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2024-09-13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精选9篇)

1.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篇一

什么样的企业需要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以下情况的企业需要出具鉴证报告:

(一)企业资产损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资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或金融呆帐损失的鉴证报告。对未按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对于未按规定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实行专项检查。

(三)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四)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五)本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2.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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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分类: 财会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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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如何账务处理?作者:梁野税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如何账务处理?

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作者:期刊编辑部日期:2014-03-14问:我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2011亏损5000万元,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纳税调增2000万元,纳税调减2010700万元。从2012年开始每月企业都盈利1800万元左右。

问题

1、纳税调增和调减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2012年每月的盈利是按月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用盈利继续弥补2011的剩余亏损额?

答:

1、《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首先要区分企业纳税调整的事项是永久性差异还是暂时性差异。如果属于永久性差异事项,比如业务招待费超过发生额的60%的部分税法不允许扣除,则相应纳税调增无需作会计处理。如果属于暂时性差异事项,比如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会计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纳税调增)

贷: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纳税调减)。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填报说明的相关规定,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以实际利润额为基数应缴纳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前亏损。

3.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篇三

一、总体情况

我局应申报户9970户,截止目前,已申报3501户,申报率35.12%,其中查账征收(A)类企业申报3343户,核定征收企业158户,基本保证了时间进度、申报进度一致性。已申报企业中,盈利企业2788户,占已申报企业的79.63%;零申报企业493户,占已申报企业的14.08%;亏损企业220户,占已申报A类企业的6.28%,亏损面控制在10%以内。

我局已申报的企业中,应补税额合计19756838.3元,应退税额981735.63元。

二、市局下发任务完成情况

根据市局下发的三期所得税异常数据核查,我局共涉及14户次。经各税源管理所审核,共计6户次2012申报有收入但2013零申报企业为企业无业务,准备注销,属于正常情况;管理费用为负数企业2户次为企业预提费用,汇缴时冲回产生的负数,情况正常;不征税收入调减但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成本费用未调减企业1户次,为企业填报错误,已进行申报表修改;职工福利费及工会经费调减企业1户次,目前正在对企业进行复查;其他项目调减企业3户次,两户企业为正常调减,一户企业填报错误已修改报表。

三、工作中的做法

1、加强政策宣传。目前,我局六个税源管理所均开通税收宣传QQ群,向全部征管企业的法人、财务负责人发出加入QQ邀请,并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缴方面的政策资料放到网上共享,同时,通过QQ在线解答纳税人涉税问题。3月31日,由王振明局长带队,孙金璞副局长,相关业务科室主要领导参加,我局在储宝钢材市场召开企业座谈会,面对面向企业宣传税收政策,解决企业问题。

2、加强实施阶段的辅导。我局在前期汇缴准备阶段全面进行汇缴辅导培训的基础上,根据汇缴申报工作实际情况,于3月24、25日分两期对50户申报亏损企业,120户微利企业开展二次辅导,截至目前,已更正申报32户,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32万元。

3、加强考核管理。根据2013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我局制定201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考核办法,按照准备阶段情况,实施阶段情况,总结阶段情况和后续管理阶段情况,对各税源管理所2013汇缴工作进行全面考核,目前,准备阶段的考核工作已经结束,各税源管理所均能按照我局汇缴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落实,没有减分情况,取得良好成效。

4.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篇四

第一部分 汇算清缴提示事项

一、纳税申报时限

凡在纳税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在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纳税申报报送资料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申报表;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在2011内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以下事项应提交包括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在内的证据资料

(一)资格认定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动漫企业等认定事项。

(二)税前扣除及涉税处理事项

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等事项。

四、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要求

(一)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要求

1、采取电子申报(经CA认证)方式的企业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要求

对采取电子申报(含IC卡和网上申报,下同)并经CA认证的企业,在申报系统中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清单申报表〙),上传确认后即为已申报成功。

因经CA认证的电子申报具有法律效力且可以在系统中查询,因此不需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清单申报表〙。

〘清单申报表〙可以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2、采取电子申报(未经CA认证)方式的企业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要求

对采取电子申报但未经CA认证的企业,在申报系统中填写〘清单申报表〙,上传确认后,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清单申报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受理后,在〘清单申报表〙“接收人”处签字后,将其中一份返还申报企业,作为税务机关已受理的凭据。

3、采取纸质申报方式的企业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要求

采用纸质申报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清单申报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受理后,在〘清单申报表〙“接收人”处签字后,将其中一份返还申报企业,作为税务机关已受理的凭据。

(二)专项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要求

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的企业和采取纸质申报方式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专项申报表〙)、〘申请报告〙、〘提交资料清单〙和损失证据资料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受理后,在〘专项申报表〙“接收人”处签字后,将其中一份返还申报企业,作为税务机关已受理的凭据。

损失证据的具体要求详见〘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试行)〙第三条〘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报送的证据〙中的相关规定。

〘专项申报表〙、〘提交资料清单〙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试行)〙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或〘纳税辅导〙栏中下载。

五、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的重要事项

下列事项应在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未按规定办理的,将不能享受相应税收政策:

(一)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

(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

(三)享受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

1、享受税收优惠审批事项 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

2、享受税收优惠事先备案事项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税(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税(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减免税

(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7)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8)安臵残疾人员支付工资加计扣除(9)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10)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1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减免税(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减免税

(13)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1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免税

(15)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减免税

(16)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17)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8)企业购臵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税额(19)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20)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2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减免税(22)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减免税

3、享受税收优惠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事项(1)小型微利企业(2)国债利息收入

(3)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5)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6)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7)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8)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9)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10)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品完工报送资料

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除按现行税法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外,还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

七、重点纳税申报事项的提示

(一)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323号)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申报所得税时要成套报送申报表,且要全面填写纳税申报表各栏次内容,对没有发生相关业务的,要填写„0‟,不能空项或空表。”企业在进行201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全面填写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各栏次内容,对没有发生相关业务的,要填写„0‟,不能空项或空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以下简称附表三)各项均为零或为空的企业,请确认是否发生了纳税调整事项。若确实无纳税调整事项,也应按实际发生额填报第1列“帐载金额”,按政策规定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附表三第14行第4列>0,且第38行第3列=0或为空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对附表三第26行第1列>0,且第3列=0或为空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㈡企业所得税税款;㈢税收滞纳金;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㈤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㈥赞助支出;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对附表三第31、32、33、37行之中任意行第1列>0,且第3列=0或为空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六)附表三的“帐载金额”如大于“税收金额”,原则上第3列“调增金额”应大于0,对附表三第22、23、24、25、26、28、29、30、34、35、36、42、48、49、50行之中任意行第1列>第2列,且第3列=0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第二部分 2011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的主要变化

第一章 综合性政策规定

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一)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臵、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臵、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三)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四)除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三、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四、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五、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七、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臵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臵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九、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十、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

(一)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臵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十一、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十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问题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行次。

(三)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申报口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10%计算的部分,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

2、其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

第二章 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二、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三)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四)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三、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8月8日起,对灾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灾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自2010年8月8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灾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四、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五、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六、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新鲜水果包括番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甜菊又名甜叶菊;麻类作物还包括芦苇;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八、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二)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九、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十、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5.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篇五

XX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XX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做好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所便函[20XX]XX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文件精神,我市认真开展了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过税企双方的共同努力,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地完成了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基本情况

(一)汇算清缴户管情况。XX年度全市办理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户数3243户,比去年同期增加637户,同比增长24%。开业户数为3234户,同比增加了673户,开业面达99.72%;应参加汇算清缴的户数为3076户,同比增加了672户。不参加汇算清缴的户数为167户,同比减少了35户;实际参加汇算清缴户数为3076户,同比增加了672户。汇算清缴面达100%.通过汇算清缴,企业纳税调整增加额7.83亿元,纳税调整减少额4.21亿元,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6亿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2.91亿元,应纳所得税额为3.23亿元,扣除减免税额及抵免所得税额,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3.11亿元,同比增加1.29亿元,增长率为70.88%;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为2.88亿元,同比增加1.11亿元,增长率为62.71%;应补所得税额0.23亿元,同比增加0.18亿元,增长率为360%。

3076户企业在XX年度营业收入共计421.9亿元,利润总额为6.98亿元,企业通过汇缴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83亿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21亿元,调整后所得额合计为10.6亿元。我市正确执行税收政策,落实各项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共减免企业所得税0.11亿元,抵免企业所得税0.01亿元。因无企业在境外投资,故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均为0。参加XX年度汇算清缴的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3.11亿元,已预缴2.88亿元,通过汇算清缴共补缴0.23亿元。

(二)汇算清缴行业结构分析。本次实际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共有3076户,其中:盈利企业2471户,亏损企业196户,零申报企业户数409户。具体参加汇缴行业户数分布如下:农林牧渔业215户,其中:盈利企业123户,亏损企业33户,零申报企业户数59户。采矿业37户,其中:盈利企业32户,亏损企业2户,零申报企业户数3户。制造业1397户,其中:盈利企业1124户,亏损企业80户,零申报企业户数193户。电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90户,其中:盈利企业71户,亏损企业13户,零申报企业户数6户。建筑业21户,其中:盈利企业17户,亏损企业0户,零申报企业户数4户。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3户,其中:盈利企业52户,亏损企业1户,零申报企业户数10户。信息传输、计算机软件业6户,其中:盈利企业4户,零申报企业户数2户。批发零售业944户,其中:盈利企业800户,亏损企业35户,零申报企业户数109户。住宿和餐饮业9户,其中:盈利企业6户,亏损企业2户,零申报企业户数1户。金融业19户,其中:盈利企业15户,亏损企业4户。房地产业163户,其中:盈利企业136户,亏损企业16户,零申报企业户数11户。租赁和商业服务业36户,其中:盈利企业32户,亏损企业1户,零申报企业户数3户。技术服

务业8户,其中:盈利企业7户,零申报企业户数1户。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户其中:盈利企业10户,亏损企业3户,零申报企业户数2户。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47户,其中:盈利企业36户,亏损企业6户,零申报企业户数5户。教育业4户,其中:盈利企业4户。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户,其中:盈利企业2户。

实际税负率:除农、林、牧、渔业22.36%、制造业20.25%、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4.61%,其它行业实际税负率均为25%。

二、税源构成及增减情况分析

(一)税源构成情况。实际参加汇算清缴的3076户企业中,所占比重较大的行业是:农林牧渔业215户,占总户数的6.98%;采矿业37户,占1.2%;制造业1397户,占45.42%;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90户,占2.92%;交通运输业63户,占2.05%;批发和零售业944户,占30.69%;房地产业163户,占5.2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6户,占1.17%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47户,占1.53%;其它行业则所占比例较小。

3.11亿元企业所得税收入行业主要分布情况为:制造业入库税款0.44亿元,占15.28%;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入库税款0.1亿元,占3.47%;交通运输业入库税款0.25亿元,占8.68%;批发和零售业入库税款0.89亿元,占30.9%;金融业入库税款0.04亿元,占2.27%;房地产业入库税款1.07亿元,占37.15%。

盈利企业收入及缴纳税款情况:通过汇算清缴,盈利企业为2471户,占应参加汇缴企业户数的80.53%。盈利企业实现销售收入379.5亿元,实现利润总额9.39亿元,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2.91亿元,应纳所得税3.23亿元,减免所得税

额0.11亿元,抵免所得税额0.01亿元,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3.11亿元,全年已累计预缴2.85亿元,汇算补缴0.31亿元,应退0.05亿元。

亏损企业销售收入及亏损情况:亏损企业为196户, 占全部应参加汇缴企业户数的6.37%,亏损企业实现销售收入42.41亿元,亏损总额2.42亿元。亏损企业主要分布在制造业80户,亏损额为1.26亿元;批发零售业35户,亏损额为0.26亿元;农林牧渔业33户,亏损额为0.15亿元;房地产业16户,亏损额为0.26亿元。亏损企业当年度预缴税款0.03亿元,应退0.03亿元。

(二)税收增收情况及原因。参加汇算清缴企业入库2.88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增长,增收1.11亿元,增收比例达到62.71%,各行业均出现不同幅度增长的现象。这首先取决于经济环境的转好,企业度过了经济危机,经营状况逐渐改善,同时一些亏损企业也被自然淘汰;其次得益于我市继续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工作,特别是“三产”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继XX年我市出台“三产”企业实行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办法并取得良好效果后,XX年继续将工作重点放在主要针对小型企业、长亏不倒企业、零负申报企业和“三产”企业的预缴管理上。极大地促进了我市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增加。

三、减免税审批、报备情况

XX年度我市享受免税收入的企业共19户,免税收入0.36亿,较上年增长0.04亿;享受减计收入的企业10户,减计金额0.39亿,较上年减少0.25亿;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13户,扣除金额0.1亿,较上年增长0.04亿;减免所得额合计0.16亿,较上年增长0.11亿;减免税合计0.11亿,较上年减少0.03亿;抵免所得额合计0.01亿,较上年

减少0.01亿。

四、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层层落实。我局为切实做好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合总局、省局文件要求,依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指导思想,在3月份专门召开了全市国税系统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布置了XX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会议强调:各级税务机关工作重点应放在政策宣传和有关年报填写辅导上,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严格企业涉税事项审核,同时对企业汇算清缴面、时间要求和在汇缴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应特别注意的事项进行了明确。各县(市、区)局为了切实加强对汇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均成立了以局长或分管业务副局长为组长,税政法规股、税源管理科、农村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

(二)搞好内外培训,增强宣传力度。针对各县区局普遍反映的部分税务干部素质难以适应所得税管理工作以及企业会计人员对所得税政策不明晰的情况,为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市局进一步强化了对税务干部业务培训,通过定期培训的方式,提高税务人员所得税业务操作技能水平,并及时整理各项所得税相关政策和资料,通过内网传达至各县区局,帮助税务人员正确理解政策精神并掌握操作方法,同时要求各单位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各县(区)局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的基础上也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对外宣传。XX县局及直属分局积极整理近年来国家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管理措施,结合纳税人日常咨询较多的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编制成册逐户发放,帮助纳税人了解所得税政策,指导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工作;XX县局召集各企业法人代表与局领导班子进行座

谈,了解和征询纳税人对我局开展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和提高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水平,并同时在网上开通纳税人交流QQ群,及时回答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的疑难问题;XX县局及XX开发区局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会同税收管理员,对辖区内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进行上门宣传指导培训,对长亏不倒企业进行重点纳税辅导;XX区局采取电话、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畅通与纳税人沟通反馈的渠道,针对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做到有问必有答。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申报审核。一是在纳税人报送的企业申报表初审查下功夫,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进行审核,发现因计算错误、漏项、政策执行不当等技术性问题造成申报不实的情况,及时通知纳税人纠正,并按规定时间办理入库手续。二是在企业自行申报并结清税款后,及时进行检查。检查重点项目为企业的应税收入是否入账,成本费用的列支是否真实、合理,准备金的提取、管理费的提取、工资性支出的核算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三是严格审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对未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企业坚决进行纳税调整,确保申报数据准确。

(四)落实优惠政策,做好政策服务。汇算清缴期间,我局以“为纳税人服务”为出发点,从支持企业发展的角度理解政策、执行政策。一方面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办理有关审批事项时,依权限办事,依程序办事。另一方面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帮助纳税人及时掌握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得以充分贯彻落实。同时,为适应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管理要求,加强了减免税的年审工作,进一步完善了相关项目的台账管理制度,使后续管理工作落到了实处。

五、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较之去年取得了一定的进步,这来自于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共同努力,但总结工作后还是发现了一些普遍性的问题,主要为:一是部分企业财务核算水平较低,不能严格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建账立制,无法准确核算盈亏,查账征收不能落实到位,而对其采取核定征收,由于总局规定的核定税率标准过高,各行业的盈利水平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存在差距,难于操作。其次目前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由于国、地税掌握的标准、尺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同一地区,同等规模、相同行业或类似行业之间因主管税务机关不同税负差距明显,诸多矛盾使得征收难度增大。二是部分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出台相对滞后,尤其是汇算清缴有关的政策文件,如果在企业进行年终申报前无法传达到纳税人手中,势必影响纳税人正确申报及汇缴工作的进行。三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且变化快、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联系紧密、纳税检查内容多、工作量大等特点,部分税务人员还不能适应管理工作的要求,能够比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业务骨干不多,导致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因税务人员对财务制度和国家税收法规的不知晓或了解不够而出现的政策执行错误。面向纳税人,也不能起到宣传、辅导、解疑的作用。四是对汇总纳税单位缺乏制约机制,有些纳税项目在上一级机构纳税调整,不利于调动基层检查的积极性。另外尽管在管理中要求下级单位未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盖章的申报表无效,不得汇总,但实际上不影响其上报汇总。五是税收优惠的备案和审批难以操作。现行的税收优惠多为项目性的税收优惠,其限制性条件多,涉及的知识领域广且深,没有专业知识的税务人员在审核时无从下手,只有听企业人员凭相关资料进行解释,但这种解释是否真实准确,却是无法知晓,这给税务机关和企业都会带来一定的税收风险。

六、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此次汇算清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使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更上一个台阶,真正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我局认为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并建议:

(一)强化对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经济的发展,税基的扩大,企业经营方式的多变,都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迫使管理人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针对税务人员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普遍较低的情况,必须强化其业务技能水平,通过定期开展政策法规宣讲、组织集体培训等多种方式,切实提升干部队伍素质,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及税收工作。

(二)抓好对企业办税人员的政策宣传和辅导。针对企业大多数会计核算人员和管理人员对所得税政策缺乏了解,严重制约着所得税的规范管理的现状。应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税收法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各项具体规定,特别是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涉及纳税调整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差异时如何办理纳税申报等。

(三)通过做好日常工作来加强所得税征管。针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必须从加强日常征管,搞好执法监督等方面入手。一是加强税收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台账登记制度,建立资料保管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对所得税税源籍册资料、重点税源资料和所得税申报征收、汇算清缴和检查的资料的整理,形成比较完备的所得税户管档案资料,为所得税管理打好基础。二是加强执法监督。要开展经常性的、切实有效的税收执法检查,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四)通过强化纳税评估来提高所得税申报质量。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特别是加强对零负申报企业及一些长亏不倒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由税收管理员结合日常巡查掌握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其责任区内纳税申报异常企业进行初步评价和疑点分析,通过分析疑点产生的原因,提供纳税评估线索。税收管理人员要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实事求是地表述对疑点的见解,协助评估人员搞好评估;评估人员对当期评估情况应提出管理建议,税收管理员对上期管理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相互反馈。对纳税评估有问题的企业要加大查处力度,以促进企业对汇算清缴工作的认识和提高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

(五)要在加强户籍管理的基础上做好分类管理。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巡查和调查,核实所得税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及时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对当年或当期申报的涉税信息重点进行分析、评价,并与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分析,以此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对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核算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比例;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从严把握,准确鉴定,遵守相关的工作程序,督促、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渡。

6.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篇六

河北省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一、单选题

1、某日本企业(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2009年该机构在中国境内取得咨询收入500万元,在中国境内培训技术人员,取得日方支付的培训收入200万元,在香港取得与该分支机构无实际联系的所得80万元,2009年度该境内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总额为()万元。A.500 B.580 C.700 D.780

A B C

D(5分)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2、下列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应付)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正确的是()。A.部分房屋未销售的,清算相关税款时可按计税成本预提费用

B.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费用 C.向其他单位分配的房产还未办理完手续的,可按预计利润率预提费用

D.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按合同总金额的30%预提费用

A B C

D(5分)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可以直接扣除的是()。

A.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B.对补征企业所得税款加收的利息支出 C.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

D.为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合理的利息支出

A B C

D(5分)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4、企业缴纳的下列保险金一般不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是()。A.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投资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

池州市双惠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http:///

B.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所缴纳的保险费 C.企业依照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 D.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

A B C

D(5分)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

5、2011年甲居民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境外取得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企业申报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为20万元,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核实。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采用简易方法计算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该抵免限额为()万元。A.12.5 B.15 C.20 D.25

A B C

D(5分)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6、下列说法符合企业所得税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规定的是()。

A.企业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属于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B.被取消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扣除资格

C.捐赠方无法提供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证明的,可按市场价格开具捐赠票据

D.公益性社会团体前三年接受捐赠总收入用于公益事业比例低于80%的,应取消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A B C

D(5分)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7、某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于2007年7月,符合“两免三减半”政策规定,2007—2009年经税务机关核定的亏损额分别为1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2010年盈利400万元,2011年盈利500万元。2011年该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A.42 B.52.5 C.75 池州市双惠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http:///

D.87.5

A B C

D(5分)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8、下列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费用扣除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正确的是()。A.开发产品整体报废或毁损的,其确认的净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B.因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按高于实际成本的10%在税前扣除 C.企业集团统一融资再分配给其他成员企业使用,发生的利息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D.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折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A B C

D(5分)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

9、2011年某居民企业取得产品销售收入6800万元,直接扣除的成本及税金共计5000万元;3月投资100万元购买B公司A股股票,12月份以120万元转让,持股期间分红2万元;2011年取得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2011年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A.45 B.455 C.455.50 D.456.25

A B C

D(5分)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10、某居民企业2012年度境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该公司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500万元,A国规定税率为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00万元,A国规定的税率为30%;B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300万元,B国规定的税率为30%,租金所得100万元,B国规定的税率为20%。该公司当年度境内外所得在我国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万元。A.726 B.779 C.715 D.770

池州市双惠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http:///

A B C

D(5分)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

11、某居民企业2012年实现会计利润总额120万元,在当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了公益性捐赠支出20万元,购买了价值30万元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假设当年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2012年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A.19.40 B.28.40 C.30.00 D.31.40

A B C

D(5分)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12、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

B.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付款方提前付款的,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C.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D.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可以在税前扣除合理费用

A B C

D(5分)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13、A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1000万元,合并后A公司解散。为进行该项企业合并,B公司向A公司股东发行了1000万股本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作为对价。假定2011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息为7%。A公司2011年亏损100万元,则B公司2012年可以弥补A公司亏损的限额为()万元。A.100 B.70 C.30 D.0

A B C D(5分)池州市双惠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http:///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14、甲企业持有丙企业90%的股权,共计4500万股,2011年2月将其全部转让给乙企业。收购日甲企业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4元,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2元。在收购对价中乙企业以股权形式支付5544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7560万元。假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他条件,甲企业转让股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A.250 B.270 C.280 D.300

A B C

D(5分)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15、2011年某软件生产企业发放的合理工资总额20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用35万元、工会经费3.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8万元(其中职工培训经费4万元);另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12万元、补充医疗保险8万元。2011年企业申报所得税时就上述费用应调增应税所得额()万元。A.7 B.9 C.12 D.22

A B C

D(5分)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1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是()。A.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B.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C.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与所设机构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D.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A B C

D(5分)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17、池州市双惠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http:///

某食品加工厂雇佣职工10人,资产总额200万元,税务机关对其2011年经营业务进行检查时发现食品销售收入为50万元、转让国债收入4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万元,但无法查实成本费用,税务机关采用核定办法对其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5%。2011年该食品加工厂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A.1.5 B.1.62 C.1.88 D.2.03

A B C

D(5分)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

18、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特殊收入的确认,说法不正确的是()。

A.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C.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D.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A B C

D(5分)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

19、下列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错误的是()。A.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将全部款项收回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B.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C.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D.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A B C

D(5分)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20、2011年3月,某公司向一非居民企业支付利息26万元、特许权使用费40万元、财产价款120万元(该财产的净值为50万元),该公司应扣缴企业所得税()万 池州市双惠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http:///

元。A.13.6 B.20.6 C.27.2 D.41.2

A B C

D(5分)

7.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篇七

(二)第二部分 2011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的主要变化

第一章

综合性政策规定

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一)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三)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四)除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三、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四、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五、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七、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九、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十、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

(一)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应税收入计算纳税。2.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十一、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十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问题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行次。

(三)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申报口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10%计算的部分,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

2、其他”。

8.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篇八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计算。纳税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应当自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2、企业在一个纳税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在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4、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缴范围

凡在纳税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包括: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

2、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纳税人

3、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4、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注: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汇缴规定

汇总企业

1、政策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汇总清算,是指在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2、清算要求:

(1)总机构: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总机构在汇缴申报资料报送上除正常申报资料外,具体还应报送: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B各地分支机构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C汇缴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D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说明(含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相关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如企业职工工资与上年相比有重大调整的,应单独说明情况)等相关资料。

(2)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核。

这里分支机构是指各地二级分支机构。因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8]28号《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二级机构的判定标准: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国税函〔2009〕2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3)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合并企业: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

1、国务院允许合并企业 : 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2、取消合并纳税企业: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国税总局公告2010(7)号)

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2008年底的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国税总局公告2010(7)号)

(四)、企业所得税汇缴项目审批及资料报送的相关规定

基本规定:

企业在纳税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纳税申报表类型:

(1)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

报送时间: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2)适用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报送时间: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3)适用于清算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报送时间: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

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间”的规定:

“税款所属期间”:

(1)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纳税人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3)纳税人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4)纳税人中间开业且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申报表的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常征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国税发[2009]79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注: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网上纳税申报。

2、财务报表;

为加强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的管理,省局在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置了“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核定”模块和“财务报表接收”模块。

(1)财务报表报送范围:

已经办理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非企业单位纳税人,应当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办理个体经营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应当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

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适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适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

适用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民间非盈利组织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适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3)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

实行按月或按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其报表报送期限为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实行按报送的,其报表报送期限为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应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均应于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规定:网上报税及重点税源企业纳税人财务报表为按月报送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分为审批类、备案类。

A审批类

列入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前我省实行审批项目管理的:

(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

(2)、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

(3)、转制文化体制改革企业;

(4)、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

(5)、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得税政策;

B备案类:事前备案类、事后备案类

事前备案类

列入事前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于纳税申报之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不予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前备案类包括: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9、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

1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1、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2、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额;

1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4、其他减免税(含软件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所得税政策。

16、其他需要事前备案的优惠项目。

事后备案类

列入事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5、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6、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税收优惠政策;

7、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

(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A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B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C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D企业以前未扣除的资产损失处理:

企业以前(包括2008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国税函[2009]772号)

E股权投资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2)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一次性扣除。(国税总局公告(2010)6号)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总机构在汇缴申报资料报送上除正常申报资料外,具体还应报送: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B各地分支机构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C汇缴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D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说明(含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相关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如企业职工工资与上年相比有重大调整的,应单独说明情况)等相关资料。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房地产企业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异调整报告

(1)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汇缴呢?表怎么填?)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2)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开发产品完工的认定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10]201号)

(五)、企业汇缴申报的相关注意事项

1、国税发2009(79)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

(1)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2)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3)纳税人在纳税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4)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5)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2、国税函[2010]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一)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的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类准备金,填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口径不变。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前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发生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的亏损额,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亏损的相应行次。

(三)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

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

(四)免税收入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规定,确认为免税收入的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相关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一、免税收入”第5行“

4、其他”。

(五)投资损失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

(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七)弥补亏损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机构弥补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三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对应行次。

(八)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内处置。

9.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篇九

2014-3-17 9:13:29来源:互联网作者:【大中小】

1、清单申报的范围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2、清单申报的资料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清单申报表》一式二份;

(2)资产损失会计科目汇总清单。

清单申报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并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地税机关检查。

3、专项申报的范围

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地税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4、专项申报的资料

(1)现金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3、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4、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5、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的出具的相关材料;

6、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7、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8、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2)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3、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4、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5、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3)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3、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文件;

4、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5、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6、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资产或遗产分配的文件;

7、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8、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9、属于对外提供与生产经营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无法追回的,应有被担保方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证明、向被担保方清查和追索证明、承担担保损失实际支付证明;

10、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4)逾期三年以上的坏账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证据材料: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催收磋商记录;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5)逾期一年以上的坏账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证据材料: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催收磋商记录;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6)存货、工程物资损失盘亏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4、存货盘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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