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环境公约

2024-12-12

青少年环境公约(精选7篇)

1.青少年环境公约 篇一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泛指青少年这一特殊主体所实施的犯罪, 亦即主体由儿童向成年过渡这个特定年龄段 (一般士剖进入青春期及青春期结束) , 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的统称。

我国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已满14周岁至未满25周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 未满18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 已满18周岁的人为成年人。故青少年犯罪既包括未成年人中的少年犯罪 (已满14周岁至未满18周岁) , 也包括成年人中的肩呜三犯罪 (已满18周岁至未满25周岁) 。按照《刑法》规定, 我国的刑事责任起点年龄为14周岁。如果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如杀人、抢劫等, 均不视为法律意义上的犯罪, 不受刑事追究, 但应依照有关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 或采取其他管教措施。

二、青少年犯罪心理

青少年有很强的独立意识, 但分析“判断”辨别能力尚不完备, 其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都因阅历的不足而有很大欠缺, 但在这种情况下, 青少年年轻气盛, 冲动易怒, 这些都会让自己失控, 从而做出遗憾终身的事情。这种不成熟, 不稳定, 不健全的人格, 都会让自己陷入困境。而现在社会特别浮躁, 各种诱惑都充斥着青少年的眼球, 青少年猎奇心理会直接影响他的行为。金钱主义与利己主义日益盛行, 再次思想的支配下, 青少年自然会做出一些令自己遗憾终身的事情。

三、家庭环境与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

家庭教育十分重要, 父母的言传身教对孩子而言是影响深刻的。每个父母都希望孩子健康的成长, 那么如何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则显得格外重要。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 其行为受到家长的教育与引导, 在不同的场合会有不同的行为模式, 孩子在渐渐成长的过程中不断学习, 不断观察, 于是在一点点长大中也就形成了自己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当然每个家庭的教育方式和方法有很大差异, 这就直接导致了青少年行为方式的千差万别, 良好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成才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反之, 不良的家庭教育则是把青少年推向犯罪道路的极大推手。

成长中的青少年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 每天都会有不同的诱惑吸引着青少年的眼球, 毒害着青少年的身心。他们是最有青春与活力的群体, 本该享受着青春带给他们的希望和快乐, 但成长却总是要因不良的行为方式而付出代价, 这种代价会直接影响青少年的一生。下面我将就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浅论:

第一, 对青少年的放任和溺爱是教育的第一大杀手。无论做什么事情, 都讲究一个度, 恰到好处是人们永恒追求的。然而对子女的教育却存在两种极端, 一个是放任自流, 另一个是过分溺爱。无论哪种方式都是不正确的, 放任自流会让青少年过于自我, 过于个性, 做着出格的事, 过分放纵自我。而过分溺爱则会导致青少年过于娇气, 心理承受能力差, 十分自私。这都会让青少年产生扭曲心里, 从而为违法犯罪埋下种子, 误入歧途, 走上犯罪的道路。再加之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 道德素质有待加强, 这都会让其不良成长。环境对人的影响是很大的, 尤其是青少年, 在其步入社会之前, 家庭是其接触最多的环境。因此, 家庭结构是否合理、家庭教育方法是否正确、家庭心理环境是否适宜, 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的成长, 若处理不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极易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是人出生后的第一站, 也是青少年长期生活的地方, 是人社会化的开端。家庭无论在任何社会和国家都是影响儿童少年的最重要因素。近百年来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发生机理研究普遍公认的各种因素中, 家庭环境因素是最重要, 最有意义和最常见的关键性因素, 因此也是青少年违反犯罪的重要预测指标。

第二, 过分的注重成绩, 却忽视品德的培养。现代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身心健康, 全面发展的人。然而在中国教育的发展过程中, 中国家长似乎将孩子培养成了一个学习机器, 只注重高分数, 高成绩, 好学校, 好未来。这与中国的考试机制是分不开的, 在中国, 各种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考试, 所以, 中国父母总是强迫孩子学习, 在这种教育下, 孩子丧失了自由, 缺乏了自主意识与创新精神, 并且也不能明辨是非, 缺乏和他人沟通的能力, 在长期非发展中情感得不到良好的宣泄, 适应社会的能力差, 一旦在社会中遇到挫折就会做出过激反应, 这给社会带来很多潜在的危险。这对青少年犯罪而言是个助推因素。

第三,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已经不是一个新的课题, 在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 常会看到一些脾气暴躁, 动不动就对青少年打打骂骂, 甚至一些更为暴力的手段, 对青少年的身体和心理造成巨大的影响。孩子长期在这种环境下心里会受到巨大的摧残, 内心的孤独感和不安全感会暴增, 感受不到温情与爱意, 多的仅仅是冷漠, 在这种心理的长期影响下, 青少年的情绪, 心理都会不健全, 这就常常会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和引诱, 做出一些违法的事情。

四、加强与改善家庭教育与管理

在治理青少年犯罪的过程中, 必须切实做好对青少年的教育与管理这项基础工程。在这方面, 家庭和学校责任重大。此外还应建立家庭、学校和社会互动的教育、管理体系, 加强三者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家庭是防范青少年犯罪的基础, 也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强有力的防线。俗话说, “养不教, 父之过’夕, 家长应本着对后代、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 抓好对孩子的教育。具体地说, 家庭教育必须在以下儿个方面下功夫, 才能达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的。

一是加强家庭教育功能。家庭教育是全方位的教育, 是青少年思想道德形成的基础, 尤其是早期的家庭教育, 对一个人的素质优劣起着关键的作用。在实施家庭教育中, 做家长的一定要用心观察孩子的点点滴滴, 在发现问题时正确引导, 以正确的方式教育。既要严格要求, 又要耐心教育;既不能百般溺爱, 又不能简单粗鲁。要动之以情, 晓之以理, 使他们真正体会到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关心, 不致于产生抵触情绪而失去教育效果。用爱去引导孩子向着一个更好的方向发展。二是家长应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家长素质的高低决定和影响着其对子女的教育方式、教育的内容和教育的结果, 是家庭教育成败的关键所在, 同时又由于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 他们的言行对子女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 因此家长应努力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 努力完善自我。常言道“身教胜于言教”。为人父母者一定要品行端正, 自觉克服各种不良行为习惯, 在日常生活中处处以身作则、言行一致, 以自身人格魅力感染子女。父母应尊重孩子的选择和追求, 帮助孩子扬长避短, 发挥自己的优势, 根据社会的需要走适合自己的成才之路。

三是加强家庭法制教育。目前中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法律日益发展的今天, 家长必须要增强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 创造良好的家庭法制环境, 使孩子从小耳濡目染, 养成守法行为和习惯, 为日后的法制教育打下良好的基础;学法, 懂法, 知法, 用法, 从下培养孩子的法律意识, 让他们明白什么是对, 什么是错, 真正的让孩子感受到不一样的提升, 从此远离违法犯罪的道路。

摘要:家庭是人第一个接触的生活环境, 家庭环境对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和深远持久的。特别是青少年, 在成长的过程中, 家庭是其接触最多的环境。然而随着青少年犯罪的不断增多, 人们也越发关注青少年的成长环境, 而家庭环境作为一个人生活和成长的首要环境, 家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家庭,治理

参考文献

[1]刘立志.新时期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思考[D].辽宁师范大学, 2004.

2.家庭环境与青少年成长的关系 篇二

一、不同的家庭气氛对青少年成长有着不同的影响

催人奋进的家庭气氛能培养青少年从小具有战胜困难和挫折的意志和毅力,而在沉郁的家庭气氛中长大的青少年,大多没有排除挫折和困难的勇气和能力。

现实生活中无数的事实证明:青少年处在振奋的有竞争意识的家庭中,他们的成长就比较顺利。家庭成员特别是父母能够正确对待和处理事业上、家庭里各种挫折,采取顽强的毫不退缩的态度和切实可行的措施去征服困难、挫折,无形中使子女树立起“世界上的困难和挫折是可以战胜的”。从而具备勇往直前的素质,并同父母一起与困难搏斗,去进一步认识生活、锻炼意志。这样,子女于困境中发现父母的美德,从而使自己健康成长。然而,生长在沉郁、消极家庭里的青少年,他们成长却恰恰相反。很显然,不同的家庭气氛对青少年的成长有着多么不同的影响。

二、家庭中的时空观影响着青少年人生目标的建立

今日的孩童将是国家明日的栋梁,他们将成为国家建设的生力军。要想富国强民必须抓好青少年教育,特别是要帮助他们树立一个远大的人生目标。当今许多家庭的家长们,在时间上不仅看到了子女的今天,更着眼于他们的明天和后大,鼓励他们珍惜今天的时光,努力学习,为国家的未来去奋斗,这无疑给他们指明了前进的目标,使他们从小树立为国家建设而学习的远大理想。在空间上,家长不仅看到自己一个子女、一个家庭,还看到整个国家和社会,教育子女学好本领,为国家、为社会服务。使他们从小具有为国家振兴而学习的雄心。在这样的家庭成长起来的青少年,他们的人生目标是远大的,与此相反,有些家庭由于时空观的不正确,导致了子女的进取心的丧失。

三、家庭中长辈对孩子的情感,影响青少年性格的形成与发展。溺爱,使他们唯我独尊;无爱,使他们冷漠怪癖,玩世不恭。

有相当一部分家庭中的长辈对孩子的正当活动过多地加以干涉和监护,限制其活动的范围和方式,而对他们不合理的需求却一一给予满足,好吃的、好玩的统统属于他们,满足他们一切的物质需求。溺爱的结果是使他们产生了一系列的不良心理效应,时间一长,形成了固定的心理特点——性格。一是唯我独尊,自我中心——青少年在充满溺爱气氛的家庭中,极易形成“我最重要,你们都要围着我转”的自私心理。二是自我孱弱,由于长辈的溺爱,本来只要稍微付出一点努力就可办到的事,他们也不愿意做,把自己看的很娇贵。三是缺乏同情心。由于长辈的溺爱,一些青少年过惯了“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体会不到生活的艰辛,因而他们对人对事持冷漠态度,对长辈不能体贴尊敬,对他人不能热情相助。

因各种原因缺少温暖,缺少爱,心理长期自我压抑,久而久之变的沉默寡言,不合群,不愿与人交往,并有些玩世不恭。于是,用冷漠的眼光来看待世界,看待周围的人,如果周围的人不能很好地理解他们,他们这种心理状况会更加严重,甚至趋向于人们所说的“心理变态”,由此可见,长辈对孩子的不同情感,对他们的性格发展起着不同的作用。

四、家庭教育模式的不同,影响着青少年未来适应社会的能力。

3.社区环境卫生公约 篇三

为创造清洁优美的社区环境,体现城市社区人民的精神风貌,特制定本公约,各单位、居民要共同遵守,自觉执行。

一、不要在阳台、屋顶及店铺门前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二、不要在楼道、院内乱搭乐乱建、乱贴、乱画,物品摆放要整齐。

三、不要随意丢弃垃圾,垃圾要袋装,倾倒垃圾要定时定点。

四、要按时交纳社区服务费用,确保社区环卫工作正常运转。

五、要尊重社区环卫工作人员的劳动成果,对他们的工作给予支持、配合。

六、要对有损社区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制止,要对社区环境卫生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

朝阳社区居民卫生公约

为了更好的规范居民环境卫生行为,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打造美丽和谐的朝阳社区。社区就居民环境卫生制定如下公约:

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

二、室外保持整洁,房前屋后无杂草、无乱堆乱放,用具摆放整齐,墙体无乱写乱画、乱钉乱挂,室内经常打扫、清洁明亮,家具干净,摆放有序。

三、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乱堆放杂物、不在人行道路乱倒脏水,不从高处往下乱丢生活垃圾,不随地大小便,养成讲究卫生的好习惯。

四、不擅自在道路两旁、院前屋后、公共场所,电杆等建筑设施处涂写、张贴广告、传单等宣传品。

五、不损坏各种树木林苗、绿地、观赏花卉等公共设施。积极参加绿化植树活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六、自觉缴纳卫生费,使卫生创建经常化、制度化。自觉搞好庭院卫生执行“门前三包”制度、生活垃圾统一放到指定垃圾箱内,做到干净整洁、环境优美。

七、提倡文明、讲究卫生,经常开展“灭四害”活动,积极做好消灭蟑螂、苍蝇、臭虫、老鼠的工作。严禁饲养家禽家畜,如饲养宠物需有关部门证明。

4.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及其论文 篇四

同任何新生技术一样,碳捕获与封存(CCS)的推行也伴随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其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有关法律和监管方面的问题(legalandregulatoryissues),也包括CCS以及同现有法律框架之间的相容性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两种手段:第一种是对既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修订。这种手段的目标是消除现有立法中对于 CCS 的限制。一些有关禁止向海洋倾倒废物的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区际公约由于订立时间较早,没有考虑到 CCS 的适用。因此如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推行 CCS 就必须对这些公约进行相应的修订。第二种手段则是制定通过一些专门关于 CCS 的立法。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了此类立法,包括欧盟、澳大利亚和美国。本部分的研究将主要针对前一种手段,即CCS和现有法律框架的关系问题,主要集中在1972年《伦敦公约》和《伦敦议定书》,以及 1992年《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OSPAR)。尽管这些公约在订立时并未考虑到有关 CCS 问题,但公约的某些限制性规定却会被应用到 CCS 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对于离岸CCS 运作的合法性问题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公约都建立在对任何可能会影响到海洋环境的活动和物质进行预防性手段的基础之上。

事实上,这些限制如果影响了 CCS 的运作显然是不当的。原因在于发展 CCS 技术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应对危险的气候变化,该技术的推行也是全球向低碳经济转型的一种重要过渡措施。基于这样的理由,近年来各国开始对这些公约进行修订。以期消除这些对 CCS 产生不利影响的法律障碍。

一、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

(一)《伦敦公约》

《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Conventionfor the Protec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other Matter),简称《伦敦公约》于 1972 年 11 月 13 日在英国伦敦正式通过,公约于 1975 年 8 月 30 日开始生效。到目前为止,包括中国在内的 87 个国家接受了该公约。《伦敦公约》旨在通过禁止向海洋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以保护全球海洋环境。公约采取了一种“除非禁止即允许(permitted unless prohibited)”方法对向海洋倾倒废物进行规制。根据公约规定,列举在公约附件一的物质不允许向海洋倾倒,而如果向海洋倾倒列举在公约附件二和附件三中的物质则需要特别许可证(special permit)或一般许可证(general permit)。其他所有在附件名单之外的物质则允许倾倒至海洋。

根据公约的规定,所谓“倾倒”(dumping)是指:1. 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造结构物将废物或其他物质在海洋中作的任何故意处置。2. 将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造结构物在海洋中作的任何故意处置…… 然而根据公约,对于“倾倒”的这一定义并不包括:1.将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及其设备的正常运作所伴生或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处置到海洋中,但为处置此种物质而运作的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造结构物所运输或向其运输的废物或其他物质或在此种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人造结构物上处理此种废物或其他物质所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除外。2. 并非为单纯物质处置的物质放置,但此种放置不应违背本议定书的宗旨。同时根据公约,“废物和其他物质”(wastesandothermatter)被定义为:任何种类、形态或形式的材料和物质。

由于二氧化碳并未被归类为禁止倾倒的物质的范围之内,因此从这种角度来看公约对于离岸二氧化碳封存采取的允许的态度。然而在 年,“由生产或处理运作所产生的废弃材料”(工业废料)被加入到附件一所列举的禁止排放物质中。根据公约科学委员会(Scientific Committee)的表述,产生于工业活动中的二氧化碳应当被认定为工业废料,应禁止将其排放至海洋。但缔约国尚未对此种解释达成一致。

有观点认为,公约对于倾倒定义所允许的两种例外情况--正常运作所带来的排放和并非为单纯物质处置的物质放置--可以适用于二氧化碳海洋封存。近年来,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所进行了提高采收率(EOR)项目可以被认为是第一种例外的体现;而 CCS 项目本身实际上是为了减轻气候变化所带来的损害的一种减排手段。从这个角度而言,可以认为实施 CCS 项目符合第二种例外情况。从这两个角度看推行 CCS 和公约的规定似乎并不矛盾。但是对公约的这种解读仍需要面对其他的障碍,这些障碍具体包括两个层面:一方面,公约文本仅仅提到“向海洋排放”(disposalatsea),因此,公约实际上将向海洋底土封存二氧化碳的活动排除于公约的管辖范围之外;另一方面,公约的各项条款仅仅适用于从船舶或平台进行排放,因此通过管道进行排放同样被排除于公约的管辖范围之外,然而事实上很多 CCS 项目都是依靠管道进行二氧化碳运输。因此,如何解决这两个问题事关 CCS 是否在公约的法律框架内正常运作。对于 CCS 和《伦敦公约》之间的相容性仍旧是一个争议性问题。这些争议还经影响了缔约方对于后续的《伦敦议定书》的接受。

(二)《伦敦议定书》

1996 年 11 月 7 日,《伦敦公约》的缔约国通过了《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议定书》,简称《伦敦议定书》。

该议定书于 年 3 月 24 日生效。议定书要求缔约方“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使其不受一切污染源的危害,应按其科学、技术和经济能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并在切实可行时消除倾倒或海上焚烧废物或其他物质造成的海洋污染。”议定书中关于废物和其他物质的定义和公约相同,但将“倾倒”的范围进行了扩展。根据议定书的规定,倾倒包括“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造结构物将废物或其他物质在海床及其底土中作的任何贮藏。”因此,当议定书提及“海洋”一词时,其内涵范围较之公约要更大。根据议定书,海洋是指“系指除各国内水之外的所有其他海洋水域以及海床及其底土。”但议定书也提出了例外,排除了“仅从陆地通入的海床下贮藏所。”同时,议定书对公约关于倾倒的规定进行了更改。不同于公约所采用的“除非禁止即允许”方法,议定书采用了“除非允许即禁止”(prohibited unless permitted)方法。根据这种新规定,任何没有列举在议定书附件一中的物质和材料都不允许排放到海洋中。而如果要向海洋排放附件一所列举的物质,必须根据附件二的规定,由相应有资质的机构授予特殊的许可证。根据附件的规定,申请人必须证明他们已经对:1.降低与预防废物的策略;2.可替代废物处理方式;3.适当的废物鉴定(adequatewaste character-ization);4.位置选择;5.可能的影响;6.检测技术等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评估。在此基础之上,各国有资质的机构方可对其审查并颁发相应的许可证。

从上文所列举议定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伦敦议定书》对倾倒采取了更严格的界定。这种改变不同于《伦敦公约》对CCS 所采用的模糊不清的态度,由于议定书尚未把二氧化碳规定在附件一中,因此离岸 CCS 显然属于议定书所禁止的行为。但由于议定书在订立时并未考虑到 CCS 技术,因此我们应该认为公约对 CCS 的禁止属于一种无意的法律限制。

(三)《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

在东北大西洋区域,OSPAR公约的地位更为重要,同时其规定较之伦敦公约和伦敦议定书而言也更为细致。根据 OSPAR 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可行性措施以避免和消灭污染,为保护人类健康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应当采取必要的手段来保护海洋区域不受人类活动的负面影响,同时如果有可能应当恢复那些受到负面影响的海洋区域。”OSPAR 公约采用了一种预防性方法,同时规定了污染者治理原则(polluter-pays principle)。公约考虑到了现有的技术和环境保护实践,包括清洁技术。公约主要关注来自来源于陆地,倾倒和焚烧,以及离岸的污染。2006 年修订之前,该公约没有涉及到将二氧化碳地质封存至海洋底土的问题。

年,OSPAR 委员会要求法学家和语言学家工作组(gro-up of jurist and linguist)对于在公约框架下将二氧化碳置于海床之下所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建议。在其所提出的最终报告中,工作组指出离岸封存来自于陆地的二氧化碳符合公约的规定,应被允许,但封存活动应当得到缔约国适格机构的授权和管理。

对于附件二所规定的有关倾倒问题上,工作组认为,如果目的是为了减轻气候变化或者纯粹以排放为目的而封存二氧化碳违反了附件二的规定。

该工作组同时强调,公约附件三第三条禁止从任何离岸设施排放废物,二氧化碳也应被认为是废物的一种。但工作组对于离岸活动所产生的二氧化碳和其他途径产生的二氧化碳进行了区分。对于那些产生于离岸活动的二氧化碳,可以将其存置于海洋区域,工作组认为这部分二氧化碳可被看做是设施的正常运作,但存置也同时还要受到相应的授权和管理。而对于其他途径产生的二氧化碳,为减轻气候变化而将其封存于海洋底土中为附件三所禁止。从这些分析可以看出,同伦敦议定书一样,OSPAR 公约同样对 CCS 设置了部分法律障碍,必须通过对公约的修订来移除这些障碍。

近年来,国际社会对CCS技术的关注日益增强,引发了人们对限制 CCS 技术的诸多法律障碍的重新思考,在保护海洋环境和推行 CCS 技术之间必须找到相应的平衡点。这样的形势导致对伦敦议定书附件一和第六条以及OSPAR公约附件二和附件三的修订。

二、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的修订

(一)对伦敦议定书的修订

从 年开始,伦敦公约的缔约国开始进行协商移除对离岸 CCS 活动的法律障碍。闭会期法律和相关问题工作组(Inter-sessional Legal and Related Issues Working Group)和闭会期科技工作组(Intersessional Technical WorkingGroup)分别承担了对二氧化碳隔离的相关法律和技术分析。2006 年 11 月,在伦敦议定书第一次缔约国会议上,虽然各国对多个问题都存在分歧,但各缔约国最终接受了由澳大利亚提出,英国、挪威、法国和西班牙作为共同提案人所提出的修正案。

该修正案首先对伦敦议定书的附件一进行了修订,根据原附件一,可倾倒的废物或其他物质包括七种,即:疏浚挖出物;污水污泥;鱼类废物或工业性鱼类加工作业产生的物质;船舶、平台或其他海上人造结构物;惰性、无机地质材料;自然起源的有机物;主要由铁、钢、混凝土和对其的关切是物理影响的类似无害物质构成的大块物体,并且限于这些情况:此类废物产生于除倾倒外无法使用其他实际可行的处置选择的地点,如与外界隔绝的小岛。修正案增加了第八种类型,即“为进行隔离而进行的二氧化碳捕捉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同时对该附件增加了一项,特别对离岸封存二氧化碳进行了规定。根据该规定,仅在以下几种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二氧化碳离岸封存。1.倾倒目的地为海底地质结构中;2.倾倒物质可能包含来源材料或隔离过程中使用的物质,但绝大部分应为二氧化碳构成;3.不允许以倾倒为目的添加其他废物或物质。

该修正案构成了在议定书框架下对离岸CCS运作的法律基础。但此修正案并不能单独发生效力,在适用过程中应当考虑到议定书的其他规定以及相应的指导原则。因此,在海底封存二氧化碳将根据议定书第四条规定,满足相应的许可证程序。根据第四条规定,缔约当事国应当采取行政或立法措施,确保许可证的办法和许可证的条件符合附件二。

而根据附件二,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只能在所有的影响评估均以完成、检测要求已被确定后做出。许可证的规定应尽可能确保对环境的干扰和损害被减至最小程度,其好处增至最大程度。颁发的许可证还应当载有相应的信息如青岛物质类型来源、倾倒区位置和倾倒方法等。许可证还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已决定现场方案是否需要继续、修改或终止。

为支持建立一套完整可行的规制框架,伦敦议定书的科学工作组同时还起草了两套指导原则。第一套指导原则名为《关于二氧化碳海底地质结构隔离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框架》(Risk Assess-ment and Management Framework for CO2 Sequestration in Sub-seabed Geological Structures, RAMF)。该指导原则以选址为基础对CCS所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了说明,同时对于解决 CCS 技术所带来不确定性和残留风险所采取的应对策略应当收集的相应信息也进行了说明。该指导原则具体包括选址标准、风向评估和管理以及监控等方面内容。RAMF 受到了其他有关 CCS 研究的影响,具体包括 IPCC 的相关研究和 OSPAR 公约相关研究。

第二套指导原则是《关于排放至海底地质结构的二氧化碳流评估特别指导原则》(SpecificGuidelinesforAssessmentofCarbonDioxide Streams for Disposal into the Sub-Seabed Geological For-mations)。该指导原则建立在议定书附件 2 和 年一般指导原则的基础之上。这些文件共同构成了各国评估审查倾倒的参考标准,以确保相应活动符合公约和议定书的规定。 年 10月,还专门制定了一个二氧化碳报告格式以帮助缔约国根据公约第 9 条完成自己的报告义务。

在协商过程中,对有关二氧化碳流的纯度问题产生了争议。部分缔约国,如德国支持加入一个二氧化碳流的纯度数量指标,用以确定是否能够被允许进行封存。这一提议本身是为了确保二氧化碳与其他相关物质(如氮、氧、水或硫化氢)产生化学反应而所造成的风险保持在可控的范围之内。然而最终修正案并没有采用德国的这一提议,而采用了一种更为灵活但有一定争议性的作法,即要求封存的二氧化碳流绝大部分(overwhelmingly)由二氧化碳构成。

修正案对于二氧化碳纯度这种模糊地定义可能会对实践操作带来某些问题,在确立是否适合封存时,对如何界定“绝大部分”缺乏严格一致性的标准。科学工作组则认为,尽管二氧化碳纯度会影响到CCS的整个运作链条,同时也可能造成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面的影响,但由于具体二氧化碳流纯度会受到捕捉、运输和注入过程的影响,因此进行统一规定不可行。

(二)第六条修正案

在前述修正案被接受后,各缔约国同意对第六条进行修订。

伦敦议定书第六条规定:缔约当事国不应允许将废物或其他物质出口到其他国家供倾倒或海上焚烧。因此本条规定应当也包括将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废物排放到其他国家的海床底土中。本条规定适用于跨境运输二氧化碳,同样本条也构成了对 CCS 运用的法律障碍。原因在于很多情况下对二氧化碳进行跨境运输是十分必要的,尤其在部分国家的领土缺少封存能力时更是如此。

修正后的公约涉及到三种类型的二氧化碳跨境运输:1.在注入之前运输二氧化碳流;2.在注入之后故意移动二氧化碳流(de-liberate migration,故意迁移);3. 在注入之后非有意移动二氧化碳流(unintended migration,非有意迁移)。根据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的规定,所谓迁移(migration)是指,二氧化碳进出地质储存库同时保持在地平线或海床之下的移动。根据第六条的.规定,缔约国仅需考虑在进行注入之前有关跨境运输二氧化碳的问题。有关故意迁移问题没有达成协议,而非有意迁移则不属于第六条管辖的范围之内,因为其不符合出口的定义。

前文做出这些界定主要是为了讨论三个主题。第一主题关注于二氧化碳跨境移动的条件,以及跨境移动二氧化碳是否应当以该缔约国国内缺乏二氧化碳封存能力为前提。第二主题则关注与对运输的许可、报告和监控的要求。第三主题主要关注专业名词术语问题,例如到底是采用“出口”还是“跨境移动”.同样还涉及到其他的一些问题注入国家之间责任的分摊以及同其他国际条约如《巴塞尔公约》之间的关系问题。

(三)OSPAR 修正案

在法学家和语言学家工作组的报告以及其他技术性的评估完成后, 年 6 月,OPSPAR 公约的缔约国对公约的附件二和附件三进行了修订,目的是在东北大西洋区域消除对 CCS 的法律限制。对附件二的第三条进行修订,在允许倾倒排放的物质中增加了一项,为封存目的而进行的二氧化碳捕捉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流。这样一来,只要满足如下条件,就允许对二氧化碳进行封存:1. 向底土地质环境进行处置;2.(二氧化碳)流主要由二氧化碳构成。二氧化碳流允许包含部分原物质所包含附带物质的或由捕捉、运输和封存过程中使用的相关的附带物质;3. 不允许以处置为目的添加任何其他废物或物质;4(。封存的二氧化碳流)将永久存留在封存的结构中,且不会导致任何对海洋环境、人类健康或其他对海洋区域合法使用的明显负面影响。

从这些修订可以看到,OSPAR 公约修正案显然受到了伦敦议定书相应发展的影响,但是相对于议定书而言更进了一步,要求封存是永久性的,同时还要求保证封存不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但是这些条件都是开放性条件。相对于伦敦议定书,OSPAR 公约所规定的法律框架更为细致。对各国政府的指导性方针主要包括在:1. OSPAR 地质结构中封存二氧化碳流风险评估与管理指南(the OSPAR Guidelinesfor Risk Assessment and Management of Storage of CO2 Streams inGeological Formations);2. 关于在地质结构中封存二氧化碳流的决定(Decisionon the StorageofCO2Streams inGeologicalForma-tions)。

5.青少年保护环境建议书 篇五

保护校园环境范文1:

全体同学们:

你们好!

您渴望在一个绿树成荫、鸟语花香的地方生活吗?您渴望在一个整洁温馨的环境中工作学习吗?那么让我们携手同行,爱护公共设施、保护校园环境,为自己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家园。

你是否愿意看到校园里到处是垃圾痰迹,绿色植物被人随意践踏攀折,如果你的回答是“不!”我们也相信你的回答一定是“不!”那么,请与我们一道遵守下列倡议:

1.请不要随地乱扔果皮纸屑,如果可以的话,请随身带一个垃圾袋;

2.请不要随地吐痰,免得我们周围的空气里充满细菌;

3.为了花草树木们的健康成长,请不要随意践踏攀折它们;

4.请保护好学校为大家精心设计的公共设施;

5.每个人不光从自己做起,而且及时督促身边的同学保护好校园环境。

保护校园环境,人人有责。同学们,行动起来吧!

亲爱的同学们:

你想在一个绿树成荫、鸟语花香的地方生活吗?

你想在一个姹紫嫣红、四季如春的环境学习吗?

你想在一个环境优美、充满生机的校园成才吗?

为了使我们美丽的校园多一份绿,添一份生机,有一个舒适的学习环境。同学们,行动起来,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因此,我们倡议:

一、不把外卖带入校园。

二、不在教学区饮食。

三、不乱涂乱画,不乱翻学校栏杆,不践踏草坪。

四、以爱护校园环境为己任,自觉维护校园的清洁卫生,做好值日生工作。

五、不乱扔垃圾,并提醒乱扔垃圾的同学。

六、看到地面上有纸屑等垃圾,主动捡起来,扔进垃圾筒里。

七、不再把食物带进教室内,同时应主动清理抽屉里的垃圾。

当我们在绿树成阴的校园中漫步时,一定会感到心旷神怡;当我们坐在窗明几净的教室中读书时,哪能不全神贯注?当我们在整洁优雅的环境中学习时,定会倍感心情舒畅。优美的环境,让我们懂得珍惜,学会爱护;优美的环境,让我们知书达礼,更加文明;优美的环境,让我们学习进步,道德高尚;优美的环境让我们学会谦让,学会做人。在优美的校园环境中,我们沐浴着阳光,吸取着营养。我们满怀激情,畅想未来。

创文明和谐校园,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自觉增强保护校园环境的.意识,做保护校园环境卫生的“绿色卫士”,让我们全体师生共同努力吧!

保护校园环境范文2:

亲爱的同学们:

当你背着书包踏进花园般的学校时;当你在球场上挥汗如雨的拚搏了一节课后,坐在操场边的石凳上时;当你课后漫步在绿树成荫的校园时;你可曾想到为了让同学们能有一个如此良好的学习环境,学校在这方面花了多少心思?投入了多少财力?

您渴望在一个绿树成荫、鸟语花香的地方生活吗?您渴望在一个整洁温馨的环境中工作学习吗?那么让我们携手同行,爱护公共设施、保护校园环境,为自己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家园。

优美的校园环境,会使我们在学习时,心情舒畅;

优美的校园环境,会让我们懂得珍惜,学会爱护;

优美的校园环境,彰显每个人的素质,体现整个学校的道德风貌;

然而,走在校园里,瓜子壳、果皮、纸屑、废弃塑料瓶随处可见;教室里,遗落在课桌上的垃圾比比皆是;就连我们崭新的运动场也难逃厄运,遭到大家肆意践踏,散落在场地的垃圾,翻阅栅栏的身影,塑胶跑道上的伤痕……这一切,都与文明校园的形象极不相称,与我们追求美好环境的愿望大相径庭。既然每个人都渴望拥有一个优雅舒适的环境,那么就不要只图自己“顺便”,且为绿色校园行个方便,真正做到“热爱学校”。在此,向全校学生发出如下倡议:

1.爱护我们的运动场,不乱扔垃圾,不污损跑道,穿标准运动鞋进入场地,不翻跃围栏。

2.以爱护校园环境为己任,自觉维护校园的清洁卫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随意乱扔果皮纸屑、烟头,不随地吐痰。

3.支持和参与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的回收利用,尽量减少生活垃圾。

4. 清除白色污染,随手拾捡纸屑。

5.不将食物带进教室,自觉清理教室垃圾。

6.勤俭节约,爱护公物。

7.遵守公德,倡导文明,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卫生。

6.青少年环境公约 篇六

家庭环境是个体成长过程中的原生环境, 其对个体的影响深远而持久。亲社会行为一直是社会心理学家们探究的热点, 它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表现出的合作、分享、利他、谦让、帮助等一系列符合社会期望的友好积极的行为; 对个体而言, 亲社会行为是衡量一个个体社会化程度的重要标准。在家庭环境中, 家庭结构与经济收入会对个体的亲社会行为产生影响[1], 而对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观满意度却随着不同的个体而产生差异, 也随着不同的评价标准而不同, 在以往的研究中, 很少将对家庭收入的主观满意度做为一个衡量的指标纳入到对青少年亲社会行为倾向的考察因素中, 因此, 本研究除了考察客观的家庭经济收入外, 还加入主观满意度这一因素, 从更全面的角度探究家庭环境对青少年亲社会行为倾向的影响。

二、研究方法

(一) 研究对象

本研究的被试选自太原市的五所中学, 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 共抽取被试250人。其中初中生145人, 高中生105人, 男生109人, 女生141人。

采用团体施测, 事先对所有主试进行统一培训, 统一指导语, 统一发放问卷, 采用不记名方式。此次研究共发放问卷250份, 样本回收率为81. 60% 。

( 二) 研究工具

1. 亲子亲和评价量表

采用Olson等人1979年编制的亲子亲和评价量表测量青少年的亲子关系, 两个分量表内容完全一样, 分别对父亲和母亲的亲合程度进行测量, 均有10个项目组成。量表的信度为0. 82。分数越高说明亲子关系越好。

2. 青少年亲社会倾向量表 ( PTM)

对外显亲社会行为的测量使用寇彧等人修订的亲社会倾向量表 ( Prosocial Tendencies Measure, PTM) [2]。修订后的PTM包括六个维度———公开性、匿名性、利他性、依从性、情绪性、紧急性。共23个项目。

( 三) 数据处理

采用SPSS17. 0进行数据分析, 主要运用独立样本t检验, 单因素方差分析, 相关分析, 回归分析等统计方法。

三、结果

( 一) 中学生亲社会行为概况

1. 不同性别的中学生亲社会行为的分析

中学生的外显亲社会水平在性别上差异不显著 ( t = 0. 19, p > 0. 05) , 男生和女生的亲社会行为倾向差异不显著, 即男生相比较女生并没有表现出较低的亲社会行为倾向, 反之亦然。

( 二) 家庭经济水平与中学生亲社会行为的方差分析

1. 家庭客观经济收入对中学生亲社会行为的方差分析

由表1可知, 处于不同经济收入水平下的中学生个体在亲社会行为上不存在显著性差异 ( F ( 9, 194) = 1. 28, p > 0. 05) 。

2. 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观满意度对中学生亲社会倾向的方差分析

注:*表示p < 0. 05, **表示p < 0. 01; 下同

由表2可知, 不同主观满意度下的中学生在亲社会行为倾向上存在显著性差异 ( F ( 4, 199) = 3. 25, p < 0. 05) 。

( 三) 中学生亲子亲和关系与亲社会行为的相关分析

1. 亲子亲和关系与亲社会行为的相关研究

对中学生亲子亲和关系与亲社会行为进行相关分析, 其Pearson相关系数 ( r = 0. 19, p < 0. 05) 。表明中学生亲子亲和关系与亲社会行为呈显著正相关, 亲子亲和程度越高, 所表现出来的亲社会水平也越高。

(四) 家庭经济与亲子关系对亲社会行为的回归分析

1.对家庭收入的主观满意度与亲社会行为的回归分析

由表3可得, y = 11. 31x + 0. 46, 该回归方程是有效的 ( F = 50. 25, p < 0. 01) , 预测变量主观满意度进入回归方程, 回归系数显著 ( t = 8. 17, p < 0. 01) , 自变量 “主观满意度”可以解释因变量 “亲社会行为倾向”17% 的变异性 ( R2= 0. 17) 。

2. 亲子亲和关系与亲社会行为倾向的回归分析

由表4可知, y = 2. 89x - 0. 34, 该回归方程是有效的 ( F = 29. 345, p < 0. 01) , 预测变量亲子亲和程度进入回归方程, 其回归系数显著 ( t = 34. 76, p < 0. 01) , 这说明亲子亲和程度可以解释个体的亲社会行为倾向, 解释率为3% 。自变量 “亲子亲和程度” 可以解释因变量 “亲社会行为倾向”3% 的变异性 ( R2= 0. 03) 。

四、讨论

( 一) 家庭经济状况对中学生亲社会行为的影响

在本研究中, 将家庭经济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被试所报告的客观的家庭经济收入水平, 另一部分是被试所报告的主观上对家庭现有的经济收入水平的满意度, 从主观与客观两个角度分别探讨家庭经济状况对青少年亲社会行为倾向的影响。

之前相关的研究表明, 较低的家庭社会经济地位 ( SES) 与青少年的外化问题行为和内化问题行为呈现显著的正相关[3]。而本研究显示, 客观的经济收入水平并不会对亲社会行为倾向产生显著性的影响。然而, 在对被试所报告的主观满意度的分析中, 则显示出显著性的影响。同时, 在回归分析中也显示, 青少年的主观满意度可以解释亲社会水平总变异的17% 。因此, 我们除提升客观的家庭经济收入之外, 更重要的是要提升青少年对现有生活的知足感、满意度, 提升幸福指数, 增加他们更多的亲社会行为。

( 二) 亲子关系对中学生亲社会行为的影响

我们认为, 良好的亲子关系能够促进青少年对他人的理解和倾听, 也能在自己与他人观点出现分歧时, 认真倾听, 求同存异, 而不是以冲动暴力去解决。此外, 我们还认为, 良好的亲子关系, 有助于促进青少年与父母间的沟通, 青少年可以认真听取父母的正确教导, 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 内化并践行乐于助人的美好品德, 在和父母的交流中形成良好的性格与品德。通过良好的性格与内化的品德增加亲社会行为。

综上, 青少年时期是个体一生中发展的关键转折时期, 因此需要正确的指导和教育来完成他们在这个时期的顺利过渡, 提醒我们, 需要注重家庭环境中亲子关系的培养和对家庭主观满意度的提升, 进而更好的增加亲社会行为。

7.环境干预儿童和青少年远离糖尿病 篇七

【关键词】儿童及青少年;糖尿病;健康管理

【中图分类号】R7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455(2012)02-0176-01

儿童时期是否有健康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不仅关系到其成年期的身心健康及家庭幸福,更关系到整个民族的素质和国家的前途。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迅速改变,许多所谓的“成年慢性病”逐渐在青少年群体中出现。研究发现,在中、重度肥胖中青少年脂肪肝达50%左右,代谢综合症超过10%,Ⅱ型糖尿病可达1%—2%,近十年,儿童糖尿病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糖尿病青少年是未来几十年心脑血管病的高发人群,到成年后发生心肌梗死、脑卒中等事件再去救治,无论采取何种方法都是成本高,有创伤,仅有姑息效果的亡羊补牢之举【1】。

1 提高患者及公众对糖尿病的认识,让孩子远离糖尿病的危害

儿童及青少年糖尿病已成为当今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疾病之一。糖尿病的治疗效果和患者病情及现有医疗条件等因素有关外,还有赖于患者和家长的自身管理。而掌握一定的糖尿病知识是患者实现有效自身管理和控制的基础。由于儿童患上糖尿病的危害远高于成年人,故提高儿童及青少年糖尿病的认识,加强对儿童及青少年糖尿病的预防和良好的血糖控制尤为重要。对于儿童与青少年糖尿病的治疗,仅靠医生和家长的力量是不够的,毕竟患儿不能长时间封闭在医院或家中,与社会隔离。因此,糖尿病患儿的成长也离不开社会的关爱,患病的孩子特别期盼社会对他们的认同和平等对待。

2 儿童及青少年糖尿病的预防

糖尿病青睐胖小孩。随着近年来肥胖儿童的增多,使得在以中老年为主体的Ⅱ型糖尿病的队伍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稚嫩面孔。目前在美国非洲裔和拉丁裔糖尿病儿童中Ⅱ型糖尿病占到了25%—50%。我国目前虽缺乏这方面全国性的可对比的统计资料,但临床上儿童Ⅱ型糖尿病患者人数日益增多却是不争的事实【2】。

2.1预防孩子肥胖从妈妈孕期做起。一般说来,胎儿体重在3—4公斤比较适宜,孕后3个月、1岁及11—14岁这三个阶段是脂肪细胞生长的关键时刻,肥胖的预防必须从孕妇开始。妇女怀孕期间应该保持均衡饮食,避免摄入过多脂肪和能量物质。孕期高血糖增加儿童肥胖风险,因此,孕期糖尿病的筛查及有效的控制血糖不仅对孕母有益,对于孩子更是受益终身。另外,母乳喂养是预防儿童肥胖的保护因素。

2.2儿童肥胖症是遗传和环境双重作用的结果。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肥胖的遗传度占33%,其余67%为环境因素。遗传因素我们无可改变,而环境因素的干预则是我们预防和治疗肥胖的关键所在。

2.2.1能量摄入过多是引起肥胖的重要原因。洋快餐这种高动物性脂肪和蛋白质的食物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着我国传统的平衡食谱。膳食结构不合理的西化、长期摄入高热量食物与肥胖儿童数量的急剧增多有关。导致肥胖的另一原因是兒童零食过多,这些零食中的膨化食品,使用了大量的糖和油。同时儿童爱喝的可乐、雪碧也含有极高的能量。

2.2.2 体育活动太少是引起肥胖的另一原因。目前一些儿童以看电视、打游戏机代替课余锻炼,更糟糕的是,多数孩子边看电视边吃零食,这种不良的生活方式应当引起家长和老师们的重视。

2.2.3注意孩子的心理问题。要保证儿童有良好的睡眠,避免其精神长期高度紧张,心情不好也可发生肥胖。当孩子心情不愉快,感到孤独的时候,便会选择吃零食缓解孤独感,以达到心理和精神上的满足;而另一些孩子则会通过暴饮暴食来消除焦虑情绪以求安慰。肥胖儿童以及有糖尿病家族史的儿童应每半年检查一次血糖,以便于及早发现糖尿病。

3 预防儿童及青少年肥胖的对策

WHO全球的对策是:饮食、体育锻炼与健康及有效的体重管理。

3.1调整食谱。在均衡膳食的基础上调整饮食,避免摄入热卡太多。饮食以低脂肪、低碳水化合物、低热量为原则。如:瘦肉、鱼、豆腐等。这些食物既可保证儿童充足的营养,又避免孩子过早、过频出现饥饿感。要严格控制脂肪摄入量,用低脂肪的烹调方式,如多用煮、蒸、溜炖代替炒、炸、煎。副食要多吃蔬菜以便产生一定的饱腹感。

3.2增加体力活动。体力活动指能导致能量消耗的任何身体活动,如快走、打球、滑冰、清洁房间、跳舞或爬楼等,这些体育活动既能消耗掉多余热能,又有利于生长发育。患儿每天的体力活动应逐步增加,循序渐进。除积极参加学校体育活动以外,每天在增加30分钟到1小时的体育活动,也可以采用跑步、跳绳登楼梯、游泳等有氧运动。专家建议活动的强度大小要合适。心率达应达到每分钟约150次,每次10到30分钟,每周至少锻炼4次。

3.3纠正不良的生活习惯。儿童应养成细嚼慢咽的进食习惯,以减少食入量。尽量减少久坐不动的活动,培养兴趣吸引儿童更多的参加户外运动。如要看电视的话,一定要把每次看电视的时间控制在20分钟左右,每日最多2次。

4 儿童及青少年糖尿病的教育及心理健康护理

4.1教育是减少并发症、挽救生命的关键。设立与儿童相匹配的的治疗方式可以很好的控制血糖。由于孩子在特定年龄段中存在的一些特征,决定了少儿患者的治疗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医护人员和家长积极、耐心的指导,帮助他们与病魔斗争,让他们可以进行自我的糖尿病管理。理想的教育是多方合作,有父母、老师、其他家庭成员和孩子一起改变糖尿病,抗击各种并发症。教育应该适合不同年龄、糖尿病阶段、成熟程度以及生活方式,同时根据不同文化背景等也要采取个体化的方式。

4.2心理健康护理也是至关重要的,因为饮食、活动受限使他们不能像正常孩子一样生活和学习,有些孩子会因为自己给家庭增加负担而感到不安,或是疾病的折磨会让他们产生抑郁的情绪,甚至逆反心理而放弃治疗。心理健康护理应从疾病治疗开始,为孩子创造和谐、温暖的生活环境,同时社会各方面给予他们足够的同情支持和公平的对待,帮助他们树立健康的人生观,并通过组织糖尿病儿童夏令营、儿童糖尿病沙龙等,给他们创造集体外出活动和相互交流的机会,保持心理的健康发展,增强战胜疾病的信心。

我国是一个拥有三亿六十万儿童的大国,为使他们健康的步入成人社会,请全社会关注儿童和青少年肥胖,关注儿童和青少年糖尿病。做到有病早治,未病先防。

参考文献:

[1] 梁黎.让孩子远离糖尿病的危害.家庭保健,2007,10(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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