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24-08-30

广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精选8篇)

1.广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篇一

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法律法规篇>>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颁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2年03月13日

【实施日期】1992年07月01日

【正

文】

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1992年12月20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2年3月13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保护

第三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保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饮用水水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内城镇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保护。

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市、区(市)、县计划、工业交通、农业、城市管理、城乡建设(公用)、规划、卫生、水利、林业、乡镇企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本行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禁区(不含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分。

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划定明确的地理界线和设置标志。

第五条

本市在柏条河、徐堰河、府河、沙河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青白江、岷江都江堰市段及其他河流、水库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地方水质标准和本条例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跨本市行政区的,向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报批。

第六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因饮用水水源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八条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保护

第九条 柏条河、徐堰河、沙河、青白江、岷江都江堰市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下列四级划分:

(一)自汲水点起算,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二百米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五十米的陆域为保护禁区。

(二)自汲水点起算,上游五千米至下游二百米的水域,河岸两则纵深各一千米的范围中除去禁区范围的区域为一级保护区。

(三)自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一万米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五百米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四)自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一万五千米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五百米的陆域为准保护区。

第十条 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以设计的正常蓄水位为界并受纳地表径流、饮用水供水明渠的两侧各五十米的陆域为保护区。

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下列规定:

(一)禁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二类标准。

(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三类标准。

(三)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废水、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二)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

(三)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使用毒品、炸药捕杀鱼类。

(四)禁止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以及其它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之外,还应当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区

(一)禁止建设有碍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建筑物。

(二)禁止设置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拆除。

(三)禁止在水域中放养禽畜、养殖、水上文娱体育活动、非环保性水上作业。

二、一级保护区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设置排污口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改道排放。

(三)不准从事对饮用水有污染的放养禽畜、养殖活动。

(四)不准进行有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三、二级保护区

(一)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政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不得新建排污口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四、准保护区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的污水,不得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能保证本保护区规定的水质标准时,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四条 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按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保护

第十五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按下列三级划分:

(一)以汲水井为中心,半径三百米范围为一级保护区。

(二)以汲水井为中心,半径三百米至六百米范围为二级保护区。

(三)以取水井群或单井为中心,沿其地下水的流向,上游三千米至下游一千米为界,两侧各二千米的范围中除去一级、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为准保护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燃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地下水源。

(四)禁止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之外,还应当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

(一)禁止建设有碍取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建筑物;

(二)禁止从事对地下水源有害的农牧业活动;

(三)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保护区;

(四)禁止建立墓地。

二、二级保护区

(一)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限期治理或转产、搬迁;

(二)不得使用不符合《GB5084—8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

(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三、准保护区

(一)要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和破坏植被。

(二)补给水源为地表水时,其地表水的水质应不低于《GB3838一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类标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地表水源的河流、水库以及供水渠道,实行流域管理,防止上游对下游饮用水水源的污染。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城镇或工业区的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污水处理厂或氧化沟、氧化塘等综合处理设施。

第二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对饮用水地表水源禁区、一级保护区内原有污染饮用水水源的单位,应按规定予以限期治理,或转产、搬迁。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需要,对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浓度标准控制,具体管理办法按成都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原有污水排入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污染物排放申请,经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按核准的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并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交纳排污费。

第二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污水处理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并做好原始记录,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污水产生量不得超过设施的处理能力。

(三)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水处理设施,确需拆除或闲置的,必须征得市或所在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因突发性事故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持市人民政府制发的《环境监察证》等有关证件、佩带标志,有权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现场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妨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未治理、转产、搬迁的,或者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逾期未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水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三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直接责任者消除或减轻危害和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进行处罚;拒绝、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可处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罚款;超过一万元的罚款,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坏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罚款按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的隶属关系一律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成都市自来水一、二、五、六厂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实施方案,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水利、规划等有关部门商定后,报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2.广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篇二

1、管理体制

一个多世纪以来,随着对饮用水资源保护认识的加深,发达国家都已结合各自国家饮用水源的特点形成了具有各国特色的饮用水源保护管理体制。其中美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最具有代表性。美国在《清洁水法》中规定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相匹配的管理体制。其中制定基本政策、条例、基准和标准并监督州政府的实施是联邦政府的主要职责。而州政府主要负责按照联邦政府制定的政策、条例、基准和标准实施州里制定的计划,但该计划须经联邦政府批准。也就是说联邦政府才是饮用水保护的主管部门。法国管理体制的一个主要特点是饮用水源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按流域进行管理。由有关方面按一定的比例选出官员组成流域管理委员会。此外,法国管理体制中的另外一个特点就是职能分工明确。日本的则是实行集中协调与分部门行政的管理体制。水资源部是日本水资源日常管理的最高协调部门。英国则由流域水务局管理流域内城市生活供水,并成立新的流域管理局,在各个流域区设立河流管理处,负责水污染监测、水资源管理等事务。[1]上述发达国家的管理体制有个共同特点就是都有法律作保障,实现了对饮用水源的国家所有或公共所有并对饮用水源实行以流域管理为主的统一管理,各部门职能分工明确。

反观我国的管理体制,由于起步较晚以及对饮用水资源保护的认识不足,和发达国家相比至少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主管部门不明确。当前,饮用水源地的管理涉及水利、环保、建设、卫生、交通、海事等多个部门,出现多龙头管理的现象,其中地表水和地下水源地的权属分别为水利部门和地矿部门,供水企业的权属部分为建设部、部分为水利部,而饮用水的卫生监督为卫生部,这导致了监管体制不顺,职责不明,既有缺位,又有越位。同时,对水源地水质监测的有水利、环保、城建、卫生等部门以及制水企业,所测内容基本相同,但所依据的规范、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等各不相同,既造成资源浪费、重复建设和监测缺位,又使同一水源地出现多种数据,缺少权威性和统一性。[2](2)对流域进行统一管理的方针政策没有得到贯彻执行。这一点突出表现在以下这个方面:虽然《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水法》也明确规定“统一管理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成立专门的流域级的水环境管理或者水污染防治机构。因而在饮用水源保护中难以行使有效监督管理权,使饮用水源保护得不到保障。可见迫切需要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改进我国目前的饮用水源保护管理体制。

2、水质监测

饮用水源水质监测是执行饮用水源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进行饮用水源监督管理的重要技术手段和依据。因此世界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饮用水水质监测制度来规范监测活动。日本的环境监测系统,包括机构、人员、设备等比较健全和完善。在《水质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了有关水质监测制度。英国《水源法》第3章用10节的篇幅对水文测量、地下水调查、最小流量的定期审查等作了专门规定。美国《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第308节对“检查、监测和进入现场”作了规定。[4]

到目前为止,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与饮用水源监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其中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地下水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水环境监测规范》、《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6]这些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了我国的水质监测制度,并制定监测规范,如提出了饮用水源地监测断面的布设方法和监测频率和样品的采集技术;规定了饮用水源地的监测项目及其分析方法。但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出,针对饮用水源地的监测方法还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且现有的针对饮用水源地的监测技术也不够全面和具体,例如还没有根据小城镇的技术经济情况和水源特点制定相应的监测项目,对分散式和农村水源地的监测标准也还是一片空白,导致小城镇和农村供水水源地没有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及保障措施,影响了水源水质的保障。根据卫生部门和水利部门调查[5],中国目前农村饮用水符合农村饮水卫生准则的比例为66%,还有34%的人口饮用水达不到准则要求。因此,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监测,考虑到农村饮用水源地的特殊性,应针对小城镇及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饮用水源监测技术标准。

3、水质安全评价措施

为了保证水源水质安全,各国大都进行水源水质评价,但对评价方法各国没有形成统一模式。例如美国国家环保局利用指标体系总体评价流域内饮用水源的风险,选取15个指标,其中7个指标同饮用水源状况相关,8个指标与生态系统脆弱性相关;水质安全状况利用定性指标进行说明,分为好、问题很少、问题较多等级别,水源脆弱性分为低和高级别。[7]而新西兰环境部和卫生部联合制定水源地监测分级框架草案,根据流域调查资料,通过确定水体水质等级和风险等级,最终将水体作为饮用水源的适宜性分为5级,并说明每种等级对应水体所需的处理水平。[8]但可以看出它们有个共同点就是在水源评价过程中都会考虑水质风险问题,这就更能防范突发性水污染事件。

目前我国为了保障水源地的水质安全仅仅是在24项必检项目基础上,增加了5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检测指标。该保障措施主要侧重于对水质类别的评价,而且多是基于简单的指标因子、单级或单目标的环境系统和确定性的系统评价的假定。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

⑴我国水质检测方法和技术相对落后,导致数据相对缺乏,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据报道,我国相当一部分省市基本不具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特定项目中全部指标监测能力,只有少数部分地级市具备有毒有机物个别指标的监测能力。[9]

⑵到目前为止还没找到通用的评价方法及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目前我国常用的水质评价方法有单因子评价法、污染指数法、模糊数学法、灰色系统评价法、BP人工神经网络法等。但都各有优缺点:单因子评价法以最差水质指标所属类别作为综合水质类别,评价结论表现为过保护;污染指数法能够直观判断综合水质是否达到功能区目标,但是不能判断综合水质类别;模糊评价法由于体现了水环境中客观存在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符合客观规律,具一定的合理性;但由于在模糊综合评价中,一般采用线性加权平均模型得到评判集,使评判结果易出现失真、失效、均化、跳跃等现象,存在水质类别判断不准确或者结果不可比的问题,而且评价过程复杂,可操作性差。[10]灰色系统分析法具有简单、可比的优点,但是存在分辨率低等问题。BP人工神经网络用于水质评价允许有大量供调节参数,运算速度快;具有全息联想功能以及自组织、自学习、自适应和容错能力。不过对于协同性较差的样本,评价结果易出现均化现象。因此相同的水样由于水质评价方法不同可能出现会结论不一致的现象。

另外,水质安全应该包括水质类别和水质风险两个方面,但我国现在只是注重水质类别的评价,却忽视了对水质风险的评价,这对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是不利的。因此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国外的经验,把水源地的水质评价和风险评价有效的结合起来,从而使评价结果更为准确。

4、结语

上述分析表明,我国城镇与农村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措施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缺陷,需要尽快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根据我国城镇与农村饮用水源地安全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其水源水质特点,分别制定与我国城镇和农村相适应的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和实施从污染源控制到水源水质保护的保障措施,为我国城镇和广大农村的饮用水安全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蓝楠.国外饮用水源保护管理体制对我国的启示[J].能源环境保护.2007(5):58-62

[2]郭陶,王如洁,牛红义.当前我国饮用水源地存在的安全问题及其法律规范化策略[J].科技创新导报.2008(9):247-248

[3]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沈阳建筑工程学院.小城镇规划标准研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4]蓝楠.中外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比较[J].国土资源.2006

[5]翟浩辉.在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网,2004-11-28.

[6]李仰斌,张国华,谢崇宝.我国饮用水源保护与监测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现状[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8(1):45-48

[7]USEPA.Index of Watershed Indications:An overview.http://www.epa.gov/iwi/iwi-overview.pdf

[8]衣强,毛战坡,彭文启.饮用水水源地评价方法研究[J].给水排水.2006(7):7-10

[9]郑丙辉,张远,付青.中国城市饮用水源地环境问题与对策.中国城镇水务发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7:86-91

3.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现状及对策 篇三

【关键词】农村饮用水;保护现状;对策措施

饮用水水源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资源,但是从工业革命起,全世界范围内都出现了饮用水资源短缺的现象。农村饮用水分布面比较广、基础设施差、不易管理、污染面积宽、取水点分散且多,饮用水资源消耗量激增,饮用水资源愈加匮乏,世界上约有五分之一的人口处于缺水状态,所以,饮用水水源地正面临着危机,水资源安全问题日趋恶化,不洁的饮用水比子弹更具有杀伤力,农村水源的保护更应该受到关注。到2005年底,在我国农村,有3.12亿人饮水不安全,主要是指高砷水、高氟水、高铁猛水、苦咸水、污染水等。近几年来,我国遭遇了很多次震惊全国的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问题,已经提升到很高的战略层面,早已不容忽视。饮用水水源地是饮用水资源的根本基础。目前,国际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任务是保障饮用水资源安全,努力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如何高效、快速、保质保量的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已成为全国人民关注的重心。农村饮用水源地分布面积广,饮水类型多样,针对如此复杂的水源现状,解决好农村饮水问题,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让村民能喝上干净、安全的水,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1我国农村饮用水水源现状

1.1 水量不足

我国农村供水设施简陋,供水设施普遍较为落后,饮用水水源地的现状不容乐观,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不足世界人均占有量的一半,普通农家的饮用水大部分来自于坑塘、河道、浅井、山泉,水源水质差,水源保证率低。随着养殖业和种植业在农村的快速发展,导致用水需求增加。遇到干旱季节或者季节性缺水时,河水断流、泉水枯竭、地下水位下降、饮用水发生困难,同时受上游污染源的影响,存在饮水不安全的严重问题,加剧了农村饮用水不足的现象,进一步加剧了农村水源短缺的情况。

1.2 污染严重

随着现代工业的迅猛发展,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普遍严重。大量的工业废水排入水体严重破坏了饮用水水源地,加剧了饮用水源危机。随着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化妆品、洗漆剂和洗衣液等排放,使农村生活污水量剧增,污水成分也变得越来越复杂。目前,畜禽养殖废水主要是生猪粪便、猪舍冲洗水等。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彻底的畜禽养殖废水都会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在2006年的《环境状况公报》中报道,在全国27个国控重点湖、库中,有48%的水体属于劣Ⅴ类水体,仅仅有31%Ⅲ类以内的水体。污染农村饮用水的污染源有很多,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农药化肥、工业废水、养殖禽畜粪便等,这些因素导致了水质污染日渐严重,水源水质越来越差,由于水源被重度污染,很多地区出现不能饮用水的情况,出现了水质性缺水。农村污水和雨水排放系统还不完善,废水大都流入附近的小河或池塘内,生活污水随意排放,导致饮用水源被污染,更容易滋生细菌等有害物质,细菌指标、污染物、有害物质成分超标严重,易导致疾病流行,最终就导致了疾病的发生,使得个别地区癌症发病率居高不下。

1.3 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问题突出

近几年来,全国有很多农村饮用一些不健康的水资源,比如高砷水、高氟水和苦咸水,大约占饮水不安全总数的29%。长期饮用这类被污染过的水,将严重损害人体健康。饮用高氟水可以引发多种疾病,主要为氟斑压、骨质疏松、骨变形甚至瘫痪等疾病,易造成胃肠功能紊乱、免疫力低下。长期饮用苦咸水会引起胃肠功能紊乱、免疫力下降。长期饮用高砷水易诱发皮肤癌、肝中毒,使多种内脏器官癌变。

1.4 血吸虫病仍然存在

近几年,有少数地区存在血吸虫病的发病情况,血吸虫病的发病率呈上升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而血吸虫病大多与饮用水源有关,是由于饮用水不卫生导致的,因此急需新建或改造农村供水工程,逐渐地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2加强农村饮水水源保护的对策

2.1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立法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法规,相关部门应该建立相关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并制定农村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颁布不同类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和管理办法,明确水源保护区划分、水源保护制度和水源水质标准,加大对破坏农村饮用水的惩罚力度,健全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市场机制和农村饮用水源的管理机制。加大对重点地区监管力度、重点排污项目,对严重威胁水源地水质要建立企业档案,进一步加大对水源地保护的执法力度,并且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对于水体污染严重性,为了提高居民认识,要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培养整个社会环境保护的意识。

2.2合理选择饮用水

农村饮用水水源具有覆盖面广,饮水类型多样,分布零散的特点。对于地表水来说,在一定程度上,工业废水、农灌尾水会污染水源地表水,但其水量充足,水质问题主要表现为细菌指标、污染物超标,净化处理比较方便,成本也相对较低;对于地下水来说,卫生条件好,不易受污染,但水量无法保证,因此,我们要合理选择水源,最大限度地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综合考虑经济、水量质、环境、地等因素。

2.3污染源控制

饮用水水源污染多种因素造成的,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土壤岩性、禽畜养殖、卫生条件、工业废水和农药化肥等。在农村的很多地区,水源保护基础设施薄弱,点源面源污染多等特点。很多农民为提高肥料利用效率,大力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对水体污染的影响,所以提倡使用有机化肥。所以,为了提高居民对于水体污染严重性的认识,要加大教育宣传力度,保护好饮用水源,培养整个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政府要将农村饮水水源地列入到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水源工程关水源工程应尽量采用全封闭构筑物,设置相应的冲洗排污措施,避免污染物直接污染水源,促进农村较大规模水源地质全面达标,进一步加强管理和保护工作。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水源地周边环境的保护,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防止水体污染。具体如下:第一:开展生态修复工程,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退耕还林、封山造林,要严禁乱伐、乱挖,植树、植草,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将植被缓冲带、稳定塘、生态沟渠、生态廊道、人工湿地氧化沟等生态防控技术形成防控体系,以保障水源地的水质安全。第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止超采地下水造成饮用水源水不足,造成饮用水中有害物质超标。其次要调整产业结构,制定出长远规划,压缩高耗水产业,发展节水型产业。第三:还要对人们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使群众树立节水意识、环保意识,因地制宜、近远结合,做到人与水、自然相和谐,营造一个节水型社会。第四:相关部门维护公众知情权,要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量,并对水质状况进行相关报告,发挥农民群众参与饮用水水源管理的积极性。

3结语

对于人类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饮用水资源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而我国农村饮用水水环境形势严峻,农村饮用水源地分布面积广,饮水类型多样,污染面积宽,使得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共存,工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农村基础设施差,畜禽养殖废水、生活污水、企业废水得不到有效的处理,使得水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饮用水水源地正面临着危机,水资源安全问题日趋恶化。饮用水资源的源头便是水源地,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前提就是要安全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努力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在我国农村中的一些地方,饮用水安全问题已经非常的严重,成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迫在眉睫,如何高效、快速、保质保量的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已成为全国人民关注的重心。虽然我国有关于饮用水水源的相关规定,然而,并没有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专项法规,将水处理技术、水质监测技术和生物防控技术进行配合,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参考文献

[1]李铁光,宋实,潘丽雯.我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现状、问题与对策探讨[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12(12):82~83.

[2]白璐,李丽,许秋瑾,等.我国农村饮用水源现状及防护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12,40(3):1694~1695.

[3]程秀云,秦彩琴,张玲,等.农村饮用水源现状分析及保护对策建议一以惠东县为例[J].广东化工,2013,39(9):227-228.

[4]刘天卓.农村饮水水质问题及水质保护措施[J].中国水运,2013,13(1):187-189.

4.广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篇四

饮用水水源选址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

第十三条 对饮用水水源按照不同水源特点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要求,划定一定面积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要求划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地下水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划定,由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划定,由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务、土地、林业、卫生、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请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划定方案前,应当公开征求所在地相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饮用水水源开采年限、水质状况或者供水变化等情况,可以提出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其范围的方案。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其范围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相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保证应急饮用水。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和完备的供水系统。

5.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全文 篇五

第十一条 对饮用水源地,根据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予以公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二)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已有的污水排放口应当限期拆除;

(三)禁止设立装卸生活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场和堆栈;

(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船舶制造、修理厂;

(七)禁止破坏饮用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八)禁止开山采石、采砂和围水造田;

(九)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已建成的规模化养殖场、屠宰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十)禁止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动物;

(十一)码头应当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等废弃物的接收处理设施;

(十二)风景区(点)应当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十三)运输剧毒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等措施;

(十四)存放、运输和使用酸液、碱液、油类、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物品,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十五)法律、法规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二)禁止向饮用水源水域排放污水;

(三)禁止设置码头;

(四)禁止设置油库和建立墓地;

(五)禁止从事畜禽等动物养殖和网箱养殖;

(六)禁止从事旅游、洗涤、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

(七)禁止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停泊;

(八)禁止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第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十六条 已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排放、倾倒的`生活污水、垃圾,应当按规定实行集中处理,禁止擅自排放、倾倒。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第十八条 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异地发展,引导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发展无污染生产经营项目。

第二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积极筹措资金,组织建设生活污水、垃圾的集中处理设施。

对未按规定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地方和单位,由其上级人民政府下达限期建成或完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的清理工作,有关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予配合。

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的水面污染物分别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和单位负责清除。

第二十二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饮用水源地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在一小时内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

造成跨区、县(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有关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在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出公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造成污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停止生产、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紧急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堆放、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的;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码头未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等废弃物的接收处理设施的;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二项规定,风景区(点)未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存放、运输和使用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物品,未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

(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生活污水、垃圾未按规定实行集中处理,擅自排放、倾倒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驶离,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有污染饮用水源行为,依法应当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成或完善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

(二)未按规定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的水面污染物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6.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措施 篇六

饮用水的安全性与水源环境质量密切相关,若饮用水质量不达标将严重危害饮用者的身体健康。近年来,随着工业的不断发展,我国很多地区水源地都遭到了破坏,一些地区的饮用水水源环境在治理上存在漏洞,导致经过检测发现饮用水存在严重不达标的现象,说明水源环境污染问题没有得到改善。同时,由于很多人缺乏环保意识,没有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防护措施。尤其是一些工厂污水排放、生活垃圾随意乱扔、农业污染等,使饮用水水源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因此,为减少饮用水有害物质的含量,必须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才能保障人们饮水的安全。

7.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研究 篇七

1.1 水源地基本情况

我国饮用水需要进一步提高水源保护。水源保护区上游大量的使用农业化肥和农药, 大量的排放污水, 更加严重的非点源污染。非法开采厂房、建度假村、疏浚石等工作全部都在水源保护区附近存在进行。我国的饮用水水源地立法滞后, 监管和执法力度不够。还存在对水源保护区随机倾倒垃圾, 污水和其他现象, 一些污水处理设施, 管理混乱, 没有进行有效的管理, 污染企业缺乏有效的治理, 农村土地租赁企业, 一些企业快速成功和即时利益, 污染严重。由于不愿意支付的经营成本和间歇性操作, 由于违法成本远远低于成本, 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 保护措施和问责制甚至一些污水处理将直接排放。因此, 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建立水源地污染治理的生态环境和经济补偿机制。我国的地区是一个单一的供水, 这对饮用水水质构成威胁。污水处理设施的另一部分不正常运作, 缺乏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资金。

1.2 水质情况

根据水利部对全国和省城镇和县集中饮用水源的调查显示, 约三分之一的水质是不合格的, 根据饮用水源水环境保护部的调查显示, 约三亿立方米的水质不达标。我国湖泊富营养化突出, 河流中存在着许多潜在的安全隐患。随着城市工业的发展, 城市水源受到工业污染的严重污染, 供水难以达到健康和安全的目标。长期使用的管道维修, 清洗, 各种病毒, 细菌和其他微生物滋生的长期使用, 一些供水管道实际上是一个繁殖, 严重影响水质, 造成两者的污染传输。

2 我国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城市水源环境问题突出

在城市供水能力方面, 部分地区, 尤其是西南地区工程缺水问题十分突出, 水利工程建设滞后。西北等地区的水资源短缺问题的解决时间很长, 需要解决。一些城市供水设施不够, 造成自建供水设施的无序发展, 水质安全问题无法得到保障。中西部地区乡镇的水渗透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低于城市和县级城镇。

最新的饮用水卫生标准颁布之前, 建设水质和处理过程是很难保证污水的安全符合新标准的要求, 现在该国已超过一半的城市供水管网泄漏率超过标准, 渗漏水的数以百万计的立方米, 并可引起水的过程中的输送下降;根据屋顶水箱和地下游泳池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不到位, 部分设施不能及时清洗和消毒, 导致水质合格率降低。

2.2 检测能力薄弱

在检测机制方面, 部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纳入计划未能省人民政府批准和保护区非法排污事件发生, 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明确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水源保护, 但截至2011年底, 我国大部分以上的地级市特别是对于跨行政区域, 由于保护和管理措施得不到有效实施, 监测范围力度不够, 监测指标又不完备, 落后的监测手段, 低程度的自动化。部分地方政府应急预案不广泛, 措施不健全, 不具有可操作性。城市供水应急能力建设刚刚起步, 水厂应急设备和物资储备缺乏。部门联动、产业联动和区域联动机制尚未建立, 应急管理体制不健全, 反应机制不健全。

3 全面落实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措施

3.1 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划

作为地下水的饮用水源, 还有很大的一部分需要保护, 应进一步普查饮用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科学合理的划定和调整。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 污染调查和评价的原因, 将污染源建立分类账面, 安全部门和污染预防和控制规划, 制定城市和农村水源保护计划。

3.2 整治现有污染源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已建成,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准保护区已建成污染物排放或水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设施, 限期整改的排放, 如果整改仍不能满足企业的排放, 因此, 国家应责令其拆除, 关闭或转移。

3.3 建设城镇综合污水处理设施

在水库上游, 设立“生态恢复, 生态管理, 生态保护, ”三道防线, 对污水, 垃圾, 厕所, 环境, 河流五个同步控制的水源区, 采取各种措施, 建立一个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库拆除的养鱼文化违反规章制度, 保护区应实施封闭管理, 水库上游的退耕还林和草, 生态建设的湿地和河岸生态滤带, 水净化。进行节水改造, 建设雨洪利用工程, 增加水池的水。目前, 将城市的水源地集中在保护范围里面, 并制定一些健全的保护措施。积极组织开展一些水处理示范和饮水安全污工程, 建立一套创新的机制, 并导致人民的商业模式。

3.4 控制污水排放量

从加强排污收费制度, 加大污染处罚力度的2个方面, 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水收费系统是承担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任务, 根据污水处理费的有关规定, 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污费, 主要用于以下项目补助或贷款利息补贴:重点污染源控制, 区域污染防治, 污染防治和新技术, 新技术开发, 示范和应用, 以及国务院其他污染治理项目的规定。并加大了对污染的处罚力度, 防止企业因存在2个高和一个低的违法排污现象的意图, 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两者都在一定程度上, 在一定程度上, 以增加排污企业的经营成本, 控制企业的排污行为。

4 结语

8.农村饮用水源保护与改善研究 篇八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环境污染变得越来越严重,水资源状况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当前农村饮用水源受到各种问题的影响,水质污染严重,甚至有的都不能够再供人们饮用,水源的保护和改善已经迫在眉睫。为此,本文主要就农村饮用水源的保护和改善进行研究,首先对农村饮用水源问题进行分析,然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保护与改善对策。

关键词:农村饮用水;保护;改善;研究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在国家不断通过应用各种措施帮助提升农产品产量和创新农产品品种的时候,由于农村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对水源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再加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落后,废水、污水都得不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很多都流入到了饮用水源中去,加重了农村饮用水的污染[1]。农村饮用水源分布范围广,饮水类型多种多样,污染的途径多,污染的面积也比较大,针对这些复杂的水源现状,探究如何就农村饮用水源进行科学合理的保护和改善,成为了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难题,同时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研究价值。

一、农村饮用水源问题及分析

(一)农村河溪饮水水源问题分析

一般来讲,农村中的河溪饮水水源占总饮水水源很大的比重,经过分析河溪水源里面的超标因子主要是氨氮、大肠菌群、磷等[2]。就全国各处农村的河溪水污染原因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田排水以及降雨的影响。很多农村地方农田水土流失非常严重,一旦到了雨季,农田中夹杂着泥沙的水就会流入河溪中,使河溪水变得浑浊,泥沙含量剧增;另外河溪水受降雨的影响也非常大,降雨会使地表径流量增多,地表径流会对地表起到冲刷作用,把土壤中的污染物带入到河溪水中,地表环境污染越严重,河溪水相应的就会受到越严重的危害。

第二、畜禽养殖造成的污染。很多农村以畜禽养殖为主,一般都是以养猪为主,有的农村还会饲养牛、羊、鸡、鸭、鹅等。这些畜禽产生的粪便会经过冲刷流入到河溪中,如果在流入到河溪之前没有经过专门的处理就会对饮用水源产生很大的污染;人们有的时候还会利用畜禽粪便灌溉农作物,过量的粪便也会间接污染水源。另外进行鱼塘养殖时,向里面投放的鱼病疫苗也是非常严重的污染源。

第三、生活污水的影响。随着农村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人们生活水平得到明显提升,相应的也增加了各种洗衣液、洗洁精、化妆品等产品的使用量,同时很多居民家里的旱厕也逐渐变成了水冲厕所,这些都会导致生活污水量增加,污染成分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这些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如果排放到河溪中也会引起污染。

第四、重工业企业、生活垃圾的污染。很多污染严重的企业都从城市搬迁到了农村,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是引起水源污染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生活垃圾的肆意丢弃也是引起河溪污染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二)农村库塘饮水水源问题分析

通过对受到污染的农村库塘进行分析研究,发现水源里面的超标因子主要有高锰酸盐、大肠菌群以及磷等。引起库塘饮水水源污染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业生产方面的污染。随着我国人口的急剧增加,对粮食的需求量变得越来越大,村民为了提升粮食的产量,就会向农田施加大量的化肥,过量的化肥不能够被农田和作物完全吸收,农田中就会残余大量的氨、氮等物质,受到雨水冲刷时,这些物质就会随着雨水的冲刷汇集到库塘中;另外农药对库塘水源污染也非常严重,以前非常流行的有机磷农药DDT虽然已经禁用多年,但它的成分仍然可能残余在库塘水体中,严重影响水质[3]。

第二、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农村的生活污水、废水很多时候都是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当这些污水流入到库塘时,会使水体中氮、磷的含量严重超标;生活垃圾在田间堆放,当降雨时也会随着雨水冲刷流入到库塘中,增加水体中有毒物质的含量。

第三、畜禽养殖废水。畜禽类的粪便具有很强的淋溶性,能够通过地表冲刷最终汇集到库塘中,严重污染水体的质量;另外一旦屠宰场对污水处理不够及时,屠宰废水所含有的大量有机物、氨氮物质以及悬浮物等都有可能流入到库塘中,严重影响水质,使得水质产生恶化。

(三)农村井水饮水水源问题分析

井水属于地下水范畴,相比于以上类型的农村饮用水源,它的水质超标问题更加严重,基本上没有任何一个村庄的井水水质能够达到二类水质标准,井水中的超标因子主要有氨氮、磷、硝酸盐以及大肠菌等。污染的主要原因除了上述的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井水保护设施不够健全。根据大量的调查显示,农村水井很多都没有井盖、更别说防护栏或者是截污沟;一些农村地区的水井虽然有井盖但是由于地势比较低,周围环境比较差,井盖的密封性不好等因素,容易使得井水受到污染。

第二、环境污染物等对井水造成的污染。很多农村的水井由于会受到水文地质条件等方面的影响,水质中存在超标的氨氮含量,另外水体比较苦咸,不适合作为饮用水;附近的一些矿业,矿石中含有各种形式的氟化物,并且极易溶于水,这也是造成水氟含量超标的重要原因;还有一些地区由于地质中的盐碱成分含量非常高,井水水质呈现碱性,口感非常差。

二、农村饮用水源保护与改善对策

想要解决农村饮用水源缺乏以及水质问题总体上可以从五个方面进行:首先要积极寻找泉眼,针对人口居住比较集中的地区采取寻找泉眼,把泉水引至人口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供居民饮用;其二,可以针对一些地形平坦的山区修建新的库塘、蓄水池等储水设施,对雨水进行收集、沉淀、处理,供饮用;其三、积极采取措施对河溪、库塘进行清淤处理,增强它们的蓄水能力,对水质净化之后再供居民饮用;其四、退耕还林、还草,对水源周围进行绿化,增强土壤蓄水能力,同时减少水分蒸发;最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城镇供水管道进行适当延伸,利用自来水厂的富余供水能力,为农村居民提供干净卫生的饮用水源。

(一)保护和改善农村河溪饮用水源的措施

第一、在河溪的源头进行植被修复,种植一些根系比较发达的树木,减少水土流失,提升土壤蓄水能力。

第二、建立专门的截污沟、防护带,防止污水直接或间接流入到河溪中,另外还可以建立污水处理系统,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之后再排放。

第三、针对畜禽养殖产生的废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可以将养殖场建在远离饮用水源的地方;其次,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养殖场的监管,控制污水的随意排放。

(二)保护和改善农村库塘饮用水源的措施

第一、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控制用量。

第二、推广有机肥的使用,农药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型农药准入市场机制,另外还要倡导农民选用低毒、高效、残留时间比较短的生物农药;大力倡导村民采用无毒无害的生物防治技术,如灯光诱虫杀虫技术。

第三、生活污水以及养殖废水参照河溪饮用水措施。

(三)保护和改善农村井水饮用水源的措施

第一、减少垃圾的焚烧行为,另外以水井为中心在周围50m区域内进行防护,控制污水的污染。

第二、引导村民爱护井水,不要把垃圾堆放在水井附近,对于一些靠近水井的废品堆砌地方要搭建遮雨设施,控制有害物质受到雨水冲刷流入水井。

第三、生活污水以及养殖废水参照河溪饮用水措施。

结语:

综上所述,文章分别就农村河溪、库塘、井水等地方的饮水水源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比如说经过研究分析河溪水污染的主要原因是降水和农田排水的影响、养殖废水污染以及生活污水排放、生活垃圾等。针对河溪、库塘、井水飲水水源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来实现对农村饮用水源的保护与改善。

参考文献:

[1]许爽.湖南农村饮用水源保护与改善研究[D].湖南农业大学,2013.

[2]金有为.我国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西北民族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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