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讲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中国文化(3篇)
1.第十一讲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中国文化 篇一
2017高考历史一轮复习第十一单元 中国传统文化主流思想的演变
单元整合教案 新人教版
单元知识整合
(一)宏观体系构建
(二)专题知识总结
儒家思想的演变历程、地位及原因
(三)中外关联
中国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与古希腊人文思想起源的异同
史学前沿 百家争鸣 学术界关于孔子思想体系核心的不同看法
究竟什么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目前学术界还存在几种不同的看法:(1)多数人认为,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
(2)认为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是礼,把孔子的学说概括为“礼学”。一般说来,凡是肯定孔子积极作用较多的,都主张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而对孔子否定较多的,则多强调礼是他思想体系的核心。
(3)仁和礼二者在孔子那里是一对范畴,仁和礼共同构成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4)认为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是中庸。认为孔子思想是一个复杂的整体,但被中庸所制驭着。
(5)认为孔子思想的模糊性与庞杂性,很难用单一的核心来概括。教材取第一种观点。2 学术界对董仲舒的不同评价
(1)观点1:董仲舒的一生是治经著述、改造儒学、实践儒学的一生。董仲舒的理论和实践活动,适应了时代的要求,顺应了历史的发展趋势,因而巩固和加强了以刘氏皇帝为核心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促进了西汉王朝大一统局面的形成和西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对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巩固和发展,以及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丰富和发展,都具有不容忽视的重大意义。据此即可论定,董仲舒是汉代的第一大儒,封建社会理论大厦的设计师和建筑师,封建社会初期的有建树的思想家,同时,他还是汉代的第一教育家。以上这都是值得肯定的方面。不过,董仲舒的新儒学体系也包含了神秘主义的、形而上学的东西,特别是作为封建地主阶级的意识形态,其维护封建专制和压抑人性的方面,始终是消极方面,特别是到封建社会后期,便日益走向了阻碍社会前进的反动方面。(王永祥《董仲舒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2)观点2:董仲舒的哲学思想比其前辈的哲学思想,在人类认识客观真理的问题上,不仅没有提供什么新的东西,而且还使人的认识更远地背离了客观真理。因此对董仲舒的哲学思想,基本上应持否定态度。董仲舒思想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发生重大影响,主要原因是他编造了一套“三纲五常”封建伦理规范,高度地集中地反映了整个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以致尽管各个封建王朝的哲学形态有所改变,但它们却都直接间接,或明或暗地为“三纲五常”的合理性、“永恒性”作论证。(于首奎《西汉哲学新探》,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3 关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问题
(1)观点1:认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存在的。
①翦伯赞认为,汉武帝接受了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诸子百家的学说就被当作邪辟之说受到抑压,而儒家学说则被当作天经地义的真理提升到一尊的地位。
②《中国通史纲要》写道:“武帝即位不久,董仲舒提出了一个在理论上维护‘大一统’的任务,就是要求树立为封建专制政权服务的思想体系。武帝采纳了他的意见,推崇儒术,罢黜儒家以外的学派,只有通晓儒学的人才能做官。从此,儒家经典逐渐成为学者们的主要教材,儒家学说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
③张传玺指出,西汉前期,“诸子百家的思想亦很活跃,这样的情况不利于加强中央集权”。汉武帝即位,董仲舒就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汉武帝基本上采纳了这个建议。从此,儒家学说逐步成为西汉中后期的统治思想”。(翦伯赞、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纲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2)观点2:认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不存在的。
郭志坤认为:汉武帝的“独尊儒术”采取了“综合的办法”“吸收了各种学派的思想,甚至包括对立派的思想中的有用的东西,收罗进‘儒术’这个思想体系之中,然后要人们去‘独尊’,同时,对于思想上的各派别,既不‘焚’,也不‘坑’,而是让其存在”。董仲舒“所鼓吹的儒术跟原始的儒家思想在许多方面都表现出很大的不同”“已经糅合了各家各派的主张,成了‘博采百家,自成一体’的思想体系,它兼顾了各方,顺乎时务,也就成为封建统治者得心应手的思想统治工具”。“董仲舒所提的‘罢黜百家’的建议,被汉武帝采纳了,但实际上‘百家’并没有罢黜。相反,汉武帝的指导思想是博采百家,运用各家各派学说的长处,加以综合利用”,即“汉武帝所独尊的儒术,实际上是一套以儒家思想为主,融合了道家、法家和阴阳家等各家各派思想的封建专制理论”。(郭志坤《评汉武帝的“独尊儒术”》,《光明日报》1980年6月10日)4 关于理学产生的历史条件
(1)学术界的权威看法是侯外庐、邱汉生、张岂之等主编的《宋明理学史》中的观点。他们认为:“在封建社会后期,地主阶级势力的递嬗,庶族地主取代身份性地主的统治地位;
农民战争对财富平均的新要求;民族矛盾的尖锐;这些构成了宋明理学所产生的政治条件。经学笺注的没落;佛学与道教思想的渗透;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些构成了宋明理学所产生的学术思想条件。宋明理学就是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这些历史条件下孕育、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统治思想。”
(2)还有学者认为,理学的产生与上述政治、学术思想无关或关系不大,主要原因应是北宋建国八十年后,在政治上,皇帝绝对集权或专制,对外屈膝苟安,兵变与农民起义频繁,上层统治者极度荒淫,“三冗”问题严重等;在思想上,大力宣扬文治,学术上主张儒、释、道合流,思想禁锢等。关于李贽思想是否反封建的学术争议 李贽思想是否反封建主要有两种意见。
(1)肯定说。侯外庐认为,李贽的思想具有封建叛逆者的鲜明性格,他在不少文章中对儒家的经典和道学进行了批判。李贽以人的物质生活作为道德观的基础,把传统的神秘的“道”从天上拉回到人世,从而打击了道家的正统地位。
(2)否定说。华山认为李贽是一个反道学的战士,但是“他反对的是假道学不是真道学,对于真道学他是竭力赞扬的,所以他反对道学不等于反封建”。陈曼平、张克认为,“李贽的政治思想不是别的,正是传统的儒家政治观”。
学科素养培优
——非选择题之评价、评述类设问
[例1] 奴隶贸易对英国和世界经济发展都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阅读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回答问题。
史论 就欧洲的工业化历史而言①,“世界视野”对于欧洲的意义远不如“欧洲视野”对于世界的意义大②。对于核心地区的经济增长来说,亚洲、非洲和南美洲等边缘地区的作用微不足道③。
——据帕特里克·奥布莱恩《欧洲经济发展》等
对帕特里克·奥布莱恩的观点加以评述。
[解题突破] 步骤一:整理设问,理清目标与途径。
步骤四:结合上述分析,调动所学知识,指出帕特里克·奥布莱恩的观点是片面的,应坚持全球史观,全面地分析问题。
[答案] 评述:帕特里克·奥布莱恩站在欧洲的立场上,过分强调欧洲在世界历史发展中的中心地位,无视亚非拉等地区对世界发展做出的贡献,其观点具有片面性。
近代欧洲的制度创新、经济发展和思想进步对世界历史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但奴隶贸易等史实表明,欧洲的“中心”地位及其对世界的贡献,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对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剥削和血腥掠夺基础之上的。
自新航路开辟以来,世界逐渐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各地区、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联系和交流不断加强,共同促进了人类文明的发展与进步。
[例2] 民主改革与发展经济事关一个国家的命运。阅读材料,回答以下问题。材料 英国改革简表
——摘编自特里维廉《英格兰史》
根据材料归纳英国改革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英国的改革。[解题突破] 步骤一:整理设问,理清目标与途径。
步骤三:结合步骤二分析出的信息,归纳概括第一小问的答案。步骤四:结合第一小问的答案,联系答题模板,回答第二小问的评价。
[答案] 特点:民主改革与经济改革并举;为解决民生问题而立法;时间长,具有渐进性等。
评价:通过责任制内阁的建立、1832年议会改革、实行两党制等逐步完善代议制,使民众获得一定的政治权利;通过立法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缓和了社会矛盾;英国改革成为西方各国改革的样板,但与建立真正公平正义的社会还有一定的距离。
[例3]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文明的发展与借鉴
阅读上表,从“文明的发展与借鉴”的某个侧面,选出三个关键词,提炼一个主题;再补充一个符合该主题的关键词。运用这4个关键词对该主题进行简要阐释。
(要求:主题立意明确;关键词选择准确;文字说明逻辑清晰;史论结合。)[解题突破] 步骤一:整理设问,理清目标与途径。
步骤三:根据确定的主题选出三个关键词,再补充一个符合该主题的关键词。例如,以“法治文明的发展与借鉴”为例,符合条件的关键词有美国1787年宪法、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任选一个。
步骤四:联系所学知识,根据要求对该主题进行阐释说明。
[答案] 以法治文明的发展与借鉴为例。
[解后反思] 评述类设问的观点多来自材料,大家的思考方向是:评述的客观对象是什么?评述者的主观认识是什么?这种认识是否科学?首先要根据材料提炼观点,回答“是什么”,常用的小技巧是:注意材料开头和结尾的语句,抓中心句。其次回答“为什么是这样?”即对提炼出的观点进行评述,既要指出得出这种观点的依据是什么,也要分析这种观点是否科学。常用的小技巧是: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从政治、经济、思想等多方面论证材料观点是如何得出的,然后得出结论,指出对材料观点的总体看法,这是对评述的总结
和升华,不是简单的重复。
2.第十一讲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中国文化 篇二
急性喉梗阻是因喉部或邻近组织的病变致喉腔急性变窄或梗阻导致呼吸困难。其并非一独立的疾病, 而是一组症候群。喉梗阻可引起急性缺氧, 处理不及时可引起窒息, 危及生命, 应高度重视。
一、病因
(一) 喉部急性炎症
小儿喉腔小, 炎症时黏膜稍肿胀即可致声门阻塞, 且小儿喉软骨软, 排痰能力差, 喉气管内分泌物不易排除, 更加重喉梗阻。其他, 如白喉、咽后脓肿、口底蜂窝织炎等炎症向喉部蔓延时也可造成急性喉梗阻。
(二) 变态反应
各种变应原引起的变态反应可使喉部急性水肿, 导致喉梗阻。
(三) 喉外伤
如喉部挫伤、切割伤、烧伤, 气管插管性喉损伤、内窥镜检查损伤等, 可因水肿、血肿、气肿等引起急性喉梗阻。
(四) 喉痉挛
破伤风、喉气管异物的刺激、低钙所致的手足搐搦症都可产生喉痉挛而致喉梗阻。
(五) 喉部肿物
良性和恶性肿瘤均能引起喉梗阻, 如声带息肉突然嵌顿于声门常可造成急性喉梗阻。
(六) 喉麻痹
双侧声带麻痹不能张开而致喉阻塞, 多由于甲状腺手术损伤喉返神经所致。
(七) 先天性畸形和喉部瘢痕狭窄如巨大喉蹼、先天性喉喘鸣等。
二、临床表现
(一) 吸气性呼吸困难
吸气时鼻翼翕动, 胸骨上窝凹陷, 严重者吸气时由于胸腔负压增加, 锁骨上下窝、肋间隙、剑突下发生吸气性凹陷。由于缺氧出现烦躁, 坐卧不安, 四肢发冷、面色苍白或发绀、早期血压升高, 甚至出现心力衰竭、昏迷、死亡。
(二) 吸气性喉鸣
因气流通过狭窄的喉腔产生振动和涡流而发生的鸣声。当声门下黏膜肿胀时, 可产生犬吠样咳嗽。
(三) 声音嘶哑
引起喉阻塞的病变在声门或声门附近者声音嘶哑多为首发症状, 病变部位在声门下者声音嘶哑出现晚或不出现。
三、分度
Ⅰ度:患儿安静情况下无明显症状体征, 仅于哭闹或活动后出现轻度吸气性喉鸣和呼吸困难, 呼吸音及心率无改变。
Ⅱ度:在安静时就可出现喉鸣和吸气性呼吸困难, 活动、哭闹时加重, 肺部可闻及喉传导音或管状呼吸音, 心率加快, 心肺功能尚正常。
Ⅲ度:除以上喉梗阻症状外, 患儿因严重吸气性呼吸困难而缺氧, 出现烦躁不安, 呼吸急促, 三凹征阳性, 口唇及指趾发绀, 双眼圆睁, 头面部出汗, 肺部呼吸音明显降低, 心率快, 心音低钝。
Ⅳ度:患儿呼吸极度困难, 渐显衰竭、昏睡状态, 由于无力呼吸, 三凹征可不明显, 面色苍白发灰, 肺部听诊呼吸音几乎消失, 仅有气管传导音, 心律不齐, 心音钝、弱。
四、诊断及鉴别诊断
根据症状, 详细询问病史, 病情允许者经过咽喉检查, 如喉镜、CT喉部扫描等, 即可做出病因诊断。喉梗阻的诊断并不难, 但应与肺源性、中枢性和心源性呼吸困难相鉴别。
(一) 肺源性呼吸困难
可有吸气和 (或) 呼气困难。重症肺炎病变范围广者以吸气性呼吸困难为主, 肺部可闻及啰音, 而喘息性疾病以呼气性呼吸困难为主, 如毛细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 肺部可闻及呼气相喘鸣音。结合影像学检查不难鉴别。
(二) 中枢性呼吸困难
由于呼吸中枢受抑制而引起。以节律和频率改变为主, 如潮式呼吸、间歇性呼吸、点头呼吸等。且有相应神经系统表现, 以资鉴别。
(三) 心源性呼吸困难
呼气吸气都困难, 坐位或立位时减轻, 平卧时加重, 患者有心脏病变的症状和体征。
五、治疗
(一) 氧疗
根据缺氧情况应用鼻导管或面罩吸氧, 吸入的氧气应加温湿化。
(二) 镇静
患儿烦躁不安, 应适当镇静, 如水合氯醛, 0.4ml/kg, 口服或灌肠;其他, 如苯巴比妥、地西泮、咪达唑仑等可适量应用, 但应注意, 后两者有呼吸抑制作用, 应在有经验医师在场时应用, 以便一旦出现情况及时抢救。
(三) 保持呼吸道通畅
可将2~5mg地塞米松 (有条件时可用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 、生理盐水2ml和氨溴索15mg混合雾化吸入, 促使黏膜水肿消退, 并可稀释分泌物。气道痰多者, 给予适当吸痰。
(四) 糖皮质激素
有抗炎和抑制变态反应等作用, 能及时减轻喉头水肿, 缓解喉梗阻。除雾化吸入外, 同时静脉滴注地塞米松 (0.3~0.5mg/kg) 或氢化可的松 (5~10m g/kg) , 每日两次。缓解后可口服泼尼松 (0.5~1 m g/kg) , 每日两次。
(五) 抗感染治疗
如存在细菌感染时, 及早使用足量的抗生素控制感染, 一般给予青霉素、大环内酯类或头孢菌素类, 严重者可予以两种以上抗生素。
治疗原则:对于Ⅰ、Ⅱ度喉梗阻患儿可保守治疗, 积极去除病因;Ⅲ度喉梗阻应严密观察呼吸变化, 先试用药物治疗, 若药物治疗不见好转或喉梗阻时间较长, 全身情况较差, 应及早行气管插管;Ⅳ度喉梗阻患儿应紧急气管切开, 或先行气管插管。
六、护理
(1) 保持患儿卧床休息、安静, 减少哭闹。空气清新、温湿度适宜, 静脉输液应控制滴速, 以免引起或加重心衰。 (2) 保持呼吸道通畅, 密切观察病情变化, 根据呼吸困难及缺氧程度给予吸氧及雾化吸入, 并随时做好气管插管的准备。 (3) 保证营养, 喂养时注意避免呛咳并保持口腔清洁。 (4) 监测体温变化, 发热时给予物理降温或药物降温, 适当多饮水, 及时更换汗湿衣服, 避免受凉。
哮喘持续状态
哮喘持续状态 (SA) 是指哮喘发作时出现严重呼吸困难, 在合理应用β2受体兴奋药及抗炎药物 (静脉及吸入糖皮质激素) 、茶碱类药物后不见缓解, 属于儿科急症之一。
一、常见发病诱因
(1) 变应原或其他致喘因素持续存在。
(2) β2受体激动药及抗炎药物应用不当或存在感染而抗感染治疗不当, 不排除不合理使用抗生素甚至滥用抗生素的情况。
(3) 脱水、电解质紊乱或酸中毒。
(4) 突然停用激素, 引起“反跳现象”。
(5) 情绪过分紧张。
二、临床表现
主要表现为咳嗽、喘憋、胸闷气短、气促和呼吸困难, 焦虑不安、恐惧、大量出汗甚至意识障碍, 口、鼻发绀, 呼吸可由快变慢, 由深变浅, 咳嗽明显减少等。查体可见呼吸加快、不愿平卧甚至端坐呼吸、鼻翼翕动, 口唇和手指发绀, 颈静脉怒张, 胸廓饱满, 呼气性三凹征, 听诊双肺满布哮鸣音, 以呼气相较为明显, 但危重者肺部哮鸣音反而减弱甚至消失 (几乎听不到呼吸音) , 称为“寂静肺”。
哮喘急性发作时病情严重程度分级见表1。
三、并发症
(一) 呼吸系统
肺炎、肺不张、纵隔气肿、呼吸衰竭等。由于缺氧, CO2潴留, 可发生呼吸衰竭, 而呼吸肌疲劳又可加重呼吸衰竭。呼吸衰竭是主要死因。
(二) 血管系统
窦性心动过速及其他严重的心律失常、心力衰竭等。
(三) 神经系统
烦躁不安、缺氧性脑病等。
(四) 酸碱失衡
90%以上的SA患儿并发酸碱失衡, 其中以呼吸性酸中毒居首位, 其次为呼吸性酸中毒伴代谢性酸中毒, 此与小儿气道相对较狭窄, 易被分泌物堵塞而致缺氧和CO2潴留有关。
四、诊断
X线表现为肺充气过度、气胸或纵隔气肿。心电图可呈肺性P波, 电轴右偏, 窦性心动过速。哮喘发作时出现严重呼吸困难, 合理应用β2受体兴奋药及抗炎药物 (静脉及吸入糖皮质激素) 、茶碱类药物后不见缓解。
五、治疗
(一) 氧疗
哮喘持续状态常有不同程度的低氧血症存在, 应鼻导管或面罩吸氧, 流量为4~5L/min, 浓度40%为宜, 可根据缺氧情况适当上调, 吸入的氧气应加温湿化。
(二) 镇静
患儿烦躁不安, 应积极镇静。如水合氯醛, 0.4ml/kg, 口服或灌肠;其他如苯巴比妥、地西泮、咪达唑仑等可适量应用;但应注意后两者有抑制呼吸作用, 应在有经验医师在场时应用, 以便一旦出现情况及时抢救。
(三) 通畅呼吸道
应用氨溴索雾化祛痰, 加强拍背、吸痰, 保持呼吸道通畅。
(四) β2受体激动药及皮质激素
(1) 以高流量氧气 (5~6L/min) 为动力或应用高压雾化泵, 雾化吸入β2受体激动药 (沙丁胺醇或特布他林) 及激素 (氟替卡松或布地奈德) , 每隔20min重复1次。 (2) 给予β2受体激动药及吸入用激素, 借助储雾罐气雾剂吸入, 每次3~4喷, 可每隔5min重复1次, 连用3次。 (3) 皮质激素应早期足量静脉给药, 常用氢化可的松琥珀酸钠5~10mg/kg静脉滴注, 或甲泼尼龙琥珀酸钠 (甲强龙) 1~2mg/kg, 每6小时静脉滴注1次, 待病情控制和缓解后再逐渐减量。
(五) 茶碱类
首剂氨茶碱4mg/kg静脉滴注, 每8小时1次, 也可0.5 mg/ (kg·h) 持续泵点, 最大量不可超过1 2m g/ (kg·d) ;其有效浓度与中毒浓度接近, 且有个体差异, 但应密切监测基本生命体征, 当患儿心率快、烦躁时慎用。也可用多索茶碱4 mg/kg静脉滴注, 较氨茶碱相对安全。
(六) 抗胆碱能药物
吸入抗胆碱能药物, 如异丙托溴铵 (溴化异丙托品) , 一般与β2受体激动药、吸入用激素联合雾化吸入治疗, 使支气管扩张作用增强并持久。
(七) 纠正脱水
哮喘持续状态患儿由于存在摄水量不足, 加之过度呼吸及出汗, 常存在不同程度的脱水, 使气道分泌物黏稠, 痰液难以排出, 影响通气。因此补液有助于纠正脱水, 稀释痰液, 防治黏液栓形成, 根据心脏及脱水情况, 一般每天输液5 0~1 0 0 m 1/k g。
(八) 积极纠正酸碱失衡和电解质紊乱
哮喘持续状态时, 由于缺氧、过度消耗和摄入量不足等原因易于出现代谢性酸中毒, 而在酸性环境下, 许多支气管扩张药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故及时纠正酸中毒非常重要。建议在pH<7.2时可使用碱性药物:每次5%碳酸氢钠溶液5ml/kg静脉滴注。如有CO2潴留、呼吸性酸中毒, 应以改善通气为主。
(九) 针对诱发因素和并发症的处理
如及时脱离致敏环境;对于感染导致哮喘加重的患儿, 应积极针对性的抗感染治疗等。
(十) 机械通气治疗
1. 非侵入性正压通气:
经上述吸氧及支气管解痉治疗不能改善呼吸困难及缺氧状态时, 应尽早应用持续正压气道通气。
2. 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3.合同法第十一讲 篇三
第十一章 合同的解除
第一节 合同解除概述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类型
(一)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当具备解除事由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
(二)类型
1.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2.在单方解除中,又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3.在法定解除中,又可分为一般法定解除(所有合同都适用)和特别法定解除(特定类型合同适用)。
二、合同解除的特征
(一)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四)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五)合同的解除可以成为一种违约补救的方式
三、合同解除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一)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
广义上的终止包括解除在内的各种使合同关系消灭的形式,终止是使合同失去拘束力,解除是终止的原因之一。狭义上的终止只是与解除相对应的、使合同不再对将来发生效力的导致合同消灭的事由。我国《合同法》第97条没有严格区分两者。如果将两者等同,则仍应在理论和实践中将解除分为发生溯及既往效力的解除和不发生溯及既往效力的解除。
1.效力不同。根据传统大陆法的规定,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消灭;终止只是合同关系消灭,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当事人不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
2.适用范围不同。在大陆法系,合同终止一般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合同解除一般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二)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
1.发生原因
2.法院和仲裁机构能否主动干预
3.是否必须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4.法律后果
(三)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
1.发生原因不同。
2.是否必须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第二节 约定解除
一、概念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遵循合同自由原则。
二、约定解除与相关合同法律制度
(一)约定解除与附解除条件
条件成就,需要解除行为,解除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条件成就,合同自动解除 是否溯及既往消灭由当事人约定/向将来失去效力
(二)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双方解除
第93条第1款【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93条第2款【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节 法定解除
一、法定解除的概念
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事人享有法定的解除权,解除合同时不必征得对方同意。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可以并存。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一般法定解除条件(第94条前四项)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一方发生不可抗力,发生方与对方均有法定解除权
2.并非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即发生解除权。必须“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发生方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不可抗力免责的条件
(1)及时通知对方不可抗力的事实
(2)负证明责任(举证证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力)
(3)不可抗力不是发生在发生方迟延履行后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1.预期违约的两种类型Anticipatory Breach
(1)明示毁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2)“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仅非违约方有法定解除权
3.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后,还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对方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108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迟延履行之一
非违约方解除权的发生以尽“催告义务”和忍耐一个“合理期限”为要件。
例如第227条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迟延履行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
迟延履行之二
比较常见的是履行期限有特殊意义的情况,如圣诞礼品合同的交货迟延。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2012)第25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2.其他根本违约行为。
(1)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 一方违约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根本违约的行为包括:不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等
三、特别法定解除条件(不限于合同法,如保险法、合伙企业法、劳动合同法、著作权法、海商法等)
第94条: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特定一方有任意解除权(无需对方有违约行为,当事人即有解除权)
第195条:赠与人
第232条:不定期租赁的双方
第268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第308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
第337条:标的已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的双方
第410条:委托合同的双方
(二)一方违约,另一方有特别解除权
第69条:不安抗辩权
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受人未付到期债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以上时,出卖人有解除权
第203条: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时,贷款人有解除权
第224条第2款:承租人擅自转租时,出租人有解除权
第233条:租赁物危及安全、健康时,承租人有解除权
第253条第2款:承租人擅自转包时,定作人有解除权
(三)买卖合同中交付的标的物数物中一物不合格及分批交付买卖合同的解除权 第165条
第166条
第四节 合同解除的程序
一、协议解除的程序
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一)解除权的行使必须及时,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95条、96条
异议期:《合同法解释
(二)》第24条
(二)形式要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依照规定。
第五节 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概述
第97条
二、合同解除与溯及力
我国《合同法》规定灵活,是否具有溯及力未作一刀切的规定。
(一)继续性合同解除后不具溯及力
租赁、借用、雇佣、委托、保管等继续性合同不能恢复原状,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
(二)非继续性合同被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取决于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场合)或解除权人(单方解除场合)的意志,并受诚信原则约束。即所谓“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之立法含义。
标的物已处分的(转让、消耗等),没有恢复原状的必要和可能性。
三、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
(一)继续性合同解除后没有恢复原状的可能
(二)非继续性合同解除后是否恢复原状取决于其溯及力
1.若选择有溯及力,则应恢复原状,适用双方相互返还或单方返还的规则。
恢复原状的范围:违约方的返还范围:非违约方履行的财产、非违约方因返还财产所支付的费用、标的物的维护费、孳息;非违约方的返还范围:违约方履行的财产。
2.若选择无溯及力,则双方就已履行的部分进行清偿。
四、尚未履行的债务免除与不当得利返还
自合同解除之时起尚未履行的债务被免除。
不能恢复原状的,应按不当得利返还。
五、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
我国规定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
赔偿范围应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损失、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害、管理维修标的物的费用或履行准备所支付的费用。
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解除合同不应得到合同完全履行时才能得到的利益。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2012)第26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六、合同解除是否及于从物(164条)
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效力及于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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