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资本论文

2024-10-03

商业资本论文(精选8篇)

1.商业资本论文 篇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2年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金融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被投资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确定对被投资金融机构表决权时,应考虑直接和间接拥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计入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表决权。

(三)其它证据表明商业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情况。

控制,是指一个公司能够决定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据以从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未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多数表决权或控制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多个金融机构,虽然单个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该类金融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二)被投资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银行集团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保险公司不纳入并表范围。

商业银行应从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对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若保险公司存在资本缺口的,还应当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上表决权或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控制权,但被投资金融机构处于以下状态之一的,可不列入并表范围:

(一)已关闭或已宣布破产。

(二)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

(三)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它突发事件的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被投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被投资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处理方法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计算未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从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其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的所有资本投资。若这些金融机构存在资本缺口的,还应当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并表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内部制度。商业银行调整并表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报银监会备案。第十八条 银监会有权根据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股权结构变动、业务类别及风险状况确定和调整其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

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100%风险加权资产

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100%风险加权资产 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100%风险加权资产 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计算各级资本和扣除项。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的规定分别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

(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

(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逆周期资本的计提与运用规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外,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附加资本。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认定标准另行规定。

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资本要求以外,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审慎的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包括:

(一)根据风险判断,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二)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针对单家银行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 除上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商业银行还应当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

杠杆率的计算规则和监管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章 资本定义

第一节资本组成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合格标准。

第二十九条 核心一级资本包括:

(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一般风险准备。

(五)未分配利润。

(六)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第三十条 其它一级资本包括:

(一)其它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第三十一条 二级资本包括:

(一)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1.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前款所称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指100%拨备覆盖率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两者中的较大者。

2.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

前款所称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

(三)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二节资本扣除项

第三十二条 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应当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其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

(四)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1.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贷款损失准备缺口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的部分。

2.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贷款损失准备缺口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预期损失的部分。

(五)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

(六)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

(七)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

(八)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若为正值,应予以扣除;若为负值,应予以加回。

(九)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或银监会认定为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应从相应的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对应扣除是指从商业银行自身相应层级资本中扣除。商业银行某一级资本净额小于应扣除数额的,缺口部分应从更高一级的资本净额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各级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小额少数资本投资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各级资本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占该被投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价)10%(不含)以下,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本投资。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核心一级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本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其它一级资本投资和二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层级资本中全额扣除。

大额少数资本投资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各级资本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占该被投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价)10%(含)以上,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本投资。

第三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递延税资产外,其它依赖于本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超出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

第三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在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和相应的净递延税资产,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的15%。

第三节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附属公司适用于资本充足率监管的,附属公司直接发行且由第三方持有的少数股东资本可以部分计入监管资本。第三十九条 附属公司核心一级资本中少数股东资本用于满足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的部分,可计入并表核心一级资本。

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为下面两项中较小者:

(一)附属公司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加储备资本要求。

(二)母公司并表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要求与储备资本要求归属于附属公司的部分。

第四十条 附属公司一级资本中少数股东资本用于满足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的部分,扣除已计入并表核心一级资本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可以计入并表其它一级资本。

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为下面两项中较小者:

(一)附属公司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加储备资本要求。

(二)母公司并表一级资本最低要求与储备资本要求归属于附属公司的部分。

第四十一条 附属公司总资本中少数股东资本用于满足总资本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的部分,扣除已计入并表一级资本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可以计入并表二级资本。

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为下面两项中较小者:

(一)附属公司总资本最低要求加储备资本要求。

(二)母公司并表总资本最低要求与储备资本要求归属于附属公司的部分。

第四节特殊规定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有确定到期日的,该二级资本工具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可计入二级资本的金额,应当按100%、80%、60%、40%、20%的比例逐年减计。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2010年9月12日前发行的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2013年1月1日之前可计入监管资本,2013年1月1日起按年递减10%,2022年1月1日起不得计入监管资本。

前款所称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按年递减数量的计算以2013年1月1日的数量为基数。

带有利率跳升机制或其它赎回激励的二级资本工具,若行权日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且在行权日未被赎回,并满足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其它所有合格标准,可继续计入监管资本。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2010年9月12日至2013年1月1日之间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若不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但满足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其它合格标准,2013年1月1日之前可计入监管资本,2013年1月1日起按年递减10%,2022年1月1日起不得计入监管资本。

前款所称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按年递减数量的计算以2013年1月1日的数量为基数。

第四十五条 2013年1月1日之后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不再计入监管资本。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经银监会核准。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风险暴露应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未经银监会核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提交申请时内部评级法资产覆盖率应不低于50%,并在三年内达到80%。

前款所称内部评级法资产覆盖率按以下公式确定: 内部评级法资产覆盖率=按内部评级法计量的风险加权资产/(按内部评级法计量的风险加权资产+按权重法计量的内部评级法未覆盖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100%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规定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按照本办法附件4的规定对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进行分类,按照本办法附件5的规定建立内部评级体系。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可以按照本办法附件6的规定审慎考虑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风险抵补作用。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可以按照本办法附件7的规定采用监管映射法计量专业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8的规定计量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9的规定计量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二节权重法

第五十一条 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应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乘以风险权重。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计量各类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第五十四条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风险权重为0%。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境外主权和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以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

(一)对其它国家或地区政府及其中央银行债权,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0%;AA-以下,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0%;A-以下,BB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50%;BBB-以下,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0%;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50%;未评级的,风险权重为100%。

(二)对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与对所在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相同。

(三)对境外商业银行债权,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5%;AA-以下,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50%;A-以下,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0%;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50%;未评级的,风险权重为100%。

(四)对境外其它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多边开发银行包括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欧洲投资基金、北欧投资银行、加勒比海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和欧洲开发银行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包括:

(一)除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外,其它收入主要源于中央财政的公共部门。

(二)省级(直辖区、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业银行对前款所列公共部门实体投资的工商企业的债权不适用20%的风险权重。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持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的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它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

以风险权重为0%的金融资产作为质押的债权,其覆盖部分的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对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微型和小型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

(一)企业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微型和小型企业认定标准。

(二)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不超过500万元。

(三)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个人债权的风险权重。

(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

(二)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商业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50%。

(三)对个人其它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

第六十六条 租赁业务的租赁资产余值的风险权重为100%。第六十七条 下列资产适用250%风险权重:

(一)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未扣除部分)。

(二)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未扣除部分)。第六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

(一)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

(二)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

(三)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其它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250%。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非自用不动产的风险权重为1250%。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而持有的非自用不动产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其它资产的风险权重为100%。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各类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

(一)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的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二)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和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分别为20%和50%;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为0%。

(三)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为50%,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为20%:

1.授信对象为自然人,授信方式为无担保循环授信。2.对同一持卡人的授信额度不超过100万人民币。3.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一次评估持卡人的信用程度,按季监控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若持卡人信用状况恶化,商业银行有权降低甚至取消授信额度。

(四)票据发行便利和循环认购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为50%。

(五)银行借出的证券或用作抵押物的证券,包括回购交易中的证券借贷,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六)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为20%。

(七)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为50%。

(八)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九)远期资产购买、远期定期存款、部分交款的股票及证券,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十)其它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均为100%。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对因证券、商品、外汇清算形成的风险暴露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可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考虑合格质物质押或合格保证主体提供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合格质物质押的债权(含证券融资类交易形成的债权),取得与质物相同的风险权重,或取得对质物发行人或承兑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部分质押的债权(含证券融资类交易形成的债权),受质物保护的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

合格保证主体提供全额保证的贷款,取得对保证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部分保证的贷款,被保证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的,质物或保证的担保期限短于被担保债权期限的,不具备风险缓释作用。

第三节内部评级法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对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进行分类,并至少分为以下六类:

(一)主权风险暴露。

(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三)公司风险暴露,包括中小企业风险暴露、专业贷款和一般公司风险暴露。

(四)零售风险暴露,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和其它零售风险暴露。

(五)股权风险暴露。

(六)其它风险暴露,包括购入应收款及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公司风险暴露统称为非零售风险暴露。

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分别计量未违约和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

(一)未违约非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基于单笔信用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相关性和有效期限。

未违约零售类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基于单个资产池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相关性。

(二)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基于违约损失率、预期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违约概率:

(一)主权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1年期违约概率。

(二)公司、金融机构和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1年期违约概率与0.03%中的较大值。

(三)对于提供合格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的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可以使用保证人的违约概率替代债务人的违约概率。

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违约损失率:

(一)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非零售风险暴露中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次级债权的违约损失率分别为45%和75%。对于提供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从属于净额结算主协议的回购交易,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风险缓释效应调整违约损失率。

(二)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应使用内部估计的单笔非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

(三)商业银行应使用内部估计的零售资产池的违约损失率。第七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违约风险暴露:

违约风险暴露应不考虑专项准备和部分核销的影响。表内资产的违约风险暴露应不小于以下两项之和:(1)违约风险暴露被完全核销后,银行监管资本下降的数量;(2)各项专项准备金和部分核销的数量。如果商业银行估计的违约风险暴露超过以上两项之和,超过部分可视为折扣。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不受该折扣的影响,但比较预期损失和合格准备金时,可将该折扣计入准备金。

(一)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应当按风险暴露名义金额计量表内资产的违约风险暴露,但可以考虑合格净额结算的风险缓释效应。

(二)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贷款承诺、票据发行便利、循环认购便利等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为75%;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信用转换系数为0%;其它各类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三)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应当使用内部估计的非零售违约风险暴露。对于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信用转换系数为100%的表外项目,应使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估计违约风险暴露。

(四)商业银行应当使用内部估计的零售违约风险暴露。对于表外零售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按照内部估计的信用转换系数计量违约风险暴露。

第八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有效期限:

(一)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非零售风险暴露的有效期限为2.5年。回购类交易的有效期限为0.5年。

(二)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有效期限为1年和内部估计的有效期限两者之间的较大值,但最大不超过5年。中小企业风险暴露的有效期限可以采用2.5年。

(三)对于下列短期风险暴露,有效期限为内部估计的有效期限与1天中的较大值:

1.原始期限1年以内全额抵押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贷款、回购交易和证券借贷交易。交易文件中必须包括按日重新估值并调整保证金,且在交易对手违约或未能补足保证金时可以及时平仓或处臵抵押品的条款。

2.原始期限1年以内自我清偿性的贸易融资,包括开立的和保兑的信用证。

3.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的其它短期风险暴露,包括: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贷款、回购交易、证券借贷,短期贷款和存款,证券和外汇清算而产生的风险暴露,以电汇方式进行现金清算产生的风险暴露等。

第五章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商业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第八十二条 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应覆盖商业银行交易账户中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以及全部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

商业银行可以不对结构性外汇风险暴露计提市场风险资本。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账户包括为交易目的或对冲交易账户其它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

前款所称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头寸是指短期内有目的地持有以便出售,或从实际或预期的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利,或锁定套利的头寸,包括自营业务、做市业务和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的代客业务而持有的头寸。交易账户中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原则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限制,可以随时平盘。

(二)能够完全对冲以规避风险。

(三)能够准确估值。

(四)能够进行积极的管理。

第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清晰的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标准,明确纳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以及在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间划转的条件,确保执行的一致性。

第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未经银监会核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若未覆盖所有市场风险,经银监会核准,可组合采用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但银行集团内部同一机构不得对同一种市场风险采用不同方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第八十七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内部模型法覆盖率应不低于50%。

前款所称内部模型法覆盖率按以下公式确定:

内部模型法覆盖率=按内部模型法计量的资本要求/(按内部模型法计量的资本要求+按标准法计量的资本要求)×100% 第八十八条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为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12.5倍,即: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

第二节标准法

第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0的规定分别计量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风险和股票风险的资本要求,并单独计量以各类风险为基础的期权风险的资本要求。

第九十条 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风险、股票风险和期权风险的资本要求之和。

利率风险资本要求和股票风险资本要求为一般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和特定风险资本要求之和。

第三节内部模型法

第九十一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11的规定,并经银监会核准。

第九十二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其一般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为一般风险价值与压力风险价值之和,即:

K = Max(VaRt-1,mc×VaRavg)+Max(sVaRt-1,mS×sVaRavg)其中:

(一)VaR为一般风险价值,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值: 1.根据内部模型计量的上一交易日的风险价值(VaRt-1)。2.最近60个交易日风险价值的均值(VaRavg)乘以mC。mC最小为3,根据返回检验的突破次数可以增加附加因子。

(二)sVaR为压力风险价值,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值: 1.根据内部模型计量的上一交易日的压力风险价值(sVaRt-1)。

2.最近60个交易日压力风险价值的均值(sVaRavg)乘以ms。ms最小为3。

第九十三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特定风险资本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1的规定使用内部模型计量新增风险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内部模型未达到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要求的合格标准,或内部模型未覆盖新增风险,应当按标准法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九十五条 商业银行可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并经银监会核准。

未经银监会核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第九十六条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为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12.5倍,即: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

第二节基本指标法

第九十七条 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应当以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确认总收入。

总收入为净利息收入与净非利息收入之和。

第九十八条 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KBIA(GIi1ni)n

其中:

KBIA为按基本指标法计量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GI为过去三年中每年正的总收入。n为过去三年中总收入为正的年数。α为15%。

第三节标准法

第九十九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以各业务条线的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一百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将全部业务划分为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商业银行、支付和清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零售经纪和其它业务等9个业务条线。

第一百零一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KTSA39Max(GIii),0/3i1 i1其中: KTSA 为按标准法计量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9Max(GIii),0i1是指各年为正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GIi为各业务条线总收入。i为各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

第一百零二条 各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β)如下:

(一)零售银行、资产管理和零售经纪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为12%。

(二)商业银行和代理服务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为15%。

(三)公司金融、支付和清算、交易和销售以及其它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为18%。

第四节高级计量法

第一百零三条 商业银行采用高级计量法,可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以及风险管理水平选择操作风险计量模型。

第一百零四条 商业银行采用高级计量法,应当基于内部损失数据、外部损失数据、情景分析、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因素建立操作风险计量模型。建立模型使用的内部损失数据应充分反映本行操作风险的实际情况。

第七章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明确风险治理结构,审慎评估各类风险、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质量,制定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确保银行资本能够充分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一百零六条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实现以下目标:

(一)确保主要风险得到识别、计量或评估、监测和报告。

(二)确保资本水平与风险偏好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三)确保资本规划与银行经营状况、风险变化趋势及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

第一百零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压力测试作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压力测试结果确定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压力测试应覆盖各业务条线的主要风险,并充分考虑经济周期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第一百零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作为内部管理和决策的组成部分,并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结果运用于资本预算与分配、授信决策和战略规划。

第一百零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确保薪酬水平、结构和发放时间安排与风险大小和风险存续期限一致,反映风险调整后的长期收益水平,防止过度承担风险,维护财务稳健性。

第一百一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在银行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和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二节治理结构

第一百一十一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本行资本管理的首要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资本充足目标,审批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资本充分覆盖主要风险。

(二)审批资本管理制度,确保资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

(三)监督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全面性、前瞻性和有效性。

(四)审批并监督资本规划的实施,满足银行持续经营和应急性资本补充需要。

(五)至少每年一次审批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审议资本充足率管理报告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听取对资本充足率管理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六)审批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政策、程序和内容,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七)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能够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管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董事会还应负责审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管理体系实施规划和重大管理政策,监督高级管理层制定并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管理政策和流程,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资源支持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体系的运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根据业务战略和风险偏好组织实施资本管理工作,确保资本与业务发展、风险水平相适应,落实各项监控措施。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执行资本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评估框架、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与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资本计量及分配等保持一致。

(三)制定和组织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

(四)定期和不定期评估资本充足率,向董事会报告资本充足率水平、资本充足率管理情况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结果。

(五)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参与压力测试目标、方案及重要假设的确定,推动压力测试结果在风险评估和资本规划中的运用,确保资本应急补充机制的有效性。

(六)组织内部资本充足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工作,确保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提供评估所需信息。

第一百一十四条 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高级管理层还应定期评估方法和工具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定期听取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工作的汇报,履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体系的建设、验证和持续优化等职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 商业银行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资本管理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至少每年一次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第一百一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资本管理职责:

(一)制定资本总量、结构和质量管理计划,编制并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执行情况。

(二)持续监控并定期测算资本充足率水平,开展资本充足率压力测试。

(三)组织建立内部资本计量、配臵和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的评价管理体系。

(四)组织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五)建立资本应急补充机制,参与或组织筹集资本。

(六)编制或参与编制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文件。第一百一十七条 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相关部门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计、实施、监控和维护资本计量高级方法。

(二)健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机制。

(三)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计量结果。

(四)组织开展各类风险压力测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应当建立验证部门(团队),负责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验证部门(团队)应独立于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开发和运行部门(团队)。

第一百一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在资本管理中的职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评估资本管理的治理结构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资源充分性。

(二)至少每年一次检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关政策和执行情况。

(三)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规划的执行情况。

(四)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资本管理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六)向董事会提交资本充足率管理审计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执行情况审计报告、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审计报告。

第一百二十条 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内部审计部门还应评估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检查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检查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政策和程序,评估验证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三节风险评估

第一百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相关要求和本办法附件13的规定,设立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标准,确保主要风险得到及时识别、审慎评估和有效监控。

主要风险包括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单一风险,以及单一风险程度不高、但与其它风险相互作用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风险评估应至少覆盖以下各类风险:

(一)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且已覆盖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二)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包括集中度风险、剩余操作风险等。

(三)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未涉及的风险,包括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和对商业银行有实质性影响的其它风险。

(四)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引发的风险。

第一百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主要风险。

(一)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开发和完善风险计量技术,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缓释、控制和管理。

(二)对难以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加总的政策和程序,确保在不同层次上及时识别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多种风险加总方法,但应至少采取简单加总法,并判断风险加总结果的合理性和审慎性。

第一百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进行风险加总,应当充分考虑集中度风险及风险之间的相互传染。若考虑风险分散化效应,应基于长期实证数据,且数据观察期至少覆盖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否则,商业银行应对风险加总方法和假设进行审慎调整。

第四节资本规划

第一百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制定资本规划,应当综合考虑风险评估结果、未来资本需求、资本监管要求和资本可获得性,确保资本水平持续满足监管要求。资本规划应至少设定内部资本充足率三年目标。

第一百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制定资本规划,应当确保目标资本水平与业务发展战略、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外部经营环境相适应,兼顾短期和长期资本需求,并考虑各种资本补充来源的长期可持续性。

第一百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制定资本规划,应当审慎估计资产质量、利润增长及资本市场的波动性,充分考虑对银行资本水平可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因素,包括或有风险暴露,严重且长期的市场衰退,以及突破风险承受能力的其它事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优先考虑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增强内部资本积累能力,完善资本结构,提高资本质量。

第一百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严格和前瞻性的压力测试,测算不同压力条件下的资本需求和资本可获得性,并制定资本应急预案以满足计划外的资本需求,确保银行具备充足资本应对不利的市场条件变化。

对于重度压力测试结果,商业银行应当在应急预案中明确相应的资本补充政策安排和应对措施,并充分考虑融资市场流动性变化,合理设计资本补充渠道。商业银行的资本应急预案应包括紧急筹资成本分析和可行性分析、限制资本占用程度高的业务发展、采用风险缓释措施等。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理解压力条件下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及风险间的相互作用、资本工具吸收损失和支持业务持续运营的能力,并判断资本管理目标、资本补充政策安排和应对措施的合理性。

第五节监测和报告

第一百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报告体系,定期监测和报告银行资本水平和主要影响因素的变化趋势。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主要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战略目标和外部环境对资本水平的影响。

(二)评估实际持有的资本是否足以抵御主要风险。

(三)提出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主要风险的建议。根据重要性和报告用途不同,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各类报告的发送范围、报告内容及详略程度,确保报告信息与报送频率满足银行资本管理的需要。

第一百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用于风险和资本的计量和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商业银行的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清晰、及时地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总体风险信息。

(二)准确、及时地加总各业务条线的风险暴露和风险计量结果。

(三)动态支持集中度风险和潜在风险的识别。

(四)识别、计量并管理各类风险缓释工具以及因风险缓释带来的风险。

(五)为多角度评估风险计量的不确定性提供支持,分析潜在风险假设条件变化带来的影响。

(六)支持前瞻性的情景分析,评估市场变化和压力情形对银行资本的影响。

(七)监测、报告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

第一百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系统性地收集、整理、跟踪和分析各类风险相关数据,建立数据仓库、风险数据集市和数据管理系统,以获取、清洗、转换和存储数据,并建立数据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全面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满足资本计量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等工作的需要。

第一百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数据管理系统应当达到资本充足率非现场监管报表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整的文档管理平台,为内部审计部门及银监会对资本管理的评估提供支持。文档应至少包括:

(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独立性以及履职情况。

(二)关于资本管理、风险管理等政策流程的制度文件。

(三)资本规划、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风险计量模型验证报告、压力测试报告、审计报告以及上述报告的相关重要文档。

(四)关于资本管理的会议纪要和重要决策意见。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一节监督检查内容

第一百三十五条 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是银监会审慎风险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银监会根据宏观经济运行、产业政策和信贷风险变化,识别银行业重大系统性风险,对相关资产组合提出特定资本要求。

第一百三十七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评估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二)审查商业银行对合格资本工具的认定,以及各类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和结果,评估资本充足率计量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三)检查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评估公司治理、资本规划、内部控制和审计等。

(四)对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以及战略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并对压力测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一百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应按本办法附件14的规定向银监会提出申请。

第一百三十九条 银监会依照本办法附件14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核准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并对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使用情况和验证工作进行持续监督检查。

第一百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能持续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运用要求,银监会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商业银行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标,银监会有权取消其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资格。

第二节监督检查程序

第一百四十一条 银监会建立资本监管工作机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评估银行业面临的重大系统性风险,提出针对特定资产组合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的建议。

(二)制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总体规划,协调和督促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实施。

(三)审议并决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

(四)受理商业银行就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结果提出的申辩,确保监督检查过程以及评价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第一百四十二条 银监会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督检查。

除对资本充足率的常规监督检查外,银监会可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情况或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实施资本充足率的临时监督检查。

第一百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向银监会提交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 银监会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审查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制定资本充足率检查计划。

(二)依据本办法附件13规定的风险评估标准,实施资本充足率现场检查。

(三)根据检查结果初步确定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

(四)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就资本充足率检查情况进行沟通,并将评价结果书面发送商业银行董事会。

(五)监督商业银行持续满足监管资本要求的情况。第一百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可以在接到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评价结果后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银监会提出申辩。在接到评价结果后60日内未进行书面申辩的,将被视为接受评价结果。

商业银行提出书面申辩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关于进行申辩的决议,并对申辩理由进行详细说明,同时提交能够证明申辩理由充分性的相关资料。

第一百四十六条 银监会受理并审查商业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辩,视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重点核查。

银监会在受理书面申辩后的6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商业银行申辩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一百四十七条 银监会审查商业银行的书面申辩期间,商业银行应当执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所确定的监管资本要求,并落实银监会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向银监会报告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每半年报送一次,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每季报送一次。

如遇影响资本充足率的特别重大事项,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第三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第一百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已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且评估程序达到本办法要求的,银监会根据其内部资本评估结果确定监管资本要求;商业银行未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或评估程序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银监会根据对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评估结果,确定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

第一百五十条 银监会有权根据单家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水平及操作风险事件发生情况,提高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

第一百五十一条 银监会有权通过调整风险权重、相关性系数、有效期限等方法,提高特定资产组合的资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根据现金流覆盖比例、区域风险差异,确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集中度风险资本要求。

(二)通过期限调整因子,确定中长期贷款的资本要求。

(三)针对贷款行业集中度风险状况,确定部分行业的贷款集中度风险资本要求。

(四)根据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用于购买非自住用房的风险状况,提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本要求。

第四节监管措施

第一百五十二条 银监会有权对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采取监管措施,督促其提高资本充足水平。

第一百五十三条 根据资本充足状况,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

(一)第一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要求。

(二)第二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第二支柱资本要求,但均不低于其它各级资本要求。

(三)第三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最低资本要求,但未达到其它各级资本要求。

(四)第四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任意一项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第一类商业银行,银监会支持其稳健发展业务。为防止其资本充足率水平快速下降,银监会可以采取下列预警监管措施:

(一)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原因的分析及预测。

(二)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

(三)要求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第二类商业银行,除本办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银监会还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与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

(二)下发监管意见书,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纠正措施和限期达标意见等。

(三)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和限期达标计划。

(四)增加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的监督检查频率。

(五)要求商业银行对特定风险领域采取风险缓释措施。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第三类商业银行,除本办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银监会还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限制商业银行分配红利和其它收入。

(二)限制商业银行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激励。

(三)限制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投资或回购资本工具。

(四)限制商业银行重要资本性支出。

(五)要求商业银行控制风险资产增长。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第四类商业银行,除本办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银监会还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要求商业银行大幅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二)责令商业银行停办一切高风险资产业务。

(三)限制或禁止商业银行增设新机构、开办新业务。

(四)强制要求商业银行对二级资本工具进行减记或转为普通股。

(五)责令商业银行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六)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在处臵此类商业银行时,银监会还将综合考虑外部因素,采取其它必要措施。

第一百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资本充足率报表或报告、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和统计报告的,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除上述监管措施外,银监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采取其它监管措施。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公开性。第一百六十一条 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管理体系: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它重要风险的管理目标、政策、流程以及组织架构和相关部门的职能。

(二)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三)资本数量、构成及各级资本充足率。

(四)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风险计量体系的重大变更,以及相应的资本要求变化。

(五)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其它重要风险暴露和评估的定性和定量信息。

(六)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方法以及影响资本充足率的其它相关因素。

(七)薪酬的定性信息和相关定量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5的要求充分披露资本充足率相关信息。

第一百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披露内容是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遵循充分披露的原则,并根据监管政策变化及时调整披露事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并行期内应至少披露本办法规定的定性信息和资本底线的定量信息。

第一百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可以不披露专有信息或保密信息的具体内容,但应进行一般性披露,并解释原因。

第一百六十六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频率分为临时、季度、半年及披露,其中,临时信息应及时披露,季度、半信息披露时间为期末后30个工作日内,信息披露时间为会计终了后四个月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披露。

第一百六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分别按照以下频率披露相关信息:

(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及其它资本工具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披露。

(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一级资本净额、资本净额、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附加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以及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应按季披露。

(三)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信用风险暴露总额、逾期及不良贷款总额、贷款损失准备、信用风险资产组合缓释后风险暴露余额、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余额、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市场风险期末风险价值及平均风险价值、操作风险情况、股权投资及其损益、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情况等相关重要信息应每半年披露一次。

第一百六十八条 经银监会同意,在满足信息披露总体要求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适当简化信息披露的内容:

(一)存款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

(二)未在境内外上市。

(三)未跨区域经营。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六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人民币风险加权资产。

第一百七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6的规定建立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体系。

第一百七十一条 银监会对获准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设立并行期,并行期自获准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当年底开始,至少持续三年。并行期内,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其它方法并行计量资本充足率,并遵守本办法附件14规定的资本底线要求。

并行期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的资本底线调整系数分别为95%、90%和80%。

并行期内,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低于150%拨备覆盖率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二级资本的数量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高于150%拨备覆盖率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全部计入二级资本。

第一百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在2018年底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

第一百七十三条 达标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资本充足率分步达标规划,并报银监会批准。银监会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实施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 达标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当同时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计量并披露并表和非并表资本充足率。

第一百七十五条 达标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简化信息披露内容,但应当至少披露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各级资本及扣减项、资本充足率水平、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和薪酬的重要信息,以及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资本工具和监管调整项目。

第一百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因新旧计量规则差异导致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资本的数量下降,减少部分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分五年逐步实施,即第一年加回80%,第二年加回60%,第三年加回40%,第四年加回20%,第五年不再加回。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办法中采用标准普尔的评级符号,但对商业银行选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不做规定;商业银行使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7的规定,并保持连续性。

第一百七十八条 附件

1、附件

2、附件

3、附件

4、附件

5、附件

6、附件

7、附件

8、附件

9、附件

10、附件

11、附件

12、附件

13、附件

14、附件

15、附件

16、附件17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一)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二)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三)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四)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五)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六)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七)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八)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九)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十)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十一)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十二)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十三)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十四)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十五)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十六)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十七)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第一百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八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银监发[2008]69号),《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发[2009]97号),《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银监发[2009]104号),《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银监发[2009]109号),《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银监发[2009])116号),《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3号),《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审批指引》(银监发[2010]11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出台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2.商业资本论文 篇二

关键词:银行盈利性,资本监管,巴塞尔协议

一、引言

资本是商业银行存在的前提和发展的基础, 资本的数量和结构关系到银行的安全程度, 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对于现代商业银行来说, 资本管理是质与量的统一, 不仅是单一的资本充足性的外部监管管理, 而且包括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内部管理, 深入理解银行资本及资本管理的内涵对我国商业银行加强资本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1、银行资本的含义。银行的资本有三个不同的概念, 即账面资本、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

账面资本是一个会计的概念, 指商业银行实际账面拥有的资本金, 列示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 等于资产减负债后的余额, 即所有者权益, 又称权益资本。

监管资本是商业银行按照监管当局的规定, 应该保留的最少的账面资本数量, 是一个根据监管规定计算出来的量, 一般为风险资产的一定比例。按照巴塞尔协议, 资本包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具体包括股本和公开储备;附属资本具体包括非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金或贷款损失一般准备、混合资本工具及长期次级债务。

经济资本是一个风险管理的概念, 是银行在经营管理中考虑经营风险对资本的要求而创造的一项管理工具, 是银行根据所承担的风险计算的最低资本需要, 是基于全部风险之上的资本, 因此也称为风险资本。它是一个虚拟的、与银行风险的非预期损失相当的资本, 是一个算出来的数字, 在数值上等于在一定时间和一定置信区间非预期损失的倍数。

2、银行资本管理的主要内容。针对资本的不同存在形式, 银行的资本管理采取不同的方式。资本充足管理作为最低目标, 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在任何时点上都不应低于法定监管要求。资本融资管理的首要目标是, 从银行稳健经营的客观要求出发, 通过适时、适当的资本融资管理, 使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保持在目标水平。通过规划和管理账面资本、监管资本、经济资本资源, 服务于银行的股利和股份管理、资本充足率管理以及经济资本配置。经济资本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将有限的资本合理地配置到各项业务中去, 其内容包括确定目标资本回报要求, 建立合适的资本管理操作平台和政策目标传导机制, 运用限额管理、组合管理以及RAROD管理等手段, 将经济资本在各条业务线和各个层面间进行配置。

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与盈利性关系

1、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内涵。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金融企业, 其盈利能力既具有一般性, 又具有特殊性。从定义和功能看, 商业银行是属于企业范畴的一种经济组织, 是处于社会再生产分配领域的金融经济组织。

综合而言, 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是一种经营的知识或特殊技能, 这种知识或技能积累的结果, 反映为商业银行对亏损提供吸纳的功能和从事相关业务时抵御风险、获取收益的技能。

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与盈利能力关系。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从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对银行的盈利能力产生影响:一方面, 它决定着商业银行的融资方式、融资结构、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从而对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产生影响;另一方面, 资本结构通过对银行治理结构的影响间接影响着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李志辉, 王伟, 谢盈莹 (2012) 利用2006—2010期间内11家具有代表性的上市商业银行进行研究, 结果表明资本结构指标中, 资本充足率 (CAR) 、核心资本充足率 (CSR) 、核心资本占比 (CCR) 、杠杆率 (LR) 均与银行的盈利能力呈正相关关系。这说明银行的资本金越充足, 盈利能力越强。谭燕芝, 丁浩 (2012) 运用1995—2010年的相关数据就我国银行盈利水平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 结果表明, 资本充足率、贷存比等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对银行盈利有不利影响。

通过以上这些学者的研究可知, 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对盈利能力更主要的影响在于资本结构的基础性决定了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 治理结构又决定了商业银行盈利能力这种间接作用上。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1、我国商业银行监管问题。目前, 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可以分为两方面, 一方面体制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另一方面新的风险因素也正在逐步形成。

一是盈利水平低、内部融资能力差。二是信息披露水平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工作在真实性和充分性上存在欠缺, 影响了市场约束力量的发挥。三是风险管理和风险评级体系不完善。

2、巴Ⅲ对我国银行的资本结构影响。巴塞尔协议Ⅲ更强调核心一级资本的比例 (核心一级资本应在4.5%-7%) , 其中普通股占资本比重的最低要求从2%提高到4.5%。中国银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和负债的平均增长率为25%, 陆静 (2011) 以此为参照, 按资本和加权风险资产增长率为10%和20%的保守数据估算了未来的资本缺口。如表1:

3、巴Ⅲ对我国银行盈利能力影响。巴塞尔协议Ⅲ正式实施后, 不仅将给我国法人商业银行带来资本金压力, 也将对银行的盈利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一方面会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贷收益。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是资本金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值。提高资本充足率一般有两条途径:一是增加资本金, 二是缩减风险资产。在不增加资本金的情况下, 商业银行只能采取缩减风险资产的途径。通常信贷资产占风险资产的80%以上, 巴塞尔协议Ⅲ实施后, 会使银行减少大量的信贷资金。另一方面, 提取资本缓冲将影响银行的未分配利润。

四、我国商业银行应对措施

1、加强资本管理, 强化资本约束机制, 提高资本运作效率。上市银行应提高主动管理资产负债的能力, 根据资本的风险承受能力, 合理调整资产结构, 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以及资本占用少的业务和项目, 转变盈利增长方式, 通过集约化经营提高资本运用效率和竞争实力。此外, 上市商业银行还要继续完善内部的经济资本管理, 在授信决策、风险管理和绩效考核等环节深入贯彻“经济资本”理念, 把资本约束的功能渗透到整个银行的不同产品和业务, 实现资本对资产的有效制约。

2、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建立内源融资的资本补充机制。外源融资的资本补充机制成本高, 银行应以内部融资渠道为主, 运用自身留存收益建立新的资本补充机制。重视附属资本融资工具, 多渠道补充附属资本。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 商业银行可尝试发行次级长期债券、混合资本债券, 以及实施资产证券化或资产出售来补充附属资本。

3、转变经营模式, 建立多元化的盈利模式。不同银行应及时明确自身的战略定位。如中小型银行应从原来习惯性的“垒大户”等经营模式中转移出来, 明确自身为中型或者中小型企业服务的定位。同时, 上市商业银行还要大力发展零售银行、中间业务等低资本消耗业务, 提高银行定价能力, 提高非利息收入的比重, 由此逐渐建立起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通过调整资产负债的结构来设法降低风险加权资产的总额, 从而减少所需的资本金数额。

4、强化风险管理。在提高贷款损失准备质量的同时, 注重提高资本和风险精细化管理水平。通过构建定量风险计量工具对定性风险管理进行加强和补充, 弥补定性分析粗放管理的一面。同时也提高并表风险管理能力。银行通过表外投资渠道、结构化投资和子公司参与复杂衍生交易, 资产负债期限严重错配, 杠杆率很高, 潜在风险大。

五、结论

《巴塞尔协议Ⅲ》对以往的资本监管体系进行了修正和完善, 如重新界定资本框架, 强化了对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和监管, 实施资本留存和逆周期资本缓冲以熨平金融和经济的周期波动。这些改革措施将对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金融体系的稳定发挥重要作用。但外部监管并非万能的风险防火墙, 商业银行应走内涵式发展道路, 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转换经营模式、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 增强自身风险抵御能力。

参考文献

[1]杨桂苓.《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我国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分析[J].货币时论, 2011.1:30-31

[2]贺建清.“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J].金融论坛, 2011.8:26-28

[3]陆静.巴塞尔协议Ⅲ及其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J].国际金融研究, 2011.3:56-67

[4]陈四清.资本监管制度变化趋势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 2010.3:11-17

[5]Albertazzi and Leonardo Gambacorta.“Bank Profi tability and The Business Cycle”[J].The Bank of Italy WorkingPaper, 2006.4:78-79

[6]周宏, 潘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的管理和实施现状比较[J].国际金融研究, 2010.4:74-78

3.商业资本论文 篇三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 逆周期资本缓冲 中国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9—144—02

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暴露了欧美等国家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的重大制度性漏洞。各国监管机构和金融业专家经过协商和讨论研究出了符合当今金融业发展的方案,因此,在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协议Ⅲ》,这标志着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确立了银行监管的新标杆。随着欧美各国实行新巴塞尔协议,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也随之引入新巴塞尔协议,促使我国商业银行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1 逆周期资本监管的内容

此次金融危机是在信贷规模快速增长的后期,经济衰退时违约率高速增长导致的银行业亏损严重。银行业的损失将会导致金融体系的动摇,这种相互关系进一步说明了在系统性风险快速增长时期银行体系建立逆周期资本监管的必要性。

1.1 逆周期资本监管概念的界定

所谓逆周期资本监管(逆经济周期资本缓冲)是针对最低资本充足率,在经济增长期银行信贷规模疯狂扩张的情况下提高超额资本充足要求也就是动态调整资本充足率,来应对在经济萧条期资本充足率下滑及违约率升高促使银行亏损的情况。逆周期资本监管是宏观谨慎的外延其核心思想是将资本充足率动态地同经济周期挂钩:即经济繁荣,资本缓冲要求上调;经济萧条,资本缓冲要求下降。

1.2 在新巴塞尔协议中对逆周期资本监管的规定

2010年9月提出的新巴塞尔协议中对逆周期缓冲资本的范围为0%~2.5%,由普通股和高质量资本构成。这一规定意味着银行在满足普通股充足率4.5%,一级资本6%,总资本8%,以及资本留存缓冲2.5%的基础上,还需要增加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这一规定将由2016年1月开始启用,并于2019年1月完全生效。由于各国经济发展进程不同,具体实施情况也存在明显差异,逆周期资本监管的最低缓冲水平赋予了各国有权根据本身的金融状况,确定计提合适的逆周期资本。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缓冲的目的都在于提高银行业在经济恶化时期的恢复能力,弱化顺周期性带来的影响,且逆周期资本的实施比留存资本缓冲更加灵活。

1.3 逆周期资本监管的目标与监管决策指导原则

当初,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在处理顺经济周期问题的组织问题时,应采取一种搭积木式的方法,因此提出了逆周期资本监管,同时确定了四个重要目标:(1)抑制最低资本要求中所存在的过多的周期性问题;(2)增加更多的前瞻性规定;(3)在单个银行和金融部门内预留资本,以建立可用于应对危机的资本缓冲;(4)在信贷过度增长时期,实现保护金融部门的宏观审慎广义目标。

为了提高逆周期资本监管的合理性,应遵循一套明确的原则。

准则一:逆周期缓冲资本应当实现其监管的目的,也就是当信贷过度增长并伴随有越来越多的系统性风险时,需要保护整个银行体系以免受其潜在损失。

准则二:在实施缓冲决策时,信贷在GDP中所占的比例是一个实用的参考指标。在监管者实施并解释缓冲决策时,它不需要在其利用的信息中发挥主导作用。监管者应当对其在制定缓冲决策时用的信息,以及利用这些信息的原因加以说明。

准则三:在对包含信贷占GDP比和其它参数等信息进行评估时,应当注意这些因素的变化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误导。

准则四:在危机时期迅速释放缓冲资本有助于减少受监管资本要求所限的信贷的攻击风险。

准则五:缓冲是一种监管当局进行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工具。

1.4 逆周期资本监管相关的计算

巴塞尔委员会建议计算逆周期缓冲资本的核心挂钩变量为信贷/GDP,根据该指标对其长期趋势值的偏离度(GAP),确定是否计提逆周期缓冲资本。为何选择信贷/GDP指标,而不选其它指标?信贷的相关变量对金融危机的预测具有良好的效果。信贷作为GDP的占比,该指标已经被经济总量去量纲化了,这意味着它不受一般性信贷周期规律的影响,该指标考虑了长期的金融深化趋势,它比差分变量更加平滑,并可最小化虚假波动。因此对于逆周期资本缓冲来说信贷/GDP指标最为合适。

2 我国商业银行对于逆周期资本监管规定的差距

我国商业银行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变革和金融全球化的洗礼,已经在迈向现代银行制度和体系的道路上取得了重要的突破和长足的进展。但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若要实施新资本协议中的逆周期资本监管仍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因为受到政府的支持占绝对和主导的优势,而其它中小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没有任何优势,竞争不充分。我国银行业更多地具有东亚发展中国家的特点,比如银行治理结构不健全,缺乏充分的自主经营权;金融市场不发达,企业融资需求过于依赖银行贷款,银行的资产运作空间十分狭窄。中国的金融市场并没有完全开放,做为金融市场的主角银行业跟国际大型银行比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质量较高,系统性银行核心资本基本上能够达到9%,整个的资本充足率都在12%左右,而且中国商业银行资本主要是普通股,吸收损失的能力比较强。所以在短期之内,新巴塞尔协议中逆周期资本监管的提出在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和资本质量的影响都不大。但是随着全球经济的慢慢复苏,我国的经济也加速发展,信贷也随之“疯狂”地扩张,据有关部门从研究的领域来测算,在补充资本金的方面,我国几家系统性的重要银行近5年会有4000亿到5000亿元的资本的缺口。我国银行的贷款规模增长得比较快,随着贷款规模的增长,我国银行补充资本金的压力比较大。

在经济快速增长的今天,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离实现新巴塞尔协议中各项规定都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与国际性商业银行缩小差距,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

3 我国实施逆周期资本监管的建议

建立逆周期资本监管是通过鼓励银行在繁荣期增加资本缓冲,在衰退期相应减少资本缓冲,来调节银行业顺周期性行为,从而达到熨平宏观经济周期波动的作用。面对我国商业银行实行逆周期资本监管的有利和不利影响,可以看出此条款在我国是有利有弊的,所以我们必须进行一定的努力,克服逆周期资本监管带来的不利影响,来完成市场经济的转型,促进我国的经济进一步发展。

因此,面对各种挑战我国商业银行应从银行自身制度的完善开始。

(1)面对逆周期资本监管的实行应该建立有关计提逆周期缓冲资本的独立监管部门来分析和研究并披露最新的情况,此监管部门更应该与目前已有的银行监管委员会及中国人民银行来促进中国金融监管的完善。对于具体如何推行逆周期资本监管制度,监管当局应加强对态势的跟踪与应对,及时制定可行的资本管理规划,加强资本管理,积极探索和创新资本的补充工具和渠道;在实施进程上,应充分考虑中国银行业的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差异化;实施资本监管操作为主,多种宏观工具审慎并用的策略。

(2)积极有效的拓展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其中包括上市筹资的同时要大力提高资产质量,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还要在资本框架内建立对危机时期经济冲击的吸收功能,并缓解顺经济周期性。

(3)持续改进逆周期资本监管的相关规定,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银行业监管框架。继续参与国际监管规则改革工作,紧密结合国际最佳实践和我国银行业实际,进一步推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Ⅲ的本土化,将良好的风险文化根植于日常经营管理之中。

(4)我国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分析我国金融行业的状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来完善法律上的不足,并确保相关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4.商业资本论文 篇四

摘要 :近年来中国银行监管部门加大审慎监管力度,密集出台资本管理新规,以强化资本约束并推动银行业务转型,本文对相关资本监管政策及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进行了分析阐述,并提出应对策略。

关键字: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监管;影响;对策

近年来,随着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国银行监管部门结合国内银行业实际状况,积极推动巴塞尔Ⅱ、Ⅲ的实施,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监管部门明显加大了审慎监管力度,密集出台一系列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新规,以强化资本约束并推动银行业务转型。

一、资本监管政策的主要变化及影响

(一)资本监管新标准正式出台,资本数量和质量要求进一步提高

为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2011年5月银监会发布《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正式启动。新标准确定了最新资本监管框架,提出资本充足率、动态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比率等四项审慎监管新工具。天之信新标准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分别不低于5%、6%和8%,同时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理念,资本留存资本2.5%,逆周期超额资本0-2.5%,并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1%的附加资本要求。在达标时限上,新标准自2012年初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1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2016年底前达标。新监管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为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从影响来看,资本监管新规更强调普通股在监管资本中的主导地位,对核心一级资

2本实行更加严格的扣除标准,因此在融资方式上,原来依靠较低成本发行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的方式不得不向较高成本发行股票筹集核心资本的方式转变,商业银行将面临更高的资本成本。

2011年6月初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着重调整资本充足率和加权风险资产的计算方法,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新办法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推动银行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主要变化有:(1)非按揭零售业务的风险资产权重从100%下调到75%;(2)同业业务的风险资产权重从0至20%上调到20%至50%;(3)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提高至150%;(4)铁路、公路及其他基建项目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提高至110%;(5)提高长期贷款的风险权重天之信其中5年期以上长期企业贷款由100%提高到150%至300%;(6)评级在BB-以下的企业债权风险权重由100%上调至150%。同时,进一步明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风险度量和资本分摊。该办法目前仍在征求意见阶段,最终出台的政策可能有所变化,但从趋势来看,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日趋严格的要求已不可逆转,这些政策将限制未来银行资产业务的快速扩张,同时驱使银行对其资产结构进行调整,一定程度上影响商业银行利润的高速增长。

(二)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

为防范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银监会2010年12月发布《关于加强融资平12 工、农、中、建、交五大行已被列为系统重要性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可能入选。

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全额在核心资本中扣除;有赎回权的次级债需银监会批准后才能计入核心资本。

银行将信用卡未使用的授信额度打5折计入加权风险资产,并相应扣减资本金,但部分银行延迟到2011年一季度才执行。

4、将主承销信用债纳入风险资产规模。2011年1月银监会下发《加强商业银行信用债承销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将商业银行主承销的信用债(主要指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规模纳入银行客户授信额度,并相应计提风险资本。该政策一旦实施,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控制和风险资产规模控制亦将产生一定影响。

上述政策的变化,特别是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银信合作贷款监管政策对银行近期资本充足水平造成较大压力。据银监会统计,今年以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下降,2011年3月末,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1.8%,较年初下降0.4个百分点;核心资本充足率10.1%,比年初下降0.3个百分点。从中长期影响看,资本监管新规的达标虽在时间上留有缓冲期,但更趋严格的资本要求已体现在诸多监管领域,迫使商业银行必须提前布局加以应对。

二、商业银行需采取的应对策略 外部监管环境的日趋严峻,令资本充足率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确保资本充足水平达到新的资本监管要求,必须从资本充足率计量的分子分母同时着力,一方面加强资本补充,保障业务发展所需的资本需求;另一方面,在资本开源的同时,还必须加强内部资本约束和资本管理,在资本运用、资产扩张、资本消耗上节流。

(一)加强资本规划和资本补充管理 在新的资本监管格局下,为保证未来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发展,商业银行应定期对全行资本充足率状况进行计算、监测和分析,在综合考虑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的构成及外部资本市场环境的基础上天之信适时提出阶段性资本补充规划,并合理选择资本补充渠道。资本补充分为内源性资本补充(税后盈利留存和计提拨备)和外源性资本补充(上市、增发或配股、次级债、可转债或分离交易可转债、混合资本债),近年来银行对外源式资本补充的依赖性较高,随着资本补充压力日益增大,向市场融资的步伐、频率将进一步加快。但是依靠频繁的外部融资补充资本以支撑快速资产扩展的模式不具有可持续性,从长远来看,提高自身盈利能力,由再融资向主要依靠内生资本积累的转变才是商业银行彻底摆脱资本困局的出路。

(二)加快业务转型,降低资本消耗

随着外部政策环境急剧变化,以资产扩张、贷款增长为主导的粗放式发展已不可持续,商业银行应摈弃单纯追求规模和数量扩张的外延式增长,向多元化价值增值型的内涵式增长转变。在具体经营策略上,商业银行应强化资本约束意识,高度重视资本的稀缺性和高成本性,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合理调整信贷业务结构,增加非息业务比重。一是放缓传统贷款业务增速,抑制信贷投放冲动,在贷款期限上增加短期贷款,减少长期贷款,提高资产的流动性,降低加权风险资产系数;二是在贷款对象上提高非按揭类零售业务占比,增加小企业贷款,减少需计提更多拨备的政府融资平台或大型企业的大额授信贷款,在客户结构上降低对大企业、大项目的依赖,降低资本消耗速度;三是大力发展不占用资本金的中间业务,减少对传统存贷利差盈利模式的依赖,并通过发展中间业务加速转型,注重产品、服务的创新,积极发展投资银行、财富管理、资产管理等各类新兴业务,在提升银行综合服务能力的同时努力拓宽收入来源。

5.商业资本论文 篇五

1.资本主义萌芽产生前夕欧洲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中国的科技发明对欧洲的社会和生产力的影响;欧洲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的影响。

2.通过学生自学本课内容,使学生从整体上掌握有关欧洲资本主义产生的历史过程和理论原理;加深学生对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理论的认识。

3.通过学生自学中国四大发明对欧洲近代社会的产生具有重大影响这一史实,培养学生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增强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感;通过学生自学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生过程中的雇佣劳动关系的形成、农村中农民破产的过程,使学生认识资本主义的剥削性的本质和不人道的方面;认识到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实际上也是一贯残酷地剥削劳动者的过程。

教学建议

教材地位分析

本节课虽然属于阅读课,不列入考试范围,但本节课的内容十分重要。因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出现预示着世界近代曙光的初现,揭示了人类将进入一个新的时代。本节课的内容与后面许多章节的内容密切相关,对本节课内容掌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以后有关章节知识的学习效果。

教材对学生发展的影响分析

(1)通过学生自学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历史过程,加深学生对于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基本矛盾的原理的认识;并且培养学生运用上述原理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

(2)本节内容理论性强,逻辑关系严谨,通过学习,培养学生的理论思维的能力和逻辑思维的能力。

重点分析

本节课的重点是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产生与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产生与发展是构成本节教学内容的核心,本节教学内容都是围绕此问题展开的。而且,掌握此问题对理解本章后三节课的内容有着重要作用。

重点的突破方案

通过学生阅读课文回答以下四个问题:①欧洲技术进步的表现及影响、②中国的四大发明对欧洲社会发展的作用、③欧洲资本主义工商业产生的条件及过程、④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的影响,使学生掌握欧洲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产生与发展。

难点分析

本节课的难点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农村的发展及影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农村的发展是资本主义经济能由资本主义萌芽最终发展成为在社会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形态的关键。正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农村的发展,最终导致了自然经济的解体。关于难点的分析:本节课的难点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农村的发展及影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农村的发展是资本主义经济能由资本主义萌芽最终发展成为在社会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形态的关键。正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农村的发展,最终导致了自然经济的解体。

难点的突破方案

通过学生阅读课文讨论回答以下两个问题:①农村中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是怎样出现的?有何作用?②比较中国和欧洲的资本主义萌芽,分析两者在产生、发展以及影响上的异同。使学生理解“欧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农村的发展及影响”这个问题。

课内的探究活动的设计

教师利用设计的学习目标引导学生自学。对于较难理解的内容,教师应采取学生讨论;教师启发、引导、点拨、详细讲解等方式,使学生理解该内容。

6.商业资本论文 篇六

——理论模型与中国的经验分析

1沈庆劼2

(天津财经大学,天津 300222)

内容摘要:学者们一般认为,金融机构资产规模越大,其监管资本套利程度越高,这也表现出了现行资本监管制度所导致的不公平性。但对此问题在理论与实证方面尚缺乏深入的研究。本文基于犯罪经济学理论以及不确定性经济学中的最优保险理论,构建了一个商业银行监管资本套利的微观行为模型,用以讨论其是否进行监管资本套利,以及将进行何种程度监管资本套利的决策。模型证明银行资产规模对监管资本套利水平的影响取决于其效用函数的性质,因相对风险厌恶系数的不同,可能正相关、负相关也可能不相关。基于我国49家商业银行2011年财务数据的经验研究表明,我国银行资产规模与其监管资本套利程度并不相关。关键词:监管资本套利;资产规模;资本充足率;相对风险厌恶系数

一、问题的提出

监管资本套利(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是金融机构在不违背资本监管制度的前提下,通过某种金融设计,在不改变其实际风险水平的情况下降低监管资本要求的行为。监管资本套利产生于资本监管框架的缺陷, 根源于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的不一致性。Jones(2000)首次系统性的研究了监管资本套利问题,是该领域的开山之作[1]。此后的研究围绕动因、手段与影响三个方向进行:

监管资本套利的动因方面。当监管部门要求金融机构持有的最低资本数量高于不存在资本监管规定时其愿意持有最优的资本数量时,金融机构将被迫持有量更多的资本。这种增加的成本即监管税收,金融机构有动机降低监管税收,于是便产生了监管资本套利动机。Jackson(2002)、Elizalde(2006)和Jacobson(2006)等指出即使在BaselⅡ下,因为监管部门要考虑金融稳定等目标,监管资本必然高于经济资本[2][3][4]。具体到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的模型差异,Crouhy(2000)和Allen(2004)对KMV、CreditMetrics、CreditRisk+以及监管资本模型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对比[5][6]。Jacobson(2006)研究了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差异产生的决定因素[4]。沈庆劼(2010,a)讨论了新巴塞尔协议下监管资本套利存在的可能性[7]。

监管资本套利的手段方面。Basel委员会、国际证券业协会以及国际保险业 1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Solvency II 框架下非寿险准备金风险度量与控制研究”(71171139)研究成果。

沈庆劼(1983.12—),男,江苏镇江人,金融学博士,天津财经大学金融系讲师,研究方向为金融监管。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指出了银行、证券、保险三部门间在会计准则、监管资本要求、资本的定义、风险度量、监管范围等方面存在的跨部门套利空间[8]。Harald Benink和Clas Wihlborg(2001)讨论了外部评级中的套利空间[9]。Carey和Hrycay(2000)指出通过评级机构的选择可以极大的降低监管资本要求[10]。欧洲中央银行(2005)的模拟了选择不同评级机构的不同评级结果可能造成的监管资本套利[11]。Danilo Drago和Marco Navone(2008)指出与固定的资本监管规定不同,市场上的信用风险价差随时发生变化,在1993年—2005年90%的交易日内存在监管资本套利机会[12]。Johnson和Feldman(2008)基于异质监管框架,提出了机构分拆、资产置换与结构化产品等手段[13]。在国内,宋永明(2009)介绍了国际上常用的几种监管资本套利的方法和途径[14];杨军(2010)分析了通过不同账户对损益处理方式的差异性进行监管资本套利的手段[14];沈庆劼(2010,a)提出了基于风险度量模型、主体类型、资产形式、资本种类以及股权投资形式的监管资本套利手段[7]。

监管资本套利的影响方面。Allen(2004),Freddie Mac和J.R.Follain(2007)基于一个银行资产最优决策的简单的模型指出,监管资本套利会导致银行提高资产风险水平[16][17]。Frame和White(2004)、Frame和White(2007)讨论了监管资本套利对于储蓄银行以及国有住房抵押贷款机构——房地美、房利美之间的竞争的影响[18][19]。Repullo和Suarez(2004)则指出,不同主体之间不同的监管资本规则将会使低风险资产聚集于享受监管资本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20]。沈庆劼(2010,b)运用均衡思想讨论了显性套利收益与隐性套利收益归宿、监管套利顾客以及套利者驱逐非套利者等问题[21]。

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对于监管资本套利程度的研究,始于对巴塞尔协议公平性的讨论。Basel委员会(1997)指出,统一的资本充足率规定对于不同规模、不同地区以及具有不同技术水平的商业银行可能有失公平[22]。Caruana(2005)讨论了巴塞尔协议对不同资产规模的商业银行影响的差异性[23]。Johnson和Feldman(2008)指出大银行相对于中小银行,会进行更多的监管资本套利[13]。McConnell等(2011)通过对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讨论,指出商业银行资产规模越大,其监管资本套利程度将会越高[24]。在国内,翟光宇与陈剑(2011)是第一篇对监管资本套利问题进行定量分析的论文,通过对2007-2011年14家上市银行财务数据的实证研究,指出银行规模越大监管资本套利程度越高,并提出这种差异性可能来源于大银行相对于中小银行具有更强的监管资本套利能力[25]。

二、理论模型

本文基于犯罪经济学理论以及不确定性经济学中的最优保险理论,构建了一个商业银行监管资本套利的微观行为模型。商业银行个体可以通过各种操控手段,人为低估加权风险资产规模,进而降低监管资本要求,达到监管资本套利的 目的。模型用以讨论其是否进行监管资本套利,以及将进行何种程度监管资本套利的决策。

1.研究思路与模型构建

面对监管部门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商业银行有两个主要的策略选择:(1)进行监管资本套利;(2)不进行监管资本套利。如果选择策略(1),收益将取决于其是否会被监管部门查处。如果未被查处,收益将高于策略(2);如果被查处,收益将低于策略(2)。对于商业银行监管资本套利的方法,Jones(2000)[1]以及沈庆劼(2010,a)[7]有较为详细的讨论,本文不再涉及。在大部分西方国家,监管资本套利属于合法行为,不存在惩罚,也就不存在是否进行以及进行到何种程度的策略讨论,所以也就没有研究监管资本套利决策的理论成果。但是监管资本套利与监管者的监管意图在本质上是相悖的,考虑到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笔者认为必然存在某种变相的惩罚。正是由于这种惩罚的存在,监管资本套利在我国才没有像在部分西方国家那样非常迅速的发展起来。

假设商业银行的行为符合冯.诺依曼-摩根斯坦关于不确定性条件下的选择公理。同时假设商业银具有风险规避特征,即效用函数处处为正,且处处严格递增。

W为外生变量,银行真实风险加权资产水平为W,商业银行自身知道W的水平,但监管部门无法识别W。银行对外披露的风险加权资产水平为X,X有商业银行自行决定。如果商业银行选择策略(1),将会有X

E(U)(1p)U[aWbX]pU[aWbX(WX)]

(1)2.内部解存在的条件讨论 上述最优化函数的一阶条件为:

b(1p)U[aWbX](b)pU[aWbX(WX)]0

(2)

(3)二阶导数为:

D(b)(1p)U[aWbX](b)pU[aWbX(WX)] 22根据效用函数严格递增的假设,可以判断在任何区间有D0,即二阶条件处处满足。

但如果最优解为边角解,最优解未必满足方程(2)。由于X[0,W],所以仅需考虑X=0与X=W两种情况。分析X=0与X=W时,一阶导数的符号。内部解 存在的条件是,X=0时一阶导数为正,X=W时一阶导数为负。求解X=0与X=W时函数(2)的取值,内部解存在的条件为:

E(U)XX=0b(1p)U[aW](b)pU[(a)W]0

(4)且,E(U)XX=Wb(1p)U[(ab)W](b)pU[(ab)W]0

(5)解不等式(4)、(5),可得内部解存在的条件为:

U(W)bp(1p)pU[W(1b)]

(6)且,pb

(7)(7)式意味着,当惩罚代价小于监管税收时,商业银行将进行监管资本套利。(6)式中大括号内的部分,必然大于0且小于1,这就保证了无论在何种条件下必然存在同时满足(6)式与(7)式的X的取值。

3.对风险加权资产规模的比较静态分析 为了简化表述,我们规定:

YaWbX

ZaWbX(WX)将(2)式对W求偏导数,可得:

XW1D(b)(1p)U(Y)(b)pU(Z)

(8)(8)式也可改写成:

XWU(Y)U(Z)b(1p)U(Y)(a) DU(Y)U(Z)

1(9)其中U(Y)U(Y)与U(Z)U(Z)分别为效用函数在Y与Z上述两个点的Arrow-Pratt绝对风险厌恶系数。在冯.诺依曼—摩根斯坦选择公理下,绝对风险厌恶系数单调递减,所以有U(Y)U(Y)U(Z)U(Z)。根据假设,被查处后的收益将低于不进行监管资本套利的策略,有a,所以(9)式为正数,即:

XW0

(10)这一结论意味着,随着风险加权资产规模的增加,商业银行对外披露的风险加权资产的规模也随之上升。即在均衡条件下,各商业银行对外披露的风险加权资产水平的排序应等于各自真实风险加权资产水平的排序。但我们更加关心的是监管资本套利层度是否会随着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变化而变化,即

(XWW)的符 4 号。我们有:

(XWW)1W2(XWWX)

(11)将(3)式与(8)式带入,可得:

(XWW)1W21Db(1p)U(Y)Y(b)pU(Z)Z

(12)将(2)式带入,写成含有绝对风险厌恶系数的形式,可得:

(XWW)1W2U(Y)YU(Z)Zb(1p)U(Y)

(13)DU(Z)U(Y)1为了进一步简化,用R(.)来表示相对风险厌恶系数,即R(Y)上式可表示为:

(XWW)1W2U(Y)YU(Y),1W1D21Db(1p)U(Y)R(Y)R(Z)

(14)显然有b(1p)U(Y)0,所以

(XWW))的符号取只决于效用函数的WXW性质。又因为(WXWW)(1XWW)(XWW,而表示通过监管资本套利所降低的风险加权资本占所有真实风险加权资本的比例,所以相对风险厌恶系数的单调性质决定了监管资本套利程度随风险加权资产水平的变化情况。

通过模型分析,得出结论: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规模对于其监管资本套利程度的影响取决于效用函数的性质。如相对风险厌恶系数单调递增,则套利程度将随资产规模的上升而上升;如相对风险厌恶系数单调递减,则套利程度将随资产规模的上升而下降;如果相对风险厌恶系数为固定常数,则套利程度将保持不变。监管资本套利的程度与银行资产规模不存在必然联系。

三、经验分析

上述理论模型讨论了真实风险加权资产与监管资本套利程度的关系,在此以银行总资产代替真实风险加权资本产进行经验分析。本文还基于即将要讨论到的几个假设,构建了监管资本套利测度指标,以估计商业银行监管资本套利的程度。本文选取49家商业银行2011年的财务数据进行了经验检验,研究表明我国银行资产规模与其监管资本套利程度不相关。

1.数据来源及其统计特征

本文随机选择了49家商业银行作为研究对象,其中已经剔除了在2011进行过增资扩股的银行。这49家商业银行覆盖了不同地区与规模,既包括全国 性商业银行,也包括地区性商业银行。由于资本监管制度与财务制度的动态变化,加之不同年份货币政策与宏观经济形势对银行经营的影响,不同时期财务数据之间缺乏足够的可比性,所以本文仅仅使用了2011年的截面数据。论文选用的数据包括:资产总计、所有者权益合计、资本充足率以及核心资本充足率。数据的统计特征见表1,所有数据均来源于万得数据库,具体数据见附表。

表1 样本统计特征

指标名称 资产总计(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万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

最大值 95,496,500

19.75 19.88

最小值

均值

中位数

方差

1,495,397,500 3,530,702 133,131,573 17,826,943 304,471,760

227,448 8,382,234 1,214,040 19,687,801 10.57 7.87

13.46 11.22

13.17 10.80

2.09 2.58

2.监管资本套利程度的估计

经验分析的难点在于估计各商业银行监管资本套利的程度,本文尝试利用风险加权资产(risk-weighted assets)对此进行估计。设计表示监管资本套利程度的测度指标如下:

监管资本套利测度=真实风险加权资产报告风险加权资产真实风险加权资产

(15)“真实风险加权资产”是根据各项资产的真实风险程度测算的风险加权资产;“报告风险加权资产”是商业银行报告给监管部门的风险加权资产。(15)式的分子表示人为操纵部分,即通过监管资本套利所实现的风险加权资产的降低,也即监管资本套利的总体规模。其与“真实风险加权资产”的比值度量了人为操纵部分占总体水平的比例,即监管资本套利的程度。“监管资本套利测度”越大,表示监管资本套利程度越高。极端情况下,如将监管资本套利发挥到理论极限,将使“报告风险加权资产”趋近0,“监管资本套利测度”接近1;如不存在监管资本套利,将使“报告风险加权资产”趋近“真实风险加权资产”,“监管资本套利测度”接近0。所以“监管资本套利测度”取值区间为(0,1)。

“报告风险加权资产”是计算资本充足率以及核心资本充足率的分母,符合银监会给定的核心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资本扣减项报告风险加权资产

(16)其中,分子“核心资本资本扣减项”基本等同于所有者权益合计,所以使用下式作为“报告风险加权资产”估计:

报告风险加权资产=所有者权益合计核心资本充足率

(17)我们无法获得“真实风险加权资产”的数据,即使是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也难以准确确定其数值。基于翟光宇与陈剑(2011)的思路,假设银行资产的风险 结构趋同。于是使用“总资产”即财务报表中的“资产总计”项目作为“真实风险加权资产”的代理变量。图1表示“总资产”与“报告风险加权资产”的相关关系。横轴表示“总资产”,纵轴表示“报告风险加权资产”。从图中可以看出,两者高度相关,统计分析表明两者的相关系数高达0.999。由于49家样本银行规模相差很大,四大行在我国形成了典型的垄断,这可能导致相关系数过高。图2描述了资产规模在20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27家样本银行“总资产”与“报告风险加权资产”的相关关系。同样显示出了极高的相关性,统计分析表明,相关系数为0.933。尽管我们不知道“总资产”与“真实风险加权资产”的关联度,但是“总资产”与“报告风险加权资产”是通过“真实风险加权资产”这一变量连接起来的,所以“总资产”与“真实风险加权资产”的相关系数应当只会更高。说明“总资产”是“真实风险加权资产”一个较为合适的代理变量。

******000000************************400000000.00200,0400,0600,0800,01,0001,2001,4001,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10,000,015,000,020,000,025,000,03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图1 所有银行(49家)总资产与真实风险加权资产的关联度

图2 中小银行(27家)总资产与真实风险

加权资产的关联度

将根据(17)式计算的“报告风险加权资产”与作为“真实风险加权资产”代理变量的“总资产”带入(15)式,可以计算出49家样本银行的“监管资本套利测度”。其均值与中位数皆为0.4,最大值为0.62,最小值为0.14,方差为0.10。将49家样本银行按“监管资本套利测度”从大到小排序,见图3。总体而言,分布均匀,从统计数据来看,具有正态分布特征。根据本文的假定,“监管资本套利测度”越高,其进行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性越大,监管资本套利的程度越高。排名前5位的银行分别是:广西北部湾银行(0.62)、西安银行(0.60)、长沙银行(0.56)、北京农村商业银行(0.55)、恒丰银行(0.53)。本文的研究目的并不在于对监管资本套利个体的甄别,而是在于从整体上研究银行资产规模对其监管资本套利程度的影响,所以对单个银行的判断可能存在着较大的不稳定性。上述5个银行较高的“监管资本套利测度”,也可能是因为其资产配置确实比较稳健,将更多的资产配置于低风险项目,而非真的进行了监管资本套利。

0.70.60.50.40.30.20.10******7293***43454749

图3 样本银行监管资本套利程度(从大到小排序)

3.资产规模与监管资本套利程度的实证检验

图4表示“总资产”与“监管资本套利测度”的相关关系。横轴表示“总资产”,纵轴表示“监管资本套利测度”。从图中可以看出,两者缺乏相关性,统计分析表明两者的相关系数仅为-0.153。

0.70.60.50.40.30.20.100.00200,000,000.00400,000,000.00600,000,000.00800,000,000.001,000,000,000.001,200,000,000.001,400,000,000.001,600,000,000.00

图4 所有银行(49家)监管资本套利程度与资产规模的关联度

由于与上文同样的原因,我们划分中小银行与大银行进行区别讨论。图5表示资产规模在20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27家样本银行“总资产”与“监管资本套利测度”的相关关系;图6表示资产规模在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10家样本银行“总资产”与“监管资本套利测度”的相关关系。统计分析表明,前者的相关系数为0.241:后者的相关系数为0.255。

0.70.60.50.40.30.20.100.002,000,000.004,000,000.006,000,000.008,000,000.0010,000,000.012,000,000.014,000,000.016,000,000.018,000,000.020,000,000.0000000

图5 中小银行(27家)监管资本套利程度与资产规模的关联度

从图4、5、6来看,监管资本套利程度与资产规模基本不具有相关性。从相关系数来判断,一般而言,相关系数在0.8以上表示具有强相关性,在0.3-0.8之间表示具有弱相关性,在0.3以下表示不具有相关性。无论是在全样本下,还是在局部样本下,相关系数均小于0.3,所以判断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基本不会影响监管资本套利程度。

0.450.40.350.30.250.20.150.10.0500.00200,000,000.00400,000,000.00600,000,000.00800,000,000.001,000,000,000.01,200,000,000.01,400,000,000.01,600,000,000.00000

图6 大型银行(10家)监管资本套利程度与资产规模的关联度

四、结论

通过微观行为模型与经验数据研究监管资本套利,在国内外尚不多见,本文正是这样的一次尝试。学者们一般认为,金融机构资产规模越大,其监管资本套利程度越高。但本文的研究结论与此并不一致,研究表明银行资产规模对于其监管资本套利程度的影响取决于效用函数的性质,因相对风险厌恶系数的不同,可能正相关、负相关也可能不相关。经验研究结果表明,我国银行资产规模与其监管资本套利程度不相关。

本文的理论模型并未设定具体的效用函数,而是采用了最一般性的函数形式,仅仅要求商业银行符合冯.诺依曼-摩根斯坦关于不确定性条件下的选择公理,所以研究的结论应具有较强的普适性。从研究结果来看,不同的相对风险厌恶系数将导致完全不同的结论,如果预先设定了效用函数形式,必然会得出一个特殊性的结论。

本文的经验分析运用了与翟光宇与陈剑(2011)相似的方法和数据,但研究结论并不一样。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翟文使用股东权益/总资产小于6%与核心资本充足率大于7%这两个主观确定的界限作为衡量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人为扩大了结果的显著性。另一方面,翟文的研究样本为14家上市商业银行,几乎都是大银行,本文在这14家银行的基础上,又引入了35家中小商业银行,扩充了样本容量。

不足与展望,本文的理论模型仅仅讨论了银行资产规模对于监管资本套利程度的影响,而在现实中伴随着银行资产规模的增加,其组织结构、经营模式以及进行监管资本套利的能力也会发生变化,这些因素可能会间接影响套利程度,本文对此尚缺乏足够的讨论。本文的经验分析假设,银行资产的风险结构趋同。所以本文所度量的监管资本套利程度的差别可能并非源于监管资本套利本身,而是由于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的差异。为了对监管资本套利进行深入的经验分析,还需要开发更加合理的度量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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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 Qingjie(Tianji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Abstract: It is generally granted by scholars that the larger the asset size of a financial institution is, the higher the degree of its 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 would be, which also displays the unfairness results from the current capital supervision system.But in-depth research for this issue is still lacking, whether in theoretical or empirical aspects.Based on the economics of crime theory and the optimal insurance theory in the economics of uncertainty, this paper constructs a microscopic behavior model for commercial banks 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 to discuss decisions about whether and to what degree to practice 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The model shows evidences that a bank’s asset size’s impact on the degree of its 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 depends on the utility function;they may be positive correlated, negative correlated, or uncorrelated, depending on the coefficient of relative risk aversion.Empirical study based on China’s 49 commercial banks’ financial data in 2011 shows that in our country, the asset size of a bank and the degree of its 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 are uncorrelated.Key Words: 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Asset Size;Capital Adequacy Ratio;

Coefficient of Relative Risk Aversion

作者介绍:

沈庆劼(1983.12-),男,江苏镇江人,金融学博士,天津财经大学金融系讲师,金融风险管理师(FRM),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主任,美国加州大学富乐顿分校保险研究中心研究员。目前围绕监管资本套利(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问题,已经发表CSSCI论文10余篇,出版专著1部。

发表论文:

[1] 沈庆劼;商业银行最优资本结构研究——基于资本监管与特许经营权价值视角[J].经济体制改革(CSSCI),2011,(05):138-141.[2] 沈庆劼;监管套利的动因、模式与法律效力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CSSCI), 2011,(03):123-128.[3] 沈庆劼;资本充足率监管对商业银行资本决策的影响——基于特许经营权价值的动态最优化[J].上海金融(CSSCI),2011,(04):51-57.[4] 沈庆劼;商业银行监管资本套利的均衡分析[J].经济评论(CSSCI),2010,(06): 49-58.(人大复印资料《金融与保险》全文转载)

[5] 沈庆劼;监管资本套利的动因与经济效应研究——兼论对我国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启示[J].财经论丛(CSSCI),2010,(06):29-35.[6] 沈庆劼;商业银行监管资本套利的动因、模式与影响研究[J].经济管理(CSSCI), 2010,(11):1-6.[7] 沈庆劼;新巴塞尔协议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的实证模拟——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的比较[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CSSCI),2010,(03): 58-65.[8] 沈庆劼;监管套利:中国金融套利的主要模式[J].人文杂志(CSSCI),2010,(05): 80-85.[9] 沈庆劼;新巴塞尔协议下是否依然存在监管资本套利[J].上海经济研究(CSSCI), 2010,(05):13-22.[10] 沈庆劼;次贷危机生成机制研究:监管资本套利视角[A].滨海金融探索 [C].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06):152-168 [11] 刘乐平;沈庆劼;AIG危机风险因素分析:基于监管资本套利视角[A].金融危机:监管与发展——北大赛瑟(CCISSR)论坛文集·2009[C].中国北京:,2009:52-64 [12] 沈庆劼;监管资本套利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CSSCI),2009,(09):05-09.出版专著:

沈庆劼,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监管资本套利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9 基金资助: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Solvency II 框架下非寿险准备金风险度量与控制研究”(71171139)

7.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体系研究 篇七

一、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理念和组织结构划分

对于风险管理文化和资本管理理念, 西方商业银行非常重视并重点培养这两方面, 在银行的业务流程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贯彻落实风险、价值、资本管理理念, 要求每个业务部门, 直至每名员工都必须形成自觉意识和行为习惯, 配置的资本要求满足银行所有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股东价值最大化一直是西方商业银行广泛关注并追求的目标, 在经营过程中通过配置经济资本限额, 控制风险来提高收益, 保证股东们得到丰厚的回报。一直以来, 风险意识是西方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最关注的内容, 经历了曲折的风险管理实践, 并总结出一套独特的风险管理理念、制度, 达成了风险管理共识, 在银行整个业务流程中把这些理念和共识落实到位, 进而形成了独特完善的风险管理文化, 要求银行业务员工自觉遵守和执行, 保证风险管理体系的全面运转及高效发挥, 风险管理能力由此得以健全和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现今广泛采用的组织结构是分行制, 以这种模式为基础建立经济资本管理体系, 把资本管理按照机构纵横逐级传导和贯彻, 纵向分为银行、分行、支行及各网点, 横向为经济资本管理的源头主要在资产负债管理部门、财会、风险管理及其他业务和非业务部门。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一直以来实行利率管制, 汇率相对固定, 导致商业银行偏重信贷资产信用风险管理, 不太重视市场风险, 市场交易规模不大, 并且受到市场环境变化及市场风险计量技术等因素影响。我国银行主要运用久期分析、缺口分析、外汇敞口分析等方法计量市场风险, 采用搭积木法计量市场风险经济资本, 仅有少数银行运用国际主流的风险价值 (VAR) 分析方法。

公司治理是银行实现风险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 完善的公司治理是银行经济资本管理实施的制度性保障。经过近几年的股份制改革但仍然遗留很多问题, 如决策执行体系不规范、治理架构不完善、监督机制效率不高等, 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制衡机制缺失。上市银行, 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国家拥有高度集中的股权, “一股独大”现象普遍存在, 如至2008年6月, 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国家持股比例分别高达70.7%, 70.79%, 69.97%。银行大股东控制董事会, 董事会变为大股东会, 内部结构不健全, 对大股东缺乏股权制衡, 对经营管理者没有有效的约束力, 对各种重要事项小股东缺少决策权利, 积极性不高, 导致了商业银行效益不高、综合竞争力弱的情况。

三、再造流程系统与组织架构, 提升管理水平

商业银行的经营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约束, 尽管树立了经济资本管理理念, 以往单纯追求规模数量增加的粗放模式被剔除, 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不顾经营效益损害银行价值的现象和做法, 进行资源配置过程中也存在平均主义思想。Z银行充分重视经济资本管理, 而一些分支机构对此理解不足, 资本管理业务工作不到位, 为经济资本管理工作的全面实施带来了阻力, 一些分支机构出现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现象, 部分支行和网点甚至还不知道经济资本管理的具体概念;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已经落实工作, 操作人员和非业务人员没有落实到位的现象。虽然银行的高管人员和经济资本管理部门对经济资本认识到位, 在实际工作中努力贯彻, 但处于第一线的基层部门、机构和业务人员对经济资本尚不能充分理解、经济资本管理工作没有得到全面实施, 成为了阻碍经济资本管理体系建立的瓶颈, 没有充分发挥经营管理的作用。

四、结语

可以这样说, 为了使经济资本管理发挥更好的效果, 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实行的风险计量范围还要继续开拓, 使其覆盖的风险损失范围更加全面。建立一整套符合业务实际的风险计量模型是进行经济资本管理的基础, 在计量高级模型尚未开发的情况下, 简单的系数法计算就成为首选, 这是我国银行在技术能力不足, 数据积累有限情形下的无奈之策, Z银行面临着开发风险量化和经济资本计量模型的转折点。目前Z银行仅在纵向管理方向上进行了经济资本分配, 即商业银行下达分行、分行下达支行经济资本分配方案, 对于横向的业务条线之间、各部门之间, 由于各自的经济资本计量尚难以明确划分, 并未予以考虑, 至于风险组合优化效应与风险分散化带来的经济资本节约更是没有涉及, 这种单向粗略的经济资本分配方法大大降低了经济资本管理在银行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应用价值与可操作性, 限制了经济资本约束风险作用的充分发挥。

摘要:目前, 商业银行一直关注资产和负债管理, 而漠视银行资本与收益、风险之间的关系, 银行对资本的要求和管理上也只是注重扩张资本金规模。首先, 广义上的银行资本不只是包括资本金, 还要保证对无法预计的损失风险有缓冲资本, 这能够增强投资者和存款人的信心;其次, 还要注意所储存的资本数量, 保证资本配置效益最大化, 既要满足监管的需要又可以防范和抵御风险, 还可以实现银行资产扩张盈利增加, 同时保护债权人、存款人的权益, 又使股东获得最大价值利益。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百度文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法 (试行) 》?http://wenku.baidu.com/view/165f314b2b160b4e767fc}2.htm1.

[2]章彰.“巴塞尔协议III”真的对中国银行业没有影响吗?[J].银行家, 2010 (10) :37-40.

[3]巴曙松.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的新进展[J].中国金融, 2010 (19-20) :98-99.

8.如何有效保护商业创意的资本属性 篇八

如同小刘一样,势单力薄的创业者通常希望寻找创业伙伴或者投资伙伴,补充自身或资金上或经营能力上的不足,从而增加创业成功的胜算。在双方达成合作共识之前,彼此肯定要基于商业创意进行充分、详尽的沟通。但在这一过程中,原始创意的拥有者对于自己的商业创意或者技术创意经常会遮遮掩掩,不敢与潜在伙伴进行直接沟通,从而最终影响到合作成果的达成。为什么呢?因为,他怕技术创意或者商业创意被剽窃。

众所周知,真正有突破性的科研成果往往来源于大量的智慧投入,是知识的复杂集合体,从而不会轻易地被复制。但是,商业创意却是脆弱的,其本身是没有办法保护的,如小刘的高校后勤市场化“第三方物流”方案就是面临着这样的困境。“第三方物流”的概念已经被许多人,包括小刘可能的潜在投资者熟悉,其与高校后勤的结合问题虽然是一个有效的商业创意,但创意点特别是真正有价值的创意点并不多。那么,在向潜在投资者透露对方考查该创意真正有独创意义的可行性所需的信息时,就一定要注意对该创意进行保护。然而创意本身又是难以保护的,这样,我们只能通过一些有效的方法保护创意的资本属性,确保创意人和以创意为基础的创业者的利益,从而在与投资商进行对话的时候能获得公平的礼遇,也就是像小刘所希望的一样,让投资人对于商业创意和技术内容作出合适的有利于自己的股份安排。要达到这样的目的,我们或许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努力:

一、商标注册。商标是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标记,是一种名称、术语、标记、符号或设计,或是它们的组合运用,其目的是借以辨认某个销售者或销售者的产品或服务,并使之与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区别开来。小刘的高校后勤市场化“第三方物流”也可进行商标注册。麦当劳、肯德基并没有任何有技术含量的产品,他们的最初商业创意仅仅是为司机等蓝领阶层提供快速、便捷、卫生的食品,它们正是靠商标来保护自己的经营服务特色。当然,麦当劳、肯德基已经超越了普通商标的概念,其品牌价值已经赋予了商标无形资产,也就是它已经拥有高额的资本属性。但是,我们要深刻的意识到其对外特许经营的基础就是商标的资本属性。但商标的权利关键在使用。

二、专利申请。如果您的商业创业是基于一项技术发明,我们建议你尽早申请、注册技术专利,尤其是对独有设计和新型实用专利,因为您的业务今后的成功很可能就依赖于这样一个专利的保护。而在每个行业,都会有强有力的竞争对手试图阻止一项对其不利的专利被批准,所以如果有可能小刘应尽早进行“第三方物流”的专利申请。但是,还需要提醒你的是:当一项专利需要通过公布你的创意来进行保护的话,该专利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你一定要不断地提醒自己,你的专利是否可以被别人轻易地加以改进,从而导致他人的胜出?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至今仍是一个秘密,也从来没有获得专利,但可口可乐的味道很难被模仿。

三、版权保护。很多产品往往够不上申请专利的标准,但它却是企业或个人投入了成本自行设计的,为了保护这一创意产品,就需要用到版权保护。我国的版权保护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完善,除了著作权法以外,还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专项法规。马克思在150年前提出的“自由人的自由联合”理念,在网络技术日趋成熟的今天,已经部分成为现实。如果您作为一名自由软件工程师,如果有市场价值或者潜在市场价值的产品,一定要记得给您的软件产品申请版权保护。譬如小刘,最有效的办法或许就是自己再投入一定时间、精力甚至是金钱,完成“第三方物流”软件的开发,并申请版权保护。如果您是一位自由撰稿人或者独立研究的学者,或许您还需要对您的书稿进行版权保护。国际知名的特劳特咨询公司,其最具价值的核心资产可能就是特劳特先生的《定位》一书,特劳特咨询公司在全球的业务运营正是以此为蓝本。同时,《定位》也是公司最杰出的营销员,为公司赢得了全球声誉,也为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铺平了道路。所以,我想对于特劳特而言,对《定位》一书的版权保护是公司最重要的事。

四、制度保护。在知识经济环境中,员工知识已经成为企业最为重要的资本,规范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可以有效预防知识产权纠纷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企业与员工除了签订劳动合同以外,还要签订保密协议、同业竞争限制协议;在企业投入力量研发之前,先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等。我们强调个人有积极地意识对自己的知识成果,商业创意和技术设想进行合理、合法和必要的保护,但是我们反对部分技术人员利用企业的研发条件,变相剽窃企业知识成果。如,有部分员工在产品研发成功以后,其就携带研究成果开始了自己的创业之路,或者以科技成果入股,参与新企业的内部创业,攫取非法利益。这些例子不胜枚举,譬如沸沸扬扬的华为技术员工跳槽事件,但是似乎还是没有引起许多创业者和企业的重视。

五、保密协议。法律要求律师、托管人、银行职员等所有的人对客户的业务保守机密。风险投资家也同样对保守秘密非常重视,因为一个人一旦有了“偷猎”创意的名声,就很难再迅速地获得任何新的创意了。对于一名正在寻求合作或者融资的创业者来说,要求阅读您的商业计划书的专业人士签署保密协议也是重要的,千万不要因为所谓的信任或者其它原因而放弃这一权利。特别是在您参加什么商业计划大赛时,对所涉及的教练、服务供应商和评委都要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因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如果你能够保证你的商业创意是商业秘密则你就可以援用此条规定请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像所有法律文件一样,保密协议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还会有在法庭上难以举证的违反协议的灰色地带。对于小刘来说,其商业计划要转化为真正的创业行动,其商业创意必须经历“阳光”,始终遮遮掩掩并不是办法,关键是如何通过法律、法规来降低被剽窃的风险,那么要求其潜在的投资者或合作伙伴签署具有法律效应的保密协议是个不错的保护措施。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来保护权益。

六、万一创意被盗,你还可以援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部门对未经许可披露或使用你的商业秘密的竞争对方进行处罚。但关键的问题在于你能够保证你的创意是商业秘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首先你要证明你的创意具有商业价值(这一点在有人非法使用你的创意时,你可以以对方因为使用你的创意而增加的营利作为证据);其次你要采取一些保密措施,并注意保留自己采用保密措施的证据,最好能够证明侵害你利益者的确是从你处获得该创意的,即对方是明知创意为商业秘密而非法利用的;最后你可能要证明你自己也有意于利用该创意进行经营活动,获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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