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劳动局)

2025-01-25

劳动合同(劳动局)(9篇)

1.劳动合同(劳动局) 篇一

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名称:

单位性质: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劳动者(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年月日

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其它有效证件号码:

家庭详细地址:邮政编码:

现暂住详细地址: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签订本劳动合同期限:

(壹)固定期限:合同期限共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贰)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参)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至工作完成时即终止,其完成的标志事件为。

实行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二条: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在甲方处从事工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调整和变更乙方的工作,乙方同意服从甲方分派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及遵守甲方企业的员工手册和其他规章制度。

第三条: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温州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分派的生产或工作任务。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乙方实行以下工资计算方式

壹、计时制,乙方试用期基本工资为元,考核工资元;试用期满,基本工资为元,考核工资元。

贰、计件制,具体计件单价另行约定。

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甲方实行结构工资制,具体工资分配按甲方的薪酬制度及考核办法执行。

第五条、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放日期为次月初,前款所称的乙方工资为税前工资,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六条、甲方有权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及乙方岗位调整、绩效考核、违纪行为、工作评价等,对乙方工资作相应的调整。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乙方实行工时制

壹、定时工作制

貳、综合计件工时工作制

參、不定时工作制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将给予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八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和公司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五、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九条、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工具。

第十条、甲方根据乙方岗位的实际情况,向乙方提供甲方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一条、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六、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七、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

第十五条、乙方愿意遵守甲方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中列明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同时爱护甲方的财物,维护甲方的利益。

第十六条、甲方的交易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技术秘密,乙方对此在合同期内及离职后两年内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本单位其他人员以及外单位人员有意或无意的泄漏。甲、乙双方如另有竞业禁止协议,则竞业禁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向乙方追溯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对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全员必须严格服从公司积分制管理制度。

八、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八条、在本合同执行期内,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乙双方同意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的。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

(3)甲、乙方情况发生变化,影响本合同执行的。

第十九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甲方可以随时解除乙方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而离职或擅自离开,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乙方需要辞职的,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须经相关主管同意签字后,可以辞职;特殊情况或特殊岗位辞职的须按《离职管理制度》申请离职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非乙方原因,甲方辞退乙方,则应一次性结清所有约定工资。

第二十五条、乙方在离职前,应按甲方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工作中的未尽事项、文件、资料、凭证、各种办公用品等,须全部清点移交甲方指定人员。乙方未按规定办妥离职手续,甲方将不予办理工资结算,并有权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

九、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相应的管理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乙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招收录用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依据甲方规章制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

第三十条、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及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一年内,因执行甲方的任务或从事甲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运用甲方所有或提供的技术信物质技术条件等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及双方协商一致与该成果有关的知识产权归属甲方,如果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专利权的,其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甲方。

第三十一条、公司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为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用人单位(公章)受用人(签名):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2.劳动合同(劳动局) 篇二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一年半时间了, 这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来说确实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挑战。下面就从我从事的管理来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的注意事项

1、招聘前应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并告之被录用的劳动者。

2、在劳动者的应聘材料上应有其年龄、学历、工作经历、是否有与其他企业存在未解除 (终止) 劳动合同 (关系) 、是否存在竞业限制协议等说明, 并应有其本人签署的诚信承诺的签字。

3、组织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进行体检。尤其要注意:有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必须到有资质的体检单位进行体检。

4、劳动合同书的准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必须有以下九个必备条款:

(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 劳动者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 劳动合同期限; (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 劳动报酬; (7) 社会保险; (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其他约定条款的设计:

(1) 试用期条款:只能有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并且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 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条款:企业首先要设立定密领导小组, 对本单位的相关资料进行调查定密, 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3) 服务期条款:这里的服务期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避免脱节。设立条件有两个:第一, 必须有专项培训费用;第二, 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

(4) 违约金条款:两个设置条件:第一,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第二,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

设计好劳动合同非常重要, 必须合法、明确、具体, 要结合实际、详略得当、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

二、劳动合同执行中的注意事项

1、变更条件:

劳动合同不能随意变更但在以下条件下可以变更: (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变更程序:

(1) 一方提出变更请求 (2) 另一方作出答复 (3) 签署书面协议 (4) 变更后的合同书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三、劳动合同期满后的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期满, 经双方协商或者续签或者终止。在特殊情况下, 需要解除劳动合同, 这又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面解除。

(1) 协商解除:

有如下步骤:1、一方提出2、双方协商3、协商一致签署解除协议4、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工作交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单方面解除:

分为劳动者单方和企业单方。

劳动者单方可以无因或有因解除劳动合同, 无因则是提前30日 (试用期为3日) 通知单位, 即可解除, 单位无须支付补偿金;有因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随时通知解除或不通知即解除。

而企业单方面解除分为:

第一, 过失性解除。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需要设计好录用条件;严重违纪, 需要有合法的严重违纪规章制度和严重违纪的事实证据;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 需要界定好重大损害的证据;兼职, 需要证据证明对本单位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无效合同, 需要证明有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证据;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界定好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二, 非过失性解除。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需支付补偿金。

第三, 经济性裁员。条件有: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要裁员的;因防治污染搬迁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发生以上情况, 还需支付补偿金, 同时要分清可裁人员和不可裁人员, 确保优先保留人员和后期招工的优先录用人员。不可裁人员是法律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后续事宜

1、解除 (终止) 文书制作要注明解除理由, 如是协商解除的要说明是哪方提出的动议;另外还要注明解除时间和经济补偿金。

2、企业不仅要将文书送达给对方, 而且还要保留送达的证据, 在送达时间上, 如是用人单位预告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 需要提前30天将文书送达本人, 否则需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最后, 还要注意以下几项工作:

(1)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 办理工作交接, 如劳动者拒绝, 则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 清理物品、文件资料和债务;

(4) 薪资结算;

(5) 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档案关系, 如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以便给劳动者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虽然以上列举了很多避免企业风险的办法, 但是我认为企业在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 不应回避自己所应该承担的责任, 而是应和职工和睦相处, 这样才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提高企业的忠诚度。

参考文献

[1]、《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2]、《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3.劳动合同(劳动局) 篇三

关键词:工伤复发;工伤待遇;医疗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

一、案情简介

劳动者龚某学2010年5月28日入职苏宁湖南公司,岗位为搬运工,每月工资1600元,合同期限为3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2010年7月14日,龚某学因工受伤导致左锁骨骨折,9月29日被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后评定为九级工残。龚某学受伤之后于2010年7月14日、2012年6月7日、2012年9月17日、2013年3月7日先后四次住院手术治疗。

2013年4月23日,长沙市第三医院出院医嘱“……全休半年;定期复查(1次/月);术后一年左右患者骨折愈合后择期住院手术取出内固定,约需3~4周时间,住院费约需人民币8000~10000圆左右。”

2013年5月27日,苏宁湖南公司向龚某学发出《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通知书》,通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与龚某学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此后,苏宁湖南公司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下简称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及经济补偿金汇入龚某学的工资卡账户。

龚某学对单位的通知不服,经多次协商无果,不得已诉诸法律。

二、裁判情况

(一)劳动仲裁情况

2013年12月2日,龚某学向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与苏宁湖南公司的劳动关系。长沙市劳动仲裁审理认为:苏宁湖南公司向龚某学工伤医疗期内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无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自2013年5月28日起恢复。

(二)一审情况

苏宁湖南公司不服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龚某学与苏宁湖南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2013年5月28日终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苏宁湖南公司在支付龚某学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及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龚某学已享受了《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苏宁湖南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与龚某学续签劳动合同合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双方劳动关系自2013年5月28日起终止。

(三)二审情况

龚某学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劳动仲裁裁决。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①苏宁湖南公司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时,未听取医疗机构意见。龚某学正处于工伤医疗康复期,尚未痊愈,劳动关系不能终止;②苏宁湖南公司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时,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属违法;③苏宁湖南公司在未与龚某学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支付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及经济补偿金后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

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龚某学与苏宁湖南公司就劳动关系解除、后续治疗费、工伤待遇等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和解结案。

三、案件争议焦点

(一)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①工伤医疗期限问题;②苏宁湖南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③苏宁湖南公司是否可以向龚某学支付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及经济补偿金后,终止劳动合同。

(二)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龚某学应当享受的工伤医疗期限从2010年7月14日开始起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即2012年7月13日届满。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苏宁湖南公司无需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苏宁湖南公司向龚某学支付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及经济补偿金后,不管龚某学劳动能力是否恢复,劳动合同期满后即可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龚某学应当享受的工伤医疗期限从2010年7月14日开始起算,累计不超过24个月,即龚某学四次住院手术治疗的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由于龚某学劳动合同期满时,仍处于工伤医疗期内,苏宁湖南公司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在龚某学劳动能力未完全恢复的情况下,苏宁湖南公司不能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种意见认为:龚某学应当享受的工伤医疗期限从2013年3月7日开始起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即工伤医疗期满之日为2015年3月6日。苏宁湖南公司应当事先将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工伤医疗期限内,苏宁湖南公司在与龚某学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终止劳动合同。

(三)笔者分析

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1.关于工伤医疗期限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在本案例中,龚某学因工受伤后先后四次手术治疗,期间并未完全享受停工留薪待遇,苏宁湖南公司在龚某学全休期间即安排其继续回临时仓库工作,导致其工伤复发多次,属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情形,应享受24个月的工伤医疗期,其起算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工伤复发时开始起算,即其工伤医疗期满之日为201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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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否应事先通知工会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我国劳动法与工会法均有相应规定。

工会并不是公司的内设机构,而是代表职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合法组织,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分支机构。由于单个劳动者处于分散、孤立、弱小、无助的地位,无法与用人单位形成抗衡态势,特别是在用人单位当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因此,将工会干预规定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要程序,赋予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参与和监督权,是工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维权职责。

在本案例中,苏宁湖南公司在工伤医疗期限内单方终止与龚某学的劳动合同,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3.关于工伤医疗期内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本案例中,对龚某学与苏宁湖南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问题,不能简单的说可以或者可以,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对劳动合同期满时七至十级工残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虽然有规定,但该规定较为模糊,未考虑到工伤复发后劳动者如何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如在本案中,龚某学伤情比较特殊,一年后仍需要拆除内固定,手术后至少休息三至四周,用人单位支付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足以解决其后续治疗费用问题。如双方劳动合同终止,而龚某学工伤复发,将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这显然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与宗旨不符。

综上所述,劳动者工伤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6]《工伤保险条例》.

[7]梁介树诉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3年第6期.

4.劳动局制式合同 篇四

劳动合同书

甲 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劳 动 者):__________________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将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全面如实告知了乙方。

乙方承诺:与其他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实体或组织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保证所提供的与本人有关的所有信息资料和各类资格证书、证明真实无误。

甲方(用人单位)名 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住 所: 联系电话:

————————————

————————————

乙方(劳动者)姓 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

————————————————————————

身份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第 种类型合同:

㈠固定期限: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㈡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完成时止。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 岗位从事

工作。本岗位(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工种。

第三条 乙方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详见岗位说明。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第五条 乙方应按所在岗位和工作内容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经考核,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考核及岗位变更按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工作时间按以下 第 种工时工作制执行。

㈠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且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算周期为(年、季、月),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㈢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应采用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应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期内,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发生工时制调整的,从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之日起变更。

第九条 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工作时间的起止时间进行调整。

第十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应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按以下第 种形式执行。㈠ 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为

元/月,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㈡ 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计件单价为。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㈢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形式:

。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加班费。

第十四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第十五条 甲方依法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乙方应向国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及法定可代扣代缴的其他费用。

五、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甲乙双方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第十七条 乙方应提交办理社会保险所必需的真实资料。第十八条 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在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工伤或患职业病、生育、死亡等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乙方的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的实际情况,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劳动工具。

第二十三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严禁违章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四条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 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㈠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㈢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㈣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㈤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㈡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㈣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㈤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㈠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㈡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㈢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四条 甲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的程序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 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㈡在甲方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㈠本合同期满的;

㈡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㈢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㈣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㈤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期满,有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约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事实发生后或者解除或终止的决定作出后的当日向乙方出具或依法送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同意续延合同的,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签的,不再约定试用期。

八、经济补偿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一条 甲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或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二条 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四条 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特别约定及其它事项 第四十五条 乙方变更通信地址或手机、固定电话等其它联系方式时,应当于变更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仍按本合同载明的乙方通讯地址或乙方最后一次告知公司的通信地址向乙方送达文件后,视为已送达。

第四十六条 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㈠ 岗位说明 ㈡ 培训协议 ㈢ 竞业限制协议

㈣ 其它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乙 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劳动合同续订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履行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并在原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增加或修订以下条款:

甲 方:(盖章)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 篇五

在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劳动法》与新的《劳动合同法》是一般法与专门法的关系,或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法理上说,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所以在有 以前只有冲突时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没有《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的补充、完善和具体化,注意不是取代。新的《劳动合同法》总结了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经验和不足,从国情出发,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主要经验,针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设计和拟定了有关制度,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 第一、针对用人单位不定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第二、针对劳动合同内容中当事人约定条款的特点,对部分约定条款做出了限制性规定。第三、针对劳动合同期限存在短期化问题突出、劳动合同期限设计本身存在的解雇结果不平衡问题。第四、针对劳务派遣尚悟法律规范、现实中又存在大量问题的情况,对劳务派遣用工在特别规定中进行了规范。2.集体劳动合同和个人劳动合同的区别 集体合同是进行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个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的一方是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组织或者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企业。它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为主要内容,主要规定的是企业义务方面的内容。集体合同一经订立,即适用于企业全体劳动者,对企业全体劳动者和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个人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点外,它还具有主体的特定性,标准的单一性,内容的特殊性的特征。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以下以表格的形式列举出集体劳动合同与个人劳动合同的区别: 篇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比较

为了便于对《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进行比较,首先是对两者的概念与内容的了解: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

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

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二、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非常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20世纪劳动立法的标杆,《劳动合同法》则是20世纪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三、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劳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而《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次送审稿套用了《劳动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最终变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前后言辞、次序之变,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

四、调整对象区别(学理区别)。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合同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条款上的不同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两者在具体的条款上也存在很多不同,以下是几条较为有代表性的差别: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中从程序上予以严格规范,核心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分为两个步骤: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也就是:“先民主,后集中”。这是不分所有制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仍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二、办理用工手续与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则对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而是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转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建立了一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与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既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又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同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合同的,以支付双倍工资予以惩罚;超过一年再不签的,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

三、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法》中规定有: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在必备条款方面,《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基本情况、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同时又取消了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已由法定且不能约定)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三项条款;在约定条款方面,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试用期、培训、商业秘密以及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具体内容。

四、劳动合同试用期

《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合同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合同期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合同期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与合同期的关系重新作了规范;增加了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报酬的最低保护线;规定对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增加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的程序。同时规定最低工资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因为本法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而且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把最低工资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按80%折算后试用期的工资就会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中对此方面的规定是: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等4类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把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由“随时通知”改为“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并增加了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也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变更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满足用人单位工作交接的需要。

六、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对此条款的规定为: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则把劳动纪律并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增加了对保持双重以上劳动关系且情节严重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两种情形。

七、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情形

《劳动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代通知金制度,即用人单位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形式代替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代通知金制度可以使劳动者有较多的时间寻找新的工作。

八、非因劳动者过错或同意,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预防性保护和对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老职工的保护。

九、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即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也无效。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另外,它规定根据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消失等情况,增加了五种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

十、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新增加了关于劳务派遣的内容,比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等内容都是《劳动法》中没有的。

(三)在实际操作中《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虽然《劳动合同法》遵循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但是在具体细则实施 方面,会与《劳动法》,特别是其中“劳动合同”那一章的内容有冲突。一旦出现法律冲突,在实际操作当中应该怎样解决,就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劳动法》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其主要内容是一些原则规定,其主要条 款反映的是立法精神、立法原则。《劳动法》下面要有若干个配套的法律,才能构成劳动领域里的一个整体法律。《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法》的子法之一,它跟《劳动法》构成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关系。从学理上把《劳动合同法》看成是《劳动法》的下位法,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既然二者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法律,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出自同一机构、不同时期的两

部法律如果出现了法律冲突,就应该采用新法取代旧法的方式去解决这个冲突。所以,如果遇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时,不要想当

然地认为,既然《劳动法》没被废止,就可以按《劳动法》的规定办理。实际上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因为《劳动合同法》的新条款已经取代了《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总体上来说:《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在实际应用中两者还是存在希望为的差别的,我们要仔细了解《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并加以区别对待,在实际应用中才能做到公正公平。篇三: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1z304020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1.劳动合同的订立 ■ 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 劳动关系

◇ 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 特别规定

◇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证件 ■ 劳动合同的期限

◇ 是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 ◇ 是劳动合同存在的前提条件 ■ 劳动合同的种类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种类 2.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内涵

◇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时间 ■ 特殊规定

劳动者本人又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内涵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并非无终止时间,一旦出现了法定解除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均可解除

◇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特殊情况的 ■ 特殊情况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说明】p137 ■ 只要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且没有提出说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就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无论单位是否愿意,否则就是违约。2.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 用人单位的情况 ◇ 劳动者的情况 ◇ 劳动合同期限

◇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劳动报酬 ◇ 社会保险

◇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 其它事项

◇ 试用期 ◇ 培训

◇ 保守秘密 ◇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2010年真题】 ◆下列劳动合同条款,属于必备条款的是()a.补充保险 b.劳动条件 c.福利待遇 d.试用期

[答疑编号502071402101]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记准四类主要的可备条款,其余的均为必备条款。本题可采用排除法。参见教材p138。

订立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4.1 建立劳动关系即应订立劳动合同 ■ 一般规定

◇ 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 ■ 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不明确的

■ 劳动合同的形式 ■ 可签订口头协议的情形 ◇ 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 ■ 书面协议 ■ 其它劳动关系

4.2 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对报酬和劳动条件标准约定不明确的,引发争议的解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

■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4.3 试用期

■ 试用期的一般规定

◇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劳动合同期限1年-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

◇ 同一用工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 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三不低于)

◇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 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试用期的解除合同的规定

◇ 除有规定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4.4 劳动合同的生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时间为准

◇ 如一方没有写签字时间,则另一方写明的签字时间就是合同生效时间◇ 以欺诈、协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 部分无效合同◇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 人民法院 5 集体合同

■ 集体合同的签订

◇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

◇ 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报酬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订立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

【典型例题】

◆以下有关集体合同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集体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答疑编号502071402102] 『正确答案』acde 『答案解析』a自报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生效;c无工会也可以职工代表签订;集体事同草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部职工讨论通过,无须工会批准;e是报送,非批准。参见教材p139。5.劳动合同的履行

■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义务

△ 货币工资 △ 实物报酬 △ 社会保险

◇ 劳动报酬支付的规定

△ 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 △ 应支付加班费

△ 劳动者在假期或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 ■ 依法限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的加班◇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加班

◇ 安排加班的,应支付加班费 ■ 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冒险作业 ◇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案例说明】p140 ■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6 劳动合同的变更 ■ 一般规定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 变更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 必须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 ◇ 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三种情况)7.1 劳动者单方解除 ■ 程序 ◇ 劳动者提前 ◇ 试用期内提前

◇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特殊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其它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7.2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6.劳动合同(劳动局) 篇六

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xx县毗邻京津,借助地理位臵上的优势,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特色产业,不但充分解决了就业难题,也防止了劳动力的大量流失,从而也减轻了其他地市的就业压力。根据目前xx县的现状,通过对县劳动局有关人员座谈、调查,就解决劳动就业问题的具体措施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就业问题的现状

xx县整体就业情况比较乐观。就2010年看,新增城镇就业岗位6760个,完成5100个任务的133%,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1289人,完成全年任务的184%,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875人,完成全年任务的318%。城镇登记失业率为0.07%,在全市名列前茅。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18000人,完成全年任务的120%。介绍下岗人员再就业575人,完成全年任务的359%。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核发小额担保贷款400余万元,完成全年任务的100%。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

1.高素质劳动力需求不足。我国正从粗放型向集约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能再吸收劳动力,反而会裁减劳动力。随着企业的技术进步,高新技术的采用,新开办的企业所需投资很大的资本,吸收的劳动力有限,要求劳动者的素质较高。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劳动者素质不高,高素质劳动力需求严重不足。

2.大量低素质的劳动者重新就业的难度大。从总体上看,我国的教育水平落后,人民接受教育的程度低,掌握的技能单一,影响了他们重新获得就业的机会。劳动力素质低,再就业选择的局限性大,从而制约着就业规模的扩大。

二、就业问题形成的原因

1.职业技术含量的提高与文化素质总体偏低所带来的供求结构性矛盾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工业现代化的进程,对就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但由于中国劳动力市场还处于初步建立和不断完善阶段,工资水平无法及时随市场供求变化进行调整,市场机制还难以发挥作用,导致20世纪80代出现的“脑体倒挂”现象。读书无用论抬头,再加之基础教育的相对薄弱,致使人口文化素质偏低。从而形成了一方面许多劳动者缺乏职业技能,或者原有的职业技能不能适应新职业的需要,难以实现就业;另一方面,新型的产业、行业和技术性职业所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供不应求,技工短缺,高技能人才短缺现象突出。

2.农业现代化程度提高与城市化所引起的农业劳动力需求降低与大量剩余劳动力难以转移的矛盾

农业现代程度的提高,使大量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城市化又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现实而严峻。

三、解决就业问题的措施

(一)成立专门创业指导机构,提供“一条龙”创业服务

2009年9月中旬,xx县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成立了“xx县创业促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并调剂配备工作人员,开展创业指导工作。确定了各乡镇全民创业产业基地和“三强服装市场”“步行街市场”“花园市场”“家具生产基地”为我县的创业孵化园和实训基地;组成了10人的专家咨询团;财政部门预算了创业服务工作经费。在人力资源市场内开设窗口提供创业培训、创业素质测评、政策咨询、创业项目推荐、专家评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二)及时了解企业岗位空缺信息,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

就业服务局及时派出工作人员,深入我县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空岗,另外,还发动乡镇劳动保障事物所人员对本辖区内小企业进行空岗登记,及时了解企业岗位空缺信息,带着企业空岗信息,我们组织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人员入村进行宣传,即使将岗位情况让劳动者知悉。同时,人力资源市场每月10日、25日全天对社会开放。建立了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公开发布制度,通过公告栏、电视广告、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发布职业需求信息,使用工单位和求职者方便、快捷地了解职业供求信息。

(三)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

建立高效率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完善劳动力市场的运转效率,积极开展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疏通劳动力供求信息,为求职者提供真实的就业信息,为失业者真正实现市场就业提供条件,使劳动力资源得到更为有效的利用。在建设劳动力市场体系中,重要的是打破劳动力市场的区域、行业分割,以形成统一的、信息流畅的劳动力市场,从而有利于劳动者就业和再就业。劳动力市场建设的另一重要任务就是完善劳动法规体系,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力度,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就业质量。

(四)大力发展基础教育和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

我国劳动力数量庞大,但综合素质较低,一般劳动力数量严重过剩,但符合产业结构调整,适应新技术革命和经济全球化要求的高素质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外经外贸人才严重不足。因此,毫无疑问,失业和空位必然并存。所以,要解决就业压力,必须把提高劳动者素质放到首位,要更加重视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xx县劳动局在这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

一是加大力度宣传培训。组织开展了全民创业服务月活动,宣传各项培训政策、培训内容和培训方法,动员和引导城乡劳动者积极投身到培训中来,学技能,练硬功;召开了创业典型先进事迹报告会,宣传创业典型的先进事迹,推广创业先进经验;通过电视召开了返乡创业典型经验交流会;举办了创业企业产品展览,在全县营造了良好的培训氛围。

二是整合培训资源。将县职教中心、农广校、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及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全部纳入职业培训资源库,统一协调使用。在此基础上挖掘社会和各职能部门的培训资源,落实好培训师资、教学场地、培训计划等工作,形成了培训任务共担、培训资源共享的培训格局。

三是拓展培训范围。紧密结合本县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开工建设项目的需求,以及劳务输出的订单需求,组织相关的技能培训。为减轻金融危机给农民工外出就业带来的影响,加大了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和创业的培训力度,将技能培训的范围向本县特色产业拓展,增加肉牛养殖、蛋鸡肉鸡饲养、食用菌栽培、马铃薯加工、时差蔬菜和果树栽培等专业,引导和组织返乡农民工参加农业产业化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为农民工实现就地转移就业和资助创业奠定了基础。

(五)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广开就业门路。

消化劳动力,最终靠经济的发展。要认真分析现有剩余劳动力的现状,用其所长,引导剩余劳动力合理地与其他社会资源进行配臵,形成新的生产力。当前,较为现实的途径有以下几条:

1.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增强就业主创力。个体私营经济进入门槛低,投入要求不高,适合于失业人口择业就业,政府应从政策上给予倾斜。

2.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增强就业吸纳力。各国劳动力就业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点多面广,是吸纳劳动力就业的主力军。各级政府在培植骨干支柱企业的同时,要落实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发展各类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如xx县2010年以来,根据政策规定,对25名申请小额贷款的人员及资质进行了审核,于1月份开始发动贷款。目前,已经有8名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应届毕业生获得了总计4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经营起属于自己的企业,同时带动了36人就业;有两家劳动密集型企业获得了300万元的贷款,稳固了近500人就业。

3.培育社区服务业,增强就业带动力。社区服务是为社区中的居民和单位提供日常生活服务和后勤保障服务的,其内容很多,范围很广,在这一领域中蕴藏着巨大的就业机会。社区服务业将成为未来几年中重点发展、大量创造新的劳动岗位的重点行业。这个行业对从业人员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的要求相对低些,绝大多数失业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即可上岗。与大城市相比,中小城市的社区服务业起步较晚,发展不足,因而潜力很大。

4.鼓励非正规就业,增强就业分解力。非正规就业是指无组织、易聚易散、流动性强的临时性职业。如摆摊设点、擦皮鞋、沿街叫卖、搬运、阶段性劳务等。尽管非正规就业至今仍为很多人瞧不起,但毕竟是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就业岗位资源增长点的希望所在,比较适合文化水平低、生活困难、就业无资本无门路的城乡劳动者从业。有关管理部门应认真对待,加以鼓励,耐心教育他们自觉服从管理,依规依法从业。如xx县对灵活就业的下岗时失业人员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进行补贴,根据政策,2009年,如xx县共有1562人进行了申报,补贴资金达426万元。

7.劳动合同(劳动局) 篇七

法院审理认为:虽李惠与东方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 明确约定无论是谁违约, 都必须支付给对方五万元违约金, 表面看来“公平、对等”, 且东方公司并不存在用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李惠工作等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由于该支付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当属无效。遂于日前判决驳回了东方公司的诉讼请求。

应该说,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一、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合同权包括提前解除和随时解除。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并不需要任何理由, 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如还在试用期内的, 则需提前三日书面或口头通知用人单位。届时, 劳动合同即告解除。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尤其是对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如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 甚至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本案中, 虽然合同约定为期三年, 李惠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且东方公司不存在让李惠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 但这只能说明李惠无权随时解除合同, 并不等于李惠不能行使提前解除合同权, 因为提前解除合同权的行使是“无理由性”的, 更何况李惠已经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了东方公司。即李惠的行为并不属于违约。

二、让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无效

8.珍惜劳动果实,共享劳动财富 篇八

对,就是劳动!劳动可以创造财富,劳动可以成就美好的生活,让我们变得快乐!人的衣、食、住、行都是靠劳动创造出来的,只有劳动,才会有财富。而我们在劳动中完成一件事,才会收获成功的喜悦!劳动是一把成功的金钥匙,会开启成功的大门,让我们走向成功之路!

可是,在我们的生活中,有的人却不懂得劳动,还会随随便便破坏别人的劳动成果!我们生活中的城市美容师——环卫工人,他们每天都是起早贪黑,不怕脏、不怕累,默默无闻地打扫着我们城市的每一个角落,有的人随手到处乱扔垃圾,他们扫不到的地方,都是用手去捡的,他们的身上和手随时都是脏兮兮的。但他们从来不厌烦,总是任劳任怨,无私的奉献。所以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珍惜他们的劳动成果,还要保护环境!可有的人却是这样“尊重”他们——乱扔垃圾、纸屑、随地吐痰,破坏他们的劳动成果,这是多么可耻的行为啊!我为这些人的行为而感到羞耻!作为小学生,我们应当从小养成热爱劳动,尊重劳动果实的好习惯。

劳动是一盏明灯,在成功的路上照亮我前行的方向;劳动是一个火把,让我在黑暗的时候看到光明,看到希望!

9.劳动合同(劳动局) 篇九

终止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

1、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否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实出现,一般情况下,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

2、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意定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37条)、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条)、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39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40条、41条),前述各种解除的成就条件是不同的。

我国《劳动法》第23条只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并没有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而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该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当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事实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从而不能出现当事人预想达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地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解除的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劳动者在人身受到威胁,被强迫劳动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应的程序。

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以及需要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尽一致,相对比较混乱。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身份证号码: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1、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工资、社保福利截至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为乙方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为乙方办理相关退工手续,并出具相应的离职证明。

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办理完结。甲方在乙方办理完结交接手续时按照乙方为甲方的工作年限以及法律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总计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

4、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

5、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6、本协议是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本协议书生效前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互不追究。

7、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职工档案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合同种类

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三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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