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发票开具证明(共9篇)(共9篇)
1.红字发票开具证明 篇一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条件及流程
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条件
1、专用发票作废的条件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需要即时作废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当月发生全部销货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且当月收回发票联、抵扣联;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条件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作废专用发票时,在防伪税控系统中需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即可。与作废专用发票相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较为复杂。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分为购买方申请开具和销售方申请开具两种情况,其处理流程不同,具体如下:
(一)购买方申请开具
1、前提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同时符合:当月、未抄税、未认证或认证不符三个条件)的;
(2)因销货部分退回或发生销售折让的。
2、开具流程
(1)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且《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2)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通过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3)购买方将《通知单》交予销售方
购买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后将《通知单》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将《通知单》传递给销售方。
(4)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进项税额转出要求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可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掌握:
(1)对《通知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的,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对《通知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已认证未抵扣的,购买方先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再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3)对《通知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及“无法认证”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销售方申请开具
1、前提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
值得注意的是,两种条件下对应的申请时限不同。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提出申请;尚未交付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提出申请。
2、开具流程
(1)销售方提交申请单
销售方须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或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2)销售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
销售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单,审核后通过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
(3)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三)小结
(1)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流程图如下:
1、红字专用发票不需认证
根据《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八条和《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三条,购买方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2、超认证期限无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因此,对已在认证期限内进行认证的专用发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没有时间限制。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在取得主管税务机构开具的《通知单》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但超过90天(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发票为180天)认证期限未认证的专用发票,无法取得《通知单》,自然无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案例分析
案例一:A公司在2008年12月和2009年7月合计销售给客户B公司一批货物,现有部分货物因质量不合格退回,发票现在已经超过90天。A公司无法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如何处理?经了解购买方B公司已经按照规定认证发票抵扣进项税。
解析:这属于由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的情形,发生销货退回应由购买方B公司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通知单申请并无90天时间限制。A公司凭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同时A公司应按照国税发[2007]18号文的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票据宝)
2.开具红字发票情况说明 篇二
邢台市桥西区国税局:
我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收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退回2013年11月27日由我公司开具的发票五份。发票情况如下:
蓝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11870209,金额5571.10元;红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11870215,金额-5571.10元; 正常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33780,金额5571.10元。蓝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11870208,金额192.00元;
红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33776,金额-192.00元; 正常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33781,金额192.00元。蓝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11870204,金额2040.00元;红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33777,金额-2040.00元; 正常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33782,金额2040.00元。蓝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11870206,金额3376.00元;红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33778,金额-3376.00元; 正常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33783,金额3376.00元。蓝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11870205,金额88.00元;红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33779,金额-88.00元; 正常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33784,金额88.00元。由于开票项目内容错误,导致付款单位无法完成付款,需退回重开。2014年1月2日收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退回2013年12月24日由我公司开具的发票一份。发票情况如下:
蓝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33795,金额8996.00元;红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65716,金额-8996.00元; 正常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65722,金额8996.00元。
由于付款单位拒绝付款,需退回重开。
2014年2月12日收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退回2014年1月22日由我公司开具的发票一份。发票情况如下:
蓝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65722,金额8996.00元;红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65728,金额-8996.00元; 正常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65729,金额8996.00元。
由于付款单位未付款,需退回重开。
2014年5月26日收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退回2014年3月15日由我公司开具的发票两份。
发票情况如下:
蓝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65736,金额1758.00元;红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39896006,金额-1758.00元; 正常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39896008,金额1758.00元。
蓝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29565737,金额1943.00元;红字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39896007,金额-1943.00元; 正常发票代码:1***,发票号码:39896009,金额1943.00元。
由于单位名填写错误,付款单位无法完成付款,需退回重开。
特此说明
河北太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分所
3.红字发票开具证明 篇三
税收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
咨询热点
1、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如何开具?是否需要认证?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第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国税发〔2007〕18号文件规定,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2、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现税款计算错误,如何处理?
国税发〔2007〕1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国税发〔2004〕153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3、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填开错误等情况取得红字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国税发〔2007〕1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取得2013年8月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税号有误,不能认证,“营改增”后该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
5、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专用发票需要退回给销货方吗?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国税发〔2005〕6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认证完成后,申报征收岗位人员根据认证结果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其中,对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和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将发票原件退还纳税人。
6、销货方由于误操作将当月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了作废处理,而购货方在当月对取得的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了认证处理,并且认证通过,购销双方在次月应当如何处理?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为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2)销售方未抄报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的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申请条件 篇四
一 销售方申请
1、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
销售方须在开具发票起180天内办理
(1)在企业的开票系统里填写申请单(一式二份),依照蓝字发票的内容填写相关的购销双方信息,货物名称,金额等,并填写开错内容或拒收理由。用A4纸打印,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
(2)由对方单位用A4纸打印一份拒收此张发票的书面证明,要求写清楚发票号码,金额,退票原因,并加盖对方单位公章。(注:一份发票对应一份拒收证明,且拒收证明要求原件)(3)申请单导出到U盘中。
2、开票有误,尚未交付。
销售方须在开具发票的次月报完税后办理
(1)在企业的开票系统里填写申请单(一式二份),依照蓝字发票的内容填写相关的购销双方信息,货物名称,金额等,并填写开错内容或拒收理由。用A4纸打印,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申请当月或1月前的)(2)出具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3)申请单导出到U盘中。二 购买方申请
1、已抵扣
购买方已在认证期限内认证并已抵扣,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
(1)在购买方的开票系统里填写申请单(一式二份),依照蓝字发票的内容填写相关的购销双方信息,货物名称,金额(如果不是全票退货,要求为折让金额或退货金额)等。用A4纸打印,并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
(2)双方退货或销售折让的书面协议,要求协议上有原发生销售的发票号码、退货或折让金额(此金额要求与申请单上金额保持一致)、退货原因等,并加盖双方公章。(注:一份申请单对应一份拒收证明,且拒收证明要求原件)(3)购买方需提供当时发生蓝字发票业务时的发票和记账凭证复印件。(办理人员要查证是否当时已认证。)无需开负数票
2、无法认证
适用于密码区无法认证的发票。
(1)开具发票起180天内,由认证人员保存无法认证信息,加盖无法认证章。(2)在购买方的开票系统里填写申请单,依照蓝字发票的内容填写相关的购销双方信息,货物名称,金额等相关信息,并选择无法认证项,用A4纸打印,并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
3、不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
适用于2009年以前开具的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
(1)在购买方的开票系统里填写申请单,依照蓝字发票的内容填写相关的购销双方信息,货物名称,金额等,并选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选项。用A4纸打印,并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
(2)双方退票的书面协议,要求协议上有原发生销售的发票号码、金额、原因等,并加盖双方公章。(注:一份申请单对应一份证明,且拒收证明要求原件)(3)购买方需提供当时发生蓝字发票业务时的发票和记账凭证复印件。(4)如果是退货,需提供当时购买固定资产的入库单,以及现在退货的出库单。(注:由于09年以前固定资产不予抵扣,所以如果所退固定资产的金额巨大应与税管员联系调查取证)
附注:1申请单导出到U盘中与资料一起带到税务局
5.红字发票开具证明 篇五
更新日期:2015-03-05 来源: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货物和劳务税处
一、概 述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一、对于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购买方或销售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并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二、对于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购买方或销售方可过网络或办税大厅将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数据采集录入系统,系统自动进行数据逻辑校验,通过校验后生成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编号,纳税人即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无需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二、提供资料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2 份。
(2)载有申请单信息的储存介质:金税盘或税控盘或报税盘或IC 卡(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企业提供)。
三、办理程序
一、对于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受理->审核;
二、对于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无需受理及审核。
四、办理时限
即时
五、收费标准
无
六、注意事项
一、对于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
(一)买方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由购买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二)购买方纳税人必须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三)销售方可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对于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
(一)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180天)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不再需要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同时不再需要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或者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对于购买方为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而销售方为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购买方可将经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并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下载后发送至销售方,以便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七、咨询及监督电话
12366-1
编辑:外网管理员
6.红字发票开具证明 篇六
一、申请对象
取得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进货退出、销货折让以及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且不符合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一般纳税人。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指南所称的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申请所需资料
购买方在向全程服务窗口申请出具时,应区别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以下
(五)、(六)两种情形有销售方提供)
(一)购买方对于《申请单》中所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为“已抵扣”的 1.认证结果通知单;
2.认证结果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3.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加盖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二)购买方对于《申请单》所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为“未抵扣”的(属“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
1.认证窗口加盖“认证不符”印章的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加盖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三)购买方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
1.已打印“无法认证”标记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加盖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填写具体原因)
(四)因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或购入固定资产超过三个月发生退货,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3.购销双方有关退货折让协议;(涉及固定资产退货用)4.固定资产入库凭证;(涉及固定资产退货用)
5.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帐务处理的复印件;(涉及固定资产退货用)6.加盖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填写具体原因)
(五)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全程服务窗口填报申请单,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3.税务登记证副本;
(六)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全程服务窗口填报申请单,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2.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3.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办理窗口
将上述资料交办税大厅全程服务窗口受理,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由全程服务窗口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后交申请人。
四、其他事项
1.《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在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时,一张蓝字专用发票对应一张《申请单》。
2.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7.红字发票开具证明 篇七
间-wujuanhua-...一、适用对象:取得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进货退出、销货折让以及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且不符合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一般纳税人。
二、办理需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要求:
(一)购买方申请开具:
1、退货、折让(必须经过认证)。(1)双方同意退货、折让的协议或证明原件。退货要注明所退货物的单价、数量、金额、税额并加盖公章;折让要注明折让所属期和折让金额并加盖公章;(2)涉及退货或折让业务所涉及的发票联(或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1份;(3)涉及发票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1份;(4)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1份,;
2、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必须在认证子系统中确认并保存无法认证结果的)。注:企业网上无法认证的发票,必须到防伪税控窗口重新认证。(1)购货方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2)提供无法认证或认证不符发票的发票联(或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1份;(3)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1份。
3、对于“未抵扣”项下的“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1)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1份;(2)涉及固定资产退货的购销双方有关退货折让协议;(3)固定资产入库凭证和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帐务处理的复印件(4)加盖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1份。
(二)销货方申请开具:
1、开票有误购方拒收(必须为未超过90日认证期的)(1)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并加盖购货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2)拒收蓝字发票的抵扣联(或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1份;(3)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1份,在《申请单》上注明错误,写明正确的开具内容,填写对应蓝字发票的代码和号码;
8.红字发票购方证明 篇八
2013年4月25日给我司的增值税发票:
发票代码:
发票票号:
金额:
税额:
因将纳税人识别号***错误填写成,现我司予以拒收!
特此证明!
XXXXXXXXXXXXX
2013.5.3
XX县国税局:
我公司2013年4月25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01173493号发票,所开具纳税人识别号错误,经公司核对后,因延误了作废时间,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开红字发票金额:
税额:
价税合计:
XXXXXXXXXXXXXXXXXXX
9.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申请 篇九
尊敬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福田分局专管员:
我司为,公司位于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是“科技产品的技术开发,经济信息咨询(以上不含限制项目);国内商业、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我司于日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发票号为:号,对方单位为,开票金额为元,税额为元,因我单位工作人员失误,而造成票面信息错误被对方公司退票,现申请开具对应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敬请批准!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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