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2024-11-08

县卫生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精选10篇)

1.县卫生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篇一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

一、婚前医学检查

(一)婚前医学检查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婚检门诊房屋要求:

(1)分设男、女专用婚前医学检查室,并具备婚前卫生咨询服务的条件;(2)设婚前健康宣教室,室内有性生理、性卫生、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知识挂图、模型、音像等宣教设备。2.婚检设备;

(1)女婚检门诊:妇科检查台、检查床、妇科检查器械、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等;

(2)男婚检门诊: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等;

(3)具有开展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涂片、乙肝两对半、肝功能、梅毒、淋菌涂片或培养等化验设备和X光机等辅助设备。3.人员配备:

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男、女专职检查医师和高年资的主验医师。

(二)前医学检查人员基本标准

1.工作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应当做到严肃、认真、亲切、守密:

2. 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 3. 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4. 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终止妊娠手术室房屋要求:(1)手术室应设在门诊或病房一端;(2)手术室的面积与其任务相适应;

(3)室内墙面装有1.5~2米高的瓷砖或用油漆粉刷;有水池;有水磨石或水泥地面,并有倾斜度和下水道。

(4 门窗严密,光线充足,装有纱窗、纱门,应有采暖、降温设备。

(5)除手术间外,设缓冲间(更衣、换鞋),并有涮手、敷料准备,污物处理等地方。

(6)设观察室和观察床。

2、终止妊娠手术设备:

(1)设手术床、器械台、器械敷料柜,负压吸引器,冲洗设备,照明灯等。(2)紫外线灯,常用消毒药品或制剂。

(3)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氧气袋(瓶)、抢救药品)。(4)手术包。

3、结扎手术在综合手术室进行,综合手术室的设施按卫生部颁发标准执行。

4、其他必备设施:

(1)转送疑难、急重症病人的应急条件(交通工具、电话等)。(2)供血、配血、输血设备。(3)供氧、抢救监护条件。

(4)有效消毒设施(高压灭菌锅等)。

(5)有关检验等辅助设施。

5、人员配备:

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医师。

(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人员标准

1、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2、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医师,应接受有关专业的技术培训,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已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

三、家庭接生人员考核标准

(一)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

(二)必须经过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保健机构组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已独立接生5次以上;

(三)具有高压灭菌产包、脐带包,必备的用品和抢救药品等;

(四)能承担孕产妇系统管理,填定保健管理卡,并能识别高危妊娠及时转诊;

(五)认真执行卫生部下发的“农村接产常规”,并填写出生医学记录;

(六)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出生缺陷的报告制度,按程序及时上报。

说明: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标准后发。

2.县卫生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篇二

分析材料

县妇幼保健院一季度妇幼卫生管理分析材料

为认真落实“降消”项目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妇幼卫生责任目标工作,进一步规范妇幼卫生管理,现将第一季度工作开展情况,成效,存在问题和困难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分析如下:

一、妇幼卫生工作现状

江城县是一个典型的集“老、少、边、山、穷、战”为一体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山区面积占%,少数民族占%,群众生活卫生条件普遍低,特别是农村边远山区医疗卫生条件较差,因病返贫致贫现象明显,“缺医少药、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尚未解决。妇幼保健服务比较

脆弱,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居高不下,一直处于全市平均水平之上,潜在频发、高发的危险,部分村存在新法接生盲区,提高住院分娩率缓慢,部分村社由于受传统的封建思想、民俗陋习的影响,全面健康协调的促进妇幼卫生事业任务十分艰巨。全县有5乡2镇7个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妇保组7个,有妇幼专干7人;村卫生室45个,乡村医生89人,接生员78人。江城县妇幼保健院占地面积700㎡,业务用房㎡。设床位10张,内有儿保、妇产、检验等科室。人员编制25人,现有职工18人,卫生技术人员16人,其中中职6人,初职10人,会计、出纳各1人。

二、妇幼保健服务

妇女、儿童保健服务:孕产妇总数276人,活产276人,其中:住院分娩234人,住院分娩率为%,新法接生264人,新法接生率为%,筛查高危孕产妇72人,高危筛查率为%,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68人,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

为%,无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3人,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婴儿死亡3人,婴儿死亡率为‰,新生儿死亡1人,新生儿死亡率为‰,无新生儿破伤风死亡发生。

综合管理

1.信息管理:根据责任目标要求,按时上报各类报表,上报信息6篇,简报1期。

2.加强对乡村监督指导,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提出改进意见,第一季度江城县妇幼保健院38人次参加乡村级督导16次,共177天。

3.加大宣传,扩大宣传面,板报宣传2期,发放健康教育处方8900份,在门诊设立健康教育咨询台。

4.建立健全了江城县妇幼保健院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学习卫生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服务,违法必究。

5.本季度门诊收治病人1318人次,其中:儿保379人次、妇保703人次,其它236人次。

三、“降消”项目工作

根据“降消”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完善县、乡、村转诊体系。一季度救助贫困孕产妇86人,金额元。

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工作

为有效降低妇女、儿童艾滋病感染发生率,加强对新婚登记人群、孕产妇检测工作至关重要,在民政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积极选派业务骨干进驻新婚登记处、免费进行新婚登记人群健康咨询。本季度婚前保健人数258人,自愿咨询检测258人,hiv抗体检测258人;孕产妇hiv抗体检测231人,其中孕期检测198人,产时检测33人,均未检测出阳性病例。

五、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各项指标基本达到项目目标要求,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对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妇幼保健需求,我们的工作仍然存在诸多的困难,面临

突出的问题,表现在:

江城县地处边疆,多数为贫困山区,乡村交通、通讯不便,加之少数民族居多,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任务艰巨。

由于贫困程度深,贫困面广,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突出,孕产妇贫困救助任重而道远。

虽然房屋、设备和人力资源得到加强,但对日益增长的群众健康需求,仍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仍有很大差异。

有部分乡领导、工作人员对妇幼卫生工作认识不够,管理水平不高,队伍素质偏低,乡村专业技术人员综合服务能力不高。

由于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实行差额管理,负担较重,而产科是医院的主要收入来源,为此在执行限价过程中难免出现偏差。

目前艾滋病流行形势严峻,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责任重大。

六、下一步计划

认真落实“降消”项目,加大宣传,积极主动开展贫困救助,严格执行限价政策,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抓住“新农合”,城镇社区卫生服务的开展,积极推进妇幼卫生工作健康全面发展。

加强人才培养,积极推广适宜妇幼保健技术服务。

加大投入,加强县、乡、村房屋设备、人力资源建设,完善妇幼卫生网络建设。

加大健康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意识。

3.县卫生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篇三

《母婴保健法》系列法律法规的困惑及对策

【摘要】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实施《母婴保健法》系列法律法规的基层机构,医疗卫生单位是妇幼保健业务的具体执行组织。人、财、物是制约医疗卫生单位发展的三要素。导致《母婴保健法》执法力度弱,既有管理机制上的问题,也有妇幼保健机构发展方向、办医理念上的错误,也有卫生监督队伍力量的薄弱、监督业务不熟悉,以及监督方式与妇幼保健工作脱节等多种原因。目前,国内对实施《母婴保健法》系列法律法规的研究者凤毛麟角。根据十几年的基层工作经验,笔者对妇幼保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 工作的困惑进行了思考、分析和研究。要解决实施《母婴保健法》系列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必须深化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力度,发挥政府在公共卫生服务方面的主导功能;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管,提升监督功效;正确引导妇幼保健机构的办医方向,加强卫生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构建人力资源合理配臵机构;加大财政对妇幼保健机构的投入力度等。本论文的实践性、针对性强,在实施《母婴保健法》系列法律法规方面具有独创性和操作性。

关健词:卫生行政 法律法规 困难 对策

目录

一、前言 p2

二、工作内容和方法 p3

(一)在实施《母婴保健法》过程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p3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母婴保健法》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方法 p3

三、有关问题和困惑 p6

(一)医疗管理机制问题 p6

(二)对妇幼保健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妇幼保健机构发展过程中矛盾统一性的处理问题 p7

(三)卫生执法人员数量和资格问题 p8

四、对策 p9(一)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大政府对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投入力度 p9

(二)妇幼保健机构要把握好正确的办医方向,突出妇幼保健特色,走专科发展之路 p9

(三)加强妇幼保健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提升监管效能 p9

(四)对县乡镇母婴保健机构要实行监管和服务并重原则 p10

五、结论 p10

六、参考文献 p10

七、致谢 p11

一、前言

母亲与婴儿的健康状况不仅反映其本身的健康问题,也反映社会群体的整体健康水平,反映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整体水平,特别是事关国民素质。母婴保健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家庭和睦、儿童生存与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母亲与婴儿健康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1994年)(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2 —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母婴保健法》规定: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1]。

《母婴保健法》系列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国务院2001年5月22日发布))(以下简称《两纲》)[2],卫生部相关的规章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管理办法》等。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实施《母婴保健法》系列法律法规的基层行政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母婴保健法》的宣传、实施和监督工作。

二、工作内容和方法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母婴保健法》工作中的监管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实施《母婴保健法》系列法律法规的最基层执法主体,其督管职责:一是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技术标准,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审批辖区内申请从事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3]。二是对从事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技术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进行考核,并颁发相应证书。三是对贯彻《母婴保健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对违反《母婴保健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3 — 母婴保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母婴保健法》规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保健机构实施的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技术保健项目,必须符合县区卫生发展规划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在法定的时限内经检查考核和现场查验评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发给相应项目的母婴保健服务执业许可证,以确保《母婴保健法》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简称“一法两纲”)有效实施,促进妇幼保健事业规范发展。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母婴保健法》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方法。

1.规范妇幼保健工作,使其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一是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政审批制度。根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等规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政审批制度,强化执法力度。同时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桂卫妇社„2008‟45号)规定,实行分级审批许可。二是按照《医疗保健机构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和《卫生行政部门产科管理及其产科服务机构和人员职责(试行)》(桂卫基妇[2003]58号)规定,加大对产科监管的力度,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产科相关制度和落实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规范管理县、乡(镇)村各级各类母婴保健机构和执业人员,确保“母婴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三是按照《县级产科急救中心和转诊网络建设管理规范(试行)》(桂卫基妇„2005‟13号)的规定,规范管理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规范高危孕产妇转诊方式,建立产科绿色通道,确保危重孕产妇得到及时的、有效的救治,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四是按照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8号)规定,依法— 4 — 开展艾滋病筛查和母婴传播阻断各项工作。五是根据《广西爱婴医院复查评估标准》(2009年修订),对县乡镇医疗保健单位巩固爱婴医(卫生)院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世界卫生组织 /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点措施》、《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中**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本院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条措施》等在县区得到实施,促进并推广母乳喂养技术的开展和普及。六是依照《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07‟56号)规定,规范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孕前保健服务。七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免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实施方案(试行)》(桂卫妇社„2010‟5号)的要求,规范县妇幼保健机构依法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八是按照《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前筛查补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和《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生儿疾病筛查补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桂卫妇社„2010‟22号),开展农村孕产妇产前疾病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补助工作。九是构建县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根据省级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爱婴医院质量评估、产前疾病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等技术规范,构建县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依法规范县、乡(镇)和村开展各项妇幼保健工作,加强业务管理和质量控制。

2.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管。一是强化分级审批管理工作。母婴保健技术实施分级审批,婚前医学检查机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权进行现场评审;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实施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助产技术以及在农村从事家庭接生和妇幼保健的审批,加强对村级妇幼保健员和家庭接生员的培训和管理发证。二是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管力度。随着妇幼保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不断完善,要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从业机构和人员监

— 5 — 管力度,对机构的资质定期校验,同时采取日常不定期检查与定期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组织多次大规模或明查暗访的方式,打击非法接生、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终止妊娠等行动,保持行政执法行为的持续性,巩固执法效果。每年要组织各项具体妇幼保健工作的检查,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母婴保健法》系列法律法规的执法行为,查处未经行政审批擅自开展母婴保健专项业务的医疗机构[4]。

3.规范管理《出生医学证明》。一是规范《出生医学证明》流程。为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发放工作,医疗保健机构印发公布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告知书和办理领证的程序和流程,方便群众办理。医疗保健机构要用电脑打印《出生医学证明》,规范出生行为。担任补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妇幼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按照《广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质量检查评分标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对县乡镇医疗保健机构每年检查二次,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确保人生第一证的法律尊严和权威性。二是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医疗保健机构要根据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区卫生厅、公安厅等有关要求,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保管、出库和入库登记工作,《出生医学证明》证、专用章分别由专人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免费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

4.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重大妇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财富的积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尤其是关心弱势群体(妇女儿童、老年人、西部边远山区、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农村居民等等),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指导下,国家实施一系列关心民生工程,体现在妇幼保健工作方面的主要— 6 — 是规范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实施重大妇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一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涉及到妇幼保健的项目主要有二个,即孕产妇保健服务项目和0-36月龄儿童保健项目。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桂卫妇社„2009‟35号)中的《孕产妇保健项目实施方案》和《儿童保健项目实施方案》,为农村孕产妇免费开展规定项目及次数的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在规定的时段(月龄)为农村0-36月龄儿童免费开展健康体检和生长发育评估和健康指导等保健工作。二是开展国家级、省级制定并实施的重大妇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落实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具体项目工作要求,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农村孕产妇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补助项目工作,简称“一免二补”。其中国家级、省级制定并实施的重大妇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主要有:免费为农村育龄妇女进行宫颈癌、乳腺癌检查(简称“两癌”检查);免费为孕前和孕早期农村妊娠妇女进行叶酸补服项目工作;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对住院分娩的产妇补助每人400元,高危产妇每人补助1000元;艾滋病防治攻尖项目,体现在妇幼保健方面的是妇女(孕产妇)儿童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病人的筛查和发现,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的阻断工作项目。三是按照省级卫生厅和市级卫生部门的布臵,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各层次的各种业务技术管理培训,开展项目的启动并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阶段性督导检查,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研究解决。进行阶段性总结和年终总结,做好迎接全国性、省(自治区)、市级有关部门的督查、评估工作。

5.加强对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管。按照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第四条规定,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保健机

— 7 — 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同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三、有关问题和困惑

(一)医疗管理机制问题。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 导下,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即双重领导和监督,这是我国的国情和现状。按属地管理原则,当地人民政府对当地卫生系统的人、财、物和工作事务进行管理,上级对口部门则主要偏重分配工作任务、督导工作进展,以及对相关工作项目所需的财物进行补助性分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相关法律法规是一项长期性、策略性任务,将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政水平提出了严峻考验。

1.医疗卫生事业人员编制、经费投入与现行医疗管理机制的矛盾。从性质上讲,医疗卫生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人、财、物由国家统一管理和拨付。由于实行财政分级负责,县级财政中的可支配收入非常有限,对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拨款跟不上医疗卫生发展的水平和步伐。随着社会发展、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保健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和个性化服务的要求,这对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或更高的期望,这与现有医疗卫生体制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如医疗卫生机构要发展和壮大,必须增加人员,加强对医疗人员的培训,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必须更新医疗器械、扩大和改善服务环境,创建美化、舒适、科学、人性化服务的就医环境等等,但在人员编制上,仍沿袭20世纪80年代中期确定的编制人员数,并按其核定各单位财政拨款数额,陈旧的医疗管理机制一时难以突破和改观,将严重制约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的跨越式发展。

2.医疗管理机制的缺陷影响医疗卫生保健工作的质量和发展。在当地政府有限的人员配臵和财政拨款的情况下,医疗卫生保健单位要谋求自身发展,必须通过创收支付自己招聘人员的工资与福利、购臵和维修有关医疗设备。在这种情况下,医疗卫生单位的利益驱动必然会对医疗服务行为产生一定影响,加上受医学科学发展的阶段性、局— 8 — 限性的制约,科研推广到临床工作的探索性、实践性受到时间检验等因素制约,而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或医疗效果的期望值常常过高,加上医患沟通少,双方信息不对称性,社会各种媒体和舆论的引导偏向或炒作,以及其他社会问题(医药器械的生产销售的准入、招标导致价格确定的虚高现象)的相互交织,处在医疗卫生保健消费环节终端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一时成为社会矛盾冲突焦点,医务人员成为各样矛盾的出气筒和承受体,导致发生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有时甚至出现肢体冲突和伤害医务人员身体事件的发生,从而产生对医务人员救死扶伤高尚情操的怀疑,医务人员工作权利和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甚至受到损害,这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运行产生一系列负面效应,从而影响其社会公信力。

(二)对妇幼保健工作的指导、监管以及妇幼保健机构发展过程中矛盾统一性的处理问题。按照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卫生行政部门对妇幼保健机构及县乡镇各医疗保健机构的支持和指导,并促进其发展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促进妇幼保健事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县妇幼保健机构是开展妇幼保健工作的主体和全县妇幼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县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是开展妇幼保健工作的主要成员单位,乡镇卫生院组织实施本辖区的乡村妇幼保健工作。但是,在管理县乡镇医疗保健机构和落实监督职责时,由于县乡镇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的频繁调动,加上医疗保健机构在一个阶段或一段时间内没有办法解决人员的情况下,个别医疗保健机构的某些岗位将出现不能依法持证上岗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只能提出警告,督促他们想法解决,并采取相关措施,如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安排人员进修学习,使其掌握相关岗位的知识和技能。通过构建人才培养机制,不断充实相关岗位人员,防范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力促保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另外,面对逐渐增高的剖宫产比率,也是困扰妇幼保健医疗工作的一个问题。由于剖宫产指征在临床上是一个变化的生理病理甚至心理问题,受医务人员的引导和利益驱动,以及产妇对疼痛承受和家属

— 9 — 的心理等诸多因素影响,如何规范地开展剖宫产和评定实施剖宫术的指征,不仅是医学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三)卫生执法队伍及人员资格问题。《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监督员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制定与实施,强化了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了母婴保健监督员制度。《母婴保健监督员管理办法》对母婴保健监督员的资格、任免、职责和奖惩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国家对母婴保健监督员实行资格考试,实施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母婴保健监督员进行统一管理,从而建立起由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分管领导、相关人员、妇幼保健机构领导和管理人员组成的县级母婴保健监督员队伍,并发挥了重要的监督和管理作用。

但是,随着卫生体制的改革和发展,特别是2001年开始实施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的分开组建,卫生监督所已明确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专业综合执法机构。但这种发展极不平衡,不少县(市)直到2009年才完成卫生监督所的机构、人员和财务独立运行。机构初建,由于监督人员的原来工作性质和对妇幼保健业务的生疏,尽管通过监督和相关业务的培训,目前县区卫生监督所专门从事妇幼保健执法的卫生监督员极少,加上卫生行政部门本身人员少,事务多,导致监督力量薄弱,监管频度少,监管难以到位,无《母婴保健执业服务许可证》的机构非法行医从事母婴保健执业诊疗活动,或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人员开展母婴保健服务等现象偶有发生[5],这将严重危及广大人民身体健康。

四、对策

这些年,地方政府编制控制日趋严格,卫生行政部门采取“进兵减正”的策略,即多进不受职控制的军转干部、招募和借调下属单位非正式职工充实人数,保持机构的正常运转[5]。要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一)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大政府对妇幼保健机构的投入力度。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步伐,建立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财— 10 — 政预算要按国家规定的所占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的比率下拨卫生行政经费,确保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地方政府要按妇幼保健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核定人员编制,有效解决妇幼保健机构的人、才、物难题。

(二)妇幼保健机构要把握好正确的办医方向,突出妇幼保健特 色,走专科发展道路。根据《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妇幼保健机构要按国家规定的办院理念,把握政策、发展路线和机遇,要把着力点落实在母婴保健服务工作项目,努力发挥好自己的特色,深化妇幼保健服务,走专科特色化道路。在深层次、宽广的范围上不断扩展母婴保健服务内容,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妇女儿童和日益增高的健康服务需求。不要搞大而全医院,避免竞争处不利地位。

(三)加强妇幼保健执法队伍建设,增强履职能力。县级政府要根据卫生部规定合理配臵卫生监督员,优化配臵医疗卫生人力资源。加强对卫生监督理想信念教育,引导他们把精力投入到做好监督工作上来。引导他们增强使命感和归属感,通过努力工作实现自身的价值,在勤奋工作中找到生活的乐趣,创造出具有活力、追求进步、团结互助的文化氛围。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监督业务培训,注重对优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正确引导他们成长预期,形成“能者尽其才、落后追先进”的正向激励机制,为高效履行职责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同时监督员要加强对《母婴保健法》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知识的学习,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自学性,构建学习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卫生执法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执法操作规程,建立有效的卫生执法长效机制。

(四)对县乡镇母婴保健机构要实行监管和服务并重原则。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妇幼保健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管,规范医务行为,依法处理违反《母婴保健法》系列法律法规者,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在加强对妇幼保健服务体系、服务对象的管理上下工夫,着力扭转妇幼保健管理弱化、制度执行力不足的现状,— 11 — 做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管理与服务两不误、两促进。整合执法资源,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妇幼保健依法合规经营,确保我区妇幼保健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为广大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健康保障。

五、结论

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发展,制约妇幼保健机构发展的人、财、物因素将得到有效改善。地方政府在公共卫生服务方面的主导功能意识不断增强,妇幼保健服务工作项目在深层次、宽广范围上不断扩展,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妇女儿童和家庭受益方式日趋多样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提升服务,充分发扬卫生监督功能,引导妇幼保健机构办医方向,加强人才培养,确保《母婴保健法》系列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为群众保健和健康,社会进步和稳定,经济发展和繁荣作出应有贡献。

六、参考文献

[1] 我国对加强母婴保健都采取了什么措施?http://

— 12 — [5]罗俊华.应加强卫生政策研究.中国卫生产业.2010年.第七卷.第十集.p24

4.母婴保健管理相关法规 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1994年)

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995年)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

关于印发《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的通知(2003)

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1989年)

男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1989年)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

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2002)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2)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

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2002年)

妇幼卫生工作条例(1986年)

妇产科专科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1986年)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1986年)

卫生部关于省级妇幼保健院办院方向的若干意见(1990年)

卫生部关于下发《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的通知(1996年)

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责(1988年)

妇幼保健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实施细则(1988年)

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1985年)

全国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试行)(1987年)

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试行)(1989年)

农村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设置装备基本要求(试行)(1989年)

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1989年)

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1984年)

家庭接生常规(试行)(1989年)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从事家庭接生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年)

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2003年)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2001年)

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1995年)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995年)

爱婴医院管理监督指南(2002年)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

5.我院母婴保健技术自查汇报 篇五

自查情况汇报

按照XXXXXX卫生局对我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校验的要求,全院组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专项检查,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院切实加强此项的领导和组织工作,每年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会,增强全院医务人员知识掌握能力和操作能力,对违反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严重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坚持整治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提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水平。

二、我院禁止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我院进行了广泛的医务人员和居民宣传教育活动,自查中未发现上述行为。

三、我院坚持“支持保护和促进母乳喂养的各项措施”禁止向孕产妇及其家属推销母乳代用品,巩固了“爱婴区”成果。自查中未发现在科室内张贴母乳代用品关高、发放有关宣传资料及展示、推销或代售母乳代用品的行为。

四、我院深入贯彻《母婴保健法》,坚持以保健为中心,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积极开展各项妇幼卫生服务。以高危妊娠的管理为重点,切实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我院深入贯彻市西秀区卫生局《孕产妇、儿童系统保健分级管理实施意见》和《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加强了督查指导,采取三项措施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公共卫生信息员的妇幼卫生工作职责;二是以高危筛查为抓手,把孕产妇高危筛查管理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切实落实每位孕产妇初筛评分和高危筛查。严格按照《孕产妇孕情追踪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孕情月报,对高危孕产妇追踪报告、分级管理;三是引导高危孕产妇提前住院待产,使孕产妇高危管理关口前移,更好保障母婴安康。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成效显著,无严重差错和事故发生。

六、我院还向孕妇发放了《安顺市孕产妇健康手册》、《孕产妇保健教育手册》、《婚前保健知识》等妇幼卫生健康教育宣传资料。

七、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1、学习方面:妇幼卫生知识面广,对全院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督导工作有待加强。

2、孕产妇系统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存在管理面不足和资料不完善的问题。

3、儿童保健工作,存在系统管理面不足,资料记录欠完善。重视预防保健和病重和病危婴儿的会诊、转诊和转院和抢救工作。

4、助产技术和节育手术有关设备、药品配备有待完善。

6.县卫生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篇六

考试题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50.0分)第 1 题.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才能从事人流术

A.√

B.×

答案: B

第 2 题.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具体项目

A.√

B.×

答案: A

第 3 题.婚前医学检查就是指婚前保健

A.√

B.×

答案: B

第 4 题.婚前医学检查都是妇产科医师

A.√

B.×

答案: B

第 5 题.对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更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查处

A.√

B.×

答案: A

第 6 题.医疗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节育技术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A.√

B.×

答案: A

第 7 题.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的有效期限

A.√

B.×

答案: A

第 8 题.只有医师执业范围注册妇产科专业的才可以从事终止妊娠手术

A.√

B.×

答案: B

第 9 题.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执业范围包括妇产科或产科专业

A.√

B.×

答案: A

第 10 题.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措施,不需征得新生儿监护人同意

A.√

B.×

答案: B

单选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50.0分)第 1 题.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诊断报告的出具人员应是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的()

A.实验技术人员

B.执业医师

C.病理技师

D.超声科医师

答案: B

第 2 题.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实施,须由()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

A.2

B.3

C.5

D.7

答案: B

第 3 题.我国制定的关于母婴保健“一法两纲”中的一法指

A.宪法

B.妇女权益保护法

C.婚姻法

D.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

答案: D

第 4 题.医疗机构从事以下哪项服务不需要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A.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B.婚前医学检查

C.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D.助产技术

答案: A

第 5 题.孕妇年龄超过()岁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向孕妇或家庭提出进行产前诊断的书面建议

A.30岁

B.35岁

C.40岁

D.45岁

答案: B

第 6 题.张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在某乡镇开展妇科诊疗活动及实施终止妊娠手术,你认为按以下哪个法律进行查处更适当

A.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D.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答案: C

第 7 题.对已领取生育证明,需实施14周孕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留存资料不包括

A.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

B.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证明

C.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计生证明

D.身份信息

答案: C

第 8 题.助产技术服务的医师签发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不适宜按照以下哪个法律进行处理

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B.《母婴保健法》

C.《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答案: A 第 9 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A.县级

B.设区的市级

C.省级

D.国家级

答案: B

第 10 题.婚前医学检查主检医师应由()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A.住院医师

B.主治医师

C.副主任医师

D.主任医师

7.县卫生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篇七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河南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

郑州市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和《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审批。

三、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要求的技术职称。

2、经过郑州市卫生局组织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范的培训,并培训合格。

四、审批程序

(一)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郑州市卫生局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基本条件,医疗保健机构对拟申报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初审,并向郑州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审批表》,同时提供申请人的照片及身份、学历、职称、执业医师资格等证件及复印件。

(二)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批颁证

1、郑州市卫生局对申请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2、经主管领导审批通知,向申请人员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进行登记。

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郑州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换发新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工本费5元/证

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

财综〔2001〕73号文

六、承办人:郑州市卫生局基妇处

七、监督机关:郑州市卫生局法规处

8.县卫生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篇八

2001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我县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全面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决定》精神,全面实施《XX县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着力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发展环境有了明显改善,基本实现了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经我县组织自评,各项指标达均到了合格要求。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县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部偏南,全县总面积2314平方公里,辖16个镇(乡),190个行政村,1881个自然村,2007年总人口102.41万人。全县有公办医疗卫生机构25家,其中县级医疗卫生机构6家,镇(乡)卫生院19家;有村级卫生所208个,乡村医生858名,担负着全县的基础医疗、初级卫生保健和防疫、妇幼保健工作。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为初保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县委、政府十分重视农村初保工作。为将工作落到实处,我县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和社会发

展规划,制定了《XX县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2001-2010年)》,成立了组织机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初保办人员和办公等专项经费每年都纳入政府财政预算。2007年财政对卫生的投入达到了2600万元,同比增长13.74%,与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比例持平。乡村医生补助和镇(乡)卫生院、疾控中心人员全额工资都得到了落实。各镇(乡)、县直有关单位与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各镇(乡)、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并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初保委员会每年召开协调会,总结分析初保工作情况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县初保办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对所辖镇(乡)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查考核,扎实推进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实施。

(二)广泛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

县、镇、村层层建立健全宣传教育网络,全县形成了县政府统一领导,各镇(乡)、村整体推进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利用电视广播、板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对结核病防治、麻风病防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进行了大力宣传,并通过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健康教育,提高了群众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和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增强了广大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防护能力。

(三)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夯实农村卫生初级保健工作基础

近年来,我县通过争取上级项目资金,自筹资金等多种途径,不断加大农村卫生基础设施,特别是镇(乡)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卫生院的业务用房、仪器设备、技术水平等有了质的飞跃。全县19个镇(乡)卫生院均通过合格卫生院、爱婴医院评审,其中7个卫生院被评为一级甲等卫生院,基本满足了农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乡村医疗机构覆盖率也达到了100%,农村三级卫生网络扎实,为开展免疫规划、传染病控制提供了保证,大大方便了群众就医。同时,通过开展卫生院长竞聘上岗等引导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充实镇(乡)卫生院技术队伍,大大促进了镇(乡)卫生院的发展。2007年全县镇(乡)卫生院医生数389人,其中执业助理以上医师331人,占85.09%,农村医疗队伍得到充实,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四)突出抓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提高群众健康水平

一是免疫规划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五苗”接种率多年来维持在较高水平,没有免疫规划针对性传染病爆发流行。2007年我县出生儿童五苗接种率分别为:卡介苗97.63%、脊灰炎疫苗95.21 %、百白破96.08%、麻疹疫苗95.13%、乙肝疫苗96.48%,五苗接种率均达到了95%的要求。

二是结核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先后启动了“世行贷款/英国赠款-日本援助中国结核

病”的结核病控制项目、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等,结核病、艾滋病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同时,积极推进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将慢性病纳入常态管理并取得初步成效。

三是妇幼保健工作循序渐进。全县住院分娩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的高水平。2007年全县年内活产数11285人,住院分娩的孕产妇11190人,住院分娩率98.87%;婴儿死亡率8.21‰,比2000年下降29.16%;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12.19‰,比2000年下降20.79%;孕产妇死亡率为0。2007年全县7岁以下儿童保健服务覆盖率达80.13%。

(五)不断改善环境卫生状况,卫生监督工作有序开展

近年来,我县不断加大改水改厕工作力度,通过宣传和引进项目等加快改水改厕进度,自来水普及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有了较大提高。2007年饮用自来水普及率达到了53.75%,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了53.35%,农村卫生条件得到了较大提高,各种肠道传染病发病率明显下降。同时,积极做好卫生监督工作,食品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环境职业卫生监督等工作有序开展,各项指标基本达到上级要求,多年来没有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发生。

(六)全面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农民群众实际困难

2007年我县全面启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通过宣传发动,2007年全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636218人,参合率为73%。2007年农村合作医疗筹集资金总量3021.9万元,基金补偿支出1866.5万元,资金使用率为61.77%。2008年全县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47475人,参合率85.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缓解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三、存在问题及今后工作打算

9.县卫生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篇九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x卫办监督〔201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所组织开展了卫生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专项稽查情况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根据原卫生部印发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我所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监督、过错责任追究、行刑衔接等相关制度。2019年,结合局党委深入开展“从严管理落实年”活动要求,把从严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执法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把从严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到每名干部职工,以从严管理的新常态推动执法人员转作风、优服务、促规范,有力推动卫生监督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二)执法队伍管理情况

我所现有卫生执法人员15人,编办核定编制15人,所有人员均取得了《卫生监督员证》和《xx省行政执法证》,双证齐全。无临聘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基本情况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信息平台中的机构人员信息一致。

(三)其他稽查事项

1.着装管理情况:从稽查情况看,我所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能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着装,做到仪表端庄,穿戴整洁、整齐、配套,树立卫生监督队伍的良好形象。

2.执法案卷审核评查情况:本次共抽查行政处罚案卷9卷、投诉举报案卷7卷。从稽查情况看,行政处罚案卷总体质量较好,处罚主体、事实认定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文书制作基本规范。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程序符合《xx省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案卷材料的收集和整理也基本符合要求。已经案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案件能按要求录入xx省卫生监督管理系统。

二、存在的问题

1.少数执法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还有待提高。

2.说理式执法文书的制作质量还有待提高。

3.处罚案卷归档不够及时。

4.稽查工作力度还有待加强。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加强卫生监督稽查队伍建设。由于编制等原因的限制,单位内部未设立专门的稽查科室,无专职稽查人员。今后要进一步加强稽查队伍建设,在单位中选拔业务骨干从事稽查工作,加强对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卫生监督稽查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加大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力度。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加大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力度,使稽查工作常态化,通过有效稽查,确保专项监督工作任务的完成,促进卫生监督工作规范、高效开展,促进行政执法制任制的有效落实。

10.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篇十

一、设定依据

服务部门应按照以下依据向服务对象提供该项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卫生部《产前诊断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三条;

——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3 符合卫生部《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三、申请材料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申请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聘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小二寸照片2张,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证明。

四、办事流程

1.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 电话:2250850 2.审查 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 电话:2250850 3 发证 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 电话:2250850

五、审批时限

法定期限:30天;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七、年检要求

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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