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休干部住房标准(精选3篇)
1.军队离休干部住房标准 篇一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两个待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097 更新时间:2007-8-4
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1、什么是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两个待遇“?
答: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两个待遇是指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文件依据:国发[1984]171号)
2、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主要包括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一些重大节日和庆祝纪念活动,党员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逝世后骨灰可覆盖军旗,授予离休干部《离休干部荣誉证》、功勋荣誉章,安排离退休干部担任一定的荣誉职务等。(文件依据厅(秘)发[1981])76号、组通字[81]40号,[76]政办字第4号,[1979]政办字第34号、[1982]政干字第481号)
3、哪些军队离退休干部可以安排担任荣誉职务?
答:对资历较深、贡献较大、有一定影响的离休退休干部,可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安排他们担任荣誉职务。(文件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
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功荣誉章有哪几种?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功荣誉章分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二级红星荣誉章、独立功勋荣誉章和胜利功勋荣誉章四种。(文件依据: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5、哪此军队离休干部可以被授予功勋荣誉章?
答:(1)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的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
(2)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的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者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爱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3)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独立功勋荣誉章的是:1937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期间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文件依据: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二、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1、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哪些具体项目?
答: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具体项目包括:离休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粮油补贴、教龄护龄补贴、地区生活补贴、交通费、探亲路费、荣誉金、防暑降温费、保留福利补贴、少数民族补贴、政府特殊津贴、残废金(伤残保健金)、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公勤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话补贴费、水电补贴费、军粮差价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费、军人职业补贴费、服装费、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
2、什么是离休干部的离休费?
答: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是指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
3、军队对离休干部的离休费作了多少次调整?
答:民政部门从接收安置军队离休干部起到2002年止,按照军地有关文件对离休干部的离休费作了17次调整提高。
4、生活补贴的标准和发放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补贴的标准和发放范围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2个月基本离休费;1937年7月7日至1943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1个半月基本离休费;1942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1个月基本离休费。(文件依据:国发[1982]62号)
5、教龄护龄津贴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教龄护龄津贴标准是:,从事本职工作满五年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人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10元。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军队干部,离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其教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费基数;离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文件论据:中央军委[1985]8号,[1996]政联字第9号)
6、地区生活津贴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自2000年1月1日起,按各地区标准执行。(文件依据:[2001]政干字第479号)
7、交通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交通费标准是:A: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B: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个人用车自理。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文件依据:[2004]政干字第164号)
8、离休干部探亲路费的报销标准是什么,从何执行?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志愿兵),与父母(含配偶为独立生子女的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其探望父母的时间由每四年改为每两年一次,往返车船费按照现行规定报销。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文件依据:[2004]政干字第24号)
9、荣誉金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荣誉金的标准是:荣获一、二级红星匣荣誉章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20元。自1988年7月1日起执行。(文件依据:[1988]政老字3号、[1988]财标字04号)
10、防暑降温费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执行?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了暑降温费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20元、10元统一调整为60元。(说明:江西省执行每年六个月,即4~9月)。(文件依据:[2005]政干字第357号)
11、保留福利补助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执行?
答:保留福利补助标准每人每月60元,自1993年10月起执行。(说明:含书报费18元)。(文件依据:[94]财社字第19号)
12、保留伙食补贴标准是多少,从何执行?
答:保留伙食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自1993年10月起执行。(文件依据:[94]财社字第19号)
13、伤残保健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14、生活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生活补贴的标准是:正军每人每月205元、副军195元、正师185元、副师175元、正团165元、副团155元、正营以下150元。从1996年10月起执行。(文件依据:[1998]政干字第468号)
15、住房补贴的标准是从少,从何执行?
答:住房补贴的标准是:正军职(含相当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和文职离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军职105元,正师职65元,副师职58元,正团职50元,副团职45元,营职以下40元;六级退休士官45元,五级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35元;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遗属35元。从2004年5月1日起执行。(文件依据:[2004]政干字第497号)
16、公勤费、护理费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公勤费的标准是:(1)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800元;半费标准的,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200元。(2)护理费的标准是:按公勤费的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00元。(3)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文件依据:[2004]政干字第498号)
17、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执行?
答:自2003年1月起,按照总后勤部[2002]后需字第109号文件规定,执行二类灶加三类补助,咸去个人应交伙食费标准,即为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文件依据:[2003]政干字第49号)
18、电话补助费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电话补助费的标准是:老红军每人每月13元,其它离休干部10元。自1997年1月起执行。(文件依据:[1997]政干字第469号)
19、水电补贴的标准是多少,从何进执行?
答:水补贴标准是:师职每人每月8吨、团职以下5吨;电补贴标准是:正军每人每月16度、副军14度、师职10度、团职8度、营职以下6度。从1997年1月起水电价格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执行。(文件依据:[1996]政联字第9号)20、冬季取暖补贴标准如何执行?
答:冬季取暖补贴是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取暖地区范围,参照取暖地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取暖费的标准。(目前执行的是每人每月120元/年,不分级别年龄。具体文件待查)
21、军人职业津贴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军人职业津贴的标准是:正军每人每月380元、副军360元、正师340元、副师320元、正团300元、副团280元、正营260元、副营240元、正连220元、副连200元、排职180元。从1999年1月起执行。(文件依据:[1999]政干字第149号)
22、军粮差价补贴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军粮差价补贴的标准是:每人每天粮食定量550克植物油50克、黄豆80克,从2000年1月1日起每年补贴标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文件依据:[2000]政干发字第489号)(具体文件待查)
23、服装费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服装费的标准是每人每月为:热区43元,亚热区和温区44元,寒区50元,高寒区54元,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24、离休干部医疗费的中央标准财政拨款标准是多少?
答:离休干部医疗费的中央财政拨款标准是每人每年1000元,自2000年1月起执行。(文件依据:财社字[2000]31号)
25、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生活补助费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从2007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发放生活补助。具体标准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退休士官每人每年250元。生活补助在“元旦”、“春节”、“五一”、“八一”、“十一”五大节随离休退休费发放。(文件依据:政干[2006]559号)
26、离休干部特需费的标准是多少,如何管理使用?
答:离休干部的特需费标准:每人每年504元,经费由管理单位掌握使用,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文件依据:政干[2002]556号)(具体文件待查)
27、离休干部牺牲、病故后有哪几项经费可以继续发给遗属?标准是多少?
答:离休干部牺牲、病故后基本的离休费、地区津贴、公勤费、交通费、荣誉金五项可以继续发给遗属。标准是以上五项为基数的6个月工资(文件依据:[94]财社字第19号附件4)。
28、离退休干部丧葬费的计发基数包含那几项经费?
答:
1、离休干部二项:基本离休费、地区津贴。
2、退休干部一项:退休费。
29、离休干部牺牲病故后离休费、地区津贴、公勤费、交通费、荣誉金何地不再发给遗属?
答:离休干部的这五项经费从离休干部牺牲、病故后的第一个月发入6个月,到第7个月停发。(文件依据:[94]财社字第19号附件4)。30、离休干部随军遗属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
1、离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遗孀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是:离休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级别)以下的每人每有600元,师职700元,军职800元。
2、离休干部遗霜有固定工资收入,其收入总额低于上述标准的,补足差额部分。(文件依据:政干[2006]23号)。
31、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的条件是什么?
答:因战因公伤残和瘫痪、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以及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可以享受护理费。护理费由省级管理部门审批。(文件依据:[1996]政联字第9号)。
32、对年满70周岁离休干部享受的护理费如何发放?
答:对在1995年6月30日前年满70的离休干部,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以后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执行。
三、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1、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哪些具体项目?
答: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具体项目包括:退休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粮油调价偿、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少数民族补贴、防暑降温费、政府特殊津贴、残废金(伤残保健金)、生活补助、住房补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话补助费、探亲路费、水电补贴、生活补助费、冬季取暖补贴、军人职业津贴、军粮差价补贴。
2、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后,执行什么生活待遇标准?
答: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后,各项生活生活待遇昀按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再执行安置地政府规定的各项补助补贴。(文件依据:[94]财社字第19号附件4)。
2.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 篇二
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
(组通字〔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二、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三、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四、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五、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11年起执行。
七、2011年增发的生活补贴,请于7月1日以前结合走访慰问,送到每一位离休干部手中。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3.军队离休干部住房标准 篇三
根据国家建设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1﹞107号文件)精神,从2001年起,全军部队首次开始大规模清理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而在执行过程中,很多部队割断了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史,有的部队片面从部队利益出发违背上级规定另立新规,有的部队补偿措施不合理不到位,有的部队不做过细工作不讲程序强行蛮干等等,在清房中引发了很多是是非非。在军地双方造成很大影响,严重伤害了一部分转业干部对部队的感情。
其一,部队清理住房,对绝大多数转业干部来说是能够充分理解支持的。但政策要合理,措施要配套,方法要得当。“两部”107号文件中明确表述“在军队和地方两处住房的地方人员,其在地方的住房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标准的,必须退出军队住房”。这里关键词很清楚是“达标”二字,即在地方所分住房已达标的必须退出军队所分住房,也就是清理的对象主要是指在地方所分住房已达标的这一部分转业干部,不是普遍意义上的军地两处住房。显然这一政策规定是合理的,对在地方所分住房已达标的转业干部在清房中无话可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是理解配合的。
其二,关键的问题是,有的部队在清房中开始在制定政策时就违背了上级规定,将在地方所分住房已达标的军地两处住房篡改为单纯意义上的军地两处住房,去掉了“达标”这一根本合理的要素。一开始就将清房工作引入歧途,不可避免的引起了诸多矛盾。据说清理部队转业干部住房是由江苏省军区率先发起的,不过值得质疑的是“两部”文件是2001年5月25日发布的,《解放军报》2001年1月15日就报道了江苏省清房成绩喜人了,不知他们依据的是哪个上级规定。由江苏省军区通过江苏省地方政府下发了《关于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清退处理意见》,在意见中明确提出“凡在地方已有住房的转业干部,必须退出军队住房”。很显然意见中混淆了两处住房的概念,只讲已有,不提已有住房的实际;只讲“两处”,不提“达标”,这既违背了上级规定也不合理。因转业干部军地两处住房千差万别,如有的转业干部在地方是分有一处住房,但其面积并未达标;有的差距很大;有的所分住房甚至就是过渡性的非成套的住房;更有的军地两处住房加起来也不达标或勉强达标。部队对类似情况是完全清楚的,他们不顾事实,借上级规定断章取义,为我所用,说穿了就是单纯从部队利益出发,根本不考虑转业干部的利益。由于清房工作是由江苏省军区率先发起的,部队又将其不合理的做法作为经验推广,所以在很多部队中起到了错误的示范作用,在军地双方引起极大反响,特别转业分配在江苏省的和江苏省军区的转业干部受到极大的伤害,也给清房工作带来极大障碍。同时,他们在清房中只给转业干部出示他们自己定的新规,而不拿出国家的文件规定,所以很多转业干部并不知道就里。
其三,有的部队提出转业干部在地方住房面积未达标的由所在地方单位负责补差,这又是一厢情愿不切实际的空心汤团。要知道在这之前转业干部都分在不同性质的单位,并不像在之后规定统一分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且这一补差经费并非是由国家和军队统一拨付的,部队有没有考虑过如何保障这一政策的落实。所以地方很多单位补差标准不一,有的根本就执行不了。以江苏为例,一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每平方米补2400元,一般企业按住房补贴每平方米补700多元,这点钱在房价高企的情况下怎么能够补买达标,而更惨的是分在效益不好的企业单位根本无法兑现落实。部队这一规定完全从部队利益出发,把矛盾推向地方,推向转业干部本人。对这一实际由部队单方面作出的规定地方有口难言,更让在部队服役了半辈子左右和奉献了最好青春时光的转业干部个人承受改革成本,这自然非常不合理。
其四,有不少转业干部在地方分房时,因地方考虑其在部队已有一处住房,大多采取的是补差的办法,或因部队有住房、或军龄不算工龄、或到本单位的时间等因素,在分房时打分排名靠后。地方这种分房原则当时对转业干部来说应该是公平的。而后部队再出清房政策,并不顾事实,不考虑前因后果,一味强调“凡在地方已有住房的转业干部,必须退出军队住房”,这是什么逻辑。当时我国刚刚推行住房体制改革,这种不尊重历史,在清房上明显缺乏政策的连贯性、合理性、全面性,更缺失与之相配套的措施,这对转业干部公平吗。
其五,有的部队在清理住房时,对一时想不通暂不愿搬出的、或对限时搬出有一定实际困难的、或有其它原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转业干部,不是通过细致的思想工作,分清主客观原因,实事求是的解决相关问题,因人制宜的商定搬出时间。而是在所谓限时令内采取毫无人性的强制手段,或断电、停水,或封门、堵下水道,或哨兵不让进院区,有的甚至掀屋顶、派兵强行搬出室内家具,有的甚至公闯民宅、侵犯个人私有财产、侵犯人权。他们这种行为还是我们服役过的人民军队吗,还是我们原来的“娘家”人吗。凡此种种,极大的伤害了转业干部对部队的感情。
其六,有的部队利用部队在地方的影响,通过地方政府给转业干部施压。如江苏省军区在清房时,由省纪委牵头清理在江苏的转业干部住房,开始后犹如
一场声势浩大的运动。省纪委强行要求转业干部只要有军地两处住房,必须限时与部队签订退房协议和限时交房,在没有限时交房前规定个人不得上班和不得参加本单位竞争上岗(因当时政府正进行机构改革),甚至明文规定“对单位督促有关人员退房不力的追究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清房属正常的常态工作,多年来军地普遍存在,怎么在清房中唯独对转业干部由纪委来强制执行,转业干部是违纪吗。转业干部为求一份来之不易的第二次就业岗位,为养家糊口,为不使本单位领导受牵连,四面受压,强忍不满,含恨签交。部队这一招看似高明,通过非正常手段是赢得了一些住房,但他们输掉的是地方和转业干部的人心。
其七,既然是转业干部,既然是两处住房,那肯定是部队服役在先,转业到地方在后;部队分房在先,地方分房在后。按部队这种逻辑,地方则完全可以提出凡在部队已有住房的转业干部到地方后一律不分房,那什么事也就没有了。为什么地方在接收转业干部后,特别在分房或补差分房后,必须要交出部队住房,还要倒过来承担补差费用。对转业干部应该可根据个人上班等因素有权选择军地某一处住房,不达标的面积补差应有收回住房的一方负责,补差标准应按当地当时商品房平均价计发,并且由国家军地双方行文来统一规范处理全国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问题才合理,不能由某一部队、某一地方自定政策,各行其是。部队单方面强调要支持国防建设,难道部队不应该支持地方建设吗。再说,部队强调部队住房紧张,我军从八十年代初开始裁军百万,很多包括大军区、军、师、团级和后勤系统成建制撤销,部队空出那么多住房也未移交地方。目前,驻城市部队特别是领导机关和后勤系统有多少房屋用于出租,他们利用国有土地建房出租,与民争利、坐收渔利现象在社会民众中有目共睹,反响强烈。
其八,清退军队住房时,部队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转业干部一定的装修、搬家等费用补偿。因转业干部在服役时,还不知道自己何时转业,转业到地方后能否分到住房,并且当时全国还未实行住房体制改革,当时的转业干部又不像现在转业干部还有住房公积金。当时对所分住房一般认为将打“万年桩”,肯定要进行必要的装修改造,这些政策的不连贯不是个人造成的。部队在清房时对装修费用提出评估折旧,一般不肯补偿或少之又少。如按部队这种说法,地方在拆迁中很多属解放初期前后的旧城居民区,经评估折旧后早已大大超过了负数,而地方政府在拆迁中一般都根据其面积按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给予赔付。部队在收回住房时,难道不应该承担相应的改革成本吗。
其九,对少数还未交出部队住房的转业干部,有的部队又拿出总政、总后联合下发的《军队住房违规问题处理办法》(后发﹝2007﹞2号命令)来对转业干部说事。该文显然主要是针对现役干部和之后出现的占有军队内部两处住房的,不然何以命令行文,当然文中特别指出“一处住房已达标的只能保留一处,其余必须腾退”。怎么对转业干部交房只讲“两处”,不提“达标”呢。
其十,顺便说一下《解放军报》于2001年1月15日刊发的题为《江苏省清理转业干部违规占用部队住房成绩喜人》一文,其标题怎么能把转业干部定性为违规占房呢?转业干部肯定是先有部队住房,后有地方住房,刚开始清房怎么能就给转业干部戴上违规占用部队住房的帽子,如果按部队这一逻辑,应是转业干部违规占用地方住房更贴切。所以很多转业干部对该文不尊重历史、不尊重地方、不尊重转业干部的提法极为反感。同时令人费解的是“两部”文件是2001年5月25日发布的,怎么江苏省清房工作在2001年1月份就成绩喜人了。要知道军队转业干部是全国性的,某一地方怎么可以出台清理转业干部住房的政策,他们清理转业干部住房执行的是什么规定,何以冠之违规占用部队住房,给全国、全军作出什么舆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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