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考试考核复习题

2024-10-18

突发事件应对法考试考核复习题(9篇)

1.突发事件应对法考试考核复习题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共七章70条。为了配合《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中国法制出版社编制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度解析与案例指导》一书,局党组要求我们学习此书并写出读后感,本人参考了一些网络文章,写下如下心得:首先,认清突发事件的内涵。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它内涵包含了以下核心要素:一是突发事件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社会性。突发事件应对法所要解决和应对的是“公共危机”,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国家启动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应对突发公共危机。二是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和紧迫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往往是突如其来,如果不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危机就会迅速扩大和升级,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和损害。三是突发事件具有危害性和破坏性。危害性和破坏性是突发事件的本质特征,一旦发生本法所称的突发事件,就会对生命财产、社会秩序、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如应对不当就会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或社会秩序的严重动荡。四是突发事件必须借助于公权力的介入和动用社会人力、物力才能解决。公权力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发挥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等功能,公权力介入突发事件的应对。

据此内涵,突发事件对我们民政干部职工显得尤为重要,这与我们民政救灾救济的职能是相同相通的。其次,积极应对突发事件。应对突发事件,把预防和应急准备放在优先的位置,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只有牢固树立“居安思危、常备不懈”的意识,逐步把握规律,主动采取防范准备措施,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在无法完全避免突发事件发生的情况下,要总结探索如何制度化、科学化、专业化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第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加快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形成有效应急管理法制体系,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第二,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机制。认真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健全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加强专业救灾抢险队伍建设,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制度,搞好培训和预案演练,全面提高政府和全社会的抗风险能力。第三,加快建设科技应急体系。高度重视运用科技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加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提高应急装备和技术水平,加快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形成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的科技支撑体系。第四,加强组织协调应急管理。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应急管理,落实好各自负责的专项预案,还要按照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纵向和横向的协同配合工作。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体系,明确各方面职责,确保一旦有事,能够有效组织,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临事不乱。第五,积极开展应急宣传培训。利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特别是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危机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深入开展应急专题培训,特别要加强对公务员进行危机管理专题教育及应对重大危机的培训实践,全面提升应对管理水平。

再次,提高突发事件中的处理能力。应对突发事件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无论政府还是公众,都需要认真学习,努力探索,提高应对的能力。第一,培养危机意识。危机意识是危机预警的起点。在和平发展时期,人们往往缺乏危机意识。通过模拟危机情势,不断完善危机发生的预警与监控系统,能够使政府和公众培养危机意识。如灾情演练,通过演练可能在实战中碰到的问题,培养民政干部减灾救灾的意识,从而使他们具有防灾的心理和物质准备。

第二、建立具有分权性质的危机管理体系。现在的突发性危机多具有跨区域甚至跨国界的高度流动性,但在政府的危机管理上,还是应该多发挥地方或下面的作用。这是因为,分

权的政府不仅能促使政府管理从等级制到参与和协作转变,使之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和创新精神,并产生更强的责任感和更高的效率;而且,随着公民对公共政策需求回应性的提高,社会治理多元化的需要,政府建立分权性质的危机管理体系也成为可能。如应对台风灾害,不仅仅是我们民政一家的事情,涉及财政、气象、水利、交通、公安和粮食等部门,应通力合作,又应各负其责。

第三、稳定社会并动员社会参与危机救治。对社会来说,公共危机造成的最大危害在于社会正常秩序遭到破坏并由此带来社会心理的脆弱,所以保持稳定的社会秩序,保持原有的社会运行轨迹是首要的选择。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公关和信息公开是非常重要的。与此同时,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力量的参与,一方面可以缓解危机在公众中产生的副作用,使公众了解真相,祛除恐惧,消除危机制造者希望危机伴生的流言、恐慌等副产品,起到稳定社会、恢复秩序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降低政府处理成本。

应对突发事件跟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涉及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是我们大家共同的事情。在这个过程当中,只有政府与公众都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充分做好了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质准备和技术准备,建立健全了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了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我们的生活才能变得更加平安幸福,我们的社会才能变得更加和谐美好。

2.突发事件应对法考试考核复习题 篇二

1. 灾害及事故频发要求政府提升应对能力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较多的国家, 各类突发事件极大地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据统计:2003年, 我国因生产事故损失2500亿元、各种自然灾害损失1500亿元、交通事故损失2000亿元、卫生和传染病突发事件损失500亿元, 以上共计达6500亿元人民币, 损失相当于我国GDP的6%。2004年, 全国发生各类突发事件561万起, 造成21万人死亡、175万人受伤。全年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4550亿元。2005年,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依然触目惊心。事故灾难方面, 全国发生各类事故近72万起, 死亡近13万人。煤矿等重特大事故多发, 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34起, 死亡人数同比增加17%。其中煤矿事故58起, 死亡人数上升66.6%[1]。突发事件频繁发生, 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极大的消极影响, 迫切要求政府加强对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直接体现出政府的行政能力水平。

2. 法律不完善导致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强

近年来党和政府一直致力于加强政府危机管理的能力, 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体系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 颁布之前, 我国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单项法, 单项立法的不足在于不能满足在法律上统一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需求。由于突发事件的日益复杂化, 立法工作相对滞后, 没有综合性的基本法律, 处理突发事件的一些基本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 并且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够充分和得力, 致使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反应滞后、行动迟缓、应对能力不足、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3. 政府缺乏作为应对突发事件主体的意识

突发事件是群众特别关心、社会矛盾极为突出、应对难度极大的问题, 因此只能以政府为主导才能够从全局着眼, 合理配置资源、团结全社会的力量应对, 但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以前, 并没有法律对政府的主体地位加以明确规定, 导致政府缺乏主体意识和危机意识, 不明确所负责任, 对突发事件的反应处理不够迅速。具体表现在: (1) 在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能方面, 中央政府缺乏统一协调的危机处理常设机构, 地方政府也没有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关的机构。另外, 由于传统的应对方式是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由相应的行政职能部门分别处理, 导致各级政府和部门之间的协作互动机制不健全, 责任不明确, 应对综合性危机的能力不强。 (2) 在应急管理体制方面, 我国传统的事后型应急管理体制侧重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 而轻视预警和重建工作, 应急管理体制存在很大的缺陷。 (3) 从公众参与的角度讲, 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机制不健全, 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配置与合理利用。只由政府独自承担应对突发事件各个环节的公共服务, 其能力有限, 效率必然不高。

二、《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提高政府行政能力提供新的机遇

行政能力, 指政府运用公共权力管理国家政务, 成功地履行其职责所必须具备的能量总和。行政能力包括政务管理能力、经济管理能力、社会管理能力、行政组织管理能力四个方面[2]。其中的危机处理能力是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之一。有效应对突发事件能促进行政能力的提高, 政府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科学合理的危机处理机制, 有完善的处理方案和充分的资源储备, 有利于政府及时反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科学决策, 调配资源并且组织各类应对主体有序而高效的处理, 以最低的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威胁及对社会的不利影响。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出台为政府提高危机处理能力及行政能力提供了新的机遇。该法的实施, 为汶川地震的整个救灾过程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全局统一指挥,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紧急行动,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及时奔赴抗震救灾第一线, 保证了救援工作有序开展。关于地震灾情和援救行动的信息及时发布而且高度透明, 保证了灾区社会秩序的总体稳定, 并提高了全社会对这次大地震的关注程度, 大批志愿者奔赴灾区参与救援, 大量救灾物资及时从祖国各地运抵灾区。

汶川地震的救援和灾后重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也是一个检验, 总结经验与不足对于法律的完善和各项体制机制的健全提供了契机, 提高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和政府的行政能力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

三、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 进一步提高行政能力的建议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制定及颁布实施为我国政府切实提高行政能力开辟了一条新的有效途径, 政府必须依据该法不断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主体地位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并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3]。这说明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主体地位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今后政府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必须克服缺位和错位的问题。同时政府应不断强化自身的主体意识, 积极加强行政能力建设, 一方面, 以汶川地震为鉴, 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必须高度重视突发事件的预防和监测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和完善预警机制, 最大限度的消除突发事件的隐患, 采取得力应对措施。另一方面, 建立科学合理的应急管理体制, 将原来分散的决策权、指挥权等相对集中到同级人民政府, 有助于政府面对突发事件时快速反应, 有效整合资源, 保障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资源流动通畅。同时, 政府要落实好对突发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把资源合理配置到相关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方面。在《突发事件应对法》营造的良好法律环境下, 充分发挥政府提供相关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潜能, 促进资本、技术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强有力地应对突发事件的挑战。

2. 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切实加强依法行政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 宏观上为我国政府作为应对突发事件的主体提供了采取应对措施的法律依据, 微观上为应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各个环节提供了法律依据。这部基本法律将应对突发事件纳入了法治化轨道, 规范了政府和非政府部门处理突发事件的运作程序。

这部法律严格限制政府权力的行使, 通过法律规范各级政府和公务员运用权力的行为。政府处理突发事件的主导作用表现在由政府集中行使处置权, 要对财力、物资和人力等资源进行调拨, 容易导致某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 因而必须对政府行使的处置权力作出必要的限制和规范。缺乏监督制约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 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依法行政的核心。该法对处理突发事件的各个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 能否将法律落到实处就需要加强行政法制监督, 切实做到权责相符, 用权受监督, 侵权要赔偿, 违法要追究。因此必须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在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各个环节是否有越位、缺位、错位的情况, 同时监督其他应对主体是否严格遵守本法的规定。通过行政法制监督, 将这部法律在社会生活的宏观和微观层面都有效予以实施, 维护和保障行政法治。

3. 实施人才资源的开发与培育各类非政府组织

通常政府行政能力的提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务员的能力的提高。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章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等的规定, 积极建立危机管理培训制度, 可以提高公务员处理突发事件的心理素质和业务能力, 同时, 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 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的危机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将这些法律规定贯彻落实而不是流于形式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成熟程度对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具有重要作用。在应对突发事件的各个环节中, 仅依靠政府一方提供公共服务, 其能力有限, 效率难以保证。政府应完善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体系并积极引导其发展, 提升非政府组织人员及公民个人应对危机的心理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 更好地发挥非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汶川地震的援救行动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积极支持, 红十字会等非政府组织和大批志愿者全力参与到抗震救灾中, 党和政府凝聚了全社会的力量抵御这次特大灾害。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 提升非政府组织人员和志愿者应对危机的心理素质和救助能力将有助于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 更好的提供应对突发事件的公共服务。

4. 保证政府处理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透明

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以诚实守信为荣。不仅公民个人要讲诚信, 党和政府也必须有诚信。一个诚信的政府, 信息必须公开透明, 政府必须尊重公民的知情权。《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相关的法律条文保障群众的知情权, 让群众及时了解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及政府采取的措施, 取得公众的支持与配合, 避免因不清楚态势发展而产生恐慌。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前提, 也是民主行政和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重要举措。突发事件是群众极为关心、社会矛盾极为突出的问题, 因此把突发事件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切入点, 保障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一方面, 通过全面推广电子政务实现政府处理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和业务流程的公开化, 规范政府的运作。将官员问责制的信息也公开化, 追究应对突发事件不力的官员的责任, 切实维护人民利益和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 完善媒体监督机制, 媒体监督能够及时发现社会问题、揭露真相、促进问题的解决。“作为社会权利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的最广泛、最有效手段的新闻监督, 同样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制度安排。”[4]

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媒体监督渠道畅通, 展示了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信心, 有利于取得社会各界的信任, 有效提升政府的公共权威, 凝聚全国人民的力量共同抵御突发事件的挑战。

参考文献

[1]解读《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背景http://www.chinamil.com.cn/site1/2007ztpdd/2007-11/08/content_1011027.htm.

[2]何精华.现代行政管理:原理与方法.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5.236, 238.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第八条.

[4]房宁, 贠杰.突发事件中的公共管理——“非典”之后的反思.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5.173.

[5]戚建刚《, 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我国行政应急管理体制之创新.中国行政管理, 2007, (12) .

[6]李岳德, 张禹.《突发事件应对法》立法的若干问题.行政法学研究, 2007, (4) .

[7]陈群祥.浅谈加强政府行政能力建设.中共南宁市委学校学报, 2005, (4) .

3.突发事件应对法心得体会 篇三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对我国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体现了新时期新阶段的一些鲜明特点。一为重视预防,争取防患于未然,从制度上预防突发事件、消除风险隐患;二为明确各级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职责、权利,同时又对其权利行使进行规范;三为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与保护统一;四为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这四点体现了这次《突发事件应对法》体现了建立健全有效的突发事件预防以及应急准备制度为基础的思想。

二、《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在预防和应对。

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第二、三章详细规定了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的各种行动如风险评估、监测网络、预警机制、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应急预案等,从源头做起,把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放在优先的位置,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提供了前提;第四章则表述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坚持效率优先以及最小代价原则,有效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协调指挥各种社会力量,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代价;而第五、六章分别对灾后重建以及责任分析做了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将预防及应急准备制度细化,客观、深入、符合实际。结合《突发事件应对法》,可对现有机制下的不完善之处进行调整,对目前制度中尚未涉及的方面尽快制定出合法可行的相关规定。这也对政府以及各行政单位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其在提倡管理中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流程、提高效率。

三、天灾地难不可免,但人祸可减甚至可除,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认真宣传这部法律,做到家喻户晓。这是一部涉及到全体社会成员的法,要贯彻好这部法律,首要的就是要让社会公众了解这部法律确立的原则和主要制度。宣传这部法律重在提高全社会的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

加大培训力度。根据政府工作人员、有关专业人员的不同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工作重在提高有关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完善制度和机制。根据这部法律规定对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清理,同时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规定,如预警的分级标准、城市规划如何落实突发事件应对的要求等。实施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还要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应对好突发事件提供组织保证。

加强协同演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加强协同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建立督促落实的机制。这部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重要法律,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在实践中不应被束之高阁。贯彻、落实这部法律也不应当仅仅成为各级法制机构和应急机构的责任。地方政府要建立起一套督促落实这部法律的工作机制,使突发事件应对法成为社会全体成员的行为准则,进而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4.突发事件应对法考试考核复习题 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将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

答: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各种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许多应急管理制度。改革开放特别是近些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据统计,我国目前已经制定涉及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35件、行政法规37件、部门规章55件,有关文件111件。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了有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建立。同时,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统一、协调、灵敏的应对体制尚未形成。二是,一些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够充分、有力。三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制度、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突发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预防,有的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未能及时得到控制。四是,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公众的自救与互救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有待提高。为了提高社会各方面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迫切需要在认真总结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宪法制定一部规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共同行为的法律。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迫切需要,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问: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体现了什么样的基本思路?

答:一是,重在预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从制度上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突发事件的演变一般都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从本质上看是可控的,只要措施得力、应对有方,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是完全可能的。因此,突发事件应对法把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作为立法的重要目的和出发点,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监测、预警等制度作了详细规定。

二是,既授予政府充分的应急权力,又对其权力行使进行规范。突发事件往往严重威胁、危害社会的整体利益。为了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赋予政府必要的处置权力,坚持效率优先,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以有效整合各种资源,协调指挥各种社会力量。因此,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可以采取的各种必要措施。同时,为了防止权力滥用,把应对突发事件的代价降到最低限度,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分级、分期的基础上,明确了权力行使的规则和程序。三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相统一。突发事件往往具有社会危害性,政府固然负有统一领导、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应对的主要职责,同时社会公众也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应对突发事件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不仅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还需要其履行特定义务。因此,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等方面服从指挥、提供协助、给予配合、必要时采取先行处置措施的法定义务做出了规定。同时,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了比例原则,并规定了征用补偿等制度。

四是,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实行统一的领导体制,整合各种力量,是提高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效率的根本举措。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问: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规定了哪些制度?

答:建立健全有效的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是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基础。对此,突发事件应对法从四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并严格予以执行;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危险源、危险区域;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器材;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三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四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

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问:对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规定了哪些制度?

答:突发事件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是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前提。对此,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预警机制不够健全,是导致突发事件发生后处置不及时、人员财产损失比较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个问题,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及时上报;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及时向社会发布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避免或者减轻损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

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问: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规定了哪些制度?

答: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组织各方面力量,依法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避免其发展为特别严重的事件,努力减轻和消除其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对此,突发事件应对法与现行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的法律、行政法规作了衔接,同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并参考借鉴国外一些应急法律的规定,规定了一些必要措施:

一是,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人员救助、事态控制、公共设施和公众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措施。三是,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隔离当事人、封锁有关场所和道路、控制有关区域和设施、加强对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等措施;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

四是,发生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

问:对事后恢复与重建规定了哪些制度?

答: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基本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妥善解决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此,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的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修复被损坏的公共设施;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国务院制定扶持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

策;受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善后工作计划;及时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问: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需要抓紧做好哪些工作?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了许多新的制度,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为了保证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全面、正确实施,需要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广泛宣传。要结合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对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背景、主要制度等进行宣传报道,既要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掌握这部法律,也要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这部法律,提高全社会应对危机的能力,强化全社会的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是,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同时,要抓紧研究制定有关配套制度,比如应急财产征收、征用补偿制度、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制度等。

5.突发事件应对法考试考核复习题 篇五

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查报告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切实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我们办事处认真按照上级有关精神,切实加强对全体干部职工居民的培训与教育,并充分借鉴其它单位的先进经验,对照文件中的相关要求进行了充分的自查,做到了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到位、宣传到位和贯彻到位。现按照应急办的通知要求,将办事处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及应急队伍建设

我办事处成立了以殷双峰书记为组长,各分管副职为副组长的应急领导机构,在应急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又相应建立了稳控、消防、地震、防汛、安全生产等领导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室,负责学习培训、组织自查、提请领导组复查和整改工作。在办事处和各社区、机关、企业我们建立了相应的应急队伍。并且以集中培训的方式,把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思想教育相结合,在能够熟练撑握和正确使用相关应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高应急队伍的思想认识,确保应对法在实际工作顺利应用。形成一个纵横交替、反应迅速适用的应急网络。

二、积极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和学习

我办事处结合本辖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并组织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安全监督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全面了解这部法律的基本内容,重点掌握与自身职能或业务相关的内容。通过深入的宣传和学习,有关人员熟悉和掌握了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的原则、程序、措施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并制定了应急预案。

三、做好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

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一)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能和业务范围,按照有关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标准,明确应对分工和责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制定和完善基本工作制度。

(二)加强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动态管理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我办事处实际,针对不同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制订和完善适用于我辖区的相应预案,先后出台了《南街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南街办事处关于稳控福利巷部分拆迁群众在国庆期间赴京上访的应急预案》、《南街办事处关于稳控辖区内部分群众国庆期间赴京上访的应急预案》等多个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预案。为提高应急实战能力,根据预案内容,进行了消防、地震、防汛、稳控应急等全面排查。

(三)加强对宗教自由实力和法轮功邪教人员的监控力度。加强衔接与协调,做好突发事件预防,防止其在敏感时期集体上访。同时,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登记调查,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员到我办事处辖区进行非法传教。

(四)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及危险源的排查力度。结合我办事处实际,开展了多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对重点企业、在建工程、学校等敏感地方进行了专项整治,对危化物品、食品药品、爆炸物品、餐饮、浴园、网吧等重点行业进行了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有安全隐患的下发整改通知书20份,要求限期整改。同时,做好回头看工作,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安监站,安监站也按时作好回查回访工作。

(五)加强应急管理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深入宣传有关应急预案,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推动应急知识进企业、进社区,增强企业有关管理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意识及能力,提高社会公众维护公共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四、存在的困难问题:

(一)应急资金匮乏;

(二)应急设备简陋;

(三)人民群众公共安全意识低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差;

(四)对突发自然灾害事件的监测预警能力差;

五、今后工作打算:

今后我办事处将一如既往地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做为重点工作来抓,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相关要求,抓好抓实我办事处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的能力,尽最大的努力确保我辖区人民群众的安全,努力构建和谐平安的南街。

南街办事处

6.突发事件应对法考试考核复习题 篇六

省 长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应对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危害,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相关政府部门、当地同级军事机关、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省)直驻当地有关单位等为成员单位。各级应急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应急管理委员会和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各级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管理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承担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平台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培训和宣传教育、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置和应急演练,以及监测与预警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并与相邻地区开展区域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力量共享,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社会动员机制,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客观公开事件进展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报道和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第十三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考核体系,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或者专业应急技术指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村(居)民委员会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省要求,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和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行政机关备案;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和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相关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对报送备案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其他重大、涉及面广的应急预案组织评估,提出完善建议。

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冶金、放射性物品和病源微生物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重大、涉及面广的应急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他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布。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不予公布的除外。

第十九条 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每3年至少修订一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结合城乡规模、人口状况、自然环境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隔离治疗和观察场所,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条件。

第二十一条 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隔离治疗和观察场所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

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隔离治疗和观察场所的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分析研判制度,对本地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的信息收集、风险识别、应急能力评估,并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以及情势变化,提出应对措施,作出相应部署。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危险源、危险区域信息库,督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将危险源、危险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及防范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各方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本辖区或者本单位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进行调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维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将社会风险评估作为实施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必经程序,全面评估社会效益和稳定风险。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评估,排查安全隐患,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应急队伍,主要包括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动物疫情、地震救援、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水上搜寻与救助、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抗旱、核与辐射、环境应急、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水、电、油、气、通信等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组织,建立各类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八条 各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应急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各类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由组建单位领导、管理和使用,同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指挥调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配备专业器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为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装备。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能的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人员的抢险救援和安全防护能力。

第三十条 各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类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单位应当为其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增强应急管理、专业技术等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提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应急管理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

其他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冶金、放射性物品和病源微生物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第三十四条 本省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省、市、县三级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系统,结合区域、部门特点,合理确定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数量和更新周期等方面的标准,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物资储备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用通信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完善各部门专用应急通信系统,建立技术先进、手段多样、公用与专用相结合的应急通信保障网络。

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做好各项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系统畅通,优先保障突发事件现场与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通信。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类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注重引进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开展应急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七条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培训)基地,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八条 鼓励保险公司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保险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参加互助保险,提高抗御风险能力。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危险岗位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应急平台体系技术要求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平台,各类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业应急平台。

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应当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承担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异地会商和事后评估等工作。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应急平台体系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系统,形成突发事件信息汇集、报送和分析研判快速反应机制。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通过互联网、监测网点、信息报告员等多种手段和渠道,掌握、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气象、环境、地震、地质灾害、卫生等监测装备和设施建设,完善监测技术和手段,提高监测水平。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联系方式。

获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对所接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同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四十三条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省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突发事件涉及或者可能涉及其他地区的,发生地人民政府还应当向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敏感性突发事件或者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四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四十五条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或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发布;三级预警信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发布。

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形成规范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播发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播发预警信息。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通过逐户通知、派发传单、张贴公告等方式,将预警信息告知本辖区内人员、本单位员工。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电信运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适时、权威发布。

第四十八条 进入预警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公民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业监测机构以及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单位,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

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较大突发事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部署予以处置。

第五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提升处置级别。如有事实表明一般、较大的突发事件可能演化为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本级难以控制和应对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处置。

第五十二条 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设立应急现场指挥部,必要时可以指定现场指挥长,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三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事态的性质、发展和危害程度进行调整。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为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保障协调机制。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经营单位以及公安、交通运输、海事等管理部门应当保证运输线路通畅,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应当优先运输和通行,必要时开辟专用通道。处置突发事件期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船舶免缴船舶过闸费和船舶港务费等费用。

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应急保障制度,确保相关公共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以依法实施应急征用。

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进行人员疏散、引导救援等工作,并维护社会秩序。

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在第一时间组织公民开展自救互救,并服从人民政府的决定,配合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十七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及时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第五十八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措施、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对谣言和不实传言应当迅速予以澄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发生、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九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六十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恢复受影响地区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第六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受灾人员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安置工作。过渡性安置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建设配备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受灾人员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第六十二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评估,并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组织制定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心理干预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三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恢复与重建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恢复重建和发展规划,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第六十四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地区和行业给予费用减免、贷款贴息、财政资助等政策扶持,提供物资和人力等支持。对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应当简化手续,依法及时办理。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六十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并做好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隔离治疗和观察场所,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隔离治疗和观察场所标志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排查,并采取防范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调查核实,或者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五)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的;

(六)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或者拖延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工作经费、物资的;

(八)突发事件发生后歪曲、掩盖事实逃避法律追究,或者包庇对突发事件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七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要求或者实际需要,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突发事件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参与有关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指令本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接收指令的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7.突发事件应对法考试考核复习题 篇七

2015河南遴选公务员考试案例分析题:突发事件应对

2015-05-05 15:41 河南人事考试网 http://ha.huatu.com/文章来源:河南华图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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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定材料】

M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的农民工管理与服务工作。近年来,随着M省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民工潮”已经席卷M省的各大中小城市,成为当下M省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围绕农民工问题,M省出台了一系列包括工资福利、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子女就学、技能提高等在内的政策措施,改善农民工在城市打工待遇的工作正在加速进行,而且力度在不断加大。近日,M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召开了一个主题为“进一步加强M省农民工工作”的研讨会。

【作答试题】

假设你是M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从事农民工工作的人员,并是这次研讨会的主持人。当轮到一名企业负责人发言时,他当着众人的面大声训斥你,说:“你作为农民工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作为,致使许多涉及农民工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你不配做公务员,应该引咎辞职,不要坐在这里大言不惭地主持研讨会了”。此时,现场的你应该如何处理?

要求:方法恰当合理,说明理由,不超过700字。

【参考答案】

当在公共场合遇到被人误解、指责和训斥时,首先要克制住情绪,沉着稳定,从容应对。面对这种情况,我的处理措施是:

(1)认真地听完这位企业负责人的训斥。因为这是研讨会,应允许他人充分发表意见,这位负责人作为与会代表是有发言权的,他所说的话代表了他的意见,我作为会议主持人,应该尊重每一位参会人员,应该尊重每一位发言人的意见。

(2)对训斥,我同样会认真做好记录的。然后,会继续心平气和、若无其事地主持会议直至把这次征求研讨会召开完。我不能因为个人情绪影响研讨会的正常进行。

(3)在研讨会结束语中,我会借着总结的机会不卑不亢、实事求是地向参会人员阐明以下内容:近年来,尽管我省在农民工工作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就像刚才这位企业负责同志讲的那样,但是我们正在积极解决。省委、省政府和厅领导都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采取了很多措施解决农民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比如,今天的研讨会,就是我们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本着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民工工作的角度而召开的。不可否认,我们在农民工工作上确实有努力不到之处,工作措施不到之处,对于这些我们应该总结、反思,在今后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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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克服。但是,大家应该看到有些问题只是个别现象,也是发展中的问题、阶段性的问题。随着我省一系列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政策实施,我相信我省农民工工作一定能开展得更好。作为我个人,我会认真接受大家的批评,自我检查,改正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加强学习,提高能力,更好地服务农民工,为做好我省农民工管理与服务工作而努力。我也希望大家对我的工作加强监督,多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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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突发事件应对法考试考核复习题 篇八

A、目标激励法

B、荣誉激励法

C、物质激励法

D、能力激励法

2、下列问题不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的是(A)

A、卫生防疫机构经费短缺

B、结核鼠疫等老传染病似乎复燃

C、非传染性慢性病危害持续上升

D、气候变化越来越异常

3、在激励中,要尽量采用表扬的方法、树立榜样的方法,只有在非采取惩罚不可的时候,才采用惩罚的手段,这体现了激励的(A)

A、奖惩原则

B、公平合理原则

C、利益一致原则

D、时效原则

4、公共卫生的外部性体现在(B)

A、公共卫生会造成外伤

B、伤寒具有传染性

C、公共卫生的的管理在户外

D、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各种疾病

5、下列法律法规在198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是(B)

A、《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B、《传染病防治法》

C、《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D、《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6、下列选项属于自然灾害类危机事件的是(A)

A、尘暴

B、核辐射

C、恐怖爆炸

D、食盐抢购

7、下列做法不会加大传染病传播范围的是(C)

A、病人或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

B、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C、主动接受治疗,实施隔离

D、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8、下列不属于危机善后处理的是(A)

A、建立社会信息反馈网络

B、灾区的恢复重建

C、受灾人员的救助

D、诊断“危机后遗症”

9、下列不是我国公共卫生建设存在的缺陷是(C)

A、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能力差

B、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性、严重性认识不足

C、疾病预防控制人员过少

D、农村卫生工作相当薄弱

10、下列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科技攻关组职能的是(B)

A、指定对流动人员进行检验防治方案

B、指导地方开展防治疫病科研工作

C、制定农村疫病防治院预案

D、负责中央派出的疫病防治工作督导组的组织与联络工作

11、开展三级预防是落实预防为主方针的根本措施,以下属于开展三级预防的措施是(C)

A、发病预防

B、治病预防

C、病残预防

D、病因预防

12、黑龙江省密山市群体癔病事件发生后,当地卫生领导部门如何反应(ABCD)?

A、动员医疗卫生力量积极抢救治疗;

B、领导.专家向家长和群众通报.解释疾病的发生情况.可能病因和生病学生的医救情况;

C、向上级领导及时报告;

D、请专家到现场救助。

13、一般来讲,突发事件主要包括(ABCD)

A、自然灾难

B、事故灾难

C、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D、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14、以下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特点的是(ABD)

A、强制性

B、公益性

C、紧急性

D、复杂性

15、食物中毒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的措施正确的是(ABCD)。

A、建议停止出售和摄入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

B、如有外来污染物,应同时查清污染物及其来源、数量、去向等,并建议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C、如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已同时供应其他单位,建议应追查是否导致食物中毒

D、建议其他有关危害的行政措施

16、在我国,根据危机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可分为(ABCD)

A、重大

B、特别重大

C、较大

D、一般

17、根据社会危害可能造成的威胁、实际危害已经发生、危害逐步减弱和恢复三个阶段,可将危机事件总体上划分为(ABCD)

A、爆发期

B、预警期

C、善后期

D、缓解期

18、可能用于制造生物恐怖的病原体包括(ABC)?

A、炭疽

B、天花

C、鼠疫

D、野兔病毒

19、食物中毒包括(ABC)。

A、细菌性食物中毒、有毒植物中毒

B、有毒动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

C、真菌毒素食物中毒

D、致病物质不明食物中毒

20、以下属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原则的是(BCD)

A、及时控制、及时发布

B、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C、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D、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21、从具体的危机管理角度出发,危机是因不可抗力或突然袭来的严重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冲突以及战争或其他极端行为引发的各类事件,他往往给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带来极大的威胁。()

A、√

22、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危机管理包含对危机事前、事中、事后所有事物的管理()

A、√

23、危机是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产生严重的威胁,并且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因素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对其作出决策的时间()

B、×

24、突发事件的检测预警机构,根据检测所获得的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发出预警报告()

A、√

25、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A、√

26、公共卫生是为社会大众的健康提供各种卫生服务的公共事业,它是无需由国家公共财政支付的卫生事业。()

B、×

27、处理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

A、√

28、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引起危机的严重程度可以分为一般、较重和重大三类()

B、×

2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主要由技术支撑体系(硬件)和非技术支撑体系(软件)构成。()

A、√

3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既要反应及时,又要措施果断,这是突发卫生事件的特点所决定的。()

9.公务员法》考试复习题及答案1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1、公务员法立法的目的 立法目的也称立法宗旨,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二是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勤政廉政。四是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五是提高工作效能。

2、制定公务员法的依据

公务员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公务员的界定标准

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依法履行公职;(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划入公务员范围。

4、公务员的范围

(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5、在机关工作而不属于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不属于公务员范围,另外,过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部分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仍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6、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

(1)公务员的义务、纪律和监督;(2)公务员的权利及保障;(3)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7、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8、公务员管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法治原则的内涵

(1)公开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公开,其基本含义是行政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主要要求包括两点:一是法规、政策公开;二是行政行为公开。(2)平等是指机会平等,就是在承认人的知识、能力等差异的基础上,保证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都享有按照个人能力和成就依法担任公务员的权利和机会。在进入公务员队伍以后,在考核、培训、奖惩、职务升降、工资福利和退休等方面,同样是机会均等,即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平等地享有权利,在同等条件下享受同等待遇。(3)竞争择优是指在公务员的录用、公开选拔和职务晋升等方面,引入竞争机制,在公开平等的基础上,在报考者之间,实行优胜劣汰、优胜劣降,好中选优,以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使公务员队伍保持生机和活力,从整体上不断提高公务员的素质。竞争的目的是为了择优。(4)法治是指对公务员的管理,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9、公务员法确立的公务员监督制度

一是明确了公务员的义务和纪律、规范公务员的行为。二是加强对公务员的考核,通过定期考核和平时考核,促进公务员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三是确立了惩戒制度。四是规定了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制度。五是对公务员回避制度作了规定。六是对公务员辞职、退休后的从业限制作了规定。

10、公务员任用原则 公务员的任用,要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要坚持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11、公务员分类管理原则的内涵

公务员分类管理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再根据职位类别设臵不同的职务序列。对于不同类别的公务员,管理办法有所不同。而是根据产生、任免方式及管理主体不同,将公务员分为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三是根据任用方式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12、公务员职务行为的认定,实践中一般遵循以下标准

(1)职权标准。即公务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属职务行为。(2)时空标准。即公务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3)身份标准。在通常情况下,凡以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4)目的标准。即公务员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

13、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行为的含义

其含义有四层:(1)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时,受法律保护,不受干扰和破坏;(2)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时,有关当事人有服从或者配合的义务;(3)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时,他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4)因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所发生的责任问题,原则上由所在机关承担责任。

14、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综合管理公务员事务方面的职能

公务员主管部门是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其管理公务员方面的职能主要包括:(1)研究制定公务员管理规范,组织公务员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2)对同级各级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和下级公务员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3)对某些管理事务实施组织协调;(4)对某些管理事务行使审核、审批权;(5)监督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违反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的现象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1、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标准

国籍是自然人被确定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是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唯一标准。

3、我国国籍取得方式

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我国国籍采取血统为主并辅之以出生地的混合方式取得。即:父母双方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加入中国国籍。

4、中国公民担任公务员的资格

只有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才有被选举权,才有当公务员的资格。所谓年满十八岁,是指公民从出生之日起到第十八个年份同月同日的实足年龄。

5、公务员的品行要求

品行是有关道德的行为,它是个人在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具有一贯的品性和行为方式的总和。公务员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只有具备良好的品行,才能够承担重大的责任,才能够实践民主与法治,维护国家秩序、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

6、公务员体检的项目和标准

公民一旦成为公务员,就将长期为国家工作。不同的公务员职位对于公务员的身体要求是不同的。公务员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7、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8、公务员义务的含义

公务员的义务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公务员义务的含义:一是公务员的义务以公务员的身份为前提。二是这种义务公务员必须履行。义务具有强制性,公务员不得放弃或者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公务员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具体内容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我国每个公民的义务,公务员对此负有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国家的安全主要包括:国家的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国家的政权不受威胁;国家的社会秩序不被破坏;国家的秘密不被泄漏。国家的荣誉是指国家的信誉不受破坏;国家的荣誉不受玷污;国家的名誉不受侮辱。国家利益的范围十分广泛,对外主要是指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对内主要是指相对于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

10、公务员对待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的态度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1、工作秘密

是指未列入国家秘密的范围,但扩大知悉范围会对机关的正常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秘密事项。

12、公务员享有的权利

公务员享有的权利。一是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是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是获得工资报酬,享

受福利、保险待遇。四是参加培训。五是对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是提出申诉和控告。七是申请辞职。八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13、公务员享有参加培训的权利

公务员享有参加培训的权利。(1)公务员参加培训是宪法的要求;(2)公务员参加培训是现代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对公务员提出的必然要求;(3)参加培训也是公务员自身发展的需要;(4)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是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14、公务员的申诉和控告权利

公务员的申诉权利是指公务员如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包括处分的决定和被降职、被辞退的决定等)不服时,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同时有权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其中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公务员的控告权利是指公务员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15、公务员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内容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在法定工作日以外加班的,应当予以补休;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公务员的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

16、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事情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1、行政执法类职位的本质特征

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具有纯粹的执行性和现场强制性的特点。

2、专业技术类职位的特点

(1)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2)专业技术类职位与其它职位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3)技术权威性。

3、综合管理类职位

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这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综合管理类职位具体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

4、公务员领导职务的层次

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的层次共10个,包括: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5、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层次

公务员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层次共8个,包括: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6、职位设臵和职位设臵所依据的要素

职位设臵是指对机关职能进行逐层分解的基础上,根据编制限额等要素确定具体职位的工作。机关设臵公务员职位所依据的四大要素是: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

7、公务员级别的内涵及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级别是反映职务、能力、业绩、资历的综合标志,兼容了职位与品位因素。公务员既有职务,又有级别。“级别”与“职务”不是彼此取代的关系,也不是彼此完全分离的关系,而是 “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关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具体对应关系,将在工资制度中体现。

8、公务员级别的功能

公务员级别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二是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

9、公务员级别确定与晋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这既是确定级别的依据,又是级别晋升的依据。

10、公务员衔级制度的确定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臵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衔级的主要功能是,在特定的工作场景下能够迅速辨识身份,理顺指挥关系,完成工作任务。衔级根据实绩管理需要依法设臵。人民警察、海关工作人员的衔级,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衔级制度将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第四章 录 用

1、公务员录用的定义

公务员录用是指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选拔公务员的活动。

2、录用制度适用人员范围

录用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1)担任综合管理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2)担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中相当于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层次的人员。

3、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为领导职务可采取的解决方式 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职位出现空缺时,可以采取内部晋升、调任等方式进行补充,也可以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解决。

4、县、乡机关中的“股长”、“副股长”进入机关程序

县、乡机关中的“股长”、“副股长”不属于公务员法中规定的领导职务,因而,县、乡机关如果从公务员队伍以外的人员中补充担任“股长”、“副股长”的人员,不能直接从机关外调任,而应当适用考试录用。

5、公开考试

公开考试,是指面向社会,以考试为测评手段,公开选拔人才。公开考试的内容主要包括:拟录用公务员的部门、职位及其数量;报考的资格条件;考试的方法、程序、科目和时间;考试的成绩、录用的结果等。

6、选人制度

考试和考察相结合的选人制度,体现了公务员的录用标准,即从德和才两个方面来全面衡量和评价人才,“德”和“才”二者得兼,不能偏废,也就是要德才兼备。

7、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的负责部门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即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人事部。

8、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层次

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大层次,分别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9、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与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区别

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与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一是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也是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二是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需要授权才可以成为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三是县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不能成为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

10、公务员招考年龄的规定

一般规定报告人员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有些职位,如某些行政执法类职位等,年龄上线会低一些;有些边远落后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经批准年龄上可以适当放宽。

11、报考公务员学历规定

报考公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但是,有些职位,如专业技术类职位,会要求本科甚至研究生以上学历,而偏远落后地区和某些少数民族地区的部分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放宽到高中、中专学历。

12、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范围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范围包括:(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13、录用公务员的限额

各机关的编制员额,是由国家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各机关工作职能和承担的工作任务等情况,通过法定程序确定的。任何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编制。录用公务员,必须在国家编制主管部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各级机关、各部门都不得超出规定的编制限额录用人员,否则,录用主管部门可以宣布录用无效,并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4、录用公务员的第一步程序

发布招考公告是录用的首要程序,是面向社会敞开大门,广聚人才的标志。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之外,其他职位录用公务员时,都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发布招考公告,不仅是录用的重要程序,而且是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重要举措,是面向社会敞开大门、广聚人才的标志。

15、录用考试的内容

录用考试主要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法。笔试是通过标准化试题和文字分析解答,测试报考者的文化和专业知识水平、运用文字的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思维能力等。面试采取考官小组与报考者直接交谈,或者臵考生于某种特定的模拟情景中进行观察等方式,对报考者的素质、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16、笔试的优缺点

笔试有很多优点:一是经济性。可以在同一时间,用同一试题,对众多的报考者在不同地点进行考试。二是客观性。招录机关、阅卷入与报考者不直接接触,避免人情等主要因素的干扰,具有较高的信度。评卷集中统一,有客观标准。三是包容性。考试内容涉及众多学科,题型多,题量大,知识点丰富。但是,笔试最大的

不足是无法全面掌握报考者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对报考者的政治态度、道德品质等难以测定。

17、面试一般采取的方式

面试的基本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结构化面试。即由5-7名考官组成面试考官小组。对报考者提出关于个人经历,求职动机、计划组织协调能力等一系列问题,采取连续发问并,适当追问的方式,测试报考者能力和素质。第二种是无领导小组讨论。就某个问题进行讨论或辩论,考官不发言可只做引导性发言,最后根据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团队精神等因素打分.每名面试考官对报考者都有独立评判和打分的权力,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避免人才选拔上随意性和失误。

18、制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时间

2005年1月19日

19、招录机关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的根据

考察工作结束后,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综合报考者的考试、考察和体检结果,经招录机关领导讨论同意,确定录用人员名单。

20、公示时间

一般为七天。

21、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采取简化程序的办法

对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的职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组织推荐、严格考察的方式确定拟任入选,然后采取有限竞争考试的方式来检验有关人员的业务能力;对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可以采取审查资格证书或者考察实际操作演练能力的办法,通过有限竞争或者非竞争性考试的方式确定人选。

22、特殊职位的范围

特殊职位包括:一是根据职位特点不宜公开招考的,如保密、机要等职位,这类职位公开招考有可能会造成泄密;二是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如小语种外语人才、公安技术侦察等职位,由于掌握这类专业知识的人数很少,采取一般的招考办法难以形成竞争。

23、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章 考 核

1、公务员考核

公务员考核的含义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管理的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2、公务员德的考核内容

公务员德的考核内容,包括公务员的政治品德、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及其个人品德。政治品德主要指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包括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等。职业道德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正确的职业观念和良好的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是否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严守国家工作秘密。社会公德主要看公务员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是否模范遵守社会行为准则,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个人品质主要看公务员能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否正直、真诚、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是否襟怀坦荡、光明磊落。

3、公务员能的考核内容

公务员能的考核内容,包括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业务知识是指公务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文化程度、专业知识水平。工作能力是指公务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主要包括: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4、公务员勤的考核内容

公务员勤的考核内容,指事业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精神。所谓事业心就是看公务员是否敬重和热爱本职工作,是否勤勤恳恳、尽职尽责、甘于奉献。工作态度主要看公务员工作是否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能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作风重点看公务员是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勤奋精神重点看公务员是否善于开动脑筋,刻苦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5、公务员绩的考核内容

公务员绩的考核内容,是指工作实绩。即公务员在完成任务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通过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而取得的成效等。它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对绩的考核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科学发展和正确政绩观,重点看公务员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办事效率如何,看公务员工作是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没有突出的贡献。

6、公务员廉的考核内容

公务员廉的考核内容,是指廉洁自律情况。主要看公务员是否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廉洁从政的有关政策规定;是否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有无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是否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有无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等。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还要考核其是否组织人事纪律,有无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搞用人上不正之风的行为等。

7、公务员考核方式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人对所属公务员的情况进行经常性考核并记录在案;二是由公务员个人建立工作记录,主管领导人定期检查核实。定期考核是考核制度的主要形式,是按一定的周期和固定的程序、方法进行。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就是要将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结合起来。

8、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考核的方法、程序和考核主体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考核的方式,即以一年为一个周期,一般在当年年底或翌年年初进行。主要程序有三项:⑴个人总结;⑵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⑶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主体是本机关负责人。

9、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的程序

对领导成员定期考核包括八项:一是考核准备。包括拟定考核方案。组建考核组,组织考核人员进行学习或培训,考核组与被考核单位商定考核工作实施计划等。二是述职。召开述职会议,领导成员作述职报告。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由考核组织根据考核对象的职务和职责范围确定。三是民主测评。包括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民意测验根据考核内容列出评价项目和评价等次,由参加民意测验的人员填写评价意见。对不同层次人员填写的民意测验票分别进行统计,民主评议有考核组主持,采取召开小型座谈会或书面评议的方式进行。四是个别谈话。范

围包括考核对象所在地区或部门的同级领导干部,下一级的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和机关党组织的有关人员;考核对象所分管的下级单位、部门、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和机关工作人员;其他熟悉和了解情况的。五是调查核实。考核组根据需要可采取查阅资料、采集核实有关数据、审计、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征求意见、理论学习情况测试等方法,调查核实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六是撰写考核材料。领导干部的考核材料包括:考核情况,包括优点和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不足、问题;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考核组对评定等次的建议。七是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按照管理权限,由党委干部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党委决定。八是反馈。考核结果要正式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提起申诉。

10、公务员考核的等次划分和考核结果告知

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11、公务员定期考核优秀等次标准

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表现出色,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12、公务员定期考核称职等次标准

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达到任职的要求,很好或者比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

13、公务员定期考核基本称职等次标准

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勉强达到任职的要求,勉强完成工作任务。

14、公务员定期考核不称职等次标准

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较差,达不到现任职务的要求,或在某一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15、定期考核的结果使用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职 务 任 免

1、任命公务员职务的主要形式

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有三种,即选任、委任和聘任。选任、委任是公务员职务的主要任用方式,绝大多数公务员是通过这两种方式予以任用的。

2、选任制

选任制,即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选任制公务员,是指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规定选举担任公务员职务的公务员。

3、选任制包括的公务员职务范围

选任制包括的公务员职务范围:(l)中国共产党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一是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二是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三是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和副书记。

(2)人大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三是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3)行政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即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⑷审判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⑸检察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⑹政协机关。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一是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二是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县级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⑺民主党派机关。按照各民主党派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委)、副主席(副主委)、秘书长。

4、委任制

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

5、既有任职年限,又有任职届数限制的公务员范围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6、只有任期年限限制的公务员范围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以及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每届任期五年,但能否连任、可连任几届,未作规定。

7、没有任期年限、届数限制的公务员

党政机关部门除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领导职务。

8、选任制公务员即任当选职务的条件

公务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9、选任制公务员职务的产生途径

一是通过选举方式任职。二是有些选举产生的职务,在一定条件下也可决定任命。

10、选任制公务员免职的途径

一是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所任职务自然免除。二是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所任职务免除。

11、委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行为的要素

委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行为的完成,要具备主体、条件、程序三要素。主体即具有任免权限的机关,条件即公务员具有职务任免的情形,程序即职务任免必须遵循的操作规程。

12、委任制公务员职务任职的程序

任免程序即任免实施的操作规程。包括⑴提出拟任职人选。⑵考察。⑶决定任命。⑷下发任职通知。

13、委任制公务员职务免职的程序

委任制公务员职务免职的程序:⑴所在单位提出拟免职的建议。⑵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⑶任免机关审批。⑷任免机关下发免职通知。

14、公务员任职范围

根据公务员职务管理的需要,任职情形可以分为两种类型。(l)新进入公务

员队伍的,需要进行任职。(2)公务员职位发生变化,任免机关应及时予以任职,以确认新的职务关系。

15、“三定”

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

16、对突破编制的单位,人事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的措施

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超机构数设臵机构、超编制配备人员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机构编制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同时通知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7、在机关外兼职,领取兼职报酬的规定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18、在机关内兼职的原则

总的原则应该是,由于工作需要兼职的应该允许,这类兼职往往不是因人安排的,而是根据其所担任主要职务的职责考虑的;如果兼职是从提高待遇的角度考虑的,则是不正确的,违背了职位分类精神。

19、在机关外兼职的原则

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要坚持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机关外兼职,但必须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规定可以兼职,是工作上的需要;规定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是对这种兼职进行严格规范和管理,避免过多过滥;规定公务员兼职不得兼薪,则是出于廉政方面的考虑。

第七章 职务升降

1、公务员职务升降立法思想的主要特点

公务员职务升降立法思想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衔接。二是注意吸收近年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的改革成果。

2、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条件

公务员晋升条件:(1)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成绩。(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3、公务员职务晋升的资格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资格侧重对公务员资历提出要求,主要包括工龄、经历、任职年限、文化程度、接受培训、健康状况等规定。主要应具备下列资格:⑴提

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⑵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⑶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⑷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⑸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5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⑹身体健康。⑺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4、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的资格

晋升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要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副调研员、调研员职务,要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副巡视员、巡视员职务,要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还需要在近两年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考核中被定为称职以上,并符合任职回避规定,符合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根据具体职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5、公务员逐级晋升

公务员逐级晋升是指按照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序列顺序由下至上提任职务。

6、公务员破格晋升

公务员破格晋升是指对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在晋升时适当放宽资格方面的要求,如放宽工龄、基层工作经历、文化程度、任职年限等方面的资格要求。破格晋升要按一定的程序报批。

7、公务员越级晋升

公务员越级晋升是指对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序列顺序跨越一个职务层次晋升职务。越级晋升应当报经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8、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一是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是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是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四是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9、领导班子换届或个别提拔任职的步骤

领导班子换届或个别提拔任职的步骤包括:一是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二是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三是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四是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以民主推荐结果为重要依据这一,确定考察对象。

10、组织考察的程序和步骤

组织考察的程序和步骤:一是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是和所在单位党委的主要领导沟通,征求意见。三是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是采取多种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五是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六是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初步方案。

11、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

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从职务层次上看,适用于司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

12、竞争上岗的程序

竞争上岗有六个主要程序:一是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二是报名与资格审查。三是笔试、面试。四是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五是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是办理任职手续。

13、公开选拔的适用范围

公开选拔适用于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也可以公开选拔。从职务层次看,公开选拔适用于厅局级正职以下职务。

14、公开选拔的程序

公开选拔的程序。一是发布公告。二是报名与资格审查。三是统一考试。四是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是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是办理任职手续。

15、初任法官、检察官公开选拔的意义

初任法官、检察官公开选拔的意义在于:一是扩大了法官、检察官的选人渠道,引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机制。二是公开选拔的对象,必须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有利于保证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水平。三是维护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6、公务员任前公示制度的意义

作为对干部考察的延伸和补充,公务员任前公示制可以使党组织在更大范围内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更全面、更准确地了解干部,减少用人失误,同时,也有利于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17、任前公示制度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任前公示制度的对象是提拔担任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委任制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外,都应列为公示对象。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列为公示对象。公示范围要求党政领导班子及党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应向社会公示,部门内设机构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原则上在其所在的工作部门或系统内进行公示,也可根据岗位特点在更大范围内公示,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在原工作所在地或单位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

18、任前公示制度的方式、时间和程序

任前公示制度的方式要求:需向社会公示的,一般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在部门或系统内公示的,可采取发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以七至十五天为宜。公示程序一般分4个步骤:一是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以一定方式予以公示。二是以组织人事部门为主受理群众意见。三是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四是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任用,并予以公布。

19、任职试用期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期限

任职试用期制度主要适用于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此外,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也可以实行任职试用期制

度。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

20、任职试用期间的管理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1、任职试用期满的考核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22、公务员降职的性质

降职是一种公务员任用方式和任用行为,也是一种人才资源调配手段。它不是一种行政处分,也不是一种惩戒手段。受处分的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被降职的以上均不受影响,一旦其在新的职位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后,根据工作需要仍然可以晋升职务。

23、公务员降职的程序

公务员降职的程序包括:⑴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定期考核结果的基础上提出降职安排意见;⑵征求本人意见,如果是所在单位提出的,所在单位在正式上报前,应征求本人意见;⑶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审批前,组织(人事)部门应派人到呈报单位进行复查了解,提出审核意见,然后按管理权限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24、公务员降职后的申请复议和申诉

任免机关做出降职决定后,本人不服,有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公务员降职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奖 励

1、人事部规定奖励制度的时间

1995年。

2、发布《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时间

1995年。

3、《公务员法》奖励的主体和对象

奖励的主体为党和国家各类机关,奖励的对象不仅包括公务员个人,还包括公务员集体。

4、奖励原则

一是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二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5、《公务员法》新增加的一项奖励情形

《公务员法》新增加的一项奖励是“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情形。

6、公务员集体奖励适用的对象

按照编制序列设臵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7、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具体情形

⑴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⑵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⑶三是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⑷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⑸爱

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产有突出成绩的;⑹防止或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⑺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⑻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⑼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⑽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8、奖励分类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9、对奖励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进行表彰的方式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10、奖励的审批权限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11、嘉奖、记三等功的批准部门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12、记二等功的批准部门。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13、记一等功的批准部门

记一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14、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的批准部门

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批准。

15、撤消奖励的前提条件。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是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是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三是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惩 戒

1、公务员纪律与惩戒

纪律是惩戒的标准,对公务员的惩戒必须依照纪律标准进行,只有公务员出现了违反纪律的行为才能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惩戒。即公务员违反纪律是对其惩戒的前提。

2、公务员惩戒制度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公务员应当受到惩戒的十六项基本违纪行为。公务员的基本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遵守社会公德的纪律。(2)确定了处分的种类及影响期。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3)确定了处分的法律后果。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4)明确了上下级之间的工作职责关系,既确立了机关首长负责制原则,又明确了下级公务员的免责情形。

3、《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规定的主要特点

(1)在进一步强化政治纪律基础上,强化了对公务员日常工作纪律的管理。(2)用词更加准确和规范,对公务员违纪行为的定义更加准确,更加规范。(3)关于违纪行为的规定进一步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4、公务员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5、公务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3)压制批评,打击报复。(4)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5)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7)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8)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6、公务员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公务员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二是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7、公务员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公务员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二是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三是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经,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8、《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违法违纪行为的特别规定

法官、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是贪污受贿。三是徇私枉法。四是刑讯逼供。五是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是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检察)工作秘密。七是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是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是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是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是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是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是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9、公务员对上级决定或命令如何执行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0、给予公务员处分的条件

(1)公务员有违法或者违反纪律的行为。(2)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没有免予处分的情形。

11、免予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条件

(1)公务员具有违纪的行为。(2)违纪行为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后果危害不大。(3)违纪者本人经过批评教育后已认识了错误并能够及时改正。

12、公务员处分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3、公务员处分的原则

公务员处分有六项原则。一是事实清楚。二是证据确凿。三是定性准确。四是处理恰当。五是程序合法。六是手续完备。

14、公务员处分的程序

一是初查。二是立案。三是调查取证。四是如实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并听取其陈述、申辩。五是做出处分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六是通知。

15、公务员处分的法律后果

公务员处分的法律后果是指受处分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在晋升工资档次、级

别、职务上所受到的影响。受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可以晋升工资档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而且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职务层次重新确定职务,并按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

16、公务员处分期间的规定

警告的处分期间为六个月;记过为十二个月;记大过为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为二十四个月。

17、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的法律后果

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任何机关不得重新录用其为公务员。

18、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的解除

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的解除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处分期满。二是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即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能够改正错误。三是没有在处分期间发生违纪行为。

19、解除处分后的影响

解除处分后,受处分的公务员的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档次不再受到此次处分的影响,其权利、义务与未受处分公务员没有任何不同。对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处分期满后,不能误认为要恢复其在受处分前的级别或职务,而是指今后的晋级、晋职应当在受处分后新确定的级别和职务的基础上正常进行。

第十章、培 训

1、公务员培训的定义

公务员培训是指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分级分类开展的各种教育和训练活动。

2、依法参加公务员培训活动的意义

依法参加公务员培训活动的意义:一是机关中的每个职位都是根据机关的职能及工作需要而设臵的,每个职位都含有一定的职权和职责。只有按照工作职责的要求,对公务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才能保证他们出色地完成所在职位的工作;二是公务员作为国家、社会等各项公共事物的管理者,其所处地位的重要性要求他们具有较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提高公务员素质的要求,也是公务员培训的根据。

3、公务员培训的特点

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继续教育,属于”第二教育过程“,是常规教育的发展和延续;从内容上看,它是针对工作职责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而开展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突出强调实用性;从形式上看,它灵活多样、时间可长可短;从方法上看,既有理论讲授,又有研究讨论、实际操作、实地考察和案例分析等;从目的来看,它主要是为了提高公务员的能力。

4、建立和实行公务员培训制度的意义

建立和实行公务员培训制度的意义在于:一是保障公务员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落实。二是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能力和素质,开发公务员的潜能,促进人才的成长。三是有利于提高机关工作的效益,保证机关职能的实现。

5、公务员培训的根据

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6、分级培训的内涵

分级培训指对担任不同层次职务的公务员实施各有侧重的培训。

7、分类培训的内涵

分类培训指对不同职位类别的公务员实施不同的培训。不同职位类别的公务员的工作性质、特点不同,培训也应该不同。

8、公务员培训机构的定义

公务员培训机构是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实施培训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做出具体培训行为的各种培训教育组织。

9、公务员培训机构的范围

公务员培训机构的范围包括:⑴国家建立的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指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中心、管理干部院校、培训基地等。⑵高校和科研院所;⑶各类社会培训机构。

10、公务员初任培训

对象是机关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入机关,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他相当职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11、公务员任职培训

公务员任职培训是指机关对准备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晋升职位的要求所实施的相应的培训。

12、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

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指机关为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而提供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13、公务员在职培训

公务员在职培训指机关有计划地对在职的公务员所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主要目的常规性全员培训。

14、公务员后备领导人员培训

要根据后备领导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工作.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求其具备较高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培训方法上提倡采用自学、研讨、进修等符合领导人员特点的方法。

15、初任培训的时间

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十天。

16、不参加初任培训的后果

初任培训合格者才能正式任职,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不能任职。

17、任职培训的时间

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天。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

18、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方式

培训内容、时间、方式应视专项工作需要确定。

19、在职培训的意义

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帮助全体在职公务员及时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20、公务员培训实行登记管理的意义

登记管理有利于对公务员实施有计划、有目的的培训;有利于将培训与使用更好地结合起来;有利于解决多头重复培训造成的培训资源浪费问题;有利于提高培训工作的实效。

21、登记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的作用

将培训结果与考核、任职、晋升联系起来,建立训用结合制度,健全培训激励和约束机制,是我国干部教育的优良传统的行之有交的经验,也是使公务员培训取得实效的关键性措施。

22、提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培训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1、公务员交流及建立交流制度的意义

公务员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形式,在机关内部调整公务员的工作职位,或者将非公务员身份的公职人员调入机关担任一定层次公务员职务的管理活动。交流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建立公务员交流制度,标志着公务员管理系统的灵活和开放,体现出公务员管理体制的生机和活力。

2、公务员回避及建立回避制度的意义

公务员的回避是指通过对公务员担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的执行公务的法律制度。公务员回避制度也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回避制度,对促进机关的廉政建设,帮助公务员摆脱各种亲属关系的羁绊,公正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3、公务员交流的范围

公务员交流的范围,包括内部交流和外部交流两种。内部交流,是指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既可以在本部门、本单位内不同职位之间交流,也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交流。外部交流,是指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4、公务员交流的形式

公务员交流的形式分为调任、转任、挂职锻炼三种。

5、公务员调任和调任人选的条件

公务员调任就是公务员与公务员队伍以外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交流。调任人选首先要符合《公务员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担任公务员的七项基本条件。其次调任人选要符合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第三,调任人选还必须符合《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不能是因罪犯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有法律规定不得成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6、公务员调任的程序

调任机关要按照调任的范围和条件,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必要时还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7、公务员转任的一般要求

转任人员必须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8、领导成员转任的特别规定

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9、公务员挂职锻炼

挂职锻炼是机关对所属公务员实行的一种有计划的管理活动。这种活动带有

一定的指向性和计划性,时间一般是一至两年。

10、公务员交流纪律的规定

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11、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情形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中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12、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范围

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范围。一是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二是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三是不得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中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13、公务员任职回避的例外情况

公务员任职回避的例外情况是指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要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14、公务员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为了公正履行职务,不得在亲属比较集中的原籍、出生地、成长地任职。

15、公务员公务回避

公务员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遇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等法定情形时,为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的回避。

16、公务员回避的提起

公务员回避的提起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二是利害关系人发现公务员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可以提出要要求公务员回避的申请。

17、公务员回避的决定

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的,需机关审查后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机关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做出回避决定。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1、我国进行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的时间

1993年。

2、公务员基本工资的组成

公务员基本工资的组成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3、《公务员法》进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

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

4、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

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⑴按劳分配原则。⑵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⑶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合理的工资差距。

5、公务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我国1993年确立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初步建立了正常增长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正常晋升工资。二是定期调整工资标准。

6、公务员工资结构

公务员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7、公务员工资足额发放措施

2000年起,国家开始实行公务员工资财政统一发放制度,由财政部门将公务员工资直接划拨到公务员个人的工资账户,对防止拖欠公务员工资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工资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这一办法将不断改进和完善。

8、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的意义

实行工资调查制度是国际通行做法,在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有利于较好地体现公务员的劳动和贡献,形成良好的人才竞争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9、确定和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考虑的因素

主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企业相当人员王资水平等因素。

10、公务员福利待遇的主要方面

公务员福利待遇包括休假、福利费、抚恤和优待、住房、冬季取暖补贴等方面。

11、公务员加班

公务员加班指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工作,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这是公务员加班与劳动法规定的企业职工加班的区别所在。加班应给予相应的补休。

12、公务员因公伤残待遇

公务员因公伤残待遇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享受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13、公务员因公牺牲、死亡或病故的抚恤和优待

公务员因公牺牲、死亡或病故的抚恤和优待是指国家在公务员死亡后,为其办理丧葬以及对其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待遇,主要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

14、公务员丧葬补助费标准

公务员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协直辖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由单位一次性发给其亲属。

15、公务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及标准

公务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及标准由单位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亲属发给定期或临时补助,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掌握。

16、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的权限

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的权限必须根据法律和国家规定。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1、公务员辞职的概念

公务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并经过任免机关批准,依法解除其与机关的职务关系,或者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

2、公务员辞退的概念

辞退公务员指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作出的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政行为。辞退的直接结果是解除了公务员与机关的工作关系。

3、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意义

公务员辞职辞退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它与公务员的录用、退休等一起,构成公务员队伍的更新机制,在加强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精干和活力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是有利于畅通公务员队伍的“出口”,形成优胜劣汰和新陈代谢的良性机制;二是有利于规范机关的人事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三是有利于加强监督,推进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能上能下。

4、辞去公务员的程序

公务员辞去公职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一是公务员应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二是任免机关负责审批;三是在规定期限内审批完毕。

5、公务员辞去公职的限制性条件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6、因公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主要是担任选任制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7、自愿辞职

自愿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8、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是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责任领导职务。

9、责令辞职

责令辞职,是指任免机关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10、辞退公务员的条件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1)在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11、具有特殊情况的公务员不得辞退的规定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12、辞退公务员的程序

辞退公务员的程序是:(1)由拟被辞退公务员所在机关提出建议;(2)所在机关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3)任免机关批准辞退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13、公务员辞退后的待遇

公务员被辞退后的待遇有两种情况:一是领取辞退费,二是享受失业保险。

第十四章 退 休

1、公务员应当退休的条件

为了增强退休的法律效力和普遍约束力,根据规定,公务员符合退休条件:一方面,公务员本人必须履行法定退休义务,在办理有关手续后,离开工作岗位,依法退休;另一方面,公务员管理部门要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办理退休手续,并负责做好公务员退休后的安臵和管理服务。

2、退休是公务员的一种义务

退休既是公务员的权利又是义务。在公务员年老力衰不宜继续服务,或因疾病、伤残丧失了工作能力时,从党和国家的事业、前途出发,主动退下来,是每一个公务员应尽的义务。建立退休制度,特别是采取法律形式规范退休制度,既有利于增强退休义务的法律约束力,要求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及时履行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离开工作岗位;同时也赋予公务员管理部门法定职权,要求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办理退休手续,并负责做好公务员退休后的安臵和管理服务工作。

3、公务员必须退休的条件

⑴年龄条件,年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⑵身体条件,由于健康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丧失工作能力。

4、在必须退休方式中,《公务员法》对工作年限的规定 工作年限必须满10年。

5、可自愿提出提前退休申请的工作年限

可自愿提出提前退休申请的工作年限:(l)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6、可自愿提出提前退休的条件

公务员可自愿提出提前退休的条件是:(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退休。

7、公务员申请提前退休的主要条件

公务员申请提前退休,必须符合规定条件,主要有工作年限和年龄两个方面的条件。

8、退休条件必须遵循的规定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9、公务员个人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离开工作岗位的条件

公务员个人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10、公务员退休的实行方式

公务员退休的实行方式包括应当退休和可以提前退休两种情形。

11、公务员退休后享受的政治待遇

公务员退休后,其基本政治待遇保持不变。落实公务员退休后的政治待遇,要求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组织退休公务员学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的活动通报有关情况,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大事,勉励他们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扬光荣传统,永褒革命青春。

12、公务员退休后其他方面的生活待遇

公务员退休后,除了按规定享受政治待遇和养老保险金待遇外,还可以享受

为保障晚年生活所必需的其他物质待遇。按照我国现行规定,公务员退休后的其他物质待遇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在职时所享受,退休后可继续保留的如地区津贴、公费医疗、住房标准和房租、取暖、物价补贴等。二是按照现行规定,对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长期在青海、西藏及”三线“等艰苦地区工作的人员,在退休时其退休费标准可以在一般标准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提高5%-15%,但最高不得超过在职时的基本工资标准。

13、公务员退休后,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规定

公务员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受到处罚。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1、申诉的概念

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申诉的主体是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务员;申诉的客体是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申诉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通过复核或者申诉程序推翻原人事处理决定,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2、控告的概念

控告是指公务员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机关或其他专门机关提出指控。指控的主体是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公务员,控告的对象是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控告的目的是惩办违法违纪的机关及其领导人。

3、申诉与控告的比较

申诉与控告的相同之处:(1)主体相同:都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务员。(2)目的有相同之处:维护合法权益是控告的目的之一。(3)性质相同:都是公务员维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手段。申诉与控告的不同之处:(1)目的不尽相同:控告除了有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的目的外,还有要求上级机关或其他专门机关依法惩办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目的。(2)客体不同:申诉的客体是人事处理机关的决定,控告的客体是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3)范围不同:申诉的范围法律有明文规定,而对机关及其领导人的控告内容没有限制,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任何违纪行为,只要公务员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务员都可以进行控告。(4)程序不同:申诉有规定的复核、申诉、再申诉程序,有层级限制,公务员只能按照层级逐级申诉,而控诉不受层级限制。

4、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意义

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申诉与控告制度对于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权力,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惩治腐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1)申诉与控告制度为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必要的救济手段,有利于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2)申诉与控告制度为保障机关内部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提供工作机制,有利于完善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和民主机制。(3)申诉与控告制度为防止腐败提供了制度措施,有助于形成廉洁、高效的机关氛围。

5、公务员申诉范围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1)处分;(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为不称职;(5)免职;(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7)未按规定确定或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它情形。

6、公务员申诉的一般程序

公务员申诉的一般程序包括:(1)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2)申请复核(原处理机关);(3)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不服;(4)申诉(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

7、公务员径直申诉程序

这一程序主要是考虑到为公务员申诉权的行使提供一个便捷途径,也就是给公务员一个选择空间。如果公务员认为向原处理机关复核不能解决问题,或由于某种原因不愿向原处理机关复核时,可以不提出复核,直接提出申诉。公务员径直申诉程序包括:(1)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2)申诉(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

8、公务员二级申诉程序

对于省级以下机关做出的申诉决定,公务员如果还不服,可以向做出申诉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进行再申诉。

9、公务员处分申诉的特别程序

本程序仅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就处分不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对所在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处分决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10、复核、申诉期限

复核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申诉处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三十日

11、复核、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的效力

为了保证机关正常、有效行使职权,执行公务,维护机关决定的权威性,避免因为停止执行而使公务员逃脱处理或者当事人仍然在位行使权力,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继续造成损害。《公务员法》沿用了《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复核、申诉不中止执行”的原则。

12、公务员控告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构提出控告。

13、公务员申诉、控告的禁止性规定

公务员在提出申诉或者控告时,必须忠于事实,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能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必将遭到公务员纪律制度的惩戒和法律制

裁。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1、对专业性较强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的批准部门

实行聘任制的方案,需要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包括公务员法规定的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2、实行聘任制涉及到国家秘密的职位

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不实行聘任制。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l)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人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涉密职位主要是指设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职位。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因此,这类职位不适合聘用人员担任。

3、聘任制适用职位

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两类职位可以实行聘任制:(1)专业性较强职位。(2)辅助性职位。

4、机关聘任公务员的界定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用合同,确定机关与聘任公务员双方的权力、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5、实行聘任制的前提条件

实行聘任制的前提条件一是根据工作需要。这里的工作需要,一般包括机关的业务工作和管理工作两个方面。二是编制限额。三是工资经费限额。

6、机关聘任公务员的原则

机关聘任公务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7、聘任合同期限

聘任合同的期限,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也是聘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期间。

8、聘任制公务员享受的待遇

主要包括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工资是指公务员以其知识和技能为机关提供服务后,机关按照事先约定的标准,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福利是指机关为解决公务员生活方面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对公务员在经济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照顾。保险,主要是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因生育、年老、疾病、伤残和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聘任制公务员应当享受相应的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9、机关对聘任公务员管理的依据

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依据是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

10、管理聘任制公务员的方式

聘任制公务员主要依据聘任合同进行管理。聘任合同的内容包括聘任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以及聘任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等。聘任合同可以对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内容进行约定。

11、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意义

在机关引入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一方面可以促进机关人事工作的依法管理;另一方面,争议双方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利于充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12、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的原则

人事争议仲裁要坚持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就是在对人事争议进行仲裁时,承担仲裁职责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争议案件进行审查和处理。(2)公正原则。公正,即公道公平。公正是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要求,是使人事争议合理解决的前提。(3)及时处理原则。人事争议发生后,直接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甚至影响社会安定。因此,必须及时处理.坚持及时处理原则,一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申请仲裁的案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受理、抓紧审查和作出裁决,J按时结案;二是人事争议仲裁的结果,当事人不履行的,要及时进行解决,以保证案件的顺利处理和处理结果的最终落实。

13、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根据。

《公务员法》要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目前,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为依托设立的处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层级设立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也相应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14、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范围。

《公务员法》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1、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情形

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情形包括:(1)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2)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3)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4)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5)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6)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7)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违反《公务员法》违法行为主体

违法行为的主体既包括公务员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各个用人单位(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其他主管部门。

3、违反《公务员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务员法规定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处分。

4、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的从业限制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5、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从业限制规定的立法目的

公务员在职期间掌握一定的公权力,对业务相关的单位具有一定的影响。这种权力的惯性和影响力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渗透性,即便在公务员本人离开机关后的一段时间内仍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作用。为了加强公务员机关的廉政建设,防止公务员以权谋私,法律不仅要对公务员在职期间的行为加以严格约束,而且还必须对公公务员离职后一定时期内的行为做出一定的限制。

6、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违反《公务员法》规定行为的制裁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违反公务员法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没收上述违法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从业限制的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本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其离职后的从业活动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对于公务员因其他情形,如被辞退、开除而离职的,未做规定。

8、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从业限制的适用时间

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从业活动受到限制。

9、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从业限制的适用行为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0、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而对公务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11、“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的范围

“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即违法的人事处理,一是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主体资格不合法。二是机关超越权限。三是人事处理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四是人事处理的依据有问题。五是人事处理的程序不合法。

12、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而对公务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从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划分。一是行为责任。包括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决定、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二是精神责任。包括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等。三是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罚款等四是人身责任。例如行政拘留。

13、公务员主管部门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十八章 附 则

1、领导成员

领导成员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和纪委机关(含乡镇党委、纪委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政府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中央和地方各

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包括派出机构)的领导班子组成人员。

2、经批准方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范围

公务员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3、《公务员法》自何时起实施

《公务员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条例、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条例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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