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经营场所证明

2024-12-31

工商局经营场所证明(精选3篇)

1.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篇一

厂房租赁双方: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或使用)的生产经营用房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出租方(甲方)将位于的生产经营用房租赁给承租方(乙方)使用,租赁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厂房的结构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租赁期限为

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年租金为万元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2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

穗府办〔2012〕1号

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遏制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我市正常经济秩序,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政府要结合商业网点布局,按照分区域、分步骤和疏堵结合的原则开展整治工作。

(一)加强农村地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以下简称引导区)相关证照管理工作。积极引导该区域内的无照经营业户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经营证照,逐步向规范管理发展。对拒不办理有关经营证照继续经营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引导区范围外的中心城区、街道的生产经营场所,不适用本意见有关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等办理证照的规定。已经取得的有关临时经营证照有效期届满后,如仍不符合办理相关证照条件的,必须依法予以取缔。

二、下列无证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予以取缔:

(一)利用危险房屋、住宅楼架空层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在已被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或已列入即时清拆范围的建(构)筑物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非法占有公共配建用地、公共配套设施、公用绿化地、预留地、待建地和危险边坡地带等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利用城区商品房住宅(不包括引导区内的宅基地住宅)从事加工、制造、机电维修或机动车维修、餐饮、茶艺、酒吧、娱乐、网吧、电子游戏、放映尝桑拿、沐足、废品收购等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的。

(五)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除水厂设施以外的建筑物,在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直接排放废水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在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从事排放工业粉尘、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在铁路、港口、机尝矿区、军事禁区、施工工地、水源保护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范围内及周边物业区域包括露天场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或储存行为的。

(八)从事无证照诊所、非法售票点、无证照网吧和电子游戏机室经营活动的。

(九)从事无证燃气经营活动和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制造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行为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除本意见第二条列举的取缔范围外,对引导区内凡具备基本生产经营条件的无证照经营业户实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引导其办理相关经营证照;未按本意见规定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无证照经营业户依法予以查处。

(一)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是指由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并委托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意见第四条所列场所出具有效期为3年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证明该场所可暂时用于生产经营的证明制度。《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用途。

1.所有人使用自有场所作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凭《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办理经营期限在《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内的相关经营证照。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时,《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可作为有效的企业住所(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出租房屋给他人作经营场所使用的,租赁双方应到国土房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由受理单位在房屋租赁合同上作“根据穗府办〔2012〕1号文件规定,该房屋只作临时商用”注记(见附件1)。

3.出借房屋给他人作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借用双方应到国土房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借用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由受理单位在房屋借用合同上加盖“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该合同以穗租借××××号予以备案”的印章,并作“根据穗府办〔2012〕1号文件规定,该房屋只作临时商用”注记(见附件1)。

4.承租或借用房屋的当事人,应持经备案的租赁(借用)合同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资料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期限在《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内的相关经营证照。

(三)《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发放管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发放管理统一由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各区、县级市政府委托所属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具体发放工作。

1.《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

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是《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申请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人与该场所有关证明文件上注明的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应提交所有权人同意将该场所用于生产经营场所的书面证明。

凡已在区、县级市政府登记备案并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因该场地转营、转租,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新使用人可以继续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相关经营证照。

2.《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程序。

(1)《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并加盖全市统一规格和样式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业务专用公章(见附件2)。《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应在受理申请人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

(2)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的监督管理。

(1)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将出具或续期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副本送区、县级市查处无证照经营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查无机构)备案;各区、县级市查无机构定期对辖区内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纠正。

(2)各区、县级市查无机构每月对辖区内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4.《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续期。

商业网点布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前,如生产经营场所《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作为生产(经营)性场所使用的,原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按本意见规定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有关经营证照续期手续。

(四)《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主要内容(见附件3)。

1.房屋的使用人、房屋地址、场所证明的使用期限、编号等。

2.临时经营场所证明使用用途、注意事项及失效事由等。

2.经营场所非违章建筑证明 篇二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州分局

关于执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的有关规定,配合我区的现代化新城建设,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州分局在办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事项时,要求申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在提交申请许可材料时,必须提交所使用房屋合法的房产证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含)以上政府部门开具的“非违法建筑”的证明,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为此,恳请贵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用房予以审核,如属于合法建筑的房屋,给予开具“非违法建筑”证明并加盖政府公章为盼!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州分局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表格样式:经营场所非违章建筑证明

药监局“三品一械”审批专用

3.工商局经营场所证明 篇三

改革开放30余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鼓励、引导、扶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繁荣了城乡经济,增加了财政收入,扩大了社会就业,改善了人民生活,促进了经济发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城市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电了商务活动越来越广泛,从事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人员不断增多,涉及个体工商户登记中经营场所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笔者就个体工商户登记中经营场所的问题作如下分析思考。

一、个体工商户登记中经营场所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登记中,很多经营者无法提供经营场所证明的房产证复印件,难以确认经营场所,这些问题大多数出现在新建房、农村居民自建房和一些特殊行业。因此造成了经营者对工商部门不满,给登记工作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一)新购房,经营者难提供经营场所证明。由于新建房,房屋所有人还未办理房产证,只有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是房屋预售许可证。预告登记属于临时登记性质,是相对于现实的物权登记而言的一种预备登记,房屋还不具备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实体属性,所以不宜作为工商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证明材料,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和房屋销售许可证,方可作为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二)农村居民自建房,经营者难提供经营场所证明。一是是农村居民自建房,没有房产证,场地证明需居委会或村委会盖章方可。现在农村房屋涉及到拆迁占地赔款等问题,经营者较难取得居委会、村委会提供的证明材料。二是农村居民自建房的地址不具体,没有确定的街道名称和门牌号。一般以某村几组为名,所以存在大量经营场所重复现象。

(三)特殊行业,经营者难提供经营场所证明。在运输行业中,有的经营者直接把运输工具停在小区、院子、操场,没有租赁合同和房产证,也无法提供场地证明。但经营者又需要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所以不得不另找场地办理营业执照,导致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地址与实际不符。

(四)自住房,经营者难提供经营场所证明。现在很多经营者用自己的住房作为经营场所,在小区内进行经营活动,产生一定噪音、垃圾等污染物,损害小区内其他居民的合法权益。所以就出现了有的新建小区,禁止在小区内进行经营活动。还有的行业不需要在街道的营业房从事经营活动,比如美容、旅馆、网店等等。特别是公改房小区,有的根本就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所以经营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而经营者为办理营业执照,又会提供其他地方的场所证明,于是出现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地址和实际不符。

二、对个体工商户登记场所认定的建议

市场交易方式的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金融服务业的不断发展,使市场活动方式日益现代化,电子商务成为市场活动现代化的典型形式,现有的法律法规在适用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和障碍。

(一)修改或废止相关规定,落实相关政策,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一是对现用的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定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国发[1997]71号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2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等涉及个体工商户登记、验换照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废除。二是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号)等文件政策,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减少行业限制。三是实行对个体工商户开放式一站登记发照,可试为“商事登记”,登记事项为经者姓名、经营地址、名称,不设定前置审批事项;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定为4年或6年,在有效期间不验换照到期自行作废。对社区内从事家政服务、日用品销售、维修等微利性经营者,试行社区备案,免予工商登记,注重加强后

期监管。

(二)放宽个体私营经营登记场所限制。个体私营经营者在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经营场所证明,只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商用)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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