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方案实施方案工作汇报(精选10篇)
1.棚户区改造方案实施方案工作汇报 篇一
棚户区2021年改造工作方案
为保障2020年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快我县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按照领导挂帅、分片负责、全面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扎实有序推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整体提升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民生改善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味,全力做美县城、做强城区。
二、组织机构
成立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从各乡镇、城区社区管委会等单位抽调精干人员到办公室联合办公。办公室设在县征补办,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相关决策精神和棚改日常工作。
三、各项目部职责
主要负责做好房屋征收思想动员、入户调查、信息收集、政策宣讲、问题梳理、协议签订、安置补偿结算、搬迁腾空、安全稳定等工作。
四、各部门职责
1.县住建局:负责安置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安置房质量和安全监督等工作;
2.县房管局:负责棚改项目面积测绘、资料收集、整理及报表报送、协调过渡房源等工作;
3.县铜发集团:负责棚改融资、审核拨付补偿资金等工作;
4.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征收地块红线范围的界定、棚改项目的土地收储、土地供应、手续办理等工作;
5.县财政局:负责棚改项目资金的监管、财政配套资金的审核拨付等工作,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补助;
6.县征补办:负责房屋征收政策指导、方案审定、组织评估、协议制定及签订,房屋征收监管及房屋拆除安全监管等工作;
7.县发改委:负责棚改项目可研审批和立项,安排投资计划,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投资补助;
8.县城管局:负责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及建设现场临时设施的管理工作,抓好违法建筑拆除、房屋拆除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
9.城区社区管委会:牵头与各责任单位做好房屋征收动员、入户调查、动员签约、协议签订、信访稳定等工作;
10.县司法局:协助牵头单位做好改造项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对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所需公证的事项进行公证等工作;
11.县公安局:依法对传播负面信息、虚假信息、谣言的行为进行处理;及时处理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12.县纪委监委: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单位在棚改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负责调查处理工作过程中公职人员影响征收工作的行为;
13.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查及批复;
14.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棚户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等工作;
15.县信访局:负责受理、转办、交办棚改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做好信访稳定等工作;
16.县供电公司、县供水公司、县燃气公司:负责做好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杆线迁移、电力设施建设等工作;供水管网的改造和新建安置房的供水管网建设;天然气管网的改造和新建安置房的天然气管网建设;
17.县移动分公司、县电信分公司、县联通分公司、县广电网络公司:负责做好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杆线迁移等工作;
18.永宁镇、温泉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棚改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等工作。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20年11月15日前),完成上户调查、征收动员、房屋评估、面积测绘工作。
第二阶段:签订协议阶段(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房屋协议签订工作。
第三阶段:搬迁腾空阶段(2020年12月15日前),完成房屋搬迁腾空、拆除和土地收储工作。
六、工作机制
1.项目分工。为确保工作任务按时按质完成,将2020年棚改工作分为十个项目部负责实施。按照项目位置就近、房屋产权关联、全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将各项目分解到各责任单位,各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做好本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动员、入户调查、动员签约、协议签订、信访稳定等工作。
2.人员责任。实行部门领导包单位职工、干部包户的工作推进机制,定任务、定进度、定责任人,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全力推进。
3.督查通报。由县委办、县政府办牵头,领导小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安排,全方位、全覆盖开展常态化督查。同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和经验做法,并报送棚改工作领导小组。
4.考核激励。将棚户区改造工作列入重点工作考核,并建立奖惩机制,将棚改工作作为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
七、纪律要求
各项目部应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标准和政策要求,秉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政策执行到底,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全力确保棚改工作取得实效。
2.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篇二
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市委、市政府为扩大内需、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作出的重大决策,对提升我市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公司棚户区改造,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和谐皓龙、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我公司职工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城市形象。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属地实施。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加强协调。
2.整体推进,配套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安置先行,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将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3.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精确测算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
二、工作目标及建设标准
(二)工作目标
(三)建设标准
棚户区改造要按照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购买能力和意愿,原则上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到90平方米。城市棚户区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结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以中小套型为主。
三、政策保障
(一)资金筹措政策
(二)土地支持政策
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并完成拆迁安置工作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和县(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纳入储备计划,实施开发整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的开发整理。开发整理后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居民安置费、拆迁补偿费、开发整理费一并计入公开出让地块土地成本。前期参与投资开发整理土地的资金,按实际投入成本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偿。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和公用设施用地及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出让土地所得收益,优先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工矿棚户区,原属于国有划拨的生产用地,城乡规划部门应及时调整为棚户区建设住宅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的土地用途调整为原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对于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涉及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比照保障性住房用地报批方式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
(三)税费优惠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参照煤矿棚户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免征土地契税;城市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面积未超出拆迁面积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拆迁安置政策
严格拆迁计划管理,在拆迁计划中优先满足拆迁棚户区的需要。城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鼓励以产权调换方式为主。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在规定标准(另行制定)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按房屋市场价格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不再进行土地补偿。
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直管公房、已改制和未改制单位的自管公房,统一由市房管局履行国有产权代表职责,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优惠优先出售给现房屋租赁户(公变私)后,按棚户区改造有关拆迁安置政策进行拆迁安置。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原租赁住房产权的低收入家庭,安排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确立新的租赁关系。国有公房出售收入纳入全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统筹资金。
(五)住房保障政策
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比例不得低于建筑总面积的20%;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优先保障,一次性解决住房问题。
(六)棚户区居民购房支持政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缴纳公积金的居民要降低首付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设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七)产权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用于回迁居民安置的房屋产权归棚户区居民所有,商品住房以市场价购买后确认产权。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房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实行国家和个人共有产权制度,个人以其出资额和企业补助取得部分产权;工矿棚户区居民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取得全部产权。持有部分房屋产权的工矿棚户区居民转让棚户区改造房屋时,要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棚户区改造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全部归国家所有。
四、组织领导
成立“新乡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和“新乡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建立市棚户区改造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市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拆迁、审计、地税、人防等部门要协调联动,加强合作,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的重大问题,主动提供服务,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1.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实施细则,搞好前期摸底调查和宣传动员,组织实施项目管理;负责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制止棚户区内乱搭乱建行为。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安置住宅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工作。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棚户区的认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检查;拆迁安置房建设成本的审核;组织新建小区的综合验收。
4.市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落实棚户区改造财政补贴资金,争取国家、省的支持资金,落实本级财政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
5.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预留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提供异地安置住宅建设地块,确保土地供给;做好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土地手续。
6.市城乡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拟改造片区和异地安置住宅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设计条件,规划相应的回迁安置和商业开发用地,审批棚户区改造中新建小区规划方案,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7.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棚户区改造中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各县(市)、区落实住房保障工作。
8.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政府投入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于3月15日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实施
(一)编制改造规划和计划
各县(市)、区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任务及资金筹集情况,按照3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编制3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2010年3月底报市发改委审核同意后实施。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棚户区改造目标责任书,纳入市政府绩效目标考核范围。
(二)加快项目审批
将所有工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部纳入省、市两级联审联批范围,实行一站式、一条龙集约化审批服务,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供高效服务。
(三)依法规范拆迁
棚户区改造方案、优惠政策、面积测算方法、安置顺序等事关拆迁居民的事项要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拆迁安置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拆迁政策,阳光操作,和谐拆迁。坚持先安置后拆迁,实行货币补助或提供过渡性住房相结合的方式,解决被拆迁群众的安置问题。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只能安置棚户区住户,不得面向社会销售。改造资金的使用、成本核算、价格核定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监督。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与拆迁当事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对野蛮拆迁,无理取闹、阻挠拆迁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建设监管
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质量责任制和项目投标制,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市有关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稽查工作力度,对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县(市)、区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不能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县(市)、区和工矿企业,扣减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物业管理
3.县城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篇三
为顺利推进XXXX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妥善解决改造范涉及居户的补偿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X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XX政发„XXX‟XX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范围及内容
(一)改造范围。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改造主要内容。
1.整体拆除重建。拆除原有破败、丧失居住功能的建筑物,腾空土地,按照《XX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进行选址并建设安置房。
2.街道立面包装整治。拆除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洁,增加保温层,提高建筑物保温节能性能,同时丰富外墙色彩。
3.建(构)筑物附着物(包括广告、雨棚、空调、防盗栏、店招、灯箱、牌匾等)包装整治。拆除影响城镇景观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对广告及店招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形成和谐统一的建筑形象。
4.主要道路及节点光亮工程整治。对主要道路及节点依据城市建设规划,结合建(构)筑物实际,增设路灯及夜景工程,让
—1— 城镇亮化更美更有特色。
5.县城公共空间秩序整治。对城镇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的宣传栏、标识标牌、占道经营点位、车辆停放等行为进行规范治理,做到整齐划
一、秩序井然。
二、工作时限及步骤
改造征收时间:XXX年XXX月XXX日-XXX年XXX月XXX日。
(一)宣传动员阶段(XXX年XXX月XXX日)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开展城乡风貌改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目标要求、进展情况、工作成效以及先进典型,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城镇风貌改造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全区城乡风貌改造的浓厚氛围。
(二)协调补偿事宜(XXX年XXX月XXX日)在尊重群众意愿,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与改造涉及居户就改造过程中的个人设施拆除及补偿、改造工作对环境影响等事宜做好沟通工作,对需要补偿的户签订补偿协议,为项目建设做好铺垫。
(三)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阶段(XXX年XXX月XXX日)
按“因地制宜,成熟一个开工一个”的原则,积极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并做好项目立项、规划、招标和项目建设的监督审计等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
(四)验收阶段(XXX年XXX月XXX日)
—2— 项目完成建设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考核验收。
(五)考核总结阶段(XXX年XXX月XXX日)
完成项目验收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总结。
三、补偿办法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补偿方式要坚持改造与发展并重和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以货币补偿为主,以实物安置进行产权调换为辅,被改造征收房屋的类型以县房管所产权登记簿上所登记的类型为准。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成新等,由产权人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签订改造协议,明确出资比例,在由政府统一招标选定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改造,分片区选举业主代表,对整个该做过程实施监督。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由各建设单位政府统一建设安置房或指定宅基地,被拆迁户在服从政府指定的安置房前提下可按原合法有效面积1:1.3的面积比例予以安置。棚户区改造按照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充分考虑回迁户的购买能力和意愿。结合回迁户住房实际情况和收入水平确定,以XXX平方米中小套型为主,根据实际适当建设XXX平方米以上套型住房。对于面积大于置换面积部分按照限价商品房出售价格予以补足
—3—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县长任组长,县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考核办、国土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人社局、信访局等单位及各相关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宁陕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三个协调小组:
1.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任办公室主任。职责:具体负责项目筹划包装和申报、规划设计、招投标、技术指导、工程验收、资料收集归档等工作;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规划协调组,由住建局、发改局、旅游局组成,由住建局局长兼任组长。
职责:负责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涉及选址定点、规划和设计审批等有关规划方面的工作,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改造建设规划,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城乡风貌改造设计和施工方案图集;协调处理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规划技术方面的问题。
3.资金协调组,由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组成,由财政局局长兼任组长。
职责:负责研究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措、拨付、使用办法,明确改造资金的配套比例以及市、县财政的承担比例,筹措和拨付市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做好补助资金的管理和拨付,监督指导财政性资金的规范使用。
4.督查审计组,由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审计局局长兼任组—4— 长。
职责: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对违规使用改造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对未完成改造任务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和发放宣传册(单)等方式,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各项优惠政策,宣传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措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到棚户区改造工程中来。
(三)强化督查考核。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也是省市目标考核的重点工作内容。县住建局要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协调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并要督促各责任单位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县政府督查室、考核办要加大对目标任务落实的跟踪督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年终严格兑现考核加减分和奖惩。
4.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方案 篇四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项目是***区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重点项目,按照城市整体规划,****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实施拆迁。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整体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拆迁范围
凡在******棚改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均属于本次拆迁范围。
二、被拆迁人的确定
凡在拆迁红线范围内的非住宅房产(公产)所有人和持有合法有效房屋证件的住宅(私产)房产所有人,均属本次拆迁的被拆迁人。
(一)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性,以国土、规划及相关部门确权手续为准。
(二)无合法手续、无房屋权属证明或未经审批擅自占有国有土地所搭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属于违法建筑。
三、拆迁主体、评估机构及实施单位 责任主体:******市****区人民政府
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需具有相应的资质
拆迁主体:******市****区******街街道办事处和中标承建商
四、拆迁期限及相关事宜
(一)、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征求意见公示期限: 20年 月 日至20年 月 日
(二)、搬迁期限:20年 月 日至20年 月 日
(三)、本方案公告后,被拆迁人即可携带《房产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拆迁办公室,选择货币补偿的、签订货币补偿协议;选择产权调换的,签订产权调换安置协议;选择异地安置购买现房的(*******小区),签订购房协议。
五、新安置房源的区位、户型及标准
(一)、安置房源:******改造小区
(二)、安置房平面图、户型图及效果图见附图
(三)、新安置住房标准:本次新安置楼为高层住宅(剪力墙结构),屋内毛墙毛地,防盗门分户,普通照明,不设卫生洁具,普通上下水,户内不做门,阳台封闭。
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法
(一)、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1、补偿安置采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现房置换三种办法进行安置补偿,被拆迁人可任选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2、对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合法产权凭证记载的事项为准;产权凭证记载不清的,参考被拆• — 2 — •
迁房屋的规划建设用途、产权产籍或房产管理资料记载确认。
3、分户原则
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确需分户的,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有“房屋产权凭证”持有人的书面申请;二是新分户人必须具备房屋产权凭证的申请资格,且是“房屋产权凭证”持有所有权人的父母或子女,同时截止在20年5月8日年满18周岁,并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是以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认定的总的有效安置面积进行分割,签订分户协议书并公证。
4、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其原房屋使用性质给予补偿安置。
5、对于办产权房屋,应由房屋所有人办完产权手续后,全面积安置补偿,或仅对产权部分给予安置补偿。
6、有合法产权依据的储藏室,按1000元/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7、房屋内的装修补偿,以第三方评估的价格,进行货币补偿。8、20年 月 日后修建的房屋不予置换、不予补偿。
(二)拆迁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以“房屋产权凭证”载明的有效面积,按以下单价进行补偿。
住宅按4200元/平方米
商业一层按8000元/平方米、商业二层按7000元/平方米,• — 3 — •
三层及以上按6500元/平方米。
写字楼平均按4500元/平方米。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货币补偿:
(1)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2)房屋产权不明确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拆迁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的;
(4)被拆迁房屋已设定抵押、典权的;
2、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换:(1)、产权调换面积确定:按产权凭证记载的面积,住宅按“拆一还一点二”、商业按“拆一还一点一”、办公按“拆一还一点一”进行产权调换。
(2)、超过产权证登记的面积的私自搭建部分,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3)住宅部分的被拆迁人,每证可优惠购买20平方米建筑面积,优惠价按4500元/平方米+楼层层价购买,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的九折购买。被拆迁人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认定的可置换面积的,剩余部分按42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4)商业部分的被拆迁人,按新建的商业楼层,若超出被认定的安置面积,超出部分按对应的补偿单价进行补差,若不足被认定的安置面积,不足部分按相应的补偿单价进行补偿。补偿单价为一层按8000元/平方米、二层按7000元/平方米、三层以• — 4 — •
上按6500元/平方米。
(5)办公部分的被拆迁人,按新建的商业楼层,若超出被认定的安置面积,超出部分按对应的补偿单价进行补差,若不足被认定的安置面积,不足部分按相应的补偿单价(4500元/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3、异地现房安置
选择现房安置的被拆迁人,按产权调换标准执行。现房安置房源位于******市********小区高层住宅。
(三)、新安置楼房楼层层价
新建安置楼房住宅部分五层(含五层)以下不设楼层层价,五层以上每上一层增加30元/平方米。
(四)、配套费用
被拆迁人原房屋中未设煤气、暖气及磁卡电表的,新安置房应交纳配套费:煤气3550元/户;暖气53元/平米(商业90元/平米);磁卡电表880元/户。
原房屋安装配套设施的,所选择安置房屋原面积部分不再收取相应的配套费,超过原房屋面积部分按规定缴纳。
(五)维修基金
根据********号文件规定,新安置住房按高层住宅95元/平方米缴纳公共设施维修基金,此项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代收代缴。
七、搬迁、临时安置补助及奖励等费用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住宅部分依据有效房产证件,每证一次搬迁补助费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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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元。商业部分每户一次搬迁补助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办公楼部分每户一次搬迁补助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拆迁人,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及异地现房安置的被拆迁人,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
本次临时安置过渡费的补偿对象为实际在本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居住的房屋所有权人。被拆迁人可自行临时过渡方式,回迁期限不超过36个月;被拆迁人确实无法自行过渡,由拆迁人提供临时过渡周转房的,不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部分被拆迁人可依据分户协议书,按户计算,拆迁人每月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为1000元。商业部分拆迁人每日支付2元/平方米的过渡费,办公楼部分拆迁人每日支付1.2元/平方米的过渡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拆迁人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居民,拆迁人一次性支付一年的过渡费,以后每半年支付一次。
3、若超出36个月后,因为安置房不到位导致不能回迁的,超出时限部分,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2倍的临时安置过渡费。
(三)、搬迁奖励费标准
被拆迁人在20 年 月 日前签订拆迁补偿结算协议并按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包括结清房内各项费用),交回房屋产• — 6 — •
权凭证,以房屋产权凭证为单位,每证给予奖励1万元搬迁奖励费;在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内完成以上条件的,奖励5000元/户/证;超出时间期限的,不享受奖励。
商业及办公被拆迁人在征收公告明确的搬迁期限内,商业及办公总前3名,每户按5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
(四)、电话、有线、网络补偿
被拆迁人住宅装有电话、有线电视及网络的,按有线电视500元/户、有线电话160元/户、网络宽带200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偿。
八、不同产权置换
(一)、住宅置换车位:
经项目征迁协调小组研究同意,住宅置换车位的,按住宅安置面积,1∶1.28的标准置换。
(二)、住宅置换商业:
经项目征迁协调小组研究同意,住宅置换店面的,按住宅安置面积,首层2.73∶
1、二层2.18∶
1、三层及以上按1.82:1的标准置换,外街转角处的楼层商业,在上述补差基础上,每平方米加价2000元。
商业置换住宅的,按商业置换面积,按以上对应比例。
九、其他事项
(一)、被拆迁人腾空房屋前,应结清房屋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如水电暖等。被拆迁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或拆除门窗、各类用表等附属设施,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 — 7 — •
(二)、本方案所称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三)、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在搬迁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或者被拆迁人不明确的,由拆迁实施单位做出补偿决定,被拆迁人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实行先搬迁先选房原则。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封房单”,被拆迁人凭“封房单”顺序号换取相应的“选房证”顺序号。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窒执行。
(六)、本方案内所需认定、界定等工作由拆起实施单位工作组组织执行。
(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市****区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5.棚户区改造方案实施方案工作汇报 篇五
景德镇市沿河东路棚户区改造工程是景德镇市政府重点工程之一,该项重点工程项目由市珠山区政府及市房管局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南北两段负责实施。
本工程项目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效能运作为原则,做到一次性规划设计,分四年实施,为了顺利完成该项工程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造范围:南至珠山中路,北至中渡口,东至中山北路,西至沿江东路。
二、时间安排:项目总体改造时间共四年,即2011年9月—2015年9月止。一期改造时间二年,二期改造时间二年。2011年度改造任务:
1、一期征收安置工作完成60%
2、总体规划设计完成,安置房初步设计完成3、按一期总投资筹资50%资金到位。
2012年度改造任务:
1、一期征收安置工作完成。
2、一期安置房建设完成80%
3、一期沿江东路改造完成60%
4、按一期总投资筹资资金到位。
2013年度改造任务:
1、一期安置房建设完成2、一期沿江东路改造完成3、一期沿江东路房屋销售
4、二期征收安置工作完成60%
5、按二期总投资筹资25%资金到位。
6、二期安置房建设完成60%
2014年度改造任务:
1、按二期总投资筹资25%资金到位。
2、二期征收安置工作完成3、二期安置房建设完成4、二期沿江东路改造完成50%
2015年度改造任务:
1、所有改造安置房屋竣工(含管网及公建设施)
2、房屋销售
3、物业管理到位
三、工作计划:
1、2011年度工作计划安排:(9月1日—12月31日)
(1)办理建设手续,完成时间:
6.棚户区改造方案实施方案工作汇报 篇六
一、全力打造棚改为民造福工程
2017年,我县将棚户区改造作为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的一项为民造福工程,突出民生理念,做到科学运筹,坚持公平公正,严守工作程序,全力推进依法征收、阳光征收、和谐征收,取得了可喜成果。目前已完成协议签订2690户、征收2573户、置换房屋1305户。
(一)强力启动,健全组织。近年来,随着我县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使县城面貌实现了明显改善,城市品位得到了较大提升。2017年5月份,第一批涉及的卧龙区、揽胜路西北、顺城路东、中都大街东、旧二中周边5个片区、3405户、住宅面积69.42万平方米、附属用房面积14.58万平方米、占地面积1249.75亩的棚改项目开始启动。8月25日全县动员会后,在由县委书记任总指挥、县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县领导任副总指挥,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成的全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的坚强领导下,由县委、人大、政府各负责一个片区,政协负责两个片区,全面进入了房屋征收动迁阶段。同时,建立了棚户区改造工作群,每天县主要领导适时在群里调度,解决征收中遇到的问题,指挥部办公室将各动迁单位征收进度、小组排名、动迁单位排名在微信群公布,极大的调动了动迁单位的紧迫性和积极性。
(二)完善程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牵涉群众切身利益的工程。因此,县委、县政府始终站在群众立场去思考和运作棚户区改造工作,并回应群众关注的一些敏感问题,凝聚强大的群众正能量。为了让群众心知肚明,消除疑虑,在圆满完成入户征询、摸底调查等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在征收片区显著位置张贴《棚改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下达了棚改项目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选定棚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公告》和安置房户型图、楼层价;
通过被征收户投票选定了3家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在群众的监督下,7月初客观公正地全面完成了评估任务,依据评估结果,经深入研判,反复论证,拿出了切实可行的棚改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创新房屋征收思路和模式,全面推行了由政府建棚改安置房进行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经公示一个月期满后,由政府常务会讨论做出征收决定,确保了整个工作有力有序推进。为了让广大群众吃透政策,将房屋征收方案、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等形式进行及时公示;
住建局、房管处作为全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组织人员深入各征收片区对有关动迁人员就补偿方案等业务知识进行详细讲解,并公开联系电话,建立服务热线,热心解答群众提出的有关疑难问题。同时,要求各动迁组入户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并严把政策标准,一律按《方案》的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执行一个政策,坚持一个标准,用好一把尺子。
(三)三方共管,确保质量。在2017年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中,为有效抑制房价持续上涨态势,保证被征收户能够实现买得起楼房、有楼房住的目标,通过学习借鉴重庆市及我市兄弟县区棚户区改造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本着“让利于民、造福于民”的原则,确定了“以实物安置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棚改房屋征收与补偿方式,为此,2017年在县城选择交通便利、入学就近、生活便捷、环境优雅的东关新民居周边、卫计局北侧、新二中北侧3个地块,决定新建3496套安置房用于棚改安置。
安置房建设工程于8月初完成了场地平整和围档设置,8月18日在陆续办结相关手续后开始挖槽动工,截止目前,有1168套正在基础或主体施工中。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并真正打造成功能齐全、环境优美,使征收户住得舒适、舒心、舒畅的高品质、高档次棚改安置小区。
一是签订施工合同。通过“竞地价、限房价”的方式出让,由住建局分别与在张北开发多年、信誉度高、有实力的天保、诚宏、万正3个中标房开企业签订了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建设施工合同,明确了具体建筑面积和建设标准、要求。同时,为了便于居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安置房建设的基本情况,在施工现场张贴了棚改安置房工程建设设计图、效果图、户型图、楼层价。
二是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承揽3个棚改安置小区建设的房开企业分别向住建局缴纳了工程质量保证金5000万元,待工程竣工验收、且出了五年保质期后,视工程质量酌情予以退还,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追究负责制。
三是实行三方监管。在承揽工程的房开企业自聘监理公司、县监管部门进行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同时,由政府聘请唐山市纪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进行“旁站式”监理,通过三方齐抓共管,确保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施工,真正建成优质工程,向居民群众交付人人满意的回迁安置房。
四是提供一流的物业服务。棚改安置小区通过公开招标,选聘有资质、有实力、信誉度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全力打造群众满意的“和谐小区”。
(四)阳光操作,科学推进。根据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选房分配的实际需要,为方便群众办理手续,形成一站式办公。在县城机关幼儿园东侧原超市发地块新建的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心,于9月11日正式开始运营。中心内建有审核大厅、摇号大厅、选房大厅、结算大厅,并制作了沙盘模型,设置了计算机辅助摇号和选房软件等服务设施。选房工作中心由住建局具体负责运作,并确定一名副局长亲自抓,从全系统抽调20多名得力干部,负责安置房分配的摇号、选房、签定安置协议、房款结算、入住后的产权证办理。选房大厅内张贴了《2017年张北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选房办法》,使群众对选房的基本原则、选房区域、摇号方式、选房程序和注意事项一目了然,坚持公平公正操作,并制作和公开了《棚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图》,注重细节,严格程序,确保科学合理分配,具体操作程序是:被征收户签定《房屋征收协议》和《腾退住房协议》并查验证件后,方可有资格摇号,通过摇号确定选房的先后顺序号。如抢先签订征收协议进行摇号的被征收户,选房时不仅可优先在3个棚改安置小区任意选择,而且能够选择理想中位置好、楼层好、价格好、面积适宜“三好一适宜”的安置房。摇号选房系统的设置,使被征收户可以通过抢抓良机,先摇号先得实惠,实现拆迁补偿利益的最大化,这一系统的运用,极大地刺激了广大群众主动积极地参与棚改征收的热情。
(五)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县电视台、张北网、微观张北等新闻媒体根据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开展多方位、宽角度、深层次的宣传报道工作,制作了专题片、棚改进行时等栏目,宣传解读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优惠条件和实施方案等,引导广大居民参与改造和建设,形成强大的舆论宣传氛围。同时,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法治观念,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倾力做好困难家庭的安居工程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重要民生工作来抓,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困难,一贯坚持阳光操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将好事办好做实,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
(一)基本建成情况:今年的任务为295套,目前全部完成任务,其中花园北苑60套、元都广场27套、平安二期(财富星城)100套、富鑫豪园36套、郡都家园7套已分配入住。
(二)分配情况:我县共建设保障性住房1655套,其中2009年至2014年建设责任目标为开工1432套,我县共在23个商住小区配建完成了1432套公租房,已分配入住。到目前我县共分配1488套,超任务完成56套。今年完成对309户申请家庭材料的联审联查、入户调查工作,根据联审联查、入户调查结果,按照《张北县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排序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排名、经公示无异议后,8月9日对226户符合保障对象进行分配入住。
(三)协议签订及档案资料整理情况:我县专门建立了住房保障档案室,确保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妥善保管。对保障家庭纸质档案进行了装订、编号、归档,住房保障档案按照“一户一档”、“一套一档”的原则,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保障材料等相关材料建档立卡,对入住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每户都与张北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签订了租赁协议。做到按时归档、及时变更、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三、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
(一)棚户区改造融资贷款情况:我县积极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通过农发行融资14亿元,8份农发行总行通过待审会,9月底农发行拨付7亿元资金已到位,目前已兑付资金13.54亿元。
(二)保障房基础设施配套资金使用情况:我县积极准备相关资料,目前完成了相关建设手续的办理,正在对三个安置小区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进行核算,完善相关资料,待通知下达后积极争跑。
四、认真做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7.棚户区改造方案实施方案工作汇报 篇七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我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一)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低保家庭、下岗失业职工和退休职工比较集中,他们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困难。通过棚户区改造解决住房困难,是他们的迫切愿望和需求。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棚户区改造是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提升完善城镇功能的客观要求。棚户区居住和生活环境较差、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镇现代化建设极不协调,也是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点和难点。只有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环境问题,才能有效改善城镇环境,完善城镇功能,提升城镇整体形象,实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目标要求,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和谐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四)总体要求。从2009年开始,结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力争用3—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应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意愿。要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90%以上棚户区居民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棚户区改造中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应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让群众得到实惠。
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事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修订或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工作计划。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棚户区规模大、困难群众多、住房条件更差、安全隐患更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3.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与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实施棚户区改造。加大政府投入,加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实行职工集资合作建房。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5.统筹兼顾,完善配套。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绿化、环保设施、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实施范围和目标任务
(六)实施范围。全省棚户区改造实施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结构简易难以满足抗震设防和居住安全要求、平房或低层住宅(2—3层)为主、房屋成新率低或破损率高,住房功能或配套设施不齐全,卫生环境差、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的居住区。
符合上述条件的居住区界定为棚户区的,住户一般应在50户以上。不足50户的居住区确需改造的,可参照本意见规定执行,具体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本意见中的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以及煤矿、林业、农场(垦)等其他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城市棚户区指:县级以上城市(含县)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
国有工矿棚户区指:县级以上城市(含县)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纳入城市棚户区管理。
煤矿、林业、农场(垦)等其他棚户区(危旧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煤矿、林业、农场(垦)等棚户区原则上纳入城市棚户区管理(国家单独下达或批复改造计划的除外)。
(七)目标任务。自2009年至2012年,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基本完成全省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
城市棚户区改造:2009年启动,2012年基本完成。其中21个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城市2009年启动,2011年基本完成;其余县级城市2010年启动,2012年基本完成。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10年启动,2012年基本完成。
煤矿棚户区改造:2009年启动,2012年基本完成。
林业棚户区改造:2010年启动,2012年基本完成。
农场(垦)棚户区改造:2010年启动,2012年基本完成。
四、政策措施
(八)多渠道筹措资金并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1.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好棚户区改造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鼓励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对于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不仅可以使用市、县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也可以使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2.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为支持市、县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省级财政将安排补助资金,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分配补助资金,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干得好、干得多的市(州)、县(市、区)给予更多的资金奖励和倾斜。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3.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按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抓紧制定并将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积极支持,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涉及的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具体减免标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4.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建立棚户区改造投融资平台,统筹调剂使用棚户区改造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国家现行金融制度下,会同金融机构积极研究创新金融产品,拓宽金融服务领域。金融机构要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信贷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支持试点城市在棚户区改造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安置住房。鼓励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安置住房和其他住房,贷款利率、期限等政策可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相关规定执行。
5.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棚户区改造。(1)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棚户区职工集资建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住房面积可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35号)有关城镇安居住房标准执行。(2)积极探索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可由政府和棚户区企业、居民(职工)按一定比例出资共建安置住房或廉租住房,产权按各方出资比例确定,建设用地可由政府划拨提供,也可利用企业自有用地。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执行。(3)支持资信度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投资改造棚户区的项目资本金可按开发投资总额20%的标准执行。
(九)落实土地供应政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以及原棚户区用地上修建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根据城市规划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城市规划区外国有独立工矿企业棚户区及国有煤矿、林业、农场(垦)棚户区改造后,职工需进入城镇异地安置的,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其原土地使用权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对于独立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以划拨方式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严禁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商品住房名义销售给非棚户区居民。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的零星分散集体土地需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或将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其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十)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对符合当地规定住房保障条件的棚户区居民,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应确保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承租公房居民的住房条件、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由各地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并依法保护棚户区居民的合法利益。
五、保障措施
(十一)落实工作责任。省政府将棚户区改造纳入民生工程绩效考核管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市及所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同时也是其所属国有煤矿、林业、农场(垦)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国有工矿、煤矿、林业、农场(垦)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切实帮助落实好建设用地、税费减免等相关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是所属国有工矿、煤矿、林业、农场(垦)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责任到位、监管到位,分配公平,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落实建设用地、筹集资金和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十二)健全工作机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棚户区改造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并落实相关税费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筹集省级补助资金;国土资源厅负责细化和落实土地供应政策;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国有工矿、煤矿、林业、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棚户区改造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会同地方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十三)修编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把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纳入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统一规划。各市(州)政府要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于2010年7月15日前报省政府审批。各县(市、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应于2010年6月底前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煤矿、林业、农场(垦)等棚户区改造规划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编制,2010年6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送棚户区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加强项目管理。棚户区改造的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规范决策,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依法履行招标程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要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安全、经济、适用和省地的原则,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督,确保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监理、施工单位和人员实施项目管理和建设,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十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州)建设(房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将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的监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要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宣传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棚户区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8.棚户区改造方案实施方案工作汇报 篇八
一、项目基本情况
桂门岭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桂门岭XXX项目(原郴州XX厂家属区)、XXX项目(XX路XX号原市XX公司家属区)两个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征收搬迁工作,被征收房屋共XXX户(其中XXX项目XXX户,XXX项目XX户),产权建筑面积约XXXX.97㎡(XXX约XXXX.49㎡,XXX约XXXX.48㎡),规划蓝线面积约XX.XX公倾(其中XXXX.27公倾,XXX项目一期约X.XX公倾)。
二、工作进展情况
1、XXX棚改项目
目前正在与房屋被征收人进行签约阶段,现已与房屋被收人签订协议XX户,房屋建筑面积XXXX.64㎡,其中产权面积XXXX.36㎡(住宅XXXX.30㎡,非住宅XXX.06㎡),自行搭建面积XXX.28㎡;共需支付协议补偿资金XXXXXXXX元,其中第一次付款需资金XXXXXXXX元,购房奖励XXXXXXX元。
2、XX缘棚改项目
XX缘棚改项目原先安排与桂门岭XXX项目同步进行,因原隶属关系影响手续办理等方面的原因需要分开实施,目前已发出X政通[2017]XX号《关于拟对XX缘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三、项目进展缓慢的原因
1、按照XX区政府对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的安排,桂门岭XXX和XXX两个棚户区改造项目作为一个工作项目同时运行,由于原隶属关系造成手续办理需要理顺等方面的原因,两个项目的运作需要分开进行,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7年X月XX日才以X保办函[2017]X号文发出调整通知,加之在手续办理中有些问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间协调研究处理,影响了手续办理工作的进程;
2、XXX项目在协议签订过程中,由于补偿款没有及时拨付到位,延缓了对被征收人补偿款的支付,或多或少影响了后续被征收人签约的情绪。
四、目前存在的问题
1、XXX项目现已有XX位被征收人腾空搬迁房屋,目前房屋进门钥匙暂交由指挥部代管,如果不及时安排人员对被房屋作拆除处理,日长月久难免不会有不必要的麻烦产生;
2、已腾空搬迁的房屋被征收人,要求按签订的协议约定按时支付按期搬迁奖;
3、被征收户要求产权面积的非住宅建筑面积按条例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享受住宅面积同等条件的奖励政策;
4、XXX棚改项目被征收户反映护坡倒塌造成的损失要求给予补偿。
桂门岭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9.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篇九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满足棚改居民多元化需求,消化存量商品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03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建保字„2015‟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由政府主导实施的、已经列入省、市棚改计划的项目,包括城市棚户区、重点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还迁安置房和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改范围。
第三条 棚改货币化安置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国家、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程序,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鼓励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
第四条 对本办法实施后批准的棚改项目,应积极引导棚改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原已审批的棚改项目,具备 实行货币化安置条件的,也可采取货币化安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棚改货币化安置,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一)政府购买房源安置。指政府集中购买商品房对棚改居民进行安置;
(二)政府搭建平台组织棚改居民选购商品房安置。指政府搭建交易平台,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进行安置,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企业或个人;
(三)纯货币安置。指政府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棚改居民,由棚改居民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
第六条 政府购买和搭建平台组织棚改居民购买的商品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145㎡范围内;
(二)属于期房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交付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属于现房的,取得销售备案证或房屋权属登记证;
(三)建设手续齐全,质量安全合格,基础设施完备,满足基本使用需求;
(四)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五)出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且近3年开发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企业信用良好;出售房屋的个人未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七条 政府购买房源安置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方案。县政府指定的实施单位根据棚改项目征收安置的具体情况,依法依规拟定安置房采购方案,并报县审核;
(二)实施采购。安置房采购方案审核批准后,按政府采购程序开展采购工作,明确安置房源区位、房屋套数、户型面积、采购价格等,并按照程序报县政府确定;
(三)锁定房源。安置房源采购工作结束后,根据财政局出具的采购确认文件,实施单位与开发企业签订安置房购买合同,约定以下事项:所购安置房的基本情况、套数与面积、购买价格、交付标准、房款支付时间、安置房质量要求、交付时间等。合同签订后,实施单位和开发企业持购买合同到市、县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锁定房源;
(四)选房安置。棚改居民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房,并与实施单位、开发企业签订三方安置协议;
(五)付款结算。实施单位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补偿协议和三方安置协议,与棚改居民结算征收补偿差价;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棚改居民实际选购情况及三方安置协议,结算 购房款。实施单位按照安置房购买合同支付购房款,并合理控制支付进度,确保居民得到及时、妥善安置。
第八条 政府搭建平台组织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住建局搭建主要面向棚改居民的服务平台;
(二)实施单位向棚改居民征集房源需求信息,并将信息整理核实后报住建局;
(三)住建局通过平台统一对外发布征集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房源需求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均可到服务平台登记房源、房价、户型、位置等信息并明确售房优惠条件,房源价格应当低于区域内同类房地产市场平均销售价格;
(四)住建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提供的房源信息进行核实后,实施单位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政策性优惠等措施,选择合适房源。房源确定后,实施单位将相关信息报住建局,由住建局统一在平台公布,供棚改居民选购;
(五)棚改居民按照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自主通过服务平台购买商品住房。货币安置补偿额度低于商品住房价格的,不足部分由棚改居民自行补足;货币安置补偿额度高于商品住房价格的,购房后的余款部分,由棚改居民凭房产证到实施单位办理拨付手续;
(六)棚改居民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签订购房合同后,由实施单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按网签购房合同及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兑现结算。
第九条 纯货币安置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额度,与棚改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二)棚改居民持补偿协议到实施单位领取补偿款。
第十条 棚改货币化安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安排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奖励资金;
(二)县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渠道中安排的资金;
(三)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支持棚改的政策性贷款、专项建设基金;
(四)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及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优惠政策:
(一)棚改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计入棚改目标任务,同等享受各级专项资金补助并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可按规定用于政府集中购置棚改安置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投资;
(二)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可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
(三)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等文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商品房安置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县政府成立购买商品房价格谈判小组,由购买主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拟购买的商品住房进行市场价格评估,购买商品房价格谈判小组以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的平均价格为基数,与开发企业进行协商谈判,协商确定的价格原则上低于市场评估价格的15%以上。对个别特别适合且急需购买用于安置的商品住房,但协商价格无法低于市场评估价格15%以上的,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棚改居民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拥有其他自有住房、且本人申请纯货币安置的棚改居民,不能再申请安置住房;棚改居民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其他自有住房的,应按家庭人口选择不低于所在地城市人均住宅面积的安置 住房,超出部分可申请纯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 县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基本满足保障需求的情况下,商品住房项目中按5%比例配建的应由政府无偿收回的公共租赁住房,尚未移交政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结合项目实际移交较大户型的住房,但单套户型建筑面积不得高于145平方米,且总面积不得低于应配建面积。政府收回后可作为还迁安置房,用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改项目货币化安置。
第十五条县政府是棚改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本县的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住建、财政、发改、税务、国土资源、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确保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六条 县政府要加强对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主动公开购置程序和资金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在征收补偿、房源购置、资金使用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0.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据实回购方案 篇十
为了做好我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据实回购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审核支付工作落到实处,依据《会宁县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会政办发〔2015〕16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棚改资金筹措审核支付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该工作的副县长以及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城市开发办、棚改办相关负责人参与,具体负责我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购买安置房、土地整理、基础设施配套等所需资金的筹措以及贷款业务办理、资金分配管理、财务运营监管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市开发办,县城市开发办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资金审核支付流程
(一)审查
县棚改办负责审查工作,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评估公司出具的被征收户的原始评估报告;
2、各开发单位提供的购房合同中被征收人实际选房的套数及面积;
3、各片区责任单位提供的征收安置协议、选房便函、征收户花名册;
4、其他需要审查的资料。
(二)审批
县棚改办将审查合格的资料提交县城市开发办,由县城市开发办进行审批,并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
(三)审核
县棚改办提交《会宁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信息审核表》,由棚改资金筹措审核支付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四)公示
以上审核结果在各责任片区公示。
(五)支付
县城市开发办委托授权的会宁县嘉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全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融资平台,专门设立棚改专项资金账户,向通过审核的各开发单位和各责任单位划转资金。被征收户签订的征收安置协议中应补偿费用,由各责任单位从会宁县嘉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划转的资金中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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