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导游词

2024-06-13

通辽市导游词(共9篇)

1.通辽市导游词 篇一

“碧树拂轻雾,百花戏蝶舞;睡莲池中立,游人泛轻舟;组雕述历史,文化有源流;笑问游何处,疑似在杭州”。吟着文人墨客的礼赞,置身这处林青青,水碧碧的城市园林———通辽森林公园,谁还能找到昔日南沙坨子的踪影?

森林公园,位于通辽市城区南端,城乡结合部。历史上,这里曾是取土场和掩埋垃圾的地方。伴随着通辽城市建设一日千里的铿锵脚步,这块土地也水涨船高,身价倍增,成为各类地产开发商魂牵梦绕的黄金地段。据权威部门测算:如果进行商业开发,政府可以获取1 —2 亿元的土地出让金;如果缘地就势,建设一处城市园林,则需纯投入5000 —6000 万元。一个可以赚取巨额收入,一个需要大笔投入,如何开发利用南坨子这块资源,摆在了市委、市政府决策者的面前。舍弃眼前利益,不要“水泥森林”,为通辽人民留下一处“城中园林”,休闲娱乐的场所,为子孙后代留下一座绿水青山。市委、市政府将执政为民的理念化作城市建设的实践,瞄准建设园林城市的目标,于20___ 年6 月全面启动了森林公园建设工程。

森林公园建设一启动,就牵动着全市各族干部群众的心。市委、市政府高瞻远瞩,大手笔规划森林公园建设蓝图。森林公园以园林绿化为主,土建工程为辅;为市民提供休闲娱乐场所,不搞开发盈利;争创全国园林城市,提升城市品位。三项原则,让森林公园超凡脱俗,冰清玉洁。市主要领导,时刻关注着森林公园建设。他们带领全市干部群众,到森林公园义务植树,种花种草,用汗水为城市浇灌绿色。一次次现场办公,为森林公园建设切诊把脉,提供不竭的动力和财力支持。

森林公园的建设者,屡立战功的林业人,意气风发,一往无前,为草原新城打造“天然氧吧”。市林业局局长马琢,这位通辽生态建设的领军人,森林公园一启动,就将自己晨练的目的地设在了这里。每天,当第一缕阳光从地平线升起,马琢的身影已出现在森林公园建设工地,一块砖、一块石、一株草、一棵树,每天巡视一次。施工人员敬佩地称之为“第一监理员”。

马殿文,森林公园管理处主任,一线指挥员,工程一展开,他就把家安到了森林公园建设工地。节假日全部奉献给了森林公园这方神圣的热土。

森林公园管理处的全体干部职工,以早日建成森林公园,誓为城市添新绿为己任,顶风雨,斗严寒,腊月二十九还战斗在建设第一线。

通辽市林业系统,每个部门一处责任区。这些用智慧和汗水实现科尔沁沙地整体逆转的生态建设勇士,挥师城区,为建设园林城市再立新功。

森林公园建设工程,极大地激发了市民关心家园,建设家园的热情。从花草树木的选择,到垃圾箱、公厕的选址,他们主动为工程献计献策。森林公园附近的十几位老人自发当起了森林公园的“志愿者”。他们每天义务帮助公园管理人员维持秩序,清理废弃物,看管花木。政府为市民开辟了一处绿地,市民像爱护自己的眼珠一样,守护着这方家园。

万众一心,花草成荫;齐心协力,池清树绿。森林公园工程建设启动一年时间,总面积4000亩的南沙坨子就以崭新娇美的容颜屹立于市民面前。10 万平方米的人工湖,碧波荡漾,荷叶田田,轻舟穿梭,游人如织;8 公里环路,移步换景,曲径通幽,亲近自然,花鸟相伴;蒙古族名人雕像,金戈铁马,傲视群雄。人文自然,浑然天成。森林公园植被覆盖度已达90 %以上,城市居民人均占有绿地增加了6 .6平方米。成为市民休闲娱乐的理想场所。

森林公园南区建设如火如荼。市委、市政府又追星赶月地启动了森林公园北区———西辽河城区段绿化工程。一年多时间,植树种花种草1 .1 万亩。曾经是市区风沙源的西辽河河滩,如今已花草争荣,林林葱茏,婉若一条绿色的哈达,与科尔沁文化长廊相伴。

南区飘玉带,北区舞哈达。通辽森林公园南北两区占地面积1 .5 万亩,已植树150 万株。全部建成后,城市居民人均绿地面积增加25平方米。森林公园建设,让生机勃勃的通辽城不但凭添了一处民族文化气息浓郁、生态物种丰富多彩、环境优美怡人的休闲娱乐场所,而且也打造出一张洋溢科学发展观精神,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城市名片。

2.巴特尔在通辽市调研 篇二

2011-7-29来源:内蒙古新闻网发布者:7668ccoo评论0条

7月28日,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巴特尔在通辽市调研,并在扎鲁特旗抗洪抢险一线考察指导工作。

近日,扎鲁特旗中北部持续遭遇强降雨,致使山洪暴发、河水猛涨,全旗多个地区出现险情,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在鲁北镇城区段,巴特尔登上堤坝,查看水情和堤坝加固排险情况。他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严防死守,全力以赴做好抗洪抢险工作,千方百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巴特尔高度赞扬抗洪抢险突击队员和武警官兵不畏艰险、顽强拼搏的精神,鼓励大家克服困难,再接再厉,确保堤坝万无一失。

在结束对抗洪抢险一线的考察

指导后,巴特尔来到扎鲁特旗兴月农资农机建材物流综合园区和教育园区。兴月综合园区总投资2.5亿元,建成后能为地方新增1500个就业岗位。巴特尔指出,要充分发挥通辽市交通便利的优势,大力发展物流及相关产业,加快建设区域性物流中心,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努力扩大就业。教育园区总占地面积35万平方米,投入资金超过2亿元。园区共有4个校区,可容纳1.3万名学生就学,占全旗中小学生的32%。巴特尔指出,优化中小学布局结构是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推进教育布局调整,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动教育事业均衡发展。

随后,巴特尔来到扎鲁特旗罕山商业步行街,走访了搬迁牧民田索英经营的民族工艺品店和回乡创业大学生图布新创办的装饰设计室。在王索英的工艺品店里,巴特尔与她一起算起了进城后的收入账。当得知当地政府对她的各项补贴和扶持政策都能一一落实到位后,巴特尔指出,只有妥善解决好转移农牧民的长远生计问题,才能确保农牧民移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各级政府要从住房、就业、技术培训、社会保障等多方面,为转移农牧民提供优质服务。巴特尔勉励回乡创业的大学生图布新利用学到的知识,努力开拓更广阔的事业空间。巴特尔说,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鼓励引导大学生自主创业,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建设中的通辽市孝庄园文化旅游区是以孝庄、嘎达梅林等历史名人和科尔沁蒙古族历史文化为主题的综合性文化旅游产业园区,也是第二批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在孝庄园,巴特尔详细了解了园区建设和历史遗迹保护情况。他指出,要加强对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坚持在挖掘中保护,在创新中发展,使传统优秀民族文化得到进一步传承发扬。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研究室和通辽市的负责同志陪同考察。(记者 刘洋)

3.通辽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篇三

通政字 [2009]1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本市业主自治和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通辽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通辽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市主城区内住宅小区环境和附属设施、设备的规划。各旗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环境和附属设施、设备的规划。市建设局负责市主城区内住宅小区环境和附属设施、设备施工建设的审核与监督。各旗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环境和附属设施、设备施工建设的审核与监督。

各级建设、规划、财政、环保、工商、物价、公安、税务、民政、街道办事处、广播电视、质量技术监督、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通讯、电力、消防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街道办事处)要确定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物业监督指导工作,社区居委会也要明确具体人员做好物业监督指导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调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纠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不适当的决定及做法。物业管理应当纳入社区管理的基础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街道办事处和物业管理办公室或受其委托调解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参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类别、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评定,指导、监督新建小区环境建设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街道办事处为新建住宅项目综合验收的成员单位,参与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社区组织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等物业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竣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和整改。

第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实行快速处理机制。对危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秩序等突发紧急情况,需要立即维修的,有关部门应从速从快先行抢修、立即处理;物业主管部门按照先指定维修单位施工、后立会限期解决问题的办法处理,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第七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及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最高权力机构。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少于50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条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两年的,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确定业主身份;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拟定业主管理规约草案;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产生办法草案;

(五)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和其它所需的工作。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标准由行政辖区内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和建设单位制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将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缴交给街道办事处,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筹备经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运作情况及时向全体业主和建设单位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的召开形式、业主代表的产生以及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要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组成(经协商同意,也可适当选聘街道和社区干部),委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且需书面向业主大会作出承诺并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单数,最低人数不得少于5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时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业主委员会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决定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可以要求查阅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成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终止委员资格后,业主大会应当在3个月内召开会议,增补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上一工作情况,并通报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对业主委员会主任的工作,百分之七十以上业主不认可时,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指导、组织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主任进行改选。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或集体换届(辞职)期间,在过渡期内由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10名以上业主提议,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中止其委员资格,并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不履行委员职责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

(四)谋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它利益;

(五)其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中止委员资格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协商选聘的委员除外);

(二)因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

(四)被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在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收益中列支;没有收益的小区,其经费由全体业主分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经费收取和管理,也可由业主委员会自行收取和管理。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预算,并在业主大会上表决通过后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报告前,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审批的配套项目签订《综合配套设施设备、环境建设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须完成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并提供物业环境设施设备施工图审查报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在街道办事处和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实施招投标。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为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中的招标单位。对于投标人少于3个的项目,经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主管部门交纳物业接管保证金。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六条 新建项目综合验收时,综合配套设施设备、环境建设未达标的,需按项目预算向物业主管部门交纳保证金。其中绿化建设按规划审批的绿化率折合面积后以10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保证金;在综合验收规定的时限内仍未达标的,由物业主管部门将未达标部分资金划给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作为绿化专项资金。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前60天内按照物业建设总投资千分之二的比例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该费用计入工程成本),用于物业交付前的前期物业管理,并交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监管,其中的百分之三十应在招投标开始前交纳,其余应在工程验收之前交齐。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交予买受人,并由物业服务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前5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但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供建设和服务单位选用。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工程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不适宜今后管理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二)掌握小区内各管网线路的布置,以单体楼房为单位建立工程资料和日常管理档案,规范财务制度;

(三)就共有设施设备的安装位置、管线走向等事宜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参与共有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

(四)对物业用房、社区组织用房的建设情况,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报告。

(五)协助各专业管理部门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整改开发建设中的遗留问题;

(六)根据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并引导业主遵守约定,维护公共秩序;

(七)根据街道办事处的要求,配合做好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派遣专业人员进入岗位,实施物业前期介入。

第三十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通讯、有线电视等供应设施设备验收合格后,由各专业单位接管,接管的同时应提交小区管线平面图、地下管网图纸等资料。

专业单位接收后,应当及时做好供应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养护,确保物业区域内供应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和全体业主的正常使用。

专业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供应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维修养护的主要事项以及费用支付的标准和方式,并承担对其维修养护工作进行监督的责任。

相关专业单位接收物业管理区域供应设施设备后所发生的维修、更新、养护等费用,在相关专业单位企业成本中列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的,在保修期内的维修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划审批的标准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将物业图纸资料、相关保修文件,特别是小区竣工总平面图、小区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报辖区街道办事处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要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做好登记备案,签订承接验收协议后对其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接受资料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转交给新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二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及时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尚未召开成立期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自动延续,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第三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前,应按建筑安装造价总额百分之一的比例,将开发单位预留施工单位的质量保修金一次性交给物业主管部门监管,时限五年。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与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或符合要求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不得因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而擅自降低物业服务标准。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提供什么服务、收取什么费用的原则,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和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第三十六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适合多层次消费需求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同一服务等级标准中,要把物业费分解到服务项目,供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约定收费标准时参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参考政府指导价并结合服务内容及公共能耗费的测算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要将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向业主进行公示,由业主监督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管理区域内企业上的物业费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或10%以上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公布的收支状况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作详细说明,业主委员会也可以邀请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费用在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入中支出。第三十七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确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缴纳足额物业服务费。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的,由业主委员会牵头,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发函到欠缴业主所在单位请求协助缴纳,业主所在单位有责任协助催缴。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还可以发挥公众约束力量,建立信誉公告牌,对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采取定时公布、上牌公式的方法,让业主共同监督,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最高额不超过应交物业服务费的总额。在房产交易时,产权人应当出具结算按规定缴纳的物业服务费用和住宅维修基金的证明,否则,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手续。

实行物业费收取快速处理机制。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法院、街道办事处、物业主管部门组成快速处理组,对业主违反合同约定,长期不缴纳物业费的,召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当场查明原因并进行调解,对无正当理由拒交的,依法提起诉讼,按法律程序解决。

新建小区必须设立交费刷卡点,积极推行水、电、暖、物业服务费“一卡制”收费方式。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专业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接受委托代收的,相关单位要在委托协议中标明代收服务费。

对欠缴供热、供水、供燃气等费用的业主,各相关部门可采取分户控制,停止对其提供服务,或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加以解决,不得因个别业主欠费而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企业与各专业供应单位的职责划分如下:

(一)供电设施:楼宇进户线以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产权单位负责;以外由电业部门负责。

(二)燃气管道:燃气部门负责供气安全工作,燃气管网支线干线、室内管线及附属设施由燃气部门负责。

(三)自来水管线:以进楼口总闸为界,阀门以内(包括阀门)由产权单位负责;以外由自来水公司负责。

(四)下水管道:小区红线内化粪池及管线(不含市政管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以外由排水部门负责。

(五)电信(网通)管线:楼内电话预埋管线由产权单位负责,其它管线由电信(网通)部门负责。

(六)供热管线:楼宇外供热管线全部由供热部门负责。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满前3个月,业主委员会应提请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没有及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相应延长服务,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长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物业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和收取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并报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

(一)对预收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及其它公共经费按实结算,结余部分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退回;

(二)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三)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场地和其它财物。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停止服务,无故弃管服务、突然中断服务,给业主造成不良影响的,降低其企业资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给业主造成的损失从项目接管保证金内扣除;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撤销企业资质,项目接管保证金全部扣留,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对不良行为记录超过三次的企业,不再批准招标承接新的物业项目,暂停资质年检一年。对物业企业的服务,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业主不认可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规定的程序、步骤退出物业服务。

第四十一条 各旗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物业企业管理服务评比长效机制和项目经理管理系列制度,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定期公布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实行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完善社会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档案,并依据与业主约定的服务内容建立快捷的服务制度,制定服务时限,责任落实到人。提倡感动式、管家式的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创立自己的服务品牌。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将老旧住宅小区(或单体楼)供排水、供热、环境等综合整治工作来抓,纳入工作日程和财政预算,逐年增加投入进行改造。街道办事处成立社区物业服务中心或组织业主自治管理,主要提供清扫保洁、排污管线疏通、化粪池清掏等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服务。有条件的小区要将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列入自治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三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业主在使用物业时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维护规则;

(二)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经营;

(三)业主合理使用物业专有部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及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物业屋面、外墙、门窗及户外设施保洁和装修规范;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六)业主分担物业管理区域各类费用的方式;

(七)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改变物业的使用用途;

(二)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三)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和附属设施;

(四)损坏房屋结构或从事其他影响物业使用安全的行为;

(五)损坏绿地、花草树木、园林小品;

(六)任意弃置垃圾、乱堆乱放杂物、乱设摊点;

(七)禁养家禽家畜、大型宠物,小型宠物随行时应确保居民安全和环境卫生;

(八)擅自张贴或悬挂标语、广告和启事,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上乱写、乱画;

(九)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为规范业主的装修行为,控制违章装修,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一般不超过2000元。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劝阻业主,要求其及时改正,对不听劝阻或不予改正的,应当报告社区共同解决或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私搭乱建、擅自更改立面建筑造型、使用功能的,由规划部门负责禁止和监督清除、恢复原貌;

违章装修、擅自破坏建筑主体结构的,由房产部门负责禁止和监督恢复原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或周边对小区业主造成烟尘、噪声等污染的,由环保部门负责查处。

对破坏环境秩序、公共治安秩序的,由社区居委会协调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第四十五条 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是否需要备案及备案部门等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并对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当通知行为人立即停止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第四十六条 修缮公用设备时,有关相邻住户应予配合。因修缮造成相邻住户房屋或设备损坏及其它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修复或赔偿。凡相邻住户阻挠修缮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协调;因相邻住户阻挠修缮造成房屋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阻挠人承担赔偿责任。

凡房屋室内及其附属设施有影响市容或者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其公共安全的,业主应予及时修缮。对拒不修缮的,业主委员会可授权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修缮,费用由该业主承担。

第四十七条 实行小区内有偿停车。小区内的公共场地及地面、楼顶广告位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单位不得出售出租。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停放车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指导价格或业主大会的决议收取车辆停放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对楼体广告位出租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车辆停放费、楼体广告位出租费单独列帐,独立核算,除用于停车场地及设施有效使用的必要开支外,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用于物业管理及补充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车辆停车费和楼体广告位出租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八条 业主车辆较多的物业管理区域,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公安部门对小区内地面停车泊位和规定行车路线进行划定,公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条 大型车辆及载有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品的车辆不得进入住宅小区;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应当在划定的停车位内按序停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通行,遇到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合理避让;

(二)禁止鸣号;

(三)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当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当迅速解除;

(四)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小区消防通道口或阻碍物业管理区域通行的主要交通道路;

(五)车辆停放不得损坏绿地或影响其他业主使用物业或共有设施设备。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进入小区内车辆的管理,发现车辆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劝阻车主;不听劝阻的,对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公安部门予以处理;对车辆停放损坏绿地的,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予以处理;公安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第六章 物业管理用房、设施和经费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组织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按社区组织用房的统一规划按千分之四的比例配建社区组织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及社区组织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面积、位置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标明。因依法调整规划,物业竣工验收后的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的地上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超过部分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补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确实无法补充配置的,应当按照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平均销售价格支付不足部分的相应价款,列入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它需要。对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组织用房的具体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街道办事处和物业主管部门意见,在规划方案中确定,在规划审批时明确,在施工图审查中专审(包括环境施工图),在开工许可中硬性标明,并不得任意调整。

物业管理用房至少配置50平方米以上。社区组织用房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其中社区活动用房面积应占整个社区用房的60%以上。

第五十一条 物业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标准将物业管理用房交给物业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主管部门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证明等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其中廉租房小区和拆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属于国家。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等在小区内公告。

因分期开发等原因,不能足额提供当期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前向物业管理办公室支付同类地段、同等面积商业用房的市场租金作为经济补偿,并在后期开发中及时补足物业管理经营用房。该经济补偿应当专户储存,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一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它需要。

第五十二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其所有权不得分割、转让和抵押,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物业管理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和业主委员会进行办公。对办公剩余部分,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自行出租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出租或经营,租金或收益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等方面。物业服务企业与承租方签定的租赁合同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由物业服务企业出租或经营的物业管理用房,其租赁或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且租金或收益应当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等方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在签订之时起15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纳,收取情况由收取单位向业主委员会明细告知。专项维修资金原则上统一由物业主管部门专户存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要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批准执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专业服务单位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或应从物业服务费用中列支以及属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利息,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算,按季度由物业主管部门拨给缴纳单位作为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补充。第五十四条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0日内,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物业区域内的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收支情况、用途等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小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团)。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环境、秩序的日常维护及管理,并对其承担相应职责。

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提供和谐亲切的居住氛围、便捷周到的各项服务、及时有效的沟通配合,并对服务内容(项目)质量承担相应职责。

住宅物业的最终用户是指:

(一)专有部分以单个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二)部分业主共有部分以该共有部分的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三)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以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公共能耗费是指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及在公共性服务中所发生的水、电、煤等能源消耗所产生的费用。小区的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走廊墙、房屋承重结构(房屋的基础、楼板、屋顶、梁、柱、承重墙体等)、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小区的共用设备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水箱、水泵、电梯、避雷装置、消防器具、排气阀、单元门、小区大门、小区智能化设备和控制设备等设备。

公共设施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停车场库、照明路灯、给排水、燃气等各种管线、消防设施、窨井、化粪池、绿化、景观、垃圾废物储存设施、专用房屋、等设施。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会同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款规定负责办理移交手续;未实施物业管理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牵头,参照本办法前款规定组织办理移交手续,专业单位必须接收。

第五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住宅小区内的其它住宅实行物业管理和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30日起施行。原《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通辽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初探 篇四

针对内蒙古通辽地区林业有害生物危害逐年加重,特别是青杨天牛、松毛虫的严重危害,极大地制约当地林业健康发展的`严峻态势,按照“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建康”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针,结合通辽市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现状,我们利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队对其进行了防治试验.通过试验,总结出全面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和应急救灾能力的最佳组织形式,为迅速遏制林业有害生物严重发生势头,大幅度降低青杨天牛、松毛虫等林业有害生物虫口密度,最大限度减轻危害损失建立模式样板.

作 者:张泽新 李仁贵 李玉峰 ZHANG Ze-xin LI Ren-gui LI Yu-feng 作者单位:张泽新,李仁贵,ZHANG Ze-xin,LI Ren-gui(内蒙古通辽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通辽,028000)

李玉峰,LI Yu-feng(内蒙古奈曼旗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奈曼旗,028300)

5.通辽市水资源状况及面临的问题 篇五

宣 威 李刚 刘喜海 李宏亮 刘新潮

222

1[

1、通辽市水政监察支队

通辽市 028000,2、通辽市水土保持局

通辽市 028000]

[摘要]:本文从通辽市的水资源基本状况分析入手,分析了通辽市水资源的时空分布规律,基本状况和通辽市水资源当前面临的问题。

[主题词]: 水资源

状况

存在问题1.通辽市水资源自然状况

1.1水资源总量和人均水资源量

通辽市水资源的主要补给来源为大气降水,赋存形式为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水,可通过水循环逐年得到更新。除大气降水的60%约143亿立米转化为土壤水,直接利用于天然生态系统和人工生态系统外,通辽市地表水资源量多年平均25.71亿立米。其中入境客水19.07亿立米。地下水资源量多年平均37.51亿立米。地表水基流重复计算量1.68亿立米,地表水入渗转化为地下水7.51亿立米,重复计算量合计9.19亿立米。通辽市通过水循环更新的地表水、地下水资源总量多年平均为54.03亿立米。按2000年人口、耕地计,人均水资源占有量1752立米,耕地亩均占有水资源量378立米,均远低于全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2200立米,耕地亩均占有水资源量1400立米的平均水平,但高于我国北方地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930立米的平均水平。按国际上目前公认的人均水资源占有量1667立米以下为水资源紧张区的评定指标,预测到2005年后,全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将低于1667立米。因此我市未来水资源的形势不容乐观。1.2水资源时间分布不均衡

由于受季风气候的影响,通辽市年内降水的70%发生在6~8月份三个月,由于降水

季节过分集中,地表水资源量60%左右是为

洪水径流量,形成各河流汛期的洪水和非汛期的枯水。通辽市年际降水相差悬殊,降水最多最少年份相差近3倍,且具有连续几年丰枯的特点。

1.3水资源空间分布也不均衡

地下水资源分布呈现西多东少的特点。西部西南部的奈曼旗、开鲁县地下水综合补

2给量可达15万立米/km以上;中部科尔沁

2区一带7~8万立米/km,科尔沁区、左中旗

2东部只有4~5万立米/km。按地产水资源量进行分析,科尔沁区人均占有水资源量318立米;霍林郭勒市人均占有水资源量478立米;科左中旗人均占有水资源量1031立米。按照目前国际上公认的评定一个国家和地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1000立米以下为贫水区,500立米以下为绝对贫水区的评定指标,上述三个区、市、旗处在绝对贫水或贫水的状态下。但这三个区、市、旗却是通辽市经济社会较发达地区,这三个区、市、旗地产水资源占全市地产水资源的20%,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45%,工农业总产值占全市的58%,这就使通辽市水资源短缺问题显得更为突出。

1.4地下水资源为主

全国水资源总量中地下水占28%,内蒙自治区水资源总量中,地下水占27%,通辽市水资源总量中地下水占69%(按可比口径计则占84%),表明了通辽市水资源以地下水为主的特点。地下水资源为主,巨厚的含水层形成地下水库,调蓄能力强、开采方便、可利用程度高,但不利于远距离汇集调度。2.对通辽市水资源的基本认识

通辽市地处半干旱地带,位于我国北方水资源紧缺区,从发展上看,全市属水资源紧张区。由于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更加重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因此,对通辽市水资源短缺问题绝不可掉以轻心。

但国际上公认的评定一个国家或地区水资源贫富的人均占有1667立米水资源量的指标是个潜在的水资源量概念。国际上通常认为,可利用的水资源量占潜在水资源量的1/3,也就是人均占有可利用的水资源量在556立米是水资源紧张的上限指标。通辽市水资源以地下水为主,如上所述,调蓄能力强,可开发利用程度高。经分析,通辽市地下水可开发利用系数在70%,地表水可开发利用系数按国际通用的30%计,即使通辽市人均水资源量降到1667立米以下,人均可开发利用的水资源量也在800立米以上,大大高于国际上公认的人均占有可利用的水资源量556立米为水资源紧张区的这一指标。因此,对通辽市水资源问题又不必惊慌失措,以免贻误发展的机遇。只要我们能够做到开源节流、科学调度、优化配置,通辽市的水资源能够支持通辽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通辽市水资源当前面临的问题 建国以来,通辽市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在水利建设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截止2001年底累积修筑堤防长度2017km,保护人口168.34万人,保护耕地353.3万亩。修筑大中型水库17座,总库容10.55亿立米;其中大型水库5座,库容68568万立米;修建小型水库90座,总库容10826万立米。修建万亩以上灌区30处,有效灌溉面积371.1万亩。打机电大井79393眼,配套76178眼,打农田小井55187眼。上述地表水、地下水灌溉工程控制农田有效灌溉面积累积达到871.28万亩。在人畜饮水建

设上,使72.56万人、52.63万头牲畜饮上了符合人畜饮水标准的水。水土保持治理面积累积达到650.7万亩,使水土流失发展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牧区水利建设除解决部分地区人畜饮水困难外,饲草料基地建设面积达到72.26万亩,灌溉草库伦达到15073处,同时还为城市和工业的发展提供了水源。上述水利建设成就发挥了“除害兴利”的巨大作用,保证了通辽市的社会稳定,促进了通辽市经济的发展。

但是,我们过去水利发展的模式基本属于粗放型,重建设、轻管理;重利用、轻保护;对水资源的认识还不够深入。至今尚未建立起良性运行机制。当前还面临着如下主要问题。

3.1防洪安全仍缺乏保障

通辽市建设的防洪减灾工程体系在防治洪水灾害上发挥了巨大的减灾效益,仅1947~1995年水利工程减灾效益按90年不变价计就达48亿元,是同期投入的4.58倍。但同期洪水灾害使通辽市直接经济损失仍高达23.7亿元,98大水损失更为惨重,一年高达23.5亿元。98大水后,通辽市防洪工程体系投资力度很大,工程标准得到了全面提高。但仍存在有的主要河流堤防标准偏低,大多工程老化失修,带病运行,不能有效发挥调蓄洪水的功能;险工险段多,全市七条主要河流有险工险段188处,只有51处得到治理;蓄滞洪区标准低,工程不健全,有的形成河道,有的开垦耕地,不能有效地发挥分洪滞洪的功能。98大水后,全市各地积极修建防洪工程,提高防洪能力,全市堤防长度由97年前的1300余公里到2000年已达到1880 km。短短几年堤防长度增加了45%。堤线越来越长,堤防越来越高、洪水宣泄空间越来越少,致使许多河流在同样流量情况下,洪水位不断抬高。由于堤防的不断加高和保护区内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防汛负担和防汛风险也不断加重。3.2水资源紧缺与用水浪费并存

通辽市用水效率不高,用水浪费现象普遍存在。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0.4~0.6,水分生产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经分析,除科尔沁区水分生产率略高于全国1千克/吨水粮食生产水平外,其它旗县均在0.8千克/吨水以下。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除电力工业可达到95%外,其它工业基本为零。2000年工业万元产值用水量167立米,远高于1997年全国万元产值用水量136立米的水平。吨水产出GDP5.8元,低于全区7.6元,远低于全国14.7元的平均水平。

3.3部分地区水资源开发过度,造成生态环境问题

通辽市现状水资源开发利用量占全市水资源总量的48%,尚未达到可开发利用的极限指标,但由于水资源空间分布的极不均衡,部分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程度早已超出该区水资源可开发利用的极限,特别是科尔沁区开发利用量早已超出该区水资源总

2量的100%。因而,形成该区1000余km的2地下水位区域下降并形成近150km的地下水下降漏斗区。对该区地表植被的正常生长造成一定影响,也不利于地下水的更新和水质的保护。

3.4污染正在发展

据统计资料,通辽市2001年工业废水排放量1046万吨,生活污水排放量1551万吨。全市处理生活污水56 万吨,污水处理率为36.39%,除科区、霍林郭勒市外其它各旗县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均未处理。就科区来讲,就是处理后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也只是简单地一级处理后即通 过土沟、渠排放,加之100万吨生活垃圾未 作无害化处理,只是简单地填埋、堆放,对

城镇浅层地下水体和河流地表水体造成污 染。据有关单位监测评价结果,双泡子区和城区漏斗区浅层地下水均为中度污染水体。工业废水向西辽河排放口在孔家,生活污水向西辽河排放口在角干,上游断面地表水水质为轻度污染,而孔家、角干断面地表水分别为中度和重度污染。

6.通辽市导游词 篇六

为贯彻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通辽市草原现状

(一)天然草原现状。全市草原面积5129万亩。草地类型有草甸草原、典型草原、低地草甸、山地草甸和沼泽等5大类。天然草地植物有110科、446属、1169种,其中有饲用价值的植物有578种。天然草地亩年产干草50公斤,打草场年产草140—200公斤,年可利用牧草贮量约为20亿公斤。

由于全球气候变暖,人口较快增长,人为干扰,以及投入不足等原因,草原“三化”(沙化、退化、盐渍化)严重。上世纪80年代退化、沙化、盐渍化草原面积占草原面积的52.8%,到本世纪初草原“三化”发展到4217万亩,占草原面积的82.22%,其中退化草原1993万亩,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42.6%,沙化草地1818.8万亩,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38.8%,盐渍化草原404.8万亩,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8.6%。随着草地退化的加剧,植被衰退,地表裸露,沙暴肆虐,灾害频繁发生,草原资源的优势明显减弱。

(二)草原保护建设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

1.取得的成效。在落实草原保护制度工作方面,一是草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全市落实草原“双权一制” 面积4678万亩,依法流转草牧场119.7万亩。二是禁牧休牧制度。全市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脆弱区、主干道两侧区、退耕退牧区等5个区域全面实行了常年围封禁牧,建立无畜区,其余区域草原全部实行了季节性休牧。全市每年禁牧面积2242万亩。三是开展了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目前3个牧业旗和1个半农半牧业旗划定基本草原3060万亩,为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草原建设方面,“十一五”期间全市草原建设总规模累计达到5341.2万亩,平均每年的建设规模约为1068.2万亩。多年生优质牧草累计建设面积559.8万亩;青贮饲料作物种植面积累计达到1105.4万亩,年均种植面积为221万亩;草场改良累计完成946万亩;现有草地围栏总面积3110万亩;打草机械及青贮和秸秆加工机械共有2.8万台(套);建各类永久性窖池26.1万座,容量达785.6万立方米。

2.存在的问题。一是人均草牧场面积少,草原退化严重。全市有天然草原面积5129万亩,其中可利用草原面积4682万亩,草原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57.4%。我市属典型的农牧交错地区,全市牧民104万人,占农业人口的52%,牧民中蒙古族占98%。牧区人均占有草牧场不到200亩,半农半牧区人均占有草牧场不足30亩。由于自然气候因素和社会经济活动的交叉影响下,全市82.22%的天然草原已不同程度地退化、沙化和盐碱化。二是草畜矛盾突出。由于连年干旱,草牧场已不同程度地退化、沙化和盐碱化,产草量大幅度下降,载畜能力降低。虽然我市秸秆资源丰富,但由于设施、设备、技术、观念等原因,利用方式粗放。2010年,全市牲畜存栏1532.4万头只,其中牛存栏188.4万头、羊存栏887.2万只。由于饲草料严重短缺,使相当一部分牲畜在冬春两季处于半饥饿状态,大部分牲畜膘情差,母畜不发情,繁殖成活率低,牲畜应有的生产性能不能有效发挥,造成草原畜牧业质量和效益低下。三是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人工草地和饲草料基地面积小,且无水源保障,生产水平低。饲草料加工机械配备率低,加工能力不强,农区农作物秸秆加工转化利用率不高。牲畜棚圈、窖池、水源井等数量少,建设标准不高,抗灾能力仍然比较弱。四是依法保护难,人为破坏严重。在草原执法过程中,各级草原监理队伍能力薄弱,执法经费短缺。干部群众法律意识、生态保护观念差,乱采乱挖、违法征占用、开垦草原等违法活动不断出现。五是牧民就业渠道窄,收入积累缓慢,草原压力大。我市是全国、全区蒙古族人口最多、最集中的地区,蒙古族人口主要集中在牧区和半牧区,由于语言、生活习惯等因素影响,牧民转移就业难度较大,收入主要来源于草原畜牧业,但由于牧业生产成本较高,牧民依靠畜牧业增收乏力。导致了草原生产压力增大,超载运行。

(三)草原的重要战略地位。

一是草原生态环境功能不可代替。草原具有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净化空气、固碳减排以及旅游等方面的多种生态功能,草原的生态功能以及独特的地理位置,是其他任何生态系统不可代替的。通辽市地处科尔沁草原腹地,草原面积5129万亩,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7.4%。但由于自然气候因素和社会经济活动的交叉影响,全市82.22%的天然草原已不同程度地退化、沙化和盐碱化,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现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重点。

二是草原是牧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我市牧民104万人,占农业人口的52%。草原是牧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牧民收入的大部分来自于出售畜产品,由于受社会环境、经济环境以及各种因素的影响,今后一个时期内草原畜牧业仍然是牧民主要的经济来源,他们的生产、生活、文化与草原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三是草原是重要的畜产品基地。通辽市是国家重要的畜牧业生产基地,畜牧业是我市的传统产业,也是现代和今后的绿色优势产业。2010年,全市畜牧业增加值74.3亿元;牧业全市牲畜存栏1532.4万头只,其中牛188.4万头、羊887.2万只;出栏牲畜880万头只,其中牛74万头、羊445万只;肉类、奶类总产量分别为53万吨、56万吨,毛绒产量1.24万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来自草原的绿色食品越来越受消费者青睐,作为畜产品的重要生产基地,草原对畜牧业的影响至关重要。

四是草原具有强大的碳汇功能。草原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的三大碳库。草原作为我市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占据着特殊的生态地理位置,对气候和环境变化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健康的草原生态系统可起到维持大气化学平衡与稳定,抑制温室效应的作用。加大草原保护与合理利用,实现草原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就能发挥草原的具大碳汇功能,对维护大气平衡和环境变化产生重要影响。

五是加强草原保护建设是加快地区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草原大多分布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山沙两区,这些地区贫困人口比较集中,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是实现小康社会建设目标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重点和难点。草原畜牧业是草原地区的优势产业,加快地区发展必须发挥产业优势,做大做强草原畜牧业,加强草原保护建设,合理利用草原资源,对于促进扶贫开发、巩固民族团结、建设和谐社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思路及原则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草原生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从源头上扭转草原生态环境总体退化的趋势,强化草原生态的战略地位和作用。按照“四保一完善”,即保生态、保收入、保稳定、保供给、完善相关制度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发挥牧民主体作用的原则,以保护和改善天然草原生态环境,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为核心,增加牧民收入,改善牧民生活质量,促进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坚持集约化、规模化养殖的发展方向,逐步实现草原生态保护和牧民持续增收的双赢目标。

(二)具体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禁牧面积达到4000万亩,草畜平衡面积达到1100万亩,优质人工草地保留面积达到300万亩,青贮饲料地500万亩,饲草料总储备能力达到181亿公斤以上。草原植被逐步恢复,草原生产能力明显提高,牧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12590元。

(三)坚持的原则。一是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按照草场退化程度和草场承载能力,科学规划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设计不同的禁牧模式和草畜平衡模式,供牧民自主选择。

二是坚持生态优先、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共赢的原则。以恢复和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为宗旨,改善牧区传统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格局,大力发展家庭牧场和牧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绿色、特色、集约化、标准化的高效畜牧业,拓展牧民增收渠道。

三是坚持政府引导,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牧民为主体的原则。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广泛宣传、充分动员,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政策制定和资金投向上形成合力,并充分发挥牧民主体作用。最大限度维护农牧民的根本利益,调动牧民保护家园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使牧民明确既是受益主体也是保护草原的责任主体。

四是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各地区草原生产力水平的差距,牧民收入水平,按照实际载畜能力合理制定补助标准,确保从事草原畜牧业的牧民在禁牧和减畜的情况下,年平均收入水平不降低。

五是坚持依法管理,落实保护和治理责任的原则。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草原监督管理工作。要在依法打击各种破坏草原行为的同时,加大对草原禁牧休牧制度、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行为做出纠正或处罚。

六是坚持依靠科技、突出创新,高标准、严要求,典型示范、全面推进的原则。要开展人工饲草料地建设、放牧季与非放牧季家畜补饲和结构优化等适用技术的筛选、集成和展示工作。加大优良牧草高产栽培、舍饲圈养等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力度。通过对农牧民和基层草原管护员的培训,提高其发展现代生态畜牧业、开展多种经营和管护草原的能力。

(四)基本要求。

一是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结合草原生态的现状、自然环境的好坏、草原的载畜能力及再生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

二是为保证补奖机制落实的公平合理,按自治区确定的标准亩系数分配各旗县市区的补奖任务及资金。全市禁牧区标准亩系数为1,草畜平衡区标准亩系数为1.54。

三是从2011年起,尚未到期的退牧还草工程区以及自治区实施的阶段性禁牧区全部转入补奖机制区,并统一按照标准亩进行补助。

四是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减畜的重点为山羊。近几年已实行禁牧的旗县市区禁牧区不能自然放牧,要全部舍饲圈养;未实施禁牧的地区要按照4 : 3 : 3的比例分3年完成;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的牲畜全部减掉。

五是实行牧民管护员制度,牧民管护员的工资由自治区和旗县市区按比例分别承担。

六是享受牧业综合生产资料补助的牧户,以从事草原畜牧业,拥有牧业户籍的牧民,以二轮草场承包时的户数为基准,同时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进行确定。

七是已经依法流转的草原其禁牧和草畜平衡补助仍然归原承包人,流转的草原在禁牧区域坚决禁牧,在草畜平衡区域要严格实行草畜平衡制度。

八是坚持“五到户”,即任务落实到户、补助发放到户、服务指导到户、监督管理到户、建档立卡到户。

九是补奖资金的发放实行村级公示制,接受群众监督。并采用“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或联户。

十是禁牧区严禁雇工在草原上放牧,严禁非牧人员占用草场从事畜牧业生产活动。十一是人工草地必须在现有耕地或退耕地上建设,严禁以建设人工草地和饲料地建设为由开垦草原。

十二是加快畜种改良步伐,提高个体生产性能,有效弥补减畜损失。扶持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饲草料供给能力,不断提高畜牧业生产能力,稳定畜产品市场供给。

(五)实施范围。

以自治区2010年草原普查确定的天然草原为依据,凡具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联户经营权证,从事草原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农牧工均可享受禁牧、草畜平衡和牧草良种补贴等补助奖励。

三、分区与布局

(一)禁牧区。

主要选择在草原承载力低下、草原严重退化或中度、重度沙化、盐渍化的草地。这些区域虽然处于水、热条件较好的地区,但由于人口密度大,草原利用过度,草原植被状况变差,需要采取长期禁牧措施恢复草原生态。

(二)草畜平衡区。

主要选择草原状况较好,草原未退化、沙化、盐渍化,或中、轻度退化,以及轻度沙化、盐渍化的草地。这些区域自然条件相对较好,草原生态恢复能力强,采用草畜平衡措施,推行休牧、划区轮牧等合理利用制度,逐步达到草原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四、补奖方案

(一)补奖标准。

一是禁牧补助:按照标准亩系数推算每亩补助6元。二是草畜平衡奖励:按照标准亩系数推算每亩补助2.31元。

三是优良多年生牧草每亩补贴50元,一次性补给;2010年以前的优质多年生牧草保留面积补贴标准为10元/亩/年;优良一年生牧草补贴标准为10元/亩/年;当年新建饲用灌木补贴标准为10元/亩,保留面积补贴标准为10元/亩/年。

四是牧民生产资料补贴每年每户500元。

五是牧民管护员工资每人每年4000元,由自治区和旗县级财政各承担50%。六是移民试点补贴每人补贴8万元,由自治区和旗县级财政各承担50%。

(二)补奖面积。

2011年全市落实补奖机制面积为4494.0537万亩,其中禁牧3405.6689万亩、草畜平衡1088.3848万亩。

人工种草补贴面积为398.6万亩,其中保留多年生牧草90.2万亩、新增多年生牧草32.90万亩、新增1年生牧草222.50万亩、新增饲用灌木53万亩。

生产资料补贴牧户数为17.69万户。牧民管护员人数以自治区批复为准。移民试点人数以自治区批复为准。

(三)补奖资金。

2011年全市补奖中央资金为37095.1803万元,其中禁牧20434.0125万元、草畜平衡2514.1678万元、牧民生产资料补贴为8845万元、牧草良种补贴为5302万元。自治区配套政策匹配资金中的牧民管护员工资和移民试点补贴资金额以自治区批复为准。

(四)实施进度安排。

2011年1—4月调查项目户基本情况,5—6月确定项目户及建设地点,7—8月确定减畜或转入舍饲牲畜头数,9月核查牧草良种补贴面积,10月核查草畜平衡效果,11月发放补贴资金,12月检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基础性工作,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必须做好基础性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策的有效落实,才能保证草原生态恢复各项目标的实现。一是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做好草原生态补奖机制的自觉性,准确把握政策,明确基本思路和政策措施,建立工作机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做好牧民人口的核定,开展草原面积调查,科学合理划分禁牧面积、草畜平衡面积、人工草地保留面积和新增饲草料地面积,及时准确上报相关数据。二是推进草原承包。草原承包到户是落实好草原生态补奖机制的前提。各地要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通政字〔2010〕322号)要求,全面推进草原确权、划界,实实在在将草原落实到户。

(二)全面推行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转变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一是科学规划。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规划。明确禁牧区和非禁牧区,确保草原“禁得住”、牲畜“减得下”、草畜“能平衡”、牧民“能致富”。二是加快饲草料基地建设,解决舍饲养畜饲草料不足问题。要改变草牧场利用方式,将放牧场变成打草场,提高草群高度和产草量。对15度以上坡耕地和8亩以外耕地实施退耕还草,种植青贮玉米、紫花苜蓿等高产、优质饲料,保证禁牧期间牲畜的优质饲草料。要加大打井、节水灌溉等水利设施的投入力度,像种农作物那样种草。要充分转化利用农作物秸秆资源,大力推广“三化两贮”技术,保证枯草期和禁牧期间粗饲料的有效供给。三是加强标准棚舍、永久性窖池等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养殖户达到棚舍窖池标准化,每个羊单位占有暖棚0.7平方米,每个牧点要设有暖棚和接羔室。养牛户推行母牛、犊牛隔离饲养技术,提高繁殖成活率。四是调整和优化畜牧业内部结构,适度增加适龄母畜和生产畜比例,不断提高牲畜良种化水平和生产能力。通过加快牲畜出栏和畜群周转,合理控制草原载畜数量。五是积极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养殖。要改变依赖天然草原放牧的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大力推行牲畜舍饲圈养。要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畜产品精深加工,拉长畜牧业产业链条,提高养殖业经济效益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增加农牧民收入,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三)加大对农牧民培训的支持力度,促进农牧民转移就业。要逐步改变草原牧区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强化草原的生态服务功能和农牧民的生态保护意识。一是加大搬迁转移的扶持力度,确保农牧民生活有保障。无论是搬迁转移到城镇,还是到郊区,都要用好用足现有城镇和农村优惠政策,坚持就高不就低,确保搬迁农牧民生活高于现在水平。对农牧民住房和牧铺,做好评估,及时给予适当补偿。对积极退牧、退耕的户,要按照草牧场面积和退耕面积,按照补偿政策标准进行兑现。对搬迁转移的农牧民落实养老保险、城镇低保、子女免费入学、就业优惠等政策,增加政策性收入,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二是充分调动搬迁转移农牧民积极性和主动性,尽快适应新环境。对搬迁到设施农牧业小区的农牧民,通过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强种养殖技术培训,鼓励和扶持发展高效设施农牧业。三是对素质较高,直接从事二三产业的农牧民,积极落实免费培训、税费减免等政策或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小额贴息贷款、项目资金支持,鼓励和扶持农牧民自主创业,开展畜产品加工、草原家庭旅游,加工销售民族工艺、服饰、奶食品、餐饮、运输、修理等行业,不断提高自主创业的非牧业收入。

(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一是建立目标责任制度,把禁牧效果和草畜平衡落实情况纳入工作实绩考核范围。市委、市政府将落实补奖机制作为对各地工作政绩考核的关键性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对于在禁牧区放牧、草畜平衡区超载和牧民奖补资金落实不到位的旗县市区,要层层追究领导责任。二是市、旗两级要成立补奖机制领导小组,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落实补奖机制的组织领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研究补奖机制的实施办法,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及相关规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牧业局,农牧业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苏木、嘎查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形成自上而下的组织保障体系,层层签订责任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办的工作格局,为全面落实补奖机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三是加大投入。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以实施补奖机制为龙头,整合涉及“三牧”工作的各类资金和项目,如退牧还草、牧民转移安置、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扶贫、教育以及新农合等,形成保生态、惠民生、促和谐的统筹协调机制。市、旗两级现有的草原生态保护建设预算内资金要继续留用,并逐年增加投入,为牧民的生产生活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补奖机制的顺利实施。市财政要把落实补奖机制工作经费以总补奖资金规模的0.25%的比例列入预算,2011年不低于50万元列入预算。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把落实补奖机制工作经费以总补奖资金规模的1%的比例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补奖机制的顺利实施。

(五)加强队伍建设,做好草原监督服务。一是加强队伍建设。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是各级政府依法保护草原的主要力量。尤其是落实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政策,促进草原生态恢复,离不开一支机构完善、队伍精干、技术先进、装备优良、执法严明、素质过硬的草原监理队伍。各旗县市区的草原监理机构还很不健全,基层草原监理机构力量也很薄弱,难以适应当前落实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政策、促进草原生态恢复工作的需要。因此,各旗县市区要把建立完善各级草原监理体系作为当前的突出任务,不断理顺体制、增加编制、充实人员、加大投入、增强能力。在全市苏木镇都要设立草原管理站或草原监理分所,配备专职草原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以每10万亩草原1个人的比例安排事业人员。另外,为把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落到实处,管理上不留死角,加强基层草原管护力度,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草原管护员,为固定公益性岗位。嘎查村级草原管护员由旗县市区农牧业局根据草原面积、管护任务确定人员数量,统一组织考试录用,实行定期聘任制,统一管理。并将草原执法专项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加快形成以各级草原监理机构为主体的草原生态恢复管护网络。确保禁牧区禁得住、草畜平衡区实现平衡。二是注重技术人员的培训。补奖机制涉及草原面积大,实施范围广,技术难点多,要组织专家团队和强有力技术支撑小组,对补奖机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编制实施方案,并全程跟踪服务,有关部门要加强现有草原专业技术人员和农牧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同时吸收相关专业人才,保障补奖机制科学、有序、顺利实施。三是突出监管重点。监督管理的重点应包括,草原所有权单位和使用权单位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禁牧责任书和草畜平衡责任书;禁牧和草畜平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牧草良种补贴落实情况的核查。

7.通辽市导游词 篇七

通辽市一次久旱转雨天气过程诊断分析

应用常规天气资料、卫星云图及多普勒雷达产品资料,针对4月18日夜间至21日白天通辽地区出现的一次久旱转雨天气过程,通过动力诊断分析和物理量诊断方法阐述了此次过程的环流成因,利用多普勒雷达反射率因子、径向速度、风廓线及回波高度产品,揭示了这次过程天气系统的回波特征.结果表明:这次过程分别是由低层暖湿切变及短波槽不断分裂南下加强后,与地面倒槽配合形成的.低涡影响造成的.

作 者:李亚春 Li Yachun 作者单位:通辽市气象局,内蒙古,通辽,280000刊 名:内蒙古气象英文刊名:METEOROLOGY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年,卷(期):“”(5)分类号:P458关键词:久旱转雨 暖湿切变 低涡 物理量

8.通辽市导游词 篇八

心得体会

科左后旗第三小学

刘丽娜

一名优秀的教师既是好的教书匠也是好的学习者。尤其对于我这名刚参加工作的教师,我只有不断地学习、吸收养料,才能源源不断地向学生灌输知识和学习的能力。而此次远程校本融合培训工作在推动新课改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方面可谓功不可没。下面我在此次远程校本融合培训学习中,谈点体会:

首先,教研从课堂上来。在我看来,教学即教研,让教研的时间从课堂上来。解决教研时间问题,我认为课堂教学不是简单操作,而是运用艺术,充满智慧的过程。而课堂教学的艺术和智慧要靠教师即时的观察、分析、判断、思考。换句话说,也就是要靠教研来获得。所以,教学过程本身也是教研过程。我就是在课堂上采取边教边研的形式,这样更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让教研更具实效。我体会到:学会教学即教研,其最大的优点在于,在不增加自己额外负担的前提下,增加了教研的机会和时间,让课堂教学更具实效。

其次,教研从生活中来。事实上,教研的资源在教师的生活中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只要我们做有心人,善于发现,勤于思考,教研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比如,当我们在路上看到一个小孩不小心摔跤始终不肯起来,非得要母亲或父亲去扶她起来时,我们就该想到:现实教学过程中很多教师总是过多表扬,一味赏识学生,正是当前很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这样导致学生经常处在一片“好好好”的赞扬声中,看不到自己的缺点,特别是留守学生,助长了他们骄傲自满的情绪。

第三,听、评课。每周坚持至少听1——2节课,同时作好听评课记录,课后及时与授课老师进行反馈。每听到一节课都能令自己收获非浅,吸取别人课堂的精彩,弥补自己的不足。看到别人精彩或不足,总是假设着自己如果在上这堂课的时候遇到这样的问题会怎么处理,自己总是设身处地的想着,学习着有经验老师在上课堂的把握,而当自己站在讲台上的时候就会思考自己应该在什么地方注意些什么细节。

9.通辽市导游词 篇九

根据科尔沁区教育事业发展、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经科尔沁区委、政府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223名。为确保招聘工作科学有序进行,依据事业单位招聘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公开考试、择优聘用的办法招聘专任教师,充实教师队伍,促进我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二、招聘原则

(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坚持合理调剂的原则。即招聘岗位出现无应聘者或应聘者无合格人员的情况时,所空岗位根据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意见,调剂到其他学科岗位上,不再另行组织招聘。

(三)坚持同岗择优的原则。即同一岗位出现拟聘用人员不能按时按规定签约时,按招聘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拟聘用人员。

三、招聘岗位及名额

本次计划公开招聘高中教师36名(含蒙语授课教师4名)、初中教师78名、小学教师76名、幼儿园教师33名(含蒙语授课教师3名),共计223名(具体招聘计划表见附件)。

四、招聘人员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纪守法、身心健康,服从分配。

(二)学历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应、往届全日制师范类大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2.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应、往届全日制非师范类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三)年龄、户籍等条件

应聘人员均应是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待业人员,长期在科尔沁区公办学校、幼儿园代课的往届全日制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年龄可适当放宽;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户籍不限,在科尔沁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六类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13〕18号)文件精神户籍不限,其他应聘人员应为科尔沁区生源(即本人在大中专入学前户籍为现科尔沁区户籍),或取得科尔沁区户籍两年以上(即2011年7月31日以前取得科尔沁区户籍)。

五、招聘办法和程序

(一)发布公告

2013年8月1日起在科尔沁区公共媒体及区人社局、区教育局网站发布招聘公告,宣传招聘条件、范围及办法。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3年8月5日——8月14日(14日17:30报名工作截止)

2.报名地点:科尔沁区第十一中学(设立招聘教师工作报名处)

3.报名须本人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报名。提供的材料包括:

(1)《科尔沁区公开招聘教师报名表》(见附件,须预先下载并手写体填写,一式两份)。

(2)户口本、本人二代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或就业证、派遣证)、教师资格证(非师范类毕业生须同时出示教心学合格证、普通话等级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毕业生档案,近期小2寸白底免冠彩色照片4张。

(3)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聘人员须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

(4)应聘人员户籍有变更的须出具科尔沁区籍户口簿等相应的户籍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报名费300元/人。

4.申报要求:

(1)应聘人员只可选报其中一个应聘岗位,不得兼报或改报。招聘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岗位的比例原则上要达到2:1,未达到该比例时,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视情况合理调剂招聘岗位数。中学招聘岗位有剩余名额,依次转给地理、历史、生物、音乐、物理、化学、体育学科,小学招聘岗位有剩余名额,依次转给音乐、体育、美术学科。

(2)中师学历的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应聘人员只可报名竞聘小学教师岗位;幼师、学前教育专业只可报名竞聘幼儿园教师岗位;专科学历的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应聘人员既可报名竞聘初中教师岗位,也可报名竞聘小学教师岗位(学前教育等特殊专业除外);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应聘人员只可报名竞聘初中、高中教师岗位(学前教育等特殊专业除外)。

(3)应聘岗位指学什么专业报考什么专业岗位,不允许跨学科报考;中师普师专业只可报考语文、数学学科,其它按所学专业申报相应学科。

(4)报名工作结束后,应聘者再上交的材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凡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核实,将登记在案,三年内不得报名应聘我区教师岗位。

(三)笔试

1.报名资格审查通过人员8月17日至8月18日本人携带二代身份证到区教育局人事股领取笔试准考证。

2.笔试时间:2013年8月20日地点:见准考证

3.笔试的命题、阅卷工作由区公开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委托专门机构统一负责。笔试按100分计入总分,笔试结束后,公示成绩,依成绩高低,按每个专业岗位招聘数2倍比例确定进入说课人选。

(四)说课

1.说课时间:2013年8月27日地点:见准考证

2.说课命题由区公开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说课按50分计入总分,时间为10分钟。说课结束后,公示总成绩,按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等额人数参加体检。

(五)体检及政审

体检工作由区公开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在指定医院规定时间内进行体检,体检费用自理,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聘用。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教师资格认定不同岗位类别执行。经政审不合格人员,不予聘用。

(六)公示和录用

区公开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笔试、说课成绩、体检结果及考察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按照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办理相应的聘用手续。

六、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所有聘用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实行聘用制管理,列入事业单位正式编制,编制部门给予上编,人社和财政部门办理工资手续等,聘用的高中教师按照报名单位录用,其余聘用人员根据需求全部安置到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任教5年以上方可流动。

七、组织领导

本次招聘教师工作在区公开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公开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区监察局、编委办、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全程对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现场、办理聘用审批手续等重点环节进行把关,确保招聘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条件下进行。

八、其它事项

(一)公开招聘教师工作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

(二)公开招聘教师期间有关成绩公布、信息发布等事宜,通过科区人社局()科区教育局网站(http:///)和公示栏公布,请应聘人员及时查询。

(三)招聘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严防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发生。监督电话:0475-8319373(区纪委纠风室)

0475-8234282(区教育局纪工委)

(四)本方案由区公开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报考人员如有政策和考务方面的问题可向科尔沁区教育局人事股咨询。

联系电话:04758234645

***

附件1.科尔沁区公开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科尔沁区公开招聘教师职位计划表

3.科尔沁区公开招聘教师报名表

科尔沁区公开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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