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 限时服务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2024-10-16

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 限时服务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3篇)

1.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 限时服务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

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第三条 XXX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XXX内其他机关参照本制度执行。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机关应当设立服务窗口或者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服务窗口。建立了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市),以政务服务中心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服务窗口;尚未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市)应当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或者指定一个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服务窗口。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服务窗口,除经本级政府批准外应当设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比较少的政府部门可以联合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综合服务窗口。

第五条 机关服务窗口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事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三)受理本机关办理的事项,并分送机关各内设机构办理;

(四)协调和督促本机关各内设机构办理事项,对超时办结的向机关负责人报告;

(五)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的事项,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具体承办部门;

(六)根据行政机关首长的授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咨询或者申请办理事项给予当场答复或者办理;

(七)将本机关办理事项的结果通知或者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第六条 行政机关首长对本机关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负总责。行政机关首长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机关服务窗口办理具体事项。各级行政机关服务窗口应当选配熟悉本部门业务的工作人员,并确保服务窗口上班时间有工作人员值班。机关服务窗口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机关或者服务窗口负责人可以指定相应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实行挂牌服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首问责任人对咨询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场进行登记,填写《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附表1),注明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承诺办结取件时间、首问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字认可,并出具收件回执。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热情礼貌,主动为其指引机关服务窗口或告知联系方式,不得推诿、拒绝。

第八条 根据行政机关首长的授权,首问责任人对符合条件的申

请应当场受理;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九条 对受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分送给具体承办机构,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当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取件登记表》(附表2),将办理结果通知或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当日办结事项,不需填写。

第十条 咨询或者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告知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提供承办部门的联系电话,必要时亲自引领前往。

第十一条 对把握不准的或者特别重大以及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定的,有权向所在部门监察机构、人事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XXX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施行前有关单位的规定,不符合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予以调整。

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XXX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XXX内其他机关参照本制度执行。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限时办结制度的组织和监督检查;各级监察机关负责本辖区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垂直管理的部门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首长对本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监察机构、人事机构负责所在部门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协调、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行政机关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第六条 政府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机关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

表》(附表3),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办理事项的牵头部门,编制《项目并联审批流程时限表》(附表4),明确规定该事项办理流程和各部门办理时限。部门受理的事项需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其承诺办结的时限应当包括本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时限。

第七条 政府部门编制本部门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办理的事项,其办理流程时限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政府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作为部门办理事项的时限依据。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所办事项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理事项时限,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行政机关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部门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交接应当填写《机关项目审批流程交接登记表》(附表5),保证按时办结。

第九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工作日)计算,受理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部门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

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情,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行政机关首长应当亲自督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由受理事项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向本级政府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办结时限,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二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在《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附表1)中填写清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批准延期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三条 建立了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市),政府部门服务窗口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应当进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经本级政府批准的除外。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办理事项实行预警、督办,每月对各部门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各级监察机关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和经批准未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办理事项,都应当进行监督。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投诉窗口,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批直接影响投资环境、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作为本级政府监督检查的重点,由本级监察机关监督到单位、到岗位。列

入本级政府重点监督检查的责任单位,实行月报制度,每月上旬应当将上月办理的情况报同级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监察机关每个季度应当综合向本级政府报告一次。

第十五条 因行政机关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第十六条 上级机关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下级机关从事相应活动的,如符合条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给予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上级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行政机关告知的时间到机关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的办理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超时办结的,有权向所在部门监察机构、人事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XXX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施行前有关事项的办理时限,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依照本制度予以调整。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XXX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XXX内其他机关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问责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该行政机关及其机关首长、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下级政府的行政责任,由上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

究;部门的行政责任由本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本机关或者本级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各级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各部门的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监察机构负责,没有监察机构的由人事机构负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其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可对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可对分管负责人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对自治区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在执行;

(二)设立政务服务中心没有发挥作用;

(三)所属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

(四)没有确定本级政府重点监督检查的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

(五)对依法由本级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办理的事项,没有确定牵头部门,没有规定部门办理流程时限;

(六)属于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超时办结;

(七)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给予警告处分;可对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可对分管负责人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对自治区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在执行;

(二)不设立机关服务窗口或者应当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擅自决定不进入;

(三)应当下放的审批权不下放或者以备案、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行政审批;

(四)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部门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

(五)不按规定编制和上报部门办理流程时限表,或者擅自更改流程时限表导致延误办理;

(六)不按规定向社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或者不按规定上报重点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办理情况;

(七)本部门出现服务窗口无人值班或者机关工作人员粗暴、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等现象;

(八)部门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不脱钩,致使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依附行政权利从事审批、收费;

(九)由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部门不按照规定提出审查意见;.(十)应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

(十一)牵头部门不负责任或者对牵头部门不配合造成延误审批;

(十二)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机构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可对岗位责任人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调离岗位、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对岗位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在服务窗口值班擅自离岗;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五)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

面凭证;

(六)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七)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机构造成延误办理;

(八)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十)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追究行政责任调查;

(四)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份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机关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处理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XXX监察机关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考核督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全市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形成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效能建设考核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实施考核督查的制度。

第三条 XXX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应本制度。XXX内其他机关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行政机关效能建设考核督查内容:

(一)组织领导。检查各级机关是否成立本单位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是否制定实施方案,是否认真组织实施。

(二)履行职责。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命令和各项工

作部署的措施是否有力,效果是否明显;是否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工作目标;工作中是否有创新精神,有无新进展、新突破;是否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及时解决。

(三)执行制度。是否认真全面遵守和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机关效能建设的各项制度;是否结合部门和系统实际建立了相应的配套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考核制度;机关内部是否真正做到职责清晰、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文明服务。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挂牌上岗制、责任追究制等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四)政务公开。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权、财权和人事权方面的内容是否及时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以及监督投诉办法是否公开;政务公开的方式、程序和监督措施是否健全规范并落实。

(五)依法行政。是否能够按照统一的法律法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按法定程序办事;是否理顺部门之间职能关系;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做到主体合法、依据正确、证据确凿、处理适当、手续完备;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行为。

(六)优质服务。是否把求真务实的精神贯穿于机关作风建设的始终,把工作的立足点和着眼点放在服从、服务于发展第一要务;是否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

点和归宿;是否从实际出发精减会议和文件;是否按要求将审批事项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并提供优质服务;机关服务是否热情周到,“四难”问题是否从根本上解决。

(七)行风建设。是否牢固树立为基层、企业和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是否采取措施从根本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对本单位在思想和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否制定预防和治理的长效机制;是否按照工作提速的要求,落实效能建设和便民服务措施。

(八)责任追究和处理群众投诉。是否完善机关效能督查工作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行政违法案件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承诺不兑现等问题进行责任追究;群众投诉的渠道是否畅通,群众投诉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五条 行政机关效能建设考核督查方式: 考核督查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室、组成考核督查组,按照本办法对市直机关单位进行考核。各县(市、区)相应组建考核督查组,对所辖单位进行考核。实行明查与暗访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各级各部门自我检查完成任务的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并将情况报各级监察机关。

(二)抽查。由各级考核督查组分别到各级各部门进行考核督查,采取听取部门领导履行职责情况汇报、查看工作设施建设情况、召集管理服务对象和有关企业负责人进行民主测评、查看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抽查考核。

第六条 行政机关效能建设考核督查结果:

(一)考核结果纳入考核,作为评优评先、衡量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二)对评为机关效能优良以上等次的单位及评选出的先进个人通报表彰;对评为机关效能不良等次的单位通报批评,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被评为机关效能特差等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的依法免去单位主要领导职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机关挂牌上岗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转变干部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办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挂牌上岗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上岗时必须佩戴胸卡、摆放桌牌等制度。

第三条 XXX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XXX内其他机关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胸卡和桌牌制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胸卡和桌牌上应标明工作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编号,并粘贴工作人员的照片。

(二)胸卡或桌牌的尺寸、颜色、字体、格式等以方便来办事人员识别为原则,由各级各单位自定并自行制作。各单位对外办事窗口一般应在显著位置摆放当班工作人员的桌牌;工作中需要经常走动的工作人员应配戴胸卡。

第五条 各单位对外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外出时应挂去向牌,标明当班工作人员的去向、联系方式。

第六条 县(市、区)的挂牌上岗制度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负责落实。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将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对各单位挂牌上岗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确保挂牌上岗制度落到实处。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机关公开承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树立文明、廉洁、高

效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承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开向社会承诺依法履行职责的制度。

第三条 XXX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XXX内其他机关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开承诺必须做到:

(一)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严格依法行政。除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部门设定的审批项目、收费项目外,不设立新的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对国家、自治区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不再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公开审批项目、报审条件、审批程序及时限,并按规定予以办理;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工作职责职能、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工作要求和服务内容、行政许可项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加强民主监督。

(四)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投诉受理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行政效能。

(五)坚持原则,廉洁从政。拒收任何形式的礼金和商业贿赂,不插手工程招标,不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配偶、子女谋利,不给任

何跑官者提供“位子”,自觉接受任何形式的监督。

(六)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做到紧急事情立即办,符合规定的事情抓紧办,勤奋工作,爱岗敬业,合作干事,争创一流。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 限时服务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篇二

为促进我局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强化依法行政,确保局机关和公务人员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特制订局机关公务人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违诺责任追究

(一)有以下行为的,追究经办人责任,并报经局领导批准给予书面告诫:

1、首问责任人不执行首问负责制,延误办事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效率不高,超过承诺服务期限的;

3、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有以下行为者,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奖惩规定处理:

1、在审批项目过程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2、在公务活动中,收取“红包”和礼品的;

3、当年被告诫三次以上的;

4、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5、审批期限超过法定时限的;

6、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

7、执行公务中有重大失误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时限办理,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作风粗暴恶劣,故意刁难,被投诉的;

(二)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被投诉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有欺骗领导和群众行为或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损害政府形象和人民 1

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被投诉的;

(四)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被投诉的。

三、被诉人员的处理

(一)本制度所称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制度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二)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全局通报批评并暂扣其行政执法证,情节较重的,年度考核给予“不称职”等级。

1、因疏于职守,未及时依法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对正在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滥用职权超权限进行处罚的;

3、利用职权包庇纵容环境违法人员或组织,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4、对当事人申请的应办事项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影响经营或者生活的;

5、不如实报告案件,不严格把关致使案件错定案的;

6、在征收排污费中,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的;

7、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8、收费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

9、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10、不持执法证上岗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提出回避而没有自行提出的,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的律师要求回避,而拒绝回避的;

12、违反行政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1、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

2、三年内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

3、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非执法人员使用的;

4、有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其它情况的。

昔阳县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机关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昔阳县环保局全体工作人员。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局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来人(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本处室工作职能职责,有职业道德意识,具有为群众、基层服务的责任感,能自觉的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素质高,形象正。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二、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因故不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及有关事项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尽己所能告知办 3

事人。

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第五条 执行首问负责制,对存在问题和违纪的人和事要给予严肃处理。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属实的,按《昔阳县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未及时为办事人办理拟办的事项,或未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或不解答询问的。

二、首问责任人不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未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延误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首问责任人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不尽己所知给予解答和指导的。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昔阳县环境保护局服务承诺制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我局机关及全体公务人员承诺如下:

一、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环境管理,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切实履行县党委、县人民政府赋予我局的环境保护监管职能。

二、环保审批事项实行限时服务制度,经办人员严格执行该制度,做到务实高效,不扣件,不压件,不超时限办理。

三、经办人实行文明服务,对服务对象要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服务周到。执行公务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秉公执法,依法办事。

四、在公务活动中,严格遵守勤政廉政规定,不收受“红包”、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不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消费,不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五、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若接到对经办人及其他公务人员的投诉,或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昔阳县环境保护局限时服务制度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限时服务制度:

一、我局收到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申办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之日起:环境影响报告表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较复杂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最多不得超过法定的审批工作日。

二、我局收到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完成验收。

三、申请拆除或闲臵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我局自接到申报之日起15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以上制度如有违反,按《昔阳县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昔阳县环境保护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到环保局办事,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一、对环境监督管理的对象和服务对象以及群众的办事请求,承办人员要热情接待,主动询问,耐心解释,详细说明。

二、承办人员要一次性告知拟办事项所需要的资料、材料、依据、应具备的条件、注意事项、规定以及程序、时限等。

三、承办人员如有推诿、态度生硬、至使办事人多次往返延误办事,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昔阳县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承办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昔阳县环境保护局信访工作细则

为了做好我局信访工作,按照“分类负责、归类管理、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的原则,特制订如下工作细则:

一、来信来访的接待

县环保局法制监察股是县环保局来信来访的接待机构,县环保局所有来信来访由法制监察股统一接待,并进行编号、登记、分类,其它单位临时接待的实行首问负责制并及时移交到法制监察股编号登记。所有来信来访对外工作由法制监察股负责。

二、来信来访的处理程序

(一)由法制监察股信访工作人员对来信来访进行编号、登记。

(二)经过登记的来信来访经法制监察股股长审阅、分类后,报请分管的副局长、局长进行批示。

(三)局长、副局长根据分类,确定办理单位并提出处理意见后,6

由法制监察股转到有关办理单位和部门。

(四)法制监察股定期对信访文件进行督办。

三、来信来访办理分工

(一)对下列来信来访,法制监察股直接做如下处理:

1、来信来访涉及的问题不属于环保部门职责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不由环保部门受理的,直接转到有关部门处理。

2、来信来访内容处理权限是县环保部门的,直接转到县环保局处理;跨县的信访案件由市环保局处理;跨市的信访案件由省环保厅处理;有领导批示的按批示办理。

3、来信来访不需给予实质性答复或不需由各部门做出处理的、内容程序较简单的,由法制监察股直接处理。

(二)按我局“三定”方案的职责划分和局领导的分工,各来信来访依内容类别分由下列单位和股室办理:

1、纪检监察内容的由局纪检员办理。

2、规划、计划、财务、投资、监测业务等内容由局规划财务股办理。

3、有关环保法律、政策咨询方面的有关问题由法制监察股办理。

4、有关人事、劳资、老干部等方面的问题由局办公室办理。

5、有关生态保护和建设、自然保护区方面的问题由自然生态与科技监测股办理。

6、环保项目审批、新建项目的环保管理、“三同时”问题由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股办理。

7、跨省污染纠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污染源限期治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问题由污染防治与总量控制股办理。

8、重大污染事故或跨地域的污染事故、纠纷由县环境监察大队办理。

9、放射性物质及电磁辐射的监督管理由辐射与应急中心办理。

10、科技标准、环保产业由自然生态与科技监测股办理。

(三)对来信来访涉及的问题难以明确办理部门或部门联合办理的,由局长或副局长指定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

四、来信来访的档案管理

(一)各单位及部门办理的来信来访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二)办理单位、部门最终无论做出任何处理结果,都需立卷、分类保存,并移交到法制监察股。

(三)转到省、市的来信来访由法制监察股负责跟踪办理结果。

昔阳县环境保护局重要岗位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监察,规范干部职工的行政行为,促进各个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环保总局及自治区纪委的要求,结合本局职责、机制、机构岗位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环保部门实施环境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及各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提供环境保护技术服务和评估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昔阳县环境保护局由局党组成员、纪检监察、宣教等组成环境监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系统内的环境行政行为和各种技术服务行为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形成初步意见提交委员会讨论,由委员会集体作出调查和处理决定。

第二章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职能部门及岗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职能部门及各岗位工作人员应按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和监督实施开发建设项目活动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若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批准建设国家和省、市、县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或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对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程序验收,或达不到验收标准而准予通过验收的;

(三)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或越权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

(四)在建设项目日常的监督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在建设项目审批或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 具有第四条规定中的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由有权审批的部门更正外,对尚未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调离所在岗位;对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调离所在岗位,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先进或晋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党纪处分;属越权审批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由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撤消原审批行为,重新依法审批;因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而致的上述行为,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应加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人事管理部门及岗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人事管理部门及干部应坚持党的原则,坚持党的组织路线和组织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牢记党的宗旨,严守法纪,思想解放,公道正派,作风端正,克己奉公,按章办事,9

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履行自己的职责。若部门及个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任职资格、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和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纪律的;

(二)部门或单位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交流领导干部决定的;

(三)以领导办公会议、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的,或者个人改变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六)有关人事工作人员泄露党组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或考察情况的;

(七)领导干部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的;

(八)领导干部、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封官许愿的;

(九)人事干部由于工作失职造成用人失误的;

(十)从事干部考察工作的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

(十一)领导干部、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

(十二)领导干部、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收受贿赂的,或党员干部采取行贿手段谋取职务、职级待遇的。

第七条 具有第六条规定中第(一)款行为的,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或本局党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具有第(二)款行为的,对该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并责令执行;经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仍不执行 10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具有第(三)至第(九)款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具有第(十)款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具有第(十一)款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第(十二)款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相应规定从重处理。

第四章 财务管理部门及岗位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财务管理部门及干部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的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严肃财经纪律,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设臵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表,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的;

(六)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消失的;

(七)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八)违反财务制度,私设小金库的。

第九条 具有第八条规定中的行为之一的,除责令改正外,尚未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调离所在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环境监察部门及岗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环境监察机构应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规定履行污染源排放监察、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的处理等环境监察职责。若单位及个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在受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环境污染事件中推诿搪塞,敷衍应付或向被调查者泄露投诉人情况的;

(二)在污染纠纷调解中明显有失公正公平的;

(三)在污染事故调处中未按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或对事故谎报、拖延上报或隐瞒不报,或者调查过程不细致、处臵不当,导致环境污染加重的;

(四)擅自减、缓或免征排污费,或者违反规定开具、使用排污收费票据,或将排污费私设为小金库的;

(五)在执法工作中纵容、袒护违法对象,该查处的不查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处,私收罚款的;

(六)在上级组织的执法检查中,以各种手段干扰、妨碍或抵制上级执法部门正常工作的;

(七)在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中,不按有关规定审核数据,或弄虚作假,擅自更改数据,造成严重失实,影响环境决策的;

(八)在环境监察工作存在向监察对象吃、拿、卡、要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具有第十条规定中之一条的,除责令改正外,对尚未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 12

评,或者待岗二个月接受培训,培训期不得享受一切奖金待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考核不合格的调离所在岗位;对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调离所在岗位,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先进或晋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国家环保总局吊销其监察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环境监测部门及岗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规定履行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事故及污染纠纷监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环境保护服务性监测、各类环境质量报告的编报及环境监测系统的业务管理、指导、质量保证等职责。若单位及个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现场采样和监测,或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方法、质控要求进行测试,或不遵守监测人员工作守则及有关规章制度的;

(二)不按技术规范、标准和职责要求进行评价和审签,造成决策失误或经济损失的;

(三)环保验收监测工作不认真负责,致使验收监测报告出现明显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污染的;

(四)不按要求履行职责,谎报、瞒报、拒报监测数据或监测报告的;

(五)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其他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 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除责令改正外,对尚未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收回监测人员合格证书,待岗二个月接受培训,培训期不得享受一切奖金待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考核不合格 13 的调离所在岗位;对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调离所在岗位,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先进或晋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吊销其监测人员合格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和评估的机构及岗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将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转借给他人的;

(二)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致使评价质量低劣,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或不良影响及损失的;

(三)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履行服务合同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情,徇私舞弊的。

第十五条 具有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环保局在全县范围给予通报批评,提请国家环保总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降低其评价资质证书级别,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包括个人评价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至三倍的罚款;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昔阳县环境保护局错事追究制度

(一)本局各股室、站、队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业务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规则,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二)在工作过程中,如果有下列行为的应视为错事:

1、因不服从组织,领导安排,对所承办的工作故意敷衍了事的; 2、对文字材料、数据统计等方向的拟写、校对、打印、抄写上不负责,经常粗心大意,文字错误、遗漏、数据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3、擅自改变已审定的文字材料内容,资料数据及正确的工作程序的;

4、因种种理由,未及时完成本职责任范围或领导直接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的;

5、因接听,传达工作过程中的疏忽、拖延问题,导致贻误工作的;

6、故意贻误工作的;

7、其它因失职行为,造成工作中的各种错误的。

(三)本局全体工作人员若有本制度第二种所列行为的,给单位集体和他人带来名誉、形象损害、情节较轻的,应予以批评教育或适当扣除本人当年考核分,并责令其及时行进纠正。

(四)因严重过失和失职,造在工作中的错事使单位、集体、他人的形象、声誉、资产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局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扣出年终考核分,并适当扣发当月工资。

(五)对造成严重工作错误的工作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昔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试 行)

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推行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根据《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违法排污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定职责权限。

二、错案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因故意或过失,对案件基本事实或证据的收集、认定明显失实,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定性不当、程序违法,做出错误处理,依法需要纠正的案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错案,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发现有违法事实,依法应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或故意隐瞒不报以致超过追究时效的。

2、没有违法事实或没有证据证明有违法嫌疑而错误立案处罚的。

3、主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全,不能认定违法而进行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进行处罚的。

6、处罚案件不公引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7、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四、查处错案实行当事人回避制度,有关执法人员违法执法造成的错案,由局纪检监察领导负责调查。

五、案件承办人故意歪曲、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或非法调查取证,工作不负责任,对事实认定发生错误,造成错案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责任。

案件审核人、审批人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认定、判断失误,应当发现而未发现,作出错误决定的,审核人、审批人承担一定责任;案件审批人未采纳办案人员、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错案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

六、追究错案的责任分为一般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一般责任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减少或停发岗位津贴、奖金、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处理;行政责任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处理。

七、对错案责任人员应根据其主观过错的程度,区别情况,给予处理。因过失办错案的,主要适用一般责任;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错案的,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追查,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办案中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在行政主管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向造成错案的责任人员追究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八、主动认错、及时纠正的,过失或错误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从轻处理;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发生错案影响大、后果严重的,应从重处理。

九、追究错案责任的程序和管辖,由局纪检监察领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实施。

3.党员服务中心首问责任制度 篇三

一、党员服务中心不分管辖地域、身份属性、无论来电、来访、来信,都能热情接待,及时登记信息表,以便查阅,及时答复和处理在服务中心范围内的一切内容。对超出服务中心范围的,通过信息反馈表或口头传递,请示或报街道党工委组织科或上报党员服务中心协调解决,做到:服务周到,热情细致,使每一位来中心的同志都能接受我们的良好服务。建立服务登记表,确保服务质量。

二、对党员服务中心受理的党员求助服务,做到信息正确,并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或口头回复,建立反馈制度,特殊情况可视情适当延长,做到事事有反馈、有记录,件件有落实。

三、对报上级党员服务中心协调处理的服务要求,上级党员服务中心协调处理后,由党员服务中心进行书面反馈落实,并作好反馈记录。

上一篇:备件管理工作流程说明下一篇:小学数学月考考试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