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考试基本知识整理(共6篇)(共6篇)
1.银行考试基本知识整理 篇一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考点整理
(六)合规性管理
1、从业人员的基本构成(1)个人理财顾问从业人员和综合理财服务从业人员
顾问:提建议
综合:提供建议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
综合理财中,要将负责理财计划或产品交易工具的人员与负责本行自营交易的人员分开。
(2)理财经历和关系经理:
理财经理: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理财规划与投资建议
客户关系经理:营销
(3)资深理财经理、高级理财经理、中级理财经理、助理理财经理
2、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2)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行为准则
(3)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的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4)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5)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6)具备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3、职业操守要求:
(1)从业基本准则
诚实信用、守法合规、专业胜任、勤勉尽职、保护商业秘密和隐私、公平竞争
(2)从业人员与客户
熟知业务、监管规避、岗位职责、利益冲突、内幕交易、了解客户、反洗钱、风险提示、信息披露、例题:银行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
A 专业胜任 B 勤勉尽责 C 忠于职守 D 熟知业务
例题: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和法律关系,这是()的内容。
A 忠于职守 B 勤勉尽责 C 客户至上 D(熟知业务)
(3)从业人员与同事:团结合作、上下沟通、内外协调
(4)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忠于职守
(5)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同业竞争、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6)从业人员与监管者
例题:小李刚进银行,为处理好于同业人员的关系,应坚持的原则是()
A 业绩第一 B 互相尊重 C 交流合作 D 同业竞争 E 商业保密和知识产品保护
4、从业人员的限制性条款
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
5、从业人员的违法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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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考试基本知识整理 篇二
1、商业银行业务金字塔的塔尖:私人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业务的核心:个人理财
2、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3、个人理财业务在20世纪90年代繁荣的原因:良好的经济态势、不断高涨的证券价格
4、宏观经济政策对投资理财的影响的特点:综合性、复杂性、全面性
5、宏观调控的整体方向和趋势决定了个人和家庭投资理财的战略选择
6、经济发展的5个阶段:传统经济社会、经济起飞前的准备阶段、经济起飞阶段、迈向经济成熟阶段、大量消费阶段(前3个阶段的国家为发展中国家,后2个阶段的国家为发达国家)
7、不同的人均国民收入水平,决定了消费者不同的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的消费能力
8、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考虑的消费者收入水平是:个人可任意支配收入
9、一个经济周期要经历的4阶段:恢复、繁荣、衰退、萧条
10、当一个经济体出现持续的国际顺差(逆差),将会导致本币汇率升值(贬值)。
11、对个人理财业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微观因素主要是:金融市场
12、只有在物价水平不变的前提下,不同的名义利率才能够真实反映投资者投资于理财产品所获得的实际收益率水平的差异;否则,就应该将名义利率减去通货膨胀率。
13、市场利率上升会引起债券类固定收益产品价格下降,股票价格下跌,房地产市场走低。
14、个人理财业务为客户提供的专业化服务有: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
15、个人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综合理财服务{私人银行业务、理财计划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16、国内早期开展的外汇理财产品主要是:个人外汇结构性存款
17、衡量消费者收入水平的指标:国民收入、人均国民收入、个人收入、个人可支配收入、个人可任意支配收入
18、影响个人理财业务的微观因素有: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金在线题库: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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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市场的价格机制
第二章 金融市场
金融资产分类:基础性金融资产(债务性资产、权益性资产)、衍生性金融资产(远期、期货、期权、互换)
1、金融市场的特点:市场商品的特殊性、市场交易价格的一致性、市场交易活动的集中性、交易主体角色的可变性
2、利率作为货币资金价格的表现形式,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不同市场的利率水平将趋于一致
3、金融市场的7大功能:微观(集聚、财富、避险、交易)、宏观(资源配置、调节、反映)
4、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和产品的多样性维系了市场的财富效应。流动性是金融市场效率和生命力的体现。
5、金融市场为市场参与者提供的2种风险补偿方式:①保险机构出售保单②金融市场提供套期保值、组合投资的条件和机会,达到风险对冲、风险转移、风险分散和风险规避的目的。
6、金融市场的参与当事人:企业、政府及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居民个人
7、企业是金融市场运行的基础,是重要的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在金融市场上,居民是最大的资金供给者。
8、按照交易标的物的不同,金融市场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衍生品市场、保险市场、黄金市场
9、按金融商品交易的交割方式,金融市场可分为:现货市场(现金交易、固定方式交易、保证金交易方式)、衍生市场
10、金融衍生品市场分为:期货市场、期权市场、远期协议市场、互换市场 11、2002年10月30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业,标志着我国黄金市场正式开始运作
12、目前现货市场中的大部分交易是:固定方式交易(成交日和结算日之间有一定的间隔)
13、衍生市场代表性的金融衍生工具有:远期、期货、期权
12、期货市场的基本特征:套期保值、价格发现、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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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从金融市场的实践看,适合于期货市场交易的金融产品,常是价格易变化、风险性较大的金融资产,如股票、外汇、黄金。但债券因价格比较稳定,常没必要进行期货交易。
14、货币市场的功能:融通短期资金、资金运营管理、宏观经济调控
15、央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3大手段: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公开市场业务
16、同业拆借市场在央行货币政策实施中发挥核心作用
17、商业票据的特点:融资成本低、融资灵活、利率敏感性强、票据信用度高、票据期限短、票据面额大
18、商业票据的一级市场发行量大,二级市场交易量小
19、商业票据的主要发行方式:间接销售。发行商业票据的目的:融通短期、季节性和临时性资金
20、银行承兑汇票的特点:安全性高、信用度高、灵活性好
21、比较典型、有代表性的同业拆借利率: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新加坡银行同业拆借利率、香港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其中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是浮动利率融资工具的发行依据。
22、回购交易分为:封闭式回购、开放式回购。在开放式回购中,逆回购方拥有买入证券完整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23、在期限相同的情况下,回购协议利率与货币市场利率的关系:
短期政府债券利率<回购协议利率<银行承兑汇票利率<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同业拆借利率
24、同业拆借利息=拆借金额×拆借利率×(生息天数/365)短期政府债券投资收益率=(面额—价格)/价格×(360/到期天数)国库券价格=360×面额/(收益率×到期天数+360)
25、资本市场的交易对象: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26、在我国股权分置条件下,股票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外资股
27、债券的特征:偿还性、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
28、债券的收益来源:利息收益、资本利得、再投资收益
29、证券投资基金得特点:规模经营、分散投资、专业化管理、服务专业化、费用低 30、证券交易遵循得原则:时间优先、价格优先
31、股票发行的定价方法:市盈率法、可比公司竞价法、市价折扣法、贴现现金流量法
32、国债发行的方式:直接发行、代销发行、承购包销发行、招标拍卖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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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我国3类公司可发行公司债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34、债券的交易形式:现货交易、期货交易、回购交易
35、一般来说,债券价格与到期收益率成反比,债券市场价格与市场利率成反比
36、证券投资基金的3个基本当事人: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7、开放式基金的赎回价,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基金单位净资产值
38、按交易场所划分,金融衍生工具分为:场内交易工具(如股指期货)、场外交易工具(如利率互换)
按基础工具的种类,金融衍生工具分为:股权衍生工具、货币衍生工具、利率衍生工具 按交易方式,金融衍生工具分为:远期、期货、期权、互换
39、金融衍生工具的特性:可复制性、杠杆特性 40、高杠杆比例的特点,放大了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
41、金融衍生工具的4类交易主体:套期保值者(风险对冲者)、投机者、套利者、经纪人
42、套利分为:跨市套利、跨时套利、跨品种套利
43、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功能:转移风险、价格发现、提高交易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44、金融衍生市场的主流交易方式:套期保值
45、金融衍生品市场分为:金融远期市场、金融期货市场、金融期权市场、金融互换市场
46、金融远期合约分为:远期利率协议、远期外汇合约、远期股票合约
47、金融远期合约的优点:规避价格风险。缺点:非标准化合约、柜台交易、没有履约保证
48、远期利率协议的作用:通过固定将来实际支付的利率而避免利率变动风险。买方是为了规避利率上升的风险,卖方是为了防范利率下降的风险
49、远期利率协议的优点:简便、灵活、不支付保证金,缺点:存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50、“3×6,8%”的合约表示的是:于3个月后起息的3个月期协议利率为8%的合约
51、远期利率协议中,当市场利率上升,由卖方支付结算金给买方;当市场利率下降,由买方支付结算金给卖方
52、期货持仓结算称为浮动盈余结算,期货平仓结算称为买卖盈亏结算
53、目前,最主要、最典型的金融期货交易品种:利率期货、外汇期货、股指期货
54、期货交易的制度:保证金制度、每日结算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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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强行平仓的情形:①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②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③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④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6、金融期权的4种交易策略:买进看涨期权、卖出看涨期权、买进看跌期权、卖出看跌期权
57、金融互换的类型:利率互换、货币互换
58、货币互换的作用:降低筹资成本、调整资产负债的币种结构
59、外汇包括:外国货币、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其他外币资产 60、外汇市场的作用:①充当国际金融活动的枢纽②调剂外汇余缺,调节外汇供应③不同地区间的支付结算④运用操作技术规避外汇风险
61、外汇市场交易方式:即期外汇交易、远期外汇交易、掉期交易、外汇期货交易、期权交易
第三章 理财产品
1、债券收益率的衡量方法:即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提前赎回收益率
2、即期收益率=年息票利息/债券市场价格
3、债券投资的风险因素:价格风险、再投资风险、违约风险、赎回风险、提前偿付风险、通货膨胀风险
4、债券价格与利率变化成反比。利率风险和再投资风险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5、如果利率下降,债券的提前偿付就会使投资者面临再投资风险
6、将债券投资作为投资组合中重要的基础组合资产,是因为它具有以下特点:投资风险较低、收益相对固定、流动性较好
7、影响股票价格波动的因素:公司资产净值、盈利水平、派息政策、股票分割、增资减资、管理层变动
8、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主要有:证券买卖差价、红利收入、债券利息、存款利息收入
9、货币市场基金的特点:收益有限、风险较低、流动性好
10、按产品设计思路和运用工具的不同,外汇理财产品分为:个人外汇存款类、实盘操作类、浮动收益类、结构投资类、期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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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欧元/美元、美元/日元、英镑/美元三大货币组合的交易量占了整个市场的90%
12、结构性外汇存款的风险主要体现在收益的不确定性和机会成本两方面,即: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资金机会成本
13、基础金融衍生产品:远期、期货、期权、互换
14、结构性衍生产品和传统理财产品最大的不同在于:衍生产品在产品交易中的作用
15、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的特点:以场外交易为主、传统金融工具与衍生工具相结合、灵活性强、风险和收益范围可以预知
16、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的种类:利率挂钩结构性产品、汇率挂钩结构性产品、信用挂钩结构性产品
17、保险产品的功能:转移风险分摊损失、补偿损失、融通资金
18、保险产品种类: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政策保险
19、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及相关利益必须可用货币衡量,必须是有形资产和经济性利益 20、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最大特点:将保险的基本保障功能和资金增值功能结合起来.21、根据信托财产的初始形态,信托产品分为:资金信托、财产信托、权利信托、特定目的信托
按照信托的目的,信托产品分为: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处理信托
22、贷款信托方式:信用贷款信托、保证贷款信托、抵押贷款信托、卖方信贷、票据贴现
23、影响黄金价格的直接因素:美元走势、通货膨胀、石油价格、国际金融市场重大事件
24、黄金的收益和股票市场的收益不相关甚至负相关
25、黄金投资方式:条块现货、金币、黄金基金、黄金存折
26、房地产的3种存在形态:土地、建筑物、房地
27、房地产的特点:固定性、有限性、差异性、保值增值性
28、房地产的投资方式:房地产购买、房地产租赁、房地产信托
29、房地产投资的特点:价值升值效应、财务杠杆效应、变现性相对较差、政策风险 30、房地产价格的构成要素:土地价格或使用费、房屋建筑成本、税金、利润
31、艺术品投资的风险:流通性差、艺术品保管难、价格波动较大
32、在基础性金融产品中,股票的风险最高
33、基金产品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
34、各类基金的风险特征由高到低的排序依次为: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市场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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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风险很高,适合偏好风险、追求高收益的投资者
36、金融衍生产品的价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标的产品的价格波动。金融衍生产品的高风险很大程度上来自衍生产品的交易制度
37、造成外汇产品收益波动的最主要原因:汇率风险
38、储蓄类产品的收益来源于存款利息,债券的收益来源于利息收益和价差收益,股票的收益来源于股利和资本利得,基金的收益由利息、股息和资本利得构成
39、保险产品的投资收益包括:投资资产的利息、股息收入、价值增值 40、发行公司实行股票回购政策,将大大提高股票的流动性
41、外汇市场远期交易、套期保值机制和投机者的存在大大提高了外汇产品的流动性
42、人们购买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险的保障功能,而不是投资功能
第四章 个人理财理论基础
1、如果协方差为零或相关系数为零,表明两种金融资产的收益之间没有相关性
2、投资组合的方差,取决于组合中各种金融资产的各自的方差以及这两种金融资产之间的协方差
3、一个由N种资产构成的投资组合,计算其方差涉及的项目有N2个,其中方差项有N项,协方差有N(N-1)项
4、在一个投资组合中,两种资产之间的协方差对整个组合收益方差的影响,大于每种金融资产自身的方差对组合收益方差的影响
5、在投资组合中,当证券的种数不断增加时,各种证券的方差最终完全消失
6、如果组合中金融资产的种数不断增加,组合收益的方差就逐步下降
7、在最充分分散条件下还保存的风险就是市场风险
8、组合投资所获得的预期收益率,是构成组合的证券的预期收益率加权平均值
9、只要相关系数小于1,组合的标准差就必然小于组合中所有证券的标准差的加权平均
10、贝它系数是度量一种金融资产对于市场组合变动的反应程度的指标
11、如果以各种金融资产的市场价值占市场组合总的市场价值的比重为权数时,所有金融资产的贝它系数的平均值等于1
12、如果所有的金融资产按照其市场价值进行加权,组合的结果就是市场组合
13、一种资产的期望收益与其风险(或贝它系数)之间应该是正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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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市场的期望收益是无风险资产的收益加上市场组合因承担内在风险所需获得的补偿.15、随着复利次数的增加,同一年名义利率求出的有效年利率会不断增加,但增加的速度却呈递减的趋势
16、根据财务报表反映的经济内容,财务报表分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17、所有者权分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18、按照稳定性由高到低的顺序,投入资本排在留存收益的前面
19、所有者权益是企业为抵御风险和亏损而留存的准备,也是企业利润分配的源泉 20、企业短期偿债能力指标有: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
2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总额÷流动负债总额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现金+有价证券+应收帐款)÷流动比率
22、一般来说,流动比率越高,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越强。通常该比率为2比较适宜。理想速动比率为1
23、将存货从流动资产中扣除后计算的速动比率,更能反映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
24、资产负债率越低,表明企业长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的债权越有保障
25、已获利息倍数=(净利润+所得税费用+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26、一般认为,已获利息倍数接近或低于2代表了较高的偿债风险
27、衡量营运能力的指标有: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 应收帐款周转率=销售收入净额÷应收帐款平均余额 应收帐款周转天数=360÷应收帐款周转率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存货周转天数=360÷存货周转次数
28、企业的总资产是由债务资金和所有者投入资金构成的
29、衡量获利能力的指标有:销售毛利率、销售净利率、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30、个人贷款客户的未来收入,是还贷资金的第一来源,客户现有资产的变现收入,是第二来源
31、贷款客户的当期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本息比率大于1时,贷款才是比较安全的 未来净现金流量总额与债务本息合计比率大于1时,贷款的归还才有保障 抵(质)押资产价值与贷款总额比率必须大于1,并且越高,则贷款越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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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市场营销活动的目的:实现企业目标
33、市场营销理论是一种以顾客的需要和欲望为导向的经营哲学
34、真正按照系列细分基础,实现个人理财业务市场的细分化 35、4Ps理论中的4个基本变数:产品、价格、(销售)地点、促销方法 4Cs理论中的4个基本变数:顾客、成本、沟通、便利 4Rs新理论的4个营销要素:关联、反应、关系、回报
第五章 理财顾问服务
1、理财顾问服务的特点:顾问性、专业性、综合性、制度性、长期性
2、理财顾问服务包括: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
3、个人现金流量表可为制定个人理财规划提供的帮助:有助于发现个人消费方式上的潜在问题、有助于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有助于更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
4、在预测客户未来收入时,可将收入分为:常规性收入、临时性收入
5、估计客户未来支出时,需考虑两种状态下的支出:满足客户基本生活的支出、客户期望实现的支出水平
6、“基本生活”,是指在保证客户正常生活水平不变情况下,考虑了通货膨胀后的支出数额预测,而并非仅指实现基本生存状态的生活水平
7、客户的风险特征的构成: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度、实际风险承受能力
8、理财规划的起点:现金、消费及债务管理
9、现金预算是帮助客户达到短期财务目标的需要
10、最低标准的失业保障月数是3个月,最好能维持6个月的失业保障较为妥当
11、合理的利率成本下,个人的信贷能力即贷款能力取决于:客户收入能力、客户资产价值
12、在个人理财规划中,现金、消费及债务管理的目的是:①让客户有足够地资金去应付日常生活地开支②建立紧急应变基金去应付突发事件③减少不良资产及增加储蓄能力
13、保险规划的功能:风险转移、合理避税
14、在制定保险规划前应考虑的因素:适应性、客户经济支付能力、选择性
15、设计保险规划时的原则:转移风险、量力而行、分析客户保险需要
16、保险规划的步骤:确定保险标的、选定保险产品、确定保险金额、明确保险期限
17、可保利益应符合的3要求: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必须是可在线题库: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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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衡量的利益
18、衡量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要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经济利益关系
19、购买财产保险时,一般来说,投保人会选择足额投保
20、保险规划的风险包括:未充分保险的风险、过分保险的风险、不必要保险的风险
21、对于应该自己保留的风险进行保险,是不必要的,也会增加机会成本,造成资金的浪费。
22、税法的3个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社会政策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22、税收规划的原则:合法性、目的性、规划性、综合性
23、合法性是税收规划最基本原则,目的性是税收规划最根本原则,规划性是税收规划最有特色的原则
24、税收规划与偷税漏税乃至避税行为相区别的根本所在:合法性原则
25、税收规划的基本内容分为:避税规划、节税规划、转嫁规划
26、避税规划的特点:非违法性,有规则性,前期规划性和后期的低风险性,有利于促进税法质量的提高,反避税性
节税规划的特点:合法性,有规则性,经营的调整性与后期无风险性,有利于促进税收政策的统一和调控效率的提高,倡导性
转嫁规划的特点:纯经济行为,以价格为主要手段,不影响财政收入,促进企业改善管理、改进技术
27、退休规划的最大影响因素:通货膨胀率、工资薪金收入成长率、投资报酬率
28、投资的最大特征:用确定的现值牺牲,换取可能的不确定的(有风险的)未来收益
29、高的收益率一般都是用更高的投资风险换来的
30、投资规划的步骤:确定客户的投资目标、让客户认识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计划、实施投资计划、监控投资计划
第六章 个人理财业务销售
1、选择目标客户,明确目标市场,是从业人员开展市场营销活动的基本出发点,是开发客户的首要环节
2、发现客户的方法:缘故法、介绍法、直接法(陌生法)
3、运用缘故法寻找客户的特性:容易接近、较易成功、得失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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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法的特点:市场无限大、无得失心、以量取质
4、一个关系最多可以产生49个机会
5、客户从从业人员手中拿去的是他的需求,而不是银行的推销
6、客户与银行合作的心理路程:引起注意、发生兴趣、产生疑问、产生欲望、采取行动
7、客户信任的3层次:认知信任、情感信任、行为信任
8、从业人员不得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将客户的任何私人信息泄露给他人,除非是依照恰当的法律程序
9、个人综合修养的最基本部分:专业水准、职业素质
10、实现约好的会面,最好提供2个以上的见面时间,由客户决定
11、客户维护的基本目的: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使客户从最初的潜在客户变成真正客户再变成终身客户,从而提高客户对银行的贡献度.第七章 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操守
1、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总要求: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2、银行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遵守法规,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恪尽职守,专业胜任;客观公正,无私奉献
3、建立银行职业道德的途径:建立常态机制、建立责任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加强领导机制建设
4、职工道德建设的“三不”问题:不主动、不经常和不打总体战
5、职业道德建设的“三明确一落实”:明确责任主体、明确责任职责、明确部门责任、落实责任追究
6、银行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的联系:①银行从业法律是银行从业道德传播的有效手段②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③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7、银行从业操守与法律法规的区别:产生条件不同、表现形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作用机制不同、内容不同
8、从业基本准则:诚实信用、守法合规、专业胜任、勤勉尽职、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公平竞争
第八章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1、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在线题库: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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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违约金责任、赔偿损失、强制履行、定金责任、采取补救措施
4、商业银行的“三性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5、商业银行的资金只能投资国债资产,不能投资公司债券
6、商业银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7、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和信托业务
8、证券法的基本原则:①公开、公平、公正②自愿、有偿、诚实信用③合法④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⑤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⑥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9、内幕信息的2个构成要件:重大性、未公开性
10、内幕交易行为的3个形式: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11、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12、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13、期货交易所应建立的风险管理制度: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风险管理金制度
14、投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15、外部营销推介,不得收取已经消费者填写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申请文件,不得接触现金及其他银行 业务凭证和法律文件
16、公司破产的2个条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因解散而清算,资不抵债.第九章 个人理财业务监管要求
1、个人理财业务中的资金运用是定向的,而储蓄的资金运用是非定向的
2、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一般是客户承担或者是商业银行和客户共同承担的(综合理财服务)
3、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4、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原则:审慎性原则;建立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原则
5、商业银行应当对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全面、全程风险管理
6、商业银行对各类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都应同时满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相关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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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客户书面同意外,商业银行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服务与交易记录
8、个人理财业务要求建立的内控制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分析审核与分析制度、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制度、资产分开管理制度、业务记录制度、充分授权制度
8、人行对商业银行的部分监管权:建议检查监督权、在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
9、中国银监会对发生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接管、重组、撤销、依法宣告破产
10、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利益,恢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能力
11、重组的目的:对被重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对银行业体系冲击较小的市场退出方式,以此维护市场信心和秩序,保护存款人等债权人的利益
12、对金融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措施时,金融监管机构可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
13、即使不存在任何问题,金融监管机构也有权通过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了解金融机构状况
14、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15、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16、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强制性搭配销售
17、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18、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19、销售每类理财计划时,内部调查人员都应亲自或委托适当人员,以客户的身份进行调查 20、客户在办理一般产品业务时,如需银行提供相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应将客户移交理财从业人员
21、银行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应对客户实行分层管理
22、风险提示应当充分、清晰、准确,确保客户能正确理解风险提示的内容
23、保证收益理财产品起点金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
24、未经客户书面许可,商业银行不得擅自变更客户资金的投资方向、范围或方式
25、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个人理财业务的受益人是委托银行理财的委托人本人.在线题库:http:///
3.银行考试基本知识整理 篇三
(三)(博恩教育内部整理)201、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202、义务教育阶段的总目标突出体现基础性、普及性和发展性。
203、“大众数学”必将成为我国21世纪上半叶中小学数学教育的主旋律。204、在各个学段中,《标准》安排了“数与代数”“空间与图形”“统计与概率”“实践与综合应用”四个学习领域。
205、新课程倡导的学习方式——自主、探究、合 作学习。
206、科学计算已经和理论、实验共同构成当代科学研究的三大支柱。
207、数学课程应具备的一些基本特征:①课程内容的设置要反映公民的数学需求。②课程内容的呈现要使学生感受到数学与现实的联系。
208、作为数学课程标准的核心内容,数学课程目标从根本上明确了“学生为什么学数学”、“学生应当学哪些数学”和“数学学习将给学生带来什么”等有关数学课程的基本要素。
209、有学者将数学课程的目标分为三类:第一是实用知识;第二是学科知识;第三是文化素养。
210、教育心理学一门研究学校情境中学与教的基本心理规律的科学。
211、教育心理学是应用心理学的一种,是心理学与教育学的交叉学科。
212、所谓心理发展,是指个体从出生、成熟、衰老直至死亡的整体生命进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心理变化。
213、学生心理发展的基本特征是:连续性与阶段性、定向性与顺序性、不平衡性与差异性。
214、学生性格差异主要是指性格的特征差异和性格的类型差异。
215、自我意识包括自我认识、自我体验、自我监控三种主要成份。
216、自我认识是指个体对自己的心理特点、人格特征、能力及自身社会价值的自我了解与自我评价。
217、自我体验是指个体对自己的情感体验,如自尊、自爱、自豪、自卑及自暴自弃等。
218、自我监控属于意志控制,如自我检查、自我监督、自我调节、自我追求等。
219、学生的认知差异主要包括认知方式差异和认知能力差异。
220、我国心理学家一般把学习分为知识学习、技能学习和行为规范学习三类。221、强化也是一种操作,它的呈现或撤除能够增加反应发生的概率。222、强化有正强化(实施奖励)与负强化(撤消惩罚)之分。
223、布鲁纳认为学习的实质就是主动地形成认知结构。
224、意义学习的主观条件是学习者知识结构中必须具有能够同化新知识的适当的原有知识。
225、教学不是知识传递,而是知识的处理和转换。
226、所谓学习动机,是指引起和维持个体的活动,并使活动朝向某一目标的内在心理过程或内部动力。
227、奥苏伯尔认为,学校情境中的成就动机主要由三个方面的内驱力组成:认知的内驱力、自我提高的内驱力和附属的内驱力。
228、班杜拉研究指出,影响自我效能感的最主要因素是个体自身行为的成败经验。
229、程序性知识也叫操作性知识,是个体难以清楚陈述、只能借助于某种作业形式间接推测其存在的知识。
230、如果根据新知识与原有认知结构的关系,知识的学习可以分为下位学习、上位学习和并列结合学习。
231、关于遗忘产生原因的解释有许多学说,比如痕迹衰退说、干扰说、同化说和动机说等。
232、所谓变式就是用不同形式的直观材料或事例说明事物的本质属性,即变换同类事物的非本质特征,以便突出本质特征。
233、短时记忆一般包括两个成分,一是直接记忆,即输入的信息没有经过进一步加工;另一个成分是工作记忆,指从长时记忆贮存中提取的正在使用的知识信息。
234、人的良好意志品质特征:自觉性、果断性、自制性、坚韧性。
235、所谓技能,一般认为是通过练习而形成的合乎法则的活动方式。
236、前苏联心理学家加里培林于(1959)年系统提出了心智动作(按阶段)形成的理论。
237、态度是通过学习而形成的,影响个人的行为选择的内部准备状态或反应倾向性。
238、态度是通过学习而形成的,无论是对人还是对事,各种态度都是通过个体与环境相互作用而形成或改变的。
239、品德是社会道德在个人身上的体现,是个体依据一定的社会道德行为规范行动时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和倾向。
240、从众是指人们对于某种行为要求的依据或必要性缺乏认识与体验,跟随他人行动的现象。
241、服从是指在权威的命令、社会舆论或群体气氛压力下,放弃自己的意见而采取与大多数人一致的行为。
242、认同实质上就是对榜样的模仿,其出发点就是试图与榜样一致。243、所谓心理健康,就是一种良好的、持续的心理状态与过程。
244、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心理评估,指依据用心理学方法和技术搜集得来的资料,对学生的心理特征与行为表现进行评鉴,以确定其性质和水平并进行分类诊断的过程。
245、习惯上,人们用心理困扰、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分别指称严重程度由低到高的几类心理健康问题。
246、焦虑症是一种与客观威胁不相适合的焦虑反应为特征的神经症。247、抑郁症是以持久的心境低落为特征的神经症。
248、人格障碍是长期固定的适应不良的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由一些不成熟的不适当的压力应对或问题解决方式所构成249、“机敏、迅速合理处理问题的品质”是意志的果断性。
250、教学目标是评价教学结果的最客观和可靠的标准,教学结果的测量必须针对教学目标。
251、不管是正式群体还是非正式群体,都有群体凝聚力、群体规范、群体气氛以及群体成员的人际关系。
252、班内学生对教师的课堂行为会形成定型的期望。他们期望教师以某种方式进行教学和课堂管理。
253、所谓群体是指人们以一定方式的共同活动为基础而结合起来的联合体。254、正式群体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明文规定的群体,其成员有固定的编制,责任权利明确,组织地位确定。
255、班级、小组、少先队、团支部等都属于正式群体。
256、正式群体的发展经历了松散群体、联合群体和集体等三个阶段。
257、集体则是群体发展的最高阶段,成员的共同活动不仅对每个成员有个人意义,而且还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258、非正式规范的形成是成员们约定俗称的结果,受模仿、暗示和顺从等心理因素制约。正式规范是有目的、有计划地教育的结果。
259、课堂气氛作为教学过程的软情境,它通常是指课堂里某占优势的态度与情感的综合状态。
260、课堂气氛具有独特性,不同的课堂往往有不同的气氛。即使是同一个课堂,也会形成不同教师的气氛区。
261、一种课堂气氛形成后,往往能够维持_相当长_的一段时间,而且不同的课堂活动也会被同样的课堂气氛所笼罩。
262、由于教师在课堂中起着主导作用,教师的领导方式、教师对学生的期望以及教师的情绪状态便成为影响课堂气氛的主要因素。
263、教师的积极情绪状态往往会投射到学生身上,使教师与学生的意图、观点和情感都联结起来,从而在师生间产生共鸣性的情感反应。
264、处罚学生的消极的课堂行为,但不能采用讽刺挖苦、体罚和剥夺学习权利等手段。
265、焦虑是教师对当前或预计到的对自尊心理有潜在威胁的任何情境所具有的一种类似于担忧的反应倾向。
266、只有当教师焦虑适中时,才会激起教师改变课堂现状,避免呆板或恐慌反应,从而推动教师不断努力以谋求最佳课堂气氛的出现。
267、人们往往相信大多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觉得别人提供的信息将有助于他。268、个人可能为了避免他人的非议或排斥,避免受孤立,因而发生从众现象。
269、在通常情况下,课堂气氛可能分成积极的、消极的和对抗的三种类型。270、积极的课堂气氛是恬静与活跃、热烈而深沉、宽松与严谨的有机统一。271、消极的课堂气氛通常以紧张拘谨、心不在焉、反应迟钝为特征。
272、对抗的课堂气氛则是失控的气愤、学生过度兴奋、各行其是、随便插嘴、故意捣乱。
273、人际交往是教师和学生在课堂里传递信息,沟通思想和交流情感的过程。274、人际吸引是指交往双方出现相互亲近现象,它以认知协调、情感和谐及行动一致为特征。
275、学生座位的分配,一方面要考虑课堂行为的有效控制,预防纪律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又要考虑促进学生间的正常人际交往。
276、也有的心理学家把问题行为分为:品行性问题、性格问题行为、情绪上、社会上的不成熟行为等三类
277、教学评价是指有系统地收集有关学生学习行为的资料,参照预定的教学目标对其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
278、教学评价是一种系统化的持续的过程,包括确定评估目标、搜集有关资料、描述并分析资料、形成价值判断以及做出决定等步骤。
279、测量主要是一种收集资料数据的过程,是根据某种标准和一定的操作程序,将学生的学习行为与结果确定为一种量值,以表示学生对所测问题了解的多少。280.意志行动心理过程:采取决定、执行决定。
281、对于情感以及道德行为表现的评价则常常采用非测验性的评价手段,如案卷分析、观察、问卷量表以及谈话等。
282、教师自编测验的主观题包括论文题、问题解决题。
283、教师自编测验的客观题包括选择题、是非题、匹配题、填空题等。
284、评分必须以一定的比较标准为依据,评分的标准可分为绝对标准和相对标准两种。
285、教师要充当知识传授者、团体的领导者、模范公民、纪律的维护者、家长的代理人、亲密朋友、心理辅导者等多种角色。
286.直观时运用变式方法的目的的主要是掌握概念。
287.与生活愿望相结合并指向未来的想象是幻想。
288.记忆的过程:识记、保持、再认或回忆。
289..看到“天安门”想到城楼是表象。
290.长系列教材,中间内容记忆效果差,是双重抑制干扰。
291.“由骄兵想到必败”是因果联想。
292.无意义音节的首创者和遗忘曲线的最先提出者是艾宾浩斯。
293.操作技能的特点:物质性、外显性、展开性。
294.视觉控制逐渐让位于动觉控制是操作整合。
295.智力是一般智力的综合。技能是一种熟练。
296.遗体素质是能力发展的自然前提。
297.当人们掌握知识,形成技能,达到迁移程度,才能促进能力发展。298.完成活动任务的各种能力的独特结合是才能。
299.在全人类中,智力是常态状态分布。
300.情绪、情感内的中介是需要,心理基础是认识,与社会性需要相联系。心境—激情—应激.山东教师考录信息查看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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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银行考试基本知识整理 篇四
一、填空题:
1.中国共产党是
2.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
3.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
4.中国共产党成立于
5.______ 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6.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_______。
7.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8.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__________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9.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
11.党坚持不懈地反对_____,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12.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
13.党章规定,必须充分发扬_________,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14.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在原则问题上进行,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15.年满 _______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______ ____,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 ______ 和按期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16.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17.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_______ 的普通一员。
18.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________和_________。
19.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
20.申请入党的人,要经过__________的考察。
21.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______。
22.预备党员的______同正式党员一样。
23.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24.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持执行的决定。
25.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的原则。
26.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 ______年举行一次。
27.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_____次。
28.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______次。
29.党______ ___的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30.党按照
31.党的纪律是党的_____ _____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32.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
33.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34.中国共产党的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
36.我们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
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
38.1956年底,随着三大改造的基本完成,我国初步建立起基本制度。
39._________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40.邓小平指出,要管一百年,动摇不得。
41.邓小平指出,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
43.2008年夏季奥运会的主办城市是中国的 ______。
44.“一国两制”的构想是提出来的。
45.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对《中国共产党章程》的修正最大的特点是把写入党章。
46.十七大党章要求我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把不断推向前进。
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
48.2011年3月14日上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问。温家宝表示,今后五年以至中国经济发展的相当长时期,要把作为主线。
49.2011年3月1“3·11”地震遇难者。
50.2011年2月18日,二十国集团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会议在 开幕。
二、单项选择题1、1840年,鸦片战争后,以林则徐、龚自珍、魏源为代表的()改革派,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改革设想。
A农民阶级B地主阶级C资产阶级D官僚阶级
2、辛亥革命的失败,一大批先进的中国人努力在思想文化领域掀起一场()运动来挽救中华民族。这场运动被称为新文化运动
A文化B启蒙C学生D工人3、1915年9月,陈独秀在上海创办《青年杂志》高举()旗帜标志着新文化运动的开始。
A马克思主义B民主C民主科学
4、()在1918年就开始和评价十月革命,并由此而介绍马克思主义学说。A陈独秀B张国焘C李大钊5、1919年五四运动,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同中国()运动的结合,为中国共产党的建立做了思想上和干部上的准备。
A农民B工人C学生
6、()年初,李大钊、陈独秀等就开始探索和酝酿建党事宜。
A1917B1919C19207、拉开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序幕的历史事件是()。
A. 辛亥革命B.五四运动C.中国共产党的成立
8、第一次国共合作正式形成的标志是()。
A、中共二大 B、中共三大 C、国民党一大
9、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战争和开始创建人民军队的起义是()。
A、秋收起义 B、南昌起义 C、广州起义10、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
A 陈独秀B瞿秋白C毛泽东
11、红军长征是()胜利结束的。
A、1934年10月 B、1936年7月 C、1936年10月
12、中共中央在()会议上,确定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策略
A.瓦窑堡B.遵义C.洛川
13、中国彻底的民主革命纲领是()提出来的。
A.中共一大B.中共三大C.中共二大
14、西安事变的发动者是()。
A.蒋介石B.张学良C.张学良杨虎城
15、八路军首次集中较大兵力对日军进行的一次伏击战是()
A徐州会战B台儿庄战役C平型关大捷16、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召开。
A上海B西柏坡C延安
17、确立毛泽东思想为党的指导思想的会议是()。
A、六届六中全会 B、党的七大 C、七届二中全会
18、抗日战争胜利以后,中国共产党为争取和平民主,派往重庆同国民党进行和平谈判的是()。
A.毛泽东、朱德B.毛泽东、刘少奇C.毛泽东、周恩来
19、“两个务必”是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上提出的A党的七大 B七届一中全会 C七届二中全会。
20、1945年,一位民主人士向毛泽东同志提出了著名 的“历史周期率”问题。这位民主人士是()。
A黄炎培 B蔡元培C柳亚子
21、()中央人民政府同西藏地方政府达成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西藏获得和平解放。
A1949年B1959年C1951年
22、()以彭德怀为司令员兼政治委员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奉命开赴朝鲜战场,承担起保卫和平的历史重任。
A1949年10月19日B 1950年10月19日C1951年10月19日23、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在新解放区农村开展土地改革运
动。
A《五四指示》 B《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C《中国土地法大纲》
24、从1951年5月开始的历时三年的整风运动,判处()死刑
A刘青山、张子善B俞平伯、胡适C高岗、饶漱石
25、我国开始实行国家建设第一个五年计划是()年。
A1951B1952C195326、我国是()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
A.1956年B. 1949年C.1978年27、1958年召开的()会议上,决定当年钢产量比上一年翻一番的。
A成都B北戴河C郑州
28、关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是在()提出来的A庐山会议B上海会议C八届九中全会
28、“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针对“两个凡是”的思想禁锢党开展了()。
A.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B.要不要改革开放的讨论C.如何评价毛泽东的讨论
29、标志着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的重要会议是()。
A.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B.党的八大C.党的十二大
30、()正式把邓小平理论载入党章。
A、党的十三大 B、党的十四大 C、党的十五大
31、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A、生产力 B、生产 C、民主
32、“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中的“两个基本点”是指坚持()。
A、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B、思想政治建设和经济建设 C、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
33、科学发展观是在党的()上确立的。
A、十五届三中全会 B、十六大 C、十六届三中全会
34、党的十七大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旗帜。
A、理论 B、道路 C、旗帜
35、近一个世纪以来,我国先后发生3次伟大革命,分别是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以及我们党领导的()这场新的伟大革命。
A、阶级斗争 B、改革开放 C、实现“四化”
36、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
A、马克思主义 B、邓小平理论 C、“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37、党的十七大指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A、科学发展观 B、又好又快发展 C、节能减排
38、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A、经济效益 B、以人为本 C、改善民生
39、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A、民主法制 B、民主集中制 C、个人分工
40、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A、民主 B、法制 C、政党
41、党的(),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A、中央组织 B、地方组织 C、基层组织
42、党必须实现的三大历史任务是()。
A、保持党的先进性、实现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B、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动经济发展、实现祖国统一 C、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共同发展
43、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
A、实现共产主义 B、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C、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4、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
A、中央委员会 B、中央政治局 C、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45、中国的政党制度是()。
A、共产党一党制 B、多党制 C、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46、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A、三权分立 B、议会制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7、凡是重大问题,党的各级委员会都要按照()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A、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B、征求意见、会议讨论、举手表决、通过决议 C、统一领导、集体酝酿、会议讨论、民主集中
48、中国共产党的三大优良作风是()。
A、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 B、实事求是、群众路线、民主集中制 C、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49、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核心是()。
A、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B、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C、理论联系实际
50、十七大新党章确定党的指导思想是()。
A.马克思列宁主义B.毛泽东思想
5.银行考试基本知识整理 篇五
药学概论期末考试复习知识点整理1
药学概论期末考试复习知识点整理 重点章节:第五章 药理学
第七章 药剂学
第九章 药事管理学
第十三章 药物流行病学与经济学评价 第一章 绪论
1.药学的发展(吗啡、百浪多息、《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反应停”事件、1962年《科夫沃—哈里斯修正案》)P3-4 2.药学的定义 P5 药品的定义、天然药物的定义P7 3.药物临床研究阶段 P10(GCD是什么?;新药临床试验的四个阶段;生物等效性)
4.GMP是什么?P12 药品流通的定义 P13 5.药师的定义、基本职责 P15 药品批发企业药师的主要职责、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的主要职责、医疗机构药师的主要职责 P16 第二章 生药学概论
1.中药、草药的定义 P20 生药、生药学的定义、我国近期生药学科的研究任务 P21 2.生药学的历史(判断题)P22 《神农本草经》P23 3.中药炮制的目的P24 生药的记载大纲 P26 生药的国际通用名 P27
4.生药炮制的目的(问答题)P28 生药的现代采收原则(填空题)P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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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药鉴定的定义及目的 P34-35 6.生药鉴定的方法(原植(动)物鉴定的定义、性状鉴定、显微鉴定的目的、理化鉴定、理化常数、纯度与品质的鉴定、杂质检测、灰分测定、酸不溶性灰分)P37-43 7.中成药的定义 P44 中成药的鉴定(了解)P44-45 8.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分为哪三级?、地道中药材的定义P46 怀药产区、四大怀药P47 9.重点掌握黄芪、人参、三
七、川贝母、金银花、陈皮、麦冬、冬虫夏草
第五章 药理学
1.胆碱能纤维、肾上腺素纤维、胆碱受体、肾上腺素受体 P204 2.重点掌握毛果芸香碱、新斯的明、肾上腺素、阿托品、普萘洛尔 3.有机磷酸酯类P206、镇静催眠及抗惊厥药(地西泮、巴比妥类)P210 4.抗惊厥药:硫酸镁(注意:注射硫酸镁的作用是抗惊厥、口服硫酸镁的作用是泻药)
5.抗癫痫药、抗精神失常药(氯丙嗪 作用机制;不良反应);抗躁狂抑郁症药(米帕明、碳酸锂);抗帕金森病药(帕金森病的定义、拟多巴胺类药、中枢抗胆碱药)P211-212 6.中枢镇痛药(吗啡);解热镇痛药(阿司匹林、对乙酰氨基酚)P213-214 7.抗慢性心功能不全药(强心苷类药理作用、作用原理)P216 其他用于慢性心功能不全的药物
P217 8.抗心绞痛药(心绞痛的病理生理机制、心绞痛发生的重要病理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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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硝酸甘油、普萘洛尔、钙通道阻滞药)P218-219 9.抗高血压药(利尿药氢氯噻嗪、钙通道阻滞药硝苯地平、普萘洛尔卡托普利、氯沙坦)P220 10.抗动脉粥样硬化药(调血脂药:他汀类、胆汁酸结合树脂、苯氧芳酸类、烟酸类;抗氧化药:普罗布考)P221-222 11.利尿药(选择题)P223-224;脱水药(甘露醇)P224 12.呼吸系统药物(平喘药)P228
13.消化系统药物(抗消化性溃疡药:碳酸氢钠、碳酸钙、氢氧化铝、氢氧化镁;H2受体阻断药:西米替丁、雷尼替丁、法莫替丁;M1受体阻断药:哌仑西平、替仑西平;奥美拉唑、兰索拉唑;黏膜保护药:米所前列醇、恩前列醇、硫糖铝、枸椽酸铋钾;抗幽门螺杆菌药:甲硝唑、庆大霉素、阿莫西林)P229-230 14.泻药、止泻药 P230-231 15.抗组胺药(H1受体阻断药:第一代抗组胺药(苯海拉明、异丙嗪、赛庚啶)和第二代抗组胺药(氯雷他定、阿司米唑)的区别)P231-232 16.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可的松、氢化可的松、地塞米松、培氯米松、泼尼松等的生理作用、药理作用、临床应用、不良反应)P232-233 17.抗甲状腺素药(硫脲类、碘剂)P235 18.胰岛素和口服降血糖药P235 19.常用术语(抗生素、抗菌药、抗菌后效应、抑菌药、抗菌活性等的定义)P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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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抗菌药物的作用机制(问答题)、细菌耐药性的定义 P241 21.青霉素、头孢菌素P242-243 22.大环内酯类及克林霉素(大环内酯类:红霉素;克林霉素类:林可霉素、克林霉素)P244 23.氨基糖苷类抗生素(链霉素、庆大霉素、阿米卡星)P245 24.四环素类抗生素(四环素、土霉素)氯霉素类抗生素(氯霉素)P245-346 25.人工合成抗菌药(了解)P246-247 抗真菌药P247 26.抗菌作用机制P246
27.抗结核病药(利福平、异烟肼、乙胺丁醇、链霉素、吡嗪酰胺)P247-248 28.抗肿瘤药案抗肿瘤作用的生化机制分类可分成哪几类?P250-251 29.常见的毒性反应、特殊的毒性反应P251 第七章 药剂学
1.药剂学的概念、宗旨 P286 2.药物剂型的重要性(作用)药物剂型按形态的分类 P287 3.药物制剂的组成部分、辅料的定义及辅料在药剂学中的的作用P287 4.药物制剂的基本要求、药物制剂稳定性主要包括哪三个方面?P288 5.影响药物制剂稳定性的因素及稳定化方法(填空、选择、判断、问答)P289-290 6.液体制剂的特点、质量要求、液体制剂的防腐(防腐的重要性、防腐剂)P29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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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毒剧药或剂量小的药物不应制成混悬剂 P294 8.灭菌法有哪些?灭菌与灭菌剂的定义 P296 9.注射剂的概念、质量要求、给药途径P298 10.注射剂的附加剂、热原检查(家兔法、鲎(hou)试剂法)、注射剂的制备P299 11.输液的质量要求P300 滴眼剂的质量要求(无菌)P301 12.固体制剂的定义、类型P301 13.根据口服固体制剂溶出速度的快慢,胶囊剂、颗粒剂、散剂、片剂、包衣片、丸剂的药物吸收的快慢顺序为?P302 14.散剂、颗粒剂的定义、质量检查P303 胶囊剂的定义、质量检查P304 15.片剂的定义、片剂的辅料(填充剂、湿润剂与黏合剂、崩解剂、润滑剂);片剂的包衣、包衣的目的(选择题)P306-307 16.片剂的质量评价P308 17.气雾剂的组成?常用的抛射剂?P313 18.缓释制剂的定义
经皮吸收制剂(或称经皮给药系统或TDDS)的定义及优点 P314-315 19.成功的靶向制剂应具备定位浓集、控制释药、无毒可生物降解三个要素。
20.物理化学靶向制剂 P318 第九章 药事管理学
1.药事及药事管理的定义P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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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药事管理的特点(专业性、政策性、实践性);P341 3.药事管理学科的性质、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社会调查研究的一般程序P342-343 4.处方药、非处方药的定义P347 新药、仿制药的定义、国家基本药物、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药品目录》P348 5.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与检测P350 6.我国遴选基本药物的原则、处方药的生产和销售管理 P349 7.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及情形(引起死亡;致畸、致癌、致出生缺陷;对生命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P350 8.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P363 9.GMP管理的意义、认证管理(药品认证、GMP认证的三种认证);工作程序(问答题)P367 10.药品储存与养护、出库和运输要求P369 11.药品的定价方式(判断题)P376 12.调剂的定义,处方药的区分和管理P372 13.特殊药品管理、中药管理(了解)第十章 合理用药与患者保健
1.现代药学的发展主要经历哪几个阶段?P385 2.合理用药的定义、合理用药的5个标准、4个基本要素、合理用药的参与者、合理用药的共同评价标准 P385-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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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药品的特殊性、麻醉药品和麻醉药、精神药品、特殊药品、假药、劣药 P389 4.处方、药品有效期、配伍禁忌、耐受性、成瘾性、药物依赖性P390 5.合理用药的目的 影响合理用药的因素P391-393 6.药物的给药途径主要影响药物的吸收速度、有效血药浓度高低以及药物作用的强弱,一般情况下,同一种药物出现药效的速度为静脉注射>肌内注射>皮下注射>胃肠内给药。P391 第十三章 药物流行病学与经济学评价 药物流行病学的定义以及研究范畴P463 药品的不良反应(A类和B类)P464 药源性疾病(DID)P464 药物流行病学的研究方法(描述性研究、分析性研究、实验性研究)P464-470 药物经济学的定义、研究目标、任务、研究对象、开展药物经济学研究的意义P472-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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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银行考试基本知识整理 篇六
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刘某于2004年5月完成的小说新作《田野新传》,与著名作家赵某于2003年创作并在《新火花》杂志上发表的作品基本相同。2004年赵某在《作家新秀》杂志第5期上发现刘某德的作品后,便认为刘某的作品是对其作品的抄袭,于是就此与刘某交涉。请问:刘某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独创性是衡量作品能否依法产生著作权的实质条件,即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依法产生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刘某维护自己权利的措施主要是举证证明作品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刘某至少要证明以下情形中的一种:第一,自己的作品虽然在赵某的作品之后发表,但却创作完成在先。这一主张若能成立,刘某的权利就能得以最充分的维护。第二,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发表都在赵某之后,但若能举证证明自己从未见过赵某的作品,刘某的权利也能得到保障。第三,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且刘某的确见过赵某的作品,但举证证明自己决没有抄袭、剽窃、复制赵某的作品,而只是自己使用与赵某在创作作品时所使用的相同创作源,或者相同的资料、相同的人物、相同的事件等,两作品的相同或者相似只是一种偶然或者巧合。如果这些证明均不能成立,那么,刘某的权利难以受得保护。从案情中看,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对赵某作品的抄袭,所以承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
第四章
案例分析
1.张力和王洪两人合作创作一部长篇小说《太阳升起的时候》,200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张力、王洪。2005年张力和王洪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王洪未经与张力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自己署名为第一作者,张力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张力见署名顺序被调换,便向法院起诉王洪侵犯了其署名权。请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王洪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力的署名权并说明理由。
答:王洪的主张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1)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决定作者署名顺序,并不是该项权利所包含的内容。(2)王洪未经张力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并没有取消张力的署名,故不侵犯张力的署名权。(3)张立署名在先王洪署名在后的顺序,是双方协商的结果。王洪未经与张力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张力可以对王洪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主张侵犯署名权的责任。
2.某电视台制片主任任某打算拍摄一部描写和平时期军人生活电视剧,邀请刘某担任导演。刘某负责撰写了电视剧的分镜头,并执导全剧三分之二时,因同制片主任任某在剧情发展上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制片主任任某将其赶出剧组,另请赵某担任导演完成余下的导演工作。不久该电视剧在该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刘某发现没有自己的署名,因此提出异议。问题:刘某是否应享有署名权,为什么?
答:刘某享有署名权。原因在于: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结合本案,尽管刘某未完成全部电视剧的导演工作,但其对于由其导演的部分是享有署名权的。制片主任任某的行为已侵犯了他的权利,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依法维护刘某的署名权,并赔礼道歉。
第五章
案例分析
1.小说《爱与恨的边缘》的原件上只有汪洋一人的署名。试分析汪洋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因此,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因此,汪洋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汪洋”,而且汪洋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汪洋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汪洋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4)汪洋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汪洋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2.作家丁某写了一部反映深圳改革开放的纪实报告文学交顺风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为该书配发了若干幅深圳改革开放时期的照片作为插图。在审定该书样稿时,丁某觉得照片能使作品增色,便未提出异议。图书投放市场后,摄影家赵某偶然发现这些照片均是自己过去发表的作品,而丁某和出版社在事前未征得他的同意,事后也未支付报酬,书中也没有将他署名为照片作者,故起诉丁某侵犯了其著作权。出版社承认侵权事实,愿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丁某称自己只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为出版社配发,与自己无关,故否认其侵权责任。试问丁某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法院是否可以将顺风出版社追加为第三人?
答:(1)丁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了侵权。理由是:①赵某的照片作为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②丁某在自己出版的作品中使用了赵某的摄影作品而未征得赵某的同意,未向他支付报酬,也未给他署名,故侵犯其著作权。③丁某见出版社配发的照片有利于自己的作品,却未审查照片来源,放任侵权事实的发生,故其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2)法院可以将出版社追加为无独立请求第三人,因为出版社的行为已经和丁某一起共同侵犯了赵某的著作权。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所以法院应通知顺风出版社参加这一诉讼活动。
3.某市统计局由于日常数据统计事务较多,经该市某大学同意,邀请该大学计算机研究所副研究员李某帮助处理有关统计事务。在协助工作中,李某发现统计局的许多工作是相似的,而且每年都要做同样的统计工作。于是,李某着手研究,开发出用于该方面的统计工作的计算机软件程序,经试用,效果很好。该大学得知后,立即按照职务开发的软件以该大学为著作权人申请办理登记了软件著作权。市统计局认为,该软件系委托作品,且李某系在帮助工作中用该局的计算机设备开发出来的,其著作权应属于该统计局。李某认为,该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其本人。
问题:(1)该软件是职务开发作品还是非职务开发作品,还是委托开发作品?该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谁?
(2)软件著作权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答:(1)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自然的结果,则该软件为职务开发作品,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单位;如果公民所开发的软件如果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毫无关系,且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该软件应为非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应属于开发者自己。本案中,李某所开发的软件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与其在大学从事的工作内容没有直接联系,又未使用该大学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以,不是职务开发作品。同时,李某与该市统计局没有委托开发合同,只是在该局帮助工作,该局并没有委托李某开发该类软件,而且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即使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方和受托放在合同中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协议没有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方。所以该软件既不是委托开发的作品,也不是职务开发作品,应是李某的非职务开发作品,其著作权属于李某。
(2)李某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李某可以请求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可以依法请求撤销该大学已办理的著作权登记。
第二,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控告该大学的侵权行为,请求人民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4.著名画家张某创作的一幅画作《荷花图》,在一次慈善拍卖会中卖给了赵某。后赵某应某展览馆的请求,将该幅画送到该展览馆展览。在展览中,某出版社见到此画,便于赵某协商并达成协议,约定由出版社将此画复制制成年历发行,赵某由此提成发行收入的15%。此年历发行后被张某发现,张某提出异议。
问题:(1)此画的著作权应属于谁所有?
(2)赵某能否将此画送去展览,能否将其复制制成年历发行并收取报酬,为什么?
答:(1)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所以,即使该幅作品的所有权属于赵某,但其著作权仍属于张某。(2)根据《著作权法》18条的规定,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的转移后,原件的展览权归所有人享有。但是作品的著作权并未转移,作者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本案中,赵某享有展览权,可以将画作送到展览馆去展览。但是无权将画作复制制成年历发行,因为他不是著作权人,不能享有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赵某的行为已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张某可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著作权。
第六章
案例分析
作者张某写了一个单口相声《单身汉的单身生活》,相声演员李某觉得这个段子很有吸引力将其在某晚会上表演,恰逢海天制作公司的录像师赵某在现场进行了录制。不久,海天制作公司与天地音像出版社就这个相声签署了出版合同,并由天地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了这一相声段子的VCD光盘。该光盘面世后不久,A市电视台发现该作品,遂将其在本台的娱乐节目中播放。节目播出不久,F市的电视台负责人恰巧看到这个节目觉得很好,于是就安排F市电视台转播了A市电视台播放的这个相声。
问题:依据所掌握的著作权和邻接权的知识,分析该案例中出现的著作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之间的关系。(提示:即不同的主体应如何做,才不会侵犯不同权利人的权利)
答:这几者属于顺位关系,一个行为可能要受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的控制。(1)相声演员李某使用作者张某的作品演出,要受到作者张某的著作权的控制,即应取得作者张某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2)海天制作公司将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录音录像,要受到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者权利和作者张某的著作权的控制,即应取得相声演员李某和作者张某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3)天地音像出版社将海天制作公司制作的录有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发行,要受到海天制作公司的录制者权、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者权和作者张某的著作权的控制;即应取得海天制作公司、相声演员李某和作者张某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4)A市电视台播放海天制作公司制作的录有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的录像制品,耍受到海天制作公司的录制者权和作者张某的著作权控制.即应取得海天制作公司和作者张某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但是不受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者权的控制;(5)F市电视台将A市电视台播放的海天制作公司制作的录有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的录像制品转播,要受到A市电视台的广播电机组织权、海天制作公司的录制者权和作者张某的著作权控制,即应取得A市电视台、海天制作公司和作者张某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第七章
案例分析
澳门著名作家林某就其刚完成的小说《澳门传奇》一书,2004年3月20日与大陆林田出版公司签订了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该合同许可林田出版公司在大陆出版该书的中文简体版。该书于2004年6月10日出版后,大陆的清风出版社见该书销路很好,便私下印刷该书,在大陆市场发行销售。试结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分析:
(1)著名作家林某能否再许可其他人在中国大陆出版发行该书的中文简体版?林田出版公司能否再许可其他人在中国大陆出版发行该书的中文版?
(2)林田出版公司能否以清风出版社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1)林某和林田出版公司都无权再许可他人在大陆出版该书的中文简体版。因为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特定的方式独占使用作品。著作权人发出专有许可证后,任何人(包括著作权人)都无权以许可证所列举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在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条件下,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将自己取得的专有使用权再向第三人发放专有许可证或一般使用许可证,应当以合同的约定为准。如果许可使用合同没有明示约定,则被许可人只能自己行使权利,不能再许可第三人行使。由于在本合同中,只规定由林田出版公司行使权利,所以林某和林田出版公司都无权再许可他人在中国大陆出版中文简体版。
(2)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在著作权人许可的是著作权专有使用时,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因为被许可人并不是著作权人。在本案中,林田出版公司与林某签订的恰恰是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授予林田出版公司在大陆出版该书中文简体版的专有使用权。所以,清风出版社侵犯了该书中文版在大陆的专有出版权时,林田出版公司有权以清风出版社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案例分析
2004年某大学哲学系教授张某应邀到该市某考研辅导班讲授政治课,该考研辅导班为了那些有事未能及时参加听课的同学能听到张某讲授的课程,在征得张某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报酬后,将其讲课内容录制到磁带上。由于张某讲授的内容针对性强,内容充实,所以很多学生都想要。为此,该考研辅导班自行决定根据磁带录制《2004考研经典讲义》,向本市考研学生销售,在扣除成本后,收支基本平衡,没有获利。张某发觉后,提出异议。
试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分析该考研辅导班为教学目的、没有获利地发行《2004考研经典讲义》的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行为?
答:本案中,考研辅导班擅自编制《2004考研经典讲义》,虽然没有获利,但是并未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而是侵犯教授张某著作权的行为。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用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况。其中第六种是关于教学使用的合理使用情况。但要构成此种合理使用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目的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第二,方式是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但不得出版发行;第三,作品性质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结合本案可以看到,辅导班的行为并未同时满足以上要件,因此不构成合理使用,而是侵权行为
第十二章
案例分析
李某经过多年潜心研究,配制出一种抗猪瘟的液态物质,命名为“猪瘟净”。李某与某生物制品厂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规定,由制品厂提供全部资金和场所,李某提供技术和药物制品,共同开发“猪瘟净”系列防止猪瘟的药品。实验分三批进行,第一批实验结果有效率为80%,但第二批和第三批的有效率只有10%--20%。
问:(1)“猪瘟净”能否获得发明专利?
(2)如果“猪瘟净”具有显著而稳定的疗效,能否将其申请为实用新型?
(1)答:不能。发明专利要求发明具有实用性,即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实用,并且能都产生积极效果。所谓积极效果,是指良好的经济此合社会效益。而“猪瘟净”的性能不稳定,缺乏显著而稳定的疗效,这样,“猪瘟净”便失去了实用性。
(2)答:不能。作为实用新型必须是针对有形产品,没有确定形状的产品是被排除在实用新型之外的。“猪瘟净”是一种液态物质,无固定形状可言,因而不能授予实用新型专利。
第十三章
案例分析
1.1989年7月12日张全乐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名为“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专利于1990年6月27日公开,公告号CN2058549U。1990年11月26日张全乐、赵民安、郭卫红等5人共同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背负式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发明专利申请。两个申请均是关于背负式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的构造,技术方案完全相同。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认定该申请不具有新颖性,于1992年11月21日做出驳回该申请的决定。张全乐不服,认为专利局认定其发明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所依据的对比文件是其自己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而根据专利法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故其自己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不能否定其发明专利的新颖性。
请问:张全乐的主张正确吗? 答:张全乐的主张不正确。丧失新颖性有4种情况:①出版物公开;②使用公开;③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④抵触申请。在前3种情况中出现的技术为现有技术,而抵触申请不同于现有技术。因为专利制度中的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已经以某种方式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公开的技术,而抵触申请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并未公开,而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后、公开日之前这一阶段公开。
本案中,张全乐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内容在他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作为现有技术公之于众,且CN2058549U所载明的内容与其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完全一致,已将其发明专利申请内容清楚、完整地予以披露,故专利局以此为对比文件否定该申请的新颖性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2.(案情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一中行初字第652号改编)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3月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椅扶手”的00323606.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即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0年7月21日,专利权人为余某。其授权公告文本中公开了椅扶手的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后视图。2003年9月12日和2003年12月16日,吴某针对“椅扶手”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以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同时提交了下述证据:
(1)证据1是1999年6月出版的《国际广告》杂志,从该杂志的出版发行信息页上所记载的相关内容可以确定其属于《专利法》第23条所述出版物。证据1的第10页公开了一副照片,该照片的右下角记载了一椅扶手。吴某主张椅扶手的上部是产品的要部,并主张本案应运用要部判断的原则。《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冲突。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的规定:“如果被比外观设计的要部的外观与在先设计的相应部分的外观不相近似,则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不相近似。”
问:证据1能否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2)证据2是浙江省安吉县公证处出具第97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后附有图片,在图片的最后一页标有“流涧计算机工作室制作于2000.5”字样。证据2可以证明2003年10月17日,该公证书所附图片已在毛利强与吴某之间交换。吴某认为,作为公开宣传的出版物,在宣传画册上型号为196的椅扶手与本专利的形状相近似,由此可以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出版物公开发表。问:证据2能否支持吴某的无效理由?
(1)答:某些产品上存在这样的部位,其相对于其他部位明显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该部位称作该产品的“要部”。一般的,只有那些在使用状态下相对于其他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明显强烈的部位可以作为判断的要部。原告吴某所称椅扶手的上部作为“要部”是缺乏事实根据。故本案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进行相同或相近似判断。
所谓综合判断的原则是在全面考虑本专利的各视图视觉效果的情况下来确定是否与对比文件相同或相近似,而不是从本专利的部分或局部出发得出与在先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结论,也不能把本专利的某一部分分割开与对比文件进行相同或相近似性对比。由于证据1中公开的一种椅扶手只显示一个方向的上部视图,而没有反映该扶手的其他方向的视图,也不能确定该扶手下部的具体形状,因此,不能认定证据1所公开的椅扶手与本专利请求保护的椅扶手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
(2)答:不能。公证书后所附图片是否在本专利申请日(2000年7月21日)之前公开,该公证书没有确认。并且,所附图片系生产厂家自行印刷的宣传图片,并非正规出版发行的出版物,其公开日期不能仅以图片后所印年月而定。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其公开日期,所以,仅凭证据2不能支持吴某的无效理由。
第十四章
案例分析
2003年7月28日,申请人杨某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名为“自动鞋”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杨某在申请书中对该实用新型作了原理性说明,指出了设计指导思想。
(1)专利局的审查意见认为,该申请是一种还未完成的或者公开不充分的技术方案,不满足专利法的要求。
问:专利局对说明书的意见是否合理?
(2)2004年杨某针对专利局的审查意见,再次提交了修改文本。专利局认为修改后的文本仍没有克服同样的缺陷,驳回了该专利申请。杨某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问:杨某的申请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吗?
(3)合议组认为,说明书文字部分的句子不通,同时也缺少对附图中公开的某些部件的说明,但两幅附图公开的结构是清楚的。对该领域一般技术人员来说,通过图中所示的结构和文字说明,对说明书的理解不会存在问题。
问:该说明书满足专利法关于说明书的要求吗?
(1)答:合理。我国专利法规定,说明书应清楚完整,以所属的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而该说明书没有给出任何完成这种构思的具体实施例。对于这样一种构思,仅按说明书披露的设计方向,需要再作一些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实施。因此,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法完成该实用新型。
(2)答:符合。复审申请权是专利申请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专利申请在审查后驳回,专利申请人可以借助复审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3)答:满足。说明书的附图也是说明书的一部分。如果说明书中的文字语句表达有缺陷,但附图及对附图的说明很清楚,能使所属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能够通过他们的理解该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并能够据此加以实施,则可以认为,该说明书是满足专利法的规定的。
第十五章
案例分析
1.钱某与孙某为一项专利产品的共有人。2000年7月9日,孙某未经钱某同意,就与李某就该项发明专利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此后不久,李某将该项专利许可转让给周某实施,于是周某开始批量生产并在市场上销售。2001年7月5日吴某从周某处购进该专利产品,并转手销售。钱某在市场上发现了吴某出售的专利产品,将吴某告至法院。
请问:(1)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李某能否将该项专利再许可周某实施?(3)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4)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1)答:孙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因为孙某未经专利共有人钱某同意,擅自许可他人实施该共有专利,已构成对钱某权益的侵犯。
(2)答:李某不能将该项专利再许可周某实施。因为李某既不是专利权人,也没有得到专利权人允许其颁发分许可证的授权。
(3)答:周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因为周某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了专利产品。
(4)答:专利法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吴某的行为仍然是侵权行为,但可免除其赔偿责
2.被告王某系上海凯成电子工程技术研究所法定代表人。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上海凯成电子工程技术研究所(甲方)与原告朱某(乙方)签订《合作开发生产智能型玩具协议书》一份,其中约定:为保护双方利益产品投放的同时,由甲方出面申请专利,专利发明权归朱某。同年六月十四日,甲乙双方签订了《合作开发智能型玩具协议书补充备忘录》一份,其中约定:所有双方合作开发投产的产品,在投入市场的同时申办国内外专利,专利发明权归乙方所有,专利代理人为甲方,专利使用权为甲乙双方共有。同年八月二十一日,《金银花牌电子仿声六面画玩具专利申请书》中原告在“产品发明人”处签名,被告在“产品专利申请人”处签名。同月三十日,被告王某作为申请人、原告朱某作为设计人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电子仿声六面画玩具”实用新型专利。同年十月,原告写了一份“协议书”,称:“王某已出面申请其产品的专利,但发明权必须归朱某,申请人已有王某,必须立即加上朱某”。但该“协议书”因被告不同意,故未能履行。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日,该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为被告,设计人为原告,专利号ZL96230607.X。之后,原、被告双方发生争执,原告遂诉至本院。
问:原告王某要求将系争专利权予以归还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原告曾与案外人上海凯成电子工程技术研究所先后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及备忘录,双方约定专利权由上海凯成电子工程技术研究所出面申请,专利发明权归原告。但在实际申请专利过程中,专利申请书上“产品发明人”为原告。从原告在被告已申请专利之后所写的“协议书”来看,原告已知道被告作为申请人申请“电子仿声六面画玩具”专利,原告仅要求被告在专利申请人中加上原告,但该“协议书”因被告不同意,故未能履行。综上,原、被告均明确原告为专利设计人,被告为专利申请人,原告对被告申请专利应是明知的。因此,可以视为原告已将申请专利的权利转移给被告,被告作为“电子仿声六面画玩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被授予专利权,故被告是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合法所有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因原告在处分了专利申请权之后翻悔,故其要求将系争专利权予以归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赵某于1999年5月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同年9月赵某在市场上发现了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生产厂家说此产品是该厂自行设计研究出来的,与赵某的专利产品并不完全相同。经对比发现,某生产厂家的产品除包括赵某专利产品的全部4个技术特征外,还有3项特有技术特征。请问:某生产厂家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答:某生产厂家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因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在判断他人的实施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时,必须将被实施的对象与专利产品进行比较。若被实施的对象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或者其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或者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即构成侵权。
本案中,某生产厂家的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包含赵某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在内,因此,其行为已落入赵某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构成对赵某专利的侵权。
第十六章
案例分析
1991年9月,张克旭从北京大学调入思达尔公司,在 1991年至1994年间,张克旭在思达尔公司负责叶面肥的制作方法的研制。1994年6月思达尔公司委托津安公司进行该肥料的大田试验,之后津安公司与延津县的农户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津安公司负责高效棉花增果灵试验,负责施肥、施药等,并对农作物喷施该农药的生长情况做了观察记录。1994年11月14日张克旭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液体植物叶面肥料及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发明人张克旭、毛宗祺、葛树丰。张克旭称毛和葛两人在1991年9月之前帮助进行过水解毛发的工作。张克旭把在延津县的大田试验情况作为实施例写入了专利申请文件。
原告思达尔公司诉称:张克旭等人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故请求法院判令该专利申请权属于思达尔公司,我公司同意与津安公司共享该专利申请权。
原告津安公司诉称:“一种液体植物叶面肥料及制备方法”的专利申请说明书中的实施例全部由我公司完成。故请求该专利申请权归我公司与思达尔公司共有。
被告张克旭辩称:我在北京大学工作期间就开始从事高效棉铃宝的研究开发,该技术方案形成于1991年4月(庭审中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到1994年间主要是推广实施,进行试验。在研制过程中思达尔公司未提供过任何资金,津安公司只是进行大田试验,与叶面肥的研制没有任何关系,该发明不是职务发明。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查明,水解毛发是张克旭到达思达尔公司之前进行的试验,是该发明中的一个步骤,且是公知技术。
请问:(1)“一种液体植物叶面肥料及制备方法”是职务发明吗?
(2)毛宗祺和葛树丰二人具有发明人身份吗?
(3)津安公司与思达尔公司是共同发明人吗?
(1)答:思达尔公司与张克旭之间的诉讼实质是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之争,确定技术方案是否是职务发明创造,就应审查其是否为该技术方案的研制下达过任务或提供过主要的物质条件,发明人是否是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等。张克旭提出该技术方案完成于到达思达尔公司之前,以此主张非职务发明创造,但被告未充分的证据证明他的主张。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技术方案的完成日最迟可推定为专利申请日,而1991年9月至1994年11月专利申请日这一期间内,张克旭就职于思达尔公司负责产品开发;而且在该期间张克旭的主要工作成果是完成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的研制,据此认定该发明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
(2)答:确认该发明是职务发明创造的同时,就自然排除了毛宗祺和葛树丰的发明人的资格,因为张克旭举证早在到思达尔公司之前就与毛、葛二人进行过水解毛发的试验。
如果经审理认为水解毛发在该发明中是有突出贡献的一个构思,那么不仅不能排除毛、葛二人的发明人资格,而且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属于张克旭,因为水解毛发是张克旭到达思达尔公司之前进行的试验,但由于认定了水解毛发仅仅是该发明中的一个步骤,且是公知技术,才确认了棉铃宝的发明构思主要是在思达尔公司完成的,自然也就否定了毛、葛二人的发明人身份。
(3)答:延津县所做的并不是技术方案的优选,而是化学产品产生以后直接在大田上的测试结果,与技术方案的完成无关。据此可以认定,津安公司不是该技术方案的完成人,也不是共同完成人。
第十七章
案例分析
(案情据最高院(2005)民三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改编)
1999年10月13日,“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人为王某。2001年,仁达厂与王某及其授权的立信建材公司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并规定因该专利产品在生产经营中所产生的法律问题由仁达厂独自处理。
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一种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它由筒管和封闭筒管两端管口的筒底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筒底以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叠合而成,各层玻璃纤维布之间由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相粘接,筒底两侧板面亦分别覆盖有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同样,所述筒管以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筒叠套而成,各层玻璃纤维布筒之间由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相粘接,筒管内腔表面与外柱面亦分别覆盖有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
2002年初,仁达厂发现新益公司生产与专利相类似的产品并投入市场。该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为:筒管由一层玻璃纤维布夹在两层水泥无机胶凝材料中,封闭筒管两端的筒底亦由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构成,其中没有玻璃纤维布。与涉案专利相比,新益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的筒管部分少一层玻璃纤维布,筒底部分没有玻璃纤维布。
在专利申请日前,耐碱玻璃纤维布已经在我国得以应用。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新益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虽有不同,但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被控侵权产品在手段、功能和效果上,与涉案专利基本相同,构成等同侵权。判决新益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定等同侵权成立,并无不当。
请问:(1)筒底壁层结构是否是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
(2)被控侵权产品筒管部分在水泥无机胶凝材料中夹有一层玻璃纤维布是否属于与专利相应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
(3)仁达厂认为,随着玻璃纤维布技术的进步,专利申请后采用一层玻璃纤维布就能实现专利的发明目的。专利申请时,只有非耐碱玻璃纤维布的标准,1999年颁布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标准后,才有正式的耐碱玻璃纤维布被使用。耐碱玻璃纤维布抗腐蚀性好,所以筒管部分采用一层玻璃纤维布,就可以形成很好的筒体构件产品,达到与专利基本相同的功能、效果。因此,玻璃纤维布层数的选择多少,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所以,新益公司的产品属于等同替换。请问:仁达厂关于因玻璃纤维布技术进步导致等同侵权成立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4)本案是否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
(5)仁达厂可以是否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答:首先,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看,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应当认为,凡是专利权人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都不应当被忽略,而均应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其次,从权利要求书的作用看,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书的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通过向公众表明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包括的全部技术特征,使公众能够清楚地知道实施何种行为会侵犯专利权,从而一方面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合理的保护,另一方面确保公众享有使用技术的自由。只有对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给予全面、充分的尊重,社会公众才不会因权利要求内容不可预见的变动而无所适从,从而保障法律权利的确定性,从根本上保证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和价值实现。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只有一项权利要求,即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对筒底和筒管的壁层结构分别给予了明确记载。所以,专利筒底壁层结构是必要技术特征。
与专利筒底壁层结构该项必要技术特征相对比,被控侵权产品筒底的水泥无机胶凝材料中没有玻璃纤维布。显然,两者并不相同。又因被控侵权产品筒底的水泥无机胶凝材料中不夹玻璃纤维布,而专利筒底的水泥无机胶凝材料中间隔夹有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两者不属于基本相同的手段,故亦不等同。仅被控侵权产品筒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相应技术特征既不相同又不等同一点,就足以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由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在叙述玻璃纤维布层数时,明确使用了“至少二层以上”这种界线非常清楚的限定词,说明书亦明确记载玻璃纤维布筒的套叠层“可以少到仅两层”,故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应突破这一明确的限定条件。应当认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无法联想到仅含有一层玻璃纤维布或者不含玻璃纤维布仍然可以实现发明目的,故仅含有一层玻璃纤维布或者不含有玻璃纤维布的结构应被排除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否则,就等于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去了“至少二层以上”,导致专利权保护范围不合理的扩大,有损社会公众的利益。其次,本案专利中玻璃纤维布层数的不同,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是数量的差别,而是对于筒体构件的抗压能力、内腔容积以及楼层重量具有不同的物理力学意义上的作用。筒管部分含有“至少二层以上”玻璃纤维布,在增强抗压能力、减轻楼层重量、增加内腔容积方面达到的技术效果应优于筒管部分仅含“一层”玻璃纤维布的效果。应当认为,仅含“一层”玻璃纤维布不能达到含有“至少二层以上”玻璃纤维布基本相同的效果,故被控侵权产品筒管部分在水泥无机胶凝材料中夹有一层玻璃纤维布不属于与专利相应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更不是相同特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亦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答:关于耐碱玻璃纤维布的问题,因耐碱玻璃纤维布早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出现,专利申请人对此应有预见,但在权利要求书中仍然使用了“至少二层以上玻璃纤维布”的措辞,故仁达厂关于因玻璃纤维布技术进步导致等同侵权成立的主张,不能成立。
(4)答:赔礼道歉,主要是针对人身利益和商业信誉受到损害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而专利权主要是一种财产利益,故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一般不适用赔礼道歉。而一审法院在未有证据证明新益公司的行为造成仁达厂重大商誉损失的情况下,判令新益公司赔礼道歉,有所不妥。
(5)答:仁达厂是涉案专利在辽宁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权利人,享有独占使用权。根据法律规定,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专利权人对此也有明确授权,故仁达厂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章
案例分析
1.如皋酒厂地处如皋市如城镇,20世纪60年代初,如皋酒厂接管了地处如皋白蒲镇的如皋白蒲油米厂为其黄酒加工场。1981年10月,如皋酒厂申请注册了“水明楼”文字加图形商标,核准使用于黄酒等商品上。如皋酒厂生产的“水明楼牌白蒲黄酒”被国家轻工业部评为轻工业部优质产品,1995年4月荣获“95国际食品及加工技术博览会金奖“,以后还获得多项国家级、省级大奖。1995年3月,如皋酒厂利用原黄酒加工场出资成立了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营如皋白蒲黄酒厂(以下简称白蒲酒厂)。1997年,如皋酒厂又申请注册了“白蒲”外加菱形方框的组合商标,核准用于酒精饮料产品。同年,如皋酒厂将“水明楼”及“白蒲”两商标许可由白蒲酒厂使用。白蒲酒厂将“白蒲”商标用于坛装黄酒,将“水明楼”商标主要用于软包装黄酒,并在黄酒软包装袋的中间标有醒目的、字体大小相同的“白蒲黄酒”四个大字。
如皋市白蒲镇巨龙黄酒厂(以下简称巨龙酒厂)成立于2000年9月,经营范围为黄酒酿造,2001年5月开始生产软包装黄酒,使用未经注册的“驰龙”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软包装袋的中间同样标有醒目的、字体大小相同的“白蒲正宗黄酒”六个字。该产品于2001年7月被江苏省南通技术监督局评为“南通市质量信得过产品”。原告如皋酒厂认为被告巨龙酒厂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黄酒软包装上使用“白蒲”二字,侵犯了其拥有的“白蒲”商标专用权。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使消费者发生误认和混淆,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巨龙酒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而被告认为巨龙酒厂事实上位于如皋市白蒲镇,在其生产的黄酒软包装上标明“白蒲正宗黄酒”字样,本意在于表明该黄酒产于白蒲镇,且已通过南通市技术监督局的质量评定,是正宗合格的白蒲黄酒。巨龙酒厂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如皋酒厂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酒系白蒲地区的特产,具有独特的风味,有较长的生产历史。白蒲黄酒使用传统工艺酿制而成,这种工艺在原告接管原白蒲油米厂之前即已存在,并非原告如皋酒厂所独设,也并非仅为原告所掌握,应属于白蒲地区人们共有的无形财产,故被告在黄酒软包装袋子上标明“白蒲正宗黄酒” 是合法使用。被告使用“白蒲”二字仅是表明黄酒的产地来源,并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白蒲”系地名,具有公用性特点,没有识别商品的显著性,原告的“白蒲”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虽被核准注册,但原告不能阻止他人对“白蒲”这一地名的正当使用。被告巨龙酒厂亦未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黄酒上使用或近似使用该商标,而仅在生产的黄酒软包装标有“白蒲”字样。虽然与原告注册的“白蒲”商标的文字相同,但被告实际地处如皋市白蒲镇,有权标明其产品的地理来源;同时,被告也未将“白蒲”二字特定化,消费者不会因此而与原告的产品及其“白蒲“注册商标发生混淆。
综合上述情况,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巨龙酒厂在其生产的黄酒软包装上使用“白蒲”二字不构成对原告如皋酒厂的商标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8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如皋酒厂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问:(1)“白蒲”能否作为商标使用?
(2)“白蒲正宗黄酒”是否侵犯商标权?
(3)“白蒲黄酒”是作为商标、货源标记,还是原产地名称使用?
答:(1)我国于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使用的地名商标继续有效。显然,《商标法》对于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本案中,如皋市白蒲镇仅属乡镇级行政区划,故“白蒲”商标并不违反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原告如皋酒厂依法享有“白蒲”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于2002年8月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也规定,“下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一)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
(二)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本案中,被告并无使用“白蒲”文字和图形作为商标的主观意图,而是使用自己未经注册的“驰龙”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同时,被告也并未将“白蒲”二字突出显示,客观上并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认和混淆。因此,被告使用“白蒲正宗黄酒”的标记不能视为侵犯商标权。
(3)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与商标一样,都是表示商品来源的专用标记,其目的在于帮助消费者认牌购货,防止消费者误认。但是,就其基本功能来说,商标表明商品出自于何“人”,它与特定的个体生产经营者相联系;而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表明商品出自于何“地”,它与特定的某类生产经营者相联系。
本案中,“白蒲”系如皋市一古镇,当地生产的黄酒使用传统工艺酿制而成,生产历史较长,白蒲黄酒长期以来被公认为白蒲的特产。原告白蒲酒厂在其生产的软包装黄酒上面标注“白蒲黄酒”,被告巨龙酒厂在其生产的软包装黄酒上面标注“白蒲正宗黄酒”,具有表明其商品来源的作用,在此“白蒲”二字应理解货源标记,而不是作为商标加以使用。只要某类商品真实地源自该地,其生产者一般都有权自由使用货源标记。因此,白蒲酒厂和巨龙酒厂均有权使用“白蒲”的标记。但白蒲黄酒只在如皋地区知名,如皋地区以外的人少有人知道这个产品。因此,原告白蒲酒厂生产的“白蒲”牌黄酒并不符合原产地名称的特征。
2.1992年4月,湖北省某文具厂在毛笔上,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图形为加空心装饰的B字。商标局审查认为:以加空心装饰的B字作商标,尽管有所装饰,仍然是一个B字,并未构成独具特色的图形,缺乏显著特征,决定对文具厂的申请予以驳回。
问:商标局能否审定文具厂的B字商标? 答:本案涉及商标的显著特征问题。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来源的标志,显著特征是商标必须具备的条件。不具备显著特征,就没有区别作用(即独特性和可识别性),就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倘若作为商标注册,就会造成与其他标志的混淆,影响消费者利益和第三者的利益。根据《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审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有以下四个标准:(1)商标图案的设计不能过于简单,应区别于极其简单的符号。如以一条直线、一个字母这种符号或以极简单的几何图形构成商标图案的,缺乏显著性。(2)使用国家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商标的缺乏显著性。(3)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缺乏显著性。(4)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或者和”红十字“等标志相同或近似的,缺乏显著性。本案中文具厂以B字母作商标申请注册,属于极具简单的符号,不具有显著特征,故驳回申请。
第十九章
案例分析
1.1996年底,做服装生意的许国端萌生了开办一家特色餐馆的念头。想到自己小名“齐齐”,自己做的餐饮生意是“吃”,便以“齐齐发”的谐音“778”作为自己餐厅的招牌。1998年8月,武汉市商标事务所根据申请,将‘778’注册餐饮服务类商标的申请送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当年11月,国家商标局来函,称“778”图形及数字系通用字体,缺乏特殊性,易与市面上常用的数字组合“撞车”,否决了这项申请。针对国家商标局做出的决定,许国端和武汉市商标事务所决定申请复审。在请求国家商标局复审的材料中内容称:“申报的‘778及图’商标不是简单的普通印刷体的阿拉伯数字,从工艺美术图案的法则来看‘778及图’商标是一个适合图案,“778”三个阿拉伯数字经过宝相花卷草纹样的装饰,遵循了现代装饰美的法则。”武汉市商标事务所复审陈述的另一个理由是,“778及图”商标这种形式在中国不是首例,符合商标法“非普通字体的阿拉伯数字构成的商标,或者指定使用于不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或服务上的阿拉伯数字上商标不受此限。”2001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达终局裁定,批准“778”的商标申请。问:“778”能否获准商标注册?
答:本案的关键法律问题是商标注册的积极条件,即“778”数字及图形的组合是否符合商标的法定要素以及是否具有显著性,从而决定该标志能否获准注册。按照我国原有《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仅规定了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于2001年10月27日修改通过的《商标法》完善了关于商标构成要素的规定,将商标构成要素
0标和证明商标从其本身的性质出发,有时不可避免地需要使用地名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如涉及原产地名称的证明商标。2001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商标法》进一步扩大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增加了关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的规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2款的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4)对于在1993年《商标法》修订之前已经存在,并经过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产生一定识别性的地名商标,为了维护已有的经济秩序,新《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如“青岛”牌啤酒,“北京”牌电视等。
3.1995年9月21日,原告冬冬宝床上用品厂有限公司于依法取得“水鸟”商标的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中的床罩及台罩、纺织品台布、枕套、垫子套、窗帘;被套、被子、座套、毛毯、床单、亚麻、围布(床、窗、门),注册有效期限为1995 年9月21日至2005年9月20日止。被告深圳市富安娜家饰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11日,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床上用品、装饰布和衍缝制品(不含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产品)。1996年7月14日,被告取得第855400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为椭圆形花纹图案和文字组合,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 即床单、床罩、被子、枕套、鸭绒被、帐帘、褥子。被告在其生产和销售的被子、被套及其外包装上标明了其注册商标。同时,被告还在其中部分被子、被芯的外包装袋上印上“ 水鸟被”字样,在招贴画上亦印有“水鸟被”字样,在产品的购物发票上标明“水鸟被”,在其产品的广告资料中亦使用了“水鸟被”字样。原告以被告侵犯商标权为由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商品的所有侵权标记,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因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被告辩称:“水鸟被”已成为许多厂家生产的轻柔纤维被的通用名称,原告不应当拥有“水鸟”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被告在自己生产销售的部分被子、被芯的外包装等使用“水鸟被”的字样,并非作为商标加以使用,仅仅说明此类商品的成分,并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水鸟”商标为原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从核准注册之日起依法保护。其保护的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 用的商品为限。被告生产、销售的被子、被套与原告“水鸟”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同一类商品。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部分产品上虽然使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但却又在产品的唛头及外包装上使用了原告注册的“水鸟”商标字样,将其作为商品的名称使用,该行为未经原告许可,且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已构成对原告水鸟商标权的侵犯,遂做出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一审判决。被告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法院除对赔偿数额y依法做出相应变更以外,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其他内容。
问:“水鸟被”是否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答:本案一个争议的问题是“水鸟被”是否已经成为“被子”等商品的通用名称,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属于商标相对禁止注册的情形,从而关系到原告能否合法地享有“水鸟”商标的专有权。根据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上述标志除非经过长期使用取得可识别性,否则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对于已注册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41条规定,由商标局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事实上,本案中“水鸟”商标的取得可谓一波三折。早在1997年4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代理荣利床上用品限公司对原告注册的第767810号“水鸟”商标所提注册不当一案做出终局裁定。结论为:“水鸟”是对在水面 或水边栖息以及从水中捕取食物的鸟类的统称。以此作商标,在“被子”等商品上,没有直接表示该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目前,尚无证据证明“水鸟”一词已成为“被子”等商品 的通用名称,故第767810“水鸟”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则对商品通用名称的地域性问题重点作了阐述,认为在广东省范围内,近年来生 产轻柔纤维棉被的商家较多,有些厂家将此类被子称之为水鸟被,因而在广东地区一些消费者已产生认同,将此类被子称为水鸟被。但是还无证据显示消费者已普遍认为水鸟被是一类被子的名称。水鸟被究竟是何种被子,对大多数消费者而言,其所指并不明确。况且,水鸟被是否属产品的通用名称,在认定时还不能局限于广东的市场情况。因为注册商标的效力是全国性的,而非地区性的,应当考虑全国范围的认同程度来判断。目前,还无证据可显示其他省市的消费者 也将某类被子统称为水鸟被的。因此,上诉人(原审被告)主张“水鸟”是被子的通用名称依据不足。由于上诉人在同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产生使消费者误认的后果,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二十章
案例分析
1.原告芳芳陶瓷厂于1993年2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恒盛“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瓷砖“。该厂将此注册商标使用于其所制造的瓷砖上。被告恒盛建材厂在芳芳陶瓷厂上述商标注册之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企业名称登记。1998年10月26日,芳芳陶瓷厂以在市场上发现恒盛建材厂生产的磁砖及外包装上印有”恒盛“字样,以该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为理由,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恒盛建材厂对其商号是否享有在先权利?恒盛建材厂行使商号权的行为是否侵犯芳芳陶瓷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答:商号又称厂商名称,在我国的有关法律中,用”企业名称“一词。它是用于识别一家企业的营业与另一家企业的营业的标记,代表着企业的形象。当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产生冲突时,我国判定侵权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从上述规定可明确,当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的利益。这里应指出的是,发生冲突的是两种权利合法行使的情况。本案中恒盛建材厂虽然对其商号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除此之外,在其他范围任何形式的改变使用均无依据,故恒盛建材厂在其产品的包装箱上标注”恒盛磁砖“,是对其企业名称的不适当使用。这种对在先权利的不适当行使侵犯芳芳陶瓷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大连分公司依法注册了“向阳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成药、药酒、人参制品、梅花鹿茸片。20世纪70年代未,黑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黑土产公司)在出口人参蜂王浆时使用“向阳牌”商标。1984年,黑土产公司在美国获得“向阳牌”人参蜂王浆的商标注册。由于1985年中国土产畜产进出曰公司大连分公司更名为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辽土产公司),“向阳牌”商标国内注册人也相应变更为辽土产公司。1986年,由于国家外贸体制改革,人参蜂王浆由哈尔滨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哈医保公司)专营,并由哈医保公司直接向黑土产公司接受转让在美国注册的“向阳牌”人参蜂王浆商标。1987年初,辽土产公司将在国内注册的“向阳牌”商标转让给辽宁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辽医保公司)。1987年3月,哈医保公司经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同意,将在美国注册的“向阳牌”人参蜂王浆商标转让给美国福马黎公司,期限为十年(1987年11月1日至1997年11月1日)。1989年10月,辽医保公司与哈医保公司签订 “向阳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向阳牌”商标属辽医保公司所有,辽医保公司许可哈医保公司使用“向阳牌”商标,期限为一年,至1990年10月1日止。合同签订后,哈医保公司使用“向阳牌”商标但未按约定支付使用费。合同期满后,双方就续订合同问题也未达成一致意见。辽医保公司认为哈医保公司、黑土产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是起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辽医保公司自1987年3月30日享有对在国内注册的“向阳牌”商标的专用权。由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具有严格的地域性,黑土产公司在美国注册并转让“向阳牌”人参蜂王浆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辽医保公司侵权。但哈医保公司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期满后仍然使用“向阳牌”商标的行为构成对辽医保公司的侵权。但为了维护国家对外商业信誉,避免对外违约,遂判决:哈医保公司可在国内使用“向阳牌”商标至1997年11月1日,自1990年10月1日起,每年支付给辽医保公司商标使用费5000元人民币。辽医保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哈医保公司擅自使用辽医保公司”向阳牌”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正确,但认定哈医保公司的侵权行为没有给辽医保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不当,判决辽医保公司许可哈医保公司在国内使用“向阳牌”商标至1997年11月1日,亦无法律依据。辽医保公司上诉的部分理由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
问:“向阳牌”商标到底归谁享有?
答: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向阳牌”商标到底归谁所有,这是认定本案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关键。在本案错杂复杂的商标权利用关系中,与商标权属相关的两种利用方式即商标的转让和商标的使用许可,后者还涉及商标使用许可的两种类型,即普通使用许可和独占使用许可。不可否认,“向阳牌”商标的原始归属应当属于申请注册人——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大连分公司。由于历史原因,“向阳牌”商标为被告黑土产公司所使用,并由其申请在美国获得“向阳牌”商标注册。尽管双方没有签订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但应当认为商标权主体并没有发生变更。同时,这种许可使用方式也不具有排他性,应当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商标普通使用许可的法律关系。而根据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依照美国法律产生的“向阳牌”商标权,也应当归申请人黑土产公司享有。1985年中国土产畜产进出曰公司大连分公司更名为辽土产公司,“向阳牌”商标国内注册人也相应变更为辽土产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此乃注册商标人名义发生变更,并非商标权主体的移转。后来,辽土产公司同时将在国内注册的“向阳牌”商标转让给辽医保公司。显然,辽土产公司丧失商标权,而由辽医保公司作为“向阳牌”商标在国内的合法所有人。1987年由于国家外贸经营体制的改革,人参蜂王浆的经营权转归哈医保公司,并在美国办理移交了黑土产公司在美国注册的“向阳牌”人参蜂王浆商标的手续。无可争辩的是,哈医保公司接受商标转让成为在美国注册的“向阳牌”商标新的所有人。但哈医保公司又将在“向阳牌”商标转让给美国福马黎公司的行为该如何认定?根据法院查明的有关合同内容来看,“在福马黎方不违反本协议书任何规定的前提下,福马黎方可以担任在美国经销本产品的独家进口商/经销商十年,从本协议书签字生效之日算起”。因此,哈医保公司与美国福马黎公司实际上签订的是为期10年的“向阳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并没有发生商标权的转让。
综上,哈医保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构成违约;在合同期限届满仍然使用“向阳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依法对辽医保公司承担违约和侵权的相应法律责任。黑土产公司和哈医保公司在美国申请注册并转让“向阳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辽医保公司在国内“向阳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其赔偿相应损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3.1991年3月10日,某省甲酒厂和乙酒厂同一天在同一种商品酒上,分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A牌商标注册申请书。1991年3月19日,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18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函告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两申请人提出A牌商标最初使用的证据。乙酒厂在4月1日给商标局的复函中只强调其商标在省内是申请在先的,并未提供出使用证明。甲酒厂于3月28日将其最早使用A牌商标日期的证明材料寄交商标局,根据该材料,甲酒厂早在1982年4月就已开始使用A牌商标,并且A牌白酒于1985年曾获该省优质产品奖。问:本案中应初步审定哪家酒厂的商标?
答:本案中商标局根据申请人的复函和提供的最早使用日期证明,初步审定甲酒厂的A牌商标,驳回乙酒厂的注册申请。本案涉及商标申请中的申请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根据《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甲酒厂与乙酒厂于同一天向商标局提出A牌商标注册申请,但甲酒厂使用在先,故而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甲酒厂的申请。另外,如果双方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该商标,则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第二十一章
案例分析
1.张乐平先生创作的美术作品”漫画三毛形象系列“于1996年2月16日在上海市版权处予以登记(登记号为作登字09-96-F-002)。其所创作的大脑袋、圆鼻子、头上仅有三根毛的”三毛“漫画形象漫画的著作权在张乐平先生去世后由其配偶冯雏音以及张娓娓等七位子女继承。1996年初,原告冯雏音等人发现被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销售的产品上的商标中有”三毛“漫画形象,被告还将”三毛“漫画形象作为被告的企业形象在户外广告、职员名片、报刊、企业内部铭牌上使用。并得知,被告于1995年11月28日至1996年2月28日期间,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38类标有”三毛“漫画形象的商标(已核准31类)。1996年4月15日,原告冯雏音等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状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
问:本案被告能否取得商标权?
答:(1)大脑袋、圆鼻子、头上长着三根毛的”三毛“漫画形象系已故作家张乐平生前创作,该作品著作权为张乐平所有。张乐平去世后,本案原告作为已故著作权人的继承人,享有在著作权保护期内该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应依法保护。
(2)本案中,被告三毛集团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31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侵犯了原告已经在先存在的著作权,因此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原告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的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并没有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但可以依法直接向三毛集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被告不能基于其侵权行为取得商标权。
2.上海振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海斯鞋业分公司在第25类鞋商品上提出“格拉芙GRAF”商标的注册申请,却被商标局驳回。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的主要理由是,申请商标“格拉芙GRAF”侵犯了他人姓名权。故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8条第一款第(9)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予以驳回。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申请复审。申请人认为:“格拉芙GRAF”作为一种姓氏,普遍存在于英语国家和拉丁语国家,尤其是后者。如果说姓名是有所指的话,那么姓氏是没有具体含义的,不存在侵权之说。因此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准予其商标注册申请。经评审,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认为:“格拉芙”是“GRAF”一词的中文译音。“GRAF”在德语中表示人物的姓氏,而不是姓名,“GRAF”作为常用的姓氏,并不特指某人。因此,以“格拉芙GRAF”申请商标并未侵犯他人姓名权,申请人的复审理由成立,可以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问:本案中“格拉芙GRAF”为什么能够取得商标权?
答:《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另外《商标法》第31条中也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本案的关键是如何认定“格拉芙GRAF”商标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上的正式姓名和艺名、笔名、雅号等非正式姓名。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由此决定了姓名权的主要内容包括:(1)姓名决定权,又称命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2)姓名变更权,又称姓名改动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3)姓名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它包括积极行使和消极行使两个方面。前者如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的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后者如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露自己的姓名。侵害姓名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1)干涉,即针对他人姓名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以妨碍他人姓名权的行使;(2)盗用,即未经权利人的许可或者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实施有害于权利人或者社会的行为;(3)冒用,即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未经他人许可或者授权将他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侵害了该他人的姓名使用权,在性质上属于盗用他人姓名,这种行为也为《商标法》第9条和第31条所禁止。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一个必备要件须有特定的损害发生,无损害即无责任。本案中,“GRAF”在德语中表示人物的姓氏,而不是具体的姓名,“格拉芙GRAF”作为一种姓氏,普遍存在于英语国家和拉丁语国家。如果说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特定人的姓名权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能获得商标注册,那么由于姓氏则没有具体含义的,不存在侵权之说。因此,以常用姓氏“格拉芙GRAF”申请商标并未侵犯他人姓名权,可以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3.2003年北宁市工商局经举报发现,深圳美利制衣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北宁市第二服装厂使用的“美利”服装上,只标明了深圳美利制衣有限公司的地址名称,未标明商品真实的产地。
问:北宁市第二服装厂行为违反哪条法律规定?应依据哪条法律处理?如何处理?
答:(1)该企业行为违反《商标法》第40条第2款之规定处理,该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2)应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处理,该条规定,违反《商标法》第40条第2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4.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华经济委员会(下称新华经委)开办的新华饮料厂是“南极”商标的合法所有人。1994年4月19日,新华经委任命承包人李秉君为新华饮料厂的法定代表人。同年4月27日,李秉君未向发包人新华经委申报,即以新华饮料厂名义与天津亚美保健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亚美公司)签订联营协议,许可亚美公司自该日起至1996年末使用“南极”注册商标。1994年10月20日,新华经委副主任李国福经新华经委授权,以新华饮料厂名义与天津兴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兴华公司)签订了“南极”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并依法办理了商标转让手续,有效期至2003年2月29日。同年11月6日,新华经委免去其新华饮料厂法定代表人职务,同时任命李国福为新华饮料厂法定代表人。1995年4月,兴华公司向亚美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亚美公司停止使用“南极”注册商标。亚美公司以兴华公司与新华饮料厂签订该商标的转让合同侵犯商标使用权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兴华公司停止使用“南极”注册商标。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追加新华饮料厂为本案被告。问:在商标的许可使用期内,转让商标权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答:本案中,新华饮料厂的法定代表人李秉君以新华饮料厂名义与亚美公司签订联营协议,许可亚美公司自该日起至1996年末使用“南极”注册商标虽然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但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所以,二审法院认定新华饮料厂与亚美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是值得商榷的。新华经委副主任李国福经新华经委授权,于1994年10月20日以新华饮料厂名义与兴华公司签订“南极”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在形式上是合法有效的。但问题的关键是商标所有人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内又将同一商标进行转让,该行为的效力在实质上怎么认定?2002年10月16日公布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司法解释肯定了注册商标转让前合法订立的使用许可合同不能因为注册商标权人的变更而失效,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除非亚美公司与新华饮料厂另有约定,新华饮料厂将“南极”商标依法转让给兴华公司后,原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也就是说,亚美公司的继续使用“南极”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兴华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相反应当继续维持原许可使用合同的效力。但亚美公司也没有权利阻止商标权的合法转让,不能主张新的商标权所有人(即兴华公司)侵犯其商标使用权。
5.重庆唐肥肠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依法注册了“唐”字及汉语拼音组成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猪肥肠、鸡肠、鸭肠、鹅肠。1998年12月29日,原告李红霞与重庆唐肥肠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引进使用“重庆唐肥肠”注册商标、名称字号、肥肠系列特色菜品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在克拉玛依市开设酒家,使用该公司的注册商标和名称字号“重庆唐肥肠酒楼”,使用期限一年,使用费6万元。该公司同时向原告出具了“独家代理”授权书。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开始在克拉玛依市经营“唐肥肠”系列菜品。但是,协议签订后,该协议未送交商标局备案,也未由商标局发出公告。1998年12月底,被告克拉玛依市聋哑学校综合服务部(下称综合服务部)也派人到重庆唐肥肠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学习“唐肥肠”系列菜品的制作工艺,并于1999年5月开始在克拉玛依市经营该系列菜品,还在其开办的南方大酒店门前竖起一块内容为“重庆肥肠宴引进唐肥肠系列菜品”的灯箱广告。该灯箱广告后于同年6月28日拆除。原告李红霞以克拉玛依市聋哑学校综合服务部侵犯其被许可的注册商标独家使用权为由,向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起诉。
问:未经备案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生效吗?
答:我国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5条对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提交备案的时间,未备案的行政处罚等做出相应规定。违反此规定的,“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商标使用权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都不得违反。法院据此认为本案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不合法,李红霞未能合法取得该商标的使用权。克拉玛依市聋哑学校综合服务部没有侵犯原告被许可的注册商标独家使用权。但应当注意的是,现行《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虽也规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但既没有规定存查和公告程序,也没有规定不报送备案应负的法律责任。将许可使用合同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主要是为了他人查阅,起到公示的作用,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未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报送备案的,只发生该合同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不能导致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第二十二章
案例分析
1.河南省洛阳市举行洛阳牡丹节,某纺织厂设计了一种款式新颖的短衫,在牡丹节期间投放市场,销路很好,后来许多厂家相继仿制,对该纺织厂的产品销路影响很大。为了维护工厂的利益和把握市场前景,该厂于1994年6月10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洛阳”牌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其申请注册期间,某服装厂仍继续生产与纺织厂样式完全相同的短衫,并使用了“洛阳”商标(仅文字相同,图案.字形均不相同)。纺织厂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申请。1994年7月2日,商标局驳回纺织厂的商标注册申请。纺织厂收到驳回通知后,很不服气,欲申请复议。同时,服装厂看到纺织厂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更无顾忌,继续进行生产。问:(1)商标局驳回纺织厂的商标注册申请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2)纺织厂收到驳回申请通知后,可否申请复议?(3)纺织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的保护权益请求是否应予受理?理由是什么?(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纺织厂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有权管理?应如何管理和规范?(5)服装厂在纺织厂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是否可以继续生产带有该种商标的产品?为什么? 答:(1)驳回纺织厂的商标注册申请是正确的,因为《商标法》第8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洛阳”牌显然是违反这一条规定的。地名之所以不宜作商标,原因是地名缺乏显著性,不利于消费者通过商标识别不同商品的来源,容易造成市场混乱,另外也违背国际惯例。所以我国《商标法》作了禁止性规定。在第8条中也作了例外性规定,即“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就是说,有些地名本身另有含义,如“凤凰”县,凤凰本身的意义是神话中的一种鸟名,它有预示吉祥美好的含义。那么,这类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地名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2)纺织厂可以申请复议。对商标注册过程中及注册后发生的争议的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案中,纺织厂可否申请复议呢?根据《商标法》第21条的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日内申请复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因此,就当事人享有权利方面来说,纺织厂有权申请复审,但因其使用的商标明显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他的请求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3)不应受理。纺织厂在注册申请未获核准之前,并未取得商标专用权,法律对其商标不予保护,更何况其商标本身就违法,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纺织厂的请求不予受理。
(4)纺织厂使用了商标法禁用的标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管理其使用行为,如禁止其使用,禁止其广告宣传,封存,收缴其商标标识等。在我国,商标注册以后,并不是排除了商标管理,而是商标管理的一部分。不论是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都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在本案中,因纺织厂用《商标法》禁用的标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使用,禁止其广告宣传,并有权封存或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予以通报,处以罚款。
(5)不得继续使用。纺织厂的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后,虽然纺织厂未取得商标专用权,但由于该商标本身违法,不仅纺织厂不得继续使用,服装厂继续使用也是违法的。
2.1994年6月9日,北京拓展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拓展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1类(饲料类)商品“显合”商标,商标局于同年6月13日予以受理,并予以初审公告。1995年11月28日,四川安都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安都公司)、拓展公司、王海军三方经协商后,签订了一份甲方为安都公司、乙方为拓展公司、担保人为王海军的协议书,约定:乙方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显合”商标的注册申请,并在商标局批准撤销申请日前一日通知甲方;如不被商标局批准撤销,也可在甲方同意下,采取一次转让其使用权的方式办理,最终达到甲方对“显合”二字商标享有永久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甲方在乙方履行完成以上义务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15万元人民币。协议签订的次日,拓展公司即向商标局提出了撤销“显合”商标的注册申请,王海军亦向拓展公司出具了付款保证书。1996年2月27日,王海军受安都公司委托,以个人名义向商标局提出了对拓展公司申请“显合”商标注册的商标异议。1996年4月19日,商标局作出结案通知,因被异议人撤销对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经我局初步审定的825106号“显合”商标不予注册。拓展公司遂要求安都公司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费15万元,未果。
问:(1)拓展公司与安都公司所签订的转让协议的标的是什么?
(2)超越经营范围的商标注册申请如何处理?
(3)拓展公司辩称,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法,只应由商标局审查认定,而非法院。对此,该案是否应由法院受理并对合同标的进行认定?
答:(1)从拓展公司与安都公司签订的协议,以及拓展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显合”注册商标的行为看,该协议的目的实为拓展公司将申请“显合”二字商标的在先申请权进行了有偿转让,而这一行为的目的就是要拓展公司放弃对“显合”注册商标的在先申请权,其最终目的是要让安都公司享有该注册商标的在先申请权。为此,在该协议中拓展公司、安都公司所追求的目标,是最终将“显合”注册商标的在先申请权转让给安都公司享有。因此本协议的标的是商标申请权的转让行为。(2)依照《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但本案中拓展公司与安都公司签订的协议其标的是将商标申请权进行有偿转让,而拓展公司在申请“显合”商标注册申请时,其工商登记并无饲料类经营权,其申请注册第31类饲料类“显合”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实施细则》关于申报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的规定,故该申请行为无效。因民事行为只有合法才受法律保护,为此,根据此无效申请行为而签订的商标申请权转让的“协议书”亦无效。原告所主张的债权是要求被告给付15万元的商标在先申请权转让费,因原告商标申请行为无效,被告不应该支付原告基于无效行为而要求得到的转让费。(3)本案原告提起的是合同所生之债之诉,而法律赋予了法院对合同效力认定的审判权,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又包括对合同标的审查,本案合同标的是商标申请权的转让行为,故人民法院对合同标的商标申请权的转让行为具有审判权。
第二十三章
案例分析
甲厂2001年以来生产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使用“香脆”二字但未注册商标。现甲广决定提出“香脆”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商品仍为土豆片、锅巴。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以下各题:
(1)该商标注册申请能否被核准?为什么?
(2)如果商标局驳回该注册申请,甲厂不服,应在何时向谁提出复审请求? 答:(1)不能。香脆二字直接说明了土豆片、锅巴的特点,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者不具有显著特征。(2)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二十四章/同步练习/案例分析
宝洁公司创始于1905年,是“Tide”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早在1976年,“Tide”就在中国获准注册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香皂、肥皂、洗剂及擦亮制剂”。自1997年开始,宝洁公司相继取得“Tide和汰渍”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以及2个不同中文字体的“汰渍”文字商标的专用权。在宝洁公司的投资努力和精心维护下,“tide”及“Tide/汰渍”商标已经家喻户晓。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宝洁公司制作了网上营销计划,并于1995年7月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了“域名。天地集团不服,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称:一审法院超越职权将”tide“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自己并无侵犯被上诉人商标权和抢注域名的恶意。二审法院鉴于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了新证据证明其在1993年就在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tide“字样,认定其注册并使用”tide“域名有正当理由,并不构成对被上诉人商标权的侵犯,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本案纠纷已解决,已无必要认”tide“为驰名商标。故作出宝洁公司败诉的终审判决。问:(1)“tide”是否属于驰名商标?
(2)驰名商标的权利范围能否扩展到网络空间?
(3)域名抢注纠纷中如何认定恶意?
答:(1)本案焦点是:“tide”究竟是不是驰名商标?如果是驰名商标,根据《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扩大化保护,被告的行为就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如果不是,则不适用《巴黎公约》的扩大化保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定“tide”商标是驰名商标,二审法院没有认定该商标是驰名商标。为什么两级法院对同一商标的认定会有如此的差距呢?我们认为,二审法院没有认定“tide”商标为驰名商标是恰当的。二审法院通过查明事实,认定上诉人早在1993年就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tide”字样,应当认为上诉人与“tide”一词有联系,故其在1998年注册有正当理由,并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至此,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已无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
(2)2002年10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一规定为网络环境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
(3)域名注册人存在恶意是法院认定被告抢注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主观要件。被告在一审中主张其注册并使用“”域名具有正当理由,“tide”是其企业名称“天地”汉语拼音“tiandi”的简化。然而,“tide”与“tiandi”无论在字形还是含义上都差距很大,被告的理由难免牵强。二审中,上诉人提出新的证据证明其早在1993年就在其出售的计算机产品上标志有“tide”字样。二审法院据此认为,上诉人与“tide”有联系,其注册使用“”域名有正当理由,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五章
案例分析
1.香港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利来系列服装,是享誉全球的优质产品,早已在中国商标局对金利来商标进行注册。1992年4月,香港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发现中国国内市场上有商标为”金莉莱“的衬杉和领带,均有”注册商标“字样。金利来公司即致电商标局查询此事,商标局回复说没有金莉莱这一注册商标。金利来公司经仔细调查,发现标有金莉莱商标的衬衫和领带是由福建省宏华服装厂生产。1992年7月,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宏华服装厂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要求宏华服装厂停止侵害,赔偿金利来公司的经济损失。诉讼中,宏华服装厂辩称,本厂使用的商标为”金莉莱“,而金利来公司的商标为”金利来“,三个字中有两个字不同,不能称为对金利来公司商标权的侵犯。问:本案中宏华服装厂是否侵犯了香港金利来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答:本案是一起商标侵权案。根据《商标法》第52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金莉莱“与”金利来“两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属同类商品,商品名称同为三个汉字组成,且三个汉字读音完全相同,写法只有细微差别,极易在消费者中造成棍淆、误认。故而宏华服装厂使用金莉莱商标是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另外,宏华公司以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也应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惩处。
2.建大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大公司)是”KENDA及圆圈标志图形“商标的注册人,商标注册证号为976436,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4月7日至2007年4月6日。1999年6月23日,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胶南分局根据原告建大公司的举报,在被告青岛泰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泰发公司)一分厂,现场查获泰发公司生产带有”KENDA“商标字样的摩托车轮胎250-17型4773条,250-18型3150条,350-10型550条,共计8473条。带有”KENDA“字样的模具14套、印有”KENDA及圆圈标志图形“商标标识的胶带17卷以及印有”KENDA及圆圈标志图形“的商标标识800张。1999年8月27日该工商局作出处理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没收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14套、商标标识800张、胶带17卷;(3)对已先行登记保存的冒牌轮胎在消除侵权商标后,方可销售;(4)罚款四点八万元。1999年8月27日,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阳分局作出处罚决定,对为泰发公司生产加工模具的青岛前金橡胶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金公司)罚款26250元,上缴国库。泰发公司系生产手推车、车轮和万向脚轮的专业厂家,有自己的品牌”泰发“牌。2000年8月1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118条、第1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条、第37条、第38条第(1)项的规定,作出了(1999)青知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
(1)被告泰发公司、前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泰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
(3)被告泰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其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7342元;
(4)被告前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5)被告前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其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468元;
(6)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问:如何判断相同与近似商标?
答:根据《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本案中,如何认定 “相同或近似商标”,关系到对被告行为进行定性。相同商标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其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三维标志及其组合相同。具体又分四种情况。一是商标的文字、图形等完全一样;二是商标的文字、图形不完全一样,但商标名称的读音相同;三是都是由数字组成的商标,只是文字或排列不同;四是组合要素完全一样的标志。近似商标则是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的文字、图形或数字、字母、颜色等要素的组合或读音基本相同,仅有一些细微的区别。一般地说,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比是否相同困难得多,不过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是从外观上判断。近似可以表现为文字的近似、图形的近似,如“大华”与“太华”牌、孔雀图样商标与凤凰图样商标。二是从读音上判断。如“燕”牌与“雁牌”,“雄狮”与“雄师”。三是从意义上判断,如“故宫”与“紫禁城”、“葵花”与“向阳花”等。也就是说,判断商标是否近似要考虑商标的文字、图形、读音、名称、所表达的含义等诸多因素。由于商标权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图样及组合不尽相同,在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时应以注册商标图样为准。目前我国近似商标侵权问题相当突出,商标实务中能否正确地判定商标是否近似,是能否有力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和商标管理秩序的重要一环。一般来说,判断近似商标时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第一,以一般消费者辨别力为准的原则。消费者是近似商标的判断主体,应以具有普通知识和经验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以普通的注意即能鉴别出来为准。第二,整体观察为主、主要部分比较为辅的原则。本案原告注册商标为”KENDA“加圆圈图形,可以看出字母”KENDA“在商标标识中占主要部分,而前金公司印制”KENDA“字样模具,与原告生产的产品相比较其商品的性能和功效是相同的,构成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标识相似,所以前金公司称其所加工的模具只有字母无图形,与原告注册商标不相近似的抗辩理由应不予采纳。
3.慈溪市师桥欣佳儿童用品厂系经营儿童用品及电器配件的个体企业,为获取非法利润,多次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查明,2002年10月至11月期间,先后生产假冒”SONY“、”maxell“、”KONICA“、”PHILIPS“、”TDK“及假冒”威宝“等注册商标的磁盘4.5万张,非法营业额9万元。经核实,”SONY“、”maxell“、”KONICA“、”PHILIPS“、”TDK“、”威宝“商标系日本索尼株式会社、日立麦克赛马尔株式会社、柯尼卡株式会社等8家企业在我国注册的商标,这些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第9类”磁盘“等。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商标的商品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问:(1)该儿童用品厂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其依据什么?(2)工商机关应对其如何处理?
答:(1)该儿童用品厂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其依据是《商标法》第52条之规定。
(2)工商机关依据《商标法》第53条之规定,责令该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之规定对该厂处以27万元以下罚款。
4.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问:
(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
(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
答:(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5.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新东方学校未经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简称ETS).美国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简称GMAC)的同意大量复制、出版和发行ETS和GMAC分别享有著作权和商标权的TOEFL.GMAT考试试题。2001年1月,ETS和GMAC以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新东方学校侵犯ETS和GMAC的著作权和商标权,并判令赔偿1000余万元。2004年12月,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新东方学校复制并且对外公开销售TOEFL试题的行为侵犯ETS著作权的认定,撤销新东方学校侵犯ET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认定,判决新东方学校赔偿ETS经济损失374万元。
问:本案如何判断商标侵权与商标合理使用的界限?
答:商标的本质特征是具有识别性,用以区分不同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商标法赋予商标权人排除他人妨碍其商标权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并非漫无边际的,其排除妨碍的范围仅限于禁止他人将商标用于标志商品来源的作用上,而不能禁止他人其他方面的使用。这既是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也是区分商标侵权与合理使用的界限。本案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新东方学校在”TOEFL系列教材“、”TOEFL听力磁带上“突出使用了”TOEFL“字样,但新东方学校对”TOEFL"是在进行描述性或者叙述性的使用。其目的是为了说明和强调出版物的内容与TOEFL考试有关,是为了便于读者知道出版物的内容,而不是为了表明出版物的来源,并不会造成读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新东方学校对原告商标的使用属于对商标的叙述性合理使用的情形,因此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
6.2003年1月吉林市工商局检查中发现吉林市食品厂原有食品类注册商标“美月”因企业效益不好已转让给北京美月食品有限公司,未到商标局办理转让申请。
问:该企业行为违反了哪个法律规定?应依据哪个法律处理?如何处理?
答:(1)该企业行为违反《商标法》第44条规定,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2)应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1款之规定处理,该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3)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7.丹阳化工厂享有对“玉兔”图文商标和“玉兔”文字商标的所有权。2002年3月19日丹阳化工厂与丹阳市玉兔乳胶厂(下称乳胶厂)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双方约定乳胶厂许可丹阳化工厂继续享有上述商标的排他使用权,并由丹阳化工厂负责处理上述商标相关的所有事务,包括侵权争议的处理事务,所得归丹阳化工厂。五兔王胶水厂分别于1996年和1997年获准注册 “玉虎”与“兔王”商标。2002年2月五兔王胶水厂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组合使用其注册的“玉虎”、“兔王”商标,将其中“玉”和“兔”字故意放大,造成“玉兔”的视觉效果。丹阳化工厂以五兔王胶水厂侵犯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
问:五兔王胶水厂组合变形使用自己注册的“玉虎”、“兔王”商标是否侵犯“玉兔”商标专用权?
答:被告在与原告“玉兔”商标核准使用的类似商品上组合使用“玉虎”与“兔王”商标,并明显突出强化了玉虎和兔王商标中的“玉”与“兔”字形的排列,法院援引了民法的“禁止权利滥用”原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玉虎”与“兔王”商标的非正当使用,主观上具有使相关公众混淆的故意,客观上在整体结构上造成了与乳胶厂和丹阳化工厂知名商标“玉兔”几乎相同的强烈标识效果,已经给相关公众造成了混淆,使相关公众对所标识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五兔王胶水厂生产、销售的该类商品与乳胶厂和丹阳化工厂使用的玉兔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五兔王胶水厂的上述行为系超过正当界限行使其权利,其主观恶意明显,构成权利滥用,侵犯了“玉兔”商标权。
第三十章
案例分析
122232425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法院。《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报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且《休闲》杂志在译文上已署名S,尊重了作者人身权,杂志社只需向译者L付款即可。你认为二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
4.著名歌唱家刘某于1971年被迫害致死,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送给好友王某。该手稿扉页上写有“吾将不久于人世,仅以此绝笔赠吾挚友,望珍藏密室,令其永不面世”的字样。王某依遗嘱密藏之。1995年王某病故,其继承人王子-获得该手稿。1998年,王子将该手稿借给学者孙某,供其研究刘某生平时参考。王子在出借时声明“根据作者遗愿,手稿不得公诸于世”,孙某应允。1999年,孙某在征得刘某的继承人刘子的同意后,将手稿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400册,在一定范围内散发。
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它法律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刘某在手稿扉页上题字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遗嘱,并不丧失著作权)
(2)王某对手稿是否享有著作权?为什么?(物权,并不享有著作权)(3)王子对该手稿是否享有著作权,为什么?(不享有)
(4)谁对手稿享有著作权,为什么?其中哪些著作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刘某及刘子,除发表权以外的人身权)
(5)刘子对手稿享有哪些权利,为什么?(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孙某刊印手稿并在一定范围内散发是否侵权,侵犯了谁的什么权利,为什么?(刘某的发表权)3题.[参考答案](1)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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