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2024-12-07

关于经济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精选16篇)

1.关于经济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篇一

关于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

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2]91号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各区、县外经委、外商桥保税区、漕河泾开发区、闵行开发区、张江高科技园区、松江出口加工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上海化学工业区、上海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2]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及各区、县等授权或委托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在受理企业引进限制进口技术或自由进口技术时,分别向企业颁发《技术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技术进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以下简称数据表),不再颁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以下简称生效证书)。《许可证》、《登记证书》、《数据表》上须加盖审核章。

二、外汇指定银行在为企业办理限制进口技术汇手续时,须审核申请书、合同、发票、税务凭证、《许可证》及《数据表》,并在《数据表》正本文件相关栏目中填写每笔售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章。

三、外汇指定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自由进口技术项下售付汇手续时,须审核申请书、合同、发票、税务凭证、《登记证书》及《数据表》,并在《数据表》正本文件相关栏目中填写每笔售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章。

四、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进口合同作为合营合同或独资企业章程的附件,原审批机关在批文中明确写明该技术进口合同名称、金额、支付方式和合同期限的,企业可凭批文和《数据表》办理自由进口技术合同项下的购付汇手续。

五、凡不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的合营合同或独资企业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由市外经贸委或授权机关颁发《登记证书》及《数据表》。

六、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批准的作为合营合同或独资企业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凡未在批文中明确该技术引进合同的名称、金额、支付方式、合同期限的视同新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或《生效证书》上未加注技术进口合同金额、支付方式的,企业凭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审定的审计报告向市外经贸委或授权机关补办有关手续。

七、本通知下达前企业已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合同确认书》或《生效证书》的继续有效,直至合同有效期结束。

八、企业一次性购付汇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售付汇手续后,收回上述文件正本;企业多次性购付汇的,同一份《数据表》,只能在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指定银行在凭正本批件第一次售付汇时,应当将正本批件留存备查,将正本批件复印件退企业,企业从第二次购付汇起应当凭批件复印件到同一银行办理。

九、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对外支付进口技术项下相关费用的,在每年年末支付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经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审定的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十、国务院有关部委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非技术进口合同项下售付汇有具体规定的,按具体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上海汇发〔2001〕138号)、《关于贯彻执行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外资委法字[2002]第78号)、《关于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上海汇发〔1999〕41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外汇贸技发〔2002〕50号)

3、《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令[2001]18号)

4、《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17号)

5、《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令[2001]15号)

二OO二年七月十五日

2.关于经济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篇二

变化举例:“新标准”中取消了选测项目,固定了学生的必测项目。将学生按照年级划分为不同组别,身体形态类中的身高、体重,身体机能类中的肺活量,以及身体素质类中的50米跑、坐位体前屈为各年级学生共性指标。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成为中学生和大学生的必测项目。其中“新标准”针对中学男生还增加了“引体向上”项目。此外,初一男生引体向上1分钟做4个才算及格,从初二到高三及格线依次增加1个,高三及格线为9个。

撰稿提纲:

一、对于必测项目与选测项目地设置变化、及分值变化,您的看法是什么?请您谈谈?

二、根据以上变化,如何做到全面学习贯彻实施“新标准”,将通过哪些方式方法进行贯彻落实;如何做到深化教学改革,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如何做好学生体质与健康测试,提高学校体育工作实效。

3.关于经济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篇三

《规定》指出,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等8大类、44小项。

《规定》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凡涉及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等重大事项,均应进行专项公开。集体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对于多数成员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开。

据介绍,《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6日两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摘自《人民日报》 作者:陈仁泽)

4.关于经济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篇四

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研究生系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以下简称为“处分”)的种类由轻到 重分别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种类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六条 一人有违反本规定二种以上行为的分别裁决,可在较重一种的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七条 在共同违纪行为中对于起组织、策划、教唆、怂恿、胁迫等作用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 2 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本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减轻、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二)主动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四)违纪事件由过失造成的;

(五)有其他应依照本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的。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照本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四)违纪后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五)违纪受处分后又因违纪应受到处分的或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六)有其他应依照本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节的。第十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由其所在培养单位负责察看。在察看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的,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先进事迹或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者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可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临近毕业的留校察看期限,视具体情况确定,但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其下一学年评奖评优资格;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其在读期间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研究生违纪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需负担的损害赔偿,由违纪研究生个人承担。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罚

第十三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决定对其不予起诉或不予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有以下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组织成立非法组织,策划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以及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有吸毒、藏毒或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吸毒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非法制作、出售、出租、传播、观看或持有淫秽、邪教、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音像制品、文字作品者,视情节 6 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从事色情服务或接受色情服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与聚众斗殴、持械斗殴、招引校外人员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泄露属于国家、集体或单位保密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在涉外工作中违反外事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 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相应 7 处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网上发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信息或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开办非法网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网上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音视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蓄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或使用网络攻击软件等侵犯网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猥亵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诽谤、诬告、陷害、威胁或骚扰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或泄露他人隐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不利后果,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损坏公共财物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共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9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以盗窃、诈骗、侵占、冒领、敲诈勒索、抢夺等行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或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少于7个工作日(含7个工作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超过7个工作日、少于14个工作日(含14个工作日)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和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有以下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按照有关规定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按照有关规定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加国家组织的其他各类考试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在进行科学研究以及撰写论文和报告中,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发表论文一稿多投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在研究成果、发表的文章(出版的论著)或申报的课题中为其署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捏造、篡改实验数据和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学术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或者组织学术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代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购买、出售学术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等学 12 业考核材料或者组织学术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买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有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阻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学校工作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提供伪证、伪造证据证明、涂改证件、篡改个人信息等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出(入)国(境)不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有扰乱学校生活秩序的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私自调换寝室的、临时留宿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长期留宿他人的、将宿舍外租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在突发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特殊时期内,有不服从学校统一指挥、违反学校规定行为者,视 14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程序和救济

第二十七条 处分违纪研究生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研究生院批准;

(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研究生院提出,校长办公会议批准,送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处分违纪研究生应提供能够认定违纪事实的证明材料和证据、陈述及申辩材料、培养单位意见等相关材料。

(一)对研究生作出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 15 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和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和程序;

(二)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档案;

(三)记过、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 因违反本规定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16 留校察看处分者,受处分后,能深刻认识所犯的错误,积极改正错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由本人申请、培养单位申报、研究生院批准,在毕业前可以撤销处分:

(一)有突出贡献或有先进事迹的;

(二)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且为主要完成人的;

(三)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表彰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受到违纪处分的研究生是中共党员和共青团员的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进行纪律处分。

5.关于经济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篇五

国税发〔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三、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在系统推广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四、对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6.关于经济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篇六

(卫医发〔2006〕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

位,有关部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推动社区卫生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医疗机构类别中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第三条修改为: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7.关于经济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篇七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标委综合[2013]90号”文《关于下达2013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由全国电工合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的《弱磁材料相对磁导率的测量方法》国家标准 (制定) 已批准立项, 计划编号为20132418-T-604。另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工信厅科[2014]114号) 《关于印发2014年第二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本标委会申报的机械行业标准修订项目《铆钉型电触头技术条件》和《铆钉型电触头用线材技术条件》获立项, 项目编号分别为2014-0575T-JB和2014-0576T-JB。

有意参加以上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单位, 请与电工合金标委会秘书处联系。联系人:谢永忠 (0773-5888296, 13978390235) 。

8.关于经济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篇八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监〔201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

国务院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4月23日公布实施。为贯彻落实《条例》,规范我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疫苗销售和采购行为

疫苗生产企业对其生产、配送的疫苗质量依法承担责任。向我国出口疫苗的境外疫苗厂商应当在我国境内指定一家代理机构,统一销售该厂商进口的全部疫苗,代表该厂商履行《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的全部责任。该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要求见附件。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备案信息在其政务网站公开。

疫苗生产企业只能将用于预防接种的第二类疫苗销售给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含承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销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称药品GSP),切实加强疫苗的有效期管理,防止过期疫苗进入使用环节。生产血液制品和进行临床研究所用疫苗,使用者可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生产企业应严格审核,并做好销售记录。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第一类疫苗的疫苗计划、分发供应管理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执行。第二类疫苗采购计划由接种单位提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总后逐级提交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全省集中采购,确定中标的生产企业、品种、规格、价格。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疫苗生产企业签订采购供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承担国家医药储备任务的药品经营企业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有关政府部门的指令进行储备疫苗的收储和调用。

二、严格过渡期疫苗流通管理

(一)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尽快做好疫苗销售和配送各项准备,积极配合有关机构将疫苗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及时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销售第二类疫苗。

自《条例》实施之日起,原疫苗经营企业不得购进疫苗,原疫苗经营企业和疫苗生产企业不得将疫苗销售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二)尚不能利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的省份,第二类疫苗参照现有的第一类疫苗采购模式进行采购。对于尚未完成集中采购但急需使用的第二类疫苗,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订购。自发文之日起,不得采购单一成分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IPV)作为第二类疫苗推广使用。

在此期间,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配送企业,可以参照第一类疫苗配送方式通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冷链系统进行配送。

(三)原疫苗经营企业在2016年4月25日前已购进的第二类疫苗可继续销售至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进行供应。原疫苗经营企业2017年1月1日起必须停止疫苗销售活动,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核减疫苗经营范围。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2016年4月25日前已购进的第二类疫苗,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可按照逐级供应方式供应。

三、严格落实疫苗配送管理

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时,应当严格遵守药品GSP相关要求。疫苗生产企业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签订的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实施配送的企业、配送方式、配送时间和收货地点。

疫苗生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配送第二类疫苗的,应当严控配送企业数量,并对配送企业是否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及执行药品GSP的能力进行严格审查,与配送企业签订委托储存、运输合同,约定双方责任和义务。配送企业应当书面承诺随时接受委托方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遵守药品GSP相关要求,不得将所接受的委托配送再次委托。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将所委托的配送企业情况分别报告生产企业所在地、疫苗储存地和配送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附委托配送合同复印件、对配送企业审查情况和配送企业承诺书复印件。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配送企业接受委托相关信息通报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第二类疫苗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相关资料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四、严格落实疫苗冷链和追溯管理要求

疫苗生产企业和配送疫苗的企业储存、运输疫苗时,应当按照药品GSP的要求,确保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采集冷链储存、运输数据真实、原始、完整、准确,保证疫苗储存、运输环节全程不脱离冷链控制。对疫苗装卸、交接等情况下的温度控制要求应在验证基础上作出规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当遵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在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中按要求定时监测、记录温度,保证疫苗质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销售方和配送方储存、运输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记录可以为纸质或可识读的电子格式。对不能提供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对采用冷藏箱或冷藏包运送到接种单位的,要查看冰排状况及冷藏箱或冷藏包内的温度表,并做好记录。

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药品追溯体系建设要求,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建立疫苗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疫苗销售、储存、运输、使用信息,实现最小包装单位从生产到使用的全过程可追溯。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按生产企业要求如实记录储存、运输环节信息。在疫苗全程追溯信息化体系未建成运行前,可使用现有的记录方式达到追溯要求。

五、严格规范疫苗使用管理

接种单位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或批号)、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内容。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来源不明等疫苗,应当逐级上报,其中第一类疫苗上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二类疫苗上报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述疫苗统一回收至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监督下销毁,并保留记录5年。

六、强化疫苗流通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疫苗生产和配送企业销售与配送疫苗执行药品GSP情况进行检查,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储存、运输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查验温度监测记录。发现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抽取样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送检。检查和检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将接种单位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的要求,组织对疫苗生产企业、配送疫苗的企业执行药品GSP情况进行飞行检查,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储存、运输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进行飞行检查。检查结果按规定公开,并将发现的相关问题通报卫生计生部门。对拒绝、逃避、阻碍、对抗检查的,依照《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疫苗购进、供应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否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是否索取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等相关资料。检查接种单位接种记录是否完整,保存期是否符合《条例》要求。

七、加强预防接种和疫苗管理能力建设

(一)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将疫苗采购工作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疫苗采购专家库和规范、高效的采购流程,通过集中采购形成价格竞争和谈判机制。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通过《条例》实施,加强疫苗冷链设备建设和管理,确保疫苗的全程冷链运转和记录完整可追溯。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实现信息区域共享,提高预防接种和疫苗冷链管理水平。

(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条例》的修订和贯彻实施为契机,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推进建立专职检查员队伍,切实提高检查专业化水平;逐步提高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对疫苗类产品的检验能力,进一步强化对疫苗质量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主动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支持。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卫生计生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共同研究完善具体措施,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强化舆论引导,做好解读释疑。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保证《条例》平稳有效施行。

附件:境外疫苗厂商代理机构备案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9.关于经济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篇九

办法(修订)》的通知(湘建设〔2008〕464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更好的适应“两型社会”建设新要求,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原《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范审批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或核准备案后,从技术和经济上,对建设工程进行通盘设计和考虑,做出基本技术决定,初步确定大型材料、工艺设备和总的建设费用,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 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除国家规定的交通、水利、民航、铁道等专业工程外,国家和省批准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州、县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由相应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初步设计审批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和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以及征地红线、资金来源证明等;

(二)初步设计文件;

(三)承担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四)按规定进行了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的文件;

(五)对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了超限高层抗震专项审查;

(六)对工艺复杂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相关批复文件。第六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一)对大中型建设工程,以及历史纪念性建筑、重要旅游设施和工艺复杂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对小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可以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不要求另行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二)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其中,建筑工程按国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执行;市政工程按国家《市政公用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其他专业工程按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须有设计单位法人代表、总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签署、盖章。

(四)按规定编制节能专篇。

第七条 工程初步设计完成后,由业主单位向相应审批机关提出初步设计审批书面申请报告,同时将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在接到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工程是否具备审查条件以及具体的审查时间、办法。如不具备审查条件,审批机关应向业主单位说明原因,并提出明确要求。

第八条 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大小以及重要程度,采用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会议审查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大中型建设项目一般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广泛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审查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的解决意见,应载入审查会议纪要,并作为审查意见的附件上报。审查会议由审批机关主持;对于规模大、工艺复杂有特殊要求以及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还应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专家预审。预审通过后,再召开审查会议。

对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一般不要求召开设计审查会议,由审批机关直接委托审查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审批机关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工程,审批机关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工程,审批机关应责成有关单位做出必要的补充、修改,并落实工程建设必备的前提条件后,才能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仍不符合条件的,应作退回处理。

第十条 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应对工程建设的规模、建设标准、使用性质、主要工艺与设备、总图运输、公用辅助设计、生产及生活建筑面积、环境保护、节能与综合利用、消防、安全、土地征用数量、劳动定员、工程投资等方面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是工程设计的重要阶段,是进行施工图设计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必须进行修改且涉及建设规模(层数、高度、概算等)、结构体系、使用性质、产品方案、主要工艺及设备、建设地点等方面修改调整的,应由业主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未经审批的,设计单位不得进行下一步施工图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严禁超规模、超标准审批工程初步设计。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项目的概算要重点予以审查,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投资规模。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两型社会”建设要求,着重加强建筑节能、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鼓励设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

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促进节能减排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及设计单位应认真落实初步设计审批各项意见和措施。同时,审批机关要加强对所批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的跟踪管理,发现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实施和有效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设〔2001〕469号)同时废止。

10.关于经济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篇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新细则)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对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在上述日期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劳务合同、销售不动产合同、转让无形资产合同(以下简称跨年度老合同)的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人民币折合率、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其他涉税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

文到之前纳税人已缴、多缴、已扣缴、多扣缴的营业税税款,允许从其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11.经济信息中介合同修订版 篇十一

方:_ _ 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方:_ 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 _ ____ 年 ____ 月 _____ 日

经济信息中介合同修订版 2020

The content of this contract is only a reference for both parties.You must read the listed terms carefully when using it.The content of the contract will be adjuste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both parties and should not be directly applied.经济信息中介合同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效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经济信息服务项目,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受甲方委托就_________进行经济信息(中介)服务。服务内容、形式、要求

二、甲方应提供给乙方的文件,期限及其他应予协作的事项

三、乙方应提供给甲方的文件,期限及其他应予协作的事项

四、乙方履行服务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乙方提供服务的标准和验收方法

六、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1.甲方支付给乙方报酬为_________元。

说明:本合同内容仅供甲乙双方的一种参考,使用时须仔细阅读所列条款,合同内容根据双方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切勿直接套用。文件可直接下载编辑,可用于电子存档。

2.支付方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

(1)一次总付:___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___

(2)分期支付:___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

七、保密内容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生效的条件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2.关于经济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篇十二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根据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重要性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是建筑市场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明确合同双方责任、权利、义务,避免建设纠纷的合法方式,也是加强农民工工资清防工作措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监督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要求、1

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变更要求、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

二、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监管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应执行国家住建部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2012年7月1日前继续使用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GF-1999-0201);2012年7月1日(含)后应使用国家住建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GF-2011-0216)文本。合同签订应执行现行计价依据,禁止使用废止定额。要加强对工程款的拨付比例的控制,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为80%,主体完工验收合格工程款拨付比例达到85%,竣工验收前工程款拨付比例达到90%,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满足质量要求除留3%-5%的质量保修金外,其余款项按国家相关规定全部结清。

三、加强对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的监管

各类建筑类专业承包合同签订,合同文本参照国家住建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及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款的拨付比例参照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监管拨付比例签订。

四、加强对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务用工合同的监管

从2012年6月1日开始,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合同签订,统一执行市建设局研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

五、加强对各类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

在继续执行《潍坊市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潍建发„2010‟27号)的同时,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根据国家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文件要求和各自实际,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措施,确保这项工作开展的更加扎实有效。

附件:

1、《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2、《建设工程劳务用工合同》示范文本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潍坊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发、承包人协商,就 工程劳务分包事宜签订本合同。本合同所称发包人必须是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本合同所称承包人必须是具备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

发包人:

资质等级与证书编号 承包人:

资质等级与证书编号 第一条 作业内容

1.1 工程名称:

1.2 施工地址: 1.3 分包内容:

1.4 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劳务作业人员共_____名。

第二条 合同工期

第二条 开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完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工期为______天。

第三条 合同价款

3.1 合同价款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元

3.2 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在确认的方式前划√):()3.2.1 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3.2.2 以()年定额及其配套政策或()为依据: ①定额工资单价为:

建筑装饰普工_____元/工日;结构木工______元/工日;装修木工_____元/工日;钢筋工_____元/工日;防水工_____元/工日;砌筑工_____元/工日;砼工_____元/工日;油工_______元/工日;一般抹灰工_____元/工日;抹灰、镶贴工工_____元/工日;架子工_____元/工日;电工______元/工日;壮工_____元/工日;通风工_______;管工_______;电焊工_______;起重工_______;玻璃工_______;金属制品安装工_______;安装钳工_______;铆工_______;自动化仪表工_______;

②按建筑面积确定承包价_____元/平方米;其中,地上结构:_____元/平方米;地下结构:_____元/平方米;初装修:_____元/平方米;水电:______元/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_;

③分项工程承包:

外墙面砖:_______元/平方米;屋面防水:______元/平方米; 水磨石地面:______元/平方米;水泥砂浆:_____元/平方米; 内墙普通抹灰:_______元/平方米;

3.2.3 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_______元/工日;(以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

3.2.4 因不可抗力、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累计超过八小时的按__________标准补偿。

3.3 对合同价款内容的明确: 第四条 结算支付 4.1 结算资料:

4.1.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或工程量清单。

4.1.2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

4.1.3 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结算资料及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

4.2 合同价款的结算:

4.2.1 发包人应于每月____日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核实、确认并共同履行书面结算手续,原则上按月支付一次。

4.2.2 承包人每月 日向务工人员支付劳务工资,发包人监督承包人发放到每个务工人员手中,承包人负责健全劳务工资发放台账,双方同时备存。

4.2.3工程交工后2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结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并办理分包工程结算手续。

4.3 合同价款的支付:

4.3.1 合同价款分期支付:在_____年______月____日付款_______元,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付款_______元。

4.3.2 分期支付劳务费的,每期支付的劳务费数额不得少于己办理结算额的85%,余款在发包人对结算资料确认后28日内付清。

4.3.3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4.3.4 办理支付的手续为:承包人为外地进潍施工企业的,应向发包人出具“潍坊市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并出具相关收款凭证,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票据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付给承包人。

第五条 安全施工

5.1 安全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5.2 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5.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5.2.2 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六条 工程质量

6.1 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6.2 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由发包人予以经济补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3 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14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发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6.4 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第七条 工期延误

7.1 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7.1.1因战争、**、自然灾害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7.1.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7.1.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7.1.4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7.1.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机具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7.1.6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7.2 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7.3 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由双方协商双方约定。

第八条 文明施工

8.1 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QB/GL026),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8.2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条件,如发包人不能提供现场食宿条件或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的,由发包人按照标准予以补偿。

8.3 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第九条 材料机具供应

9.1 本工程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为:

承包人自备的工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确认防护用具由______________承担。

9.2 由承包人自备的工具须其自带入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由发包人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

9.3 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的发包人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

9.4 对本工程材料机具的使用、维护,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0.1 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10.2 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10.3 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10.4 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10.5 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政。

10.6 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

10.7 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__________,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发包人也可委托_____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事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

第十一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 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

11.2 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___%,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11.4 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11.5 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

11.6 承包人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服从

发包人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1.7 承包人确认_______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2.1.1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承包人赔偿损失。停工、窝工应办理书面洽商,方作为决算依据。发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

12.1.2 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2.1.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发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损失赔偿费。

12.1.4 发包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约支付劳务费的,除纠正违约支付行为外,还应当在违约支付的额度范围内与过错方对承包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2.2 承包人违约责任

12.2.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 求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_______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场,但发包人应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的时限内,与承包人就结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或由监理公司、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对己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

12.2.2 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终止合同。

12.2.3 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在选定的方式前划“√”):

()1.向 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出示委托证明。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决算尾款后,即宣告终止。第十五条: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留存一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列入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在本合同之外签订的协议等,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者无效。本合同签订后须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鉴证,未经主管部门鉴证发生劳务、经济纠纷引发索薪事件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发包人(盖章签字): 承包人(盖章签字): 主管部门(鉴证章):

年 月 日

潍坊市建设工程劳务用工合同

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聘用(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从事建筑劳务工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用工约定:

1、该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即确定了劳务用工关系。

2、该合同期满,如甲方继续留用乙方,可续签合同。甲方不再留用,该合同即时终止;

3、该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辞职,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三、工作职责:

1、乙方要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2、乙方要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3、乙方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出现工伤事故,本人应负相应的责任。

4、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损害甲方利益,出于个人行为而给甲方

带来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工作时间: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按《劳动法》规定予以支付工资报酬。

2、甲方用工期间要建立考勤簿,无偿为乙方发放潍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劳务工资管理手册》。

3、乙方必须按规定的劳动日出满勤,缺勤者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凡缺勤者均扣发当日工资,缺勤超过 天,按不胜任岗位工作予以解除劳务合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生活住宿条件及劳动工具和劳保用品,乙方离开时需将劳动工具归还甲方。

六、劳动报酬:

1、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执行定时工资制的,甲方每月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标准为 元/月。

2、甲方支付乙方工资应遵循按月发放、足额发放、本人领取、现场公示的原则。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协议:

1、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2、因乙方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3、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分配,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4、不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造成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者;

5、隐瞒身体健康情况并影响工作者;

6、乙方被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7、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其它: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根据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执行,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修订和补充。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所称甲方必须是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乙方必须是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5、本协议是乙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索要劳动报酬的依据。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13.关于经济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篇十三

国际上针对直接导致雷曼破产的流动性危机, 2010年9月12日出炉的巴塞尔协议III在强调资本金充足外, 也把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作为监管重点, 并引入流动性覆盖率 (LCR) 和净稳定资金比率 (NSFR) 两个衡量风险指标。一位国际金融专家表示:“巴塞尔协议III引入的这两个衡量流动性风险的新指标, 将使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成为银行业监管的新重点。”

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报表使用者对企业金融工具相关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也对金融工具的列报准则提出了修订要求。为遵循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及修订要求, 此次会计准则修订重点强调了流动性风险的披露。

为使企业及金融机构重视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 首先要让其深刻了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及防范措施。下面具体介绍流动性风险的相关问题。

二流动性及其风险的定义

巴塞尔委员会对流动性的定义是:“在可容忍损失范围内, 银行为资产增长融资及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

我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中, 将流动性风险定义为“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 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的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的主要表现是:第一, 资金短缺无法满足取款要求;第二, 资金不足无法满足贷款需求;第三, 在不利的市场条件下, 银行被迫高成本融资或者以低价出售资产来换取可用资金。

三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近年来, 国际金融市场迅猛发展对银行业的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 之前的流动性过剩迅速转变为流动性短缺。在危机过程中, 许多债权人收回资金后拒绝再出借, 使得银行体系出现巨大的资金缺口, 而银行想通过出售资产来获得可用资金也变得十分困难。在这次金融危机中, 流动性风险又一次显示出巨大的破坏力。

四我国流动性风险政策制定及现状

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维护其安全稳健的运行, 我国银监会于2009年印发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12月, 巴塞尔协议III文件中引入两个衡量流动性风险的新指标—LCR和NSFR, 以达到两个独立又互补的监管目标。第一个目标是提高机构抵御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第二个目标是提高机构在更长期内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我国银监会遵循巴塞尔协议III, 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 对现行的管理指引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起草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同时部分专家认为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银行业并无大碍, 因为我国银行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公众存款, 对市场批发性融资依赖性不强, 加上政府对大型银行的隐性担保, 使大型银行有较好的社会声誉, 社会公众愿意将消费余额源源不断地存入银行, 使我国银行业的流动性状况总体好于更多依赖市场批发性融资的西方银行业。从近年来的情况看, 我国银行业的流动性比例连续多年保持在40%以上的水平 (监管标准25%) , 反映出我国银行业具有较好的流动性管理能力 (如图1所示) 。

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年报 (2006年-2013年)

尽管如此, 我们仍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银行业在此方面存在的问题, 如近期媒体报道的中国金融业“钱荒”, 以及银行间对市场资金紧张状况的担忧和恐慌情绪, 显示出在中国日益复杂的金融体系中部分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下面具体分析我国银行业的现状及问题

(一) 国内

1.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导致的期限错配。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仍然以存款、贷款作为主营业务, 而利润最大化是综合业务经营考核中的一项重要指标。由于贷款业务利息收入约占全部利息收入的66.4%, 因此各商业银行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过程中, 为了达到业绩要求自然而然将贷款业务作为各类业务发展的重中之重, 这导致贷款业务在商业银行资产构成中占比不断上升, 特别是银行对收益稳定的中长期贷款情有独钟, 短期贷款逐渐减少。在银行的存款构成中, 主要是短期性质的存款;同时由于金融脱媒, 银行大量存款流向表外, 导致在中长期贷款的资金运用背后, 没有同等期限的资金来源相匹配。在这些情形下, 如果较短时间内大量短期存款被提取而中长期贷款又不能及时收回, 必然带来银行业流动性紧张的局面。

2.政府对银行的隐性担保助长道德风险。中国银行业流动性能够相对充足的原因之一在于隐性的国家信用担保。在中国银行业中, 工、农、中、建、交五大国家控股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在银行体系中占比达到51%, 显然国家在银行业中占有绝对的市场势力。正是因为公众对政府隐性担保的信任与预期, 即使银行出现流动性风险, 公众也认为政府会出面支持。虽然这种政府隐性担保在短期内对银行的流动性起到稳定作用, 但从长期来看却会助长道德风险。在利益驱动下, 银行会热心追求盈利性, 缺乏对自身的风险防范、监督、预防的积极动力, 这必然会加大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使得金融风险爆发的可能性加大。

(二) 国际

近些年来, 我国金融市场国际化程度逐步提高, 外汇占款的波动性增大, 这会导致流动性创造机制的不确定性增大。同时, 随着利率市场化快速推进, 表内外业务频繁转换, 影子银行体系迅速膨胀等, 这些都增加了市场流动性管理的复杂度, 导致流动性管理的难度明显加大。

五针对现状提出建议

1.遵循分散化原则, 降低流动性风险。银行根据自身的资产负债额度、结构和期限, 遵循分散化原则, 制定明确具体的资产、负债分散化政策, 使资金运用及其来源结构向多元化发展, 提高商业银行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通过计量、监测、控制现金流量及期限错配情况, 防止过度依赖短期流动性供给和发现融资缺口, 同时应以自身融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基础从紧设定现金流期限错配。大力发展非利差收入类业务品种, 调节控制贷款投放的力度, 积极推进我国银行业中间业务的发展, 进而形成多元化的收入格局。

2.提高流动性管理的主动性与防范意识。由于银行受到隐性国家信用担保, 因此出现“银行、地方政府动不动哭闹一下, 央行就开闸放水, 一遇到危机就开动印钞机”的历史现象。而近期, 我国央行有意减少对银行业的“放水”, 只向一些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的金融机构提供了流动性支持。这一举措迫使银行更好地加强流动性管理, 不断提高流动性管理的主动性和科学性。同时银行业也要密切关注市场的流动性形势, 并加强对流动性影响因素的分析和预测, 做好关键时点的流动性安排。按照宏观审慎的要求对资产进行合理配置, 谨慎控制由于信贷等资产扩张偏快可能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流动性出现波动时要及时调整资产结构, 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3.制定应急计划, 设定预警指标。针对因金融市场波动造成流动性不稳定性加剧的现状, 银行应根据本行业务规模、风险水平、复杂程度和组织框架等制定应急计划, 并根据其经营和现金流量管理情况监控并设定银行内外部流动性预警指标, 从而分析银行所面临的潜在流动性风险, 相应对照于BCBS文件中制定的两个新指标。流动性应急计划应按照压力条件和正常市场条件分别制定, 以涵盖银行流动性发生长期性和临时性危机的情况。

总之,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挑战, 我国监管机构及商业银行应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更加重视, 不断完善防控机制, 保障商业银行以及整个银行体系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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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同捷.全面构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J].中国金融, 2010 (1) :61-63

[4]陈道富.提高我国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J].焦点时空, 2011 (8) :4-8

[5]巴塞尔委员会.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标准[S].

[6]李瑞红.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及我国建议[J].投资研究, 2011 (4) :12-16

[7]巴曙松, 尚航飞, 朱元倩.巴塞尔Ⅲ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影响研究[J].资本管理, 2012 (11) :41-45

[8]彭建刚, 童磊, 黄向阳.国际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新动向[J].经济纵横, 2012 (9)

14.关于经济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篇十四

关于执行《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通知

津房物[2003]26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管理,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JF-2002—018),现印发给你们,此合同文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日

附件:《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JF—2002—018)

委托方(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企业资质证号: 资质等级:

根据忡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八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将(物业项目名称)委托乙方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市 区(县)道(路、街)号

四至:东 南 西 北

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一、二、三、四。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㈠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主体结构(包括基础、墙体、柱、粱、楼板、屋顶)、楼梯间、电梯间、共用门厅、走廊通道、户外墙面、。

㈡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

㈢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自行车棚、停车场、。

㈣共用绿地、水面、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管理。

㈤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及场地、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㈥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的管理服务。

㈦维护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执勤、巡视、。

㈧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业主情况的管理。

㈨乙方应当公示物约服务的内容、标准及收费标准,当业主提出上述委托服务要求时,乙方应当提供.服务,业主应按规定付费。

㈩其它委托事项1、2、3、第三条 前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至本物业首次业主会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终止。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㈠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拟定并遵守业主公约; ㈡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赂购房人明示本合同的内容,并由购房人对本合同的内容和业主公约予以书面确认;

㈢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及管理制度;

㈣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及财务报告;

㈤监督并配合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

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出现问题,按以下项处理:

1、负责返修、完善;

2、委托乙方返修、完善,支付全部费用;

3、㈦当本物业项目的商品房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㈧负责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1、2、3、㈨其他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㈠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㈡依照本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㈢建立物业项目的管理档案;

㈣规业主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报告;

㈤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失的,代表业主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㈥厂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但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

㈦顾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㈧提前将装饰修房屋的规定书面告知业主,当业主装饰修房屋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负责监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进行劝阻制止,责令改正;

㈨负责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财务报告;

㈩每 个月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帐目;

(十一)本物业交付使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会会议:

1、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人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3、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二年以上。

(十二)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设施及场地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经甲方和相关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十三)本合同终止乙方不再管理本物业时,必须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移交事项:

1、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所得收益等余额和财务账册;

2、物业及业主的有关情况资料;

3、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场地和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物。

(十四)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十五)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十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十七)其他: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㈠房屋外观:

㈡设备运行:

㈢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

㈣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场地的维修、养护:

㈤环境卫生:

㈥绿化养护:

㈦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管理:

㈧公共秩序管理:

㈨急修: 小修: ㈩业主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

(十一)其他: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㈠物业管理服务费

1、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使用前所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由业主交纳;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由业主交纳;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由业主交纳;

3、甲方与业主约定由甲方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甲方交纳。

4、未出售的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甲方交纳。

5、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6.交纳费用时间:

⑴甲方于每 个月的 日前交纳; ⑵业主每月 日前交纳。

7、甲方或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万分之 交纳滞纳金;

㈡车位使用费

车位使用费由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交纳:

1、机动车辆:

2、非机动车辆: ㈢代办服务费

乙方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有关部门或甲方委托,提供代办服务,代办服务费由委托方收取:

1、甲方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前,代办服务费由甲方交纳;

2、甲方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代办服务费由委托方交纳。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并移交不少于本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乙方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九条 物业及物业管理交接

㈠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前 日内,应与乙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等物业,如存在问题,按以下 项处理:

1、负责返修、完善;

2、委托乙方返修、完善,支付全部费用;

3、㈡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六十日内,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2.物业竣工验收资料;

3、共用的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

5、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㈢其他:

第十条 违约责任

㈠甲方违反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六条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 日内整改,逾期来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㈢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代表业主要求乙方清退;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业主经济赔偿。

㈣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㈤其他:

第十一条 质量纠纷的约定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有资质的鉴定部门的鉴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的约定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合同附件

㈠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㈡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末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 合同备案

㈠本合同正本连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共 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持本合同到项目所属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㈠ ㈡ ㈢ ㈣

第十七条 合同续约及生效

㈠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_

㈢本合同经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确认书后对其具有约束力。委托方(开发建设单位): 受托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住所: 住所:

业主委员会主任: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一

物业构成细目

一、房屋建筑钢目

楼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

总层数

备注

附表二

二、设备纲目

项目内容

总计:楼 幢 门 个

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附表三

三、设施细目

项目内容

标准 单位 数量 备注

附表四

四、其地

填写说明 l、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2.订立本合同前,当事人双方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用“/’切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4、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15.关于经济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篇十五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已正式印发。在坚持标准不降低、时间不放宽的要求下,四部委推出兼并重组、认证检查、审评审批、委托生产、价格调整、招标采购和技术改造等七个方面的鼓励措施,鼓励和引导药品生产企业尽快达到新修订药品GMP。

2011年3月1日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新修订药品GMP)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宣传实施力度,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已经率先通过认证,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但总体来看,距离预期目标仍有较大差距,特别是无菌制剂生产要在2013年底实现预期目标,任务尤为紧迫。为鼓励和引导药品生产企业尽快达到新修订药品GMP,四部委推出了以下七项措施。

一是鼓励药品生产向优势企业集中。支持研发和生产、制造和流通、原料药和制剂、中药材和中成药等企业之间的上下游整合,支持企业开展兼并重组、资源整合,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产业集中度。对企业兼并重组或企业集团内部优化资源配置而发生的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等申请,进一步提高审评审批速度,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审评、生产现场检查以及质量保证体系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药品生产企业主动放弃全厂或部分剂型生产改造的,可按照上述要求,将其现有药品技术在规定期限内转让给已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企业。但一个剂型的药品技术仅限于一次性转让给一家企业。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其他类别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按上述要求提出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等申请,同时申请注销相应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批准文号。

二是鼓励优势企业尽快通过认证。对已经通过世界卫生组织或药品检查国际公约组织(PIC/S)成员单位药品GMP认证检查的企业或其他基础较好、质量保证体系完善、既往药品GMP认证检查中未发现严重缺陷项目的企业,通过优先安排检查等措施,鼓励其全部生产线一次性通过认证。对已经通过世界卫生组织或药品检查国际公约组织(PIC/S)成员单位药品GMP认证检查的生产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检查工作复核认为符合我国新修订药品GMP要求后,可予直接通过认证。

三是限制未按期通过认证企业的药品注册。药品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暂停其相应剂型的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其他类别药品生产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如不能提交相应剂型的新修订药品GMP认证证书,不受理其新申报生产的注册申请,已经受理的此类申请暂停审评审批。待上述企业提交相应剂型新修订药品GMP认证证书后,方可受理或重新启动审评审批程序。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车间)除外。

四是严格药品委托生产资质审查和审批。注射剂等无菌药品自2013年7月1日起、其他类别药品自2015年1月1日起,受托方未取得相应剂型新修订药品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律不批准其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对已经批准的委托生产,受托方相应类别药品如在2013年底前或2015年底前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逾期应停止受托生产。对于确已开展新修订药品GMP改造但尚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认证的企业,在停产改造期间可委托已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企业生产,注射剂等无菌药品可委托生产至2014年12月31日,其他类别药品可委托生产至2016年12月31日。生物制品和中药注射剂不得委托生产。

五是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时,要充分考虑实施新修订药品GMP对企业生产成本的影响。对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产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达到国际水平的,实行合理的价格倾斜政策。

六是实行药品集中采购优惠政策。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进一步完善药品质量评价体系,将生产企业相应品种或剂型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估标准的重要指标。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如果有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生产企业的产品参与投标,其他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企业的同种产品,不再进入商务标评审阶段;在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要积极研究探索设立单独的产品类别,并进一步加大GMP认证的评分权重。对于执行统一定价的药品,优先从相应品种或剂型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企业采购。

七是支持企业药品GMP改造项目。通过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等方式,对企业新修订药品GMP改造项目给予支持,调动企业实施改造的积极性。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符合国际标准的制剂生产线,组织实施生产质量体系国际认证,带动我国药品生产质量保证水平与国际接轨。

16.谈如何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 篇十六

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契约经济。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 主要靠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及参与者相互之间依法签订合同和诚信履行来保证。当前, 我国修订后的合同法, 包含了企业经济活动中的绝大多数类别合同, 为我国企业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其经济合同涉及的范围很广, 仅从我们江苏盐行业来讲, 就有投资合同、三田租赁合同、劳动合同、销售合同、技术合同、工程建造合同、代理合同和抵押贷款合同等。企业实际经营中, 经济合同管理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 不仅可能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更有可能对企业信誉造成负面影响。

2 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对合同当事人了解不够

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未进行充分调查.对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资格、履约能力、履约信誉了解不多, 如合同当事人是否有经营资格, 签约人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或有无授权委托书, 合同当事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何等等都不清楚, 导致签约后, 无法履约, 并且无财产承担违约责任。

2.2 对合同文本审查不严

一是对签订合同目的认识错误, 白认为对方当事人均是老熟人, 觉得签订合同见外了, 认为签订合同是为了应付审计, 出于这一想法, 对合同文本的审查也就免了, 最后所签合同非常草率, 有的甚至是先干工程, 工程结束后再补个合同.失去了合同应有的作用。二是对合同主要条款审查不严。三是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及可行性审查不严。

2.3 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

常出现单位的职能科室、无法人资格的基层单位、实行内部承包或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的部门等这些不具有法人资格.却以独立法人资格的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单位领导不知道, 有关职能部门未会签, 就把合同签了。

2.4 内部审批权限不明确

主要表现在: (1) 领导和职能部门之间权限不明确。一方面存在不管经济合同金额的大小, 事无巨细均由领导从头到尾参加, 而职能部门却过分依赖领导, 按领导的意图行事, 有的甚至测算经济合同的效益也按领导的基本调子行事。另一方面存在职能部门基本包办一切, 仅向个别领导汇报即确定签合同, 内部集体决策程序欠缺。

有个别基层单位, 合同均是由单位领导一人签订, 其他人员一概不知。 (2) 上级单位与下属单位之间权限不明确。全资子公司签订大额合同, 无汇报审批制度, 结果出了大事不知道。

2.5 用章用印不规范

以行政章代替合同专用章, 用章没有规定手续, 尤其是对涉及经济合同用印无特殊规定。如某单位个别领导未经集体研究, 擅自用印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担保或注册提供便利, 结果给本单位造成严重损失。

2.6 合同签订和执行均处于保密状态, 执行情况无总结

有的企业合同签订后, 到合同执行结束, 财务部门均不知道.一年内究竟签了多少份合同无从查起, 合同管理零乱, 审计时财务无合同, 最后从职能部门或单位领导那里找出几份合同。由于缺乏控制, 极个别人还犯了错误。

2.7 收入不完全按合同入帐

有个别企业主合同收入入帐, 而追加合同收入不入企业大帐.用于单位小金库, 甚至被少数人私分。私自到税务部门开一张税票或请私营工商户代开税票给对方出帐。

3 加强企业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3.1 加强企业合同管理是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重要保证

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 国际竞争国内化、国内经济国际化的趋势更加明显, 国内企业发展需要融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 企业经营的各个要素资源的重组流动也更多、范围更广。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在市场经济框架下, 企业主体之间以及内部要素之间的合作都要处于某种契约网架之中, 并依靠契约各方诚信履约来维持和维护市场经济体制的整体平稳运行。

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可以使企业经济合同行为的全过程都处于动态的控制之下, 使合同的签订履行更加适应企业与内外环境的互动需求, 条款更加严密, 权责更加相称, 履行更好操作和到位, 推动企业经营良好运行。

3.2 加强合同管理有助于维护企业权利与利益

一方面合同管理为维护企业权利和利益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另一方面, 合同管理有利于完善合同条款和对合同履行进行实时控制, 一旦对方违约, 可以及时把握并对对方违约责任进行及时追究和处理, 做到尽可能减少损失。

3.3 加强合同管理有助于提高企业发展的预见性

合同管理的过程, 也是充分利用企业自身和外部环境各种优势的过程。加强合同管理, 必然要求企业合同管理的参与者和责任人员不断地研究和调查企业的优势所在, 外部环境可利用的政策、机遇或有利条件所在, 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 不断地对企业合同行为进行校正和完善, 起到为企业经营超前预测和探索的作用。

3.4 加强合同管理有助于减少企业经济纠纷

纠纷的产生主要源于3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合同签订不公平;二是违约处理不及时;三是合同修正沟通不一致。加强合同管理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3个问题, 有助于提高全员合同意识、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保证合同签订的公平, 一旦合同订立基础或环境发生变化, 能够及时沟通, 对合同进行修订, 并可以及时处理违约行为, 防止扩大, 从而有效地减少合同纠纷。

4 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的措施

4.1 明确和完善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

合同行为既然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经营行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其职能部门不仅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更要赋予完整的职权和责任, 即一要作为企业组织机构的一个部门, 二要不仅负责审核, 还要负责日常管理检查和监督, 三要有相应的责任, 与其个人荣誉、利益分配相挂钩。特别是作为一个企业集团, 所属单位较多, 涉及到的合同也很多, 设立专门的职能部门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需的。要改变和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这是一个现实的选择, 也符合管理学中权责相称、职权一致的理论要求。从江苏盐业现状来看, 职能部门确定为办公室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有助于加强企业合同管理, 但需进一步完善职能。

4.2 建立健全分级合同台帐和进度报表制度

一般书面合同都有期限。要改变现有职能部门只管审核和用章的狭隘观念, 建立健全分级合同台帐管理和进度报表制度。虽然, 有些合同需要有关专业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但总体执行进度必须要由总的合同责任部门来掌握, 这样便于信息共享, 有利于决策, 也有利于发现问题, 及时解决合同缺陷和遗留问题以及形势变化后的修正。不仅如此, 网络的发展, 为这一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技术和媒介支持, 完全有能力实现这一目标。

4.3 加强检查和监督

合同利益是企业整体的, 具体落实一般是某个部门或某个责任人的, 合同行为是否到位不仅要靠自觉性, 更要有外在的监督机制。因此, 在合同行为实践过程中, 应有一定的检查和监督程序, 以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4.4 切实重视和加强合同履行

要把合同履行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以诚信的心态, 全面细致地履行好合同每一项条款。遇到无法履行或需调整的条款, 要及时与对方沟通, 并适时修改合同或协议终止合同。

4.5 不断研究和规范合同条款

合同文本是否规范, 条款是否齐全, 直接关系到合同行为的正当合法, 关系到能否维护企业的权益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不断研究和规范合同条款, 就是要学习研究有利于规范合同条款的有关法律法规, 如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公司法、破产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经济法规, 做到合同条款合规合法。同时, 要研究和把握企业合同行为的目的或目标, 探索和创新能够尽可能维护和保障企业权益的规范条款, 并根据自身的实际, 对一定期间的企业合同进行总结和归纳, 对照和适应法律法规的变化, 规范文本, 把好合同文本关, 从而达到规范企业合同行为, 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摘要:加强经济合同管理, 对防范单位经营风险, 促进廉政建设, 提高单位经济效益, 至关重要。企业应该建立严格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防范风险。

关键词:经济合同,市场经济,法人资格,保密

参考文献

[1]李守君.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的策略研究.《商场现代化》2007年4月 (中旬刊) 总第50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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