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共10篇)(共10篇)
1.民办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篇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附: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 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四条 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
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八条 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 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民办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民办学校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 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2.民办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篇二
民办教育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活动。民办教育是相对于国办教育而言的一种教育类别。
二、民办教育概念区别于国办教育的特点
1.投资主体不同。民办教育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投资主体可以是一个, 也可以是多个联合体;国办教育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或者其下属机构。
2.经费来源不同。民办教育经费来源是非国家性财政经费;国办教育是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三、民办教育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民办教育有着悠久的发展历程, 古代孔子创立的私塾就是现在的民办教育, 之后民办教育受到了限制。改革开放之后, 随着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 社会各界对各种人才的需求非常大, 北京、天津等地区的一些人开办了补习班、培训班, 这就是民办教育的开端。北京海淀走读大学是全国第一家承认学历的民办教育机构。我国也在1982年至1987年间颁布了相关法律将民办教育合法化, 并明确提出支持这一组织的建立与发展。1992——1996年是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时期, 全国民办教育机构由490多所增加到1200多所。
四、民办教育的财务管理
由于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 全国各地都陆续建立了民办高校, 要经营好一个组织不仅要关注它的发展, 还要注重它的财务方面的管理, 比如学校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固定资产的使用与折旧等。由于民办学校的资金来源是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投资, 因此, 对于资本的管理也至关重要。《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章中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经费, 建立健全财产、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办学经费的用途做出了规定, 并指出: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并公开审计结果。
(一) 自主筹资, 合理利用资金
国办学校的资金都是来源于政府的资助, 不像民办学校的资金是来源于社会上的其他组织, 因此相对于民办学校来说, 国办学校的资金是稳定的。也就是说, 对于资金基础不稳定的民办学校来说, 稳定的经费来源是其展开正常教育活动和教学任务的最根本的保证, 试想一个没有稳定经济基础的组织从何谈起它以后的发展。对于这一点, 民办教育法的第五章第37条也有明确的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 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 报有关部门备案。”这条法律条文的提出给民办学校在筹资方面提供了很大的发展空间, 但并不是说他们可以无限制的制定学费, 费用的制定也要在相关部门准许的情况下, 这既保证了受教育者的权利, 也为民办学校筹资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环境。
当然筹集的这些资金的主要用途是用来进行教育活动的开展, 正所谓“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学校可以用取得资金改善学校的教学环境;购买先进的教学设备;聘请高学位的教师, 从而提高教学质量;学校还可以创办自己的书籍期刊;组织开展科学研究, 或者是扩大学校的规模。由此可以看出, 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主要是按照学校发展的需要, 按轻重缓急安排经费, 争取利用较少的资金做出较大、较优的发展, 用有限的资金办“无限”的事。
(二) 加强管理, 完善运行机制
任何事情都离不开法律, “无规矩不成方圆”, 而民办学校既不像公办学校一样与政府有着很密切的关系, 也不像其他盈利组织一样可以进行一些活动来提高自己的资金收入, 因此它和政府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法律上, 如《会计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由于民办学校和政府的特殊关系, 也由于民办学校财务管理上存在漏洞, 导致很多民办学校的管理者会“公事私办”, 挪用资金, 中饱私囊, 滥收费等现象层出不穷, 更有在财务的管理上“任人唯亲”的现象出现, 导致财务管理上漏洞百出, 学校的教学质量、教学水平都不能得到提高。
面对这种现象, 国家应该采取相应措施。民办学校是国办学校的“后力军”, 他为社会输送了很多技术型人才, 对社会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因此消除上述现象, 保证民办学校的稳定发展是一项艰巨而紧迫的任务。在法律方面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进行规范, 但这是不够的。我在一篇文章中看到, 作者针对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漏洞提出两点建议: (1) 建立办学保证金制度。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民办学校规模收取一定的办学保证金, 存款利息归学校所有, 若有违法乱纪行为则扣除一部分, 若破产则用于解决学生安置问题, 这一制度是为了保证学生能按时完成学业。 (2) 建立审计制度。民办学校在年检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对管理不善的学校取消办学资格,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这些都要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协助, 当然, 还是希望民办学校的管理者能够自觉管理学校的资金, 用到它最该用的地方, 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既然打算创建民办学校, 而且又是那么不易才创建起来就要好好经营, 好的信誉才会换来更多的受教育者的青睐, 学校才会有收益。
明确分工, 实施内部控制
民办学校的财务方面涉及到:货币资金、实物资产、采购与付款、收支、学生的收费等。针对这些经济业务, 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体系。
就像企业的会计和出纳的关系一样, 民办学校我认为最好也建立这样分工明确的职务, 现金与账簿要分开管理, 会计人员只进行凭证的登记和汇总整合, 当他们对自己做的账簿审核无误之后, 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在这期间, 出纳人员还要再进行一遍审核, 当然还需要一个财务主管对这些工作进行审核和监督, 学校内部的各个管理层都有着自己明确的分工, 不得越权也不得代权、授权, 各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还要设立审计机构, 监督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加强学校内部的管理, 保证资金利用的最大化。
总之, 加强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民办学校管理体制的确定, 既要有利于实行责任制和内部管理, 还要有利于实现监督机制, 以及学生、家长、教职工实现对学校的自主管理。我们要实现科学化的管理体制, 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合理的获取资金, 合理的利用资金, 以此来促进民办学校更好的发展。
摘要:民办教育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壮大起来的一个自筹资金的非营利组织, 在民办教育的发展中面临着很大的问题, 如资金来源不稳定、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不完善、出现滥用资金、胡乱收费的现象, 以及权责不明确等问题, 这都严重的阻碍了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本文首先简述了什么是民办教育, 民办教育的发展历程, 并就上述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概述, 从会计的角度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 最后指出民办教育只要管理得好, 就能有很好的发展。
关键词:民办教育,财务管理,筹集资金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张立勤.中国民办教育生存报告[R].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
[3]袁辉祥.民办教育营销[M].陕西: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4
[4]刘俊强.我国民办高等院校危机管理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 2006
[5]乔春华.江苏省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的思考与对策[J].审计与经济研究, 2008
3.浅析我国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 篇三
关键词: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体制改革
一、我国的民办教育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不尽完善
我国的民办教育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之是由于民办教育在法律法规上的不尽完善。虽然说我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也在一定程度“促进了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是办民办学校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我国在民办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却仍然不足,而且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些政策的标准定位也比较模糊,例如一方面认为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又把民办学校规定成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而不是事业单位。[1]除此之外《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对待资产返还的问题上也是不置可否,什么叫做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也没用清晰的界定,因此这些问题也导致了民办学校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方面笼统定位,而且也无法落实我国政府对那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的优惠政策。
2.分类管理制度不太健全
鉴于我国的民办教育还没有一套比较系统和完整的管理体系,因此导致民办教育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治理机构的不健全、教育质量的评估机构存在缺失,执行机构的力量比较薄弱 。存在的这些问题又造成政府对民办教育不能正确做出层次类别较为清晰的系统管理,而且还有可能出现一些多头审批以及政出多门这些较为混乱的现象。对民办学校可能会存在管理过严或者存在越位管理,这样会限制我国民办学校自由发展,对之太过放任自流或者监管不太到位,又导致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无法满足社会对其要求,并且也不利于民办学校的办学声誉。
3.法人治理结构较为混乱
我国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教育公益性组织,举办者可以享有的权利有知情权、质询权、监督权,却不应享有资产所有权,[2]但由于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是可以取得一定合理回报,这样的规定就间接促使了举办者是可以根据本身的利益要求去干预校长办学,或者排斥其他的外来人员进入自己学校的董事会。这些问题直接造成我国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机制有很多的不完善。比如说有些民办学校才能在决策机构不健全的问题,如无设立董事会;或者有些民办学校最然设立董事会,但是运行程序并不是十分规范,这样据做不到决策的科学化以及民主化;还有的民办学校董事会的成员权力存在配置不科学和与制衡的结构不太合理的问题,无法障校长能够独立的行使在教育教学以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职权,最终导致了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比较混乱。
二、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把目前我国的民办学校规定为“民办非企业法人”,也就意味着民办学校不属于事业单位,也不属于企业,另外我国的《民法通则》也不存在这种类型的法人形式,由此导致了这样的一些矛盾 ,第一就是民办教育性质为“非营利性”和投资者取得可以取得一定的“合理回报”这两者的矛盾;第二就是把民办教育定义为“非营利性”,但是基本上民办学校均为“投资办学”,属于准营利性,这两者之间也存在矛盾。这些问题我们不能回避,而是应该去面对。 近些年来,我国的民办学校美誉清晰明确的定位,这会阻碍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从民办教育性质为“非营利性”和投资者取得可以取得一定的“合理回报”这两者的矛盾来分析,《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而与此同时又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此种规定也是我国的教育事业顺应现实的发展。可是民办学校一方面可以享受与其他公办学校相对等等一些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又可以取得合理的回报,这样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也与国家对非营利性的教育活动采取税收优惠的目的相悖。尽管我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在扶持,奖励章节规定合理回报,由政府采取扶持奖励这一形式,不过是从结余中获得一定的回报,仍然相当于资产收益。
从第二种矛盾分析来看,其一,之前民办学校在进行法人登记的时候,出资人没有权利选择,均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把民办学校登记成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我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乃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二,我国绝大部分的民办学校都是投资办学,意图盈利。 另外按照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对浙江省近 8 000所 民办学校的调研,只有一所学校是捐赠办学的,其余都是投资办学。[3]换句话而言,很大一部分办学者是投资办学,目的就是取得资产收益,然而国家明确规定只要是民办学校均必以民办非企业法人进行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组织,以此出资人投资民办教育想要获得资产收益的目的就会因这些政策框架阻碍。国家应当明确切边营利和非营利,让出资人可以自由选择,然而目前的情况却使出资人无法进行选择,属性一律为非营利性。
这些矛盾无可避免的使我国的民办教育遭遇一些困境。第一,捐赠办学受到阻碍。《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有合理回报,这一点可以吸引出资人增加其投资办学的动力,但这种非营利性却不利于民办学校以后长期发展,尽管目前有一部人与机构非常热心我国的教育事业,乐于捐赠教育,然而对于民办学校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定位在目前依然很笼统,那么他们在捐赠民办学校的时候会存在一定程度的顾虑,可能权衡之下他们会选择捐赠公办学校。那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办学校模糊定位不清对了民办学校今后之长远发展会非常不利。
第二,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会受到阻碍。鉴于民办学校的营利与非营利性定位模糊,尽管政府目前相对我国的民办学校加大其扶持力度,使民办学校教师的待遇与公办学校的教师相当,例如在土地税收的优惠以及财政补助方面使其持平;然而,对这些民办学校的扶持补助是否会进入到出资人的手中也会令政府担心。其实对于民办学校可以按照类别施行不同政策,不过因为模糊的定性,就导致政府一部分扶持政策不太合理。一方面那些愿意行非营利性经营的民办学校来说扶持力度欠缺,另一方面那些意图营利性经营的民办学校来说这些扶持又不太适当。基于目前的此种现实情况,政府这一部分的扶持政策就显得较为保守中庸。另外营利性学校应当享有的、产权归属和变更、资产收益等一些权利和及自主权,也无法真正的落实。把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学校设定相同的制度,政府的扶持政策就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对民办教育的发展也起不到应有的促进作用。
三、分类管理的种数和标准
1.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种数
对于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一般认为有三种划分法。首先,分成两种,也就是把民办学校直接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基于制度规范这一点,举办者应当把民办教育机构投入划分成投资与捐资。投资办学的目的为谋求利益,最终目标即为了经济收益;捐资办学则主要是为了奉献社会的使命感,并不期望获得任何的回报。以捐资的方式进行办学也就是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那么以投资的形式进行办学的也就是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其次是把民办学校管理分成三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直接分成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即非此即彼,这样的划分种类不能真正的表现我国目前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因此有些学者认为,民办学校应当分作准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此种观点来说,以捐资的方式进行办学也就是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而以投资的形式进行办学的,按照教育的服务类型以及各个学校的盈余情况,划分准营利民办学校以及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有些学者支持这种三分法:认为应当把民办学校分成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而且也不要求一定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但是要求有一定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另外还有捐资型民办学校、 投资型民办学校、出资保值型的民办学校这种三分法。再次就是分成四种。以上的二分法或者三分法均无对我国目前民办学校的特征作出准确的概括,因此有些学者认为目前的民办学校至少是应当分成四类:(1)是出资人对于所有权以及求回报均污要求;(2)出资人对于投资额外收益并无要求,只要求学校的初始资产所有权;(3)出资人期望有一定的合理回报, 但主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盈利;(4)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潘懋元等在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第三条道路》也是坚持四类的划分观点:“分为捐资举办的民办高校、 营利性民办高校、投资举办但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高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但又不是营利性的民办校四类学校。[4]
2.民办学校的分类标准
首先即是比较单一的分类标准。一些学者坚持这样的观点,虽然目前我国的民办学校有着繁多的办学模式,然而民办学校不应当有过于复杂的分类标准,认为划分的唯一标准就是是不是为了获取合理的回报。那些民办学校只要不是为了获取合理回报,均认为是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与办学主体无关;与之相反的那些就认为是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有些人对这种依据是否为了获取合理回报当成民办学校的分类标准提出了质疑。例如有学者认为,办学乃是社会现象,每个人的动机与目的皆为不同,另外利己和利他的行为并存,根本没有办法去较为准确的推论举办者其动机目的。而且,合理回报的定义也较为模糊, “合理” 的数字不明确。目前我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也没用有较明确的界定, 因此各地方相关的民办教育法规对于合理回报的认识也不统一,由此人们对于什么是合理回报无法达成共识。其次即是采取较为多样化的划分标准。有学者指出分类标准应当包含以下三个内容。(1)办学是不是营利目的;(2)举办者对于办学结余的资产所有权是否可以享有;(3)学校终止之时,举办者是对与举办者投入之外剩余资产是否可以享有。
四、民办教育管理的制度保障
1.对民办教育的相关法规进行修改
鉴于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将会与目前民办教育相关法规不太匹配,因此有必要调整修改相关的法规。有些学者持有这样的观点,我国在民办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我国民办教育的机构法人性质以及产权的模糊界定。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的教育方面的法规在民办教育的机构的法人性质以及产权有着明确的界定,究其真正的原因则是,对这个两个方面未进行明确的分类,只依据捐资办学以及非营利组织来进行设定,另外,这些法规并不统一完善,而且执行也存在不到位的问题。
首先,对民办教育机的法人性质的分类应该进行明确的规定。把那些进行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属性称之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把那些进行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属性规定成企业法人,并且把注册部门分为民政部门,工商部门。其次,对不同类别民办教育的机构其收益权以及财产权也应当明确规定。进行非营利性运作的民办教育机构,要规定这些机构无收益权以及财产权,按照目前的民办教育机构的那些法规来实施。当然,基于对捐资办学进行鼓励的考虑,对那些进行非营利性运营的民办教育机构给予其一些适当奖励。与此同时,对那些进行营利性运营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据收益权及财产权设计制度,使他们有合理的收益权和财产权,教育服务有其正外部性,因此想要提高投资者对教育的积极性,可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优惠政策。
2.对不同类别的民办教育机构实施不同税收制度
因为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一样,提供的教育服务也具有正外部性,那么要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政府应对其实行税收优惠。由于民办教育机构性质存在差别,那么在制定税收强度上就应当制定不同的税收制度。不同类别的民办教育机构在征税对象上税率上都应不同。目前相关的税收法规乃针对进行非营利性运营的民办教育机构制定,可按原来的执行,对目前教育法规及税收法规进行调整,有助于对其统一规范。对进行营利性运营的民办教育机构,可以依据目前的税法来进行规定照章纳税,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则交给财税以及教育部门以填补其中的空白。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税收制度要做到全国统一,以避免当前各地方税收优惠制度存在差别的状况。
3.财政支持制度
有公共财政的支持,民办教育才能更好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的民办教育主要是利用学费收入来获得经费,财政支持所占的比重却甚微。按照我国的教育经费统计年鉴分析来看,我国在2007至2009年,民办高校获取经费来源,学费占了很大一部分比重,财政拨款比重却不到4%。2008年,美国可发学历证书的私立高校经费来源中,营利性高校学费占88.21%,财政拨款占5.69%,非营利性高校学费占26.30%,财政拨款占12.26%。日本2001年私立高校经费来源中,学费占58.9%,财政拨款占 10.9%。[5]目前我国民办教育的财政支持的政策大部分,一为购买教育服务专项资金,二为奖励支持。总之,我国在民办教育的财政支持方面依旧存在没有形成制度、也没有进行分类支持等一些问题。
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一样,对我国的教育至关重要,还具有正的外部性,所以应加大公共财政对其的支持力度,使其形成一种制度。另外应对不同属性的民办教育机构制定有区别的制度,应不同对待其财政支持的对象形式范围以及强度等。
注释:
[1]刘晓明,王金明.分类管理:我国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111-115.
[2]刘东.办学者视阈下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实现路径分析【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5,(10):140-141.
[3]沈剑光,钟海.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J】.教育研究.2011,(12):37-40.
[4]李文章.民办教育分类管理述评【J】.大学教育.2014,(10):116-119.
4.教育局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度 篇四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
(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九条 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条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三条 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民办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篇五
成人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局部,随着高校大范围的扩招,高校成人教育的办学范围也在逐步提升,对高校成人教育的管理请求逐步增加。在这种时期背景下,民办高校成人教育管理逐步呈现办学方向不够明白、教学质量较低等方面问题,增强对民办高校成人教育管理改善对策的研讨是时期发展的必然请求。本文针对广东省民办高校成人教育管理的现状进行剖析,希望可以对民办高校成人教育管理质量的提升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1民办高校成人教育管理的现状剖析
当前民办高校成人教育管理中主要存在着教学质量有待提升,信息化提高水平显著缺乏,教学监视活动较为匮乏等问题。1.1教学质量有待提升学校教学质量可以有效展示出学生的综合管理才能,但是当前很多民办高校成人教育管理中存在教学质量较差的问题。民办高校成人教育管理中没有明白制定教学的目的,人才培育方面缺乏新意,难以凸显成人教育的价值与优势[1]。例如当前一些广东省民办高校成人教育管理中,专业教学中理论比例相对较少,一些学生表示对工作的影响较小。1.2信息化提高水平显著缺乏信息化时期下,民办高校成人教育管理中信息技术应用的力度将会直接影响民办高校成人教育管理的效果。但是当前很多广东民办高校成人教育管理中信息化提高水平显著缺乏,广东省的信息技术较为兴旺,而在成人教育管理中的应用则较为匮乏,一些广东省成人教育学校没有树立完善的成人教育信息系统。1.3教学监视活动较为匮乏教学监视活动可以有效检验出学校当前的管理程度,明白民办高校成人教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为民办院校管理程度的提升产生一定的自创意义[2]。但是当前一些广东省民办院校中成人教育管理缺乏有效的监视保证,所以在施行的过程中也易于呈现各类问题,直接影响着民办院校成人教育管理的综合质量。
2民办高校成人教育管理的对策研讨
新时期背景下,高校民办高校成人教育管理主要能够经过构建明白的成人教育培育形式,树立完善的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以及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管理理念等方式处理。
2.1构建明白的成人教育培育形式
明白的成人教育培育形式是促进成人教育科学化、标准化发展的重要请求。新时期背景下,民办高校成人教育也需求构建明白的成人教育培育形式,为民办高校成人教育管理质量的提升奠定良好的基础[3]。广东省是中国较为兴旺的省份之一,广东省民办高校需求结合时期发展的特性以及市场对人才的实践需求,严密结合学校实践发展状况、社会实践发展状况,制定针对性的人才培育计划。成人教育专业人才培育需求可以思索到学生的实践特性以及学习需求,经过实效性、适用性的教学内容,立足于学生将来发展,使民办高校成人教育可以真正为学生将来的工作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突出成人教育的应用型价值。另外,广东省民办高校成人教育管理单位还需求构建明白的教学目的,例如广东省民办成人院校能够将三维教学目的融入于其中,丰厚教学方式,结合时期发展发展注重民办高校成人教育管理质量的提升,注重理论教学比例的应用,为学生的实践工作和发展创立良好的条件。
2.2树立完善的教学管理信息系统
完善的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是成人教育管文科学化的重要保证。学问经济时期下,成人教育学校需求构建完善的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将信息技术真正应用于实践教学活动当中,不时提升成人教育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完善的成人教育教学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需求教学管理信息、学生管理信息以及教务管理信息等多方面信息内容的保证,其中所触及的内容较多,对数字的准确性请求较高。教学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可以改善传统教学管理形式中,人为操作所带来的糜费时间、糜费精神等问题,更好的记载并存储每一个数据。广东省民办高校成人教育能够结合学校实践发展状况树立完善的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为广东省民办高校成人教学管理质量的提升奠定良好的基础,促进民办高校成人教育活动的按部就班展开。
2.3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管理理念
民办高校成人教学管理中需求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管理理念,结合学生的实践学习需求、将来的发展需求,注重教学活动中的教学监视活动,在尊重学生、了解学生的基础上,真正做到协助学生,提升民办高校成人教学管理的综合质量。广东省民办高校能够成立一支特地担任评价教学活动的队伍,构建完善的教学评价制度,科学考量各项教学活动展开的效果,及时为学生提供效劳。但是人本观念并不等于听任自在,需求依照严厉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发挥民办高校成人教育管理的实践价值。
3完毕语
6.民办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财政从2005年起至2010年连续六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和奖励民办教育。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和奖励下列项目
(一)鼓励和扶持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的民办学校(含民办技工学校,下同)发展;
(二)鼓励和扶持实施高级中学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发展;
(三)鼓励和扶持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发展;
(四)构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
(五)奖励和表彰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和奖励原则
(一)促进发展原则。专项资金要引导、扶持和促进民办学校自觉规范管理、加大投入和加快发展壮大。
(二)奖励先进原则。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办学质量较好、管理规范和社会信誉高的民办学校;优先安排符合我省经济社会所急需和配套资金落实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项目建设资金。用于民办学校的实验室、实训基地、教学仪器设备、教育信息化等重点建设项目,促进民办学校做大做强;
(二)奖励资金。用于表彰和奖励为发展我省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含民办幼儿园、小学、中学、技工学校在内的学校、举办者、管理人员、教师等);
(三)支持民办学校管理队伍、师资队伍建设和民办学校科研工作。
第五条 民办学校申报奖励和资助资金基本条件
(一)民办普通高等院校申报条件。
1、学校办学思想端正,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无违纪违法办学现象;
2、受奖励的民办高校应当具有5年以上办学历史,受资助的民办高校应当具有3年以上办学历史,发展潜力良好;
3、受奖励或资助的民办高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当达到4000人以上;办学条件较好,产权明晰,有自有用地的独立校园,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仪器设备总值等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无红、黄牌;
4、办学质量较高,毕业生就业率较高,学校办学声誉和社会声誉较好。
(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申报条件。
1、学校办学思想端正,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无违纪违法办学现象;
2、具有3年以上办学历史,发展潜力良好;
3、办学规模1000人以上;
4、办学条件较好,产权明晰,财务管理规范,办学相关证照齐全,有自有用地的独立校园;
5、办学质量较高,学校办学声誉和社会声誉较好。
(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报条件。
1、学校办学思想端正,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无违纪违法办学现象;
2、具有3年以上办学历史,发展潜力良好;
3、办学规模中学900人以上,小学600人以上,幼儿园200人以上;
4、办学条件较好,产权明晰,财务管理规范,办学相关证照齐全;
5、办学质量较高,学校办学声誉和社会声誉较好。第六条 民办教育项目建设资金申报及审定程序
(一)项目申报。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民办学校,于每年6月1日至30日,按隶属关系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报学校的书面申请应包括申报项目名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预期目标、所需资金数额和资金预算计划、有关责任人等书面材料。
(二)项目评审。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项目评审,评审工作必须做到公开、公正与公平,确定受资助 学校和资助金额,并向社会公示。
(三)项目下达。项目经公示后,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规定下达建设资金。
第七条 民办教育奖励资金由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由省财政厅确定。
第八条 奖励或资助资金名单确定后,由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示。经公示后,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
(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所管民办学校项目建设资金的评审;
(二)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相关民办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
(三)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实施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四)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管理中如发现项目实施过程或评价结果不符合立项要求的,应缓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部分资金或全部资金。
第十条 政府资助的资金归民办学校所有,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清算时,应将该部分单列,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应根据来源渠道退还政府,专门用于发展民办教育。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单位收到项目建设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政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符合政府 采购条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受资助的民办学校,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行为的,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部分资金或全部资金。
第十三条 因违规受到教育行政处罚的民办学习,取消当年获得资助的资格;受到罚款以上教育行政处罚的,自受处罚之日起一年内不能申报资助。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并追回已资助的全部资金。
各地在申报资助民办学校时,审查不严或弄虚作假的,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项目所在地下的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各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立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7.民办高校流动党员管理教育探析 篇七
一、高校流动党员概述
高校流动党员, 指因辞职或者离退, 毕业生离校, 学习进修, 学习实践, 挂职锻炼等离开原来党组织关系较长时间的党员, 他们不能参加党支部的组织活动和民主生活会。高校流动党员的特点是青年党员居多, 分布广, 流动频繁。目前, 随着我国高校党建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高校发展党员的数量不断增加, 并以学生党员和青年教师党员居多, 使得高校流动党员的队伍不断扩大。现代激烈的竞争背景, 频繁的学习提升, 工作变化导致高校流动党员的流动率越来越高。
二、民办高校流动党员群体来源分析
民办高校的流动党员主要为教职工流动党员和毕业生流动党员。教职工流动党员的产生原因相对简单, 为以后三个方面: (1) 民办高校竞争激烈, 人员流动较公办院校频繁, 很多教职工对民办高校的发展缺少信心, 通常把在民办高校工作当做权宜之计, 民办高校的大部分教师源于公办院校退休后返聘的专家教授, 他们的党组织关系一般留在原单位。 (2) 一部分老师认为转接党组织关系的流程相对繁琐, 需要奔波于流出地和流入地的组织部门, 甚至认为转不转党组织关系对个人自身发展没有任何影响, 所以大部分教工不想主动转党组织关系到民办高校。 (3) 还有部分因离职或者被解聘的教职工, 因为暂时没有找到新的接收单位, 所以仍将自己的组织关系挂靠在原学校。
民办高校流动党员的另一个来源是高校毕业生。毕业生流动党员的产生主要是两个方面原因: (1) 个人因素。民办院校毕业生大多就职于私营企业, 许多私营企业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没有设置专门的党组织, 也没有接收党员的权限, 因此导致民办高校毕业生党组织关系在原毕业学校不能及时迁出。另外, 随着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越来越多的毕业生选择自主择业, 没有接收单位只能将党组织关系留在学校。目前, 这部分群体已经越来越大, 人数逐年增加。 (2) 组织因素。受国家新政策因素影响, 自2002年起, 教育主管部门及人事部门下发的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文件中规定, 自主创业或暂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将户籍、档案留在原学校两年, 这是现阶段部分毕业生不能及时将党组织关系转出的重要原因。
三、民办高校中流动党员管理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教工流动党员。
1.高校流动教师党员往往放松对自己的要求, 认为自己是流动党员, 党员关系不在现工作的学校, 因而党组织活动可以不参加, 组织观念淡薄, 经常处于一种游离状态。还有某些党员自身思想素质低, 缺乏对党的基本认识, 认为原有党组织不愿管, 新的党组织又管不了, 从而增加流动党员管理教育的难度。
2.对于流动党员, 某些民办院校普遍呈现不会管、不愿管的现象。由于民办院校管理机制不健全, 制度建设比较欠缺, 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方式方法落后, 教育管理缺乏针对性, 不能结合流动党员自身特点管理, 不能将流动党员当成是在校党组织的成员, 从而导致出现不愿管的局面。同时, 因为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没有转接, 某些民办院校党组织便认为, 流动党员数量不多, 管与不管一个样, 管多管少一个样。因此, 在管理教育工作上缺乏主动性、积极性, 不愿管。另外, 民办院校管理者过少, 党务工作缺少专人负责的现象严重。
(二) 学生流动党员。
1.毕业生党员比较年轻, 党龄短, 党性意识有待加强。某些学生党员在入党动机上不够纯洁, 存在一定的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倾向。某些人认为, 入党是一张通行证可以在公务员招考及事业单位考试中占据优势, 同时也为了今后在单位中提拔更快。
2.从社会现实看, 学生党员就业后, 跳槽几率高, 由于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大部分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此外, 毕业生党员如自己不积极主动地与原来学校党组织联系, 学校很难规范他们的行为及日常管理。因为学生党员毕业后, 学校几乎没有任何制约学生的条件, 受国家政策的影响, 学校在某种意义上成了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存放地。
四、解决民办高校中流动党员管理教育问题的对策
民办高校流动党员管理教育问题的产生, 既有观念认识的偏差, 又有体制机制的障碍, 需要从更新管理理念、建章立制、完善机构、创新手段等方面逐步进行解决。
(一) 提升认识, 更新管理理念。
首先, 民办高校教育管理者, 教育管理对象要不断增强认识, 更新管理教育理念, 充分认识到流动党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如果教育者自身不提升认识, 更新理念, 就会造成党员思想上的懈怠, 组织上的松散。因此, 作为流动党员的管理教育组织机构, 要提高认识, 更新管理理念。做好流动党员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 把流动党员的积极力量融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作为流动党员, 更应该自觉加强党的理论知识的学习, 提升党性修养, 严守党的纪律。我们应该看到即使工作地点变换, 不能变的是时刻牢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 铭记党员的权利与义务, 尽快地在流入地找到基层党组织, 不断接受党的教育管理, 发挥党员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深刻认识到党员队伍的建设对整个国家的重要作用, 认识到自己党员身份的特殊性。
(二) 建章立制, 完善管理制度。
从现阶段实际情况我们不难看出在流动党员管理教育问题上, 与我们的制度建设有很大的关系。要解决流动党员管理教育这个难题, 必须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 制定符合流动党员实际的组织生活制度、思想汇报制度、党费缴纳制度、党日活动制度等各项制度。用制度约束、管理流动党员。同时建立民办高校流动党员管理齐抓共管机制, 实现流出地和流入地协同管理。疏通党员教育管理渠道, 突破地域限制。同时还可以采用党员身份证制度, 只要手中持有党员证, 不论党组织关系是否转出或转入, 一律接受所在地基层党组织的教育管理, 确保高校流动党员随时随地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三) 完善机构, 理顺各方关系。
民办高校应当建立专门管理流动党员的支部机构, 专人负责, 实现流出、流入的基层党组织齐抓共管, 做好流动党员的规范性管理服务联动工作。流动党员的有关党支部应确定专人与流动党员联系。针对民办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的特点, 对具备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 鼓励或要求其及时建立党支部, 接收毕业生流动党员, 并做好日常的教育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流动党员所在生活社区与之联系较密切的优势, 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 将毕业生流动党员纳入其经常居住地所在党组织的管理。另外, 民办高校流动党员党支部也要想办法与毕业生流动党员取得联系, 及时了解他们的动向和状态。
(四) 顺应时代, 创新流动党员管理手段。
现代社会是信息化时代, 各民办高校既要抓好信息技术带来的便利, 更要利用好网络这个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的新平台。
利用互联网, 简化党员党组织关系的进出手续, 使流动党员能更好地融入转入地基层党组织。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时不需要再回原工作地点, 两地的组织部门可以利用网络系统登录, 打印党员组织关系回执, 节省党员来去奔波的时间和费用, 让他们真切感觉到党组织的关心, 体会他们的难处。
建立高校流动党员信息库, 建立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网站微信群等新媒体, 及时传达党组织的有关精神、党支部的活动安排等, 可以利用邮箱、网络论坛等方式, 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通过这些方式方法可以方便党员就近参加组织活动, 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只有通过齐抓共管的方式, 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魏海平, 曹光柱.高校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创新模式探析[J].大学教育学学报, 2014.4.
[2]刘凯.加强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管理的思考[J].北京教育, 2004.4.
[3]张衍前.利用互联网络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04.1.
[4]宋鸿鹰.高职院校流动党员的管理机制初探[J].当代教育论坛, 2011.11.
8.民办高校教育管理的研究与实践 篇八
“民办高校”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原国家教委在1993年8月17日颁布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中,《暂行规定》指出:“民办高等学校系指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通过自筹资金,按本规定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定的办学规模和结构,同时也形成了一定的办学特色。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现代化的一支新兴力量的民办高校由于起步晚、底子薄,很多人对于民办高校的学生质量持有不同程度的意见。
2民办高校的类型 [STB ]
相对于我国的公办高校,民办高校具有办学主体多元化、办学模式多样化等主要特点。概括而言,目前我国民办高校的办学类型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种类型:以学养学型。
第二种类型:以产养学型。
第三种类型:国有公办型。
第四种类型:民办公助型。
3完善民办高校教育管理的对策 31 加强专业设置和课程建设
311 合理开展专业设置工作
在充分考虑到民办高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优势条件和不足之处的前提下,民办高校学科专业的组建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发展生源充足的热门专业,二是面向市场,大力培养能够适应国家和本地区的紧缺人才,三是在专业设置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就业形势、办学成本以及民办高校自身特点等因素。
312 进一步完善课程体系建设
课程设置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人才培养质量。它是遵循相应的教学规律,按一定的培养目标,通过优化设计而组织起来的教学实践活动。从衡量课程体系构造形态的指标来看主要有课程体系的总量、课程体系的综合化程度、结构的平衡性、课程类型、专业设置的机动性和发展的灵活性等方面。
32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321 科学制定教师引进计划
制定科学的教师引进计划,是合理引进人才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的民办高校还处在发展的初期,主要以教学为主,科研任务相对较少,办学层次主要定位在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上,因此,在引进教师时,必须要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例如可以多引进些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这些人才在学历上的要求可以适当降低。在年龄结构的处理上,青年教师的聘用标准应当以是否具有可塑性为依据,招聘应当以优秀硕士生为主体。对于中年教师的聘用,应当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且以中级职称以上,教学效果较好的高校教师为主体。对于年老教师,应当以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丰富教学经验的专家型资深教授为聘任重点。
322 进一步完善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人才引进之后,需要相应的措施来加强聘后管理,从而保证筛选出来的人才能够为学校的发展积极作出应有的贡献。民办高校通过聘任制可以极大地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办学质量。具体而言,民办高校应与教师签定聘用合同,合同中明确其岗位职责、工资和福利待遇以进校后应当承担的工作任务等。为了能够使其更好地履行合同上的职责,在相关教师上岗之前,民办高校应当进行相应的岗前培训。
323 构建适宜的教师激励机制
从物质激励层面来看:不少教师进入民办高校就是为了获得较好的工资待遇。民办高校应当让能力强、贡献大的教师获得优厚的待遇,对老师实行多劳多得的灵活分配制度。从情感激励层面来看,教师聘任制虽然有很多优点,但缺点也同时存在,即容易使教师找不到归属感,主人翁意识淡薄。从环境激励层面来看:环境激励就是创造一种较好的工作氛围,使教师能够心情舒畅地开展工作。
33 加强学生培养工作
做好学生工作的重要条件是要努力建立高效、精干、稳定、专业的学生管理队伍,这同时也是民办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根本任务。
331 要注重稳定和加强学生工作队伍
从目前来看,尽管民办高校学生在不断增加,但学生工作人员仍然保持稳定或较慢的增长速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效果。因此,民办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队伍建设,第一,要坚决清退一些不称职的管理工作者,第二,要充分发挥学生专职干部的作用。第三,还要建立学生辅导员制度,重视和发展一批具有德才兼备的辅导员队伍,充分发挥辅导员在学生管理中的重要影响。第四,民办高校的领导还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不断改善学生工作者的待遇状况。可实行个人收入與学生工作的实际业绩挂钩,激励他们怀着更加积极的心态开展学生服务。
332 开展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由于就业状况、学生自身素质等多种因素,致使民办高校大学生心理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充分重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不仅是民办高校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文件精神、而且是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和改革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
3321 建立健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
民办高校要建立的心理健康教育机构也就是我们熟知的心理咨询辅导中心或心理咨询所。
3322 不断提高心理咨询教师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开展好换的关键因素,在于有一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的心理咨询工作者。因此,民办高校要加大心理咨询工作的资金投入,通过组建强有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来为学生提供优质、高校的心理咨询服务。
4结论 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沿着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到今天,逐渐形成了一定的办学规模和结构,同时也逐渐形成了一定的办学特色。其中,民办高校的教育管理和学生培养工作是民办高校办学能力的重要体现,对于改善民办高校的教育管理和学生培养工作这一问题,既是本文的研究起点,同时也是本文力图解决的问题。尽管教育管理的对象多为教育本身,学生培养的对象多为学生本人,但上述两个问题事实上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侧面,也就是说,教学管理工作和学生培养工作是相辅相成的,共同体现于民办高校办学能力之中。
参考文献:
[1]卢晓中对高等教育分层定位问题的若干思考]高等教育研究,2006,27(2
[2]周庆,周斌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困境、原因及解决措施黑龙江教育(高教研
究与评估 ,2007,(1
[3]姜文杰基于民办普通高校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探讨杭州:浙江树人人学学报,2007,
(6
9.教育局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篇九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部署要求,彻底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坚决堵塞一切安全漏洞,确保教育系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会议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学校安全环境,根据市安委办《衡水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精神要求,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学校安全大检查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全面检查、严格执法、彻底整治”的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推动安全工作各项重点工作扎实开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二、检查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教育机构,都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县市区教育局层面
1.近期全国、全省、全市安全工作一系列会议及文件精神和安全工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
2.学校安全大检查方案制定、宣传发动、组织领导、工作举措、落实效果情况。
3.建立建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机制情况。
4.民办学校特别是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条件排查整治情况。对达不到相关要求尤其是安全要求的公办幼儿园,立即责令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对办学条件不符合办学资质的民办幼儿园,立即责令停园整顿;对未经审批的民办幼儿园,要协调当地政府立即予以取缔。
5.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格落实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关于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安〔〕30号)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确保校车及集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
6.暑期、汛期及恶劣天气学校安全工作安排部署情况,重点部位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强化安全应急管理,健全完善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情况。
7.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及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建立重大隐患台帐、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情况。
(一)学校层面
一是学校基础设施安全排查整治情况。主要检查今年汛期校舍各个部位和校园围墙及周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楼梯、楼道的照明、栏杆、扶梯扶手是否达到国家标准;通道和楼梯上是否存在障碍物;室内设施设备(如电风扇、灯具、吊顶天花板等)是否安全;学校各类教育教学设备特别是体育运动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规范,有无体育运动的安全要求和防范措施;电梯、液压容器等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对于在建工程要按相关要求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有效隔离,确保安全。
二是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排查整治情况。主要检查学生日常生活、学习、活动的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住宿环境是否安全;床具是否完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宿舍管理员是否经过培训、对消防等各类应急处置方法是否掌握;各项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到位。
三是食品卫生安全排查整治情况。主要检查饮用水源是否符合国家饮水水质标准;食品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是否按要求进行48小时留样;食堂卫生条件、硬件设施是否符合要求;“三防”措施是否落实到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食堂是否有卫生部门发放的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上岗并定期体检;是否有防范突发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的措施;是否制定突发流行性疾病、传染病、食物中毒等应急预案。
四是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情况。主要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是否齐全、有效;学生宿舍、图书馆、实验室、教室等重点部位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线路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学生宿舍公共区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属护栏是否符合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校舍防火、防烟设置情况以及校舍消防栓等设施的配备和完好情况。
五是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情况。主要检查是否成立专门机构,配合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是否建立健全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的相关工作机制;学校对学生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的管理措施;“安全防范进校园”活动开展情况。
六是易燃易爆有毒危化品排查整治情况。主要检查教学实验室是否制定操作规程及相应的安全制度;教学实验用的危险物品是否按规定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各类教学实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七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要认真检查学校周边特别是新建学校周边交通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检查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工作落实情况,违规、违法使用校车及使用非法车辆接送学生等情况;校车驾驶员定期培训制度落实情况;协调各相关部门清理校园周边“三无车”、农用车、摩托车等非客运车辆搭载学生的情况。
八是“三防”设置情况。主要检查学校是否将“三防”设施投入资金列入专项经费;校园围墙是否安装防入侵系统;校园内重点部位是否安装监控设备,且使用正常;视频回放是否能准确调取,并存储达30天以上;是否按照要求配备了保安或门卫,保安或门卫年龄是否符合要求;查是否按要求配备警用器材、悬挂相关职责;查门卫对临时人员、物品等出入校门登记制度落实情况;查门卫和行政值班巡逻记录等相关的门卫及行政值班制度的落实情况。
九是针对季节特点,对学生防溺水工作措施,落实衡教安〔〕26号《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暑期雨季汛期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情况。
四、检查步骤
学校安全大检查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 动员部署、自查自改阶段(7月至8月)
各地、各单位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学校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大检查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全体人员参加的教育动员大会。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多种方式,对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积极争取师生、家长、社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参与和支持。
(二)全面检查阶段(9月)
各单位、学校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开展检查整改,重点围绕校舍、教育教学设施、消防设施、安全通道等维修、改造,消除安全隐患;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夏季防溺水和交通安全教育;健全安全规章制度;购置或建设三防设施等。
(三)巩固提高阶段(10月)
各县市区和市直学校要对学校安全大检查活动进行认真总结,重在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巩固和扩大大检查活动成果,确保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教育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思政体卫科。各地、各学校要高度重视这次安全大检查工作,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部署开展大检查工作,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二)全面排查隐患
此次检查是落实全市开展安全大检查的具体安排,检查工作一定要严肃认真,决不能敷衍了事。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扎实工作,务求实效。对检查不认真、走过场,有隐患不排查、不整改,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要予以通报。
(三)及时上报检查情况
市教育局组织检查组自7月至10月对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市直学校、幼儿园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教育局分别于7月20日、10月20日,市直各学校(幼儿园)分别于8月30日、10月20日前将检查方案、活动总结电子版报市教育局思政体卫科。
邮箱:***
10.民办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系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并对其进行保育教育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单独举办,也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举办。
第四条
筹设、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等有关事项,终止办学,由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擅自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等有关事项,不得擅自终止办学,违者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园,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领导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六条
根据目前实际,依据举办条件、保教人员素质等情况,我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划分为民办规范化幼儿园、民办小规模幼儿园、民办托儿所三个类别,分类标准如下:
1、民办规范化幼儿园:按3个年龄段分班, 班容量在标准班额以内,在园幼儿 80人以上;按照《河北省城市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设施设备指标总分在120分以上、人员素质与条件指标在100分以上。
2、民办小规模幼儿园:至少有2个年龄段班,最大班容量不超过标准班额的15%,在园幼儿40人以上,80人以下;按照《河北省城市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设施设备指标总分在95分以上、人员素质与条件指标在85分以上。
3、民办托儿所:未按年龄段分班,在园幼儿40人以下;按照《河北省城市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设施设备指标总分在75分以上、人员素质与条件指标在65分以上。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设立审批时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其举办类别,并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依法自主确定的名称后冠以“民办规范化幼儿园”、“民办小规模幼儿园”或“民办托儿所”类别名称。
第七条
为引导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市教育局、物价局共同审核制定不同类别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的最高限价。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根据办学成本和市场情况在最高限价内自行确定,报办学审批机关和同级的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实施收费前,须到与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按期年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二章
设
立
第八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联合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组织或个人必须签订联合举办协议,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数额和权利义务等。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举办者应具有承德市户籍。外地人员举办必须有在承德市连续五年以上经营、务工等有效证明,并在承德有固定住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申办:
1、财务状况不良或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还的;
2、有违法办学记录的;
3、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4、有精神类疾病的;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举办者应有必备的举办资金和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在申请设立时应向审批机关提交资金来源、数额的有效证明。民办规范化幼儿园开办资金(以下均不含向幼儿收取的费用)不低于30万元,民办小规模幼儿园开办资金不低于20万元,民办托儿所的开办资金不低于5万元。举办者在举办期间不得抽逃资金(在每个会计结束时,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的注册资金数额不得减少)。
第十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办园(所)章程。民办规范化幼儿园、小规模幼儿园应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应由举办者、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章程必须明确以下事项:
1、机构的名称、地址,举办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2、举办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3、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等;
4、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5、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
6、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二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的审批程序:
1、申请筹设 举办者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
2、筹设受理 审批职能部门对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3、批复 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举办者。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4、申请正式设立 筹设到位后,举办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符合正式设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规定材料。
5、评审 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材料和证件的同时委派由3名以上学前教育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的评估组,依据《承德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暂行)》、《河北省城市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评审报告。
6、批复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于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两个月内根据审核材料以及专家组评审报告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批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举办者。对不予批准的,需书面说明理由。
7、颁发许可证
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举办许可证。经审核评估达到“民办规范化幼儿园”标准的,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达到“民办小规模幼儿园”、“民办托儿所”标准的,颁发“承德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许可证”。
8、公告 县区教育局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申请报告(纸质材料及电子稿)
申请报告包括如下内容并经举办者签字(或指模)、盖章:举办目的、举办单位(个人)及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性质、地址、园长(负责人)、建筑设施(包括房舍是否独立、楼层数、建筑结构、使用面积、占地及户外活动面积等)、服务对象、办园形式、规模、师资、资产和经费来源渠道等。
2、举办者资质
举办者是个人的,需填写《申请办学个人情况表》(提交纸质材料及电子稿),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外地举办者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和承德市常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填写《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提交纸质材料及电子稿),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3、园舍来源
(1)属自建园舍的,需提交产权证明及建设用地许可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2)属租房举办的,需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3)办园设施属捐赠性质的,需提交相关文件及证明。(4)反映办园场地外观环境的不同角度照片2张。
4、举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意见(利用民宅举办的还应提供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意见)。
5、经费来源
(1)具有不低于举办类别最低要求的资金证明。(2)举办者为两个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合作各方签字、盖章的合作办学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统一的办学思想、办学目标;明确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3)经费属捐赠性质的,需提交相关文件及证明。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正式设立申请报告(提交纸质材料及电子稿)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并经举办者签字(或指模)、盖章:校舍、场地、设备设施、经费、内部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工作人员到位情况等(未申请筹设而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还应包括第十三条筹设申请报告的内容)。
2、办园章程(提交纸质材料及电子稿)
民办标准幼儿园、民办小规模幼儿园办学章程要经董事会成员(5人以上)签名。
3、《承德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登记表》(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稿)
4、园舍状况及来源
(1)标有详细尺寸和各区域面积的园舍建筑设计图或分层平面图(建筑设计图验原件交复印件)。
(2)室内外使用面积统计表(同时提供电子稿)(3)从三个以上角度反映园舍外观及周边环境的图片5张及多角度反映活动室、功能室情况的图片5张(提交打印图片及电子图片)。
(4)属自建园舍的,需提交产权证明;属租房办学的,需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有效期在一个办学周期(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以及房屋产权证明;办园设施、资金属捐赠性质的,需提交相关文件及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5)未申请筹设而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还应提交举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意见。利用民宅举办的还应提供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意见。
5、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举办类别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
6、提交“四证”
(1)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2)食品卫生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如果是自备水源或二次供水需取得自备水源或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
(3)卫生保健合格证(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
(4)环境评估意见(交原件。居民小区规划配套园和具有房产证的居民住宅免交,厂房改造或周边存在环境隐患的需提交)。
7、主要工作人员资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园长(负责人)、教师、保育员: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明、上岗证(或资格培训证)和聘用合同。
(2)园医:身份证、毕业证、执业医师资格证、上岗证。
(3)财会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会计证。(4)所有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8、联合办学的,需提供合作各方签字、盖章的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合作办学协议书要明确统一的办学思想、办学目标;明确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筹设期不超过1年,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超过筹设期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申报材料及各类证件中提及的面积、投资金额等有关数据前后必须保持一致,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举办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当地民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变
更 第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因故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名称等,举办者必须提出变更申请,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批复,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变更举办者的,新举办者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由原举办者提出变更申请,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向县区教育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原举办者提交变更举办者的申请报告;
2、《承德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3、原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4、变更后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和经费来源证明;
5、原举办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原举办者名称或个人姓名、注册时间、注明开办资金来源及数额、目前开办资金剩余数额、有无债权债务、剩余资产数额等。
6、变更后新的办学章程;
7、原举办者和新举办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联合举办的需提交合作办学协议)。
材料齐备后,新举办者与原举办者需在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见证下进行约谈,并签署约谈备忘录。
第十九条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在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财务审计后,经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承德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举办者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报告;
3、原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4、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6、变更后新的办学章程。
法定代表人变更如有涉及股权等资金转让,拟任法定代表人与原法定代表人需补充相关协议。
第二十条
变更举办地点的,新地址需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重新审核,由举办者提出变更申请,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承德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举办者提交变更注册地址的申请报告;
3、原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4、变更后新地址的校舍状况、来源和“四证”。第二十一条
变更名称的,由举办者提出,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承德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一式三份;
2、举办者提交变更名称的申请报告;
3、原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第四章
终
止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举办:
1、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办园(所)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园(所)的。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因故需自行终止办学,举办者应提前3个月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教职工补偿方案、幼儿安置方案、需审批部门协助事项、董事会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3个月内收回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相关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尚未批准的,退回审批材料,不予审批;情节严重,已取得举办许可证开始招生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所)许可证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层次和类别的;
3、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办园(所)的;
4、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园(所)许可证的;
5、举办条件达不到设置标准的;
6、擅自分立、合并的;
7、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园(所)经费的;
8、恶意终止办园(所)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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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收费管理12-12
教育局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度01-16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08-27
三亚市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09-12
民办教育收费06-25
民办学前教育审批11-26
教育(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08-12
民办高等教育行业报告08-01
民办教育行业分析报告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