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2024-06-13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精选9篇)

1.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篇一

德州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活民间资本市场,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18号)及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为主向有融资需求的“三农”、中小微企业、个体经营业主和居民等提供民间融资服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第五条县(市、区)政府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做好试点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试点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行业是指民间融资服务,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

3、发起人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的本市范围内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4、由主发起人组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筹建工作小组,负责各项筹备工作;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寄售行及其关联企业不得作为主发起人;

5、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期间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八条担任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经济管理、金融业务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第九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以自有资金在本县(市、区)开展民间融资服务业务;

(二)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向县(市、区)金融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书,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民间融资需求分析,拟设立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发起人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简历等;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当承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民间融资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协议;

(四)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持股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持股比例等,法人股东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通过上一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法人单位应当提交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自然人股东应当提交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人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及资信证明和自然人股东出资的资金来源说明及资信证明等有关资料;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章程草案;

(八)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一)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县(市、区)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联席会议拟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市、区)政府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申请书;

(二)县(市、区)政府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第十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条市金融办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方案进行审定,经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凭市金融办同意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批复文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凭市金融办的核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公司住所;

(五)变更经营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权结构和注册资本;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第十四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凭市金融办的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以及清算,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六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出资入股。

第十七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49%,其他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5%。鼓励吸引当地信誉优良、经营稳健的现行资本运作类机构通过重组或参股形式,参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筹建,但不得作为主发起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主发起人,一般应当是主营业务突出、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0%,财务状况良好,连续三年盈利且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其他法人股东资产负债率原则上控制在70%以下,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0%,且连续两年盈利的企业。法人股东不得低于50%,自然人股东不得超过50%,域外股东不得超过40%。

第十八条自然人入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九条其他经济组织入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

(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

(四)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二十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性足额缴纳。依法合规经营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一年后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金融办审定。

第二十一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试点初期为保持相对稳定,股东的退出、增加和资金规模的扩大等重大事项变动,需经市金融办审核,原则上股东的股金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或入股时间不足两年的不得退出,董事、总经理等管理人员的股金,在任职期内不得退出。股东数量和资金规模原则上要试点1年以上,运行良好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东发生变化、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应当报请市金融办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合规经营

第二十三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股东的资本金、扩股资金、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及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主要法人股东的定向借款作为主要资金来源,必须是货币形式的自有资金。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补助资金等。

试点期间,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单一法人股东额外增加的自有借入资金不得高于公司资本净额的5%,借款利率一般不超过同期银行融资利率。

第二十四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向“三农”、中小微企业、个体经营业主和居民提供民间融资服务,单户的融资余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民间资本管理公司60%的资本金要用于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民间融资服务。

第二十五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投资方式投放的资金可以根据被投资项目的盈亏情况按比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也可以采用预期投资回报的方式获取回报,预期回报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第二十六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完善决策议事机制,由总经理负责,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分析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第二十七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所有资金应在县(市、区)金融办指定的1家合作商业银行进行托管。股东额外增加投资额、进行项目投资等日常经营活动都必须通过该合作商业银行结算,由该合作商业银行为其办理结算户或银行卡进行账户管理,原则上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以便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参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公司经营活动的账目进行核算管理,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赋。

第二十九条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资金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要按进行财务决算。除接受社会捐赠或其他补助的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不得进行分红外,资金运作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本公司以前积累的亏损;2.按规定提取各项公积金;

3.可分配盈余部分由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决定是否向股东分配红利,但最高不超过可分配盈余的60%。

第三十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托管银行等披露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经营成果、投资信息、重大事项等内容,将募集的资金总额、投资用途、投资回报等情况向所有股东列表公布一次。

第三十一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不得使用非法手段催债。不得开展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不得在本县(市、区)范围外从事投资等经营活动,不得进入资本市场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交易,不得以公司的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明确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东不得抽逃资本金或以向股东提供融资名义变相抽逃资本金。

第三十四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从事民间融资服务活动,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五条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县(市、区)政府加强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监管,建立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建立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认定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加强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做好企业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强化检查,督促企业合规经营。

第三十六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损失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七条市金融办建立有关信息采集系统和动态监测系统,促进信息共享,动态监测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订维护金融稳定责任制,按照《反洗钱法》规定,履行相应的反洗钱义务。

第三十八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市、区)政府组织依法查处,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试点资格,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同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四十条县(市、区)金融办负责每年3月30日前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进行年审,将有关情况报市金融办,并通报县(市、区)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年

审不合格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定职权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者暂停部分业务;情节严重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取消其经营民间融资业务资格。第四十一条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优先向省金融办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金融办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其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三条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业,委托指定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进行依法处理。第四十四条市金融办会同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2.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篇二

从4.8万亿的信托资产构成上看, 银信合作业务高达1.6 7万亿, 占比

1.要逐步全面引入E V A价值管理体系, 而不仅仅是E V A指标本身。在引入E V A反映企业真实业绩的同时, 还应该认识到:E V A不仅是一套完整的业绩评价系统, 还是一个全面财务管理的架构, 是一套价值管理体系, 包括业绩考核、管理体系、激励制度和理念体系四个方面。实施E V A管理, 不能只学一点皮毛, 而应该全面引入E V A价值管理体系, 建立使企业内部各级管理层的管理理念、管理方法和管理行为都致力于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管理机制, 不断提升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2.要因企制宜, 循序渐进, 做好与现行绩效考核制度的衔接。国内外许多企业应用E V A的经验表明:E V A虽然是一种先进的绩效评价指标和管理理念, 但绝不是万能的灵丹妙药, 还需要结合企业自身的管理实际灵活运用。特34.73%。此类业务机会性强、风险小、收益低, 在净资本办法实施后, 按照资本逐利的原则, 今后银信业务将会逐步缩减, 收益高的所谓“主动管理型”业务占比将稳步上升, 这也是各家信托公司的理性选择。监管部门一直强调信托公司“受人之托, 代客理财”的业务本源, 这次净资本办法出台对此执行了量化约束:信托公司不能不受约束地做大规模, 而要根据监管部门的政策

别是在石化集团这样的特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中推行E V A评价与激励制度, 更应选准切入点, 领会理念而不是复制方法, 要与现行考核激励制度相结合, 相辅相成, 有效衔接。

3.要妥善处理好国有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问题。由于历史原因, 国有企业至今仍然承担着大量的企业办社会职能, 履行着维护社会稳定、营造和谐环境的职责, 这些办社会职能单位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不但消耗了企业的利润, 同时也占用着大量的资本。这使得相关企业的E V A短期内难以有效改善, 如果仅仅以E V A作为考核指标, 可能会使管理者只把精力放到创造、增加企业价值上, 造成其忽视甚至不再愿意担负企业的社会责任, 也可能使管理者对E V A的考核产生不信任感。在这种情况下, 考核△EVA而不是EVA, 更易于为引导决定资源配置, 其操作的任何一笔业务都要有可以量化的资本成本。由此, 监管部门通过为主动管理业务配置较低的资本成本鼓励信托公司转型。综上, 不难看出今后信托公司将以主动管理型业务为发展方向。

信托公司业务可以分为固有业务和表外核算, 信托业务在项目结束后与之对应的信托报酬进入固有账户, 信托公司的财务管理涉及法人公司财务管理及

各级管理者所接受。

4.要正视不同类型企业资本回报率的差异。从理论上讲, 在相同的风险偏好程度下, 股东对投入各类企业的资本所要求的资本回报率是相同的。但对国有企业来说, 一方面, 不同行业利润率的差异, 造成不同行业企业之间资本回报率的差异;另一方面, 由于国有企业在承担经营责任外, 大都还担负了或多或少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即使同一行业的企业, 也会因为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导致资本回报率存在很大差异。实施E V A考核, 必须正视这种差异, 努力降低这种差异给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带来的不利影响, 这样, 才能更好地发挥业绩考核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作者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叙利亚公司总会计师, 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学员。)

信托项目财务管理。投资类信托是典型的主动管理型业务, 投资类信托项目将是信托项目财务管理的研究主体。笔者将在上述框架下, 探讨信托公司如何从融、投、管、退 (分配) 四个角度解读《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加强财务管理, 从而实现信托公司价值最大化。

一、融资

《净资本管理办法》出台后, 信托公司为扩大信托业务规模, 增资成为现实需求, 一些信托公司已经开始行动。信托增资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

1. 原有股东直接增资

这种方式适用于股东结构比较单一的情况, 为应对净资本考核的压力, 湖南信托、中海信托已于2011年底分别将注册资本由5亿、12亿增至7亿、25亿。但是单纯增资与监管初衷相背离, 无助于增强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能力。

2. 引进战略投资者

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引进资金, 而且可以引进投资者的其他战略资源, 与信托公司形成互补, 此举亦符合监管部门倡导的信托公司股东多元化的理念。包括北京信托在内的数家信托公司已经成功引进海外战投, 华鑫信托等公司也计划引进。

3. 通过IPO募集资金

无论从可以募集资金的数量, 还是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 信托公司IPO都是不错的选择。自2005年开始信托行业规范运作以来, 尽管经历了中国资本市场空前繁荣, 整个信托行业并未有任何一家信托公司成功上市。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来看, 也许信托公司上市并非好的选择。2012年1月16日, 安信信托重组计划的申请被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否决, 意味着中信信托借壳安信信托的计划暂时搁浅。

固然, 信托公司本身商业模式不清晰是目前不能成功上市的主要原因, 但不能回避的是募集资金能为信托公司带来多少价值, 这个问题同样适用于其他两种方式融入的资金。从理论上讲, 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 融入的资金配置到净资本占用最低的项目上可以为信托公司带来最大的回报。无疑, 净资本占用最低的项目目前应当是监管部门倡导的主动管理类项目。由此不难推出:主动管理能力决定融入资金。

现实中, 信托公司会依据自身的业务能力、风险偏好及对经济的预期等因素来决定信托业务的构成, 据此计算出资本缺口。但是, 与将资本全部配置到主动管理类项目赚取投资回报最大化的假设不同, 此时还须考虑融入资金作为固有资金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的本源业务是“受人之托, 代客理财”。因此, 在净资本管理办法下, 信托公司的固有投资业务应当以少占用风险资本为原则, 留出额度为信托业务提供空间。建议随时关注监管部门对各项固有业务认定的风险资本系数, 从中选取系数低、回报较高的业务作为投资方向。当然, 在净资本指标宽裕的情况下, 确实需要固有业务人员依据自身的职业判断, 投资风险可以承受的业务, 赚取较高回报以弥补资本不能充分利用带来的损失。

三、管理

所谓股权类信托项目, 即信托公司募集资金成立信托计划, 以信托计划这个特殊目的主体为股东, 投资成立或者入股项目公司, 此类项目以房地产类居多。信托公司专业人员有限, 大部分情况是与资金需求方合资成立项目公司, 信托计划往往是控股股东来定。这类项目是非常典型的主动管理型信托计划, 要求信托公司履行股东责任。目前各家信托公司对这种情况有四种处理模式: (1) 派公司财务人员到项目公司担任财务总监; (2) 大规模社会招聘财务人员, 由公司委派到项目公司担任财务总监; (3) 内部推荐离退休财务人员, 由第三方公司委派到项目公司担任财务总监; (4) 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全程跟踪项目。这几种模式或者存在道德风险, 或者违背成本效益原则, 不具备可复制性。可以采用企业资金管理中心的模式, 通过银行的网络对项目公司的资金上收下拨, 实时监控其资金流入流出, 全程跟踪其资金流向。这种方式不仅节约成本, 而且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 随时可以通过银行网络了解和控制项目公司的资金, 可以大规模开展。

四、分配

根据美国经济学家梅耶 (M a y e r) 的理论, 企业融资遵循的啄食顺序原则为:内源融资——外源融资——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债券融资——股票融资。内部融资主要是指公司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按照啄食顺序理论, 在有融资需求时, 公司应首选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净资本管理办法》的颁发, 给信托公司施加了资本压力。信托公司普遍融资需求强烈, 未分配利润可增大净资本规模, 为业务扩展提供更多空间。国内绝大多数信托公司未公开上市发行股票, 股东权益集中在少量关联企业或集团手中, 股权价值不能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操作实现, 股利政策不致影响股价。在这种情况下, 建议信托公司不分红或者少分红以增加资本实力。

3.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篇三

11月15日,上海首家小额贷款公司——上海宝山宝莲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门营业。至此,长三角“两省一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均迈出了最为实质性的一步。

从民营银行热到担保公司热,长三角活跃的民间资本一直在寻找“阳光化”的道路。江浙沪掀起的小额贷款公司热潮,不仅延续了民间资本“上岸”的冲动,更为身处困境中的中小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

资本暗涌

长三角地区拥有着充沛和旺盛的民间资本市场。民间传闻,只温州一地民间资金总量约有6000亿,其中从事信贷业务的民间金融资金达600亿。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制造业吃紧,房地产市场景气度下滑,股市连续下挫,自由逐利的民间资本便积极参与、成立担保公司、典当行、私募股权投资等等。

不仅既有的民间金融资本信贷大肆“涌动”,很多以往从事制造生产的实业公司也将富余的自有资本投入到民间金融信贷活动中来,不仅完成了自身从企业家到投资家的转变,更为民间资本市场注入了强有力的推力。在经济下滑、融资吃紧的大背景下,民间金融正成为中小企业除正规金融军团之外抵御资本寒流的又一屏障。

随着货币政策的从紧,民间金融信贷更成井喷式增长,利率高涨之下更是刺激了大量民间资本涌入“放贷”这一行业。“地下钱庄”、“高利贷”也日渐浮出水面。

民间金融信贷在高收益的同时伴随着高风险。

众多中小企业资金链持续紧张,不止向一家民间信贷机构贷款,导致民间金融信贷机构不敢轻易放贷,而企业主不得不主动升高利息四处借钱。随之而来的“拆东墙补西墙”之事频有发生,企业主“一走”了之,民间借贷资本则再无从收回。

此外,民间借贷一直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等,更加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诸多问题。

政策开门

2008年5月4日,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符合一定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都可以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资金来源和运用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指导。

《指导意见》一出台,就引起社会和企业广泛关注,尤其得到民间资本机构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作为民营经济、民间资本最为发达的浙、苏、沪三省(市)纷纷出台相应政策,积极落实《指导意见》,着力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7月25日,全国首部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首次通过制度正式承认了民间贷款机构的合法地位。该办法规定,试点期间原则上在每个县(市、区)只能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列入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杭州市、温州市、嘉兴市、台州市可增加5家试点名额,义乌市可增加1家试点名额。这就意味着浙江将诞生超过100家小额贷款公司。

于此同时,江苏省早有两家小额贷款公司于7月20日和7月22日悄然成立。7月28日,江苏省政府召开推进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会议,会议指出,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可试点设立1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到明年上半年全省发展到100家左右。在11月13日,江苏省出台的10项措施里面也明确强调,到2010年,小额贷款公司要覆盖每个乡镇,今年起每个县都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继浙江、江苏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相应政策之后,8月29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发了市金融办等4部门制定的《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正式启动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要求,在部分符合条件的区(县)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每区(县)1至2家,“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运行效果、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并争取在年内推出上海市首家村镇银行。

至此,长三角地区两省一市均已出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

时至今日,全球经济增速放缓已成大势,全球经济制造业中心的中国也无法幸免。中小企业融资难本是世界性的普遍问题,对于融资渠道更少的国内企业而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全国各地以最快速度得以落实,让饱受“寒流”之苦的中小企业切实感到了“春”的暖意。

开局有为

《指导意见》出台以来,各地小额贷款公司雨后春竹般注册成立。

8月29日,温州市首批11家小额贷款公司获得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10月13日,由当地12家企业投资设立,注册资本一亿元的温州首家小额贷款公司——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开业,开业当天即向18家中小企业、涉农单位、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签订首批贷款合同,合同金额2550万元。并与当地3家农业龙头企业和2家小型企业签订1700万元授信意向书。在随后的一周内,该公司贷款总额已达8500万元,贷出的额度已接近其资本金。

11月15日,上海首家小额贷款公司——上海宝山宝莲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业当天也与1家涉农单位和1家中小企业签订共计80万元的贷款协议。而在开业之前,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也已对相关企业进行了严格的考察。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应积极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放贷,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70%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这也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在“三农”及中小企业融资难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前景看好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指导意见》还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能贷不能存,并按照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初期两到三年内原则上不分红,产生的利润作为公司的风险金存入商业银行,不得作为资本金发放,因此,按照目前的情况分析,未来一至三年内,小额贷款公司很难产生很好的经济效益,但社会效应显然是大于目前的经济效益的。

据此,工作人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1亿元的注册资本金,按照全年90%的使用率计算,放款利率18‰,全年的利息收入为1944万元,扣去25%的所得税,5.56%营业税及附加(按收入比例算),合计约30%,为583万元。按照有关规定,坏账准备金要达到年终金额的1%,即90万元(进入成本,扣除所得税,实际为67.5万元),合计650万元,税后利润为1294万元。但若股东要求分红的话,加之公司的营业费用、人员工资等开支,小额贷款公司要想现在盈利还是比较困难的。但倘若资金积累到一定程度,加之经营适当,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前景还是比较乐观的。

小额贷款公司不仅可以帮助民间资本走出“灰色地带”在“阳光下”规范运营,其未来的发展前景更是民间资本“争相夺食”的最终动力。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这也为经营的当的小额贷款公司指明了未来发展方向——村镇银行。

4.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篇四

东莞市穗信会计代理事务所 http://

第一、二、三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1]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第四、五、六条

第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八、九条

第七条 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十一、十二条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十四、十五条

第十三条 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四)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须说明其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

(六)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六、十七、十八条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的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十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二十、二一条

第十九条 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类型;

(三)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四)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户名及账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六)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实收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第二二、二三、二四条

第二十二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七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二五、二六、二七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撤销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动的,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

第二八、二九条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篇五

富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要做到科学规划理财,首先要明确自身的实际情况,一个人的家庭状况、年龄、职业、健康情况等种种因素都会影响到其风险承受能力,再结合其现有的资产状况,未来一段时间的现金流入情况,以及短、中、长期的理财目标等等,才能形成科学的理财规划。其次,对各种金融产品也需要有一个简单的认识,包括产品种类、风险程度、流动性、安全性、预期收益率等等。当然,普通消费者往往很难有精力和时间去详细研究各种产品的特色,这时候需要咨询专业的理财规划,或者将自身的实际情况发给我们的财富问诊平台,富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也将会为您量身定做适合您的理财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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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圆美满人生梦,除了要有一个好的人生适当管理就更显必要。目标规划外,也要懂得如何应对人生不同阶段的生活所需,而将财务做因此,要及早认清人生各阶段的责任及需求,制定符合自己的人生理财规划。富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求学成长期:这一时期以求学、完成学业为阶段目标,应多充实有关投资理财方面的知识,若有零用钱的“收入”更应妥为运用,逐渐建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切勿“追赶时尚”。

入社会青年期:初入社会的第一份薪水是追求经济独立的基础,可开始实务理财操作,应从开源节流、资金有效运用上双管齐下,切勿冒进急躁。富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成家立业期:结婚十年是人生转型调适期,此时的理财目标因条件及需求不同而各异,可试着从事高获利性及低风险的组合投资,或购屋或买车,或自行创业争取贷款,还得兼顾子女养育支出,理财也宜采取稳健及寻求高获利性的投资策略。富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子女成长中年期:此阶段的理财重点在于子女的教育储备金,父母医疗费、保险费的负担亦须衡量,投资理财宜采取组合方式,贷款亦可在还款方式上弹性调节运用。

空巢中老年期:这个阶段因子女多半已各自成家,理财目标是包括医疗、保险项目的退休基金,投资可朝安全性高的保守路线逐渐靠拢,有固定收益的投资尚可考虑为退休后的第二事业做准备。富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6.金融市场待开放民间资本见阳光 篇六

过去多年的改革发展经验表明,开放金融市场是发挥市场配置金融资源机制的重要举措,使各类资金在各经济部门之间的流动更为平衡、合理。从今后的发展来看,推进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重在吸引民间资本的进入,形成多元、有序的市场竞争格局,给民间资本一条畅通的流入实体经济的渠道,改变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资源错配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社会资金经过积累一部分仍然留在银行体系,在金融系统内循环,表现为能够直接为实体经济所利用的银行存款、股市资金,但另一部分已经以民间资本的形式沉淀在个人手中,其中部分流入了虚拟经济,造成了金融资源的错配和浪费,从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来看,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是必由之路。

去年部分地区的民间信贷危机给了我们启示,如果不开放金融市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把民间资本引导进入正轨的金融渠道,民间资本将始终在银行体系之外循环,形成“影子银行”,由于缺乏产业政策的引导,其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无法发挥。由于民间资本只会以回报率作为唯一的追逐目标,有时甚至会反产业政策方向流动。

要推进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不但要改革金融体制,还要改革政府管理体制。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推进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也是防止虚拟经济过度自我循环和膨胀的必由之路。

银融金贷“新36条网” ——投融资与民间资本运作培训平台的专家表示,如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民间资本,从民营企业生成的那一天开始,民间信贷就是存在的,并称民间信贷有出路,而且前景广阔。

专家最后表示,银融金贷“新36条网”将不遗余力地为规范民间资本运作市场不懈努力,如同众多网友的期盼,民间融资的阳光化将必然到来。

7.如何正确引导民间资本投资 篇七

关键词:民间资本,投资研究

民间投资是相对于政府投资或国有经济投资而言的。理论界对民间投资的含义尚未达成共识, 一般认为其含义有两种:一是扣除国有或国有控股之外的其他所有投资;二是扣除国有或国有控股以及外资以外的其他投资。本文所讨论的民间投资是指后者, 它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城乡集体经济、非国有经济控股的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投资行为和投资结果。

一、民间资本投资的重要性

政府投资和民间投资是扩大内需带动经济增长两个重要因素, 其中, 民间投资是决定性因素。民间投资是经济全面复苏的关键, 民间投资调动不起来, 就谈不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阶段, 政府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4%左右, 95%以上是民间投资。在我国经济企稳回升的情况下, 要想有效拉动我国经济增长, 仅靠政府投资已经远远不够, 仅靠扶持国有大中型企业也远远不够, 只有真正激活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 撬动比4万亿元更多的民间资金的投资积极性, 才能提升整个经济体系的效率和活力, 才能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过程中, 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启动民间投资。温家宝总理曾指出:“中国刺激经济的一揽子计划不仅仅是两年内完成的4万亿元投资。中国的财政投入还要带动社会投资, 特别是民间投资。我们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 离不开民营经济和民间资本的重要作用。国家出台的一揽子保增长的措施能不能见到实效, 真正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关键看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得如何, 看带动社会资金和民间资金投入多少。”为了拯救深陷困境的中小企业, 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其中包括先后3次划拨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几次调整税率和提升相关行业出口退税, 扩大商业银行信贷规模, 支持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放宽银根等。由此可见, 如何实现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激活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日益成为我国经济保持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

二、民间资本投资面临的困境

随着全球金融危机慢慢过去, 我国经济开始进入企稳回升阶段。在这一过程中, 投资的带动作用十分明显。然而, 据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 (2008~2009) 》蓝皮书指出, 国家4万亿投资不仅没能有效带动民间投资, 反而对于民营经济产生了挤出效应。报告指出, 当前多数中央投资只是带动了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 进而带动了银行大规模的信贷投放, 广大中小民营企业很难参与其中。统计数据显示, 2009年上半年, 全社会投资增长中民间投资同比增速仅24.8%, 与过去10年平均水平相比处于偏冷区间, 不少地方民间投资都呈下降趋势。

民间投资热情何以如此低落?笔者认为有4个主要原因:一是缺乏有效的财税政策扶持, 民营资本的不公正待遇明显。民间投资在审批、财税、土地、补贴等方面待遇不公, 税外负担沉重。据全国工商联调查显示, 民营企业在投资过程中总会遇到土地使用困难、融资困难、审批程序复杂等一系列障碍, 造成民间资本事实上在狭缝中艰难成长。

二是投资领域狭窄, 盈利空间或前景不太好。近年来, 民间投资虽然发展较快, 但多集中在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建筑、房地产业等一般竞争性行业。按照2009年市场准入格局, 在全社会80多个行业中, 允许国有资本进入的有72种, 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种, 而允许民营资本进入的只有41种。中国的民营企业仍高度依赖出口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领域。民营经济在高回报率的垄断行业、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存在“玻璃门”、“弹簧门”等市场准入障碍, 而传统竞争性行业已产能过剩, 民间资本缺乏有效投资领域。

三是金融体系不健全, 民营企业投融资困难。由于我国的金融体系不健全, 民间资本没有国有资本的天然优势, 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存在“规模歧视”和“重公轻私”的“所有制歧视”, 并且在金融危机期间金融机构为防控风险, 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条件特别苛刻。再加上我国的民企发展历程较短, 管理经验不足, 实力相对较差, 造成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越来越难。大多前景好或技术含量较高的中小企业融资较难, 即使通过高利贷融资也很难满足企业资金需求。同时, 老百姓怕出风险, 不乐意或不敢把资金交给民营资本家来经营, 造成民间资本存在天然缺陷。民营企业缺乏资金支持, 造成民营企业的投资能力十分有限。民间资本可以投资股票、期货、外汇等资本市场, 但目前的中国虚拟资本市场只有资金实力雄厚的公司才有较大的盈利机会, 小资金根本无法和大资金对抗。

四是部分领域存在行业垄断或实际上的垄断, 民营资本进入十分困难。尽管国家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 对民间资本逐步放开投资领域,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规定凡是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 均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放宽股权比例限制, 加快垄断行业改革, 鼓励民营资本以兼并重组方式进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石油、铁路、电力、电信、市政公用设施等重要领域, 为民间资本拓宽投资领域, 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实际上一些垄断行业表面上欢迎, 实际上限制, 这些政策法规基本上是原则规定, 但具体配套措施跟不上, 操作起来难度很大, 并且现实中还存在以“明宽暗管”为特征的市场“假开放”现象, 即有些行业虽然没有规定限制民营资本进入, 但市场无形壁垒森严, 准入制度含混模糊。一些垄断行业除了行政管理部门外, 其设计、施工、管理都由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公司掌握, 通过对民资设置门槛, 达到肥水不流外人田的目的。民间资本能否真正进入这些行业与这些行业是否存在“缺乏管制的行政垄断”密切相关。因为垄断方在没有任何体制约束的情况下, 往往对弱小方任意采取或明或暗的、使对方无法招架的卡制手段, 使之遭遇到所谓的“投资触礁”而无计可施。再加上民间资本要想进入垄断行业, 还必须要获得资金支持方有实力进入, 造成无论开放多有吸引力的垄断领域, 民间资本也不敢大规模进入。

三、正确有效引导民间投资的探索

民间投资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高, 作用越来越大。如何摆脱民间投资面临的困境, 改善民间投资环境, 激活民间投资热情, 增加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 增强法律和政策执行力

国家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的一系列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行投资的政策, 特别是2010年国家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 将会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 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 增加居民收入, 拉动国内消费, 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这些出台的鼓励政策一定要避免重蹈“非公36条”无法实现的覆辙。2005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即“非公36条”) , 是一个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划时代的文件, 但最终没有打破长期以来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主要原因是配套政策和执行力度不够, 少数政府官员阳奉阴违, 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有的部门和地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 限制民营资本进入。现在并不缺少文件, 缺少的是强有力的落实。因此, 要落实民间投资新政, 就要打破既得利益格局, 增强打破利益格局的决定与勇气, 必须增强执行力, 完善配套政策, 实行问责制, 给民间资本一个平等的法律和政策环境。

(二) 保持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我国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的政策经常出现自我矛盾。比如:2005年2月17日国务院下达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简称36条) , 明确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 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行业和领域, 加快进行改革,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久, 国务院国资委又出台了《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的文件, 明确七大行业将由国有经济控制, 强调在电力、通信、石油等领域内国有经济绝对控股。很明显, 两个文件自相矛盾, 使民营企业和民营资本无所适从。因此政策制定者一定要深入调查民间资本的困境, 掌握世界经济发展中民营经济的重要作用, 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使民间资本有章可循, 增强实效性。

(三) 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几年来, 民间资本由于受国有资本的挤压, 发展空间越来越狭窄。比如:乳业里数一数二的民营企业——蒙牛也被大型国企中粮集团参股, 国资成为蒙牛最大股东;表现得最突出、最全面的是山西煤炭业, 国有资本重新垄断。

今年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该政策措施的出台对民间资本有效发展具有历史性的意义, 为民营资本真正插足垄断行业敞开了大门。然而要想落到实处, 国家还应该出台打破垄断行业的可操作性的细则, 并且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实施细则, 明确反垄断的核心要件, 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尤其是要明确把打破行政垄断作为反垄断具体工作的重点, 并制定详细的措施。

(四) 改善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

改善融资环境是激活民间投资的关键环节。应采取以下措施:第一, 建立完善的担保体系, 给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 加大风险补偿, 落实信用担保机构减免营业税政策, 加大财政资金对担保机构补助支持力度。要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设立与发展, 完善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 作好强化市场准入和指导监管等工作, 进一步引导和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作用, 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第二, 由政府财政出资, 采取贴息的方式支持中小企业贷款, 增加中小企业贷款规模, 简化贷款程序, 着重解决流动资金不足问题, 帮助基础较好、有一定出口实力的中小企业尽快走出困境;第三, 发挥信托公司的融资通道, 发行一系列信托产品, 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第四, 组建金融租赁公司, 为中小企业购买设备提供融资服务;第五, 开展组建小贷款公司试点, 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第六, 积极开展股权质押、票据质押等形式贷款;第七, 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作用,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第八, 要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积极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发债的相关工作。

(五) 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的服务环境

第一, 进一步更新观念, 提高认识, 消除对民营企业的歧视, 为民营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在政策上, 应该“一视同仁, 公平竞争”, 给予民营企业平等的待遇。第二, 创造性地构建面向全国民营企业的公共服务体系, 重点完善政府公共服务体系, 提高效率。第三, 严格规范政府管理经济的行为, 制定政府行为管理标准, 界定政府管理的职责范围。要彻底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 加快政府部门职能的转换, 取消和简化不必要的行政审批, 提高基层行政执法质量, 减少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 使政府更好地为民营企业服务。第四, 完善投资引导机制, 合理调节民营企业的投资方向。要引导民营企业向产业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推动民营企业向聚集化方向投资, 引导其向科技进步的方向、外向型方向投资。各级政府要采取信息引导、技术引导、资金引导等一系列措施, 运用各种政策组合与政策杠杆, 帮助民营企业逐步摆脱盲目投资的倾向。第五, 健全服务体系, 大力发展中介服务, 提高民营企业的效率。政府应该在加强为民营中小企业提高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服务外, 鼓励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 如商会、行业协会、社会保险等, 来补充政府服务的不足, 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完整的服务。第六, 要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投资监督机制, 有效规范与约束民营投资行为。为了使民营企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政府既要积极引导、扶持, 又要加强管理、监督, 在通过市场调节手段不能解决的时候, 借助于强有力的法律与行政手段进行监督。

(六) 国有资本逐步退出一些充分竞争的成熟行业

8.民间资本驶入农村“蓝海” 篇八

在随后举办的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介绍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有关情况时指出,大中型企业融资渠道较为充分,而“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待逐步通过金融改革予以解决。发展民营银行,是希望利用其来自民间、熟悉民企、贴近民众的特点,能够补充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不足,进而逐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民间资本进入农村的步伐加快也说明了这个问题。截至2015年5月末,全国已新设1263家村镇银行,其中93%的村镇银行引进了民间资本,民间资本占比为73.4%;而民间资本参与组建农村商业银行758家,民间资本占比达8596;首批试点的5家民营银行也将服务重心下沉于小微企业、“三农”、社区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与大中型银行差异化经营。

众所周知,随着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相关实施细则的颁布,监管部门逐渐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一批主要由民间资本注资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继诞生。去年末,《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下发,进一步鼓励了民间资本参与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网络。其中,以村镇银行、改制的农商行为主的中长期金融服务体系,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为主的短期金融服务平台,以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主的合作金融服务渠道方兴未艾。

其结果是,民间资本入股农村金融机构后,股权结构显著优化,资本实力大幅提升,公司治理不断完善,支农服务主力军地位和作用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提升。由此可见,积极推动民间资本踊跃参与农村金融市场,是解决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农村金融改革滞缓的有效途径之一。

笔者曾深入河南兰考的农村合作社进行调研,在豫西、豫北、豫东等地的农村合作社负责人组织的内部恳谈会上了解到,这些本土的合作社对工商资本进入农村普遍存在质疑,但对金融资本进入农村持欢迎态度。原因在于,虽然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社能满足一部分农民的资金需求,整个体量还是有限,亟须外部金融介入来扶持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对金融服务需求的激增和多元化,为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市场提供了契机。

而远在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正在用自己的经历证明,“穷人银行”也可以自给自足地存在。他们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在厘清了财政补贴、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边界,允许民间自下而上地创造并给予必要的环境条件后,农村金融做到商业可持续并非遥不可及。这对意欲搭载农村金融快车的民营投资者来说,不能不视为一个成功的典范。

从小额信贷案例中可以看出,中国的农民是非常诚实的,但是他们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并不十分清楚。他们并不了解自己的资金到底能不能周转回来,或者因为知识有限而造成他们所预期的与事实产生一定的差距,所以部分不还贷款的农民其实不是有意不还贷,而是遇到天灾人祸没有办法去还。农村贷款领域多为周期长、风险大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在农村普遍缺乏信用评级及农产品保险的背景下,民间投资风险不言而喻。

因此,民间资本要想在农村市场获得像城市业务一样的较高盈利,寻求立竿见影的效果是有一定困难的。但从另一个角度讲,作为一项长期投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农村金融市场能够给那些有眼光并有足够耐心的投资者带来意想不到的收益。对于意欲大展身手的民间资本来说,防范金融风险更要放在重中之重,除加强管理人员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外,还要针对贷款人做好贷前调查,采取积极谨慎的态度去经营银行。

无论是引进民间资本设立的村镇银行,还是其增资入股的农商行这些银行在传统银行经营领域中没有任何优势,一开始就必须寻求差异化、特色化发展,打造出具有鲜明自身特色的金融产品,发挥民间资本位处基层、熟悉客户的优势,在政策允许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信贷业务,避免做成重担保、重抵押的“当铺”式经营模式,减少贷款中间环节,缩短企业融资链条,实现融资时间和资金成本的“双降低”。

此外,在当前利率市场化的冲击下,其未来服务模式也将由“信贷中介角色”向“服务中介角色”转变,相应的盈利模式也创新为“利差收益型”向“交易服务型”转变。既要做好面向“三农”、小微实体的融资服务,又要加大对县域新兴产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还要提高面向农村消费金融的服务能力。(文/谢晶晶)

9.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篇九

□ 王永飞 温向阳

2011年8月份以来,随着进一步稳健的货币政策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深入,全国民间融资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温州“跑路”成风,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凸显;鄂尔多斯高速发展的房地产市场开始趋缓,部分房地产商资金趋紧,民间融资纠纷增加,并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在这种背景下,陕西省榆林市民间融资保持了平稳的发展态势,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特别是民营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

一、榆林市民间融资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据2011年6月份调研估算,榆林民间融资规模在700亿左右,从9月份以来,民间融资市场有所退热,融资量开始下降。根据典型调研分析,当前榆林市民间借贷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布为:1.用于煤矿和相关煤化工企业生产经营,主要是一般社会主体如个人直接借出和小额贷款公司放贷的部分资金。2.用于本地房地产项目投资以及公路交通等建设项目,包括个人或部分融资中介在社会上筹集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也包括个人和亲友集资炒房。3.由一般社会主体(个人为主)借给民间中介。4.民间中介借出,被借款人用于“过桥贷款”、票据保证金垫款、验资垫款、票据承兑等短期周转的资金。3和4两部分借贷债权或资金没有直接进入生产、投资等领域,而是停在了民间借贷市场和银行账户上。5.社会主体(主要是个人和企业)投向了内蒙、宁夏、新疆、西安、北京等地,主要是房地产和煤炭企业。6.其他投资(包括农副产品收购加工)、投机及不明用途等。其主要特点是:

(一)融资方式多元化。榆林的民间融资呈多样化发展态势,包括个人借贷、地下钱庄以及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寄售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等多种机构。一是个人及地下钱庄放贷大都以高利借给熟人,利率一般为月息10‰-30‰。这部分资金通过亲友熟人以集资或入股方式进行项目投资(以私营和个体煤炭和房地产行业为主),以固定收益或分红作为回报。二是榆林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和寄售行(即“影子银行”)。贷款期限相对较长,利率较高,月息一般在20‰以上。三是企业互助基金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民间融资组织最近也在榆林出现,相对金额较少。

(二)融资投向多元化。按投资对象来分类,既有投向煤矿、房地产企业的,又有投向中小企业、农民等微利对象的;按投资产业来分类,主要投向能源工业、建筑业和交运输业,其余主要投向农业和服务贸易;按用途来分类,有用于开矿办企业搞固定资产投资的,也有用于临时性周转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的;按区域分类,除了投向本地的以外,据我们调查估算,大约有近20%投向了内蒙、宁夏、新疆、西安、北京等地。

(三)资金来源多渠道。一是本地闲置资金。到2011年12月末,榆林市个人储蓄存款余额达796.37亿元,在消费没有明显起色、存款利率较低的情况下,有相当一部分储蓄存款变成民间资本进入了民间投融资市场,填补了中小企业的资金缺口。二是受金融危机影响,一些民营企业的经营资金退出生产流通领域,将资金抽出投到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用于放贷,进入民间融资市场。三是外地资金的流入。特有的能源资源优势使榆林成了资金聚集洼地,外地资金中的一部分参与了民间借贷,进入了融资市场。四是银行信贷资金。受高利率的吸引,个别人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然后又借助担保公司、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等平台将钱贷出去,以获取利差。

(四)受经济金融大环境影响,目前民间借贷市场明显降温。主要表现在:一是融资规模缩小。到2012年一季度,对榆林市民间融资规模进行测算,认为全市民间融资规模缩减100多亿元,部分规模较小的机构被洗牌,金融机构存款回升明显,民间资金“理性回归”。二是民间借贷存贷利息降低。据对榆林市民间融资借贷利率的监测,进入2012年以来,吸收存款利率普遍降为月息1.7分,贷款利率普遍降为月息2分左右。

二、榆林市民间融资市场稳定的主要原因

从2011年9月份以来,榆林市民间融资受不利消息的影响,人们对民间融资的信心下降,但是从总体感觉来看榆林市民间融资的资金运行比较平稳,没有发生大的十分明显的民间借贷纠纷。

(一)民间借贷利率与其他地区相比不是最高,主要投向了实体经济。榆林市民间融资起步迟、规模小,借款利率也不是最高,经测算民间借贷月利率主要集中在15‰—25‰左右,大部分民间借贷资金大多流向煤矿、煤化工、商贸、房地产等实体经济领域,大面上有实体经济支撑。特别是2012年以来,榆林市煤炭行业的整合重组进入了实质性阶段,煤炭行业由于技术改造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所需部分资金主要通过民间融资来解决,这就从客观上推动了榆林民间融资市场的活跃。和毗邻的鄂尔多斯相比,榆林市房地产市场起步低、规模小,2011年年全市商品房开盘项目较少,提供给市场房源商品房13000套,保障房4194套,缺口7806套,市场房源严重不足。由于榆林市房地产盘子比较小,总量有限,对民间融资的需求量有限,所以房地产市场对民间融资的影响也是有限的。

(二)借贷人一般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民间融资来源主要是企业和居民个人的货币财富。一是榆林储蓄存款活期化程度居高不下,居民个人一直是民间融资的主体。特别是神木县、府谷县、靖边县、榆阳区等,居民个人资产实力较强,还掌握相当数量的现金和存款,具有较强的资金增值获取较高的利息收益的动机。二是中小企业主大部分是“因煤而富”所催生的亿万富豪,企业资金实力较强。据2011年出炉的《中国民间资本投资调研报告》显示,榆林市“因煤而富”的亿万富豪则超过6000人。民间融资主体大多为从事煤炭企业或者其他拥有雄厚资产实力的富豪所有,当中小企业因不符合条件不能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时,为了较方便的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就通过高息向民间融资,并且一般也能承担相对高成本的资金,这也为民间富裕资本找到了一条投资的机会,因此而形成借贷双方互利双赢的局面。

(三)融资方式以横向联系为主,融资风险的传染度相对较低。榆林市民间融资以点对点的横向融资方式为主,资金从个人和中介机构直接投向了煤炭等实体经济,借贷资金之间的转贷层次较少,因此多米诺骨排效应相对较低,可以较大程度地避免大宗案件发生引发的民间借贷“崩盘”现象。同时榆林市北部民间融资方一般都是资金实力雄厚的大企业集团,包括煤矿、煤炭深加工企业等,在煤炭行情紧俏价高的背景下,整个行业平均的资本利润率很高(神木县2010年煤炭行业资本利润率平均为20%—25%),抵抗信用风险能力也很强。

(四)榆林民间融资以良好的地域信用文化环境为基础,抵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强。一直以来,榆林是全国闻名的贫困地区,受传统文化影响较深,人与人直接的关系比较纯朴,相互帮助共度难关的氛围较浓。随着能源资源的开发,榆林开始富裕起来,先富起来的人也愿意去扶持曾经帮助过自己的人,通过投资入股等方式帮助亲戚朋友、同事老乡等周边的人赚一些钱。长此以往就形成了榆林当前独特的地域信用文化环境,人与人之间相对重感情,讲信用,尤其在经济往来方面相互之间的信任度较高,加之借贷双方都是熟悉的亲戚朋友,相互知根知底,即使一方发生融资困难,自救和互救能力都很强,一方面由于拥有系列连锁企业,一个企业发生问题,其他集团企业都会出手援助;另一方面,不同企业之间关系也比较紧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

(五)当地政府央行高度注视民间融资,清理整动成效显著。人民银行榆林市中心支行对民间融资问题高度关注,针对民间融资规模、利率、投向等一直进行动态跟踪和监测,并积极向市政府提出相关建议。2011年榆林市政府未雨绸缪,从7月份开始进行了“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专项行动,一是通过舆论引导,向公众宣传普及金融知识,识别并远离非法集资;二是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了专项清理整动,取缔了一批违规的担保机构和投资公司;三是相关几个部门联手出击,打击地下非法钱庄。经过清理整顿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基本保持了民间融资市场的平稳运行。

三、榆林市民间融资的新出路——加快民间货币财富的资本化金融化

民间货币财富资本化金融化是指将广大老百姓剔除日常生活必需品所需货币之外的其他类资金,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短期债券和股票投资、其他高流动性债权和股权等。民间货币财富的急剧增加和膨胀,从积极角度看,它是经济增长、人民富裕的象征,也就是广大老百姓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等获得的新价值。如果把它储存起来,可用来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或者为社会和经济建设提供剩余资金支持;若将其用于扩大再生产,那么这部分货币财富就有可能成为企业的流动资金、投资资本等,某种程度也是货币财富更高级形态,即资本化或金融化的过程。其重要意义是:

一是加强风险管理的需要。在当前体制下,对民间货币财富的风险管理还不明确,但事实风险最终还得由资金拥有者、运营者、投资者和政府中的一方或多方来承担、处置。因此从大金融和社会和谐角度看,加强民间金融活动的风险识别、防控和管理都是题中之义。

二是提高金融宏观调控效果的需要。如果民间货币财富进行适当的资本化金融化,它必然敏感适应国家货币政策调整变化,进而按照市场化方式履行投融资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这对于提高金融宏观调控整体效果,减少调控挤出效应发生,都是有意义的。

三是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需要。如果能够将区域民间货币财富进行资本化或金融化改造,将其纳入整体金融范畴进行统一管理,必然对疏通国家货币政策在区域层面进行良好传导产生积极影响。民间货币资金就会与国家产业、财政和金融、信贷等政策形成更均衡更有效的对接与匹配,从而既促进地方经济科学发展,还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四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需要。一般而言,民间货币财富的投资和运用整体上缺乏专业化,对风险识别和判断水平不够,往往会承担较高风险成本。所以从提高民间货币财富使用效益的角度看,对其进行必要适度的资本化或金融化,对于进一步提高融资效率和投资水平,防范金融风险等,都是有积极意义和作用的。

四、民间货币财富资本化金融化的路径选择

(一)继续发挥民间资本在大型工程和项目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榆林市能源化工基地已从载体建设和项目建设阶段进入当前的跨越发展阶段,应加快民间货币财富资本化金融化步伐,借助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引导其与正规金融合作,通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积极支持基地在能源、交通、通讯、水利、市政、装备制造等方面的建设。还可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煤矿兼并重组、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等,最大限度发挥工程和项目对民间资金的虹吸效应。

(二)依托榆林能投集团公司,试点设立政府引导的产业投资基金,广泛吸收民间资本,支持榆林经济发展。我们设想参照封闭式基金运作模式,设立不上市的榆林产业投资基金,以此为平台广泛吸收民间资本、聚集民间资本,通过基金运作投入到榆林急需的产业开发中,支持榆林经济发展。具体设想为:一是榆林能投公司出资成立产业投资基金,代表市政府出资2亿元作为有限合伙人(LP),这部分出资不参与分红,只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受让给全体合伙人。建立相应的章程和组织管理机构,聘用专职经理人。二是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基金总规模为50亿元,分五期募集,首期10亿元,基金期限为10年。三是基金向社会特定人群进行募集,成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每份单位为个人500万元、法人单位1000万元,主要面向榆林辖区企业和个人进行募集。四是投资基金筹集的资金以各种方式主要投资于本地中小企业和重大产业发展等的需求,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快速转型升级。五是出台优惠财政税收政策,减免基金发行和收益的各种税费,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基金。六是基金到期后进行清盘,即按照基金净值扣除一定费用后退还给投资者。从长远来看,经过一定时期的运作,可以依托资本市场上市,进一步扩大基金发行范围。

(三)允许和支持民间资本设立新型金融机构并参与金融服务。支持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限制,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新型金融机构的涉农、中小微企业贷款实行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通过上述机构的小额、合规借贷活动,有效解决经济运行中资金供给结构失衡矛盾,以改善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现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上述措施的实施,将对发展民间金融、扩大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和改善民营企业融资难状况起到促进作用。继续探索金融支持现代订单农业新模式,引导具备一定条件的地区开展“订单加期货加保险”等创新性业务。

(四)鼓励民间融资进入股权投资业,大力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加大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政策支持,将股权投资业和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列入榆林市金融创新的总体议程,出台进一步发展股权投资业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意见,全面指导和规划榆林股权投资业和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为民间融资进入股权投资业特别是私募股权基金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借鉴国外发展股权投资业和私募基金的经验,加快组建我市规模较大、运作规范、能够为投资者带来良好回报的本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和PE管理公司,吸引境内外优质的股权投资基金落户榆林,大力推动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和设立,建立榆林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有序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

(五)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及其业务的监督与管理。在正视“影子银行”现实的同时,应不断拓宽投资渠道和领域,使其在运动中修复完善和健康发展。结合立法建设,从市场准入、组织形式、财务制度、业务经营等方面,制定标准明确的地方监管制度,强化企业财务状况、资金用途及运用效益等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信息透明度,探索形成体现地方实际的大金融监督与管理的体制和机制,积极发挥各级政府在金融产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

(六)超前谋划和全面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区域资本市场”。近年来,得益于榆林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域外资金不断通过多种渠道流入当地,其“资金和投资洼地”效应日益凸显,并且地方政府也将加快资本市场建设发展提上了议事日程。应积极借助国务院“新36条”对民营企业密切关注的资本市场,将制定一些有利于民间资本进入的政策东风,结合榆林民间存量和增量货币财富规模庞大的现实,进一步深入调研论证和科学规划,想方设法将各类民间资金资本聚集起来,努力为构建具有榆林特色的区域资本市场提供源动力和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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