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办理流程(共10篇)
1.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办理流程 篇一
一、备案登记操作办法
(一)备案登记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 2004年第14号),自2004年7月1日起,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其中,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备案登记程序
1、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具有从事相关“进出口”或“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业务;对于营业执照中无从事“进出口”业务经营范围的,须先到工商部门增加经营范围;然后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内进行申报。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实行网上申请,认真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登记表》中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准确和真实的。
注意: 1)在登记时请选择“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备案登记机关”;
2)请使用简体中文填写表格;
3)“联系电话”栏中请填写经办人办公电话;
4)“经营者中文名称”栏中应填写企业名称;
5)必须填写“经营者英文名称”和“英文营业地址”;
6)“备案地区”栏应具体到企业所在区。
3、填写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打印下来(包括正面和反面,打在同一张A4纸上)。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4、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合格后,并查询结果已显示所查企业信息,便可以携带第(三)项领取证书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到市民中心服务大厅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三)领取证书
领取证书需要提供的材料:
1、盖章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系统中打印);
2、营业执照复印件(正本或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定法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领证人非法人的,应提供已签字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6、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校验原件。
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时,如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类型、营业执照等项目与通过网上所申报的信息不一致时,企业应按本指南第三条“事项变更”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如组织机构代码证编码与通过网上所申报的信息不一致,请企业在窗口提交以下材料办理相关上报商务部修改代码的申请:
1、书面报告(上报错误的情况说明,法人签字、盖企业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3、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5、领证人非法人的,应提供已签字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等商务部批复后,企业再重新进行网上的申请。
请企业填报数据时务必认真填写和核对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自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之日起1个月内,需按下列程序到海关、税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一)电子口岸: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的有关登记录入手续(涉及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海关、科工贸信委、国税局、外汇管理局等部门)。
(二)海关: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颁发《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注意:宝安、龙岗两区、保税区、大工业区注册资金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到各区海关办理,3000万美元以上的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理;所有内资企业和特区内的外资企业请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理。)
(三)工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请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四)国税局: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到市国税局进出口退税分局办理登记手续。贸易类企业与生产型企业办理地点不同。
(五)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口购汇和出口核销的登记备案手续。
(六)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到深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进出口商检的有关手续。
2.外资企业注册办理登记流程 篇二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 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流程: 查名-办理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
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一式两份);
中外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外商独资企业应提交组建企业申请报告及当地区县政府的书面答复);
登记注册委托书;
经营项目属国家限制利用外资的或涉及行业专项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开业登记
2、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投资者资格证明(中方的应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
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的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住所和生产场地证明(场地表、房产证、租赁协议);
名称登记申请表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登记注册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开业登记
3、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原登记主管同意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的《核准通知函》;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当地登记机关印章);
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及合同、章程;
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委派书及其身份证影印件;
隶属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办事机构可免交);
分支机构场地使用证明(租期应一年以上);
隶属企业的验资报告;
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加盖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公章);
登记注册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变更登记事项
4、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除提交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外,根据不同的变更项目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名称登记表》及《名称核准通知书》,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及印章.变更住所,应提交董事会决议、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
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股权转让,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和银行资证明,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变更经营期限,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修改协议,验资报告。
增设分支(办事)机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
在境外设立分支(办事)机构,审批机关批准后,企业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个性协议,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增加的项目涉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还需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减少注册资本,应提交在省市级以上的报纸至少公告三次的有关证明,董事会签署的申请书(包括减资理由、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及减资后不会侵犯人利益的承诺),资产负债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查帐报告,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注销登记
5、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董事会决议;
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印章及印模;
《登记注册委托书》;
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注销登记
6、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税务完税证明(办事机构免交);
《*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公章;
《登记注册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延期或换发
7、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执照副本延期或换发正本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验资报告;
执照副本(加盖企业所在区县工商局企监科“注册资本已缴付情况已记录”的印章);
市经贸委的批复(按期缴资的可免交);
《登记注册委托书》;
年检合格证明;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丢照补发登记
8、申请外商投资企业丢照补发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
登报声明的报样;
年检合格证明;
《登记注册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设立登记
9、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国务院有委、部、局或北京市经贸委颁发的有效期以内(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的《批准证书》正本;
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驻在地点、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饿注册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影印件,其中香港的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税务登记证;
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影印件及中文译件;
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首席代表及代表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各代表的简历(附各位代表的照片两张),由国内中国公民担任代表的,应同时提交派遣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外籍代表或取得国外永久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籍代表,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及护照影印件;
租期在一年以上的办事场所的租赁协议(附场所使用证明表);
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还应同时提交该总公司的资负和损益年报、公司章程、董事会名单;
登记注册委托书;
代表情况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延期
10、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延期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在驻在期内必须每年办理一次延期登记。各办事处必须于《登记证》有效期30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延期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首席代表签署的加盖办事处印章的申请书;
首 席代表签署的加盖办事处印章的登记的业务活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与中国各有关单位业务联络情况,通过联络,总部与中国有关单位有无成交及成交额情 况,机构人员状况(即代表与雇员的姓名、职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以办事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和未经登记私聘雇员等方面的问题;
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场地使用证明表(表上加盖出租单位公章及出租方负责人签字)。
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登记
11、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常驻代表机构一次批准驻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金融机构为六年),期满需继续常驻的,应于原批准机关批准后30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延期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原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证书》正本;
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业务往来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由首席代表签署的加盖办事处印章的驻在期内的业务活动报告(报告内容与《登记证》延期时相同);
3.内资企业申请办理进出口权的流程 篇三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打印的《登记表》两份对外贸易经营者先行上网登录资料。网址是: http://iecms.ec.com.cn/iecms/index.jsp,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提交后打印,法人代表签字、盖公司公章。
填写《登记表》说明:
(1)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司公章。
(2)表内“进出口企业代码”无需填写,系统自动生成。
(3)表内“住所”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
(4)表内“经营场所”为办公地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各两份 ;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各两份 ; 4).《国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各两份 5).《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两份 ;
6).《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7).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两份; 8).企业章程原件、复印件各两份;
9).经营地的房产权或使用权或租赁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二、海关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自理报关注册注册登记申请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原件、复印件各一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5).《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正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7).企业章程原件、复印件各一份;(8).《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9).公司公章、报关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留存印模;(注:报关专用章规
格为:椭圆形 50×36mm,内容为“××××公司报关专用章”)(10).经营地的房产权或使用权或租赁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11).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12).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所有证件均需通过上一审核有效
三、银行开外户帐户(1).开户协议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正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5).《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7).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原件、复印件各一份;(8).公司公章、公司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
四、办理电子口岸卡
(1).1、2号表(注:海关领取),(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到工商管理局加盖“口岸电子审核通过章” ;
(3).《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复印件到国税局退税分局加盖“口岸电子审核通过章” ;
(4).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原件、复印件到商务厅发展规划处加盖“口岸电子审核通过章” ;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正本原件、复印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加盖“口岸电子审核通过章” ;
(6).1、2号表到外汇管理局分局加盖“口岸电子审核通过章”,并复印留底;(7).《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原件、复印件到海关企管科加盖“口岸电子审核通过章” ;
(8).法定代表人和操作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9).将所有加盖“口岸电子审核通过章”的资料提交海关制卡中心制卡
一个月卡制好后凭介绍信、1、2号表复印件,缴纳制卡费CNY820.00
五、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1).打印的《申请表》两份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先行上网登录资料。网址是:http://cs.eciq.cn,填写《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提交后打印,法人代表签字、盖公司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各两份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各两份 ;(4).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原件、复印件各两份;
六、办理退税登记
(1).打印的“江苏省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两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各两份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各两份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复印件各两份;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原件、复印件各两份;(6).《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两份;
企业进出口权程序
企业办理进出口权限,必须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以及到后续部门办理有关证照的申办手续,才能合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申请办理流程涉及外经贸、工商、税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子口岸、外汇管理局等大约七个部门。需要准备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地税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等资料。
流程:
1、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取得进出口资质。
2、到海关注册登记,进入海关系统,取得海关进出口代码
二、检疫局备案,取得检疫备案代码。
4、中国电子口岸南京数据分中心备案办理IC卡审批
5、海关、检疫、外管局和国税联网
7、外汇帐户开立许可,并出口备案。
8、到国税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结果:
4.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办理流程 篇四
一、操作流程
1、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软件下载处下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4(如已下载过跳过此步骤),系统无密码,填入当前所属期。
2、点击左侧侧边栏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认定申请向导→退免税认定申请录入→增加→填入变更前内容(注意第一项所属期填本月的上一月,例本月为201402,则填入201401)→保存。
3、点击菜单栏上的退税正式申报→生成资格认定相关数据→存入U盘(生成DBF文件,文件名勿修改)。
4、点击左侧侧边栏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认定申请向导→退免税认定变更录入→增加→填入变更后内容(第一项所属期填本月)→保存。
5、点击菜单栏上的退税正式申报→生成资格认定相关数据→存入U盘(生成DBF文件,文件名勿修改)。
6、点击菜单栏上的退税正式申报→打印资格认定相关报表(所属期填写上一月),打印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法人签字盖单位公章;打印认定变更申请表(所属期填本月),一式二份,法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若要撤销资格认定申报数据,如下:点击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认定申请向导→撤销资格认定申报→撤销成功后数据将退回录入区→至退免税申请录入区删除录入数据。
二、附送相关资料
1、变更事项相关证书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
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因此超过30天期限的请附“超期说明”,说明未在30天内前来办理的原因)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条件 篇五
1.必须经营出口产品业务,这是企业申办出口退税登记最基本的条件。
2.必须持有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企业得以从事合法经营,其经营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证明。
3.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会计工作体系,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平衡表,并在银行开设独立帐户,可以对外办理购销业务和货款结算。
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单位,一般不予以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二、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出口登记的一般程序如下:
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三、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产品征税证明。
8.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6.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办理流程 篇六
一、能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的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
1、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经营出口产品业务,这是企业申办出口退税登记最基本条件。
2、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会计工作体系,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平衡表,并在银行开设独立帐户。
4、只有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才能享受出口退税的政策,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出口免税的政策。
二、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免)税: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三、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前需要办理的手续
若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就没有退(免)税资格,不能办理退(免)税。只有申请了进出口经营权,办理了出口退税登记,并取得《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企业,才可以申报出口退税。北京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需要到商务局、工商、税务、海关、电子口岸、外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多个部门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
四、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程序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在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的程序:填写出口退(免)税登记表,提交相关资料,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取得出口退(免)税认定表。
四、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需附送的材料:
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
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书》原件以及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⑤《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
7.机动车注销登记办理流程 篇七
机动车如何注销登记?机动车需要注销登记吗?哪一种机动车需要注销登记?
机动车注销是指已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志、灭失或者交通事故已经不在我国境内使用、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拥有人需要为机动车申请注销登记。
机动车注销所需要的提交的材料有:
一、属于机动车报废解体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拥有者需要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注销: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号牌;
4、《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5、《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6、如果车辆是属于监销的校车、大型载客汽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二、属于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拥有者身份证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灭失证明;
三、属于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拥有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8.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办理流程 篇八
(一)网上申请 负责的部门:镇外经办 所需要的资料如下: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1式3份(必须打在一张纸上)2.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3份、原件(要有进出口范围)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原件 4.租赁合同复印件3份
5.3天内签完字电话通知拿回资料 审批结果会有通知,一般是3个工作日
(二)办理对外贸易登记证书 负责部门:市外经贸局 所需要的资料如下: 1.办理业务授权委托书1份
2.打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会发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办理的结果当天就能出来。
(三)办理海关登记 负责的部门:海关 需要以下资料:
1.刻海关专用章(长安镇尺寸50*36)盖白纸印模一份
2.企业照片:产品、招牌(大门照下来)、整栋工厂相片相管冲洗出来贴在A4纸上
3.去当地海关打印“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法人签字盖章,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 6.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7.章程复印件 8.租赁合同复印件
9.工商网站打印企业基本信息 通过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送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一般需要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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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检验检疫登记 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5、银行开户许可证
6、“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7、“海关登记注册证书"
8、自理报检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会发放自理报检企业登记证,需要3个工作日。
(五)办理外汇登记
负责部门:外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 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会发放进出口名录登记,一般当天就能发放。
(六)办理电子口岸 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进出口收发货人登记证明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法人身份证
5、操作员身份证
6、授权委托书
9.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办理流程 篇九
一、可办理人员
1.年满16周岁以上,从各类学校毕(肄)业的城镇人员。(以下简称“新成长劳动力”)
2.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以下简称“就业转失业人员”)
3.承包土地被征用,已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居民人员、进城务工劳动者自愿放弃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流转其承包土地签订3年以上土地流转合同的未转城镇居民人员。(以下简称“失地农民”)
4.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人员。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
6.我市农业从业人员拟求职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市户籍在城镇常住地单位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7.其他失业人员
二、办理地址
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或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三、办理资料
除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薄(非本市户籍提供常住地常住证)和相关资料后填写《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表》。
1.新成长劳动力,从事灵活就业和社区就业后失业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办理。
2.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
3.原个体经营业主,应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歇业证明。
4.失地农民,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征用有关证明或流转合同。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人员,应提供原所在部队出具的复员退役证明。
6.刑释解教人员,应提供劳改、劳教部门出具的证明。
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市户籍在城镇常住地单位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和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
8.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提供目前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
10.车辆抵押登记办理流程 篇十
一、准备所需资料:
1、2、主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各一份; 银行需提供的资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盖公章);
委托书一份(盖公章);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盖公章);
3、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车辆登记证书(绿色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行驶证持证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办理地点:
国产车:到颁发行驶证件所在的分局或者交警大队办理抵押登记; 进口车:到成都市犀浦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
三、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9:00——17:00;
四、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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