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内控监督管理系统(精选10篇)
1.银行内控监督管理系统 篇一
1.认真做好营业网点安全检查工作
为规范两行合并后的安全保卫工作,安全保卫部迅速制定《营业网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营业网点安全检查制度及检查内容,切实贯彻“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营业网点负责人和安全员按照营业场所安全管理检查内容40条进行逐条对照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同时,安全保卫部指派专门的保卫人员,加大对营业网点的夜间巡查力度,明确每周不低于两次的夜间巡查,每月网点夜间巡查覆盖面达100%。
2.狠抓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和积分管理工作
安全检查是做好安全防范、案件防控的重要手段。通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其落脚点就是放在对存在问题的督促整改上,及时堵塞管理和操作中的漏洞,增强安全系数,杜绝案件的发生。截止三季度,安全保卫部共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88起,发现整改安全隐患39起,下达违规行为整改通知单28份,同时对照《营业网点安全保卫违规积分标准》对9个营业网点及个人作出积分处理,从而从根本上扭转了重查处、轻整改的工作倾向,也进一步提高了营业网点对安全防范及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视程度,规范了员工的安全防范操作行为,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切实加强我行营业观点技防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
安全保卫部通过对营业网点监控录像的随机回放检查,一方面促进网点对技防设备的清洁、维护保养,一方面通过对监控资料回放调阅,复制拷贝发现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和不规范行为,有针对性的加以指导、整改,防患于未然,杜绝操作风险的形成和案件的发生。
4.整理制定_____建行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加强案件防控力度,维护我行的正常经营秩序,建立支行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责任明确的应急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使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和责任化,最大程度的减轻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害,安全保卫部重新调整和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从工作职责、组织架构、人员分工、保障支持、处置流程等方面规范和细化预案内容。从上半年营业网点预案演练的情况来看,我行各督促营业网点负责人和安全员按照营业场所安全管理检查内容40条进行逐条对照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同时,安全保卫部指派专门的保卫人员,加大对营业网点的夜间巡查力度,明确每周不低于两次的夜间巡查,每月网点夜间巡查覆盖面达100%。
2.狠抓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和积分管理工作
安全检查是做好安全防范、案件防控的重要手段。通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其落脚点就是放在对存在问题的督促整改上,及时堵塞管理和操作中的漏洞,增强安全系数,杜绝案件的发生。截止三季度,安全保卫部共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88起,发现整改安全隐患39起,下达违规行为整改通知单28份,同时对照《营业网点安全保卫违规积分标准》对9个营业网点及个人作出积分处理,从而从根本上扭转了重查处、轻整改的工作倾向,也进一步提高了营业网点对安全防范及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视程度,规范了员工的安全防范操作行为,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切实加强我行营业观点技防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
安全保卫部通过对营业网点监控录像的随机回放检查,一方面促进网点对技防设备的清洁、维护保养,一方面通过对监控资料回放调阅,复制拷贝发现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和不规范行为,有针对性的加以指导、整改,防患于未然,杜绝操作风险的形成和案件的发生。
4.整理制定_____建行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加强案件防控力度,维护我行的正常经营秩序,建立支行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责任明确的应急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使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和责任化,最大程度的减轻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害,安全保卫部重新调整和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从工作职责、组织架构、人员分工、保障支持、处置流程等方面规范和细化预案内容。
2.银行内控监督管理系统 篇二
1 建立明确的内控制度宣贯和培训机制
为了促进制度的执行,对于涉及权限和流程等重要内容修订后的制度文件,下发时可以以修订说明的形式,明确制度修订后该业务管理在权限和流程方面的变化,避免因制度执行者对新制度不了解而产生执行问题。同时,应建立明确的内控制度宣贯和培训机制,这是促进制度执行的有效方式。宣贯和培训可以根据制度涉及的关键风险点或修订后制度的主要权限流程变化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比如以会议形式集中宣贯、以邮件形式自行学习、以流程模拟等方式进行。笔者建议,宣贯和培训工作应分层次、分类别进行,使不同层面的执行者能更加高效和深入地了解制度的精髓所在,最终促进制度的执行。
2 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机制
经过几年工作的实践和摸索,笔者认为,可通过开展对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的专项监督检查来推进制度执行层面问题的解决。相比于一般性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侧重点可以更好地有的放矢。此外,采取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根据不同检查的内容和环节灵活实施。
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可选取重点工程项目、投资项目等,关键环节可选取资金、采办等涉及企业发展命脉的环节;实施专项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可以从制度建设和执行两个方面对重点风险进行检查;检查依据可以参照内控制度文件的条款,也可以根据相关阶段性特殊工作的要求;在检查阶段,可以设置自查和检查两个环节,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开展全面检查;整改工作不仅要纠正执行中的不规范行为,也要通过相应制度的完善使问题得到持续地解决。
3 建立专门的考核管理办法
强化制度执行,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考核管理办法,比如《内控制度体系监督考核办法》,从体系建设、制度执行、问题整改等全要素、全过程设定合理、有效的考核细则,并纳入企业绩效考核体系,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涉及违法违纪的,依据企业相关规定实施问责。同时,要加大追责力度,严肃惩治,在制度中对追责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并尽可能做到量化。如果发现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则应严肃查处,提升制度的威慑力,促进制度的执行,从而提升管理的有效性。
4 实施以风险控制为导向的评价机制
相比于全面覆盖、对任何环节同等重视的传统内控评价方法而言,以风险控制为导向的内控评价方法的最大优点是可以根据企业风险评估结果调整评价策略,确定评价重点,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集中注意力和人力,重点关注关键点和薄弱环节,提高内控评价的工作效率和针对性。在以风险控制为导向的内控评价过程中,企业业务流程各个控制环节的有效性是核心。
以风险控制为导向的内控评价的基本思路为:内控控制目标的实现是建立在对业务流程进行有效性控制的基础上的,任何一项业务流程都是由多个环节构成的,重点环节极大地影响着整个业务流程的进行。因此,应重点关注重点环节,对非重点环节保持必要关注,从而保证整个业务流程的顺利完成。具体而言,可从以下4方面入手:①突破事后评价与监督的阻碍,实现企业持续、实时的监控模式,及时发现企业的控制缺陷和风险;②在整体上,该方法体现了“精简”的原则,降低了内控评价的工作量;③在评价点上,体现了“重点突出”的原则,便于内控评价工作抓住关键;④在评价过程上,体现了“可操作性”的原则,每一个指标具有可测量性,便于操作人员提高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以风险控制为导向的内控评价方法的具体实施操作过程为:管理控制点→关键控制点→内控评价。这三者之间是层层递进的关系,其优势有以下2点:①灵活。年度评价或人力时间充分时,可以选择全部管理控制点进行评价;专项审计或人力时间不充分时,可以有选择性地抽取管理控制点甚至关键控制点进行评价。②稳定、抗干扰。选择的关键控制点相对稳定,不会随着业务流程改变而轻易改变,面对企业环境变化、业务流程改变的情况,具备一定的“抗干扰能力”。因此,可以避免因内控评价体系修订而导致的重复工作和成本浪费。
实施检查过程中要注意,检查次数不宜过多,检查时间间隔建议控制在半年或一年;检查的范围应抓住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检查可以由业务管理、体系管理人员联合开展;检查过程中注意分析在执行过程中与制度不一致之处的原因,如果是制度设计本身存在问题,则要完善制度,如果是执行不到位,则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的宣贯,纠正错误做法,促进制度执行。
以上为笔者对构建基于风险管理的内控制度体系建设监督保障机制的主要方法,望能为广大管理者予以启发和帮助。
参考文献
[1]王晓玲.基于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建设[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0.
[2]胡为民.内部控制与企业风险管理——实务操作指南[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7.
3.探究企业财会管理的内控监督机制 篇三
【关键词】金融企业;财会管理;内控监督机制;人力资源;执行力度
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对我国金融企业(如各类银行)的财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此同时,财会管理的内控监督愈加被提上日程,毋庸置疑,内控监督对于确保金融企业财会管理高效性不可或缺。针对目前金融企业财会内控监督不健全、不完善的现状,企业相关人员必须善于运用多元化、有效性的手段构建健全高效的内控监督机制,提高内控监督的实效性。
一、不断健全财会管理的内控监督机构
从目前我国金融企业财会管理内控监督机构设置来看,很多企业确实设置了相应的内控监督机构,但这些机构往往重形式轻内容,未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再者,一些企业为了应付上级检查,随便设置一些机构敷衍了事行为较为普遍,这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财会管理内控监督机构的不完善,不利于其监督功能的发挥。因此,金融企业要不断健全内部监督机构,努力构建适合企业发展的内控监督机构与体系。具体来说,金融企业要迎合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潮流,健全内控监督机构,一方面不断完善内控监督组织形式,另一方面还积极建立目标明确、职责分明以及层次清晰的内控机构。无论是财会管理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还是评价监督系统,金融企业都有与之相对应的内控监督机构,确保了每一个环节高效运行。再者,金融企业内控监督机构要做到精简高效,切忌繁冗复杂,执行效果甚微。
二、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的作用
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制度的作用,强化内部审计制度建设是建立健全内控监督机制的有效途径。内部审计机构是目前很多金融企业设立的专门行使内控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部门,很多内部审计机构都建立了系统、规范和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要想提高企业财会管理内控监督效率,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已经迫在眉睫。诚然,内控监督要有相应的制度作保障,而内部审计制度便首当其冲发挥作用。首先,内部审计部门应不受上级、乃至其他部门的牵制,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内控制度上应专门体现该点。其次,内控审计制度应对财会管理工作开展的每一个环节进行规范化规定,例如事前预防制度、事中监督制度以及事后处理制度等,确保财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后,要不断建立健全监督惩戒制度。对于犯错误的职工要做到违章必究,执法必严。
三、加大内控监督力度,确保监督高效
目前,我国很多金融企业的内控监督机构以及相应的内控制度都形同虚设,完全无法起到内控与监督的作用。最普遍的问题是,金融监督审计工作不到位,对于违反相应规则与制度,并为企业发展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仅仅给予轻微的警告,或者无关痛痒的惩罚,完全无法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即内控监督机构的执行力不强,监督惩戒力度不够,这造成了全体企业职工对财会管理内部制度的不加重视。因此,必须加大内控监督执行力度,确保监督的有效性。首先,要进一步落实金融企业内控监督部门的职责和任务,财务管理是金融企业发展与建设的重要内容,从金融业行情来看,做到职权统一,将责任落到实处很有必要。其次,要健全责任追踪制度。坚持“谁犯错谁负责”的原则,将事故责任追究到底。再次,要做到依“法”管理。相关人员要严格依照相关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进行样儿的监督。最后,加大惩戒力度,以儆效尤。
四、重视企业财会人力资源的培育工作
众所周知,从事金融企业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财会管理能力。诚然,内部监督无非是对财会管理人员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工作成效等监督与控制,要想提高内控监督效率,从财会人力资源培育入手更有利于从根源上堵截金融企业发展的安全事故因素,确保内控监督的有效性。鉴于此,企业应重视财会人员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技能的创新型实用性财会管理人才。首先,金融企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不仅要包括财会基础知识、管理学知识、基本的法律法规等,还要包括职业道德培训、信息技术培训等内容。其次,要通过多种途径增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意识,禁止其出现营私舞弊、恶意篡改数据等现象,为内控监督减轻压力。最后,引进综合能力较强的优秀财会管理人才,不断充实企业财会管理人才队伍。
综上所述,对于金融企业来说,要想尽可能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使其实现长远、健康发展,做好财会管理工作,提高财会管理内部监督有效性尤为重要。众所周知,金融企业财会管理内控水平的高低不仅关系着财务会计的运行成效,同时更影响着企业整体经济效益,甚至影响着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此,金融企业主要可通过健全内控监督机构、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加大内控监督力度、重视人力资源培育等途径推动企业财会管理质量的提升。
参考文献:
[1]仰桂兰.企业财会内控监督机制的现状与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15,09:85-86.
[2]阙彬.分析如何加强企业财会内控监督机制[J].经营管理者,2015,16:34.
4.银行内控监督管理系统 篇四
一是加强领导,提高员工素质。该部成立了标准化服务检查领导小组,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内部控制暂行管理规定》,逐步强化员工严守纪律、强抓业务、坚持优质服务的自律意识,提高员工自身素质。
二是加大检查力度,增强制度落实。该部检查小组不定期对各科室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通报检查情况,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批评指正,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罚。
5.银行内控监督管理系统 篇五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已经2005年8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6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主
席:刘明康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
(银监会令2005年第4号 2005年11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法律工作,提高法律工作质量和依法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监会开展法律工作,适用本规定。银监会法律部门依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银监会法律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法律工作,是指银监会为履行银行业监管职责,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以及相关保障工作。
银监会受托起草法律、行政法规代拟稿适用本规定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银监会法律工作应当遵循依法、高效、公开的原则。银监会法律工作应当统一规范、分工协作、分级负责。
第五条
银监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规划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第二章 规划与立项
第六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在研究有效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框架的基础上,根据我国银行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总结和借鉴国内外银行业监管的良好做法,拟订银行业中长期立法规划。
拟订银行业立法规划,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以国家经济、金融政策为指导。第七条
银行业立法规划包括银行业规章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制定、修订或废止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第八条
拟订银行业立法规划,应当征求银监会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金融机构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
银监会各内设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认为需要制定或修改银行业规章的,应当申请列入银行业立法规划,向银监会法律部门提出规章立项申请。规章立项申请应当包括制定或修改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等内容。
规章立项申请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要求提交立项申请的部门补充材料;不及时补充的,不予受理。
银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银监会法律部门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的建议。
第九条
规章立项申请由银监会法律部门负责统一审核。银监会法律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立项申请进行审核:
(一)制定或修改规章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拟规范的主要问题是否清晰;
(三)制定或修改规章能否实现监管目标;
(四)解决问题的基本方式是否明确;
(五)是否有可行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根据规章立项申请和银行业立法建议,统筹考虑、综合平衡,确定规章制定、修改项目和立法建议项目。
银监会法律部门经审核,认为规章立项申请符合本规定的,予以立项。
拟列入银行业立法规划的规章与现行规章内容不一致,需要修订现行规章的,应当同时予以立项。
拟制定规章的内容与现行规章重复的,不予立项;可以通过修订现行规章予以规定的,应当修订现行规章。
第十一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在确定规章制定、修改项目和立法建议项目的基础上,拟定银行业立法规划草案。
银行业立法规划草案应当包括银行业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项目、职责分工和实施程序,以及银行业立法的中期、长期目标。
银行业立法规划草案报银监会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银行业立法规划由银监会法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银监会各内设部门应当依据立法规划开展规章制定、修改工作。
第十三条
银行业立法规划应当通过规章制定计划分步实施。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立法规划制定下一的规章制定计划。
规章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起草部门和工作进度等内容。
规章制定计划报银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
规章制定计划可以进行调整。
银监会法律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规章制定计划的调整方案。未列入规章制定计划,但急需制定、修改规章的,银监会各内设部门可以向银监会法律部门提出增加规章立项的申请,银监会法律部门经审核后提出规章制定计划调整方案。
规章制定计划调整方案报银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第十五条
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由银监会法律部门负责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
银监会各内设部门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拟订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方案,经银监会法律部门审查后报银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执行。
银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机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银行业重大监管制度或监管措施的,应当向银监会法律部门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第三章论证起草
第十七条
银监会各内设部门负责起草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规章涉及两个以上内设部门的,由所涉部门商定或由银监会负责人指定牵头起草部门。
综合性的规章,由银监会法律部门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工作小组共同起草。银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受托承担规章的具体起草工作。
第十八条
起草规章应当进行起草前论证。起草前论证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确定规章拟规范的主要事项;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和研讨会等方式,听取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意见;
(三)通过国内外调研,收集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了解国内外金融机构和国外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实践;
(四)确定对有关重要问题的规范性意见;
(五)论证有关规范性意见的合法性、协调性和操作性;
(六)形成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应当包括论证事项、论证过程、对于论证事项的各方面意见、论证结论与理由,并附有关论证资料。
第十九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或“实施细则”。
使用其他名称的,应当有利于理解规章内容及其效力,并有利于规章的执行、清理和汇编。
第二十条
规章应当结构完整,包括规章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一般原则、实体内容、程序规定和施行日期等部分。必要时,应当对有关概念和术语做出解释。
规章应当逻辑严密,各部分内容相互协调,条文顺序安排合理。
第二十一条
规章应当内容完备,对于所规范的事项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规章的具体规范应当包括适用规范的条件或情形、行为准则以及违反行为准则的后果。规章规定监管职权的,应当同时规定监管职权的行使主体、条件、程序和不当行使监管职权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规章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上位法的授权或者与上位法相冲突。
规章内容应当与银监会现行规章或国务院其他部门的相关规章协调和衔接。起草替代性规章的,应当在规章中明确废止被替代的规章。第二十三条
规章可以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和范围内设定具体法律责任;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法定权限自行设定。
规章设定法律责任的,应当明确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所违反的特定法律规范,以及法律责任的形式与内容。
规章不得设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规章设定监管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的,应当与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相当,并明确金融机构和其他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方式。
规章设定的监管措施应当为实现监管目的所必需,并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
第二十五条
规章引用同一规章其他条文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的规定的,应当明确被引用的条文。
第二十六条
规章内容以条文形式表述。条文可以分设款、项、目。内容复杂且条文较多的规章可以分章、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二十七条
规章的文字表述应当准确、规范、简明易懂,语言风格前后一致。
第二十八条
规章的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应当以不同文字予以明确表述,“可以”表示授权性规范,“不得”表示禁止性规范,“应当”或“必须”表示义务性规范。
第二十九条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专业机构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专业机构起草。
委托起草的,起草部门应当拟定委托起草方案,征求银监会法律部门意见后报银监会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委托银监会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起草规章。
第三十条
起草部门起草规章应当充分征求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意见。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规章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关系紧密的,应当制定联合规章。
第三十一条
对于规章及其所涉及的重大问题,起草部门可以通过银监会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二条
起草部门完成规章起草工作后,形成规章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简要起草过程;
(二)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三)制定目的;
(四)规章的结构和内容;
(五)解决问题的主要规定及其合理性、有效性分析;
(六)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其协调、处理情况;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第三十三条
银监会受托起草法律、行政法规代拟稿的,由银监会法律部门负责组织起草。
第三十四条
银监会各内设部门和派出机构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章 审查公布
第三十五条
规章由银监会法律部门负责统一审查。
第三十六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送银监会法律部门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草说明;
(二)论证报告;
(三)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
(四)调研报告、相关案例等其他参考资料。
所附材料不全的,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退回并要求补充。
第三十七条
送银监会法律部门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三十八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对规章送审稿,可以从整体构思、规章内容、条文表述、起草程序、体系协调、规章适用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第三十九条
整体构思的审查包括:
(一)规章制定目的是否明确;
(二)制定规章是否符合监管效率原则;
(三)规章规定是否具有针对性;
(四)是否符合银行业运行规律和发展方向;
(五)是否公平对待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
(六)规定的具体制度是否与规章制定目的相一致。第四十条
规章内容的审查包括:
(一)名称是否适当;
(二)结构是否完整;
(三)体例编排是否清晰、合理;
(四)具体规范的逻辑结构是否完整;
(五)实质内容是否全面。第四十一条
条文表述的审查包括:
(一)用词是否准确,句式是否标准;
(二)使用概念是否规范,文字表达是否专业;
(三)语言是否平实、简明易懂,前后风格是否一致;
(四)文义是否清晰。
第四十二条
起草程序的审查包括:
(一)规章起草是否已列入立法规划和规章制定计划;
(二)是否进行了充分论证;
(三)相关参考资料是否详实;
(四)是否充分征求了相关机构或公众的意见;
(五)对意见分歧是否进行了充分协调。第四十三条
体系协调的审查包括:
(一)规章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规章是否与有效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相协调;
(三)规章是否与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相协调;
(四)规章是否与其他银行业规章协调、衔接。第四十四条
规章适用的审查包括:
(一)规章的可执行性论证是否充分;
(二)是否有必要的规定保障规章的执行;
(三)规章的内容是否便于操作;
(四)规章规定的监管程序是否高效、透明;
(五)实施监管措施的成本是否过高;
(六)规章规定的监管职权和监管措施是否具备实施条件。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
(一)规章未列入立法规划和规章制定计划的;
(二)规章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三)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四)有关机构对规章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充分协商的;
(五)简单重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内容的;
(六)规章的结构和内容存在重大缺陷的。
第四十六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可以将规章送审稿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也可以对规章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对涉及的重大问题,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四十七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在与起草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对规章送审稿的审查意见。
第四十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银监会法律部门的审查意见,修改规章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
起草部门对审查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与银监会法律部门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有关问题、各方意见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九条
起草部门对规章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进行修改后,送银监会法律部门复核。银监会法律部门复核无异议的,形成规章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规章草案及其起草说明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银监会法律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提请银监会主席会议审议。
银监会法律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规章草案,由银监会法律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提请银监会主席会议审议。
第五十条
规章草案应当经银监会主席会议审议决定。
银监会主席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起草部门作起草说明,由银监会法律部门作审查说明。
第五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银监会主席会议的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修改稿,并经银监会法律部门会签后报请银监会主席签署,以银监会令的形式公布。
需要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联合规章的,应当在银监会主席签署后,送国务院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以银监会令的形式公布。
第五十二条
公布规章的银监会令应当载明规章的制定机关、文号、通过日期、规章名称、施行日期、主席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规章应当在银监会公报和银监会网站上公布,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五十三条
规章中应当明确规定规章施行日期。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6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或可能严重影响银行业稳健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银监会法律部门负责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五条
规章需要翻译外文参考文本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银监会法律部门在审查时也可提出相关建议,由银监会负责人决定。
外文参考文本由银监会法律部门会同国际部组织翻译和审定,翻译工作可以聘请有关专业组织或人员予以协助。
第五十六条
修改规章的,适用本规定第三章和本章关于规章起草和审查的规定形成规章修订草案,经银监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银监会令的形式公布。起草法律、行政法规代拟稿的,由银监会法律部门在起草或组织起草的过程中适用本章有关规章审查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代拟稿经银监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国务院。
第五十七条
银监会各内设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送银监会法律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法律部门审查同意后,由起草部门报银监会负责人签署,以会发文形式公布。
规范性文件在银监会公报和银监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五十八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由派出机构法律部门负责统一审查。第五十九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派出机构法律部门负责报上级机构备案。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本规定的,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予以备案登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或者其规定不适当的,上级机构不予备案登记,并可以撤销该规范性文件或者要求修改。
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银监会派出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银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银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研究处理。
第六十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对涉及银行业重大问题的,应当报告银监会决定。银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应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对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提出意见。
第五章 解释与咨询
第六十一条
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规章进行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规章进行解释:
(一)需要进一步明确规章规定的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第六十二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可以向银监会提出规章解释要求。
银监会派出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逐级上报,向银监会提出规章解释要求。
要求对规章进行解释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所遇到的具体问题及其背景、需要解释的具体条款等材料。
第六十三条
规章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解释权唯一原则;
(二)尊重规章制定目的原则;
(三)及时、公开原则。
银监会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规章所作的解释不具有规章解释的效力。
第六十四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负责组织规章的起草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拟订规章解释草案。
拟订规章解释草案应当征求银监会有关内设部门的意见。
第六十五条
规章解释草案经规章起草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的负责人和银监会法律部门的负责人签署后,由银监会法律部门提交银监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以会发文形式公布。
银监会法律部门起草或组织起草的规章的解释草案,由银监会法律部门负责人签署后,提交银监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以会发文形式公布。
第六十六条
银监会对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七条
在银行业监管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含义的,银监会可以提请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进行解释,或向国务院提出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进行解释的建议。
第六十八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银监会提出对银监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的要求。
要求对银监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的,由起草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解释草案,送银监会法律部门会签后,报银监会负责人批准公布。
第六十九条
银监会可以就适用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七十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负责统一拟订法律咨询的答复意见,并将询问的问题和答复意见建档登记。
答复法律咨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十一条
银监会负责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中央国家机关,以及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提出的法律咨询。
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答复当地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提出的法律咨询。
提出法律咨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需要答复的具体法律问题及其产生背景等资料。
未按照本条规定提出法律咨询的,不予受理。
第七十二条
答复法律咨询,应当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统筹考虑法律、行政法规、相关司法解释、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咨询的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意见。
第七十三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对法律咨询的答复意见,应当抄报上级机构法律部门。银监会派出机构答复意见不一致的,由上级机构裁决。对错误的答复意见,应当要求纠正。
第七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的法律工作给予指导,并可以开展信息交流、法律调研、纠纷协调等工作。
第七十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负责就银行业监管的法律适用问题与司法机关进行协调。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内设部门需要与司法机关协调的,应当向本机构法律部门提供拟协调的事项和相关资料,由本机构法律部门统一协调。各内设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法律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七十六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负责为本机构的下列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一)银行业监管的重大决策;
(二)市场准入、审慎监管和市场退出等具体监管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为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应当对有关问题的合法性与可行性进行论证,必要时,应当提出法律解决方案。
第七十七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内设部门征求法律意见,应当向本机构法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具体事项、存在的问题和初步处理建议等材料。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内设部门在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方面存在不同意见的,可以提交本机构法律部门进行协调。
第七十八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对银监会派出机构法律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解答法律问题,协调工作关系,裁决意见分歧。
银监会对一个派出机构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答复的,应当同时抄送其他派出机构。
第六章 检查评价 第七十九条
银监会应当对银行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以及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评价。
第八十条
检查评价由银监会法律部门组织银监会有关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共同实施。银监会派出机构法律部门负责组织辖内检查评价的具体工作。
第八十一条
检查评价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评价标准:
(一)符合上位法规定,具有合法性;
(二)相互衔接一致,具有协调性;
(三)结构和内容完整、明确,具有完备性;
(四)可得到有效实施,具有操作性;
(五)可促进银行业稳定和规范发展,具有实效性;
(六)易于理解,普遍认知,具有普及性;
(七)监管机构严格执行,金融机构贯彻实施,守法率高;
(八)符合金融机构、公众和其他各方利益,认同度高。
第八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履行以下检查评价职责:
(一)制定检查评价方案;
(二)组织实施检查评价工作;
(三)研究分析社会评价信息;
(四)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
(五)组织检查评价制度的业务培训。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下级机构法律部门的检查评价工作。第八十三条
进行检查评价,可以使用以下方式获取的信息和资料:
(一)检查评价调研;
(二)执法检查;
(三)分析现场检查报告;
(四)研究司法机关建议;
(五)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六)立法解释和规章解释;
(七)法律咨询和提供法律意见;
(八)法律宣传和培训。
第八十四条
检查评价包括以下实施方式:
(一)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检查评价;
(二)专项检查评价;
(三)对监管机构执法情况的检查评价;
(四)对金融机构守法情况的检查评价。
第八十五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对辖内实施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检查评价报告。
银监会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总结全国的情况,对银监会上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检查评价报告。
对于重要的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银监会法律部门可以组织进行专项检查,提出专项检查评价报告。
第八十六条
银监会发布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18个月后,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组织进行检查,提出检查评价报告。
起草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应当在实施检查前制定检查评价方案。第八十七条
检查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据本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检查评价标准进行的具体分析;
(二)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三)制定、修改或废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四)改进监管执法工作和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对于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建议,由银监会法律部门依据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八十八条
银监会各内设部门和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法律部门反馈检查评价相关信息。
银监会有关内设部门和派出机构应当在现场检查报告中对金融机构实施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做出评价。
第七章 清理汇编
第八十九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以立法规划为指导,定期组织银监会各内设部门和派出机构,对银监会发布的规章进行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需要对规章进行修订的,由银监会法律部门列入规章制定计划。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规章进行修订:
(一)制定新的上位法,或上位法修订、废止,需作相应修订的;
(二)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需作相应修订的;
(三)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现有规章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求的;
(四)与其他规章的规定不协调,需要修订的;
(五)主管机关或执行机关变更的。
修订规章的标准和程序适用本规定关于规章制定的规定。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止现行规章:
(一)上位法修订或废止而失去立法依据的;
(二)所规范的事项已由上位法予以规范的;
(三)所规范的事项由新的规章予以规范的;
(四)所规范的事项已实施完毕或者已不存在,规章无继续存在必要的。
第九十二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可以按提出需要废止的规章目录,报银监会主席会议审议公布。规章的起草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认为应当废止规章的,可以向银监会法律部门提出废止规章的建议。
第九十三条
银监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适用本章对规章清理的规定。银监会派出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派出机构法律部门组织实施。第九十四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分类、整理和汇编。
银监会法律部门统一负责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出版工作。第九十五条
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汇编的内容包括:
(一)涉及银行业的国际条约、国际协定和谅解备忘录等文件;
(二)涉及银行业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命令;
(三)涉及银行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四)银监会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司法机关发布的涉及银行业的司法解释;
(六)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的涉及银行业的规章。
第八章 法律工作专家委员会
第九十六条
银监会设立法律工作专家委员会作为法律咨询议事机构。
第九十七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拟订法律工作专家委员会组建方案,报银监会主席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九十八条
法律工作专家委员会设专家委员15人。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聘期2年。法律工作专家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法律和监管工作人员;
(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学术研究人员;
(四)相关部门和组织的工作人员。
本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所列人员应当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从业经历,熟悉国内外金融、法律理论和实践,并在所从业领域享有良好声誉。第(三)项所列人员应当具有法学、经济学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并取得突出学术成就。
第九十九条
专家委员承担以下工作:
(一)对有效银行监管法律体系框架、规章制定规划等提出建议;
(二)对银行业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起草提出论证意见;
(三)对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提出具体建议;
(四)对规章解释和法律咨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
(五)对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
(六)银监会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一百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设立秘书处作为法律工作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排与协调。
第一百零一条
法律工作专家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银监会法律部门可以召集全体或部分专家委员召开专项论证会议。专家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并对会议议题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零二条
专家委员应当保守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银监会要求保守的其他秘密。
未经银监会法律部门许可,专家委员不得对外披露会议内容。第一百零三条
银监会应当对专家委员开展活动给予经费保障。第一百零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可以解聘专家委员:
(一)专家委员提出辞职申请的;
(二)因故不能继续担任专家委员的;
(三)专家委员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银监会要求保守的其他秘密的。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应当设置法律部门,并配备相应的法律工作人员。银监会省级以下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法律部门或指定开展法律工作的部门,并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
第一百零六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保障法律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一百零七条
银监会应当系统地开展法律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金融法律意识,普及金融法律知识。
第一百零八条
新颁布的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宣传,由银监会法律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内设部门提供宣传方案和宣传材料,报银监会负责人批准后,共同实施。
银监会派出机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宣传。第一百零九条
银监会应当根据监管需要,有计划地安排法律培训。
第一百一十条
对于新颁布的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监管工作人员和银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对于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组织普遍培训。银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组织培训。
第一百一十一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可以组织银监会各内设部门和派出机构建立法律工作信息共享和交流制度。
第一百一十二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对银监会各内设部门和派出机构在法律工作中的良好做法和成果予以总结和表彰。
银监会法律部门可以从银监会各内设部门和派出机构中评选法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报银监会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奖励。第一百一十三条
银监会各内设部门和派出机构不遵守本规定有关规定的,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报告银监会负责人,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银监会所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金融机构及其人员和业务活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法律工作实施规则。第一百一十六条
大连银监局、宁波银监局、厦门银监局、青岛银监局和深圳银监局适用本规定关于省级派出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6.银行业务检查监督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规范业务检查监督行为,提高检查质量;有效提高业务检查监督效率,降低检查成本;充分共享业务检查监督信息,提高检查效益,促进检查监督履职,完善内控管理体系,提升风险防范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业务检查监督是指对各级行业务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和外部监管部门所开展的各项专项检查、日常履职检查和业务监督等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实行检查项目统筹化管理、检查操作流程化管理、检查信息系统化管理。因内控管理需要,采取突击检查方式的,依据总行关于突击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立检查制度。各级行业务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专业业务检查工作,根据内控管理要求和业务风险状况制定本专业检查制度,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检查制度要明确各级行各类业务检查监督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检查的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检查频次、检查覆盖面、检查方法、报告路线、整改措施、违规处理等内容。检查内容、频次、覆盖面不能低于总行规定的检查要求。
第四条 各级行内控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内业务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日常管理与监督。
7.银行内控监督管理系统 篇七
关键词: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内控管理,问题
财务会计部门作为重要的职能部门, 始终处于银行经营管理中的基础、枢纽、核心地位, 其内控建设已成为银行经营管理的重中之重, 对于完善银行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有着重要意义。加强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内控管理已成为各家银行的共识。
一、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内控管理简介
银行财务会计内控是为了贯彻执行会计法、新财务规则、新会计准则、新所得税法、新巴赛尔资本协议的实施及银行内控指引规章制度、维护客户和银行的资金、资产安全, 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可靠、完整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财务会计核算与管理的制度、流程和方法。事实上银行经营的各个方面都涉及到会计, 会计风险是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会计内控管理非常重要。
财务会计内控管理主要职能有:一是决策支持, 做好宏观经济金融和行内业务经营综合分析, 为产品研发、客户拓展和业务发展提供决策服务。二是经营指挥棒, 统筹业务发展、风险控制和经营效益, 充分发挥预算的战略引导和综合协调作用, 统筹协调资源配置关系和收益分配关系。三是经营总闸门, 制定规范化的制度体系, 建设先进的财务会计管理平台, 规范财务会计行为。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内控管理意义重大, 其目标是确保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性和效果性、资产的安全性、经济信息和财务告的可靠性, 有利于银行的生存与发展, 有助于治理层实现经营方针和目标;能保护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有效避免公款私存、公款炒股、挪用公款等现象的发生, 避免银行资产遭受损失, 降低银行风险。
二、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内控管理现状
首先, 认识不到位。很多银行重业务发展, 轻内控建设, 对一些风险苗头或不符合内控要求的行为视而不见, 风险意识淡薄。银行财务会计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的活动中, 因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的破坏银行信誉、造成资金损失和损害的风险很多, 如采购招标、投标风险、财务税务风险以及核算风险、结算风险、出纳风险、清算风险、会计监督风险、人员道德风险等等。
其次, 制度不完善。并且制度落实难, 普遍存在着重事后检查、轻事前防范的问题, 忽视了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或不安全隐患的防范与分析, 面对已出现的经营风险和资产损失, 才要求稽核、审计等监管部门去查找原因, 堵塞漏洞。
第三, 会计人员素质较低。高业务素质的财务会计人员不仅是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的基础和主要支撑, 而且可以有效弥补内控制度的不足, 提高内控效率。但实际工作中财务会计人员参加的业务培训远远不够, 知识得不到及时更新, 缺乏财务会计、投资、金融、市场、法律、信息、营销、机械、材料、生产等多方面知识, 有的甚至职业道德缺失, 造成责任事故的案件屡见不鲜。
第四, 计算机系统管理缺失。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 银行计算机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目前多家银行实施了数据集中工程, 上线新的核心业务系统, 一些人工难以落实或者被疏忽的内控措施都得到了系统的支持, 但仍有一些内控制度局限于系统的架构, 落实起来还有一定的困难。还需借鉴先进的风险治理技术, 创建适合于本行的风险治理模型, 充分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风险治理。
三、加强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内控管理的思索
观念上, 认识财务会计内控管理的重要性,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银行内部控制是一个涉及到银行运行过程方方面面的体系。首先要成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分, 定期评估各类风险, 提出治理建议。其次, 制度制定和业务运营都要以有效控制风险为主线, 建立和完善资产分类制度、损失预备金制度、互相监督制度等。第三, 要将各类风险科学分类。
制度上, 建立合理的内控管理机制, 职责分离, 责任到人。首先要强化授权管理, 明确规定涉及会计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 银行内部的各级管理者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办理业务。第二要职责分离, 合理的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 确保不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第三要实施岗位责任制, 使单位内部包括领导在内的所有员工均有明确而具体的职权范围工作和责任, 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人员上, 加强财会员工职业培训, 打造高素质的财会队伍。只有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工作实、作风正的财务会计队伍, 才能保证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有效执行。财务会计人员要有扎实的业务功底, 掌握财务、税务、资本等多项监管法规, 通晓价值估值、管理会计、风险计量、资本计量等理论方法, 熟悉制度、流程和系统等多项内容。
技术上, 加强计算机系统管理, 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是组织处理会计业务并为银行提供会计信息、决策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时刻将内控思想贯彻到计算机系统管理中, 实现以系统的控制和制约替代人工的控制和约束。
参考文献
[1]赵娟.基于会计操作风险视角下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 2010.
8.银行内控监督管理系统 篇八
附件3: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新闻通稿
全领域创新 全覆盖推进
打造金融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江南样本”
什么样的企业能在成长发展中不用为资金发愁,一心一意在涂装装备制造行业中做到国内前
三、江苏第一?什么样的项目甫一推出便获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科技进步三等奖,为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奠定坚实基础?成立于2000年12月的江苏骠马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周转融”等金融产品支持下,银行融资从最初的50万元增长到9500万元,企业产品逐步实现工业化与信息化的高度融合,预计到2018年有望突破15%的国内中高端汽车涂装装备市场份额,并整线出口东南亚市场,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质造”与“中国智造”大步迈进,向全世界亮出“中国智造”新形象。
一叶知秋,见微知著。骠马股份只是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一个缩影。作为全国首家地市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江苏省内规模最大的农村商业银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按照“聚焦客户、活力创新、简化流程、创造价值”转型发展要求,通过“1234”,即一款产品、两大导向、三项机制、四类举措,逐步在平衡金融支持与风险防控中,打造出一条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江南样本”。
一款产品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
新压力催生强需求。2014年,经济下行压力日益加大,不
材料十
金融稳定的可靠工具。截至2017年7月末,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成功办理“周转融”3683笔,累计发放金额600.06亿元。截至2016年末的数据显示,常州辖内已有19家银行和2家国有担保公司共同参与了“周转融”创新业务,累计为1507家企业提供转续贷便利3066笔,且不断衍生出限额循环贷、宽限期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模式。
两大导向让金融支持“结出硕果”
“我们甘愿尽小学职责,着力培养一批优秀的小微企业--当它壮大后,能服务的就服务,条件够不上时,就交由大银行去服务”,2012年,时任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行长的陆向阳在接受媒体时如是说。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江南农村商业银行也有自己的独特坚守。常州地处长三角中心,是中国近代工业的发祥地之一,工业产值一度占工农业总产值80%以上,被称为“中国工业明星城市”。常州战略新兴产业绝大多数属于制造业,从数据上看,截至2017年6月末,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制造业表内外融资余额5740428.6万元。其中,贷款余额4314306.7万元,比年初增加187057.64万元;表外融资余额1426121.9万元;非信贷融资支持57100万元。从占比看,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制造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达到35.69%,稳居常州市3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首位。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的“两大导向”:
一是比较优势导向。在江苏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常州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和能源互联网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等五大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这也是江南农村商业银行主要支持的方向。截至2017年6月末,在
材料十
3000万元。二是在成长期,在常州第一家采用专利权、商标权、未来收益权等质押,发放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截至2017年6月末,该类贷款累计发放17户、15930万元。三是在腾飞期,针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推出新三板股权质押贷款,截至2017年6月末,该类贷款已成功发放1户、2000万元。
一木不是林,打造“全覆盖”推进机制。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常州战略性新兴产业多在常州高新区、武进西太湖科技园、溧阳江苏中关村科技园等区域集聚,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在这三大区域都设有专营机构,是常州设立科技支行最多的金融机构。截至2017年6月末,常州高新区科技支行各项贷款余额达到5.3亿元;武进西太湖科技支行各项贷款余额达到1.77亿元;江苏中关村科技支行各项贷款余额达到1.67亿元。此外,科技金融部在三家科技支行自营投放余额达到5.73亿元。成立于2014年的天绘北斗信息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位于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主营为企业定制适合各自企业的北斗导航定位系统,属于刚刚起步的新一代信息网络小微科技型企业。目前,在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有流动贷款金额500万元,期限一年,享受科技型企业优惠利率政策,月利率5.5‰(详见附件典型案例)。该公司之所以能够及时获得银行融资,得益于江南农村商业银行经过摸索,逐步形成的全覆盖推进机制:一是分层制,三家科技支行对接初创型战略产业客户,科技金融部对接成长型战略产业客户,“一层培育一层”。二是推荐制,银行与各园区签订合作协议,由各园区推荐企业名单,银行调查通过后放款,如天绘北斗。三是联动制,针对不在三大区域内的战略产业客户,明确在考核期内经其
材料十
行+创投+保险+担保”生态链条,借助风险补偿、保证保险,形成以内部风控与外围增信的组合方式放大债权融资杠杆,提升了初创型新兴产业集群整体融资能力,构建了“银行+”的风险共担、价值共享的经济合作网络,截至目前,江南农村商业银行继续保持着共担、共享经济生态链的0不良。
聚焦“服务+”,风险防控有妙方。首先,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联合政府部门、园区管委会等,实现常州地区风险补偿合作协议全覆盖,在支持新兴产业发展的同时借力政府共同防控园区金融风险。其次,在文创金融、绿色金融、龙城英才计划等领域,配备专业产品经理跟踪行业发展研究,以突出各园区特色产业为重点,设计专业化定制产品,予以信贷业务支持。第三,整合多方资源全阶段介入企业周期,帮助企业设计一揽子金融服务方案。与战略新兴产业客户确定在能力范围内建立“一对一”深度合作关系,为企业设计财务、审计、法律、券商等中介服务,覆盖初创到成熟整个过程,防控风险的同时协同规划企业未来发展,致力于成为这类企业的影子CEO。
聚焦“担保+”,风险入池化不良。江南农村商业银行与常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开展风险缓释(池基金),由政府与银行共同抵御企业违约风险。目前,已将3000万元资金池放大形成了3亿元的支持规模,形成了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组合的弱化担保方式,企业仅需通过所在地区科技局申报,由市科技局汇总后下发名单库。如汉得利(常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常州市新北区,其主营宽带网络语音处理器、语音控制模块及线路及新型片式语音元器件制造,公司成立至今,材料十
发行规模最大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9.银行内控监督管理系统 篇九
背景
中国加入WTO后,各行业与国外同行的竞争将日益加剧,如何快捷、准确、高效地实现各行业日常业务的信息化,减少每笔业务的操作时间,快速保存原始信息,尽快实现各行业电子化已不容置疑。
票据凭证处理为银行提供了科学而有效的管理,而票据凭证处理的流程体现了帐务过程的效率,严密性和安全性。
原始票据凭证经临柜有关部门封包后送相关事后监督部门,事后监督先对凭证进行有效性审核,审核有不符合要求的凭证登记差错,将通过的票据凭证录入事后监督系统作为事后的流水与临柜流水进行逐笔核对,然后根据事后的流水记载事后分户帐、科目发生额、总账,将事后的帐与临柜的帐进行逐笔核对,有不符的记录登记差错表。监督完成后再将凭证分类封装,送档案管理中心管理。
长期以来,银行档案管理工作因管理手段落后而造成的一系列麻烦和困惑,一直困扰着银行界,在票据处理方面,多数银行仍停留在“人工分散处理+纸质库房保存+人工查询”的阶段,成为阻碍金融电子化的薄弱环节。因此,建设“集中、统一、规范、高效”的电子化票据处理中心,已成为银行亟待解决的问题。
北京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凭借多年在OCR领域的绝对优势,应用文通银行票据自动录入系统,结合银行实际工作特点,和银行业内系统集成商密切合作,推出——银行票据事后监督解决方案。使票据处理达到“自动集中处理+电子安全保存+数据有效应用”的目标,不但保留了原始单据的图像文件,而且对图像文件进行识别后自动建立索引文件,进一步完成原始数据与单据的勾对工作,快速找出有问题的单据,并能根据建立的索引很快找出原始图像,进行查询和审核;能高效、快捷准确的完成事后监督的工作.系统概述
对于大型商业银行以地、市级分行为单位,集中全辖业务档案,采用中高速扫描仪,批量录入文档影像,根据银行的具体需求可以选用不同档次的扫描仪。
根据不同档案的特点、规范程度及查询需求,分别采用人工录入、版面自动分类、条码识别、精确要素识别等手段,为档案影像建立逐笔精确索引或小批量精确索引, 可大大减少手工录入的工作量。
在直辖市或省会城市分行,在本地建立电子档案中心。以日期为单位,将档案电子影像和索引数据刻录并保存至光盘,放入大容量光盘库中。银行管理部门、业务部门、营业网点可通过网络,在被允许的授权范围内,访问光盘库,自动查询相关的业务档案影像。
其他地市级城市分行,可由省级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区域性电子档案中心。地市分行完成档案扫描以后,通过网络,将档案影像及索引数据发送到区域电子档案中心,集中刻录光盘,设置大容量光盘库,集中归档存储,自动受理来自辖内各分行的档案影像查询请求。该模式适应了当前国内银行业由分散处理向集中处理发展的趋势。
对于中小商业银行,电子化水平起点高,数据集中程度高,网络基础好,为建立全行电子档案中心提供了有利条件。
以分行为单位,集中全辖业务档案,采用中高速扫描仪、平板扫描仪或摄像系统,批量录入文档影像。根据不同档案的特点、规范程度及查询需求,分别采用人工录入、版面自动分类、条码识别、精确要素识别等手段,为档案影像建立逐笔精确索引或小批量精确索引。
在总行(或异地)建立统一的电子档案中心。分行完成档案录入以后,通过网络,将档案影像及索引数据发送到电子档案中心,集中刻录光盘,设置大容量光盘库,集中归档存储。总行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分行及营业网点,可通过网络,在被允许的授权范围内,访问电子档案中心的光盘库,自动查询并得到相关的业务档案影像。该模式适应了当前国内银行业由分散处理向集中处理发展的趋势。
建立电子档案中心以后,可充分发挥电子影像记录准确、精度高、质量好、信息存储量大、节省空间、规格统一的优点,便于信息交流、传递和收集,并可更好地保护原始档案,减少因原始档案保管不当而引发的潜在风险。
对部分重要客户,银行可开放查询接口。客户在授权范围内,可自行访问和查阅到自己的业务凭证影像。
系统结构:
系统功效:
提高档案调阅速度
—— 在线查询电子影像时间仅为手工翻找档案的十分之一。
改善原始档案保管
—— 原件可集中异地存放,安全更有保障。
提高内部工作效率
—— 档案资源得到跨部门、跨地域的综合利用。
提升客户服务形象
—— 向客户提供业务凭证在线自动查询的增值服务。
录入平台:
录入对象多样:可录入会计档案、储蓄凭证、信用卡资料、国际业务单证、信贷档案、办公文档、电子帐表数据、电子文件等各个部门、各种类型、各种形式的档案。
录入方式灵活:可根据业务量,综合采用中高速扫描仪、平板扫描仪、摄像等多种方式。录入模式可选:可根据业务需要及地理状况,选择集中录入、分布式录入或两者结合的模式。
索引处理平台:
可以日期、机构、柜员等要素为单位,建立批索引。
可通过人工操作,为少量档案影像建立精确索引;
对规范凭证,可采用OCR识别技术,自动提取要素,结合版面分类、条码识别,建立精确索引。
利用OCR技术实现凭证重要数据的自动采集:
对那些重要的需监督的数据(账号、金额等),利用OCR技术提取凭证中储户填写的实际数据,与流水识别取得的临柜帐务数据进行核对,生成待监督数据文件,提供给储蓄事后监督子系统,进一步完成储蓄的事后监督。本系统采用了国内首屈一指的文通OCR技术,技术成熟,系统已在多家银行实际应用,性能稳定。
文通OCR技术识别引擎包括:
a.印刷体汉字识别引擎:识别印刷体(包括打印机打印出的字体)的汉字;
b.印刷体数字识别引擎:识别印刷体(包括打印机打印出的字体)的阿拉伯数字;c.印刷体英文识别引擎:识别印刷体(包括打印机打印出的字体)的英文字母;d.手写体汉字符识别引擎:识别手写体的汉字;
e.手写体数字符识别引擎:识别手写体的阿拉伯数字;
f.手写体英文符识别引擎:识别手写体的英文字母;
g.磁码识别引擎:识别图像中包含的E13B等常用格式的磁码信息;
h.条形码识别引擎:识别图像中包含的EAN
13、Code
39、Code 128、UCC尼AN一128等常用格式的条形码信息。
对银行票据分类:
根据票据的图像,自动判定该票据对应于何种业务类型、该票据为某笔业务的第几联等。对字符切分:
根据包含多个待识别字符的图像或图像区域,对其中的每一个待识别字符,自动分割产生只包含该字符的图像区域。
文通银行票据自动录入系统为系统集成商提供模板编辑器:可以供系统集成商技术人员或最终用户使用的图形界面程序;利用该程序,使用者可以自行定义某种新票据类型的格式、待识别区域、待识别信息类型等;经模板编辑器定义后,属于该票据类型的票据即可由文通银行票据自动录入系统自动进行票据分类和信息识别。
文通银行票据识别系统为系统集成商提供SDK开发包,包括以下内容:
l)编程调用文通银行票据自动录入系统的全部功能所必需的编程接口、库文件(Lm、DLL或OcX方式)等;
2)编程接口的说明文档和示例程序;
3)供开发、调试使用的文通银行票据自动录入系统的可执行环境;
整个后台自动处理快速有效:
单张凭证的后台处理(包括条码识别和OCR)时间最多1秒,流水识别的成功率基本达到100%,OCR的成功率达到90%以上。另外要提供手工补录、特殊处理、重要凭证核对、重点监督等功能。
影像存储平台:
可根据业务需要,制定合理的存储策略,建立在线、近线和离线三层结构:
在线存储:磁盘阵列。查询响应速度最快,适用于存储查询率高或近期历史数据。近线存储:大容量光盘库。查询响应速度较快,适用于存储查询率次高或中期历史数据。离线存储:盘片、档案柜,须人工辅助。查询响应速度慢,适用于查询率低或存储远期历史数据。
查询平台:
可通过局域网或INTERNET,实现多种组合查询:
WEB查询
多幅缩略图查询
人工辅助的传真回复或E MAIL回复查询。
通过上述工作,不但极大的减少了人工录入的工作量,而且能将原始单据的图像保存到光盘等大容量的存贮介质,长久地保存,既安全又方便,不需要再保留原始票据,大大减少了票据存档管理的费用和纸张堆放的空间。不仅如此,还可以方便地建立索引,将票据的原始图像调出来,按原来的格式恢复到计算机显示屏幕上,可以方便的进行查询,供复核或审核,达到事后监督的功能。
10.银行内控监督管理系统 篇十
内部控制是一个极富弹性的制度, 是现代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引导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 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1999年10月31日, 九届人大第12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7条规定,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出原则要求。
2001年6月22日, 财政部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 (试行) 》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 (试行) 》, 阐述了内部会计控制的概念, 即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明确了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要求, 以及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要求。
2002年12月23日, 财政部又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 (试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 (试行) 》。之后, 又相继发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 (征求意见稿)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成本费用 (征求意见稿) 》。
2003年10月22日, 财政部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 (试行) 》, 主张各单位应当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工程项目内部管理制度, 并组织实施。其他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包括存货、预算、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筹资等。
2006年7月15日,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起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 研究制定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 旨在引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提高企业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 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
2008年6月28日, 财政部会同审计署等部委联合发布了我国第一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该规范开创性地建立了以企业为主体、以政府监管为促进、以中介机构审计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内部控制实施机制, 是我国会计审计领域的又一重大改革举措, 是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确立了我国企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框架, 并取得了重大突破。
2010年4月26日, 财政部会同审计署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由21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组成, 连同此前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标志着“以防范风险和控制舞弊为中心、以控制标准和评价标准为主体, 结构合理、层次分明、衔接有序、方法科学、体系完备”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目标基本建成, 是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体系建成并有效实施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系统工程, 也是审计等监管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 也标志着适应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是对企业按照内控原则和内控“五要素”建立健全本企业内部控制所提供的指引, 在配套指引乃至整个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中占居主体地位;企业内控评价指引是为企业管理层对本企业内控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提供的指引;企业内控审计指引是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内控审计业务的执业准则。三者之间既相互独立, 又相互联系, 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审计作为政府监管部门, 将对相关企业执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是全面提升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也是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制度安排。
二、把握“五要素”的核心
内控系统是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督五要素组成, 它们之间的配合和联系组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其中, 控制环境和控制活动是核心。
(一) 控制环境
1. 管理者的经营风格和经营理念。
内部控制环境最基本、最主要的因素就是管理者及所有执行者对内部控制的态度及其胜任控制的能力。管理者的经营风格与管理哲学, 包括对待风险的态度、对外部环境因素变化的反应、企业的管理方式、对企业财务的重视程度以及对待人力资源的态度及实施的政策等, 都直接影响着内部控制的成效。一个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如何, 主要取决管理者经营管理方式, 一个组织有一个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有效执行, 管理者经营理念一定是以人为中心, 注重员工培训, 经营风格稳健、务实;组织文化底蕴深厚, 职工的思想觉悟和道德修养良好, 员工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极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管理者能以身作则, 严格遵守内部控制制度。
2. 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负责批准重大方针政策和交易事项, 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了总的议程。作为内部控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内部控制具有重要影响并具有承担责任的义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公司治理结构的逐步完善, 董事会也将会在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审计委员会除了协助董事会履行其职责外, 还有助于保证董事会与企业内外部审计人员之间的直接沟通。因此, 一个单位的内部控制的自觉性在相当程度上受到其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的影响。
3. 组织结构与权责分配体系。
它是控制任务在总体上的组织安排及部门中的具体排列, 是企业计划、协调和控制经营管理活动的整体框架, 也是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的基础, 其实质是人们在组织内部进行劳动分工和协调方式的总和。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 既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 也是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的前提。它不仅有利于实现专业化分工, 提高工作效率, 更重要的是能够起到相互检查与制约、防止各种错弊的发生。
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成效关键取决于组织的职权与职责的确定情况。权责分配则是在组织结构设置的基础上, 设立授权的方式, 各部门或各岗位及其人员的权力和所承担的责任。组织机构是内部控制任务的承担部门, 岗位是部门控制任务落实的最小单位, 权限是各部门和岗位执行控制任务的条件, 责任是部门、岗位和人员执行控制任务的基本保证。通过组织结构的设置、职责权力的划分, 一个组织的各个组成部门及其成员都清楚自己在组织中的位置、承担的责任、拥有的权力。
4. 人员的品行与素质。
企业中的每一个员工既是内部控制的主体, 又是内部控制的客体, 既要对其所负责的作业实施控制, 人员的品行与素质是内部控制效果的一个决定性因素。人的各种活动是在一定的环境中进行的, 人员的品行与素质包括价值观、道德水准和业务能力 (包括知识、技术及工作经验等) , 在企业的内部人员中, 管理者的素质与品行在企业管理中起着绝对重要的作用。管理者的道德观、价值观、世界观及其知识、能力直接影响着下属员工的品行与道德行为, 从而影响到整个企业的行为, 进而影响到企业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执行控制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业务素质能力必须与其所承担的职务相匹配。
5. 人力资源政策及实务。
企业的人力资源政策一般包括人员配备与选择、培训计划、职务考核、分析与评价等, 良好的人力资源政策对培养企业的员工忠诚度和凝聚力, 提高企业员工的素质, 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内部控制大有裨益。管理者在制定人事政策时, 要考虑员工的道德行为和业务技能的要求, 为内部控制必须预期的效用提供合理保证。内部人力资源政策要正确而明晰, 如对涉及内部人员调动补缺、晋升或降职、外部招聘、开发培训以及奖惩等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
6. 管理控制方法及外部影响。
管理控制方法是指企业为控制整个生产经营活动, 按照内部各部门及岗位的职责范围而建立的相应管理方法。管理控制方法可在以两个方面增强内部控制的效果:一是方法本身的执行发出了控制重要性的信号;二是方法在执行中可以察觉可能发生的错弊。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自然科学技术的进步, 企业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 任何一个企业已不可能脱离外部因素而单独自下而上和发展, 外部环境因素也影响着企业内部控制目标的制定与实施, 包括法律法规的颁布和修订、产业政策的调、上级机关的要求等, 这些都影响着内部控制的效果。
(二) 控制活动
1. 授权。
有效的内部控制要求每项经济业务活动都须经过适当的授权批准, 以防止企业的总经理和有关管理人员随意超范围处理经济业务。在公司制企业中, 授权的形式通常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之分:一般授权是指企业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 根据既定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标准, 对常规性的经济业务活动, 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有关职责自行办理或执行。特别授权一般涉及特定的经济业务处理的具体条件有有关具体人员, 由管理者通过对某特殊经济业务采取逐个审批来进行授权控制。合理的授权能保证企业所有的经济业务活动或行为未经授权不能被执行, 保证企业所有人员均应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事, 不能随意越权授权和越权执行有关的权力, 同时保证所有业务与人员一经授权必须予以严格执行。
2. 职责划分。
职责划分就是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明确规定各职能机构的权限与责任, 并根据各职能机构的经营任务与特点, 划分岗位系统, 根据岗位的需要选择合适的人才, 使一个人的工作能自动地相互检查另一个人或更多人的工作。通过职责划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及时发现业务执行中所产生的错误或舞弊行为。
3. 业务流程与操作规程。
业务流程是指企业为了确保经济业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明确各个岗位职责的基础上而规定并实施的业务处理手续和程序, 能够有效地防范和及时发现错弊, 且有助于相互监督和制约。操作规程详细规定每个事项怎么操作, 员工所要做的只是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行事。
4. 业务记录。
业务记录是指企业为反映和控制各项生产经营业务而以文字形式对业务活动的发生、进展和结束等的全过程所进行的记载, 其功能是传递有关信息, 接受监督检查, 保证组织授权批准控制有效, 提高经营效率与效果。
5.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主要规定了企业员工在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该执行的工作内容、遵守的工作程序和使用的工作方法, 是规范和约束企业员工和组织行为准则。规章制度既是企业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和标准, 也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
6. 检查。
检查对部门所做的工作进行复核检查, 目的是检查企业的制度是否被执行, 执行得怎样, 内部控制制度适用性如何。每一个企业应定期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查, 保证制度执行有效。
7. 控制标准。
控制标准是管理人员为内部控制目而制定标杆、标准和尺度。没有标准, 管理者就不能持续合理地考核和评价员工的工作业绩, 也就不可能进行有效控制。监督检查也就失去了依据。
三、强化有效审计监督
内控重在建设, 关键在执行。进一步完善内控监督机制, 是确保有效执行的必要手段。对于设计科学合理的控制, 必须要求强制执行。一方面, 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内控体系运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制定检查规范, 落实检查内容, 明确日常监督检查的责任。另一方面, 针对管理薄弱环节和关键管理岗位, 加强监督和专项测试, 突出风险控制运行监督, 重点加强对人、财、物管理部门, 有业务处置权等关键岗位的监督检查。同时, 要建立违规处罚和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内控测试、检查中发现重大缺陷和实质性漏洞, 导致内部控制失效, 或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要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一般性缺陷, 要强化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对于关键岗位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 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摘要:我国现行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与《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是企业基本内控制度, 与《企业内控评价指引》和《企业内控审计指引》形成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对防范企业风险、规范企业管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和积极推动作用。作为政府的监督部门,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审计监督, 推动内控规范的贯彻落实, 促进被审计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同时, 要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履行内控职责, 推动内部审计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关键词:内部控制,内控系统,审计监督
参考文献
[1]黄秋菊.关于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几点思考[J].审计月刊, 2010 (9)
[2]杨志国.关于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制定和实施中的几个问题[J].财务与会计, 2010 (10)
[3]董志君, 张颖.从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调查工作谈企业的内控制度建设[J].企业技术开发, 20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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