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制度改革

2024-10-10

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共9篇)

1.教师资格制度改革 篇一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据了解,我国从XX年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XX年起试点范围开始扩大。这项改革的重点是将原来独立的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在职称等级上,设置5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并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评价标准和办法。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人指出,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鼓励更多高学历、高素质人才从事中小学教育的重要举措。尹蔚民还表示,XX年将推进启动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26日表示,明年人社部将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据了解,我国从 XX年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XX年起试点范围开始扩大。这项改革的重点是将原来独立的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在职称等级上,设置5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并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评价标准和办法。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人指出,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鼓励更多高学历、高素质人才从事中小学教育的重要举措。

XX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细则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人社部发[XX]98号文件)精神,现将XX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一、健全制度体系

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将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后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小学小中高)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 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 师和小学二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

按照国家新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明年上半年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将新出台我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重 点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原则,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 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以往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 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第二条规定,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相应的 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明年新出台的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将注重教育教学一线任教的教师,对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已评聘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职务,长期未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即长期 未履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件》所规定的岗位职责和义务的,今后将不再按专业技术岗 位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等级。所以,提醒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双肩挑”人员(指兼有 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和乡镇教办人员以及原专职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已聘任专业技 术职务岗位人员,今后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按《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应承担一门学科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否则,将按职责分类规范聘任到管理人员岗位。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今后中小学教师职 务评审将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

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范围: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地(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

附件: 《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四、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别职称(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高级教师。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5.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三)一级教师。

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5.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五)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中学教师业绩考核制度

一、政治思想品德行为表现

(一)、按时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各种会议(15分)

1、学习、会议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分;

2、请假缺勤一次扣2分;无故缺勤一次扣5分。

(二)、自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20分)

1、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经批评态度较好的,一次扣2分;

2、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经批评态度较差的,一次扣5分;

3、有违反行为的,一次扣15分。

(三)、自觉执行教育方针(15分)

1、因忽视德育,以致班风、班纪明显不良的扣5分;

2、忽视学生(包括班集体和个别)参加文体活动扣5分;

3、无正当理由自行挤让音、体、美等技能课程,一次扣2分。

(四)、热爱学生(8分)

1、歧视、讽刺、侮辱学生以及反映不良扣5分;

2、排斥学生,无故造成流生情节较重(流生一个)扣5分。

(五)、团结同事(10分)

1、教师之间闹无原则的纠纷而发生吵架扣5分;

2、背后造谣生非,制造矛盾造成后果扣5分。

(六)、关心集体利益爱护公共财物(10分)

1、对管理工作不负责,造成班级课桌凳、门窗等严重损失扣2——5分;

2、私拿公物扣5分。

(七)、注重社会道德(15分)

1、擅自向学生乱收费扣10分;

2、以营利为目的强行学生补课扣5分;

3、任意指责家长影响不良扣3分。

(八)、班主任工作(7分)此项由政教处考核评分

二、工作表现

(一)、服从工作分配(10分)

1、拒绝工作分配,擅自旷课一天以内扣10分;

2、对工作分配不满而任意发牢骚、纠缠领导、造成不良影响扣5分。

(二)、按时出勤上下班(20分)

1、上班无故迟到、早退扣2分;

2、请事假3天以上每天扣2分;

3、请病假7天以上每天扣0.5分。

4、无请假不下班每天扣5分。

5、缺签一次扣0.3分。

(三)、认真备课(20分)

1、全册全无备课,扣16分;

2、大部分课文无备课,扣12分;

3、少部分课文无备课,扣5分。此项由教导处组织评定

(四)、按要求制订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10分)

1、任课教师无教学计划扣10分;

2、班主任无班级计划扣3分;

3、无教学总结或班主任工作总结扣5分。

(五)、认真批改作业(10分)

1、改作业不及时,扣3分;

2、改作业不认真,扣5分;

3、作业不批改扣10分。

(六)、工作量达到学校平均分配要求(20分)

工作量低于平均分配要求的(以周课时计算)每节课,扣2分。

(七)、认真做好值日值班工作(4分)

1、未能全面履行职责扣3分;

2、因不够负责,造成学生轻微伤害事故(每人次)扣3分。此项由政教处组织评定。

(八)、认真开展课外辅导,兴趣小组活动(3分)

1、没有按学校规定进行课外辅导扣3分;

2、没有按要求开展兴趣小组活动扣3分。

3、没有开展兴趣小组活动的不得分。以学期评定.三、工作实绩

(一)、评为先进工作者(指各类先进);校级2分;县级3分;市级4分;省级5 级分。

(二)、获指导师奖:(指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组织评奖的)县级2—4分;市级4—6分;省级7—9分。一学年以来,指导学生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类学科竞赛,取其中最高一人次计分。其余获县级奖的每人次加0.5分,市级奖的每人次加1分,省级及以上奖的每人次加2分。累计最高分不得超过7分。

(三)、获论文奖(指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组织评奖的):县级2—4分;市级4—6分;省级7—9分(教学案例计入论文奖),只取最高一次计分。

(四)、主动承担开课任务:校级1分/次,县级2分/次。

(五)、教学质量(60分):a档60分,b档50分,c档40分,d档30分,分四档由教导处组织评定。任教多门学科的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估以主科为主,但兼任学科的教学质量必须在同一级中处于中等或中上水平,达不到要求的在评估中降一档次。

(六)、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比赛参照学生竞赛指导奖计分。

(七)、一学期全勤的教师加3分。

四、民主评议 教师评议分(10分)此项由年级组组织教师评定 社会、学生民主评议分(10分)此项由各年级各班家长代表评分 民主评议分(10分)此项由校考核领导小组评定。

2.教师资格制度改革 篇二

在社会结构急剧变化和学校教育问题日益复杂、多样化的日本, 教师必须具备高度专业化的知识和健全的人格与社会适应能力, 才能有效提高教育的质量, 促进青少年成长和社会进步。为此, 近年来日本政府进行了教师教育制度的重大改革, 改革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设立教师教育研究生院制度和建立教师资格证书更新制度, 力图通过对教师教育制度的革新, 培养高素质的教师, 并为教师的终身学习提供条件。

一、教师教育研究生院制度

教师教育研究生院制度从2008年4月正式实行。它以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在职教师及社会人士为对象, 以培养学校领导者和高度实践型教师为目标, 以案例教学、行动研究及小规模教学为主要形式, 学制两年。

(一) 背景:围绕教师培养进行的改革

日本经济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复苏, 经过60年代的腾飞, 70年代已经取得令人瞠目的快速增长。日本在成为一个经济大国的同时, 对教育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即要培养适应经济及社会发展的创新人才, 而创新人才的培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因此,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 日本政府采取提高教师待遇、加强教师培训等措施提高教师的素养和能力。20世纪末, 为了顺应世界的发展和变化趋势, 日本再次进行了大规模的教师教育改革。这些改革从政策、制度和实践等方面为2008年的教师教育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

1997年7月, 日本教师培养审议会第一次咨询报告《面向新时期的教师教育改革策略》中强调, 职前教师教育阶段不仅要培养教师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还要培养富有个性和丰富生活性、具备应对各种学校教育问题的能力的教师。另外提出通过弹性化的教师资格制度来促进实施灵活聘用社会人士的政策。

1998年10月, 日本教师培养审议会第二次咨询报告《关于充分利用硕士课程培养教师》中强调硕士课程设置应以培养、进修为中心, 一方面加强硕士课程的推广力度, 另一方面从培养研究者向培养高度专业化的职业者转化。同时提出扩大普通大学硕士课程的培养、进修范围, 提供多种需要的进修内容。

1999年12月, 日本教师培养审议会第三次咨询报告《关于教师培养、录用、进修一体化的发展》进一步阐述了大学、研究生院和教师录用、进修制度的一体化, 这对于提高教师素质极为重要。同时强调研究生院的在职教师培训要改变以往的“派遣型”, 向“意识型、自主型”发展, 包括完善新任教师、骨干教师、学校领导的在职进修制度等。

以上三次咨询报告[1]在不定程度上都提出了不仅要实行基于组织需要的进修, 还要建立适应个人需要的研修体系及环境条件。

2001年11月, “关于今后教师教育类大学和学部的发展模式座谈会”提出要制定示范性的教师教育课程的意见。按照这一思路, 日本教育大学协会启动了专项研究, 在咨询报告《关于教师教育的“示范性核心课程”的研讨——以“教师教育核心科目为基础的课程编制方案”》中提出了教师教育课程模式。在该课程体系中, 相当于实习指导的“教育实践体验”和实际教育实习的“课堂教学研究”从大学一年级就开始进行, 各门课程交叉配置, 递进发展, 并与大学四年级的实习紧密联系。实践性、临床性成为当前日本教师培养模式的最大特点。

2005年6月, 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提出了在教师培养中增加教师教育研究生院的基本设想, 指出在充实、加强本科阶段教师培养的同时, 有必要在制度上重新探讨研究生阶段的教师培养和再教育的问题。2008年4月, 日本已有19所大学单独或联合设置了教师教育研究生院。

2005年10月, 日本教师培养部对教师教育提出了改革方向和具体改革方案, 确定引入教师资格更新制度。

(二) 原因:来自社会、高校以及教师教育制度发展的需求

第一, 经济发展的要求和社会变化的需要。在当今全球化背景下, 自然资源匮乏、老龄少子化的日本要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必须在人力资源上有所作为;同时,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 日本近年频频出现学校暴力、欺侮、厌学等教育问题, 家长把解决这些问题的希望寄予教师。

第二, 高校自身发展的需要。随着日本社会的发展, 各行各业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员以满足市场的需求, 经文部科学省批准, 2003年起许多高等院校创办了培养法律、会计等方面的实务型专业人员的研究生院——专业研究生院, 吸引了大批应届毕业生和许多社会在职人员。专业研究生院的兴起和发展给以培养教师为主的高等院校带了压力, 同时也带了机遇。这些新型的研究生院的成功为他们提供了极大的动力他们利用日本教育行政学会等一些研究团体向政府施加影响, 多次向政府提出建议和咨询报告, 终于得到政府认可和支持。[2]

第三, 对现有硕士阶段教师培养制度改进的需要。战后日本废除了师范教育, 实行了开放式的教育培养制度, 即所有大学生只需修完国家规定的教师教育课程就可以取得教师资格。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 为提高在职教师的专业能力, 日本创办了三所以硕士研究院为主的新型国力教育大学:兵库教育大学 (1976年建校) 、上越教育大学 (1978年建校) 、鸣门教育大学 (1981年建校) 。但是研究生院的传统功能是培养学术研究人员, 过分地重视理论和学科知识, 对教师实践能力的指导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3]为解决这些问题, 日本又创办了教师教育研究生院, 该院以培养教师专业技能为主, 无论教学方法、教学形式, 还是教育实习都强调理论与实践相融合。

(三) 特点:理论结合实际, 注重教育实践经验, 加强教师能力的培养

早在2006年, 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发布的咨询报告《关于今后教师培养与资格证书制度的理想模式》就指出, 各种专门职业、行业或学科领域, 都需要研究生院培养出高层次、具备专业能力的人才。但是以往的研究生院在究竟是培养研究者还是高级专门职业人才的功能定位上是不清晰的。因此, 设立专门针对教师教育专业开设的教师教育研究生院制度, 就是要通过教师教育课程的改革来培养具有高度实践能力的教学与管理人员。该制度的运行具有六个特点。

第一, 尽管招生对象范围较广, 包括在职教师、社会人员和应届本科毕业生, 但许多研究生院专门留一定比例的名额招收在职教师, 以满足教师的继续学习需要。

第二, 许多教师教育研究生院的设置构想中都提出“不仅要在课堂中学习, 更要参加研讨班、行动研究、实地考察等活动性学习”的要求;强调“理论与实践的循环往复”“实践性的反思”。可见, 教师教育研究生院的课程和培养计划是把学校教育实践活动作为关键的着眼点。

第三, 无需撰写毕业论文。日本的研究生培养一般为两年制, 第一年忙于修学分, 第二年着手构思论文。一般入学不久就开始收材料, 准备开题、撰写、修改、答辩、提交等, 论文的好坏是决定能否毕业的主要条件。而教师教育研究生院“无需撰写毕业论文”这一改革不仅纠正了以往过于注重学术研究的研究生培养制度, 也保障了实习的有效时间。

第四, 任课教师中必须有40%以上的实务家教员。实务家教员是指具有多年教学经验或教育行政工作经验, 并且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很高的研究和教学指导能力的教师教育大学的专任教师。这一规定是为开设理论和实践高度融合的课程而制定的。

第五, 根据中央审议委员会的建议, 各大学的教师教育大学 (学院) 专业科目和实习科目的课程设置, 可根据自身特点来制定, 但是必修课须包括课程开发、课堂教学、学校管理、学生指导和咨询、班级管理和学校管理等课程;选修课包括应对教育的现实需要、培育学生心灵的教育、通过评价提高课堂教学、教育网的创建等课程。

第六, 教学形式上注重与地方联合。教学形式采用校内外联合研究小组开展课题的发现、开发、运用以及评价这种连贯的研究形式, 教学方法上引入实地考察、角色体验、实例研究、专业指导等方法指导学生的学习, 并安排与一线骨干教师共同学习和研究的机会。因此, 各个大学在申请设置此类研究生院时, 必须有固定的合作学校, 除各大学自己的附属学校外, 还要求有其他的教育机构作为合作伙伴, 用以保证研究生见习、调研等实践活动。

由此可知, 教师教育研究生院坚持理论结合实际, 注重教育实践经验, 重视教师实际能力。它不是本科课程的简单重复, 而是在本科基础上寻找新的生长点, 特别是利用实习、见习的机会学习, 使以往与中小学教育脱节的课堂变得充实而联系实际。

二、教师资格证书更新制度

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也是近几年日本教师教育制度改革的一个重点内容。

(一) 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建构历程

日本教师资格制度始于明治维新时期, 以1872年《学制》的颁布为萌芽, 随着二战后1949年《教育职员资格证书法》的制定而确立, 开放式培养与专业资格证书相结合的教师教育政策为日本基础教育提供了高质量的师资。《教育职员资格证书法》的确立是日本教师资格制度确立的标志。这里的教育职员是指幼稚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教育学校和盲聋养护学校的职员。教谕、助教谕、养护教谕、养护助教谕、营养教谕及讲师等, 不同岗位有不同种类的教师资格证书。

随后几十年内, 该证书法经历了三次修订, 第一次是在20世纪60年代, 主要针对教师资格的种类、学分要求和鉴定方法进行了改革。20世纪70年代, 日本确立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制度, 随后进一步修改了《教育职员资格证书发实施细则》, 规定了资格认定的考试规程, 对教师资格认定考试的类别、范围、方法、实施等都进行严格规定。1987年, 文部科学省发布《关于提高教师能力的措施》的报告, 以此为契机, 对《教育职员资格证书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 把原来的普通资格证由两个等级改为三个等级, 即初级资格证、标准资格证和专修资格证。此外, 还设立特别资格证, 发给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经任用考试合格的人员。1997年, 临时教育审议委员会在《面向新时代的教师培养改革策略》的咨询报告中强调资格证书制度的灵活应用, 提出在今后教师资格认定中应更加注重教师个体的特长领域、个性发挥和实际处理教学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进入21世纪, 随着日本少子化和老龄化人口的结构特点突显, 以及教育国际化和分权化等方面的时代性挑战, 这一时期日本对于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修改注重加强各种类别的教师新资格证书之间以及不同类型学校教师之间的融合。2002年, 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发表题为《今后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发展方向》的咨询报告, 促进了教师资格制度的弹性化, 使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引入任期制, 从而形成了现行的教师资格制度。2007年, 日本公布了新修订的《教职员资格证书法》和《教育公务员特例法》, 并宣布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经过40多年的发展, 日本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已经逐步完善。

(二) 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存在的问题

日本一直实施的是开放式教师培养制度。日本大学生在相关高等教育机构获得所需的教师资格学分, 在经过地方教育委员会认定后便可取得教师资格证书。考取教师资格证书相对便利, 加上日本中小学教师相对优厚的待遇吸引, 有些从教意愿不强烈的大学生也加入考证队伍, 产生了大量并不从事教育工作的“证书教师”, 证书教师更多是将教师资格证看作是自己职业生涯的备用而已, 以往师范教育所强调的“教师职业的意义、使命”等精神方面的教育被忽视了。

资格证书永久有效, 相当于“免许状”, 这成为教师职业倦怠的重要原因。日本中小学教师是国家或地方公务员, 享有一定社会地位和较优厚的待遇。日本“免许状”的有效期对于“普通免许”是永久有效的, 只有达到法令上的失效或撤销规定时, 其免许状才可能失效。“失效”指的是持证者被法院宣告有期徒刑, 或以暴力企图颠覆政府, 或加入暴力企图颠覆日本政府执政党或团体者, 或公立学校的教师受惩戒免职处分时, 其持有的免许状自动失效。“撤销”指的是教师违反法令规定, 或作出不符合教师身份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免许状。[4]由于没有有效的管理机制, 长此以往, 教师免许状永久有效成为导致职业倦怠的重要因素。

(三) 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改革

进入21世纪, 日本教育面临各种危机。日本人民对教育、教师的信任发生了动摇, 现行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引发的问题使日本政府不得不思考解决的途径。在这种背景下, 2004年8月, 文部科学大臣提议改进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并于同年10月向中央教育审议会就教师资格证书更新制度进行了咨询。2005年10月, 日本教师培养部对教师教育提出了改革方向和具体改革方案, 确定引入教师资格更新制度。以往的教师资格证书是由大学颁发、各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管理, 终身有效。如今, 随着环境的不断变化, 日本重新构建保障教师素质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即教师资格证书更新制度, 其特点如下。

在适用人群方面, 教师资格更新制度的对象包括现职教师, 以及经教育委员会认可可能成为教师的人。校长、副校长、教谕、助教谕等“指导教师的人员”均不列为适用对象。

在有效期限方面, 更新后的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10年, 教师须在更新期限到来前2年, 接受30小时的培训, 考试合格后继续有效。考试不合格, 可在2年内继续接受研习, 如果在更新期内无法获得合格, 资格证书失效。凡是因教学能力差等原因受到免职处分的教师, 其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也同时失效。

在考核与评价方面, 以教师的使命感与责任感、社会性与人文性、对学生的理解、教学专业水平、教学的指导能力等作为评定指标。

由此可见, 日本教师资格证书更新制度的策略就是要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化, 并已成为日本政府主导的带有一定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更新制使得所有教师, 包括国立、私立学校在职教师以外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 只要掌握适应社会状况、学校教育和孩子变化所需的最新知识技能就可以进入到教师队伍中来。这样不仅促进了公共教育的发展, 而且能够切实保证教育机会的均等, 这对增强家长和社会对公共教育的信赖感具有重大意义。因此, 该制度的实施不但保障了教师正确的职业观, 而且通过设置有效期限改变教师对工作的倦怠态度, 促使教师不断进行学习和进修, 以提高自身专业化水平和职业技能, 更好地适应教学工作, 使教龄长的教师更新知识, 同时减少不合格教师人数, 有利于教师队伍的建设。

三、教师教育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完善

教师教育研究生院制度的设立和教师资格证书更新制度的建立是日本教师教育改革中最具根本性的变革, 是在顺应本国教育实践和改革的过程中不断调整和完善起来的, 为教师素养的提高、专业性的增强提供了保障, 客观上促进了日本教育的快速发展。同时, 由于教师的知识与技能也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 这要求教师具有较强的自主性、自发性和创造性, 以适应社会的日益发展和学生创造能力培养的需要。但是, 任何一种改革都不是完美无缺的, 总是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需要在实施过程中加以完善。

日本教师教育制度改革也是如此, 例如教师教育研究生院制度。教师教育研究生院制度作为新兴起的研究生院制度, 其指导方针、实施效果均处于发展中, 因此势必存在诸多问题。在日本, 一般各地录用教师时, 都是在候选人笔试成绩合格情况下组织面试, 然后再决定录用与否。而新型的研究生院无论在学习内容还是学习方式上都有很大改变, 但是录取方式在目前却是很难改变的, 因此新型研究生院的毕业生们在传统的录取方式下, 竞争教师岗位略显弱势。所以今后如何体现教师选考的公平合理性尚有待研究。另外, 教师教育研究生院必须聘请具有丰富教学和教育行政经验的实务家教员, 而这些教员大多是由历来重视学术研究的研究生院培养出来的高学历、高能力人才, 他们势必会保留着传统教师培养的模式。因此, 以培养具有高度实践能力的教学和管理人员为目的的教师教育研究生院的发展还需长期的探索。

注释

1[1] (日) 教育职员养成审议会.新たな时代に向けた教员养成の改善方策について (第1次答申) [Z]; (日) 教育职员养成审议会.修士课程を积极的に活用した教员养成の在り方について一现职教员の再教育の推进一 (第2次答申) [Z]; (日) 教育养成审议会.养成と採用·研修との连携の円滑化について (第3次答申) [Z].

2[2][3]牛志奎.日本新型教师教育研究生院给我们的启示[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08, (12) :17.

3.日本拟改革教师资格证更新制度 篇三

2013年9月,文部科学省设立了改善教师资格证更新制度研讨会相关组织机构,委任日本放送大学小川正人教授担任该研讨会负责人。研讨会的宗旨是基于2007年修订的日本《教师资格证法》《教育公务员特例法》等相关条款,为今后更好地实施教师资格证更新制度,对现行制度中所反映出的有待改进的问题进行梳理和研讨,为文部科学省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提供决策的理论依据。

研讨会主要讨论三个议题:第一,为应对现代教育课题所带来的挑战,对教师资格证更新制度中所规定的知识更新的框架、学习内容进行改进;第二,清晰界定教师资格证更新学习制度与现职教师研修学习制度各自应承担的职责与发挥的作用;第三,寻求改善现行教师资格证更新制度文本与实践操作层面的其他对策。

(中山大学附属中学罗朝猛编译)

4.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调研报告 篇四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关于在全区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调研的通知》精神,推动我校教师队伍建设,按照市教体局的通知要求,我们开展了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岗位设置与绩效工资工作

(一)制定并通过了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2009年开始,市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我校认真组织开展了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工作,通过教职工大会讨论,原则通过了《市十二中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并报市人事局、教育体育局审批,并得到批复实施。

(二)合理进行了岗位设置和教师聘用

2009年,我校完成了中小学教师的岗位设置。按照岗位聘用方案及步骤,积极稳妥地完成了教师的聘用工作,教师聘用工作的完成为绩效工资的实施奠定了基础。在教师聘用过程中做到了“四个公开”,即程序公开、岗位数量公开、任职条件公开、参与任职人员公开。

(三)几点建议

在教师绩效工资的实施上做了不少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实施教师绩效工资涉及人员数量大、历史遗留问题多、实施方式还需科学论证、工作难度较大等原因,导致教师绩效工资的实施进度还比较缓慢。为此,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积极推进、稳步实施教师绩效工资,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要从上到下重视教师绩效工资的工作实施

上级部门要高度重视教师绩效工资的工作实施,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认真分析研究出现一系列问题的原因,尽快制定出台《石嘴山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及《市直学校教师、校长、班主任考核细则》。市教体局要指导各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相应的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要进行充分论证和合理分配,做好相关的征求意见和公开公示工作。

2.要妥善解决岗位聘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因整合并校及教师分流、区划等原因造成的同单位同级别职称人数多,但岗位设置少,聘用竞争激烈等历史遗留问题,教育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研究相关工作,找出问题的由来,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因地制宜、妥善加以解决。同时,要切实加大工作协调力度,尽快解决合同制教师的身份问题,逐步把合同制教师纳入全市统一的岗位聘用和绩效工资考核中来。二是全面摸清目前全区因病、因事请假教师情况,依照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合理的考核评定制度,出台符合实际的政策和相应的工作方案。三是准确核实外单位借调人员情况,制定借调人员管理办法。对于符合调动条件人员应尽快办理人事调动手续,使其不再占有教师专技岗位,缓解教育部门对教师的管理难度和人员紧张的局面。

3.要广泛宣传,提高广大教师对绩效工资的认识

切实做好中小学教师的思想认识工作,引导广大教师深刻领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举措,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工作,对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实现优劳优酬、多劳多得,激发和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教育事业健

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努力、周密部署教师绩效工资工作,力争得到一线教师对实施绩效工资的普遍赞同和广泛支持。

4.要及早考虑教师队伍结构失衡的问题

建议对年老体弱者可以提前退养,让出教学岗位,并补充其教师到位;对确实难以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进行岗位转移,让他们从事教育教学服务岗位工作;对紧缺薄弱学科,严格教育教学岗位工作量标准,通过考核竞争确定岗位数,富余的教师通过转岗培训和进修,从事紧缺薄弱学科的教学工作。

5.要用动态变化的思维来完善教师聘任管理制度

对于城区及周边地区教师人数富余,而农村边远地区教师人数严重不足的现状,建议:一是将教师是“学校人”转变为是“系统人”,立足区域,整体统筹中小学岗位配置;二是实行微调、相对稳定的配置办法,也就是每根据教师退休、退养、调出和自然减员,以及新录用教师等情况,进行岗位微调,每三年进行一次全县教师岗位的统一调配。对于录用新教师,从“特岗教师”中录用优秀者,确保年龄结构逐步走向合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教师补充中长期规划,首先配齐紧缺薄弱学科教师。

6.要切实提高教师培训的质量

建议以培训能力建设为抓手,改革创新培训内容和培训模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一要科学规划,规范管理,杜绝多头培训,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和教师负担;二要针对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问题,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培训;三要加强课堂教学研究,着力问题解决和行为改进,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四要将集中培训、远程培训与校本研修结合起来,改革方式方法,增强吸引力

和感染力。

二、我校教师队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教师队伍结构现状

目前,我校教职工为42人,专任教师40人(中学教师12人), 教师平均年龄48岁。具体情况见附表1。

表1:市十二中专任教师情况一览表(分专业技术职务、分年龄)

(二)存在的问题

1.教师老龄化严重。由于历史原因,我校现有中小学教师中40%以上已接近或进入老龄化,平均年龄48.3岁,但年轻教师补给不足。老龄化教师队伍教育观念相对陈旧,知识贮备没有及时更新,已经不能满足新时期对人才培养的要求。

2.学校整合,造成的教师流动,导致学科教师结构失衡,部分学科教师缺失严重。这些都影响了我校中小学教师的思想稳定,体育、英语、科学、音乐、信息技术教师均为其他科任教师兼任,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实施。

3.教师专业化素质不高。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要求各种素质都能过硬,首先是科学文化素质,但是由于教师老龄化问题,知识结构没有更新,接受新事情的能力不强,对党和国家提出的新的教育方针贯彻不到位,教师整体队伍专业水平亟待提高。

(三)几点建议

1.加大教育投入,合理配置资源,关注薄弱校和薄弱学科教师建设。关心偏远学校教师队伍的长远发展,无论学校如何规划发展,教师队伍的结构和优化需要上级从长计议。在特岗教师、事业单位招聘和免费师范生的分配上给予倾斜,逐步优化我校的教师队伍。

2、创建互换机制,鼓励教师流动。采取城乡互动,联谊政策,鼓励城市教师到农村“服役”,农村骨干教师带着任务到城市学校锻炼,相互对接式服务政策,期限可以是一年,也可以是一学期,甚至可以先尝试在一部分学校试点,试行2—3个月。

3、鼓励有一技之长的教师(音、体、美、英语教师)跨校任课,政府和学校分别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激励教师按劳取酬。同时放宽对此类教师的评价政策,聘任工作和职称评定可以优先考虑等。

4、实行骨干教师岗位津贴制。将此项纳入到政府政策范畴,对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省、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给予一定的工资待遇,可以尝试启动骨干教师年薪制。

5.福建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篇五

从省教育厅获悉,福建省日前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选定在福州、厦门、三明市及省属中小学(含幼儿园),将原来相互独立的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设置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并首次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职称。

福建省现行的中小学职称评价体系,中小学教师最高等级均为副高级。改革后,试点地区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将增设正高级。目前,人社部和教育部批复福建省首批评审正高级教师25人。

试点地区的教师专业水平能力评价标准,突出师德和实绩,将师德表现、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等作为教师职务评聘的主要依据,同时也将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等更加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评价方式,对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综合评价。试点地区晋升高级、正高级教师要参加说课讲课、面试答辩。职称评审还将在核定的岗位数额内进行,即有岗位才能申报评审,评审通过就要聘任,聘任了就要兑现相应待遇,不再实行评聘脱离。在农村任教25年及以上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教师可不受岗位数限制,直接聘任相应岗位。

为推进改革顺利进行,福建省已统一全省小学、初中岗位结构比例,并适当提高比例,小学高、中级比例分别提高到10%、55%,初中高、中级分别为20%、40%,该比例较此前的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有较大提高。

6.教师资格制度改革 篇六

2004-10-15 09:02 原载:《教育情报参考》2003.4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和改善学生学习状况,美国各州和学区把教师评价作为切入点,并加强教师评价工作改革。该改革主要有以下三大特点:

一、确立教师评价新理念

在反思传统教育评价弊端的基础上,逐步提出了新的教师评价理念,把教育教学质量的保证与教师的专业发展和素质提高相结合。评价不仅仅是对教师工作状况的鉴定,更重要的是为促进教师成长和提高教学水平服务,达到提高学生学习成绩的目的。教师评价不仅仅是对教师工作进行管理的方式与途径,更是让教师从评价反馈中获悉自己的不足,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专业发展和教学质量提高。

因此,新的教师评价体系旨在努力提高教师参与的积极性。增强教师的责任心;评价双方进行对话和沟通;加强教师与教师、教师与管理者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注重教师教学过程的评价和多方面收集信息。

二、以学生学业成绩为核心

学生的学业成绩是评价教师的重要指标。美国政府制定出学生学业标准,通过各种考试和测验来检验学生是否达到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施:

1.实行责任制。

州和学区与教育部签署协议书,教育部给予州和学区各类资助,州和学区要递交教育部一份5年提高学生学习成绩的目标实施规划。联邦政府根据州和学区的学生成绩及表现分配教育经费,削减连续成绩不佳学区的教育经费。许多州的学校对教师也实行责任制,教师和评价者事先签定一个把促进学生达到各种成就作为教学结果的协定。

2.课堂教学评价。

在评价教师的课堂教学中,评价者通常要考虑到3个问题:这节课的目标具有价值和挑战

性吗?教师是以尊重和真诚的态度对待学生吗?学生对这节课的目标掌握到什么程度?

3.学生的学业成绩。

测验是当前美国中小学评定学生成绩的重要手段。美国基础教育每年都有全国、州、学区以及学校不同类型与层次的学生学业成绩检测。学生学业成绩将作为对教师教学表现评价的重要指标。

三、建立个别化的教师督导与评价体系

美国已经有很多州和学区实施了个别化督导与评价体系。该体系运用个别差异的方法,对不同的教师群体通过不同的活动、程序和时间安排进行评价和指导。新教师与有经验的教师的评价周期不同,新教师的正式评价每年一次,有经验的、长期聘用的教师正式评价每两年、三年或四年一次。在非正式的评价年度里,有经验的教师以个体或群体的形式参加自我指导的专业发展活动。对于不同的教师群体来说,评价准则经常是有区别的。例如,新教师可能在教学的十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被正式评价,第二年和第三年再适当增加。

7.教师资格制度改革 篇七

云南省召开职称改革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工作会议,会议指出:云南省现已完成“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等相关准备工作,接下来将全面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安排部署,并将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首次评聘,初步实现制度入轨,2017年转入常态化评聘。

云南省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是1986年首次职称改革时建立的,分为中学教师和小学教师两个职称系列,中学教师最高职称为中学高级教师(副高级),小学教师最高职称只到小学高级教师(中级),存在等级设置不够合理、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衔接不够的问题,不利于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和积极性的发挥。

会议明确,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是4个方面:一是健全制度体系,将原来相互独立的中学教师职称系列和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合并为一个职称系列,即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职称档次依次设置为三级教师(员级)、二级教师(助理级)、一级教师(中级)、高级教师(副高)、正高级教师(正高)5个级别;二是完善评价标准,按照突出师德素养、教育教学业绩的导向要求,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学历和论文的倾向;三是创新评价机制,按照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要求,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价为主的业内评价机制。

8.教师资格制度改革 篇八

近日,《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全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全面推开。云南广大教师对改革的全面实施充满期待。本期我们邀请了三位教育工作者参与讨论,就如何落实好这项重大利好政策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当前,教师职称的高低,不仅是对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的一种认同,也直接决定了教师收入的多寡,教师要有更高的收入,就必须晋级职称。现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对中小学职称制度进行改革,不仅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用人评价机制的需要,而且是加快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促进人才队伍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对于激发和调动广大教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改善教师成长环境,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動, 推动中小学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改革主要突出以下特点:一是制度创新。改革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统一了自1986年以来一直施行的中、小学两大职称系列,首次设置了正高级职称,从制度框架、评审标准、评价机制等方面对中小学职称制度进行了整体设计。二是科学公正。改革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着力提高人才评价标准的科学性和评价机制的公信力,把激励教师长期从教、引导教师教书育人、不断提高能力素质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转变职能。政府部门主要是建立制度、制定标准、结构比例控制和监督检查,真正把职称评审权交到评委会,把聘用权交到学校。这次改革的全面推开,主要目的是为了破解过去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聘任过程中存在的弊端,建立起有利于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促进城乡教师均衡配置的教师专业职务评聘新机制。

此次改革的亮点在于统一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设置了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创新评价机制等,使中小学教师首次拥有和教授、研究员同样的职业发展空间,使中小学教师职称与大学教师职称形成一定的对等性,充分体现对中小学教师独立的专业地位的尊重。新的职称评定更重师德看实绩,更加接地气。从教师职称评审实绩评分参考项目上看到,职称评审除了常见的专业资历、课时量、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之外,还涉及教学比赛获奖、指导学生获奖、指导青年教师情况以及支教和农村任教经历等项目,这也符合国务院关于注重师德、实绩和实践经历,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倾向的规定。同时,这几年在进行职称评审时,有关论文的考核比重逐步在降低,文章的形式和内容也更加多样化,如教例评析、案例分析、教学小课题研究、教后记、教学心得、教案设计等,也更加看重一些联系教学实际的文章,这些内容同样被纳入考核范围之内。目前这种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倾向,并对农村和边远地区教师倾斜的提法十分接地气。这次职称改革新政策无疑为在农村工作的教师带来了福音。

改革意见中,中小学教师职务将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打通了中小学职务序列,为教师在各学段之间流动突破了职称上的障碍。同时,鼓励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旨在推进城乡之间、各学段之间师资力量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缓解评聘矛盾。

9.教师资格制度改革 篇九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6〕3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制定了《忻州市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好实施方案,顺利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范围

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二、评审职级

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其职务等级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其中正高级和副高级为高级职务,中级为中级职务,助理和员级为初级职务。

三、评审程序

中小学教师各级别职称评聘工作,按照《忻州市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等基本程序进行。

各学校应成立聘任委员会,按照我市及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采取说课讲课、考试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学术成果、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定本校拟推荐人员,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拟推荐人员,由学校按管理权限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对所属学校报送的推荐人员进行审核,报相应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各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员进行评价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审核确认,发文公布。

四、评审委员会

为努力实现对中小学教师业绩、能力的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我市中小学一级及以下教师的职称分别按评审权限由市、县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属中小学一级及以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忻州市中小学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中小学一级教师的评价评审工作。评委会成员由我市教育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和具有高级教师以上职务的中小学一线教师担任,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以上的教师不少于25人。评委会成员由各县(市、区)及市直学校推荐,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商确定。

各县(市、区)负责中小学初级教师的评审,组建本地区中小学初级教师专业 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委会成员由各县(市、区)教育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具有高级教师以上职务的中小学一线教师担任,不少于25人。

五、评审条件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根据省和市实施方案的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制定了《忻州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确定了我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的评价试行标准。中小学二、三级教师的评价标准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细化量化。新的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并体现对农村教师的适当倾斜。

六、评价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坚持社会和业内双重认可的原则,在中小学各级教师评价评审中,继续完善说课讲课、以考试代答辩、学科组评议、专家委员会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加强廉洁评审教育,健全廉洁评审办法,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七、职数使用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应结合中小学岗位聘用工作,在核定的中小学各级专业技术岗位内进行。从事小学(幼儿)教育的教师按新的评价标准条件晋升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时,由市、县级人社部门和教育部门在核定的岗位设置比例内,根据学校和教师的发展,统筹考虑、合理规划,分使用职数。2016年首批职数使用不超过当地小学(幼儿园)教师总数的1%。

八、有关说明

(一)根据我市实际,经研究确定,2016年开始,我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按照新的水平评价标准推荐、评审。

(二)我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没有区分中学和小学岗位,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教师可以申报,我市在国家和省下达的指标范围内进行推荐。我市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中,中学和小学标准有所不同,中学教师须按照中学标准申报,小学教师须按照小学标准申报。

(三)中小学教师第一学历符合《教师法》规定并取得教师资格,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不受所学专业与任教学科限制。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后,又取得高一级学历的,后取学历的专业应与任教学科一致或相近。因中小学课程改革、学校布局调整、教师支教、教师交流等情况出现所学专业与任教学科不一致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对参评教师的情况说明,并征得同级人社部门同意后,可申报参评。否则按破格申报参评。

(四)中小学教师职称聘任时间应从取得相应职称任职资格后,学校聘任(兑 现岗位工资)时间开始计算。任职资格时间和聘任时间不一致的,不能按照任职资格时间计算。聘期满的具体计算如下例:2011年1月至12月底前聘任的,到2016年可按满5年聘期计算;2012年1月1日后聘任的,则不满5年。其它以此类推。

全市民办中小学校教师按属地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忻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引导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6〕33号)和《忻州市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标准条件。

一、适用范围

标准条件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二、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任期内各师德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正高级教师2次)。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积极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1.申报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具体专业不作要求;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教师资格证。

2.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年级组长、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校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负责人可视同于学生管理工作。未承担以上工作的教师,要积极配合学校及班主任,通过参与学生社会实践、班团队会、家校沟通等开展育人工作。3.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任职资格,须参加我市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等次。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须参加我市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等次。申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良好等次。

4.不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或未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的中小学教师、校长不得申报。

(四)任现职以来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五)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培训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六)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坚持正常工作。

(七)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八)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别职称(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各级别职称(职务)标准条件。

三、各级别职称(职务)标准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标准条件 1.资格、资历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受聘中学高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2.专业理论

系统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良好等次。3.育人工作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为人师表;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或年级组长(主任)等5年以上,或承担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工作5年以上,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竞赛、比赛)等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或个人近10年来获得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师德标兵、楷模、德育工作者)称号;或在育人工作中有较大创新成果、在县域及以上范围产生很好影响和推动作用、经省高评委认可。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教育事业单位可不作要求。4.教学工作

(1)具有课程与教学领导力,能够创造性地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并取得良好效果。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改经验在市级以上推广。(2)能出色完成本学科、课程各年级的教学(及教学指导)工作,能按照新课改要求和学科特点,为学生(或被指导教师)开设相应的选修课程(中学开设两门以上、小学开设一门以上),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研究性学习和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等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经省高评委确定达到较高水平),能积极开发地方或校本课程,取得较好效果,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参评者须附相关业绩材料)。(3)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任现职期间平均周课时在10课时以上,每年听评课在40节以上。其中校长须完成专任教师规定教学工作量的1/4,每年听评课在30节以上;副校长须完成专任教师规定教学工作量的1/3,每年听评课在60节以上(附近一个学年的教案或学案)。

(4)教育教学理念先进,教风严谨认真,教学实践经验丰富,教学成绩显著,学生评教和教师评议优秀率达到85%以上。(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由所在学校提供,包括德育工作、学科教学质量、班主任工作、学生全面发展等综合情况,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5)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5年,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科研工作不少于10年,或从事专职教科研工作不少于20年。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6次,其中至少3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善于总结推广课改经验,对本学科的教研、科研与指导有独创之处,积极策划与组织本学科的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引领并推进本学科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对提高本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每年听评课在80节以上,当地教师测评满意率在80%以上。5.教科研工作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发展的最新动态。在教育管理、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产生良好效应。须具有以下条件:

(1)在省级及以上教育或学术正式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3篇以上(专职教科研人员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上发表(专职教科研人员至少3篇)。

(2)主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以在教科书上署名为准),或参加编写省级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地方教材、校本教材、教师教学参考用书,本人主持撰写一个章节以上。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与编写商品性教学资料者不作为晋升职称的论著。

(3)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省级及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通过成果鉴定并结题。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须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 参加过国家级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通过成果鉴定并结题。6.专业示范

(1)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术讲座年均不少于6次,其中至少2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提供讲座稿),并获得好评。其中校长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讲座每年不少于3次,在教学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在县域范围产生较大影响。

(2)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同意,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过3名以上教师,并有专门的指导记录和同行评价,被指导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其中至少有2名获得省、市级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称号。具有领导和组织本学科教学和科研的能力,兼职担任县级以上教研员或兼职承担市级及以上本专业的教学科研学会工作或为市级以上学科中心组成员,能指导其他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在培养、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优异成绩。

(3)中小学教师须获得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或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优秀教师、或山西省特级教师、或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排名第一)、或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活动一等奖的指导教师(排名第一)、或全国学生运动会个人或团体项目前3名的指导教师(排名第一)。农村中小学教师、校长降低1个级别要求。

(二)高级教师标准条件 1.资格、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具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要具有交流轮岗任教经历。2.专业理论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参加我市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等次。3.育人工作

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教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团队辅导员或年级组长(主任)等5年以上,或承担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工作5年以上,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竞赛、比赛)等获得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或个人获得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师德标兵、楷模、德育工作者)称号;或在育人工作中有较大创新成果在县域及以上范围产生很好影响和推动作用,经省高评委 认可。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教育事业单位可不作要求。4.教学工作

(1)教学经验丰富,胜任本学科教学。中学教师须承担本学科(1一3年级)两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连续承担三届以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达不到循环条件的,须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6年以上。小学教师须承担小学一至六年级本学科教学工作或按照高、低学段完成本学科两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

(2)根据课程改革需要开设选修课或开发校本课程,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和研究性学习,教学效果优良。

(3)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担任校长、副校长的授课时数分别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

4、1/3,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管、教辅人员的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校同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2,并提供近一学年的规范教案(学案)。农村学校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较少的,任教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由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出具原因证明)。

(4)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学生评教和教师评议优秀率达到70%以上,是学校和当地公认的教学骨干。(5)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5年,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科研工作不少于5年,或从事专职教科研工作不少于15年。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6次,其中至少3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专职从事电教、装备、招生、督导等工作且评聘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参照此条执行。5.教科研工作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须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课题研究、教改实验等活动,主持(含主要参加者)过县级以上研究项目,通过成果鉴定或有项目结题

(2)对任职以来发现的本校(地)教育教学中存在问题及其探索过程、解决方法、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产生的作用有着独立思考和见解,并形成材料。提供的材料不少于3篇,其中必须有1篇所教学科教学案例,1篇所教学科专业性文章(2000字左右)。教学案例须经省高评委审查达到合格以上。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须经省高评委进行审查评价,确认对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借签和参考作用。

(3)在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工作15年以上的教师,任期内学生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高,教育教学业绩感人,深受当地学生和家长爱戴的,可提交1篇未发表但有实际价值的文章,并经省高评委鉴定达到合格以上。(4)教育事业单位的非一线教师,或破学历条件的中小学一线教师,须在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或市级学术刊物(期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4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或有专业论著、译著,正式出版发行且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在2万字以上,编写的教材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6.专业示范

(1)在校级以上开展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5次,并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校长在校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讲座不少于5次,并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且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课堂教学评价表和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的证明等原始材料)。

(2)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经学校安排,有计划地指导过2名以上教师,被指导教师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提供能反映指导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和近两学年的指导小结)。

(3)小学教师须具有下列称号之一: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省优秀班主任、省优秀辅导员、省师德先进个人、省学科带头人、省特级教师、省教学名师、省骨干教师、省教学能手。乡镇以下小学教师可降低级别要求,但不得低于县级。

(4)非一线人员须在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市级以上教育部门表彰。

(三)一级教师标准条件 1.资格、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2.专业理论

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参加各县(市、区)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等次。

3.育人工作

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从教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学生辅导员或年级组长(主任)等2年以上或担任过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工作3年以上;或所带班 级、课外活动小组或个人等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在育人工作中有较大创新成果在学校产生很好影响和推动作用,经中评委认可。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教育事业单位可不作要求。

4.教学工作

(1)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中学教师须承担本学科(1一3年级)1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承担二届以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达不到循环条件的,须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4年以上。小学教师须承担小学一至六年级本学科教学工作或按照高、低学段完成本学科两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

(2)任职期间能够根据课程改革需要开设选修课,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和研究性学习或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3)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担任校长、副校长的授课时数分别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

4、1/3,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管、教辅人员的授课时数不少于所任教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2,并提供近一学年的规范教案(学案)。农村学校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较少的,任教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由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出具原因证明)。

(4)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在学校组织的教学质量评估中成绩良好。所教学生对其教学评价良好,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70%以上,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5)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3年,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科研工作不少于2年。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6次,其中至少3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开设,对提高县域内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当地教师测评满意率在70%以上。专职从事电教、装备、招生、督导等工作且评聘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参照此条执行。5.教科研工作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须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课题研究、教改实验等活动,主持或参与过校级以上课题研究项目。

(2)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对任职以来发现的本校(地)教育教学中存在问题及其探索过程、解决方法、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产生的作用有独立思考和见解,并形成材料。提供的材料不少于2篇,其中必须有1篇所教学科教学案例。教学案例须经中评委审查达到合格以上。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须经中评委进行审查评价,确认对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借签和参 考作用。

(3)在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工作10年以上的教师,任期内学生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高,教育教学业绩感人,深受当地学生和家长爱戴的,可提交1篇未发表但有实际价值的文章,并经市中评委鉴定达到合格以上。

(4)教育事业单位的非一线教师,或破学历条件的中小学二级教师,须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市级学术刊物(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一致的教育教学论文2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或有专业论著、译著,正式出版发行且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在1万字以上,编写的教材在学校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6.专业示范

(1)在校级以上开展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3次;校长在校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讲座不少于3次,并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且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课堂教学评价表和学校以上单位的证明等原始材料)。

(2)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经学校安排,有计划地指导过2名以上教师,被指导教师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提供能反映指导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近两学年的指导小结)。

(四)二级教师标准条件 1.资格、资历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2.学生管理

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3.教学科研条件

(1)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五)三级教师标准条件 1.资格、资历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2.教育教学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中小学教师初级职务的评审,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评价标准条件。

四、有关标准的说明

(一)本标准中除有特殊规定外,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从事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情况。申报人员的各项工作业绩应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后取得,凡未经过单位推荐、核实所取得的业绩一律不予认可。

(二)本标准中有级别要求所称“市”指“省辖市”,“县”指“县和县级市、区”,“乡”指“乡、镇”。

(三)农村学校指驻地在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和地处农村的高中)以下的学校。按农村教师申报的人员须近3年以来在乡、镇及以下学校任教。

(四)本标准中有级别要求的内容为基本要求,如获得更高级别的符合相应要求。

(五)本标准中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六)正式出版的学术论著不含习题集、教辅资料等。发表的论文应可通过中国知网,清华同方、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国内主流文献数据库检索到;出版论著的ISBN书号及核字号CIP能从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查询到。

在单位内部交流的论文及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等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评价意见。

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评价意见。

(七)中小学教师课时工作量以省教育厅有关要求为准,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八)学历及专业有关问题

1.本标准中所指学历为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学历。(本标准中所指学历为国民教育序列。国民教育序列是指纳入国家教育计划的教育系列,其主管部门是国家教育部。国民教育系列中高等教育序列是指普通高等全日制毕业生、自学考试 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广播电视大学毕业生、远程教育毕业生等,颁发的文凭都是在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是被国家和社会承认的)。

2.2015年以前参加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其取得规定的相应层次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0年申报一级教师,或者取得相应规定层次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5年申报高级教师,视为符合学历和专业要求。

3.2016年以后参加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所学专业应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学士及以上学位在小学和农村初中从事英语教学,申报英语专业可视为合格学历。

4.从2016年起,因工作需要,在文、理科及特殊专业之间转换工作岗位的人员,须先进行专业转评,满1年后方可按新的专业申报高一级职务。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工作业绩合并计算,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专业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九)有关人员申报身份问题

1.“教育管理”专业仅限校(园)长正职申报,其他人员应选择所主要从事专业申报。按照“教育管理”专业申报高级教师的人员,须担任校(园)长3年以上。担任校(园)长职务的申报人员,须取得校(园)长培训合格证,所担任职务及时间以岗位聘用合同或任职文件为准。

校长正职坚持一线教学工作并完成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也可按一线教师申报。2.申报人员应按现所在岗位申报,并在“单位类型”中如实填写有关项目,如“城市高中”、“城市初中”、“农村初中”、“农村小学”等。在中学、幼儿园、小学等不同岗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在工作经历中予以体现。其中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以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取得幼儿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到中学任教3年以上,可以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3.在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中心校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可按非一线教师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员执行。

4.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教育机构,如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资质,具有规范的教学计划,并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可按教师申报,否则须按教研员申报。

(十)有关学术技术称号问题

本标准中有关的学术技术称号有:

国家级:享受国务院特殊贡献津贴专家、国家百千万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优秀专家。

省级:省委省政府授予的省优秀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贡献津贴专家、省学术 技术带头人、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省特级教师以及省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省基础教研部门授予的教学能手。省辖市:省辖市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专家”、享受省辖市政府特殊贡献津贴专家、省辖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省辖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及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县级:县级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专家”、县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县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及县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十一)有关表彰问题

各类表彰奖励以政府部门组织的为准,非政府部门组织的原则上不予认可。政府综合表彰是指以各级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表彰;省、部级政府综合表彰包括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表彰和教师节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综合表彰是指由政府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综合性表彰以及教师节期间经政府或授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联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其它受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它业务主管部门教育教学工作表彰的,相应降低一个级别使用。

对于个别专业性较强的专业,由业务主管行政部门进行的表彰,评委会可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

校(园)长有关要求学校(幼儿园)获得的综合性集体表彰有:党委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综合性示范学校(幼儿园)、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教育教学先进单位、文明标兵学校等,县区及以下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文明学校”可视为综合性集体表彰。

班主任、班集体表彰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班主任、班集体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团队辅导员、团支部、少先队表彰是指由共青团少先队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

教学成果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要求,规范评选的优秀教学成果。

其它未列入的表彰,由评委会根据其规范程度经集体讨论达成共识后予以认可,凡未经评委会达成共识的一律不予认可

(十二)关于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问题

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以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为主,在某次活动中举办的优质课不予认可,须附本人教案和专家评价意见,获奖附奖励证书,同时须在评审简表中标明主办部门、获奖等级、文件号、奖励证书编号等。

获得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课、观摩课证书的人员,须提供从教以来获得的 相应级别优质课二等奖或以上等次证书。自2016年起,示范课、观摩课应以文件或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凡没有以文件、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的示范课、观摩课一律不予认可。

电教部门组织的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内容的优质课,实验装备部门组织的物理、化学、生物、科学4个学科实验内容的优质课予以认可。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优质课应体现信息技术在学科教学中的应用,突出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的创新,实验优质课应以实验教学内容为主,突出实验设计和方法的创新,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优质课、实验优质课须同时提供相关光盘或录像。

(十三)教科研课题问题

教科研课题指教育科研部门、基础教研部门组织鉴定的教科研课题。课题一般应具有立项、开题报告、课题研究方案、研究过程、中期报告、结题报告等阶段,须附立项报告、研究过程材料、研究报告、结项(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完备的材料;教科研课题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对于水平低下的不予认可;教科研课题应有一定的研究周期,并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对于研究周期不满1年、没有投入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不予认可。

(十四)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1.能力经历要求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由单位提供证明材料;正高级教师教育思想应以文字形式概括其主要观点,并说明在评审材料中的体现。

2.教育教学工作量提供课程安排表及学校有关证明。听课、评课附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的听课、评课记录等证明材料。3_循环教学提供学校教学计划、教案等。

4.学生管理工作须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等。

5.教育教学效果提供学校原始教学效果评估材料及评价意见,考核结果须提供任现职以来《考核表》原件

6.专题讲座须提供主办方邀请函、有关会议通知、讲稿、讲座等资料。7.表彰、奖励等提供有关证书原件,并在评审简表中注明表彰文件号、证书编号。8.示范引领。申报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应由单位出具师德师风表现的证明材料;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应提供经单位批准的有关证明材料、被辅导教师的获奖证书等;正高级教师示范引领作用应提供其学科带头人、主持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参与学科教研中心组工作等有关文件材料。

9.“支教、交流”按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进行,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为准,须提供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10.综合实践、校本课程和学生社团有关表彰和观摩学习活动以各级基础教育业务主管部门规范组织的为主,受到表彰的应提供有关表彰文件和证书,受到组织观摩学习的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会议通知原件、有关活动的视频等影像资料。同时,需提供以下过程性材料:

(1)综合实践。综合实践应提供学校综合实践活动的整体规划。研究性学习应提供指导学生选题、设计方案、开展研究、进行成果展示交流,提供完整的过程性材料。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应提供反映活动主题、活动方案、活动小结等方面内容的过程性、常态化材料,应体现教师在活动中发挥的组织、引导、管理作用,同时提供学校或上级部门出具的活动认定意见。

(2)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应提供学校校本课程规划方案,并按照《学校校本课程规划方案》的要求开发、实施校本课程,教师撰写的校本课程纲要通过学校课程审议委员会审议,校本课程教学活动设计方案、课程学习结果评价等材料齐全。

(3)学生社团活动。学生社团要求制度完善,有完整的章程、加入、退出机制,定期开展活动制度,每学年一次的校级展示活动;列入学校校本课程体系的,要有活动计划、活动实施方案、活动评价意见、活动总结等;学生社团辅导教师须提供担任学生社团辅导教师的有关文件、个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等证明材料。

11.其他有关材料按要求提供。

五、工作纪律要求

有关人员和组织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如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人社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省人社厅《关于严格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75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应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要求进行推荐,推荐工作中要按照职称政策公开、申报数额公开、推荐办法公开、申报人业绩条件公开、推荐结果公开的要求在本单位公开展示不少于一周,凡是未按要求公开的,推荐结果一律无效。

(二)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延期申报:

1.出现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当年不得申报。

2.违反县(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规范教师行为有关禁令的,当年不得申报。

3.拒绝承担教学、教研任务和班主任以及支教、交流等工作,或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的,当年不得申报。

4.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或已定性为人为教育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受到上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当年及下一不得申报。

5.因各种违规行为受到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等纪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6.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中,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客观真实。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审批部门予以撤销,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填报虚假材料的;

(2)提供假数据、假业绩、假成果、假论文论著、假获奖证明的;(3)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有关证件的。

(三)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意见。申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单位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在符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后,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1.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申报、推荐的;

2.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擅自扩大评聘范围,为不属于评聘范围的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

(四)有其他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上一篇:商务英语下一篇:会计专科电大毕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