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4篇)
1.为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篇一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昆政发〔20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实施意见》对全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各项住房保障政策和措施。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列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有计划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目标任务。加快建立层次合理、形式多样、标准适当的住房保障制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全市人均住房面积12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在全面摸清我市居民住房实际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我市的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计划,明确2008-2010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方式、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相关政策及实施步骤,并向社会公布。
(三)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资,统一政策,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步解决,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狠抓落实,确保实效。
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四)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优先保障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从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改善外来务工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在2007年对全市五区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的基础上,2008年底前,其他县(市)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东川五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10年底前,其他县(市)区的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从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我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市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公安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认定,每年公布一次。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共同审定。
(五)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方式,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病、残、军(烈)属、劳动模范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货币补贴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由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共同制定并公布。
(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和建设标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要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对高层、小高层建筑可按规划要求适当增加套型建筑面积10平方米左右。
(七)建设方式。“十一五”期间,我市每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不低于当年商品住宅开发总量的20%。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市政府每下达的住房建设计划,提出当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并向社会公布。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建设:
1.统一集中建设。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土地等部门共同落实建设计划。市发改委负责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市规划局负责项目选址和定点,市国土局负责土地供应。各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统一安排计划,统一规划、统一划拨土地、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销售管理的方式,组织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2.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在新开发的商品住房项目中,必须配建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比例不得低于该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5%。相关配建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规划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配建面积确定后,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完成配建任务,并完善相关配套设施。
我市土地市场清理整顿期间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原登记用途为住宅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建设手续,在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必须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否则不予批准建设;原登记用途不属于住宅用地,但原土地使用者申请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在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必须配建比例不低于50%的经济适用住房,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按市场价补交土地价款后变更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用于普通商品房建设。
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配建经济适用住房。
3.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且住房困难户较多的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建设。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供应对象,必须是本单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房源有多余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八)多渠道增加保障性房源。各级政府向社会归集的各类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鼓励单位将自有住房向职工出租。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小户型住房向社会出租。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销售。房地产企业以经济适用住房指标征用的土地,尚未建设的土地全部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九)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改善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鼓励用工单位,在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出租住房。
三、落实优惠政策,完善配套措施
(十)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一是各级财政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预算安排;二是将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三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四是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专项补助资金;五是社会捐赠的资金;六是其他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与管理。财政部门应每年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十一)严格控制成本,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照规定的单套建筑面积标准进行规划、设计,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使用效率,发挥平抑房价、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作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按照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财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等文件规定,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二)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使更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通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其住房保障能力;要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鼓励低收入家庭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要督促缴存比例不达标单位,尽快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达到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全市统一标准。
四、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十三)严格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程序。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和购买程序,严格按照《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采取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复核和轮候制度,确保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和购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十四)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产籍和上市交易管理。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按照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证》上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和购买时每平方米减免的费用。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转让时同地段土地出让市场价格,交纳土地增值收益,同时补缴购买时每平方米减免的费用。
(十五)进一步强化住房保障工作动态管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和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将全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等纳入信息系统,严格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管理。住房档案管理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引入社会征信机制,建立个人诚信申报、要约审核、社区评议、媒体公示等制度,对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查,建立健全轮候制度和退出机制。
(十六)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事项,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合并原“昆明市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领导小组”和“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昆明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成立隶属市房产管理局的昆明市住房保障机构,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实施、协调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动态管理系统;负责困难企业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工作;指导和检查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
(十八)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市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抓好住房保障各项工作。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国土、民政、建设、财政、统计等部门负责制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期和建设、供应计划;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投资计划;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加强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市国土局会同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土地供应计划。其他相关部门按其职能做好所涉及的各项工作。
(十九)加强监督检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各县(市)区政府的重要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精神,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由市政府目督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和县(市)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十)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房管局备案。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2.为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篇二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 中国人的居住条件有了明显的改善。到2010年全国人均住房面积将达28平方米。但与此同时, 全国还有三千多万人的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弱势群体呼唤着政府保障功能的回归。我国从1998年提出建立廉租住房构想, 但廉租房政策在很多地方仍停留在文件中, 所谓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 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简言之, 廉租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制度。党和政府把健全廉租住房制度作为“住有所居”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次写进 (2007年) 政府工作报告和党的十七大报告。可见, 我国的住房政策将发生新的变化。
二、廉租房制度与住房保障体制的关系
(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住房变革的历程及误区
改革之前, 我国实行“统一管理, 统一分配, 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应该说, 这种制度模式在当时较低水平的消费层次上, 较好地满足了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住房制度改革起始于1980年, 大致经历了试点售房 (1979~1985年) 、提租补贴 (1986~1990年) 和以售带租 (1991~1993年) 等改革阶段, 以及全面推进住房市场化改革的确立 (1994~1997年) 阶段。
为了促进房地产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200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提出各地要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程、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的变化, 完善住房供应政策,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
应该说, 我国城镇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是顺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而为, 成为拉动内需的最好办法。与此同时, 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中也存在一些误区。一是过度强调住房经济发展的功能。2003年以来, 在各地“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依靠房地产投资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导致一些城市政府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弃而不建。二是住房过度市场化超越了经济发展阶段。我国在目前经济尚不充分发达, 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发展阶段, 却直接把“居者有其屋”变成了“居者有其产”, 政策所体现的市场化程度更浓。三是市民基本住房保障严重缺位。从政策属性上看, 房地产政策是一种经济政策, 它归根到底主要着眼于市场效率;住房政策则属于社会政策范畴, 更注重社会公平和居民的基本住房诉求, 它要解决的问题是用什么手段, 使不同收入状况的市民居者有其屋。政府忽视了普通民众最基本的住房需求, 在所应发挥的功能上严重缺失。
(二) 廉租房细化政策预示住房政策的新变化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事实上, 早在1998年, 中央就明确了建立住房保障体系的思路:高收入家庭购买或租赁市场价位的商品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低收入家庭租赁或由政府提供廉租住房。之前的这些政策在执行中, 被大打折扣, 因此形成了目前保障性住房体系不健全的尴尬局面。特别是近几年政府用转移支付的方式免交土地出让金, 限制开发成本与价格补贴等方法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经济适用住房特殊政策。从诞生之时起, 就一直饱受非议。人们发现, 经济适用房虽然比商品房便宜很多, 但真正的低收入家庭仍然买不起, 保障效果是“口惠而实不至”, 而政府实际上也确实无力保障那么多人的住房。很显然, “住有所居”的保障标准是“有房住”而不是“有房产”。目前在我国,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占城镇家庭总数的5.6%。要落实每一个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是一个庞大的工程。因此, 加快廉租住房体系的建立和健全迫在眉睫。
随着改革的深入, 政府对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不断加强。国家建立城市廉租住房制度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尤其是2007年以来, 政府在这方面出台密集的政策, 以提速这一体系的建立和完善。2007年8月13日,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24号文”) 发布, 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对象, 并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体系。此文被认为是2007年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转折点。
保障对象最终收缩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样调整的好处:一是“补需方”的方式更加公平;二是“好钢用在刀刃上”, 政府可以把有限的资源和财力用到最需要的人身上;三是资格审查难度大减。由于符合条件的申购人数大幅减少, 审查认定的工作量随之剧减。并且, 不具备产权性质的廉租房, 也避免了很多“投机”。
“24号文”只是一个指导性文件, 要彻底的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体系, 就必须有比较详细的配套文件, 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以来, 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的一周内,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也紧随其后, 一一出台。在不到十天之内, 出台如此多的政策, 实属罕见。与此同时, 相关政府部门频频出台可操作性强的住房保障相关文件, 预示着国家在加强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方面, 力度越来越大。推出细化的廉租住房政策, 说明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框架已经基本确立。
总之, 廉租房建设包含庞杂的制度设计与实际操作, 只有抱着公正、谨慎和对百姓认真负责的态度, 虚心学习和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经验, 才能确保廉租房政策真正惠及民生。
(三) 目前应以实物配租为主,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就世界各国设计的廉租房制度来看, 廉租房大致有两种基本形式, 即实物配租 (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配租一处廉租住房) 和货币配租 (指对符合条件并已自行租凭住房的, 按人口和住房面积核发租金补贴) 。鉴于中国目前的国情, 现阶段还应该以实物配租的形式为主, 我国目前可用于廉租房的住房太少, 货币配租的方式只能在短时间内缓解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2006年4月初, 建设部通报了全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有70个地级以上城市尚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 已经实施的地市廉租房数量也非常有限。至于二手房, 现在大城市靠近城中心地带的旧房几乎拆迁完毕, 新建的住房不仅距离远, 增加租房户的生活成本, 更重要的是, 现在的新建住房面积一般都非常大, 远远超过困难户的承受能力, 简单的货币补贴无济于事。
因此, 现阶段尤其需要重视廉租房实物配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实际上, 世界大多数国家在解决廉租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时候, 在初始阶段, 也基本上都是实物配租, 等到实物配租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实行货币配租。显然, 在我国现阶段廉租房房源严重不足, 地方政府建设廉租房的动力又不足的情况下, 应该严格要求地方政府建设一定数量的廉租房。另外, 实物配租有利于平抑房价, 这一功能是货币配租所不具备的。
三、结论
住房发展阶段决定了住房保障体制的覆盖范围和程度, 从而影响住房保障运作模式的选择。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不平衡, 处于住房相对短缺时期, 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问题突出, 比较适合政府投资进行公房建设模式。当通过市场的资源配置调节使廉租房的房源达到一定程度, 住房建设补贴模式和住房租金补贴模式将逐渐过渡为住房保障的主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制, 还要有效利用出租房市场, 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目前, 中国出租房占全部住宅的比重大概为15%, 而美国、瑞士、瑞典这些发达国家大概在40%-65%。
现阶段, 政府为低收入者加快建设方便充足的廉租房, 扩大住房供给, 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今后, 应根据发展状态, 逐步过渡为向低收入群体提供租金补贴为主的保障方式, 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为主导, 来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因此, 随着住房供给短缺问题的缓解和房地产市场的成熟, 政府在住房保障领域的比重应逐渐降低, 市场的主导作用将不断上升, 届时住房保障将更多地依靠市场的力量, 运行机制也将由政府主导逐步转向市场调节主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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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篇三
根据《烟台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烟台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结合本年度住房保障工作安排,经研究确定在市中心区开展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登记目的
开展此次申报登记工作,是为全面掌握市中心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情况,进一步完善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保障等工作提供直接依据。本年度市中心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以及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对象均为本次申报登记入库并符合相应保障政策标准的家庭。
二、申报登记时间
2011年 5月5日—2011年5月18日。
三、申报对象范围
本次申报登记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
(一)申报人具有芝罘区或莱山区城市居民常住户口;
(二)申报人家庭属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积小于15平方米;
(三)申报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18000元(含),包括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四)申报人属未婚人员的,须年满25周岁。
以上所称“无房户”是指从无自有产权房屋并未承租公有房屋的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拥有过自有产权房屋或承租公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家庭成员”是指申报人夫妇双方与同户口的未婚子女。
原已办理了住房困难家庭登记、且未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本次需另行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否则不纳入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的保障范围。
四、申报登记方式
凡符合上述申报登记条件的家庭,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领取相关资料进行申报登记,逾期本年度不再进行申报登记受理。申报登记的具体工作规程请登陆烟台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查询或到受理单位领取政策解答查询。
五、咨询电话
市住房保障中心:6615085 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6244732 芝罘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6608735 芝罘区民政局:6232228 莱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6890159 莱山区民政局:6718732 特此公告
烟台市住房保障中心 烟台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市中心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政策解答
问:本次申报登记工作目的是什么?
答:本次申报登记是为全面掌握市中心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情况,进一步完善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等工作提供直接依据。
根据《烟台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5号)、《烟台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6号),申报登记是申请住房保障的第一道程序,只有办理了申报登记、并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家庭,方可申请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未经本次申报登记入库的家庭不具有申请上述住房保障的资格。
问:本次申报登记与以往有什么不同?
答:我市于2008年建立了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制度,只要属于住房困难家庭均可参加申报登记,待申请时再根据不同的保障类型进行收入核定。2010年底市民政局等13部门出台了《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烟民〔2010〕85号),确定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并进一步明确结合申报登记工作统一进行收入认定。为此,本次申报登记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就是所有申报家庭均要同时申请低收入认定。
问:本次申报登记的对象是哪些家庭?
答:本次申报登记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
1、申报人具有芝罘区或莱山区城市居民常住户口;
2、申报人家庭属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积小于15平方米;
3、申报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18000元(含),包括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申报人属未婚人员的,须年满25周岁。
以上所称“无房户”是指从无自有产权房屋并未承租公有房屋的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拥有过自有产权房屋或承租公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家庭成员”是指申报人夫妇双方与同户口的未婚子女。
原已办理了住房困难家庭登记、且未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本次需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否则不纳入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范围。
问:到哪里办理申报登记?
答:符合条件的家庭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烟台市中心区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档案册》和《烟台市中心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档案册》,同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应指导申报登记家庭如实填写《烟台市中心区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档案册》和《烟台市中心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档案册》,并根据家庭财产、收入情况详细告之需要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城镇最低收入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需领取《烟台市中心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档案册》进行重复认定。
原已办理了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且未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本次需另行领取并填写《烟台市中心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档案册》;如家庭人口情况和住房状况与原申报登记时发生变化的,需领取并填写《市中心区住房困难家庭资料变更登记表》同时提交相关变更证明。
问: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逾期可以补办吗?
答: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请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明年可以继续申请。
问:本人今年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符合,被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以后就永远享受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各项待遇了吗?
答: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的有效期只是一年。以后每年经申请、核对机构复核、复核通过的家庭可继续享受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各项待遇。复核相对初次申请就比较简单了。
问:家庭收入要调查哪些内容?
答: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内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主要包括:
1、工薪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补贴、奖金收入以及兼职收入和其他劳动所得。
2、经营性净收入是指个体、民营业主扣除经营、生产税费后所获得的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
3、财产性收入是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财产性收入。
4、转移性收入是指失业保险金、养老金、赡养费、抚(扶)养费、遗属补贴、研究生生活补助、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以及其他应纳入转移性收入的各种收入。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优抚对象和工(公)伤人员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因公死亡人员丧葬费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政府颁发的一次性见义勇为奖励和区(县、市)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科技成果奖、独生子女奖励金;部队发放的转业费;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生活补贴;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救助金。
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答: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符合烟台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具体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18000元(含)。
问: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收入认定期间是哪一段?
答:家庭收入的认定期间为:自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
问:我是一名城市低保对象,还需要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吗?
答:城市低保对象可以直接确认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需要进行重复认定。
问:我到街道办事处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需要带哪些材料、证明?
答:必需要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出示身份证原件);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出示户口簿原件);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证明;核对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参考要件:家庭成员有残疾的,需出具残疾证明;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出具人保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家庭成员有失业的,提供失业证,领取失业金的出具领取失业金证明;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和病历证明;家庭成员有个体工商业者的,提供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工商局);家庭成员中有劳动模范的,提供劳模证明(总工会);家庭成员有优抚对象的,提供优抚证明(民政部门); 核对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上述所有必需要件和参考要件均要提供复印件。
问:我提供了上述材料后,所有手续都办完了吗,只需要等待认定了吗?
答:提供上述材料后,居委会要根据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不同的家庭收入情况补充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人需要在居委会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配合工作,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届时申请人务必保持电话畅通。
问:我和老伴都80多岁了没有收入,像我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条件? 答:在法定年龄(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没有任何收入,但有子女的,其子女的赡养费应计入法定被赡养人(父母)的收入。
问:赡养费、抚(扶)养费怎么计算到法定被赡养、被抚(扶)养人的收入?
答:赡养费(每人每月):(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被赡养人子女家庭人口÷被赡养人数;扶(抚)养费:按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其给付额最高不超过收入的50%。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为城市低保家庭的,不计算扶(抚)养费用;实际支付赡养费、扶(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支付数额计算。
问:需要承担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的关系人有哪些?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
4、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的弟、妹;
5、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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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民〔2010〕85号
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行为,推进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解决,根据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民政部关于积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86号)和山东省民政厅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民〔2009〕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烟台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烟台台市市民公
政安
局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局 烟
台
市
财
政
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 山东省烟台市国家税务局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烟
台
市
统
计
局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统计局烟台调查队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低收入家庭 细则 通知
烟台市民政局 2010年12月14日印发
烟台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管理工作;区(县、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审批等具体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审核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请受理、审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区(县、市)以上发展改革、物价、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调配、招聘等形式,配备工作人员。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持有烟台市常住户籍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经申请被批准后,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第七条 城市低保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的认定。
第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成员,具体包括: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
4、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的弟、妹;
5、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其他挂户人员,不能视为本家庭的家庭成员。
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内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主要包括:
(一)工薪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补贴、奖金收入以及兼职收入和其他劳动所得。
(二)经营性净收入。指个体、民营业主扣除经营、生产税费后所获得的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
1.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 2.出售、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将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售、出租产生的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4.除上述之外的财产产生的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职)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以及经认定应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
(五)借贷收入。主要是指提取储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款、保险本金、兑售有价证券,收回资本投资和其它借贷收入等。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优抚对象和工(公)伤人员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因公死亡人员丧葬费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政府颁发的一次性见义勇为奖励和区(县、市)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科技成果奖、独生子女奖励金;部队发放的转业费;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生活补贴;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救助金;区(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条 各类收入的认定方法:
(一)工薪收入以工资、补贴等发放签收单或银行存折(卡)等收入领取凭证认定;无上述凭证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情况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认定;对兼职性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个人诚信申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审核确定。
(二)经营性净收入由个体经营、民营业者诚信申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审核确定。
(三)对财产性收入的审核确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申请人家庭诚信申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审核确定;
2.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的收入,按照租赁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审核确定。
(四)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离退休(职)金。凭本人离退休(职)金领取存折(卡)予以认定; 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凭本人《职工失业保险手册》予以认定; 3.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
4.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协议、公证书等证明文件予以认定;
5.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领取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 6.赡养费和抚(扶)养费。
①有判决、裁决或协议的,按照判决、裁决或协议数额计算;超过判决、裁决或协议数额的,按实际支付数额计算。未落实的判决、裁决或协议,经当事人提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后,可按实际执行数额计算。
②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每人每月):(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被赡养人子女家庭人口÷被赡养人数;扶(抚)养费:按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其给付额最高不超过收入的50%。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为城市低保家庭的,不计算扶(抚)养费用;实际支付赡养费、扶(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支付数额计算。
7.提取住房公积金。凭公积金支取凭证予以认定;
8.接受馈赠收入。申请人诚信申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审核确定; 9.继承收入。申请人诚信申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审核确定。
(五)对借贷收入,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拥有的存款、房产、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由金融、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和证券机构等单位提供证明。
第十二条 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自谋职业收入,可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劳动、物价、统计、税务等相关部门人员,邀请部分个体业户,制定本区(县、市)自谋职业行业收入的评估标准。行业收入评估标准应参照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并随行业、区域、地段、季节以及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行业收入评估标准用来作为对缺乏有效证明收入的计算最低标准,若申报收入超过评估标准,则按申报收入计算。在区(县、市)未制定评估标准的情况下,可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外出工作人员收入评估标准:跨国输出劳务人员,其家庭月人均收入按不少于城市低保标准计算;在省外和省内其他地市工作的人员,月收入按不少于工作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若工作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户籍所在地标准的,按户籍所在地标准计算。
(二)本市范围内部分经营性行业收入评估标准:
1.自办企业或有固定场所(厂房、门头房、大型卖场内部台柜)从事经营活动的,月收入按不少于最低工资标准3倍计算;雇佣帮工的,每雇1人增加1倍最低工资标准。2.在集贸市场、交通路口或社区从事固定摊位经营的,每个摊位月收入按不少于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
3.在早市、夜市摆设固定摊位的,每个摊位月收入按不少于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从事家政服务、水电安装、建筑装修、三轮车送货的人员,每月收入按不少于最低工资标准70%计算;从事钟点工、零散工的人员,每月收入按不少于最低工资标准50%计算。
以上收入评估标准可根据从业人员的年龄和身体状况适当下调10-30%,其中,从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为二级以上残疾的,可按评估标准的50%计算收入。
(三)从事农业种植生产的劳力居民,按每个劳力不少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月人均收入;大部分以上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不计算收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在人均收入标准(50%-10%)范围内合理计算收入。
(四)男18-55周岁、女18-45周岁且身体健康的无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部分劳动能力因其它特殊情况无法核查家庭实际收入,本人又无法出具收入状况证明的,可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或家庭前3个月家庭水电煤气电话等日常支出费用,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其身体状况和生活状况进行评估,合理评估计算其收入。
第十三条 几种特殊情况家庭收入的计算方式:
(一)依靠家庭供养的普通中、高等(含高职)学校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成员。
(二)由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组成的混和家庭共同生活的,视为城市居民家庭,统一计算收入。
(三)有整套闲置住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不低于12元的标准计算收入;为增加收入将现有住房出租,租住其他房屋的,租金差额计入家庭收入。
(四)拥有或使用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辆除外)的,按每月使用维护费用汽车不低于1000元、摩托车不低于200元、电动车和其他助力车不低于100元计算收入。
(五)饲养观赏性宠物的,按饲养费用大型犬每条每月不低于200元、其他宠物每月不低于50元计算收入。
(六)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或出国留学的,按实际择校和留学费用计算收入。
第三章 认定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结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其他救助时,应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其中申请廉租住房救助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对申请人进行低收入家庭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反馈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其他社会救助需要认定家庭收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地方,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根据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如实提供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状况证明和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最近6个月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群众无异议的,将审查意见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符合政策规定或群众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认定标准及不符合的原因。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各种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市)民政部门。
(四)区(县、市)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进行审批认定。审批时限为自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认定手续。对不予批准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逐级告知到本人。
区(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时间不少于5天,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分离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核定工作,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市)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申请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市)民政部门进行收入核查,被委托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家庭授权,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市)民政部门凭书面授权书和单位介绍信,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各相关部门、机构和个人应为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保密,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以外的其他方面。
第十九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为符合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出具认定证明,证明有效期不超过1年。
证明材料直接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不交给社会救助申请人本人。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诉,涉及低收入家庭核定的,由民政部门做出书面说明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答复申请人。其他社会救助方面的异议或申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凡举报查实不属于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一律予以取消。
第二十二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情况。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变动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及时报送区(县、市)民政部门。
区(县、市)民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情况,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第二十三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按户建立收入审核档案,并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以及享受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的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当逐步建立城市家庭收入审核信息系统,有效利用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与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信息平台。
第二十五条 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取消其低收入家庭核定证明,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七条 城市家庭收入审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烟台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产业园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也可参照制定当地的操作办法。
4.低收入家庭住房收入情况调查指南 篇四
一、申报人具备条件
1、具有本社区常住户口
2、属无房户、缺房口(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以下、建筑面积13㎡)3、2007年家庭人均月收入410元以下
二、申报人提交资料
1、申报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2、家庭城区户口簿(复印件)
3、夷陵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领取证明(复印件)
4、特殊困难家庭证明
5、承租公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6、自有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7、家庭收入证明
8、其它证明材料
附注:
1、以上复印件纸张规格均为A4复印纸,字迹清楚,涂改无效。
2、提交申报表时,需带证件原件进行审核。
三、相关需知
1、本次调查现住房使用(建筑)面积,按该家庭自有产权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使用(建筑)面积计算。视为该家庭现住房的包括自有产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自本次调查之日起出售后原自有产权住房;原自有产权住房或租住房屋被拆除后,已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已被拆除的原自有产权住房;尚未依法拆除的违章建设的住房;应核定为保障家庭现住房的其他住房。
2、本次调查家庭收入指被调查城镇居民的全部实际收入,指经常或固定得到的收入和一次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补贴、福利,应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应得失业保险费,应得离退休费,社会保险费、工伤事故抚恤费、亲友馈赠收入,应收赡、抚、扶养费,临时谋生收入、外出打工收入、其它收入。
3、凡具有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列入本次调查范围:
(1)已配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或购房后又转让的;
(2)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包括享受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
(3)已购房改房或参加了集资建房以及购房后转让的。
五、办事程序
个人申报时间:10月6日-10月20日
社区核实时间:10月20日-10月26日
街办汇总时间:10月26日-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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