对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的用途及时、足额拨付,有无滞留、截留或平衡预算问题;项目执行单位有无截留、挪用、转移资金和损失浪费问题;重点工程、项目竣工后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4.11.3 水利建设资金审计。审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足额安排资金,有无未完成批准的预算;审查资金是否用于批准的项目,项目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做到专款专用。

4.11.4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审查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的项目实施情况;地方财政按要求比例安排的配套资金情况,专项贷款的来源、投放、利率是否执行规定;项目是否按期完成;配套资金是否到位,下拨是否及时,有无截留、挤占、挪用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4.12 政府管理的各项基金审计。4.12.1 社会保险资金审计。4.12.1.1 部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

4.12.1.1.1基金收入审计。审查养老保险部门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无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比例,擅自对部门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无转移或隐瞒基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基金增值收入是否全额计入基金;有无不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或未将滞纳金列入基金收入;有无向部门套购商品,或接受固定资产等实物,并以抵顶应征缴的养老保险费,造成减少基金收入,以及社保部门挪用、私分实物变价收入;部门是否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无隐瞒工资总额,造成漏缴;是否为承包、租赁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职工、流动作业人员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部门有无故意拖欠或拒绝缴纳养老保险费,有无将应缴养老保险费截留,用于部门其他开支等问题。

4.12.1.1.2 基金支出审计。审查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金,有无提前、截留;养老保险费的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资金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或挤占挪用;有无扩大或缩小基金开支范围,拒绝支付应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在尚未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保险金的地区、部门有无虚报冒领、克扣职工养老金,有无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等问题。

4.12.1.1.3 基金管理审计。审查管理机构、个人有无以各种形式将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公司、自行或委托金融机构放贷、参与房地产交易、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部门预算,为其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抵押;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的年度决算和有关会计账簿、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养老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按 规定实现保值增值;有无贪污、私分等违法行为;社保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及时发放,有无虚列支出和挤占挪用等问题。

4.12.1.2 失业保险基金审计。审查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金,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拖欠、截留等问题;有无擅自扩大或缩小失业保险金支付范围,随意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等问题;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及挤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问题;有无虚报冒领等问题。

4.12.1.3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审查征收比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少缴、漏缴医疗保险费问题;医疗保险基金是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是否存在被挤占挪用的问题;医疗保险费的支付范围是否按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规定的用途公开管理、核算,有无互相挤占和超范围支付的问题;医疗保险费经办机构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等违纪问题。

4.12.1.4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计。审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资金是否及时拨付、发放,是否单独核算,是否专款专用。

4.12.2 排污费审计。审查排污费的征收是否符合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有无少收、随意减免或另立名目扩大范围征收,有无坐支、截留、挪用问题;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及时上缴;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实现改善环境的预期目标。

4.12.3 育林基金审计。审查育林基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有无少收、漏收、擅自减免,有无截留、挪用,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恢复和扩大林地面积。

4.12.4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审计。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收益金是否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是否不按规定征收、管理、使用;有无越权批地,多部门批地,有无国有土地非法出让、转让、占而不用,以权谋私等问题。

4.13 社会捐赠款物审计。

4.13.1 接受、分配、使用和管理社会捐赠资金单位的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审计。

4.13.1.1 银行账户、会计核算、账簿设置、凭证形式、记账程序,以及财务机构设置、财会人员职责,是否符合规定。

4.13.1.2 捐赠款物收、拨相关手续是否完备,有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4.13.1.3 资金分配、使用的报告制度及绩效考核制度是否建立健全。4.13.2 社会捐赠资金收入审计。

4.13.2.1 接受的捐款是否全部入账,并在银行开设账户,是否按照规定设置明细分类账。

4.13.2.2 接受捐赠资金的收据是否合规,收据存根与收入明细账、银行存款和现金是否相符。

4.13.2.3 增值收入是否转入捐赠收入。4.13.3 社会捐赠资金分配和使用审计。

4.13.3.1 分配、发放、使用捐赠款物的手续和制度是否健全合规。4.13.3.2 分配、使用捐赠款物是否按照捐赠者意愿或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挪用、私分和虚列支出等问题。

4.13.4 捐赠物资管理审计。

4.13.4.1 捐赠物资出入库有无内部控制制度,原始记录是否完整。4.13.4.2 捐赠物资的变价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价格是 否合理。

4.14 行政部门政府采购审计。审查部门政府采购计划编报是否及时,是否按预算、计划组织执行,分散采购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取得预期的效果。

4.15 行政部门决算草案编制审计。

4.15.1 审查部门各级预算单位是否根据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年度决算编制工作要求,布置其所属单位决算编制工作;各级预算单位年终是否清理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做到帐帐、帐实相符;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无按规定在编报决算草案时调整。

4.15.2 审查部门各级预算单位的决算报表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年度预算数字和各项拨款数字是否一致,帐表是否相符,表内各项目之间的钩稽关系是否正确;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决算草案时,是否严格审查基层预算单位的决算报表,对不合规的问题是否要求基层单位予以纠正;各级预算单位的决算报表是否与一级预算单位的汇总表一致,有无重报和漏报问题。

4.15.3 审查决算草案编制与预算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差异,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提出改进部门预算管理的建议。

4.16 审计指标体系。4.16.1 财务状况指标。

4.16.1.1 资产负债率:衡量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部门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本年或本期负债总额÷本年或本期资产总额)×100% 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 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应对外举债。审计中若发现单位资产负债率过高,应注意查明原因。

4.16.1.2 财务计划完成率: 衡量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部门实际收入和支出的计划完成情况。计算公式为:

收入计划完成率=(本年或本期单位实际收入额÷本年或本期单位收入计划数)×100% 支出计划完成率=(本年或本期单位实际支出额÷本年或本期单位支出计划数)×100% 4.16.1.3 单位收入情况指标:衡量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部门各项收入状况及决策力水平。计算公式为:

人均收入额=本年或本期收入总额÷本年或本期单位平均人员数 预算拨款人均额=本年或本期预算拨款收入÷本年或本期单位平均人数

收入增长率=[(本年或本期收入总额-上年或上期收入总额)÷上年或上期收入总额]×100%;

人均收入增长率=[(本年或本期收入人均额-上年或上期收入人均额)×上年或上期收入人均额×100%。

收入总额包括部门预算拨款收入、拨入专款、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

4.16.1.4 单位支出情况指标:衡量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部门支出情况。

4.16.1.4.1 人员支出平均额:反映领导干部任职内所在部门人均年消耗经费的水平。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平均额=本年或本期人员支出总额÷本年或本期单位平均 人数

4.16.1.4.2 公用支出人均额:反映领导干部任职内所在部门人均公用费用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公用支出人均额=本年或本期公用支出总额÷本年或本期单位平均人数

4.16.1.4.3 可比口径支出人均额:按可比口径计算,反映领导干部任职内所在部门人均年消耗经费的水平。计算公式为:

可比口径支出人均额=本年或本期可比口径支出总额÷本年或本期单位平均人数

4.16.1.4.4 可比口径支出增长率:按可比口径计算,反映领导干部任职内所在部门支出的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可比口径支出增长率=[(本年或本期可比口径支出额-上年或上期可比口径支出总额)÷上年或上期可比口径支出总额] ×100% 4.16.1.5 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额增长率及占总支出的比重 4.16.1.5.1 人员经费支出增长率:反映领导干部任职内所在部门人员经费支出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人员经费支出增长率=[(本年或本期人员经费支出额-上年或上期人员经费支出额)÷上年或上期公用经费支出额]×100% 4.16.1.5.2 公用经费支出增长率:反映领导干部任职内所在部门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公用经费支出增长率=[(本年或本期公用经费支出额-上年或上期公用经费支出额)÷上年或上期公用经费支出额]×100% 4.16.1.5.3 人员经费支出所占比重:反映领导干部任职内所在部门经费支出中的人员支出所占的比重。计算公式为: 人员经费支出所占比重=(本年或本期人员经费支出额÷同期经费支出总额)×100% 4.16.1.5.4 公用经费支出所占比重:反映领导干部任职内所在部门经费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所占的比重。计算公式为:

公用经费支出所占比重=(本年或本期公用经费支出额÷同期经费支出总额)×100% 4.16.1.5.5 人员经费支出所占比重升降水平:反映领导干部任职内所在部门人员经费支出所占比重增减变动情况。计算公式为:

人员经费支出所占比重升降水平=本年或本期人员经费所占比重-上年或上期人员经费所占比重

4.16.1.5.6 公用经费支出所占比重升降水平:反映领导干部任职内所在部门公用经费支出比重增减变动情况。计算公式为:

公用经费支出所占比重升降水平=本年或本期公用经费所占比重-上年或上期公用经费所占比重

4.16.1.6 专项资金情况指标:衡量部门专项资金实际支出和结存情况。

4.16.1.6.1 专项资金支出率:反映领导干部任职内所在部门专项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计算公式为:

专项资金支出率=(本年或本期专项资金支出总额÷本年或本期专项资金收入总额)×100% 4.16.1.6.2 专项资金结存率:反映领导干部所在部门专项资金结存情况。计算公式为:

专项资金结存率=(本年或本期专项资金结存数÷本年或本期专项资金收入总额)×100% 4.16.1.6.3 专项资金支出违法违规率:反映领导干部任职内所在部门专项资金违法乱纪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专项资金支出违法违规率=(本年或本期违法违规支出专项资金总额÷本年或本期专项资金支出总额)×100% 4.16.2 相关财务责任评价指标。

4.16.2.1 招待费支出比率。反映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招待费占公用经费的比例,衡量是否坚持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按规定范围,标准从事公务活动以及廉洁自律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招待费支出比率=年(任期内)招待费总额÷年(任期内)公务费总额×100%或当年招待费总额÷当年单位公务费总额

本市行政单位的招待费支出比率以不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为合规,超过2%为违规。在计算招待费总额时,应扣除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专项会议费等一次性经费。

4.16.2.2 招待费支出升降率: 反映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招待费支出增减变动情况。计算公式为:

招待费支出升降率=[(本年或本期招待费支出额-上年或上期招待费支出总额)÷上年或上期招待费支出总额]×100% 4.16.2.3 收入违法违规率:反映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各项收入违纪违规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收入违法违规率=(本年或本期各项违法违纪收入总额÷本年或本期全部收入总额)×100% 4.16.2.4 预算外资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率:反映领导干部所在部门预算外资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程度。计算公式为:

预算外资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率=(本年或本期已纳入“收支 两条线”的预算外资金÷本年或本期预算外收入总额)×100% 4.16.2.5 支出违法违规率:反映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各项支出违纪违规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支出违法违规率=(本年或本期各种违法违纪支出额÷本年或本期支出总额)×100% 4.16.2.6 政府采购活动合规性指标:衡量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况。计算公式为:

政府采购执行率=(本年或本期实际执行政府采购资产和物品金额÷本年或同期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资产和物品金额)×100% 4.16.2.7 重大投资决策程序违规率:衡量领导干部所在部门重大投资决策违反规定程序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重大投资决策违规率=(任期内不按程序决定重大投资额÷任期内重大投资总额)×100% 4.16.2.8 其他需要审计的经济事项

第五章 审计评价

5.1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评价,应当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按权责对等原则、重要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历史性原则、谨慎性原则、统一性原则作为评价依据。

5.2.审计评价的内容、范围。审计人员严格按照审计实施方案中所确定的内容和职责范围进行审计评价。审计评价不应超出审计的职能范围和实际实施的审计范围。5.3 审计评价内容。5.3.1 任期内领导干部所在部门行政任务完成情况、部门预算执行和财务指标评价。

5.3.1.1 行政任务完成情况评价。应结合预算资金的供应、定额定编的执行情况,分析评价行政任务完成情况,采用的方法主要是对比分析法,即将实际数与计划数、本期数与上期数或上年同期数、本单位执行数与外单位执行数对比,从而得出分析结论。

5.3.1.2 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评价。应根据经费支出明细表和有关材料,结合单位的任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开支定额和开支标准等,分析评价预算支出的执行情况;分析评价实际支出与计划任务开支标准和开支定额的差异情况;分析评价预算收入计划完成、上缴情况。

5.3.1.3 财务状况评价。分析部门预算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等会计要素增减变动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合理有效地用好预算资金。分析评价的主要内容有:资产结构分析、固定资产分析、负债情况分析、往来款项分析、应缴预算款分析、结余分析。

5.3.2 财务收支真实性和合法性评价。主要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的财务管理状况,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以及有无隐瞒收入、设置“小金库”,有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有无拖欠、坐支、截留罚没收入,有无拨款不及时、抵扣、截留基层单位经费,有无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和专项资金,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有无违规发放奖金、津贴和实物等问题作出评价。

5.3.3 任期内资产真实、完整、效益情况评价。应对部门各项资金,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各项应收款、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效益性作出评价。

5.3.4 任期内负债真实性和合法情况评价。应对部门各项应付款,各 项借款及应交税金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评价。

5.3.5 代政府管理的各项基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效益情况评价。应对各项基金、专项资金收支是否真实、合法, 各项基金保值增值是否合规、合法,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作出评价。

5.3.6 任期内遵纪守法及遵守廉政纪律情况评价。应对有无贪污、私分、侵占国有资产,有无违反规定吃喝招待、请客送礼、挥霍浪费、收受贿赂,有无违反政府采购制度和有关规定购买小轿车等专控商品,有无违规装修住宅等问题作出评价。

5.3.7 管理和内控制度情况评价。应对部门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执行运作是否有效以及内部管理是否规范作出评价。

5.3.8 对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特别交办的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事项作出评价。5.4 审计评价标准和方法。

5.4.1 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业绩(或预算执行目标)完成情况评价。

5.4.1.1 以任期内经济责任目标(主管部门下达的目标或者任期各年度计划目标)为标准,认定任期目标合理性的同时进行分析。5.4.1.1.1 实际完成的主要绩效指标高于任期目标的,可认为任期工作目标完成较好。

5.4.1.1.2 实际完成的主要绩效指标接近任期目标或占任期目标的 95%以上,可认为任期工作目标基本完成。

5.4.1.1.3 实际完成的主要绩效指标低于任期目标的95%,可认为任期目标未能完成。5.4.1.2 以前任实际水平或同期同地区、部门或单位平均水平为标准对经济指标进行可比性分析。

5.4.1.2.1 实际完成的经济指标高于前任水平或同期同部门、单位平均水平的,可认为经济效益提高或较好。

5.4.1.2.2 实际完成的经济指标与前任水平相近或与同部门、单位平均水平相近的,可认为经济效益一般。

5.4.1.2.3 实际完成的经济指标低于前任水平或低于同部门、单位平均水平的,可认为经济效益下降或较差。5.4.2 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评价

5.4.2.1 下列情况,可认为会计核算真实地反映了领导任期内财务收支情况。

5.4.2.1.1 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会计账户设置符合所使用的会计制度。

5.4.2.1.2 财务会计处理虽存在违规行为,但性质不严重,数额在审计金额的5%以下,并且接受审计建议作了调整。

5.4.2.1.3 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会计账簿、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未发现缺漏、误差。

5.4.2.2 下列情况,可认为财务会计核算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5.4.2.2.1 会计报表个别重要事项的编制不符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现行的财务会计管理规定。

5.4.2.2.2 财务处理的违规金额在审计金额5-10%(含10%)之间。5.4.2.2.3 会计报表、帐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有少量的缺漏,使审计范围受到局部限制。5.4.2.3 下列情况,可认为财务会计核算不能真实地反映任期财务收支情况。

5.4.2.3.1 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编制不符合会计准则和现行财会制度的规定。

5.4.2.3.2 财务处理的违纪金额在审计金额10%以上。

5.4.2.3.3 伪造、变造或隐匿、谎报会计资料的行为,违反承诺提供虚假的经济事项情况和有关资料。

5.4.3 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评价标准。

5.4.3.1 未发现财务收支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可认为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5.4.3.2 发现财务收支问题较少,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5%(含5%)以下,且情节较轻,可认为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5.4.3.3 如果发现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5-10%之间的,情节较轻的,可认为财务收支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5.4.3.4 下列情况可以认为财务收支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5.4.3.4.1 财务收支问题较多,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10%以上。5.4.3.4.2 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或无视承诺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和相关材料,阻碍审计审查行为。

5.4.3.4.3 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的收入,私设“小金库”。

5.4.3.4.4 在经济活动中存在行贿受贿、走私贩私、贪污挪用和集体私分公款公物等性质严重的问题。

5.4.3.4.5 违反《税收征管法》偷税数额在l万元以上且占应交税额

10%以上,或骗取国家退税款在1万元以上的严重问题。5.4.3.4.6 拒不执行以前审计处理处罚决定。5.4.4 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评价。

5.4.4.1 根据符合性测试的结果,同时符合下列情况的,可认为其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5.4.4.1.1 内部控制完备率达95%以上。5.4.4.1.2 关键控制点没有遗漏。5.4.4.1.3 控制制度全部有效执行。

5.4.4.2 发现下列情况,可认为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有效。5.4.4.2.1 内部控制完备率在90%-95%(含95%)之间。5.4.4.2.2 关键控制点仅有个别遗漏。5.4.4.2.3 有某个或某个局部没有严格执行。5.4.4.3 下列情况,可认为内部控制制度基本无效: 5.4.4.3.1 内部控制完备率在90%(含90%)以下。5.4.4.3.2 关键控制点有较多遗漏。5.4.4.3.3 控制制度没有严格执行。

5.4.4.3.4 出现重大误差或舞弊,不能及时发现与纠正。5.4.5 审计评价中注意事项。

5.4.5.1 在计算经济责任审计指标时,应以审计查实、调整后的确认数据为基础;如引用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须注明来源。

5.4.5.2 各种评价指标应以完整的会计年度为计算期间,进行分析比较,作为评价的基础。

5.4.5.3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计算评价指标时,应根据被审计行政部门的特点有选择地选用有关评价指标。

5.4.5.4 其他需要评价的经济事项.

第六章 审计终结阶段

6.1 审计终结阶段是审计组所在处(科)负责人、复核机构和复核人员复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出具并送达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监督审计结果执行落实情况和建立审计档案的过程。

6.2 审计组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6.2.1审计组应当在收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书面意见或征求意见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重大的、疑难的审计事项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在三十日内提交,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6.2.2 审计组应当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审计组所在处(科)复核。

6.2.3 审计组长应当对提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审计人员不得将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廉政纪律规定的行为和问题隐瞒不报。6.3 审计组所在处(科)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6.3.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6.3.2事实是否清楚。

6.3.3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6.3.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3.5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6.3.6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6.4审计组所在处(科)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后,应当代拟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或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复核机构复核。

6.5复核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6.5.1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6.5.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5.3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6.5.4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6.5.5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6.6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并将复核材料退还审计组所在处(科)。

6.7审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6.7.1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北京市审计机关报告编审实施办法》,以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进行审定。

6.7.2审计组所在处(科)应当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代拟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与复核机构的复核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主管领导。一般审计事项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34 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主要审定以下内容。

6.7.2.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6.7.2.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恰当,复核机构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6.7.2.3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6.7.2.4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引用的法律法规表述是否正确。

6.7.2.5提出的改进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可行。

6.7.2.6对其他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可行。

6.8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审计组所在处(科)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

6.9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定后,审计机关应根据审定意见,撰写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6.10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向下达审计指令的人民政府或委托部门报送的书面报告。

6.11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格式。6.11.1标题。****(审计机关)关于***同志任***(单位名称和职务)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报告。

6.11.2主送。本级人民政府或组织部门。

6.11.3正文。正文格式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但以审计业务会

议审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6.11.4附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意见。

6.11.5落款。审计机关(印章)、时间。6.11.6抄送。有关部门。

6.12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为准。

6.13审计组所在处(科)应当将审定后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报送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签发。

6.14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等送达被审计单位和组织部门。同时,审计机关向下达审计指令的本级人民政府或组织部门提交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6.15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审计决定执行完毕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报经审计机关批准。

6.16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处罚决定书或者审计决定书中涉及罚款的事项,应当在审计处罚决定书或者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完毕。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填写《行政处罚缴款书》,全部缴入国库。

6.17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

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决定执行期限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做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6.18审计组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期限,将应当缴纳的款项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家有关规定缴入专门账户。

6.19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应当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

6.20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决定有不服,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六十日内,按照《北京市审计机关审计复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提起审计行政复议。

6.21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小组应填写审计结果执行、落实情况报告。包括: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等文书(审计文书格式参照《北京市审计机关审计作业规程》)送达、执行、落实情况等,审计组长、所在处(科)负责人的意见及签名、审计机关主管领导的意见及签名和报告日期等。

6.22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组应当按照《北京市审计机关审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做到审结卷成。

第七章 附则

7.1北京市企业化管理的行政部门可参照《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实施。

7.2北京市内部审计机构对行政部门领导干部所实施的任期经济责

任审计,可参照执行。

7.3本操作指南未涉及到其他事项,按《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本指南由北京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7.5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审计局于2000年3月8日发布的《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同时废止。

《北京市行政部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附件目录 1.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文书基本格式 1.1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单位)1.2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个人)1.3被审计行政部门领导干部提供材料 1.4被审计行政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清单 1.5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1.6被审计人员承诺书 1.7资料交接清单

1.8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 1.9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反馈表

1.10审计日记 1.11审计工作底稿

1.12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1.13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个人)1.14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单位)1.15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意见 1.16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意见

1.17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2.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附表 2.1行政部门审前调查表 2.2行政部门基本情况调查表 2.3行政部门内控制度测试表

2.4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调查表 2.5行政部门银行开户情况调查表 2.6行政部门收支情况表

2.7行政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情况表 2.8行政部门经济决策会议一览表

3.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定表 3.1行政部门资产负债审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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