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装修合同的签订技巧

2024-10-18

家庭装修合同的签订技巧(精选14篇)

1.家庭装修合同的签订技巧 篇一

签订装修合同的注意方面

在签订家装合同时要把握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在签合同时心中不能再有疑问。你在来到家装公司的时候,要了解的东西很多,如有关于工程质量方面的、有关于装饰材料的、有关于设计的、有关于售后服务的、有关于投诉方面的、有关于装修合同的等等。具体到某一家公司时,还有一些强弱项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在没有做到心中有数之前,尽量不要急于签合同。

装修合同签订时候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工期约定:一般2居室100平米的房间,简单装修的话,工期在35天左右,装饰公司为了保险,一般会把工期约定到45-50天,如果您着急入住的话,可以在签订时和设计商榷此条款。

2、付款方式:一般的装修合同,约定首付60%,木工验收合格后交纳35%,完工后交纳5%。如果按照这样的付款形式的话,在工期过了一半左右后,您就已经向装饰公司交了95%左右的费用,如果装修的后期出了什么问题的话,就很难在钱上面制约装饰公司了。所以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候,能把首付压到30%,中期交纳30%。

中期款:一般合同上约定的中期付款时间,只是简单的标明“工程过半,木工收口”。但是一个工地往往是多项目交叉作业,正规的工期过半应该是:木器制作结束;厨卫墙、地砖、吊顶结束;墙面找平结束;电改造结束。

3、增减项目:装修过程中,很容易有增减项目,比如多做个柜子,多改几米水电路等等。这些都要在完工的时候交纳费用的。那么这些项目的单价究竟应该是多少呢?如果等到已经开工后,那这可能就是设计说了算了。所以如果有可能,最好能复印一份装修公司的最初给您看的完整报价单,以免在签订合同或是增减项目时,装修公司偷梁换柱,改换价格。

还要注意一点,最后结算费用的.时候,你应该支付的增减费用,都应该是在该项目施工前,由您签字认可的,如果是您没有签字认可的,您一概可以不支付相应的费用。

4、保修条款:装修的整个过程现在主要还是以手工现场制作为主,没有实现全面工厂化,所以难免会有各种各样的细碎质量问题。保修时间内,装饰公司应该实施的责任就尤为重要了。比如出了问题,装修公司是包工包料全全负责保修,还是只包工,不负责材料保修,或是还是有其他制约条款,这些都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清楚。

5、水电费用:装修过程中,现场施工都会用到水,电,煤气等。一般到工程结束,水电费加起来是笔不小的数字,这笔费用应该谁来支付,在合同中也应该标明。

6、按图施工:严格按照您签字认可的图纸施工,如果在细节尺寸上和您在设计图纸上的不符合,您可以要求返工。

7、监理和质检到场时间和次数:一般的装修公司都将工程分给各个施工队来完成,质检人员和监理是装饰公司对他们最重要的监督手段,他们到场巡视的时间间隔,对工程的质量尤为重要。监理和质检,每隔2天应该到场一次。设计也应该3-5天到场一次,看看现场施工结果和自己的设计是否相符合。

简单装修合同书

甲方(发包人):XXXXXXX

电话:XXXXX

乙方(承包人):XXXXXX

电话:XXXX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内装饰装修有关事宜(以下称工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XXXXXXX。

2、工程地点:XXXXXX 。

3、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承包人包工、发包人包料的承包方式

第二条 甲方工作

1、开工前5天,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障碍物(合同已经包清理的除外),为承包人进场做好准备工作。

2、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确认工作。

3、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费,依据规定交纳应由其承担的各种税费。

第三条 乙方工作

1.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扫做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2. 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 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陈设及水电管线的完好,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通畅。

4. 对于施工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如材料的进场、隐蔽工程的验收、竣工验收等)需要甲方确认的,应当及时并给予其必要的准备时间。

5. 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6. 工程竣工前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 关于工期

1. 工程期限X天,开工日期 XX年XX月XXX日,竣工日期XX年XX月XX日。

2. 因甲方及其代理人(代表)原因(物料供应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2.签订约稿合同的“五项注意” 篇二

如果在选题策划中有一个简单明了的法律性条款,会大大降低上述矛盾的产生。

约稿合同一般在出版人作品尚未完成(多是尚未开始写作)的情况下,双方就预约稿件而达成的协议。合同当事人,一方称为约稿者(一般为出版单位),另一方称为作者(既包括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又包括不完全享有著作权的撰稿人)。

对约稿者来说,合同主要保障两种权利。第一是优先出版权,即约稿者在作品完成后,如无违约行为,依法享有作品的优先出版权,作者不能干涉。第二是附期限的对作品的处分权。但约稿者须同时履行三项义务:一是收到稿件后要在约定期间内通知著译者是否采用或需要修改。二是签约或退稿的义务,所约稿件符合出版要求,应及时与著译者签订出版合同;稿件如不能采用,可书面通知废除约稿合同并将稿件退还著译者。三是按合同约定确定作品版面字数及稿费标准,预支部分稿费或支付约稿费。

对作者来说,合同主要保障其对作品的处分权和获取报酬权,同时也是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一种公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亦须履行三项义务:一是按时交稿义务,因故不能按期交稿,应在约定的时间(一般为半年)前向约稿者提出,双方另议交稿日期或者中止合同。二是保证约稿不另投,作者在约稿者决定不采用前,不能将作品的全部或一部分交于其他出版单位使用。三是修改稿件的义务,如果约稿者对稿件提出修改意见,著译者应在议定日期内完成。

约稿合同是典型的附期限合同。作者要有交稿的时限,约稿者也须在约定期限内决定采用与否。一旦决定采用并签订出版合同,或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届满,有一方未履行义务,约稿合同均告失效。

约稿合同还是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合同履行中,如果作者死亡或因其他原因丧失创作能力,约稿合同即自行终止。

1999年,随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施行,曾出现过一个约稿格式合同,但其仅适用于原创和翻译作品,条款过于复杂,内容和出版合同类似,其中的一些必要条款在约稿阶段无法确定,实际使用的不多。其实,约稿合同只是规范图书创作期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交稿后即有出版合同承担法律保障任务),最需要确认的是双方的合作关系,形式意义大于内容意义。只是有几点还须注意:

一、作品类别和性质

由于作品尚未诞生,其名称有不确定性,约稿合同中详细写明作品类别(小说、散文、教材)和作品性质(原创、翻译、编著、汇编),是很必要的。

二、作者的创作方式

创作方式不但关系着稿酬计算标准,更关系着作者对作品的著作权的享有程度,实际中因此点约定不明而产生的纠纷最多。因此,合同中须写明作者的创作方式,是著,是编,是编著,或仅是撰稿,不能含糊。

三、时间限制

由于合同涉及交稿时间、未能完成通报时间、决定采用时间等多个时间,有可能跨年度,措辞行文上要避免使用“几月几日”或“本年度”这类有可能产生歧义的词语。

四、劳动报酬

约稿合同保证了出版者的优先出版权,但优先出版权不意味着必须出版,出版社也有可能在作者交稿后,作出退稿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出版者理应为支付一定的约稿费。因此,约稿合同中不仅应写明正常出版的付酬方式和稿酬标准,还应规定如不采用时,出版社退稿的程序、期限,及如何支付约稿费等劳务报酬。

五、未尽事宜的解决方式

3.家庭装修合同签订要注意什么 篇三

春节过后,随着气温的逐渐回暖,有不少买了新房的家庭也开始考虑如何装修自己的新居了。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签订一份内容详尽的装修合同,可以让自己避免陷入装修陷阱。

“怎样才能做到少花钱,又能兼顾美观和舒适度?”上海的朱先生在装修之前一直考虑这个问题。但待他装修完毕之后,他发现在装修过程中,考虑怎样节省装修成本固然重要,但签订装修合同其实也是一个不能忽略的问题。

在实际装修过程中,朱先生发现有不少与当初设想不相符的地方,免不了要与装修公司交涉,但是结果往往是自己被装修公司问得哑口无言,因为在装修合同中,很多装修公司事先口头承诺的条件并未写进合同中,这让朱先生有苦难言。

业内人士表示,有个别装修公司利用消费者对格式合同不熟悉的特点,设置了一些模糊、笼统的条款,用以规避责任、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由此可见防范装修合同陷阱还是十分有必要。

那么,如何才能做到避免遭遇装修合同陷阱呢?下面结合实际案例来进行说明。

施工工期需敲定

在装修合同中应该对施工工期做详细约定,以便按时收房。

案例:广州的凌劲松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这家公司是他朋友介绍过来的,对方对他也是分外热情,并主动提出为他减免设计费等费用,见到对方如此殷勤,他在签订装修合同时,也就听信了对方的劝说,在施工工期方面并未做约定。但是在装修过程中凌先生发现装修公司总是拖拖拉拉,原本40天内可以完工的装修工程,却耗时近三个月。这使得凌先生平白无故多掏了一个多月的租金,他想追究装修公司的违约责任,但是合同中对施工工期并未做约定,自己毫无胜算。

点评: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许海波律师表示,在此前接触到的装修纠纷案例当中,不能按时完工而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近年这种状况来有所改善,由于装修公司采取了规范化施工,工期能够控制在一定的时间内。但是他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装修合同时,还是不能忽略这个内容。

据了解,目前京沪穗三地的装修合同示范文本中均对施工工期做了相关规定,如上海最新版的示范文本中第一条第8项就是关于工期的规定,开工、竣工时间均能反映出来。据业内人士介绍,根据房屋面积大小、装修的`不同程度,施工工期一般是固定的,如一套100平方米两居室,简单装修只需35天左右。

相应的还应该明确违约责任。如果不能按期竣工,装修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目前上海的做法是按一定的数额收取违约金,如每拖欠一天,收取50~100元不等。

付款方式事先定

装修款如何支付,这也必须事先约定。

案例:上海的章铮从开发商手里拿到钥匙之后,立即对自己的新房进行装修。在签订装修合同中,装修公司告诉他,上海通常的做法是签订合同之后,便支付全额工程材料款和50%的施工费用,工期过半之后便支付30%的施工费,而余下的20%作为尾款验收之后再支付,章先生接受了这种做法。但让他始料未及的是,工程过半之后由于双方意见不合发生了一次纠纷,装修公司撒手不管了,给他留下了一堆材料和一个“半拉子”工程。

点评: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王展律师表示,如果消费者提前将装修款支付给装修公司,对其制约作用便会大大减弱,从而使得自己陷入被动境地。

据了解,在一些内地城市的装修合同中规定,装修合同一经签订,消费者应付100%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费的50%;当工期进度过半之后,消费者第二次付施工工费的40%。剩余10%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专家表示,如果按照这样的付款形式的话,在工期过了一半左右后,消费者就已经向装修公司交了90%左右的费用,如果装修的后期出了什么问题的话,就很难在钱上面制约装修公司了。所以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候,应把首付压到30%,而其余的则按工程进度支付。

目前上海已采用的按照工程进度付款的方式,如签订合同之后首付款,当水、电、管线等隐蔽工程通过验收之后再支付一部分,油漆工进场前支付一部分,竣工验收时支付一部分,每次具体的支付金额可以协商。

增减项目不马虎

在实际装修过程中,很容易产生增减项目。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则需对此做出详细规定。

案例:北京的汪骏在装修过程中,发现自家进门过道过长,于是产生与装修公司商定再多做一个柜子放在过道上,以便充分利用空间。但是柜子做好之后他发现,虽然所用材料从外观上看与装修公司提供的材料有些相像,但肯定不在一个档次上,但苦于手头没有证据,他只好忍气接受了这个价高质次的柜子。

4.签订装修合同前需要注意的问题 篇四

1.合同主体不明晰:合同中应首先填写甲方、乙方的名称和联系方法。此处应注意一个细节,很多公司只盖一个有公司名称的章,您必须要求装饰公司将内容填满,并进行核对。

您还应注意签订合同的装修公司名称,是否与合同最后盖章的公司名称一致。如果不符,必须问明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在合同上注明。如此做的理由是一旦发生纠纷,一定要有装修公司比较完整的法人登记情况,以备将来投诉或起诉,省去查询的麻烦,而且能够找到确切的责任承担者。

2.监理概念模糊:合同中规定了可以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人受消费者即甲方的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的活动。“监理人”是指取得监理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监理事务所或单位。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工程监理人,其身份是独立于装修公司之外的。有些家装市场承诺可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监理,其对装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是否有效及其作用还有待商榷。

3.书面文件不全:经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以及全套设计、施工图纸,均为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有些装饰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装修合同时,这些书面文件不齐全,给以后进行家装工程带来了隐患。消费者应把以上三项文件及支付费用的单据妥善保存。

4.权利义务不清:合同中规定了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应做的工作。对于消费者来讲,尤其应注意合同中规定的下列几项:为确保建筑物安全,不能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果拆改原建筑物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的,应负责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如果在施工期间,该居室仍被消费者部分使用的,消费者应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在不妨碍施工队正常作业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随时对工程的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5.增减项未加入合同:目前在装修工程的实际履行中,增加施工项目的现象很多。一些装修公司开始有意把报价做得很低,然后在开工后逐步增加,让消费者无法再找另外的装修公司,只好同意他们的要求,使得最后的装修总价远远超出初始报价,所以消费者在合同签订时,如果经过多方了解,再自己将所支出的费用结合居室面积及施工项目是合理的前提下,对工程项目变更应谨慎。如果在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施工项目的增减或其他因素,须对原合同进行变更的,消费者与装修公司必须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与此相关的工期、工程预算及图纸都要做出变更,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6.材料供应不做确认:鉴于装修材料品牌及价格等因素,目前大部分装修公司都建议消费者选择“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即合同中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施工。那么在材料供应上,双方都应负一定的责任。消费者有义务按约定提供材料,并请装修公司对自己提供。

7.工期约定:一般情况下,简单装修1 00平方米的房间.工期在35天左右.而装饰公司通常会把工期约定为45—50天.即便如此.延期交工也时有发生。在合同中约定工期.能促使装修公司早些完工,以免耽误八住。

8.付款方式:一般的装修合同,约定首付60%,中期验收时缴纳35%.完工时缴纳5%,这种付款方式会使消费者在工期过半时就支付95%左右的装修费用。如果装修后期出现问题,很难在钱上制约装饰公司。所以.业主最好把首付款压到30%、中期款30%.而且中期款并不能简单地标明“工程过半.木工收口”.而应是木器制作结束.厨卫墙、地砖、吊顶结束.墒面找平结束。电改造结束。

9.砍价:装修报价单有一定的打折空问。只要业主强烈要求,装修公司为了签单都会给予适当的优惠。

10.增减项目:装修过程中很容易增减项目(通常为增项目)。比如.多做个柜子、多改几米线路.等等。这些项目在完工时都是要费用的。如果这些项目的单价未再签订合同.等到开工后就只能由设计说了算了。因此.装修报价单应当越详细越好。同时在装修合同中应对增加项目的比例和单价范围进行一定的约定。

11.水电费用:装修过程中会用水、电、煤气等,一般到工程结束时,水电费加起来也是笔不小的支出.这笔费用由谁支付,应该在装修合同中注明。

12.按图施工:业主一定要严格要求按照自己签字认可的图纸施工,如果细节尺寸与设计图纸不符,可以要求返工。但切不可自己随意改动图纸,以免成为装修公司“业主增加施工项目”的依据。

13.保修条款:家庭装修主要是以手工现场制作为主,难免会有一些细碎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时间内。装饰公司应当担负实施责任。签订装修合同时应对保修时间、范围、责任等进行约定。

14.监理:家庭装修是由多个工种完成的.而且各工种既相互影响.又各自为政,这往往会出现一些衔接不到位的问题,监理就是防止、解决此类事情的重要手段.所以,合同中应约定监理或质检到施工现场的次数,最好每隔2天到场1次。

5.签订装修合同的11个注意事项 篇五

己买,我们也没有办法,只好自己出钱买了。在装修过程中,我们不断付钱给他们,一共付了24500元,只剩500元作为尾数没付。”11月初,房子装修基本完工了。该公司将决算书交给了金女士,价格比预算多出了2400元。比较预算书和决算书,金女士发现,这2400元钱加得不是很合理。“比如阳台的木格玻璃门,最初我们要求做成4扇的,后来该公司说做成两扇也不错,我们就同意了,他们说两扇和4扇的价格差不多,就算860元钱。后来做的时候,我们觉得还是4扇比较好看,就要求做成4扇的,那时候他们还是说价格差不多的。可在决算书上却加了一倍的钱,要补860元,我觉得这个钱加得太不合理了。在决算书中,木材面哑光漆的面积比预算书超出很多,要补496元钱,他们的解释是预算是按图纸面积算的,决算是按板料算的,所以不一样。另外,由于我们中间要求取消吊顶,换成石膏阴脚线,说好补差价127元,并在合同上写明了,但是他们现在要求我们补450元,这也是不合理的。”金女士说,“还有一些电器配件,我去市场问了,发现该公司的报价要高出市场价很多。”

装修项目变更要签订协议

发现了决算书里的种种问题后,金女士拒绝支付超出预算的2400元钱,但该公司却坚持要她付清款项。事情就此僵住。

杭州铭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张经理表示,预算表是按照设计图纸做的一个预算价格,由于实际施工工程中往往会有项目增减,所以决算和预算难免有点出入。有时候价格方面可能说得不是很清楚,导致了结账时双方意见不一致。“我们会和金女士进一步沟通,按照实际工程量来算钱。”张经理说。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陈钟律师指出,金女士已经签订了装修合同,装修公司应严格按合同的约定装修。如果中间有变更,双方应该签订书面协议,重新约定,作为决算时的凭据。现在因为对变更项目没有明确约定,双方只能协商解决此事。如果协商不成,那么需要通过有关部门做价格鉴定,按照实际施工量来结算。

签订装修合同要谨慎

现在家装市场极容易出现工程纠纷,如转包、挂靠公司、装修质量、拖延工期、预决算争议等情况。陈律师提醒消费者,为防止这类纠纷的发生,业主一定要签订《家居装饰合同》来保证自己的利益,签订合同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多加注意。

一、选择正规的家装公司,签订合同之前,业主应先审查装饰公司的手续是否齐全。

二、参观装饰公司正在施工的装修现场,检查工地施工工艺以及工人的素质,还应该着重检查施工工地的管理、卫生和防火情况。

三、对装饰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要有详细的设计样图。预算报价,客户应该严格审定,如有可能找相关专家咨询。如果委托装饰公司选择建材的话,装饰公司一般会提供预选的材料样品,客户应该保存以便日后检查对照。

四、在签订合同时,应详细注明施工工期、几次验收程序(包括材料、隐蔽工程、局部和整体验收等)、详细制作过程的说明、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的材料的明细表和日期等,同时还应约定好违约金的赔付比例。在约定装修的材料标准时,一定要非常细致,包括外墙、内墙、顶棚、地面、厨房、卫生间、阳台等,每个部位使用材料的品牌、型号都要清楚标明,不能笼统地用“国内名牌”、“国际名牌”之类的字眼。

五、验收方式可在合同上约定由政府质检站来验收,这样你就可以不为请质检站而另付费用。

六、合同要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要复印委托书,同时向装饰公司索要工商执照的复印件和资质证明的复印件,这两个复印件都应该加盖公司章,还要索要项目经理和工程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正式职工的工作证复印件以及联系电话。

七、交付的工程款要由业主亲自交到公司财务,并索要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尽量防止出现其他人代收工程款的情况。

八、工程完工后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保修期,客户可依具体情况与公司商议,保留原证件或扣留部分工程款作为装修的质量保证金,九、上述装修合同有三种形式:即承包人包工包料,部分包料,承包人包工、住户自己包料,在装修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装修公司包料的,要向其索要购买的材料明细表、合格证、发票;业主自己包料的,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志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修材料。

十、另外,在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检测不合格的,如属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应返工,并承担相应损失。

6.签订合同不容欺诈 篇六

事发后,农贸公司立即通知收购站,要求派人前去协商处理。谁知收购站以有合同为由,拒绝协商。于是,农贸公司只好状告到法院,要求收购站退还全部货款并偿还利息,并承担往返运货费、仓库保管费等。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因收购站在茶叶中掺杂使假,却说茶叶质量达到特、甲2个等级,此属欺诈行为,故订立的合同无效。又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及该法的第五十八条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合同无效,10吨茶叶退还收购站;同时,收购站还应退还某农贸公司的全部货款及利息,并承担返货运费及仓库保管费等。

7.装修合同签订流程与注意事项 篇七

一、装修合同概念

装修合同就是为了房屋装修而签订的合同。这个合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在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的协议。

二、装修合同的作用

装修合同签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责任。装修合同是家装质量的约束凭证,也是避免家装纠纷保证书,是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

三、装修合同签订流程

了解装修合同签订流程,可以让我们在一开始就不至于处于被动的位置。签订装修合同流程一般如下:意向——设计确认——预算提交——总价确认——质量——工期——付款——合同责任确认——签字生效。

四、装修合同签订应避免的事项

1、书面文件不全

经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以及全套设计、施工图纸,均为合同有效构成要件。有些装饰公司在与消费者签定装修合同时,这些书面文件不齐全,给以后进行家装工程带来了隐患。消费者应把以上三项文件及支付费用的单据妥善保存。

2、合同主体不明晰

合同中应首先填写甲方、乙方名称和联系方式,很多公司只盖一个有公司名称的章,必须要求装饰公司将内容填满,并进行核对。此外,还应注意签定合同装修公司名称,是否与合同最后盖章的公司名称一致。

3、权利义务不清

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装修合同中规定了甲乙双方应尽的义务。装修过程中,难以避免出现偶然因素影响施工进度,比如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施工人员身体状况等等,在合同中应逐一细化,让双方的责任归属更加明确。

4、增减项未加入合同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因为施工项目的增减或其他因素,须对原合同进行变更的,消费者与装修公司必须协商一致,并签定书面的变更协议,与此相关的工期、工程预算及图纸都要做出变更,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5、监理概念模糊

合同中规定了可以实行工程监理,作为工程监理人,其身份是独立于装修公司之外的。如果家装公司承诺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监理,应在合同中对装修工程的质量监督效果进行约定

五、装修合同签订前注意事项

1、装修合同签订不能急

装修合同是装修工程中最主要的法律文件。当所有的设计和工程预算都谈妥后,签订装修合同是装修开工前必须履行的一道手续。很多消费者在面临签合同时,就开始急躁,希望尽快和装饰公司签合同,尽快进入施工阶段。但是在此建议消费者,签合同不能着急,需要各方面做好了解,谈好设计和预算等后才签合同,以防止吃亏。

2、必须检查装修公司的手续是否齐全

一个合法经营的装饰公司,营业执照是必要的。现在很多公司都开设了分支机构,对这样的公司还应该检查对方是否有法人委托书。提醒千万不要和只有一张营业执照复印件的人谈家装工程,因为谁也不知道那是不是真的。

六、常见装修合同猫腻

大家不要以为有了合同就可以放心了,其实,在装修公司的合同中,同样也存在一些隐含的漏洞、陷阱,这些都可能让业主成为装修的“受害者”。下面我们就一一为大家罗列出装合同中隐含的5大陷阱及应对方法,各位业主在装修的时候可千万要小心了。

1、工艺说明模糊不清

装修公司或工头报价时由于业主更多地会关注单项的价格,而经常忽略工艺说明,尤其是用什么材料、什么规格、什么等级以及应有的说明。一业主诉说亲身经历:当时啥也不懂,装修公司和工头给的报价单上就是用了模糊字词,例如:柜体、柜框用大芯版,实木收边,水泥,刷界面剂,纸面石膏板封面等等,都是一道道陷阱。

2、单项面积上做手脚

一般业主也是关注单项的价格,至于实际的面积一般是大致估计,实际上这一块也是装修公司或工头做手脚的地方,如果每项面积都稍微增加一些,单项价格又高,那么少则几百,多则几千就出去了。单项价格谈定了以后,一定要和装修公司或工头一起把单项的面积尺寸丈量一下,并记下来落实到纸面上,以免到时就面积和尺寸的大小扯皮。

3、在报价单上做手脚

一些奸诈的装修公司或工头就会在工艺说明或面积上做些手脚,简化一些工艺或者说对某些材质进行偷换。在签定合同时,一定要亲自逐项比较和核对相应的条款,是否跟装修公司或工头谈妥的最后条件一致,不能忽略任何细节,不给留下任何可乘之机。

4、材料进场时提供劣质产品

虽然在合同上和报价单上写得很清楚,该用什么材质、什么规格、什么等级的产品,但一些抱有侥幸心态的装修公司或工头总会铤而走险,改头换面来个以假蒙真,如果业主不细心、不关心的话,劣质材料就这样偷偷进场了。材料进场的时候,最好要自己亲自到场,带上合同和报价单,并请懂行的人或监理到场一起验收。

5、材料陆续进场时先进部分好的材料蒙骗过关

材料陆续进场时先进部分好的材料让你验收以求蒙骗过关,趁业主不在进劣质材料。工人进场的时候工头肯定会进一部分材料,并要求业主到场验货。有一开始就按合同规定来的,但也不可避免出现一些黑心的工头,先进一些好材,趁业主不在偷换一些劣质材料,有的干脆不先告诉业主装修进程,先让劣质材料使用在隐蔽工程里。

七、装修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业主遇到无良装修公司,出现装修合同纠纷应该如何解决呢?是打碎牙齿自己咽下去?还是勇敢站出来去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部分人应该都会选后者吧,但是大家知道出现这种情况有哪些方法解决么?

1、解决装修纠纷的法律法规

针对装修纠纷,有关部门制订了一些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设部[997]60号《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建设部[997]9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装修纠纷的五大途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装修公司协商解决

2、业主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装修公司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必须注意,一般情况下,如提请了仲裁,便不得再向法院提出诉讼。

3、解决装修纠纷的流程

此外,行业规定对纠纷的解决也提供了诸多方法。如一些家居装饰市场规定,解决纠纷按下述流程进行:投诉——调解部受理——质检部根据合同及图纸进行现场核查——调解部、质检部依核查结果进行调解——若双方达成协议则进行维修或返工;若未达成协议或不履行协议,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4、解决装修纠纷应有的心态:和平协商

8.签订装修合同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 篇八

1、关于合同文件

根据经验,一个比较完整的家装合同除了工程预算、设计图纸以外,还应该包括关键施工项目的施工工艺、施工计划以及甲乙双方的材料采购单。施工工艺是一个约束施工方严格执行约定工艺做法、防止偷工减料的法宝。而在合同中要有一个施工计划,主要是因为目前家庭装修拖延工期的现象比比皆是,而消费者又很难在施工方开始拖延工期的时候就发现问题,因此,一份比较严谨的施工计划就是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必要武器。

2、签订装修合同要仔细

一些消费者在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时比较随意,不认真看合同条款,对合同条款不明确,含糊的用语不问清楚,以致于产生投诉时难以确定责任。对此,消费者一定要注意在签订合同时,将使用的材料具体品牌、型号、装修完工日期等在合同中写明,以防备装修公司以次充好,拖延工期等情况发生。

3、关于设计图纸

根据小编的统计,很多家庭装修的纠纷都反映在对工程项目的理解上。比如对一些项目造型的理解,由于没有较为详细的图纸,可能设计师和消费者在理解上会有一些差距,有的项目由于图纸不明确,在具体尺寸上也会存在差距。因此,建议您在签合同的时候,尽量把各种图纸准备齐全。

4、对装修价格心中有数

很多消费者担心价格会对装修质量有影响,害怕装修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做手脚,对装修报价不仔细核对。对此,消费者在装修前一定要行结合自己的实际收入,对装修的价位心中有数。同时对所使用的`材料价格作一些了解,选择比较多家公司的装修报价。还应注意在装修过程慎重对待装修公司提出的追加投资的建议,不要轻易更改装修项目、材料的约定等内容。

5、选择好装修原材料

在进行装修时,一定要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环保型的建材,尽量避免到路边小店购买,对装修公司购买的原材料要坚持验货查收,同时查看购货明细表,保存好购货凭证,便于出现问题时查询。

6、定期验收施工质量

施工质量差往往容易出现卫生间渗水、乳胶漆鼓包、管线掩埋不符合行业标准等。因此,消费者在选择家装公司时不仅要对装修公司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作详细了解,还要对装修公司的诚信程度进行了解,确认装修公司是否具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应具备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的资质证书。

7、售后服务不能忽视

9.商业新手如何签订合同 篇九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往中,合同是最常见的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几乎所有的纠纷都会涉及到合同。一份好的合同,能够保障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有效预防和避免纠纷的产生;而一份有缺陷的合同,则会留下隐患,产生纠纷和诉讼,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签好一份合同极其关键。对于商业新手而言,必须要学会一些签订合同的基本法律知识和技能,具备一定识别合同陷阱,预防合同欺诈的能力。

合同及基本要求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既然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那么最根本的作用就是变“不确定”为“确定”,即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好的合同应该内容清楚、语言明确;条款完备;权利义务均衡;内容合法;采取书面形式。

内容清楚、明确:是指合同反映的内容具体,容易操作,没有意思不定的语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合同字斟句酌进行推敲,尽量避免使用含义模糊或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如果必须使用也应当在合同中协商定义清楚。

案例

“家人”含义模糊,中介无奈败诉

杭州的沈女士看中了一家房屋置换经纪公司挂牌的两套二手房,便向该公司职员提出看房要求。为了防止沈女士看房后撇开公司与上家私下交易,该中介公司让沈女士签订了一份格式合同《看房约定书》,规定“本人尊重公司为我和我的家人所提供的中介服务,在看房后3个月内不私自与出售方或第三方签订上述物业的转让合同,如有违约,赔偿上述物业总价的3%作违约金”。沈女士在该格式合同上签字后,先后察看了两处房屋,都没有购买。

合同签订两个月后,沈女士姐姐通过另一房屋置换公司,与上述一套房屋的出售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房屋作价共计24万元。前一家房屋中介得知消息后,认为这是姐姐委托妹妹看房,然后跳过中介成交的不诚实行为,遂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两姐妹按双方所签约定书支付该套房屋成交总价24万元的3%,即7200元作违约金。

庭审中,原被告针对合同约定的“家人”一词各执己见,原告认为这里“家人”应当包括姐妹及其他亲属,所以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则认为“家人”一词仅代表生活在一起、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况且两被告早已各自成家,不属于家庭成员。

法院认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但原告在自制的约定书中未对“家人”一词作出清晰规范,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姐姐委托妹妹看房,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合同提供方的解释,故判决原告败诉。

条款完备: 一般情况下,一个合同应具备合同当事人(主体)、合同标的(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比如购销合同中的货物)、品质、数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对于合同来讲,某些条款是必不可少的,如果这些条款欠缺,则合同根本无法履行,这些条款被称为“主要条款”。主要条款欠缺的合同不能成立,不产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即合同当事人也就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和合同标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欠缺这两种条款的合同不成立。如: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向乙购买一套商品房,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房屋的座落方位,根据合同中其余条款也不能推断确定双方买卖的为具体某套房屋(包括某几套同类房屋中的其中一套房屋)。甲、乙之间的合同就因为欠缺了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而不能成立。

权利义务均衡:《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享受相应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义务。当事人不应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一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同样,也不应签订权利多、义务少、责任轻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申请法院宣布合同无效。

合同的形式

案例

口头合同一样有效

河北A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铝型材的加工厂,因接到北京一位客户的一张大订单,急需补订一批铝锭。该公司采购科人员便打电话给内蒙古B铝厂,要求该厂马上送一批铝锭到甲公司。双方在电话中对铝锭的规格、数量和单价达成一致意见。但当B厂人员按时将铝锭发运到A公司时,A公司却因客户取消订单,不再需要这批铝锭了。A公司即以“双方未签署正式的合同”为由,拒绝接收B厂送来的铝锭。B厂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双方已通过口头方式订立合同,判决A公司履行合同。

合同的形式有多种多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既包括合同书,也包括通过传真、信件、电报、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缔结的合同。同时,当事人双方通过一定的行为也可构成合同,如日常生活中,在商场、超市购物,当顾客拿取商品付完款,获取发票后,买卖合同在成立的同时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书因系双方会签,可以有效证明合同内容是经双方共同协商并取得一致的,证明效力强于其他形式,所以应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首选。

合同的成立和有效

根据《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进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

修改的传真合同是否成立?

不久前,某律师接到一个客户的来信,内容是这样的:“我公司与客户的合同以往都是通过传真完成的,过程一般是这样:我公司先做好一份合同,盖好公章传真给对方,对方再盖章回传,接到回传件后我们就根据合同上的约定条款执行。但最近发生了一件事,有一个客户在我们盖章传真过去的合同上对有关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做了修改,然后再盖章回传,当时我们没有注意到这样的细节变化。对方说我们发过去的传真件只加盖了我们自己的公章,他们是修改后再加盖了他们的公章回传给我们的,因此双方合同的成立应在他们加盖公章后才算成立。现在双方发生了纠纷。我们想问一问:我们先盖章传真过去的合同是不是有效合同? 或者我们先盖章过去的合同只是属于要约?那么,对方修改后盖章回传的是不是属于新要约? 对于这种传真形式的合同如何才能防范围其风险?”

法律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具体到以上问题,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传真方式订立合同,法律是认可的。先盖章传真给受要约人的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要约,受要约人盖章回传给要约人属于承诺。只有受要约人作出与该要约内容一致的或没有实质性变更的承诺,该承诺才能生效,合同才能成立。受要约人对有关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修改,属于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因此,受要约人修改后盖章回传属于新要约,应当再次经过要约人承诺后才能生效,也就是需要重新确认该传真的内容。未经过要约人确认,变更的内容对要约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该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

为避免纠纷,合同双方在以传真方式订立合同时,一是要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后明确要求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尤其对修改的部分应要求重新确认,应约定未经双方确认即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无效;二是在不放心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邮寄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签订合同,这样做虽然比较麻烦,也需要一定的成本,但好处是可以保存完备的合同文本,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查明责任方,在签订比较关键的合同时可以考虑采用这种方式。

案例

合同未加盖公章是否成立?

南京一家商场派业务员李某到广州某饮水机厂订货,双方签订了一份饮水机购销合同,由该饮水机厂供给商场饮水机1000件,总货款15万元。合同对标的的质量、规格、验收、包装及结算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由于李某忘了带该商场的合同专用章,所以合同上只盖有双方代理人和饮水机厂的印章。李甲答应把合同带回南京,加盖本商场公章后再寄给广州这家饮水机厂。饮水机厂去函催办,商场却只电告:“速发货”。饮水机厂即按合同先期发运了500件货物,但刚办完托运手续,即接对方第二封电报,告知“请勿发货”,但这时货已从广州发出。饮水机运到南京后,该商场拒收并向广州某饮水机厂发来第三封电报,要求“退货,速来人处理”。另一方面,该商场因担心逾期不提货,被铁路部门罚款,便把饮水机提出,暂时存放在车站附近。由于商场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广州某饮水机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对方则回应合同上未加盖本商场公章,否认合同成立。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饮水机购销合同成立并有效,判决该商场败诉,要求其支付广州某饮水机厂的货款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本案例中涉及了合同成立和撤回承诺两个法律问题。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即告成立。本案中合同已经双方代理人盖章,合同依法成立。合同订立后该商场虽然没在合同上加盖本商场公章,但发电报要求该饮水机厂立即发货。“速发货”这封电报,不仅表明该商场已完全同意了该饮水机厂的要约,而且表明其要求对方立即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该商场以未加盖公章为由,否认该合同的成立,法院认为理由不充分。该商场第二封电报中的“请勿发货”,可视为对合同对方撤回承诺的通知。但法律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时方为有效。该商场“速发货”电报在前,“请勿发货”电报在后,即接受对方要约在前,撤回己方承诺在后,故法院认定双方合同已经成立,承诺已经生效,不能再被撤回。

违约及违约责任条款

实践中很多人在签合同时,对违约情形即什么情况下构成违约没有说清楚,或只约定违约情形却没有约定违约方在违约后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使合同对当事人之间的制约力减弱,从而容易造成合同当事人有意不履约或故意悔约。另一方面,一些当事人将违约情形定得过多过细,同时希望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越重越好,也容易使合同变的不公平,影响双方交易的进行。

案例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太大时如何处理?

甲公司向乙五金厂购买金属零件一批,货款总价为9.8万元,约定收货后30日内付款,同时约定如甲公司逾期付款,应按货款金额每天1%的利率向乙五金厂支付违约金。乙五金厂及时将货物送交甲公司,甲公司验收无异议。但付款日到期后,甲公司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一直拒绝付款。乙五金厂屡次催促无效,于一年后诉之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并按每天1%的利率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的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最后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乙五金厂支付全部货款,并按每天万分之二点一的法定利率支付自其收货后第31日起到实际付款日的违约金。

本案涉及的是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处罚等。

违约金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有不同的形式和适用情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法律法规对某一类合同的违约金有明确规定,并且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了违约金,都应适用法定违约金。

3、法律法规对某一类合同的违约金作了规定,但同时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已经约定了违约金,则适用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则适用法定违约金。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逾期付款,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明显不合理(超过法定标准太多),也可能会适用法定违约金。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显然过高,因此法院判决按法定标准计算违约金。

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定金都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但三种方式的适用情形有所不同:

1、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了违约金标准(即法定违约金),则应适用违约金。但如果同一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同时又约定了定金,则受损害一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

2、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或者另外订立了定金合同,则可以适用定金。以定金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不得要求对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将不被视为定金。

10.家庭装修合同的签订技巧 篇十

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提供给建筑施工企业(乙方)用于建筑、安装、装修和装饰一种的建筑工程。即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在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针对“甲供材”工程,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这两种计税方法的选择,会涉及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高低,为了节省税负,必须在与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必须考虑甲方自购建筑材料在整个工程中所耗建筑材料的比重而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否则将会增加甲方和乙方的增值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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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甲供材”的增值税法律依据分析

1、“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法律依据及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2、“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确定依据及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二是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例如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企业签订的甲供材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甲方自己采购主材2000万元,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乙建筑公司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8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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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此规定可以看出,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造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设备、材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据此,可以大概计算出“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选择的临界点。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为A,则“甲供材”中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算税方法下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11%÷(1+1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3%÷(1+3%)=2.91%×A

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2.91%×A 推导出: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7%×A

4、由于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7%÷(1+17%)=7%× A

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 A

6、结论 “甲供材”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具体是:

(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2)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0

3三、案例分析

案例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分析;

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1%÷(1+11%)-【(600-200)×17%÷(1+11%)+100×11%÷(1+11%)】 =79.27-(61.26+9.9)=8.11(万元)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00)×3%÷(1+3%)=20.38(万元)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22[400万元÷(1+11%)×(1+17%)]>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700万元=385.44万元,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12.27万元增值税(20.38-8.11).案例2: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分析

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5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500)×11%÷(1+11%)-【(600-500)×17%÷(1+11%)+100×11%÷(1+11%)】 =49.55-(15.31+9.9)=24.33(万元)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500-100)×3%÷(1+3%)=11.65万元)

因此,当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05.4万元[100万元÷(1+11%)×(1+17%)]<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500万元=234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12.68万元增值税(24.33-11.65).0

4四、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通过以上分析,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控制多缴纳税收的合同签订签订技巧是:

1、当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建筑企业采购的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11.家庭装修合同的签订技巧 篇十一

合同审查与合同签订需要

注意的问题

【内容提要】合同是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组成部分,尤其对公司企业来说,公司企业的经营离不开合同,会使用和签订大量的合同,但是,根据在诉讼中发现,在签订合同时根本不注意细节,最后导致合同的执行力就大打折扣,甚至是无效合同。结合在律师实务,在合同审查过程中的经验,需要注意的问题总结一下,当然有不全面的地方,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合同审查 合同签订 三大纪律 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

一是牢记自己审查合同的职责所在,我们尽可能把风险控制在纠纷产生之前。你在审查合同时,有个危机意识,脑海中有个想法,一旦产生纠纷怎么办,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对我们是否有不利的地方。

二是对待合同存在的问题要具有严肃性,作为律师,在审查合同过程中,一定严肃对待,但是不能掉以轻心,无论是谁转来的合同,签订这个合同有什么目的,只要这个合同有问题,你作为合同审查人员都要指出来,问题严重的合同坚决不能通过审查,不要有顾虑,也许你一次不经意的“手软”都有可能为合同风险埋下伏笔,甚至有可能造成执业过错。

三是审查合同需要细心,魔鬼隐藏于细节之中,在审查合同和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细心,细心到每一个标点符合。即便是使用制定的模板,也要细心,因为有许多地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再作修改。没有非常完备的合同,因为所有的交易个体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模板只不过是把交易的共同点提取出来,交易规则固定起来,但并不是一成不变,如果轻心大意,就会酿造潜在的风险。所以强调即便是使用合同模板,也要仔细看一遍,以免合同中有矛盾之处。

八项注意

注意一:注意合同对方主体资格。

审查合同时,必须对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我们认为这种审查应从三方面入手:

1、对合同对方资质的审查,审查中,要看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包括:对方是否是企业法人,是否通过年检,让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已经工商登记资料,新成立的公司要倍加注意,防止是皮包公司。虽然是企业法人,但是合同名称显示是该企业法人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如办公室,中心,委员会,指挥部等等这些都不行。比如说指挥部吧,有些地方政府需要兴建一个项目,往往有好多政府部门组成一个某某项目指挥部,他是一个临时性的一个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他会随着项目的完成而被撤销,按照法律规定,他都没有签订合同的资格,但是实践中由于政府的体制原因,不签还不行,除非你不做这单生意,如果和他签订合同就需要注意了,一定搞清楚这个项目的背景,由谁主导投资,建成后归口单位是谁,签订这个合同有没有超出指挥部的授权范围等等。都需要注意,别到时指挥部一撤,你找谁都不好找。

2、注意合同后面落款盖章部分的名称,需和前面保持一致,同时注意名称的准确性,一定要和营业执照的名称相一致,不能有差别,不能出现错字。前面是公司名称,后面却变成公司职能部门的名称。这是不允许的。

3、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至于是否审查经营范围,根据《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要不是国家专营,限制经营的,合同都是有效的。这方面可从宽把握。

以上只是对合同书上对方主体的书面审查,这里需要一提的是,光看手续还不行,最好由业务员作一下侧面了解,以免让对方以假乱真,在审查合同时尽量询问一下业务员。

注意

二、注意合同的内容必须齐备

按《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这是立法列举式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要比这复杂的多,合同操作性越强,那么你约定就越详细。套用现代俗语解释,合同就是立约各方制定的游戏规则,没有详细的规则,何谈游戏? 下面主要是就针对买卖合同而言需要注意的问题,这个是我们经常用到的。

1、质量条款必须写的准确,有标准的写标准,无标准的描述准确,有特殊要求的一定注明,同时应注明具体可操作的检验方法。

切记质量条款约定的含糊不清,使将来履行时无法遵循。在审查合同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单位对此不是很重视,在合同中有的只写:出厂标准,国家标准,国家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合格,良好等等,我们认为都太模糊,一定要约定详细,这也

是比较重要的条款。这个条款在合同模板中也有,属于填空题,希望大家把他填好。

质保期一定要写明,因为涉及到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问题。

2、价款或者报酬条款,必须写的具体。计量单位、单价、计算方法必须清晰明了,切忌前后矛盾。

对于合同价款一定表述要准确,用语要正确,能确定合同价款的,在合同中写明,该合同价款包含哪些费用,(如包含材料费、制作费、包装费、运输费、仓储费、检测费、保险费、装卸费、指导安装、调试、验收、技术支持、售后服务费、现场培训费等费用,为综合价),注意加上人民币还是其他币种,不能单纯光写元(此处列举《非诚勿扰》里面的台词),还要注意不同币种符号的使用,决不能大意轻心(在此列举一个案例)。

不能确定合同总价款的,一定要把计量单位、单价、计算方法约定的清晰明了,不能只写按照实际发生交易数计算,按照以前的交易习惯计算,这些都不允许的,这也是风险的潜在点,即使以前有过交易,也不能这样约定,因为一旦产生诉讼,增加自己的举证责任。

3、关于合同价款的支付问题,这个在合同中要明确一个时间点或者一个期限,时间点就是一个明确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期限呢,就是约定在完成某项行为多长时间内支付合同价款。对于价款的一次性支付就不再赘述了。

这里重点提一提是双方约定了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比一次性付款要麻烦一些,对于分期付款的时间一定要准确的描述,无论咱们作为出卖人还是买受人,因为这也是分辨违约行为的一个重要依据。实践中分期支付货款的比较多。合同法中对分期付款一个特殊的规定,就是在合同法167条的规定。合同法167条规定: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到期金额达到全部价款1/5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这一条款是法律对出卖人的救济措施。如果我们作为出卖人,就把这个规定加到合同当中去,如果我们作为买受人,我看就没有必要加了,别给自己下绊子。当时在制定合同模板时,也想加进去,考虑到每个产业单位之间的差异性以及在实践中具体运用过程中,不注意的话再成为约束我方的权利,那就违背了我们的初衷,就没有加,今天的培训以后,咱各个产业单位在审查合同时,根据情况可以加上这条。

举个例子啊,如某公司购我方一批硬件,总价款为人民币160000.00元,分三次付款,第一次付50000元,第二 次付 50000元,第三次付60000元,如果某公司第一次仅付30000元,那么,我方就可以依据合同法167条的规定,向某公司要求支付全部货款160000元,或同某公司解除合同。如果超过合同价款的1/5,但是不足第一次应当支付的费用,怎么办?很简单,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履行方式、期限,验收。

这一条款主要包括:供方发货、需方自提、第三方接货等方式。方式不同,合同的风险也有所不同。

作为出卖人时,我们应当注意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的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样约定的好处是一旦需方在接到货后违约,供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但是在实践中有时比较难以操作,上次咱们有个公司,买给学校一批设备,学校收到货也实际使用,就是不给钱,虽然在合同约定了货物的所有权保留,但是你就没有办法把货物拉回来,因为你进机房的门都比较困难了,如果把所有的设备拉回来,那么学校一切办公都得停止,有可能上升到政治的高度。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但是我们依此条款为依据,可以给学校施加压力,也向该学校的主管机关反映,也可以依此条款,向主管机关施加压力。

作为出卖人时,我们要注意收货方式,因为这关系到合同的履行问题。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收获单位的相关信息,一定完全按照相关信息发货,注意该货物的签收人就是合同中约定的收货人(包括第三方收货,即存在最终客户收货的问题),不然对方收到货后不承认,你一点办法都没有。这种情况在咱们产业单位出现好多次。合同中有约定,但是实际签收人是别人,最后买受人不承认了,说没有收到货。你还得举证证明,签收人就是买受人的员工,那就累了,并且非常难举证。现在我们主要是通过物流公司发货,也要求物流公司返回回执单,由于物流公司的责任心不是很强,回执单往往很久才能返回,甚至就不返回。在此提醒各位的是,以后选择物流公司尽量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管理规范的物流公司,作为出卖人时,我们应当注意运费和保险费的承担,这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好。同时也要注意风险的转移,从什么时间点货物灭失的或者毁损的风险开始转移,这个也比较重要。

在审查合同时,确认合同履行期限,这个和付款时间一样重要,无论作为出卖人还是买受人,一定要约定好履行期限,这也是判断对方是否违约、我方是否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关键。

验收货物的条款务必也注意审查,审查的重点就是货到后多长时间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后果,以及验收的方式。注意

三、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

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十分重要,也是促使合同双方认真履行的“帝王条款“,只有约定了违约责任,才能使不遵守合同约定,不全面、客观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所顾虑,有所思考,其不履行合同的后果是明知,只要其承担比较重的违约责任,让其感觉只有履行合同才是明智的。违约责任尽量写细、写恨!当然,违约责任要有一个度,如果约定过高,也不太现实,并且在诉讼中可以调整的。尽量把违约行为写详细,违反了哪些行为可以承担违约责任,要表述清楚,不能模棱两可。

同时,在约定违约责任时要特别注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 可能造成的损失。为什么说这条呢,主要是这条规定了有个预期合同利益。什么叫预期合同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牟求期待实现的财产利益。我签订这个合同,我就能产生多少利益,这个事可以预见的。在实践中,有的产业单位购买了如神州数码或思科的软件,然后再卖给其他客户,中间有个差价,那么,这个差价就是公司的利润,也是预期利益,如果因为神码或思科的违约,导致我们不能产生这个利润,那么我们也是受到损失的。因此,在约定违约责任时,一定要将各种可能预见到的损失写上!避免对方违约后,因赔偿额度不明而再起纠纷。

关于定金问题,要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1)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规定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

(2)订金:在法律上订金被认定为“预付款”,它并不具有债权担保的性质。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或没有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作为预付款的“订金”则应当全部返还。

(3)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经常将“定金”写成“订金”,我们一定要注意区别:

一是定金具有债权担保的性质;而订金不具有债权担保性质。

二是定金具有惩罚性;而订金不具有惩罚性。

三是当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时,定金的处置应视具体违约情况而定: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不还定金。而此时对订金的处置情况则不同:即订金应当全部返还给交付订金的一方。因此,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2、合同条款中对违约责任约定的几种选择方式:

一般情况下,在谈判及签约过程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有以下几种方式:

(1)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较为普遍适用;但应注意的是“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违约金与定金只能取其一。

注意

四、注意解决争端方式的约定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出现最多的就是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该条款无效。争议解决的方式有三种,首先双方应当选择是协商,毕竟都是合作伙伴,在协商的问题上要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讲和谐。其次选择诉讼或仲裁。选择诉讼的,一般不允许只写按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允许只写向当地法院起诉,大家都知道,合同纠纷一般是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你写了上面两种情况,等于没有约定。约定管辖虽然可笑,因为都是中国的法院,都适用同一部法律,大家都在同一个法制天空下,但是,各位同仁应该知道,中国的法律有时会“横看成岭侧成峰”,同样一个案件,都有可能产生截然相反的结果。约定管辖因为我们还要考虑诉讼成本的问题。

选择仲裁,仲裁程序启动根基在于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需要注意:

1、仲裁机构不明确,就是光说产生争议后,向相关仲裁委员会仲裁,没有指明是哪一个;

2、既约定仲裁,有约定向法院诉讼的,约定无效;

3、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产生争议后又不能确定一家的,约定无效;

4、约定了某个地方的仲裁机构仲裁,如果是一家还好确定,但是该地方有两个仲裁委员会,产生争议后又不能确定一家的,约定无效。如约定仲裁地点在北京,没有写哪个仲裁机构,北京有两个,有北京仲裁委员会,还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不好确定,就无法仲裁。还有注意的一点就是,在地名后面没有“市”这个字,济南的,就称之为济南仲裁委员会,虽然不影响效力,但这是个细节。

对于涉外仲裁,一定要约定适用中国的法律,因为适用外国的法律我们都不懂。有次我看到一个合同版本,约定使用德国的法律。这样显然不适合在中国签订。

注意

五、注意合同效力的审查

作为合同审查员,我们不但注意到上面的问题,同时还要注意到合同效力的问题。

1、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区别

合同成立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的事实的判断;合同生效是对“当事人是否受合同约束”的法律状态的认定。合同成立,但不一定生效。合同成立后,也许就没有机会生效,它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

2、合同生效的情形

1)成立时即为生效,合同没有任何附加条件,成立时就会发生法律效力,2)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a、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并规定批准、登记后生效的,如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合同不生效b、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批准、登记后生效的,如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转移

c、合同自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时生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如约定本合同需要公证。需要注意的是,约定的条件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也没不能危害其他人的利益,这个条件是客观上可能发生的。期限也是可以到来的,有生之年啊!

3、合同无效的情形与后果

掌握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是审查合同的又一关键。签合同的内容是否可行?能否切实履行?审查合同是否真正有效?关键要看合同中是否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无效、免责无效、格式化条款无效的情形。

第一、法定无效:即《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无效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中,其中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有关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是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外的强制性规定,如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不是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第二、免责条款无效:即《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两种免责条款无效:

第三、格式条款中的免除、加重、排除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在签合同时为方便,由一方自定的广泛使用的合同条款都是格式条款。按《合同法》 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 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人们常见的店堂告示:旅店贵重物品自行保管,丢失不负责任等。就是无效的。

合同被确认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要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赔偿;因履行无效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4、与效力审查有关的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不是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本身有瑕疵时不一定影响合同的效力,如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注意

六、注意权利义务的对等

审查合同,注意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起草或审查一个合同,光想着增加自己的权利,减少自己的义务实不可取的,或者大玩文字游戏,设置文字陷阱,都不是一个合格的合同,这种合同也得不到对方的认可,那你写了白写,大家都不是傻子。要讲究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不能太失衡。

但是,我们审查合同中考虑到权利义务平衡的同时,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维护好我们的利益。如我们作为出卖人吧,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只要我把货交给承运人,合同风险就转移给买受人,但是如果我们作为买受人,这样的条款就不能有了,这是法律允许的。

注意七、注意加盖公章

其实讲到这点,大家都认为不值得一提,盖章谁不会呀,但是,在合同中盖章一定要注意,不能小看,就有因为盖章的原因导致合同不成立的例子。

盖章注意一下几点:

1、要加盖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允许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其职能部门的章;

2、公章名称和合同书中对方名称以及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这是必须注意的,不能有任何差错,有个例子就是,下面有个产业单位的合同,合同书上是一个名称,加盖的公章是一个名称,营业执照上又是一个名称,不能使用简称,一定要具体;

3、加盖公章盖在相应位置;

4、盖公章一定注意鉴别其真伪性(通过盖章的地点,盖章的人员等等),别随便拿个公章就盖上,咱有个产业单位,当时签订合同时,有个担保函,并加盖担保人的章,这个合同产生纠纷后诉至法院,把担保人共同列为被告,结果担保人提出异议,说公章是假的,也从来不知道这个单位,并报了案,人家拿出真公章,别说鉴定了,肉眼都看出来不一样的,并且人家从没有更换过公章。主债务人下落不明,担保人又是假的,我们遭受了损失。

5、合同文本两页以上的,一定加盖骑缝章,防止对方“狸猫换太子”。从中抽取一页,然后再增加一些内容,反正现在都是打印的,导致两份合同不一致,到时鉴定真伪都困难。注意

八、注意合同的用语以及错别字

在合同审查中注意语言的运用要准确,尽量不要产生歧义,不要使用模糊的词语,合同用词尽量不能使用形容词如“巨大的”、“重要的”、“优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如“大约”、“相当”,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若必须用该字眼,就应写下“包括但不限于┅”),简称必须有解释,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定义,用词要统一,标点符号亦不可轻视。俗话说:一字值钱金,合同文书表现尤为典型。合同用语不确切,不但使合同缺乏操作性,而且还会导致纠纷的产生。

如果有外文合同,尽量不要直译,因为特别绕口,同时约定,如果产生争议,以中文版本为准。

再加盖公章前,再仔细检查一遍,有无错别字等,同时注意版式,编号,字号,页码等细节。

12.签订商铺买卖合同需注意 篇十二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建材公司去年在某建材市场购买了一个铺位。签合同时,双方未约定市场性质。搬入后不久,因建材市场竞争激烈,发展商将市场改为灯具市场,造成建材公司难以继续经营。该公司与其他建材公司联合找发展商交涉,发展商以合同中对此并无约定为理由,让建材公司哑口无言。该案中,发展商的行为极大损害了业主的权益,令业主陷入了两难的境地——继续在灯具市场里经营建材,显然会蚀本;而出售铺位,又难免贬值。从该案中可以看出,购买商铺与购买住宅所考虑的方面有所不同,对签约的要求更高,绝不能随意签约。以下就是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时要注意的常见问题。

一要注意公用分摊面积。一般来说,商铺的公摊面积占建筑面积的30%~40%,有的甚至超过50%。对此,开发商当然自有说法,但对购买者来说,商铺的单价高于住宅物业,即使是允许范围内的误差,也可能会带来几万元的价格变动,打乱购房者的预算。

要避免此情况的出现,建议购房者选择按使用面积计价的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摊面积的大小与产权归属,确定公用部位的规划设计。只有事先约定严密详尽,才能在前述情况出现时顺利维权。

二要注意返租承诺。返租是指购房者支付房款后,若干年之内将物业交给发展商经营出租,业主即可获得固定的返租回报。从表面上看,返租带给购房者的是稳赚不赔的收益,但事实并非如此。以下这个案例或许能给购买者带来一些警示。林先生购买了某在建大型商场的一个铺位,与发展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与返租协议书。双方约定:林先生同意将物业租给发展商;发展商在三年内支付总房款22%的返租回报。然而一年后,发展商未能按约交房,也没有支付返租回报,当林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发展商支付违约金、返租回报金及滞纳金时,却被告知因林先生未将物业交付给发展商,双方签订的返租协议不具备生效条件,他要求的返租回报不获支持。

除了延期交房导致返租回报难以实现外,有相当多的发展商采取了非书面承诺的方式,仅将返租承诺写入广告或由售楼人员口头承诺,而在购房合同上却无相应约定。此情况下,如发展商不给予返租回报,购买者很难要求其兑现承诺。

三要注意贷款风险。个人商铺贷款具有比例低、年限短的特点。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60%,贷款期限也只有1O年。另外,银行对商铺贷款者资质的审核也比住宅贷款更严。当投资者考虑贷款买铺位时,必须意识到贷款申请不能通过时,自己将面临的付款压力。

13.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篇十三

(销售部法律培训材料)

作为合同不同的当事方有不同的考虑,签署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必须保持平衡,这种约定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公平合理,有理有据,才具备可执行性。今天,我们就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重要事项逐一分析:

一、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事前充分了解摸底,做好资信调查的原则。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是陌生人的社会,我们时刻都会面对形形色色的、从未谋面的交易对象,有的甚至是国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因此,在签订合同前,有必要做好交易对象的资信调查工作,做好合同风险的事前防范,避免合同欺诈的发生。资信调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请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介绍其自身的基本情况(例如公司网站、公司画册,简介),并要求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文件;

2、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主动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工商登记(企业性质、设立、变更、年检)情况、申报纳税与纳税情况、企业的流动资金规模和银行借款与还款情况等,并与其介绍的情况进行对比,从而判断该企业的诚信程度;

3、调查对方企业的股东或者投资人构成情况,看是否是夫妻、父子、兄弟等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开办;

4、调查对方企业是否存在隐名股东;

5、调查对方企业是否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情况;

6、到工商、国土、房管、交警、车辆管理、公证等产权登记部门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及其抵押情况;

7、到对方单位实地调查其财产及其经营情况;

8、了解对方的对外投资情况,及其所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

9、调查了解对方企业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仲裁和诉讼事项以及相关事项的执行情况;

10、其他有关事项,在企业法律顾问的协助下进行调查。以上所列举的仅是企业资信调查的部分事项。具体签订合同时,可根据合同的性质、复杂程度、双方的交往程度及实际可能采取的调查手段等因人制宜、因事制宜地决定调查项目和调查重点,如果双方之间有很深的信任关系,自然也不需这么多的程序,总的原则是既不能失掉商机,也不能掉以轻心。

(二)遵守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合同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把握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充分把握、合理运用法律规定中对本方有利的规定,并将其充分体现在合同中。对那些对本方不利的规定,就应在合同中适度回避。

(三)严格保密,坚守底线的原则。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合同文本由谁起草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应当主动争取合同的起草权。如果对方坚持要起草合同,也应在谈判时同时提交本方起草的合同文本。因为拥有合同的起草权就拥有主动权,通常会给对方先入为主的印象。如果不是原则问题,对方一般不会提出异议,即使提出异议,在本方稍加坚持并说几句“人情话”的情况下,如果对方只想做“君子”不想做“小人”,也容易放弃。当然,最初的合同文本一般不可能就是正式文本,通常都要经过双方的多轮洽谈,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才能签订。在谈判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谈判纪律,保守商业秘密,杜绝将己方的底线透露给对方,尽可能使所签订的合同优于合同底线,尽量不签订突破底线的合同。

(四)平衡合同风险与确保交易成功的原则。企业都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都要将经营中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因此也就不可能签订某一方完全规避风险的合同,关键是把握好一个“度”,既要将风险降到最低,又要努力确保交易成功。当然,对于那些恶意的劣质客户,也不必过于迁就。

(五)尽量有相关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合同的签订过程是一个专业性较高的工作,虽说格式文本比较方便,但不同的合同有不同的特点,要想制作出一份操作性强,规避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风险,相关法律专业人士的参加还是很有必要的。

二、签订合同中应注意的具体事项(仅就买卖全责作说明)

(一)关于质量问题。首先,对质量有有一个明确的约定,如果有国家标准应采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也要约定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对于质量异议,一般约定需方或使用单位在收货后×××日内书面提出质量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提出质量异议的权利;供方在收到需方提出的质量异议书后×××日内给予答复。需方或使用单位必须在收到供方的质量异议答复书或者双方对质量问题的处理协商一致或者供方对需方提出的质量异议逾期未予答复后才能将所购产品投入使用。

(二)关于价格问题。商品的价格随市场变化而波动,影响其价格波动的因素就更多。签订合同时,从需方的因素,可着重考虑如下因素:

1、需用量的多少。一般情况下,需用量越大,价格越低。但有时也会出现特殊情况,使价格偏离这一规律,如钢材货源供应紧张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

2、往来的次数和供需双方的交往程度。供需双方往来的次数多,交往的程度深,供方给予需方的价格优惠相对就多一些;反之,对那些很少有生意往来,甚至是第一次进行交易的需方客户,供方由于对其资信状况不太了解,往往会更多地考虑交易风险,从而将价款可能无法收回的风险考虑进去,价格自然会定得高一些。

3、付款方式。不同的付款方式也是影响价格高低的因素,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先款后货的,价格可偏低。需方支付大部分或者全部货款后,供方才供货的,经营风险已经转移到需方身上,供方的风险很小甚至不存在。在此情况下,供方不但能够可以收回货款,还可能节省包括差旅费、人工费、财务费用等其他费用,因此,价格可适当偏低。

(2)边付款边供货的,价格适中。此种情况下,供需双方都需要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因此,价格可适中。

(3)先货后款的,价格可偏高。与第一种情况正好相反,交易风险由供方承担,因此,价格可适当偏高。(但是与不熟悉的外地客户初次合作时,不建议使用先货后款的方式合作)

(三)关于付款问题。合同价款的支付,是签订合同时需特别注意的重点问题。市场条件下的企业应该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要讲求经营效益,而不是单纯追求销售额,更不是单纯追求生产量。如果卖出去的商品收不到货款,那样只会生产得越多,销售得越多,亏损越严重。为了确保货款能够及时足额地收回,必须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把好合同签订中价款支付及其方式的关,从源头上降低交易风险。具体说,可概括为以下几种情况:

1、现款现货。一般适用于对需方的情况不了解,或者需方曾经有不良的信誉记录,供方难于信任,需方又急于要货或者供方的价格、质量、品种、规格等较市场一般情况要好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供方的风险较小。

2、先交10-20%的定金,发货前付清货款的。一般应注明:定金款到之日起,合同开始生效。这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有点类似,这里不再赘述。

3、先货后款的,供方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要特别慎重,最好不采用这种付款方式。特殊情况下必须采用时,也要尽量采用边货边款的方式,并特别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1)需方的整体实力、信誉度。需方的整体实力强,信誉度好,付款条件可适当放宽;反之,需方的整体实力较弱,信誉度较差,付款条件就应从严把握。(2)是经营单位还是实体。一般来说,经济实体的实力较强,稳定性较好,正如俗话说的“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而经营个体户或个人经济实力相当较弱。因此,需方若是实体,付款条件可适当放宽;反之,需方若是个体户或个人,付款条件就应适当从严。

(3)资金额度的把握,即每期付款的额度及合同总价款的大小。资金额度小的合同,付款条件可适当放宽,有时可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资金额度大的合同,必须采取边货边款的方式,分批发货分期付款,并且前一批货款未到前,应立即停止下一批供货,以防恶意拖欠货款甚至合同诈骗事件的发生。对于那些巨额合同更应该注意这一点,并可派专人到需方监督合同的履行。

(4)付款时间的长短。需方付款时间较短的合同,可采用先货后款或者供应大部分货物后再付款的方式;而需方付款时间较长的合同,就必须采取边货边款的方式,并约定付款担保条款(即与需方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或者个人作为保证人,在需方不能履行债务的时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手续交接过程:

A.对于自提自用的,合同上应注明清楚:由需方前来办理提货单的签字手续。务必申请需方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专人来提货。

B.对于送货到需方的,合同上应注明清楚:由需方保管员在送货收料单上负责签字。务必申请需方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专人来签收货物。

C.如果供需双方约定送灯具等到工地由第三方收货的情况,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上注明清楚:务必申请需方提供授权委托书,载明需方指定×××单位×××人负责办理收料手续。

D.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签订合同时须要求需方提供加盖需方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方收货的人若非其法定代表人,收货人必须持有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需方单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授权期限等。(6)保证及担保因素: A.对于有的需方单位的公司名称较多,应注意把有实际财产能力的个人作为担保,在合同付款条款上要注明:货款由××个人负责承担付款连带保证责任。同时注意,该合同必须有该担保人的签字才有效。

B.对于有实体能力的单位用料应在合同上注明:货款由××单位负责承担××公司的付款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也应注意,该合同必须要有担保单位的签字盖章才有效。

(四)服务方面的问题。

1、交货时间:需方要求的交货期,合同上最好使用“力争于×年×月×日之前全部发出”的文字来表述。若需方不同意使用这样的文字,可在争取到较长的交货期后,用“不得迟于×年×月×日”之类的文字来表述。

(五)违约责任方面。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而不能约定为“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也不可一概而论,对于那些先货后款的合同或者合同标的较大,边货边款的合同,可加重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约定延期×××天,供方可解除合同,需方赔偿供方的损失,已付货款不予退还;而对于那些现款现货或者先款后货的合同,可约定较轻的违约责任或者不约定违约责任;针对那些需方支付能力很强,供方货源充足的情况,可约定需方拒绝收货的违约责任。

(六)解决合同纠纷的问题。

14.买卖合同签订技巧有哪些 篇十四

一 关于辨别确定买卖合同主体的技巧。

在买卖合同中,第一需要确定的就是合同主体问题。现实中因为主体问题发生纠纷甚至被骗的现象比比皆是,需要特别引起签约当事人的注意。

1.编造虚假主体。表现之一是合同中对方虽然声称属于某某公司,但拿不出营业执照和公章。表现之二是对方虽然出示了营业执照和公章,但属于伪造的执照和公章,根本没有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表现之三是已经注销了的公司,由于执照和公章工商部门没有依法收回,仍在公司部分人手里用来签订合同蒙骗当事人。对于这类编造需要签约注意的鉴别方法就是去工商部门查询登记情况,核实一下是否与对方出示的证件一致,对于不能出示公司证件的却声称某某公司的当事人直接否决掉。

2.对方没有履行能力。

有些当事人虽然证件齐全,但因为注册资金不到位或者属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公司也没有任何的有价值的资产,只有一间租来的办公室。对于这类公司一定要慎重,建议不与之签订合同,或者要求其提供足够的担保方可与之签订合同。与这类公司签约事前的资信调查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有太多的类似教训值得借鉴。

3.要审查合同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限。

在买卖合同中,经常有代理人(公司业务员、销售经理等)以被代理人某某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如果是在被代理人依法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应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结果。但是,如果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超期届满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这个买卖合同的结果只能由代理人自己承担,如果代理人没有履约的能力,则损失就很可能无法挽回了。因此,在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签约的情况下,需要代理人出示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书,并向被代理人核实确认,方可签约。

4.合同当事人的相关信息要尽量详细。

因为这些信息是确定法院管辖、对方联系方式、确定证据真实的有力保障。比如,对方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管辖是实际经营地址,当发生合同纠纷以对方注册地址起诉到法院时,对方为了拖延时间就会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法院将案件移动到其实际经营地法院审理,一旦法院确认管辖异议成立,则时间将会拖延数月之久。,另外,明确对方当事人经营地址也有利于我方在履行通知等义务时,可以直接以该地址送达相关通知,防止对方以地址不符抵赖。因此,务必要求对方在合同中注明经营地址。再比如,如果将对方传真号、电子邮箱、手机号等明确写进合同,可以确定双方发送和收到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防止对方否认。

二 买卖合同内容签订技巧

1.合同数量、质量、型号和价款约定要明确。

在买卖合同中,合同的数量、质量、型号和价款是必不可少的合同要素,必须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在现实中,有些合同签订的过于简单,只有买卖货物的数量约定,合同的质量和型号、价款等只是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对方否认的情况下,守约方的合法权利就很难被法院保护;而且有的当事人往往就是利用合同的约定不明而故意偷工减料、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使得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因此,关于合同的数量、质量、价款和型号等务必要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尤其对特殊材质有特别要求的或者对尚无相关标准的产品,

一定要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规定,千万不可以“符合国家标准”等含糊、笼统的语言代理具体要求。对于已经签订的合同约定不明的,就要签订补充协议加以明确。质量有时不好形容,我们可以从正反两方面界定,比如“合同货物应符合某某条件,不得出现某某某情况等”

2.交货和付款方式约定务必明确。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最主要的义务是交货,买方最主要的合同义务就是付款。因此,对于交货和付款的履行方式是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

第一、关于交货的约定。交货有买方自提、卖方送货和委托运输三种方式。交货方式不同主要涉及到三个问题,一是运费承担问题,二是合同履行地问题,三是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问题。关于交货方式以及运费承担问题一定要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按照法律规定,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是合同诉讼的法院管辖地,如果是买方自提,则合同履行地就在卖方所在地,如果是卖方送货则合同履行地是在买方所在地;合同标的物的风险也是自货物交付时发生转移的,即买方自提的情况下,如果运输途中出现货物毁损,买方承担损失风险,卖方送货的情况下,运输途中发生货物毁损由卖方承担损失。可见,交货方式是十分重要的。 第

二、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付款方式有先交货后付款、先付款后交货、先付首付款后交货验货再付剩余款,等等。付款方式不同,法律意义在于合同履行的先后。如果合同约定,买方先付款或者先支付首付款,卖方再交货,买方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卖方就有权拒绝交货;同样,如果合同约定,卖方先交货买方后付款,则卖方在未交货的情况下,买方有权拒绝付款,这叫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付款方式的约定不同,可以作为判断违约责任的一个很很重要的依据。另外,在付款问题上需要防止对方开具空头支票,或者提供其他有瑕疵的支票。

3.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明确。

约定违约责任就是为了防止合同当事人违约,或者违约后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关于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的确定需要注意三点:

第一、在合同中需要约定比较高的违约金有利于约束、督促容易违约一方积极履行合同;一旦一方违约,守约方也可以获得较大的补偿。

第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同时还约定了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的情况,则应该在合同中详细约定损失的计算方法,而不可以一句笼而统之地“赔偿损失”代替赔偿损失的具体计算标准。否则赔偿损失将很可能成为一句没有任何价值的空话、套话。

第三、在合同中除了约定违约责任或违约方赔偿损失的同时,建议还要约定,违约方除了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外,还应该支付守约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这样,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承担将大大减少到0,有利于对违约方形成惩罚性警示作用,违约的机率将大大减少。

4.合同的履行期要具体明确。

第一、履行期间的起止日要准确,不应出现“三日后付款”“五日后送货”等看似准确其实不准确的描述。

第二、期限计算方法要明确、准确。是自当日起开始计算,还是从次日起开始计算,最后的履行日为节假日该如何处理等。

第三、注意分批计算的方法要明确易行。分批履行的,不能笼统的说“30天内分三次履行”,尽量再详细些“第一批什么时间履行,第二批什么时间履行,第三批什么时间履行”。

5.货物的交接与验收要明确。

首先是交接人要明确,特别是自提货的提货人及送货时的收货人一定要明确,防止对方不认帐。其次是交接地点要明确,自提货应该在哪提,送货应该送到哪,等等。

最后,货物的验收要注意验收期限,验收方法、验收人的签字盖章等。尤其存在验货付款的情况下,更应该有验收合格的证明。

6.争议的解决方式要明确。合同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有两种,一是仲裁,二是诉讼。如果约

定采用仲裁解决,则务必要明确提交由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实践中,经常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比如,有的合同中约定,合同发生争议后,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提交北京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这就属于约定不明。因为,第一,在北京不止一家仲裁委员会,到底约定哪家,不明确,仲裁不会受理。第二,北京不存在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正确的名称应该是北京仲裁委员会,多了一个“市”就导致约定不明了。

关于约定诉讼的管辖法院,有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几种方式,由于目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合同当事人争取法院管辖的现象颇为激烈,甚至各不相让,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为了使合同达成一致,不妨采取不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而是想方设法使得合同履行地在自己一方,既不易被对方察觉,又不伤和气,也不失为一个好方法。篇二:合同签订技巧

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即双方当事人名称不能错。如果是以公司名义签,则要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果是以非公司制企业名义签的,则提供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如果以个人名义签的,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并注意上述证件名称是否一致。

(二)标的;即买卖货物的名称、型号、或类别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单价昨总价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双方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

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合同法》以上规定只是作为只是作为参考,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增减有关条款。但在实践中,以下这些条款是必须的:

1、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如果是法人,则需法人的名称。必要时还可查看当事人的身份证或执照;

2、合同标的:如果是买卖合同的话,需要说明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数量等;如果是提供劳务,则要说明劳务的类型、劳务的标准;

3、价格:要注意货币单位;

4、履行期限:超过履行期限会导致违约,甚至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5、违约责任:一般约定违约金比例或损失赔偿办法;

6、纠纷解决方式:约定是采用仲裁还是诉讼的方式。如果约定仲裁,最好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

7、法律适用问题:这牵涉到诉讼发生时将向哪里的法院起诉的问题;在国际买卖合同中尤为重要。

严格来说,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还应包括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和履行协助义务的内容。在这里我们不涉及这个方面的内容。

合同有多种形式,我们强调合同应以书面的形式签订。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它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其次,避免双方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再次,预防合作方对业务员的职务行为不予认可。

一、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

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处理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二)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

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大家也许要说了:我不是学法律的,也不是整天和文字打交道,要求我把合同订得如此完美,这个标准是不是太高了。我们认为,只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充分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不断地总结经验,加上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座的每一个人都可以把合同订好。

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对文字表述的审查能力也许不是一时半会就能提高的,但是对条款实质内容的审查却是每个人都可以做得到的。

1、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案例一、天虹公司生产z型钢,z型钢可以用a、b两种标准制造。客户明确指出z型钢的指标必须符合b标准,并将b标准做为合同的附件。可是业务员在合同的产品质量标准一栏,填上了a标准。车间也按照a标准生产了该批货物。客户收货后进行化验,发现各项指标不符,要求天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天虹公司主张a标准是经过双方的协商才写入合同的,应按a标准供货。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本案例属对合同条款有争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

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就是依附件中约定的标准生产,天虹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3、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签订合同的细节与技巧

我的讲座从一个名气大得很的人物观点说起,这个人就是通用电气(ge)董事长兼ceo,杰克·韦尔奇,这位被誉为“世界第一ceo”传奇式人物在短短间,使ge的市场资本增长30多倍,达到了4500亿美元,排名从世界第10提升到第1。他所推行的“6个西格玛”标准、全球化和电子商务,几乎重新定义了现代企业,在其堪称一部“ceo的圣经”自传中介绍他的管理思想和经验时提到这么一个观点:“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今天的主题是:谈谈签订合同的细节与技巧。

签订合同要注意两个原则:一是确保合同的完整和合法;二是维护已方在合同中的利益。根据这两个原则我认为签订合同时在已有的格式合同基础上应注意如下细节与技巧性的问题。

一、注意合同主体资格问题。

一份合同至少会涉及两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时,作为参与签订的一方,要注意合同的主体问题,就得一要弄清楚自己代表的是谁,二要弄清楚与谁签合同的问题,三要弄清楚对方是否为我们设置了主体资格的陷阱问题。

(一)、要弄清楚我是谁。

案例:刘福明借贷案对方律师的两个观点,一是矿石买卖合同而不是借贷合同;二是永顺磁选厂运的矿不能按三高公司的货计价。

错误之处:一是混淆了买卖合同的概念,二是混淆了永顺磁选厂与三高公司的关系。问:什么样的合同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问:永顺磁选厂与三高公司是何关系?

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公司与下属机构,我们要分清楚你是以哪一个主体在与对方签订合同。

(二)、要弄清对方是谁。

与你签合同的对方,并不是我们有些人想像的那样简单,只要他能拍板,他就是合同的主体。其实与我们签合同的神仙,我们可以分为两路,一路是公民(自然人),另一路是法人(主要是企业法人)。

1、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通俗点说,就是一对父母亲造出来,普通的实实在在的人。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是指个人合伙。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就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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