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忘的过错作文(精选10篇)
1.难忘的过错作文 篇一
每一次错过都是幸福
也许,有人会说我们的一生错过太多太多……
人,总是失去后才发现错过;而我,在即将离别的时候,才发现,身边的一切并非理所当然。
运动场上,因为我体质弱,失去了与大家一同挥洒汗水的机会,为班争取光荣的可能……
因为生病请假,错过了与舍友促膝而谈的一晚,错过了一同收拾行李的忙碌……
因为胆怯,我无法走上舞台,错过了竞选班干部的机会,错过了被了解的机会……
在我的生命里,也许我错过了很多很多,但我不曾后悔过。
与同学相伴的日子,我错过了点点滴滴的友谊。但也正因为有了这残缺的部分,让这份友谊更刻骨铭心,我才不会忘记曾经的一切都是一种幸福。
一年、两年……甚至十年后,我们可能再见。正因为当初的过错,我们才会想要弥补,回忆过去的快乐和美好,才会有重逢的期盼。也许,当我们再见时,景色已变化万千,我们也不曾停留'''但只要曾经我们同在一片天空下快乐地生活,无论时间如何流逝,这份记忆,年少时的一切都会是一种幸福的源泉。
如果一切都太过完美,世界便失去了颜色。
正因为我们错过了“昙花再现”,才有了美的憧憬。
正因为我们错过了“夕阳西下”,才有了对未来的期待。
正因为我们错过了“跃上枝头”的机会,才有了对成功的向往。
是的,也许我们错过了许多。当你回想过去,其实每一次错过,都是另一种幸福的开始。
2.以过错为话题的作文 篇二
有时,阻碍我们前进的并不是一个巨大的绊脚石,而是鞋里的一粒沙,很渺小,不值得一提,但却阻碍了我们的前进。它就如小错一般,如果不及时改正就会铸成我们人生的大错。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每一个人都有对未来的追求以及对理想的渴望。追求自己的梦想固然重要,但我们需要敢于发现并改正我们的过错,不要以为犯下的过错没有人知道。“闪光的东西不一定是金子,动听的言语不一定是好话。”这句话蕴含的深刻含义我们要谨记。别人并不是没有发现我们的过错,只是与他们无关,他们不关心罢了。在生活中,只有父母长辈会指出我们的缺点,并让我们改正。只有他们会为了让我们改正错误而讲大道理讲了一遍又一遍,直到我们改正为止。我们有时会嫌他们唠唠叨叨,却不知他们为我们的成长操碎了心。
而今天的我们为了面对过错,应发耻心、畏心、勇心,方能阻止过错的发生。面对父母,我们应该说一句:“对不起!”并且我们应该迅速成长起来,让他们感到欣慰。
过错并不可怕,主要看我们用什么心态去面对它,不同的心态结果不同。但只要以乐观的心态去面对,并且勇于承认,加以改正,我们就会以成功者的姿态走在人生的道路上。同时,我们不能骄傲,要不断寻找自己的缺点,从事上我们要禁行,从理上我们要改正自己不正确的想法,从心上我们要从根本上去除缺点。
3.错过不是过错作文800字 篇三
让我明白“不能错过”这四个字的真正含义的事情,发生在六年级,那会儿的学业还没那么繁重,所以当时我正在学习跆拳道,到了下学期,我小升初了,所以就决定放弃学习跆拳道,但恰在那时,有一场升级考试,如果我去参加了并通过了的话,就会有更高一级的带色,但如果不去,我就只能以现有的颜色结束跆拳道的学习,去还是不去,成为了我纠结的原因,实在是难以抉择,但教练却告诉我,一定要去。
那天,我怀着紧张又不安的心情,走进考场,就好像把一条干毛巾放进水中,冷手慢慢将它浸没,我就如同这干毛巾,恐惧和焦虑不断向我袭来。我的手心不自觉地冒出了汗,心脏剧烈的跳动着,度秒如月的时间煎熬着我,让我坐立不安。
终于到我了,我颤颤巍巍地走上台,跟着教练的口令,漫不经心的做着,到了最后我害怕的环节了,那就是踢板,虽然动作已练习了无数次,但看到那厚约1厘米的木板,我还是心有余悸,而且这还是第一次,之前我都是对着空气练习的,我不管三七二十一,就这么踢了过去,一声轻微的“咚”声响起,脚背上立刻传来了一股疼痛感,遭了,没踢破。周遭的人见状,纷纷开始议论。不安占据了我的大脑,一时不知道怎么办。
这时,教练用极轻的声音说道:“放松,再试一次,要有信心,不要怕,相信自己一定可以。”我集中注意,再踢了两次后,终于踢破了。并且,在后面的环节中,我都顺利通过了,因为我一直记得教练说的话,那自信二字萦绕在我耳边,给予我力量。考试过后,我悟出了一个道理,凡事都先要有自信,才能把事做好。每当我看到那次考试结束后的腰带时,我总会感慨,如果当初错过了那场考试,我又怎会懂得这些道理?
4.错过不是过错作文800字 篇四
沿途的风景,是旅途中的人们最欣赏的。开始旅途的人们坐在列车上,看着窗外的风景,兴奋地想着即将开始的旅程,沿途的风景让他心旷神怡;结束旅途的人们,坐在列车上,让疲惫的身心随着窗外的景色沉淀下来。然而,再漂亮的景色,那也是沿途的风景,为了让自己能精力充沛地到达目的地,我们也会在休息的时候错过窗外的景色,只是,这风景,只是沿途的一小部分,一篇乐章里的几个小音符,错过的,也就错过了,我们无法挽回,也没有必要去留恋,或许,从中升华出醒悟,不是更好吗?
抓住了,我们就要好好珍惜。要知道,社会上不缺机会,缺的是我们抓住机会的能力,窗外的美景总是不停地变化着,如果你只是迟疑不决,譬如漫游“十里洋场”,虽珍奇满目,徒惹得眼花缭乱,空手而归。成功的人士并不是因为上帝多么地眷顾他们,给了他们多少机会,而是因为他们瞄准了一个点,并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使得他们成为了某一个领域的带头人。苹果的乔布斯,微软的盖茨,不都是这样么?
然而,当你为错过太阳而流泪时,你也将错过月亮了。每个人都又错过的事或人或人和事,只是,如果一味地后悔,你将错过更多的风景。史铁生因为失去了双腿,脾气变得暴躁,只是等他终于接受了他的双腿后,他的母亲早已不在人世了。错过了太阳,不要流泪,需要从里面省悟出道理,突破惆惘,这样你才能更用心地欣赏月亮。
5.隐藏过错的美文 篇五
丈夫就对妻子说「你放心吧!我一定不会让你丢脸,也不会让岳父母失望。」
到了娘家后,妻子就和父母聊起近况来了,丈夫就东看看、西看看,这里走走,那里逛逛的。
不知不觉地,丈夫走到米房来了,看到了成堆的白米,想到自己也有点饿了,就顺手抓了一把白米,往嘴里塞,塞满了一口的白米,恰巧这个时候,妻子也走进房来了,丈夫一时白米也咽不下去,吐也吐不出来。
妻子看到他痛苦的样子,就问他「你怎么了?哪里不舒服?」
丈夫根本就说不出话来,妻子看他不说话,更是疑惑,就走近看看他,才发现丈夫脸腮部都凸起来了。
妻子立刻带着丈夫去见她父亲说「爸爸!您看!您的女婿不知为什么,两腮都肿起来了,可能口腔有毛病,您赶快请医生来为他看病吧!」
妻子一直紧随着丈夫身边,所以,丈夫一点逃避的机会都没有,他心里暗暗叫苦:该怎么办呢?
不久,医生来了,医生看了一下凸起的脸腮就说「这是无名肿瘤,要赶快开刀,否则会有生命危险!」
于是,就为丈夫开刀了,结果,取出来的却只是一把白米。才知道原来是偷吃白米而造成的,这样害得四个人都很尴尬。
对岳父来说,该是骂女婿?还是不骂?
对妻子来说,丈夫可是真丢脸!
对丈夫来说,偷吃白米,结果白挨一刀,害得大家白忙一场。
对医生来说,他更是窘极了,他诊断是无名肿瘤,开完刀拿出来的却是把白米。
所以,大家都不敢说话,结果不欢而散。
人若是有一点点的功劳,或小小的长处,都喜欢向人炫耀,惟恐别人不知道。但是,若有一点点的过错,或有一点点的缺点,都深怕别人知道,巴不得隐藏起来。
古人说「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如果不想让别人知道自己的过错,除非不去做,因为纸包不住火,隐瞒只是一时的,迟早都有人会知道。
6.民法上的过错论文 篇六
我国民法上以过错作为一般侵权的构成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正确而准确地理解过错及过错的认定标准,是正确区分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前提对我们正确使用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推动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我国现阶段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在对过错的理解和理论研究上仍处于相当落后状态,基本上是囿于刑法中对过错概念的界定而无法超越。实有必要对民法上的过错作进一步研究。
一、过错的概念
过错概念在法源上发源于古代罗马公元前287年通过的《阿奎利亚法》其第1章、第3章分别规定了不法(过错)杀死奴隶或可牧四足牲畜及侵害其他物件的赔偿责任。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 只有在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过失的时候,才对行为导致的损害事实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对罗马法及后世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而确立了过错在侵权法中的核心范畴地位。过错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存在国度、历史时期、侵权领域的差别,以及价值理念、司法政策及技术选择的不同,过错本身及其认定极具不确定性,可谓众说纷纭,综合而言,主要有主观过错说、客观过错说、主客观过错统一说三种。
(一)主观过错说
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一种应受谴责和非难的心理状况。
主观过错说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德国学者耶林创造了“客观的不法与主观的不法”的概念,把故意、过失都归入“主观不法”的范畴。他举了一个例子,占有他人职务的,如果是善意,则仅仅出于客观上的不法状态,如果是恶意,则同时存在着两种不法,这样他就具备了应受谴责和非难性,即过错。[2]意大利学者德.居皮斯认为,过错是一种心理状态,它在何某种损害相联系的情况下,能够被认为应受谴责,即它不同于人们渴望避免有害结果时常常感到的那种心理状态。该说在我国影响甚大,实务中法官基本上照搬刑法中过错概念。
(二)客观过错说
客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违反社会准则的意识状态。它不是特别关注人的 主观上的状态,而是将着眼点放在行为人外在的客观行为举止方面,认为行为人应当像善良管理人一样尽到注意义务,并秉性注意行事。该说与主观说相反,认为过错不是主观意思之欠缺,而是从人的行为评价出发,认为过错系行为人行为没有达到一定标准,即行为对注意义务之违反。客观过错一般不区分故意与过失。
客观过错说,由来已久,早在罗马法时期,便已奠定了基础,在现代这种学说的主要代表是法国和波兰。这一学说的代表人物是法国学者安德烈.蒂克,他认为“过错是指任何与善良公民行为相偏离的行为”法国学者普兰尼奥尔指出过错是对事先存在义务的违反。[3]萨瓦蒂厄也说,过错是对义务的违反,这种义务是加害人能够意识到和能够履行的。比利时学者德怕热说过错乃是随时准备考虑对他人造成不幸结果之危险的谨慎、明智之人所不会做出的行为和行动。
英美法系的过失概念,亦采用客观过错说。英国法官弗拉斯特说:“欲决定某一行为是否过失,应先决定于有理性人在此种情况下能否预见其行为所发生之损害。如不能预见,自可免除其责任。若其行为可能发生某种损害,只需其损害确系由其行为所直接发生,中间并无介入与其行为毫无关系的独立原因,则其行为当已过失论。”
在人类早期,社会生活简单,物质贫乏,个人严重依赖集体才能生存,因此任何侵害都是对受害者及其所属群体生存的巨大挑战,此时举行野蛮的连带的结果责任;后来随着物质财富的增加,人类自由度的提高及文明的发展,出现了以客观过错为归责依据的赔偿制度;到了资本主义时期伴随人类活动的急剧增加,对人的理性及价值的高度重视,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观念带动了确保行为自由的主观说的发展;但步入现代以来生产力高度发展亦带来巨大工业事故、社会公害、产品责任等,给主观说带来极大挑战,为保障公正,开始强调社会责任,客观过错说又逐渐得到恢复,并取得优越地位。[4]
(三)主客观过错统一说
该说系我国一些民法学者考察了国外两种过错学说后提出的主客观过错统一说认为,过错及是一种心理状态,有时一种行为活动。行为人进行某种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必然通过具体行为体现出来。判断一个人有无故意或过失,总和一定的行为联系在一起,并以某行为为前提和条件如果没有一定的行为,不管怎样的心理状态,都谈不上有过错。[5]
综上,笔者比较赞同主客观过错统一说。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一种可责难的心理状态,然而有疑问的是心理状态何以成为法律评价的对象?法律评价的是人的行为。心理状态如何法律并不追究(指在民法中),况且主观过错说有依道德标准作为法律评价的标准之嫌。客观过错说,事先为行为人设定了一定程度上的行为标准,它们或者强调结果或者强调过程和手段,但只要行为人没按照这样的标准行事或未达到此标准的要求,那就意味着行为人是有过错的。它是通过行为人外在行为上的欠缺推知主观上的恶意与懈怠,从而让行为人为其过错承担责任。他评价的对象和与评价的标准混同。主观说揭示了过错的正确来源即主观状态,突出侵权法教育预防功能,缺点是不适当地限制了行为人责任;而客观说较为客观,减轻举证负担,但割裂了意志与行为关系,不能准确说明客观过错的内容和本质,不当地给行为人扩大责任。
主客观过错统一说,不仅实现了主客观的统一,具有较强的合理性,而且在制度层面和法律功能上面具有其他学说无法比拟的优越性。首先,承认过错是一种主观状态,是一种可归责的非难的心理状态,能够充分体现法律对行为人惩罚和教育功能。如果仅仅根据行为人的外部行为而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就不可能充分实现过错的制度价值。其次,过错的概念功能主要是评价的,而不是单纯描述的。因此,无论是个人的心理状态,还是行为意志状态,对于法律规范来说都不过是判断和评价的对象,亦即,被认识的客观社会现象。[6]马克思曾说:“对象不同作用在这些对象的行为也不同,而意图也就一定不同,除了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外,试问还有什么客观标准来衡量意图呢?”[7]因此我们要根据人的外部活动,根据这些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来客观的确定人的主观意志状态。在民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上,行为人的过错只有通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表现出来才有实际意义。而行为人的过错,总会通过一定的违法行为表现出来,我们也只能通过行为人的行为才能了解与判断行为人的主管心理状态,我们才能准确而理性的把握过错的内涵。
在如上述论上的基础上,我们可以给过错下如下定义:过错就是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和应受非难和谴责的主观心理状态的综合体。
二、评价过错的标准
由于对过错概念认识的不同,不可避免的对过错的判断标准也各有差异:
(一)主观过错说的标准
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一种心理状态,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过错的认定就是这种心理状态的再现性描述。由此,过错通常被归纳为以下几种典型心理状态:
1.故意,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在某种不利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该不利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2.过失,指非故意的造成行为人本应避免发生的损害,包括 (1)经意的过失或放任,指预见到结果发生,但并不希望其发生。
(2)不经意的过失,指对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无预见,但应当预见并避免其发生。典型心理状态检验法的大体标准为:①确定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无预见。②如有预见行为人对其结果持何种态度。③如无预见,则她是否应当为预见或能否预见。这种标准虽然分析得比较清晰,但是由于这种实际心理状态很难准确把握和表述,实践中很不实用。
(二)客观过错说
客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违反社会准则的意志状态,因此建立了一种以注意义务为标准的过失检验方法。在罗马法上,注意标准采用了人格化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疏忽之人可有之注意。即一个行为明显的不合法律并有损他人,既是一个疏忽之人,也能够加以防止。
2.善良家父之注意,即一个谨慎之人所能达到的注意,又可将其分为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抽象标准,即一般理智之人所能达到的谨慎和勤勉,为通常情况下所使用的标准。具体标准是按事物的性质和行为人的具体职责与实际能力所提出的注意要求,为若干特定场合下所使用的标准。[8]
在现代民法上,注意标准基本上都采用一般标准。“过错是指一个谨慎之人置身于加害人在城损害之时的客观情况所不会犯的行为差错。即法院在认定过错时,必须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本案的实际背景中,一个谨慎、明智的.人会做出这样的行为或不行为吗?如果会,则被告无过错,如果不会,则被告有过错。”这句话是一个鲜明的例证。
主观过错说和客观过错说中的过错判断标准各有长处,都曾有力地推动了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尤其是在操作方法上,是一笔珍贵的历史遗产。我们应该采用兼收并蓄、取长补短的态度。一般说来,对于故意和放任的过错,采用心理分析的方法不仅可行,而且更有利于发挥民事责任的教育和遏制作用。对于过失的过错,采用注意义务检验法,不仅准确易行,而且有利于发挥民事责任的行为制导与预防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过错的发展趋势正由主观说向客观化发展.由个人过错向法人过错方向发展。因此,对于过错的判断标准,我们要综合主观过错说和客观过错说的过错判断便准的合理、先进之处,充分发挥过错制度的法律功能。
三、过错在侵权行为法中的地位、作用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权行为。[9]从这个概念的前半部分我们可以明确地推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急,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要件。很明显,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是其与特殊侵权行为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
7.注册会计师执业过错的标准 篇七
会计师认为,只要依照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审计,即使出错,也不应认定为有过错。
但是法律界和公众则认为独立审计准则不能作为注册会计师过错认定的法定标准。
本文拟从审计准则的角度对这种标准及其差异的形成和解决办法展开讨论。
[关键词] 合理注意 期望差异 审计准则
一、过错标准的界定
职业谨慎或职业注意义务, 具体在会计职业中,可解释为审计人员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应秉着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去实施合理的审核检查,并做出不偏不倚的结论。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的此标准。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等文件也都体现了对会计师职业谨慎的规定,通过的《证券法》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检查和验证。”成为“职业谨慎”地位的法律依据。
二、期望差异的形成原因
20世纪上半叶,“合理注意”是由司法判决逐案给予解释的,这些判决意见为审计准则的产生打下了基础,一系列的提出了审计现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项目的过程中合理关注的具体表现形式。
中期以来,各国会计界对审计实务进行规范,形成一套由《准则》,《说明》,《指南》等不同层次技术规范组成的体系,提出了会计师在执业活动各环节如何具体的进行“职业关注”。
诉讼中,注册会计师通常引用审计准则来免除法律责任。
会计师认为只要依照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审计,即使出错,也不应认定为有过错,不该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法律界和公众则认为,独立审计准则作为行业内部的自律性规则,不能用来调整注册会计师与信息使用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不能作为注册会计师过错认定的法定标准。
社会公众不承认审计准则的效力,从根本上说是因为认为审计准则的规定并没有达到他们心目中注册会计师应做到的标准,由此产生了期望差距,因而拒绝接受该标准。
双方在这个问题上认识的差异可以从下图得到说明:
图中的纵轴表示不同的期望水平,它们之间的距离代表期望差距的具体要素。
从图中可以看出,AB和DE段是公众的不合理认识,会计师应设法取得公众的理解;BD段则是法律认可的应有的关注水平,是能够通过执业水平的提高和审计准则体系的完善达到的。
在法律界和公众眼中,遵守审计准则并不能当然意味着可以免除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在律师、法官眼中往往会采用比现在的准则更高标准的准则来评判注册会计师的得失,所以法律界眼中的审计责任区域是“可能的准则与现在的执业”之间,也就是说,现在的审计准则只是最低的职业关注,如果违反可就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即使遵循了准则也不一定可以免除该责任。
通过分析可以看到,准则界定的关键就在于“现有准则”和“可能的准则”之间。
三、消除差异的策略
1.以政府为主导推动审计准则的修订和完善。
为了缩短这种差距,就需要对审计准则进行修改,使其符合不断发展的现实要求。
在英美判例法下,法律实践往往成为推动审计准则前进的重要动力。
处理具体案件时,法官根本上是从法的基本精神和公平的角度进行判定,使法律实践超越了审计准则。
但是,我国已成文法为主,加上会计事务所的素质不高,很难通过法律实践完善审计准则。
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发挥主导作用,收集相关案例,征求会计职业界及公众意见,公平的权衡双方利益,使审计准则得到进一步完善,从而降低审计风险,更好地确定会计师法律责任,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
2.树立审计准则的权威性,协调双方利益。
审计准则通过了国家财政部的审批,属于部门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但我们不能否认其法律效力。
《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可以说至少从形式上我国审计准则法律地位的权威性已经得到确认。
然而,我国从开始推行的《独立审计准则》借鉴的几乎都是发达国家流行的审计程序,这与刚起步的会计职业界的较低专业水准不相适应。
理论超越了实际,是不能有效地指导实践的。
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充分考虑我国的这种特殊情况,做出合理公平的裁决。
另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也该加强对独立审计准则的宣传,增加社会大众对准则的了解,要求甚至强制相关单位配合会计师的审计工作。
参考文献:
[1]刘 燕: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公众利益与职业利益的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
[2]王 月:上市公司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失职行为的法律分析与对策.注册会计师,(2):35,68
[3]张 蕊:会计审计前沿问题探索.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151~185
8.难忘的过错作文 篇八
刚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对《婚姻法》作了较大的修改。
其中一个最重要的修改,就是增加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即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制度。我作为国内较早研究这个问题的学者,对这种侵权行为怎样理解,如何适用法律,提出以下看法。
一、侵害配偶权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演变
各国立法对于破坏婚姻关系行为追究民事责任,经历了三个不同的演变过程。
第一个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夫权的行为,在古代法上,可以对妻和通奸者处以刑罚;在近代则追究妻为通奸行为的民事责任。这是一种不平等的制度,歧视妇女,父权至尊。
第二个过程,是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我在《河北法学》1988年第6期上发表了《论妨害婚姻关系的名誉损害赔偿》一文,就提出了应参照大陆法系的做法,对妨害婚姻关系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为侵害配偶的人格权,依照关于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的主张。在当时,有人认为这种意见是一种奇谈怪论。其实,这样的主张在理论上是成立的,在实践中也具有积极意义。因为妨害婚姻关系行为所侵害的是双重客体,既侵害了婚姻关系,也侵害了该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同时,从侵权构成上分析,这种主张也符合法理。此外,这样做也有一定的民间基础,在民间,就有通奸事实发生后,受害配偶向“第三者”索取金钱赔偿“私了”的情形,这说明实行妨害婚姻关系名誉损害赔偿是有群众基础的。
第三个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从客观上会造成侵害配偶一方名誉权的损害,但是,这种损害结果是一种间接的结果,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是配偶权,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是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因此,依破坏婚姻关系行为的实质,认其为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是最准确的。
近年来,我国的民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对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救济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现在已经得到了立法的肯定。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建立了我国婚姻法上的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二、建立侵害配偶权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及责任构成建立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既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又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还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近年来,社会上“包二奶”的现象较为严重,家庭暴力亦呈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多数起因于家庭暴力和夫妻一方与人有婚外情,或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而导致的离婚。许多无过错的离婚当事人因另一方的侵权违法行为,使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却得不到法律救济。
《婚姻法》规定了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就可以有效地运用民事制裁手段制裁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并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对受害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以有效保障婚姻家庭关系及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确认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违法行为,就是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而违反配偶权保护法律的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是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三是侵害配偶权违法行为与配偶身份利益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主观过错,即侵害配偶权的故意。具备以上4个要件,即构成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
三、具体的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
(一)实施重婚行为侵害配偶权。重婚行为,是有配偶者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是严重的侵害配偶权行为。其中的结婚,即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实婚。这种行为,在刑法上构成刑事犯罪,在民法上应当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追究民事责任,责令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害配偶权。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在一起起居、餐饮,进行性行为,并且持续一定的时间。因为仅仅有一二次在一起短暂的起居、性生活,仅仅是通奸的行为,不能叫做同居。同时,配偶应当因此而引起离婚,或者主要因此而引起离婚。
(三)实施家庭暴力侵害配偶权。实施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不仅仅是配偶的权利,还包括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可能造成伤害,也可能没有造成伤害。侵害的客体也不单纯是配偶权,同时侵害的还有健康权或者身体权。造成伤害的,侵害的是健康权;没有造成伤害的,侵害的是身体权。因此,这种侵权行为构成法规竞合。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是一个行为,受害人可以选择一个诉因起诉。究竟是选择侵害配偶权起诉,还是选择侵害健康权(或者身体权)起诉,由加害人自己决定。
(四)虐待、遗弃侵害配偶权。虐待配偶侵害配偶权,与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一样,构成请求权的竞合,由当事人选择诉因起诉。没有构成责任竞合的单纯的虐待配偶行为,构成独立的侵害配偶权的行为。
9.体检过错鉴定 篇九
您好!
我名叫周涛,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农民,体检过错鉴定。我的丈夫卢星为了切除一个良性脂肪瘤,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给他做了两次大手术,由于严重误诊和术中操作严重失误,丈夫带着健壮的身体走进手术室,但他永远离去了,幸福的家庭被彻底毁在手术刀下,留下孤子寡母两人相依为命。
2年了,我丈夫的尸体还在殡仪馆里,为了让我丈夫能尽早入土为安,绝望中的我向您求助,渴望能得到您的援助!渴望您解救母-子两人。
全国高检法医黄雪梅看了卢星住院病历,十分震惊!
胡-总-书-记指出:了解基层民-意、倾听基层民声、化解基层矛盾是提高执政基础打牢执政基石的关键。目前,案件重审中申请司法鉴定困难重重,医院不讲医德,法院不讲公正,故渴望能做好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查清死因,明确责任,依法裁决,还我一个公道,还科学一个清白,还党和政府一个公信。
一、术前诊断错误导致重大医疗过错
事件的经过是这样的:2008年底我丈夫体检时,发现左肾上极有一个小小的良性脂肪瘤。后来,医生告诉我们说做腹腔镜手术取出肿瘤是目前最先进的手术方式,这个手术方式的优点是对人体损伤不大,术后康复快。于是,我们采纳了医生的建议,于2009年2月18日在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行腹腔镜左肾部分切除术,手术进行5个多小时,术中、术后出血多。后来,我们才发现医生为了诱骗我们做手术,误导我们选择错误的手术方式:理由是肾脏血流非常丰富,术中被切断的动脉血管超声刀无法止血,只有扩大手术切口形成开放性手术方式才能彻底止血。证明术前选择的手术方式是错误的,最终导致严重併发症的发生:降结肠穿孔后解大量血便,为了止血不得不做第二次手术。
第二次手术的目的是为了切肠止血。2009年11月4日下午,卢星突然解暗红色血便400ml(0.8斤)后,急救车接诊入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11月5日,做肠镜检查拟诊为“降结肠癌”,当晚转入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住院治疗。11月7日和8日共解血便14次,失血约4斤,医生认为卢星解血便的原因是“降结肠癌破溃出血”,准备“行降结肠癌根治术”。11月8日下午8时15分开腹,很明显医生采取的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治疗方式是最愚蠢的,未能考虑到卢星解大量血便的原因是第一次手术后有关联。手术进行中,我在手术室门外焦急等候,发现护士们每隔几分钟就拿一袋血冲进手术室里,我有一种不祥的预感:可能手术发生意外?!手术进行2小时45分,有一名医生从手术室里出来要求我签字切除左肾,说是左肾门动脉大出血。为了“止血保命”,我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导致左肾门动脉大出血,为了救活我丈夫补签另一份手术同意书,因术中出血28斤后医治无效死亡。
之后,我觉得很奇怪:术前说的是“降结肠癌破溃出血”,术中肾门动脉怎么会大出血呢?于是,我要求把术中切下的内脏组织器官全部拿去作病理检查,其结果显示:左肾门动脉正常,解血便的原因是降结肠炎症引起坏死穿孔所致。
后来,在名医的帮助下,获知术前诊断错误。假如术前医生能够考虑到卢星解血便的原因是与第一次手术后有关联,假如术中误切左肾门动脉后能及时切除左肾,那么33岁复员军人卢星,现在还活着。
除严重误诊和术中操作严重失误,医院还多收费,乱收费,销毁重要的病历资料,涂改病历等重大医疗过错行为。
二、为什么申请司法鉴定就这这么难呢?
事发后,我曾与医院协商未果,后起诉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鉴定材料《体检过错鉴定》。
案件受理后,法院错误地委托没有鉴定资质的广西区南宁市医学会作为本案件的鉴定单位,所作出鉴定结论没有事实和科学依据,如没能出示其合法的有效证件,也没有鉴定人员签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六)第(七)项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的规定。也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同时对左肾门动脉出血作出的分析意见没有病理支持。更为离谱的是,医学会用一份根本就不存在的CT检查作为依据,证明医院没有过错。事实上,医院有CT检查收费记录,无检验报告单,实在太荒唐了。因此,我对鉴定结果不服,多次申请法庭要求有鉴定资质和权威的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作为本案件的鉴定单位,对卢星左肾门动脉出血的原因和解大量血便的原因,以及两者之间是否存在有因果关系,进行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但是被青秀区人民法院错误的驳回。
申请司法鉴定为什么这么难?后来,一审法院没有对案件重新鉴定就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我不服,上诉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发回青秀区法院重审。
两次庭审中查明:术前尿常、CT和术后的全血细胞计算十五分类有收费结果出现,但医院却无法提供检查报告单,报告检查结果。同时,医院为了隐瞒事实真-相,对重要的病历资料进行销毁,但是一审法庭并没有追究医院的过错责任,而错误地采纳没有鉴定资质的南宁市医学会作出错误的鉴定结论,没有再对卢星死亡原因重新作鉴定或尸检,就强行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我对原审判决不服,上诉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医院称:拿去作病理检查不包括左肾门动脉,术前尿常规检查、CT检查和术后全血细胞计算十五分类,这三项检查医院确实收钱了,但没有做检查。
全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院黄雪梅看了卢星病历感到很震惊,都不敢相信有这样的医院,并在博卢星的在天之灵让我在汗颜中顿悟》上比较详细解读了案例。
三、失去党的温暖必将会失去天下人心
丈夫走了,家庭破了。至今,丈夫躺在殡仪馆2年多,不能瞑目,也没入土为安。作为妻子的我心已碎,带着3岁的孩子,支撑着风雨飘摇的家,不知能撑多久!
“小家不稳,大家不安”。在生死面前,我需要爱、需要关怀,一些热心的“兄弟姊妹”经常来看望和慰问我。
尊敬的领导,我需要得到您的帮助,需要解救我们母女两人。
我知道,一个农民与医院在经济实力上不对等,在社会关系是上不对等,在时间成本上不对等,但我还是决心牺牲全家的生命和一切讨回公道。
面对医院严重误诊和术中操作严重失误等重大医疗过错行为,我已经负债10多万元,仍在坚强地支撑着……
目前,我全家生活犹如在黑暗的苦难中,在绝望中,我带着一个不满4岁的小孩,求助无果,投诉无门,乞讨上天,曾寄托神灵,年迈的家婆在绝望中投入“教徒”的怀抱,天天乞求上帝来拯救我们,寻找精神支柱。
最后,我和小儿哀求您帮帮这可怜的孤子寡母吧!把我们从精神的鸦片中解放出来。
毛主席说,群众是党最亲的人。盼望党和政府真心倾听群众的苦难,希望法院能准许我的申请,对卢星死亡原因与医院在诊疗过程存在的错误重新做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在此基础上作出公正的法律裁决。
致礼!
周涛
10.人人都会有过错作文 篇十
每个人都会做错事,一些是因为一时的紧张而导致思维混乱,从而做错事,当然这样犯错的例子不在少数,但是对于这样做错事的人,完全可以提醒安慰,并不是错怪于他。
初二年级的军训为期五天,在最后一天的下午要进行汇演比赛。我们班排在第十一位出场,看着前面面十个班级响亮的口号,整齐的步伐,末免想起我们平时稀碎的方阵等等,自觉的不如别人,但是初一的那次特等奖激励着我们,证明了我们的实力,再加上谢老师,王教官的一番夸奖,我们的自信心倍增,但我们从未有过像四班那样整齐的转体、跺脚,心理的压力感又倍增,紧张达到了我有史以来的巅峰程度。
跑步上场,每个人都竭尽全力,无论是以前多调皮的同学,都认真起来,执行教官下达的动作指令,向后转可谓是我们的薄弱所在,但是在场上做的第一个向后转,是多么齐,多么响,齐步立定,跑步立定这些较难的动作,我们也拼尽全力,做到了教官心中不错的水平。
汇操表演结束后,班里的`同学就争论起来,整体看起来是不错的,总有不尽人意之处,在第二个向后转时,有两位同学从左边转了过去,就因为这,有的同学就起了怨恨的心里,对他俩”恨之入骨”。这不是团结的表现,如果换位思考,把转错的那个人换成你,你听见同学在私下背着你说你的坏话,人都顾脸面,你心里又是什么滋味呢?我也看到了那两位同学的眼睛被泪水蒙上了一层”纱”,当然,这不是故意的,每一个人都会因为紧张过度而导致做错事,这是可以饶恕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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