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部署规范文件(共14篇)(共14篇)
1.党建工作部署规范文件 篇一
二十九团司法所按照师局文件要求进行近期工作部署
二十九团司法所召开例会,学习关于印发第二师司法行政系统学习制度、考勤制度、值班制度的文件通知。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结合司法所工作实际司法所副所长孙雪松安排制定了工作要点。
一、在学习上,结合文件精神,完善司法所学习制度及内容。与兄弟所统一思想政治学习的脚步与师局保持高度一致。业务上,结合团场工作实际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
二、在纪律上,严格按照文件考勤制度履行。所长要求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要求自己、提早不迟到。请销假要与师局保持一致,如违反纪律按要求给予相应处理。
三、在值班上,完善司法所值班制度,按文件要求值班期间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值班期间到岗值班,做好值班备勤记录。要随时保持处突应急的工作状态。
2.党建工作部署规范文件 篇二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实践中, 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中时常会出现各种不同的问题, 笔者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 提炼如下:
(一) 文件内容质量低, 时有违法条款出现
一是文件内容空泛, 可操作性不强。有些文件的内容对于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进行了详尽阐述, 而对一些实质性的问题以及一些敏感性的问题则一笔带过。部分文件起草单位在文件起草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调研和论证, 没有弄清楚文件需要规范和调整的事项, 抓不住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因而导致文件的可操作性降低。二是文件主体内容照搬照抄现象严重, 没有体现地方治理特色。许多文件起草单位在文件制定过程中图省事, 或者直接将相关上位法或上位文件抄一遍, 而不进行必要的细化和具体规定, 或者直接将其他地方类似的规范性文件原封不动地复制过来, 而不结合自己当地的实际情况, 丧失了文件的地方治理特色, 因而无法解决一些特殊的地方性问题。三是文件内容违背上位法或者上位文件。少数起草单位片面追求规范性文件的行政管理效率, 于是常常设定一些违反上位法或者上位文件的条款和内容, 常见的有:违法设立行政许可, 包括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扩充、变更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幅度;违法创设行政征收;违法增加管理相对人的义务或者限制管理相对人的权利;超越法定权限设置行政机关职权等等。
(二) 文件制定过程不讲程序, 随意性大
一些文件起草单位的工作人员程序意识不强, 随意性大, 没有遵循一些基本程序, 从而导致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陷入混乱状态。少数单位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 干脆直接省去了一些必走的过程, 草率地出台文件, 从而影响了文件的准确性。这些违背程序的现象, 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 没有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律把关。少数文件未经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便径直送往单位负责人审签印发, 从而导致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得不到保障, 甚至出现规范性文件刚一出台便遭到管理相对人的质疑甚至合法性审查申请的尴尬局面;二是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不规范。实践中, 规范性文件本应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但是少数单位为图省事却直接跳过了这一程序, 直接由单位分管领导签发执行。这种现象在政府部门中表现尤为突出。
(三) 文件形式不规范, 文件语言时常欠妥
一是文件在结构上缺乏规范性。通常情况下,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一般由章、条、款等部分组成, 这种条文式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公文结构, 但在实践中, 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往往与一般公文结构并无差别。有的规范性文件条文排序违背了由一般到具体的逻辑顺序, 从而导致普通民众无法理解。还有的规范性文件把不同内容放在同一条文之中, 或者把本应属于同一条文规定的内容分散到多个条文中, 致使文件缺乏应有的衔接性和条理性。二是文件的依据不规范。有些规范性文件列举的制定依据, 并不是现行的上位法或上位文件, 而是行政机关自已曾制发的一些文件。有时候甚至还出现某些列举的依据早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但却依然还在作为依据使用的情况。三是文件的语言不规范。少数规范性文件在语言表达上欠规范、准确和精炼, 有的表述不清、指代关系混乱, 有的定义前后矛盾, 有的甚至还出现常识性错误, 让人难以理解。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 思想认识偏差, 法治意识甚为淡薄
实践中, 一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法律素质及法律意识不强, 加之受人治思想影响较大, 缺乏对民众负责的态度, 时常置上位法于不顾, 工作中习惯用“红头文件”进行社会管理。于是就有了“黑头 (法律、法规、规章) 不如红头 (红头文件) , 红头不如笔头 (领导批条) , 笔头不如口头 (领导口头交办事情) ”的说法。实践中, 有的单位仅仅考虑到行政管理效率, 而忽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有的单位则过于看重地方及部门的利益, 常常利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来当作谋取利益的手段。有的单位则急于出成绩, 急功近利, 只重视对上级负责, 不重视对法律负责, 根本没有考虑到依法行政和群众利益。因此, 造成了一些规范性文件经常出现违法情形, 政府法制部门屡审不绝、屡审屡犯。
(二) 法制机构编制配备不足, 无法满足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
目前, 大多数地方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的人员编制配备, 尚不能满足日益繁重的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需要。目前, 全国各地方的政府法制机构大多还只是政府办公室 (厅) 的内设机构或者部门管理机构 (即法制办) , 只有极少数地方政府将政府法制办独立为政府工作部门。尽管如此, 这些单位却依然存在编制配备不足的情形。由于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专业性较强、工作量较大, 必须确定专门人员承担此项工作。然而, 由于各级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编制少, 人员不足, 在客观上制约和影响了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的深入开展, 不利于规范性文件质量的提高。
(三) 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机制不健全
一是未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目前, 相当多的地方人民政府, 尚未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从而使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无章可循, 规范性文件质量难以得到保证。二是法制部门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少。实践中, 多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根本就没有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 而往往单独由业务部门直接起草, 而这些业务部门往往只重视部门利益和业务管理, 对某些行政措施存在的合法性问题考虑不足或者根本不予考虑。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 强化法治观念, 淡化人治观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要真正解决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要做的就是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作为政府和部门的工作人员, 尤其是领导干部, 应当转换传统法治观念及人治挂念, 树立现代法治观念, 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重制定、轻管理”的习惯思维和工作方式。就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而言, 我们要始终坚持法制统一原则, 不得利用规范性文件擅自强化行政权力、推行地方保护主义, 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 不得随意增加管理相对人的义务或者限制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不得随意超越法定权限设置行政机关职权。
(二) 加强制度建设, 规范制定行为
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 这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基本要求。同时,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也明确规定,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参照本条例执行。因此, 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 务必要遵循调研起草、征求意见、法律审查、讨论决定等程序。当然, 要真正履行好这些程序, 我们政府还必须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各项工作制度。只有这样, 才能真正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步入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三) 加强法制机构建设, 提供专业保障
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的提升, 关键在于专业保障。一是在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上, 各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当确立“专门机构、专职人员、专业要求”的“三专”制度, 各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应当进一步充实具备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专业人才, 设立规范性文件专职审查员, 专门负责本级政府或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文件制发形式要件审查工作;二是要强化部门法制机构的法律审查职能和作用, 完善规范性文件报审程序要求, 起草部门提请政府审核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必须附有本部门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书作为报审文件的必备形式要件, 藉此保证规范性文件在起草阶段的合法性和整体文件质量。
摘要:规范性文件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手段之一, 在实际的制定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 一定程度上“蚕食”了行政机关应有的公信力, 阻碍了依法行政工作的进程。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当前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现状, 深入探讨当前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剖析其产生的原因, 并提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的对策。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问题,原因,对策
参考文献
[1]刘海.论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湖南师范大学.2011.
[2]储晓敏.我国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问题研究[D].安徽大学.2007.
[3]陈咏江.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9.
[4]李炜炜.潜在冲突与制度完善——浅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人大研究.2009 (01) .
[5]王腊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其完善建议——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角度[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2008 (01) .
3.党建工作部署规范文件 篇三
关键词:文件检验;问题;规范化建设
作为侦查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文件检验业务在公安部门中的开展极为常见,尽管近年来文件检验业务取得较多突破性成就,但相比发达国家文件鉴定工作,仍有较多不足之处,究其原因在于文件检验业务开展中,鉴定主体、检定技术以及鉴定程序等都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因此,本文对文件检验规范化建设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文件检验工作问题分析
(一)管理体制问题
当前,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公、检、法体质,导致各项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无法按照合理的要求对人的资格进行考评和审查,对相关的鉴定资格和鉴定条件也没有做系统的规定,主要是采用鉴定权主义原则,由鉴定权机构独立进行审查。我国当前的法律没有对鉴定人的资格进行明确规定,上级的鉴定部门和司法机关都可以行使鉴定人资格,导致鉴定工作违法现象较为严重,鉴定人的义务和权利不明确,对鉴定的权威性造成一定影响[1]。
(二)人员设备问题
当前伪造、涂改和编造文件情况较多,摹仿笔迹逐渐增多,导致文件检验的难度升高。对笔迹鉴定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求文件检验人员需要具备书法学、心理学和语言学等多方面的知识。由于检验人员的专业素质较差,一人鉴定和一人签名现象较为普遍,并且相关的儀器设备投入量不足,无法满足文件检验的需求,给文件检验工作造成了较大的影响,难以做出可靠性的鉴定结论。
(三)鉴定程序问题
在实际的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人员的程序存在问题,有些鉴定人员为了照顾人情,不管笔迹是否能够与案件有关,均进行受理。审判人员将“检材”与“样本”相混淆,没有对材料的来源进行合理的审查,导致鉴定人员的材料可信度较低,文检鉴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较差。鉴定程序的不科学,导致结论存在片面性。
二、文件检验规范化建设思路
(一)鉴定主体的明确
针对当前鉴定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考虑从司法鉴定管理机构构建方面着手,该机构设立下又体现出一定的多极化特征,该特征强调整个机构由多个部门联合构成,包括检查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鉴定机构等,各部门仍可保持分设现状,但要求在管理方面进一步强化。同时,对于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主要考虑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管理经验,如对司法鉴定格局进行重新设置,所采取的管理方式可从“一元化”方式上着手,其强调的管理范围主要表现在:司法鉴定程序、人员管理、机构登记以及监督工作等[2]。
(二)鉴定人制度的构建
为使鉴定人行为问题得以解决,首先应注意做好鉴定人资格审核工作,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可适时开展相关的考核活动,对鉴定人资格进行审查认定,考核的内容主要集中在鉴定人人员综合素质、错案情况、检案数量与质量、从业时间与是否参与相关培训活动等。其次,需做好鉴定人回避制度的完善,将回避申请权、回避范围、回避法定情形、回避申请情况以及决定权行驶进一步明确。最后,对鉴定人其他情况进行明确,如鉴定人晋升奖惩、职称评定、离退制度、待遇保障等。这样在鉴定人综合素质有所保障下,才可使检定工作水平得到整体提升。此外,由于鉴定工作中,设备的问题也极为突出,要求在设备投入力度上加大,做好设备的更新与引入,以此使文件检验工作得到保障。
(三)程序规范化
文件检验过程中,由于存在的影响因素较多,若整个鉴定程序不规范,很容易造成最终的检验结论不准确。对此现状,实际解决中可采取的完善措施包括:①受理过程,需注意对各机构职责进行明确,避免同一案件在不同行业下同时被受理,若有必要,需在当事人认可下将样本由其他机构进一步复核检验;②检验条件明确,如在笔迹检定方面,得出的结论需以笔迹质量、数量等为依据,当前部分专家对笔迹检验方面已提出较多笔画形态、汉字结构等依据,但是否可实际应用值得验证;③案情了解,其强调做好样本来源、形成条件等检查工作,防止评判中有错误结论产生;④鉴定书制作,需根据相关法律,使鉴定书严格保密、准确简明;⑤结论确定,可在原有鉴定分级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为认定同一、倾向认定、倾向否定以及无结论等,做好报告的最终确定。除此之外,为使文件鉴定更为规范,应注意在复核、监督方面不断强化,其中的复核强调重新对文件鉴定结论进行验证,由鉴定专家小组开展复核工作,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不足建议。而在监督方面,可从监督网络体系的构建方面着手,做到多角度、多方面与多层次监督,以此使文件鉴定的结论更加准确[3]。
三、结论
文件检验工作水平是影响侦查工作效率的关键所在。实际开展文件检验工作中,应正确认识文件检验工作的重要性,立足于当前文件检验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制度问题、人员问题以及程序问题,采取针对性的解决策略,如鉴定主体的明确、鉴定人制度的构建以及程序规范化等,以此使鉴定结论更为准确,为案件的侦查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刘湘丽,王立勋,任秋波.文件检验中“见当事人问题”[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03(03).
[2]宋佳瑞.浅析当前文件检验案件的特点及对策[J].办公室业务,2015(02).
4.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总结 篇四
一、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直以来,我局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监管,严格执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阿坝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实施办法(试行)》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要求。一是进一步规范了决策制度。教育局修订了《汶川县教育局领导班子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汶川县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制度》《汶川县教育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等行政决策制度。二是完善了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结合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实际,制定了《汶川县教育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制度》《汶川县教育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清理制度》《汶川县教育局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对教育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等方面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对职责调整的股室进行了规范性文件清理,需要修改的,做到了及时修改;不需要修改的,做好了继续实施的衔接工作,确保依法履职。
二、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主要做法
树立宪法、法律绝对权威,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局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严格执行以下六点要求,保证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一)严禁越权发文。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二)严控发文数量。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
(三)严格发文程序。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工作的程序为:1.起草股室申请立项;2.起草股室起草;3.股室负责人审核;4.局办公室审核;5.局办公会议决定后报县政府法制办前置性审查;6.局长签发;7.印发、公布。
(四)严格起草把关。局内一个或者几个股室需要以局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于每年年初提交立项建议,征得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办公室汇总,报局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立项。立项建议明确拟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规定,并对负责起草工作的股室负责人和承办人、完成时间等作出说明。对涉及多个股室的业务事项,起草股室广泛听取局内相关股室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主动进行协调;涉及局外相关单位的,通过会签或会商的方式征询其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决策事项或较强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起草股室召开由相关单位、专家或行政相对人参加的听证会、论证会,进行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广泛吸纳各方面意见。做到有效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五)严格审核把关。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股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由几个股室共同起草的,由起草股室共同审核签署,起草股室审核后再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局办公室审核,未经局办公室审核的送审稿,不得直接提交局办公会议研究。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前置性审查。县政府法制办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起草股室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或补充。县政府法制办在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其规定不适当,提出修改意见后,起草股室认真研究吸收其提出的意见,对主要意见不能采纳的,书面告知原因与理由。
5.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工作总结 篇五
司法局根据《省司法厅关于报送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工作情况总结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将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重要一环,现将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0年市政府法制办对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并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了报送备案。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切实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今年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未收到过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因此未对规范性文件出具过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传达文件精神,增强法治意识和业务水平。
一是发挥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核心作用,通过文件签批、开会传达等形式,及时传达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各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并贯彻落实;
二是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明确责任分工,在行文过程中,进一步明确审核范围、确定审核主体、规范审核程序、明确审核职责、严格审核标准、强化督察考核,切实提高审核时效,组织合法性审核人员对规范性合法性审查制度相关内容进行培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一是明确法治业务综合股作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主体,落实2人为法制审核人员,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提供人员保障;
二是对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坚持有备必审、有错必究的原则,建立合法性审核台账,统一文书格式。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从制定主体、法定职权、文件内容、制定依据、制定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重点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等问题,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同时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不得提交审议、印发;
三是建立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三统一”制度,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要求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印发之日起及时向市司法局报送备案材料;
四是不定期对市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市级人民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适时清理,对已公布的不符合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实行动态化、精细化管理。通过形成一系列务实管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日常监督管理机制,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开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三、下一步计划
(一)加强学习宣传。进一步传达文件有关精神,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对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认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6.党建工作部署规范文件 篇六
大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
安 排 部 署 要 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省政府晋政办发电【2010】118号文件《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及市政运营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为全面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公司部署如下安排意见及管理要求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
二、伤亡事故控制指标:
1、死亡及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率为0;
2、现场火灾事故发生率为0;
3、杜绝重大机械事故、触电事故和高处坠落事故;
4、杜绝因工程质量造成的安全事故;
5、轻伤负伤频率控制在24‰以内,月轻伤频率就小于3‰;
三、安全责任:
1、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管理人员应增强安全责任感,自觉维护公司的形象利益,项目负责人应当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把安全生产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并每月定期组织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项目负责人要切实执行现场带班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安全责任目标要分解到各个角落。项目负责人对现场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工长和安检员对现场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3、根据建设部2008年5月19日建质(2008)91号文件《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要求,项目部要根据工程的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员。建筑施工劳务分包队伍也应配置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员。
4、项目部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项目部与劳务分包队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四、管理要求:
1、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要结合工程的特点、工期要求,编制符合实际的施工组织设计,健全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实行持证上岗。
2、项目部应编制现场的应急救援预案及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土方开挖、基坑支护、人工挖孔桩、大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及安拆、脚手架工程、幕墙安装工程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的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3、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在工程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对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书面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并下达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4、项目部对进场的新工人(农建队人员、专业分包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安全法规及安全知识教育,并形成记录。
5、现场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文明施工各种制度及措施)。
6、根据省建设厅安监总站(晋建安监函字【2008】81号文件)《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安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通知》及有关规定要求,对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电气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部必须禁止使用;
(1)、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机械设备、简易吊蓝、简易吊架、摩擦式卷扬机驱动的钢丝绳物料提升机)。(2)、超过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6)、电气石板闸刀开关,HK1、HK2、HK2P、HK8型闸刀开关,瓷插式熔断器。
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根据山西省建设厅晋建建字【2009】152号文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的要求,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别强调塔吊、升降机司机无证不得上岗操作。
8、工程开工后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注册备案登记手续,办理建筑工程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9、项目部必须随工程进度编制一套完整齐全的安全技术资料,其中包括安全措施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资料。
10、现场各级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强行工人冒险作业、违章操作。现场不得使用未成年的童工及聋哑残病人员,现场不得滞留家属及小孩。
11、项目部对上级安全检查部门及公司定期检查出现场的安全问题,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认真整改。
五、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1)、项目部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塔吊、施工升降机),必须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并已在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租赁他人的塔吊必须有租赁合同,有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说明书、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2)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业务的资质。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
①、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②、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3)、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及拆卸前应编制专项方案,其内容按《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要求。
(4)、多台塔吊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吊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①、低位塔吊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吊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②、高位塔吊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吊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米。
(5)、塔吊的基础及地基承载力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土质必须满足地耐力的要求,安装前应对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运行前的塔吊基座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护围挡,基础周围应有排水设施。地坪表面塔身周围应用立网围挡。
(6)、塔吊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吊钩保险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
(7)、塔吊不得起吊重量超过额定载荷的吊物,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吊物,要严格控制超载现象的发生。塔吊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塔吊钢丝绳及吊钩的磨损情况,有问题要及时更换。
(8)、塔吊必须设置专用配电箱,并做好接地防护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欧姆。
(9)、塔吊安装后使用前,要求安装单位出具安装自检表,经项目部会同监理方对安装质量验收合格后,填写塔吊起重机安装验收记录表。并按规定在安监部门办理塔吊验收备案手续及塔吊验收合格证。(自检报告书及安装验收记录表按规程附表A、B填写)
(10)、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单位应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的资质等级。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项目应配备与承担项目相适应的专业安装技术人员及作业人员。升降机的安装、拆卸工、电工、司机应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1)、施工升降机安装及拆卸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内容按规程中要求)。(12)、施工升降机必须安装防坠安全器及超载保护装置,施工升降机金属结构和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欧姆。
(13)、施工升降机的安装垂直度偏差必须符合规程中的有关要求。
(14)、施工升降机地面通道上应搭设双层防护棚。升降机层门门栓宜设置在靠升降机一侧,且层门应处于常闭状态。
(15)、施工升降机安装后使用前,要求安装单位出具安装自检表,经项目部会同监理方对安装质量验收合格后,填写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表。并按规定在安监部门办理升降机验收备案手续及升降机验收合格证。(安装自检表及安装验收表按规程附表B、C填写)
六、文明施工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其高度不得小于1.8米。围挡应稳固、整洁、美观。
2、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3、现场应配备消防灭火工具及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高层建筑应设置临时消防水源管道,立管直径不小于50㎜,且每层应预留消防水源接口,配备消防管道。
4、施工现场应设置会议室、文体活动室、办公室、食堂、厕所、门卫、职工宿舍等安全管理标准要求的房间,各房间设标志牌。现场的临时用房应选址合理,并应符合消防、防洪、防水等安全要求。在建工程严禁兼作住宿、办公。
5、宿舍内应保持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两层,并严禁使用通铺、地铺。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宿舍内保持卫生,整洁、干净。
6、食堂炊事人员应取得《健康体检证》,工作时穿工作服。食堂的制作间灶台及周边,应粘贴不小于1.5m的瓷砖。食堂应有防蝇、防尘措施。食堂应设置密闭式不锈钢饮水保温桶。
7、现场应设置盥洗设施,盥洗设施应设置满足作业人员使用的盥洗池,并使用节水龙头。
8、办公室门前应种植花卉。文体活动室应配备电视、报刊、杂志、桌椅等文体活动设施。
9、施工现场应配备医药箱,存放常用药、止血带等急救器材,有急救保健措施。
10、施工现场应设置金属大门,并有企业名称和项目标识。大门旁设置门卫室,室内有门卫管理制度牌。
11、施工现场应设置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环境保护牌、应急预案牌、安全警示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牌。
12、会议室应悬挂公司统一标志的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及组织机构框架图、进度网络图、进度横道图,项目质量及安全保证体系框架图。
13、施工现场应设置牢固、美观的读报栏。现场出入口应设置清洗车辆的(排水)设施。现场的主要道路、加工区应进行硬化处理。主干道要畅通,有排水措施,且每天有专人清扫、洒水消尘,干净整洁。
14、施工现场应设置垃圾箱,设置施工垃圾集中堆放点,每天有专车及时清运出场。
15、施工现场的钢筋、模板、水泥、砌块、砂石等建筑材料应按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分类整齐存放,并设置材料标识牌。
16、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穿工作服,统一佩戴胸卡,工人统一着装﹙上衣﹚。
七、基坑支护要求:
1、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应参照山西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DBJ-253-2007及《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编制。
2、基坑开挖应按其不同的深度和土质情况,采取防坡或坑壁支护的形式进行。对土质差的槽壁或离其他建筑物较近的,应按照《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护。超过5m的按深基坑工程处置,并按照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基坑临边应设置防护栏杆,挂设密目式安全网。作业人员上下应有专用通道或扶梯。
4、基坑边界周围应设置有效排水沟渠,基坑周边严禁堆土、存放材料及机械设备。
八、脚手架工程:
1、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应参照山西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DBJ-253-2007及《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编制。
2、使用碗扣式钢管脚手架的应按照《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编制,考虑承重荷载。
3、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项目,应按照整体和分片提升情况,依据建设部(建建〔2000〕230号)文件关于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编制。
4、脚手架工程的分类通常为: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自制卸料平台及移动操作平台,吊蓝脚手架。
九、安全防护
1、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18㎝高的踢脚板。
2、通道口防护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3、预留洞口防护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
4、电梯井口防护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
5、楼梯边防护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高的踢脚板。
6、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
7、高空作业防护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
十、施工用电
1、施工现场必须使用TN—S系统,采用三相五线制,敷设电缆应使用五芯电缆。
2、施工现场应保证外电防护的安全距高,要远离高压线路并设置好防护遮拦。
3、现场各种机电设备必须作好接地防雷装置。各种机具必须搭设防护棚,机械传动部位安装防护罩。施工现场应经常查验大型机具设备的钢丝绳,凡破损有毛刺的必须及时更换。
4、现场配电必须按“三级配电两极保护”的要求布置,即在总配电箱下设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下设开关箱,开关箱下是用电设备。
5、每台用电设备必须实行“一机 一闸 一漏 一箱”不允许共用或多用表箱。
6、固定式配电箱 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在1.4至1.6M之间。移动式配电箱 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移动式配电箱应采用25×25的角钢支架支撑,不得使用钢筋棍支架支撑配电箱。
7、配电箱必须有可靠的防雨措施并上锁安装,箱内不得有无胶盖的刀闸,不得出现用金属丝代替熔断丝的现象,不允许出现乱拉乱接线现象。
8、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秒。
十、施工机具
1、现场机械严禁超载和带病作业,操作人员离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必须切断电源。2、30.氧气瓶和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乙炔瓶不应平放。
3、使用插入式振动棒时,作业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胶鞋。使用蛙式打夯机必须使用单相开关,操作扶手要采取绝缘措施。使用潜水泵应做好保护接零,安装漏电保护器。
4、使用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m,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m,电焊机两侧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
5、钢筋加工区域应搭设钢筋防护棚,使用的钢筋不得大面积散堆放,应按分类规格用方木垫起及用钢管架起。钢筋加工机械应做好接地保护,传动部位应有防护罩。钢筋切断机停机前应及时清理废料,停止使用时应拉闸断电。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切片附近的断头和杂物。
6、搅拌机应保证干净并上油保养,操作手柄应有保险装置。料斗应有保险挂钩,检修清理滚筒时应拉闸断电,专人警戒。搅拌机应搭设安全防护棚并悬挂配合比牌,配置计量磅称。
大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7.电子文件前端控制规范的探讨 篇七
(一) 电子文件的形成及归档处于无控状态
医院办公自动化OA系统作为一个公共交流信息平台, 流通着大量的可公开的电子文件信息, 医院档案管理使用的是专业档案管理软件, 办公自动化整体系统设计与档案专业软件相分离, 办公系统内流通的电子文件无法自动归档, 各自为政。同时医院各部门利用计算机进行办公和事务性处理的过程中形成大量的电子文件记录, 但他们对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 在利用计算机起草文件后, 一旦打印出纸质正式文件, 电子文件并未得到规范管理或移交档案室存档, 有的被下一次新起草的电子文件所覆盖, 有的因反复修改而失真, 最后定稿无法辨认, 久而久之即使电子文件没有丢失也会因疏于管理而无法归档, 归档前的电子文件处于无控状态, 所以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没有保障。
(二) 电子文件的收集存在认识上不足
不管是档案管理者还是业务主管部门, 均存在对电子文件移交或者说是对整个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的不重视的问题, 档案管理要求档案部门实行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双轨制”管理, 然而传统的档案管理手段和管理模式由来已久, 档案管理者只重视对纸质档案的收集归档, 对电子文件的归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 电子文件的归档因为具有专业特征及要求, 有的档案员因为信息化水平不够, 因此对电子文件的规范化整理归档问题只好避而不谈。
(三) 电子文件归档制度及流程不健全
虽然国家在电子文件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标准也在持续出台, 但对本单位而言电子文件的前端控制, 没有形成完整的规章制度及流程, 管理制度上的不健全, 导致电子文件的归档难以有章可循, 加之各部门中文办公软件版本各异, 文档格式不兼容, 造成电子文件的质量难以保证。很多单位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也没有严格的界定, 各自为政分散存储, 如果计算机系统出现问题, 电子文件可能丢失。电子文件的形成前由业务部门管理, 形成后由档案部门管理。这两个阶段的管理工作相互之间缺乏衔接与协同, 需要在前端实现的功能因为职责分界难以实现, 也就是说业务系统很少有文件管理功能, 导致电子文件质量先天不足。
(四) 档案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医院档案管理人员中缺乏有信息化技术手段的高端人才, 医院对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非常重视, 而对档案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没有计划和要求, 致使其管理水平和思想观念相对滞后。在医院档案管理人员中相当一部分并不是档案专业毕业生, 这部分人的专业素质较差, 缺乏现代档案管理知识和信息技术水平, 工作不思进取, 缺乏工作激情及服务意识, 经常是被动地坐在办公室等待部门将文件材料送上门, 更谈不上对电子文件形成前期进行监督、指导、规范归档等。
二、提高电子文件收集归档工作的应对策略
(一) 制定电子文件的形成管理制度、规范电子文件归档流程
为了确保电子文件信息的准确性, 医院要配备档案专业性强的档案管理人员, 参与制定医院电子文件生成和办理的流程, 对电子文件的形成格式、移交流程等环节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制度, 逐步建立健全电子文件管理体制。如成立档案工作管理委员会, 建立档案管理工作网络体系, 在各部门指定责任心强、具有较高档案意识的人员为兼职档案员, 专门负责部门所形成电子文件的前端控制及收集工作, 实现电子文件移交程序化。同时档案部门要积极做好原生电子文件的接收前的准备工作, 包括接受设备的准备, 上门指导电子文件的形成、贮存格式等, 接收中办理移交手续的同时验收移交电子文件的规范性, 认真做好电子文件接收后处理工作, 包括电子文件的封存隔离、元数据著录及日常管理及利用等。
(二) 提高全院职工电子文件的归档意识
规范电子文件移交首要的就是要强化电子文件移交重要性与紧迫性的认识, 档案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和储存这些珍贵的数字记忆避免记忆空洞的出现, 档案管理员要有主观能动性, 随时了解及追踪电子文件的形成情况, 做到医院工作发展与电子文件收集工作同步进行。在收集纸质档案的同时, 电子文件要得到同步收集, 特别要重点加强对行文的主要部门如院务办公室、政工处的电子文件控制的监督指导, 强化电子文件形成的规范性, 确保部门电子文件形成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同时档案管理员要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工作, 以提高各部门或个人文件归档意识, 要将宣传工作有机地渗透到平时工作之中, 例如利用者在利用档案时, 往往需要借鉴电子文本, 档案室向利用者提供已经归档的电子文件, 当他们得到满意服务时, 管理员及时强调电子文件移交档案室规范管理的重要意义, 电子文件及时归档的意识自然而然深入人心。
(三) 确定电子文件的收集范围, 建立归口管理机制
凡是真实反映医院工作活动并具有考察利用价值电子文书、电子图纸、电子影像、电子报表等都属于电子文件收集范围, 档案部门要将电子文件的收集范围纳入档案管理“三合一”制度之中, 实行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一体化管理, 逐步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机制。档案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本院办公自动化OA系统形成、流通的重要电子文件、电子影像等信息, 及时下载并备份脱机保存, 以防丢失。为确保电子文件的收集, 建立归口管理机制非常重要, 因为不管是哪个部门起草并发文, 最后都要加盖医院公章, 所以以公章为突破口控制电子文件收集归档应该是及为有效的方法之一, 在我院托公章者属院务办公室工作人员, 档案室隶属院办分管, 本科室内工作往往是相互支持, 容易沟通的, 所以把所有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归口在院务办公室, 指定专人负责发文格式的控制, 严把电子文件质量关, 这种做法保证了大部分电子文件的形成质量及移交归档。
(四) 强化兼职档案员的责任感, 提高电子文件处理水平
兼职档案员是医院各部门的“当家人”, 对本部门电子文件的形成了如指掌, 有的兼职档案员还是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者, 文件由他们起草、修改、印制, 因此应加强对他们的公文格式等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 制定出相应的电子文件整理规范、移交时间、数据类型、格式、相关软件、技术环境、版本、归档范围等, 以期保证电子文件的归档质量, 让他们在工作中自觉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 即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步形成并同步收集后交档案室存档。确保电子文件不散失、不流失、不丢失、无篡改等。
总而言之, 电子文件移交是关系单位数字资源齐全完整的重大问题, 必须从制度上加以规范, 流程上加以优化, 手段上加以创新, 从提高全员意识上下功夫, 才能维护原生电子文件的安全可信, 电子文件的前端控制工作做好了, 档案数字化的工作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大大缩短后期档案数字化的工程量, 才能逐步实现国家档案局提出的馆 (室) 藏档案的“存量数字化”“增量电子化”战略要求。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 电子政务背景下产生原生电子文件规范控制和移交, 是新时期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中之重。电子文件的规范收集工作是做好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如何把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生成或收到的电子文件收集并规范管理, 成为当前档案工作人员面临的新的课题, 本文就针对本单位电子文件形成前端控制及收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电子文件,形成,收集
参考文献
[1]刘越男.我国电子文件管理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电子政务, 2010 (6) , 10-16.
[2]戴旸, 李文媛.电子文件规范化移交研究[J].档案学通讯, 2013 (1) , 57-61.
8.浅析电子文件的管理与规范 篇八
摘要:电子文件已经以其无可争议的生命力,成为人类社会记录信息、传达信息、存储信息的重要工具,电子文件在办公领域和档案管理乃至整个社会生活中占据了一席之地,由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更有成为未来社会文件主导形态的潜力和趋势。
关键词:电子文件;管理规范;文件归档
一、电子文件的概念
电子文件是以代码形式记录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存取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这个概念表明电子文件是“数字信息”和“文件”两个概念的交集,它是以数字信息为特征的文件。
归档是将具有档案价值的电子文件由生成部门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标志着电子文件管理责任由文件生成部门向档案部门的正式转移。
二、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
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1)在行使本机构职能以及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科学研究等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本文件;(2)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检测等技术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数据文件、图形文件等;(3)本机构制作的各种数据文件,如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库、财会数据库、图纸设计图形库等;(4)对于软件研发人员而言,在其研究开发活动中形成的程序文件,如由本单位自行研发的PDPMIS系统。(5)为保证电子文件的长期可读性而收集的各种支持软件。(6)以上各种电子文件的整理、著录和鉴定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存在与电子文件管理系统中,与文件相联系;也可能以纸质形式存在。(7)相关的纸质文件及其他载体类型的文件。
三、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一、思想观念滞后,组织协调不到位,收集难度加大。有的职能部门领导的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认为电子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应归本部门所有,不应成为更广范围内共同的财富。再有,对于归档电子文件数量较多单位,认为对目录的输入和把电子文件导入数据库太烦琐,存在少交或者不交情况,在当今现代化办公环境下,产生的电子文件数量与日剧增,范围遍及各业务部门,产生的形式更加多样化,对这些文件收集齐全、完整也相当不易,还要把相应的支持软件进行熟练掌握就更加难了。
第二、归档内容不齐全。我们现在归档的电子文件主要是本单位在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科学研究、基本建设等工作形成的,主要是纯文本文件,比较单一,在提供利用和管理上的问题都不是很突出,但相对于我们在各项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文件而言是太不齐全了,尤其是在技术领域产生的设计图纸,研发软件、各专业应用软件产生的数据库、图形库,配套说明信息等都收集不齐全甚至是空白这无疑给资源共享的开展带来诸多困难。
第三,应用软件的使用各行其是,缺少兼容性。目前在单位使用的软件就有: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财会管理信息系统、OA办公自动化系统、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即将实施的QHSE信息系统等软件有十来个之多,这些软件都是从各自的业务工作角度出发研发的,对本专业以外的工作均不适用,而且软件之间不兼容,作为档案工作来说,要想把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中形成的记录都归到一个软件中来是相当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但如果放任各行其是,无疑给管理和利用带来不便。以本单位来说,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平时工作所有签订的合同,软件中描述的都特别清楚,而且检索速度很快。但是在档案管理系统中对此软件不兼容,根本不能调用其中的数据,形成“两张皮”的现象。
第四,归档人员对电子文件的保护意识不强。每年到归档时间,好多电子文件都不知去向,归档文件仍分散保存在业务人员手里,而业务人员手中的电子文件,有的已删掉,有的已更改,变成当年的文件版本,往年的已不复存在,还得重新输入,增加了工作负担。
第五,对电子文件的事前控制力度不够。目前我们只是在归档时对应归的电子文件进行询问,并要求相关部门完成归档工作。这不利于电子文件的齐全完整,给归档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有时出现缺项,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四、整改措施
制定严格的归档制度。归档制度包括归档时间、归档范围、归档要求三方面。我们要严格把控归档时间,防止时间过长,归档的电子文件越不齐全、越不完整。产生的归档范围内的电子文件必须全部归档,不能有遗漏现象,也不能以没有产生为由不归,致使应归电子文件游离于档案馆(室)之外。归档要求就是对归档电子文件的整理要求,对电子的存储形式、存储地址、和纸质档案的对应程度都应按有关文件执行,使其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的目标。
加速文档一体化进程。文档一体化就是将现在分开的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更紧密地结合,实现从文件到档案的无缝交接,目前,这项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我们现用的OA办公自动化系统,为这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托,日常工作中,文书人员利用此系统对所产生的电子文件进行管理,到归档时,利用归档功能模块进行转换即可。这即避免了电子文件的遗失,又能保证归档工作的及时到位。
加强超前控制力度。要想对电子文件进行超前控制,就要对电子文件的产生信息有一个充分的掌控,如果不知道产生多少、产生什么电子文件,那么就没有掌控的对象。加强与各兼职资料员的联系,及时对电子文件进行鉴定,对归档的电子文件提前保存到预设的地址。
加强软件的兼容力度。各部门之间应该加强沟通,达到协调一致,争取让专业软件都能和档案管理软件相互调用,或能借助某种工具把专业软件中的数据库导入档案管理软件中来,为利用提供一个统一的平台。
9.党建工作部署规范文件 篇九
为进一步扩大干部选任工作民主,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老河口市结合本市干部管理实际制定出台了重要干部选任工作暂行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完善,对重要职位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老河口市重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明确了重要干部为乡镇办事处党政正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党政正职。该规定对这些重要职位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进一步细化完善。一是明确了在民主推荐之前,要发布职位空缺预告和进行初始提名。预告内容包括空缺的领导职位名称、数额、任职资格条件等;提名人选由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根据初始提名情况差额决定。二是在组织考察中进一步明确了考察组工作责任。建立考察责任追究制,要求考察组每名成员在考察报告上签字,对考察结论负责,对造成“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追究考察组全体成员责任。三是强化了干部离任审计工作。将干部离任审计作为一个重要环节单列出来,明确此项工作由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会同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四是规定
市委常委会、全委会讨论研究干部工作时,可视情况邀请一定数量的“两代表一委员”、基层党员群众代表列席,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以发表意见,进一步扩大了民主。
《老河口市重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是依据把好《干部任用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对干部选任工作的一次完善和创新。它对重要职位干部的选拔任用作出了专门规定,对选任工作程序进行了细化完善,条目清晰,职责明确,便于操作。在这次乡镇换届工作中,该市以此规定为依据,共对5个乡镇办事处5名党政正职进行了提拔任用,取得较好效果。
10.党建工作部署规范文件 篇十
会议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由计财科王稳曹科长、干部鲁挺安排幼儿园临聘人员工资待遇及社保推进工作。
第二部分,就全区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专项督导检查工作进行安排。人事科科长梁鹏就教师聘用及师德师风建设作了强调。
学前教育科樊颖副科长就规范办园行为展开地毯式大检查、大整顿专项工作做了安排。提出建立常态化网格监控检查机制。要求各园要强化规范管理、细化安全管理、狠抓师德师风教育,高度关注教职工心理健康。
温小兵副局长传达了11月25日上午市教育局紧急会议精神,并就此次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专项督导检查工作做了扎实的强调:要求各中心校会后立即召开专题会议,扎实安排自查工作。
11.党建工作部署规范文件 篇十一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9日
发布机构:中共中央组织部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不留死角;同时规定,在清理工作完成后,再发现有违规兼职(任职)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防止清理之后再出现反复。
《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6月
发布机构:中共中央组织部
退(離)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被进一步从严规范。如兼职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团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上海市开展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2月
发布机构: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上海的省部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上海经商办企业;市委、市政府委办局正职、区县党政正职、市管企业正职等重点管理岗位的领导干部,其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上海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12.党建工作部署规范文件 篇十二
招标文件表达了招标人对工程项目的意愿, 面对风险, 招标人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 有最大化转移风险的倾向, 因此, 招标文件对风险的分配有很重要的作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实施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及要求产生很大的影响, 这是促使重新制定招标文件范本的主要原因。
1 招标文件中不规范行为的表现及原因
目前, 建筑市场竞争比较激烈, 招标人利用在建筑市场中的地位优势, 违背招标文件编制原则, 在招标文件中制定一些条款, 使招标文件利于己方, 投标人为了承接工程项目只好先忍让, 这增加了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扯皮事件的几率, 极大的破坏了建筑市场交易规则。通过总结不公平条款的类别, 可把它总结为两大类:一类是招标人为规避风险、追求利益最大化, 规定一些不合理的风险转移条款, 增加了承包商的风险;另一类是为了达到“明招暗定”的目的, 在招标文件中制定一些排除潜在投标人的条款或根据“理想中标人”的条件制定招标文件中的条款。
2 规范招标文件的措施
2.1 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
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的管理从以前的审批制转向备案制,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 给招标人更大的自由和权力, 但不是对其放任不管, 而是通过宏观管理促使招标人遵守交易规则。招标文件备案时, 主管部门的专业人员对其进行检查, 如果发现不公平条款可以给招标人指出, 对于有影响招标结果的不公平条款要责令招标人改正, 对于不合理的风险转移或霸王条款应在合同备案时给承包商指出, 明确承包商的态度, 为以后解决扯皮事件提供依据。
2.2 颁布新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模式下的招标文件与传统模式的招标文件相比, 前者涉及的条款更多, 专业性更强, 如果主管部门根据新形势制定招标文件范本供招标人参考, 既可节约其编制招标文件的时间, 也可使某些原则规范并强制执行, 有利于公正的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利益, 实现风险的合理分配, 因此, 建议主管部门对传统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和改进, 以适应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模式的需要。
新招标文件范本与过去招标文件范本相比, 内容比较全面、详细, 类别划分明确, 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标要求, 其中第七章的资料数据内容主要为招标人拥有的关于工程项目的水文、地质等方面有价值的参考资料或报告的复制品, 投标者根据这些资料以及他们自己在现场勘探期间搜集到的信息资料准备投标。
3 工程量清单的类型及编制原则
3.1 类型
根据国外使用工程量清单的情况, 可以将它归结为两种, 一种为准确工程量的工程量清单, 另一种为近似工程量的工程量清单。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工程量清单说明, 使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时明确工程量清单类型及其问题的处理原则。
3.2 编制原则
编制工程量清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 在编制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要求, 才能使工程量清单符合计价规范的要求, 才能体现工程量清单的优势。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三部分, 只有了解各清单的编制原则要求, 才能编制合格的工程量清单。
4 对主要合同条款的探讨
4.1 关于分包条款的建议
《施工合同范本》的第38条对有关工程分包的条款较简单, 几乎没有涉及指定分包的情况。下文是笔者对此条款的一些建议。
与原施工合同相比作者认为对分包条款应增加“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己分包或打算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一切资料”这一条款, 该条款强调了业主有权利了解分包人的有关情况, 可以降低施工过程中的风险, 因为分包商的素质和其可利用的资源会直接影响到整个项目的进度、工程质量、经营成本, 并最终影响到能否盈利。
对分包工程的价款应增加“如果总包商对分包商不履行付款义务, 发包人可直接付款给分包商”的要求, 这有利于保护分包商的利益, 也可间接保护建筑工人的利益。随着工程项目承包方式专业化的增强, 关于分包商的有关条款也应该详细全面。
4.2 关于合同价款类型及工程价款支付方式的建议
4.2.1 改进合同价款形式的建议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后, 合同价款的形式也要发生相应的改变, 才能保证合同的适应性。国外使用合同价款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 的形式一般有两种, 承发包双方可根据工程的实际特点选择其中一种形式:
1) 单价合同, 一般又可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2) 总价合同, 一般又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当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 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可调的因素以及调整方法。建设行政主管应研究各种合同计价形式的应用特点, 提供有关可调价款的计算方法。尽量减少合同当事人的纠纷。
4.2.2 有关工程价款支付方式的建议
在施工合同范本中, 对工程价款的支付程序以及原则规定较多, 而对工程价款支付方式阐述较少, 主管部门在制定新合同范本时, 应给招标人提出工程款支付的方式, 引导工程款支付的规范化。本文建议了两种工程款支付方式。
1) 计量支付。按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再加上合同约定的其他应付金额, 措施项目费的支付可以根据进度, 也可以有双方约定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支付。该方式一般使用于综合单价合同。
2) 按付款计划支付。承包人按月进度或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形象进度节点或阶段制定付款计划, 经发包人确认后产生合同约束力, 作为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的依据之一。对于索赔费用的支付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 (比如应纳入最近一期的付款当中) 。该方式一般使用于总价合同。
4.3 关于工程变更及变更价款确定的调整建议
4.3.1 关于工程变更的建议
在定额计价模式下, 工程量由投标人计算确定, 工程量不准确的风险几乎全有承包商承担, 施工合同规定工程变更的条款大都根据设计变更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下, 工程量由发包人提供, 工程数量不准确的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 会引起承包商施工工作量或施工进度的改变, 从而构成变更。
4.3.2 确定变更价款的建议
工程量清单招投标一般采用单价合同形式, 由于与过去合同价款形式不同, 因此, 施工合同中关于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确定原则也应发生相应的变化, 结合原来变更价款处理原则以及有关试点工程经验, 总结出有关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 按合同己有的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 可以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专用条款中约定;没有约定的, 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5 结束语
由于习惯了定额计价模式的招投标制度, 再加上我国建筑市场的竞争机制和约束机制不完善, 在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过程中, 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正确引导, 这也是改革成功的关键, 因此, 研究如何提供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所需的市场条件及规范招投标双方的行为成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首要问题。S
参考文献
[1]杨会云.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投标报价决策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 2009.
13.党建工作部署规范文件 篇十三
【文件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9〕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通告等行政公文。规范性文件是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全面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行政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动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多年来我区各级行政机关为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随着国家立法的不断完善,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落实,一些规范性文件与推动科学发展、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相适应,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区科学发展的制度障碍。全面清理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进一步优化我区政策环境,使各项政策措施更有利于推动广西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对于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政府令第12号)有关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经自治区组织历次清理后各地区、各部门继续保留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或者制定依据已被废止的,要停止执行。
(二)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确认失效。
(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规定以出口实绩或者使用国产货物作为条件给予生产者补贴等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内容的,同位阶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的,或者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有下列不一致情形的,要予以修改:
1.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2.违法增设行政许可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申请材料。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证件进行定期审验或者年检。
4.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5.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其他情形。
(四)部门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由设置该机构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重新制定。
(五)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权限、规定内容合法,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继续有效。
三、清理方法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和“谁起草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的方法进行清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实施该规范性文件的政府工作部门在清理工作完成前2个月内按照前述清理原则逐件提出停止执行、确认失效、修改或者继续有效的清理意见,经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组织进行清理,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政府令第12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部门会同其他制定部门进行清理。
(四)部门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设置该机构的行政机关负责清理并决定停止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由设置该机构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政府令第12号)规定的程序重新制定。
四、清理结果公布
清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通过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统一公布本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清理工作要求
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优化我区政策环境,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清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落实,抽调专门力量集中清理,落实清理工作经费,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对报送的清理意见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清理结果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
自治区、地级市、县级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同步进行,并分别在2009年8月底、2009年9月底、2009年10月底完成。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要在清理工作完成后10日内将本地区(含所辖县、县级市、城区)、本部门的清理结果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目录的电子文本送自治区法制办,由自治区法制办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由地级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确定,要求在2009年11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14.党建工作部署规范文件 篇十四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实践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实践现状分析
当前政府法制机构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活动,有时会涉及多部门、多内容,所以存在着工作量较大、工作任务较重的问题。规范性文件主要是通过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并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根据2014年全国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点工作谈会公布信息能够看出,当前我国每一个省、市地区均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但是在实际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制定过程中,却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1]。虽然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较为重视,但因为审查制度不够明确、审查方式不够科学等,进而直接影响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践应用效果,不利于规范性文化的有效审查与全面监督[2]。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关注程度逐渐提升。尽管我国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方式在不断发生着改变,但是在实际的管理活动中,仍然存在着管理制度较为匮乏、可操作性法律制度较少等方面的问题[3]。尽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逐渐完善,但是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仍然会由于审查规范制度不够完善而造成审查实践活动价值难以突显的问题,在实践活动中,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相关范围不够明确,审查的标准不够统一。另外,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够有力等问题,需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促进政府法制机构的有效构建。
二、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构建
新时期背景下,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可以通过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拓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原则以及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罚的制度等方式开展。
(一)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
政府法制机构中,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活动,需要明确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会直接影响行政备案审查的质量。但是当前我国相关文件备案审查范围的规定仍然没有统一的标准[4]。
相关研究学者认为,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行政目的性特点。结合相关研究学者的理论研究内容可以看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活动较为注重法定主体、法定程序以及反复适用等特点,在详细了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内容与特点的基础上,能够清晰划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
其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需要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行政机关,例如国务院、人民政府等等;其二,规范性文件必须是按照法定程序而依法制定的规定、办法、规则等,具有规范性、科学性以及民主性特点[5]。其三,规范性文件需要包含一定的外部性特点,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能够涉及到公众、法人以及各类行政组织的权益。其四,规范性文件具有反复适用性特点,能够针对不同的对象、不同的时期以及不同的场合进行反复使用,并产生行政性约束与管理的效果。
(二)拓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原则
当前我国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中,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活动主要具有合法性审查以及合理性审查的原则[6]。在合法性审查方面,需要对规范性的文件进行全面了解,判断其是否具有明确的科学标准,在实践中应用的价值如何等等,结合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合理的审查管理对策是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前提。但是当前很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过程中,由于仅就合法性进行审查、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不足、审查人员自身专业知识不足等问题,会出现备案审查理解方面偏差的问题,所以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过程中,不仅仅需要遵循着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原则,还需要适当增加协调性审查原则,进而全面提升规范性文化备案审查的质量。
协调性审查主要指的是审查规范性文件与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存在协调一致性特点,分析其是否会造成行政机关关系不够清晰等问题,能够有效协调部门之间的工作内容,避免各类不良问题的发生。行政文件备案审查的过程中,可以积极学习广东省的做法,在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遵循着“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问题,兼顾审查合理性和协调性问题”的理念,进而保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效果。
(三)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罚的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罚主要包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可以结合不同的情况实施不同的处理方式。完善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能够对审查人员产生一定的职务约束作用,使每一位相关工作人员都恪尽职守,进而从根本上消除问题的发生,构建良好的政府法制机构环境。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终止审查、准予备案以及不予备案等方式,针对不同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实施处罚。比如针对于不合理的问题或者违法的问题,必须实施不予备案,终止机关单位相关活动的处理方式;针对于存在一定问题并且具有可改性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暂停备案的处理,在修改合格并审查同意即可实施备案。新时期背景下,需要加强对各项规范性文件的全面监督与管理,针对于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改正,注重监督的价值,彰显管理的意义,避免不良问题的产生。
三、结语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全面构建能够产生重要的影响。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拓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原则以及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罚的制度等方式,对规范内的文件内容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全面提升规范性文化备案审查的质量。
摘要:在简单分析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案审查制度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拓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原则以及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罚的制度等方式,构建完善的政府法制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关键词:政府法制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参考文献
[1]王腊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其完善建议——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角度[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22):15-23.
[2]柳砚涛.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权之检讨——以当下制度设计文本为分析对象[J].政治与法律,2014,04(21):53-63.
[3]孙成.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探析——以湖北省荆州市的实践为例[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6(23):1146-1153.
[4]郭清梅.改进区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研究——以某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为例[J].人大研究,2015,07(15):18
[5]戴激涛,杜春燕.试论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机制的完善——从立法法的修改说起[J].人大研究,2015,10(24):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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