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版

2024-08-31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版(共10篇)(共10篇)

1.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版 篇一

委托方:__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方:x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简妹”系列休闲酱腌菜产品,为维护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的权益,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内容。

第一条:甲方需提供乙方委托加工产品的主料、辅料及包装材料。

第二条:乙方在所承包的生产场地,需提供给甲方委托加工产品所需的相应原材料的存放场所;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订单数量向甲方材料保管人员申请生产所需的相关原物料进行生产加工;乙方申请的材料在领用时需与甲方生产材料保管人员共同审验,若发现有不符合产品生产标准的原物料,需双方人员在生产前进行清点,甲方对不合格原材料领回,自行处理,不计入乙方生产报废率指标内;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加工:

第四条:乙方需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食品企业的生产运营要求。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食品生产企业相关生产证照;

第五条:乙方接到甲方生产订单之日起每一万袋生产完成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若数量增加以此类推;

第六条:根据现有乙方工厂生产条件,若出现乙方工厂生产劳务之处变化、生产日常消耗成本变化,甲、乙双方可在本协议签订三个月后另行商议单品代理加工单价,若单价改变,甲、乙双方签订单品价格变更单,并纳入协议附件;

第七条:乙方每批次代理加工订单完成后,需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甲方得在两个工作日内派员验收已完工之产品,乙方因自身工艺限制,因此只能承诺在验收完毕后不再承担该批次产品出厂后所产生的任何质量问题(保质期);乙方生产装箱过程中,因人为将不合格品装入包装箱内,因此造成的货品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八条:甲方在验收后得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乙方代理加工费用进行结算,甲方若在协议规定时间内未结清账款,需提前向乙方进行沟通,经双方协商并确定付款时间,若超出约定付款时间,则按照代理加工费用总额的3‰/日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滞纳金;

第九条:乙方完成甲方订单,甲方验收后需在订单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运出乙方工厂。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账号:

日期:__年__月__日日期:__年__月__日

2.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版 篇二

1.1 委托合同的种类

(1) 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 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

(2) 根据受托人的人数, 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3) 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 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 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 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1.2 委托合同的特征

(1)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 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 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 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 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 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

(2) 委托合同的目的是处理或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

委托人委托的事务通常是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 委托人不便或不能亲自处理的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 《合同法》解释上不限于法律行为。但是, 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 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 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 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 直接归受托人承受。

(4)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 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委托合同是否有偿, 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 则为有偿合同;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 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 则为无偿合同。

(5) 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时即成立, 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因此, 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委托合同采用何种形式, 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 因此, 委托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2 委托合同中的欺诈行为

(1) 委托人欺诈受托人。

委托人欺诈受托人主要指委托人没有遵循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把委托事项的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受托人, 而是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做了欺骗性的描述, 并以利益引诱, 使得受托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与委托人订立了委托合同, 并因此利益受损的情形。例如, A市甲机械厂, 生产多种型号毛织机, 其中部分型号的机种获得了合格证及获奖证书, 但有一种**型号的毛织机质量不合格, 常有客户退货, 造成库存积压近百台该种型号的毛织机, 占用了大量资金, 导致财务状况不佳。为了摆脱困境, 甲机械厂派人联系B市乙机械厂, 请其代为销售积压型号的毛织机, 并出示了不同型号的其他机种的合格证及获奖证书, 以获取信任。同时许诺, 每售出一台毛织机, 乙机械厂可从价款中直接提取20%作为报酬, 剩余价款汇回甲机械厂。双方根据约定订立了委托合同。合同生效后, 乙机械厂为甲机械厂代售**型号毛织机。在一个月内乙机械厂售出20余台毛织机, 扣除报酬, 剩余价款尽数汇给甲机械厂。但是第二个月所售出的毛织机因质量问题纷纷被买家退货, 乙机械厂被迫返还毛织机货款, 加上运输费、保管费等, 乙机械厂因此受到损失20余万元。本案例即为委托人欺诈受托人, 使受托人蒙受损失的情形。

(2) 受托人单独欺诈委托人。

受托人单独欺诈委托人主要是通过骗取委托人信任, 以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为名, 骗取报酬, 为自己牟利, 使委托人利益受损的情形。例如:孙某原是甲木材厂的办公室人员, 现已被开除。在偶然的机会, 孙某得知乙家具厂急需购买一批木材, 孙某主动找到乙厂厂长, 声称自己曾经任甲木材厂的办公室主任, 和甲厂厂长很熟, 能以低于市场价的出厂价采购木材。甲厂厂长信以为真, 于是与孙某订立委托合同, 委托孙某为乙家具厂代购木材, 价格为出厂价。双方还约定货到付款。过了几天, 孙某找到乙厂厂长, 称需要“活动费”2万元, 乙厂厂长先付给其1万元, 约定有消息后, 再付1万元。孙某拿到1万元钱款后潜逃。本案例即为受托人单独欺诈委托人的情形。

(3) 受托人与第三人合谋欺诈委托人。

受托人与第三人合谋欺诈委托人主要是受托人利用委托人的信任, 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欺诈委托人, 以谋取委托人的报酬、费用, 使委托人利益受损的情形。例如:甲服装厂委托张某代购一批布料, 张某找到其亲属任销售科长的乙布厂, 购买了一批库存积压布料, 并开出虚假发票, 上列价款15万元, 实际只支付给乙布厂9万元, 剩余6万元, 被张某及其亲属平分。此案例即为受托人与第三人合谋欺诈委托人的情形。

3 委托合同中欺诈行为的防范

(1) 学习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识。

合同的当事人应该了解合同的订立过程、合同的必要条款、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等法律知识, 这样在订立合同时才不会盲目无从。

(2) 明确委托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订立委托合同应具备如下条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 (或姓名) 及住所;委托事项 (应明确委托事项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完成时间等具体要求) ;授权范围;委托期限;报酬支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合同纠纷的解决等。

(3) 订立委托合同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当事人在订立委托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 通过与对方的接触、谈判, 获知对方的有关信息, 包括对方的姓名、职业、社会关系、道德品质、经验阅历及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等方面, 以利于合同安全。

(4) 在利益面前保持理智, 做好理性分析。

欺诈者常用的手段就是以利诱人, 有些当事人为了利益, 被对方所欺骗、蒙蔽, 以致上当受骗, 不仅没有得到应得的利益, 而且还有可能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 最后追悔莫及。根据经济学的原理, 利润越高, 风险越大, 因此, 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保持理智, 对委托合同的条款要详加分析, 查看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条款是否齐全、有无不合理的地方或者矛盾的地方, 这样才可有效地防止被欺诈。

(5) 不擅作主张, 多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对于自己不了解的领域, 要多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他们比一般人熟悉本领域的情况, 有丰富的经验, 可以分辨出合同的漏洞及陷阱。当事人应当用认真的态度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6) 一旦被欺诈, 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损失扩大。

当事人一旦察觉被对方欺诈, 一定要立即采取中止交易、追缴财物、提起诉讼等手段, 保护自己的利益。必要时, 可以请求法院对欺诈人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院搜集证据, 准备材料, 为庭审做准备。总之, 应尽可能采取各种措施, 防止损失扩大。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化, 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逐步增多, 委托合同的订立也越来越频繁, 因委托合同而引起的纠纷逐渐增多, 其中有很多是因为欺诈而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主要介绍委托合同中欺诈行为的表现及如何防范。

关键词:委托合同,欺诈,防范

参考文献

3.物流委托服务合同(修改版) 篇三

福建天和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物流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方:

乙 方:

鉴于甲乙双方建立长期战略商业伙伴关系,现就甲乙双方合作互惠事宜以及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事宜,在平等、等价有偿和诚信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事项

1、甲方出资、乙方提供货运车辆,设立一家具备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的物流公司。该物流公司属于甲方的全资子公司。

2、物流公司设立过程中,乙方按照交通局、工商局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设立物流公司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3、物流公司设立后,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将货运车辆挂靠至物流公司名下。

3、在同等条件下(同等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运费、结算方式、服务质量等),乙方享有甲方国内货运业务的承运优先权。

第二条:合作期限: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自2012年

日至2012年

日止。协议期满,若乙方仍有在途货运,合同效力顺延至货物到达目的地验收完止。

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根据需要提前以书面形式或乙方认可的形式通知乙方发货情况。(通知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重量、件数、发货时间、收货人的名称、联系方式);如甲方临时加单,应提前2小时以书面形式或乙方认可的形式通知乙方。

2、甲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时付款与乙方。

3、甲方若对乙方物流服务费用有疑问,有权要求乙方解释。

4、货物发运后,甲方有权随时监督货物运输情况。

6、甲方应承担由于其提供的货物和收货人的信息不正确、及因甲方收货人的原因而造成的乙方错运或递运不着,和相应的重新派送或退货所产生的费用。

7、甲方对货物吊装、运输、卸车作业要求如下:

a、起吊时保证钢材平整不弯曲不变形,不损坏外观。b、运输车辆需要垫枕木,使钢材平整,也有利于卸货。

C、听从甲方人员或甲方指定收货人的调派作好货物的吊装、运输、卸车作业。

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承诺对甲方托运业务优先保障,的保证足够运力,保证优质服务。依据甲方发货通知按时、如数运抵指定的收货地址及收货人。

2、在甲方有托运业务的前提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接受除甲方以外的托运人业务。

2、乙方协助甲方做好装货查验工作,如发现吊装货物短缺损坏,及时通知甲方有关人员。

3、乙方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短缺、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额为短缺或损坏部分的甲方与客户所签订的合同金额。对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经相关部门及甲方调查确认,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3 委托物流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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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运输途中遇到困难,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确定到货时间及甲乙双方配合采取相应的措施。

5、货物发运后,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在货运车辆上安装GPS定位设备,以便甲方了解运输进度。

6、乙方独自承担车辆运输过程中各种正常和非正常的费用(含因事故对第三方赔偿、违章处罚等费用)

7、乙方不得擅自将甲方托运的货物擅自参运、转托运。第五条:费用结算及付款方式

1、甲方在合同期限内依据本合同的价格表(以下称“附件”)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2、服务费用采取月结90天的结算方式,甲方在收到乙方帐单(含:乙方提供客户货物签收单和运输费用发票给甲方)后7个工作日内应将帐款核对完毕,并在结算期内的服务费以支票、承兑汇票或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乙方。

3、若非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导致乙方物流成本大幅度增加,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其它任何借口向甲方提出增加运费单价的要求,甲方对乙方提出的涨价要求可不予处理。

第六条:保密条款

1、双方理解本合同(包括任何附件)所涵盖的商业关系的性质及具体事项构成保密和专有的信息。对任何该类信息的披露将可能对双方造成竞争性损害。因此,任何关于甲方和/或乙方的成本、程序、货物的数量、种类、运送目的地、客户等其它详情或乙方获得的有关另一方的商业活动的信息任何时候都应该作为保密信息,未经该另一方事先明确表示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其它第三人透露,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就所有由于其未能履行其在本条款下的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成本和费用向另一方做出补偿,受害另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履行本合同。

2、本保密条款的保密期限为本合同终止后三年,并不因本合同的无效或撤消而终止。第七条:违约责任

1、若乙方造成延迟送货,给甲方或甲方客户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按每延迟一天(24小时)扣减当次运费的15%,依此类推,直至扣完当次运费,并按甲方客户要求的赔偿额予以赔偿;运输时效从装货离开仓库之时开始计算。

2、运输过程中出现货损货差的处理原则为:由乙方按照甲方实际购销合同价计算赔偿。

六、合同的解除。

3、若乙方拒绝甲方托运业务,自乙方收到甲方货单之日止,每日按200元违约金向甲方赔偿。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期满前,双方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若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其整改,超过7日没有按照书面要求内容整改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七、法律效力

1、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3、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本协议期满后自行终止。

4、本协议及附件的内容解释权在甲方。

5、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附件《运输费用价格表》

/ 3 委托物流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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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盖章)授权代表: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日 期:

附件:

乙 方:

(盖章)授权代表: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日 期:

运输费用价格表

4.律所委托代理合同简洁版 篇四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020) 传真:(020)

E_mail:

乙方:广东 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020) 传真:(020)

E_mail:

犯罪嫌疑,现案件已/或将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甲方愿意聘请乙方律师为 担任□审查起诉□ 一审□二审辩护人。

为此,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 提供□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刑事辩护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的辩护人。

甲方同意乙方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第二条 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甲方 因被 □公安机关□检察院指控有

1、真实、客观、全面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2、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辩护费或调查取证费用。

3、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非法活动。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①查阅、了解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②根据法律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或者其他法律帮助;

③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④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尽可能调查或申请人民检察院调查可能证明其无罪、罪轻等各方面的证据。

2、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法院第一审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①查阅、了解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相关材料;

②会见被告人,了解其本人对指控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③按时出庭,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④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尽可能调查或申请法院调查可能证明其无罪、罪轻等方面的证据。

3、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法院第二审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①查阅、了解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

②会见上诉人,了解其本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③按时出庭,依法为上诉人进行辩护并提交书面辩护词,亦可能按照二审法庭书面审理的安排,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4、乙方辩护律师应按时出庭,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

5、依法尽职、尽责为甲方进行辩护。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甲方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乙方应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或甲方的个人隐私承担保密义务;

7、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接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并为其辩护。

8、乙方律师应及时向甲方口头或书面报告委托法律事务的办理情况(公、检、法机关确定密级的案件材料除外)。

9、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更换已指派的律师。

第三条 律师费及工作费用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度,见双方特殊约定。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辩护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广州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资料费、通讯费、翻译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 支付时间、地点

律师费及工作费用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给付,至迟不超过本协议签订的次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时,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天)。

如甲方对三个辩护阶段均委托乙方律师,则也可在每一辩护阶段启动三天内(审查起诉以案件移送检察院为启动、一审以收到公诉书为启动、二审以提出上诉为启动)分别付费。

乙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以上收费以到达上述账号并取得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或工作费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第五条 责任

如果乙方违约而不履行本协议,律师费、工作费用全额退还甲方;如果甲方擅自终止本协议,律师费、工作费用不退还。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为此提前解除合同,已收律师费、工作费用不予退还。

第七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

如系全程的委托,本合同一份有效,但委托书应当每个阶段分别签署。

第八条 其他特别约定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人民法院□ 市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壹份存卷,壹份交甲方,壹份由乙方保存。

甲方: 乙方:广东 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

5.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版 篇五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要件的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适用条款。条款所列内容,包括括号中所列内容,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二、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

三、合同涉及的当事人基本概况的填写:按合同要求载明清楚,如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载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居住地址、邮编、电话、开户银行帐号等。

四、“受让委托业务”一般包括:

1.提供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

2.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

3.提供策划投资咨询服务;

4.制作投资分析报告;

5.寻找受让标的;

6.办理申请摘牌手续;

7.制作受让方案(投标书);

8.参与受让洽谈;

9.参与合同签约;

10.参与受让标的的交割;

11.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制作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办理合同审核的有关手续);

12.办理有关权证变更的手续;

13.其他。

五、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将特定的一项或数项委托业务交由受托人处理。

六、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概括地将上述委托业务全部交由受托人处理。

七、委托标的名称:可以是整体产权、部分产(股)权,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设备、车辆、技术项目、商标权、专利权等。

八、委托标的的受让方式:可以是协议受让、竞价买受、投标受让等。

九、提交的文件:一般应当提供资格证明(包括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自然人的有效证明)、受让决议、有批准权限的批准文件等资料及复印件。

十、佣金:乙方为甲方提供委托业务,向甲方收取的报酬。

十一、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房产、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权证变更费用。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除协商和调解方式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但选择了仲裁方式就不能再约定其他方式。

本合同涉及的当事人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

6.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版 篇六

新版《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13条)、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20条)三部分组成,并包括了11个附件,通过表1进行直观比较。

1.1《协议书》部分的修订条款要点

1)将“合同价款”修改为“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999版示范文本《协议书》部分对于工程价款的表述为“合同价款”,这一条款会给合同使用方造成“合同价格已经在协议书中确定”的印象。但即使是相同的合同价款数额,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式,工程款结算也会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需要在协议书中明确合同价款是采用何种计价方式得出来的。

2)当事人“承诺”中增加了关于不另行签订“黑白合同”的约定,《示范文本》在保留原版合同中承包人承诺按约完成工程、发包人承诺按约支付工程价款的基础上,增加了“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的约定。

3)对承包方项目经理进行了明确约束,协议书第五条、通用条款第3.2款(5个目)、专用条款第3.2款都要求明确项目经理的授权,对项目经理常驻工地、更换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专用条款约定违约责任。

1.2“通用合同条款”部分的重要条款要点

1)增加了部分词语定义,1999版示范文本中词语定义为23个,新版示范文本的定义增加到49个。其中比较重要的新增词语定义包括:a.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增加了“缺陷责任期”的定义;b.借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菲迪克,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约定,增加了“基准日期”的定义;c.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增加了“暂估价”“暂列金额”“计日工”的定义。

2)增加了“联络”条款,《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增加了工程联络条款,并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3)发包人条款中增加了“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示范文本》中增加了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4)承包人条款约定了分包人和雇用人员保护内容。《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5)增加了“知识产权”条款,《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6)增加了“职业健康”条款,《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特别制订了“职业健康”条款,对于承包人施工人员的生活条件、劳动环境、休息休假等作出了约定。

7)增加了环境保护条款,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声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8)增加了测量放线条款,借鉴了FIDIC系列合同条件中“测量”的惯例,《示范文本》对于测量放线中基准数据的提供责任以及工程定位责任进行了约定:“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9)增加了样品条款,《示范文本》对于样品的报送、封存和保管做了约定。

10)明确了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方式,《示范文本》对于暂估价项目区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分别提供了承包人自行招标、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招标以及承包人自行实施等方式供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

11)对合同价格调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参照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发改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做法,《示范文本》对于市场价格波动和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进行了约定。a.对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变化,通用条款提供了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和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两种方法;b.对于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通用条款约定: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2)约定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条款,《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确立了“质量保修期限”的含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借鉴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惯例,确立了“缺陷责任期”制度。《示范文本》明确了承包人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义务和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

13)设立了“争议评审”制度,《示范文本》参照FIDIC合同条件中的“争端裁决委员会”(DAB)和“争议评审委员会”(DRB)制度,并结合我国工程管理实际,提出了专家解决工程争端的“争议评审”制度。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 2013版《示范文本》的主要特点

1)增加了8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在通用条款中增加了双向担保制度、合理调价制度、缺陷责任期制度、工程系列保险制度、商定或确定制度、索赔期限制度、双倍赔偿制度、争议评审解决制度。

2)调整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a.合同结构体系更为完善,权利义务分配具体明确,利于引导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b.建立了以监理人为施工管理和文件传递核心的合同体系,提高施工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增加了暂估价规定。适应工程计价模式和工程管理实践需要,增加了暂估价的规定,规定了暂估价项目的操作程序。

4)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a.重视合同文本的指引和指导作用,在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的设置上充分尊重发承包双方的意思自治;b.增加了防范黑白合同、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内容,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c.细化了暂停施工条款,有利于避免因工程暂停导致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权益受损;d.更加合理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5)加强了与现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保证合同的适用性。

在法律方面,体现了《建筑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精神。

在行政法规方面,体现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的精神。

在部门规章和政策方面,体现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规定,计价模式上兼顾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

摘要:在学习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总结归纳了新版示范文本要点,着重对“通用合同条款”部分的重要条款进行了阐述,以期帮助项目参与各方深入理解新版合同的特点,全面掌握新版合同的实际应用。

7.经营管理委托合同 篇七

经营管理委托合同1

甲方:

乙方:

为推进公立医院深化改革和发展,实现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经营模式,实行多渠道办医,逐步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康复服务需求,更好更完善地为百姓提供服务,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信守。

一、经营方式

1、甲方将高淳县妇幼保健医院全权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并提供现有人员及部分设备(明细附后)。

2、乙方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承担经营期间的一切经营风险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自上缴一季度托管费用之日起即自动拥有医院的管理、经营、人事、财务权等。

二、组织机构

1、甲方委派的医院院长为医院的法人代表,书记、工会主席协助乙方管理日常工作。日常工作的招待费、办公费等由乙方承担。

2、医院行政印章由甲方统一管理(乙方合理使用时甲方不得拒绝),其它印鉴由乙方管理,甲乙双方不得使用印鉴借款、贷款,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自负。

三、经营期限及费用标准

本合同自20_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费用交纳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每季度 元,以现金方式缴付甲方财务部。

四、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甲方

1、甲方对乙方托管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医疗纠纷、法律等负全责。

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当地相关部门的关系、办理有关行政部门的相关手续,费用由

3、甲方有义务办理广告宣传审批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4、合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或另行与第三方利用医院的名义开展相关的任何业务。

(二)、乙方

1、乙方保证所投入资金以及本身机构的合法性,并保证医院有足够的周转资金。

2、乙方承诺在合同期内对高淳县妇幼保健医院的投入主要用于医院的日常经营费用、周转及医疗仪器设备的投入。

3、乙方不得用医院的名誉对外开展与其经营无关的任何业务。

4、乙方全权负责医院的经营、财务、人事、后勤等日常管理。

5、医院若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甲方有义务出面调解,并应积极配合乙方。合同终止后,合同期内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仍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保证医院的经营统一管理,不得转包、变相转包。

7、乙方以投入资产作为医疗事故风险抵押,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移投入资产。

五、医院经营管理及监督

1、医院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2、医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疗制度及诊疗常规;

3、医院所需的药品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全权负责;

4、医院新的诊疗技术准入必须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报经审批;

5、医院必须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并实行收费清单制。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合同期满后,合同则自动终止。如高淳县妇幼保健医院继续实行委托经营重新签约时,在3、乙方如不按时缴纳费用,每拖延一天按应缴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超过十五天不缴,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追偿的权力。

七、其它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

2、合同期内,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的,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合同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自然大灾害、战争)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合同履行中如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营管理委托合同2

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

姓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决定将自己位于()的教学点,委托乙方代为经营,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第一条:委托经营场地

场地位于()场地面积()平方米。月租金()元,其他费用()。

第二条:委托经营方式

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的教学点,全权交由乙方代为经营,甲方提供学校资质等一系列办学所需证件和中心内的产物使用权,物品包括()。从合同生效日起中心的运营事务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完成运营。

第三条:具体委托经营事项

1.乙方自签订合同期起,乙方有权使用教学点中的一切物品(办公用品,家电,生活用品等)

2.乙方在中心拥有自主权,决策权。开展与教育一系列的相关的培训班,教学点等。3.乙方独立处理一切该教学中心经营相关的一切事务,同时与甲方其它经营点没有关联,独立经营。

第四条:委托经营期限

自合同签订生效日起,乙方以学期()月为单位与甲方约定合同时间,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保证费用无变动)房租每年递增一百,甲方不得提前解约,或在未得到乙方确切的续约意向之前不得提前与其他方签约,否则视为违约,同时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提前解约,否则也视为违约。(乙方无论续约与否都应提前至少十五天告知甲方)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合同生效日起,保证该校(中心)债务结算已结算清,乙方不承担合同生效日之前的所有债务与费用。

2.甲方每月向乙方收取营业额的10%的费用,按月结算。除此之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3.乙方承担由合同生效日之后的所有的该校运营费用(房租,水电,教务,材料,运

4.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解决在运营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如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都有权申请相关部门解决。

2.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经营营业额10%的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月履行,若逾期十个工作日仍未支付费用,甲方有权按自逾期起按月营业额百分之一,加收滞纳金。

3.在本合同执行期中甲乙双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因一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委托经营期间双方必须遵守诚信原则,除本条第1.2.3项约定情形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规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都有权申请相关部门解决。

第七条:

遇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原因,而造成的中心损坏或灭失,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说明情况,乙方对此不负修复或赔偿责任。遇投保财产损坏、灭失的,有关赔偿责任认定应以保险公司理赔调查为准,按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付。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申请相关部门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形式书面补充约定,所及事项以最后书面补充约定为准。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均为原件,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营管理委托合同3

委托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电 话:

受托方(乙方):

地 址:

电 话:

为了使甲方物业能够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就甲方购买的亿都家居建材城商铺委托乙方统一经营管理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一、委托经营的商铺基本情况

甲方购买坐落在亿都家居建材城第 幢 层 号商铺,共计 间,预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委托经营目的1、为使亿都家居建材城规范运作,交易繁荣,扩大知名度,甲方同意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统一经营管理。

2、乙方对亿都家居建材城进行整体规划,按照业种业态的分布要求,以优质服务规范的管理培育市场。

3、双方确认,甲方购买的商铺通过统一经营和管理,有助于市场的快速成长,有利于提升商铺的商业价值。

三、委托经营期限

甲方同意将该商铺交由乙方统一经营管理,委托期限为十年,即从 年 月 日(以实际开业日期为准)至 年 月日止。在委托经营期限内,双方不得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否则按本合同第三条处理。

四、委托条款

1、甲方同意将所购商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前三年(即年月日至年 月 日)给乙方无偿使用,乙方享受对该商铺的使用、收益权,并不需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2、上述三年经营委托期为市场的培育期,甲方委托乙方统一招商,统一经营,培育费用(即招商费用、广告费用、管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3、后七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由乙方统一代为出租,为更好保障甲方利益,乙方同意按以上时间开始计算给甲方固定的租金收益(若乙方收入超出支付给甲方的固定回报时,超出部份按8:2分成),甲方向乙方支付租金总额10%做为市场管理费,所有收入税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第四、五年每年租金为¥元(大写元整),第六、七年每年租金为¥元(大写 元整),第八、九、十年每年租金为¥ 元(大写 元整)。

五、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

1、支付时间:后七年的租金,每满一年期最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若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则付款时间顺延。

2、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间内将租金打入由乙方指定银行,甲方自行开设的银行帐户中。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有关委托事项。

二、甲方应当按照购房契约的约定及时与开发商办理商铺交接手续,并在此后十日内将商铺交付乙方;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按期正常使用该商铺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方的商铺经营使用时间相应延长;若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期正常使用该商铺的,乙方的商铺使用期限不延长。

三、乙方在委托经营期限内因该商铺使用而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费用。

四、甲方不可撤销地赋予乙方使用,出租该商铺及收益的权利,确认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始终有上诉权利。根据本条约定,乙方除有自己的名义直接与承租人签订租凭合同获取收益外,在本合同经营期间或租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侵权人或承租人违反租凭合同等管理制度行为的,乙方还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或者甲方的名义向承租人提起诉讼,需甲方提供相关授权和证照配合的,甲方因给予以协助,否则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五、甲方若转让商铺,应提前十日告知乙方转让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乙方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甲方应当书面告知受让人本合同之内容,并要求受让人严格遵守本合同之约定。

六、乙方应积极招商,采用多种经营方式,尽可能在短时间内搞活市场。

七、如果该商铺具备提前装修、试营业的条件,则在此期间甲方不享受任何权利。

八、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甲方参加业主委员会等业主行使的权利交由乙方。

九、甲方同意乙方建材城总体规划、统一经营和管理,在建材城使用约定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商铺使用权。

十、乙方有权根据其对亿都家居建材城业种的定位和商铺的整体业态规划,自主决定该商铺的经营业种,业态;为实现统一经营目的,乙方有权根据经营者的需要对该商铺进行必要的改造,装饰装修,增设附属设施,拆除该商铺隔断等;组织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期满后,甲方可以继续将商铺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期间商铺租金收益按8:2分成(即甲方获取租金收益的80%,另20%收益归乙方所有),具体条款双方可另行商定;如果甲方不再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应将商铺以清洁适用状态交付给甲方,无须恢复到开发商交房之状态。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履行本合同条款,乙方延迟支付租金的,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二、在本合同期限内,如果发生商铺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动的情形,甲方承诺在产权变更前取得受让方遵守并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诺书,并会同乙方与甲方共同订立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合同。甲方擅自解除,终止委托关系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强制性处分商铺,使乙方经营权丧失或者其它阻碍乙方行驶经营权行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若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的,甲方同意按未履行合同期每年人民币万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给予相应赔偿。

三、如有其它违约行为的,违约方按年租金数的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 其它

一、在乙方经营期间,甲方商铺及乙方装饰由各方分别负责办理财产保险,如遇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甲方所购商铺发生损毁,灭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认为合同条款对双方而言都是公平合理的,愿按合同的规定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一方有权提出索赔。

三、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交镇江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本合同及附件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定,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日期:

8.商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篇八

编号:

委托方:陈金兰(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注册号:***024

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方:江西德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上犹县东山镇东山大道107号丽景佳苑

联系电话:0797-853999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商铺委托经营及管理协议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其购买的“上犹县正和广场”项目 2 层 A1区 01 号铺位(产权面积26.76平方米)委托乙方经营及管理,乙方负责商铺招商及培育市场。

第二条:甲方自愿将上述商铺委托给乙方经营及管理的期限共计 15 年,签订本协议起至 2030 年1月 31 日止,在上述经营及管理期内,乙方享有该商铺的经营权、管理权和相应的收益权,以及在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的自主转租权。但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15 年2月1日前为市场培育期及装修期,双方一致确认该期间乙方不向甲方支付租金及任何费用。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

上述商铺在委托经营及管理期间,起始月租金为人民币 27 元/平方米。

2、年递增

上述商铺在委托经营及管理期间,年递增为 前三年不递增,第四年起每三年递增6%。

3、年租金

甲、乙双方同意租金按下方式计算: a)2015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27元,每月租金共计人民币 722.52元(大写柒佰贰拾贰元伍角贰分)。b)2018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 28.62 元,每月租金共计人民币 765.87 元(大写 柒佰陆拾伍元捌角柒分)。

c)2021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24年 1 月 31日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 30.34 元,每月租金共计人民币811.90元(大写 捌佰壹拾壹元玖角零分)。d)2024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31 日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 32.16 元,每月租金共计人民币 860.60 元(大写 捌佰陆拾元陆角零分)。

e)2027 年 2 月1 日起至 2030 年 1 月31 日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 34.09元,每月租金共计人民币 912.25元(大写 玖佰壹拾贰元贰角伍分)。

4、租金的支付方式

a)2015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的租金乙方一次性预付给甲方。b)2017 年 2 月 1 日起至委托期限届满期间的租金由乙方在每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上个月的租金。c)甲方租金支付开户行:

甲方租金支付账户:

甲方租金支付账号:

5、租金契税及扣缴方式

在委托经营期间,甲方所获得的税前租金所产生的契税,甲方同意由乙方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届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为扣除契税后的租金。

第四条:乙方负责包括甲方上述商铺在内的委托经营管理物业实施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有权决定甲方上述商铺在内的物业经营布局和宣传推广;在不改变铺位主体结构和整体风格前提下统一进行装修管理,所涉费用与甲方无涉。

第五条:上述商铺仅作商业用途。

第六条:商铺的移交

1、甲方应于上述商铺的出卖人公告的交付日期办理商铺交付手续,并在与出卖人办理完毕交付手续的次日将商铺移交给乙方经营及管理,届时甲、乙双方应当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2、如若甲方不能如期至出卖人处办理商铺交付手续,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在出卖人公告的交付日期届满后三日内代为甲方办理商铺交付手续,交付手续办理完毕后商铺即正式移交给乙方经营及管理。

第七条:委托经营管理期间,乙方负责承担上述商铺所发生的水电费、卫生费、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第八条:甲方保证乙方拥有本协议书所约定的完整经营管理权利和相应的收益权。在委托经营管理期内,甲方有权转让上述商铺的所有权,但甲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将上述商铺所有权转让他人,甲方应保证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协议书,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甲方还应会同受让方与乙方共同订立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协议。

第九条: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与承租人签订有关甲方物业的租赁合同获取收益,并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或者甲方的名义对第三方或者承租人违反相关租赁合同或乙方管理制度等行为,向第三方或承租人提起诉讼,需甲方提供相关授权和证照等配合的,甲方应予以协助。诉讼费用及诉讼风险均无需甲方承担。甲方未予协助而致乙方无法实现权利而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十条:本合同期间,如该商铺实际承租人因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事项需要甲方出具商铺产权证明和租赁证明等相关资料的,甲方同意予以无条件配合。

第十一条本协议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书予以终止:

(一)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

(二)政府决定征用委托经营管理商铺和依法需拆除委托经营管理商铺的;

(三)双方协商一致的。

第十二条:商铺的返还

1、甲方同意乙方对商铺进行装修,委托经营期届满后10日内,乙方应将商铺交付给甲方,并保持届时装修现状(可移动的电器类设施设备乙方可予以拆除)。

2、如甲方愿意继续与经营商户建立租赁合同关系,可在委托经营期届满前90日向乙方提出书面意向,并由乙方协助甲方与经营商户商谈另行签订租赁合同事宜,但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甲方与经营商户另行签订了租赁合同,亦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返还商铺的义务。

3、本合同期满后,甲方可以继续将该商铺交由乙方统一经营。如甲方继续将该商铺交由乙方统一经营的,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另行商议具体条款。

4、本合同期满后,如甲方未继续将该商铺交由乙方统一经营的,但仍须继续将该商铺交由乙方统一管理,并按届时乙方统一制定商业管理费用标准向乙方交纳商业管理费用。

5、本合同期满,如果甲方继续将该商铺予以出租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6、本合同期满不再续订的,甲方承诺按乙方统一经营之规定业态和品质标准进行招商或自营,同时甲方接受并遵守乙方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7、本合同期满后,为使商场在招商、推广、经营管理等方面高度统一,乙方开具的继续受委托条款达到80%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同意,甲方需无条件继续委托乙方经营管理所属商铺。此条为不可撤销条款。

第十三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单方解除本协议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解除协议当年总租金的5倍,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该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招商费用、装饰装修费用、经营性设施投资、承租商户一切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因履行及终止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支出与费用损失,以及乙方的可得利益损失)的,甲方还应补足其不足部分。

2、甲方保证上述商铺权属清晰,若甲方发生与上述商铺有关的权属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而导致乙方或

实际经营商户受到损失(该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招商费用、装饰装修费用、经营性设施投资、承租商户一切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因履行及终止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支出与费用损失,以及乙方的可得利益损失)时,甲方应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

3、甲方违约解除协议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补偿乙方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物的残值损失。第十四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向甲方交付租金的,应按当期应交租金额的日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逾期达六十日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协议书。

2、因乙方原因单方解除本协议书或者因乙方未按照本协议书约定支付租金达六十日,甲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协议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协议所涉年租金的5倍。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的所有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均有权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协议书的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一:甲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二:平面图

附件三:<<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九条: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人(或本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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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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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调水工程委托管理研究 篇九

关键词:调水工程,工程管理,委托管理,评价机制

调水工程是一项投资巨大、结构复杂、涉及主体众多、周期较长、高度专业化的复杂系统工程。调水工程委托代理关系错综复杂, 委托代理关系管理的好坏将决定工程质量的优劣乃至工程效益的发挥。本文通过分析调水工程管理的特点及其委托管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 以期供调水工程委托管理工作借鉴。

1调水工程建设管理的特点

a. 参与主体众多, 委托代理关系复杂, 协调难度大。调水工程规模大, 参与主体众多, 地理范围广, 投资额巨大, 其主体既包含多区域多级别的众多行政管理部门, 又涉及众多的专业技术公司和工程建设机构, 还涉及工程影响区的广大居民, 各主体之间构成了一定的委托代理关系。调水工程的影响层面包含经济、社会、技术、环境等诸多方面。调水工程大多分多期进行组织实施, 而每一期工程由多个单项工程组成, 每一个单项工程又包括多个设计单元, 因此, 调水工程的特点决定了调水工程的委托代理关系复杂, 管理协调难度较大[1]。

b. 工程项目种类繁多, 专业类型多, 管理专业化水平要求高。一项完整的调水工程是由多个项目集合而成的, 一般包含输水工程 (输水河道、泵站枢纽) 、蓄水工程 (湖泊的整治、水库的整修与加固) 、泵站工程等, 每个项目都有着丰富的管理内涵。在调水工程建设过程中, 生态与环境保护、水污染治理、征地移民、文物保护、节水、地下水控制开采、产业结构调整等涉及面较广的社会层面工作与工程建设交织进行, 这就需要在建设过程中能很好地处理技术、经济、环境、社会、生态、政治等多方面的复杂问题[2,3]。

c. 点、线、面相结合, 工程管理难度大。调水工程还呈现出点、线、面相结合的特点。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工程项目与固定地点的项目相结合, 相应项目的流域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同时, 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还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组合体项目, 先期完成项目的运行维护管理和建设项目的有序推进等工作。这要求在项目的推进过程中点、线、面都要照顾到, 因此工程管理难度大。

d. 项目整体周期较长, 而单个设计单元的周期长短不一、交错进行。对于整个调水工程而言, 一般需要经历很长的周期, 有时甚至需要几十年的时间。在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有许多单体项目, 既包含后期单体工程的前期研究和规划建设, 还包含先期完成单体项目的维护保养工作等。

2调水工程委托管理的必要性及容易出现的问题

2.1调水工程委托管理的必要性

调水工程是一项投资巨大、结构复杂、涉及主体众多、周期较长、高度专业化的复杂系统工程, 其中涉及多层次、多主体、多区域、多周期的错综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 调水工程委托管理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决定整个工程的效益, 因此, 做好调水工程中的委托管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较完善的委托管理模式才能协调好调水工程中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 只有先进的委托管理模式才能够保证调水工程的效益。

2.2调水工程委托管理容易出现的问题

在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和管理过程中, 最主要的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问题, 以及由此引起的一系列委托管理问题。学者们对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委托代理关系已经有了一些研究[4,5,6]。从信息不对称发生的时间来划分, 主要有逆向选择 (inverse selection) 和道德风险 (moral hazard) ;从信息不对称发生的内容上来划分, 主要有隐藏行为 (hidden action) 和隐藏知识 (hidden knowledge) 。

逆向选择是指在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之前, 代理人已经掌握了某些委托人不了解的信息, 而这些信息有可能是对委托人不利的。代理人利用有可能对委托人不利的信息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合同, 而委托人则由于信息劣势而处于对己不利的选择位置上[4]。比如在调水工程寻找代理人的过程中, 代理人就可能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优势签订有利于己而不利于委托人的合同, 从而提高调水工程的成本, 降低调水工程的效益。

道德风险指在签订合同后, 代理人在确保自身效用极大化的前提下损害委托人或其他代理人效用的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在发生这种情况后, 代理人并不承担其行为的全部结果, 因为不完备或受约束的合同阻止了代理人承担全部损失或利益的责任。道德风险属于经济环节中的外生不确定性, 它将破坏市场均衡或导致市场均衡的低效率[5]。比如在调水工程中, 代理人在签订代理合同后, 利用自身掌握的信息优势为自身牟利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在工程中偷工减料、拖延时间或不尽全力地提高工程质量, 不尽全力地完成工程目标, 从而导致工程成本提高、周期延长等。

隐藏行为和隐藏知识是指在签订合同前后代理人利用信息不对称, 或委托人对自己的信息无法全部了解, 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 甚至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在委托合同签订之前, 代理人为争取合同只向委托人展示对自己的有利信息, 以获取合同;在签订委托合同后, 由于委托人不可能全面实时地监督代理人的全部行为, 无法全面了解合同执行的详细情况, 而只能通过合同最终执行的结果来判断合同执行的情况,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代理人就可以有意识地隐藏对自己有利或对委托人不利的行为和信息, 从而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如在调水工程代理人的选择过程中, 委托人一般为政府机构, 其在工程建设、委托代理和持续地监督检查等方面并无很强的专业性, 各代理人为了获取合同, 会尽可能展示对自己有利的信息, 在签订合同后的执行环节中, 委托人又很难对代理人进行实时全面的监督, 代理人会隐藏对委托人不利的行为和信息, 不从提高工程质量、尽全力保障委托人利益上着手, 有时甚至出现偷工减料、拖延工期等现象, 从而降低了工程的运行效率, 提高了项目的执行成本, 为工程未来的良好运行埋下了隐患。

3调水工程委托管理的原则

在调水工程中, 信息不对称问题和委托代理关系已经渗透到了整个工程的各个环节, 涉及参与的各个主体。为了使调水工程能够顺利达到预期目标, 首先, 要明确参与的主体有哪些, 它们在整个工程系统中的角色和定位, 需要完成什么样的职能;其次, 将各参与主体有机地联系起来, 并构建合理的委托代理模式和利益架构;第三, 在委托代理关系管理中如何建立及建立怎样的激励约束机制, 以便使各相关利益主体各司其职, 尽可能地使项目最终效用最大化。

3.1明确政府在调水工程中的定位和作用

政府职能是指政府在国家和社会管理中承担的职责和功能。政府职能与经济体制密切相关, 一定的政府职能和机构总是为适应一定的经济体制而设立的, 同时, 政府职能又有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体制。经济活动主要由市场调节, 政府主要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包括建立法律基础, 保持非扭曲的政策环境, 保持经济的稳定, 投资于基本的社会服务设施和经济基础设施, 保护承受力差的阶层, 保护环境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政府必须改变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 不仅管理公共事务, 而且管理本应由微观主体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我决策的大量私人事务的做法, 使市场在政府宏观调控下, 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实现政府职能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转变。加入WTO后, 需要进一步加快改革政府管理经济的手段和方式、规范政府行为、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构建一个有限和有效的政府。

1998年以来, 水利行业在适应宏观形势和客观环境变化中, 寻求解决水利面临新问题的方法, 逐步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跨流域调水思路。在此调水思路的指导下,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跨流域调水管理体制, 取得重要进展。打破垄断、引入委托代理机制、提高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正在成为经济全球化大潮流的明显特征。我国公用事业领域已打破行政垄断, 引入市场竞争, 优化资源配置, 构建政府监管下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委托代理机制, 水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不断推进。另外, 民航、电信、电力、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出台, 在这种宏观背景下, 如何准确地把握水利的客观规律, 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水利发展要求的目标, 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 引入委托代理机制已成为当前重要课题。

在调水工程项目中建立“政府监督、项目法人主导、专业单位负责具体运作执行”的运行机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要求。

3.2明确把握水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

3.2.1 水资源的自然属性

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 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 又是稀缺的经济资源、战略资源, 水资源开发不仅关系到经济发展, 还关系到环境保护, 而这两者在社会经济腾飞阶段往往会发生冲突, 单靠市场调节, 必然会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 制约可持续发展。

3.2.2 水资源的经济属性

获得洁净和卫生的饮用水是人的基本权利, 是身体健康的基础和保障。水资源利用不仅关系到资源配置效率, 还关系到社会公平, 既不能完全由市场按照利益导向来配置水资源, 又不能不考虑资源的高效利用。水以流域为单元, 地表水和地下水相互转化, 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之间的开发利用相互影响, 水量与水质相互依存。水是商品, 水资源使用不仅会给使用者带来效益, 还会对流域其他人产生影响。外部效应的存在决定了水仅靠市场调节, 生产者或消费者在用水决策时难以考虑经济活动的全部成本, 其产出对于全社会而言往往是次要的。

由水利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在水利管理中的作用与在竞争性行业和纯公益性行业中的作用不同, 政府既要管理资源、又要管理资产;既要服务于经济发展, 又要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既要监管水服务, 又要直接提供水服务。目前水市场没有充分发育完善, 需要政府培育和发展。

3.3培育和发展水市场, 引入委托代理机制

水资源管理主要是政府职责, 水资源的自然和经济属性决定了政府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管理中要积极培育和发展水市场, 引入委托代理机制。在市场经济中, 政府与市场始终都是体制中内生的、同生共存的要素或组成部分, 没有“无政府”的市场, 也没有“无市场”的政府。培育和发展水市场, 引入委托代理机制, 不仅有利于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率和效益, 还能为政府调控水资源提供政策工具和作用机制, 能有效提高政府调控水资源的能力[6]。因此, 在发展水经济的过程中要加强引导、促进立法、制定规则、科学规划、宏观调控和监管交易, 大力培育水权交易市场、水利建筑市场、水商品和水服务市场、水利工程管理养护市场;要培育市场主体, 实行政企分开, 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和委托代理制度, 实行契约管理和合同管理, 使企业成为水市场的主体;严格执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和政府采购等制度, 规范水利建筑市场, 发挥委托代理机制的作用, 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健全市场委托代理制度, 允许合格企业自由进入和退出水资源开发领域, 保持有序竞争, 维护竞争者的公平利益;建立合理的水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公开价格制定和调整程序, 实行价格听证制度;加强水市场上生产流通行为的监管, 促进生产者和消费者合理地使用水资源, 最终使水市场的各方参与主体和利益相关者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利益分配机制, 达到水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

4做好调水工程委托管理工作的建议

在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 调水工程管理委托代理关系运行机制设计的关键在于委托人如何设计契约和制度, 促使代理人在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同时, 最大限度地增加委托人利益, 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如何防止委托代理问题的发生。可以通过设计一套系统机制来尽可能地抑制委托代理问题的出现, 降低因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成本。

4.1建立信息披露机制——资源利用信用机制

建立信息披露机制, 促使信息充分披露, 减少代理人的逆向选择。如建立水资源利用信用制度, 在用水户申请用水许可证时, 给其一个用水信用码, 该码是唯一的, 并且建立一个全国联网的庞大数据库, 一旦用水户出现信用污点, 计算机会对此进行记录, 并依此建立用水户信用等级, 供水公司可依据用水户的水资源利用信用等级, 作为批准它的用水申请参考, 并实行相应的监管等级。

4.2建立以自然生态环境为导向的评估机制

调水工程在某种程度上能反映在它所涉及的河流和湖泊的水文情势, 通过因果关系链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某些组分, 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深远而复杂。在调水工程的研究中, 应重点研究如何充分发挥调水工程的有利作用, 防止或减少调水工程产生的不良后果, 也就是说应用现代科学来评价和预测调水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7]。

在调水工程评估的过程中, 首先要分析工程中涉及的因素, 对这些因素有何影响, 是有利影响还是不利影响;其次要研究调水工程对各个相关因素的影响程度, 要尽可能使其朝有利的方向发展, 将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4.3建立以战略目标为导向的激励机制

所谓激励, 就是委托人使代理人从自身效用最大化出发, 自愿或被迫选择与委托人设定的标准或目标相一致的行动[8]。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分布的非对称, 委托人难以观察代理人的私人信息 (如是否努力工作) , 代理人可利用信息优势采取有利于自身收益的私人行动, 这些行动可能与委托人的目的不相一致, 因此委托人要设计一种激励机制, 该机制使代理人在达到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 达到委托人规定或希望的标准或目标[9,10]。

委托人设计激励机制的目标具体有两类[11]:①针对因代理人的隐藏信息而面临的逆向选择地位, 激励的目标是如何使代理人“自觉地”显示其私人信息或真实偏好, 即所谓的“如何让人说真话”;②针对因代理人的隐藏行动而可能面临的道德风险问题, 激励的目标就是如何使代理人“自动自觉地”尽最大努力工作, 诱使代理人不采取败德行为, 即所谓的“如何让人不偷懒”。

4.4创建以经济效益为导向的评价机制

各国公认的调水工程管理委托代理的经济分析准则是对工程进行效益-成本费用分析准则。通过效益-成本费用分析, 找出最佳投资优化方案。投资优化方案一般都是根据建或不建调水工程两种情况下所产生的社会效益高低来选定。采用这一方法, 可以明确看出哪些是与工程本身有关的纯效益 (或纯费用) 。通过效益-成本费用分析将有助于解决以下2个问题:①在投资方案比较中, 找出对促进经济发展最为有利的方案;②不同的投资方案对收入分配会产生什么影响。

4.4.1 跨流域调水工程管理委托代理经济效益评价指标

跨流域调水工程管理委托代理经济效益的评价指标如下:

a. 工程造价, 指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 (如土地、建筑物以及设备等) 、运行、维护和更新费用。

b. 调水工程施工中直接损失的补偿费, 指农业用地的占用、各种经济用途的项目、居民点等的搬迁等应补偿的费用。

c. 消除和补偿对调水影响区的生态环境损害而形成的费用, 即工程的“生态造价”, 这部分费用是调水系统总造价中最难确定的费用。

4.4.2 跨流域调水工程管理委托代理经济效益的评价模型

根据流域调水工程管理委托代理经济效益-成本费用的计算方法, 提出水资源区域再分配经济效益分析模型:

BDΜ+BSΜ+BDΤ+BSΤ>BDX+BSX+CSC+ΤC (1) ΤC+CDX+CSX- (BDΤ+BSΤ) <ΤCA (2)

式中:BDM为受水区调水的直接效益;BSM为受水区的间接效益;BDT为输水区的直接效益;BST为输水区的间接效益;BDX为取水区的直接效益;BSX为取水区的间接效益;TC为与调水工程有关的费用;CDX为取水区的直接消耗 (不调水的费用) ;CSX为取水区的间接消耗;TCA为与调水工程优选方案有关的费用;CSC为在经济方面与受水区竞争地区的间接消耗。

式 (1) 表明, 受水区和调水线路所经过区域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应当超过取水区以及与其竞争的地区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加上建筑物的基建费用;式 (2) 表明, 调水工程的造价 (包括运行费用) 应当小于向同样地区和以同样数量供水的优选方案的费用。这种比较是以预先选择工程最佳规模为前提的。如果调水工程能满足这两个条件, 就可以认为经济上是有利可图的。

4.5建设水资源利用共享的信息平台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 若委托代理双方秉着合作原则, 尽可能进行信息共享, 从整体最优的角度出发, 实现全局最优化, 而不是个体目标的最优, 则能减少委托代理中问题的发生。

在调水系统中实现信息共享, 提升整体效率, 需要各单位相互合作, 为此要有一定的激励机制, 其原则如下:

a. 合理分配信息共享带来的额外利润。信息共享不仅要使整个系统都受益, 而且要根据共享者提供的信息在系统中所起的作用大小, 按恰当的比例分配利润。有效的激励机制应该能够向系统中信息共享者提供这样的保障。

b. 有效的激励机制应该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能够产生诱导作用, 促使系统各成员共享私有信息。

c. 在激励机制约束下, 各成员可以采用使自己效益最大化的策略, 激励机制应该诱使成员目标与整体目标相一致, 但不能强迫企业采用指定的决策。

d. 兼顾成员和整体的效用。在激励机制下, 不仅应使各个成员实现效益最大化, 还应实现整体效益的最大化。激励机制应该能够通过诱导措施, 协调整体目标与局部目标的冲突。建立信息共享激励机制, 可以把日常工作和信息共享任务当成两项不同的任务, 采用多任务的委托代理模型来设计激励机制[12]。

在制度设计上可采取定价激励和返销激励等方式:①定价激励方式。信息共享可以有效降低上游节点的供水量, 从而降低上游节点的生产成本, 因此, 上游节点可以给予参与信息共享的下游节点较低的产品转移价格, 这样下游节点可以从信息共享中获利, 从而影响下游节点的行为。具体可以考虑使用差别定价策略, 对参与信息共享的节点提供较低的供货价格, 而对拒绝参与信息共享的部分节点采用抑制性高价。②返销激励方式。这种方式允许下游成员以低于批发价的返销价格将超过需求的产品退给上游企业。虽然返销方式能给下游节点比较宽松的订货数量, 但是返销会使下游节点负担额外的成本, 因此这种方式能促使下游企业认真预测自己的需求, 并将需求信息及时反馈给上游节点, 双方共担需求不确定风险。

4.6建立优化调水的管理机制

10.酒店委托管理合同 篇十

委托管理合同

第一章 总则 1.01 总则

为使丘北维斯顿嘉粮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投资建造的维斯顿嘉粮度假大酒店项目,成为丘北及周边地区的城市名片,引领酒店管理公司新概念商务星级酒店的风向标,赢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着双方自愿与平等互利的原则,丘北维斯顿嘉粮度假大酒店有限公司特委托昆明维斯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全权进行装修后期管理及筹备、经营管理该酒店项目,双方于2013年12月5日,按下述条款签订本合同。

1.02 合同双方

委托方:丘北维斯顿嘉粮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昆明市云锡花园3期9栋1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亮

受托方:云南马里奥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忆春苑7幢3单元16F号 法定代表人:李娜

第二章 合同范围 2.01 标的

本合同的标的是管理一座位于云南盛文山州丘北县粮食局旁的四星级酒店,该酒店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该酒店的名称为:维斯顿嘉粮度假大酒店。

2.02 所有权

在本合同的整个期限内,甲方应维持并拥有: a)酒店场地在法律上的完整所有权。b)下列财产的所有权:

i)已在酒店场地上建筑的一座包括客房、停车场、会议室、餐厅、桑拿会所服务设施,一楼商铺、及其他设施。

ii)在经营中酒店所使用的家具、装饰、设备和营业用品。C)所有上述场地、财产一下统称为酒店。2.03 酒店管理

甲方应将一个设施设备齐全的酒店交给乙方经营管理,并提供一切按本合同规定的必要资金,以使乙方能把酒店按照标准进行管理。甲方聘请并授权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甲方董事会领导下经营、管理酒店。酒店管理公司总经理有日常经营管理权。乙方在经营管理酒店时,应以客户服务为中心,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努力争取所有经营模块收入的增长。

在酒店全面开业六个月试营业经营情况和当地市场消费的实际情况并结合酒店淡、旺、平季消费的一般规律,提出酒店经营目标管理计划,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期限 3.01 生效日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3.02 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从2013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为期五年。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时,本合同的双方如要续签合同,可根据合同中的条款或重新协商补充新的合同条款,重新签订延长合同。

第四章

开业 4.01 许可证

甲方应取得根据合同,及酒店经营所需要的一切政府批文,“执照”和“许可证”。

4.02 资金

甲方应保证筹集开业前和开业后(乙方预算并报甲方批准)的所需流动资金(开业后为维持酒店正常经营,保持3-6个月经营的流动资金)。

4.03装饰、配备和用品供应

甲方应在开业前依照酒店要求,完成酒店装饰、配备和用品供应,乙

方应尽力协助甲方完成该项工作。4.04开业前计划

甲乙双方确定2014年5月1日为酒店正式开业日。乙方应在预定的“开业日’三个月之前开始执行一项开业前计划,该计划应包括一切为了经营准备酒店开业需要进行的活为(简称“开业前计划或开业路径”),包括:

a)制定酒店开业筹备工作计划及工作进度表。b)协助甲方取得一切所需的经营执照和许可证。C)协助采购酒店“经营设备”和“经营用品”。d)广告和宣传。

e)招商有展望的商业顾客。

f)制定酒店组织机构和各部门岗位编制,“量身”制定酒店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岗位操作程、定级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标准评定细则、岗位工作质检标准、运行表单等。

g)雇用及培训酒店人员。

h)开业典礼(开业庆典实施策划方案)。

为了执行“开业前计划”,乙方编制开业前预算,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执行。如超过7天,甲方未做函复、乙方视为甲方批准。预算中如有不可预见因索,经双方协商,可作相应修改。

“开业前计划”经甲方批准的预算款项应划入酒店在当地银行开立的专用帐户,甲方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在支付所有“开业前费用”后,余款返还甲方。

4.O5开业前检验

甲乙双方应在酒店预定的“开业日”30天前分别对酒店进行开业前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必须由责任方立即予以纠正。4.06酒店开业

酒店全面竣工并经当地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经营所需的政府批文、执照、许可证尸办理完毕、按双方协商确定的日期,酒店全面开业,即正式开业。

第五章 酒店的经营 5.0l 经营标准

从“正式开业日”起,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经营、管理酒店,乙

方有权领导酒店的日常活动,以及订立适应酒店的经营管理需要的一切促销经营政策(经与甲方协商确定)。

5.02 经营活动

乙方应代表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对酒店强化管理行动,其行动包括: a)根据需要雇用、监管、解雇酒店员工。

b)订立客房、餐饮、水疗等经营项目的收费标准,食物和饮料价格,各商业用途的使用。(经甲方协商确定)C)负责按照四星级酒店管理换式和星级要求,质量管理标准,结合

本地实际制定具有本酒店特色管理模式。

d)协助甲方选择“经营设备”和“经营用品”的供应商以及购买“经营设备”和“经营用品”。e)进行酒店维修和保养。

f)制定财务预算工作,负贵有效控制成本,分解费用指标,借支降耗。

g)广告和宣传。(经与甲方协商确定)第六章 乙方委派的酒店主要人员 6.01 执行总经理

执行总经理作为乙方的代表,负责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执行总经理应负责酒店经营计划的制订和指挥、协调部门的工作,每月向甲方和乙方报告一次酒店的经营管理情况。

6.02 乙方派驻的其他中层管理人员

1、人事总监(主任)一名。

2、销售总监一名。

3、财务总监(临时派驻指导)不称职、由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材料,并阐述其不称职原因和事实依据,经乙方调查属实的,由乙方向其当事人下达免职通知书,同时送达一份致甲方,乙方应及时更换或补充其岗位人员。

12.04 乙方所派其他中高层管理人员,由乙方根据酒店需要确定适宜的管理人员,由乙方执行总经理任免。

12.O5 乙方执行总经理有权决定所有酒店雇员的资历是否适用,并有权雇用、监督、指导和解雇一切在洒店工作的人员(但不包括甲方代表),以及决定“非酒店主要人员”的薪酬、福利和雇用条件(酒店员工薪酬、福利和雇用条件实施方案应报甲方批准)。12.06 所有酒店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均应列入经营成本、其方案由

乙方派住的执行总经理提出并报甲方批准,甲方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应予批准。如超过10天,甲方未做函复,乙方视为甲方批准。

12.07 乙方所派往的所有人员在酒店工作时,不能在当地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也不能参加当地其他经济组织对酒店的商业竞争。

第十三章 收费

13.O1 酒店开业筹备服务费

酒店开业筹备期间(从乙方委派管理人员进驻酒店之日起至酒店正式开业止),乙方每月收取开业筹备服务费8万元整(人民币捌万元整),在本合同签定后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期三个月的开业筹备服

务费24万元整(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以后每月初五日内支付当月的8万元整(人民币捌万元整)服务费。(开业等备服务费包含乙方委

派管理人员工资、乙方管理费、但不含锐金)。13.02 酒店营业后的管理费

1、经营期间管理费:按酒店经营利润总颇700万为指标计提,达到基数700万元时,乙方提取50万元,若超出指标,超出部分按照6%计提。达不到此指标的,乙方按照营业额3%提取。

以后每年在上一个经营利润目标基础上递增(递增的比例届时甲

乙双方在制定经营利润目标时协商确定)。一个时间段到期结算时,完成利润目标,提取鼓励管理费。未完成利润目标,不提取鼓励管理费。

明确以下定义: a、总收入:即酉店经营范围内由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项目的营业

收入的总和,即客房、餐饮、会务,商务、夜总会、桑拿水疗(不含商铺出租收入)。

b、经营利润:酒店经营收入减去直接经营成本和营业所产生的税费

后的利润(直接经营成本不包括酒店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贷款利息)。

C、鼓励管理费的提取办法,待酒店正式经营6个月双方确定经营利

润目标后,签订补充协议执行。13.03 乙方委派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

a、工资:在经营期间,乙方委派的管理人员及其工资按照实际人数

和工资标准发放: 酒店正式开业后,甲方于每月5日前将乙方委派管理人员次月工资汇入乙方指定帐户,由乙方发放。酒店正式开业后管理人员工资进入酒店经营成本。

b、福利:乙方委派管理人员与酒店其他员工享受同等福利待遇。C、休假:乙方委派管理人员每年可享受二次休假费用报销,其昆明一丘北往返的交通费用由甲方承担,其每次休假按公共汽车费用150元/人/单程,每年2次,由甲方按照买际支付。其休假应根据酒店经营需要合理安排,休假期间必须保证酒店运营正常无误,休假时间冲抵日常应休而未休的存假。

第十四章 保险、安全

14.O1 甲方应以酒店的名义在开业后及本合同的期限内,对如下险种,如财产险、公众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员工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由甲方投保。保险费在“经营成本”中开支。

14.02 在酒店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需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责任认定,由责任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在本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如果由于发生乙方不能控制的情况如战

争、内乱和不可抵御御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简称“不可抗力”),乙方为了保护酒店、保护客人和雇员的健康安全及福利,乙方合理地认为必须停止酒店的经营,则在此清况下,乙方可关闭关停经营酒店的全部及任何一部分直到乙方认为不会危害到酒店及其客人和雇员时,即可重新开放并开始营业。凡“不可抗力”造成的迟延时间则相应的予以延长同等的合同期限。第十六章 终止 16.01 破产及解散

若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自动和被迫解散或宣布破产,无力偿债,或做

出破产行动,则另一方在向该方送交通知后,可立即终止本合同,而终止合同方应无责任。

16.02 合同终止

符合以下状态之一,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一,在违约通知发出30 天后一方未能履行或遵守协议。第二,当酒店无力偿付债务、破产、财产受法院扣押、清算、接收或清盘。第三,乙方派出的人员因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达不到要求而被甲方调整超过管理人员总数60%以上。

同时,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也可以终止。

16.03 违约责任

以下违约行为之一的,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违约经济赔偿责任,违约金标准:酒店开业筹备阶段为20万元整;委托经营管理阶段为50万元整。

(1)一方不履行合同内容的约定,守约方书面提出其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在30日内仍未履行合同的,守约方可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2)一方直接或间接恶意阻扰对方履行合同,并严重影响酒店正常经营的,守约方可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3)终止合同时,甲方未经乙方同意,1年内不得聘用乙方派往的管理人员,否则视甲方为违约。守约方可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不得以各种直接和间接的方式找乙方管理人员谈话(如:高薪诱惑、各种保证借口),鼓励、唆使、诱骗乙方工作人员离开乙方,并直接或间接进行聘用,否则视甲方为违约。守约方可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5)管理体制为乙方的核心技术,甲方有永久使用权,但合同终止3 年内,甲方不得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否则视甲方为违约。守约方可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6)服务期限未满,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守约方可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七章 其它

17.O1 双方对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17.02 本合同执行中或双方出现分岐时,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7.03 本合同的附件为合同的补充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0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形成有关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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