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行业发展分析报告全文(精选12篇)
1.自媒体行业发展分析报告全文 篇一
“互联网+”进一步打破了传媒产业的边界,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促进传媒产业和其他产业的融合。互联网推动下的传媒产业,创意和技术融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结合,既能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又能和人们的物质消费生活需求结合,将传媒产品的文化和创意附加值衍生到消费产品和服务中,并且借助媒体传播带来的品牌影响力,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未来,政府将在传媒产业、网络视听新媒体产业领域不断推出和完善引导性、扶持性、规范性政策,更好地促进传媒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自媒体是指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传播者,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
从21世纪初的博客到20xx年新浪微博的上线,自媒体完成了原始的积累,20xx年微信的面世将自媒体主战场转移到手机等移动终端上。20xx年微信公众账号的面世将自媒体行业推向一个高潮。20xx年以来,自媒体行业迎来爆发式增长,微信公众号、微博、百度百家、今日头条、虎嗅网等多个自媒体平台快速发展。当下,各大视频网站相继推出自媒体视频节目,视频自媒体将成为下一个行业热点。20xx年8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对微信自媒体为主的即时通讯公众信息服务的运营划出“七条底线”。“微信十条”显然意在净化微信自媒体生态。对行业的监管及规范有一定的正面效果。
现如今,自媒体开始进入资本时代,大额的投融资案例频出,这也说明自媒体将进入行业整合的过程,目前数以千万的自媒体中,缺乏核心竞争力,用户粘性低,无法提供持续的优质内容的自媒体将消失,而那些掌握了粉丝资源的自媒体将开始往资本化、公司化方向发展。
自媒体行业报告根据自媒体行业的发展轨迹及多年的实践经验,对中国自媒体行业的内外部环境、行业发展现状、产业链发展状况、市场供需、竞争格局、标杆企业、发展趋势、机会风险、发展策略与投资建议等进行了分析,并重点分析了我国自媒体行业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对自媒体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及前景作出审慎分析与预测。是自媒体企业、学术科研单位、投资企业准确了解行业最新发展动态,把握市场机会,正确制定企业发展战略的必备参考工具,极具参考价值!
2.自媒体行业发展分析报告全文 篇二
最早的互联网新闻是当博客产生的时候, 一些记者将自己的新闻稿试着放在网上让更多的人看到, 却收到了比预期更好的效果。人们像拼图一样将看到的听到的从不同地方收集来的新闻片段拼凑成一个整体, 新闻从未如此丰满, 这就是Web1.0时代, 在这里, 几乎每个人都可以发表自己看到的新闻, 让全世界都看到都能参与讨论。互联网改善了人们的阅读习惯, 各大媒体也纷纷跟进, 人们不再像过去那样手中拿着一份报纸, 一个收音机, 或者飞奔回家看电视, 只需一个越来越小却越来越细致的媒体终端, 他能得到他所需要的一切新闻。
随着科技的进步, 互联网技术更加的成熟, 现代网络已经走进了一个更加主动, 更具有交互性的Web2.0时代, Web1.0到Web2.0的转变, 作者由程序员等专业人士向全部普通用户发展, 人们可以随时发表新闻, 可以更加即时地与他人沟通。新闻变得没有门槛, 变得更加草根和大众化。
二、“自媒体”在中国的产生、发展与影响
自1987年, 中国第一封电子邮件发出, 由此中国人开始使用互联网。之后迅速进入互联网发展最快的20年, 也诞生了一大批领军式的互联网企业, 浪潮, 搜狐等等, 他们为后来社交媒体的传入铺平了道路。也许, 当时的人们只是为了兴趣, 为了新鲜将互联网这样一个事物传入中国, 但却彻底改变了中国的新闻格局。
1995年10月20日, 《中国贸易报》走上互联网, 成为中国第一个上网的媒体。就是从那天开始, 中国的互联网新闻, 迈向了发展的快车道。到现在, 我们接触的互联网媒体有着数百家, 其中既有腾讯, 新浪, 雅虎这些纯粹的互联网媒体, 也有各种杂志开办的电子新闻, 这些新闻使得过去只能靠看报纸听广播的人们具有了更加广阔的视野, 人们享受着新闻的快捷和多彩。2002年, 博客走进中国, 网民从被动接受信息到主动发布信息。从此, 人们不再只能被动地在网页上选择自己喜欢的新闻, 而是直接与作者进行交流, 甚至如果想要就可以自己发表一篇评论或文章让别人观看, 参与讨论, 新闻飞入寻常百姓家。
2007年, 饭否成为大陆第一家提供微型博客服务的类Twitter网站, 2009年新浪等各大门户网站在观望许久之后纷纷开启微博, 最普遍的容量为140个汉字的微博, 传媒生态发生了前所未有的转变, 实现了人人都是记者, 人人都是新闻传播者的角色转换。新闻传播进入了以个人传播为主的自媒体时代。微博对许多重点、热点事件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华南虎事件”等由网络舆论引发出的公共事件, 对网络可信度的监督提出了迫切要求。新媒体促进传统媒体变得更快、更敏感, 而在管理方式上, 管理部门则愿意给易于监督管理的传统媒体更多的自由和空间。
三、自媒体存在的缺点与不足
现在, 越来越多的社会热点事件由网络率先公开爆料而引发公众关注。而随着微博等自媒体的发展, 它的弊端也渐渐浮出水面。媒体具备传播信息的功能, 然而同样需要一套相对完备的制度制约, 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把关。现在虽然人人都能“传播信息”, 但要真正成为“媒体”, 还要拥有采集、核实所发布信息来赢得公众信任的能力。因为大众媒介除了拥有人力物力外, 还有自己独特的信息网络和渠道、核实纠错把关和考评机制。而这些, 恰恰是“自媒体”的软肋, 现阶段“自媒体”仅仅是一个信息发布平台, 其不足表现在:
其一, 在海量自媒体信息里, 自媒体“报道”多是转发, 或是道听途说, 缺少原创, 受众无法即刻确证这些信息的真假, 容易使虚假信息流传。
其二, 缺乏核实的机制, 以及核实求证的驱动力, 容易造成虚假信息滥发, 影响公众的事实判断力。
其三, 基于新媒体管理制度的不完善, 自媒体作者对自身的言论缺乏责任压力, 容易形成网络言论混乱。
总结
3.自媒体行业发展分析报告全文 篇三
[关键词]自媒体 弊端 分析
传播学创始人扎拉斯菲尔德与莫顿认为,“大众媒介是一种既可以为善服务,又可以为恶服务的强大工具;而总的来说,如果不适当的控制,它为恶的可能性更大。”自媒体作为大众媒体的一种,同样符合这一原则。自媒体出现之初,给大众带来了自由和开放,“人人都是爆料王”迎来了传媒界的新气象:庞大的博客群体以及形形色色的互动论坛,使网络舆论的作用得到了空前发挥,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沟通方式。但事实证明,自媒体是一把“双刃剑”,过度的自由同时也给大众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自媒体充斥大量低俗信息,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其在我国发展中出现的弊端也逐渐浮出水面。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自媒体在我国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一、自媒体真实性不足,缺乏一定的公信力
马克思主义认为,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即新闻报道中的每一个具体事实必须合乎客观实际。表现在新闻报道中,就是要求新闻采访者身份的真实性、新闻来源的真实性、新闻事实的真实性。但是在自媒体传播环境中,网络技术的应用使受众身份虚拟化,信息也无需把关人审核,这就导致自媒体逐渐成为虚假新闻的“土壤”。以博客为例,新浪网副总编辑孟波2009年4月在河南开封召开的“第二届全国知名网站博客龙亭会”上指出,有调查显示,63%的网民不太信任博客。近年来,因通过博客、播客、论坛等发表虚假新闻而造成网络造谣、诽谤或扰乱公共秩序被刑拘的案例屡屡发生。
2008年10月,温州一名网民为了提高自己在网上的“人气”,将他道听途说的谣传经自己的加工以“温州老板澳门豪赌狂输13亿”为题发到网上,在他的帖子中不仅称有的企业倒闭后老板负债外逃,还点出了这些企业的名称。帖子发出后迅速在天涯等论坛上转发,一时引起各种议论、猜测。在警方介入调查后,该网民承认这一信息纯粹是个人炮制的谣言,最后该网民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类似的案件层出不穷,凸显了个人通过自媒体发布虚假信息造成其公信力缺失。但这只是自媒体公信力缺失的一种个人表现。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博客网站表现出了一种“钱景”冲动,成功经营博客网的借鉴案例可以说是凤毛麟角。腾讯博客主编于兴乐道出了博客网商业化的趋势和必然,“博客如果不能实现盈利,那么它退出历史舞台的日子也就不远了”。在维持生存、维系发展的要求下,博客网有时不免受利益的驱使而犯错误,制造虚假新闻。
二、 自媒体充斥大量低俗内容
一般来说,对青少年构成毒害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都可以界定为低俗。自媒体拥有太多的先进文化,这是其发展的价值取向,人人都可以通过它来发表意见、叙述事件、上传视频等,但是自媒体并不是简单的信息传播工具,它也是一种价值观、道德观的体现。尤其是在 “娱乐至死”的时代,自媒体无疑给网民提供了丰富的娱乐资源, 为了满足这种诉求,网民或调侃权威,或热衷隐私流言,或诽谤他人,或传播色情,或宣扬血腥暴力,这些都是自媒体低俗内容的表现。
三、 经济利益下“自由表达”的
变质—— “网络打手”的盛行
在网络论坛、博客中活跃着这样一群人,他们为获取一定的报酬,受人之托在论坛或者博客中发表有针对性的言论或者虚假新闻,如果发现有攻击性的言论则联系版主或者管理员将其删除,直至最终“引导”舆论。我们将其称为“网络打手”。这些“网络打手”在网络上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第一,组织性强,控制着几十个甚至几百个、几万个论坛;第二,团队协作性强,他们分工明确,形成了从策划、撰稿、发帖到控贴一条龙服务;第三,网络影响力强,将同样的话题在不同论坛发布,形成群体效应;第四,目的性强,受人钱财,替人消灾,言论多以谩骂、造谣、诽谤为主;第五,高级“网络打手”打人不留痕迹。
随着自媒体受关注度越来越高,一些商家开始利用其匿名性和影响力强的特点来为自己打人气、做广告,“网络打手”应运而生,成为商家的御用文人。部分自媒体在商业利益的“糖衣炮弹”中逐步开始沦落,被企业利用于消除负面影响、打击竞争对手。“网络打手”的出现使原本前景无限的网络营销行业蒙上一层阴影,也致使网络民意被少数人控制。
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营销工作委员会网站在2009年9月8号发表了一篇关于“网络打手”的文章《“网络打手”身后隐现亿元黑金交易》,该文写到传说中的“1024”,其真名为1024互动营销顾问(北京)有限公司,该公司业务除了在各大论坛维护客户的正面形象,还参与攻击竞争对手,并称其在过去发生的杀毒企业之间口水战中充当了很不光彩的角色,这家一直流传在IT圈的神秘公司成了各大“网络打手”发迹的楷模。面对这种糟糕情况,杜骏飞学者关于“百度屏蔽三鹿”事件的一句话将其危害性说得非常确切和深刻: “由技术权力的合理追求转向经济权力的贪婪追求,继而转向社会控制力的越界追求”。
四、 自媒体相关法律法规表现出
一定的滞后性和弱操作性
新闻法制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意志,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用以调节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目前在《宪法》《刑法》《民法》中均有对新闻传播的规定。比如《宪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在现行《刑法》中有二十多种罪名与新闻传播活动相关,如第二百四十六条关于侮辱罪和诽谤罪、第三百六十四条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民法》中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二十条中都有关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其他法律诸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等,对新闻传播也有相关规定。从法律条文和法规类型中,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新闻法律法规已经相当丰富,对许多传播问题都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但我们也清晰地看到,这些法律法规制定的时间尚早,与网络不断更新的速度不能同步,即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如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001年12月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8月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而自媒体平台——网络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进入21世纪后,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等技术的发展,为互联网应用的丰富和拓展创造了条件,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将成为以后的主导。如2004年9月,北京大学“一塌糊涂”BBS因刊载不良政治信息被突然关闭,法学教授贺卫方在试图寻找司法救济时,居然找不出下令关闭的“上级”是谁。
另一方面,现行的这些法律法规在内容上具有难操作性,具体表现为框架条文多,执行细则少,缺乏可操作细则。复旦大学新闻传播学博士钱晓文在《网络传播》中写道:“传统法律有时较难确定网络媒体的一些通过虚拟化的观念或符号影响他人非理性表达(如在博客、BBS、手机短信等上发表批判的、讽刺性的、恶搞类的言论)是否是社会行为,还是仅仅表达自己的某种利益,也很难判断这种表达和交流是私人性的还是公众性的。”同时,由于自媒体中许多言论并不“明显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因此,有时很难从表面上分辨其是否有违法性质。而对有害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追究时的分寸,这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也是很大的难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他们只能依靠个人理解或权力意志来判断,对情节不恶劣的经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院长李欲晓在接受《网络传播》采访时说过,网络上现行的行为规则主要是国家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还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规则体系。因此,像自媒体这些新媒体的发展,最需要关注的是信息社会的法律和规则。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委员也认为,网络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立法滞后,比如关于自媒体中的网络诽谤事件,有时就很难固定证据。所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公民在虚拟空间的合法权益,是舆论监督的有效法律保证。
(作者单位: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参考文献
[1]东鸟.网络战争:互联网改变世界简史[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9.
4.全球可持续发展报告全文 篇四
1月7日,《全球可持续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文版在北京正式发布。《全球可持续发展报告》由联合国发布,旨在增强可持续发展问题高级别政治论坛(HLPF)的科学与政策对接。报告的中文版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生态文明研究智库组织发布,由生态文明研究智库常务副理事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所长潘家华领衔的团队翻译完成。
《全球可持续发展报告(2015)》基于《全球可持续发展报告》首部报告——《全球可持续发展报告()》原稿的内容,“里约+20”会议的授权,以及可持续发展问题高级别政治论坛的背景,重点围绕两大主题展开:一是如何通过加强科学与政策对接(SPI)推动可持续发展;二是如何实现后2015发展议程和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
报告提供了关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综合观点;认为工业化的挑战与机遇正被重塑;考察了海洋及海洋资源和人类福祉之间的关联,把减轻灾害风险作为可持续发展议程中一个重要的跨领域问题加以讨论;还讨论了三类特殊状况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发展中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科学与政策对接情况。
报告认为,推动工业化是促进包容性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战略,考虑到日益扩大的不平等、气候变化和不可持续的消费与生产模式,工业化的挑战与机遇正被重塑。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战略仍然严重依赖扩大出口以支持规模化生产。因此,对于海外市场中消费者喜好变化、品牌需求和政府海外市场法规的适应能力与出口的前景密切相关。作为生产者将需要不断地改变去满足更加挑剔的发达国家消费者,适应其更频繁的环境和社会效益以及成本、质量和可靠性标准等方面的评估,这也将成为商业领域一个越来越常见的特征,不仅对制造商而言,也包括各种类型的初级产品的出口商。对于发展中国家,能否满足技术标准,实现跨越式的发展,这既是一个挑战,又是一个机遇。
报告指出,根据增长和发展委员会的报告,所有已有数十年的高增长率的国家都表现出经济结构上的变化。另外,“所有处于贫穷状态的国家,都未能实现结构变化”。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的一项研究中,来自50个发展中国家在1970—的证据表明,经济体中的人均增长和GDP中制造业增加值(MVA)占比的平均变化之间存在着很强的相关性。
报告的数据显示,在全球经济增长约3%的情况下,全球能源部门排放的二氧化碳实现持平。这是40年来第一次全球二氧化碳排放在不导致经济倒退的情况下实现零增长。世界各国均积极行动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提高能效。北美洲在天然气和石油生产中广泛地采用水力压裂法以及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对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产生了可观的影响。
报告指出卫星图像已成为评估自然灾害脆弱性的关键资源之一,包括干旱和洪水。在非洲,卫星图像被用来测定在纳米比亚、 塞内加尔和苏丹地区的洪水风险区;卫星图像数据与地理信息系统和降水数据相结合,得到了尼日尔贝努埃河的.洪水风险图。尼日利亚与英国、西班牙和中国共同参与了“灾害监测星座” 卫星工程,它是国际上第一个观测地球星座的低成本小型卫星,可以向包括全球灾害监测在内的应用提供每日卫星图像。灾害监测星座旨在发生重大国际灾害事件时提供商业和免费的卫星图像以发挥人道主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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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全球可持续发展报告(2015)》中文版在北京正式发布,《全球可持续发展报告》由联合国发布,旨在增强可持续发展问题高级别政治论坛的科学与政策对接。
这份报告的中文版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生态文明研究智库组织发布,由生态文明研究智库常务副理事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所长潘家华领衔的团队翻译完成。
主办方介绍,是全球可持续发展历史上重要的里程碑。一方面,全球贫困、不平等问题依然凸出,气候变化、资源环境等挑战日益增加。另一方面,世界各国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挑战。在209月,世界领导人齐聚联合国纽约总部召开可持续发展峰会,正式通过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这个新议程赋予了《全球可持续发展报告》跟进和评估的作用。
《全球可持续发展报告(2015)》围绕如何通过加强科学与政策对接推动可持续发展以及如何实现后2015发展议程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两大主题展开,讨论了可持续发展问题高级别政治论坛如何促进科学与政策对接,以推动可持续发展。报告提供了关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综合观点。
报告还考察了海洋及海洋资源和人类福祉之间的关联,把减轻灾害风险作为可持续发展议程中一个重要的跨领域问题加以讨论。推动工业化是促进包容性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战略,考虑到日益扩大的不平等、气候变化和不可持续的消费与生产模式,工业化的挑战与机遇正被重塑。此外,这份报告还讨论了三类特殊状况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发展中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科学与政策对接情况。
《全球可持续发展报告(2015)》指出,在全球经济增长约3%的情况下,20全球能源部门排放的二氧化碳实现持平。这是40年来第一次全球二氧化碳排放在不导致经济倒退的情况下实现零增长。
5.自媒体行业发展分析报告全文 篇五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2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3 第一节 一般规定...............................................................................................................3 第二节 查封、扣押...........................................................................................................5 第三节 冻结.......................................................................................................................6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7 第一节 一般规定...............................................................................................................7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9 第三节 代履行.................................................................................................................10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1 第六章 法律责任.................................................................................................................12 第七章 附则.........................................................................................................................14 解读:《行政强制法》.....................................................................................................14 行政强制法经5次审议获通过 禁采用夜袭等方式...........................................................14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文)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三节 冻结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三节 代履行
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2-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三节 冻结
第二十九条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6-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条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9-第四十七条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四十八条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第三节 代履行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11-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第五十九条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
(二)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
(三)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
(四)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本法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法经5次审议获通过 禁采用夜袭等
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行政强制实践中存在着“散”和“乱”的问题。行政强制的设定主体比较散,法律可以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中央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设定,甚至少量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也设定。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
本报讯(记者 杨华云)旨在规范行政机关强制权力运行的行政强制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审议,昨日获得通过,该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节假日不得实施“强执”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为规范强制执行的行为,强制法禁止“夜袭”,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如果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民遇侵害时可获救济
行政强制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行政强制权侵害时,规定了救济途径。
-14-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强制执法明确10步骤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历次审议变化
2007年 应严格约束限制人身自由
二审时,有常委委员提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有更严格的程序约束。对此,草案增加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查封、扣押财物是两种基本的行政强制措施,为防止行政机关任意扩大查封、扣押的范围,草案增加规定,查封、扣押的物品限于涉案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
-15-针对现实中因为行政机关未及时通知、催告当事人履行缴纳罚款或者有关税费的义务,出现“滚雪球”式罚单,滞纳金远高出罚款数额的情况,草案增加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二审
2009年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针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庞杂,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的问题,草案增加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为防止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草案增加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强制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不能返还原物的,按市场价折价赔偿。”——三审
2011年 地方不得设行政强制措施
草案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代履行,草案对代履行的范围进行了限制,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为严控行政强制权,草案规定,“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四审
2011年 申请法院强执案留探索空间
针对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的最后一种“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这一兜底条款范围太大,为防止被滥用,草案规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为保障公民对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提出异议,草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申请法院强执的案件,到底由法院还是行政机关实施?尚处于改革探索中。将“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裁定执行的,由法院执行”这一规定删除。———五审
-16-【解读】
行政强制法出台为何艰难
“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平衡,贯穿12年立法过程
行政强制法出台过程之艰难,在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并不多见。此前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当属物权法,该法经过了八次审议,在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此外,监督法的出台亦经过了漫长的过程,从酝酿至2006年通过,耗时长达20年,在2002年正式进入审议程序后,四年经过三次审议获得通过。行政强制法的审议时间相当长,该法2005年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早在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即开始了起草工作。
一审时有人反对立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表示,强制法的核心是规范行政强制权,既需要承认强制的正当性,但又要看到行政强制权很严厉,用得不好会伤人,而且伤害很大,所以一定要慎重。
一审草案正式进入审议后,当时行政法学界对于该法顺利出台很乐观,不料遇到较多争议,这些争议既包括立法部门内部的意见分歧,也有行政部门“扩权”的诉求与规范、制约权力的立法目的之间的矛盾。
立法部门内部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对行政强制法的认识上,有的人认为该法是规范行政强制权力运行的,支持立法,有的人则认为该法是给行政权力赋权,因而反对立法或另寻适当的时机立法。
当时陈建生等多位委员皆提出,公民本来就是弱势群体,再强调给予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权力,恐怕会引起很多矛盾,建议立法缓一缓。
而行政机关则希望获取更多的行政强制权力,比如当时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增加“强制进入生产经营场所”,交通部提出增加“强制进入运输工具”,安监总局提出“对场所、设备、设施等责令停止作业、使用”等。
四审对必要性达成共识
一审后,该法即因各种分歧而进入漫长的立法过程。根据立法法规定,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法律案将终止审议,在2007年和2009年的两次审议,都属于避免该法律案成为“废案”的审议。不过这两次审议中,各方分歧在逐步的减少,直至今年4月的第四次审议,立法部门内部基本上对立法的必要性达成了共识。
-17-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对于公民而言,要防止强制措施对其权益的过度侵犯,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这些强制措施意味着权力,意味着行政管理的手段。
6.自媒体行业发展分析报告全文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进行的建设。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定期组织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评估。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规划、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计生、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做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社会团体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普及无障碍知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识。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对外服务机构,应当对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知识教育和必要的辅助服务技能培训。
第八条 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遵守无障碍设施的使用规定,自觉维护无障碍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对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以及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九条 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就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和答复。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进行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对未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无障碍设施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下列建设项目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残疾人等代表试用,听取残疾人等代表对无障碍设施的试用意见: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对外服务场所;
(二)交通运输、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三)金融、邮政、电信等营业场所;
(四)大中型商场、餐饮、住宿等商业服务场所;
(五)供养、托养机构等公共场所。
第十四条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无障碍改造计划进行改造。
第十五条 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予以保护,发生损毁或者出现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约定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修复责任;没有约定的,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维护、修复责任。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对外服务场所;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电信、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五)街道、乡(镇)及社区(村)的公共服务场所。
第十七条 本市大中型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专用停车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免收停车费。
无障碍专用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第十八条 本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等交通枢纽场所应当逐步设置具有语音、文字转换功能的电子屏幕,并设立无障碍通道。有条件的场所应当指派工作人员为残疾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员提供必要的无障碍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公共汽车站点的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适合各类残疾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员使用。
城市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
对采取改装或者购置的方式推行使用无障碍出租车辆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无障碍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标识。
无障碍标识应当规范、清晰、明显。
第二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占用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并采取措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或者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本市应当为残疾人参加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提供便利;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其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本市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并根据需要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
第二十六条 市、区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加配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备手语的新闻节目。
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创造条件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为视力残疾人阅读书籍、使用互联网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有听力残疾人集中参加的大型会议或者活动时,应当配备手语翻译或者提供字幕。
第四章 无障碍社区服务
第三十条 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提供参与社区生活的无障碍服务。
第三十一条 火警、求助报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逐步完善适合听力和言语残疾人使用的文字信息报警、呼救功能。
第三十二条 对有需求并且具备改造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给予无障碍改造补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无障碍设计规范和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的;
(三)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无障碍设施交付使用的;
(四)监理单位未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标准执行监理,将不合格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7.高校自媒体初期发展路径探索 篇七
自媒体指为个体提供信息生产、积累、共享、传播内容兼具私密性和公开性的信息传播方式。它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微博、个人日志、个人主页等,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托管平台是美国的Facebook和Twitter、中国的Qzone和Weibo。在自媒体时代, 各种不同的声音来自四面八方, “主流媒体”的声音逐渐变弱, 人们不再接受被一个“统一的声音”告知对或错, 每一个人都在从独立获得的资讯中对事物做出判断。自媒体有别于由专业媒体机构主导的信息传播, 它是由普通大众主导的信息传播活动, 由传统的“点到面”的传播, 转化为“点到点”的一种对等的传播概念。自媒体是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传播者, 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 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 博客只是其一种方式。自媒体的发展已经是不可忽视的一股舆论力量。
二、高校媒体现状
当前高校大学生广泛使用社交网络, 通过网络平台交友、娱乐已成为最平常不过的方式, 尤其是近年来, 诸多社会议题、信息传播更是首先由社交网络, 例如微博、人人网、腾讯QQ等媒介发起, 并形成爆炸式扩散, 最终引起广泛关注。但与此同时, 传统媒体, 例如电视、报纸、广播却逐渐式微, 失去了夕日光芒, 作为其中一个分支的高校媒体也不得不面对无法通过传统媒介为同学服务的现实。
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高校中自媒体的建立却越来越快, 学校官方微博, 官方人人网主页的申请愈来愈火爆, 甚至许多高校的学生会下设部门都有了自己的主页, 并受到很多同学的关注, 基本达到了全“民”皆媒的新局面。但是, 这些高校自媒体消亡的速度也很快, 很多建立之初发布几条内容之后就再也不见更新, 或者每天只有早安晚安的内容, 粉丝数量过少是大部分高校自媒体初期发展面临的现实窘境。
三、高校自媒体初期发展路径
(1) 自媒体的优势是什么?最重要的一点在于信息的快速流动性。第一步, 学校应统一宣传口径, 分类成立数量适当的官方自媒体, 确保符合各种师生关注类型的要求, 同时也不至于过多分散粉丝。高校自媒体的后台发布者应该数量类型适当, 且经过系统宣传培训。数量太少, 导致工作量大, 无法保证发布内容质量。教师比例过高, 可能会出现姿态过于官方的现象, 不能和关注面最广的学生群体充分互动。数量可以适当增多, 这样既可以保证内容丰富, 语言多样, 也可以发挥数量优势, 每个发布者带动身边的同事同学成为粉丝。这就要求后台发布者必须具备很高的素质, 用敏锐的新闻嗅觉发布高质量内容的同时避免原则性失误。
(2) 学校作为众多校内外新闻接收的“第一人”, 应该充分利用资源, 及时发布广大师生群体感兴趣的“状态”, 这样可以迅速聚集关注者。其次建立广阔平台, 鼓励师生投稿作为素材或者转发, 个人自媒体往往局限于受众面小, 发布消息的回馈不能达到应有效果, 所以“小自媒体”们会借助大平台宣传, 高校自媒体可以有效利用这一优势, 既充实自身, 同时也活跃粉丝。
(3) 注重“引爆点效应”。由美国作家马尔科姆·格拉德威尔的书籍“引爆点” (The Tipping Point) 中提到的一个观念, 说明许多难以理解的流行潮背后的原因, 并且发现其中的因素, 说明如果能够掌握这些因素, 就可以轻易地推动起一个流行潮。高校自媒体建立初期应尽可能多的组织线下宣传活动, 通过简单的有奖形式吸引大批普通同学尝试参与, 这部分同学又作为首批粉丝, 体验良好的粉丝又成为一个个“引爆点”, 口口相传, 吸引更多的人关注。
8.自媒体行业发展分析报告全文 篇八
关键词:自媒体;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一、自媒体、政府信息公开概念界定
(一)自媒体。自媒体的概念最早是2003年沙尼·伯曼和克莱斯·威利斯在《自媒体》报告中首先提出。两人对自媒体(We
Media)下了一个较为严谨的定义:“We Media是一个普通大眾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1]”。当前,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已成为网络传播最活跃的主体和新兴舆论场。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是指中国政府部门推出的官方微博账户、微信账号,在政府信息公开、树立政府形象、群众政治参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
(二)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它不仅要求政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狭义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务公开: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
二、从近年来案例中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发展变化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历程比欧美发达国家慢,但是在自媒体环境下的政府信息公开仍然在有条不紊的发展。回顾2003年非典时政府信息发布的“手忙脚乱”,到2008年汶川地震时人民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极度渴望;再到2010年温州动车事故,民众先于政府第一时间将信息通过微博发布出去,事故使政府意识到不通过政府微博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将难以和微博网民进行信息对接,政府将难以驾驭舆论导向。时至2013年的雅安地震,政务微博、微信展现了极大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双微模式”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
2014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49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3117万人。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提升至85.8%。手机网民的快速增长也是促进政务微博、微信迅速发展的原因之一。
三、自媒体环境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历程
(一)建立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载体。2008年,政府开发了“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统一软件,开通了安徽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发布的统一平台,全省行政机关及其相关组织、单位,开通信息公开网站近1万个,建立起设置规范、编码统一、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的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体系。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法治蓝皮书》,安徽省政府行政透明度在全国省级政府排名中位列第二位、中部第一位。
(二)拓展主动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自2008年《条例》实施至今,安徽省人民政府及相关组织结合实际,积极拓宽政府与群众的联络方式。2009年全省积极探索手机短信、市民论坛、热线(专线)电话、报刊、广播以及居民生活小区宣传橱窗等多种信息公开渠道,合肥、铜陵等地开通了政府信息公开电视频道。2011年,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和淮南市等开设微博平台,铜陵、马鞍山等市开通了政府信息公开专题微博。2012年,政务微博开始进入政府信息公开领域。2013年,各地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技术,增强公开的实时和实效性。同年,安徽民营企业开发了手机APP应用。2014年,全省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呈“几何”式增长。
(三)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数量“成倍”增长。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从2009年涉及决策、政策、民生公益、热点、难点发展到2014年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财政、行政职权、招投标、采购、民生公益、应急管理、环境保护、教育、医疗卫生、房屋产权、道路交通、城市规划建设和土地、其他等多方面内容的公开,形成全覆盖的信息公开范围,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资源的需求。
(四)政府将财政信息纳入公开范围,推进财政信息公开。自开设至今,省级部门财政信息公开范围扩大到除涉密部门外,全省16个市105个县(区)、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115家省级一级预算单位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实现全覆盖。
(五)政府信息公开向常态化发展。自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逐步走向常态化。通过2011年开展政务公开“深化年”,2012年开展“标准化建设年”、2013年开展“标准化实施年”活动,政府不断拓宽政务公开领域, 2014年,政府出台《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并从该年开始,委托第三方对省政府网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绩效进行季度测评,督促各地工作常态化,提升政务服务质量,提高政府公信力。
结语:安徽省在自媒体环境下政府信息公开也在快速成长,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更受关注,这不仅促进了现代网络技术的变革,也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 相德宝.自媒体时代:中国对外传播能力建设[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3:13-15
9.教育均衡发展自评报告 篇九
自 评 报 告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曲政发【2011】87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及沾教通【2013】110号《沾益县教育局关于做好迎接省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检查材料准备工作的通知》精神,我校认真组织、积极准备,进行了自检自评。现将自评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校情况
沾益县海峰中学创办于1970年,校址在海峰湿地。办学十三年后于1983年搬迁至大坡集镇。由于受沾益县置变更的影响,学校几经更名,2012年由“沾益县大坡乡第一中学”更名为现名(沾益县海峰中学)。1989年以后,学校教育教学服务范围主要是大坡片区的大坡、耕德,土桥、威格、万绿箐、烟子冲、亮泉七个村委会的初中适龄学生。近年来,我校办学条件得到很大改善,办学规模扩大,办学质量效益稳步提升,办学特色较为明显,备受社会关注。
二、班级学生基本情况
2011年至今,我校均有26个教学班,其中小学五、六年级8个班,初中七、八、九年级18个班。2012年26个教学班在校学生1524 人(其中女生764 人),小学五、六年级396 人,初中七、八、九年级1128人。
26个教学班现有在校生1506人(男生744人,女生762人),其中五、六年级8个班现有学生386人,初中七、八、九年级18个班有学生1120人(七年级6个班现有学生401人,八年级6个班现有学生375人,九年级6个班现有学生344人)。
小学部8个班中,现班级人数最多达51人,最少为44人,平均班级人数为48人;初中部班级人数最多达 71人,最少为49 人,平均班级人数为62人。
由于办学条件的极大改善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服务范围外学生慕名而来。学校严格执行就近入学、划片招生政策,严格控制择校生,2012年有择校生 55人,现有择校生42 人(五、六年级 15人,七、八、九年级27 人)。
学校在认真落实“营养餐计划”、“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免费教科书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了具体的控辍措施,狠抓控辍保学工作,学生辍学得到有效控制,2012年辍学率为1.7 %,2013年为0.6%。
认真落实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关爱留守儿童。我校2012年接收务工人员随迁子女37人;2013年无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学生中2012年有留守儿童245人,残疾学生17人;2013年有留守儿童426人,残疾学生 3 人。
三、教师情况(限在编教师)
1、教师数量
根据编制部门核定,我校编制数为86人。现有在编教职工78人,其中职工9人,专任教师69人,占教职工总数的88.46%,师生比为1:16.23。
2、教师结构
69名教师中,男教师35人,女教师34人,最大年龄57岁,最小年龄21岁,平均年龄37.7岁。具有大学本科学历57人,专科学历12人,学历合格率为100%;有中学高级教师13人,中学一级教师28人,中学二级教师20人,中学三级教师3人,未定级5人。现有69名教师中,语文学科教师18人,数学学科教师13人,思想品德学科教师3人,英语学科教师11人,物理学科教师5人,化学学科教师3人,体育学科教师4人,美术学科教师1人,生物学科教师3人,历史学科教师2人,地理学科教师2人,音乐学科教师2人,信息技术学科教师2人。教师结构基本合理,基本满足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要求。
3、教师流动情况
由于缺编,我校教师普遍工作量大,教学任务重。2010年新招考分入4人;2011年无调入调出; 2012年新招考分入5 人,其他学校调入 5人,同时调出 2人;2013年新招考分入4人,其他学校调入2人,同时调出1人。
4、骨干教师情况
教师是教育之本。近几年来,我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关注年轻教师的培养和成长,涌现出一批不同层次的骨干教师。现有各级骨干教师23人,占教师总数的33.31%,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办学效益提升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5、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情况 每月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无拖欠现象。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按政策规定执行。
6、教师培训情况
社会的发展,需要教师不断“充电”,成为学习型的教师。三年来,我校积极组织教师参加了国培计划、远程教育培训、顶岗培训、继续教育培训、新课程教材培训、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应用培训及校本培训,参训人数累计达250余人次,对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起了巨大作用。
四、办学条件
1、校园面积、建筑面积
我校校园占地58402.9平方米(87.6亩),生均占地38.7平方米。校舍建筑总面积17146平方米。学校有整体规划,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相对独立,校园绿化、美化初具特色,营造了良好的育人环境。
2、教学及辅助用房情况
我校现有教学及辅助用房5880平方米,生均3.9平方米。其中教室26个(小学五、六年级8个),理化生实验室个一个(均为实验室、保管室、准备室规格配置),有学生机房3个,教师电子备课室1个,合计拥有电脑163台(其中学生机房有电脑130台,生机比为1:12.5)。有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体育保管室各1个;图书、阅览室各1个(图书室藏书31336册,生均20.8册)。
3、生活用房情况 我校现有学生宿舍楼三幢,建筑面积为5076平方米,其中女生宿舍楼二幢,男生宿舍楼一幢,可满足近1600名学生住宿;有教师宿舍三幢,基本解决教职工住宿。有食堂一幢(面积966平方米),加工房一幢。有厕所三个,满足师生生活需要。
4、运动场馆情况
我校有足球场一块,300米沥青环形跑道,篮球场三块,体育场地规范,运动器材配置齐全,满足教育教学和师生体育锻炼需要。
5、仪器设备情况
我校有理化生实验室各一个,仪器设备按1类标准配备。有音体美专用教室各一个,设施设备基本适应教学要求;有交互式电子白板25台,多媒体教室3个,学生机房3个,教师电子备课室1个。仪器设备总价值达200余万元。
五、学校经费情况
1、学校公用经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初中生每年人均700 元,小学生每年人均500 元)划拨到学校账户:2011年全年为83.58 万元;2012年全年为105.23 万元;2013年已划拨到账的公用经费99.21万元。划拨到账的公用经费,学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专人分管、专人负责;做到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账目清楚、日清月结,并及时在学校公示栏公示,接受师生、工会民主监督,确保学校公用经费合理使用。
2、认真落实“两免一补”、“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和“学生营 养餐”相关规定,完善发放、使用公示制度,接受上级部门审核监督。
六、安全管理情况
1、学校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方案,健全了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机制。校安工程推进实施后,学校建筑无D级危房;学校用水清洁有保障;学校用电设施投资大、更新块、维修及时;学校安全指示明、安全通道畅通;校园周边无影响教育教学管理安全的隐患。
2、学校有门卫保安人员三名、有宿管员二名;有监控设施和消防设施器材;除保安人员外,学校常年有昼夜值班的人员安排和假期值班制度;学校校园平安创建工作受到乡、县、市级主管部门的赞誉。
七、学校办学特色
学校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进程中,坚持全面育人的指导思想,按照“管理兴校、科技兴校、质量兴校”的发展目标和“人无我有、人有我特”的工作思路开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常规管理,确保办学质量,效益稳步健康发展。近三年来,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均居全县前列、大坡乡之首。2010年荣获大坡乡教育教学质量一等奖,2011年、2012年荣获大坡乡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称号,2012年荣获沾益县“教学质量优胜学校”奖;2013年初中七、八、九年级统考均在全县前五名,受到大坡乡党委政府表彰。
充分发挥山区学校优势,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改善学生生活。我校建蔬菜大棚十八个,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定时参加劳动,种植的蔬菜全部供学生食堂,每餐只有一分钱即可用餐。通过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既培养了学生的劳动技能、锻炼了学生,又极大地改善了学生生活条件,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中央四台、云南六台、曲靖台、沾益县分别做专题报道,《中国教育报》做了报道;我校的经验做法作为典型,分别在县、市教育工作会议上交流;富源县、师宗县、陆良县、会泽县及县内兄弟学校多次到校学习交流。
我校是“乡村少年宫”项目学校。根据乡村少年宫学校要求,按规定配备了相关设施、设备,结合实际开设了二十六个项目班,按时组织开展活动。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丰富了青少年的课余生活,培养了兴趣、爱好,对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起了重大作用,受到广泛关注。县、市宣传部及文明办领导到校指导,富源县、师宗县、陆良县、会泽县及县内盘江镇、白水镇、播乐中学、水桥小学等学校到校学习交流,并拍摄成专题片在“云南少儿频道”、曲靖电视台播出。
三年来,我们坚持“强管理,抓常规,重创新,求发展”思路开展工作,受到社会各界好评。在教育局一年一度的年终综合评价中,连续三年均被评定为一等学校;三年中在原有荣誉基础上,分别被授予“曲靖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曲靖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曲靖师范学院优秀实践教学基地”、“沾益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云南省学校督导评估优级学校”等荣誉。点滴成绩是对我校工作的肯定,更多的凝聚着各级领导、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办学条件改善、效益得到提升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缺一个面积大一点的会议室和阶梯教室,教职工会和学生大会无场 地;二是缺编,教师整体工作量大;三是面对日益增多的留守儿童,学校管理难度越来越大。尽管如此,但我们有信心,因为有国家政策的保障,有各级的大力支持和关心,相信定能办成人民满意、群众放心的教育。
10.自媒体行业发展分析报告全文 篇十
所谓大浪淘沙,根据以往的经验,时间和市场会淘汰掉绝大多数想通过自媒体赚钱的人。这是因为:第一,自媒体就是要求你长期坚持写作或制作视频(音频),单这一点就会让99%的人自动退却;第二,即使有的人能够长期坚持写作或制作视频(音频),但是如果你没有通过你的自媒体赚到真金白银,你迟早也会因自媒体无法变现而主动放弃。
所以,自媒体的未来,是属于那些既能够长期坚持写作或制作视频(音频),也能很快找到适合自己的盈利模式的人。
自媒体人最大的缺点就是固守在自己的个人世界里,缺少与外界的交流与沟通。这是自媒体人的性格特征决定的。因为自媒体人,大多数能写得一手好文章,而能写得一手好文章的人,又大多孤芳自赏,孤僻自傲,瞧不起别人,总以为“老子天下第一”。大多数自媒体人能写文章,但是缺乏把文章推广出去的能力,也就是说,他写作文章的网络自媒体平台(博客、微博、空间、微信)没有多少访问量,也没有多少粉丝。
做自媒体,如果访问量不高,粉丝不多,那是谈不上发展的。我看到过很多常年坚持在博客上写文章的人,文章数量几百篇,但是博客总访问量连10万都不到,这只能算是一个自娱自乐的自媒体,谈不上任何商业模式的发展。真正的自媒体,在提供高质量的内容的基础上,必须拥有很高的访问量,同时有着清晰的商业盈利模式。
要打造一个强势的自媒体,最好的思路就是“走出去”。走出去,认识更多同样在做自媒体的人,并且要认识那些已经有很高的访问量、影响力的知名自媒体人。彼此之间成为朋友,相互分享、推荐文章,把他们的粉丝发展成我的粉丝,同时也把我的粉丝发展成他们的粉丝。
更好的思路就是发起“自媒体人联盟”。把网络上知名的自媒体人组织起来,建立起一个联盟,并制定一定的规章制度,规定每个成员必须在自己的自媒体平台里分享其他所有成员的文章,实现流量、粉丝的互通。通过这样互相借力,你的自媒体很快就会强势发展起来。
但是,要如何才能结识那些有很高访问量和影响力的知名自媒体人呢?要知道,但凡拥有了很高访问量和影响力的自媒体人,大多比较清高,不大屑于跟不知名的普通写手做深入交流,也就很难彼此之间成为朋友。
根据我的经验,可以有如下几种途径,去结识知名自媒体人:
第一, 主动付费。
很多知名的自媒体人有自己的产品在销售,你如果购买了他的产品,那你就成为了他的客户,他对客户肯定会很热情,你们很容易会成为朋友。
比如,国内最知名的自媒体人之一懂懂,他的空间每天发表一篇文章,读他的文章已经成为我的日常习惯。一直以来我就很想结识他,但冒昧搭讪,恐怕他不予理睬。有一次看到他推出“付费阅读日志”,120元/年。120元就能认识一个知名的自媒体人,实在是太划算了。为了表达我的诚意,我立刻支付了240元到他的支付宝账户。他对我表示了感谢。有一次,我希望他介绍另一个比较知名的自媒体人给我认识,他很快就把那个人的Q号码发给了我。
再比如我自己。我从8月开始经营博客,5年多来,在网络上也算是一个比较知名的自媒体人了。很多人想认识我,在Q上跟我搭讪,说实话,很多的时候,我也是爱理不理的,
我是一个SEO培训师,我的主营项目之一就是“SEO培训”,这个培训是收费的。很多人选择付费参加我的SEO培训,成为了我的学员,自然就结识了我。我对待学员和非学员的态度,那是截然不同的。道理很简单,我肯定得对我的衣食父母态度好,所谓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你提的任何问题,只要我能解答的,我肯定解答。你要结识什么人,只要我认识,我一定积极地为你牵线。你需要什么创业项目,跟我说一声,只要我手里有信息,我也一定第一时间为你寻找。因为我的自媒体流量和影响大,我只要推荐了你,通常会给你带来很多流量。举个例子:我一个SEO学员,叫李欣颖,我看到她写的日记很好,我顺手就帮忙分享了一下,并简单写了几句点评,当天给她的空间就带去不菲的流量,并且据她的反馈,有好几个非常有意向的客户。我很愿意去帮助那些付费的学员。
很多人都意识到结识我的意义所在,所以即使他以前学过SEO,他也愿意付费到我这里来参加一次SEO培训,他的目的倒不是为了学习SEO,就单纯是为了结识我,因为他知道,结识我之后,以后有很多的合作机会和空间。比如欧洲世界美酒中国区总裁陈干锦先生,仅仅是为了认识我,就付费成为了我的学员,后来,我们有过多次友好的合作,我每次发起聚会活动,都能给他带去几十人的客流量,我会在我的自媒体平台里积极宣传他的公司,为提升他公司的品牌做免费宣传。
这就是人性。没有一个知名的自媒体人会拒绝客户的付费。每个知名的自媒体人都是有价格的,只要支付费用,就立刻可以认识他。
第二, 主动投稿。
有的知名自媒体接受外部的投稿。比如月光博客、卢松松博客,都拥有庞大的流量和粉丝,你可以向他们的博客投稿。一旦你的文章被他们的博客采纳,就能给你带来粉丝。
比如,我就会经常向卢松松博客投稿。卢松松博客采纳外部文章的标准,就是高质量。我的文章被卢松松博客采用发表的几率还比较高,每发表一篇,因为文章后面留下了我自己的博客链接,卢松松博客上的一些粉丝就会循迹而来。更重要的是,我通过不断在卢松松博客上发表文章,让卢松松对我表示了认可。有一次,我在微信上跟他有了一次沟通,表示希望以后有合作的机会。卢松松也同样表达了这种期待。
现在是一个资源整合的时代,卢松松博客影响力再大,也需要寻求庞大的外部合作才能更好地发展自己。所以他同样渴望与有实力的自媒体人合作。我的博客如今访问量有650多万,另外我还有微博、空间、微信等平台,每个平台都有固定的流量和粉丝,但是我一个人的力量还是太微弱了,我希望结识更多比我实力更强大的人,共谋发展。
第三, 主动认识。
如果我遇到了一个知名的自媒体,发现他既没有产品销售,也不接受外部投稿,那么我会在合适的时候去主动认识他。应该说,我认识一些知名的自媒体人还是比较容易的,很多知名的自媒体人会比较积极地回应我,因为我自己的自媒体也做得很好。我只要亮出我的博客,对方会马上意识到我的实力,而实力相当的人,是会“英雄惜英雄”,彼此之间马上形成吸引力效应。
如果你是一个还不知名的自媒体人,你更应该去积极结识那些知名的自媒体人。你要学会利用那些知名的自媒体人,帮助你自己更快地达成某个目的,获得更快的发展。如果你只想单打独斗,凭借一个人的力量去发展,那么很显然,速度会非常慢。
给自己定一个任务:每个月结识一个知名的自媒体人,那么一年下来你就能结识12个知名的自媒体人。你只要能充分地利用好了这12个自媒体人,无论你是自己做自媒体,还是做其他的项目,你都能获得比以前快得多的发展速度。因为那些知名的自媒体人手里,掌握着庞大的流量、粉丝,以及强大的影响力。
这是一个流量和粉丝为王的时代。
这是一个资源整合相互借力的时代。
我是尹高洁。如果你想认识我,请加我的微信:yingaojiett 。
11.自媒体行业发展分析报告全文 篇十一
关键词:自媒体;传播内容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207-01
这几年,对于一个在传统媒体工作了十年的老记者、老编导来说,过的异常的不一样。这种不一样主要来源于心里的变化。从业之初,守着电视台这样的主流媒体,做好党的喉舌,立足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天天奔波忙碌,不曾惧三暑天的烈阳,不曾畏暴雨天的洪浪,更没有怕过那风与雪,只为把事实的真相呈现给观众,收入和身份地位都是处在容易让人骄傲的层次上的。而今,且不论网络的发展如何革命性的改变着传播渠道,自媒体的蓬勃发展已然占去了整个信息传播行业的大半壁江山。传统媒体瞬间的各种广告断崖式下滑,广告招商部门门可罗雀,这种门前冷落鞍马稀的待遇不知不觉改变着传统媒体人的心理。细思极恐,努力过,拼搏过,奋斗过,可是终有一些不可逆转的改变在冲击着我们的心灵。类似PAPI酱类的网络红人,还不清楚他们是否对社会和主流人群有过什么样的贡献,就已经忽然被大众熟知了,然后才发现一部手机已经可以替代原来的报纸、电视、收音机。再然后惊觉买东西已经不需要出门逛街,打电话也可以不依赖移动联通了。——这确实是个新的时代,被科技和新思维改变着的新时代。
那么,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以电视为例,我们传统媒体人不妨探讨一下,我们在电视的主平台上,开了官网、设立了微信公众号、也时不时的进行视频直播,但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还是止不住平台跨颓的趋势呢?究其根源,笔者认为,主要还是集中在——“内容”二字上。
这就是我今天主要想谈论的话题,什么样的内容,才是新媒体蓬勃发展的时代的大餐呢?我们来回顾一下2015年整年度,由微信公众平台所发布的微信公号排名的TOP10,这个排名,根据发布者平台所提供的说法,数据统计涵盖了企业、科技、汽车、旅游、时尚、哲学、娱乐七大类公众号,排名依据则是重点考量了信息质量、受读者或者用户欢迎度、持续更新频率等三项主要因素,当然也兼顾了趣味性,不过这个统计同时也排除了日常资讯、财经、政治等方面的内容。我们先来看一下排名:
1.视觉志时尚
2.冷笑话娱乐
3.卡娃微卡哲学
4.微信路况汽车
5.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企业
6.暴走漫画娱乐
7.美文美图哲学
8.豆瓣哲学
9.冷兔娱乐
10.精彩语录哲学
我们不妨对以上几个公众号进行一个简单的分类:1.实用类,包含视觉志时尚、微信路况汽车、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企业。2.娱乐类,包含冷笑话娱乐、暴走漫画娱乐、冷兔娱乐。3.心灵鸡汤类,包括卡娃微卡哲学、美文美图哲学、豆瓣哲学、精彩语录哲学。其实不难看出,实用类永远排在第一位,即便已经被发布平台给排除在外的政治、资讯类平台,仍然可以归结到实用类信息一栏,这也就是说,无论时代怎样的发展,不管科技如何的进步,人类对于自己生活、生存的实际需求,永远不变——可见刚需是第一位的。所发布的内容只要是贴合用户的需求,这类内容的平台在新媒体领域就占有了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只要是刚需实用类就可以出彩、出位被大众所熟知接受。事实上恰恰正是因为大家都知道刚需类平台必不可少,所以都一拥而上的来做这件事情,造成的结果就是良莠不齐,竞争激烈。没有高尚的职业操守,没有严格的运作流程,没有良好的客户维护,实用类平台众多,卓然而立者却鲜有。
举一个简单易懂的例子,实用类信息就如同我们每天必须吃的饭、喝的水、穿的衣一样,是生活中的刚性需求,所以刚需类的信息不管是在什么样的时代,都是必不可少的,不管是电台、报纸、电视台繁荣的初级媒体时代,还是博客、网站盛行的网络信息时代,抑或而今微信、微博、微直播霸占使用者市场的自媒体盛行时代,都可把它归在第一阵列,可是刚需内容之外,有没有哪一种内容是可以与它比肩的呢?答案是肯定的,这也是我们接下来即将要重点探讨的内容。
纵观人类发展历史,都离不开物质和精神两条线,我刚才把一些刚需内容比喻成了食物和水,另外一种可以与之不相伯仲的传播内容就是精神类产品之一——娱乐内容。这样说起来貌似有些宽泛,但是实际而言,这种娱乐内容的产品之所以能够在目前的环境下获得爆炸性突飞猛进,确实得益于我们眼下的和平与发展。国富民强的阶段,往往都是精神文化类产品急速增长的阶段,在这样的时期内,人民生活水平获得了相应的提高,很多思维和思想方向不需要去为了生存这样的低级需求而忙碌,那么这些如雨后春笋一样蓬勃生长的思想该如何安放呢?笔者认为,现阶段那些用于娱乐的各种消遣自然就被推到一种不可思议的高度。这是一种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人类历史上常见现象,并不是畸形和病态。
娱乐类内容的存在与说教类的长篇大论不同,与简单的广而告之也不同,他从浅层气的让人面部肌肉发生变化,到心有感而面有容的会心一笑程度,都是调剂生活的调味品,有了它,生活才能有味道,才能让人回味无穷,才有了马戏、蹴鞠、斗鸡,才有了拔河、百戏、角抵,有了霓裳羽衣的耀世,有了东京梦华的传说。这种例举貌似有些久远,实际上,从身边、从现代也能举出很多相似的例子,譬如大型综艺节目《中国好声音》的热火,譬如相声演员郭德纲的走红,譬如《欢乐喜剧人》这种致力于搞笑的认真电视节目也开始荣登收视榜首,这一切都在印证着一个道理,那就是娱乐,才是盛世所兴。话说,但凡一个人能吃得饱,穿得暖,剩下的不就是想追求个身心愉悦吗?所以那些能让人身心愉悦的内容成了现阶段,这个历史时期,最容易传播的内容。
所有的事都不是单线发生的,当岳云鹏夺得了《欢乐喜剧人》的小金人的那一刻,其实也在宣示着这个时代,能给人带来快乐的人、事、物必然会被大家所认可。科技的进步造成了信息的大爆炸,造成了微信和各种直播软件迅速崛起,新型的技术和媒介在逐渐蚕食传统媒体的市场,可是无论是微信也好,还是若干时间以后,继续进化出来其他社交软件微X也好,那都只不过是传播渠道而已,这些传播渠道所传播的内容,必然是依附着时代印记的。就像之前小米的总裁雷军所说的那样,处在风口,即便是猪也能飞起来。我们现在这个时代,造就了娱乐内容的迎风而起。只有那些贴地气儿的、贴近心灵的内容,才可能被更多的受众当成大餐,而被广泛的点单。
12.自媒体时代网络新闻发展策略研究 篇十二
(一) 个人成为传播主体
自媒体传播是人类科技信息化进步的必然, 较之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 有很大的差异, 在传统传播方式中, 可以形象地称为点对面, 是以报刊、出版社、电视台等媒体机构收集信息, 再传达给普通大众。自媒体时代的传播则完全变了样, 是点对点式的传播, 主体也由传统的新闻机构变成了个人, 每个人, 每个网民都可以是传播的主体。目前来看, 比较抢眼受欢迎的个人网页主要有四方面:分别为腾讯、新浪、网易和搜狐。在这些网站的个人主页中, 日志、相册等功能的使用不仅操作简单, 而且门槛低, 拥有自己的个性化中心没有任何难度。个体的人也完全可以发布新闻, 原来旁观者都变为参与者。
(二) 信息传播高速快捷, 交互性强
在传统媒介传播时代, 传播模式是单向性的, 即是从信息源到被传播的对象, 后期反馈往往很难。而在媒体时代, 普通大众摇身一变成了传播主体, 传播者不再高高在上。传播者和接受信息的对象, 可以进行信息双向流通, 信息活动不再是某种简单划一的单一模式。
以个体的人为传播主体的互联网技术, 更为自由方便, 它打破了传统的时间与空间。无论何时、无论何地, 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媒体将信息传播到受众中, 与此同时, 受众也可以迅速对信息传播的效果进行反馈, 如QQ、微信的评论功能, 各贴吧的回帖等, 可以迅速反馈。最近范冰冰走红毯的惊艳打扮, 引来一股热潮, 网友们也纷纷在微博、人人网等自媒体媒介上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 不断转载、评论, 全国各地网友, 来自远方的朋友都通过虚拟的这张大网交流。
(三) 信息量十分庞大但可信度有待考究
传播主体变成了个人, 而且环境虚拟, 使人们更敢说话, 甚至信口, 为了提高自己的名气与访问点击量, 六小龄童“被去世”、武汉大学生被割肾等虚假信息都在网上的疯转, 即暴露出信息低可信度这一特点。
二、当前网络新闻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 虚假新闻
网络媒体极有可能受到利益的驱动, 有些信息是为了博取“眼球”而制造的虚假信息, 大量与事实不符的新闻屡次被报道。其中虚假信息最为严重的应当属娱乐新闻了。这也不难理解, 虚假娱乐新闻的频繁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明星最能吸引受众的注意力, 人气较高, 人们的关注度比较高, 制造他们的新闻, 会带来很多点击量。可明星不可能时时都有新闻可以报道, 当网络媒体缺乏真实的娱乐新闻时, 就会选择“捏造”的捷径, 自己编撰一些新闻, 发布到网上, 引起轩然大波。虚假新闻另一个多发点, 是经济类报道, 包括经济统计数据和经济事件。这些沉渣泛起的虚假新闻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网络新闻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二) 知识产权问题。
就目前来看, 大多网站自己本身并没有像传统新闻媒体那样固定的信息来源渠道, 所以通常只能采取“整合新闻”的办法, 即以最快的速度选择转发国内外传统新闻媒体及网站的新闻很多情况下, 对传统媒体的报道实行“拿来主义”, 既不打招呼也不注明出处, 干脆直接作为自己的观点来引用, 使知识产权在网络新闻传播领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网站告网站、网站告传统媒体、传统媒体告网站, 著作权人告网站等围绕知识产权的官司时有发生。
(三) 隐私权问题
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其客体主要包括通讯秘密与个人生活的秘密。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条和《民法通则》均作了相关规定。对于传统媒体侵犯隐私权的情况, 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约束体系。然而, 由于网络新闻信息收集的便利性, 网络新闻潜伏着侵害隐私权的诱惑, 而我们目前还缺乏对网络新闻隐私权的有效监管。
三、面对这些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 促进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一些网络管理的一系列法规文件中都有颁布对于防止虚假新闻的泛滥、保护网络新闻传播者和受众的合法权益相关的内容, 网络新闻的健康发展都起到了良好的保障作用。而由于网络是个虚拟环境, 大家都是虚拟地存在, 很难依靠外在的强制力发挥威力。因此, 防范与化解网络问题特别需要培养人们遵守网络新闻公共规则的自律意识, 明确传播者和受众的道德需要和道德义务, 增强人们实践网络道德的行为的自觉性, 强化人们实践网络道德行为的情感体验。只有遵守网络新闻规范成为人们发自内心的深刻的权利感和责任感时, 外在的强制性规范才能发挥最大的效果, 也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或杜绝一些网络新闻问题的发生。
(二) 促进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互动
网络媒体如今如火如荼, 人们关注的焦点是网络媒体什么时候取代传统媒体, 传统媒体在网络媒体的冲击下不会终结, 这样的结果只能导致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之间出现裂痕, 成为对立竞争的情况, 而现实不应该是这样, 事实上, 双方既是竞争对手, 优势合作伙伴, 完全可以也应该形成优势互补。一方面, 传统媒体可促进网络新闻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 网络新闻也不仅仅是传统媒体的简单再现, 它也能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发挥网络传播特有的优势, 完全可以将二者结合起来。
四、小结
网络媒体信息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 有利也有弊, 关键看我们怎么用, 用好了方便我们获取信息, 增长知识;用不好, 害人害己, 如虚假信息, 甚至给别人造成身心伤害, 我们要做的是积极努力发挥网络新闻的正能量, 使它更好地成为我们获取信息的有效途径, 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邓新民.自媒体:新媒体发展的最新阶段及其特点[J].探索, 2006 (2) .
[2]张凌霄, 马明艳.微博时代传统媒体的挑战及应对[J].学术平台-传媒研究, 2012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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