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留守儿童救助保障制度(共13篇)
1.贫困留守儿童救助保障制度 篇一
馆驿镇李庄小学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贫困学生的制度和措施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梁山县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精神,落实义务教育的实施意见,切实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贫困学生的“三关“儿童工作,大力开展社会关爱活动,让他们健康快乐的成长,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围绕“三关”儿童让他们得到更多关爱、得到更多扶持、得到更多锻炼,努力营造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促进他们身心全面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校园、和谐家庭服务。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三关“儿童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关爱学生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制度,明确职责,形成比较完善的工作网络,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玉顺 副组长:耿红强 成员:各班班主任
三、工作对象与主要目标(一)工作对象
关爱“三关”儿童工程实施工作的对象: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贫困学生。
(二)主要目标:
1.建立“三关”儿童档案;
2.100%的留守儿童都有临时监护人;
3发放一份调查表,调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家庭情况、父母工作情况、父母与孩子的沟通交流情况。
4、开好一次座谈会,通过交流,向农民工朋友宣传政府对农民工子女的关爱政策,介绍学校情况,了解农民工朋友在教育方面的困惑以及对学校的要求。
5导全校学生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学生,引导和激励更多的人加入助残志愿行列。
6通过活动培养残疾孩子勤奋学习,自强不息的精神。
四、工作措施与办法:
1、密切关注、增强情感投资。学校是他们的第二个家,老师就是他们全权负责的“父母”。学校和教师密切关注他们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变化情况。
2、对这三类学生开展学习辅导、思想教育、生活服务。
3、学习上对他们无微不至的关怀,更重要的是始终注重他们的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使他们经常受到老师的表扬。
4、组织班干部协助老师对他们进行动态跟踪,有的放矢地做好相关帮扶工作。
5、确定监护人员、家校通力合作。发挥“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合力作用。
6、健全档案、及时掌握他们的信息。
7、保持融洽感情、填补感情沟壑。
五、制度与方案:
1、启动关爱留守儿童主题教育,向全校师生发出倡议。各
年级办公室电话为留守儿童在课间、休息时、双休日或节假日与家长联系、沟通提供方便,增进学生与家长的感情。
2、各班教师每周与1—2名留守儿童谈一次心,了解他们近期的学习、生活、情绪、交友、身体等方面的情况,交流感情,培养学生良好的心态和健康的心理。
3、由各班班主任及时了解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心里的烦恼,及时对其进行解答和帮助。
4、成立心理咨询室,聘请有教育经验的老师主动接近问题学生,对其学习、生活加以关注,建立档案,有意识的进行心理辅导。让他们在学习习惯、道德认识、思想状况上有所提高,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
5、开展关爱残疾小伙伴“五个一”活动:开一个帮助残疾小伙伴的博客;搜集讲述一个残疾儿童的故事;送给残疾小伙伴一个甜甜的生日蛋糕;做一件好事帮助残疾小伙伴解决一个生活小难题;与残疾小伙伴结成帮扶对子成为朋友。
6、教师在班上要大力开展赠一张生日贺卡、写一篇生日感言、送一句生日祝福,逢假日还可以举行生日party、卡拉ok、讲故事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简便易行、温馨祥和的活动,让“三关”儿童学生过一个快乐的生日。
五、具体要求
1、全校广大教职工要充分认识这项活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和现实意义,要从办人民满意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和高度出发,扎实抓好关爱“三关”学生工作。
2、各年级各班要结合本方案制定相应的活动计划,确保活动有
序进行。
3、明确职责分工。党支部、工会、政教处、教务处、后勤处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密切配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活动收到实效,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让我校所有“三关”学生都得到温馨的关爱,和其他孩子一样健康成长。
4、不断总结经验,突出特色,大力宣传,扩大活动的社会影响,让更多的社会有识之士关爱“三关”学生。
馆驿镇李庄小学 2016年9月1日
2.贫困留守儿童救助保障制度 篇二
关键词:贫困儿童,现状,救助,福利
1 我国贫困儿童生存现状
目前, 我国对贫困儿童的界定标准不统一, 且国家层面上也未明确这一概念, 因而对这一群体数量的统计也很粗略。2012年亚行经过对16个省的抽样调查推测, 我国目前有超过900万名的贫困儿童, 而这还是保守数字。而贫困儿童中有大部分都生活在农村地区。[1]
我国贫困儿童中绝大部分面临着身体发育问题, 营养物质严重不足; 衣着破旧, 融入同龄人群体存在障碍; 居住环境差, 缺乏独立的生活、学习和娱乐空间。还面临生活卫生设施差、安全饮用水缺乏、资源获取困难等问题。[2]在医疗卫生方面, 贫困儿童医疗保障只能单一的依赖父母参加医保, 医保体系十分脆弱。在教育方面, 贫困儿童的辍学率和失学率都较高。[3]在心理方面, 很多留守贫困儿童也面临一定的心理“边缘化”问题。
2 贫困儿童的界定与测量
国际上对儿童贫困的定义由来已久, 也存在一定差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 UNICEF) 指出贫困儿童就是指“儿童不能作为完整且公平的社会成员参与社会, 自身发展的能力受阻, 儿童在生存、成长、发展过程中, 被剥夺了物质、精神及情感资源获取的权利”。[4]基督教儿童福利会 ( CCF) 也进一步提出了儿童贫困与成人贫困的差异: 排斥、剥夺和脆弱性: 即遭遇不公正待遇, 被否定的话语与权利; 发挥自身潜能所必需的条件被剥夺; 对其所处生活环境中的危险缺乏应对能力。[5]加拿大国际发展署 ( CIDA) 则以人权为基础来定义儿童贫困, 认为儿童贫困是对人权的侵犯。
关于儿童贫困的测量, 比较常见的主要有四种方法:货币分析法、剥夺法、社会排斥法以及福利指数法。[6]货币分析法是比较传统的贫困测量方法, 主要是通过家庭的收入和消费情况对贫困进行测量; 剥夺法使用食物剥夺、居所剥夺、健康剥夺、饮用水剥夺、教育剥夺、生活的基础设施剥夺、信息来源剥夺7个指标来测量贫困; 社会排斥法的衡量指标主要与住房、就业、收入、公民权以及社会关系有关, 儿童社会排斥既包括限制儿童参加社会活动, 也包括父母、家庭以及邻居可能对儿童产生的影响;福利指数法采用8个指标对贫困儿童进行测量, 包括: 物质生活资料、住房、医疗、主观福利、教育、儿童的社会关系、公民参与性、风险和安全性。[6]
货币测量法可以将儿童贫困进行量化, 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解释性。但是该方法仅仅关注儿童贫困的一个维度, 即收入/消费维度, 而忽视了教育、医疗等其他维度, 忽略了儿童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差异性以及不同类型儿童的差异性需求。而剥夺法、社会排斥法和福利指数法等儿童贫困测量方法从不同的视角, 采取多维指标体系对儿童贫困进行测量和识别值得借鉴。我国学者王小林基于阿玛蒂亚·森的多维贫困理论, 建构了一个测量贫困的多维指标体系, [7]并结合《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的儿童基本权利体系和我国的实际情况, 建构出基于儿童权利的儿童多维贫困分析框架。其儿童多维贫困分析框架包括五个维度的指标: 生存、健康、保护、发展和参与。[8]其多维贫困分析框架为我国儿童贫困问题的深入研究指出了一条可行的路径。
3 贫困儿童社会救助政策研究
从国际上来看, 贫困儿童进行救助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9]一是有条件的现金转移支付, 如低保等; 二是基本公共服务费用的减免或者补贴, 如教育费用减免、寄养服务等; 三是针对贫困儿童家庭的就业政策和家庭政策, 如促进母亲就业政策、产假政策等; 四是针对儿童自身成长的保护与支持政策, 如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等。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专门针对贫困儿童的救助政策, 现有的救助政策主要分散在各种社会政策中。针对贫困儿童的救助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基本生活救助, 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供养制度等; 二是教育救助, 如“两免一补贴”政策、“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 三是医疗救助, 如儿童大病救助、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救助政策等。[10]在贫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方面, 学者们没有做专门的研究, 而只是将关注点放在政策整体的瞄准对象上。在儿童医疗救助方面, 栾文敬等人通过对我国儿童医疗救助政策的梳理, 认为我国儿童医疗救助政策经历了: 隶属公费医疗、合作医疗、劳保医疗, 完全家庭保障,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儿童大病医疗救助四个阶段。从以家庭为主到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 从残补型儿童救助发展到制度性救助, 其主要特点是广覆盖且低水平。[11]在儿童教育救助方面, 自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弱势儿童教育发展经历了弱关注的发展、关注觉醒的发展、综合发展阶段, 并取得了巨大成就。[12]据2011年《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数据显示, 我国扶贫重点县的学龄儿童在校率达到97.7%。[13]
虽然我国在贫困儿童救助方面已经形成了一个基本的政策框架, 并且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但是目前我国的贫困儿童救助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第一, 贫困儿童生活依然非常困难, 部分贫困儿童依然未被纳入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范围。第二, 贫困儿童救助政策在城乡和区域之间不平衡。第三, 儿童医疗救助政策申请程序烦琐、定点医疗机构可获得性低等问题致使很多贫困儿童无法得到应有的救助。第四, 贫困儿童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缺乏补贴, 费用过高。第五, 对贫困儿童的家庭养护的重视依然不足。[14]另外, 尚晓援等学者对农村孤儿的研究发现, 国家正式制度在孤儿保护中往往出现错位、缺位现象, 这使得一些农村孤儿无法得到正式制度的保护。[15]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贫困儿童救助制度在贫困救助过程中存在错位与缺位现象。
学者在分析我国贫困儿童救助体系及其存在问题的同时, 也对贫困儿童救助的相关理论与基本原则进行了一些探讨。李迎生从社会政策视角出发, 指出社会政策在贫困儿童的社会保护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提出了完善弱势儿童社会保护政策的原则: 基本权利保障原则; 无歧视原则; 特殊保护原则; 社会责任原则。[16]也有学者从社会保护的内涵出发探讨了社会保护政策在缓解儿童贫困方面的作用, 缓解儿童贫困应首先健全与完善社会保护。[17]尚晓援基于社会权利视角对农村孤儿保护体制进行研究, 指出农村孤儿的家庭养护不是基于公民权而是亲属权, 从基于亲权保护原则的制度向基于公民社会权利的制度转变是当前我国儿童保护制度最为迫切的任务也是最大的困难, 也只有基于公民权才能对儿童提供更为有效的支持和保护。[18]而易红认为心理学的弹性理论可以为促进贫困儿童走出逆境提供一条可行的思路, 儿童的弹性发展不仅取决于个人素质, 而是来自儿童与环境的积极互动中。[19]
对贫困儿童救助进行研究的目的在于界定、发现与解决问题。学者们在发现我国贫困儿童救助存在的问题的同时, 也根据相关的理论与原则, 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贫困儿童救助体系的政策建议。总体上来看, 学者们提出的政策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根据不同贫困儿童的现实需求完善相应的救助政策, 扩大贫困儿童救助政策的覆盖面, 保障贫困儿童的基本生存权利、健康权利、发展权利; 二是将儿童作为独立的主体看待, 注重儿童的全面发展; 三是健全家庭支持政策, 为贫困儿童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四是动员社会力量, 整合各种资源, 缓解儿童贫困; 五是建立贫困儿童救助政策的统一协调机制。
4 结 论
3.贫困留守儿童救助保障制度 篇三
作培训要点
一、再认识几个重要的概念
1.留守儿童:指对因父母外出务工三个月以上,留守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单独生活或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生活的0-18周岁未成年的留守儿童。
2.困境儿童:因家庭、自身原因面临生存困境、监护困难、成长障碍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失踪;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病、重残、另嫁(娶)、失踪、服刑;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父母一方重残另一方重病、服刑;父母一方重病另一方服刑;父母双方或一方患艾滋病;儿童本身重残、儿童本身重病等)
3.实施关爱救助保护,要切实落实监护责任在家庭、关爱服务在社会、救助保护责任在政府的要求,县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政府承担具体责任、家长承担法定监护责任,建立“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关爱服务救助保护体系,实现动态监测全覆盖、责任落实全覆盖、教育关爱全覆盖、救助保障全覆盖。
二、做好学校、乡镇、村(居、社区)两委的建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做好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排查和台账建档工作。排查工作一定要深入细致,确保不漏一户、不少一人,全面掌握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家庭状况、学习状况、生活状况和监护人状况,建立完善准确的台账,做到校有册、村有簿、乡有档、县有数据库,确保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和实际情况完全相符,底数清、情况明。学校要做好在校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建档工作,村(居、社区)两委要做好本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建档工作。学校排查建档的资料电子档上传教育局汇总后按户籍地归类返回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再按村返回各村(居、社区)委会,村(居、社区)委会根据学校返回的资料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信息进行逐一核对,有误的要及时与学校对接,完善档案建设工作。村(居、社区)两委除此之外还要做好本村(居、社区)辍学和未入学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排查和建档工作。各学校和各乡镇村(居、社区)两委负责人要加强联系,有变动时要适时勾通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信息,动态掌握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情况。每年的3月和9月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数据进行汇总上报,以学校为单位汇总上报教育局,以村为单位汇总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留守儿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县域内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数据库。各学校和各村(居、社区)两委要做好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监测,有新增人员和减少人员要及时向教育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汇报,并按程序做好数据库更新工作。
(二)做好排查建档工作必须搞清楚省政府下发的“两表一册”的内容和关系。即:《贵州省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贵州省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和《贵州省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对这三张表,一线教师、村(居、社区)两委的干部和乡镇做业务的干部都要认真学习,了解表间关系。经过几次汇总,我发现大家最容易忽视的问题有几点:一是填表时不看填表说明,拿起表就按自己的理解随意填报;二是容易的知道的信息就填,不好采集的信息就放着不填;三是乡镇的业务人员收到什么样的表就交什么样的表,不严格按表的关系审表;四是县级收到的各种表信息不全、数据不清无法汇总,于是只有打回去从头再做,结果大家怨声载道、浪费了时间、增加了工作量、耽误了大事,要求3天做好的,往往是13天都做不好。这种现象在目前的工作中很普遍,请各位领导加以重视。(对两表一册进行讲解)
(三)怎样做好建档工作。资料收齐整理后要认真做好建档工作,每盒资料都要做好四件事情:有封面、有目录、有页码、精装订。
1.村(居、社区)两委档案:
卷宗一:省、州、县、乡文件类;卷宗二: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工作小结类;卷宗三:汇总表、花名册、登记表、结对帮扶名册;卷宗四:会议记录、工作记录、图片资料类。
2.乡镇、教育局档案: 卷宗一:省、州、县文件类;卷宗二: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本级文件)、工作小结类;卷宗三:汇总表、花名册、结对帮扶名册;卷宗四:会议记录、工作记录、图片资料类。
3.学校档案:
卷宗一:“留守儿童之家”硬件建设类(<学校“留守儿童之家”硬件建设情况统计表>、〈“留守儿童之家”硬件建设台账〉及相应的图片);卷宗二:省、州、县、乡文件类;卷宗三:“留守儿童之家”工作制度、工作机构;卷宗四:“留守儿童之家”三年规划、每学期工作计划或活动方案、工作总结;卷宗五: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汇总表、花名册、登记表、结对帮扶名册;卷宗六:“留守儿童之家”开展活动情况(〈“留守儿童之家”开展活动记录表〉);卷宗七: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个人档案(含<贵州省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结对帮扶记录表>及其参加活动的图片资料)。
4.贫困留守儿童救助保障制度 篇四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和中国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任务目标
——2012年为330名脑瘫儿童免费进行系统康复训练。
——2013—2015年,各任务数另文下发。
二、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具有符合条件的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脑瘫儿童,其中优先救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脑瘫儿童。
——年龄不超过7周岁。
——诊断明确、有康复训练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的脑瘫儿童。
三、救助标准
为每名救助儿童按每年人均13200元的标准给予康复训练和矫形器装配补助(训练:12000元;矫形器:1200元)。
四、工作体系
(一)组织管理。
——省残联会同相关部门成立康复项目办公室,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下达任务;审核项目定点康复机构;下发《贫困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卡》;组织培训;检查、督导各地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监管各地资金使用和管理,考核评估项目执行成效。
——省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做好项目公示、档案和数据填报、检查评估、统计项目数据等工作。
——市残联会同相关部门成立康复项目办公室,负责救助对象的筛选与上报工作;申报定点康复机构,安排救助对象进入康复机构训练,与“辅助器具适配实施办法”相衔接,做好救助儿童辅助器具配置的协调安排;检查、督导项目开展情况;监管经费使用;做好本市项目档案和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做好家长培训和项目宣传工作。
(二)训练服务。
——项目专家组省残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项目专家组,依照中残联标准制定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基本规范和检查评估实施办法;推广引导式教育模式,促进脑瘫儿童全人发展,融入社会生活;有重点地深入康复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参与项目实施成效的检查评估。
——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做好康复专业人员和基本设备设施的配置,保证开展脑瘫儿童康复的必要条件;采取机构集中评估、训练和家庭康复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救助的脑瘫儿童进行系统康复,有条件的康复机构实施引导式教育;选择符合矫形器适配要求的残疾人辅具中心、假肢矫形器制作机构,为需要装配矫形器的儿童装配矫形器,定期进行康复评估和总结,提高康复效果。
五、工作流程
——确定定点康复机构省残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康复机构资源调查,选择符合条件的各级残联康复中心、卫生部门的儿童康复科、以及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儿童康复服务机构承担项目任务,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报中国残联社会服务指导中心审核备案。
——筛选安置救助对象市残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贫困脑瘫儿童筛查,选择诊断明确、符合救助条件的脑瘫儿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居(村)委会推荐,家长或监护人在户口所在地残联填写《贫困脑瘫儿童筛查和康复救助审批表》和《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经市残联审核批准后,向救助对象发放《贫困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卡》,安排至定点康复机构训练。没有定点康复机构或康复机构不能满足本市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市可将残疾儿童转介输送至外市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实施系统康复救助儿童到选定的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计划,进行运动、生活自理、言语、认知、社交等方面的能力训练,建立康复训练档案(包括文字、图片及声像资料),定期进行阶段评估(每次要有评估录像),根据需要装配矫形器,培训脑瘫儿童家长;机构康复一般每年不少于6个月,每天训练时间不少于半天,有条件的机构应该建立全日康复流程(引导式教育),康复训练效果评估应达到有效以上;康复机构要专门组织受助儿童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娱乐等社会融入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机构训练结束后,注意做好社区、家庭康复的指导,康复机构每月至少安排一次随访,促进机构康复向社区、家庭延伸。
——档案数据填报康复机构填写《贫困脑瘫儿童康复训练登记表》和《贫困脑瘫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汇总表》,报市、省项目办公室审核备案;省项目办公室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填写我省《贫困脑瘫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汇总表》,组织录入项目数据库,报中国残联社会服务指导中心审核后报中国残联信息中心。
——做好转衔服务承担任务的康复机构和当地残联要重视脑瘫儿童早期康复与学前(义务)教育的衔接,在持续康复训练的基础上,为达到一定能力的适龄儿童争取上学的机会,及时协调有关方面,为其入园、入学提供必要指导、支持和帮助,使他们能够融入社会生活。
——培训与业务指导省残联组织项目工作培训,举办全省脑瘫儿童康复技术培训班,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业务指导;省项目办公室组织做好我省项目实施工作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六、经费拨付与管理
——项目经费由省残联根据各市任务指标进行审核,汇总并报省财政复核后,由省财政拨付各市财政局,各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项目经费拨付至项目单位。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救助对象康复训练、矫形器装配、家长培训、家庭康复指导、康复档案及培训教材等补助。
——定点康复机构负责将救助对象接受的矫形器、康复训练经费救助的情况填入《贫困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卡》,卡中的救助内容、数量、金额必须由救助监护人签字确认(此卡由救助儿童法定监护人负责保存)。
七、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内容包括:项目的组织实施、任务完成情况、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社会宣传、经费管理使用等方面。
——省残联会同财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在项目执行的中期和末期进行评估、验收。
——省残联根据项目总体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督导检查,掌握各地任务执行情况,进行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和反馈,定期通报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推动脑瘫儿童康复工作深入发展。
——各市残联定期进行项目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做好督导检查工作记录。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项目执行报告,对突出问题及时与省项目办公室沟通协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八、质量控制
1.贫困脑瘫儿童康复评估、训练建档率100%
2.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总有效率≥85%
3.矫形器装配率≥60%
4.家长对儿童康复训练的满意率≥90%
5.家长培训率100%
6.家长对培训工作的满意率≥80%
5.贫困留守儿童救助保障制度 篇五
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毕节市委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意见》,强化全市干部职工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职责,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毕节市县乡党委、政府及市县区有关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干部职工。
第三条 县、乡党委和政府对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有关单位干部职工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县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存在严重问题、隐患的;
(二)乡镇和部门之间在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未认真、彻底整改排查出的各种问题、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本县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留守儿童严重事件,或者对留守儿童严重事件处臵不力的;
(四)对市委市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对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督查整改要求执行不力,或者未严格按照要求督查乡镇、村级加以落实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关县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市直相关单位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区党委、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未认真、彻底整改排查出的各种问题、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分管部门违反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三)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留守儿童严重事件,或者对事件处臵不力,或者对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市县区有关单位和乡镇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二)执行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决策部署不力,不按规 定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
(三)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侵犯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
(四)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的;
(五)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留守儿童事件信息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有关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乡镇分管领导、驻村干部、村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要求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台帐、或者对新增留守儿童未及时纳入档案管理、随时更新、上报备案的;
(二)对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对危害儿童身心健康行为未及时报告、不及时处理的;
(三)未将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全部纳入低保、落实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政策,或者未将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家庭纳入住房救助范围的;
(四)未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未将父母属于“死亡、失踪、被判无期以上徒刑”情形之一,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满18周岁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范围的;
(五)对家长未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的行为不管不问,导致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存在风险隐患的;
(六)对在办理留守儿童户籍登记、关爱救助等涉及留守儿童利益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要求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台帐,或者对新增留守儿童未及时纳入档案管理、随时更新、上报备案的;
(二)对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对危险儿童身心健康行为不及时处理、未及时报告的;
(三)对在校留守儿童上学到位情况不清楚,或对在校留守儿童缺课情况不及时处理、未及时报告的;
(四)未建立学校安全保卫设施,或未对留守儿童进行交通、防汛、防火、饮食等安全知识教育的;
(五)对留守儿童的思想、学习、生活方面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不及时解决、未及时报告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第十一条 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形式有:
(一)组织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免职、辞退或解聘等;
(二)党纪政纪处分;
(三)追究法律责任。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负有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人员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被追究责任对象是非中共党员和非行政监察对象的,转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做好有关的沟通协作。
司法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负责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一般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实行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失职渎职发生的留守儿童严重事件,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第十四条 对有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 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因受到责任追究被免职的,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两个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落实本办法的具体制度和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毕节市纪委、毕节市监察局负责解释,有关事项会同组织人事部门作出解释。
6.贫困留守儿童救助保障制度 篇六
随着中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一个特殊的农村未成年人群“留守儿童”随之产生。“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地区,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他们由于缺乏父母在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念上的关注和引导,缺失在情感上的呵护和关心,容易产生认知、价值上的偏离和个性心理上的异常,甚至一些留守儿童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因此,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同时他们也需要社会更多的关爱与帮助。
一般而言,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由于受传统救助观念影响,当前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救助主要还停留在靠政府给付款项等物质帮助的层面,这种救助主体和内容相对单一的模式已无法满足农村留守儿童的救助需求了。而专业社会工作者利用专业价值观和专业优势,把“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的原则用于其中,动员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把物质、精神、心理等多方面救助整合起来,从而弥补传统社会救助存在的不足,改变以往把农村留守儿童视作“问题儿童”污名化现象,并发掘农村留守儿童的自身潜能,让其和非留守儿童一样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基于上述背景,本文以邵东县为例,运用文献法和实地调查法,对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救助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并提出专业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留守儿童救助的对策建议。
2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救助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2.1现状
近年来,全国以民政部、教育部为主体积极开展的各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扶持工作,促进了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亟待加强。《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6年)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年)下达了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的精神和若干意见,但对此尚未有明确的制度及具体政策的提出。2010年5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其中把重点放到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2016年2月14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从家庭监护、政府责任、教育任务、群团组织、财政投入五个维度着手,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这是首次国务院专门为农村留守儿童出台的重大政策。它不仅提出了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的长远目标,而且还特别强调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的作用,这为专业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救助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再以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为例。邵东县社会救助管理局2014年5月24日发布的《邵东县社会救助工作调研报告》指出,该县的社会救助工作迅速发展,已经成立了社会救助管理局,形成了由城镇低保、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构成的“五位一体”的社会救助体系,但其中并未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报告也指出,随着社会救助体系越来越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也相应增加,然而该县缺少乡镇社会救助工作人才,以5000:1的比例远远低于上级文件明确的1000:1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配备比例,并且大多是一年调换,业务无法熟练,从而导致目前许多地方乡镇社会救助工作难以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困难群众没有完全享受到该有的救助。该市在2016年1月12日召开的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虽然提及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农民工市民化及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等有关农民工的相关政策,但对于留守儿童仅简单地提及了关爱青少年特别是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并未指出具体的建议和意见。据统计,自2015年以来,邵东县多部门、多企业联合开展“一帮多、一帮一、多帮一”爱心助学行动,共帮扶偏远山乡贫困留守学生380人,资助农村留守儿童6372人次,其中1894人次获得过现金资助,1025人建立一对一资助;其余3453人次获得了保暖衣或学习用品。邵东县以共青团员、党员志愿者为首相继开展了爱心书屋、留守儿童亲情视频电话等多项活动,关心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与学习。
2.2主要问题
2.2.1救助理念落后,背离社会工作专业实践价值观。首先,传统的救助理念以物质取向为主,忽视了农村留守儿童社会和精神方面的状况,导致其感到被歧视、被排斥,继而产生焦虑、悲观、忧郁等心理问题;其次,有些救助主体会不经意地以“问题儿童”的称号代指农村留守儿童,这使得农村留守儿童感到不被尊重,并产生角色困境和角色冲突,正常的社会化进程受到阻断,容易导致一系列不适应社会环境的现象;另外,基层救助帮扶人员自身素质和态度参差不齐,缺乏关怀理念,这导致有些救助对象不愿充分袒露内心,产生对抗心理跟行为,从而达不到理想的救助效果。
2.2.2救助主体单一,缺乏社会力量,尤其是专业社工的参与。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救助,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但是当前,一方面,由于我国农村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政府的财政经费有限,政府在提供社会福利方面,特别是留守儿童救助方面心有余而力不足;另一方面,政府在解决社会公平,社会慈善事业方面的能力和经验都不足;第三个方面,政府制定政策并负责实施以“低保”为核心的社会救助,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相当缺乏;第四个方面,政府缺乏引导、培育、发展民间救助性社会资源以及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识,没有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尤其是专业社会工作者们共同参与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救助。
2.2.3现有的社会救助体系与农村留守儿童救助现实所需脱节,专业性亟待加强。一方面,邵东县已经形成了“五位一体”的社会救助体系,然而,由于父母外出打工,平均收入几乎高于标准,农村留守儿童均不在“农村低保”、“五保户”制度的救助范围之内。残疾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孤儿救助都归入了特殊人群救助,所以我们需要有保护留守儿童权益的针对留守儿童的社会救助。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救助的基层经办机构数量不足以及从业人员能力水平不高,社会救助的专业性受到限制。首先,邵东县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不足。共青团组织、妇女儿童联合会、村委会等工作人员是现在农村社会工作的主要构成部分,他们不是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另外,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少,对于设置标准也没有统一的认识,对社工人员的编制问题也无法准确定位,没有配套的宣传措施和社会参与度,没有较高的社会认可度以及资金支持不到位,这些都给社会救助的社会工作介入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2.2.4救助内容和方式单一,以单纯物质救助为主,缺乏专业手段。一方面,从救助内容来看,情绪不稳定、心情压抑等各种心理问题是农村留守儿童特别常见并且非常突出的问题。他们极其需要父母的关爱和帮助,但是父母外出无法及时解决的问题容易使他们出现错误的价值观、心理障碍以及逆反心理。此时的农村留守儿童迫切需要的是精神和心理的救助,而不只是单纯的物质救助,所以传统的救助内容已不能满足农村留守儿童的需求。近年来,邵东县多部门联合多企业对留守儿童献爱心,其中多以现金资助和生活学习用品资助为主,而对这些农村留守儿童常见的心理问题跟困惑并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另一方面,从救助方式来看,仍是以现金、实物为主,辅之以少量的服务援助。“农村低保”等大都以金钱为媒介提供给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援助主要是各种爱心下乡、教育宣传、爱心书屋等,其他服务还比较少。因此专业救助手段的缺乏是有效救助农村留守儿童的一大弊病。
3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救助的措施建议
3.1树立全面、客观、接纳、尊重的专业社会工作价值观
首先,社会工作者应该树立以人为本、回应需要的价值观。社工应本着人性,以谦和的态度真诚地对待他们的问题和需要,通过专业服务及时回应和满足他们的需要。因此不能忽视农村留守儿童除物质以外的其他需求。其次,社会工作者应该树立个别化和不批判的价值观。一方面,即使是提供同一类的专业服务,社会工作者也要充分考虑到个人特质对服务需求和服务模式的潜在影响;另一方面,社会工作者应该坚持和服务对象共同分享对问题和需要的看法,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在整个服务过程中,社会工作者要始终坚持争取让服务对象自己做出决定,不应直接或间接地强迫他们接受任何决定与服务。因此,社会工作者要避免因个人的主观独断和偏见对农村留守儿童造成伤害。第三,社会工作者应该树立接纳和尊重的价值观。一方面,社会工作者要从内心真诚地对待所有服务对象,对其采取宽容和服务的态度,这种接纳是一种一贯和统一的原则或立场;另一方面,尊重不仅意味着对服务对象保持必要的礼节与称谓,更重要的是对他们的需要和问题进行的倾听、回应,及其在服务过程中真正将他们视为改变的一种力量。因此,对待农村留守儿童,社会工作者要真诚地接纳和尊重,争取走进他们的内心,这样才利于对他们进行更好的救助。
3.2构建政府与社会合作平台,增强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
首先,为了实现切实使弱势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帮助的安全网,这里应该有第三方对政府救助工作的监督和介入,社会救助工作是邵东县所需要和亟待引入的。由社会工作者担负起救助、保护弱势留守儿童的主要责任,政府再制定政策、法规以及资金方面积极支持,并对工作效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其二,社会工作者一方面可以动员由乡镇政府、村委会、妇女儿童联合会和共青团等组成的各种正式组织和由慈善机构、爱心志愿者组成的非正式组织构成的社会支持网络,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爱心关怀制度或者是照顾他们的托管中心;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大众传媒作为平台,宣传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呼吁社会的关注,形成有利于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解决的社会舆论环境;再次,可以广泛动员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慈善捐款与结对帮扶等活动。其三,各级政府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积极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个人开展扶贫济困及社会服务活动。另外,专业社工机构是为农村留守儿童等救助对象提供专业服务的重要载体,而民办社工机构又是其主力军,因此,要注重培育民办社工机构,可以简化注册程序,减免税收及提供政策优惠、财政扶持,为社工发展提供便利。
3.3提出并制定专门化的政策与制度,加强社会工作人才培养
首先,社会工作要致力于通过制度建设和政策改革来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发展,实现平等和公正。因此,社会工作者要反应诉求,倡导更多、更有效的专门化政策和制度的提出,对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相关问题的各方责任进行划分和规范,确保对农村留守儿童生存、健康、发展权利进行切实的明确的捍卫。
其次,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以促进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专业的社会工作人才的培养有两种渠道:一个是在职培训,一个是学历教育。在职培训主要是面向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和社会福利机构的社会工作者,由民政部门负责。不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培养,想要成为专业人才,必须满足一些要求:第一,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培养依托于各类高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引进的高素质、高品质的专业的、过硬的师资团队;也可以与西方先进的、专业的教育机构合作,借鉴优质经验对现有师资进行再教育。第二,加强专业实验室与实习基地的建设,实验室有利于学生把课堂上学习的知识应用于实践,有助于锻炼学生的实战能力,对此我们要加强专业实验室的建设以及实习基地的建设。第三,对于非专业社会工作人员而言,可以帮其联系与高校社工专业师生跟班,进行学习实践,或者定期将其派出参加各级社会工作师的培训并且进行资格考试;各地民政部门也可以邀请国内外知名社工专家、学者对热心于社工的志愿者进行培训,推进他们掌握最准确的社会工作知识以及关于实务的理论指导;也可以邀请模范社工人才进行讲座,分享经验。
3.4丰富救助内容,引入个案、小组、社区等专业社会工作方法
首先,以家庭、学校为重点。社会工作者要十分重视和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及监护人的沟通和交流,要让其认识到家庭的环境和教育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信息交流中心等类似机构的建立可以增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父母的沟通;另外,可以对其父母进行专业的指导,指导他们怎么尊重和关爱自己的留守儿女,为其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与氛围;利用学校这个平台,把德育贯穿于思想品德课、班团活动以及其他的课程等整个学习过程中。
其次,倡导学校社会工作。农村留守儿童最集中的地方是农村中小学,因此社会工作者非常有必要在学校老师和非留守儿童的协助下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救助工作。一方面,可以为那些在心理和行为上有偏差的农村留守儿童建立特别档案,将其父母电话记录在内,方便及时联系;另一方面,利用学校资源组织“爱心书屋”、“亲情电话”与“手拉手,结对子”等各种教育活动,争取邀请孩子监护人到场参加;此外,还可以积极开展有关安全、生理卫生和青春期心理健康的知识宣传讲座。
此外,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救助方法。个案工作可以帮助遇到困难的个人,调动自身及其周围的资源从而达到与社会环境相适应的状况。对于情节严重、问题较特殊的农村留守儿童可以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可以通过将两个以上具有共同需求或相似社会问题的成员组织在一起开展互动性交流活动以达到帮助目的,可以将农村留守儿童分类,然后按需分组。在社区工作中,社区照顾模式尤为突出,它是由政府、营利机构、志愿组织、社区、家庭及个人共同分担责任并且十分重视动员这些与服务对象有关的由家庭、亲朋好友、邻居构成的非正规照顾者体系,鼓励其参与,联合正规的社会服务,共同支持服务对象解决困难。因此,在农村留守儿童密集的乡村可以设立专门的社工组织机构,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的社工手段专门负责该村留守儿童相关的各项救助事务。
摘要:农村留守儿童需要社会各界的关爱和支持。以湖南省邵东县为例,运用文献法和实地调查法,从社会工作视角出发,分析邵东县留守儿童社会救助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留守儿童的救助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救助,社会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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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钟涨宝.农村社会工作[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136-137.
7.为贫困留守儿童捐款倡议书 篇七
敬爱的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在儿童中产生了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留守儿童,他们小小年纪,却因为父母不在身边而缺失亲情;他们渴望家庭温暖,却只能忍受孤独的煎熬;他们稚嫩的双肩过早的承担起生活的无奈。由于长期缺乏父母的关爱,再加上一般都存在家里经济条件差、生活环境不好等情况,有的孩子因为贫困而失去了学习的机会,他们渴望知识、憧憬未来、成绩优异、品学兼优,可贫困却使他们失去了往日的欢笑 , 有的甚至离开了留恋的校园。他们急需精神的关爱和物质的帮助,扶危济困、奉献爱心,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关爱贫困留守儿童需要的是全社会的共同关爱。开江县关工委、县教育局在全县广泛开展募捐活动,帮助留守儿童幸福生活、健康成长。在此,我们向全体师生发出倡议,请伸出您温暖的双手,奉献您无限的爱意,以实际行动关爱这些弱势儿童,帮助他们幸福成长。捐款不分多少,滴水汇成大江,碎石堆成海岛。哪怕就是几元钱,只要您献出爱心,他们就多了一份生活的希望。也许您的点滴之恩,就有可能改变一个孩子一生的命运,让他们暗淡的生活重新迸发出灿烂的光辉,让希望的光芒照亮他们的前程。
授人玫瑰,手留余香。请伸出您的友爱之手,为贫困留守儿童撑起一片蓝天,让他们和其他孩子一样,健康快乐成长;请献出您的关爱之情,让春风吹绿大地,让爱心充满人间!
开江县新宁一小
教工会、少先队大队部
8.贫困留守儿童救助保障制度 篇八
“关爱、慰问”贫困留守儿童活动实施方案
一、活动目的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既是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我们每一位教师的责任和义务。我校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从强化组织领导,完善措施保障,务求实效与长期等三个方面推进我校留守儿童关爱活动,大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我校贫困留守儿童和外出务工的家长能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让孩子开心享受阳光,在新的一个学有新的希望,新的开始,特拟定本活动方案。
二、活动主题
关爱留守儿童,帮助贫困孩子
三、活动时间
2014年9月1日到2015年6月底
四、活动形势
走进家庭、面对面沟通辅导、物质帮助和慰问等。
五、活动内容
1、班主任走进孩子家庭,关心慰问孩子,了解孩子的家庭情况和生活环境,让孩子们在新的一年有新的开始,新的希望;
2、由学校联系有关单位,组织捐款捐物,从生活上切实帮助贫困留守儿童。
9.贫困留守儿童救助保障制度 篇九
一、农村贫困地区留守儿童教育的困惑 (一) 社会影响不良, 道德素养下滑。
马克思将人的本质精辟地归结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这充分表明生命个体的成长离不开社会, 而社会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留守儿童教育是否能够成功。近年来, 由于经济飞速发展, 城乡二元结构及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 导致大批留守儿童的产生。而处在身心发育发育阶段的留守儿童, 自控能力差, 明辨是非的能力不强, 缺乏父母的管教, 很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有的受社会不法分子的影响, 逐步沾染赌博、看黄色录像、小偷小摸、打架斗殴等恶习, 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此外, 由于一部分人道德水平下降, 导致社会风气不良, 整个社会缺乏爱心和责任良知, 某些人借机伤害留守儿童, 被拐卖、性侵的恶性事件频频发生。这些严重削弱了社会在留守儿童教育中应该发挥的作用, 更严重的是使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位一体的“理想”教育功能化为乌有, 直接导致留守儿童道德素养的下滑。
(二) 家庭关爱不足, 心理问题严重。
家庭关爱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力量和源泉, 对孩子性格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留守儿童正处于生理发育、心理逐渐成熟的关键时期, 外出务工的父母及代理监护人无暇顾及孩子的这些变化, 加上留守儿童缺少与家人交流的机会, 这样会对他们的心理产生不利影响, 直接导致心理问题的发生, 如内向、孤僻、自卑、任性、冲动、多疑、自私等。而父母因无法照顾好子女存在负疚感, 往往采取“物质+放任”的方式对子女进行补偿, 使留守儿童拥有零花钱的数量增加, 支配的自由度提高, 无形中形成了功利主义价值观和享乐主义人生观, 形成了好逸恶劳、奢侈浪费、乱花钱、摆阔等陋习。由于家庭监管的严重缺位, 在调查中, 孩子长期想念父母而又见不到父母, 严重缺少亲情沟通, 久而久之这种思念便转变成怨恨或性格扭曲。据464名初中阶段留守儿童的问卷调查显示 :42.2%的孩子出现不同程度的顽皮任性;23.2%的孩子因父母不在身边, 性格变内向;16.4%的孩子不愿与人交往。由此可见, 家庭关爱在留守儿童教育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 学校教育不够, 学习成绩不佳。
家庭生活的不完整, 导致留守儿童在心理发育上存在许多问题, 需要学校给予更多的帮助与疏导, 并通过教师集体的温暖弥补亲情关系的缺失。但由于教育理念、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多方面的制约, 在农村学校中还没开设专门的心理课程并配备专门的心理教师, 很少组织对学生的心理教育、生存教育、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等。另外, 特别受现有的考试制度的影响, 有些学校为了提高升学率, 在教育上重智轻德, 致使一些成绩不佳的留守儿童往往被老师忽视教育与管理, 这样无疑会导致留守学生误入歧途甚至失学、辍学。学校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力度不够, 家庭教育又缺失, 社会教育也跟不上, 直接导致留守儿童学习滞后、成绩不佳的现状。
(四) 政府协调不周, 安全事故频发。
政府的协调与监管在留守儿童的管理与教育中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这是因为父母外出打工后, 托管的长辈或亲朋只管孩子的吃住, 忽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2010年4月的一天, 陇西某小学的学生魏某周末和同伴相约玩水而丧生, 其父母常年在外打工。据当地群众反映这些事件发生后某些机构互相推卸责任不愿承担应有的责任, 这些儿童因缺乏监管机构, 一旦父母外出, 他们除了有饭吃有衣穿外管理基本上处于盲区。即便有些社区留守儿童有监管机构, 也不能很好地协调依托青少年的社会组织, 如协调妇联、工会等部门, 不能很好地联合各级各类学校, 建立农村未成年人社会化教育与监护体系, 甚至由于力度不够, 详细责任不明, 监管协调不到位, 即使安全事故发生也得不到及时的救治和整顿, 这就导致管理的混乱和脱节, 而有些地方专门扶持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社会组织更是空白。这样政府不能很好地协调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 直接导致许多留守儿童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贫困地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的对策
(一) 社会影响是前提。
“良好的环境可以造就优秀的人”。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力量很难彻底解决, 这就要求社会各方面统一认识, 为留守儿童创建一个文明和谐、温馨健康的良好社会环境, 每个人、每个群体、每个机构都能承担并配合对他们的教育。相关部门应在城市民工集中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宣传教育, 提高他们对子女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引导他们妥善处理好提高经济收入、改善生活条件与子女教育之间轻重缓急的利弊关系, 树立家庭的可持续发展观念。同时在农村地区应积极开展对留守儿童家长的教育培训, 帮助他们树立家庭教育的正确观念, 了解家庭教育的基本常识, 与子女之间保持有效沟通, 关心孩子的全面成长。当前必须坚持城乡平等和城乡统筹的原则, 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法律和制度, 消除对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的歧视, 建立城乡一体和公平的义务教育体制, 为千千万万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创造条件, 增加农村寄宿制学校的数量并改善其住宿条件, 充分协调和发动政府、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力量, 为留守儿童创造温馨和谐的环境氛围和健康成长的平台。
(二) 家庭关爱是关键。
“没有爱就没有教育”。一个孩子没有家庭的关爱就如同把孩子抛向茫茫黑暗的宇宙。连起码的关爱都没有, 谈何教育和成长? 孩子不仅是家庭的一员, 还是活脱脱的需要爱和温馨的有七情六欲的成长个体, 尤其是处于青春叛逆期的留守儿童更需要爱和呵护, 所以家长要树立正确的观念, 时刻谨记: 挣钱是为了家和孩子。因为家长的观念会直接影响子女的成长、个性, 更影响子女的学习动机和学习兴趣, 因此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应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念, 并将其付诸行动, 平时除了加强对儿童日常生活行为的管理外, 还要经常注意与儿童谈心交流, 千万不要吝啬自己对孩子的夸奖和鼓励, 哪怕一个温馨的眼神在孩子看来也非同小可。当孩子出现问题时要多给他们包容和接纳, 因为家长们都曾经年轻过, 多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 相信有了爱和关注, 孩子有了心灵的依靠, 有了温馨的港湾, 他们将会有健康的体魄和心理, 这样才能以良好的心态做人和学习。
(三) 学校教育是核心。
学校教育在留守儿童的教育中起着核心作用, 这个环节也是整个教育环节的枢纽, 所以学校在注重对留守儿童的行为管理的同时, 对留守儿童的教育更应坚持“以人为本, 以爱为纲”的原则, 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 尽量克服以成绩取人的倾向, 注重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 建立留守儿童档案, 以全面反映留守儿童各方面的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性格特征、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兴趣爱好、学习动机与态度等。对于留守儿童的情绪波动和行为变化要及时发现并采 取相应措施。除此之外, 学校还要动员班主任进行对留守儿童专访、做好记录和排查, 这个记录和排查的涵盖面要广、力度要大。如生活上的困难, 心理上的困惑, 学习上的困境等。学校还可以实行老师结对帮扶留守儿童制度, 这样可以责任到人, 做到细心、尽心、周到, 这样让留守儿童感到虽然没有父母的监管, 但有老师和学校的监管与重视, 这起码在心理上对他们来说是一种慰安。
(四) 政府协调是保障。
当今社会, 只要政府加大力度重视协调和监管, 我们的制度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和实施。目前有许多进城务工人员都希望把孩子留在身边, 但城镇学校高额的择校费使他们望而却步, 把孩子留在农村就成了绝大多数家庭无奈的选择。为此, 建议政府和教育部门针对留守儿童在城市入学难问题制定优惠政策, 如劳务输入城市的中小学, 按父母打工所在地就近入学的原则, 分片区选择相应学校, 向进城务工子女开放, 由少收费逐步过渡到不收费, 这样可以较大程度地减少留守儿童。加强对农村中小学的建设, 提供制度上保障不断增加财政投入, 教育部门可根据留守儿童家庭实际情况, 适当减免贫困留守儿童的学杂费、书本费;民政部门还可针对留守儿童制定专门的政策, 加大对留守儿童的关心;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 可通过开展“手拉手”互助行动、“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活动, 为农村留守儿童送温暖, 帮助他们克服自卑心理, 树立“自立、自强、自信、自尊”的意识。可以聘请“五老”作为志愿辅导员, 对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及教育方法进行专门研讨, 并采取定点帮扶的形式, 对留守儿童在学习、生活中面临的实际困难进行帮扶, 只有政府加强力度协调, 才能为留守儿童的教育提供得力的保障。
总之, 我国是一个农民人口占大多数的国家, 农民进城不仅是我国现代化、城市化和市场化的必然产物, 而且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关爱留守儿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 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关系到公民整体素质的提高, 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 需要各相关部门及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参与。相信:只要我们携起爱的双手, 为留守儿童创建一片温馨的天地, 就能为明天留守儿童的教育奠定基础, 从而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马红.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与学校教育对策.
[2]杨兴玺.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的困惑与对策.
10.贫困留守儿童救助保障制度 篇十
泮洋乡关工委“六一”走访慰问贫困学生和留守儿童
6月1日,在国际儿童节来临的时候,泮洋乡关工委主任带领相关工作人员来到泮洋乡中心小学,给学生送去节日的祝福,并给贫困学生和留守儿童发放了慰问金。
走访慰问中,乡关工委主任勉励学生要珍惜现在美好的幸福生活,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殷切期望,不辜负老师、父母的厚爱,从小树立远大理想,养成优良品德,培养过硬本领,历炼健康身心,在校做一名好学生,在家做一个好孩子,在社会上做一位好公民,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努力成长为祖国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栋粱之才。贫困学生和留守儿童纷纷对党和政府的关怀表示感谢,并表示一定会努力学习。(陈嫣红)
11.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现状分析论文 篇十一
一、留守儿童基本情况
留守儿童(the“left-behind”children),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到外地打工,而自己留在农村生活或不在父母身边城里的孩子们。他们一般与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中的一人,或与隔辈亲人,甚至父母亲的其他亲戚、朋友一起生活。那么是什么导致了留守儿童这一群体的出现呢?以笔者走访的喀左县为例,它位于辽西地区,地形以丘陵为主。气候大部分时候较为干旱,这也决定了该地区的土地贫瘠,矿产和重型工业偏少。春季到秋季农民忙于耕种土地,过了秋季进入农闲时节。为了补贴家用、维持生计,亦或是追求更好的生活,农民一般会选择在农闲时节外出打工,劳动力流动呈现季节性流动的特点。因此,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务工达三个月以上的儿童非常多,就导致当地留守儿童的出现。笔者认为,造成留守儿童出现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从改革开放开始,生产力不断提高,相比农村而言城市经济发展较快。这在很大程度上吸引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步向城市转移,农村也就成为留守儿童的主要分布地区。二是流向的发达城市物价高,把孩子带在身边会使得其在外的各项花费偏高,加大生活成本。三是许多进城的父母忙于工作无暇照顾和教育孩子,不利于孩子各方面的成长。四是进城务工的许多父母工作流动性强,孩子无法稳定就学,频繁地变换成长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也有一定不利的影响。
二、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
(一)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存在严重的缺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12、14、16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0、11、12、13、14、15、16条规定,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监护职责由父母行使。父母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监护大致分为隔代监护、单亲监护、亲属监护、同辈监护、自己监护这几种类型,但现实中往往存在很多问题。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留守儿童进行隔代监护,由于年事已高,他们的监护能力不足,无法对留守儿童进行有效到位的监护。绝大多数隔代监护人文化程度较低,不能对孩子进行很好的教育。有的时候隔代人容易溺爱,这也容易为日后产生心理问题埋下了伏笔。甚至有的时候隔代老人容易身体抱恙,反过来需要留守儿童去照顾他们,出现了一种监护倒置的现象。单亲监护中,由于一方缺位会造成劳动力短缺,留下来的一方要承受照顾家人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双重负荷,往往忽视留守儿童,难以对被监护人的学习和心理成长提供较多的照顾。亲属监护中不利因素大致有以下两点。一是,因为留守儿童与自身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对他们监护相对自己的亲生子女而言比较宽松,只是注重留守儿童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等基本需求,常常忽略了他们精神层面的需求。二是,这些亲属大多育有自己的子女,他们自己的子女会对这些留守儿童产生不同程度的排斥甚至是歧视。自己监护和同辈监护的缺陷大同小异。首先,留守儿童自己在家亦或是是有兄弟姐妹在身边陪伴,在饮食方面无法做到营养均衡,对他们的身体成长发育十分不利。其次,无论是自己监护还是同辈监护,对他们来说都是过早承担责任,容易产生心理压力,不利于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最后,当留守儿童遇到困难时,没有人对他们进行指引,无法正视问题。总之,正是监护人对留守儿童受监护权保障不到位导致了孩子的人身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等权利的损害。
(二)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受教育权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民个人人格的形成、发展和完善,留守儿童同样应当享受这项权利。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基本保障了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然而,近些年来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留守儿童由于父母不在身边,家庭教育非常容易弱化,甚至是缺失。他们年龄小自身缺乏自制力,在遇到学习困难或是因学习受到老师批评、同学取笑的时候,回到家中无人对其进行学习上的辅导和心理教育。这就他们产生厌学心理,最终导致辍学或过早地放弃学业。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域,这一现象尤为突出。以笔者走访的喀左地区为例,该地区是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存在较多的蒙古族居民,这导致留守儿童中存在着不少蒙古族留守儿童。他们当中很多人从小接受的就是蒙语教育,不会汉语。就读的小学中大部分同学是汉族同学,由于语言存在障碍,他们本身和同学就缺乏交流沟通。学校的老师又用汉语授课,他们听不懂课程内容,导致学习成绩下降,对学习失去兴趣。这种恶性现象导致一些留守儿童初中毕业甚至小学毕业即走向社会,成为新的低文化素质劳动力,其未来的生存和发展无法得到保障。从学校教育方面来讲,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困难重重。一是同城市相比,教师资源匮乏。留守儿童所处的地区大多地理位置偏僻且经济落后,无法吸引外界的人才。二是农村的教学设施不齐全、教育质量偏低、基础设施落后,无法让留守儿童与城市的孩子一样获得优质教育资源。三是教育资金的利用也存在一定缺陷,监管不到位使得资金用途不明。说到这里,同样是辽宁地区,朝阳作为辽西地区的代表城市,与辽南地区的大连相比,在教育发展上存在着不小的差异。以大连金州某所乡镇小学和笔者走访的朝阳喀左某所当地小学为例,同样是小学,两所学校在一些方面仍存在差距。一是师资力量。大连地区的师资相比于朝阳来说,要好很多。教师的文化程度相对较高。二是教师工资。大连地区的教师工资也较高,有利于吸引高素质人才的流入,促进教育发展。
(三)留守儿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无法得到很好的落实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和受教育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这也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们生存权和发展权受到限制,从而无法落实到位。如果留守儿童受到的来自于父母的监护不够,他们将无法享受那些同龄孩子所享受到的父母在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等思想观念上的引导,以及情感上的关心与呵护,不利于形成良好的思想观念和道德品质。同时父母和他们缺乏沟通并且对子女疏于管教,很难在他们遇到学习、生活上的困难时对他们进行适当的教育,容易使他们养成不好的行为习惯,从而对社会失去信心。而且父母不在身边,往往缺乏法制教育,走上犯罪的道路。除了精神层面的需求,孩子在生存方面的所获得的保护也不足够。经过多年的医疗改革,农村的医疗服务体系与城市相比仍然存在诸多差距,留守儿童的健康仍然受到很大的威胁。农村孩子的传染病、地方病发病率普遍比城市高,而且得不到较好的治疗。再加上没有父母有效的监管,极易引起各类儿童安全事故,留守儿童受伤、死亡事件频频发生。
三、完善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订立、修改、完善关于留守儿童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留守儿童权益
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有关留守儿童保护的条文可谓是凤毛麟角。在《宪法》、《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刑法》、《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只是做了零散的规定,并不具有实质性和针对性。因此应当出台一部针对专门留守儿童的法律,同时现有的条文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进行修改或者删减,对于那些存在争议的条文进行解释。对于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笔者有几点建议。一是明确并强化父母的监护责任。父母不仅应当努力为子女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更应当注意子女的精神需求。在外出打工的时候也不应当忽视对于子女的关心和教育,应当每天与子女进行电话沟通,定期回来看望子女,尽可能地把自己不在子女身边所产生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二是对于委托监护人的资质作出规定。委托监护人本身应当是身心健康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好具有一定文化水平,这样才能照顾好留守儿童。如果是爷爷奶奶作为监护人,首先他们的身体状况不稳定,可能出现监护倒置的情况。其次他们和时代存在一定差距,不利于教育。未成年的、未独立工作的兄姐由于经济能力等各方面尚未成熟,也无法照顾好兄弟姐妹。由于我国领土面积较大,国家制定的.法律和每个省份之间的实际情况之间仍然可能存在差异。那么各省可以在不违反国家制定的法律的情况下,结合本省的留守儿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下属的各个市、县等行政区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章制度。
(二)突出村(居)委会的作用
村(居)委会对于辖区内的留守儿童情况应当做到了然于胸。首先,应当将所有的留守儿童情况汇编成册,并且定期更新。其次,对于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人进行审查。审查的方面包括是否具有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是否较好的照顾留守儿童。委托监护人最好与监护人签订书面的监护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所在,以便审查。然后,村(居)委会应当对于一部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有指导、培训委托监护人和留守儿童的能力。这些工作人员,再对留守儿童和委托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最后,当发现委托监护人有违反监护职责的情形出现而致使留守儿童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对其进行警告并记录。如果多次出现屡教不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知留守儿童的父母取消委托监护人的资格。
(三)加强政府(国家)的主导作用
12.贫困留守儿童救助保障制度 篇十二
根据国务院《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XX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规〔2018〕X号)和《XX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X政规〔2019〕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符合救助条件的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条件。
1.具有本县户籍,有康复需求的;
2.经县级或县级以上专业医疗机构诊断并评估认定,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
3.残疾儿童家庭或监护人能保障受助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
(三)救助内容和标准。
救助内容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按《XX县0-6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救助补助标准》执行(见附件)。
(四)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残疾儿童的残疾人证或县级及以上专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
2.审核。县残联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对残疾儿童相关情况进行初审核、认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
3.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在相关定点康复训练服务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机构并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市残联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由县残联会同卫生健康局、教育和体育局、民政局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跨地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需经县残联开具转介手续至市残联,市残联审定同意后,转介至省内定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训练。
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收残疾儿童时应核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和残疾儿童身份信息,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接收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县残联。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按照残疾儿童实际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为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应建立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档案,如实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记录表,做好医疗、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记录。康复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各类残疾儿童康复项目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
4.效果评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要对在训残疾儿童每进行阶段性康复评估。县残联牵头建立专家技术指导组,每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康复服务效果评估。对未达到评估效果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责令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6个月。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到位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5.资金结算。采取市、县两级结算方式,在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在服务结束后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费用结算表及费用明细报县残联。
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审核后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按季度和实际发生的支出进行结算。县残联救助的残疾儿童经转介到异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救助项目的,经县残联审核后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在资金结算过程中要简化手续,方便残疾儿童和定点康复机构,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五)经费保障。县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在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由县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给予落实。
二、组织实施
县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残联组织和教育、民政、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县残联要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儿童残疾筛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监管、救助对象评估审核工作;组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县残联牵头制定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和服务规范。对康复资金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县教育和体育局支持幼儿园开展融合教育;具备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融合教育幼儿园开展0—6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为残疾儿童就近就地提供康复服务。
县民政局负责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对所属康复机构的组织管理和有效监管。具备条件的康复训练机构要积极将残疾儿童纳入康复服务当中去。持续开展“XX计划”、“XX爱心助残”工程等项目,抓好推进落实。对低保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临时救助、慈善救助予以救助。
县财政局负责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逐步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报销支付比例。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康复机构的资质审定和管理监督,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落实《0—6周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建立新生儿及儿童致残性疾病和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工作机制。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做好营利性康复机构登记注册,加强对康复机构价格行为监督,督促康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对康复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能力建设。
1.提高举办康复机构的能力。县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用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2.提高机构和人员服务能力。加大对儿童康复机构设施、设备投入,不断提升机构服务能力;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3.提高社会力量康复服务能力。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作用。
(二)加强综合监管。
1.完善部门协作监管机制。教育和体育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县残联要按照各自职责完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2.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县残联协教育和体育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指导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3.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县残联协民政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要建立覆盖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工作。
4.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县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宣传动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公益短信、微信、微博、网络等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和家庭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事迹,营造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全面实施。
附件:
XX县0—6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救助补助标准
序号
项目内容
补助标准
资金来源
备注
聋儿人工耳蜗
7.5万元。其中:人工耳蜗产品采购4.5万元,手术费1.2万元、康复训练费1.8万元/年(10个月)。
中央、省财政
耳蜗产品及手术一次性救助。
康复训练0-6周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聋儿助听器
2.16万元。其中:助听器产品采购0.24万元,验配费0.12万元,康复训练费1.8万元/年(10个月)。
中央、省财政
助听器产品一次性救助。康复训练0-6周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肢体残疾儿童
康复训练费2万元/年(10个月)。
中央、省财政
康复训练0-6周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矫治手术1.72万元。其中:手术费1万元,术后矫形器装配0.72万元。
一次性救助。
智力残疾儿童
康复训练费1.8万元/年(10个月)。
中央、省财政
康复训练0-6周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孤独症儿童
康复训练费1.8万元/年(10个月)。
中央、省财政
康复训练0-6周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辅助器具适配
视力残疾儿童人均1000元。
中央、省财政
适配视力类辅具2年内不重复补助。
肢体残疾儿童大腿假肢3000元、小腿假肢1200元、膝离断和髋离断假肢
装配假肢1年内不重复补助;装配矫形器1
5000元。矫形器装配人均1500元。其他肢体类辅具补助人均1000元。
13.贫困留守儿童救助保障制度 篇十三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规模不断扩大,使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日益突出。
汉阴县是国家级贫困县,我所处的汉阳镇又是汉阴县的边远山区镇,其留守儿童教育问题更为突出,据调查,我镇现有人口20539人,现有5861人青壮年常年在外务工,中小学中单亲外出打工的孩子有935人,占总数的34.5%,双亲外出打工的孩子有490人,占总数的18.1%,二者合计为52.6%,这就意味着,留守儿童占适龄入学儿童的52.6%。因此,关注山区“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刻不容反,不容忽视。
一、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主要问题
1、学习成绩滑坡。一是打工父母对子女总体期望过低,部分农民工潜意识认为,农村孩子学业有成的机率不高,对孩子的学习总体期望值较低,将孩子的学业定位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上,将孩子的前途定位在外出打工上。这种心理潜移默化地影响了孩子,缺乏约束;二是监护人对留守儿童学习介入过少,92%的留守儿童和外公外婆、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这些老人普遍年龄大,文化水平低,文盲、半文盲比例较高,不但在学习上无法给留守儿童切实有效的帮助和辅导,而且由于年龄与留守儿童差异极大,存在明显的沟通障碍;三是“隔代爱”的问题,当公婆的占90%-1-的对孙子辈表现出明显的溺爱,严格要求的少,缺乏硬性约束,教育管理上弊端较多。四是留在家里的公婆、父亲或母亲由于还要承担家务劳动和田间农活,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关注孩子的学习。
2、人格发展不健全。由于外出务工的父母打工地以广东等沿海地区和山西煤矿为主,常年在外奔波,从事的多是体力活或小生意,收入微薄,生活艰苦,空闲时间少,回家次数少,与留守子女联系少,对于孩子的成长缺乏足够的关注和指导。从而使他们的性格变得内向、自卑、悲观、孤僻。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监护人管不了、不敢管、不会管,外出父母则无法管,舍不得管,留守孩子几乎生活在无限制状态下,无形中助长了其自私任性、霸道蛮横、逆反心理重、以自我为中心等极端性格。
3、缺乏父母亲情。父母在外打工对留守儿童生活的影响较为复杂,其中情感缺乏问题是最严重也是最现实的问题。调查表明,亲子抚养比隔代抚养和寄养能更好地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亲情关系直接影响到孩子的行为习惯、心理健康、人格与智力发展。由于父母不在身边,留守儿童长期缺乏亲情的抚慰与关怀,往往焦虑紧张,缺乏安全感,人际交往能力较差。同时,大多数留守儿童表现出对家庭经济、父母健康和安全的忧虑,不希望父母常年在外打工,且年龄越大,越表现出对家庭完整和父母关怀的强烈需求,对生活的满意度逐步降低。
4、心理发生障碍。留守儿童监护人对他们的心理健康问题普遍介入较少,关注不够。有心事时,留守儿童选择的第一倾诉对象是教师,第二为同伴,第三才是监护人。中小学生正处于心身迅速发展的时期,对自身变化、学业压力、人际交往等方面有独特的理解与认识,也产生了许多烦恼与冲突。这时,他们需要畅
通的倾诉渠道,更需要正确的引导。但由于远离父母,缺少了起码的与父母交流的机会,而监护人又无暇顾及他们的情绪情感变化,对他们的心理健康极为不利,常引发种种心理病症,如感情脆弱、自暴自弃、焦虑自闭、缺乏自信、悲观消极等心理问题,这些问题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解决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旦形成了畸形心理,进行矫正教育则比形成过程更艰难。
5、违法行为趋多。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少年,其行为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他律阶段,自律能力很弱。由于父母不在身边,儿童和监护人之间关系特殊,只要不犯大错,监护人对孩子的行为一般都采取认可态度,由于缺乏及时有效的约束管教,很多留守儿童缺乏是非、善恶观念,在放任自流的环境里,容易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存在行为偏差,譬如,许多留守孩子在家里不听祖辈教导,在学校道德品德较差,不遵守规章制度,常有迟到、旷课、逃学、说谎打架、欺负同学等行为,有的迷恋桌室、网吧和游戏厅,甚至有个别孩子与社会上一些有不良习气的成人混在一起,参与赌博或偷盗等违法活动,而且监护人、家长、学校对留守孩子的种种偏差行为问题普遍难以控制。
6、价值扭曲。务工经济的蓬勃发展,使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这是不争的事实,但部分外出打工者急切致富的心态迅速臌胀,平时对子女的伦理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关注较少,从而产生负疚感,于是采取“物质+放任”的方式进行补偿,使得留守孩子拥有零花钱的数量增加,使用自由度提高,极易形成孩子功利主义价值观和享乐主义人生观,养成好逸恶劳、奢侈浪费、乱花钱、摆阔气的陋习,并直接导致“读书无用论”、“拜金主义”等错误思想抬头。造成部分留守孩子认为读书无用,自己父母也没读什么书,同样天南地北挣钱,把人生发展方向定位为打工挣
钱,热衷于吃喝玩乐,产生了厌学情绪,缺乏进取心和刻苦钻研精神,得过且过,不求上进。
7、安全隐患。贫困山区自然条件差,山大人稀,河流较多,交通不便,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学校又不可能面面俱到,加上监护人普遍缺乏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保护能力,导致儿童伤人或被伤害、溺水、触电、打斗等意外伤亡事件大部分是留守儿童,甚至有被拐卖、被侵犯的恶性案件发生。
二、对策与建议
1、加大教育投入,开办寄宿制学校,改变育人环境。山区中小学普遍寄宿条件很差,甚至没有寄宿条件,这使得山区留守学生在家庭教育缺失的情况下,学校和教师的教育功能不能更有效的发挥。因此,贫困山区中学、中心小学都要办寄宿制学校,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寄宿制学校的投入和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其住宿设施,要尽量为双亲在外地或亲友不能有效地提供完整成长环境的留守儿童提供住宿便利。实行全过程管理、全方位监护,让留守儿童在老师、同学群体中成长,让留守儿童受到更多的监督、照顾与关爱,以对缺失的家庭教育进行补偿。
2、加强学校教育,关爱留守儿童
学校是孩子的第二个家,当孩子不能得到一个完整的爱时,他们渴望在学校得到老师和同学的关心,去感受来自集体的温暖,以慰藉自己脆弱的细小心灵。
一是学校要充分利用假期、或春节家长回家的时机,召开留守儿童家长会,与家长交流,使学校内外对儿童的影响产生合力效.
二是建立留守儿童跟踪管理档案。学校要对留守儿童登记注册,建立“关心督导儿童工作委员会”,分类区别对待,进行有针
对性的教育和管理.
三是教师对留守儿童要特别关爱,使他们切实感到班集体的温暖。在教学中灵活多样地加强生存教育、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强化留守儿童自尊、自立,帮助他们了解知法、守法的知识技能,对留守儿童在生活、学习等方面给予特别的照顾,使留守儿童感受温暖,充满自信.
四是建立“家长热线制”,开通家长(监护人)热线,方便家长及时了解留守儿童的问题并取得与家长的沟通,学校老师要经常与家长(监护人)联系,了解孩子在家的情况,以便及时帮助留守学生.
五是要经常组织留守儿童参与文体娱乐活动,充实业余生活,多与他们沟通交流,慰藉他们残缺的感情.
六是学校要成立心理咨询机构,开设针对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的心理课程,专设心理教育教师,共同对儿童的显性和隐性的心理压力进行疏导,为留守儿童排忧解难,引导儿童走过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帮助儿童健康、和谐发展.
七是要切实加强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化,切实实施新课程改革,建立与之配套的学校、学生和教师综合考评体系。
3、努力改变家长外出务工方式和教育沟通方式。
父母外出务工时,如果没有可靠监护人,最好留一个在家,保持家庭教育的存在与完整。如果父母都外出,则要改变亲子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方式,要注意时间上不能相距太久,原则上最好做到每个星期交流联系一次。在沟通内容上,不能只谈生活,应该全面了解其心理、身体、学习等方面的综合情况,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关爱。在沟通方式上,除了电话联系外,还可以用书信的方式,有条件的可以在网上聊天沟通,这对于孩子的情感发展
非常有帮助。同时还要与孩子的班主任、监护人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共同商讨教育的策略与办法,做到挣钱与关心子女教育两不误,使孩子从小就能在良好的心理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
4、多方位管理,形成教育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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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蕾幼儿园“留守儿童之家”管理制度07-02
贫困医疗救助基金10-03
清池镇学校关爱留守儿童管理工作制度09-09
江店小学留守儿童之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12-21
慈善贫困救助申请书08-06
大学生贫困救助申请书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