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

2024-09-02

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10篇)

1.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 篇一

最新北京下半年实施居住证制度

月15日,记者从北京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涉及到户籍制度重大变革的《北京市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下半年实施。据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对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公共服务和便利范围,承诺“当下权益不打折、未来权益有预期”,即除国务院规定权利、服务、便利外,北京还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去年底北京公布了《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和《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市法制办副主任李富莹介绍,《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自去年12月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以来,仅网上获取意见数量就达1935条。根据公众意见,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对规章名称进行了调整,更加强调居住证的赋权和服务属性。

此外,《条例》还对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制发等全流程进行规范和细化,提高了可操作性,易于公众理解和遵守。而对于居住证的申领条件,《条例》并未进行调整,即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已满半年,并符合在京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

对于本次《条例》正式出台,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副研究员单菁菁表示,早期,在京非本地户籍居民享受的公共服务中,最缺失的就是教育,但近几年这类服务推行得较好,转移人口子女在京享受义务教育也更容易了,但对于幼儿或高中等延伸教育的普及,北京还有所欠缺;而由于外来人口就业不稳定以及转移接续问题还未完全解决,因此,常年来,外来人口在京享受和本地户籍居民相似的社保待遇仍然难度较大;此外,外来人口住房等资源也存较大缺口,随着居住证制度逐步完善,这些重点问题也将迎刃而解。

北京居住证办法拟下半年实施

今年拟安排立法项目96项,根据立法需求的紧迫程度、社会认识的统一程度和基础工作的成熟程度,年内力争完成的立法项目共有17项,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5项,政府规章12项。其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拟将于下半年实施。

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规定草案拟审议

14日上午北京市法制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李富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今年拟立法安排的立法项目96项,共分为3类:一是年内力争完成项目,共17项;二是抓紧工作、适时提出项目,共12项;三是调研项目,共67项。

据介绍,年北京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主要涉及几个方面的内容:

加强民生保障方面,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拟制定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居住证管理办法,拟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条例、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规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等立法调研;

完善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方面,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旅游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规定草案,拟制定税收保障办法,拟开展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食品安全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房屋租赁条例、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缓解交通拥堵条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若干规定等立法调研;

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方面,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拟开展修订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及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立法调研;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拟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拟开展节约用水条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地下水管理办法等立法调研;

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方面,拟修订政府规章制定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制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解决办法,拟开展行政程序条例、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修订行政问责办法等立法调研。

居住证服务范围和水平不断扩大

针对社会关注度很高的《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李富莹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透露,该草案在网络公开征求意见中共收到近条意见,意见关注的焦点主要是持有居住证享有什么权利,“根据来自市民和各个方面的征求意见,我们也对草案进行了修改,比如在发证流程方面原来的`草案内容规定的比较原则、不够细致,修改后我们对发证的全流程进行了细化,对申请、受理、审查等全流程都进行了规范,提高可操作性,便于市民理解和遵守”。李富莹透露,预计《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将于下半年实施。

关于社会最为关注的居住证持有人权益问题,李富莹透露:“用一句话来点评就是‘当下权益不打折、未来权益有预期’,简言之就是国家规定的三项权利六项服务七项便利北京市全部保证做到,同时承诺,不断扩大居住证服务的范围和水平,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提高服务标准。”

拥堵费和供暖季单双号还在研究

除了市民关注的居住证办理问题,今年力争完成的地方性法规项目里还包括拟定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对此,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透露,此前有传闻称北京将征收“拥堵费”和传言将在供暖季进行单双号限行的说法,目前还都是处于研究过程。将来能否实施还会进行民意调查和研究,草案形成后也会及时公开,征求民意。

2.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 篇二

临政发„2010‟46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海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

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单位:

《临海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十四届政府第28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资源保障。

三、居住证类型和申领条件

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一)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

1、未满十六周岁的;

2、拟居住三十日以下的;

3、按照《条例》第八条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

(二)浙江省居住证: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3年;

2、有固定住所;

3、有稳定工作;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已在本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的;

6、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

7、无行政拘留以上违法犯罪记录。

对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根据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评分标准(见附件),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无行政拘留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且分数累计达到60分的,可以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房。

(二)持《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除可享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1、按照《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09‟35号)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2、已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临海就业的,根据本人要求和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包括单位为其等额缴存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持合法生育证件的育龄夫妇,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可享受生育救助政策。

4、与其同住的子女,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安排接受义务教育。

5、对患有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检查项目和免费治疗项目的费用。

6、与临海市民同等享受市内旅游景点门票免费或优惠的政策。

7、根据有关规定选举或安排适当名额的市、镇(街道)两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8、可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当地各种荣誉称号评选,享受相关待遇。

附件:

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申领

《浙江省居住证》评分标准

一、学历

博士 80硕士 60本科 30大专 10中专(高中)

5二、职称及专业技术

高级 100中级 60初级 30技师 50高级工 30中级工 15初级工

5三、投资和累计纳税

3.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 篇三

京人发[2009]10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2009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北京市各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备案工作于12月31日前完成(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以及体育教练员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二、因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安排在每年第三季度实施,请相关专业参评人员在申报之前提早参加考试。

三、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按原要求填写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的人员须网上填写《考试申报表》、《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登录网址:),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四、各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换届调整工作于6月底前完成。

五、承担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各评审服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送市人事局验收。

附件:

1、2009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安排一览表2、2009北京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安排一览表3、2009北京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安排一览表4、2009年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联系一览表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2009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安排一览表

附件:2009北京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安排一览表

附件:2009北京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安排一览表

4.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 篇四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2]11号 【发布日期】2002-05-20 【生效日期】2002-05-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02]11号)

各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社会化的人才队伍,推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适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套适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

二、改革的范围及对象

政府财政全额和差额预算(核定收支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属于改革的范围。

经费来源靠政府财政拨款,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整体转为企业的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列入这次改革范围。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用人制度。

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合同制及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管理人员和工人岗位聘用制,逐步建立起符合我省事业单位特点的用人制度。

1、建立和推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实行人员聘用合同制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要通过破除终身制,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进聘用制,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转变。实行聘用制关键是要建立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工作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要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在人员聘用过程中,要坚持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考试、考核办法,规范聘用程序。

2、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可采取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选任、委任、考任等多种任用形式。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目标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

对专业技术人员,要对专业技术职务逐步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岗位结构比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大力推进执业资格制度,对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事关公共利益,有一定专业技术决定权的岗位,逐步建立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实行执业准入控制和政府指导下的个人申请、社会化评价的机制。

对管理岗位人员,要逐步实行职员制度,建立体现管理人员能力、水平、业绩、资历的职员等级系列,职员等级要实行结构比例控制。

对工勤岗位人员、要建立符合工人特点的岗位等级规范,明确各岗位(等级)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内容,逐步完善和规范工勤人员的进、管、出等环节的管理。

3、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和考试录用制度。事业单位要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探索研究具体的招聘考试录用办法,从新进人员入手(军队转业和党政机关人员分流等政策性安置人员,上级主管部门选任的领导人员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除外),在编制范围内逐步建立面向社会的公开招聘和考试录用制度,从制度上规范事业单位进人程序和做法,防止通过各种非正当途径向事业单位安排人员,切实把好出人关。

4、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含临时聘用人员)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完善聘后管理制度。

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制度,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职员培训,坚持辞职、辞退和退休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后管理。

1、健全考核制度。事业单位人员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和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等的依据。经考核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或聘方所提供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可通过解聘、辞聘等形式,解除聘用合同,终止聘用关系。

2、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制度、规范事业单位奖励和行政处分行为。使奖惩成为事业单位重要的激励约束手段,调动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把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职称评定、职务聘任、人才流动的必要条件之一,并进入本人的业务档案。把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单位的目标管理和行政领导人的任期目标,作为考核单位和领导人的内容之一。

4、建立和完善解聘、辞聘制度。事业单位要通过建立和完善解聘、辞聘制度,使单位能按照规定的程序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聘,通过建立解聘、辞聘制度,保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充分发挥人才作用,优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疏通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口通道,增强用人制度的灵活性,解决能进能出的问题。

5、建立和健全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离退休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 离退休政策,完善我省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管理办法,加强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对已到退休年龄,但仍承担国家重大经济建设项目和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属急需紧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经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聘,不占单位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也可以由单位返聘。

(三)改革工资分配机制。

引入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搞活内部分配。认真落实绩效优先,按劳分配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按照《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技术要系参与收益分配的试行办法〉的通知》(默人通[2002]49号)精神,进行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改革探索,使广大科技人员的收入符合其劳动创造的价值和贡献。

1、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及发展需要,结合经费自给率和财政支持强度,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

2、主要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要搞活工资中活的部分,根据工作量和贡献大小对活工资部分重新分配;条件成熟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内实有人数的基础上,要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在工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各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3、开展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改革试点。大胆探索信息、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方法和途径,切实把专业技术人员的贡献、绩效与其收入挂起钩来。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要努力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允许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有功人员。省里将选择几个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在不增加财政支出,不减少财政收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的前提下,积极进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试点。

(四)未聘人员的安置。

安置好未聘人员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难点和关键。各单位要挖掘潜力、开辟各种渠道,千方百计地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解决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要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针对未聘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提供灵活多样的分流再就业渠道。

1、未聘人员的安置要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通过开发服务项目或创办新产业、转岗培训、内部交流、高职低聘等多种形式,为未聘人员创造再就业机会。

2、加强事业单位内部的人才交流服务工作,对未聘人员进行管理,为未聘人员在单位内、行业内或行业间进行调剂、流动提供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内部人才交流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扶持。

3、通过市场配置搞活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动。鼓励引导未聘人员向基层、向农村和国有、非国有经济领域流动,向更能发挥专业特长的岗位流动。引导他们把专业技术用到生产中去,为社会创造新财富。对到乡镇企业和农村创业的人员,原单位可给予适当的资金、技术和物资上的支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上的困难。

(五)建立健全人事制度改革监督管理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开展人事争议仲裁,进行人事执法检查,加强政府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管理。

1、在实行政事分开,下放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的同时,积极探索和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和监督制度。

2、充分发挥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监督,保障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3、各级人事部门要对聘用合同进行鉴证,要建立和完善人事仲裁机构,开展人事争议仲裁,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4加强政府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力度。

四、工作安排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统筹规划,在完成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施,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2002年的主要工作是进一步扩大试点,制订和完善配套政策。具体完成以下任务:

(一)制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实施办法》、《贵州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贵州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未聘人员安置办法》等四个配套文件;

(二)省、地、县三级20%的教育、卫生、科研部门完成合理设置岗位,竞争上岗,推行聘用制和签订聘用合同工作;

(三)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文化单位开展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四)选择贵州工业大学等单位作为绩效挂钩、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试点。

2003年,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整体推进,2005年基本完成。

五、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能作用,做好牵头和协调工作。要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卫生等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管理。加强与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联系,密切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班子,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领导和指导。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OO二年五月二十日

5.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 篇五

关于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省教育厅:

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全市中小学编制情况,突出重点,采取得力措施狠抓落实,全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正在逐步深化和推进。现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中小学校和教职工基本情况

京市现有中小学校1691所,其中:普通高中29所,初中207所,小学1455所;中小学教职工共有37951名。

二、编制管理情况

1、建立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册和编制通知单制度和编制报告制度。至目前,省编办核定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编制共31028名。按照省政府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市教育局、市编办、市人事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文,实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册和编制通知单制度,并建立了编制报告制度。

2、建立机构编制和人员台帐。近期,按照省编制部门要求,正在建立机构编制和人员台帐,严把人员入口关。

3、实行学预测编制需求办法,及时申请编制。市教育局每年3—4月份,对市直学校的招生情况进行预测,分析生源变化和教师需求情况,并及时上报市编制管理部门。目前,2004年暑假招生所需教师编制仍未到位。4月13日,梁铁虎市长和陈静副市长到市教育局进行了专题调研,承诺今年秋季开学前研究中小学编制问题。各县(区)自2003年省核定编制后数量没有变化。

4、清理在编不在岗和不符合教师条件人员。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强化机构编制管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膨胀问题的意见》,强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的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对违规进入教师队伍或不符合教师条件和要求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全市共清退不合格教职工2063名,基本保证了中小学校编制充分有效地使用,逐步实现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三、校长聘任和教职工聘任情况

1、全面推行校长聘任制,校长聘任制改革是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龙头,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校长队伍的必经途径。目前,我市中小学校长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已基本形成制度,已初步实现由单位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坚持实行校长负责制,积极推行校长任期制,并与市委组织部联合出台《关于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校长任期为四年,完善了中小学校长考核办法,加强履职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中小学校长奖惩和选聘的重要依据。明确要求今后凡出现校长职务空缺或校长任期届满而需要重新确定校长人选时,都要以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主要方式,严把校长队伍入口关,充分保障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切实提高社区组织和家长代表的民主参与程度。推动校长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为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促进优秀校长的脱颖而出,从机制上创造条件,保证校长聘任工作持续健康地发展。在选拔任用上,部分高级中学校长仍由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任命。

2、教师聘任工作是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我市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新进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在教师聘任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完善聘任形式、激励教师不断进取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目前,全市中小学教职工全面实行了人员聘任制度,在核定的人员结构比例内科学合理设置教职工岗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明确了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以及相应待遇。在聘用过程中,坚持做到方案公开、岗位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政治思想、师德、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收入分配、奖惩和聘任的重要依据,得到教师的普遍认可。通过推行聘用制度,全市在编制限额内已聘教职工30167人,公开招聘新任教师1276名,基本实现了用人上公开、公平、公正,维护了学校和教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未聘人员分流情况

6.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篇六

信息来源:北京市朝阳区http://rsj.bjchy.gov.cn 2010-01-0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地址和咨询电话

1、办理地址: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朝阳区办理窗口(以下简称“办理窗口”,具体位于朝阳区曙光西里1号,北三环东路中旅大厦对面第三置业大厦朝阳区人才服务中心三层)。

2、咨询电话:84409410,84409413。

● 政策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http:///zhengwugk/faguiwj/ldtpc/200707/t20070709_1368.htm

2、关于做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工作的通知(京人发„2006‟

56号)

http:///zhengwugk/faguiwj/ldtpc/200712/t20071206_1891.htm

3、申请工作居住证政策解答

http://210.73.77.7/yjrc/help/unit/unit.htm

● 企业注册

一、办理程序

1、工商注册地在朝阳区的申请单位登陆北京人事人才信息网(),点击“聘用单位注册”,填写企业信息;

2、申请单位持申报材料到办理窗口办理企业注册。

二、申报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一份A4复印件)

1、申请单位出具《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单位注册的申请》,需说明单位主营业务、上一经营纳税情况、员工规模、拟办证人数,企业法人签字、盖企业公章,以及授权办理居住证业务的经办人的联系电话及其身份证件;

2、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注:

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A4)

● 新办工作居住证

一、办理程序

1、已注册的申请单位登陆北京人事人才信息网(),点击“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在本单位账户内审核、提交申请人信息,由注册时授权的经办人持身份证件和申报

材料到办理窗口进行初审;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通过后,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审批;

3、审批通过后,根据系统提示,本人或经办人持身份证件到办

理窗口领证。

二、申报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一份A4复印件)

1、通过“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打印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

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单位出具的《关于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申请》,需说明单位主营业务、上一经营纳税情况、员工规模、拟办证人数,以及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业绩表现;

3、申请人的与“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内上传照片同底的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上打印照片若不清晰的,还需粘贴三张同底照片);

4、申请人与申请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5、申请人在京固定住所证明。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下载的房屋租赁协议(见附件)及纳税证明;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借住亲友住房(私房)的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和房产证;

6、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

7、申请人学历、学位和职称证书(必要时需提供学历、学位认证报告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通知);

8、地税部门出具的由申请单位为申请人代扣代缴的自申请之日起近半年的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申请单位需在个税缴纳证明上注明“本人连续缴纳情况属实”字样,由申请单位法人签字,加盖

申请单位公章;

9、社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至申请之日的证明;

(标准样式见附件)

10、申请人的配偶和子女随办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配偶与在京工作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2)配偶和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面;

(3)双方的结婚证;

(4)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明(双胞胎、多胞胎提供出生证);(5)随办子女超过16周岁的,需学校出具在校证明(高中及以

下的孩子可以随办)。

11、诚信声明。(标准样式见附件)、12、申请人单位的营业热照复印件。

● 工作居住证续签

一、办理程序

1、申报单位决定继续聘用申请人的,在申请人《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在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中提交续签申请,并持相关材料到办理窗口进行初审;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审批。

注:持证人员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满后,申请单位继续聘用的,应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续签手续;超过有效期限一个月未办理续签手续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自然失效。

二、申报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一份A4复印件)

1、通过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打印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申

请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4、地税部门出具的持证期间申请人在京连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代扣代缴单位需在个税缴纳证明上注明“本人连续缴纳情况属实”字样,由单位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5、社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持证期间缴纳全部社会保险的证

明;(标准样式见附件)

6、申请人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7、诚信声明。(标准样式见附件)

8、申请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聘用单位变更

一、办理程序

1、在申请人从原单位离职之日起60日内,申请单位在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中提交变更申请,并持相关材料到办理窗口进行审核;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注:申请单位如未办理过单位注册,应先办理单位注册手续。

二、申报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一份A4复印件)

(1)申请单位出具的《关于为×××同志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聘用单位变更的申请》,需注明到岗时间;

(2)原单位出具的同意其离职的证明,并说明离职时间;(3)申请人与申请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4)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5)申请人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6)诚信声明。(标准样式见附件)

● 居住地址变更

一、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在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中提交变更申请,并持相关

材料到办理窗口进行审核;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

二、申报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一份A4复印件)

(1)申报单位出具的《关于为×××同志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居住地址变更的申请》;

(2)新居住地址的固定住所证明。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准许出租证明以及与业主签订的租房协议;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借住亲友住房(私房)的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和房产证;(3)申请人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4)诚信声明。(标准样式见附件)(5)申请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随往人员变更

一、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在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中提交变更申请,并持相关

材料到办理窗口进行审核;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

二、申报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一份A4复印件)

(1)申报单位出具的《关于为×××同志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随往人员变更的申请》;

(2)双方结婚证;

(3)配偶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

(4)配偶与在京工作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5)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明(双胞胎、多胞胎提供出生证);(6)随办子女超过16周岁的,需学校出具在校证明(高中及以

下的孩子可以随办);

(7)申请人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8)诚信声明。(标准样式见附件)(9)申请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证件补办

一、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在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中提交补办申请,并持相关

材料到办理窗口进行初审;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通过后,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审批。

二、申报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一份A4复印件)

1、申报单位出具的《关于为×××同志补办<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申请》,需说明补办原因;

2、与网站上同一底版的申请人照片一张;

7.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要点范文 篇七

受理所需材料

复印件必须使用A4纸。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聘用单位已盖章,一式三份,网上打印)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贴照片,聘用单位盖公章;打印前先选择“页面设置”删除页眉页脚两行字符,可避免申请表格上下有字问题。页边距(毫米):左10,右8,上下19.05;再选择“打印”(备注:请在聘用单位主页中选择第9项进行打印)

租赁住房的:提供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准许房屋出租的房屋出租备案登记表(北京市建委网站下载空表)。

(租赁住房的:提供派出所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准许房屋出租的证明以及与业主签订的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租赁房屋的,提供县区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与业主签订的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与中介签订租房协议的,应提供与中介的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员近期与系统上传同版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网上照片须与申请人照片同版)

近期一寸同版免冠彩色照片四张,(其中三张贴在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上,另外一张办证时使用,所交照片要与网上申请信息所上传照片同底、同版)。

《诚信声明》(下载地址: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办事指南—外地人员调京—办理工作居住证)。

申请流程

a.员工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申请,写明申请原因,本人签字。

b.公司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中为员工开通个人用户账号。工作居住证的申请、变更业务均个人用户先行填报。

c.申请员工网上填报信息

1)申请员工登录如下网址:并输入个人用户账号与初始密码;(密码请不要随意变动,以免为审核带来不便)

2)个人用户账号:员工姓名全拼+身份证号后六位,初始密码:身份证号后六位。例如:员工张三,身份证号为***53x,他的个人用户账号为zhangsan12053x,登录密码为12053x。

3)进入“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子政务信息平台”界面后,点击左侧的“系统入口”下方“居住证管理系统”字样;

4)点击“证件办理—工作居住证申请”,填写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并上传照片,填写相关要求请参照“系统操作”中的“系统帮助”,带“*”的项目为必填项;

5)填写完毕并上传照片后,点击保存。

d.人力资源部审核员工信息,审核无误后告知员工。

e.员工向人力资源部领取《诚信声明》,并在系统中打印《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

f.员工奖所需资料提交人力资源部,等待人事局审批。

申请单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须本人持身份证、介绍信到地税部门开具。

续签所需材料

持证人员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满后,申请单位继续聘用的,应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满前后一个月内办理续签手续,超过一个月未办理续签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自然失效。

单位和个人年检

工作居住证有效期为三年。

每年4月1日—4月30日期间申请单位只需在居住证信息系统发起单位年检和个人年检申请,系统将自动审批通过。

2003年7月7日以后申请办理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可申请办理续签手续,续签《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须由聘用单位通过网上提出续签申请,续签期限为三年。

单位为员工注册

单位登录北京人才人事信息网—人才引进—居住证管理系统—使用单位注册的登录名和密码进入本单位系统—注册员工。

员工发起个人申请

员工登录北京人事人才信息网—人才引进—居住证管理系统—使用本单位为其注册的登录名和密码进入个人系统—逐项填报个人信息—提交成功,同时向单位报送纸质材料。

诚信声明

登录北京人事人才信息网—人才引进—申请工作居住证办事指南—政策解答—报送材料—《诚信声明》下载。

网上填报注意事项

“现居住地址”须详细注明居住地的门牌号吗。

“毕业日期”应与最终学历“发证时间”一致。

技术职务审批机关名称应填写钢印机关名称。

工作简历中“开始日期”应与“参加工作日期”一致。

聘用时间的截止时间应超过当前时间60天以上。

“主要工作业绩”一栏不能为“空”。

用户网上注册时,填写“聘用单位登录名称”不要加括号,(例:“xxx(中国)有限公司”,写为“xxx中国有限公司”)。

原户口所在地填写详细地址。

学历、学位信息按照相关证书填写,学历号码填写学历证书左侧红色编号,毕业日期按照右下方日期填写:如果学历、学位为同一证件,则填写同一编号;

如果按条件一办理,则可不提供职称相关信息,若填写了职称内容,必须提供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按照条件二办理,则必须提供学历相关信息。“最终学位”和“专业技术职称”栏已填写内容的,则“学位证书发证机关”、“学位证书编号”、“专业技术职称发证机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编号”也必须填写。

教育培训简历从高中开始到最终学历为止。首页中“毕业日期”及教育简历中最终学历结束日期应与最终学历发证时间一致。

参加工作时间为第一次参加工作的时间,且与简历中在第一个单位工作的开始时间相符。

网上填写常见的问题

原户口所在地省、市名称重复,不详细。

身份证号码应按所交证件填写。

学历证书编号如有两个号的,应填左侧编号;学历、学位发证机关填学校名称。发证时间按证件上的日期填写,年、月、日填全。

毕业日期应为毕业证发证发证时间。

教育培训简历应从高中填起,大学结束时间要与毕业日期完全一致。工作简历要填写现单位,时间与聘用时间一致。

网上查询

8.北京市海淀区工作居住证 篇八

[2011-07-04]

相关部门:流动调配科

联系电话:***6

审批项目名称:办理工作居住证

审批依据: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审批收费标准:非收费项目

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报市局

相关资料:无

办理工作居住证

一、审批单位注册所需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

(3)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原件

二、新办《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所需材料:

(1)诚信声明(点击可下载)

(2)提供在申请单位近半年逐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3)提供近半年逐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4)办证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6)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办证人《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此表由申请单位在北京市人事局网站:“中的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填报数据后自动生成表格,不能直接下载表格或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表格无效。)

(8)办证人同底版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与网上所传照片一致)

(9)办证人在京固定住所证明(①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②租赁房屋的提供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北京市房屋租赁(转租)登记备案表》;③居住单位公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和《房产证》;④借住亲友房的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和《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9.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 篇九

申请工作居住证政策解答

一、申请单位资格要求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为其聘用员工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驻京研发机构、金融企业、文化创意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单位申请;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人。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所学专业或岗位属于本市急需专业或岗位,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1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连续聘用满6个月以上;(2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3在本市有固定住所;(4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申请,由聘用单位向其所在区县人事局申请,区县人事局审核合格报市人事局审批;市人事局审批通过后由区县人事局制作证件反馈聘用单位,由聘用单位将证件交申请人。

四、报送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2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在京固定住所证明: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派出所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准许房屋出租的证明以及与业主签订的租房协议;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借住亲友住房(私房的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和房产证;(4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5在申请单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6社会保险缴存证明;(7近期一吋同版免冠彩色照片一张;(8《诚信声明》下载

(9《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10配偶和子女随往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合同、独生子女证等。

五、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的资格资质列表

1、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根据国家职(执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可聘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职(执业包括以下内容:

六、工作居住证续签

持证人员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满后,申请单位继续聘用的,应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续签手续;超过有效期限一个月未办理续签手续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自然失效。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应提供的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2聘用合同;(3在京持证期间缴纳全部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4在京持证期间缴纳全部社会保险的证明;(5《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七、工作居住证注销

申请人在工作居住证有效期内与申请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聘用单位应在其离职之日起5日内申请工作居住证注销。区县人事局和市人事局将随机调查工作居住证申请人和聘用单位是否存在真实聘用关系,对于申请人已离职而聘用单位未及时办理工作居住证注销的按聘用单位虚假申报处理。

八、聘用单位变更

申请人在工作居住证有效期内与申请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应从原聘用单位离职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聘用单位变更申请。

如因新聘用单位试用期较长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聘用单位变更的,申请人可申请个人延期注销;对于申请个人延期注销的聘用单位名称与申请聘用单位变更的单位名称一致的,其聘用单位变更申请不受两个月期限限制。个人延期注销期最长为6个月。

九、申请单位和个人年检

为加强对申请单位资格资质审查及持居住证人员管理,对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实行年检制度。每年4月1日-5月1日期间申请单位只需在信息系统是发起单位年检和个人年检申请,系统则自动审批通过。

申请单位逾期未进行单位年检申请将被信息系统置为冻结状态,在冻结状态下申请单位将无法使用信息系统;需由申请单位提交书面年检申请,到注册地所在区县人事局办理年检业务后,方可恢复正常状态。

申请单位逾期未进行个人年检申请,个人证件信息将被信息系统置为冻结状态,在冻结状态下个人所持工作居住证在真伪验证时将显示证件冻结不能正常使用。需由申请单位提交书面年检申请,到注册地所在区县人事局办理年检业务后,方可恢复正常状态。

十、材料补齐补正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被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应在3个月内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说明。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在提供补充材料时,应在信息系统个人信息备注栏中注明“将何材料递交到何部门”,区县人事局和市人事局在收到补充材料时也要在个人信息备注栏注明“收到何部门提供的何材料”,以保证对补充材料的处理均有据可查。

十一、黑名单或单位申请权限管理

申请单位和申请人所提供资料均应真实有效。对于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申请人申报资格;对于个人提供虚假材料而单位审核失职的,暂停该单位申报资格2年。对于单位进行虚假申报的,取消单位申报资格。

对于申请单位未尽到审核义务,致使个人以虚假材料上报的,或是对于要求补充材料但长时间(一般指3个月以上未处理等情况,申请单位的申请权限将被中止。单

10.关于北京居住证的申请细则 篇十

居住证有什么用途?

——可积分落户 享受公共服务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同时可以享受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等在内6项基本公共服务,以及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等在内的7项便利。

北京出台的《办法》在上述条例基础上做了进一步规定,明确《北京市居住证》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通过积分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另外,北京还提出,要逐步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什么人可以申领?

——在京居住半年以上 符合三项条件之一

《办法》明确,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且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非京籍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

这其中,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在京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在京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申领需要准备啥材料?

——身份证件、居住时间证明等

据媒体此前报道,10月1日起,北京346个户籍派出所将正式受理来京人员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而依照《北京市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申领《居住证》应当填写《居住证申领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居住时间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之一,以及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

这其中,居住时间证明就是指持有已满 6 个月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

而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的要求则针对不同人群进行了划分,公众可通过登录“首都之窗”或直接登录“北京市公安局”网站“警务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查看相关内容。

居住登记卡怎么办理?

——前往流管站领取 半年后凭卡申领居住证

北京市公安局明确,10月1日起,北京的户籍派出所将停止办理暂住证业务。10月8日起,受公安机关委托的首批346个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将为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并发放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此卡将作为来京人员已申报暂住登记的凭证。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尚未办理暂住证的来京人员,要等到10月8日才可办理《居住登记卡》,持卡满半年后方可申领居住证。

依照新规,来京人员应当自到达北京市之日起 3 日内,到居住地流管站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申报暂住登记应提供身份证明、在京住所证明、提交本人近期 1 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1 张。提供证件、证明齐全的,当场发放《居住登记卡》。

《居住登记卡》自签发或签注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于期满前 30 日内,持本人《居住登记卡》及相关证件、证明,到居住地流管站办理签注手续。

申领后多久能够拿到居住证?

——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依照《细则》规定,公安派出所收到申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开具《居住证受理回执单》。

经审核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发《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发的,可延长至30日。申领人领取《居住证》时,需持《居住证受理回执单》、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居住证有效期多久?

——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自签发或签注之日起 1 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于期满前 30 日内,持本人《居住证》及相关证件、证明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或办理签注时无法提供相关证件、证明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6 个月(含)内补办签注手续的,使用功能恢复。

而《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超过 6 个月的,原《居住证》持有人应当重新申报暂住登记并领取《居住登记卡》。待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后,重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必须本人亲自申领吗?

——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及老年人等可由人代申领

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细则》明确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持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医学出生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存在监护、亲属关系的证明,以及书面委托书(未满 16 周岁未成年人除外)。

办理居住证如何收费?

——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

《细则》明确,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办理《居住证》签注、变更手续不收取费用;补领、换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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